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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调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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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调理器相关的资讯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p p   具体举措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 /p p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也向外界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优化营商环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利企利民之策。 /p p   小编注意到一点,《条例》草案的发布表明,政府不得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偏爱某些企业或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p p   实际上,在仪器仪表行业,发生过的“偏爱”现象为数不少,像仪器采购中的“奇葩”论证没少被网友吐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那些年来自网友的“吐槽”: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政府招标公告里面近红外产品赫然在目,技术指标限定更是不敢恭维,从业几十年闻所未闻,可能孤陋寡闻了,亦可见近红外推广之路的任重道远。想采购进口仪器本不是什么错误,指标严格也无话可说,但文字上要看的过去,指标提法要准确,至少是对那些评标专家的尊重。”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此次论证的7台仪器,国产的完全都能达到县级市的检验机构的使用要求,安徽省县区大都使用的是国产仪器,都能够满足使用。这样的进口论证纯粹是为了花钱而买进口仪器,排斥国产设备,目的是为了把钱花掉而买进口仪器,造成资金浪费。”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 #8230 & #8230 /span /strong /span /p p   有专家表示,《条例》草案的制定是高层已经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草案绝大部分内容,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此次《条例》草案的通过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性的同时,也给企业送上了未来发展的“定心丸”。如何保证在各地落地时“不走样”,防止制度落空值得大家继续关注! /p
  • 德国研制出世界最小光电信号转换器
    光纤网络是现代信息传递的基础,光电信号转换器是其核心,德国卡尔斯鲁尔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研制出一种世界最小的光电信号转换器。其内部结构为平行排列的两个微小黄金电极,长度约29微米,两电极之间的间隙约为0.1微米,整个结构直径不到人头发的1/3,两电极之间引入变化的电压信号,其频率与传输的数据信号相关,在电极中间充填有特殊的塑料材料,其对光线的折射率随所施加的电压发生改变。在两电极的间隙中导入连续光束后,会激发出表面电磁波(表面等离子体),这种表面电磁波受到施加与电极间隙中充填的塑料材料中的电压信号的调制,而经过调制的表面电磁波又可影响穿过间隙的光束的相位,实现信息通过施加于两电极的电压信号调制光束而转换成光信号在光介质中的传输。经过实验验证,这种光电转换器可实现的数据转换速率达到40G比特/秒,可工作在目前宽带光纤网常用的红外光波长范围内(波长1480-1600纳米),工作温度可达85摄氏度,是目前世界上最小型化的高速光电信号(相位)转换器,可用目前成熟的微电子技术手段进行规模化生产,并集成在微电子芯片中,可实现信息的高速率低能耗传输。
  • 日本将禁止向俄罗斯出口示波器、光谱仪、信号放大器、信号发生器等产品
    近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在乌克兰军事行动后将禁止向俄罗斯出口的产品清单。该禁令包括57个项目,将于3月18日生效。该部表示,该清单包括31种通用商品和26种技术项目,包括软件。出口禁令适用于半导体、雷达、传感器、激光器、通信设备、记录设备及其组件、示波器、光谱仪、信号放大器、信号发生器、电阻器、加密设备、电视摄像机、滤光片和氟化物光纤。此外,还对导航设备、无线电电子设备、水下监视设备、潜水设备和柴油发动机实施了禁令。此外,禁止的是拖拉机部件,飞机及其部件的燃气涡轮发动机以及炼油设备。2月24日,在分离的顿巴斯共和国呼吁帮助保卫自己免受乌克兰军方的攻击后,俄罗斯在乌克兰发动了军事行动。作为回应,西方国家对莫斯科实施了全面制裁。
  • 碳排放权市场迈向新里程碑:《暂行条例》为双碳目标注入法律动力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近日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法规,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的出台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关于市场扩围我国的碳排放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重点行业,这八个行业占到了我国二氧化碳排放的75%左右。关于扩围工作,已有两方面进展: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除电力行业外,其他7个行业其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二是开展相关专项研究,包括配额分配方法、核算报告方法、核算要求指南、扩围实施路径等,技术文件起草基本完成,正积极推动,力求尽快实现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扩围。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在碳排放权市场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接下来,我国将积极推动碳排放权市场的扩围工作,争取尽快实现扩围。为了更好地监测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组分和浓度,以支持气候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昕甬智测HT8800系列便携式多组分温室气体分析仪。凭借其高精度的技术特点和实用性,为我国碳排放监测提供了有力支持。该仪器具有多组分、可靠性、便携性、低功耗和灵活性等特点,可以实现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组分和浓度的精确监测,为气候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产品特点01多组分气体组分: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水;采用中红外波段,独立强吸收谱线,无交叉干扰,使测量更精准。02可靠性气体分子的吸收信号强,不需要超长光腔,使测试光腔更稳定,数据更可靠。03便携性高强度ABS材料箱体设计,防水耐用易携带,在仪器箱内实现快速响应的高精度测量。04低功耗主机功耗小于100W,可由太阳能或电池供电,实现连续不断电检测。05灵活性可用于定点或车载走航连续自动检测,突破检测环境局限。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和扩围,海尔欣昕甬智测将在碳排放监测、减排和碳市场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技术创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助力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 世界首创!基于石墨烯的生物传感器实时检测多种生物信号
    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西门子、美国陆军、佐治亚理工学院(Georgia Tech Research Institute)和 Paragraf(最近收购了Cardea Bio)合作,开发了一种利用石墨烯场效应晶体管的电子生物传感平台,该平台能够同时评估多个生物信号。这篇名为“A Single Multiomics Transistor for Electronic Detection of SARS-Cov2 Variants Antigen and Viral RNA Without Amplification”的论文登上了《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杂志的封面。这一成就标志着这种新型多组学方法的首次公开展示,也成为了首个能同时检测 COVID-19 蛋白质和 RNA 生物信号的方法。Paragraf San Diego 首席创新官说:“拥有一个可以在小型检测设备上同时检测蛋白质和 DNA/RNA 生物信号分析物的单一技术平台是一项重大的技术进步。虽然它最初会影响我们检测病毒感染的时间和地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将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疾病。这将为任何类型的疾病或生物威胁提供新的、更好的、更快的诊断。”Paragraf 首席执行官补充说:“该项目是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启动的,旨在培育可以快速部署以检测新冠的技术,为未来的任何大流行设想一个灵活的多组学即时检测平台。”我们在圣地亚哥的 Paragraf 团队与合作伙伴一起成功完成了这项计划,实现了 DARPA 设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这一新颖的突破结合了 Paragraf 以标准半导体工艺大规模生产石墨烯电子产品的独特能力,标志着在护理点测试中可能出现的新方向的开始。”“到目前为止,PCR 一直是任何规模的 DNA/RNA 检测的支柱。然而,这项技术还不能成为一种方便或快速的护理资源。除此之外,抗体/抗原侧向流动测试是用于快速护理点蛋白质检测的首选工具,但它们本身无法提供 PCR 的实验室级准确性。这个多组学项目的成果代表了第一代新型多组学平台,具有相当的准确性和特异性,可以推动护理点疾病检测的水平。可以将其视为提供实验室级别的准确性以及方便和易于使用的横向流动测试。”首席商务官总结道。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废弃电子垃圾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2010年6月4日,环保部启动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宣传活动,以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这个针对电子垃圾的专门性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 传感器阵列以最高分辨率记录脑信号 为中长期脑机接口研究提供新的可能
    一个由工程师、外科医生和医学研究人员组成的团队发布了来自人类和大鼠的数据,证明一种新的大脑传感器阵列可直接从人脑表面记录电信号,并实现破纪录的细节处理。该大脑传感器具有密集网格,由1024或2048个嵌入式皮质电图(ECoG)传感器组成。如果获准用于临床,传感器将直接从大脑皮层表面为外科医生提供大脑信号信息,且分辨率比目前可用的高100倍。该论文于19日发表在《科学转化医学》杂志上。  人的大脑总是在运动,例如,随着每一次心跳,大脑会随着流过它脉动的血液而发生活动。从直接放置在大脑表面的传感器网格记录大脑活动,已经被外科医生普遍用作一种工具,用来切除脑肿瘤和治疗对药物或其他药物无反应的癫痫症。  此次新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同行评审数据,证明具有1024或2048个传感器的网格可用于可靠地记录和处理直接来自人类和大鼠大脑表面的电信号。相比之下,当今手术中最常用的ECoG网格通常具有16到64个传感器。  能够以如此高分辨率记录脑信号,可提高外科医生尽可能多地切除脑肿瘤的能力,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健康脑组织的损害。对于癫痫,更高分辨率的脑信号记录能力可提高外科医生精确识别癫痫发作起源的大脑区域的能力,这样就可在不接触附近未参与癫痫发作的大脑区域的情况下移除这些区域。通过这种方式,这些高分辨率网格可以增强正常功能脑组织的保存。  研究团队表示,此次能以更高的分辨率记录大脑信号,归因于他们能够将单个传感器放置得更靠近彼此,而不会在附近的传感器之间产生干扰。例如,该团队的3厘米×3厘米网格和1024个传感器直接记录了19名志愿者的脑组织信号。在这种网格配置中,传感器彼此相距一毫米。相比之下,已经批准用于临床的ECoG网格通常具有相距1厘米的传感器。这为新网格提供了每单位面积100个传感器,而临床使用的网格每单位面积1个传感器。  该项目由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雅各布斯工程学院领导,团队其他成员来自马萨诸塞州总医院和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该团队正在研究这些高分辨率ECoG网格的无线版本,可用于对顽固性癫痫患者进行长达30天的大脑监测。
  • 微波毫米波捷变频信号发生器问世 解决“卡脖子”难题
    日前,203所研制成功微波毫米波高速捷变频信号发生器,频率范围覆盖10MHz~67GHz,频率捷变速度和幅度捷变速度小于95纳秒,总体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目前国内外的通用捷变频频率源,一般只有频率捷变的功能,频率捷变时间在200纳秒左右,具有简单的调频、调幅功能。而国外严格限制我国引进宽带捷变频频率合成器产品,且该类产品价格昂贵。该项目的研制成功,对打破国外的技术垄断和封锁,实现国产化具有重要作用。  该产品突破了高速宽带频率捷变、高速功率捷变、精确时序同步等关键技术,利用高速数字器件和现代数字信号处理技术,产生宽带高速捷变基带信号,不仅可以快速产生低杂波、低相噪的单频信号,而且可以产生宽带线性调频信号和矢量信号。该产品综合指标较好,在实现宽带频率捷变的同时,保持信号的低杂波、低相噪等特性,可广泛用于雷达探测、电子对抗、导航定位、精确制导等测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中国制造2025》的全面实施,203所作为一家以计量测试技术为基础的研究所,正加大基础技术领域产品的研发力度,解决“卡脖子”的难题,增强我国军工产业发展的后劲。据课题负责人李宏宇介绍道,203所具有良好的频率合成技术基础,又经过近10年潜心钻研,203所频率合成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在捷变频率合成、低噪声频率合成、相噪可调频率合成、宽带复杂调制频率合成等频率合成技术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和特长。今后203所将继续紧跟频率合成技术发展趋势,持续提高频率合成技术水平,开发出更多有特色高水平满足市场需求的频率源产品,走特色化、差异化产品开发之路。测试场景
  • 科学家构建可大幅提升记录人类大脑信号分辨率的新型传感器
    目前临床手术中常用的脑皮层电图(electrocorticography,ECoG)网格通常有16个到64个传感器。增加ECoG网格中传感器的数量能够提升记录大脑信号的分辨率,有助于提高外科医生切除尽可能多的病灶组织,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健康脑组织的损伤。  近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迭戈分校研究团队在《Science Translational Medicine》杂志上发表题为“Human brain mapping with multithousand-channel PtNRGrids resolves spatiotemporal dynamics”的文章,提出构建一种由1024或2048个嵌入式ECoG传感器组成的新型脑传感器,大幅提升记录脑电信号的分辨率。  该研究团队能够将网格中传感器间距进一步减少且防止其互相干扰;同时团队创新地使用基于纳米铂金棒的传感器记录大脑神经信号。纳米铂金棒提供了比平面铂传感器更多的传感表面积,有助于提高传感器的敏感度。此外,基于纳米铂金棒的传感器网格比目前临床中ECoG网格更薄且更加灵活,实现了对大脑更紧密的连接。  该研究提出构建一种新型大脑传感器,实现高分辨率的大脑信号采集,为深入了解人类大脑的功能提供了新机遇。  论文链接:  https://www.science.org/doi/10.1126/scitranslmed.abj1441
  • 欧盟发布真空吸尘器的ErP实施条例
    2013年7月8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有关真空吸尘器生态设计要求的实施条例(EU) No 666/2013。该条例是ErP指令(2009/125/EC)下的针对真空吸尘器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性能、清洁性能(地毯和硬地板)、灰尘再释放、噪声、软管和电机的耐用性以及信息要求。根据ErP框架指令2009/125/EC,不符合这些生态设计要求的真空吸尘器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投放。   1.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包括混合动力的真空吸尘器。但不适用于:湿式、干湿、电池驱动、机器人式、工业或中央真空吸尘器 地板打蜡机 户外吸尘器。   2. 生态设计要求   根据条例的要求,真空吸尘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   自2014年9月1日起,真空吸尘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耗电量应小于62.0 kWh/year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1600 W   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c)应大于等于0.70(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hf)应大于等于0.95(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水过滤吸尘器。   自2017年9月1日起,真空吸尘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 年耗电量应小于43.0 kWh/year   • 额定输入功率应小于900 W   • 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c)应大于等于0.75(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 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尘(dpuhf)应大于等于0.98(不适用于硬地板吸尘器)   • 灰尘再释放率应不超过1.00%   • 声功率级应小于等于80 dB   • 软管(如果有)应是耐用的,以致于它在应力下振动40000次仍可以使用   • 操作电机寿命应大于等于500小时。   3.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要求   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或者进口商的技术文件、适用说明书册子以及免费网站应包含以下信息:   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下公布的任何关于真空吸尘器实施条例所要求的信息   用于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测量和计算方法的简短标题或参考标准编号   对于硬地板吸尘器,有关它们不适合用于地毯上的说明   对于地毯吸尘器,有关它们不适合在硬地板上使用的说明   对于可以用于真空吸尘以外其他功能的器具,有关真空吸尘的电输入功率,如果该功率低于器具的额定输入功率   以下三种类型的真空吸尘器必须进行测试:一般用于真空吸尘器、硬地板吸尘器、地毯吸尘器   为了维护的目关于非破坏性拆卸的信息,特别是有关软管、吸盘入口、电机、壳体和电线电缆的信息   关于拆解特别是有关电机和电池在寿命终期循环再生、回收和废弃的信息。
  • 372万!广东工业大学计划采购毫米波矢量信号发生器等设备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M4400000707016896001项目名称:毫米波矢量信号发生器等设备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3,72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毫米波矢量信号发生器等设备):合同包预算金额:3,72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专用仪器仪表低频网络分析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230,000.00-1-2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毫米波矢量信号分析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930,000.00-1-3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毫米波矢量信号发生器1(台)详见采购文件1,370,000.00-1-4其他专用仪器仪表毫米波网络分析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1,19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之日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毫米波矢量信号发生器等设备)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资格审查人员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3)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11月30日 至 2022年12月07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12月21日 09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递交文件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开标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0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020-88696588 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4.潜在投标人请同时在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广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站(www.gzebid.cn)进行网上注册。网上注册:具体操作方法请浏览“广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平台服务办事指引网上注册指南”。咨询方式:网站客服(QQ):3151435402,热线电话:400-150-3001。5.本项目开标方式为云平台“远程电子开标”,供应商无须到开标现场,有关注意事项如下:(1)本项目供应商需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取得云平台回执、开标当天登陆供应商的账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示的时间内使用CA在自己的账号上解密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进行电子签章确认。 6.项目事宜联系邮箱:gmetb3@163.com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广东工业大学地 址: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100号联系方式:020-3934003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6号金鹰大厦13楼联系方式:020-83543065(邮箱:gmetb3@163.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工、罗工电 话:020-83543065(邮箱:gmetb3@163.com)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0日
  • Spectrum任意波形发生器在自动化和远程应用生成信号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2016年8月1日,德国汉斯多尔夫讯——全球领先的PC测试测量设备设计制造商德国Spectrum公司今日发布全新系列基于LXI标准的任意波形发生器。该系列产品为需要在自动化测试及远程应用程序中产生电子信号的工程师及科学家提供了最佳解决方案。为了满足用户对产品性能水平的多种需求,德国Spectrum公司在其generatorNETBOX系列中再添7款新产品。该组产品结合了目前最新的数模转换技术(DAC),生成的信号频率可从直流达到400MHz。此外,通过以太网与电脑或局域网(LAN)连接实现完全的远程控制,使其易于整合在任意测试系统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361" title=" 德国Spectrum公司DN2.662产品外观.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61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8/insimg/ed22a560-ad79-4d48-a2c1-f9724633f9ed.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德国Spectrum公司DN2.662产品外观 /p p   generatorNETBOX系列产品具有2、4、8条完全同步通道。该系列的高端产品为DN2.66x系列。此次发布的任意波形发生器速度快且具有高分辨率,结合16位垂直分辨率的数模转换技术,输出率可达1.25GS/s或625MS/s。此次的新系列产品还包括高达2 x 4GB的板上存储,在高阻抗下的输出电压高达& amp #177 4 V (625MS/s型号产品可达& amp #177 5V),50& amp #937 时的输出电压可达& amp #177 2 V ( 625 MS/s 型号产品可达& amp #177 2.5V)。针对低频率程序,德国Spectrum公司推出了DN2.60x系列产品。该产品使用14位数模转换技术,信号输出率可达125MS/s。同样,对于信号生成频率高达60MHz的应用程序,这无疑是一种节约成本的解决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324" title=" 德国Spectrum公司DN2.662产品侧面图.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24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8/insimg/05ba016f-2799-4f15-895c-bbb7e327199a.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德国Spectrum公司DN2.662产品侧面图 /p p   为了能够生成较长且复杂的波形,此次发布的任意波形发生器在使用大容量板上存储的同时,结合诸如单脉冲、回路、FIFO、门式以及序列回放等多种操作模式。在FIFO模式下,任意波形发生器能够通过GBit以太网口持续从电脑内存向任意波形发生器内存传输数据。任意波形发生器甚至可以在新波形数据向板上内存传输的过程中输出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600" height=" 223" title=" 表1 generatorNETBOX产品目录.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223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8/insimg/5a7b5b6b-b364-4b5e-90dd-78f2eaaa3df5.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表1 generatorNETBOX产品目录 /p p   任意波形发生器的每条通道都是由精密的锁相回路(PLL)控制系统计时,由内部生成,或者由外时钟或外参考时钟生成。任意波形发生器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其前面板的多功能I/O连接器进一步提高了其灵活性,使其能够访问异步数字输入、异步数字输出、触发器输出、运行和arm状态,锁相回路参考时钟以及标记输出。 /p p   小巧且紧凑的generatorNETBOX产品适用于台面型设备或机架式设备。移动程序可使用12V或24V的直流电源供电。 /p p   此次推出的任意波形发生器是完全独立的产品,其配置的工具能够满足生成任意波形的需求。用户仅需将该产品与电脑主机连接(如笔记本或工作站)或企业网络的任何地方,启动Spectrum公司的SBench6专业软件。SBench6专业版适用于任意一款任意波形发生器,它能够使用户控制全部操作模式,并轻松通过一个简单、便捷的图形用户界面完成硬件设置。此外,该软件还内置了波形生成、数据分析及存档功能。这其中包括了能够产生诸如正弦、矩形、三角形、锯齿形、SINC和DC等标准波形的EasyGenerator功能。这些波形可用方程产生,也可从其它设备(诸如数字化仪和示波器)或软件程序导入。SBench6能够完成诸如ASCII、二进制和WAV等主流数据格式的输入和输出。 /p p   该系列产品所包含的驱动程序能够满足用户使用任意常见的编程语言进行自由编程。这其中包括C++, Visual Basic, VB.NET, C#, J#, Delphi和Python代码。为了满足LabVIEW, LabWindows 和 MatLab的需求,Spectrum还提供了第三方软件支持。 /p p   对于需要通过generatorNETBOX进行远程操控的应用,德国Spectrum提供了嵌入式服务器选项—DN2.xxx-Emb。该选项包括一个强大的CPU,一个可自由访问的SSD,较大的内存和一个远程软件开发访问方法。这个开放式平台使用户在运行自有软件的同时,仍然可以通过连接LAN进行远程访问。这一选项可以有效地使generatorNETBOX进行独立操作,或作为大型系统的一部分通过与LAN连接进行操作。 /p p   generatorNETBOX产品可及时交付使用。全部产品附送SBench6专业版软件、适用于主流编程语言的驱动程序及两年质保。同时,德国Spectrum公司还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包括免费的软件及固件升级。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发送邮件至info@spec.com或访问我们的官网www.spectrum-instrumentation.com。 /p p    strong 关于德国Spectrum公司 /strong /p p   德国Spectrum公司是全球领先的PC测试测量设备的设计制造商,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子信号采集、产生和分析。公司专注于高速数字化仪和发生器技术。迄今为止,Spectrum的产品包括400多种可用的模块化产品,并符合PCIe, LXI和PXI等主流行业技术标准。德国Spectrum公司总部位于德国汉斯多尔夫,销售网络遍布全球。其设计工程师能够直接服务客户,并提供快速、杰出的技术支持。更多信息,请访问公司官网www.spectrum-instrumentation.com。 /p p & nbsp /p
  • 国家标准《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黄腐酸含量及碳系数的测定方法》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计划《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黄腐酸含量及碳系数的测定方法》由 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05SC7(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腐植酸肥料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普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农业大学等 。附件:1.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
  •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来了,仪器行业能否再迎“东风”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我国化妆品市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且最具潜力的市场。 /strong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旧版的行业监督管理条例也不再适用于当下的环境。 strong 2020年6月29日,我国发布了新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2019年,我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已经接近3千亿元,市场规模达到4677亿元。但是,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非法添加等违法现象也较为突出 /strong ,2019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30条;2018年我国药监局针对不合格化妆品发布公告更是达到了54条,因此, strong 化妆品安全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78px height: 396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422a27fb-b297-419d-a68e-66e9f27e48dc.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31.png" width=" 578" height=" 39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1: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限额以上单位零售额(单位:亿元,%)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83px height: 364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26eb548-f387-4b49-9410-a1cb91f61cc4.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47.png" width=" 583" height=" 364"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2:2012-2019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单位:亿元)&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524px height: 328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41cf893-594b-4d07-90be-2fda3f63fe6f.jpg" title="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alt=" 截屏2020-07-09 上午9.55.55.png" width=" 524" height=" 328"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图表3:2016-2019年中国药监局发布不合格化妆品公告数量(单位:条)& nbsp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图片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重点改动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相比1989年版本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strong 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增了37条规定,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建立高效监管体系和加大处罚力度”四个方面进行展开。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其中,《条例》提出,电商平台承担经营者管理责任,规范电商销售存在的问题;并首次提出了注册人和备案人制度,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行业生产经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条例》也针对特定产品做了明确规定,如“防脱发、染发、烫发”等美发护发类产品晋级为特殊化妆品,我国现阶段美发护发产品存在着较大的质量问题,根据《2018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总结报告》显示,美发护发类产品不合格率最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此外,《条例》全面提高了处罚力度, strong 如新增“处罚到人”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版《条例》催动安全监管力度提升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目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国家标准共有133项,其中5项为国家强制性标准,128项国家推荐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直接影响化妆品安全便是《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对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作出了限定,并大量罗列了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及暂用着色剂。 strong 附件: /strong strong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text-decoration-line: underline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7/attachment/6bbfe393-9acf-45e0-862d-976f0b35f425.pdf" title="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pdf /a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妆品相关国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强制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7599-201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国家推荐标准: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4-2019 化妆品中邻伞花烃-5-醇等6种酚类抗菌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545-2019 化妆品中38种准用着色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1-2019 化妆品中2,3,5,4& #39 -四羟基二苯乙烯-2-O-β-D-葡萄糖苷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7644-2019 化妆品中8-羟基喹啉和硝羟喹啉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6942-2018 化妆品中10种生物碱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6-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颗粒度(细度)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13531.7-2018 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 折光指数的测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7-2018 化妆品中帕地马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8-2018 & nbsp 化妆品中香豆素及其衍生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799-2018 & nbsp 化妆品中吡咯烷酮羧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0-2018 化妆品中防腐剂己脒定和氯己定及其盐类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1-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克霉丹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03-2018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尿刊酸及其乙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GB/T 35826-2018 护肤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乐杀螨和克螨特的测定》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更多化妆品标准请关注仪器信息网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资料中心 /span /a 。。。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新版《条例》中重点强化了企业法律责任及处罚的力度, strong 随着新版《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力度也必定随之加大,特别是化妆品的安全性,且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 /strong /p h1 label=" 标题居左" style=" font-size: 32px font-weight: bold border-bottom: 2px solid rgb(204, 204, 204) padding: 0px 4px 0px 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 0px 0px 10px " 新规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销售 /h1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新版《条例》正式实施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加强,抽测数量和频次都将增加,相关部门或将大量采购相关检测仪器,以应对大量样品待检测的状况。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另一方面,我国的化妆品企业多以中小企业为主, strong 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将购买相关仪器对产品进行质检,而对一些小企业来说,购买相关检测服务是更为合适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不管是对于相关部门或是化妆品企业, strong 新版《条例》的实施都将促进仪器及检测服务的采购,将为仪器厂商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创造大量的市场,迎来新的“东风”。 /strong /p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11月起施行
    中新网10月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8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以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 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九条 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作战任务需求。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组织武器装备的论证,并对武器装备论证质量负责。   第十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征求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拟制多种备选的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并提出优选方案。   第十五条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对武器装备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 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质量符合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其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质量负责 武器装备试验单位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试验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央管理的企业对所属单位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订立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武器装备的性能指标、质量保证要求、依据的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总体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研制、生产程序制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项目质量计划,并将其纳入研制、生产和条件保障计划。   第二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工程技术方法,优化武器装备的设计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在满足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产品。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应当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实施工程化管理,对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安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过程严格实施技术状态管理。更改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可能影响武器装备性能和合同要求的技术状态的更改,应当充分论证和验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对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产品,应当进行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以及计算机软件、元器件、原材料等专题评审。   第二十五条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研制程序,组织转阶段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批准转入下一研制阶段。   第二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实行图样和技术资料的校对、审核、批准的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以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关键件或者关键特性、重要件或者重要特性、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首件鉴定。   第二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单位应当建立故障的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单位组织实施研制试验,应当编制试验大纲或者试验方案,明确试验质量保证要求,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承担武器装备定型试验的单位应当根据武器装备定型有关规定,拟制试验大纲,明确试验项目质量要求以及保障条件,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和试验结论完整、正确。   试验单位所用的试验装备及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对一次性使用的试验装备,应当进行试验前的检定、校准。   第三十一条 提交武器装备设计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正确、完整,试验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提交武器装备生产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试验报告和部队试用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并编制合格供应单位名录。未经检验合格的外购、外协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武器装备的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   (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   (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批次管理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严格实行工艺流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原始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 对首件产品应当进行规定的检验 对实行军检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军队派驻的军事代表(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检验。   第三十七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第三十八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应当运用统计技术,分析工序能力,改进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交付的武器装备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资料应当经检验合格 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满足使用单位对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求。新型武器装备交付前,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还应当完成对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技术培训。   军事代表应当按照合同和验收技术要求对交付的武器装备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检验、验收,并监督新型武器装备使用和维修技术培训的实施。   第四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对暂停生产的武器装备图样和技术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装备维修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持和恢复武器装备性能。   武器装备维修单位对武器装备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武器装备维修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实记录武器装备维修质量状态,及时报告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三条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武器装备质量评估,将武器装备质量问题及时反馈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单位,并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十四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发现武器装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及有关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解决武器装备质量问题,防止类似质量缺陷重复发生。   第四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修)后服务保障机制,依据合同组织武器装备售(修)后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武器装备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协助武器装备使用单位培训技术骨干,并对武器装备的退役和报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部队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时,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伴随保障和应急维修保障,协助部队保持、恢复武器装备的质量水平。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联合组织对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认证,对用于武器装备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对武器装备测试和校准试验室实施认可,对质量专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任务。   第四十七条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考核新型武器装备质量,确认其达到武器装备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八条 军事代表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武器装备合同要求,对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查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维修过程中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查处工作。   第五十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武器装备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武器装备论证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导致发生武器装备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对武器装备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武器装备试验中出具虚假试验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交付部队使用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的资格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秘密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干扰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提供元器件、原材料以及其他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取消其检验、认证资格,并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属于军队的武器装备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武器装备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武器装备预先研究、专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云南司法鉴定条例》出台 强化鉴定人仪器职业准入要求
    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脱节”、久鉴不决、多头鉴定等问题如何解决?今年9月29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条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司法部部颁规章和外省市区的立法经验,坚持从云南省实际出发,突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江普生表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云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对加强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鉴定是项惠及民生、促进公正和保障权益、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云南省司法厅厅长商小云表示,制定《条例》是云南省深化司法鉴定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规范执业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提高鉴定质量和服务保障能力的客观需要。《《条例》的出台,必将对云南省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解读】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条例》对强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应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  为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强化执业监管,《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条件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从司法鉴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强化了仪器、设备、执业场所等要求。二是规定了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法人或者共他组织的行业资质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条件。三是规定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共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四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不予受理的若干种情形,防止降低准入条件。五是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的若干种情形,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六是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其负责人5 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则。  对涉及重大案件或特别复杂鉴定事项可组织专家论证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以司法鉴定结果的公平性保障司法公正,以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促进提高司法公信力,《条例》对司法鉴定的受理委托、回避、鉴定实施、鉴定时限、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鉴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情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中,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对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受理。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条例》还规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办案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这些规定,既保证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和举证的权利,又限制了多头鉴定和不当重复鉴定 既保障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又维护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   既促进司法公正,又提高司法效率。  部分监管职责下放到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授予相应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规定中,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职能和杈限”的精神,为了推进简政放杈,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既发挥行政监管效能,又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条例》将省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部分监管职责下放到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并授予部分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  为了方便申请人和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头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口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为了避免重复鉴定、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患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患和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办理等纳入系统管理,为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为了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杲定期向社会公布 为了提高监管效能,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制度。
  • 激光诱导击穿光谱分析对火星潜在生命信号的探测启示
    近日,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地球与行星物理院重点实验室地球与行星磁场及宜居性学科组的申建勋博士后与合作导师林巍研究员等,利用激光诱导击穿光谱(LIBS)对地球类火星环境中岩石样品的光谱特征进行了研究,结合拉曼光谱测量,探讨了LIBS技术在火星生命信号筛选中的应用潜力。该研究选取了柴达木盆地西北干旱区岩滩的一块典型岩石碎屑样品(图1),分别利用拉曼光谱和LIBS对样品不同部位(岩上、岩侧和岩下)的数百个点进行了系统分析。图1 柴达木盆地采样点(a)地形图、(b)地质图以及(c和d)石英岩碎屑样品拉曼光谱分析显示岩下部位存在能够吸收紫外辐射并清除氧自由基的β-胡萝卜素,指示了岩石下部有耐辐射微生物群落的存在。而岩上、岩侧未检测到有效的微生物信号,仅发现石英和少量其他矿物信号(图2)。该研究结果表明在环境恶劣的类火星地区,岩石下部为微生物生存提供了适宜的生态位,未来的火星生命探测中可以着重关注火星岩下区域。同时结合前人研究,揭示出合成色素分子是类火星极端环境微生物的一类重要生存策略。图2 柴达木盆地西北干旱区类火星环境石英岩碎屑样品部分测量位点的拉曼光谱图。Qz:石英;Fr:锌铁矿;Hm:赤铁矿;Cr:β-胡萝卜素为了评估LIBS筛选生命信号的潜力,进一步对该样品的岩上、岩侧和岩下不同部位进行了LIBS分析。研究显示样品不同区域的LIBS光谱整体特征类似,但利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主成分分析法PCA和相似性分析ANOSIM)可以对岩石样品不同部位的LIBS光谱数据进行区分(图3)。进一步分析区分样品的波段信息,发现涵盖了部分钙、镁的峰区和一些可能由于生命化学元素空间分布而产生的相互作用信号。以上结果表明,在样本均质程度较高但有足够样本量的前提下,基于LIBS数据的多元统计分析可以作为快速筛选潜在生命信号的一种手段,再结合其他探测技术,有望在火星生命信号的原位探测中发挥作用。图3 类火星环境石英岩碎屑样品部分测量位点的LIBS光谱图(左图)与PCA散点图(右图)研究成果发表于美国化学学会旗下期刊ACS Earth and Space Chemistry(申建勋,刘立,陈妍,孙宇,林巍. Geochemical and biological profiles of a quartz stone in the Qaidam Mars analog using LIBS: Implications for the search for biosignatures on Mars[J]. ACS Earth and Space Chemistry, 2022. DOI: 10.1021/acsearthspacechem.2c00129)。该成果受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等联合资助。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对仪器市场影响之分析
    p & nbsp & nbsp 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听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情况汇报。 /p p & nbsp & nbsp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br/ /p p & nbsp & nbsp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 br/ /p p & nbsp & nbsp 从程序上来说,《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被生态环境部通过后将上报国务院后转到司法部,然后走立法程序,其正式发布还需要一段时间。而且目前公开的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但从会议精神和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能看出,此条例的发布将对环境仪器和环境监测市场产生重大利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规范业务范围 /strong /span /p p & nbsp & nbsp & nbsp 《条例》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p 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目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业务开展较少,未来此项业务也将成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重点之一。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将统一 /strong /span br/ /p p & nbsp & nbsp 《条例》中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 /p 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这表明,以后所有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按照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标准,检测人员再也不用为各部门间标准不统一而头疼。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鼓励新技术、先进装备研发 /strong /span br/ /p p & nbsp & nbsp 《条例》中指出,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物的研究性监测,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知识产权及成果。 br/ /p 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虽然近十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取得了很多进步,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技术更新谨慎、人员水平需提高、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监测行业技术更新慢,新技术推广难,从业者鱼龙混杂等。未来,多点发力,多技术同时更新,可能会形成百花齐放的新市场格局。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自动监测数据可为行政执法依据 /strong /span /p p & nbsp & nbsp 《条例》中指出,通过自动监测设备、设施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该监测数据存在错误的除外。 br/ /p p & nbsp & nbs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在线数据地位一直在争议中不断被认可,此条例将在线数据的地位正式规范,也就是只要不涉及诉讼,在线监测数据都是被认可的,即使在行政执法中。 /strong /span br/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span /span 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 /p p & nbsp & nbsp 为此,亟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统一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规范各生态要素监测工作,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此《条例》的发布将对规范和统筹我国环境监测事业起到重大作用。 /p p & nbsp & nbs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255, 0, 0)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64ab9bde-75b9-4ae4-8207-68a9b245cba3.pdf" title="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a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325a4e1f-4bdc-40f8-9338-2e65573aa526.jpg" title=" 绿仪社.jpg" alt=" 绿仪社.jpg" / /p
  • 重点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2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解读: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专家解读一:贯彻实施条例 规范生猪屠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主任 陈伟生专家解读二: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 张乃清专家解读三: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专家解读四: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国肉类协会会长、世界肉类组织副主席 李水龙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 新技术可将光信号变成沿金属表面行进的波
    有助于下一代单芯片光子互联的实现   据物理学家组织网4月22日报道,美国科学家制造出一种新的纳米尺度的连接设备,能将光学信号转变成沿金属表面行进的波。更为重要的是,新设备还能识别偏振光的偏振方向,并据此朝不同的方向发送信号。研究发表在4月19日出版的《科学》杂志上。   科学家们表示,最新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让人们能在亚波长尺度下精确地操控光,而不会破坏可能携带有数据的信号,这为有效地从光子设备传递信息给电子设备从而实现下一代单芯片光子互联打开了大门。   该研究的合作者、哈佛大学工程和应用科学学院的研究生巴尔萨泽穆勒说:“如果你想朝一块拥有很多元件的小芯片周围发送一个数据信号,那么,你需要能精确地控制信号的行进方向。如果你无法做到这一点,信号就有可能丢失。方向是信号能否成功传递的重要因素。”   过去,科学家们也能通过改变光射入连接设备表面的角度来控制这些波的行进方向。但就像穆勒所说的:“这实在很麻烦,光学电路很难成一条直线,因此,为了给信号设定方向而不断重新调整角度非常不实际。”   新连接设备由一层薄薄的金组成,其上布满小孔,科学家们设计的天才之处正在于这些切口形成的像鲱鱼鱼骨(箭尾形)一样的图案。该研究的主要作者、哈佛大学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的费德里科卡帕索教授指出:“迄今为止,科学家们一直采用一系列平行的沟槽(格栅)来做这类事情,虽然它也能完成,但很多信号会丢失,而新设备上的新结构则能采用一种非常简单和优雅的方式来控制信号的行进方向。”   现在,光只需要垂直地射入即可,新设备会做其他事情。它会将入射光变成表面等离子体激元(在金属表面存在的自由振动的电子与光子相互作用产生的沿着金属表面传播的疏密波)。它也会阅读入射光波的偏振方向——直线、左旋圆极化还是右旋圆极化,然后为其安排合适的路径。新设备甚至能将一束光分成两部分并朝不同方向发送不同的部分,这就使得多通路信息传送成为可能。   新结构非常微小,每个图案单元比可见光的波长还要小,因此,科学家们认为,新结构应该很容易同平面光学等新奇技术整合。然而,卡帕索表示,新设备最有可能用于未来的高速信息网络内——纳米尺度的电子设备(目前已经出现)、光子设备和等离子体有望集成在一块微芯片上,从而实现下一代单芯片光子互联。
  • Novus助力HIPPO信号通路研究
    Hippo信号通路是近年来在果蝇中研究发现的一个高度保守的生长控制信号通路,其对器官大小及细胞增殖和凋亡都具有关键的调节作用。该通路由多种抑癌基因及一种候选癌基因组成,此通路的失活或者异常表达在动物实验中参与多种疾病的发生。Hippo通路的生物学效应有:调控器官体积,保持细胞增殖凋亡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参与细胞接触性抑制的调节,在细胞培养中,正常细胞因接触性抑制在培养集中呈单层的生长,而某些肿瘤细胞因接触性抑制丧失而相互堆积或呈锚定而非依赖性生长;Hippo通路的失活参与肿瘤的发生:Hpo,Sav,Wts,Mats的失活或YAP的过度表达存在于多种肿瘤中,如肝癌、胃癌、结肠癌、前列腺癌、卵巢癌等。1995年,Hippo信号通路的第一个成员Wts在果蝇中被发现,其编码的一个Dbf-2相关的核家族蛋白激酶,Wts的突变导致组织过度生长,直到2002年,Hippo信号通路的另外几个成员也被发现,包括Salvador(Sav)、Hippo和Mats。Hippo信号通路由核心成分、上游及下游成分组成。核心成分:Lats1和Lats2是Dbf2相关的核蛋白激酶家族成员,其与果蝇中的Wts属于同源物。上游成分:目前已知的几个成员可以作为Hippo和Wts的上游成分,非典型的钙黏蛋白Fat作为一种感受器并参与Hippo信号通路的调节,Fat信号的转导包括一种非传统的肌球蛋白Dachs,Discs激酶的过度生长,包括一个FERM结构域的衔接蛋白Expanded(Ex),Ex位于顶端区域,并和另一个位于顶端区域包括FERM结构域的蛋白Merlin协调。KIBRA是一个WW结构域蛋白,调节Hippo信号通路的活动。下游成分,参与Hippo信号通路的下游基因相对较少,已明确在果蝇中属于几个下游基因作为Yki的目的基因在器官生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包括miRNA,CyclinB和CyclinE,E2F1,还有凋亡基因Apotposis-1.。人YAP基因与Yki属于同源物,已在一些肿瘤中做为癌基因呗发现,最近研究显示,YAP在哺乳动物的Hippo信号通路中最为最原始的效应器。Hippo信号通路并不是单一地发挥作用,该条通路的相互作用关系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目前已发现,Hippo信号通路参与了多种人类肿瘤的发生,对它所参与的疾病机制的研究有待深入,从而靶向研究相关的治疗措施。Novus公司提供大量高质量的针对Hippo信号通路蛋白的抗体,包括核心成分Last1和Last2、上游成分FAT、DACH、KIBRA、Merlin,下游成分YAP等,帮助您更方便的进行Hippo信号通路研究。欢迎使用Novus Explorer查找Hippo通路有关的基因、疾病及参考文献,请点击: http://www.novusbio.com/explorer?start_mode=prefilled&entity_name=Hippo%20Signaling%20Cascade&entity_type=pathway蛋白名称 目录号 交叉反应性 应用 FAT1 NBP1-84565 Hu IHC-P, IHC FAT4 NBP1-78381 Hu, Mu ICC/IF, IHC-P, IHC DACH1 NBP1-85320 Hu ICC/IF, IHC, IHC-P DACH2 NBP1-89476 Hu ICC/IF, IHC, IHC-P KIBRA NBP1-92052 Hu WB, ICC/IF, IHC, IHC-P KIBRA NBP1-92053 Hu IHC, IHC-P Merlin NBP1-87757 Hu WB, ICC/IF, IHC, IHC-P Merlin NBP1-33531 Hu, Mu, Rt WB, IHC, IHC-P MST1 24480002 Hu WB, ELISA, IHC, IHC-P, IP MST1 NBP1-85330 Hu WB, IHC, IHC-P MST2 NBP1-48017 Hu, Ca, Mk WB, IHC, IHC-P SAV1 H00060485-M02 Hu WB, ELISA, ICC/IF, IP, S-ELISA LATS1 NBP1-62088 Hu, Mu ELISA, IHC, IHC-P LATS2 NB200-199 Hu, Mu WB, IP, PLA YAP1 NB110-58358 Hu, Mu WB, ICC/IF, IHC, IHC-P, IP SAV1 NBP2-13282 Hu WB, IHC, IHC-P TAZ NB110-58359 Hu, Mu, Rt WB, ICC/IF, IP TAZ NBP1-85067 Hu, Mu WB, ICC/IF, IHC, IHC-P TAZ NBP2-01114 Hu WB, FLOW, ICC/IF TAZ NBP1-88511 Hu WB, ICC/IF, IHC, IHC-P 14-3-3 gamma NB100-407 Hu, Mu, Rt, Bv, Ch, Ze WB, ICC/IF RUNX2 NBP1-77461 Hu, Mu ICC/IF, IHC, IHC-P TEAD3 NBP1-83949 Hu ICC/IF, IHC, IHC-P DACH1 NBP1-00136 Hu WB, PEP-ELISA DACH2 NBP1-80001 Hu, Mu, Ca, Ch, Xp, Ze WB DCHS1 NBP2-13901 Hu IHC, IHC-P FAT1 NB100-2693 Dr WB, ELISA, ICC/IF FAT3 NBP1-90642 Hu IHC, IHC-P FRMD6 NBP1-90725 Hu, Mu WB, ICC/IF, IHC, IHC-P LATS1 NBP1-58271 Hu, Mu, Rt WBNote: Hu-Human Mu-Mouse Rt-Rat Bv-Bovine Ch-Chicken Xp-Xenopus Ze-Zebrafish参考文献:1.Buttitta LA, Edgar BA. How size is controlled: from Hippos to Yorkies. Nat Cell Biol. 2007 Nov 9(11):1225-7. [PMID: 17975546]2.Zeng Q, Hong W. The emerging role of the hippo pathwayin cell contact inhibition, organ size control, and cancer development in mammals. Cancer Cell. 2008 Mar 13(3):188-92. [PMID: 18328423]3.Badouel C, Garg A, McNeill H. Herding Hippos: regulating growth in flies and man. Curr Opin Cell Biol. 2009 Dec 21(6):837-43. [PMID: 19846288]4.Varelas X, Miller BW, Sopko R, et al. The Hippo pathway regulates Wnt/beta-catenin signaling. Dev Cell. 2010 Apr 20 18(4):579-91. [PMID: 20412773]5.Bao Y, Hata Y, Ikeda M, Withanage K. Mammalian Hippo pathway: from development to cancer and beyond. J Biochem. 2011 Apr 149(4):361-79. [PMID: 21324984]6.Zhao B, Tumaneng K, Guan KL. The Hippo pathway in organ size control, tissue regeneration and stem cell self-renewal. Nat Cell Biol. 2011 Aug 1 13(8):877-83. [PMID: 21808241]7.Liu W, Wu J, Xiao L, et al. Regulation of Neuronal Cell Death by c-Abl-Hippo/MST2 Signaling Pathway. PLoS One. 2012 7(5):e36562. [PMID: 22590567]更多HIPPO信号通路相关信息,请关注:http://www.novusbio.com/hippo-pathway.html 阅读原文:http://www.liankebio.com/ProductCenterShow/articleID/2014070020.html
  • 欧盟化妆品条例获修订
    2013年4月25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344/2013,修订了欧盟化妆品条例(EC)No 1223/2009。修订的内容包括修订其附件II,III,V和VI。条例(EU)No 344/2013将自2013年6月11日起实施。   具体修订为:   附件II修订了167、450、1136,新增加了1329-1372   附件III修订了8、9、10、12、14、16、22、26-43、45、47、56、68、72、73、88、89、103-205、215~256   附件V修订了34,新增加了58   附件VI修订了1、28。   详情可参考(EU)No 344/2013。
  • 汽车召回条例被指存缺陷 有毒气体超标未纳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30日全文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实施8年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从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并增设了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的车企将被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   但有专家认为,此条例留有一些遗憾,比如有关“人体健康”在定稿中被删除,“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以及由于时间期限模糊让厂家有拖延解决问题的可乘之机。   汽车产业经济研究院执行副院长王冀接受《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采访时称,过去汽车行业提出“汽车召回条例是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提”,以此拖延汽车三包规定出台 如今,随着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将“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提交质检部门备案,且规定了“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汽车三包规定已基本扫清了技术性障碍,到了不得不出台的地步。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告诉记者,随着上述条例得以“落地”,预计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王冀则认为,国内微车领域缺乏制造经验的新进入者以及生产一致性较差的车型将承受较大的违法违规压力,部分车企可能因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而“慢性死亡”,“因为玩不起而慢慢退出某个领域甚至某个行业”。据介绍,10年来,相对于德系车、美系车,备受质量和安全诟病的 日 系车在华市场占有率已经从30%多下降到20%多。   王冀指出,我国实行乘用车和商用车的生产准入制度,须经过工信部门批准,吊销有关许可包括取消产品的型式认证和取消企业的生产资质等两种类型。“尽管企业一般不会和主管部门闹得那么僵,但这一条会对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力。”   然而,专家认为,上述条例仍有不少遗憾之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王冀分析道,上述条文意味着,一是今年初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对“缺陷”定义时提及的“人体健康”因素,在定稿中已被删除,导致车内空气质量不佳乃至有毒气体超标等因素无法纳入召回范围 二是对“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标准,给了主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年初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但“10个工作日”的期限也在定稿中被删除。王冀认为,这可能导致一些车企在质检部门未责令强制召回的情况下“能拖就拖”,不利于主动召回。
  • GE运输系统集团铁路信号实验室在华成立
    中国北京,2010年10月25日-通用电气(NYSE: GE)旗下GE运输系统集团宣布,GE运输系统集团在中国成立的首个铁路信号实验室在北京隆重揭幕,成立这个实验室是为了帮助中国的铁路信号行业攻克业务技术难关、提升在华服务质量,为中国铁路信号行业提供不断革新的解决方案。   该实验室将为GE运输系统集团在中国的主要铁路信号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应用在全球知名的煤炭重载运输线路大秦线上的重载技术——LOCOTROL分布式动力控制系统,以及应用在青藏线上的ITCS增强行列车控制系统。实验室包括LOCOTROL检测和维修中心,LOCOTROL系统验证与测试实验室以及ITCS实验室等。   “伴随中国近年对铁路发展的高度重视,中国本土客户对于铁路信号技术的进步与革新要求也不断提高。” GE运输系统集团智能控制全球总裁毕艾文先生指出,“北京的新实验室将使我们能够更迅速的对中国客户提出的各种技术革新的需求进行技术测试与验证,从而确保我们与中国客户更紧密的合作。”   “另外,新实验室将有效减少机车零件测试和返修时间。新实验室的成立再次佐证了GE运输系统集团为中国铁路市场提供不断革新的铁路信号解决方案的承诺,同时,这也是继 LOCOTROL分布式动力控制系统及ITCS增强行列车控制系统在中国铁路成功应用后,GE运输系统集团在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毕艾文先生补充道。   “新实验室的成立是我们“立足中国 服务中国 ”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在华快速发展,拥有不断扩展的客户资源的结果。”GE运输系统集团智能控制亚太区总裁尚文德先生强调。“实验室中的本地技术人才将确保与客户更好的沟通从而提供更高效的解决方案。相信实验室的成立也是我们在华发展,成为中国铁路长期战略合作伙伴的一个重要发展平台。”   LOCOTROL通过分布在整列车中的机车中执行牵引和控制指令,来帮助铁路提高长大列车的运载能力。客户可使用命令信号遥控机车,从而加强对整列车的动力和制动系统的控制。通过GE的LOCOTROL分布式动力控制系统,工程师可以更快更有效地启动和停止列车,从而提高了铁路网的运营效率。将动力分散于列车的各个部分,可降低列车间作用力,减少断钩,并节省燃料。实践证明,依据列车配置和地形的不同情况,LOCOTROL可提高6-10%的燃料效率。   GE增强型列车控制系统(ITCS)利用既有信号或建立自己的虚拟信号,通过无线方式传送列车运行命令,相当于以调度集中方式运行。作为一个完整的安全系统,ITCS可以提高路网中所有客运和货运列车的最高速度。由于其精确的定位和闭塞分区的缩短,与传统的控制系统相比, ITCS能够有效地使线路能力翻倍。   关于GE运输系统集团中国:   通用电气旗下的GE运输系统集团拥有超过100年的历史,是全球领先的铁路、船用动力、钻井电机、采矿业和风能科技的供应商。GE运输系统提供货运和客运火车机车、铁路信号、通信系统、集成系统解决方案、船用发动机、矿用卡车电动轮驱动系统、钻井电机、高品质的零备件及售后服务。   GE早在100多年前就进入了中国市场。1908年,GE在中国建立了第一个灯泡制造厂。1984年,中国进口了首批420台GE运输系统集团制造的ND5柴油内燃机车。2002年,GE运输系统集团在北京成立了通用电气运输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研发、制造和其他服务。2005年,GE运输系统集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签订了300台Evolution® 系列中国干线机车合同,用于中国各大铁路干线。2008年GE运输系统集团创建了第一个矿用自卸卡车电动马达生产厂,并成立了通用电气运输系统(沈阳)有限公司。在过去的6年内,公司实现了两位数的业务增长,为中国提供了245个就业机会,在北京、上海、大同、成都、常州和格尔木等城市设有办公室。   目前,GE运输系统集团已成为销售额超过45亿美金的全球化企业,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美成功将大脑信号翻译成口语单词
    北京时间9月8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犹他大学科学家近日利用两组植入癫痫患者大脑中的微电极阵列成功实现将大脑信号转化为口语单词。这一重大研究成果将能够帮助因患严重麻痹症而失去语言能力的患者轻松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据科学家介绍,这种微电极阵列每组包括16个微电极,通常植入到头骨之下,大脑之上。美国犹他大学生物工程学助理教授布拉德利-格雷格尔介绍说,“通过这种设备我们可以获得大脑信号。只需这些大脑信号,我们就可以将其解码为人类口语单词。这种设备将可以长期帮助因患严重麻痹症而失去语言能力的患者。” 一位癫痫症患者大脑的核磁共振成像图,图片显示两种电极的位置分布情况。一种电极是传统的脑皮层电图电极(黄色),用于定位癫痫发作的源头,从而帮助医生进行手术。红色的则是两组实验用微脑皮层电图电极,每组阵列包括16个微电极,用于读取来自大脑的语言信号。 本图显示了置于癫痫症患者大脑顶部的两种电极。较大的标有数字的电极就是脑皮层电图电极。此外,志愿者大脑的两个语言区顶部还被置放两组更小的微电极阵列。 微电极阵列,也被称为微脑皮层电图电极网格。一组微电极阵列排列成4*4的模式,被展示于一枚25美分硬币上。   由于这种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此外还涉及到植入大脑这一复杂的过程,因此格雷格尔表示该方法要投入到用于治疗“闭锁综合症”等疾病的临床实验还需数年时间。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论文发表于九月版的《神经工程学期刊》(Journal of Neural Engineering)之上,论文论证了将大脑信号解码为计算机发音的口语单词的可行性。   犹他大学的科研团队将两组微电极阵列植入到一位志愿者的大脑语言中枢上方。这位志愿者患有严重的癫痫症,已经经历过一次开颅手术。因此,医生很容易将更大的传统电极放置于导致他癫痫发作的源头,从而从手术上可以阻止癫痫的发作。   患者被要求阅读如下十个英语单词,即“是、不、热、冷、饥饿、口渴、哈罗、再见、更多和更少”。通常认为,这十个英语单词对于麻痹症患者的康复很有帮助。随着患者不断重复这十个英语单词,科学家们也记录下他的大脑信号。接下来,他们在尝试解码这些大脑信号分别代表十个单词中的哪一个。当患者说 “是”或“不”时,科学家们再分别对比这两个单词所产生的大脑信号。   目前,他们已能够较好地区分清每一个单词的大脑信号,每一次的准确率达76%到90%。不过,当他们一次性检测所有10个大脑信号时,准确率只有28%到48%。这一准确率比随机检测的准确率(应该是10%)要高。但是,对于一个将患者思想翻译为计算机发音的口语语言的设备来说,这种准确率还不够高。   格雷格尔表示,“这是一种概念的实验。我们已经证明这些信号能够告诉你患者在说什么,而且准确率比随机性要高。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争取能够识别出更多的单词,准确率更高。这样,患者将能够真正地发现它的用处。”格雷格尔希望,患者最终将受益于这项研究成果。将来,通过一个无线设备,就可以将患者的思想转化为计算机发音的口语语言。这些患者包括由于脑中风、葛雷克氏症以及外伤导致的麻痹症患者。“闭锁综合症”患者通常通过自己尽可能做出的动作与他人进行交流,如眨眼睛或轻轻地移动手部。   与格雷格尔一起共事的犹他大学研究团队的其他成员还包括电子工程师斯宾塞-科利斯、工程学院院长理查德-布朗以及神经外科学助理教授保罗-豪斯等人。论文的另一联合作者凯-米勒是来自美国华盛顿大学的一位神经学科学家。这项研究由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犹他大学研究基金会以及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单位联合赞助。   这项研究采用了一种新型的非穿透性微电极,这种电极置于大脑之上,但没有穿透大脑。它们通常也被称为“微电极阵列”,因为它们是用于脑皮层电图中的体积更大的电极的微缩版,即微脑皮层电图电极。   对于某些通过药物治疗病情仍未得到控制的癫痫症患者来说,可以通过开颅手术,将一个包含有脑皮层电图电极的硅树脂垫置于大脑之上数日或数周时间。这种钮扣大小的脑皮层电图电极不会穿透大脑,但可以检测到反常的电行为,从而帮助外科医生定位并移除大脑中导致癫痫发作的一小部分。   去年,格雷格尔和同事们已经发表过一篇论文,该论文证明,更小的微电极能够“读取”用于控制手臂动作的大脑信号。去年参与研究的一位癫痫症患者志愿参与今年的新研究计划。   由于微电极不需要穿透大脑物质,因此它们放置到大脑的语言控制区被认为是安全的。而利用穿透性电极也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在一些实验中,通常利用穿透性电极来帮助麻痹症患者控制电脑鼠标或操纵义肢。   脑电图电极通常用于放在头颅之上来记录脑电波,但是这种电极太大,而且记录太多的大脑信号,以致于很难将这些信号解码为口语语言。   在新研究中,微电极被用于检测来自大脑的微弱信号,这些信号由数千个神经元产生。两组微电极阵列分别由16个微电极组成,每个微电极相隔一毫米。两组微电极阵列分别置放于大脑的两个语言区上方。第一个区域是面部运动皮层,它控制面部、嘴唇、舌头等部位的运动,主要涉及说话的肌肉。第二个区域是威尼克区,这是人类大脑中关于语言理解功能的区域。   研究实验共持续四天,每天一个阶段,每阶段一个小时。研究人员告诉癫痫症患者,当他们每一次指向患者时,患者必须要不断重复十个单词中的一个。通过两组微电极阵列,研究人员将大脑信号记录下来。每个单词共重复了31次到96次不等。   格雷格尔介绍说,研究人员接下来通过分析每一个神经信号的不同频率的强度变化,区别出不同单词的大脑信号。研究人员发现,每一个口语单词产生不同的大脑信号。他们认为,这有力地支持了如下理论,即置于大脑上的微电极可以捕捉到大脑的语言信号。   此外,科学家们还在研究中取得了一个意外的发现。当患者重复单词时,大脑面部运动皮层最活跃,而威尼克区则不够活跃。但是,当患者完成上述动作受到研究人员感谢时,威尼克区则开始活跃起来。格雷格尔解释说,这表明威尼克区与更高层的语言理解功能的关系更密切,而面部运动皮层功能则是控制面部帮助发声的肌肉。通过利用录自面部运动皮层的大脑信号,研究人员一个一个地区分这些单词时,准确率最高,达到85%。而利用录自威尼克区的大脑信号进行区分时,准确率则相当较低,为76%。   科学家们又分别选取了每组阵列16个微电极中的五个,这十个微电极在解码来自面部运动皮层的信号时准确率是32个微电极中最高的。它们在对单词进行二选一辨别时,准确率几乎可以达到90%。在从十个单词中识别一个单词这样更复杂、更困难的实验中,最初每一次取得的准确率仅为28%。这一准确率尽管不够高,但是比10%的随机率要高。然而,当研究人员利用每一组中五个最准确的微电极进行识别时,他们发现准确率几乎可以达到48%。   格雷格尔表示,“这并不意味着问题已完全解决,我们可以回家了。它表明,这种技术具有可行性,但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直到闭锁综合症等疾病患者能够真正地交流。很明显,我们下一步计划是,使用更大的微电极阵列,比如11*11微电极阵列,共121个微电极。我们可以做更多的阵列,可以使用更多的微电极,可以从大脑中获取更多的数据。这意味着可以读出更多的单词,准确率更高。”
  • 甘肃拟修订气象条例,侵占破坏气象仪器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侵占、破坏气象仪器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修订草案)》取消了“从事气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气象信息费”收费项目,并调整、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时,强化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据上位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人影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人工增雨(雪)和防雹等所需经费也可由申请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承担。林业、农垦、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专项天气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侵占、破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资料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乎你我的脸面,这个新条例1月1号实施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新闻可见: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明确注册人、备案人负责制度。《条例》为30年来首次全面修改,旨在鼓励行业创新、实施风险管理、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同时将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就在明天,2021年1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视频来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条例》的各项配套政策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中。在执行层面的各项规定出台之前,如何保证《条例》有效落地呢?国家药监局为此专门出了一个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公告全文如下: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条例》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终止审批 按照《条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审评审批。  四、关于香皂和牙膏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  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  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发布实施之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需要公布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七、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依据《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适用《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2d49dc6c-f20a-43b4-a178-9c9592831223_1609147598905057826.doc
  • 食品生产企业必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键条款
    2024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规定,规范消费者的索赔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以下几点是《条例》中的核心要点,需要注意并加以了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的以下方面:1.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条例》中明确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深入理解并落实这一要求,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群体的需求和特点。 对于老年人群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发布老年人消费防骗提示》有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无底线营销,不得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获得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权利等。3.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包括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4.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权利: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增强消费者信任的关键手段。食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食用食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5.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7.网络购物的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于网络食品经营,不仅应符合与网络食品相直接关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还应符合食品经营和网络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8.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等。9.争议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如果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总之,《条例》的发布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升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赢得中间经销商、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具体内容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40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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