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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啶草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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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拟定肟草酮等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加拿大发出多项通报,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拟对杀虫剂肟草酮(Tralkoxydim)、甲酰胺磺隆(Foramsulfuron)、氟胺磺隆(triflusulfuron-methyl)和戊唑醇(Tebuconazole)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法规规定:肟草酮在黑麦和黑小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ppm 甲酰胺磺隆在爆米花玉米粒、带穗轴去皮甜玉米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ppm 氟胺磺隆在红甜菜根、红甜菜头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ppm 戊唑醇在大麦、燕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5ppm,在干大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8ppm.上述通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 内有福利!农药界三酮类除草剂领军产品-硝磺草酮实现连续化合成
    6月16日晚7点,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绿色创新合成、分离技术在农药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应用”技术交流会,将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直播大厅举行。欢迎您关注“康宁反应器技术“公众号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详情并报名参会!背景硝磺草酮(通用名:mesotrione;商品名:Callisto)是先正达成功开发的HPPD抑制剂类除草剂中的领军产品。硝磺草酮结构式硝磺草酮的常规合成方法是1,3-环己二酮和2-硝基-4-甲磺酰苯甲酰氯酯化后再重排反应制得。前人对该合成工艺做了很多优化工作,但大都是基于釜式基础上的改进。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成功地开发了全连续酯化-重排合成硝磺草酮的工艺,并实现了丙酮氰醇的无害化处理,总收率为90.5% ,纯度 99% 。该工艺实现了多步安全连续化反应,提高了酯化反应速度(20s vs.釜式3h)和总收率(较釜式提高3.9%)。本文将为您简单介绍相关内容。研究过程一. 从反应机理出发,分解研究内容从下图的反应机理可以推测:初始物料1,3-环己二酮经历酯化、重排后得到最终产物。图1. 反应机理作者重现了釜式工艺,也验证并认可上述反应机理。基于此,研究人员分步研究了酯化反应和重排反应连续化的可行性。二. 溶剂研究前人研究的釜式工艺中,大多溶剂不能完全溶解反应物或中间体。为了避免由于体系存在固体堵塞反应通道,作者首先对溶剂做了优化,重点研究了烯醇酯在各种溶剂中的溶解度以及不同溶剂对重排反应的效果和影响。经研究发现烯醇酯在乙腈中的溶解较高,且乙腈条件下酯化和重排的分离产率较高,因此选择乙腈作为连续流反应溶剂。三. 酯化反应连续化研究1. 酯化反应阶段釜式工艺问题:不安全,反应放热剧烈,有安全风险;时间长,反应物未完全溶解在溶剂中,且需要缓慢加入三乙胺,反应时间长(3 h);副反应,反应过程中产生不稳定中间体,易发生副反应;收率低,反应物转化率、收率较低。2. 连续流工艺,非常适合中间体不稳定的反应,具有以下优势:反应安全,传热效率提高,可以迅速移走反应过程中的热量,提高反应安全性;时间变短,精准控制物料,物料混合效率高,反应时间可大大缩短;减少副反应,可以精确控制反应温度,减少或消除副反应;收率提高,通过优化反应条件,使反应完全高效,提高收率。3. 连续酯化工艺流程图2.酯化连续流工艺如上图作者将2-硝基-4-甲磺酰苯甲酰氯溶解在乙腈中配成一股物料,在乙腈中加入1,3- 环己二酮和三乙胺配成另外一股物料,进行预冷/预热后,通过一个三通混合,注入管式反应器。在水浴中进行延迟循环后,将反应液收集在 -20 °C 的预冷容器中,用过量的乙腈搅拌淬灭反应。作者优化了反应条件,发现在酯化反应中停留时间是影响收率的关键因素,时间过长产物发生副反应的可能性增大,三乙胺需要过量。最终确定了反应温度为20℃,反应时间20 s。分离收率99%,纯度98.6%。四. 重排反应连续流工艺的研究1. 重排反应阶段釜式工艺的主要问题是酯化反应产物烯醇酯易发生副反应,由于釜式工艺温度很难精准控制导致副反应的发生。2. 连续流工艺可以精确控制反应条件,最大程度上减少副反应的发生。并且其相对密封的反应体系也有助于解决当前工业生产中的毒性试剂接触性安全问题。3. 连续重排反应工艺流程图3.重排连续流工艺如上图作者将烯醇酯、乙腈溶液和乙腈、三乙胺、丙酮氰醇溶液,经过管道进行预冷/预热后,通过T形接头注入管式反应器。在水浴中经过延迟反应,将反应液收集到-20 °C 的预冷容器中,用过量的乙腈搅拌淬灭反应。作者同样做了条件的优化,该重排过程中反应温度对收率的影响较大,最终选择反应温度为25 °C,停留时间为252min,收率为91.3% ,纯度为99.3% 五. 全连续工艺图4.全连续流程如图4所示,为了充分发挥连续流动反应的技术优势,研究人员设计了全连续流动酯化重排制备硝磺草酮的工艺。由于丙酮氰醇有毒性,需要进行处理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研究者参考文献选用次氯酸钠和丙酮氰醇反应。次氯酸钠溶液,经预冷/预热管道泵入带有反应混合物的管式反应器,40 °C下反应30min。酯化-重排和丙酮氰醇淬灭3步反应温度分别为20 °C、25 °C 和40 °C,停留时间分别为20s,252min,30min。表1.釜式工艺和连续流工艺对比综上采用连续流工艺发现:酯化反应时间和总反应时间显著减少。纯度和分离收率都有所提高。此外,还增加了丙酮氰醇的无害化处理。研究结果研究人员开发了一种连续合成硝磺草酮的新工艺;该方法提高了反应效率,减少了酯化后处理操作,降低了成本,减少了连续流工艺中重排副产物;此外,采用连续流工艺可以强化传热,避免操作人员过多接触丙酮氰醇,提高了工艺安全性;该工艺酯化收率为99% ,重排反应收率为91.3% ,纯度分别为98.6% 和99.3% 。酯化连续重排合成硝磺草酮的分离收率为90.5% ,纯度 99%。参考文献:Journal of Flow Chemistry 12, 197–205 (2022)编者语全连续合成一直是近几年农药先进工艺研究非常热门的话题,但是实现全连续的工业化生产的例子却凤毛麟角。康宁反应器无缝放大的特性有利于连续化生产的快速实现。同时连续化生产技术是一项综合的科学技术,离不开连续化合成、分离、提纯等生产工艺技术、PAT分析技术、专业技术培训等各个方面的进步与发展。更离不开企业在相关技术的投入与支持。为了让更多的农药企业了解连续合成工艺和分离技术的应用与进展,6月16日晚7点我们特邀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设计研究所所长姚克俭教授与康宁AFR项目经理周太炎先生,在线畅谈农药绿色工艺研究和自动化分离技术等话题!欢迎您点击阅读原文或拨打400-812-1766联系康宁反应器技术了解详情。
  • 华爱色谱参与起草的国家标准《电子特气 六氟丁二烯》发布
    由华爱色谱参与起草的国家标准GB/T 40417-2021《电子特气 六氟丁二烯》于2021年8月20日发布。这项标准规定了六氟丁二烯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的要求。适用于由工业六氟丁二烯提纯制备的电子级六氟丁二烯。爱色谱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参与了1项国际标准ISO19230-2020《Gas analysis-Sampling guidelines》,和近百项《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气相色谱生产和应用领域,华爱色谱拥有几十项专利技术,先后承担过国家创新基金、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成果转化等多项国家和上海市的科技项目,确立了华爱色谱在色谱分析行业内的地位。座落于黄浦江畔的生产车间,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的生产环境,2008年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拥有GC-9560系列实验室气相色谱仪、HA-9660在线式气相色谱仪、GC-9760便携式气相色谱仪三大系列,二十余种产品,可配备FID、TCD、FPD、PDD、PED、ZrO2等各种检测器。
  •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附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管理。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月26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药械组合产品申报途径,即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电子邮件:tianjx@cmde.org.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16号通告修订反馈意见”。  信 函: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37。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 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三、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四、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六、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修订和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部署,器械注册司于2020年9月委托器审中心在前期开展药械组合产品监管科学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16号通告修订稿。一、起草过程器审中心结合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受理、审评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前期调研、座谈收集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FDA、欧盟和日本),并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研究,起草完成了16号通告修订草案。器械注册司司务会研究并征求了有关司局及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稿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二、修订内容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产品申报途径、联合审评机制及部分产品管理属性等内容。与现行16号通告相比,修订内容见下表:表1 修订内容对比表条款原16号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原因1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无修订2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医疗器械注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下一步将研究起草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相关指导原则。3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报送该产品拟按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注册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详见“三、(二)”。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会同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成药械组合产品属性审定专家组,负责审定药械组合产品作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的属性,并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属性界定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删除与第三条内容整合。5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统一用词。6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删除详见“三、(三)”。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医疗器械部分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品部分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双方分别完成审评工作,并出具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详见“三、(四)”。8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明确举例产品的属性;明确已有界定结果的文件执行。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同时废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文号修改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一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中的药品范围。在产品实际申报过程中,经常遇到具有生物活性或者药理活性的成分与器械相组合的情况,该类活性成分通常不单独使用,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注册证书,也未收录在药典中。起草过程中,相关参与单位一致认为药械组合产品中添加的该类活性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范围。二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范围。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明确“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美国FDA组合产品涉及的范围较我国更宽泛,除了药品与器械结合为单一实体的情形外,对于组合包装或者指定配合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品与医疗器械仍可作为组合产品管理。考虑到对于非单一实体生产的组合产品如何监管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然沿用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的表述,暂不考虑扩大药械组合产品范围。(二)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2019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明确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职能部门调整为标管中心,并规定了属性界定的流程、时限、工作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等。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新修订法律法规精神,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申请属性界定的情形,考虑到存在部分产品尚未在我国批准上市、但属性明确的情形,以及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因此将16号通告中“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修订为“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以便申请人根据需求提出属性界定申请。(三)关于原产国上市证明16号通告规定“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在前期器审中心组织的座谈会中,有企业代表提出:一是某些进口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发挥药理等作用的物质在国外并不按药品管理,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上市证明;二是即便相应物质已有单独的药品上市,组合产品在生产时可能不会直接使用该药品,而是采用原料药,使用的复合生产工艺、加工助剂、用量、作用方式等也与其单独作为药品上市时发生了变化;三是药械组合产品若在原产国批准上市,也意味着组合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已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16号通告第六条有关表述,第二条中明确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申报,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申报,分别执行相应监管类别对原产国批准上市证明文件的要求即可。(四)关于联合审评近年来,申报注册产品中药械组合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当前药械组合产品联合审评机制尚存在一些问题,如注册申报资料在两个审评中心之间流转流程不够通畅,药械审评时限不一致,未建立联合沟通咨询机制等问题。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联合审评条款中增加了“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下一步器审中心将会同药审中心进一步研究优化联合审评机制。此外,对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器械注册司将组织研究起草相关指导原则;对于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相关要求,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研究论证。
  • 加拿大拟定杀虫剂吡氟禾草灵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加拿大发出通报(通报号为G/SPS/N/CAN/695),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拟定杀虫剂吡氟禾草灵(Fluazifop-butyl)的最大残留限量。限量规定:吡氟禾草灵在芦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3.0ppm 在胡萝卜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ppm 在花生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5ppm 在尖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ppm 在干洋葱头、大黄、甜薯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ppm 在棉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ppm 在未去纤维棉籽、澳洲坚果、绿咖啡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ppm 在山核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ppm。  目前该通报正在征求意见中。
  • 欧波同参与新标准修订,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参与新标准修订,赋能高质量发展——欧波同参与GBT30834《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评定和统计扫描电镜法》修订近日,GB/T 30834《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评定和统计 扫描电镜法》修订完成。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立足自身技术优势,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科技创新工作,赋能高质量发展,为钢铁行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国家标准《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评定和统计 扫描电镜法》 由TC183(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83SC1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相检验方法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主要起草单位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北京欧波同光学技术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中航试金石检测科技(大厂)有限公司、张家港联峰钢铁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安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综合考虑生产企业的能力和用户的利益,寻求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充分体现标准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合理性,专家们对国内外夹杂物分析技术的现状与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调研,同时广泛搜集相关标准和国内外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应用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归纳,在此基础上提出《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评定和统计 扫描电镜法》标准修订草案。标准修订的同时,欧波同自主研发的OTS钢铁夹杂物分析系统,根据修订的内容进行了升级,不仅能够满足新标准的先进检测方法和技术的合理性,而且还为扫描电镜法的钢铁夹杂物检测带来更多的实用功能。
  • 重磅!《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前期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财政部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zbzfcgf@163.com,并在主题里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22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国家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政府采购应当实现绩效目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预算绩效目标要求。使用企业国有资产或者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应当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防范长期运营风险。  第六条【采购组织形式及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  第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监督处罚信息等,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的除外。  第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参加人】政府采购参加人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以及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  本法所称其他采购实体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适用本法的其他采购实体及其具体采购范围,由国务院确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采购人或者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采购人。  第十三条【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供应商是指有意愿提供公共服务,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社会资本方。  第十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商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资质、资格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相关条件应当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以地域、所有制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宣告破产的   (二)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履行与采购人或者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不存在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承诺,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联合体及要求】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但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除外。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应当满足采购项目的全部要求,并在联合协议中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职责】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营利法人。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对于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和部门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和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对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归集所属预算单位需求,统一组织采购。  对于有同类需求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进行采购,提高效益。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二十条【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依照本法规定采购委托代理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等。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禁止事项】政府采购参加人不得以相互串通、行贿受贿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谋取中标、成交、入围或者非法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安全】政府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要求,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和数据管理等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竞争以外的方式和程序。  国家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  第二十五条【支持科技创新】政府采购应当支持应用科技创新,发挥政府采购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动创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份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退役军人企业等按规定需要扶持的供应商,可以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支持绿色发展】政府采购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执行国家相关绿色标准,推动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绿色产品和相关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应用。  第二十八条【政策执行措施】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订购首购等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措施落实。  采购人应当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纳入项目绩效目标,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和竞争范围选择、项目评审、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策统一性要求】政府采购政策应当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统一制定,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三十条【采购人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绩效目标要求、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共利益、防范采购风险。  第三十一条【采购需求确定依据】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其他要求。其中,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其他要求是指实现项目目标所需的技术、商务以外的要求。  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部门职责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可评判、可验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采购人可以采用市场公允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是不得通过特定指标或者技术路线指向特定供应商,妨碍公平竞争。  第三十二条【采购需求确定方法】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前,可以根据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需要,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通过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或者设计咨询等前期工作已明确的内容,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第三十三条【采购估算价值和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估算价值是采购合同的最大估计总价值。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历史成交情况估算采购价值。创新采购的估算价值应当包括创新产品各阶段的研发、生产、改造和后续采购成本。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估算价值额度内合理设置采购最高限价。  第三十四条【分类分包】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成本效益、促进有效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分类采购。因技术、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采购的,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适用的采购政策等,但是本法采购政策有规定的部分,应当分包或者单独列明需求要求。  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以解决方案为主要竞争内容的采购项目,遵循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技术复杂的大型装备,实验、检测等专用仪器设备,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等服务,创新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三十六条【选择竞争范围】政府采购应当促进有效竞争。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公开竞争或者有限竞争。采用有限竞争的,应当邀请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至少五家供应商参与竞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创新采购】采购人对重大研发项目可以采用创新采购。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明确拟采购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最高研发和创新产品购买成本以及最低质量标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收益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采购】采购人实施信息化项目,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委托专业力量完成方案设计,编制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对信息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进行专业分类或者分包采购。  对应用系统建设,应当优先采购市场已有的通用化产品,确需定制开发的,一般应当进行模块化开发,鼓励竞争,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源代码、技术文档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信息外包、云服务等涉及第三方平台服务采购的,可以签订最多不超过三年的服务合同,并明确业务迁移的技术服务标准和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购,包括涉及特许经营合作的采购以及不涉及特许经营的其他合作模式的采购。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完成项目规划、立项、供地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 根据项目预期收益、投资运营成本、投资回报和财政补贴等因素合理确定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最低产出要求,最低质量标准,最高服务收费等基本内容。通过有效竞争,鼓励市场主体提出减少政府支出责任、提高项目运行绩效的解决方案。  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应当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除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重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通货膨胀、需求减少等外部风险外,不得向政府部门转移融资、运营等商业风险。  第四十条【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前期工作情况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主要需求内容、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合同定价方式、履约验收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等。  采购人按照内控要求对采购实施计划开展内部审核,并按规定将相关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拟采购标的或者采购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估算价值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竞争范围的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应当以发布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竞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竞标供应商数量过多的。  有限竞争应当以竞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标。  本法所称竞标,包括招标方式中的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中的谈判响应、询价方式中的报价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的征集响应。  第四十三条【有限竞争的供应商邀请】实行公开竞争和有限竞争,采购人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购人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或者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五家以上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符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也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竞标邀请书。  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供应商参加竞标的,采购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随机抽取的供应商数量。  第四十四条【竞标供应商数量】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的,竞标供应商和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实行公开竞争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或者一家,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五条【采购文件要求】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包括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合同文本或者合同草案条款、评审方法、等标期等主要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采购文件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第四十六条【评审方法及适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  最低评审价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一般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招标中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大型工程或者混合采购,需要综合评价性价比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单方案谈判明确细化指标的,可以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最优质量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根据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成本等,对供应商报价或者评审得分进行修正。  第四十七条【评审因素及适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主要包括价格或者成本、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商务条件以及采购政策要求等。评审因素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可评判、可验证的指标相对应。  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第四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组成】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本法所称评审委员会,包括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谈判小组、询价方式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和评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评审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  第五十条【等标期】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复杂性和供应商准备竞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缩短等标期,但不得少于十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等标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五十一条【竞标保证金】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竞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  本法规定的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提交保证金的形式。  第五十二条【异常低价标识别与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有效报价的,应当要求其对报价合理性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竞标处理。  第五十三条【废标】在政府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标:  (一)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不足三家的,但本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依照本法确定。  第五十四条【采购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文件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估算价值、采购文件、竞标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估算价值、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选择的采购方式及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理由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评审专家选取方式   (七)废标的原因。  第五十五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  第二节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   (四)创新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框架协议采购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十七条【招标的适用情形】通过需求调查或者前期设计咨询,能够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需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其中,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含报价的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开标和评标。  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程序】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列明采购标的完整的需求标准,明确技术和商务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明确必要的供应商履约能力等要求。  (二)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密封或者加密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三)开标、评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立即开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定标。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竞争性谈判是指通过需求调查或者前期设计咨询,确定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和主要最低需求标准,需就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需要通过谈判细化解决方案,明确详细技术规格标准、服务具体要求或者其他商务指标的   (二)需要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通过谈判确定一种或者多种解决方案,并细化解决方案内容的。  前款所称解决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研发方案等。  第六十条【竞争性谈判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并制定谈判文件。除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外,谈判文件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主要最低需求标准 主要评审因素和权重 谈判内容,包括已确定解决方案但是需要细化的指标和需要明确的评审、验收标准,或者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各部分内容和相应的评审、验收标准等 减少供应商的规则和标准等。  (二)邀请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三)谈判。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按照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分为单方案谈判和多方案谈判。  按单方案谈判的,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明确的主要内容和权重开展谈判,最终形成完整、细化、明确的采购需求与评审规则,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简化流程,确定谈判过程及时间安排、供应商响应时间等,但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一日。  按多方案谈判的,谈判小组可以就需谈判的内容整体或者分部分开展谈判,明确供应商解决方案所有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的指标,或者提出解决方案调整建议。谈判结束后,应当将最终确定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以及细化的评审规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尚在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三日。  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按照约定规则减少供应商数量。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按照评审规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统一评审,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对方案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一条【谈判要求】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和其他要求,并相应调整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改变谈判文件中的最低需求标准、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小组应当客观清晰地记录谈判过程,形成书面文件,详细记载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出的建议或者解决方案,讨论过程、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供应商的淘汰理由,各轮谈判中采购需求变动情况等。  第六十二条【询价的适用情形】询价是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   (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  适用询价方式的采购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询价程序】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询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邀请供应商参加报价,并向其提供询价文件。  (二)报价。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等标期内进行报价。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可以采用电子反拍程序实施。  第六十四条【创新采购的适用情形】创新采购是根据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有关要求,对市场已有产品不能满足部门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   (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第六十五条【创新采购程序】创新采购按照研发过程分阶段进行,分为订购和首购两阶段:  订购阶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概念交流。采购人组成谈判小组,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讨论交流,形成谈判文件,并向所有参与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应当主要包括创新产品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或者绩效目标 项目研发以及购买创新产品的最高费用、最低质量和服务标准、交付时间 减少供应商规则 研发中期谈判约定 响应文件要求和响应时间等。  (二)研发竞争谈判。谈判小组按竞争性谈判的规定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细化研发方案,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至少三个研发供应商并分别签订研发合同。  (三)研发中期谈判。研发中期谈判是采购人与供应商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时间、标志性成果、成本补偿范围和限额等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应在每一阶段开始前完成。约定期限到期后,供应商应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据此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供应商未按照约定完成阶段性成果目标的,研发合同终止。  (四)创新产品试用及评审。研发期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要求提交创新产品样品或者完整的解决方案等研究成果。采购人组织对创新产品进行试用或者基础设施改造和项目试运行验收。采购人对通过验收的创新产品,应当支付全部研发、试制或者改造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最终评审规则,确定性价比最优的创新产品为首购产品。  首购阶段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与首购产品供应商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创新产品购买合同。合同有效期内,因技术改进、服务升级需要调整费用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论证可推广使用的,可以以首购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向其他采购人推广应用。  第六十六条【研发合同内容和期限】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研发合同应当包括项目研发以及购买创新产品的最高费用、成本补偿最高金额,最低质量和服务标准、交付时间,最终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和权重等基本内容,并明确知识产权的处理原则、研发中期谈判时间和供应商淘汰标准等。  研发和创新产品试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研发最高费用。  研发合同期限包括创新产品试制、改造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属于特别重大创新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自然人提供服务,或者采购艺术作品、特定的文艺表演,或者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因清算、破产或者拍卖等,仅在短时间内出现的特别有利条件下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第六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协商确定采购项目质量、数量、成交价格,以及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合同条件。  第六十九条【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情形】采购人对小额零星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明确采购标的的技术、商务要求。根据框架协议授予的采购合同不得对该框架协议规定的条款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条【框架协议采购程序】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入围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封闭式或者开放式框架协议。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根据框架协议约定,采用直接选定、轮候或者竞争的方式,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选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七十一条【合同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但是创新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适用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相关领域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合同定价方式】政府采购合同采取以下合同定价方式:  (一)固定价格。本法所称固定价格,是指合同订立时已经确定合同价格,非由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变更的定价方式。对于采购时可以准确估算采购成本的情形,采购人应当选择固定价格的合同定价方式。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能够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总价的定价方式 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无法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变化、物价调整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不进行调整显失公平的,应当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和方法。合同当事人不得通过调整合同价格规避竞争。  (二)成本补偿。本法所称成本补偿,是指合同订立时无法确定价款,需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够确定的定价方式。对于合同履行中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法准确估算采购成本,且无法适用任何固定价格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供应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可列支成本确定合同价格,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价。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按照成本比例支付酬金。  有技术创新、节约资源和提前交付能够更好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形的,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绩效激励条款,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或者资金节约率等支付合同价款。  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当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创新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固定价格、成本补偿与绩效激励相结合的组合定价方式。  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等一般条款,并根据采购需求和内容设置具体条款。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合同条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应当明确项目资产权属、风险分担、项目运营责任和回报、绩效考核标准、临时接管、直接介入以及合同变更、中止、解除情形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合同的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  第七十五条【合同签订时间】采购人与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  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合同签订依据】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或者框架协议文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供应商的竞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合同中应当明确验收标准,并且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竞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七十七条【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转包禁止与合同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采购文件明确规定采购项目允许分包,且竞标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没有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采购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百分之十。  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履约担保的相关权利。合同履行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八十条【追加相同采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十一条【合同变更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本法第八十二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长期合同的变更】期限较长的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一)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情形、需要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变更程序,并在采购合同中载明的   (二)出现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不可预见的情形,拟增加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的。  第八十三条【验收主体】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根据采购合同确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质量检验的,采购人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就项目运营情况开展年度审计,并根据验收方案中的分期考核要求分期验收。  第八十四条【验收小组组成】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要求组成验收小组,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当分开。  对于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  第八十五条【验收报告】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报告应当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资金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七条【供应商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入围结果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八十八条【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八十九条【供应商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就质疑事项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九十条【投诉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政府采购参加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以及需要有关政府采购参加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九十一条【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九十二条【对投诉处理的救济】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政府采购争议。  第九十三条【司法救济】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供应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购争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终止投诉处理。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九十五条【防范利益冲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预算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九十六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九十七条【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 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十八条【对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九十九条【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政策的情况,履约守信情况,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采购效率、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一百条【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及履约守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且将监督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一条【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执行本法情况,应经专项审计后纳入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政府采购参加人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一百零三条【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参加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监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第一百零五条【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采购人责任】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执行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定的   (二)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   (四)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合同定价方式,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采购程序的   (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七)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八)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九)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十)违反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十一)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答复的   (十二)违法改变中标、成交、入围结果,或者中标、成交、入围通知书发出后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不与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的   (十三)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的   (十五)未依法妥善保存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或者违法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文件资料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争议处理、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十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二十)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百零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   (五)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答复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十)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一百零九条【集中采购机构的特别责任】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的   (二)将受委托的采购项目转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但与其他集中采购机构联合采购的除外   (三)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一百一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依法回避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三)与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相互串通的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的采购项目情况的。  采购人自行评审的,其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视同前款规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一条【供应商一般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入围的   (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在法定或者约定期限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的   (三)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供应商严重违法责任】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入围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参加人员相互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入围无效。政府采购货物的制造商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情形】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没有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征集入围供应商或者确定成交供应商阶段出现前款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恶意投诉】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进行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事责任】政府采购参加人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府采购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的问题】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一百二十条【紧急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军事采购问题】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实施具体步骤和办法的制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日、工作日和最后一日的计算方式】本法规定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法的施行时间】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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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聚同合作山东省农科院,成功交付低温恒温水浴槽上月,杭州聚同电子有限公司主推的低温恒温水浴槽成功交付于山东省农科院使用。山东省农科院主要研究领域涵盖了山东乃至黄淮海区域农业发展所需的粮经作物、果树、蔬菜、畜禽、蚕桑、土肥、植保、检测、原子能农业应用、农业微生物、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50余个学科。此次交付的低温恒温水浴槽外壳采用镜面防老化静电喷漆技术,内胆、台面均为不锈钢,清洁卫生,美观耐腐蚀;温控仪表采用大液晶屏幕中英文对照显示,数据清晰,操作简便;内置进口压缩机,制冷系统具有过热、过电流多重保护装置,不仅可以内部循环,而且可以把槽内恒温液体外引,建立第二恒温场。该机为立式外型,体型小巧,自带脚轮,移动方便,可在不同实验场合使用。
  • 加拿大拟修订小麦炔草酯最大残留限量
    据加拿大卫生部消息,7月18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MRL2013-51号通报,有害生物管理局提议修订炔草酯(Clodinafop-propargyl)在小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不超过0.02 MRL(ppm)。  炔草酯属芳氧苯氧丙酸类除草剂,能有效抑制类酯的生物合成为乙酰辅敏A羟化酶抑制剂,本品在土壤中很快降解为游离酸苯基和吡啶部分进入土壤。本品能防治小麦田鼠尾看麦娘、燕麦草、黑麦草、普通早熟禾狗尾草等禾本科杂草。实验表明,该农药流失到环境中,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有时甚至造成极其危险的后果:1.污染大气、水环境,造成土壤板结 2.增强病菌、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 3.杀伤有益生物,极易致使野生生物和畜禽中毒。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认真学习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MRL2013-51号最新通报,密切关注进口国质量标准及监管动态,并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工作。二是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切勿贪图便宜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原料,埋下质量隐患 产品出口时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三是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控制炔草酯等高毒高污染农药在实际生产中的用量,从源头杜绝超标现象的产生,尽量化解出口安全隐患。四是相关出口企业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寻求技术和信息支持,共同探索低毒低残留的替代性农药。
  • ECHA开展有关环草啶和硼酸的新统一分类和标签公众意见征询
    2013年5月14日消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邀请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环草啶(lenacil)和硼酸(boric acid)的统一分类和标签(harmonised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CLH)新提案的评论意见。公众咨询为期45天,将于2013年6月28日结束。  有关环草啶的CLH提案由比利时提交。环草啶是一种除草剂,目前并没有统一分类和标签。卷宗提交者计划对该物质的环境危害进行分类。  有关硼酸的CLH提案由波兰提交。硼酸已有统一分类,卷宗提交者拟议修订生殖毒性分类,即移除生育影响分类,降低发育毒性分类。ECHA提醒相关方正在进行的有关其他两种硼酸盐的公众咨询(截至6月14日),卷宗提交者(荷兰)拟议为其发育和生殖毒性制定比硼酸更为严格的分类。  在45天的咨询阶段,收到的评议意见将会定期公布在ECHA网站上。  表格一 拟议的统一分类和标签以及物质使用范例。物质名称EC号CAS号拟议统一分类和标签使用范例环草啶(ISO);3-环己基-1,5,6,7-四氢环戊嘧啶-2,4-(3H)二酮218-499-02164-08-1对水生环境有危害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未分类作为一种除草剂硼酸233-139-210043-35-3生殖毒性硼酸被用于许多行业和专业应用,被添加在消费品中。硼酸在杀菌剂中被用作活性物质,被添加到化肥中被用作一种植物微量元素。  *请注意使用信息不会影响分类和标签,这完全基于一种物质的内在属性。使用范例是从CLH报告中复制而来。
  • 波通公司更新全球近红外饲草曲线
    波通公司提供新的全球DA7200型近红外分析系统适用的饲草曲线,包括可提供新鲜饲草和干饲草质量参数的所有全部营养概况的曲线。只需要6秒钟,再加上新的曲线,DA7200饲草分析时可带来更多的优势。与其他近红外仪器相比,DA 7200无需样品制备既可分析样品,曲线是以全球几千种饲草样品的数据为基础建立的,可分析新鲜饲草和干/研磨饲草,两种状态的饲草都能提供准确的结果。6秒钟的快速分析提高了客户实验室分析能力和效率,样品越多,分析得越快越准确。另外,波通公司的饲料曲线包适用于饲料分析实验室或饲料加工厂对谷物、饲料和饲草的分析。
  • 草甘膦等多种农药国标即将正式实施(附检测指标)
    p 随着农药行业的革新不断深化,行业内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不断发布实施,其中吡蚜酮、草甘膦、2甲4氯、异丙甲草胺、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等原药/制剂的相关国标最近相继更新或发布,引起了农药企业的关注。 /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草甘膦/strong/span/pp 标准名称:草甘膦原药/pp(1) 标准号:GB/T 12686-2017/pp(2) 代替标准号:GB/T 12686-2004/pp(3) 外观:白色粉末/pp(4) 控制项目指标:/pp style="text-align: left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a77cb691-8374-429f-b463-bcce0d014f74.jpg" title="草甘膦.jpg"/ br/ 与旧标准相比,新的标准主要在甲醛质量分数范围上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不大于0.8g/kg变为不大于1.2g/kg。针对这一调整草甘膦标准起草人之一陈根良介绍,此次将甲醛质量分数提升原因有二。其一,目前国内草甘膦工业生产路线主要分两种:甘氨酸法和亚氨基二乙酸(IDA)法,前者生产过程中甲醛产生较后者的少,但随着运用IDA法生产的企业增多,国家希望将这块的标准限制提高一点,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其二,由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中制定的标准提到草甘膦中甲醛质量分数需控制在1.3*X以内(X=草甘膦质量分数),若草甘膦质量分数为0.95则甲醛最高不超过1.235g/kg,此次修订也是为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br/(5) 标准实施时间:2018-07-01br//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异丙甲草胺/strong/span/pp 标准名称:异丙甲草胺原药/pp(1) 标准号:GB/T 35667-2017/pp(2) 代替标准号:首次发布/pp(3) 外观:无色至淡棕黄色油状液体/pp(4) 控制项目指标:/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44b7fb9e-b57d-471c-8fcb-1b72455debb4.jpg" title="异丙.jpg"//pp(5) 标准实施时间:2018-07-01/pp另外,除了异丙甲草胺原药外,异丙甲草胺乳油国家标准GB/T 35666-2017也已经发布,该标准包括960g/L和720g/L两个含量规格。 /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2甲4氯/strong/span/pp 标准名称:2甲4氯原药/pp(1) 标准号:GB/T 35668-2017/pp(2) 代替标准号:首次发布/pp(3) 外观:白色或类白色粉末/pp(4) 控制项目指标:/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7f2dd932-5876-4ec2-a1ee-810492cf7169.jpg" title="2甲4氯.jpg"//pp(5) 标准实施时间:2018-07-01/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吡蚜酮/strong/span/pp 标准名称:吡蚜酮原药/pp(1) 标准号:GB/T 34156-2017/pp(2) 代替标准号:首次发布/pp(3) 外观:白色或灰白色粉末/pp(4) 控制项目指标:/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feee4c5e-f963-4ea7-a54b-a016331577d4.jpg" title="吡蚜酮.jpg"//pp(5) 标准实施时间:2018-04-01br/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吡蚜酮水分散粒剂 /strong/span/pp 标准名称:吡蚜酮水分散粒剂/pp(1) 标准号:GB/T 35670-2017/pp(2) 代替标准号:首次发布/pp(3) 外观:由符合标准的吡蚜酮原药和适宜的助剂和填料加工制成,应干燥的,能自由流动,基本无粉尘,无可见的外来杂质和硬块。/pp(4) 控制项目指标:/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3bd1358e-2153-40ce-962e-50ffaeb6562a.jpg" title="吡蚜酮水.jpg"//pp(5) 标准实施时间:2018-07-01br//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吡蚜酮可湿性粉剂/strong/span/pp(1) 标准名称:吡蚜酮可湿性粉剂/pp(2) 替代标准:首次发布/pp(3) 标准号:GB/T 35669-2017/pp(4) 外观:本品由符合标准的吡蚜酮原药与适宜的助剂和填料加工制成,为均匀的疏松粉末,不应有团块。/pp(5) 控制项目指标:b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afd214c2-d10a-4b00-9cda-d1a1d59722cf.jpg" title="吡蚜酮可.jpg"/(6)标准实施时间:2018-07-01 /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strong/span/pp 标准名称: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原药/pp(1) 标准号:GB/T35672-2017/pp(2) 替代标准:首次发布/pp(3) 外观:白色至淡黄色固体/pp(4) 控制项目指标:/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9a46a170-0874-4374-bb75-29431977fa0c.jpg" title="氯氟、.jpg"//pp(5) 标准实施时间:2018-07-01br/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 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乳油/strong/spanstrong /strong/pp 标准名称: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乳油/pp(1) 标准号:GB/T 35671-2017/pp(2) 替代标准:首次发布/pp(3) 外观:由符合标准的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原药制成,为稳定的均相液体,无可见的悬浮物和沉积物。/pp(4) 控制项目指标:/pp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3f625b18-86c7-4769-9fc9-6556fa4a3a09.jpg" title="氯氟2.jpg"//pp(5) 标准实施时间:2018-07-01/p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欧盟通报家用滚筒干衣机ErP生态设计与能源标识条例草案
    2011年7月20日,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布了第G/TBT/N/EEC/385和G/TBT/N/EEC/386号WTO/TBT通报,通报滚筒干衣机ErP生态设计以及能源标识实施条例草案。  1.G/TBT/N/EEC/385  通报的条例草案规定了ErP指令(2009/125/EC)下家用滚筒干衣机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能源性能、凝结效率和信息要求。  生态设计要求分为通用生态设计要求和特殊生态设计要求。通用生态设计要求规定了“标准棉织物程序”以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特殊生态设计要求规定:  l 从条例生效后1年开始:EEI85,凝结效率?60%   l 从条例生效后5年开始:EEI76,凝结效率?70%。  l 能源效率指数(EEI)和凝结效率的计算方法在条例草案的附录II中规定。  详细草案请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EEC/11_2331_00_e.pdf。  2.G/TBT/N/EEC/386  通报的条例草案规定了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2010/30/EU)下家用电和燃气滚筒干衣机能源标识和产品信息要求。滚筒式干衣机的能源标识如下图所示,分为排气型(Air-Vented)、冷凝式、燃气式三种。能源标识给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凝结效率等级、年耗电量、干衣机的类型、标准周期的时间、额定容量、噪声值等信息。  条例草案附录VI给出了能效等级以及凝结效率等级:滚筒干衣机的能效等级能效等级能效指数(EEI)A+++EEI<35A++35≤EEI<43A+43≤EEI<53A53≤EEI<65B65≤EEI<76C76≤EEI<85DEEI≤85滚筒干衣机的凝结效率等级凝结效率等级权重凝结效率ACt>90B80<Ct≤90C70<Ct≤80D60<Ct≤70E50<Ct≤60F40<Ct≤50GCt≤40详细草案请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EEC/11_2332_00_e.pdf。
  • ACCC邀请公众对新的自愿性儿童睡衣标准草案进行评议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消息,澳大利亚标准局于近日公布了修订版儿童睡衣自愿性标准AS/NZS 1249草案,并征求公众的评议意见。该草案已通过澳大利亚标准局网站公布,请直接向澳大利亚标准局提交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  修订版标准的显著变化包括:  引入可燃性测试评估织物的熔化/滴落风险  简化和精简剪裁的要求  从标准中排除许多一体化款式  修改标签要求  包括相关利益团体和标准委员会成员的公众协商会议计划在悉尼和墨尔本召开。  【原标题】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邀请公众对新的自愿性儿童睡衣标准草案进行评议
  • 韩国修订纺织品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通告草案
    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修订纺织品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通告草案(G/TBT/N/KOR/336)。  为确保婴幼儿和儿童的安全,防止有毒物质或火灾对其造成危害,韩国提出了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修正提案,修订内容如下:  限制纺织品中为拦截电磁波而使用的重金属镍   要求在易燃材料制作的婴幼儿/儿童睡衣上标示警示语   在儿童用品的包袋上限制使用邻苯二甲酸盐(酯)增塑剂。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为2012年9月或稍后。
  • 同田生物中标青岛烟草所高速逆流色谱仪项目
    同田生物在农业部烟草类作物质量控制重点开放实验室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CEIECZB02-09-04)招标中,中标一套高速逆流色谱仪,今年类似这样的中标还有多次。上海同田生物是全球唯一一家专注于高速逆流色谱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高科技产业公司。作为多分离柱高速逆流色谱仪国家新型专利的拥有者,高速逆流色谱领域的行业领导者,公司研制并批量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BE系列新型多分离柱高速逆流色谱仪,占据中国逆流色谱90%的市场份额。此次中标,更是市场对同田生物在高速逆流色谱领域技术领先的认可。高速逆流色谱仪 详细信息 http://www.tautobiotech.com/Products_06.htm 一 主要指标: 双通道泵,可梯度洗脱,体系平衡快,提供在线检测,全自动收集; 三分离柱设计,双六通阀设计,配套自动收集器; 二 技术参数 电 源: 220V ± 20V 50 ± 0.5HZ   主机功率: 200 W 主机容量: 260ml         进样体积:20ml 主机尺寸:563× 638× 368mm 转速范围:0-1000 转/分     分离转速:700-900 转/分(无级变频调速) 流速范围:0.1-30ml/min      分离流速:1.5-2.0ml/min; 压力:0-2MPa 紫外检测器波长:使用汞灯 - 滤光片选择 254 、 280nm( 随机供应 ) 多种滤光片可选: 313 、 365 、 405 、 436 、 546nm( 选购 ) 温控模块(接循环水浴):温度调控范围 15 ~ 40 ℃,精度 0.5 ℃ ,温控循环液量 1 ~ 10 L /min同田生物--分离纯化行业专家!
  •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儿童产品的第三方实验室认证规则草案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公布一份拟议草案法案,为儿童产品授权测试的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实验室提出了新要求,以支持《消费品安全法案》第十四节(a)(2)规定的认证要求,草案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2节(a)修订。拟议法规将建立关于第三方实验室的一般性要求,包括CPSC实验室认可验收的要求和程序等。CPSC称,这些要求将与委员会自2008年8月起使用的规章相似。草案还描述了实验室如何自愿中断与CPSC的合作关系,为暂停和/或撤除CPSC实验室认证建立了相关程序。  根据儿童产品安全法规,儿童产品制造商或商标持有人必须发布基于第三方测试的证明,并在CPSC发布关于儿童产品法规或标准要求通知后的90天后方可实行。据悉,CPSC已为一系列产品和风险公布了此类通知,包括含铅涂料、儿童产品中的铅、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全尺寸婴儿床、非全尺寸婴儿床、奶嘴、含小部件产品、儿童金属珠宝中的铅、潜水棒和类似物品、响铃、自行车、自行车头盔、双层床、婴儿床、电子玩具、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电子产品、叮当球、婴儿沐浴椅、学步车、青少年全地形车、玩具、可燃性地毯和垫毯、乙烯基塑料薄膜、床垫、垫子、服装和儿童睡衣等。  CPSC预计将于4月1日对拟议草案进行投票。若法规通过,将公布于《联邦纪事》之上,有意者可在公布之日起75日内对此发布评论意见。
  • 药典委:远志(远志)配方颗粒等4个标准草案(修订草案)公示
    8月31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4则标准公示通知,分别为远志配方颗粒标准、泽泻配方颗粒标准、山楂配方颗粒标准和苍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期均为1个月。详情如下: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11。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6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鉴别】项下薄层色谱检视条件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8。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对照药材参照物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6。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修订内容为删除特征峰指认,以及分子式勘误,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张雪,祁进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电子邮箱:zhangxue@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 附件: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公布
    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科技部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科学技术部网站(网址:http://www.most.gov.cn),浏览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l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征求意见&rdquo 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jzh@chinalaw.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附件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美国修订烟草产品进口商许可证规例
    美国财政部酒、烟税收与贸易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TTB)决定暂时修订关于烟草产品进口和加工许可的规定,决定将新的许可有效时间从3年延长到5年。  TTB认为基于过去十年里在进口商许可方面的管理和执行经验,该举动能帮助机构提高管理效率,减轻行业负担,但仍符合有时间限制的许可的目的。该临时性规则做了一些技术修订,比如修改了“烟草产品制造商”的定义,以反映近期法律上的变化,修改了大雪茄的销售价格的参考材料,将发布于先前TTB临时规则上的说明包括了进去。最后,临时规则还整合和重新发布了有关烟草产品进口商许可要求的TTB法规,降低烟草产品、卷烟纸和烟管的制造和标记要求。规则将于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36日期间生效。
  • 2015最新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随着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15年12月9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pp  草案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虽然草案保留了现行条例的框架结构,但是内容更丰富、规定更具体、监管更严格,篇幅也由原来的十章64条8000余字扩充至十章200条33000余字。/pp  strong监管范围更为全面/strong/ppstrong  保健品、婴幼儿配方产品等特殊食品纳入监管/strong/pp  草案将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婴幼儿配方产品(统称“特殊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作为一节,在其备案/注册、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pp  根据草案规定,实行注册管理的特殊食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 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特殊食品应当设专柜或专区销售,不得与药品或普通食品混放。此外,草案规定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同一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号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同一商标,这意味着贴牌生产将不再可行。如最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保留该规定,可能会引起保健品行业的重新洗牌。/pp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方面,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销售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动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原则上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限制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草案还专门规定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依法注册。/pp  strong首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strong/pp  与新《食品安全法》相呼应,草案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食药监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应与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草案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提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义务 的具体要求也作出了规定。/pp  草案还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与操作流程,明确了网络食品也要接受食药监部门的常规抽检,违法操作的第三方平台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pp  strong跨境电商也应遵守相关规定/strong/pp  草案首次明确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口的食品也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亦即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将会有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出台。/pp  strong监管手段更为多样/strong/ppstrong  食品安全检查体系更完善/strong/pp  草案明确了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县级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并新增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pp  strong新增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strong/pp  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条件,确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委托开展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应当从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中选取。此举将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pp  strong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制度/strong/pp  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分别明确了直接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报告的流程等。/pp  strong监管要求更为严格/strong/ppstrong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的要求/strong/pp  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及依法需要取得资质的情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比如专门从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以电话、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pp  strong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要求/strong/pp  草案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应当有记录,保证贮存、运输过程可追溯 委托生产、贮存、运输食品的双方,对外承包食堂的单位与承包方之间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等。此外,草案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pp  strong对食品进出口的要求/strong/pp  草案强化了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应向社会公开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公众免费查询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特殊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条例规定取得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pp  strong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strong/pp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这体现了通过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证券发行等信用体系相衔接,从而制约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精神。/pp  strong法律责任更为细化/strong/pp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较现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扩充,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裁量标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于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草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政府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明晰了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职责分配,同时更加明确了食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各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草案还突破了多个“首次”规定,尤其是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以及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食品都应属于被监管的范畴。此举措堵住了目前许多通过网络交易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途径进口到国内、但却未履行中国食品相关手续的进口食品的非法入境,能够有效减少国内进口食品无相关审批文件、无中文标签标识、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情况。/ppbr//p
  • 欧盟拟修订农药吡嗪酮的最高残留限量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节,德国收到北莱茵州农业协会(Landwirtschaftskammer NRW)关于修订农药吡嗪酮(pymetrozine)在菠菜、马齿苋和甜菜叶(食用)中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申请。德国依据No 396/2005法规第8节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草案,并于2010年6月7日提交欧盟委员会,同时转寄欧盟食品安全局。修订详情和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意见如下:商品现行MRL值(mg/kg)拟修订后的MRL值(mg/kg)意见菠菜0.02*0.4对提议的MRL值的证据充分,不会对消费者构成风险。马齿苋0.02*0.4甜菜叶(食用)0.02*0.4 *指MRL值设定为检测限。
  • 欧委会发布EN71-1:2011/A2修订的起草标准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玩具标准EN71-1:2011/A2修订的起草并征求公众意见,这份起草的修订版A2主要修订了欧洲玩具标准中的声音要求,如果被批准,该修订版A2将取代现行欧洲标准EN71-1:2011。  修改的内容如下:  1.修改取代了以下定义:  近耳玩具  手持玩具  摇铃  挤压玩具  桌面或地面玩具  2.引入了以下新定义:  儿童驱动玩具  设计用于发声的口动玩具  拖拉玩具  声音驱动玩具  自动驱动玩具  发射声压级  均时声压级  3.要求中的主要更变:  引入了声音类别1到声音类别4的概念,且修订了要求与测试方法,修订后声压级要求的概述如下表:玩具类型50厘米处的LpA50厘米处的LpCpeak自由空地中的LpA自有空地中的LpCpeak1) 近耳玩具60 dB110 dB 2) 容易与近耳玩具混淆的玩具60 dB110 dB 3) 类别1玩具80 dB110 dB 4) 类别2玩具85 dB110 dB 5) 类别3玩具90 dB110 dB 6) 头罩/耳机玩具 85 dB135 dB7) 类别4玩具90 dB125 dB
  • 蜂蜜标准修订草案出台
    在1月8日《蜂蜜》国家标准修订研讨会后,蜂蜜标准修订草案的第一稿,已于近期发给全国蜂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成员征求意见。  据悉,与GB 18796-2005版标准比较,修订草案第一稿主要有以下改动:将蜂蜜的定义改写为: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带回巢房中储存,并加入自身分泌的特殊物质进行转化沉积,脱水致成熟的天然甜物质。  取消了产品等级的划分。  水分含量改为:荔枝蜂蜜、龙眼蜂蜜、柑橘蜂蜜、鹅掌柴蜂蜜、乌桕蜂蜜≤23%,其他品种≤20%.  安全卫生要求简化为:应符合GB 14963要求。  真实性要求简化为:不得添加或混入除蜂蜜以外的其他物质。  相应的试验方法细化为:四碳植物糖采用GB/T18932.1规定的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附录A要求。按该标准7.1.2操作,若受试样品无蛋白质析出,亦判定为掺有四碳植物糖。  淀粉糖浆采用GB/T18932.2或GB/T21533规定的方法,试验结果应为阴性。若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判定为掺有淀粉糖浆。  β-呋喃果糖苷酶采用SN××××规定的方法,试验结果应为阴性。若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判定为掺有淀粉糖浆。  其它添加物采用相应的标准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为阴性。
  • 黄洁夫:“烟草院士”当选不利控烟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昨日表示,相信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郑州烟草研究院副院长谢剑平是一个“好的科学家”。  同时,他说,如果自己是这名科学家,“一定会为国家荣誉,自动退出去做其他题目”。  去年,郑州烟草研究院副院长谢剑平因其“降焦减害”的科研成果申报中国工程院院士并最终当选。  黄洁夫委员称,评上院士是科学家个人的权利和人生追求,他相信这名科学家是“好的科学家”,并且经过了相关程序评估。  针对这名科学家申报院士的依据“降焦(降低烟草中的焦油含量)来减少烟草危害取得了重大成果,使得烟草销量大大增加,这对烟草行业是有贡献的”,黄洁夫援引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一万多篇研究论文的观点说,“降焦是不能够减少烟草的危害的,所谓通过降焦来减少烟草的危害,是烟草行业的一个陷阱”。  黄洁夫表示,工程院院士是一个学术荣誉,但如果以“降焦”为由选他为工程院院士,会对中国控烟形象在国际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虽然一再强调不要伤害这个科学家,但黄洁夫也坦言,如果自己是这名科学家,“一定会为了国家荣誉,为了中国控烟的形势和好的国际形象,会自动退出去做其他题目”。黄洁夫表示,“做不做院士没关系,可是能不能维护国家荣誉,是一辈子的事情。”  【谈医疗改革】  只破“以药养医”医院“进退两难”  黄洁夫委员认为,我国医改已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改革的难点是公立医院改革,现尚未触碰核心。  当前对公立医院改革整体设计还不明确,如果单从破除“以药补医”为关键环节去推进工作,而不解决上世纪80年代改革早期产生的以药品加成作为补偿医疗服务投入不足的政策,和现在我国医院事业单位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属性,会使当前公立医院改革面临“进退两难”的风险。  黄洁夫表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阶段,财政、编制、教育、医保和医院等多部门的隶属关系,均会对改革现行的举措产生制约和束缚,各级政府采取这样或那样的行政手段和措施去解决“药价虚高”、“过度医疗”、“医患关系”等等具体问题,只会按下葫芦又起来瓢,问题始终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依靠现在设定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支付方式等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难以实现破除“以药补医”的目标。  【谈器官移植】  红十字会主导器官捐献分配  黄洁夫委员表示,中国正在制定政策规范器官捐献。其中涉及的内容包括公民自由捐献,“这是社会爱心” 死亡标准是心跳死亡,而不是脑死亡 由中国红十字会介入器官捐献和分配,而不像国外那样医生既使用器官,又劝捐器官 同时会对捐献者家属采取人道主义的救助。  黄洁夫透露,目前正在做器官捐献的网络,全国范围内的器官捐献和分配由红十字会主导,并为心跳死亡设了三个标准,训练一支160多名专家组成的死亡鉴定队伍,人道主义救助来自于政府、社会和医院,要训练一支队伍进行死亡鉴定。  他还称,今年会完成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修改,卫生部对非法器官移植的医院和医生会严格处理,已有六家医院因此吊销执照,16名医生为此取消资格。但有些医院不知情,有时候不清楚这是非法器官,有的案例中“捐献者和受捐者提供的是假的身份证明资料。”  如果以“降焦”为由选他为工程院院士,会对中国控烟形象在国际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如果自己是这名科学家,一定会为了国家荣誉,为了中国控烟的形势和好的国际形象,会自动退出去做其他题目。  ——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
  • 水质铜超标?我们如何判定?
    一、背景介绍在自然水体、废水和工业废水中都有铜的存在,微量的铜对人体是有益的,可补充人类食物中铜的不足,同时,铜能起到杀灭自来水中某些细菌的作用。但是铜含量过高的饮用水会对人体有危害,且含铜废水灌溉农田,使铜在土壤和农作物中累积,会造成农作物生长不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水质标准对铜含量均有限值要求,故我们需要对水质中铜含量进行检测。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铜含量检测的标准要求、测试方法、具体测试过程及结果。 二、方法及限值水中铜的测定方法主要有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等。AAS法、ICP-AES法、ICP-MS法所需仪器体积庞大,需要专业的实验室,而且价格昂贵,而分光光度法不仅体积小巧,测试性价比高,易于携带保管,比较适合于在农村或县级实验室推广使用。对于铜的现场测量,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测量准确。双乙醛草酰二腙分光光度法:在pH 8.4-9.8的氨性介质中,以柠檬酸铵为配位剂,铜与双环己酮草酰二腙生产蓝色配合物,在特定波长下测定其吸光度。表1铜的检测标准及限值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限值GB 5749-2006GB5749-XXXX征求意见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mg/L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1.50mg/L(Ⅳ类)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mg/L(Ⅳ类)GB 897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mg/L(三级标准) 三、铜含量测定1、检测仪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检测试剂:铜试剂包:铜缓冲液、铜显色剂溶剂、铜显色剂粉剂 铜标准溶液:ρ=1000.0mg/L3、检测流程及结果:参数方法号方法检出限mg/L测量范围mg/L重复性测量误差铜24双乙醛草酰二腙法0.0250.025-10.002.00%±5%或±0.05mg/L 图 1 铜含量测定流程 图2 铜含量测定显色图(从左到右依次为0mg/L、2mg/L、5mg/L、8 mg/L、10mg/L) 图3 铜含量测定曲线图4、结果总结:● 对0mg/L、2mg/L、5mg/L、8 mg/L、10mg/L的铜标准溶液进行检测,重复性≤0.6%,测量误差≤2.8%,结果良好。● 采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测定水中铜含量,测量方法为国家标准方法。测试仪器体积小巧,配套有铜检测试剂和校准试剂,测试方便,测试性价比高。 四、检测仪器介绍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采用8波长光学测量系统和90度光散射浊度检测光路,内置浊度、色度、臭氧、亚硝酸盐氮、尿素、六价铬、总铬、锰、总氮、 硝酸盐氮、硝酸盐、甲醛、水硬度、锌、亚硝酸盐、余氯、总氯、 二氧化氯、高锰酸盐指数、低浓度 CODCr、高浓度 CODCr、镉、 氨氮、铵离子、总磷、总磷酸盐、镍、亚铁离子、铁、亚硫酸盐、 过氧化氢、铝、铅、铜、钙、汞、硼、砷、氟、阴离子洗涤剂、 银、溴酸盐、硫酸盐、钼、铍、钴、钡、氯化物等40多种检测项目和方法,直接调用,测量快速、简便。既可以配套雷磁专用试剂盒检测也可以自制试剂检测,使用灵活。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自来水、污水、游泳池水等水质的现场测定或者实验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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