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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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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烷相关的资讯

  • 滨松中国将参加第二十九届中国国际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览会
    第二十九届中国国际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览会(NEPCON China 2019)将于2019年4月24-26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隆重召开。此次展会中,滨松将以半导体制造流程为主线,展现各个环节下可能使用到的关键光电技术,展品覆盖了从器件到模块,再到系统级的产品。光电倍增管、激光驱动白光光源、sCMOS相机、背照式TDI板级相机、红外相机、等离子体工艺监控仪、膜厚仪、微焦点X射线源MFX等产品等届时将登台见面,欢迎莅临展位(展区A 1k10)参观交流。激光加热光源Spold真空紫外光进行静电去除装置L12542
  •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第二十九站"——走访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p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 2015年4月2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发起、组织的“strong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app414.html" se_prerender_url="complete"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a/strong”拉开帷幕(以下简称:产业调研),调研活动第二十九站——strong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466/" se_prerender_url="complete"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a/strong (以下简称:金索坤)顺利成行。金索坤总经理高树林、市场部负责人等接待了调研人员一行:学会分会秘书长刘长宽、副秘书长曹以刚 行业协会分会秘书长曹乃玉、副秘书长张耀华 仪器信息网编辑刘丰秋、李学雷。/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alt="" src="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915.jp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pp  “索坤”意指探索乾坤之意,而金索坤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由国家有色地质总局控股,西北地勘局、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参股组建的西安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底,西安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迁至北京,并更名为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初,金索坤入驻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pp  说起金索坤的发展,离不开为我国span style="text-decoration:underline "strong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6.html"原子荧光光谱仪/a/strong/span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郭小伟教授。20世纪80年代,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郭小伟教授课题组完成了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技术的研发,之后委托相关企业生产实现了商品化。之后,为了拓展检测元素,郭小伟教授带领科研人员先后研发出了火焰法原子荧光光谱仪、连续流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火焰法—氢化法联用原子荧光光谱仪,并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 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西安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郭小伟教授担任了公司的总工程师。/pp  常见的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局限于只能检测可以进行氢化物发生的元素,所以可测元素的范围相对较窄,目前可测元素主要为As、Sb、Bi、Se、Te、Pb、Sn、Ge、Hg、Zn和Cd等。但是由于其具有灵敏度高、检出限低等优点,已被广泛应用于分析领域中,并且已被环境保护及水质分析、卫生、食品等行业采用,并有多个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alt="" src="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945.jp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alt="" src="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1015.jp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pp  而火焰法原子荧光是金索坤独有的产品技术,相较广泛被认知的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应用。火焰法原子荧光采用石油液化气作为燃气,石油液化气的燃烧温度在2200℃,测试元素包括As、Sb、Bi、Se、Te、Pb、Sn、Ge、Hg、Zn、Cd、Au、Ag、Cu、Fe、Co、Ni、C等18种。其中,火焰法原子荧光测金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于黄金矿山对于氰化浸金液、活性炭吸附后的贫液、原矿、尾矿及载金炭中金等元素的含量进行准确、及时的测定。该方法与化学法和其他类型的仪器比较,具有灵敏度高、重现性好、分析速度快、性价比高等特点。/pp  高树林总经理也介绍了火焰法原子荧光测金仪与原子吸收和原子发射方法相比的优势,原子吸收和原子发射方法虽然简便、易于操作,但是对于痕量金的测定有一定的困难,虽然石墨炉-原子吸收法能够检测痕量的金,但是仪器的价格很高,即使国产的石墨炉-原子吸收也需要10万元。目前,火焰法原子荧光测金仪已经广泛应用于黄金矿业、有色金属行业、地质普查找矿等,并且销售到了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pp  对于金索坤另一个专利技术——连续流动进样技术,高树林总经理介绍到,连续流动进样是通过泵将不同样品连续不间断的输送至反应模块中,使样品与还原剂不断地发生反应生成待测样品的气态形式,实现了样品-样品的快速检测,测试一个样品三次数据仅需30秒。但是,也可能存在浪费样品和还原剂的问题。/pp  在交流过程中,调研组在金索坤公司发展上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建议,同时,高树林总经理也向调研组提出了希望学会及协会能够在小微企业发展上给予更多引领与指导,让更多像金索坤一样的小微企业发挥更大作用与价值。/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alt="" src="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1032.jp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pp  strong附录:“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活动介绍/strong/pp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组织,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给予多方指导。近年,国内外经济比较低迷,石油、化工、制药、钢铁等行业形势严峻,相关仪器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波及。本次调研活动旨在全面了解国产分析仪器企业发展状况,以撰写《2014年中国分析仪器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政府、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编写取材方式多样:企业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网络统计调查、用户调查、座谈会等,并承诺给予参与调研的企业单位一份企业版《报告》。/p
  • TSI公司将参加第二十九届中国制冷展
    美国TSI公司将参加于2018年4月9日-11日在北京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办的"中国制冷展"。 "中国制冷展"由中国制冷学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共同主办。世界各地的制冷空调暖通专业组织都将齐聚"中国制冷展",吸引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六万名专业观众前往参观。 美国TSI公司针对制冷、空调、供暖、通风等领域的测试需要,将于会上展示多种检测技术和设备,可适用于室内外的不同应用和监测需求。TSI推出了无线AIRPRO™ 仪器平台,AirPro系列仪器是无线风速和压力测量应用性解决方案,能够为用户提供更方便的测量结果获取方式、无以伦比的精度、无缝的多数据报告以及用户友好的操作界面,让用户能够实现快速、直观的操作,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首先发布的仪器包括风速计 (AP500)和各种即插即用的探头选项,以及微压计 (AP800) 。这些设备能够和TSI开发的AirPro Mobile应用软件以及用户自定义特性组件配套使用,满足您的需求。AirPro Mobile应用软件支持Android和iOS操作系统。 AirPro Mobile高级版和专业版特性组件能够记录测量计算结果和数据,避免了手动操作和人工编写文档。您能够很方便地分享可导出到报告中的测量结果、图片和评论,节约了您在工作现场的时间。此解决方案将可靠的仪器和日常使用的基于Android和iOS的智能设备通过无线通讯结合起来,能够极大地提高您的测量效率,并为您提供了更好的报告功能。这个全新的解决方案将为您提供许可证和探头管理、延长维修合同和高级探头可替换组件,让您享受到无需停机的高级维修服务。尽管AirPro测量探头专为无线应用设计,此探头具有TSI一贯的高可靠性、高精确性和高整体性能。随着雾霾天气的日趋严重以及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的不断关注,使用完全适合国标检测标准的TSI公司的DUSTTRAK系列便携式PM2.5快速检测仪,可以快速检测颗粒物的质量浓度。TSI 公司的ACCUBALANCE 数字式风量罩可测定流经各种风口(散流器、百叶等)的风量。体积轻巧,仅重3.4Kg,便于携带使用。把风量罩安放在风口上,就可由数字显示屏直接读出进风或排风量。TSI公司同时还将展出一款强大的完全适合国标的检测标准的手持式多功能通风测试仪器VELOCICALC 9565 型系列产品,以及AirAssure™ 室内PM2.5在线监测仪,可提供实时的、精确可靠的商业建筑室内 PM2.5 粉尘浓度的监测。敬请大家届时光临美国TSI集团中国公司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 E2馆G28 的展位! 关于TSI公司TSI公司研究、确定和解决各种测量问题,为全球市场服务。作为精密仪器设计和生产的行业领导者,TSI与世界各地的科研机构和客户合作,确立与气溶胶科学、气流、健康和安全、室内空气质量、流体力学及生物危害检测有关的测量标准。在节能舒适领域,TSI通风测试仪器用于测量包括风速、风量、温度、湿度和压差等重要的通风参数,以提高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并对室内空气质量中评估温度、湿度、室外空气百分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空气中颗粒物等参数进行测量,这些参数对于监测居住人员热舒适度和确保健康的室内环境非常重要。TSI总部位于美国,在欧洲和亚洲设有代表处,在其服务的全球各个市场建立了机构。每天,我们专业的员工都在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
  • 第二十九届国际二噁英大会在北京开幕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一类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长距离迁移能力和高生物毒性的特殊污染物。二噁英是POPs中的一种,也是最具代表性的有毒化学污染物。我国2001年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来,对待减排POPs问题的立场、态度和在POPs领域的研究,引起国际同行的关注。  第29届国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研讨会(2009国际二噁英大会)于2009年8月24日在中国北京盛大召开。本次大会是POPs相关的科研、分析检测以及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等最新进展的国际交流会,900多位国内外顶尖科学家汇聚在这里。大会现场  大会主席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江桂斌研究员首先致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发来贺电 国家环保部张力军副部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部林国强主任、科技部基础司张先恩司长、中科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范蔚茗局长分别发言,各位领导代表政府各部门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江桂斌副主任国家环保部张力军副部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部林国强主任科技部基础司张先恩司长中科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范蔚茗局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淘汰和控制工作。国际二噁英大会第一次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召开,必然会进一步促进中国POPs研究的发展,让中国的科学家更多地了解前沿研究和未来政策的导向。  此次大会得到了众多的分析仪器、耗材试剂等厂商的赞助,以下是部分参展商图片: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展台及展出的DFS高分辨气质联用仪安捷伦科技公司展台沃特世公司展台岛津公司展台日本电子公司展台戴安公司展台瑞士BUCHI公司展台美国LECO公司展台Sigma-Aldrich公司展台SGE公司展台绿绵巨贸公司展台WELLINGTON公司展台LGC标准品公司展台
  • 葛老师话说实验室第二十九期-ph计常见问题解答
    大家好,欢迎来到葛老师话说实验室。PH计是一种常用的仪器设备,主要用来精密测量液体介质的酸碱值,配上相应的离子选择电极也可以测量离子电极电位MV值,所以PH计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科研和环保等领域。本期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下PH计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1、测量问题: 同一样品,两次测量的pH值不一样?温度变化或样品本身发生了化学反应,都会引起pH值的变化。所以,应尽量保持温度一致,并且避免化学反应。 2、测量问题: 同一样品,同时在两台pH计上测量,读数不一致 ?由于两台pH计的校正条件不一样(如不同时间做的校正),造成测量值有差异。所以要用同一缓冲液在同一时间里对pH计进行校正,然后再同时测定。 3、测量问题: 不管电极在何样品中,显示不变?l 因为电极没有真正连接到仪表上。处理方法是首先关机,然后将电极和仪表重新连接。l 因为电极是坏的,要及时更换新的电极。 4、测量问题: 测量不稳定,时间长?l 因为电极老化。可以测试电极在缓冲液中的响应时间,若大于1分钟,需要对电极进行活化处理或更换新电极。l 若测量缓冲液响应时间很短,但测量样品不稳定,说明电极不适合测量该被测样品,请根据电极选型指导选择合适的电极。 5、校准问题: 为什么电极放在pH7.00的缓冲液中校正后,显示为7.02?此时缓冲液温度在20°C左右。由于缓冲液的pH值会随温度变化有小量变化,7.00只是缓冲液在25°C下的值,而缓冲液在20°C时的值应为7.02。 6、校准问题: 做第二点校正时出错或不能校正由于中途退出了校正。在校正过程中,只要按“Cal”键即可,不要碰其它键,否则就会退出校正程序。 7、校准问题: 校正斜率大于105%时该如何处理?检查缓冲液是否已经过期。如过期,要更换新的缓冲液。 8、校准问题: 为什么缓冲液在有效期内已经变质不能使用了?缓冲液的有效期是指未开封使用状态下的保存期。一旦开封使用后,由于空气中各种霉菌的作用,缓冲液较易变质。建议:缓冲液开封后,放入冰箱冷藏保存。注意:已使用过的缓冲液,千万不能倒回原装瓶中! 9、电极问题: 电极需多久校准一次?电极的校准频率取决于电极的使用、保养、样品性质以及测量精度等具体情况。建议每天校准一次;最长不要超过每周一次校准。更换电极以及长时间不使用的,在使用前必须先校准。 10、保养问题: pH电极应如何存放?电极较长时间不用时应按说明书要求保存在合适的液体中。电极不能长期干放,不能在表面附有干燥介质时贮存电极。干放的电极应先放在合适的保存液中活化后才能使用。 11、保养问题: 如何保养pH电极电极使用一段时间后,若发现斜率变低、响应速度变慢等情况,可尝试下列方法。1)若测量样品中含有蛋白质,可用胃蛋白酶/盐酸洗液清洗电极膜。2)若测量样品为油性/有机液体,可用丙酮或乙醇冲洗。3)若发现电极液络部变脏变黑,可用硫醇清洗液清洗液络部。4)活化电极膜。活化方法:电极再生液浸泡30秒,再用3mol/L KCl溶液浸泡5小时。 12、电极问题: pH电极寿命有多长pH电极的寿命与测量样品的性质、样品温度及使用的频率、保养情况有关。在正常使用、正确保养的情况下,pH电极寿命为1至2年。 13、测量问题: 样品温度为10℃,此时仪表显示的是10℃还是25℃下的pH值?酸度计显示的是溶液在当前温度下的pH值;若在10℃测量,仪表显示的是溶液10℃的值;如果需要得到25℃的pH,必须把溶液温度升/降温至25℃,再进行测量。 酸度计的温度补偿指的是补偿温度对pH电极的影响,但不能将任何温度下的pH值补偿到25℃。 以上就是本期人和《葛老师话说实验室》的全部内容,我们将陆续为您推送各类精彩定评与文章,希望能给您的实验室生活带来些许帮助。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820 0117 同时欢迎点击我司网站 www.renhe.net 查询更多产品优惠信息 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renhesci”,加入人和科仪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人和大家庭中的一员。 现在加入更有好礼相送!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虹漕路39号华鑫科技园区B座四楼(200233) 电话:021-6485 0099 传真:021-6485 7990 公司网址: www.renhe.net E-mail:info@renhesci.com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数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中国实验室水平,从提供全球一流品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为客户度身定制系统的实验室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专业、细致和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实现“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的承诺。主要代理品牌:DRAGONLAB、BROOKFIELD、BRUINS、GRABNER、EXAKT、ATAGO、ART、ILMVAC、IKA、MIELE、MEMMERT、KOEHLER、YAMATO、海洋光学、全谱科技等。】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919.00万元采购粉尘采样器,测温仪,红外测温仪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粉尘采样器,测温仪,红外测温仪 开标时间: 2022-02-17 00:00 采购金额: 1919.00万元 采购单位: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 施洋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王亚宁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1-26 招标文件: 附件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招标人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自筹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包号 设备名称 参考型号 数量 单位 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2.2招标范围: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次招标相适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其中第10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11包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第12包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可为具有相适应供货能力的供货商); 2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需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凡属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需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安全防爆合格证等证书;属于特种设备的,需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属于一般产品的需具有检测报告等资格证明材料;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设备,需具有生产许可证,具体以技术要求为准; 3信誉要求:(1)投标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将被限制或者禁入。相关单位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拟投标企业的‘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查看其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业绩要求: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类似设备供货业绩; 5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一个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出现同时申请的以申请的先后顺序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3.1.2其他要求:无。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01-27 09:00至2022-02-17 09: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02-17 09:0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矿用)工业品电子投标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 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68号新合作广场B座14层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施洋 联系人: 王亚宁、任赛娅 电话: 0319-2098809 电话: 0319-5728763、13313045636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hxzb0319@163.com 网址: / 网址: http://www.hbhxzb.com/#/index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账号: / 账号: 9550880229361000116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粉尘采样器,测温仪,红外测温仪 开标时间:2022-02-17 00:00 预算金额:1919.00万元 采购单位: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1-26 招标文件: 附件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招标人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自筹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包号 设备名称 参考型号 数量 单位 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2.2招标范围: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次招标相适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其中第10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11包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第12包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可为具有相适应供货能力的供货商); 2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需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凡属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需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安全防爆合格证等证书;属于特种设备的,需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属于一般产品的需具有检测报告等资格证明材料;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设备,需具有生产许可证,具体以技术要求为准; 3信誉要求:(1)投标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将被限制或者禁入。相关单位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拟投标企业的‘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查看其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业绩要求: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类似设备供货业绩; 5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一个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出现同时申请的以申请的先后顺序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3.1.2其他要求:无。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01-27 09:00至2022-02-17 09: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02-17 09:0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矿用)工业品电子投标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 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68号新合作广场B座14层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施洋 联系人: 王亚宁、任赛娅 电话: 0319-2098809 电话: 0319-5728763、13313045636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hxzb0319@163.com 网址: / 网址: http://www.hbhxzb.com/#/index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账号: / 账号: 9550880229361000116
  • 湖南师范大学418.00万元采购波散型XRF,红外光谱仪,气相色谱仪,旋光仪,制备液相色谱,离心机,...
    详细信息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招标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2-04 项目概况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18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18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包预算(万元) 第1包 品目1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18.8 18.8 18.8 第2包 品目1 凝胶色谱仪GPC 1台 16 16 139.4 品目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66 66 品目3 半制备液相色谱系统 1台 20 20 品目4 分析型高效液相色谱 1台 37.4 37.4 第3包 品目1 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仪 1台 40 40 98 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 1台 58 58 第4包 品目1 热释光光谱仪 1台 20 20 124.8 品目2 分子荧光光谱仪 2台 49 49 品目3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2台 30 30 品目4 组装式教学拉曼光谱仪 1台 15.8 15.8 品目5 高精度智能旋光仪 1台 10 10 第5包 品目1 筛板精馏实验装置 1套 13 13 37 品目2 吸收与解吸实验装置 2套 24 24 注:本次采购活动将按包号划分来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可就上述采购内容的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包为最小中标单位。投标人就多个包投标的,必须分包单独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密封和标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05日至2022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方式:现场领购。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报名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报名提供,应附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要求注明联系方式、邮箱号码及所投包号。 售价:¥4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项目开评标期间,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交叉感染,本次开评标将采取全部人员防护上岗措施,并在开评标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温馨提示: (1)为避免交叉感染,本项目各投标人委派授权委托人最多1人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参加报名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确保开标当日居民健康码为绿色,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2)请各投标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尽量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信息登记。 (3)进入开标活动现场的人员应无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并按疫情防护要求做好有效防护措施。 (4)近一个月内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有接触史的,必须向代理服务机构特别申报。如不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南师范大学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方式:易老师 肖老师 0731-888723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联系方式:罗芳 李谦 唐玉琳 0731-899201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芳 李谦 唐玉琳 电 话:0731-89920116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波散型XRF,红外光谱仪,气相色谱仪,旋光仪,制备液相色谱,离心机,凝胶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激光拉曼光谱,分子荧光光谱 开标时间:2022-12-16 10:00 预算金额:418.00万元 采购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招标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2-04 项目概况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18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18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包预算(万元) 第1包 品目1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18.8 18.8 18.8 第2包 品目1 凝胶色谱仪GPC 1台 16 16 139.4 品目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66 66 品目3 半制备液相色谱系统 1台 20 20 品目4 分析型高效液相色谱 1台 37.4 37.4 第3包 品目1 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仪 1台 40 40 98 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 1台 58 58 第4包 品目1 热释光光谱仪 1台 20 20 124.8 品目2 分子荧光光谱仪 2台 49 49 品目3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2台 30 30 品目4 组装式教学拉曼光谱仪 1台 15.8 15.8 品目5 高精度智能旋光仪 1台 10 10 第5包 品目1 筛板精馏实验装置 1套 13 13 37 品目2 吸收与解吸实验装置 2套 24 24 注:本次采购活动将按包号划分来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可就上述采购内容的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包为最小中标单位。投标人就多个包投标的,必须分包单独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密封和标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05日至2022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方式:现场领购。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报名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报名提供,应附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要求注明联系方式、邮箱号码及所投包号。 售价:¥4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项目开评标期间,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交叉感染,本次开评标将采取全部人员防护上岗措施,并在开评标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温馨提示: (1)为避免交叉感染,本项目各投标人委派授权委托人最多1人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参加报名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确保开标当日居民健康码为绿色,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2)请各投标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尽量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信息登记。 (3)进入开标活动现场的人员应无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并按疫情防护要求做好有效防护措施。 (4)近一个月内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有接触史的,必须向代理服务机构特别申报。如不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南师范大学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方式:易老师 肖老师 0731-888723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联系方式:罗芳 李谦 唐玉琳 0731-899201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芳 李谦 唐玉琳 电 话:0731-89920116
  • 重拳!一检测机构被罚46万 法人被罚11万
    宜兴生态环境局收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反馈,并于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钱力辉、孔洲在2021年7月10日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使用同一台烟尘烟气测试采样仪分别对同一个废气入口和出口连续采样3次,并修改了采样仪的采样时间,该公司对上述废气进行检测后出具了(2021)羲检(综)字第(0708002)号检测报告。经查,该公司本次检测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为1.2万元。2、该公司实验室项目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已建成、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设、危废仓库未建成,且均未经验收,该实验室项目已投入使用。调查处理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宜兴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建议罚款4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斌处以罚款11万元。同时,宜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后续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案件点评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检测,该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惜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此案告诫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数据质量就是生命线的理念,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诚信监测,科学监测,不断提高监测质量,服务广大企业。相关法条链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一检测公司被罚16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苏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2〕66号罚款金额(万元)16违法行为类型其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0.076535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2021年4月21日该公司采样人员至江苏华神特种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口采样检测,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规定的“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情形,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x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有效期2022/11/16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伍元叁角伍分(¥765.35元)。"公示截止期2023/5/16处罚决定日期2022/5/16处罚机关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2022/5/19 21:34
  • 2895万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等一批仪器
    9月8日,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公开招标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圆二色光谱仪、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等一批仪器,预算2895万元。  项目编号:TC210304C  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89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品目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各品目分项预算(万元人民币)简要规格描述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1330.00详见附件技术需求书是品目二激光片层扫描显微镜1300.00是品目三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1190.00是品目四流化床1180.00是品目五细胞能量代谢分析系统1150.00是品目六一体化智能行为学系统1125.00是品目七便携式天然产物快速组分分析确证系统1120.00是品目八单细胞收缩功能与钙离子浓度同步测量系统1115.80是品目九圆二色光谱仪188.50是品目十实时无标记活细胞成像及微孔板检测分析系统180.00是品目十一便携式小动物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测定仪177.70否品目十二全功能超灵敏报告基因分析系统176.00是品目十三神经传导记录系统163.00是品目十四蛋白质层析纯化系统160.00是品目十五单四级杆液相质谱仪160.00是品目十六天然产物活性成分提取纯化仪155.00是品目十七生物合成分析仪154.60是品目十八同步热分析仪150.00是品目十九实时荧光定量PCR仪149.60是品目二十傅立叶变换近红外光谱仪149.50是品目二十一生物遗传药物鉴定细胞成像分析仪148.00是品目二十二微波合成仪145.00是品目二十三差示扫描量热仪142.90是品目二十四药物气溶胶多级碰撞采样器140.20是品目二十五多功能酶标仪140.00是品目二十六高效毛细管电泳仪137.50是品目二十七呼吸模拟器137.20是品目二十八自动控温型多波长旋光仪135.00是品目二十九多功能读板机133.00是品目三十氮气发生器130.00是品目三十一双向电泳系统129.70是品目三十二电位滴定仪124.00是品目三十三溶剂干燥纯化系统122.00是品目三十四全自动脑立体定位仪120.00是品目三十五全自动蛋白质印迹杂交系统120.00是品目三十六程控式液氮罐119.50是品目三十七全自动薄层色谱点样仪115.00否品目三十八离心机115.00是品目三十九全自动组织细胞提取仪114.90是品目四十薄层色谱数字成像仪114.40是品目四十一生物样品均质器112.70是品目四十二顶空残氧溶氧多功能分析仪112.30是品目四十三冷冻干燥机112.00否  具体详见技术需求。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预计2021年9月到质保期结束。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03++技术需求书.pdf
  • 罚款10万!连云港一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近日,连云港市某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因未按规范开展检测,造成检测数据失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出罚单,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经查,该公司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样品采样记录单和样品交接单在同一时间均为同一人签字;二是样品分析原始记录中,某项目样品数量超出该实验室设备使用承载能力。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需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本案中,该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篡改、伪造监测信息,检测机构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行为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 安阳市农产品质中心拟151.8万采购两款仪器设备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就安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谈判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谈判项目名称及谈判编号  项目名称: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项目  谈判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6】337号(总第309号)  二、谈判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概况: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项目  三、评标信息  响应日期:2016年6月24日  响应地点: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六评标室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段静、司伟忠、李刚军、谷建军,王涛(采购人代表)  五、成交信息  推荐第一成交单位:河南博金仪器有限公司  成交价:壹佰伍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518500元)  成交供应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  主要成交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数量服务要求1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安捷伦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7000C套1 对所投产品提供一年免费的质量保证,超过质保期,以市场最低价提供配件,并尽快组织维修等。2超纯水器上海和泰超纯水器Medium-Q400套1  第二成交 候选人:河南科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 候选人:郑州恒达化验仪器有限公司  成交理由: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按有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名称:安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采购人地址: 农业大厦八楼820号  采购人联系人:王涛  采购人联系电话:0372-2163096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四楼东)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军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372-3387745  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深圳三思纵横全资收购上海三思纵横
    四月二十九日,深圳三思纵横全资收购了上海三思纵横,上海三思纵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此成为深圳三思纵横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黄志方亲自兼任上海三思纵横董事长。 为了给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铺平道路,为了使上海三思纵横的经营业绩合并进入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上海三思纵横的发展能够再上更高的台阶,为了上海三思纵横的全体股东和全体员工利益。四月二十九日,在上海三思纵横全体股东的一致授权下,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全资收购上海三思纵横。 四月二十九日,深圳三思纵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志方、副董事长李清太已经全面接管了上海三思纵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全资收购之后的上海三思纵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由黄志方亲自兼任董事长,胡春担任总经理,刘亚东担任副总经理。 四月二十九日,上海三思纵横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李清太副董事长向全体员工通报了收购和接管情况,黄志方董事长向全体员工发表了讲话。收购和接管行动受到了全体股东的一致授权和全体员工的热烈欢迎,全体员工对此欢欣鼓舞,没有任何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发生变动,公司的所有经营和生产保持正常有序。
  •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打!
    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和安仁县生态环境局在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污水处理厂疑似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依据。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是2023年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的重点工作任务。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COD、氨氮、总磷等数据异常,存在环保监测数据造假嫌疑。随即,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组织专门人员,立即开展深入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还原指认现场、现场问询和监测取样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后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在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后,通过采取外挂矿泉水瓶混合水样方式干扰采样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其中,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是这样规定的: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标准》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国家海洋局1629万元仪器大单公布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的委托,就其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进行招标,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1-0101427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开标日期:2011年09月16日  采购内容: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一包中标人名称:山东拓普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197000元  第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七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80000元  第八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10000元  第九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90000元  第十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18000元  第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58540元  第十二包中标人名称: 北京鑫衡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12543.7 元  第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望邦天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0000元  第十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28020元  第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569600元  第十六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61500元  第十七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34300元  第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1200元  第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8000元  第二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二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济南滨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1400元  第二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38320 元  第二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214000 元  第二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74600元  第二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30800元  第二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陆环境科仪有限公司 $83900 元  第二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客来得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5000元  第二十八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79890元  第二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安捷伦科技新加坡销售有限公司 $189500元  第三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三十一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157402元  第三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74470 元  第三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欧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32475元  第三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9860元  第三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85000元  第三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211320元  第三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87120元  第三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0990元  第四十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12295元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8月27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于仕成 王琦 徐永平 郎印海 王保栋  详细地址:青岛市韶关路54号乙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83889705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2011-09-19
  • 国家海洋局2073万元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的中标公示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2-013240103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由船甲板设备A型架系统、体视显微镜、船载运动剖面仪、溶解氧剖面仪(深水型)、悬浮体及粒度观测剖面仪(深水型)、温盐深剖面仪(浅水型)、声学多普勒波浪流速剖面仪等设备。  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06月27日  开标日期:2012年07月18日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二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三包:  中标人名称: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9000元  第四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09600元  第五包:  中标人名称:陕西创威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2000元  第六包: 超预算,废标。  第七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343885元  第八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18000元  第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73548元  第十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93000元  第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50600元  第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683000元  第十三包:超预算,废标。  第十四包:  预中标人名称:青岛国海基业勘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5700元  第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曼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85000元  第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英孚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96000元  第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89015元  第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60000元  第二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一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68379元  第二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94900元  第二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凯格纳斯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09800元  第二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83600元  第二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新源赛风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05000元  第二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64000元  第二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2510元  第三十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鑫佳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6800元  第三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100000元  第三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43400元  第三十四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26963元  第三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050元  第三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1800元  第三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77200元  第三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45518元  第三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4850元  第四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四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83850元  第四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0000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光国、刘建平、刘昌岭、王琦、王岩峰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详细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2-7-19
  • 瑞士万通中国参加第十九届多国仪器展
    2008年11月18日至21日,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在第十九届多国仪器展的主馆设立展位,为广大参观的用户、朋友推介瑞士万通公司的新技术、新产品。 探讨问题的热烈气氛驱散了严冬的寒冷,近20平米的展位成了相互交流的平台。相互探讨、相互学习,这正是科技进步的动力。瑞士万通将一如既往的根据用户需求改进、完善自己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 山东出入境1881万元仪器采购结果公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12年6月18日-2012年6月21日由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组织的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QD-1205SJ-001-GK)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现将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包号 投标单位 中标金额  第1包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11.8万元  第2包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万元  第3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76万元  第4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27.25万元  第5包青岛创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8万元  第6包北京利曼科技有限公司 ¥32.447万元  第7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9.83万元  第8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64.55万元  第9包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47.0607万元  第10包废标  第1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69万元  第12包北京日之阳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0.419万元  第13包济南海纳特科技有限公司 ¥26.38万元  第14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5万元  第15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7.88万元  第16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6.18万元  第17包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6.99万元  第18包废标  第19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10.58万元  第20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8万元  第2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9.4万元  第22包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7.9968万元  第23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34.5万元  第24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134万元  第25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26包青岛福凯科技有限公司 ¥8.98万元  第27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44.8万元  第28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60万元  第29包青岛嘉仪生物仪器有限公司 ¥21.8万元  第30包废标  第31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万元  第32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45.2万元  第33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7.6万元  第34包青岛百澳兰博工贸有限公司 ¥34.8万元  第35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3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7万元  第37包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 ¥15.5万元  第38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7.26万元  第39包青岛思航科贸有限公司 ¥49.9万元  第40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4万元  第41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8.3万元  第42包上海长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67.3万元  第43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3万元  第44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1.65万元  第45包北京市恒达益康有限责任公司 ¥17.27万元  第4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9.3万元  第47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3.8万元  第48包废标  第49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16.9万元  第50包青岛莱威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14.46万元  第5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2万元  第52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426万元  第53包济南汇海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23.5万元  第54包上海莱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4.48万元  第55包北京辐睿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0.8万元  第56包厦门卫健医药有限公司 ¥142.8万元  第57包北京兰伯瑞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4.5万元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方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  发布时间起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反馈。  联系电话:0532-86121177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2年7月9日  附录:采购清单  第 一 包:旋转样品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二 包: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 三 包:铂黄模具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四 包: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五 包:微波灰化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六 包:测汞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七 包:高温鼓风干燥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热风循环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马氟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马弗炉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防爆冰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防爆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真空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八 包: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旋转蒸发仪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含水浴锅)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九 包:热重分析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 包:焦炭反应性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焦炭强度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煤炭制样设备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矿产品制样设备(智能除尘系统)(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一 包:自动闪点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生物耗氧量检测仪(B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化学耗氧量检测仪(C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二 包:自动宾斯基-马丁闭口闪点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三 包:1m3VOC检测气候箱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木制品综合检测装置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立方米VOC及甲醛释放量环境测试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四 包:全自动运动粘度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五 包:水质分析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六 包:电子天平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液漏斗振荡器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正压固相萃取装置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分液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振荡水浴循环器 山东局检科院  分液漏斗振荡器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七 包:样品浓缩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八 包:平行蒸发仪 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磨样机(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切割研磨机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超离心研磨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切割式研磨仪(2台) 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磨仪(2台)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九 包:自动电位滴定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二十 包:酸纯化装置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一包:全自动溶液配制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迁移池(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硫醇硫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二十二包:顶空进样器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三包:全自动尿分析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四包: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干式激光相机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五包:量子共振检测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六包:心电图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七包:全自动尿沉渣分析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八包:生物分子测定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九包:多功能梯度PCR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PCR仪及附件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三十 包:3维体视荧光成像显微镜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一包:数码体视显微镜(2台) 青岛机场局  高倍显微镜 青岛机场局  体视镜 青岛机场局  第三十二包:倒置显微境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究级倒置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体式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三包:环介导核酸等温扩增生物荧光检测系统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四包:生物培养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五包:生化培养箱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低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化培养箱(2台)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工气候箱(恒温恒湿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灭菌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蒸汽灭菌器 莱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超低温冰箱(3台)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超低温冰箱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六包:重量稀释仪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培养基分装泵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七包:真菌毒素分析系统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八包:智能气体培养工作站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九包: DNA浓缩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子提取仪(核酸提取仪)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凝胶成像分析系统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酶标仪,洗板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洗板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 四十 包:寄生虫浓缩收集系统 山东局食农中心  第四十一包:3M测试片自动判读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二包:全自动食品微生物定量系统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三包:两工位轿车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四包:两工位载重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五包:全自动无撬杠轮胎拆装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六包:轮胎断面切割机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双辊筒混合机(开炼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熔融指数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七包:静电放电抗扰度测试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电池综合性能测试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八包:整鞋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立式低温弯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外底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九包:动静载加载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包:原锂电池和电池组模拟高度及极端温度试验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一包:油水界面检测仪-开放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油水界面检测仪-封闭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二包:数字式撕裂强力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三包:精密万能材料试验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四包:蓬松度仪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第五十五包 生物反恐侦检箱16套(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省局岚山办各2套,青岛局、济南局、黄岛局、潍坊局、龙口局、莱州局、青岛机场局、蓬莱局各1套)  第五十六包 便携式化学气体探测器6套(青岛局、济南局、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青岛机场局各一套)
  • 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采购650万元检验仪器设备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委托,对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项目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评标小组于2016年6月28日确定中标结果。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1、招标文件编号:0876-1602281  2、项目预算及评标办法:  (1)本项目预算金额为:650万元  (2)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  3、中标结果内容:  第一包:货物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三重四极杆液体质联用仪安捷伦1290-6460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121350002135000  第二包:货物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Agilent 安捷伦7890B-7000C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1台/套18800001880000  第三包:货物名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价(元)总价(元)荧光定量 PCR仪Applied Biosystems(ABI)Quantstudio 7 Flex美国Lifetechnologies公司1套747600747600  第四包: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厂家数量单价 (元)总价 (元)1双液相泵-原子荧光联用仪北京海光LC-AFS6500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15250005250002照相机佳能SX610佳能(中国)有限公司1236023603小型红外干燥箱上海越众WS70-1上海越众仪器设备有限公司1113011304崩解篮天大天发KB-1天津市天大天发科技有限公司29180183605浊度仪雷磁WZS-186上海仪电分析仪器有限公司1860086006溶出度仪配件天大天发/天津市天大天发科技有限公司119000190007隔膜真空泵津腾GM-1.0A天津津腾实验设备有限公司2227545508超声波清洗机新芝SB-5200DT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1556355609百分之一天平德安特ES2000天津市德安特传感技术有限公司22450490010涡旋仪美国Scientific Industriesvortex-genie2美国Scientific Industries公司23240648011多参数测试仪梅特勒S400梅特勒-托利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1570005700012立式冷藏柜海尔SC-390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15600560013微孔板离心机米欧minip-2500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14900490014冰箱海尔BCD-165TMPQ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12345234515冰箱海尔BCD-133ES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124152415162015版药典SO2测定仪盛泰STEHDB-107-1RW济南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75008750017节能型智能恒温槽新芝DC-1010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1115022300  第五包: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厂家数量单价 (元)总价 (元)1移液枪德国艾本德Research艾本德股份有限公司11690001690002重量稀释仪InterscienceELITEInterscience11180001180003多样品溶剂浓缩蒸发仪BUCHISyncore Polyvap R-12步琦实验室仪器有限公司13585003585004高速冷冻离心机德国艾本德5810型艾本德股份有限公司11578001578005光化学柱后衍生器PribolabPHRED-MDUPribolab Pte Ltd19670096700  第一包:  中标人: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贰佰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小写:2135000.00元)  第二包:  中标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壹佰捌拾捌万元整(小写:1880000.00元)  第三包:  中标人:甘肃万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柒拾肆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747600.00元)  第四包:  中标人:甘肃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柒拾柒万捌仟元整(小写:778000.00元)  第五包:  中标人:甘肃百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玖拾万元整(小写:900000.00元)  7、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张正英、高学礼、宋晓云、贾海红、刘光瑞  8、采购方: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系人:刘科长  联系电话:0931-8271878  9、招标代理公司: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旭霞  联系电话:0931-7603870  在此,对积极参与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表示衷心的感谢!  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8月15日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依法从重处罚!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财务部:集中采购外项目评审专家报酬由采购人支付
    近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其中,为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减轻社会代理机构负担,《办法》规定,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相关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中央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 通知原文如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 药监局认可6家医疗器械检测单位检测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医疗器械产品检测单位检测资格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规定,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3家医疗器械产品检测单位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1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认可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射针等71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认可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髋关节假体等4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关于认可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髋关节假体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12月17至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四川医疗器械生物材料和制品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中心髋关节假体等4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 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认可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8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所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13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注射针等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1年11月26日至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该中心注射针等71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0050/69753.html
  •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21924.00万元采购测温仪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测温仪 开标时间: 2021-09-03 13:00 采购金额: 21924.00万元 采购单位: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采购联系人: 陈鹏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陈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 贵州省-贵阳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13 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 时间:2021-08-13 16:33:31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ggzy.gui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03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ZTM-2021-023 2.项目名称: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19,240,000.00元 4.最高限价(如有):¥219,227,850.44元(每个品目的最高限价详见招标公告中“采购需求附表”) 5.采购需求附表(具体参数详见第六部分 采购货物技术要求): 品目 车辆及装备器材名称 单位 购置数量 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 一 轻便式大功率远程供水泵组(4泵) 台 2 4,596,000.00 91,000.00 轻便式大功率远程供水系统(8泵) 台 1 二 大功率大流量排水设备(子母式) 台 2 8,562,666.67 171,000.00 大功率大流量排水设备(垂直式) 台 1 三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3 8,117,600.01 162,000.00 四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6 7,174,000.02 143,000.00 五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10 13,986,666.70 279,000.00 六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9 12,572,399.97 251,000.00 七 大功率大流量水罐消防车 台 2 5,213,999.99 104,000.00 大功率大流量水罐消防车 台 3 八 大功率大流量水罐消防车 台 6 8,473,000.02 169,000.00 九 冲锋舟运输车 台 1 3,715,081.84 74,000.00 冲锋舟运输车(自装卸) 台 1 轻型救援车 台 2 运兵车 台 3 十 水域救援指挥车 台 1 6,794,666.67 135,000.00 应急通信保障车水域救援指挥车 台 1 十一 水域救援被服洗涤车 台 1 1,026,000.00 20,000.00 十二 综合保障车(水上) 台 2 3,995,333.34 79,000.00 十三 综合保障车(水下) 台 2 4,999,333.34 99,000.00 十四 舟艇运输车 台 30 11,679,200.00 233,000.00 轻型器材运输车 台 13 十五 快速机动运兵和器材模块化车 台 29 7,298,333.43 145,000.00 十六 器材运输车(1拖4) 台 1 3,785,000.00 75,000.00 冲锋舟运输车(自装卸1拖4) 台 1 十七 水域救援宣传车 台 1 1,149,000.00 22,000.00 十八 多功能抢险救援车 台 1 983,666.67 19,000.00 十九 供排水机器人 台 13 14,204,666.71 284,000.00 二十 移车机器人 台 23 3,450,000.00 69,000.00 二十一 水下搜救机器人(带机械手臂) 台 4 4,800,000.00 96,000.00 二十二 水下搜救机器人 台 3 3,300,000.00 66,000.00 二十三 水上救生遥控机器人 台 23 3,227,666.59 64,000.00 二十四 无人机 台 24 2,880,000.00 57,000.00 二十五 固定翼垂直起降侦查无人机 台 2 1,900,666.66 38,000.00 二十六 边坡雷达监测仪 台 1 664,666.67 13,000.00 边坡雷达监测系统(泥石流) 台 1 二十七 充气冲锋舟-带方向盘(80匹) 台 17 3,910,000.00 78,000.00 二十八 橡皮艇 台 52 2,184,000.00 43,000.00 二十九 浅水区域橡皮艇 台 23 1,904,400.00 38,000.00 三十 自展式智能救生艇 台 7 1,936,666.69 38,000.00 三十一 手抬机动泵(25P) 台 128 4,002,133.76 80,000.00 三十二 手抬机动泵(45P) 台 46 3,107,800.00 62,000.00 机动消防泵(浮艇泵) 台 54 三十三 液压小型排水设备(35匹动源) 台 1 1,331,583.32 26,000.00 液压小型排水设备(27匹含动源) 台 1 液压小型排水设备(渣浆泵) 台 3 三十四 便携式无障碍抽吸泵 台 9 920,999.97 18,000.00 三十五 消防员水域救援服(干式) 套 709 4,254,000.00 85,000.00 三十六 消防员水域救援服(干式带水域救援靴) 套 608 3,952,000.00 79,000.00 三十七 消防员水域救援服(湿式) 套 1433 2,221,150.00 44,000.00 三十八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套 1225 1,000,420.75 20,000.00 三十九 水域救援手套 双 1349 395,702.17 7,000.00 四十 水域救援靴 双 1338 1,052,564.46 21,000.00 四十一 激流救生衣 件 2265 4,077,000.00 81,000.00 四十二 雨衣(橙色分体) 件 862 1,738,386.55 34,000.00 方位灯 个 328 防水头顶灯 个 1974 高音哨 个 498 指南针 个 547 水域救援牛尾绳 根 1517 D型环(D型自动锁) 个 1395 15M水域抛绳包 个 1540 水域救援割绳刀 把 1211 四十三 干式救援服(潜水服) 件 389 3,300,015.37 66,000.00 四十四 湿式救援服(潜水服) 件 382 568,542.06 11,000.00 四十五 自携式潜水装备(含充气设备) 件 133 5,365,466.46 107,000.00 潜水装具通讯模块 套 2 水域救援通话模块 套 60 水下通讯装置(2个通讯面罩,2个对讲机,1个地面可视工作台) 套 1 四十六 水面供气式潜水装具 套 6 2,848,000.02 56,000.00 四十七 水下呼吸器 套 16 2,597,200.00 51,000.00 手提式水下照明灯 个 58 四十八 U型救生圈 套 31 1,167,666.77 23,000.00 四十九 定位浮标 个 261 2,162,389.60 43,000.00 救生抛投器 个 35 可漂浮救生担架 个 81 浮袋 个 2 分力板(4孔) 个 388 紧绳器 个 650 滚钩 个 106 滑轮 个 242 撑杆 个 127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根 57 五十 100米水面漂浮绳 根 99 1,371,524.09 27,000.00 50米水面安全绳 根 112 100米动力绳(φ10.5mm) 根 167 100米静力绳(φ10.5mm) 根 193 50米安全绳(φ12mm) 根 213 50米静力绳(φ10mm) 根 310 五十一 机动链锯 把 88 2,001,219.81 40,000.00 无齿锯 把 83 金属弧水陆切割器 套 3 球形起重气垫 套 2 多功能铁锹 把 337 绝缘拉杆 根 88 绝缘剪断钳 把 28 漏电探测仪 个 36 无电切割刀 套 5 折叠式救援梯 副 109 五十二 水下破拆工具 套 8 3,780,933.36 75,000.00 五十三 防水手持对讲机 部 488 3,261,465.04 65,000.00 五十四 指挥帐篷 顶 11 1,200,133.37 24,000.00 会议帐篷(含便携座椅) 顶 11 生活帐篷 顶 12 医疗卫生帐篷 顶 11 五十五 发电机及配套移动照明装置 套 6 558,099.98 11,000.00 便携式强光照明灯 个 415 五十六 望远镜 副 65 2,134,104.84 42,000.00 激光测距仪 个 81 夜视仪 个 58 扩音器 个 24 气象仪 个 6 测温仪 个 9 五十七 专用运输箱A 个 10 372,666.70 7,000.00 专用运输箱B 个 10 专用运输箱C 个 10 注:本项目为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共设57个品目。投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本项目一个或多个品目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品目内所有产品进行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该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6.交货期:车辆类在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交货,设备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完成到货、签收、安装、调试、连通、测试、培训等工作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2021年03月以后由基本户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 ③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 ④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 ⑥ 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资格审查时,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上查询(查询时间为评标开始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已落实;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08月14日至2021年08月2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 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 3.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 4.售价:300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1年09月03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样品递交时间:样品递交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 2.样品递交地点:贵阳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金清大道何官村) 3.投标保证金金额:4360000.00元 4.保证金缴纳时间:2021年08月14日09:00-2021年09月03日13:00 5.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网银、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 6.开户银行及账号 单位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帐 号:0109001400000182-0002 重要提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2020版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系统内与参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未与绑定的,将视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能参加投标。 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内容为:制造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南路 项目联系人:陈鹏 联系方式:0851-839902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高新区高科一号A座5楼 联系方式:0851-841191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娟 电 话:0851-84119179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测温仪 开标时间:2021-09-03 13:00 预算金额:21924.00万元 采购单位: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 贵州省-贵阳市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08-13 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 时间:2021-08-13 16:33:31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ggzy.gui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03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GZTM-2021-023 2.项目名称: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219,240,000.00元 4.最高限价(如有):¥219,227,850.44元(每个品目的最高限价详见招标公告中“采购需求附表”) 5.采购需求附表(具体参数详见第六部分 采购货物技术要求): 品目 车辆及装备器材名称 单位 购置数量 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 一 轻便式大功率远程供水泵组(4泵) 台 2 4,596,000.00 91,000.00 轻便式大功率远程供水系统(8泵) 台 1 二 大功率大流量排水设备(子母式) 台 2 8,562,666.67 171,000.00 大功率大流量排水设备(垂直式) 台 1 三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3 8,117,600.01 162,000.00 四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6 7,174,000.02 143,000.00 五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10 13,986,666.70 279,000.00 六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台 9 12,572,399.97 251,000.00 七 大功率大流量水罐消防车 台 2 5,213,999.99 104,000.00 大功率大流量水罐消防车 台 3 八 大功率大流量水罐消防车 台 6 8,473,000.02 169,000.00 九 冲锋舟运输车 台 1 3,715,081.84 74,000.00 冲锋舟运输车(自装卸) 台 1 轻型救援车 台 2 运兵车 台 3 十 水域救援指挥车 台 1 6,794,666.67 135,000.00 应急通信保障车水域救援指挥车 台 1 十一 水域救援被服洗涤车 台 1 1,026,000.00 20,000.00 十二 综合保障车(水上) 台 2 3,995,333.34 79,000.00 十三 综合保障车(水下) 台 2 4,999,333.34 99,000.00 十四 舟艇运输车 台 30 11,679,200.00 233,000.00 轻型器材运输车 台 13 十五 快速机动运兵和器材模块化车 台 29 7,298,333.43 145,000.00 十六 器材运输车(1拖4) 台 1 3,785,000.00 75,000.00 冲锋舟运输车(自装卸1拖4) 台 1 十七 水域救援宣传车 台 1 1,149,000.00 22,000.00 十八 多功能抢险救援车 台 1 983,666.67 19,000.00 十九 供排水机器人 台 13 14,204,666.71 284,000.00 二十 移车机器人 台 23 3,450,000.00 69,000.00 二十一 水下搜救机器人(带机械手臂) 台 4 4,800,000.00 96,000.00 二十二 水下搜救机器人 台 3 3,300,000.00 66,000.00 二十三 水上救生遥控机器人 台 23 3,227,666.59 64,000.00 二十四 无人机 台 24 2,880,000.00 57,000.00 二十五 固定翼垂直起降侦查无人机 台 2 1,900,666.66 38,000.00 二十六 边坡雷达监测仪 台 1 664,666.67 13,000.00 边坡雷达监测系统(泥石流) 台 1 二十七 充气冲锋舟-带方向盘(80匹) 台 17 3,910,000.00 78,000.00 二十八 橡皮艇 台 52 2,184,000.00 43,000.00 二十九 浅水区域橡皮艇 台 23 1,904,400.00 38,000.00 三十 自展式智能救生艇 台 7 1,936,666.69 38,000.00 三十一 手抬机动泵(25P) 台 128 4,002,133.76 80,000.00 三十二 手抬机动泵(45P) 台 46 3,107,800.00 62,000.00 机动消防泵(浮艇泵) 台 54 三十三 液压小型排水设备(35匹动源) 台 1 1,331,583.32 26,000.00 液压小型排水设备(27匹含动源) 台 1 液压小型排水设备(渣浆泵) 台 3 三十四 便携式无障碍抽吸泵 台 9 920,999.97 18,000.00 三十五 消防员水域救援服(干式) 套 709 4,254,000.00 85,000.00 三十六 消防员水域救援服(干式带水域救援靴) 套 608 3,952,000.00 79,000.00 三十七 消防员水域救援服(湿式) 套 1433 2,221,150.00 44,000.00 三十八 消防员水域救援头盔 套 1225 1,000,420.75 20,000.00 三十九 水域救援手套 双 1349 395,702.17 7,000.00 四十 水域救援靴 双 1338 1,052,564.46 21,000.00 四十一 激流救生衣 件 2265 4,077,000.00 81,000.00 四十二 雨衣(橙色分体) 件 862 1,738,386.55 34,000.00 方位灯 个 328 防水头顶灯 个 1974 高音哨 个 498 指南针 个 547 水域救援牛尾绳 根 1517 D型环(D型自动锁) 个 1395 15M水域抛绳包 个 1540 水域救援割绳刀 把 1211 四十三 干式救援服(潜水服) 件 389 3,300,015.37 66,000.00 四十四 湿式救援服(潜水服) 件 382 568,542.06 11,000.00 四十五 自携式潜水装备(含充气设备) 件 133 5,365,466.46 107,000.00 潜水装具通讯模块 套 2 水域救援通话模块 套 60 水下通讯装置(2个通讯面罩,2个对讲机,1个地面可视工作台) 套 1 四十六 水面供气式潜水装具 套 6 2,848,000.02 56,000.00 四十七 水下呼吸器 套 16 2,597,200.00 51,000.00 手提式水下照明灯 个 58 四十八 U型救生圈 套 31 1,167,666.77 23,000.00 四十九 定位浮标 个 261 2,162,389.60 43,000.00 救生抛投器 个 35 可漂浮救生担架 个 81 浮袋 个 2 分力板(4孔) 个 388 紧绳器 个 650 滚钩 个 106 滑轮 个 242 撑杆 个 127 消防全身式安全吊带 根 57 五十 100米水面漂浮绳 根 99 1,371,524.09 27,000.00 50米水面安全绳 根 112 100米动力绳(φ10.5mm) 根 167 100米静力绳(φ10.5mm) 根 193 50米安全绳(φ12mm) 根 213 50米静力绳(φ10mm) 根 310 五十一 机动链锯 把 88 2,001,219.81 40,000.00 无齿锯 把 83 金属弧水陆切割器 套 3 球形起重气垫 套 2 多功能铁锹 把 337 绝缘拉杆 根 88 绝缘剪断钳 把 28 漏电探测仪 个 36 无电切割刀 套 5 折叠式救援梯 副 109 五十二 水下破拆工具 套 8 3,780,933.36 75,000.00 五十三 防水手持对讲机 部 488 3,261,465.04 65,000.00 五十四 指挥帐篷 顶 11 1,200,133.37 24,000.00 会议帐篷(含便携座椅) 顶 11 生活帐篷 顶 12 医疗卫生帐篷 顶 11 五十五 发电机及配套移动照明装置 套 6 558,099.98 11,000.00 便携式强光照明灯 个 415 五十六 望远镜 副 65 2,134,104.84 42,000.00 激光测距仪 个 81 夜视仪 个 58 扩音器 个 24 气象仪 个 6 测温仪 个 9 五十七 专用运输箱A 个 10 372,666.70 7,000.00 专用运输箱B 个 10 专用运输箱C 个 10 注:本项目为贵州省消防救援队伍2020年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补助经费采购,共设57个品目。投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本项目一个或多个品目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品目内所有产品进行投标,不得缺项、漏项,否则该投标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6.交货期:车辆类在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日内交货,设备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完成到货、签收、安装、调试、连通、测试、培训等工作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2021年03月以后由基本户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 ③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 ④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 ⑥ 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资格审查时,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上查询(查询时间为评标开始前)。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已落实;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08月14日至2021年08月2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 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交易中心网址:http://ggzy.guizhou.gov.cn/) 3.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获取 4.售价:300元人民币(含电子文档)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1年09月03日13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具体开标室于当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获取)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样品递交时间:样品递交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 2.样品递交地点:贵阳市消防支队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金清大道何官村) 3.投标保证金金额:4360000.00元 4.保证金缴纳时间:2021年08月14日09:00-2021年09月03日13:00 5.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网银、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 6.开户银行及账号 单位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 帐 号:0109001400000182-0002 重要提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2020版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系统内与参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未与绑定的,将视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能参加投标。 7.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具体内容为:制造业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南路 项目联系人:陈鹏 联系方式:0851-839902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拓迈电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高新区高科一号A座5楼 联系方式:0851-841191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娟 电 话:0851-84119179
  • 解读十九大报告关键词:创新,引领发展第一动力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第一动力,引领经济发展/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人民日报 》( 2017年10月30日 20 版)/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关键词:第一动力/strong/pp  strong创新地位更重要/strong/pp  本报记者 吴月辉/pp  “十九大报告把创新放在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这样一个定位,是对创新作用的进一步肯定和强化。”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所长周忠和说。/pp  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主任吴季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既需要新的需求拉动,也需要科技创新的带动。未来如果仍然依靠他人的新知识来推动科技发展,自己不去创新,就很难摆脱处处跟跑的局面。可以说科技创新在我国未来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pp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万劲波表示,现代化经济体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支撑,十九大报告强调创新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意味着创新的地位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军事变革中得到进一步强化,事关国家的前途命运。/pp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最迫切的是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依靠科技创新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这一要求有利于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让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认识到科技进步对于发展的关键作用。”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徐旭东说。/pp  “国家的发展和稳定都离不开科技创新。”周忠和建议,今后政府一方面应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稳定投入,另一方面也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为科技工作者创造更为宽松和良好的创新环境。/pp  关键词:应用基础研究/pp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pp  strong科研内涵再定义/strong/pp  本报记者 喻思南/pp  应用基础研究是指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它为重大、关键技术解决共性的基础科学问题。“过去,我国追踪、模仿式的研究多,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少,而要成为科技强国,就需要有标志性的突破,引领全球的技术创新。” 中国科学院理化所研究员、清华大学教授刘静说,“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是对我国科研内涵的重新定义,将产生深远的影响。”/pp  刘静说,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往往源于前沿、颠覆性技术的突破。当前,世界科技正处于革命性变革的前夜,加强对科技与产业前沿的研究,对未来在科技经济竞争中占据主动至关重要。/pp  “应用基础研究不是简单的基础研究应用,而应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产业重大应用场景的基础研究,是技术创新之源、产业发展之本。”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肖尤丹说,“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打破以往技术‘引进—落后—再引进’的循环,提高面向战略应用的基础研究能力。”/pp  肖尤丹认为,将应用基础研究作为基础研究的关键组成,是符合我国发展阶段和国情的战略举措。加强应用基础研究需要观念的转变和制度的保障。他建议,落实十九大精神,相关部门应当更加精准地支持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区分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时,有必要改变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一刀切式的划分和评价。/pp  “强调应用基础研究,还应将其与自由探索式基础研究区别开来。同时,避免国立科研机构和大学的重复布局和过度竞争,解决两者在基础研究方面长期存在的功能交叉和定位冲突问题。”肖尤丹说。他建议,大学、国立科研机构和市场化创新主体,应当按照十九大报告的新要求,尽快明确机构战略定位,围绕强化基础研究基本要求,创新体制机制,补足制度短板,提高实施战略目标的资源配置、人力供给等能力。/pp  关键词:技术创新体系/pp  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pp strong 科研经济深对接/strong/pp  本报记者 冯 华/pp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徐旭东表示,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了产学研要“深度融合”。“强调‘深度融合’,主要考虑的是目前大多数情况下融合度不高,合作解决问题的深度不够,合作共赢的黏合力不强。这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历史短、源头科技创新对经济的贡献率还不明显、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文化还没有真正形成所造成的。”/pp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万劲波认为,这一表述是为了破解科研和经济联系不紧密的“痼疾”,将国家的战略需求、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持续转化为科技创新任务,将科技创新成果持续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实现科研与经济社会发展无缝对接。/pp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胡志坚表示,建设创新型国家,企业的创新能力最为关键。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一个国家能否在国际市场上创造财富、形成更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是靠企业来实现的。作为市场的主体,企业天然也有创新的本能。因此,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pp  “要让市场真正成为配置创新资源的力量,让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不能政府指挥企业创新,要让市场来引导、竞争来倒逼企业创新。”胡志坚说,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做的是不断完善创新环境,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反垄断的市场 同时发挥整个科技资源的效用,实现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深度融合,建立起国家的技术创新体系 还要通过科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打破科技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 发挥好科技金融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特别是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的管道。/pp  关键词:基础研究/pp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pp strong 强化背后是投入/strong/pp  本报记者 吴月辉/pp  “基础研究是国家未来科技发展的基石。跟科技强国相比,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较大。要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就要加强和提高基础研究水平。”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长王贻芳说。/pp  王贻芳表示,科技发达国家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一般都在15%—20%左右,而我们现在只有5%。应该继续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够提高到10%。此外,经费投入不应该只是中央政府的事情,地方政府也应该积极参与。/pp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所长周忠和说,加强基础研究,增加重大引领性原创成果的产出,一是要对基础研究保持持续稳定的投入。在投入方向和分配上,也不能忽视对小团队、小规模基础研究的投入。二是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改革科研评价体系。此外,还要重视对基础研究人才的培养。/pp  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主任吴季说,从长远看,要特别关注如何能够加强科技创新的后劲,实现从跟踪到引领的转变。为实现这一点,应该在基础科学前沿领域加大投入和战略研究,同时还必须采取科学的组织和管理方法。/pp  “基础研究的能力建设非常重要,今后应继续加强大科学装置的建设。而且这些大科学装置建成后应当向全世界开放,不应只是由中国科学家来使用,这样我们的基础研究才有希望做到世界领先。”中科院院士、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高福建议。/pp  关键词:深化科技体制改革/pp  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pp  strong创新“独唱”变“合唱”/strong/pp  本报记者 冯 华/pp  “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要坚持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双轮驱动,解决好‘由谁来创新’‘动力哪里来’‘成果如何用’三个基本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万劲波认为,要不断完善适应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体进程中同步实现国家科技创新现代化、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pp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胡志坚表示,近年来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基本成型,面向未来的科技体制机制主体架构基本确立,出台了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科技评价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改革等方面。/pp  “以科技评价改革为例,我们实行了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三评’改革不断深化,奖励制度改革的步伐也在加快。这些都有助于创新人才要素的流动,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胡志坚说。/pp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相比,我国在科技体制改革方面还面临不少问题,科技体制改革亟待进一步深化。万劲波说,“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供需关系不够匹配,要从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两个方面同步发力,消除科技创新中的‘孤岛现象’,变创新的‘独唱’为‘合唱’”。/pp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徐旭东建议,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后续完善措施要尽快跟上,在运行中不断总结、完善 同时进一步体现科技创新活动的特殊性,给科研人员松绑 还要加快建立健康的科研价值导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中间环节支持和中试平台建设等。/pp  关键词:知识产权/pp  十九大报告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pp  strong“强化”二字不寻常/strong/pp  本报记者 蒋建科/pp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张志成认为,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从“加强”到“强化”,说明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贯重视,也对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化”保护就是要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的突破。/pp  “这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命题、新定位,更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知识产权工作的新任务、新使命,将长期指导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践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说。/pp  “创新驱动发展是时代大潮流、世界大趋势、本土大战略,而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战略配置、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吴汉东说,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既涉及制度创新,也关系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产业创新,要全面立体地理解其深刻内涵。/pp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落实报告要求,要聚焦“强化”二字,系统谋划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实现根本性转变。一要推动前沿科技领域创新,深入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二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构建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三要从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等方面着手,努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转变,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提高产品供给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pp /p
  • 青海多家单位联合采购千万科研仪器
    青海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信息公告(青海师范大学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标准化考点设备建设、青海省教育厅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据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的采购计划,现对青海师范大学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标准化考点设备建设、青海省教育厅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  1、青海师范大学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青政采公招字(QC)2012-105)  2、青海师范大学标准化考点设备建设(青政采公招字(QC)2012-106)  3、青海省教育厅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青政采公招字(QC)2012-104)  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设备(青政采公招字(QC)2012-103)  二、招标内容:分A、B两个组,共11个包  A组  1、青海师范大学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  包1:数学、藏文、人力资源实验室办公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88万元  采购内容:笔记本电脑、投影仪、摄像机等,详见招标文件。  包2:人力资源实验室专业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40万元  采购内容:服务器、交换机、台式电脑等,详见招标文件。  包3:社工实验室实验设备购置清单 预算控制额度:50万元  采购内容:视频采集终端、个案话筒、语音阵列等,详见招标文件。  包4:青海省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项目软件 预算控制额度:42万元  采购内容:虚拟化软件、邮件系统与邮件网关、网络管理系统等,详见招标文件。  包5:青海省教育城域网升级改造项目硬件 预算控制额度:275万元  采购内容:在线网络应用分析系统、网络测试仪表、链路(LAN)测试仪表等,详见招标文件。  2、青海师范大学标准化考点设备建设 预算控制额度:100万  采购内容:服务器、16路网上巡查流媒体服务器、硬盘等,详见招标文件。  3、青海省教育厅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160万元  采购内容:台式电脑、打印复印一体机、发电机等,详见招标文件。  B组  1、青海师范大学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  包6:地理科学实验中心实验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274万元  采购内容:岩石结构及构造标本、矿物薄片、岩石薄片等,详见招标文件。  包7:青藏高原环境与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建设项目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200万元  采购内容:全自动间断化学分析仪(进口)、土壤呼吸测量系统(进口)、制备色谱等,详见招标文件。  包8:高原水环境监测与修复实验室科研平台建设项目 预算控制额度:250万元  采购内容: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口)、气相色谱仪(进口)等,详见招标文件。  2、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设备 预算控制额度:204万元  采购内容: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进口)、全自动高压灭菌锅(进口)、酸度计(进口)等,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要求:  1、投标人可对该项目各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就一个包中项目拆分投标,所投包内项目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所列示内容。  注:招标文件中未特别标注为“进口”字样的,均须采购国产产品。所采购的货物、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要求,以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要求为准。  3、交货时间:按需方要求为准。  4、招标内容如有变动,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为准。  四.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已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登记备案 (具体要求详见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   3. 投标企业的经济实力足以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经济责任。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五.所投产品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须携带的资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七.招标文件发售及截止时间:  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2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节假日除外)  2.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1楼信息科(西宁市黄河路30号)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 2012年12月20日上午9:00开标。  2.开标地点: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1楼开标大厅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青海师范大学 0971-6306049  青海省教育厅 0971-6143721-603  青海省药监局 0971-8247730  招标机构: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标书购买联系人:康先生  电话及传真:0971-6140806 邮编:810001  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1-0101383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7月16日  开标日期:2011年08月12日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一包:中标人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中标总价:¥275000元  第二包:中标人名称:烟台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0000元  第三包:中标人名称:烟台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6000元  第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7,544 元  第七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欧元12240  第九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马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9800元  第十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53000元  第十二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马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 169600元  第十八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27000元  第十九包: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9,360 元  第二十一包:中标人名称:烟台超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0000元  第二十二包:中标人名称:青岛爱普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2850元  第二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0,500 元  第二十五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 $53,000元  第二十六包:中标人名称:上海地海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9,460 元  第二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0,300元  第二十八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2,400 元  第二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88,600元  第三十一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2,000 元  第三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欧元66720  第三十三包: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1,944元  第三十四包:中标人名称:上海地海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4,800 元  第三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200 元  第三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4,700 元  第三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欧元54720  评标委员会成员:万兆津 孟祥红 殷学博 于维森 王冠琳  特此公告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2011-08-12
  • 居民楼内生产假冒减肥食品 3人被捕
    日前,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二环路北三段245号富力城5幢2单元102-103室、4幢1单元1501室两处居民住宅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是加工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窝点,现场查获标识为和记杨森、拜尔、绿叶堂、德孚等假冒保健食品26种、假冒保健食品胶囊213.87万粒、包装材料83种32.2725万个、泡罩铝膜及热打码机等用于加工假冒保健食品的作案工具。经过查证,这些保健食品并非标识企业生产,而是假冒产品。 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现场对7个品种的减肥类保健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样,并查封扣押了上述物品,假冒保健食品的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 涉案三人已被批捕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其生产、销售的假冒保健食品中添加了违禁化学药物成分西布曲明和酚酞。孙某某等无证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制售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有毒有害”,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办理。目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捕了3名制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罗某某以及孙某某。 为了健康,以后大家再也不要再相信不吃药不动手术不节食不运动,只需食疗就可减肥这样诱惑的广告了。
  •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附全文)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noimg/91fe74df-2a06-4b72-8084-ff71f1e0550e.jpg" title="排污许可管理办法.p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pp 以下为《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全文。/pp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 行)/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pp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pp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pp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pp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pp  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pp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p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pp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pp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  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pp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pp  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p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pp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pp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pp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pp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p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strong/pp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pp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pp  第十三条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pp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p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pp  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pp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pp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pp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pp  第十五条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pp  (一)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pp  (二)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pp  (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p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pp  第十六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pp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pp  第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pp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pp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严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pp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pp  本办法实施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pp  第十八条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pp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pp  (二)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pp  (三)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p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pp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pp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pp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pp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 /pp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pp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pp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pp  第二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pp  对列入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计划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落后产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计划淘汰期限。/pp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strong/pp  第二十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pp  依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部分地区决定提前对部分行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该地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pp  第二十四条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pp  第二十五条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pp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pp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pp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pp  (二)自行监测方案 /pp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p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pp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p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pp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pp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pp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pp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pp  第二十七条 核发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pp  (一)依照本办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pp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pp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pp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p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p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pp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pp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pp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pp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pp  第二十九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pp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pp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pp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pp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pp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pp  第三十条 对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核发环保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pp  不符合前款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予以证明。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 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pp  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pp  第三十一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pp  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pp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pp  第三十二条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p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pp  核发环保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strong/pp  第三十三条 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pp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pp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pp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pp  第三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pp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p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pp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pp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pp  第三十六条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pp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pp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pp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pp  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pp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pp  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pp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pp  (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pp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pp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pp  (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pp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pp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pp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pp  (五)信息公开情况 /pp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pp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pp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pp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pp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pp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记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pp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pp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pp  第四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pp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pp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pp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同时为举报人保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五章 变更、延续、撤销/strong/pp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pp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pp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p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p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p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p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pp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pp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pp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pp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pp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p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p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pp  第四十五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变更决定的,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p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pp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pp  第四十六条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pp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pp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pp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pp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pp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pp  第四十八条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pp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pp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pp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p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p  (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p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pp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pp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pp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pp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pp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pp  第五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pp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六章 法律责任/strong/pp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受理、核发及监管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一)符合受理条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请的 /pp  (二)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依法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的 /pp  (三)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pp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时擅自收取费用的 /pp  (五)未依法公开排污许可相关信息的 /pp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pp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pp  第五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pp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 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pp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pp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p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pp  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pp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pp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p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p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p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pp  第五十九条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pp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或者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核发环保部门,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pp  排污单位应当在相应季度执行报告或者月执行报告中记载本条第一款情况。/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七章 附 则/strong/pp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时,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排污单位承诺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其承诺改正内容和承诺改正期限:/pp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 /pp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p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pp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条件的排污单位,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pp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内容,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内容一致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期限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的起止时间一致。/pp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pp  在改正期间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执行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制度,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pp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完成改正任务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务的,可以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pp  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单位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核发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建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销排污许可证。/pp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 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pp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承诺书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环境保护部制定。/pp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pp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pp  第六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按照保密规定执行。/pp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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