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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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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试剂相关的资讯

  • 哈希试剂试用: COD试剂整盒试用机会!快来申请!
    哈希试剂试用: cod试剂整盒试用机会!快来申请!哈希公司 6 days ago试用试剂申请条件立即申请!我们将从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中,抽取5名幸运儿,可直接获得所申请的整盒试用试剂。点击下方【原文链接】即可填写试剂申请表,获得试用机会!上期获得试剂名单 预制试剂,将为您提供更加便捷可靠的水质测试方案点击下方的阅读原文申请试用吧!end
  • 水中砷快速检测纳米试剂盒研发成功
    近日,中科院合肥研究院智能所刘锦淮团队研制出一种纳米试剂盒,可快速检测水中砷含量。该试剂盒检测时间短,灵敏度高,安全性高。   砷是饮用水中主要的污染物之一,长期饮用含砷的水可导致慢性砷中毒,严重影响肌体健康。世界卫生组织《饮水水质标准》中砷的限值为10ppb。   为有效控制砷污染,需要发展快速有效的砷检测方法。目前商用的砷检测试剂盒是在传统的砷斑法基础上开发出来的,存在测试时间长、操作步骤烦琐等不足,而且传统的砷斑法需要使用强酸试剂,安全性差,这也严重阻碍了其推广使用。   针对该难题,刘锦淮团队研制出了一种能快速检测水中砷含量的新型试剂——饮用水中砷快速检测纳米试剂盒。研究人员采用纳米结构材料替代常规检测试剂,使其在较为温和的条件下就能达到较高的反应活性,大大缩短了检测时间,并提高了检测灵敏度。与目前商用砷检测试剂盒相比,检测时间从30分钟缩短至小于10分钟,检测灵敏度低于5ppb。同时,由于反应条件较温和,无须采用强酸试剂,应用安全性大大提高。
  • 百灵达最新推出系列便携式砷检测试剂盒
    近日,百灵达 (Palintest) 全新的 DigiPAsS 和 VisuPAsS 便携检测系统为水中砷浓度的现场快速检测提供了一种准确的、符合实验室标准的方法。这两个检测系统都基于非常成熟的砷斑法原理,可精确测定饮用水中砷的浓度,完全符合并超越了世界卫生组织所要求的饮用水中砷浓度不超过10μg/L 的检测要求。 便携式砷检测试剂盒   检测过程中,检测系统首先将样品里的砷转换成砷气,然后通过独特的三阶段过滤器将产生的砷气完全捕捉。这种方法可确保出色的精度,在20分钟内即可反应完全,并保证没有有毒尾气泄露。检测结果可通过与 VisuPAsS 测试盒中的彩色比色卡(适合量程为100 - 500μg/L)直接目测对比得到,或通过专用的 DigiPAsS 数字测量计(适合量程为2 - 100μg/L)检测得到,后者的检测准确度甚至可媲美传统的原子吸收光谱法。而 VisuPAsS 测试盒的操作简单性使其非常适用于更有挑战性的环境,或需要严格控制检测成本的情况。   在世界上许多地区,砷都是饮用水中存在的天然污染物,但即便在非常低浓度的情况下,它也能导致各种严重的症状,统称砷中毒,而有些症状可能在多年饮用受污染的水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因此,需要一种技术能够对饮用水中低浓度砷进行精确检测,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而全新的百灵达砷检测试剂盒恰恰能够为砷浓度的现场检测提供具有实验室检测精度的快速分析手段。   关于百灵达 (Palintest) 和豪迈 (HALMA):   英国百灵达 (Palintest) 有限公司(http://www.palintest.cn)总部位于英国,在中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均设有办事处,百灵达是一家世界领先的致力于水质和土壤检测的企业。百灵达创立于1870年,20世纪50年代,其创始人 Palin 博士发明了 DPD 余氯检测法,DPD 测试法经过50余年的检验,目前已是国际和中国通用的标准检测方法,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创新,百灵达已成为为用户提供技术领先、精确可靠的全套水质,土壤环境检测设备的顶级制造企业。百灵达(Palintest)是英国豪迈集团(HALMA p.l.c. – http://www.halma.cn)的子公司。创立于1894年的豪迈是国际安全、健康及传感器技术方面的领军企业,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在全球拥有 4000 多名员工,近40 家子公司。豪迈目前在上海、北京、广州和成都设有代表处,并且已在中国开设多个工厂和生产基地。
  • 重要科研用试剂核心中间体研发 申报指南
    关于发布“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重要科研用试剂核心中间体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满足我国科学研究对试剂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科技部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的经验、成果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对科研用试剂提出的需求的基础上,决定启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重要科研用试剂核心中间体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在政府的引导下构建更加完善的科研用试剂产学研用联盟 发挥和提升我国科研用试剂的自主创新及产业化的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国科研用试剂行业的稳步发展,为科研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为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对本项目的课题采取公开申报,择优委托的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现将项目课题申报指南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联系人:王建伦 010-58881698       wangjl@most.cn   附件:“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重要科研用试剂核心中间体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课题申报指南   科技部科研条件与财务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关于更改内毒素测试方法或鲎试剂供应商的生物制剂许可申请指南
    背景本文概述了有关生物制剂许可申请(BLA,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s)的可用指南,以及由于内毒素测试方法修改或鲎试剂(LAL,Limulus Amoebocyte Lysate)供应商变化,如何实行变更。生物制剂许可申请针对药品,因此适用于成品药测试,而非制程中的样品或水样。本文还探讨了质量控制(QC)部门内的工作流程变更。完成了内毒素测试验证的成品药只有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之后方可出厂,因而必须向监管部门申报测试方法或鲎试剂供应商的详细变更内容。请注意,在重新验证药品时,在申报中标注通用试剂或方法的公司,比标注特定试剂或方法的公司(例如标注“FDA许可供应商”或“药典光度法”)通常会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更多的可用方法和试剂选项。在进行变更时,还须考虑公司内部的需求。大多数质量控制实验室和质量保证部门在进行变更时都会遵守特定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和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在变更之前,通常先建立变更控制(Change Control)程序,并由跨职能部门出具详细的变更和评估文档。一旦决定变更,就启动变更程序,质量控制实验室启动重新验证程序以更改内毒素测试方法或鲎试剂。美国药典(USP)第章和欧洲药典(EP)第2.6.14节规定,“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条件变化时,都必须重新测试干扰因素”1,2。在更改测试方法或鲎试剂供应商时,必须进行干扰因素测试或“产品筛选/验证”1。通常以不同的稀释度来筛选产品,以确定适用于新的测试方法或鲎试剂供应商的最佳稀释度。一旦确定了最佳稀释度,应测试三个离散批次的产品,以在新的条件下完成验证。如果实验室要从96孔板显色测试过渡到同样使用显色法的其它平台,由于测试的生物化学特性没有变化,建议对先前验证的稀释度进行单批次验证。法规和指南监管部门和行业指导文件都未对重新验证产品给出明确建议。本文将找出可用的建议,并指出建议的出处。鲎试剂有不同的配方,配方因供应商而异。当公司打算更换鲎试剂供应商,并想知道更换供应商后是否需要重新验证产品时,却从通用的USP、EP、JP章节中找不到明确答案。由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认证的医疗仪器促进协会(AAMI,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Medical Instrumentation)在其文档的第ST72:2019章节中提供了一些有关更改鲎试剂供应商的指南。该章明确指出,如果更改细菌内毒素测试(BET,Bacterial Endotoxins Testing)试剂的来源,或更改细菌内毒素测试技术(例如从凝胶法改为动态显色法),就须重新进行评估或适用性研究3。此章虽然适用于医疗器械,但FDA 表示,如果公司决定进行上述更改,可以遵照此章的指南。如果打算更改鲎试剂供应商或内毒素测试方法,必须申报该变更,或将变更包含在年度报告中。应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变更类型(例如变更鲎试剂供应商或变更测试方法等)。鲎试剂测试是药品出厂的关键性测试,因此申请生物制剂许可的公司必须在文档材料中包含鲎试剂测试。在重新验证产品时,由于需要采用不同的测试方法或内毒素试剂,因而申报工作可能很麻烦。FDA在行业指导文件“已批准的新药或简略新药的变更(Changes to An Approved NDA or ANDA)”的“规范(Specifications)”一章提供了有关申报变更的信息。该文件说明了以下两种与鲎试剂测试相关的变更申报:较小变更的申报(Minor Filing Change)和中度变更的申报(Moderate Filing Change)。有关内毒素测试方法或鲎试剂供应商的变更申报示例,请参见图1。图 1:生物制剂许可申请变更示例 较小变更的申报 可以在提交给FDA的年度报告中说明较小变更的内容。较小变更(例如在保持动态显色法的情况下变更鲎试剂供应商)对药品的影响不大。对于较小变更,公司只需提交“可比拟任务(Comparability Protocol)”来说明测试、研究、结果,以显示新的鲎试剂供应商的合格性。新药、简略新药、生物制剂的许可申请都需要提交年度报告,因此公司无需花时间来另行申报较小变更。 中度变更的申报 中度变更的申报有以下两种:1变更生效期(CBE,Changes Being Effective)在30天内:要求公司在分销涉及变更的药品之前的30天内向FDA提交补充材料。此补充材料应明确标注“补充材料 - 变更生效期在30 天内(Supplement-Changes Being Effective in 30 Days)”。如果FDA在收到补充材料后30天内告知申请人缺失部分信息,则申请人必须推迟分销药品,直到在补充材料中提供缺失的信息。2变更生效期在0天内(即立即生效):变更生效期在0天内的补充材料包括某些中度变更,允许公司在FDA收到补充材料后立即分销药品。如果变更了鲎试剂供应商或测试方法,FDA 会在新方法符合USP要求的情况下批准鲎试剂供应商的变更申请。从一种鲎试剂测试方法更改为另一种鲎试剂测试方法(例如从凝胶法改为动态显色法)通常被作为生效期在0天内(CBE-0)的变更来提交申报。对于此类变更,公司只需提交“可比拟任务”来说明测试、研究、结果,以显示新的测试方法的有效性。而生效期在30天内(CBE-30)的变更申报则较为保守,因为这会给FDA充足的时间来审查变更。总结本文概述了关于细菌内毒素测试的FDA文件和药典章节中的建议和指南。但请注意,这些文件都未给出明确的变更申报方式。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咨询本公司的规则监管部门和质量保证部门,并根据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来确定最适合的变更。图1是关于内毒素测试方法的变更示例,以及最适合的申报方式。可以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变更申报,也可以直接向FDA提交变更通知。重新验证产品以确认内毒素测试系统是创新性的和完全符合监管要求的,这项工作并非想象中的那样麻烦。Sievers® Eclipse细菌内毒素测试平台具有简化工艺流程的任务功能,大大提高了质量控制实验室在变更测试平台时的工作效率。变更管理的前期投入,很快就会在自动化的测试工作中得到回报。Eclipse提高了实验室的工作效率,减少了培训工作量,简化了验证工作,从而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节省了时间。参考文献USP Bacterial Endotoxins Test EP 2.6.14 Bacterial EndotoxinsANSI/AAMI ST72: Bacterial endotoxins - Test Methods, routine, monitoring, and alternatives to batchtesting。章节/步骤 9.6.1.2,第 10 页.◆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科技部发布新冠快速检测试剂研发应急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部关于发布新冠快速检测试剂研发应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2〕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重点专项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新冠快速检测试剂研发应急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要求1. 项目旨在面向社会征集灵敏度高、检测时间短、成本低、通量灵活、产业转化成功率高的新冠快速检测产品,建立起完善的新冠试剂质量评价和应用推广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国新冠病毒感染“早发现”和“快速发现”的能力,并为未来疫情防控提供技术储备。2. 项目研究涉及人体研究的,应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3. 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应无条件按期递交到科技部指定的平台,对项目各承担单位乃至今后面向所有的科技工作者和公众开放共享。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要求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覆盖相应指南研究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不下设课题,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2.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3.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4.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对项目负责人无限项要求,只要有能力、有决心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均可参与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5.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四、申报方式1. 网上填报。请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专业机构可根据情况通知补交。从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08:00至2022年8月17日16:00。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2年8月19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4. 业务咨询电话:010-88225123,010-88225165请登录系统,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2022)”菜单栏中查看申报指南材料。科技部2022年7月15日
  • 政策解读: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海关总署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重要举措。本次公告,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包括:在税则中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1”、“3002.2000.19”、“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新增上述编码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明确防护服的适用范围。同2019年版税则相比,在税目3002.2000、3002.1500、3822.0010、3822.0090下新增了专用于新冠疫苗和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的国内子目,企业可用更准确的商品编码开展申报,同时利于海关贸易统计。以下为公告原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8号(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码  (一)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1”,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  (二)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9”,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原液。  (三)增列商品编码“3002.1500.50”,商品名称为“以免疫制品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四)增列商品编码“3822.0010.20”,商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  (五)增列商品编码“3822.0090.20”,商品名称为“其他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码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码“3002.20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报,代码为“012”。  (二)商品编码“3002.20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码“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  三、关于商品编码“6210.1030.10”的适用范围  商品编码“6210.1030.10”,商品名称为“防护服”,仅适用于化学纤维制品目56.02、56.03的织物制成的防护服、手术衣、隔离衣等各类具有防护隔离功能的服装(包括罩衣),不论是否医用,不论一次性或耐久型,不论分身式或连体式,分身式不论是否成套。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0日
  • 采血检测要来了?天深医疗成功研制新冠肺炎抗体试剂盒
    p   近日,全国各地出现的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假阴性”病例,以及核酸检测对于真实病例的漏检率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这其中,与检测样本的采集难度有很大的关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采集呼吸道样本而言,主要包括咽拭子、痰液、肺泡灌洗液三种类型。咽拭子在病毒早期载量比较低;痰液需要咳痰来取样,但新冠肺炎通常是干咳无痰,增加了采样的难度;而肺泡灌洗液更适用于病情较重、已经住院治疗的患者,不适合早期筛查。所以,是否能够通过其他检测样本实现对新冠肺炎病毒的检测对抗击疫情就有了特别的意义。 /p p   2月11日,深圳天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深医疗”)宣布联合深圳第三人民医院(国家感染性疾病临床研究中心)、深圳大学成功研发单人份化学发光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并正在进行临床检测。 /p p   此前,天深医疗联合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大学共同开展了2019新型冠状病毒IgM(免疫球蛋白M)和IgG(免疫球蛋白G)抗体检测试剂盒研发工作,并于2月4日宣布研制成功。目前检测盒正在深圳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临床试验。初步临床实验显示发热7-14天病人临床样本IgM临床符合率96.6%(29/30),IgG临床符合率96.6%(29/30),相关试剂盒的注册报证也正在进行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1db9a41a-9a4c-44fa-bf80-5c40b4cacd54.jpg" title=" 天深医疗试剂盒.jpg" alt=" 天深医疗试剂盒.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65978db4-c774-48be-96ba-b9b95927da62.jpg" title=" igm news.jpg" alt=" igm news.jpg" / /p p   当前新冠肺炎病毒的核酸检测多为上呼吸道样本(咽拭子为主)检测,样本采集过程对于医护人员风险极大。而此次天深医疗联合研发的化学发光新型冠状病毒IgM和IgG抗体检测试剂盒采用血清或血浆作为检测样本,相比上呼吸道样本,血液样本采集便捷,而且血液样本含毒量一般比较低或者不含病毒,可以大大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 /p p   对于正在临床试验中的试剂盒,天深医疗认为其具有技术方法灵敏度高、特异性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对于抗体浓度呈弱阳性患者有较好的检出,防止错漏);可对发热病人进行快速初筛,提高疑似病例确诊率;所需仪器小型便捷,可以满足临床科室及床旁检测需求;能够有效避免样本交叉污染;对实验检测员没有太高要求以及可以降低医护人员暴露感染的风险等优势。 /p p   据了解,天深医疗成立于2015年,主要经营单人份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及120余项配套体外诊断试剂。目前公司拥有独立的仪器研发中心,试剂研发中心,仪器生产制造中心和试剂生产中心。 /p
  • 上海2020年度科学仪器和化学试剂项目申报指南出炉
    p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学仪器和化学试剂项目申报指南。 /p p   strong  一、征集范围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专题一、科学仪器与设施部件研制开发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研究目标:围绕本市具有明显领先优势的高端科学仪器和大科学设施的开发和应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与部件研制攻关,提升上海科学仪器和大科学设施原创性研发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strong /p p   研究内容: strong (1)原创性科研仪器和大科学设施核心部件研制 /strong 。面向科学前沿,以科学目标为导向,聚焦对探索自然规律、突破科学原理、开拓研究领域具有重要作用的原创性科研仪器与大科学设施核心部件的研制。重点关注:本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新基建相关设施配套高端仪器部件,应用于光子科学、脑科学等领域的科研仪器。 strong (2)面向应用的科学仪器开发。 /strong 以关键核心技术和部件研发为突破口,聚焦高端通用科学仪器和专业科学仪器的仪器开发、应用开发、工程化开发和产业化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技术及产品。重点关注:中高端质谱仪器、样品前处理仪器、生化分离分析仪器等。 /p p   执行期限:2020年10月01日到2023年09月30日。 /p p   经费额度: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p p   申报主体要求:研究内容(1)为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内容(2)为企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专题二、化学试剂研制开发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研究目标:面向生物医药、食品安全、材料检测等应用领域,配套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化学试剂。 /strong /p p strong   研究内容:针对仪器分析用配套试剂、专用特种试剂和标准物质,开展合成技术、提纯及质量控制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 /strong /p p   执行期限:2020年10月01日到2023年09月30日。 /p p   经费额度:为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p p   申报主体要求:企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专题三、仪器共享配套操作与应用技术研究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研究目标:提升大型科学仪器操作应用的技术水平,形成仪器共享的操作流程和应用技术,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 /strong /p p    strong 研究内容:针对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30万以上大型科学仪器,开展有关测试、实验、应用方法研究,拓展仪器的应用功能。 /strong /p p   执行期限:2020年10月01日到2022年09月30日。 /p p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10万元。 /p p    strong 二、申报要求 /strong /p p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p p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p p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p p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p p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p p   5.已作为项目责任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p p   6.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p p   7.申报主体为企业的,要求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专项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p p   8.同一法人单位限报6项,每位项目责任人限报1项。 /p p    strong 三、 申报方式 /strong /p p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一网通办--利企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图片链接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p p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 /p p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按提示完成“上海科技”用户账号绑定,再进行项目申报 /p p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p p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p p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0年6月1日,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0年6月18日。 /p p    strong 四、评审方式 /strong /p p   采用通讯评审方式。 /p p    strong 五、立项公示 /strong /p p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p p    strong 六、 咨询电话 /strong /p p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p
  • 采购医疗试剂收回扣 医生二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
    新华网广州3月20日电 记者20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曾在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实验室任主管技师的何英明,因在采购医疗试剂过程中收受16万元好处费,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了何英明要求减刑并适用缓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何英明在担任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产科实验室主管技师期间,伙同该实验室负责人莫亚勤等人,在向惠州市松华科技公司采购医疗试剂的过程中,共同收受该公司分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4万元。其中,何英明分得16万元。2011年5月18日,何英明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2011年12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英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何英明退交的30万元中16万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何英明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刑期并适用缓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英明虽然是利用实验室负责人莫亚勤的职务便利,但他与莫亚勤积极配合,共同分赃,不属于从犯,因此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 快讯|湖北省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先试用后申报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1月25日下午,湖北召开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发布会。湖北省医保局副局长刘松林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早诊断早治疗非常重要。目前部分企业已经研制生产出病毒试剂盒,为将医疗检测项目尽早投入使用,湖北省采取先试用后申报办法,允许在医疗机构先试用,疫情解除后再按程序审核。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为保证诊治药品及时使用,同样开通市场准入绿色通道。目前列入国家卫健委相关医疗机构发布的防治药品,未在采购平台挂网的,湖北省已开通绿色通道,采取先挂网后审核,企业申请挂网,医疗机构可直接采购试用,疫情解除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p
  • 深圳发改委紧急组织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申报
    3月19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申报的紧急通知。该专项按照“先立项、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要求申报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通知内容如下: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研发及产业化进程,服务疫情防控需要,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研发及产业化,用于自测,进一步满足整体疫情防控的多样化检测场景。二、专项类别及资助标准事后资助。按照“先立项、后补贴”的方式予以资助,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资助对象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四、申报要求(一)申报项目应根据专项申报条件要求(详见申报指南),认真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693966093K3442001031000,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非关键的申报材料可以容缺受理,但须在资金下达前补齐。(三)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四)项目单位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及财务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核实与报送市统计局部门数据不一致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五)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本部门专项资金失信行为名单,并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六)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七)请申报单位提前在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在线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申报单位相应的区,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八)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详见http://fgw.sz.gov.cn/zwgk/zcfgjzcjd/gfxwjcx/content/post_4533832.html。五、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一)在线申报时间:2022年3月21日9:00--4月6日18:00。(二)咨询电话:88120546特此通知。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盒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申报指南.docx注:申报单位需提前在市、区(新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可前往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选择所在区,进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咨询电话:88125842,88125843)。
  • 2012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启动
    相关新闻:2012年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开始申报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教育部将继续实施“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择优支持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现将2012年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者须符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附件1)第七条所列各项基本条件。   2.国内申请者应具有中国国籍,且必须通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请,不接受跨单位申报。   3.已获得“千人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4.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一般应为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一般应为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申报领域   按以下27个领域归口申报:   1.数学(力学) 2.物理 3.化学 4.化工 5.农业 6.林业 7.电子科学技术 8.计算机与通讯 9.生物与基础医学 10.医疗卫生与临床 11.药学 12.中医药 13.能源 14.资源 15.环境 16.传统材料 17.新材料 18.先进制造 19.管理科学与工程(含工商管理) 20.哲学、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21.经济学 22.法学 23.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 24.教育学、心理学 25.语言学、文学、新闻传播 26.历史学 27.艺术学、体育学。   三、申报名额   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推荐申报名额以纸质文件为准。   四、申报方式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实施“985工程”的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以公函的形式统一申报。不受理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申报。   五、其它事项   1.申请者须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件2),加盖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公章。申请材料必须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不超过40个页码。申请材料需一式10份,请双面打印装订。   2.各申报单位须公开组织推荐和遴选,对拟推荐的申请者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填写《“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人清单》(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和申请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科技司,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附件3电子版文件。   3.申报截止日期:2012年9月10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超额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恕不受理。   4.资助人选确定后,教育部将择优选派部分入选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合作研究。   5.引进海外优秀青年人才纳入本计划一并申报。   6.坚持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加大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申报。注重与部门、地方和学校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的衔接。   本通知同时在科技司网站www.dost.moe.edu.cn上公布,附件1、2、3可在网站通知中下载。   联 系 人:陈露洪 张莉恒   联系电话:010-66096358   传 真:010-66020784   电子信箱:xinshiji@moe.edu.cn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科技司综合处   邮 编:100816   附 件:   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2.《“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   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者清单》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新冠核酸、抗体、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4月27日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属于β属冠状病毒,有包膜,颗粒呈圆形或椭圆形,直径约为60~140nm。具有5个必需基因,分别针对核蛋白(N)、病毒包膜(E)、基质蛋白(M)和刺突蛋白(S)4种结构蛋白及RNA依赖性的RNA聚合酶(RdRp)。核蛋白(N)包裹RNA基因组构成核衣壳,外面围绕着病毒包膜(E),病毒包膜包埋有基质蛋白(M)和刺突蛋白(S)等蛋白。实验室检查包括一般检查,病原学及血清学检查,胸部影像学检查等。病原学检查又包括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核酸检测主要采用逆转录PCR,二代测序等方法,在鼻、口咽拭子、痰液和其他下呼吸道分泌物等标本中均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新型冠状病毒在流行过程中基因组不断发生变异,新的变异株可能在传播力、致病性、免疫逃逸能力等方面发生改变。变异株可能影响检测试剂的性能,甚至出现漏检。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逆转录实时荧光 PCR法,对咽拭子、鼻咽拭子、肺泡灌洗液或痰液等呼吸道样本中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核酸进行体外定性的检测试剂。对于采用其他方法学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文所述内容不够全面,申请人应参照本指导原则,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进行评价,并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的情形。本指导原则针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撰写,其他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等相关法规要求。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监管信息1. 产品名称及分类编码产品名称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及相关法规的要求,如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该产品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分类编码为6840。2. 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二)综述资料综述资料主要包括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及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应详细说明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及检测流程。提供不同适用机型的检测通量,即一次检测最多可检测的样本数。提供核酸提取(手工和自动提取方式应分别明确)和PCR扩增的时间,以及检测全过程所需的时间。不同检测流程,分别提供最少和最多检测样本量下的检测时间。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比较,比较内容包括样本类型,检测原理,检测靶基因,组成成分,内标,质控品,判读规则,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等。预期用途中明确产品检测的靶基因,需选择保守性和特异性相对较高的基因,同时还应考虑基因的扩增效率。具体检测基因一般为ORF1ab和N基因,如果检测其他基因,应提供相关指南或文献,并分析所检测基因的灵敏度和特异性是否符合临床需求。(三)非临床资料1.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资料,结合产品特性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2022 年第 8 号) 的要求编写。该类产品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已有国家标准品,技术要求中应体现国家标准品的相关要求,并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三批产品进行检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的检出限水平应符合国家相关指南文件规定,申报产品对国家灵敏度标准品的检测结果应与声称的检出限水平相当。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要求。2. 分析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应采用在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环境下生产的试剂盒进行所有分析性能研究,提交具体研究方法、试验方案、试验数据、统计分析等详细资料。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采用不同机型进行性能评估的资料。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适用的不同样本类型应分别进行分析性能研究。分析性能评估所用样本的基本信息均需明确,例如样本来源、样本类型、采集和处理方式、稀释方式、定值过程及数据等。研究中采用的新冠病毒阳性样本,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其阴阳性和浓度水平,提交具体的试验资料。分析性能评估用样本一般应为真实样本,如涉及稀释后检测,应采用与适用样本类型一致的阴性基质。不可采用质粒进行分析性能评估。对于各项性能中采用的样本,在下述各项性能研究资料中分别提供样本信息列表。2.1样本稳定性考虑到病毒RNA极易被降解的特性,应对样本稳定性进行详细研究,包括采集后未经处理的样本,加入不同裂解液/消化液的样本,灭活处理后的样本,研究内容包括冷藏保存时间,冷冻保存时间,冻融次数等。如产品适用拭子、痰液等不同的样本类型,因其中干扰物质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对病毒RNA降解的影响不同,建议对每种样本类型均进行稳定性研究。如核酸提取液可不立即进行检测,还需对核酸提取液的保存条件和稳定性进行研究。2.2适用的样本类型列明产品适用的样本类型。2.3企业参考品验证根据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中的企业参考品设置情况,采用三批产品对企业参考品进行检验并提供详细的试验数据。2.4精密度应对精密度指标,如标准差或变异系数等的评价标准做出合理要求。应考虑运行、时间、操作者、仪器、试剂批次和地点等影响精密度的条件,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精密度评价试验应包含核酸提取步骤。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例如为期至少20天的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等结果。采用临床样本进行精密度评价,应至少包含3个水平:阴性样本、临界阳性样本、中/强阳性样本,并根据产品特性设定适当的精密度要求,例如:阴性样本:待测物浓度低于检出限或为零浓度,阴性检出率应为100%(n≥20)。临界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略高于试剂盒的检出限,阳性检出率应≥95%(n≥20)。中/强阳性样本:待测物浓度呈中度到强阳性,阳性检出率为100%且Ct值的CV≤5%(n≥20)。2.5包容性2.5.1病毒样本的验证验证具有时间和区域特征性的至少20个不同来源的阳性样本(临床样本或病毒培养物),应包括检出限和重复性的验证。样本应覆盖目前国内流行的变异株型别,并适当纳入其他代表性的变异株。注意包容性研究样本和检出限研究样本不能重复。2.5.2生物信息学分析及人工合成样本的验证按照器审中心另行公布的变异株验证相关要求进行评价。2.6检出限2.6.1检出限的确定将不同来源的至少5个新冠病毒样本梯度稀释于与适用样本一致的基质中,进行检出限的确定。每个浓度梯度最少重复3次检测,以100%可检出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估计检出限,在此浓度附近制备若干梯度浓度样本,每个浓度至少重复20次检测,将具有95%阳性检出率的最低浓度水平作为确定的检出限。2.6.2检出限的验证选择另外5个不同来源的新冠病毒样本在检出限浓度水平进行验证,应达到95%阳性检出率。2.7分析特异性2.7.1交叉反应需验证相关病原体和多例人类基因组DNA(表1)的交叉反应。除SARS冠状病毒和MERS冠状病毒可采用假病毒外,各病原体均应采用临床样本或培养物进行验证。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通常,细菌感染的浓度水平为106CFU/mL或更高,病毒为105PFU/mL或更高,提供所有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病原体样本的来源、阴阳性、种属/型别和浓度确认等试验资料。表1 需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的物质地方性人类冠状病毒(HKU1,OC43,NL63和229E)、SARS冠状病毒、MERS冠状病毒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5N1、H7N9,乙型流感Yamagata、Victoria,呼吸道合胞病毒A、B型,副流感病毒1、2、3型,鼻病毒A、B、C组,腺病毒1、2、3、4、5、7、55型,肠道病毒A、B、C、D组,人偏肺病毒、EB病毒、麻疹病毒、人巨细胞病毒、轮状病毒、诺如病毒、腮腺炎病毒、水痘-带状疱疹病毒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军团菌、百日咳杆菌、流感嗜血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肺炎克雷伯菌、结核分枝杆菌烟曲霉、白色念珠菌、光滑念珠菌、新生隐球菌等高浓度人类基因组DNA2.7.2竞争性干扰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临床上容易与新冠病毒合并感染的病原体,在高浓度的情况下对低浓度(例如检出限浓度)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影响,进行竞争性干扰研究。2.7.3干扰试验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内源/外源物质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试验,检测包含临界阳性水平在内的新冠病毒样本。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对比添加干扰物质前后的 Ct 值差异。检测的潜在干扰物包括样本中的原有物质及在样本采集和处理期间引入的物质。表2 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类别具体物质粘蛋白血液(人类)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苯福林、羟甲唑啉、氯化钠(含防腐剂)鼻用皮肤类固醇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奈德、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缓解咽部症状的药物相关含片、喷剂等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盐酸组胺抗病毒药物α-干扰素、扎那米韦、利巴韦林、奥司他韦、帕拉米韦、洛匹那韦、利托那韦、阿比多尔抗生素左氧氟沙星、阿奇霉素、头孢曲松、美罗培南全身性抗菌药物妥布霉素样本采集和处理期间引入的物质2.8核酸(RNA)提取/纯化性能在进行核酸检测之前,建议有核酸(RNA)提取/纯化步骤。该步骤的目的除最大量分离出目的RNA外,还应有相应的纯化作用,尽可能去除PCR抑制物。对配合使用的所有核酸提取试剂进行提取核酸纯度、浓度、提取效率的研究,并与质量较好的核酸提取试剂进行平行比对。若产品适用两种或以上核酸提取试剂,则每一种核酸提取试剂均需配合检测试剂进行抗干扰、精密度和检出限的验证。2.9反应体系2.9.1样本采集和处理2.9.1.1样本采集方式的选择2.9.1.2样本采集时间点的选择:是否受病程、临床症状、用药情况等因素的影响。2.9.1.3采样拭子及样本保存液的选择:对拭子头和拭子杆的材质要求。明确保存液或裂解液的成分、浓度、使用量的要求等。配套的不同保存液或裂解液需验证检出限和重复性。2.9.1.4样本处理方式的选择:研究产品适用的灭活方式,包括热灭活和化学灭活,研究内容包括胍盐的使用浓度及用量、样本用量。如适用,对痰液消化方式及消化液进行研究。2.9.2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研究确定最佳核酸提取和反应体系,包括核酸提取用的样本体积、洗脱体积和PCR加样体积、各种酶浓度、引物/探针浓度、dNTP浓度、阳离子浓度及反应各阶段温度、时间、循环数等。建议在保证核酸提取质量的情况下尽量扩大总反应体系和加样量,以提高检测灵敏度。反应体系研究应确保不同基因的检测能力具有一致性,对于结果为单基因阳性时需要复测的试剂,需使用至少10例临床样本梯度稀释,观察各基因检出情况是否存在显著差异,避免过高的复测率。提交不同适用机型基线和阈值循环数的确定资料。不同适用机型的反应条件如果有差异应分别详述,并提交验证资料。3. 稳定性研究申报试剂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实时稳定性(有效期)、开瓶稳定性及冻融次数限制等研究,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稳定性研究方案。稳定性研究资料应包括具体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研究数据以及统计分析结论。对于实时稳定性研究,应提供至少三批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研究资料。4. 阳性判断值研究阳性判断值一般为申报产品检测病毒核酸阳性的Ct值。阳性判断值研究用样本来源应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考虑不同时间、地域、不同的感染阶段和生理状态等因素,尽量纳入较多弱阳性和高阴性水平的样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覆盖目前的流行株进行阳性判断值研究。采用ROC曲线分析建立每个检测靶基因的阳性判断值,然后确定产品的判读规则(单基因阳性、双基因阳性等)。对于结果为单基因阳性时需要复测的试剂,建议对阳性判断值研究数据进行复测率的统计分析。如判定值存在灰区,应提供灰区的确认资料。如果产品适用不同样本类型,需要对各样本类型进行阳性判断值的验证。提交阳性判断值研究所用样本的背景信息列表,至少包括性别、年龄、临床诊断信息、样本来源机构、检测结果等信息。提供内标检测结果范围的确定方法和研究资料。5. 其他资料5.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该类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分离/纯化组分(如有)、质控品、参考品等。应提供主要原材料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控制标准等相关研究资料、质控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制,应提供其详细制备过程;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筛选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供应商应固定,不得随意更换。5.1.1引物和探针:应详述引物和探针的设计原则,提供引物、探针核酸序列、靶序列的基因位点及两者的对应情况。建议每种病毒设计两套或多套引物、探针以供筛选,通过序列比对和功能性试验等方式,对病毒进行包容性和特异性(如交叉反应)的评价,其中序列比对包括与已公布新冠病毒序列的比对,及与易产生交叉反应的其他病原体的序列比对;功能性试验包括对不同来源、不同滴度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和不同的近缘病原体的检测。通过筛选确定最佳的引物和探针组合。引物、探针的质量标准应至少包括序列准确性、纯度、浓度及功能性实验等。5.1.2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包括dATP、dGTP、dCTP、dTTP、dUTP,应提供对其纯度、浓度、功能性等的详细验证资料。5.1.3酶:需要的酶主要包括DNA聚合酶、逆转录酶、尿嘧啶DNA糖基化酶等,应分别对酶活性、功能性等进行评价和验证。5.1.4质控品试剂盒一般包含阴性质控品和阳性质控品。阳性质控品应包含试剂盒检测的靶序列,可采用假病毒制备。质控品需参与样本处理、核酸的平行提取和检测的全过程,以对整个提取和PCR扩增过程、试剂/设备、交叉污染等环节进行合理质量控制。提交试剂盒质控品有关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浓度范围等试验资料,对质控品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做出明确的要求。5.1.5内标内标,又称内对照,可对管内抑制导致的假阴性结果进行质量控制,应与靶核酸一同提取及扩增。申请人需对内标的引物、探针设计和相关反应体系的浓度做精确验证,既要保证内标荧光通道呈明显的阳性曲线又要尽量降低对靶基因检测造成的抑制。明确内标的检测结果Ct值范围。建议科学设置内标,对待测样本的取样质量、试剂的反应体系进行监控。5.1.6企业参考品该类产品的企业参考品一般包括阳性参考品、阴性参考品、检出限参考品和重复性参考品。应根据产品性能验证的实际需要设置企业参考品。应提交企业参考品的原料来源、选择、制备、阴阳性及浓度确认方法或试剂等相关验证资料。企业参考品应采用临床样本,或者使用病毒培养物加入阴性基质。企业参考品的设置建议如下:阳性参考品:应着重考虑不同来源的病毒样本和滴度要求,应至少选取不同来源的5个病毒样本。阴性参考品:主要涉及对交叉反应的验证情况,建议包括冠状病毒(HKU1、OC43、NL63、229E)、SARS冠状病毒(可采用假病毒)、MERS冠状病毒(可采用假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等。检出限参考品:可采用95%阳性检出水平或略高于检出限的水平,如100%阳性检出水平。重复性参考品:建议包括高、低两个浓度的样本,其中一个浓度应为检出限附近的浓度。5.2生产工艺研究资料介绍产品主要生产工艺,可用流程图结合文字的方式表述。提交主要生产工艺的确定及优化研究资料。(四)临床评价资料该类试剂应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应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号)的要求,如相关法规、文件有更新,临床试验应符合更新后的要求。下面仅说明该类试剂临床试验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该类试剂临床试验应按要求在三家以上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应按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备案。1. 试验设计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及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产品临床性能进行确认。2. 受试者选择临床试验的入组人群应为产品的预期适用人群,该产品的适用人群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例,以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需到临床试验机构就诊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其他人群。临床试验入组人群应以新冠疑似病例为主,并能代表适用人群的各种情形,如:最终确诊病例应包括不同病毒载量(根据对比试剂核酸检测结果确定)的病例,最终排除病例应适当纳入有疑似症状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感染病例。应注意,排除病例应绝大部分来源于疑似病例,也可适量纳入部分出院排除病例和其他疾病患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和其他相关诊疗指南,申请人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应考虑现行方案对疑似病例和其他适用人群的规定,按照规定入组病例进行临床试验。3. 临床试验样本要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可同时适用于上呼吸道样本和下呼吸道样本,也可仅适用于上呼吸道样本。建议按照《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进行样本采集。应采用临床原始样本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所用样本类型、样本采集、样本处理、样本稳定性、核酸提取纯化及结果判读等应分别满足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试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并在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中明确上述内容。临床试验前应对上述内容进行充分的性能评估。4. 临床试验样本量应基于与对比试剂的比较研究估算临床试验样本量。根据已有研究数据进行初步估算,建议对比试剂(核酸检测试剂)检测阳性样本不少于200例,阴性样本不少于3002019-nCoV)xx基因。有关“疑似病例”等人群的定义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文件执行。该产品在使用上应当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等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标准。建议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2.【检验原理】简述产品的核酸提取和RT-PCR原理。明确内标基因名称及其作用。如采用了防污染措施,进行简要描述。性别样本类型受试者临床诊断背景信息新冠确诊/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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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希试剂试用:铅试剂、总铬试剂、钴/镍试剂哈希公司 1 week ago试用试剂申请条件立即申请!我们将从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中,抽取5名幸运儿,可直接获得所申请的整盒试用试剂。预制试剂,将为您提供更加便捷可靠的水质测试方案点击下方的阅读原文申请试用吧!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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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共3477项,国家药监局发布2020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
    仪器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2020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报告。2020年,国家药监局依职责共受理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10579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15.6%。2020年,国家药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强化医疗器械注册管理,鼓励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一、医疗器械注册工作情况(一)疫情防控应急审批工作成效显著1.做好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应急审批。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把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等疫情防控产品应急审批作为重要任务,1月20日启动应急审批,1月22日确定8个产品纳入应急审批,4天后即批准4个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产品上市,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初期工作需要。2020年,共批准54个新冠病毒检测试剂(25个核酸检测试剂,26个抗体检测试剂,3个抗原检测试剂),其中包括8个核酸快速检测产品,形成了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产能达到2401.8万人份/天,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新冠肺炎药品医疗器械应急平台时指出,检测试剂在这次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点击查看:2020年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新冠检测试剂汇总(共计54个,附名单)此外,国家药监局还批准了基因测序仪、核酸检测仪、呼吸机和血液净化装置等20个仪器设备、1个软件和3个敷料产品,为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贡献力量。相关批准产品列表请点击:2020年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医疗器械之新冠检测仪器汇总(共20个,附名单)2.指导督导各省开展应急审批工作。在完成本级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国家药监局还加强了对省局二类防护产品应急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派员赴山东、北京、浙江、甘肃、广东等地对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防护产品审批进行专项督导,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同时实时统计应急审批信息,及时公开,为联防联控机制决策提供参考。2020年,各省局共应急批准4900个产品,包括防护服420个,防护口罩307个,外科口罩1430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285个,以及红外体温计、血氧仪、医用X射线机等产品。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注册证较疫情前分别增加了1260.5%、1064.6%,极大保障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3.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研究。组织开展防疫用械标准研究比对,重点对美、欧、日等国家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以及工业防护服、民用口罩标准进行研究比对;组织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研发;应急开展《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制定;完成《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等6项国家标准立项和2项国际标准立项工作,其中,《医用电气设备2-9部分 高流量呼吸治疗设备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高票通过;开展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应急攻关,现已批准3个可重复使用医用防护服上市。(二)医疗器械监管基础日趋完善1.做好条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制定条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计划,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多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修订。2.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推进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规范实施。组织对86项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分别开展实施评价,形成闭环管理。批准下达86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审核发布125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和10项修改单。加强标委会管理,批准医用机器人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成立,批准临床评价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筹建。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标准共1758项,其中国家标准226项,行业标准1532项;强制性标准397项,推荐性标准1361项。3.规范医疗器械分类命名。印发《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完成60个医疗器械品种分类目录内容调整工作。起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完成700个产品分类界定工作。审核发布医用成像器械等8项命名指导原则,组织制定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等14项命名指导原则。4.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用。制定发布2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标准,完善唯一标识数据库功能,实现数据共享。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试点做好第一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联合推进第一批唯一标识实施工作。落实国务院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改革有关要求,第一批实施品种增加《第一批国家高值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中的耳内假体等5个品种。5.规范统一技术审查标准。发布肌腱韧带固定系统等共73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统一和规范各级各地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工作。(三)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1.进一步优化审查要求。落实中央提出的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稳外资、稳外贸总体部署要求,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简化相应情况下注册申报资料要求,鼓励已获进口注册医疗器械在国内生产。2.推动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开展。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552个产品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获准上市,较2019年底(93项)增长493%。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批准产品数量大幅度增长,注册形式覆盖全面。3.持续鼓励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批准冠脉血流储备分数计算软件等26个创新医疗器械上市(见附件2),2020年底,获批上市创新医疗器械达到99个,满足人民群众使用高水平医疗器械的需要。按照优先医疗器械审批程序,批准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试剂盒等15个医疗器械上市(见附件3)。4.强化临床试验监管。开展临床试验监督和临床样本真实性监督检查,涉及10个项目,27家临床试验机构。发布《关于2020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中真实性问题的公告》,对有关问题予以严肃处理。5.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信息化工作。试点发布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实现医疗器械受理、审评、制证全流程电子化,提升“互联网+医疗器械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四)医疗器械注册监督管理不断强化1.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完成对美国泰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案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处罚通知书。2.部署开展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清理规范工作。对以医用冷敷贴类产品为主的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开展全面清理规范。3.开展省级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和质量考核评价工作。印发《省级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能力和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保障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促进省级审评审批能力的质量提升。在省局自查的基础上,抽取12个省进行现场考核评价。4.举办首届“全国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以“安全用械,守护健康”为主题,在监管创新、产业发展、科普宣传、成果展示四个方面开展宣传,帮助公众进一步了解医疗器械安全知识。(五)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有力推进1.扎实推进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组织开展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确定的4个涉及医疗器械相应课题研究。开展“十四五”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2.继续推进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工作。会同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旅游先行区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发布《真实世界数据用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召开海南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组织完成第2批11个参与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试点品种遴选。批准我国首个采用临床真实世界数据申报注册的产品上市。3.在部分领域继续引领国际监管协调工作。参加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第17、18次管理委员会电话会议,经IMDRF成员国一致同意,由中国牵头的工作组提出的“上市后临床随访研究”扩展项目指南文件正式在IMDRF官网上征求意见。二、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情况2020年,国家药监局依职责共受理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10579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15.6%。(一)整体情况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4220项,受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6359项。按注册品种区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7102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3477项。按注册形式区分,首次注册申请2011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19%;延续注册申请5886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55.6%;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2682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25.4%。注册形式比例情况见图1。(二)分项情况1.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情况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共4220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20.2%。其中,医疗器械注册申请2793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1427项。从注册形式看,首次注册1287项,占全部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30.5%;延续注册2165项,占全部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51.3%;许可事项变更768项,占全部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18.2%。注册形式分布情况见图2。2.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情况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共3311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8.5%。其中医疗器械注册申请1738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1573项。从注册形式看,首次注册314项,占全部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9.5%;延续注册2069项,占全部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62.5%;许可事项变更928项,占全部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28%。注册形式分布情况见图3。3.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情况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共3048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20%。其中医疗器械注册申请2571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477项。从注册形式看,首次注册410项,占全部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13.5%;延续注册1652项,占全部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54.2%;许可事项变更986项,占全部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量的32.3%。注册形式分布情况见图4。三、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情况2020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9849项,与2019年相比注册批准总数量增长16.3%。其中,首次注册1572项,与2019年相比减少8.9%。延续注册5526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22.7%。许可事项变更2751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22.8%。2020年,企业自行撤回注册申请214项,自行注销注册证书63项。近7年国家药监局批准医疗器械注册情况见图5。(一)整体情况2020年,国家药监局批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3603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13.3%,进口医疗器械6246项,与2019年相比增加18%。按照注册品种区分,医疗器械6296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64%;体外诊断试剂3553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36%。按照注册形式区分,首次注册1572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16%;延续注册5526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56%;许可事项变更注册2751项,占全部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28%。注册形式比例情况见图6。(二)分项情况1.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情况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3603项。其中,医疗器械2306项,体外诊断试剂1297项。从注册形式看,首次注册1020项,占全部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28.3%,延续注册1823项,占全部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50.6%;许可事项变更注册760项,占全部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21.1%。注册形式分布情况见图7。2.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情况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3437项。其中,医疗器械注册1639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1798项。从注册形式看,首次注册307项,占全部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8.9%;延续注册2153项,占全部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62.6%;许可事项变更注册977项,占全部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28.5%。注册形式分布情况见图8。3.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情况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2809项。其中,医疗器械注册2351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458项。从注册形式看,首次注册245项,占全部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8.7%;延续注册1550项,占全部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55.2%;许可事项变更注册1014项,占全部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数量的36.1%。注册形式分布情况见图9。(三)首次注册项目月度审批情况2020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医疗器械首次注册1572项,月度审批情况见图10。图10 首次注册项目月度审批图(四)具体批准品种种类分析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除体外诊断试剂外,共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8个子目录的产品。注册数量前五位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无源植入器械、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医用成像器械和有源手术器械,与2019年相同。其中医用成像器械从2019年的67项,增加到2020年的80项,增加约20%。图11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品种排位图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除体外诊断试剂外,共涉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21个子目录的产品。注册数量前五位的进口医疗器械,主要是:口腔科器械、医用成像器械、无源植入器械、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眼科器械。其中,口腔科器械从2019年的57项,增加到2020年的66项,增加约15.8%。眼科器械取代临床检验器械,进入前五位。(五)进口医疗器械国别情况2020年,共有26个国家(地区)产品在我国获批上市,其中,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瑞士医疗器械在中国医疗器械进口产品首次注册数量排前5位,注册产品数量约占2020年进口产品首次注册总数量的72.3%,与2019年相比略有下降。从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分布看,共有17个省涉及有本省企业作为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其中上海市代理人代理的进口首次医疗器械数量最多,占全部进口医疗器械数量的64.9%。(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省份分析从2020年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情况看,相关注册人主要集中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其中,江苏、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是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数量排前五名的省份,占2020年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数量的63%,与2019年相比略有下降。四、创新医疗器械等产品注册审批情况2020年,国家药监局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继续做好相关产品的审查工作,共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197项,54项获准进入特别审查程序,收到优先申请22项,12项获准优先审批。从2014年至2020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99个创新医疗器械,其中,境内创新医疗器械涉及14个省的78家企业,进口创新医疗器械涉及2个国家的4个企业。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创新医疗器械获批产品数量和相应企业数量最多,约占全部已批准的99个创新医疗器械的81%。2020年,国家药监局共批准26个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上市。这些创新产品核心技术都有我国的发明专利权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产品主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介绍:(一)穿刺手术导航设备:该产品由主机、电磁发生器、导航软件组成,与特定电磁工具配套使用,用于成人肺及腹部实体器官穿刺手术的导航。该产品为国内首个用于成人肺及腹部软组织实体器官的穿刺手术导航设备,与常规CT引导方式相比,可提高穿刺准确率,减少进针次数和CT扫描次数,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该产品术前基于患者CT数据制定导航计划,术中利用电磁定位原理进行手术导航,已获得10项中国及美国发明专利授权。(二)冠脉血流储备分数计算软件:该产品基于冠状动脉CT血管影像,由安装光盘和加密锁组成,功能模块包括图像基本操作、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血管分割与重建、血管中心线提取、基于深度学习技术的血流储备分数计算。已获得1项发明专利,2项发明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该产品采用无创技术,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冠脉造影检查,避免不必要的介入手术,能够降低费用,缓解患者痛苦,并可用于早期诊断,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注册上市,国际仅有一款同品种产品在美国上市。本产品与国内外同品种产品相比,性能指标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三)人EGFR/KRAS/BRAF/HER2/ALK/ROS1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半导体测序法):该产品用于定性检测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经福尔马林固定的石蜡包埋(FFPE)组织样本中EGFR/KRAS/BRAF/HER2/ALK/ROS1基因突变。其中,EGFR基因19外显子缺失及L858R点突变用于吉非替尼片、盐酸埃克替尼片的伴随诊断检测;ALK基因融合用于克唑替尼胶囊的伴随诊断检测;其余19个突变位点为可检出、但未经伴随诊断验证的基因突变类型。该产品基于普通PCR平台结合了特异修饰引物和RingCap环介连接扩增技术,检测DNA/RNA样品中含有的突变基因。利用特异修饰引物对靶序列进行PCR扩增,与此同时,利用RingCap环介连接扩增技术对扩增产物进行末端修饰,连接特异性序列端,结合特别的PCR反应程序和RingCap酶的使用,在普通PCR平台上实现对样品DNA/RNA中目标序列进行用于高通量测序使用的文库构建,以达到对多基因多靶点突变进行准确检测。(四)胚胎植入前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试剂盒(半导体测序法):该产品建立了一种利用胚胎囊胚期细胞进行植入前染色体异常检测方法,采用了单细胞扩增技术,提高了测序结果的比对率、均
  • 950万!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采购化学试剂等试剂耗材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01-224111070041项目名称:化学试剂等试剂耗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5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项目概况: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拟采购2023年试剂耗材。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预算金额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新冠检测试剂约400万详见第五部分采购需求02仪器耗材约250万03化学试剂及常规耗材约200万04实验用气体约100万注:(1)各包兼投兼中。 (2)各包预算金额仅为本年度预估值,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供货周期:2023年01月01日-2023年12月31日(具体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准)。交货地点:北京市,招标人指定地点。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01月01日-2023年12月31日(具体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准)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的规定;2.投标人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向采购代理机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3.特殊要求:(1)第01包 品目01、02、03(核酸提取试剂盒)需具备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品目04、05、06、07需具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2)第03包、第04包投标人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涵盖招标目录涉及品目;(3)第04包投标人营业执照需具备气体相关经营内容。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1月03日 至 2023年01月13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方式:线上发售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首科大厦4层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有意向的投标人应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http://www.china-tender.com.cn免费注册, 注册完成后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进行购买。技术支持电话:400-680-8126。投标人先在中国通用招标网上填写招标文件购买申请,选择网银支付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标书款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发票网上申请领取(不提供纸质发票)。招标文件售价为300元,售后不退。注:1、每次购买文件申请系统生成的账号不同,请按照系统生成的账号进行付款,不要重复支付。2、付款金额必须与系统提示金额相同,否则将会被退回。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联系方式:范老师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联系方式:于心远、徐聪宇010-63348240、813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于心远电话:010-63348240
  • 国药试剂承担的试剂联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会议室进行了上海市科委组织召开了由国药集团化学试剂有限公司承担的“上海化学试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编号:14DZ0511800)验收会。验收专家组听取了联盟理事长、项目负责人、国药试剂副总经理顾小焱对联盟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地总结汇报,审阅了验收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向项目组进行了提问,项目组作了详细回答。 项目完成了包括技术、经济效益等考核指标。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有编制了上海化学试剂“十三五”发展规划;针对化学试剂产业联盟自身发展的特点,依托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研发化学试剂合成技术、除杂技术、检测技术和包装技术等共性关键技术;研制出仪器配套用试剂、标准对照品、高纯有机溶剂等科研用试剂产品,并有实现成果转化;超额完成了申请发明专利、发表学术论文、产品的技术标准的考核指标;项目执行期间联盟发展了新成员,推进化学试剂成果转化应用,加速产业发展,促成上海地区形成化学试剂产值的提高。 联盟组织架构及机制建设情况,修订了组织机构工作规则、经费管理等联盟制度;联盟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举办学术活动;开展了化学试剂贡献奖、新人奖与优秀硕博士人才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了在试剂攻关项目中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硕士和博士,形成人才联合培养机制。课题建立了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试剂研究与应用开发实验室、试剂中试产业化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项目经费管理方面评价了承担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能较好执行。 最后验收专家认为:该项目完成了计划任务书中所提出的考核指标,验收文档资料齐全,内容全面,联盟建设取得了较高的成效,符合验收要求,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参加项目验收会的联盟领导与秘书处代表有:顾小焱、詹家荣、马兰凤、陈维明、杜晓宁、刘征宙、胡岗、凌芳共8人。 试剂联盟秘书处2016-09-26
  • 国标法总氮试剂再放送!
    国标法总氮试剂再放送!哈希公司 新品特别版试剂试用活动返场名额20位,机会难得为继续满足大家的试用需求,我们将展开第二波国标法总氮试用活动!产品介绍产品名称:国标法总氮试剂产品货号:9780400实验原理: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符合标准:HJ636-2012测试量程:0.05-15.00mg/L相比传统总氮试剂,国标法总氮试剂具有以下优势:01覆盖范围更全面02检验过程更高效03检验方式更便捷申请条件已有紫外分光光度计(例如:哈希DR6000、DR5000等)已有哈希DRB200消解仪或其他消解仪本次活动,我们将从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中,抽取20名幸运儿,直接获得新国标总氮试剂的试用装。上期中奖者名单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填写试剂申请表,获得试用机会!END
  • 哈希国标法总氮试剂,水平到底如何?
    哈希国标法总氮试剂,水平到底如何?哈希公司 经过几轮试剂试用活动,我们收集到了许多用户关于总氮试剂的反馈。来看看大家都是怎么说的吧!共有71名同仁参加了我们新总氮试剂的试用活动,水质工作者深扎于祖国各处,为水质分析贡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首先我们来看下大家对新总氮试剂的便捷性的评价共计20名同仁,为新总氮试剂的便捷性打出了分数,五分为最高分,由高到低。最后新总氮试剂的便捷性得分为4.75分共计19位同仁为新总氮试剂的准确性打出了5分,1位同仁给出了4分,最后得分为4.95分在此次试用活动中,各位水质分析专家十分认可新总氮试剂在使用中的便捷性、准确性。针对国标法(HJ636-2012《水质总氮的测定》),哈希推出了新版总氮试剂。相比传统版本,新版具有以下优点:01操作更简便02测量更准确03安全性更高测量范围:0.05-15mg/L 光看别人的评论,不够过瘾?点击阅读原文,我们会随机抽取5名粉丝,发放总氮试剂试用装。百闻不如一试,动动手指,立即申请吧!END
  • 市监总局发布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行为,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工作体系,依法组织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审批,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负责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等的技术审评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其他专业技术机构,依职责承担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所需的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管理、分类界定、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制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一)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评审批;  (二)境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及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四)对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实施体外诊断试剂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临床急需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优先审批,对创新体外诊断试剂实行特别审批。鼓励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与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建立健全体外诊断试剂标准、技术指导原则等体系,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技术审评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导和服务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和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未经申请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专家等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或者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境外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事项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注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备案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备案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进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办理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备案,应当提交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未在申请人、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按照创新产品注册程序审批的体外诊断试剂,不需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备案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申请人、备案人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推进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监管科学研究,建立以技术审评为主导,核查、检验、监测与评价等为支撑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技术体系,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能力,提升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制度,明确沟通交流的形式和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在审评、核查、检验等过程中就重大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三章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第一节产品研制  第二十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考虑现有公认技术水平,确保产品所有已知和可预见的风险以及非预期影响最小化并可接受,保证产品在正常使用中受益大于风险。  第二十六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实验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应当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应当根据产品预期用途和技术特征开展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  非临床研究指在实验室条件下对体外诊断试剂进行的试验或者评价,包括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及制备、产品生产工艺、产品分析性能、阳性判断值或者参考区间、产品稳定性等的研究。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研制活动中产生的非临床证据。  第三十条 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过程中确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及方法应当与产品预期使用条件、目的相适应,研究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必要时,应当进行方法学验证、统计学分析。  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方可开展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进行一种包装规格产品的检验,检验用产品应当能够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提交的检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提供3个不同生产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试剂进行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标准品的制备和标定工作。  第二节临床评价  第三十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产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进行确认,以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南,明确开展临床试验的要求、临床试验报告的撰写要求等。  第三十七条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应当进行临床试验证明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符合如下情形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反应原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能够证明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应当通过对符合预期用途的临床样本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相关指南。  第三十九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是指申请人进行临床评价所形成的文件。  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以及相关数据等。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与同类已上市产品的对比分析、方法学比对数据、相关文献数据分析和经验数据分析等。  第四十条 同一注册申请包括不同包装规格时,可以只采用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评价用产品应当代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校准品、质控品单独申请注册不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第四十一条 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照规定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验开始前,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临床试验备案。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未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申办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相关严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问题时,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止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分别向所在地和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暂停或者终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申办者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对预期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开展临床评价时,申请人还应当进行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诊断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疾病的体外诊断试剂,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  第三节注册体系核查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原始资料。  第四十七条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进行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同时对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重点查阅设计开发过程相关记录,以及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记录。  提交自检报告的,应当对申请人、备案人或者受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料审查或者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本次申请注册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生产条件及工艺对比情况等,确定是否现场检查以及检查内容,避免重复检查。  第五十条 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对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开展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通知国家局审核查验中心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核查。  第四节  产品注册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完成支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准备后,提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在线注册申请等途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注册申请资料:  (一)产品风险分析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三)产品检验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以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受理后,需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  第五十三条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  申请人对补正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技术审评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资料。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终止技术审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向受理该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回注册申请及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  审评、核查、审批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五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证据表明注册申请资料可能虚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审评审批。经核实后,根据核实结论继续审查或者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对于拟作出不通过的审评结论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技术审评机构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请资料。技术审评机构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申请人。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第五十七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要求的,准予注册,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过核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说明书以附件形式发给申请人。对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五十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不通过,以及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  (三)注册申请资料虚假的;  (四)注册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注册申请资料内容与申请项目明显不符,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遗失、损毁的,注册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六十六条 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及批准后发生专利权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章特殊注册程序  第一节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六十七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且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时间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5年内;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第六十八条 申请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在产品基本定型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创新产品注册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于适用创新产品注册程序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承担相关技术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沟通,提供指导。
  • 哈希COD试剂试用活动开始了
    哈希COD试剂试用活动开始了哈希公司 COD 【200-15000mg/L】(2415925-CN) COD 【3-150mg/L】(2125825-CN) 已有紫外分光光度计(例如:哈希DR6000、DR5000等) 已有哈希DRB200消解仪或其他消解仪点击阅读原文立即申请,我们将从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者中,抽取5名幸运儿,直接获得哈希化学需氧量(COD)试剂的试用装。END
  • 哈希游离余氯、总余氯试剂试用
    上期COD试剂申请活动火爆非常,为此,我们额外增加了五个COD试剂试用名额!本期,试剂试用仍在火热进行中,继续关注哈希公司最新动态,哈希会陆续推出更多的试剂试用活动。申请条件立即申请!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前3位申请者,可直接获得申请的整盒试用试剂。另外,我们还将再从其余申请者中,随机抽取2位,给予试用。凡注册参与申请试用的第5位、第10位、第15位… 每隔5位申请者,都可获得幸运小礼品一份。预制试剂,将为您提供更加便捷可靠的水质测试方案点击申请https://www.wjx.top/jq/4399720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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