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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溅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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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溅球相关的资讯

  • 《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促进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修订完成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16年10月2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吕奔  电话:(010)66556220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徐驰  电话:(010)84935398-827,13991033606  传真:(010)849152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编:100012  邮箱:543016486@qq.com  附件:  1.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作为我国核电领域的专项环境保护标准,已实施了12年,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开展了标准复审工作,认为需要对《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进行修订,并修订形成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代替《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叶远虑  电话:(010)65646099  邮箱:hedian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办公厅、法规司、核一司、监测司意见)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医用X射线诊断辐射防护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辐射防护要求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辐射防护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史剑锋 刘建立  电 话:(0371)66309126 15837167362  邮 箱:liujianli1019@163.com  附件: 1.《医用X射线诊断辐射防护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医用X射线诊断辐射防护监测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3.征求意见反馈表.doc2023年4月4日
  • 同方威视攻克拉曼检测黑火药难题——访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拉曼产品部部长王红球
    p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京举行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同方威视发明专利“用于自动校准拉曼光谱检测系统的方法及拉曼光谱检测系统”荣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拉曼产品部部长王红球说,中国专利优秀奖是对同方威视坚持自主研发的肯定,多年来同方威视已申请4000余件国内外专利,其中拉曼光谱技术申请专利140余项。/pp  据悉,此次获奖的发明专利已成功应用于同方威视多款拉曼光谱检测系统中,比如RT6000手持式化学物质识别仪和RT6000S手持式物质识别仪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RT6000S手持式物质识别仪在ACCSI2019上荣获了“2018年度科学仪器行业优秀新产品”。/pp  对于拉曼光谱而言,黑火药的检测一直是一个难题。据王红球介绍,拉曼光谱设备采用激光作为光源,在照射检测黑火药等深色物质时会导致被测物爆炸或者引燃。“经过多年的研发,同方威视RT6000S手持式物质识别仪创新性的集成了专利设计的安全检测模块,可对黑色,深色物质进行无差别检测,没有点燃风险,从根本上攻克了这一行业应用中的制约性难题。”/pp  多年来同方威视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样品前处理、增强试剂的研制、仪器开发以及算法方面一直在投入和研究。“目前为止,我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拥有这四方面知识产权的厂商。针对食品安全和保健品方面,同方威视已经开发出了针对6大类问题100多项物质检测的能力,并且能够做到非定向筛查。” 王红球介绍说。/pp  据悉,同方威视拉曼产品目前为止有3个系列,10个产品型号,分别应用在安检、海关和公安的缉毒缉私、食品安全和药品检测等领域,“未来,我们将持续用拉曼光谱技术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持续在食品安全、药品、生物医疗等领域中做应用研究,让拉曼技术真正应用到行业的终端领域,解决用户的根本问题,我们相信只有用户真正用的产品才是好的产品。”/pp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视频:/pscript src="https://p.bokecc.com/player?vid=0434F3A6A46292B79C33DC5901307461&siteid=D9180EE599D5BD46&autoStart=false&width=600&height=490&playerid=5B1BAFA93D12E3DE&playertype=2"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pbr//p
  •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有关意见
    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俗称“塑化剂”)污染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一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二是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电子邮箱:zhishichu@samr.gov.cn。/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9年10月25日。/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公告中指出,油脂类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含油调味料及富含油脂的食品等脂肪性食品,酒类食品包括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配制酒、黄酒、果酒和其他蒸馏酒等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为保障食品安全,要加强原辅料管控、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管控、加强生产经营过程防控、加强产品控制、加强监督管理。/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 此外,公告中还提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油脂类、酒类食品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塑化剂限量的规定。白酒和其他蒸馏酒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的含量分别不高于5 mg/kg和1 mg/kg。油脂类、酒类食品中DEH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DBP(白酒、其他蒸馏酒除外)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 mg/kg、9 mg/kg、0.3 mg/kg。/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附件/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img style="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title="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798cfe70-0b8f-4a4d-bf91-a43f1bf53fd0.doc"关于防控油脂类、酒类食品受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风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img style="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title="征求意见表.docx"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05dad8ac-f6f8-4ab0-ae42-d15f58478365.docx"征求意见表.docx/a/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imSun "/span/pp /p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line-height: 1.5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须注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据了解,“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 强化了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国家将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草案”还特别指出,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 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p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近红外光谱法预测双氯芬酸钠球包衣的载药量和释放速率
    与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等更传统的方法相比,这种研究人员所描述的新方法具有在线和实时监测的优点。《Spectrochimica Acta Part A: Molecular and Biomolecular Spectroscopy》杂志上的一项新研究探讨了将双氯芬酸钠球体作为给药系统时,双氯芬酸钠的药物载量和包衣过程中的释放率。该研究通过使用近红外(NIR)光谱技术,不仅对药物负载和释放率进行了监测,还对二者进行了实时在线预测。双氯芬酸在屏幕上展示|图片来源:© JoyImage -stock.adobe.com这项研究由13位来自山东大学和山东SMA制药有限公司的研究人员共同合作完成(均位于中国山东)。他们在报告中首先介绍了近年来制药行业如何将过程分析技术(PAT)越来越多地纳入到生产实践中,无论是使用近红外光谱、拉曼光谱还是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PAT都被誉为药品生产过程中在线实时监测所不可或缺的工具。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在美国通常以Voltaren的商品名处方,其也以凝胶形式提供。它是一种非甾体抗炎药(NSAID),用于缓解关节炎,提供抗炎、镇痛和解热作用(根据美国专利申请号5,000,000),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与此同时,山东的研究小组报告称,双氯芬酸钠微球作为一种多单元薄膜包衣给药系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稳定的释放速率,流化床包衣广泛用于工业生产。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是美国常用的处方药,其品牌名称为 Voltaren,也有凝胶剂型提供。根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规定,这是一种非甾体抗炎药(NSAID),用于缓解关节炎,具有消炎、镇痛和解热作用。与此同时,山东的研究团队报告称,双氯芬酸钠球作为一种多单元薄膜包衣给药系统,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稳定的释放率,且流化床包衣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流化床喷涂是将功能聚合物与涂层分散体喷涂在一起,一般会形成均匀的薄膜涂层。它具有传热传质快、气相固相接触面积大、温度梯度小等优点。研究人员说,作为过程中的一环,对药物负载量和释放率(双氯芬酸钠的关键质量属性(CQAs))的测试和分析可确保给药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离线方法耗时过长,影响分析测试效率。在这一应用中,使用近红外光谱的实时在线预测模型具有很强的抗干扰性,进而允许将蔗糖球以不同的投料量引入实验。研究人员说,这种设计将证明模型的稳健性。近红外光谱用于在存在干扰物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多组分分子振动分析的场合。近红外光谱由在中红外区域中发现的基本分子吸收的泛音和组合带组成。近红外光谱通常由非特异性和分辨差的重叠振动带组成。尽管存在这些明显的光谱限制,但化学计量学数学数据处理的使用可用于校准定量分析的定性。在流化床涂层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漫反射模块和高温外部探头的微型近红外光谱仪。据说这次实验的结果是成功的,研究小组发现它能够验证模型的分析能力。因此,作者建议在这一领域开展进一步研究,为智能化的现代药物生产过程提供更多科学依据。参考文献(1) Sun, Z. Zhang, K. Lin, B. et al. Real-Time In-Line Prediction of Drug Loading and Release Rate in the Coating Process of Diclofenac Sodium Spheres Based on Near Infrared Spectroscopy. Spectrochim. Acta, Part A 2023, 301, 122952. DOI: 10.1016/j.saa.2023.122952(2) Voltaren® (diclofenac sodium enteric-coated tablets) – Tablets of 75 mg – Rx only – Prescribing Information.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https://www.accessdata.fda.gov/drugsatfda_docs/label/2009/019201s038lbl.pdf (accessed 2023-09-07).(3) Voltaren Arthritis Pain Relief Gel & Dietary Supplements | Voltaren. https://www.voltarengel.com/ (accessed 2023-09-07).
  • 原国家防办主任邱瑞田一行莅临东深电子参观指导
    2016年7月14日,原国家防办主任,现中国水利学会减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邱瑞田主任、水利部推广中心张金宏主任莅临我司参观指导。东深电子总经理郭华、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张奕红等全程接待。  参观过程中,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张奕红向邱主任一行做了关于防汛抗旱、山洪预警等方面的技术汇报,并就研发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防汛抗旱发展方向等与邱主任一行进行了深度探讨。邱主任指出,现阶段正值汛期,全国上下防汛任务十分艰巨。防汛抗旱工作关系国计民生,提高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水平刻不容缓。邱主任一行对东深电子在防汛抗旱、山洪预警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肯定。同时希望东深电子进一步加强与管理部门的沟通,通过对业务需求的深入了解,进一步提升信息化与管理工作的契合度,提高服务能力,实实在在解决了管理部门在防汛抗旱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挥行业示范带头作用。
  • 征求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4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进入安徽省司法厅发表意见,截至5月22日。《办法(草案)》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内容。(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二)关于防治规划、标准与技术规范、详查和监测。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详查、土壤环境开展监测作出规定。第二章中土壤环境监测部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三)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如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生产经营,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拆除活动,矿产资源开发、尾矿库经营管理,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建设使用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预防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单位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作出规定。农用地实行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细化了管控措施。对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细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规定。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及责任承担进行了细化。(五)关于保障和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了约谈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承担责任作出规定。
  • 新品发布|高德智感热成像重症检测(布控球)
    近日,高德智感发布新品——DS6015AT-P-W热成像重症检测(布控球),是一款携带方便、部署简单、功能全面的移动应急布控智能组合设备,是监测电力设备缺陷的“第三只眼“。产品采用一体化设计、集成度高,标准配置包括布控球、三防手持平板电脑、高防护防水一体化电源箱、三脚架、锂电池和座充等。产品特性640×512红外分辨率400万像素可见光相机TILT:-20°~+90°;PAN:360°旋转云台12寸触控屏,三防平板电脑防护等级IP6696h续航,移动电源箱5G/WIFI/RJ45多种连接方式应用场景具体使用步骤一、选择合适的监测点,放置好三脚架;二、固定磁吸托盘,将布控球安装在三脚架上,点击开机键;三、打开平板电脑,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布控球,登陆WEB端或移动端APP即可使用。
  • 贵州省发布“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为纵深推进“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草拟了《贵州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18时。《方案》明确提出三大防控重点:1)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2)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3)重点区域。毕节市赫章县为“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在重点任务中,《方案》提出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要求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或固体废弃物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定期对铅蓄电池、电镀(含电镀车间)、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监督性监测。排放镉等重金属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 环保部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意见
    环保部网站28日下发关于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是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 到2020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征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完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3年3月4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耿子威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9  传  真:(010)66556218  附  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完善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治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和说明性文件,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和污染现象的成因,提出了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的建议措施,供各有关方面在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包括固态和液态两种形态,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污染源和发生源向空气中直接释放的细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扬尘、油烟、油雾和花粉等 二是部分具有化学活性的气态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反应后生成的细颗粒物,这些前体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氨等。防治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应针对其成因,全面而严格地控制各种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行为。  (四)控制细颗粒物及前体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领域包括工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各种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  工业污染源包括: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炼油、有色冶金、各种锅炉和窑炉、各种废物焚烧装置、各种表面喷涂装置等。  移动污染源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机动船舶、航空器、各种移动式机械和动力装置等。  生活污染源包括:饮食业(烹饪油烟、烧烤和炉灶烟雾)、干洗业(VOCs)、家庭装修和使用气雾剂(VOCs)、城乡家庭厨房(油烟和炉灶烟雾)、家庭取暖煤(油)炉、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落叶等)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宗教和祭祀礼仪活动(焚香、焚化祭品)等。  农业污染主要来自农业用地扬尘、秸秆等农业废物焚烧等。  (五)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的生成与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有密切关系,防治灰霾污染应以降低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浓度为目标,宜采取“各级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预防发生为主、应急防护为辅,配套综合措施、坚持长期不懈”的原则,通过优化能源结构、变革生产方式、改变生活方式,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六)应将能源利用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点领域,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在特大型城市核心区域应实行能源无煤化。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研究推广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减少煤炭燃烧造成的污染物排放。  (七)应将制定城市建设规划作为防治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手段,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系统,缓解交通拥堵。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合理部署产业空间格局,推动生态工业发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和行业准入制度。  (八)在开展细颗粒物排放总量调查的基础上,实行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细颗粒物纳入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不断削减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新增排放量,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细颗粒物的产生和排放。  (九)各地防治污染工作,应将构建细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监测体系作为基础,开展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成分和来源分析研究,确定本地区需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名单。在城市密集区域,应开展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十)细颗粒物污染防治目标:到2015年,建立有效的排放监控机制和考核机制,构建完善的政府和企业目标责任制,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体系,并逐年减少细颗粒物排放总量 到2020年,建立区域层面大气污染监测、评估、监督体系,细颗粒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二、工业污染源治理  (一)制定严格、完善的国家和地方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各行业排放控制要求。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地区,应在国家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或制定实施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尽快制定工业烟(废)气中VOCs、氨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研究制定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烟(废)气的监测方法标准。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法,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废)气组成的特点,采用适用的高效除尘技术,降低排放浓度 对于非密闭式排放烟尘、粉尘的生产装置,应采用集气装置收集烟气、废气,经净化后排放。  (三)对于排放前体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应分别采用去除硫氧化物、氮氧化物、VOCs和氨的治理技术。  (四)采用氨作为还原剂的氮氧化物净化装置,应根据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合理设置氨用量工艺参数,防止投加氨过量造成大量逃逸。  (五)鼓励火电企业采用湿式电除尘等新技术,防止脱硫造成的“石膏雨”污染。  三、移动污染源治理  (一)应将尽快降低燃料有害物质含量和加速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作为当前治理移动源污染的重点,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降低全国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全国车用燃油的清洁化水平,降低硫等有害物质含量,为实施更加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降低在用车辆排放水平创造必要条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各地车用燃油的质量,防止车辆由于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造成车辆损坏或导致车辆排放控制性能降低。提高船舶和其他动力机械用燃油质量。  (三)制定并实施新的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收紧颗粒物、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压燃式发动机和缸内直喷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为重点,实施严格的颗粒物质量排放限值,同时制定实施颗粒物数量排放限值。  (四)升级汽车氮氧化物排放净化技术,采用尿素等还原剂净化尾气中的氮氧化物,并建立车用尿素供应网络。  (五)制定和实施非道路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六)严格控制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污染物排放,按时实施国家排放标准。  (七)新生产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安装尾气颗粒物捕集器。严格限制轻型压燃式发动机乘用汽车的数量。用于公用事业的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车辆,可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提高排放控制性能。  (八)大力发展地铁等大容量轨道交通设施,发展使用燃油替代能源的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加速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按时报废运营车辆,采用奖励等经济补偿措施促进更换各种在用社会车辆,缩短社会车辆更新周期。  四、生活污染源治理  (一)在全社会倡导形成节约、简朴、低碳的生活方式,摒弃奢侈、浪费、炫耀的消费习惯。推广环境友好型消费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普及消费品生产流通使用废弃过程对环境影响的知识,引导普通消费者的选择购买行为,并利用消费市场取向对生产的影响力,向生产者施加影响,促使其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淘汰落后产品。  (二)以涂料、粘合剂、气雾剂、书籍报刊等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消费品为重点,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三)治理饮食业、干洗业、小型热水锅炉等集中式生活污染源,严格控制油烟、VOCs、烟尘等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城市露天烧烤,在人口稠密的大型城市,应通过立法予以禁止。生活垃圾和城市园林绿化废物应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露天焚烧。  (四)在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锅炉,有条件的地区宜发展集中供暖,替代小型燃煤(燃油)取暖炉、火炕等,减轻面源污染。  (五)建设有益于环境的风俗文化,培养良好生活习惯。改良烹调技艺,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结构。提倡实行无烟祭扫,减少焚烧香烛、祭品,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五、农业污染防治  (一)提倡采用“留茬免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翻耕对土壤的扰动,防治土壤侵蚀和流失。  (二)及时、妥善处理秸秆等农业废物,可采取粉碎后就地还田和收集制备生物质燃料等资源化措施,防止发生露天焚烧。  (三)加强对施用化肥的技术指导,合理施肥,鼓励采用长效缓释氮肥,防止氨挥发。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审批、监管,推广先进可行的养殖技术,减少氨的排放。  六、其他污染源治理  (一)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减少城市裸地面积,采取植树种草等措施提高绿化率,或采用地面硬化措施,遏止扬尘污染。  (二)对各种有裸露地面的施工工地、各种粉状物料贮存场等,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细颗粒物逸散。运送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道路遗撒。各类土建工程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使用散装水泥。  七、污染预警与应急措施  (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部门间气象条件与空气质量会商机制,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严重空气污染,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二)应根据当地细颗粒物来源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制定严重空气污染的应对方案,包括:紧急关停的排污设施名单、敏感人群防护方案、不适人群治疗方案等。  (三)出现严重空气污染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对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四)应将老年人、中小学生、体弱多病人员等作为敏感人群,及时发布个人防护建议,包括减少户外活动、关闭住所门窗、停止体育锻炼、外出佩戴防护用口罩等。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中国环境报社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机关各部门
  • 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
    近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原文如下: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的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qxjgec@nmpa.gov.cn。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     2.《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第三方物流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6月10日
  • 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发布,定期开展地下水与土壤监测工作
    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摘录如下:《计划》提出,到 2027 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其中,要强化重点单位环境管理。严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确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纳尽纳。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标准规范落实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完善重点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全面查清隐患并落实整改,优化提升自行监测工作质量,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污染。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防渗、隐患排查、周边监测等技术规范制修订。涉镉等重金属排放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依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重金属定期监测。其中,涉大气重金属排放且周边5公里范围存在农用地的,开展大气重金属沉降及下风向农用地土壤重金属含量监测;涉废水重金属排放且排污口下游有农用地的,开展水体底泥重金属含量监测;发现农用地土壤存在重金属累积性风险的,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污水废液渗漏。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减少管网漏失,提升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规模以上化工企业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深入推进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对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已投产的晾晒池、蒸发塘等重点设施开展排查,发现措施不到位、运行管理不规范的,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封堵漏点。减少涉重金属废气排放。持续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推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开展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标准制修订。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在受污染耕地集中县(市、区),耕地土壤污染重金属含量呈上升趋势的地区,经排查主要由大气污染源输入造成的,采取相应的污染源头管控措施。推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行业颗粒物深度治理,实施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加强除尘工艺废气、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强化受污染耕地溯源整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县(市、区)应查尽查,分阶段应治尽治。2027 年底前,受污染耕地1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基本完成耕地污染源排查并建立清单。优化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路线,注重节能减污降碳,对于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推进能力建设。完善全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开展监测。开展卫星遥感常态化监测和预报预警技术应用。2025 年底前,启动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2027年底前,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强化科技创新。持续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科技支撑,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协同防治、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与生物累积效应评价、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降阻产品的重金属土壤污染风险、新污染物治理等相关研究。加强泄漏快速检测、无损渗漏探测、低扰动低成本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等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研发应用。附:1、编制说明.pdf2、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 “鉴知”首次亮相 拉曼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或是下一个突破点——访北京鉴知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红球
    p  strong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2019年10月23日-26日,第十八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BCEIA2019)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期间,中国分析测试协会联合仪器信息网采访了北京鉴知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红球。据悉,虽然王红球曾多次参加BCEIA,但以厂商的身份是第一次,而本次也是北京鉴知技术有限公司的首次亮相。/pp  据王红球介绍,作为全球领先的安检产品的供应商,未来同方威视的主业依然会聚焦在安检领域。但是同时,公司也希望能向更多新的领域发展,所以经过很长时间的考虑,同方威视决定把整个拉曼团队剥离出来,成立北京鉴知技术有限公司。所谓“鉴知”,“鉴”是鉴别,“知”是知道,“鉴知”就是通过鉴别知道未知物的成分。/pp  采访中,王红球强调,鉴知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把拉曼光谱技术应用到更多领域,拓展食品、药品、以及医疗等安检以外的业务。此外,还会围绕用户的需求开发一些不同的技术以协同解决用户的问题。/pp  期间,王红球特别详细的阐述了拉曼光谱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前景。据悉,鉴知已经开启向医疗领域进军的行程,目前正在和一些医院合作,针对拉曼光谱在医疗方面的应用开展探索性的研究,比如无创血糖监测、癌症手术过程的辅助诊断等。不过,对于拉曼光谱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王红球也指出,医疗领域有非常多“痛点”需要去解决,拉曼在医疗领域的应用探索和推广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大家一起去努力,这其中包括仪器研发、应用开拓、算法的进步、大量的数据验证,以及与医院等多方的合作等。/pp  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视频:/pscript src="https://p.bokecc.com/player?vid=CB5FC904B0047E2A9C33DC5901307461&siteid=D9180EE599D5BD46&autoStart=false&width=600&height=490&playerid=5B1BAFA93D12E3DE&playertype=2"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pbr//ppbr//p
  • 复旦大学邱德仁教授参观访问上海新拓
    近日,复旦大学邱德仁教授、上海市商检局高级工程师陈蓉玉老师及复旦测试中心实验师李慧莉老师一行参观访问了上海新拓分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其间由上海新拓高级工程师余伟杰先生介绍了我公司最新研制的,市场上紧迫急需的新产品XT-NS1型全自动氮吹浓缩仪。得到了邱教授一行的一致好评,他们提出的问题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参观结束后,他们和张和清总经理一起探讨了上海新拓公司发展的远景规划,并将与复旦大学合作,进一步开发、适应市场用户急需的新产品。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2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技术规范》等2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9日之前反馈至联系邮箱。电&ensp 话:0531-51798263邮&ensp 箱:sthjttrc@shandong.cn附件: 1.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绿色低碳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绿色低碳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7日 附件1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二次污染防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附件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绿色低碳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绿色低碳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 夏季流感爆发?快速检测之国产流感荧光纳米微球检测试剂
    当前新冠疫情之下,流感在全国各地又呈爆发之势,流感的防控刻不容缓,这也对各级医院针对流感的诊断和治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流感发病具有“快”和“急”的特点,所以流感病毒快速抗原检测是目前临床初筛的主要手段,其准确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了后续的临床处理手段。为什么今年夏季流感活跃度抬高?江西省报告,今年3月中旬以来流感的优势毒株发生了变化,而A(H3N2)季节流感病毒株近两年相对沉寂,群众的免疫水平偏低,且这一型别流感毒株易引发夏季流行高峰,导致今年夏季季节性A(H3N2)型流感活跃度增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国家流感中心主任王大燕研究员预测,今年的流感会对医疗机构造成压力,同时也会出现严重的病例。目前临床上流感病毒抗原检测普遍使用胶体金技术,其灵敏度和特异性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因此,临床上急需准确性高的流感快速抗原检测试剂以满足患者需求。亿立方基于荧光纳米微球技术,成功开发了流感荧光免疫层析抗原检测试剂,是国内首个采用该技术的高灵敏度流感抗原检测试剂,2019年获广东省科技进步奖。用市面认可度高的流感核酸检测试剂检出的阳性样本和阴性样本,分别用亿立方荧光纳米微球方法与市场认可度高的胶体金法对照。可以看出亿立方荧光纳米微球方法远高于胶体金法的准确性。以下分别是10份阳性结果和10份阴性结果的对照表。备注:“-”:阴性,“+”:阳性, “++”:强阳性。PCR检测的亚型包括:H1N1、H3N2、H7N9、H5N1、H9N2、B/Victoria、B/Yamagata.
  •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发布《沉降物中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归口、杭州湘亭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常州环宇信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起草的团体标准《沉降物中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请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4年4月1日前以邮件方式将《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3)反馈至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联系人:夏林芝,0571-87356614邮 箱:2102701967@qq.com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306 号(邮编:310012)浙江省辐射防护会2024年3月1日 沉降物中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关于《沉降物中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沉降物中γ核素测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pdf
  • 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发布《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 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归口、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浙江国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草的团体标准《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2)。按照《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填写《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3),盖章或签字后于2023年10月28日前以邮件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逾期未回复按无异议处理。联系人:夏林芝,0571-87356614邮 箱:2102701967@qq.com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306 号(邮编:310012)附件1:《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的函附件2:《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3:《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附件4: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浙江省辐射防护会2023年9月27日《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的函.pdf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大气气溶胶放射性核素自动连续监测系统》(γ能谱法)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pdf
  • 纺织品检测中不能不知道的“起毛起球仪”
    起毛起球仪一般用于测试纺织品的起毛起球性能和耐磨性能,所以又称之为织物起毛起球仪。按照不通的起球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起毛起球仪:滚箱式起球仪、乱翻式起毛起球仪、圆轨迹起毛起球仪和马丁代尔耐磨试验机。  本文主要介绍了这四种起毛起球仪的仪器原理及相关标准,并分析了国内外不同市场对不同型号起毛起球仪的要求。  一、相关术语介绍  (1)起毛:织物表面纤维凸出或纤维端伸出形成毛绒所产生的明显表面变化,  (2)毛球:纤维缠结形成的凸出于织物表面、致密且光线不能透过并产生投影的球。起毛变化及毛球的形成可能发生在水洗、干洗、穿着或使用过程中。  (3)起球:织物表面产生毛球的过称。  二、织物起毛起球的过称:  织物的基本组成单位为纱线,纱线在加工过称中受到梳理,拉伸及摩擦等作用,其表面并非光滑的,不可避免会出现绒毛。织物在服用过称中,不断受到外力的作用,使织物表面的绒毛或者单丝逐渐被拉出,当毛茸的高度和密度达到一定值时,外力摩擦的继续作用使毛茸纠缠成球,凸起于织物表面,如若材料的刚性较大,则起球后不易在受摩擦力作用而脱落,最终形成毛球。  织物起球会恶化织物外观,降低其服用性能,在贸易交易中是重要的检测项目之一。  三、起毛起球方法  1、起球箱法:安装在聚氨酯管上的试样,在具有恒定转速、衬有软木的木箱内任意翻转。经规定的翻转次数后,对起毛起球性能进行视觉描述评定。  2、随机翻滚法:将样品放入测试箱中,在叶轮的旋转作用下,置物盒软木衬壁连续随机摩擦,在到达设定时间后,取出样品进行评级。  3、圆轨迹法:按规定方法和试验参数,采用尼龙刷和织物磨料或仅用织物磨料,使试样摩擦起毛起球。然后在规定光照条件下,对起毛起球性能进行视觉描述评定。  4、马丁代尔法:在规定压力下,试样夹具上的圆形试样与磨台上磨料(与被测样相同的织物或羊毛织物磨料)按照李莎茹曲线进行摩擦。试样能够绕与试样平面垂直的中心轴自由转动。经规定的摩擦阶段后,采用视觉描述方式评定试样的起毛和起球等级。  四、起毛起球仪  1、G227B滚箱式起毛起球仪  符合标准:  BS 5811/8479,IWSTM 152,NEXT 19,M&S P18/P18A/P18B/P21A,GB/T 4802.3,BS EN ISO 12945.1  适用范围:  用于正常磨损而产生的起球或勾丝现象,配有独特的控制器,可选标准及其它多种测试转速进行测试,同时配有可编程的30rpm反转系统。  2、G227T乱翻式起毛起球仪  符合标准:  ASTM D3512,GB/T 4802.4,ISO 12945.3,JIS L1076-D  适用范围:  用于检测织物的起毛起球性能。将105mm×105mm的样品分别放入测试箱中,在叶轮的旋转作用下,置物盒软木衬壁持续随机摩擦,将定时器设置到规定时间,到达设定时间后声响报警,提示试验结束。测试时测试室内会注入压缩空气,以增强翻转,气压可调。  3、G235P圆轨迹起毛起球仪  符合标准:  GB/T 4802.1 JIG 040  适用范围:  本仪器用于测试毛织物、化纤纯棉、混纺、针织、机织物的起毛起球状况,以鉴别产品质量和工艺效果。测试时织物与尼龙刷及磨料摩擦,或者仅在调湿状态下和磨料摩擦。  4、G235马丁代尔耐磨试验机  符合标准:  ASTM D4970,ISO 12945.2,GB/T 4802.2/13775/21196.1/21196.2,ASTM D4966,ISO 12947,FZ/T 20020,BS 3424-24/5690,ISO 12947.1/12947.2,M&S P17/P19/P19C,NEXT 18/18a/18b,ISO 5470-2,IWTO 40,JIS L1096 8.17.5 Method E,Woolmark TM 112/196,BS EN 388/530/13770,ISO 20344  适用范围:  可检测各种织物的耐磨性及起球性能。在一定的压力下,试样和指定的磨料进行持续换向摩擦,和标准参数对比进行磨损和起球程度评价。触摸屏控制,配备功能全面的编程器,可预编程批次及总计数,单独设置每个测试头的计数 可选择包括标准速度在内的4个速度。  五、如何针对不同市场选择起毛起球仪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是服装面料,尤其是针织纺织品的一项很重要的测试指标,它不仅影响织物外观,对服用的舒适性也造成困扰。如今,对织物等纺织品的起毛起球性能的评价已成为当今面料生产,质量控制以及国内外贸易环节中的一项重要要求。然而,测试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方法有多种,如何根据不同市场正确选择呢?  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过研究认为,由于织物原料、用途以及产品的出口地有较大差别,使得在对织物进行起毛起球测试时选择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在起毛起球测试的主要四种方法(乱翻式起毛起球测试法、马丁代尔耐磨试验法、滚箱式起毛起球法和圆轨迹起毛起球法)中,马丁代尔法和箱式起毛起球法主要应用于欧洲市场,随机翻滚法主要用于美国市场,而针对中国市场一般采用的是圆轨迹起毛起球法。当然,有标准要求的按照标准执行。  同时,为了结果的严谨性以满足更高的质量要求,测试时注意对同种用途的织物应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测试条件,这样的检测结果才有可比性,才能保证产品标准中的指标和意义。  参考资料:  1. GB/T4802.3-2008 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3部分:起球箱法  2. GB/T 4802.4-2009 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4部分:随机翻滚法  3. GB/T 4802.1-2008 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圆轨迹法  4. GB/T4802.2-2008 纺织品 织物起球试验 马丁代尔法来源:http://www.qimaoqiqiu.com/newslist/list-109-1.html
  • 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就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2021年1月25日前,请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曹宇电话:(010)65646262传真:(010)65646236邮箱:zhiguanchu@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
  • 血清学检测助力疾病防治/疫苗研发, 全新流式微球免疫分析试剂盒主攻抗体同型特异性分析
    仪器信息网讯 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感染引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暴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伤。SARS-CoV-2核酸检测作为COVID-19诊断的主要指标受多种因素影响致其假阴性率较高。为提高诊断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早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第七版)》中就提出将SARS-CoV-2特异性抗体列为疑似病例确诊的病原学证据之一。近日,路明克斯(Luminex)公司宣布推出全新GuavaSARS-CoV-2多抗原抗体检测试剂盒,用于流式细胞仪,助力全面免疫分析。血清学检测有助于疾病的防治和疫苗研发核酸检测方法作为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的关键技术,在疫情期间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核酸检测多采用咽拭子,新冠病毒感染人体后,上呼吸道(咽部)的病毒含量低,在感染过程中,随着人体机能的增强,病毒载量会有一个相对降低的过程,再加上采样不规范、运输和存储等过程中可能导致病毒RNA的降解,都导致了核酸检测可能出现“假阴性”结果。相反,血清学检测方式中使用的样本是血清,血清中一般不含有冠状病毒或含病毒量较低,可以大大降低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风险;同时血清学检测方法不仅可以用于感染的诊断,也可以检测感染者体内特异性抗体的变化情况、人群的易感状况等,有助于疾病的防治和疫苗研发。血清学检测有利于研究人员通过测量血液(血清或血浆)中 SARS-CoV-2 抗体的存在来确定受试者是否已感染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也就是导致 COVID-19 的病毒。抗SARS-CoV-2 抗体检测依赖于免疫反应,并可能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病毒暴露量、症状发作后评估阶段、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因此,血清学检测的灵敏度和特异性对于准确可靠检测抗SARS-CoV-2 抗体来说非常重要。科普:实验室检测新冠病毒判断人体内是否感染了新冠病毒,有两种常用的实验室检测方法,一种是核酸检测,一种是血清学抗体检测。1、核酸检测核酸检测主要是检测鼻咽拭子、咽拭子、痰液等标本中是否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阳性代表感染了新冠病毒。通过核酸检测筛查新冠病毒感染者,是实现“早发现”和“早诊断”最重要的手段和措施,有助于后续尽早给予治疗和干预,减少重症和死亡。人群核酸检测能协助判定疫情规模和流行阶段,同时可用于判断传染性的大小和作为解除隔离的依据。2、血清学抗体检测血清学抗体检测主要检测血清中针对新冠病毒的特异性抗体,即人体在感染新冠病毒后产生的具有免疫功能的蛋白质。在感染的不同时期,出现的抗体类型不同,所以血清学抗体检测主要用于判断既往感染、恢复期诊断、流行病学回顾性调查以及疫苗效果评估等。抗体检测阳性提示被检查者处在恢复期,或者曾经感染过,或者接种过疫苗,需要结合核酸检测结果作出综合分析。助力免疫反应全面评估,路明克斯全新试剂盒该试剂盒是一种新型的、基于微球的免疫分析试剂盒,用于流式细胞仪,可同时分析血清和血浆样本中针对三种SARS-CoV-2抗原(核衣壳蛋白(N)、刺突蛋白受体结合域(RBD)以及刺突蛋白S1亚基(S1))的IgG、IgM和IgA抗体表达。通过对荧光强度和数据结果简单直观地解读,可轻松分析体内相关抗体的水平,为免疫反应提供更全面的评估。Guava SARS-CoV-2抗体检测试剂盒针对Guava Muse细胞分析仪和Guava easyCyte™ 系统上进行了系统性的优化,亦可兼容任何配置有488nm或532nm激光器的流式细胞仪。Guava easyCyte流式细胞仪(点击查看)Guava Muse细胞分析仪(点击查看)据悉,针对血清样本中SARS-CoV-2抗体同型特异性分析,其工作流程十分简易:仅需三步即可完成从样本到数据的过程:从抗体孵育,上机检测到数据输出,整体流程不超过75分钟。将50μL人血浆和血清样品以1:400稀释、孵育,然后在Guava Muse细胞分析仪上进行分析。结果如图所示,在样本中清晰地检测到SARS-CoV-2特异性的IgG、IgM和 IgA抗体。综上,该试剂盒主要具有:同时进行分析三种SARS-CoV-2特异性抗原;更加完整的抗体图谱;更加全面的免疫反应评估;简单、快速获取结果;检测通量灵活等特点。
  • 关于公开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月2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生态环境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金嘉威  电话:(010)65645970  电子邮箱:jdzfyc@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高雷利  电话:(010)84756817  电子邮箱:wryjk2022@acee.org.cn  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pdf《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此件社会公开)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地方特色企业环境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健康绿色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电话:0531-66626178邮  箱:ken8351@163.com附件:1.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2.《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18日
  •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 首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7项
    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之后,生态环境部组织筛选了拟新增纳入《综合名录》的产品和设备,组织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对产品和设备逐一开展研究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形成了《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稿),相关文件于今日发布。《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稿)包括49项“双高”产品、43项“双高”产品除外工艺和7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一)新增“双高”产品49种。49项新增“双高”产品中,石油和化学加工行业产品33项,轻工行业产品8项,黑色金属加工行业产品3项,有色金属行业产品5项。主要产地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49种“双高”产品包含《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POPs物质、严重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物质、使用中存在重金属污染风险物质、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物质、产生大量难处理废水物质,以及其他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存在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物质。(二)对“双高”产品进行工艺区分。一是对49种新增“双高”产品中的38种产品提出除外工艺。未提出除外工艺的11种“双高”产品中,三氯蔗糖和磺化对位酯两种产品生产工艺唯一且污染较重 生产氟虫腈的两种工艺污染都较重 含游离双酚A的食品包装内壁涂料、含铅铬的铁路车辆涂料等8种产品,生产或使用中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二是结合近年生产技术、污染治理等情况,对焦炭、间苯二酚、纯苯、二甲苯、聚乙烯醇等5种已纳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双高”产品提出除外工艺。(三)新增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7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已包含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和噪声污染与振动控制等五类设备,但是未涉及土壤污染防治设备。此次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设备7项,有助于引导企业购买3和使用治理效果更好的土壤污染防治专用设备。更多名录详见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0年新增部分)》征求意见稿.pdf
  • 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发布《船舶防污漆中禁用防污剂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质联用法》等3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位专家、委员及相关单位:中国材料与试验标准化委员会决定对《船舶防污漆中禁用防污剂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质联用法》《生物基粉末涂料》《涂料中多种禁限用生物杀伤剂的测定 第1部分:吡啶硫酮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广泛征求意见。请登录CSTM官网http://www.cstm.com.cn/channel/details/biaozhunzhengqiuyijian查看征求意见通知并下载相关资料附件。CSTM团体标准《船舶防污漆中禁用防污剂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质联用法》征求意见的资料.rarCSTM团体标准《生物基粉末涂料》征求意见的资料.rarCSTM团体标准《涂料中多种禁限用生物杀伤剂的测定 第1部分:吡啶硫酮锌》征求意见的资料.rar
  •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拟于2023年5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7日前点击填报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填写意见,也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填报链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04071c546fa50bbb4632adf9a6ea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传真:020-83232962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n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餐饮场所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行业组织】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推广餐饮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绿色低碳餐饮经营】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餐饮场所推广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第八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九条【特色美食街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地方饮食文化传统,科学规划和组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食街区。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十条【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法律、法规对餐饮场所选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污染防治指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场所选址要求、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餐饮场所的选址及其污染防治提供咨询和指引服务,向餐饮服务项目投资者、场地业主、物业服务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餐饮行业协会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第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出租人、出借人的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新建商住综合楼的,对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出租人、出借人应当书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该场地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发现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场地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污染防治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预留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及监测采样位置,依法配套安装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已具备设置餐饮功能的情况予以标注,明确专用烟道所在位置、尺寸、噪声、设计流速以及设计排烟量等工艺参数。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第十五条【专用烟道设置与使用】 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专用烟道维护管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进行维护和管理。两个及以上的餐饮场所共同使用一个专用烟道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委托或者共同履行专用烟道管理责任。第十七条【油烟、异味排放】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半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设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油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污染防治设施清洗维护与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正常使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每季度对专用烟道、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十九条【污水排放】 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并管理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对含油污水进行隔油、隔渣、油水分离和生化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水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餐饮场所排水水量、水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噪声控制】 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半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第二十一条【信息查询和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选址指引、知识培训等信息查询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餐饮服务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信息通过政务大数据中心或者以抄告形式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第二十二条【日常巡查】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指导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生态环境保护检查人员在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的数量、类型、位置、空间结构、环保设施设备情况、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数据,记录餐饮场所选址、证照办理、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振设施的安装、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减振措施的实施等情况,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违反选址要求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违反专用烟道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油烟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设置餐饮场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口、采样平台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清洗维护净化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清洗维护专用烟道、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或者未依法保存相关材料的,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污水排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餐饮场所未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依照《广州市排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餐饮场所位于公共污水设施覆盖区域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违反噪声排放、噪声监测和台账记录规定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二)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三)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三十条【政府人员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本规定所称商住综合楼是指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发布《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由广东省化妆品学会牵头,多家企业共同起草的《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已编写完成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各单位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4月19日前发送学会邮箱。注:如本标准涉及相关专利问题,请指出并提供支持性文件及有关数据。联系人:杨佩珊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外环西路100号实验1号楼402,广东省化妆品学会联系电话:13503059375邮箱地址:msc@cgdca.org附件:1.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收集表-《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2.广东省化妆品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征求意见收集表-防晒化妆品清水测试评价方法.docx团体标准-防晒化妆品清水可洗测试评价方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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