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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整球壳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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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整球壳属相关的资讯

  •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  征求意见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等单位起草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团体标准,根据工作计划,现面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TB@cnhfa.org.cn。  感谢您对协会工作的支持!附件1-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编制说明附件3-意见反馈表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2023年5月12日[230512]附件1-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征求意见稿.pdf.pdf[230512]附件2-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编制说明.pdf.pdf[230512]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doc.doc
  •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质 苯甲醚和甲基叔丁基醚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苯甲醚和甲基叔丁基醚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监测司陈春榕、滕曼  电话:(010)65646262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水质 苯甲醚和甲基叔丁基醚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3.《水质 苯甲醚和甲基叔丁基醚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5月6日  (此件社会公开)
  • 关注丨这一认可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关于 CNAS-CI01-A009《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物流安全与危险货物运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I01-A009)自2013年投入使用以来,一直未做实质性技术修订。随着该领域检验机构认可的发展,认可经验的积累,根据评审员与获认可机构,以及检验结果使用方、监管部门的反馈,需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运输方式;2、明确了检验能力的规范化表达;3、根据不同的检验能力,对技术要素做了针对性的要求(详见附件)。现就文件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2年6月28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联系人:李洪电话:010-67105280Email:lih@cnas.org.cnCNAS-CI01-A009《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物流安全与危险货物运输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 》修订稿1.jpg
  • CDE:征求《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靶向BCR-ABL1融合基因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出现后,慢性髓性白血病(CML)逐渐成为一种可长期生存的慢性疾病。深度而持久的分子学反应被证实与显著延长的无事件生存期、无进展生存期和总生存期具有良好的相关性。临床实践和新药研究中,通过分子学水平微小残留病(MRD)的监测实现对CML患者的分子学反应评价,在恰当的时间点进行MRD检测已经成为CML治疗过程中的常规手段。然而,如何在新药研发临床试验中合理应用MRD,目前国内尚无相关技术要求或行业标准可循。2021年6月4日,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公开征求《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该技术指导原则针对在我国研发的用于治疗Ph+ CML的新药,对临床研究尤其关键性注册临床研究中进行MRD检测提出观点和建议,旨在通过明确MRD对于CML新药研发的价值,对临床试验中MRD的检测方法、临界值、检测计划、相关信息/数据的采集提出规范化要求,实现提高临床试验中MRD检测结果可靠性和可比性的目的。技术指导原则供药物研发的申请人和研究者参考,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现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邹丽敏,齐玥丽 联系方式:zoulm@cde.org.cn , qiyl@cde.org.cn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x慢性髓性白血病药物临床试验中检测微小残留病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发布《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等单位起草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团体标准,根据工作计划,现面向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TB@cnhfa.org.cn。   感谢您对协会工作的支持!   附件1-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环境中克罗诺杆菌属的监控指南-编制说明.pdf    附件3-意见反馈表.doc
  • 《焊接接头成分原位统计分布表征微束X射线荧光光谱法》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由中国材料与试验标准化委员会综合标准标准化领域委员会(CSTM/FC99)归口承担的《焊接接头成分原位统计分布表征微束X射线荧光光谱法》团体标准(立项号:CSTMLX 9900 01102——2022)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焊接接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要用焊接组合的接点。或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接头,包括焊材、焊缝、熔合区和热影响区。熔合区化学成分不均匀,组织粗大,往往是粗大的过热组织或粗大的淬硬组织,其性能常常是焊接接头中最差的。热影响区(HAZ)是在焊接热循环作用下,焊缝两侧处于固态的母材发生明显的组织和性能变化的区域。低碳钢的热影响区可分为过热区、正火区和部分相变区。其中,过热区是最高加热温度1100°C以上的区域,晶粒粗大,甚至产生过热组织。过热区的塑性和韧性明显下降,是热影响区中机械性能最差的部位。熔合区和热影响区中的过热区是焊接接头中机械性能最差的薄弱部位,其中,Nb、Ti. Al、Mg、 Ni、 Mo等元素成分对焊接接头性能影响较大。但在实际焊接接头中,熔合区和焊接热影响区HAZ只是一个较小范围的局部区域,一般宽度只有几个毫米。又由于HAZ的显微组织存在梯度性,可分为组织特征极不相同的许多很小的区域,使得经历某一特定热循环的每个区域更小。现有焊接接头成分测试主要依据GB/T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系列标准》、GB/T 20125《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GB/T 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湿法/化学法、火花光谱等测试方法不能满足焊接接头对熔合区和热影响区成分分析研究需要。微束X射线荧光分析(MXRF)中的微-毫区分析是XRF分析技术发展的一个新领域。该技术逐渐成为微小原始样品或大样品微小区域中元素含量及其分布研究的-种重要手段,适合焊接接头对熔合区和热影响区成分分析研究需要。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能量色散微束X射线荧光光谱法对船板钢焊接接头母材、焊材、熔融区的化学成分进行原位统计分布表征的原理、仪器与辅助设备、检测条件、标样选择、操作步骤、数据处理及检测报告。适用于船板钢焊接接头中Ni、Ti、Mn、Nb、Mo、Fe、Cr、Cu等元素的原位统计分布分析,其他材料焊接接头可参考使用。微束X射线荧光光谱法测定大尺寸焊接接头相关标准,可在船舶、汽车、石油、航空、航天等领域,为焊接接头的成分测试提供标准支撑,助力焊接工艺质量提升。
  • 环保部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意见
    环保部网站28日下发关于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是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 到2020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完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3年3月4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耿子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9  传  真:(010)66556218  附  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完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和说明性文件,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污染现象的成因,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建议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包括固态和液态两种形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和发生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油雾和花粉等 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四)控制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领域包括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  工业污染源包括: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炼油、有色冶金、各种锅炉和窑炉、各种废物焚烧装置、各种表面喷涂装置等。  移动污染源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机动船舶、航空器、各种移动式机械和动力装置等。  生活污染源包括:饮食业(烹饪油烟、烧烤和炉灶烟雾)、干洗业(VOCs)、家庭装修和使用气雾剂(VOCs)、城乡家庭厨房(油烟和炉灶烟雾)、家庭取暖煤(油)炉、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落叶等)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宗教和祭祀礼仪活动(焚香、焚化祭品)等。  农业污染主要来自农业用地扬尘、秸秆等农业废物焚烧等。  (五)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灰霾污染应以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宜采取“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预防发生为主、应急防护为辅,配套综合措施、坚持长期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六)应将能源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点领域,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区域应实行能源无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应将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系统,缓解交通拥堵。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合理部署产业空间格局,推动生态工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  (八)在开展细颗粒物排放总量调查的基础上,实行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细颗粒物纳入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不断削减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细颗粒物的产生和排放。  (九)各地防治污染工作,应将构建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监测体系作为基础,开展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成分和来源分析研究,确定本地区需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名单。在城市密集区域,应开展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十)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 到2020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二、工业污染源治理  (一)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或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尽快制定工业烟(废)气中VOCs、氨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研究制定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烟(废)气的监测方法标准。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采用适用的高效除尘技术,降低排放浓度 对于非密闭式排放烟尘、粉尘的生产装置,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烟气、废气,经净化后排放。  (三)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VOCs和氨的治理技术。  (四)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根据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合理设置氨用量工艺参数,防止投加氨过量造成大量逃逸。  (五)鼓励火电企业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防止脱硫造成的“石膏雨”污染。  三、移动污染源治理  (一)应将尽快降低燃料有害物质含量和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作为当前治理移动源污染的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降低全国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全国车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降低在用车辆排放水平创造必要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各地车用燃油的质量,防止车辆由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造成车辆损坏或导致车辆排放控制性能降低。提高船舶和其他动力机械用燃油质量。  (三)制定并实施新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颗粒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压燃式发动机和缸内直喷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为重点,实施严格的颗粒物质量排放限值,同时制定实施颗粒物数量排放限值。  (四)升级汽车氮氧化物排放净化技术,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并建立车用尿素供应网络。  (五)制定和实施非道路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严格控制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污染物排放,按时实施国家排放标准。  (七)新生产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安装尾气颗粒物捕集器。严格限制轻型压燃式发动机乘用汽车的数量。用于公用事业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车辆,可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性能。  (八)大力发展地铁等大容量轨道交通设施,发展使用燃油替代能源的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加速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按时报废运营车辆,采用奖励等经济补偿措施促进更换各种在用社会车辆,缩短社会车辆更新周期。  四、生活污染源治理  (一)在全社会倡导形成节约、简朴、低碳的生活方式,摒弃奢侈、浪费、炫耀的消费习惯。推广环境友好型消费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消费品生产流通使用废弃过程对环境影响的知识,引导普通消费者的选择购买行为,并利用消费市场取向对生产的影响力,向生产者施加影响,促使其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淘汰落后产品。  (二)以涂料、粘合剂、气雾剂、书籍报刊等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治理饮食业、干洗业、小型热水锅炉等集中式生活污染源,严格控制油烟、VOCs、烟尘等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城市露天烧烤,在人口稠密的大型城市,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应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露天焚烧。  (四)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宜发展集中供暖,替代小型燃煤(燃油)取暖炉、火炕等,减轻面源污染。  (五)建设有益于环境的风俗文化,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改良烹调技艺,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结构。提倡实行无烟祭扫,减少焚烧香烛、祭品,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五、农业污染防治  (一)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流失。  (二)及时、妥善处理秸秆等农业废物,可采取粉碎后就地还田和收集制备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措施,防止发生露天焚烧。  (三)加强对施用化肥的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防止氨挥发。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审批、监管,推广先进可行的养殖技术,减少氨的排放。  六、其他污染源治理  (一)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减少城市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采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扬尘污染。  (二)对各种有裸露地面的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细颗粒物逸散。运送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道路遗撒。各类土建工程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使用散装水泥。  七、污染预警与应急措施  (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部门间气象条件与空气质量会商机制,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严重空气污染,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应根据当地细颗粒物来源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制定严重空气污染的应对方案,包括:紧急关停的排污设施名单、敏感人群防护方案、不适人群治疗方案等。  (三)出现严重空气污染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对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将老年人、中小学生、体弱多病人员等作为敏感人群,及时发布个人防护建议,包括减少户外活动、关闭住所门窗、停止体育锻炼、外出佩戴防护用口罩等。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中国环境报社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机关各部门
  • 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发布《小分子有机化合物 内标法定量分析 核磁共振氢谱法》征求意见稿
    各位专家、委员及相关单位:中国材料与试验标准化委员会决定对《小分子有机化合物 内标法定量分析 核磁共振氢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请登录CSTM官网http://www.cstm.com.cn/article/details/f028d4f5-4e31-4d31-8aa8-72867dfb57ee查看征求意见通知并下载相关资料附件。
  • CFDA对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征求意见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15年 第231号)/strong/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 号)提出的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委起草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pp  联 系 人:许峰/pp  电子邮箱:hxypc@cfda.gov.cn/pp  特此公告。/pp  附件: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1月18日/pp  strong附件:/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征求意见稿)/pp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现就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pp  一、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必要性。仿制药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的主体,在满足医疗需求、保障药品可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医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满足公众用药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pp  二、明确评价对象和时限。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凡没有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审批的,均需按照上述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应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届时没有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pp  对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品和2007年以后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品,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在3年内仍未通过评价的,注销药品批准文号。/pp  三、确定参比制剂遴选原则。参比制剂首选原研药品,也可以选用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的参比制剂,需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即可开展相关研究工作。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同品种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确定后发布。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参比制剂的品种,该品种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国家发布的目录中选择参比制剂。/pp  四、合理选用研究方法。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采用体外溶出度试验方法进行评价的品种,以后还应当采取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后续评价。开展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时,企业应根据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无参比制剂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pp  五、落实企业药品一致性评价的主体责任。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完成一致性评价后,可将评价结果及调整处方、工艺的资料一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相关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已在欧盟、美国获准上市的仿制药,可以国外注册申报的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申报药品上市,批准上市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pp  六、加强对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相关指导原则,加强对企业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 组织专家审核企业报送的参比制剂资料,分期分批公布经审核确定的参比制剂目录,建立我国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集 设立统一的审评通道,一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对企业自行购买尚未在国内上市的参比制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一次性进口,供一致性评价研究使用。/pp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示体内评价和体外评价的标识 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社保部门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支持。/pp  同一品种达到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评价的品种。/pp  八、加强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一致性评价工作,组织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科学规范地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递交相关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共同推动药品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ppbr//p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粮油检验 储粮真菌标准图谱 第1部分:曲霉属》等12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我们组织起草的《粮油检验储粮真菌标准图谱第1部分曲霉属》等5项国家标准和《粮油机械移动式除尘器》等7项行业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对应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有关分技术委员会联系信息如下:1.原粮及制品分技术委员会(SC1)秘书处联系人:陈园010-58523656电子邮箱:tc270sc1@ags.ac.cn2.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SC2)秘书处联系人:田华13308655730电子邮箱:oilfatbz@163.com3.粮食储藏及流通分技术委员会(SC3)秘书处联系人:王艳艳18623719538电子邮箱:tc270sc3@163.com4.粮油机械分技术委员会(SC4)秘书处联系人:杨喜华027-50657875电子邮箱:tc270sc4@126.com附件:附件.zip1.《粮油检验储粮真菌标准图谱 第1部分:曲霉属》(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1)2.《粮油检验储粮真菌标准图谱 第3部分:镰刀菌属》(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1)3.《粮油检验储粮真菌标准图谱 第4部分:其他常见菌属》(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1)4.《棕榈仁油》(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2)5.《粮油储藏粮情测控系统 第4部分:信息交换接口协议》(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3)6.《粮油机械移动式除尘器》(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4)7.《粮油机械粮食中铅镉快速测定仪阳极溶出伏安法》(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4)8.《粮油机械集装箱翻转机》(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4)9.《粮油机械平房仓装仓机》(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4)10.《粮油机械白米分级筛》(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4)11.《粮油机械针式冲击磨》(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4)12.《粮油机械抑尘发放料斗》(征求意见稿)文本及编制说明(SC4)13.意见反馈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2024年3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 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系列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
    5月11日,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对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系列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的通知。根据机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等负责起草的《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3项机械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已完成。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发送给各位专家,请各位专家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审查意见,并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寄至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发送传真或Email),以保证该标准项目的正常进行。联系地址:北京市广外大街甲397号 邮编:100055单位名称: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联系人:王成城联系电话:010-63461918传真:010-63490489E-mail:18511696673@163.com《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征求意见稿附件:1、《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征求意见稿.pdf2、机械行业标准《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离心机》行业标准草案意见反馈表.docx《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征求意见稿附件:1、《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征求意见稿.pdf2、机械行业标准《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生 化培养箱》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生化培养箱》行业标准草案意见反馈表.docx《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征求意见稿附件:1、《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征求意见稿.pdf2、机械行业标准《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高耗能实验室设备能效测试方法 箱式电阻炉》行业标准草案意见反馈表.docx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grifoo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4日附件下载 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六条【销售场所和设施设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带包装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七条【进货查验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第八条【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凭证。第九条【统一配送销售企业的进货查验】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条 【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包装标识要求】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产地至少应当具体到市或者县的名称,鼓励标注到乡、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期限。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鼓励标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第十二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第十三条【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通过去皮、简单切割等方式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四条【禁止条款和特殊情况说明】 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散装销售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及散装销售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第十五条【贮存要求】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第十六条【贮存受托方要求】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运输要求】 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用农产品。接受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承运人,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第十八条【市场制度建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第十九条【市场报告和建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报告有关信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条【市场场所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鼓励升级改造】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运、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入市查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且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住所信息,要求销售者出具并留存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场检验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毁方式等信息,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五条【市场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以及市场自行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同时明确有关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第二十六条【批发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或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有关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七条【批发市场对供货源头的考察】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二十九条【快速检测】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条【信息公布】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责任约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案件通报和移交】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或者销售者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涉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未保持整洁卫生,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四)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五)销售者委托贮存、运输,未按要求对受托方进行审核、监督的;(六)贮存、运输受托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信息的。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检疫的肉类,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三)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四)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允许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跨越所在地县域范围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五)未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培训和考核,未对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要求报告的。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采取快速检测未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并且未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即食食用农产品,指以生鲜农产品为原料,经过清洗、去皮、切割等简单加工,可供人直接食用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指通过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企业。第四十六条【摊贩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摊贩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七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1月发布,同年3月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对落实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办法》实施7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比较粗放,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准入查验要求实际操作存在困难、法律责任条款的适用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等。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为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具体需求,《办法》修订自2019年起列入总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期间受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工作影响,《办法》修订工作于2020年7月暂停推进。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其中明确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这对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提出新的衔接要求,迫切需要通过修订规章予以衔接明确。《办法》修订已列入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二、修订思路和修订原则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重点解决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入场查验要求与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应性等问题,主要突出“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分类管理”的修改原则。(一)突出重点。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聚焦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特殊业务特点,重点突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区别于一般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突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别于一般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突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殊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和总局其他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共性业务内容,如禁止性生产经营行为、投诉举报、监督抽检、产品召回等要求不再重复表述。(二)落实责任。主要是督促落实三方责任:一是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一方面要督促入场销售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市场内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二是销售者的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对采购、销售、贮存、运输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保障所采购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控制、责任可追究。三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实施监督检查、快速检测、信用管理、责任约谈、案件处置、事故调查等方面。(三)分类管理。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区分为所有集中交易市场均需遵守的一般性要求与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的特殊管理要求;对销售者义务,区分为所有销售者应当遵守的一般性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要求、销售企业要求和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管理要求。三、修订过程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将修订《办法》列入2019年总局立法工作计划第2类项目。2018年11月,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省代表对办法修订讨论稿的意见建议。2019年5月,先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北部片区和南部片区办法修订工作研讨会,充分听取各地对办法修订初稿的意见建议,会后将修改稿送各省(区、市)局责任处室再次研提意见建议。2019年7月,委托广东省局、福建省局和宁波市局分头起草《办法》法律责任章节内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完成司内征求意见。9月13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交司务会讨论审核,并经我司两位公职律师审核通过。10月-11月,面向总局相关司局、相关部委和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建议,报经总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请法规司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总局官网同步公开征求意见,征集各方意见共计201条。公开征求意见后,我司对各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并对《办法》修订稿内容进行了精简压缩,重点删除了现行法律法规及总局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共性要求。12月9日,按程序在总局官网按程序反馈了对各方意见的采纳处理情况。12月24日,经呈报总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按程序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文件按程序报送法规司审核。受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工作影响,《办法》修订工作于2020年7月暂停推进。2022年9月2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发布,其中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的具体规定,急需通过修订《办法》予以明确具体要求。我司主动联系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商请共同明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管理、查验等方面的具体衔接要求。2023年,经报请法规司同意,《办法》修订工作再次列入总局立法计划。结合与农业农村部协调衔接情况,我司在前期修订工作基础上再次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发至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局(厅、委)对口处室征求意见,经司务会讨论研究后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四、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对原《办法》实施7年期间,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细化落实在《办法》修订稿中。具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一条(涉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委托贮存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二)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结合原办法实施七年来,公众留言信访、地方请示及协会反馈等多渠道反映的意见,在办法的名词解释条款中,对本办法适用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完善。(三)调整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入场查验具体要求。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不再开具产地证明的有关文件内容,将原办法中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凭证查验要求由“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调整为“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并明确了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根据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等规定,明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使用,并鼓励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优先采购和放行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三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要求,明确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以此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四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了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的入场查验要求。(四)完善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是明确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二是将与入场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的范围由批发市场扩大到所有集中交易市场;三是明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检验(包括快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四是增加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的入场管理要求;五是细化、强化市场开办者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及佐证信息留存要求;六是调整市场信息公示要求和批发销售凭证开具要求。(五)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细化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相关凭证具体要求;二是对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企业总部和门店的进货查验要求进行调整;三是将实施销售记录制度的主体范围由批发企业扩大到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四是增加对即食食用农产品标识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五是增加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六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补充对散装销售食用农产品有关禁止销售情形的具体说明。(六)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原《办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对第46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反映强烈,希望能逐一明确《办法》中规定各类违法行为对应的具体法律责任。据此,一是对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逐一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适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条款的法律责任;二是结合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将原办法中有关条款的处罚起始金额由一万元下调至二千元或五千元。(七)精简压缩《办法》内容。修订送审稿条款由原办法的六十条压缩为四十七条。主要删除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完全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条款,如《食品安全法》和总局规章中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投诉举报、监督抽检、产品召回等相关要求。
  • 4项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环境空气颗粒物自动监测得到完善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四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水质 丙烯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丙烯酸的离子色谱法,为首次发布。据了解,目前丙烯酸含量的测定方法主要有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质谱法、荧光光谱法和离子色谱法等。此标准中采用的离子色谱法是以离子交换树脂为固定相,对离子性物质进行分离,用电导、安培或紫外-可见检测器连续检测流出物信号变化的一种色谱方法。该法主要具有以下优点:  a)操作简便,无需萃取等复杂前处理 使用电化学膜做抑制器,无需再生,可保持连续工作。  b)一次进样可同时测定多种离子,提高检测效率,缩短分析时间。  c)灵敏度高,离子色谱分析的浓度范围为 μg/L~mg/L。通过增加进样量或浓缩等方法检出限可更低。  d)选择性好,离子色谱法的选择性主要由选择适当的分离和检测系统来达到,色谱柱固定相对选择性的影响较大。由于选择性较好,因此干扰较少。  e)系统漂移小、稳定性较好、重复性佳。同一台仪器在色谱柱、进样量、淋洗液浓度与流速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丙烯酸的保留时间几乎不变,同浓度标准物质的峰面积也基本相同。  f)可配备在线淋洗液发生器,得到所需准确浓度的无污染的淋洗液,淋洗液不与空气接触,避免了 CO2 溶入淋洗液中生成 CO32-,从而杜绝基线漂移和鬼峰的出现。《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适用于采用热学-光学校正法和热学-光学衰减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目前我国有机碳、元素碳测定方法的标准规范主要集中在土壤、水体和气体领域,但主要为实验室的分析测试方法,仅水质中的总有机碳建立了连续自动监测标准规范,尚未出台有关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 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的相关标准规范。因手工监测与连续自动监测在采样等环节存在较大差异,现行标准规范无法适用于连续自动监测,针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标准规范的建立将弥补这一不足。《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pdf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液处置等技术要求,适用于采用离子色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Cl-、NO3-、SO42-、Na+、NH4+、K+、Mg2+、Ca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  我国现行的水溶性离子测试标准针对的样品类型包括有水质、降水和环境空气,但均为离线测定方法,针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仍是空白。因在线监测与离线测试在采样、前处理等多环节均存在较大差异,现行的标准均不完全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的连续自动监测,制订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测定的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对于连续自动监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该类指标的连续自动监测领域的一个重要补充。《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适用于采用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管理与质量控制。目前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对环境空气颗粒物(PM 2.5)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方法都属于离线分析法,没有连续自动监测的标准规范。离线分析技术存在取样过程繁琐、分析效率低、且采样测试环节较多,可能引入多种误差等不足之处,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较离线分析有原位监测流程短、监测结果时间分辨率高等优点。目前连续自动监测环境空气颗粒物中的无机元素技术主要为两类: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据了解,ICP-MS法可得出秒级的分析结果,而且检出限可达 ng/m3 级,但 ICP-MS 仪器使用难度和维护使用成本高,价格昂贵,该方法目前实际运用较少,尚处于起步阶段。相比之下,XRF 在方法、仪器、标准制订方面都有较好的基础,但对于环境空气颗粒物(PM 2.5)中无机元素的连续自动监测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标准出台,该标准的编制将填补环境空气颗粒物(PM 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规范的空白。
  • 三项环境监测标准征求意见 GC、ICP属新增方法
    p  日前,环保部就《水中甲醇和丙酮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土壤 有效态元素的测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征求意见函。/pp  据仪器信息网编辑了解,上述三项标准中,前两项为首次发布;这意味着一旦该两项标准正式颁布,气相色谱法将成为我国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海水中甲醇和丙酮物的国标检测方法,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则将成为我国用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提取测定土壤中铜、铁、锰、锌、镉、钴、镍和铅八种有效态元素的国标检测方法。/pp  通知中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p  a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502/W020150202513701083472.pdf" oldsrc="W020150202513701083472.pdf" _fcksavedurl="/webpic/W0201502/W020150202/W020150202513701083472.pdf"2.水中甲醇和丙酮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a/pp  a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502/W020150202513701190787.pdf" oldsrc="W020150202513701190787.pdf" _fcksavedurl="/webpic/W0201502/W020150202/W020150202513701190787.pdf"3.《水中甲醇和丙酮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pp  a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502/W020150202513701388443.pdf" oldsrc="W020150202513701388443.pdf" _fcksavedurl="/webpic/W0201502/W020150202/W020150202513701388443.pdf"4.土壤 有效态元素的测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征求意见稿)/a/pp  a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502/W020150202513701439804.pdf" oldsrc="W020150202513701439804.pdf" _fcksavedurl="/webpic/W0201502/W020150202/W020150202513701439804.pdf"5.《土壤 有效态元素的测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pp  a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502/W020150202513701543953.pdf" oldsrc="W020150202513701543953.pdf" _fcksavedurl="/webpic/W0201502/W020150202/W020150202513701543953.pdf"6.土壤和沉积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征求意见稿)/a/pp  a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502/W020150202513701604888.pdf" oldsrc="W020150202513701604888.pdf" _fcksavedurl="/webpic/W0201502/W020150202/W020150202513701604888.pdf"7.《土壤和沉积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pp style="text-align: left "  附件1:/ppstrong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strong/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pp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pp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pp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pp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p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p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pp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pp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pp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pp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pp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pp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pp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p  中国气象科学院农气所/pp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pp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pp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pp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pp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pp  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pp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pp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pp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pp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pp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pp  美国铂金埃尔默(北京)公司/pp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pp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pp  德图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pp  北京承天示优科技有限公司/pp  广州市臻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pp  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pp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p  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pp  北京约克仪器公司/pp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p
  • 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发布《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由广东省化妆品学会牵头,多家企业共同起草的《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已编写完成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4月19日前发送学会邮箱。注:如本标准涉及相关专利问题,请指出并提供支持性文件及有关数据。联系人:杨佩珊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外环西路100号实验1号楼402,广东省化妆品学会联系电话:13503059375邮箱地址:msc@cgdca.org附件:1.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收集表-《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2.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征求意见收集表-防晒化妆品清水测试评价方法.docx团体标准-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 .pdf
  • 重磅!科技部公开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施行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制度,科学技术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箱:jlbzcc@mail.nosta.gov.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邮政编码:100045,请在信封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附件: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科学技术部2023年2月13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高质量发展,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权威性公信力强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原则导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本地区、本领域发展的实际需要,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在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第四条【职责分工】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管理,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奖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设置地方特色的奖励类别。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具有相关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者。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奖励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明确奖项名称、奖励范围、类别、等级和评奖周期等,严格控制奖励数量,规范提名、评审、授奖程序,保障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要求征求科学技术部意见。第七条【奖励形式】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颁发获奖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奖章、奖牌、奖金等。奖励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和部门财政预算管理。第八条【部属单位参评省奖】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实施应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九条【保密项目参评部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十条【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提名者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提名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把关。评审组织者在受理审核中,对发现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本地方、本部门奖励办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授奖情形的,不予受理。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评审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组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审过程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十二条【监督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奖励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可以公开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第十三条【撤销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奖励撤销机制,对以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奖励,并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十四条【宣传与保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对获奖者和获奖成果的宣传工作,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十五条【备案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制定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科学技术部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备案管理日常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第十六条【备案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或修改完成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送函、相关办法文本及制定或修改说明,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个奖励周期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完成后,应当自奖励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周期内的奖励工作情况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违规纠正】科学技术部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督促设奖主体自行纠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十八条【协同发展】科学技术部推动建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充分发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积极作用。第十九条【诚信联建】科学技术部推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为强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的科研诚信审核创造便利条件。科研诚信记录应作为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兵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再次公开征求《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修订DB37/ 3416.2)等4项标准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 3416.2-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 3416.4-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 3416.5-2018)等4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已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4日前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南四湖办反映。联系电话:0531-51798183附件: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ensp 5.沂沭河等4项流域标准修订说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6月5日附件:1.《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2)文本.pdf2.《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3)文本.pdf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海河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4)文本.pdf4.《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半岛流域(二次征求意见稿)(修订DB37 3416.5)文本.pdf5.沂沭河流域等4项标准修订说明.pdf
  • 生态环境部征求4项大气颗粒物源解析标准意见 涉及离子色谱等仪器
    p  我国环境空气颗粒物污染具有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深、多种污染类型并存、污染来源复杂等特点,这给大气颗粒物防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大气颗粒物防治工作首先需要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弄清颗粒物污染的来源问题,因地制宜地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 简称“源解析”) 是基于环境受体( 即环境空气) 和污染源的颗粒物化学组成信息,利用源解析模型对不同类型的颗粒物排放源类进行定性识别并定量解析其对颗粒物贡献的技术方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工作是科学、有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 础和前提,是制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依据,是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效果评估的重要手段。/pp  为促进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工作的业务化,受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了“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监测技术体系构建及业务化技术支持”项目,组织开展编制相应标准规范。/pp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相应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且生态环境部于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开放源扬尘颗粒物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意见的函,其中包括《开放源扬尘颗粒物采样技术规范(试行)》、《颗粒物滤膜自动称量技术规范(试行)》、《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试行)》、《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测定 衍生化/气相色谱—质谱法(试行)》。/pp  该4个标准规范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系列标准之一,适用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相关的监测活动。/pp  相关单位如有意见可于2019年5月10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p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毕方/pp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pp  邮政编码:100035/pp  电话:(010)66556278/pp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超/pp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pp  邮政编码:100012/pp  电话:(010)84943198/pp  电子邮箱:wangchao@cnemc.cn/pp  附件:/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fa0f1947-a387-4a11-ad1a-8372705b7787.pdf" target="_self" title="1.pdf" textvalue="1.开放源扬尘颗粒物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开放源扬尘颗粒物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span/a/pp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对土壤扬尘、 道路扬尘、 施工扬尘、 堆场扬尘、 二次扬尘等采样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e338edf3-7cd6-43bb-838d-49d13391a95d.pdf" target="_self" title="2.pdf" textvalue="2.颗粒物滤膜自动称量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2.颗粒物滤膜自动称量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span/a/pp  本标准规定了滤膜自动称量的设备要求、 操作过程、 技术要求、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aff9140b-6b71-4c0f-bc42-1c9bed161cf0.pdf" target="_self" title="3.pdf" textvalue="3.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3.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span/a/p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1445ee08-cac4-46d9-b285-bff01bfd4f9f.pdf" target="_self" title="4.pdf" textvalue="4.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测定 衍生化/气相色谱-质谱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4.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测定 衍生化/气相色谱-质谱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span/a/pp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左旋葡聚糖、 甘露聚糖和半乳聚糖的衍生化/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f65bb7b5-8c3b-44da-a44b-c18072c700f3.pdf" target="_self" title="5.pdf" textvalue="5.《开放源扬尘颗粒物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pdf"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5.《开放源扬尘颗粒物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pdf/a/span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p
  • 卫生部:53项食安标准征求意见
    12月21日,卫生部发布消息,征求《食品用香料通则》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意见的函,并要求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卫生部。原文如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用香料通则》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11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用香料通则》等5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56)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52165424  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  附件:  《食品用香料通则》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1-辛烯-3-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2,5-二甲基吡嗪》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2-己烯醛(叶醛)》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2-巯基-3-丁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2-乙酰基吡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2-异丙基-4-甲基噻唑》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3-巯基-2-丁酮(3-巯基-丁-2-酮)》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4,5-二氢-3(2H)噻吩酮(四氢噻吩-3-酮)》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6-甲基-5-庚烯-2-酮》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d,l-薄荷酮甘油缩酮》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l-薄荷醇丙二醇碳酸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N-[N-(3,3-二甲基丁基)]-L-α-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1-甲酯(纽甜)》征求意见稿及编.zip  《食品添加剂 N-乙基-2-异丙基-5-甲基-环己烷甲酰胺》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γ-辛内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δ-己内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δ-壬内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δ-十四内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δ-十一内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δ-突厥酮》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δ-辛内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阿拉伯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醛丙二醇缩醛》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丁苯橡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二丙基二硫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二硫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修改单.doc  《食品添加剂 二糠基二硫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二氢-β-紫罗兰酮》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二烯丙基硫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甘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钾(褐藻酸钾)》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槐豆胶(刺槐豆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酸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糠基硫醇(咖啡醛)》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离子交换树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吗啉脂肪酸盐果蜡》修改单.doc  《食品添加剂 明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三乙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亚锡二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脂肪酸甘油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苄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肉桂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四氢芳樟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萜烯树脂》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脱乙酰甲壳素(壳聚糖)》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生育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烯丙基二硫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氧化芳樟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叶醇(顺式-3-己烯-1-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乙醛二乙缩醛》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异硫氰酸烯丙酯》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食品添加剂 棕榈酸视黄酯(棕榈酸维生素A)》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18日
  • 北京日化协会发布《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人体乳酸刺痛试验测试方法》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北京日化协会会员单位、北京市化妆品企业、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日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团体标准建设相关规定,我协会组织制定了《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人体乳酸刺痛试验测试方法》(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以纸质版邮寄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协会政策法规部。联系人:佟老师联系方式:bdcafg@163.com,010-67113081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一期A座906室 北京日化协会2023年9月1日附件1. 《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人体乳酸刺痛试验测试方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 《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 人体乳酸刺痛试验测试方法》 编制说明.pdf附件3 北京日化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二).docx
  • 环保部就3项土壤测定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土壤 毒鼠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土壤 毒鼠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土壤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3.《土壤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土壤总磷的测定消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5.《土壤总磷的测定消解—钼锑抗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土壤可交换酸度的测定氯化钡提取—滴定法》(征求意见稿)  7.《土壤可交换酸度的测定氯化钡提取—滴定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 双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计》征求意见稿发布!
    仪器信息网讯 由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委员会提出,中国技术经济学会归口,北京信立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 双光束紫外分光光度计》已经完成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查阅本通知附件,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3年7月7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中国技术经济学会秘书处。联系人: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钱晨电话:15330261975邮箱:chenxiaosir@foxmail.com仪器信息网自2020年开始组织科学仪器相关企业标准“领跑者”评选工作,目前已经评选出“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2023年还将发布气相色谱仪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欢迎持续关注!
  • 两项关于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于2024年2月29日截止。一、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系列标准之一,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的方法,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使用稀释通道采样设备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PM2.5和PM10的方法,包括采样原理及技术要求、设备与材料、点位布设、采样程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南开大学。编制组主要成员:王超 张霖琳 宋文斌 裴冰 杨乃旺 袁懋 冯银厂等。本标准适用于在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中,为构建固定污染源排放颗粒物源谱而进行的固定污染源PM2.5和PM10采样活动。本标准不适用于工况不稳定的固定污染源采样。二、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再悬浮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中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的再悬浮采样技术要求,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使用再悬浮采样设备采集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样品的方法,包括再悬浮采样原理、采样设备、扬尘样品采集和制备、采样步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属于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系列标准之一。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组主要成员:张霖琳、王超、宋文斌、杨乃旺、杨震、刘焕武、张鹏、曹磊、袁懋、郭峰、冯银厂本标准适用于开展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中对土壤扬尘、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城市扬尘、堆场扬尘等扬尘颗粒物样品(PM2.5和PM10)的再悬浮采样。其他矿物尘(如粉煤灰、尾矿尘、除尘器下载灰等)等亦可参照执行。附: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3.《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4.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再悬浮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5.《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再悬浮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浙市监函﹝2023﹞21号)文件要求,浙江省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研究起草了《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12月27日前,将《征求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名)后,反馈至联系人,个人反映的请署真实姓名。联系人:谢俊 联系电话:18657177700 电子邮箱:36059478@qq.com附件:1.《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征求意见稿)》.pdf2.《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征求意见汇总表.docx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7日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和释放量的测定》等2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和释放量的测定》等2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1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附件: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12月7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序号标准名称制定/修订食品添加剂 1项 1.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修订生产经营规范 3项 2.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修订 3.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 4.镀锡薄钢板罐装食品中锡污染控制规范制定食品相关产品 1项 5.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修订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 11项 6.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修订 7.食品中纽甜的测定修订 8.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修订 9.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N-亚硝胺类化合物迁移量和释放量的测定制定 10.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2,2,4,4-四甲基-1,3-环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  制定 11.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4,4’-联苯二酚和1,1’磺酰基二(4-氯苯)迁移量的测定制定 12.理化检验 总则 制定 13.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制定 14.食品中抗坏血酸棕榈酸酯的测定制定 15.食品中二苯醚的测定制定 16.乳品中糠氨酸的测定制定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 17.空肠弯曲菌和结肠弯曲菌检验修订毒理学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 18.神经发育毒性试验  制定食品产品 3项 19.巴氏杀菌乳修订 20.高温杀菌乳制定 21.灭菌乳修订声明:
  •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布《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号:20230268-T-469),由全国感官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66)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负责起草的《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盖章或签字后于2024年2月26日前,以Email的形式反馈给我们,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意见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秘书处联系人:钟葵电话:010-57825133电子邮箱:zhongkui@cnis.ac.cn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36号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昌平实验基地附件:1.《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2.《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感官分析方法 定量描述感官评价小组表现评估导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谢燕红  电话:(010)65645562  传真:(010)65645567  邮箱:daqi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再悬浮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再悬浮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 关于“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strong/ppstrongbr//strong/ppstrong各位专家:您好 !/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项目 “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起草工作现已完成。按照《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以及相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联系人或秘书处。如没有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将按无异议处理。/pp style="text-indent: 2em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pp style="text-indent: 2em "br//pp联系方式:/pp单位: 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pp联系人:姜晓瑞/ppE-mail: jiangxiaorui@pulead.com.cn/pp联系电话:18911969028/ppbr//pp单位:秘书处/pp联系人:李兆军/ppE-mail:zjli@ipe.ac.cn/pp联系电话:010-62521688/ppbr//ppbr//pp style="text-align: right "span style="text-align: right "/span中国颗粒学会/pp style="text-align: right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pp style="line-height: 16px "br//pp style="line-height: 16px "br//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trong附件:/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0533338b-9dd8-421c-9aa1-2fcec9f51341.doc"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0d0e274a-7e94-47b4-a6e0-ebf165a01d84.docx"意见汇总处理表.docx/a/p
  •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协会发布《甘薯中 13 种类胡萝卜素单体物质含量的测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等单位提出的《甘薯中 13 种类胡萝卜素单体物质含量的测定》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进行审查和把关,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于2023年11月25日前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感谢您对协会工作的大力支持!附件1:《甘薯中 13 种类胡萝卜素单体物质含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附件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联系人:钱波;电话/传真:020-85161829;邮箱:gdnybzh@163.com)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协会2023年10月26日附件1:甘薯中 13 种类胡萝卜素单体物质含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 新规丨这三份认可文件正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CNAS-GI00X:202X《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文件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指导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申请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GI00X:202X《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1年12月12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潘锋电话:010-67105361  Email:panf@cnas.org.cn  附件:1. CNAS-GI00X:202X《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征求意见稿)2. CNAS-GI00X:2021《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指南》编制说明3. CNAS-PD35-10D0 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CNAS-GI00X-轨道车辆关于CNAS-CI01-A0XX:202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文件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为规范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领域检验机构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制定了CNAS-CI01-A0XX:202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目前已完成文件征求意见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1年12月12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潘锋电话:010-67105361Email:panf@cnas.org.cn附件:1. CNAS-CI01-A0XX:202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征求意见稿)2. CNAS-CI01-A0XX:202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轨道交通车辆独立安全评估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编制说明3. CNAS-PD35-10D0 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CNAS-CI01-A0XX-轨道车辆关于CNAS-GL015:202X《判定规则和符合性声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CNAS-GL015:202X《判定规则和符合性声明》。现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有任何意见,请填写“附件3:《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  联系人:安平电话:010-87928501E-mail:anp@cnas.org.cn特此通知。附件1:CNAS-GL015《判定规则和符合性声明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2:CNAS-GL015《判定规则和符合性声明指南》修订说明附件3:CNAS-PD35-10D0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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