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唑啶草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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唑啶草酮相关的资讯

  • 加拿大拟定肟草酮等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加拿大发出多项通报,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拟对杀虫剂肟草酮(Tralkoxydim)、甲酰胺磺隆(Foramsulfuron)、氟胺磺隆(triflusulfuron-methyl)和戊唑醇(Tebuconazole)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法规规定:肟草酮在黑麦和黑小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ppm 甲酰胺磺隆在爆米花玉米粒、带穗轴去皮甜玉米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ppm 氟胺磺隆在红甜菜根、红甜菜头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ppm 戊唑醇在大麦、燕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5ppm,在干大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8ppm.上述通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 欧盟拟放宽多种作物中咪唑菌酮最大残留限量
    2014年3月31日,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欧洲食品安全局就修订大蒜等多种作物中咪唑菌酮(Fenamidone)的最大残留限量(MRL)发布了意见。   据了解,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法国收到一家公司要求修订大蒜等多种作物中咪唑菌酮的申请。为协调咪唑菌酮的最大残留限量(MRL),法国建议对其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8章的规定,法国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转至欧洲食品安全局。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生产企业,一是生产过程中科学适量施打咪唑菌酮 二是重视对产品的抽检工作,确保相关残留符合欧盟标准 三是关注口岸相关法规标准变化,及时调整生产工艺,避免通报和退货风险。
  • 内有福利!农药界三酮类除草剂领军产品-硝磺草酮实现连续化合成
    6月16日晚7点,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绿色创新合成、分离技术在农药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应用”技术交流会,将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直播大厅举行。欢迎您关注“康宁反应器技术“公众号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详情并报名参会!背景硝磺草酮(通用名:mesotrione;商品名:Callisto)是先正达成功开发的HPPD抑制剂类除草剂中的领军产品。硝磺草酮结构式硝磺草酮的常规合成方法是1,3-环己二酮和2-硝基-4-甲磺酰苯甲酰氯酯化后再重排反应制得。前人对该合成工艺做了很多优化工作,但大都是基于釜式基础上的改进。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成功地开发了全连续酯化-重排合成硝磺草酮的工艺,并实现了丙酮氰醇的无害化处理,总收率为90.5% ,纯度 99% 。该工艺实现了多步安全连续化反应,提高了酯化反应速度(20s vs.釜式3h)和总收率(较釜式提高3.9%)。本文将为您简单介绍相关内容。研究过程一. 从反应机理出发,分解研究内容从下图的反应机理可以推测:初始物料1,3-环己二酮经历酯化、重排后得到最终产物。图1. 反应机理作者重现了釜式工艺,也验证并认可上述反应机理。基于此,研究人员分步研究了酯化反应和重排反应连续化的可行性。二. 溶剂研究前人研究的釜式工艺中,大多溶剂不能完全溶解反应物或中间体。为了避免由于体系存在固体堵塞反应通道,作者首先对溶剂做了优化,重点研究了烯醇酯在各种溶剂中的溶解度以及不同溶剂对重排反应的效果和影响。经研究发现烯醇酯在乙腈中的溶解较高,且乙腈条件下酯化和重排的分离产率较高,因此选择乙腈作为连续流反应溶剂。三. 酯化反应连续化研究1. 酯化反应阶段釜式工艺问题:不安全,反应放热剧烈,有安全风险;时间长,反应物未完全溶解在溶剂中,且需要缓慢加入三乙胺,反应时间长(3 h);副反应,反应过程中产生不稳定中间体,易发生副反应;收率低,反应物转化率、收率较低。2. 连续流工艺,非常适合中间体不稳定的反应,具有以下优势:反应安全,传热效率提高,可以迅速移走反应过程中的热量,提高反应安全性;时间变短,精准控制物料,物料混合效率高,反应时间可大大缩短;减少副反应,可以精确控制反应温度,减少或消除副反应;收率提高,通过优化反应条件,使反应完全高效,提高收率。3. 连续酯化工艺流程图2.酯化连续流工艺如上图作者将2-硝基-4-甲磺酰苯甲酰氯溶解在乙腈中配成一股物料,在乙腈中加入1,3- 环己二酮和三乙胺配成另外一股物料,进行预冷/预热后,通过一个三通混合,注入管式反应器。在水浴中进行延迟循环后,将反应液收集在 -20 °C 的预冷容器中,用过量的乙腈搅拌淬灭反应。作者优化了反应条件,发现在酯化反应中停留时间是影响收率的关键因素,时间过长产物发生副反应的可能性增大,三乙胺需要过量。最终确定了反应温度为20℃,反应时间20 s。分离收率99%,纯度98.6%。四. 重排反应连续流工艺的研究1. 重排反应阶段釜式工艺的主要问题是酯化反应产物烯醇酯易发生副反应,由于釜式工艺温度很难精准控制导致副反应的发生。2. 连续流工艺可以精确控制反应条件,最大程度上减少副反应的发生。并且其相对密封的反应体系也有助于解决当前工业生产中的毒性试剂接触性安全问题。3. 连续重排反应工艺流程图3.重排连续流工艺如上图作者将烯醇酯、乙腈溶液和乙腈、三乙胺、丙酮氰醇溶液,经过管道进行预冷/预热后,通过T形接头注入管式反应器。在水浴中经过延迟反应,将反应液收集到-20 °C 的预冷容器中,用过量的乙腈搅拌淬灭反应。作者同样做了条件的优化,该重排过程中反应温度对收率的影响较大,最终选择反应温度为25 °C,停留时间为252min,收率为91.3% ,纯度为99.3% 五. 全连续工艺图4.全连续流程如图4所示,为了充分发挥连续流动反应的技术优势,研究人员设计了全连续流动酯化重排制备硝磺草酮的工艺。由于丙酮氰醇有毒性,需要进行处理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研究者参考文献选用次氯酸钠和丙酮氰醇反应。次氯酸钠溶液,经预冷/预热管道泵入带有反应混合物的管式反应器,40 °C下反应30min。酯化-重排和丙酮氰醇淬灭3步反应温度分别为20 °C、25 °C 和40 °C,停留时间分别为20s,252min,30min。表1.釜式工艺和连续流工艺对比综上采用连续流工艺发现:酯化反应时间和总反应时间显著减少。纯度和分离收率都有所提高。此外,还增加了丙酮氰醇的无害化处理。研究结果研究人员开发了一种连续合成硝磺草酮的新工艺;该方法提高了反应效率,减少了酯化后处理操作,降低了成本,减少了连续流工艺中重排副产物;此外,采用连续流工艺可以强化传热,避免操作人员过多接触丙酮氰醇,提高了工艺安全性;该工艺酯化收率为99% ,重排反应收率为91.3% ,纯度分别为98.6% 和99.3% 。酯化连续重排合成硝磺草酮的分离收率为90.5% ,纯度 99%。参考文献:Journal of Flow Chemistry 12, 197–205 (2022)编者语全连续合成一直是近几年农药先进工艺研究非常热门的话题,但是实现全连续的工业化生产的例子却凤毛麟角。康宁反应器无缝放大的特性有利于连续化生产的快速实现。同时连续化生产技术是一项综合的科学技术,离不开连续化合成、分离、提纯等生产工艺技术、PAT分析技术、专业技术培训等各个方面的进步与发展。更离不开企业在相关技术的投入与支持。为了让更多的农药企业了解连续合成工艺和分离技术的应用与进展,6月16日晚7点我们特邀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设计研究所所长姚克俭教授与康宁AFR项目经理周太炎先生,在线畅谈农药绿色工艺研究和自动化分离技术等话题!欢迎您点击阅读原文或拨打400-812-1766联系康宁反应器技术了解详情。
  • 韩国修订纺织品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通告草案
    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修订纺织品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通告草案(G/TBT/N/KOR/336)。   为确保婴幼儿和儿童的安全,防止有毒物质或火灾对其造成危害,韩国提出了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修正提案,修订内容如下:   限制纺织品中为拦截电磁波而使用的重金属镍   要求在易燃材料制作的婴幼儿/儿童睡衣上标示警示语   在儿童用品的包袋上限制使用邻苯二甲酸盐(酯)增塑剂。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为2012年9月或稍后。
  • 禾工进军烟草行业,做让客户最称心的水分仪!
    烟草是特殊的消费品,在我们身边有多数人都有吸烟的嗜好,中国烟民吸烟的心理需求主要有三个:社会交往、个性显示、生活放松 。 说起“利群香烟”,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利群是杭州卷烟厂的老品牌,始创于1960年,产品以“醇和、淡雅”的风格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杭州利群环保纸业主要经营造纸法烟草薄片的技术研发、生产及自产产品的销售。2017年11月中旬利群与我司销售人员首次沟通后,决定寄样来我司检测,以此验证禾工AKF系列卡氏水分仪的可行性与重复性。 在禾工技术员提供的检测数据看出,AKF系列卡式容量法水分仪完全满足烟油中的水分含量监测。检测方案也得到客户的一致肯定,随后立即订购了一台禾工AKF-2010V卡尔费休高精度水分测定仪。2017年12月中旬,仪器在杭州利群环保纸业有限公司顺利完成验收。
  • ECHA开展有关环草啶和硼酸的新统一分类和标签公众意见征询
    2013年5月14日消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邀请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环草啶(lenacil)和硼酸(boric acid)的统一分类和标签(harmonised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CLH)新提案的评论意见。公众咨询为期45天,将于2013年6月28日结束。   有关环草啶的CLH提案由比利时提交。环草啶是一种除草剂,目前并没有统一分类和标签。卷宗提交者计划对该物质的环境危害进行分类。   有关硼酸的CLH提案由波兰提交。硼酸已有统一分类,卷宗提交者拟议修订生殖毒性分类,即移除生育影响分类,降低发育毒性分类。ECHA提醒相关方正在进行的有关其他两种硼酸盐的公众咨询(截至6月14日),卷宗提交者(荷兰)拟议为其发育和生殖毒性制定比硼酸更为严格的分类。   在45天的咨询阶段,收到的评议意见将会定期公布在ECHA网站上。   表格一 拟议的统一分类和标签以及物质使用范例。 物质名称 EC号 CAS号 拟议统一分类和标签 使用范例 环草啶(ISO);3-环己基-1,5,6,7-四氢环戊嘧啶-2,4-(3H)二酮 218-499-0 2164-08-1 对水生环境有危害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未分类 作为一种除草剂 硼酸 233-139-2 10043-35-3 生殖毒性 硼酸被用于许多行业和专业应用,被添加在消费品中。 硼酸在杀菌剂中被用作活性物质,被添加到化肥中被用作一种植物微量元素。   *请注意使用信息不会影响分类和标签,这完全基于一种物质的内在属性。使用范例是从CLH报告中复制而来。
  • 何以成就标准气体行业“小巨人”?——访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作斌
    工业气体被喻为工业“血液”,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气体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工业要素之一,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家提出“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和供给侧改革,企业转型升级为产业发展提供政策利好。据有关统计预测未来五年工业气体行业以每年11%速度递增,到2025年达到2000亿市场规模。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作为国内气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始终专注于特种气体产品的研发及生产,产品广泛应用于高校,科研院所,能源化工,冶金,电子,医疗等行业。2020年11月公司被工业与信息化部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日,仪器信息网有幸采访了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作斌,请他分享了大连大特在气体领域的发展和对国内气体市场的看法。曹作斌,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1992年成立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先后在大连、包头、新疆、广州、上海、山西和成都成立7家分公司。曹作斌历任全国气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化工标准物质委员会委员、全国化工标准物质委员会专家委员,荣获“2020年度全国气体标准化先进工作者”荣誉,被大连工业大学特聘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硕士研究生联合指导教师。自创办企业以来,坚持以“创新 发展 再创新 再发展”为理念,领导企业坚持改革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与科学管理,使企业先后荣获了“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气体标准化试验研究与验证——色谱平台”等荣誉。带领企业实现了2个亿的创收,并让公司的发展在行业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大连大特的“天时、地利、人和”1992年,曹作斌与华东理工大学的几个校友合作创办了大连大特气体有限公司。回顾近30年的创业之路,曹作斌表示,大连大特的创业成功离不开“天时、地利、人和”。行业的选择和团队的建设有一定的偶然因素,上世纪九十年代,创始团队赶上改革开放和标准气行业蓬勃发展的时期。虽然赶上了标准气行业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标准气行业却是一个慢热行业,曹作斌认为。大连大特前期团队规模扩张很小,前十年业务递增缓慢。“大特的创始研发团队以北京化工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的学生为主,对技术的研发十分重视。但针对慢热行业,团队理念一致,对技术研发保持更大耐心,大特的六位创始股东始终坚持在公司高管岗位上。”曹作斌说到。“近十几年发展迅猛,这主要得益于人才梯队的建设,目前大连大特的中高层以80后为主。”曹作斌感慨到,“十几年来大特培养的80后中高层团队非常可靠,离职率都很低,特别是中层以上的没有人离职。”先进仪器设备和成熟稳定的检测人才团队铸就产品质量控制的基石大连大特定位于技术研发型企业,当前已经手握107个标准气体批号,也由此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大特始终坚持研发走在需求爆发前的战略举措,通过预判市场需求和导向,提前布局研发VOCs、电子气体等产品。2016年中,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VOCs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通常产品研发周期至少两三年,其中难度较大的VOCs标准气研发时间更长。VOCs产品具有技术壁垒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气体组分多、浓度误差低、钢瓶内壁技术保障浓度的稳定性等方面。2018年3月,43组分TO-14 VOCs标准气和4组分VOCs检测用内标标准气通过全国标准物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获批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近些年大连大特对标发达国家的特种气体需求,在环境保护、尾气排放这方面不断研发VOCs产品。”曹作斌介绍道。对于气体企业来说,技术是本质,大连大特目前已获批118项标准物质证书、36项国内专利。大连大特技术的能力建设,在气体配置、检测、高纯气提纯、特殊气体制备以及气体配置设备研发等方方面面都有所体现,尤其在检测方面的能力尤为突出。“大连大特的检测中心目前拥有日本岛津的气质联用仪、美国PE公司的气质联用仪和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等四五十台先进的仪器设备,以满足标准气体和高纯气体在精度和纯度等方面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更是培养了一直成熟稳定的检测团队。”大特气体检测中心于2011年3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能力认可,在服务企业内部的同时,也对外提供气体的第三方检测业务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大特也建设了一套稳定的人才梯队。大特的创始团队都是60后,因此十几年前就开始与高校合作搭建实习基地,通过校企联合培养优秀毕业生,构建了一只稳定可靠的第二梯队。“现在大特拥有几十人的研发团队,其中有三十多人在从事高难度产品技术研发。”曹作斌介绍说。从气体产品供应商到全流程整体服务商,从石化工业市场到高校研究院所实验室大连大特的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中国石油化工的成长。“现在公司基本完成了从创业初期的产品供应商到面向石化行业实验室分析整体服务商的转变,提供多元化、全流程的服务。”曹作斌表示,大连大特已经成长为中国石化行业的主要标准气体供应商。中国标准气市场在近30年蓬勃发展,市场规模实现了近百倍的增长。曹作斌介绍,“我们创业前十年国内只有大型的石化企业在使用标准气,通过国内企业努力,逐渐替代了进口标准气。这些年标准气市场扩张很快,比如在环保、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检测用标准气量非常大。大特预判到各大科研院所、高校的研发能力的逐渐增强,在新领域的开发方面受益匪浅。”科研院所也逐渐成为标准气的重要市场。曹作斌表示,“中国的科研院所发展迅猛,从供气角度看,科研院所的实验室气体市场成长迅速,占比也越来越大。”而大连大特也和中科院化物所、清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建立了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不过,与石化产业不同,高校院所产品需求呈现多元化、碎片化的特点。曹作斌表示,“我们针对不同产品需求,帮助科研院所完成混合、提纯以满足他们的科研需要。”同时,大特搭建了一套的流程支持科研院所碎片化的一些特殊服务。曹作斌介绍,“以中科院化物所为例,公司每天都有一台专车保运,而且有一个团队从配置、提纯、分析、检测等方面提供专门的保障。而且因为有时候做实验时间紧,他们希望按照他们提出的交货速度来完成。”第三方检测也是标准气体的重要客户。曹作斌介绍说,“第三方检测拥有仲裁的权利,因此在标准气采购方面非常慎重,也愿意与大特这样重视技术的企业合作,以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虽然第三方检测没有科研院所的用气量增长迅猛,但需求稳定,对质量的要求也不容忽视。”对标准气市场来说,技术是本质,服务是保障。如何保障完善的全流程服务?大连大特始终坚持布局全国的市场,在内蒙、新疆、广东和上海成立了四家分公司,通过在长三角、珠三角、西部能源通道建立子公司,完善了全流程服务,目前客户群体有近万家,覆盖除西藏外所有地区。预计今年大连大特的子公司数量将增长到6家。曹作斌表示,“以包头公司为例,十多年来成功满足了西部通道能源化工领域客户的标准气配送需求,包头分公司已经成长为包头气体协会副会长单位。”近年来,大连大特也致力于开发实验室管路工程方面的业务。“我们组成工程部已有七八年,因为我们认为随着国内的科研院所的迅猛发展,实验室的规模在逐步扩大,需要我们这样专业的气体公司去帮他们安装实验室的管路。实验室管路工程一定是公司下一步努力发展的一个方向,而且占比会越来越大。”曹作斌表示,未来大特会成立专业的管路工程公司来发展相关业务。半导体等领域中国气体市场前景广阔“半导体行业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甚至比整个工业标准气的市场大很多倍,具有非常高的成长性。”曹作斌谈到,过去半导体气体被外资垄断,国内企业涉足少。但由于现在中美贸易战,国家在推动国产化进程,下一步公司将考虑借助资本的资源整合,提高自己抗风险的能力。本土供应商如何占据更大市场份额?曹作斌认为,关键在于研发。“要不断的研发新产品和替代进口的同等产品。因为半导体行业对气体的要求非常严格,没有一个非常规范的研发团队和大量研发资金投入将很难实现国产替代。”研发出与媲美国外水平的电子气体需要时间。“目前包括大特在内的国内企业已经开始研发和攻克一些电子气体。未来1-2年时间,我们会丰富半导体产品,扩大品种,冲击半导体市场。”采访最后,曹作斌透露,目前大特已有混合气体产品进入某半导体公司的12寸线并投入使用,还有一些产品正在试用中。大连大特超级品牌日大连大特将在7月7日举办首场超级品牌日,为您展示各个园区的独特风采,并开启一场“六大工厂,奇特之旅”。三重好礼1. 直播间抽送大特果园自种樱桃。2. 豪华大礼:大连、广东、成都工厂任选一参观+周边游,全程酒店机票食宿全包。3. 报名前200,出席当天活动,且信息完整有效者,经由核实后,将赠送10元话费。点击图片报名
  • 波通公司更新全球近红外饲草曲线
    波通公司提供新的全球DA7200型近红外分析系统适用的饲草曲线,包括可提供新鲜饲草和干饲草质量参数的所有全部营养概况的曲线。 只需要6秒钟,再加上新的曲线,DA7200饲草分析时可带来更多的优势。与其他近红外仪器相比,DA 7200无需样品制备既可分析样品,曲线是以全球几千种饲草样品的数据为基础建立的,可分析新鲜饲草和干/研磨饲草,两种状态的饲草都能提供准确的结果。6秒钟的快速分析提高了客户实验室分析能力和效率,样品越多,分析得越快越准确。另外,波通公司的饲料曲线包适用于饲料分析实验室或饲料加工厂对谷物、饲料和饲草的分析。
  • 加拿大拟修订小麦炔草酯最大残留限量
    据加拿大卫生部消息,7月18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MRL2013-51号通报,有害生物管理局提议修订炔草酯(Clodinafop-propargyl)在小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不超过0.02 MRL(ppm)。   炔草酯属芳氧苯氧丙酸类除草剂,能有效抑制类酯的生物合成为乙酰辅敏A羟化酶抑制剂,本品在土壤中很快降解为游离酸苯基和吡啶部分进入土壤。本品能防治小麦田鼠尾看麦娘、燕麦草、黑麦草、普通早熟禾狗尾草等禾本科杂草。实验表明,该农药流失到环境中,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有时甚至造成极其危险的后果:1.污染大气、水环境,造成土壤板结 2.增强病菌、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 3.杀伤有益生物,极易致使野生生物和畜禽中毒。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认真学习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MRL2013-51号最新通报,密切关注进口国质量标准及监管动态,并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工作。二是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切勿贪图便宜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原料,埋下质量隐患 产品出口时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三是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控制炔草酯等高毒高污染农药在实际生产中的用量,从源头杜绝超标现象的产生,尽量化解出口安全隐患。四是相关出口企业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寻求技术和信息支持,共同探索低毒低残留的替代性农药。
  •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细化雾霾治理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大、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21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增规定包括: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对于受到较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草案将提出公益的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此外,草案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据了解,去年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先后到重庆、广东、江苏、贵州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召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人大法制机构和政府环保部门座谈会,约请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人大法制机构的同志共同研究修改草案。
  • 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关于《水稻中噁唑酰草胺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等3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相关单位:按照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程序,标准起草组已完成《水稻中噁唑酰草胺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枸杞中碳、氮稳定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稳定同位素分析仪法》、《枸杞中稀土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并将征求意见表(附件)于2023年4月3日前反馈给秘书处。联系人:张小飞 电 话:13995098931邮箱:1904691657@qq.com宁夏化学分析测试协会2023年3月3日附件下载关于团标征求意见函 -3.3.pdf团标表格7-专家意见表.doc《枸杞中碳、氮稳定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稳定同位素分析仪法》.pdf《枸杞中稀土元素的测定 电感偶合等离子体质谱法》.pdf《水稻中噁唑酰草胺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文本)-终稿.pdf
  • ACCC邀请公众对新的自愿性儿童睡衣标准草案进行评议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消息,澳大利亚标准局于近日公布了修订版儿童睡衣自愿性标准AS/NZS 1249草案,并征求公众的评议意见。该草案已通过澳大利亚标准局网站公布,请直接向澳大利亚标准局提交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   修订版标准的显著变化包括:   引入可燃性测试评估织物的熔化/滴落风险   简化和精简剪裁的要求   从标准中排除许多一体化款式   修改标签要求   包括相关利益团体和标准委员会成员的公众协商会议计划在悉尼和墨尔本召开。   【原标题】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邀请公众对新的自愿性儿童睡衣标准草案进行评议
  •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附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管理。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月26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药械组合产品申报途径,即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电子邮件:tianjx@cmde.org.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16号通告修订反馈意见”。  信 函: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37。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 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三、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四、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六、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修订和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部署,器械注册司于2020年9月委托器审中心在前期开展药械组合产品监管科学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16号通告修订稿。一、起草过程器审中心结合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受理、审评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前期调研、座谈收集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FDA、欧盟和日本),并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研究,起草完成了16号通告修订草案。器械注册司司务会研究并征求了有关司局及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稿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二、修订内容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产品申报途径、联合审评机制及部分产品管理属性等内容。与现行16号通告相比,修订内容见下表:表1 修订内容对比表条款原16号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原因1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无修订2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医疗器械注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下一步将研究起草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相关指导原则。3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报送该产品拟按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注册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详见“三、(二)”。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会同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成药械组合产品属性审定专家组,负责审定药械组合产品作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的属性,并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属性界定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删除与第三条内容整合。5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统一用词。6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删除详见“三、(三)”。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医疗器械部分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品部分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双方分别完成审评工作,并出具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详见“三、(四)”。8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明确举例产品的属性;明确已有界定结果的文件执行。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同时废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文号修改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一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中的药品范围。在产品实际申报过程中,经常遇到具有生物活性或者药理活性的成分与器械相组合的情况,该类活性成分通常不单独使用,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注册证书,也未收录在药典中。起草过程中,相关参与单位一致认为药械组合产品中添加的该类活性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范围。二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范围。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明确“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美国FDA组合产品涉及的范围较我国更宽泛,除了药品与器械结合为单一实体的情形外,对于组合包装或者指定配合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品与医疗器械仍可作为组合产品管理。考虑到对于非单一实体生产的组合产品如何监管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然沿用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的表述,暂不考虑扩大药械组合产品范围。(二)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2019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明确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职能部门调整为标管中心,并规定了属性界定的流程、时限、工作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等。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新修订法律法规精神,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申请属性界定的情形,考虑到存在部分产品尚未在我国批准上市、但属性明确的情形,以及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因此将16号通告中“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修订为“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以便申请人根据需求提出属性界定申请。(三)关于原产国上市证明16号通告规定“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在前期器审中心组织的座谈会中,有企业代表提出:一是某些进口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发挥药理等作用的物质在国外并不按药品管理,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上市证明;二是即便相应物质已有单独的药品上市,组合产品在生产时可能不会直接使用该药品,而是采用原料药,使用的复合生产工艺、加工助剂、用量、作用方式等也与其单独作为药品上市时发生了变化;三是药械组合产品若在原产国批准上市,也意味着组合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已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16号通告第六条有关表述,第二条中明确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申报,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申报,分别执行相应监管类别对原产国批准上市证明文件的要求即可。(四)关于联合审评近年来,申报注册产品中药械组合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当前药械组合产品联合审评机制尚存在一些问题,如注册申报资料在两个审评中心之间流转流程不够通畅,药械审评时限不一致,未建立联合沟通咨询机制等问题。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联合审评条款中增加了“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下一步器审中心将会同药审中心进一步研究优化联合审评机制。此外,对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器械注册司将组织研究起草相关指导原则;对于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相关要求,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研究论证。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澳大利亚制修订部分食品中嗪虫唑酰胺等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2023年2月15日,澳大利亚联邦公报网站发布了F2023L00107号公告,即澳新食品法典附表20(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2023年第1号修正案,内容为制修订或删除部分食品中嗪虫唑酰胺等多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本次修订自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部分如下(表格中‘*’表示MRL的设定在或接近分析定量的极限;“T”表示MRL是暂定限量):农药名称食品名称修订后最大残留限量(mg/kg)现有最大残留限量(mg/kg)嗪虫唑酰胺(dimpropyridaz)头茎类和花球类芸薹属蔬菜0.7/哺乳动物肉、可食用内脏、禽蛋、乳、禽肉和禽类可食用内脏*0.02/葫芦0.3/果菜类蔬菜,葫芦除外1/叶菜类蔬菜15/异噁唑虫酰胺(isocycloseram)头茎类和花球类芸薹属蔬菜0.7/叶菜类芸薹属蔬菜4/哺乳动物肉(含脂肪)、可食用内脏、禽蛋、乳、禽肉和禽类可食用内脏、洋葱*0.01/果菜类蔬菜0.2/双丙环虫酯(afidopyropen)欧芹/5草药T5/芥末籽T*0.01/四唑虫酰胺(tetraniliprole)哺乳动物肉(含脂肪)0.1*0.01氯氰菊酯(cypermethrin)食用芥末油T0.2/
  • 坐标测量机上的全自动表面粗糙度测量
    雷尼绍的创新REVO® 五轴测量系统又添新品 &mdash SFP1,它首次将表面粗糙度检测完全整合到坐标测量机的测量程序中。 SFP1表面粗糙度检测测头的测量能力从6.3至0.05 Ra,其采用独特的&ldquo 单一平台&rdquo 设计,无需安装手持式传感器,也不需要将工件搬到价格昂贵的表面粗糙度专用测量仪上进行测量,既降低了人工成本又缩短了检测辅助时间。坐标测量机用户现在能够在工件扫描与表面粗糙度测量之间自动切换,一份测量报告即可呈现全部分析数据。 高质量表面粗糙度数据 SFP1表面粗糙度检测测头作为REVO五轴测量系统的一个完全集成选件,提供一系列强大功能,可显著提升检测速度和灵活性,令用户受益。 测头包括一个C轴,结合REVO测座的无级定位能力和特定测针,该轴允许自动调整测头端部的任意角度来适应工件,确保获得最高质量的表面粗糙度数据。SFP1配有两种专用测针:SFS-1直测针和SFS-2曲柄式测针,它们在测量程序的完全控制下由REVO系统的模块交换架系统 (MRS) 选择。这不仅有助于灵活测触工件特征,还兼具全自动数控方法的一致性。 SFP1表面粗糙度检测测头为平滑式测尖,含钻石成份的测尖半径为2 &mu m,它按照I++ DME协议,通过雷尼绍的UCCServer软件将Ra、RMS和原始数据输出到测量应用客户端软件上。原始数据随后可提供给专业的表面分析软件包,用于创建更详细的报告。 表面粗糙度检测测头自动标定 传感器校准也通过坐标测量机软件程序自动执行。新的表面粗糙度校准块 (SFA) 安装在MRS交换架上,通过SFP1检测测头进行测量。软件然后根据校准块的校准值调整测头内的参数。 更多信息 详细了解雷尼绍的坐标测量机测头系统与软件,包括全新的坐标测量机改造服务。
  • 欧盟拟修订大米中丙环唑的最大残留限量
    根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节的规定,意大利收到一份来自先正达植保公司(Syngenta Crop Protection)要求修改大米中的一活性物质丙环唑(propiconazole)最大残留限量(MRL)的申请。为了与意大利范围内大米中丙环唑的最大残留限量相适应,该公司建议将大米中丙环唑的最大残留限量由现行的0.05mg/kg提高至1mg/kg。意大利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8节的规定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盟委员会,之后于2010年12月1日转至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根据评估报告、评估草案、芬兰提供的附录、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残留会议意见等进行了审核,对丙环唑的毒理学概况进行了评审,做出如下决定: 商品代码 商品 现行MRL(mg/kg) 建议MRL(mg/kg) 建议理由 0500060 大米 0.05* 0.7 该提议的最大残留限量支持数据充分,并不会对消费者构成健康风险。理论每日最大摄入量(TDMs)的风险评估不能展开。
  • 同田生物中标青岛烟草所高速逆流色谱仪项目
    同田生物在农业部烟草类作物质量控制重点开放实验室设备购置政府采购项目(编号为CEIECZB02-09-04)招标中,中标一套高速逆流色谱仪,今年类似这样的中标还有多次。 上海同田生物是全球唯一一家专注于高速逆流色谱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高科技产业公司。作为多分离柱高速逆流色谱仪国家新型专利的拥有者,高速逆流色谱领域的行业领导者,公司研制并批量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BE系列新型多分离柱高速逆流色谱仪,占据中国逆流色谱90%的市场份额。 此次中标,更是市场对同田生物在高速逆流色谱领域技术领先的认可。 高速逆流色谱仪 详细信息 http://www.tautobiotech.com/Products_06.htm 一 主要指标: 双通道泵,可梯度洗脱,体系平衡快,提供在线检测,全自动收集; 三分离柱设计,双六通阀设计,配套自动收集器; 二 技术参数 电 源: 220V ± 20V 50 ± 0.5HZ   主机功率: 200 W 主机容量: 260ml         进样体积:20ml 主机尺寸:563× 638× 368mm 转速范围:0-1000 转/分     分离转速:700-900 转/分(无级变频调速) 流速范围:0.1-30ml/min      分离流速:1.5-2.0ml/min; 压力:0-2MPa 紫外检测器波长:使用汞灯 - 滤光片选择 254 、 280nm( 随机供应 ) 多种滤光片可选: 313 、 365 、 405 、 436 、 546nm( 选购 ) 温控模块(接循环水浴):温度调控范围 15 ~ 40 ℃,精度 0.5 ℃ ,温控循环液量 1 ~ 10 L /min 同田生物--分离纯化行业专家!
  •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儿童产品的第三方实验室认证规则草案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公布一份拟议草案法案,为儿童产品授权测试的第三方符合性评估实验室提出了新要求,以支持《消费品安全法案》第十四节(a)(2)规定的认证要求,草案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2节(a)修订。拟议法规将建立关于第三方实验室的一般性要求,包括CPSC实验室认可验收的要求和程序等。CPSC称,这些要求将与委员会自2008年8月起使用的规章相似。草案还描述了实验室如何自愿中断与CPSC的合作关系,为暂停和/或撤除CPSC实验室认证建立了相关程序。   根据儿童产品安全法规,儿童产品制造商或商标持有人必须发布基于第三方测试的证明,并在CPSC发布关于儿童产品法规或标准要求通知后的90天后方可实行。据悉,CPSC已为一系列产品和风险公布了此类通知,包括含铅涂料、儿童产品中的铅、儿童玩具和护理产品中的邻苯二甲酸盐、全尺寸婴儿床、非全尺寸婴儿床、奶嘴、含小部件产品、儿童金属珠宝中的铅、潜水棒和类似物品、响铃、自行车、自行车头盔、双层床、婴儿床、电子玩具、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电子产品、叮当球、婴儿沐浴椅、学步车、青少年全地形车、玩具、可燃性地毯和垫毯、乙烯基塑料薄膜、床垫、垫子、服装和儿童睡衣等。   CPSC预计将于4月1日对拟议草案进行投票。若法规通过,将公布于《联邦纪事》之上,有意者可在公布之日起75日内对此发布评论意见。
  • 欧盟拟修订农药吡嗪酮的最高残留限量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 396/2005法规第6节,德国收到北莱茵州农业协会(Landwirtschaftskammer NRW)关于修订农药吡嗪酮(pymetrozine)在菠菜、马齿苋和甜菜叶(食用)中最高残留限量(MRL)的申请。德国依据No 396/2005法规第8节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草案,并于2010年6月7日提交欧盟委员会,同时转寄欧盟食品安全局。修订详情和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意见如下: 商品 现行MRL值(mg/kg) 拟修订后的MRL值(mg/kg) 意见 菠菜 0.02* 0.4 对提议的MRL值的证据充分,不会对消费者构成风险。 马齿苋 0.02* 0.4 甜菜叶(食用) 0.02* 0.4 *指MRL值设定为检测限。
  • 拟增订第八法往复架法|药典委发布关于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
    2022年12月19日,药典委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大纲》指出, 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2023年,国家药典委员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方法通则的制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新闻可点击下方专栏关注:近期,药典委分两次发布关于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的公示,分别对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的第一到七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增订了第八法往复架法。相关内容原文可见: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4f6dda9bd8ca5a5c6243561 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5517e87bd8c74db95a4ce4e 修订说明指出,中国加入 ICH 成员,意味着我国医药产业迈入国际化趋势。《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作为保障中国药品安全有效性的法定依据,与国际协调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药品质量控制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促进《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与 ICH Q4B 指导原则的协调和统一,对我国制药企业国际化发展有益,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有利。ICH Q4B 7(R2)为溶出度测定法,此次修订《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药典》与 ICH Q4B 指导原则的协调与统一。因此,本次修订参照 ICH Q4B 附录 7(R2),对《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1. 仪器装置参数;2. 测定法要求;3. 增加 ICH Q4B 附录 7(R2)判定法为判定法 2,规定“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按判定法 1 对结果进行判定”;4. 对文字表述进行规范。同时,本次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还增订了第八法往复架法。往复架法溶出度仪(reciprocating holder dissolution apparatus),又称往复支架法溶出度仪或往复碟法溶出度仪(reciprocating disk dissolution apparatus)。该装置的工作原理与往复筒法溶出度仪工作原理相似,这两种溶出仪器不仅可共享同一操作平台,而且都可便捷更换不同 pH 值的溶出介质。往复架法溶 出度仪广泛应用于透皮贴剂、非崩解型缓释制剂、植入剂、阴道环制剂和药物涂层支架等药械组合产品的溶出度研究。历版《中国药典》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均未收载往复架法。目前国内有多个仪器公司实现了往复架溶出度仪的国产化,有助于扩大该方法在药物 研发、审评和监管中的应用。包括制药企业、科研院所及药检机构等在内,国内有往复架法溶出度仪的实验室共计 50 余家。 综上所述,从国内的应用实际和与国际接轨等角度考虑,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药典》对我国制药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有必要在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新增往复架法。基于上述原因,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牵头,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 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潍坊市 检验检测中心等 9 家单位成立协作组,承担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往复架法的建立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制药企业、研发机构、仪器厂商等的调研,比对了各国药典中相关的仪器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目前市售往复架法溶出度测定 仪的规格参数,并结合盐酸哌甲酯缓释片、非洛地平缓释片等具体品种的方 法研究结果,形成了《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八法往复架法(草案)。修订稿如下:附件2 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修订说明.pdf附件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八法往复架法草案公示稿(第一次).pdf附件1 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公示稿(第一次).pdf
  • 欧盟通报家用滚筒干衣机ErP生态设计与能源标识条例草案
    2011年7月20日,欧盟向WTO秘书处发布了第G/TBT/N/EEC/385和G/TBT/N/EEC/386号WTO/TBT通报,通报滚筒干衣机ErP生态设计以及能源标识实施条例草案。   1.G/TBT/N/EEC/385   通报的条例草案规定了ErP指令(2009/125/EC)下家用滚筒干衣机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能源性能、凝结效率和信息要求。   生态设计要求分为通用生态设计要求和特殊生态设计要求。通用生态设计要求规定了“标准棉织物程序”以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特殊生态设计要求规定:   l 从条例生效后1年开始:EEIEEI≤85 滚筒干衣机的凝结效率等级 凝结效率等级 权重凝结效率 A Ct>90 B 80<Ct≤90 C 70<Ct≤80 D 60<Ct≤70 E 50<Ct≤60 F 40<Ct≤50 G Ct≤40 详细草案请见: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EEC/11_2332_00_e.pdf。
  • 欧委会发布EN71-1:2011/A2修订的起草标准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洲玩具标准EN71-1:2011/A2修订的起草并征求公众意见,这份起草的修订版A2主要修订了欧洲玩具标准中的声音要求,如果被批准,该修订版A2将取代现行欧洲标准EN71-1:2011。   修改的内容如下:   1.修改取代了以下定义:   近耳玩具   手持玩具   摇铃   挤压玩具   桌面或地面玩具   2.引入了以下新定义:   儿童驱动玩具   设计用于发声的口动玩具   拖拉玩具   声音驱动玩具   自动驱动玩具   发射声压级   均时声压级   3.要求中的主要更变:   引入了声音类别1到声音类别4的概念,且修订了要求与测试方法,修订后声压级要求的概述如下表: 玩具类型 50厘米处的LpA 50厘米处的LpCpeak 自由空地中的LpA 自有空地中的LpCpeak 1) 近耳玩具 60 dB 110 dB 2) 容易与近耳玩具混淆的玩具 60 dB 110 dB 3) 类别1玩具 80 dB 110 dB 4) 类别2玩具 85 dB 110 dB 5) 类别3玩具 90 dB 110 dB 6) 头罩/耳机玩具 85 dB 135 dB 7) 类别4玩具 90 dB 125 dB
  • 贵州起草制订两大特色食品地方标准 网上征求意见
    p   日前,由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牵头组织起草制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苕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征求意见稿均已完成。现正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0天。 /p p   贵州米豆腐是我省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深受消费者的青睐。省内大多数是以小作坊模式进行生产制作,至今尚无该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日常监管和抽样检验工作中,无标准可依。 /p p   为此,省卫计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批准立项开展贵州米豆腐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以增强贵州米豆腐市场竞争力,更为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经对市场摸底,并对比分析实际样品的检测数据后,标准起草小组结合米豆腐生产消费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米豆腐(征求意见稿)》。标准从色泽、状态、滋味以及霉菌、大肠杆菌等11个项目制定说明,明确贵州米豆腐是以大米为原料,经磨浆、煮浆、凝固、成型等工序生产制成的食品,但不得使用人工色素等添加剂进行增色。 /p p   另外,近年来,有报道称,苕粉生产过程中,存在添加“明矾”等物质,以达到提升口感的现象。监督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中发现,现有标准对产品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模糊,为此,贵州开展了苕粉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p p   2014年至2017年,标准起草小组对省内苕粉生产工艺进行调研,制定出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贵州苕粉(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苕粉是以新鲜番薯为主要原料,经和浆(打糊)、成型(漏粉)、冷却、干燥、包装制成的非即食干粉条。其外形可分为圆条形、方条形(含长方条形)。 /p p   目前,两项征求意见稿正在贵州省卫计委官方网站(http://www.gzhfpc.gov.cn/)公开征求意见,时间3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有异议,均可书面反馈。 /p p /p
  • 手把手教你做实验 | 中药配方颗粒青葙子实操课
    原创 飞飞 赛默飞色谱与质谱中国关注我们,更多干货和惊喜好礼青葙子为苋科植物青葙的种子,具有清肝、明目、退翳等功效。用于肝热目赤、眼生翳膜、视物昏花、肝火眩晕。青葙子的主要活性成分为青葙苷类,皂苷类的物质紫外吸收很弱,因此对其配方颗粒的质量研究也有一定的难度。那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公示的特征图谱和含量测定的方法又是如何做的?△图1. 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公示稿含量测定方法(点击查看大图)短短几行公示稿是不是难倒了不少 “实验猿”呢?无所谓,飞飞会出手“中药配方颗粒青葙子实操课”已经上线啦!青葙子实操课视频△点击上方链接,开启学习之旅本次课程来自广州科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陈海燕老师,将手把手教学中药配方颗粒青葙子检测实验,从最基础的实验原理解读、实验物质准备;到样品前处理步骤及要点解析;再到仪器开机预热准备和操作细节讲解;以及最后的数据处理和报告展示,每一步陈老师都将做详细的演示。就算是实验小白也保准你轻轻松松学会😎 # CAD检测器电雾式检测器(CAD)作为一种通用的质量型分析检测器,具有灵敏度高、重复性好、线性范围广、响应一致性好等特点,已经成为无紫外吸收或者弱紫外吸收物质的检测利器,是UV检测器的黄金搭档。Voiceof customers卓/识/远/见客户之声PROFILE陈海燕 老师广州科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般来说,中药配方颗粒主要包含鉴别、特征图谱、检查、浸出物和含量测定几个方面的项目。因为青葙子类无紫外吸收,我们会用液相色谱串联赛默飞独有电雾式检测器CAD来测定特征图谱和青葙苷H和青葙苷I的含量。”PROFILE胡 坪 教授华东理工大学“我们课题组从事天然产物的分析和分离工作,研究发现CAD在多个无紫外吸收活性成分同时定量分析简单易行,或将加速推进了中药标准的制定和提高;此外,我们将CAD与赛默飞馏分收集器VFC也尝试联用,中药无紫外化合物深度表征也不再成为“卡脖子”难题。”PROFILE徐卿棚 项目组长成都西岭源药业有限公司“我们公司在研发大分子生物药,其中使用了无紫外吸收的辅料吐温,常规的检测器或方法很难准确定量生物药中吐温的含量。使用CAD检测器可准确检测生物药中的吐温含量,CAD检测器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复性好和操作简单等优点,提高我们研发效率。”PROFILE刘照伏 质量部部长北京康仁堂“中药配方颗粒领域近年来发展迅速,国标省标的逐步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产品的生产与放行。赛默飞电雾式检测器CAD作为高灵敏度通用型检测器,已经进入2020中国药典,并协助我们严格执行标准要求,解决了玉竹、千年健、青葙子、麦冬(川麦冬)、麦冬(浙麦冬)、枸骨叶等配方颗粒品种的含量测定。期待更多中药创新标准方法的成功应用!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公布
    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科技部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科学技术部网站(网址:http://www.most.gov.cn),浏览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l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征求意见&rdquo 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jzh@chinalaw.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附件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 药典委:远志(远志)配方颗粒等4个标准草案(修订草案)公示
    8月31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4则标准公示通知,分别为远志配方颗粒标准、泽泻配方颗粒标准、山楂配方颗粒标准和苍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期均为1个月。详情如下: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11。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6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鉴别】项下薄层色谱检视条件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8。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对照药材参照物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6。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修订内容为删除特征峰指认,以及分子式勘误,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张雪,祁进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电子邮箱:zhangxue@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 附件: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4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由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开展。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三十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适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指导、解答。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经营范围。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所在岗位必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公布考核情况。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南和抽查考核办法,供企业和公众免费查阅。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第四十二条 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p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一百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相应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乳品、转基因食品、畜禽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2013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收到此件后,法制办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5600多条有效意见 赴5省市实地调研 多次召开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及专家论证会,反复协调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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