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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执行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执行。作为《食品安全法》法律规定的细化和实施细则,《条例》对于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意义显而易见。而在《条例》正式出台之前,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近万条。  【追踪采访】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相比《条例》草案,《条例》主要在3个方面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修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 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记者通过对照《条例》与《条例》草案发现,大大小小的修改共有50余处,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修改。  修改重点一:食品安全标准  在《条例》草案中,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放在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中 而在《条例》中,“食品安全标准”被“单拎”出来成为第三章。除了位置改变之外,在具体规定上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修改:  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将启动前提从7条减少至5条,“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等内容被删除   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组成,由“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修改重点二:食品生产经营  《条例》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增加了具体规定,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条例》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从4年改为3年。  另外,《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等内容。  在食品召回的规定中,针对因食品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条例》规定,如要重新销售,食品生产者除了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食品安全之外,还应当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修改重点三:进出口食品监管  《条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条例》对进口食品报检增加了具体规定,即“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条例》还要求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修改重点四:法律责任  《条例》突出了对当地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处罚力度,规定如果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依法对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条例》还增加了对于违法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处罚规定,即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记者点评】  通过对照《条例》和《条例》草案,我最大的感觉是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包括企业与监管部门的配合,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沟通等等。在不放松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的自我监管意识和违法成本,应该是一个值得肯定的方向。  从起草草案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正式公布执行,《条例》用了半年多的时间。然而,从检验《条例》的效果到最终实现制定《条例》的目标,我们需要更多的时间。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 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 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我国拟出台执行性更强的特种设备安全法
    据新华社电 特种设备具有高压、高温、高空、高速的特点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大到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小到蹦极用的绳索,都在此列。近年来一些在用电梯老化,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导致乘客困梯、乃至电梯“吞人”的事故屡有发生。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如何让电梯等特种设备不再“吞人”?一部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呼之欲出。6月26日,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三审。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草案三审稿吸收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较为成熟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补充和细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在作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6月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作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全责任主体更加明确  首先,三审稿进一步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草案明确,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同时,草案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要求,明确特种设备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针对目前设备租赁使用较多的情况,草案规定,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  使用环节是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较多的环节。草案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有缺陷召回该报废就报废  三审稿要求建立对特种设备整个生命周期完整信息记录的“身份证”制度、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梯、锅炉、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万台。电梯生产、安装和保有量位居世界第一。虽然过去十年间我国万台电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此外,草案进一步“细节化”地明确学校、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为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并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义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事故报告义务、各类事故的调查主体做了具体规定。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草案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草案指出,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安全无小事,为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法律规范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从一审稿的65条到二审稿的72条,再到三审稿的101条……每个条款的增加,每处细节的斟酌,体现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 广电计量获颁国内安全阀校验机构资质
    3月24日,广州无线电集团成员企业广电计量(002967)(SZ 002967)经过严格审查,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成为国内安全阀校验机构,可从事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定期校验工作,实现了公司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领域的突破。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安全阀属于国家特种设备,是锅炉、压力容器和其他受压力设备上重要的安全附件,在石化、炼油、火电、核电、供热、船舶等行业都有广泛使用。其可靠性和性能好坏直接关系设备运行与人员财产安全。根据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阀要求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否则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   目前,广电计量技术能力覆盖各类安全阀的校验、现场校验、安全阀解体、清洗及维修等服务,并可提供安全阀校验、计量校准等一站式服务,确保安全阀使用安全。实验室拥有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可校验公称通径为DN6mm~300mm、整定压力小于 10MPa 的法兰式、螺纹式等多种安全阀;实现校验自动化、数字化,数据处理智能化、网络化,确保安全阀校验精准高效,助力企业单位安全阀校验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 食品安全法全面“升级” 网络交易纳入监管抬升电商门槛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于日前下发。新规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叫停了婴幼儿食品贴牌分装等行为,并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专家认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积极意义,但电商平台的经营风险可能增加 叫停婴幼儿食品贴牌分装等行为有利于规范市场,同时有可能推高部分进口奶粉价格。  规范  电商销售食品准入门槛升高  目前,淘宝、京东、1号店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都有食品在线交易业务。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但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导致很多有质量问题的食品亦混杂其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原有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对食品网络交易的监管制度。首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具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时,除了网店经营者以外,网络平台也要负连带责任,并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渠道上销售的食品,消费者尚可通过外包装来对产品质量做初步判断,但在网络平台上信息并不对称,消费者有可能毫不知情地买到'三无食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范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责任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相关条款非常符合当下市场的实际情况。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担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出的新要求会导致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如果电商平台有直接侵权的现象发生,例如电商平台作为销售方,售出的食品有质量问题,电商平台的责任是明确的。但是,电商平台既没有直接制造食品,也非直接销售食品,甚至连销售信息也是商家自行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作为交易第三方,在没有直接过错的情况下,电商平台如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和国际惯例是相违背的。  阿拉木斯表示,要求每一家电商平台都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及先行赔付的规定都会极大增加电商行业的经营风险,肯定会导致部分电商平台企业放弃食品销售业务。这和过去我国对网络药品销售进行规范的情况类似。电商平台企业要取得药品销售许可非常困难,现在绝大多数电商平台已经没有药品销售业务。  电商企业方面,多数负责人正静待更多细则出台。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表示,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电商平台企业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门槛不应与实体生产企业相同。在更多相关细则出台前,电商平台企业目前对食品安全法规仍处于观望阶段。  叫停  婴幼儿食品贴牌分装被禁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监管内容,并对应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管国家食药总局尚未出台《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3版)》,但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已在大法的框架下,将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相关食品安全提到了重要位置。  一是增加了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是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据了解,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消费者对国产婴幼儿奶粉的信心一落千丈,各品牌洋奶粉争先恐后的开始进入中国市场,而部分洋奶粉是以贴牌形式进入中国销售的。  贴牌,即所谓的代加工,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乳业专家宋亮告诉记者,在婴幼儿食品领域,品牌商把配方和生产要求提供给代工生产的厂商,然后购买代工厂商生产的食品,销售给流通领域获得利润。该模式的缺点是品牌商缺乏对代工厂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  宋亮称,大多数乳业发达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替品牌商对代加工厂商进行质量监管,同时政府对于出口乳品安全管理严格。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禁止婴幼儿奶粉以贴牌、委托生产、分装等方式生产"规定曾在国家食药总局、商务部、工信部等九部委的文件中提出过,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此项内容写到了法律层面。这意味着,此前美素丽儿品牌从国外进口大包装奶粉在国内分装销售的状况将被禁绝。  "今后国外品牌的婴幼儿奶粉进入中国市场,只能以整罐装的形式出现。"谈到市场影响,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此类奶粉的进口成本和价格将被变相提高。  宋亮认为,由于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分装销售的现象并不是目前市场的主流,因此新规对奶粉市场价格的整体影响不会太大。  加码  最严体系设千元最低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过去"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业内称其是我国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以往法律最核心的问题是违法成本太低,因此《食品安全法》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  记者注意到,原《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直接大幅提高了罚款标准"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而食品安全事故单位被赋予了承担更多经济损失的责任。原《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这一行为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药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正是各方意见的核心,希望通过加大惩处,最终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除了加大处罚力度外,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次设定了最低赔偿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  "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消息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十倍赔偿金额已经有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了,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增加更高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不太现实。"  此外,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还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食品追溯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工作将纳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全国首次专题探讨《食品安全法》“链式防控”技术与管理方法会将在烟台开幕
    大浪淘沙,责任不倒  ——全国首次专题探讨《食品安全法》“链式防控”技术  与管理方法的大型报告会将于本月18日在烟台开幕    “在这特殊的时期,那些真正负责任的食品企业,不仅要经得起科学技术的检验,还要经得起事件风波的轮番折腾,以及上下游合作伙伴内控不严的株连之痛”——这是2011中国食品安全链式防控技术与管理年会总策划、《中国国门时报》经济周刊执行主编魏涛在介绍该会创办初衷时的开场白。  他接着说,“2011年是中国食品行业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企业家从风浪中学会了掌控,监管部门从事件中理顺了关系,媒体从喧闹中懂得了克制。所以这个岁末,我们邀请了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领导,中国食品科学学会、中国检科院专家,知名企业家以及近300名食品企业代表,循着新老故事脉络,题写下共同期待:‘大浪淘沙,责任不倒’,并把它列为2011中国食品安全链式防控技术与管理年会暨第二届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烟台)报告会之主题”。  随后,魏涛代表主办单位,向记者介绍了本届会议的基本概况、五个新闻亮点以及主要嘉宾出席情况如下:  一、基本概况  威胁中国食品行业发展效率的“大事件”阴影,并未随2011岁末的来临而消散殆尽,相反,2012年食品企业将再负重责--标准盲区、技术难点、舆论风险等关键问题将时刻困扰。交流、分析行业焦点问题、科学应对未来市场中的已知与未知、合理制订年度计划,成为业内同仁最迫切的“岁末必修课”。  为此,中国食品杂志社、《中国国门时报》经济周刊于3月24-26日成功召开了首届中国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案例(福州)报告会的基础上,定于2011年12月16-18日在烟台市共同举办2011中国食品安全链式防控技术与管理年会暨第二届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烟台)报告会活动。  1、时间地点:2011年12月17-19日 烟台金海湾酒店(★★★★★)  2、会议主题:大浪淘沙,责任不倒  3、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食品杂志社 《中国国门时报》经济周刊  协办单位: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支持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 聊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中国食品杂志社市场策划中心  富耐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伙伴: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4、参会人员:食品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15%)食品加工(进出口)企业分管副总及部门主管(60%)食品(进出口)经销商、大型超市等企业负责人(15%)食品机械、第三方检测、包装企业负责人(10%)  5、主要议题:“中国质量文化导向与新监管思路下的食品企业发展”  “加入WTO承诺履行完成及新贸易环境下的食品经济发展”  “2011中国食品安全技术与宏观经济年度报告”  “进出口食品安全最新热点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新趋势”  “国际国内食品消费环境解读”  “食品安全链式防控--企业专题报告”  “复命精神-解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非技术因素”  “最近新标准与检测技术细则讲解”  “食品安全故事座谈(针对多宝鱼、瘦肉精、乳制品等)”  “食品安全‘百家争鸣’座谈(针对热门问题发表观点和解决思路)”  6、支持媒体:《人民日报》海外版、CCTV财经频道、《中国经济周刊》、《中国国门时报》  《中国商报》、《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食品》、《中国检验检疫》  《中国质量万里行》、山东卫视、《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  《烟台日报》、烟台电视台、中国质量新闻网、仪器信息网、我要测  新浪网、搜狐网、大众网等  二、五个新闻亮点  1、《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国内首次专题探讨“链式防控”的大型报告会  链式防控是一种立体式的防控,旨在预防,它可以运用到食品企业管理和社会监管的方方面面,更是《食品安全法》中最突出的理念变革。它涉及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销售、消费、餐饮的整个过程,涉及食品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餐具饮具、容器、包装材料、个人卫生、食品用水、洗涤剂、消毒剂等各个方面,最终目的是实现全过程的、链式的管理和防控。  本届年会突出“链式防控”,旨在用它来指导更多的从业者,去抓住“链”上的每个环节、把握无缝衔接,关注链间变异,密切注意市场的新动向对安全防控制度的规避和破坏,及时出台“链”的补充。  届时,年会将有近300名食品产业上、中、下游企业及监管部门代表共同参与,从“链”的各个关键环节探讨食品安全防控机制,这也是《食品安全法》正式颁布后,国内首次专题探讨“链式防控”的大型报告会。  2、高层汇聚,首次以多种立场、交叉视野丈量食品安全热点问题  本届年会邀请到二十余位重要嘉宾,其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长葛志荣,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秘书长魏建国将在开幕式上接受食品安全“高层视点访谈”。前者曾任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后者曾任国家商务部副部长,他们将从分别用科学技术的监管、经济贸易的调控的双重视野,剖析问题,发表精彩论点。  同时,中国食品科学学会副理事长孟素荷、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原司长杨沫和、富耐立仪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君才,以及法律、舆论、流通环节等行业精英也应邀出席,将从不同视角发表各自见解—立场交互、视野交叉,多种尺度丈量食品安全同一问题,为行业带来更科学与全面的参考意见。  这种全新的话语方式,即是本会的另一个突出亮点。  3、首次用当事人的语言陈述食品安全事件真相与防范要点  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中国食品行业总产值增速超过30%,行业在大事件的风浪中阔步前行。那么,见证了食品安全一波三折的检测机构、企业、媒体、监管部门人士,又当怎样阐释行业趋势和事件本身?为此,本届年会邀请了历经中国食品安全大事件的直接见证人: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常务副主任仲维科、杭州质检院院长童俊、得利斯集团总裁于瑞波、亲亲集团品质管理部副总经理辛亚东,以及汇源、旺旺、达利、蜡笔小新等企业高层代表,分别讲述多宝鱼、瘦肉精、砒霜门、膨大剂等事件始末,那些切身的痛痒和食品安全防控之良策。  4、年会将倡议建立食品领域“链安全”预防与评价机制  本届年会上,将遵循《食品安全法》的核心理念,倡议健全食品领域“链安全”预防评价机制,并与主要参会嘉宾商议机构建立、实施计划。同时,年会吸纳并推广“链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借助公共资讯平台,就“链安全”的一般性技术与管理问题,免费为企业和百姓进行答疑,努力成为助推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有效渠道。  5、首次将食品安中的“非技术因素”列为重大课题  本届年会提出,食品安全问题,表现在经济上、纠结在技术和标准上,而根本起因却在文化上。与国人对“山寨产品”、“商业潜规则”、“医生灰色收入”等普遍默许的现象一样,食品安全问题是中国市场经济机制下不成熟的观念体系在食品领域中的投射,而这种不成熟,至少包含着三个关键要素:长期以来形成的饮食习惯和消费心理,数以万计的中小食品企业较低的经营起点和信念,分散式的生产和刚刚起步、仍存在较大漏洞的社会监管思路。这就意味着,食品安全在中国将是个长期的话题,且需要社会所有成员的参与。  探讨以上食品安全“非技术因素”是本会首推的重要课题之一,为此,也邀请了首届嘉宾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当代企业文化研究所副所长赵琛继续做《质量执行力——复命精神》专场演讲,邀请中国食品杂志社副社长陶震、捷克波西米亚集团董事长任德继等就“消费文化与食品安全关系”展开座谈。
  • 食品安全法:从“讲卫生”到“讲安全”
    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也使立法机关对出台《食品安全法》更加审慎。  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一般经二次审议之后意见就基本趋同,三次审议后就将表决通过。  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广泛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谁料想,几天后爆发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让这部被千呼万唤的法律“搁浅”。  “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  “孔雀石绿、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我们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化学名词,统统出现在食品事故中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负责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痛心地说,“这些东西,老百姓看不见,摸不着,闻不到,尝不出……”  据统计,仅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不过,到底是修改已有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定全新的食品安全法,代表们莫衷一是。  在李援看来,“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注重的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而“安全”就是无毒无害,已经深入到了食物的内在品质。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大规模建议修法之时,相关立法规划也随之启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列入了本届立法规划。次年,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就开始了。  随着修订工作的展开,草案的内容不断丰富,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的内容,已经大大超过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这个法律名称再叫食品卫生法就不合适了”。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至此,方向敲定。  法律名称两个字的改变,意味着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升。李援认为,此前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控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他坦言:“这源于监管体制不健全。”具体说来,一是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 二是缺乏规范企业行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三是从田间到餐桌,多部门分段监管不衔接。  2007年12月,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作草案说明时透露,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症下药,一一破解: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分工明晰、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 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  当时的舆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焊牢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  针对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草案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起草者思考的问题,同样是审议者关注的问题。  在2007年12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08年8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审议者不明白,“十来个部门怎么就管不住一头猪”?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参加执法检查时发现,卫生部门只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肉注水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多头管理,反而成了没人管理。为确保法律的实施效果,他们建议,将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为由一个部门主管、实行全程监管,或者在原有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他们还退了一步,“如果难以做到,建议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监管,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各负其责”。  不过总体而言,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早通过。  但是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后的几天里,三鹿有毒奶粉事件浮出水面。  2008年9月10日,陕西、甘肃、宁夏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稍后,不少品牌奶粉被检出含有三聚氰胺,近30万名婴幼儿受到损害,5万余名婴幼儿需住院治疗。一时间,老百姓“谈奶色变”。  这个突发事件成了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试金石。  “随着三鹿奶粉事件的情况每天被披露,我们就对照着现在的草案,看对暴露出的问题是否能管得住。”李援说,“几乎是和事件发展同步的,今天看到有问题,就加一条,明天又有新的问题了,就再加一条。”  三鹿奶粉事件中,最致命的问题便是添加了三聚氰胺。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两条规定,其一是卫生部门在制订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立法部门发现,三聚氰胺的添加是在奶站环节,也就是在牛奶被企业收购之前,就被添加了三聚氰胺,而奶牛养殖及牛奶收购站归农业部门管理。此前的草案中,因为规定食用农产品由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所以农业部门是被排除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之外的。于是,三审稿在二审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的监督管理”规定。  立法部门还注意到,对于三鹿奶粉存在的问题,很早就有人举报反映,但直到9月才被处理。为此,三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测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在这次奶粉事件中,有不少被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是国家免检产品。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已经废除了食品的免检制度。草案三审稿更是从法律高度明确,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  “‘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也是在‘三鹿奶粉事件’之后才规定的。我们发现,按照规定,行政罚款就已经先让三鹿破产了。所以国家不能先把钱拿走,而是应该让民事赔偿优先。”李援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各相关部委对草案的每条规定都抠得非常细,“一定要明确责任和权力所在,以免将来出了事故之后责任不清”。  立法部门抓住了这次难得的自我修正的机会。到2008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作出了8项重要修改。  “尽管有一些反对意见,但是我们还是把这些修改意见坚持写上了。”李援说。  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得以通过  “食品安全法草案针对三鹿奶粉事件作出规定,非常必要和及时,也顺应民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新草案这样评价。  2008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活跃起来。  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那么这部在提交三审前作了较大修改的草案,要不要付诸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了分歧。  有委员认为,这次三审不安排通过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一部涉及到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但也有人建议这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因为“百分之百、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现在很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普遍认为,修改后的草案还是有不足,尤其是监管体制问题。  “许多委员都提出,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下发生。如果还维持这种监管体制,我们的食品安全现状就不可能改变。”李援说,这也是我们这次立法特别关注的问题,属于我这一段的我管,不属于我这一段的我就不过问,就使得一些信息、一些事故的处理不及时,造成我们的食品事故一旦发生,尽管有这么多部门,事故仍扩大和蔓延。“三鹿奶粉事件是一个突出的表现,教训非常深刻”。  “现在一下子让国务院把体制完全理顺还不太可能,但是这件事又非常重要。在这种非常情况下,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体制的问题,以后再理顺。”牟新生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  “设立国家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在草案二审时就曾有人提出过,但未被采纳,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后,终于被立法者接受了。“这是在分段监管体制之上的一个很大的推进。”李援认为,“有了一个国家层级的协调机构,就可以对各个底下监管部门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出现问题以后进行协调,然后把这些漏洞都给补上。”  接下来,全国人大又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对三鹿奶粉事件中出现的“明星代言”问题作出规定,要求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的四审,原本被安排在2008年12月进行,但由于一些重要问题尚需明确,四审又被顺延两个月。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一个相对完美的状态,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经表决通过。  回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李援深有感触地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法律的制定,在世界各国都不例外。”  不过还是有人对此感到“后怕”———如果没有三鹿奶粉事件,或者发生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又将是怎样的情景?
  • 专家:《食品安全法》修订难在“衔接关”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被列入了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上,多位参与修法的专家表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操作性不强,原因在于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有问题,这也是本轮修法力图解决的难题。  作为一部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需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行政部门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主体进行处罚时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罚款或责令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锦光告诉记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而吊销许可证或者暂扣许可证是另外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它们之间要根据行为的程度分别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此的规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判断,这个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太大。此外,过大的裁量空间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因此需要在修法时进行修改,解决这一问题。  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中,曾有人提出应该对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但这个建议却面临着《行政许可法》的限制。  胡锦光告诉记者,对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能通过四种方式规范的,则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只有证明这四种方式都解决不了,才能规定必须经过许可才能从事食品行业。而且如果要确定这个职业准入资格的话,那么同样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能由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来设定,而不能由行政监管部门设定。  《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和其他法律存在这么多衔接问题,在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晨光看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它的定位存在认识误区。"立法部门一直把《食品安全法》列为行政法,我认为它实际上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法,而是多个部门法综合在一起的。"王晨光表示,《食品安全法》是一个跨部门的法律,它涉及到市场、行政管理、执法。从内容来讲,它不仅仅涉及政府的监管行为,还涉及《刑法》和民事关系。因此,它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法。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张守文也表示,修订《食品安全法》应该是几部法同步修订,才具有可操作性。王晨光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当中,最好成为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基本法。把《食品安全法》作为基本法来推动,有利于协调和其他法律关系,也有利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
  • 食品安全法5年首修 将“重典治乱”
    今天(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这部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的法律颁布于2009年,实施仅5年即面临大修,无论官方还是学界,都感到&ldquo 计划赶不上变化快&rdquo 。  早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多名专家表示,本次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数修改内容延续了送审稿的思路,比如坚持&ldquo 重典治乱&rdquo ,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政府失职将被问责。  顺机制  用法律终结&ldquo 分段管理&rdquo   &ldquo 实在是因为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不得不改。&rdquo 面对新京报记者提出&ldquo 食品安全法为何实施5年就启动修订&rdquo 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一名官员如此回答。  &ldquo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的规定,也不符合新形势。&rdquo 上述官员说。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出重大调整,组建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食品安全监管,由过去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段管理,改为统一管理。  当年5月6日、8日、31日,国务院三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都讲到食品安全问题,明确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事实上,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的进度不尽相同。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大致有70%的市和县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至今仍留在工商部门。  &ldquo 这次修法的直接动机是2013年的机构调整,新的食品监管机制应该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rdquo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  在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坦陈,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法律责任落实有待进一步强化。  据多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法将明确约谈制度: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此外,有学者建议,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用重典  罚款额度或大幅提高  李克强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保障&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  &ldquo 我现在经常要吃些安眠药,这肯定也与压力有关系。&rdquo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局长张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启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张勇在这次采访中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和更严厉的惩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成本,避免出现消费者&ldquo 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rdquo 的现象,将成为修法的重点。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官员介绍,&ldquo 重典治乱&rdquo 成为本次修法的主导思想,将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ldquo 重典治乱&rdquo 体现在送审稿中,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现行法律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提高罚款数额是否能根本杜绝违法行为,社会有不同的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告诉新京报记者,很多食品企业靠违法行为获利丰厚,罚款只占非法获利的一小部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ldquo 严重非法的企业,不应该让它继续留在食品领域。&rdquo 雷晓凌说。  在资格惩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这一新规有望保留。  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ldquo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本次修法中,在刑事责任方面,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填空白  网购等监管盲区将弥补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只有5年时间,但部分重要领域存在&ldquo 盲区&rdquo ,比如已经成为年轻人购物主渠道的网络平台。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介绍,目前保健食品监管、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上述监管空白,有望在本次修法中弥补。  刘俊海认为,本次修法应该加大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让第三方承担食品安全的连带责任,使消费者放心网购。  王贵松说,淘宝、一号店这样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应该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  有学者建议,今后如果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婴幼儿食品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  去年的送审稿中,新增专门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要求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有食品安全学者建议,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应保留这条规定。  新华社曾报道,一些不法企业从新西兰等国家进口大包装乳粉到国内分装,其间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生产条件不过关等问题,影响奶粉质量。  但是,王贵松认为,&ldquo 婴幼儿食品领域的问题比较严重,所以专门进行规定有合理性,但对生产行为管理这么细,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有待商榷。&rdquo   ■ 新闻背景  四审通过 五年即修  早些年间,在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曾被公众寄予厚望。自2008年公布草案,经历多次再审。如果没有重大分歧,法律草案一般经三审就会通过。但是有委员认为,这是一部涉及民众生命健康的法律,应该认真地再审一审,再广泛听取意见,让它更科学、更合理。  因中间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直到2009年2月28日,跨越两届常委会、经历了四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才以一个&ldquo 相对完美&rdquo 的状态高票通过。  近年来,各地又不断曝出镉大米、毒生姜等新的食品安全事件,网购食品成为潮流、婴幼儿食品质量问题频发。&ldquo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rdquo 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说明称,为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公众对该法的关切程度亦非常之高,社会各界共提出5600多条修改意见,有效文字总计84万字。  【相关法律演变】  ●1965年  国务院批转试行《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食品卫生法实施,注重产品卫生检查和管理,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不足。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订食品安全法。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高票通过,食品卫生法废止,由重在外部监管转向全程监督。  ●2013年  修订食品安全法列入立法项目,公开征意见。
  • 欧盟产品安全法例修订方案将于2013年初出台
    2012年12月12日,一名来自欧洲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的产品及服务安全政策官员,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会议上讲述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第2001/95/EC号指令)的进展。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要求欧盟境内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分销商及国家监管机构履行责任,以确保在欧盟市场出售的常用消费品符合安全规定。《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境内未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的消费品达到很高的产品安全水平。已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的产品包括玩具、化学物、化妆品及电器。两轮脚踏车未受特定产品安全法例涵盖,因此《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完全适用于两轮脚踏车。  不过,假如特定产品安全法例存在「空隙」,《一般产品安全指令》亦会发挥「安全网」的作用,由相关条文填补该等空隙。  2012年7月,欧洲议会采纳一项决议,要求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以及加入更严格的市场监察和执法措施。  产品及服务安全政策官员表示,修订《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的工作进展顺利,现正考虑一套更广泛的产品安全方案,包含全新的一般产品安全规例以及市场监察法例。未来规例一经采纳,将直接在欧盟各国实施。规例和欧盟指令不同,实施前不必转化为国家法例。  欧洲委员会考虑制订产品安全方案,用意是在国家层面造就更连贯统一的产品安全法例,以及根据协调的监察法例执行市场监察工作。  未来规例只会包含和经济营运商责任有关的条文, 现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除包含这些条文外,亦包括市场监察条文。  未来规例涵盖的内容和现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大致相同。未来规例的条文将会:  ˙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有同样的目的、范畴及释义   ˙实施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同样的一般安全规定及合格评估标准   ˙对欧洲标准实施同样的条文   ˙要求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及分销商遵守和《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同样的规定。  此外,未来规例将加入若干源自第768/2008/EC号决议的条文。条文和释义、制造商责任、进口商责任、分销商责任以及披露供应链上经济营运商身份等有关。市场监察条文则来自以前的市场监察规例765/2008。  政策官员透露,欧洲委员会有意简化欧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这亦是新方案的一部分。当有欧盟成员国发现某种产品会危害消费者健康及安全,便须通知欧洲委员会,简化工作旨在消除其他通报方法(例如经由布鲁塞尔常驻代表以电邮通报),以确保RAPEX是惟一的通报途径。  政策官员称,希望欧洲委员会能在2013年2月中采纳建议方案。未来的规例及市场监察条文将可进一步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产品安全法例,为贸易商带来便利 另一方面,欧盟成员国有关当局势将更严格执行未来法例,防止危险产品流入市场。
  • 食品安全法实施曝七大问题
    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方、各方面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的建议,概括为七个方面:  1、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2、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3、安全风险监测基础薄弱  4、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  5、经费问题影响执法效果  6、部分企业未能落实责任  7、普法宣传社会监督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对一部法律当年实施、当年即开展执法检查。  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就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昨日作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各级党政领导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社会公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食品安全。”  执法检查组认为法律实施总体情况良好。不过,向来讲问题和建议多于成绩的人大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了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中涉及的七大问题。  综合协调机制待完善  分段监管的体制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订过程中即有很多批评,执法检查组发现,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  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尚未建立起强有力的工作机制。  此前法律制订中,分段监管体制中的不同部门监管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就已提出,此次执法检查发现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  配套法规规章仍滞后  执法检查组发现,由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比如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路甬祥表示,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  中西部经费缺口较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此外,执法检查组还就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和不统一,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问题提出了建议。执法检查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再次开展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以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切实改进食品安全状况。
  • 一图看懂:最新食品安全法与最严食品安全国标
    p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pp  四个最严怎样落实?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pp style="text-align: right "—编 者/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7845c40ef0e017362f340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8/uepic/7a77017e-974e-4263-a111-18a1ee6166bd.jpg"//pp  strong一问:我们的食品标准足够严吗?/strong/ppstrong  年底完成国标整合工作,构建国家标准体系/strong/pp  记者:我们目前有多少项食品标准,新的食品安全国标体系何时建成?/p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目前,我国已清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并将于今年底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构建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pp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公布,这有利于加强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增强标准制定的适用性、配套性和针对性。/pp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卫生计生委的统一组织下,发挥执法一线和检验检测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构建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pp  记者:我国目前的药品标准情况如何?/pp  负责人:药品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与生物学特征,对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和生产工艺等所作的强制性的技术规定,一般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处方、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或效价)测定、规格、贮藏等项目,中药标准还规定了制法、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等项目。/pp  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实施了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pp  目前,我国已全面建立起以《中国药典》为核心的,由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组成的门类齐全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pp  strong二问:最严监管如何避免花架子?/strong/ppstrong  下力气解决瘦肉精等问题,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责任人/strong/pp  记者:最严监管如何保证能落实好?/pp  负责人:实现最严监管,首先是源头严防。抓好源头严防,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pp  在完善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药使用,下力气解决高剧毒农药违规使用、抗生素滥用、非法使用“瘦肉精”和孔雀石绿等突出问题。/pp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pp  其次是过程严管。在食品药品监管中要加强日常监管,推进责任“上墙”,公布许可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研究在许可证上“晒”出许可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pp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检查员每周要到生产经营企业去现场检查一次。接到消费者举报或看到媒体曝光后,要及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要及时公布检查信息。/pp  最后是风险严控。用好抽检监测这个手段。市县两级着重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加工和餐饮企业的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 国家和省级主要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此外,食药监部门将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药品全程可控可追溯。/pp  此外,在问责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pp  加大督查考评力度,推动地方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pp strong 三问:能罚得违法者倾家荡产吗?/strong/ppstrong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strong/pp  记者:有人说,有些国家在食药领域的处罚极为严厉,非法商家往往会倾家荡产,并且终身禁入,我国为什么没有采取这样的严厉程度?/pp  负责人: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不能简单对比。有些发达国家食品药品产业发达,监管起步较早,法制体系较为完备,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起步较晚,安全基础薄弱,特别是食品行业小散乱问题突出,大部分是小企业,还有不计其数的小作坊、小摊贩。国情不同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同,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pp  近年来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在处罚上愈加严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pp  比如,提高罚款额度。《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pp  比如,引入了行政拘留。《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从原先的行为罚、财产罚到现在人身自由罚,对严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升格了一个档次。/pp  再比如,规定行业终身禁入。《食品安全法》第135条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pp  记者:处罚从严,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什么?/pp  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触犯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对食药监部门来说,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pp  一是拓宽案件线索。主动从日常监管、监督抽验、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发现违法信息。/pp  二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有针对性打击行动。例如在食品方面,就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等大宗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pp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目前,我们已联合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起草了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转换、涉案物品处置、涉案产品检验与鉴定、案件信息发布等工作。/pp  四是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重点推动《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的出台,鼓励守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在企业登记变更、税务、政府招标采购、土地使用和环评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p
  • 食品安全法将首次进入法律修改程序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建议下周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这将是食品安全法通过五年来首次进入法律修改程序。  根据2013年3月实施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被划归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但在地方层面,这一职能划转至今没有实现。  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现在为止,全国大致还有70%的县市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还在工商部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尽管距离《食品安全法》通过只有5年,但计划赶不上变化,现行法律已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ldquo 机构改革&rdquo 就是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亟需考虑的问题:  吴景明:修改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就是把咱们机构改革的成果在总则中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和定位。现在这个法还没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补充,除了分清权责,修法过程更需消除监管的盲区:  刘俊海:比方说,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广告里不能说涉及食品广告的工商部门就不管了。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政府执法部门之间要形成监管的合力。  吴景明说,现行《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对广告代言人违法代言的民事处罚,但施行5年来,从未有人受到处罚,相关条款沦为空文:  吴景明:对广告代言人在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太笼统,给他处罚太轻,没有行政处罚,只有民事制裁,我建议,只要代言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代言人,一律给予行政处罚,没收广告代言费,处以罚款,并责令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代言任何商业广告。一旦造成损失、构成侵权了,那就和经营者一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 最严食品安全法亮相 修补“旧法”三大硬伤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ldquo 服役&rdquo 近5年的食品安全法完成首次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  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称号,那么,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为&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带来哪些新的保障?&ldquo 史上最严&rdquo 又严在哪里?  新法亮&ldquo 利齿&rdquo 建立严厉惩处制度  4月24日,在全国人大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ldquo 四个最严&rdquo 的要求,即&ldquo 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rdquo   相较于老法,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此次修法就是意在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的改革。  首先,新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对此仅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一条规定,&ldquo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dquo   &ldquo 新增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rdquo 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新增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对不适用于刑事追责的违法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滕佳材指出,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罚款方面,新法也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则提高到30倍。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此次新法还增设了问责制度&mdash &mdash 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ldquo 九龙治水&rdquo 、&ldquo 监管链条断裂&rdquo 、&ldquo 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rdquo 三大&ldquo 硬伤&rdquo 获改善  2015年2月9日,在北京举办的一场食品安全法研讨会上,专家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存在的&ldquo 多龙治水&rdquo 、&ldquo 监管链条断裂&rdquo 、&ldquo 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rdquo ,是目前亟须解决的三大&ldquo 硬伤&rdquo 。(2015年3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曾以&ldquo 专家争议《食品安全法》三大&lsquo 硬伤&rsquo 呼吁立法重时效更重实效&rdquo 为题进行报道)  而此次修法对这三大&ldquo 硬伤&rdquo 也并没有回避,通过新法条文可以看到,上述&ldquo 硬伤&rdquo 都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多认为原因是多头管理,呈现出&ldquo 多龙治水&rdquo 的局面。在这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着墨不少。新法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对此,黄薇表示,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次新法的完善,正是明确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完整链条,如何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管,避免监管链条断裂也是新食品安全法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方面的漏洞,&ldquo 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链条是断裂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和餐饮。&rdquo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黄薇表示,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链条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此次新法可以说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  此外,&ldquo 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rdquo 也是现有食品安全法三大&ldquo 硬伤&rdquo 之一。据统计,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针对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全国30余省份由省级人大立法的不超过8个,加上制定政府规章的省份不超过15个。也就是说,我国食品摊贩几乎处在监管真空状态。  刘兆彬直言,这是当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隐忧,&ldquo 中国食品加工小微企业有35万家左右,占到食品企业总数的80%,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六年过去了,这部分的监管竟无人问津。&rdquo   新法要求各地方应当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而按照新修订完成的立法法,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编译并出版发行
    2009年9月,由李怀林主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学品安全研究中心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联合编译的《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在标准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近几年,与消费品相关的产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为了加强消费品监管,美国于1973年创建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承担联邦政府有关消费品安全的职能,并于1972年制订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案》。其后,此法案多次进行修订,2008年8月14日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进行了如下重大改进:对含铅的儿童产品、铅涂料做出了新规定 对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产品做出了禁止销售的规定 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消费品,对某些儿童产品要求第三方强制检测。美国消费品改进法案对消费品中某些化学物质的新要求,对我国消费品检测规范、方法标准提出了新要求。而第三方强制检测的规定,完全不同于我国对出口消费品由政府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的现状,对我国现有的进出口消费品安全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为了积极应对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尽可能减少法案对我国消费品出口到美国的贸易的影响,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直接领导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在征得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对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历次修改的不同版本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梳理,整合形成了完整的《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中文文本。整合的版本包括:1972年《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1976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改进法》、1978年《紧急措施暂行消费品安全标准法》、1978年《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法》、1981年《消费品安全修订法》、1983年《孤儿药法案》、1988年《铅污染控制法案》、1988年《反毒品滥用法案》、1990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1994年《儿童安全保护法》和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的出版,将帮助出口美国的消费品相关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美国对消费品产品质量的要求,减少经济贸易损失 促进我国进出口部门对消费品质量实施科学监管。
  • 中国官员赴日详解新《食品安全法》受到欢迎
    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的两位官员在东京应邀出席“中国食品安全法解说研讨会”并发表演讲,详细解读了今年六月一日刚刚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官员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日方与会三百多名食品业界人士的欢迎。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官员赵增连和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的高级工程师焦阳从新法的出台背景、基本内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风险预警与风险评估等几个方面对新《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介绍。他们随后指出,中日食品贸易发展离不开双方的共同努力。虽然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日食品贸易近几年持续低迷,但两国食品安全的水平始终保持了高品质合格率:中国对日输出食品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九点八以上 日本对中输出食品的合格率也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九点三。在当前中日“政暖经热”的大环境,两国食品领域的合作关系与市场互补优势也将进一步加深。  日本进口冷冻蔬菜品质安全协会会长河合义雄表示,两位中国官员的介绍清楚易懂,增加了自己对中日食品贸易未来的信心。此次研讨会主办方、日本冷冻食品协会会长浦野光人则表示,中国的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受到日本食品行业的高度关心。日方迫切需要了解和认识中国在维护食品安全问题上的新举措。他对中国官员在此时能亲赴日本答疑解惑,感到非常高兴。  据悉,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中日互为重要贸易伙伴,食品和农产品贸易更是两国双边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日本一直是中国食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占中国食品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 从新食品安全法解析包装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及质控手段
    食品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近年来,“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已成为政府和人民公众无法回避的的重要问题。对于这个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长期问题,2015年政府重磅出击,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号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执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设立了最为严格的管理流程、追溯机制和惩处制度,强化了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内的企业主体的安全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力度。  纵观食品生产环节,包装是食品与外界的唯一屏障,也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卡,若其质量存在问题,食品安全更沦为一纸空谈,可见,包装对食品安全的作用不可小觑。细读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四十六条“从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保证生产的食品复合食品安全标准”皆从食品包装的角度提出了质控要求。现就其影响及其质量控制手段进行详细解析。  食品品种日益丰富,相应的食品包装材质不一,如塑料薄膜、塑料复合薄膜、纸塑复合膜、共挤膜、镀铝膜、铝箔、铝箔复合膜等膜等,以及形态各异的包装容器,其中塑料包装材料占所有食品包装材质的90%以上,其材质、性能和工艺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基本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塑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安全法把规范重点集中在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方面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塑料、橡胶、纸、金属、涂料等食品接触材料在加工过程中会加入抗氧化剂、稳定剂、增塑剂、稀释剂等助剂,以适应各种包装需求。这些助剂在与食品接触过程中,尤其是油脂类或酸性食物,分子通过材料迁移进入食品,影响食品的安全,进而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对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标准对塑料包装向食品中迁移物的量以及检测方法做了规定,如我国的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3-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4805-19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等。标准中,采用蒸发残渣这一指标来衡量包装材料浸出物的情况。  蒸发残渣是检测食品接触材料在使用过程中接触水、酸性物质、酒精类、油脂类等食品时可能析出的化学物质量的指标,即蒸发残渣指标用来考核一定时间内包装中各类物质向食品迁移的总量,用mg/L表示。模拟物一般采用蒸馏水、4%乙酸、20%或65%乙醇和正己烷。相较于人工测试易出现的随机误差,建议采用仪器自动测试法,如ERT-01蒸发残渣恒重仪,能减少了烘干、干燥、称重等试验过程中的人为操作干预,且确保了试样重量测试过程一直处于相对平稳的环境中,避免了试验环境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塑料复合包装材料使用的粘合剂和印刷油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一方面,包材复合使用的粘合剂在高温时会发生裂解,生成有毒有害物质,另一方面,某些不良供应商会在胶黏剂中的溶剂中添加甲苯或二甲苯类类有害物质,增大了所包装食品的致癌危险。此外,当前国内包装印刷业采用的油墨以聚酯类树脂为主体结构,甲苯、丁酮为主溶剂,以溶剂挥发为干燥方式。由于胶黏剂和油墨中所含不等量的甲苯、丁酮、乙酯等溶剂挥发速度并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各种溶剂残留量数值不一。于此同时,若溶剂对树脂分子溶解性较好,树脂分子对溶剂的释放性较差,同样会导致大量的溶剂残留。在此基础上,随着胶黏剂和墨层涂覆的厚度增加,溶剂残留量也会随之增加。当溶剂残留量超过一定限度时,会同时向内和向外迁移,若进入包装内容物中就会对其造成污染,进而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  国家对食品用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指标已经做出了严格要求:(1)残留总量,包括乙醇、丙酮、异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丁醇、乙酸异丙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等共11种。(2)苯类溶剂残留量,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等3种。GB/T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式复合、挤出复合》要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得检出,检出限为0.01 mg/m2。由于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一般产生于油墨、溶剂、粘合剂,与薄膜自身、生产工艺和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很难全面的进行把控,因此复合包装的溶剂残留检测显得格外重要。相关企业可以利用包材检测专用的气象色谱仪进行日常检测,根据测试数据,相应调整生产原料和工艺,以减少溶剂超标的发生几率。  包装材料物理机械性能及包装密封问题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包装材料是包装容器的基质,这些材料应用在食品类包装中需要在厚度、阻隔性、力学性能多方面具备良好的特性。厚度,是所有性能中最基本的一项。保持包装材料的厚度均匀,除了可以帮助乳品企业节省生产成本,同时宜于控制包材各部分性能均匀。厚度的测试方法有多种,根据目前国际、国内多项标准规定,面接触式测厚为指定测厚方法。另外,包材的力学性能也是关系到食品包装承重和耐冲击重要性能的基本因素,包括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剥离力、撕裂性能等,其测试方法已有标准可依且相对成熟,将以将其纳入食品包材质控体系中进行日常监测。  阻隔性是指包装材料阻隔水汽、气体渗透的性能。众所周知,水和氧气是导致食品变质的主要因素,因此包装材料作为食品与外界环境的隔离材料,其阻隔性要求非常高。由于此项检测需要极高的精密度和准确性,日常检验多依靠实验室检测仪器进行测试,而后实验人员根据材料的阻隔差异指导不同类型的食品包材选购。水汽和氧气除了通过包装材料渗透进入外,包装泄露处也是其渗入的薄弱环节。针对这一项内容,首先需要确认包装泄露部位的分布情况,建议采用负压法做密封试验,测试步骤可参照GB/15171《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其次,根据测试结果找出泄露多发部位,一般来说封口泄露较为常见。现代企业大多采用热封技术封口,热封时间、温度、压力是决定热封效果的三大技术指标。通过借助热封试验仪等相关检测仪器,在模拟生产线的环境下试验不同的技术参数,从而找到最优热封工艺,改进封口质量。  综上所述,包装材料的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虽是潜在的,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新版食品安全法的诞生,一方面预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机制走向了新阶段,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包材质量管控逐渐步入一个更加严格的时代,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 新食品安全法初稿将出炉 或加大违法成本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引发公众忧心,本月,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年满&ldquo 4周岁&rdquo ,而新版食品安全法初稿有望近期出炉。记者从昨天举行的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获悉,食药监总局本月20日左右将汇总各方意见。  □进展  新法有望加大违法成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食品安全工作事关民生福祉,从理念创新、品质创新、法制创新、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等多方面来协同,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制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针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他透露,本月6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已经召开了研讨会。  徐景和介绍,新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过程中,将遵循五大原则,即其既要适应我国食品安全改革的需要,也要适应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需要,我们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同时,鼓励动员社会各方来参与,要在制度和机制上予以保障 实行食品安全科学治理,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 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  新法初稿近期将出炉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专家学者,包括跨国公司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委托媒体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按照工作计划,到本月20日左右,将对各方意见进行收集,届时,新版食品安全法初稿出炉时间不会太久,之后还将请多方面专家进行研讨。  徐景和表示,从现在来看,专家提出的建议很多,如能否把有奖举报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能否把风险交流制度纳入食品安全法,还有人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增加责任保险制度和现代追溯制度等。对于这些建议,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在起草修订过程中进行认真研究和梳理。  &ldquo 我希望凝聚大家的智慧,使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我们整个的食品安全制度,经过若干年的努力,能够成为全世界最好的监管制度之一。&rdquo 徐景和表示。  将调查老法&ldquo 沉睡&rdquo 内容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应更加注重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效果。对于现行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将启动专项调研,摸清其中实施状况不是很理想的制度。&ldquo 食品安全法当中,哪些制度他们没有用起来,很好的一项制度睡在那儿,而这个制度为什么睡在那儿?&rdquo   他举例说,比如公众关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学界是个经常讨论的热词,但实践当中,几乎很少有消费者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这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完全不同,应该说差距非常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想实现什么功能呢?第一,肯定是弥补损失的功能,第二是威慑的功能,第三是鼓励消费者运用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事实上都没有达到。  □现状  小作坊是食品监管难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主要起草人李援表示,目前,我国达到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72%。规模以下10人以上的食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18.7%。两者相加,市场占有率达到90%左右。把这一部分企业的食品安全控制住,全国食品安全的大局基本上就稳住了。但是,我国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60%,虽然市场占有率仅约9.3%,却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的难点。  李援称,我国食品产业在加速发展,规模以上的大型现代食品加工企业会不断增加,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刻不容缓。应鼓励发展现代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规模生产经营,改变小而分散的作坊式生产状况,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和预包装食品,把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做大才好监管,做强才更安全。  □修法建议  关键词  风险治理  或将按行业风险分类管理  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指出,新版食品安全法将把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他提出,风险治理内涵非常丰富,如积极预防、犯罪治理、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等。  &ldquo 比如食品安全能不能分类制,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可能按照风险来分类是最好的方式。&rdquo 徐景和说,这意味着,容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业或企业,即风险系数较高的单位将和风险系数较低的单位实行两种或多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鉴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不高的现状,北京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建议,统一设置国家级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同时授权各省市建立各自的专家委员会机构,将对现实执法、现实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都会产生良好作用。  徐景和表示,当下的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不是政府&ldquo 一龙治水&rdquo 能实现的,因此应建立好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社会协同的理念,实现食品安全法律和其他法律之间的良好衔接,真正实现全程治理。  关键词  违法成本  应提高违法者被处罚概率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应将提高被处罚的概率和提高惩罚程度相结合,即提高违法成本。但目前大家多关注的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惩罚幅度,但如果被处罚的概率不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不会得到解决。&ldquo 如果一家企业,一百次违法,只有一次被罚钱,惩罚的力度幅度再大,能产生多大效果?&rdquo 他认为,一定要提高被处罚的概率,这就需要明确监管单位应积极发现犯罪行为,严格执法。  &ldquo 从来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提到食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甚至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的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管理企业内部的总体的生产经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dquo 冯源认为,食品安全法应明确主体责任,否则将对现实执法造成很大障碍。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执法过程和结果都应透明  在现场讨论中,不论是食药监部门官员、人大法工委巡视员,还是法律专家都认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增强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增加政府公信力,也能减少因错误猜测引发的负面影响。  &ldquo 内地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大家会举一反三,这个领域不行,另外一个领域也不行 在境外可能这个事情发生了,就事论事,不会影响波及到其他领域,不会影响乃至摧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原因在哪?&rdquo 李仕春表示,事件曝光效果之所以不同就在于执法公开的程度,只有不遮掩地公布事实才能挽回民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心,因此,新版食品安全法中应该强化执法公开,包括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公开。  李援表示,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来源无权威性,信息混乱且不一致,不但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不利,还会引起社会上的混乱与恐慌。他建议,食品安全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确定权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机构和新闻发言人,明确哪些信息应先报告监管部门处理,监管部门不处理的,追究其法律责任。&ldquo 当然也要防止听了养生知识,却陷入&lsquo 不吃盐没力气,吃多盐血压高,不知怎么吃&rsquo 的纠结之中的现象。&rdquo   □数字  224.62%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珅介绍,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理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2011年比2010年审结的案件增长279.83%,2012年比2011年增长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3.09%、 267.07%,这在其他犯罪类型中几乎是没有的。  □声音  &ldquo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标准的生命在于执行,尽管生产的规模、工艺的技术千差万别,但是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一视同仁。&rdquo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表示,2013年底将完成现行近5000项各类食品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并指导地方同步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 《食品安全法》迎来修订,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纳入注册管理!
    婴幼儿配方液态奶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高温灭菌后达到商业无菌的液态产品。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由于液态婴配是新产品类型,当时并未涵盖液态婴配乳粉产品。在2017年左右,包括美赞臣、合生元、惠氏、圣元等在内的奶粉品牌在中国市场推出婴幼儿配方液奶产品。这一年,《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婴幼儿奶粉实行配方注册制,且一个工厂最多只能申请注册3个系列、9个配方,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注册,而配方液奶仅需实行备案制。据此次征集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性论证认为,液态婴配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产品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较婴配乳粉更高,为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配乳粉同样或更严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注册管理。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2月1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tsspsypzc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月19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将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具体修改如下:《食品安全法》规定修正后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附件2 关于《(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鉴于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称液态婴配)较婴配乳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更高,为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情况液态婴配是以水、生乳、脱盐乳清(粉)、植物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经高温灭菌后达到商业无菌的液态产品,一般常温储运,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液态婴配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目前在美国、德国、芬兰、韩国、日本等多国生产销售,与婴配乳粉相比,具有无需冲调、开盖即饮、喂食方便等便利性。目前我国尚无液态婴配生产,受保质期短、价格偏高、国人饮食习惯等影响,国内市场尚未形成规模,市售产品均来自进口。二、修正说明由于液态婴配是新产品类型,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时,未将其纳入修法视野,仅规定婴配乳粉实行注册管理。为保障液态婴配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多次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地方监管部门对液态婴配进行安全性论证和相应监管措施研究。安全性论证认为,液态婴配具有水分含量高、营养丰富的产品特点,微生物控制、稳定性、产品包装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要求较婴配乳粉更高,为尽可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需要采取至少与婴配乳粉同样或更严格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实施注册管理。鉴于包括液态婴配在内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直接关系最敏感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立法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要求。且市场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已有8年,形成了完整的工作程序、完善的制度规范和完备的运行管理体系,为液态婴配纳入注册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实践上是安全可行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修改为“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 《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在京召开
    11月21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召开《食品安全法》研讨会,围绕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提出修改建议。  研讨会首先肯定了食品安全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苏俊表示,作为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与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送审稿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假一赔十的惩罚性措施。”对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草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肯定了其中的亮点,同时也表示,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各种矛盾与问题频发,尤其是食品安全的事件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为使食品安全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对《食品安全法》的探讨仍将继续。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对送审稿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他表示送审稿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34条,在食品安全立法的规范和准确性上有很大进步,但是在具体法条中仍有待完善。“如第一章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应增加对于食品源头的内容,比如乳制品的奶源管理。第三章的标题‘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修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和规范’。”  “概括性词汇加大了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律条文的实现。”北京吉利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李秀娟表示,此次送审稿中,第13条“有必要时”、15条“需要评估”、26条“及时公布”都属于概括性词语,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因为含义模糊,没有明确规定,各方对概括性词语有不同的解释,很容易导致互相扯皮、推脱现象的发生,法律条文得不到很好的实施,会大大降低法律条文的可操作程度。  在相关法条的可操作性方面,李秀娟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送审稿在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进口商主动召回义务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点内容处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例如,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制度中要求生产经营者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状况监察,并在第113条规定了不遵守规定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规定中“定期”、“处罚”都存在可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过渡的问题。  研讨会认为,送审稿中解决了许多现实存在的矛盾点,弥补了之前《食品安全法》中不足之处,对指导食品安全行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进步意义,但是也不应忽视送审稿中的不足之处,要对法条进行合理梳理,将概括性词汇尽可能具体化,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以求共同进步、加大公众对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与会专家表示,现阶段以社会共治为食品安全发展主轴线是合理的,但是,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将向着预防为主的方向发展。
  • 食品安全法颁布一年 配套法规滞后较突出
    北京2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报告指出目前该法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难度较大。  食品安全法于去年2月28日颁布,6月1日起施行。路甬祥说,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一些企业反映,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既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路甬祥指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有的机构职能调整后,相应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还未健全,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  路甬祥说,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反映,在豆芽生产、生猪收购运输、超市现做现卖、餐具集中消毒、食品仓储和运输等问题上,存在管理部门不明确或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报告建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加强领导,抓紧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监管的整体效果,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
  • 家乐浓汤宝被指违反《食品安全法》
    家乐浓汤宝标注可能含鱼 被指违反《食品安全法》  如果不留意,消费者很难发现,超市里买的家乐牌牛肉浓汤宝,配料表里却标注“可能含有鱼”。也就是这一不置可否的“可能含有”,使得家乐六个口味浓汤宝在贵阳、北京、杭州等超市遭遇下架。为避嫌,昨日,沪上不少商家也主动下架所有家乐浓汤宝系列产品。  可能含有,有还是没有  经朋友提醒,家住武夷路的朱女士购买家乐浓汤宝时多长了个心眼。果然在牛肉浓汤宝的配料表,发现除了牛肉提取物,还有一些看不懂的添加剂。最后还有一句,“可能含有鱼”。  对于为什么牛肉汤里会有鱼,联合利华解释称,由于一条生产线会同时生产不止一种口味的浓汤宝,不同配料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微量交叉带入,因而有可能无意间引入致敏物质。而大的流水线下包装,这个分装有灌装进去,那个分装没有灌装进去,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才表示“可能含有”。  据悉,经过核查,家乐浓汤宝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的规定。  上海超市纷纷自行下架  记者了解到,早在8月初,贵阳市工商局已要求超市卖场对浓汤宝进行下架处理,暂停销售并等待下一步处理。此后,这一事件在北京、杭州引发连锁效应,虽然相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要求,但部分超市已经自行下架家乐牌浓汤宝。  昨日,记者在联华超市看到,货架上家乐浓汤宝已了无踪迹。家乐福超市也于昨日开始通知各门店下架浓汤宝产品。并称“下一步将根据相关部门的表态谨慎决定”。  不过,在大宁国际商场,120克鲜虾靓汤标注“可能含有大豆、小麦、鸡蛋、奶制品、鱼”。清鸡靓汤标注“可能含有鱼”,菌菇靓汤可能含有“鸡蛋、鱼、奶制品”。而且浓汤宝捆绑销售。两盒120克装(三种口味任选两种)15元,附送瓷碗2个。  与此同时,除了浓汤宝,还有一款家乐牌的调味粉西湖牛肉羹(调味料),配料表里则印着“可能含有小麦、鸡蛋、大豆、芝麻、鱼、虾、蟹、蛤”。  联合利华:“可能含有”是国际惯例  针对家乐浓汤宝包装配料表下方的“可能含有……”注释的含义,联合利华通过网络发出声明:  联合利华家乐产品的包装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产品成分进行了标示。同时,根据国际惯例,联合利华家乐浓汤宝在包装上用“配料中含有……”和“可能含有……”的方式来表达致敏物质信息的提示,旨在负责任地提示消费者有关致敏的可能性。此标注也符合我国新颁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第4.4.3条对于食品中致敏物质标示的规定。  不过,不少受访消费者仍表示,最希望政府主管部门早日给个可信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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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安全法起草人李援:讲良心不能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制定一个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整体工程,需要全社会去投入和建设,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  苏丹红、三聚氰胺、皮革奶、面粉增白剂……在人民生活越来越幸福的今天,这些"意外"事件一度让百姓感觉心忧忧。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老百姓"吃得放心"的愿望什么时候能够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大网织得够牢靠吗?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求解,羊城晚报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再次重点关注食品安全这个话题。  3日的北京,阳光明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食品安全法起草负责人李援在他的办公室内接受了羊城晚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精言  三聚氰胺卷土重来,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原因,光凭讲良心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  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  在整个市场,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大家彼此怀着猜忌,所以才会出现面粉增白剂加了又加,从而导致超标这个情况。  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  国外很多先进的经验到了中国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这里面涉及整个社会"软环境"建设的问题。  李援  行政法专家,1980年10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法行政法室主任,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  安全监管  监管法律层面将会更加严厉  羊城晚报:有这样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贫穷的农村妇女在寒冷的冬天下河捞了些田螺回家,准备第二天拿到集市上去卖,结果她粗心地将田螺倒进了洗脚盆里,她发现后后悔不已,但还是将田螺都倒回了河沟里,边倒边连叹可惜。你怎么看这个故事,是不是,只要讲良心,食品安全就可以保障。  李援:在《食品安全法》里写得明明白白,企业(食品生产和加工)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况且食品安全事关人命,这点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个体,他们都非常清楚。但为什么还是会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这说明,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比如三聚氰胺卷土重来,都是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复杂的原因的,要分析,要一以贯之地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光凭讲良心是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  食品安全还有些是因为环境出了问题,和食品生产、加工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我举个例子,"大米镉超标事件"中,大米镉超标不是种稻人的错,大米加工厂在后来的加工过程中往里面加镉了吗?也没有。这个事件就是因为环境出了问题。  羊城晚报:你曾参加2009年召开的全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那次的主题是,食品安全:在法律和责任的道路上。现在感觉是不是食品安全的责任越来越重?  李援:早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对于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意见就非常集中。后来,《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关于罚款,《食品安全法》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是违法货值的10倍,这比以往的法律规定大大增加了。此外,《刑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非常严厉。刚刚制定的新的刑法修正增加了一种得到广泛支持的处罚,就是对食品犯罪,最严厉的可处死刑。这也说明中国政府及各部门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更加严厉。  面粉增白剂  各个环节彼此猜忌导致超标  羊城晚报:最近一些很热点的新闻,都是和食品添加剂有关,卫生部替"一滴香"正名,也叫停了"面粉增白剂",你怎么看待食品添加剂这个问题?  李援: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现代食品工业离了添加剂就不复存在。食品添加剂有三个功能:第一提高产品的品质 第二防腐和防止食物的氧化 第三是加工工艺中所必须的。实际上很多传统的食品,也都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比如说做豆腐要点卤水,卤水就是添加剂,豆腐是源头食品,如果不点卤水的话,豆浆你怎么挤也挤不成豆腐。这就说明添加剂在食品加工工艺过程中是必须的。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就会对食品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食品安全法》从控制食品内在安全因素上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规范。  我们制定《食品安全法》对添加剂的态度也是从严的,能不加的最好都不加。所以添加剂的使用前提是"技术上确有必要和安全可靠".因为,每增加一种添加剂,就会增加食品安全的风险。  羊城晚报:那馒头里用到的面粉增白剂这样一个并不算危险的添加剂为何被叫停?  李援:其实在制定《食品安全法》里关于添加剂使用的时候,大家就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面粉增白剂。面粉根据研磨的精细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面粉因为精磨,所以蒸出的馒头就白,二三级因为含有少量麦麸所以没那么白。但为了让馒头更好看,人们就往二三级的面粉里加增白剂,把二三级面粉蒸出了一级面粉卖相的馒头。这下问题就出来了。面粉厂为了多赚钱,就可能把二三级面粉加增白剂然后当一级面粉卖。买到了面粉的馒头作坊,在制作馒头时,很可能会往里面再次添加增白剂,因为他不相信面粉蒸出馒头一定会白。这样,在面粉的生产、流通环节和馒头的加工环节中,可能被加了几道增白剂,大大增加了添加增白剂的食品安全隐患。原因就是在整个市场里,诚信体系没有建立,大家彼此怀着猜忌,所以才会出现增白剂超标这个情况。  在此之前,卫生部已经认定适量的增白剂是对人体无害的,但超标的增白剂是有害的。因为添加增白剂对于馒头来说并非技术上确有必要,且没有办法解决重复添加这个问题,增白剂只能被叫停。  食品安全标准  相关国家标准正在进行整合  羊城晚报:可我们也看到,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时有出现,问题的根源出在哪里?  李援:食品安全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发现,国外很多先进的经验到了中国并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为什么呢?这里面就涉及整个社会"软环境"建设的问题了。比利时"二恶英饲料污染"事件后就能够吸取教训,而我们三鹿奶粉事件后一年,却发生将没有销毁的含有三聚氰胺奶粉再次上市销售的恶劣事情,这无论如何都不可原谅。还有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建立,这不是制定一个法律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整体工程,需要全社会去投入和建设。这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的法律不是不完善,目前基层对于《食品安全法》的反馈都是正面的。对于这部法律,我认为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可以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起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对它充满了信心。  羊城晚报:如果单纯从技术角度上来说,建立一个国字号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当前是不是最需要迫切解决的事情?  李援:确实是。现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正在进行。目前,乳制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整合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可以说,解决标准缺失和不统一、不衔接问题,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长期任务。  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实很有必要。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非常肯定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把它总结为"法令标准化".就是说,原来以法律、法令的形式规定一些规范和措施,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主要方式,现在则转为把力量下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上,使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法律的效力,形成从田间到餐桌统一的全程监管体系来确保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  立法核心在于实行无缝对接  羊城晚报:《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度曾引起许多明星的不满,认为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回过头去看,你认为这个规定是不是过于严格了?  李援:和外国的法律相比,我们对名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罚已经够轻了。  现在名人代言的食品广告很多,而广告法对名人代言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对这个都比较强烈。曾经有过的争论是,我承担一部分责任就行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人命关天,就得从严。你代言这个食品广告之前,要履行一定的责任。比方说你是食用过的,按现在的广告法来讲,你要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这个虚假广告既包括食品的不合格,也包括广告主本身的虚假。  羊城晚报: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由于存在多部门的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食品安全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吗?  李援: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羊城晚报:我们看到,《食品安全法》施行半年多后,国务院就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它在构建整个食品安全管理监管体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李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就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的多环节由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段监督管理的监管体制。  老百姓把这种监管形象地叫做"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可以说,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立之前,这些管理的段与段、链条与链条之间出现了断裂。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成立将这一系列的链条重新连接了起来,它是一个纲领性的制度建设,是最为重要的一个体制问题。(特派北京记者 薛江华 孙璇 夏杨 尹安学)  代表委员热议---食品安全如何落实?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兴田:建质量追溯机制  保健品领域的安全问题首先就是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严格把关,比如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发生质量问题就一查到底,不能让企业心存侥幸。  最重要的是,保健品领域的宣传一定要严格规范。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里已有严格的规定。如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虽然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大监管,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而其中重要的一点是要改变目前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基本知识要普及  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美国一些官方食品安全宣传网站上,常有教妈妈正确烹饪食物,外出野餐时食物的正确携带方法等普及宣传。国内网站这类方法指导的反而很少。  现在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有16个,数量实在惊人,多头管理反而不便管理。很多市、县、乃至工厂都购买了很多昂贵的进口检测设备,但有效使用率并不高。同时,监管成本过高,工厂检查一次,质监部门还要多次抽查。"  此外,源头污染更令人但心,农民用多少农药目前很难监管,现在比较突出的重金属超标问题就和过量使用化肥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普及绿色食品,这里面涉及到标准和监管的问题。其实中国现有一些食品安全标准比国外还高,但也有一些没有达到国际标准,这就是一个很奇怪又无奈的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阳西县粤富水产养殖鱼粉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广富:参照国外订单标准  罗非鱼出口标准严格,哪怕是成品中不慎混入一条鱼骨,产品都可能面临退单危险。有一次公司出口的罗非鱼,因为出现一小点问题,所有货品都被倾倒到大海。如果国内所有企业都能执行和国际订单一样的严格标准,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几率就会低很多。  很多国内的农户提供的原材料存在问题都是因为监管的标准不够严格,所以才会出现三聚氰胺奶、皮革奶等。希望国家早日出台一个国字号食品安全标准,这样企业才能既有可遵循的标准,又不会因为标准混乱而无所适从。
  • 《食品安全法》表决通过 6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法审议相关消息: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 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出问题代言明星也要负责 广告中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可能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法草案拟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后续报道:  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公布   我国建立完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中国将在两年内建立全方位食品安全监测调查体系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
  • 食品添加剂加上了“安全阀”
    6月1日,在我国首部《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生效。  ◎生产者必须首先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  ◎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应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从6月份开始,我国首部专门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食品添加剂首次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市场准入更加严格,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目前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多种,在我们通常使用的食物中97%含有添加剂,规范添加剂生产迫在眉睫。  新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细致的规定。省质监局食品处处长仲炎介绍,新规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证管理概念。过去,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环节,今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而且这个许可证必须要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质监部门没有资格颁发。  业内人士介绍,新规定的另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一个章节来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明确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 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这个章节比较新的地方还有食品添加剂召回制度和标签管理。在普通老百姓眼里,向来能够召回的都是大件商品,但新规定明确食品添加剂这样的小东西,质量不合格也必须召回,并要将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监部门报告。“质量确实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企业不愿意召回的,政府将强制执行,并严格追究企业责任。”省质监局食品处处长仲炎告诉记者。  食品添加剂标识不规范,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食品添加剂必须要有标签、说明书,全面标注成分,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果消费者发现市场上卖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没有标签、说明书,或者说明书存在虚假宣传情况,可以拨打质监部门12365热线投诉。“我们将充分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权,对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问题实行零容忍,一旦反映情况属实,将严格追究生产企业责任,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生产许可证,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食品处处长仲炎说。
  • 熊猫事件让《食品安全法》沦为一纸空文
    一个幽灵,一个三聚氰胺的幽灵,在中国大地徘徊不去。  就像是一种宿命与诅咒,当新年伊始,三聚氰胺再次扑面而来。上海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发布消息,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据1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此次问题依然出现在奶源上,而且可能是使用了当年的遗留有毒奶源。而且据了解,对于上海熊猫乳品问题的查处,早在2009年4月已经进行,但在之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处于对公众“保密”状态。  相关部门对上海熊猫乳品问题长达8个月的“保密”,与他们在2008年三鹿事件暴发之前的隐忍与沉默,如出一辙。一切都未曾淡漠,一切也犹可追记:在三鹿事件中,早在2008年3月,就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奶粉问题,幼儿罹患肾结石的病例不时出现,至当年8月初,专家鉴定问题奶粉中有大量三聚氰胺,有关部门却表示“不便透露进展情况”。直到大量结石患儿涌现,舆情为之汹汹,卫生部才于当年9月11日公开结果。其间相关部门长达近半年时间的沉默,既没有发布预警提示,更无信息公开,都曾经让人悲愤莫名。  相似的情节重复着相同的悲情。他们总是这样,不惮以更长时间的 “保密”与无可奉告,来作为对这样一种悲情的铺垫与淤积。三鹿事件一年之后,当我们再次置身于“上海熊猫”的悲愤之中,回望那个被三聚氰胺命名的2008,不免自问我们从中到底得到什么?除了那些被祸及而且至今得不到赔偿的结石宝宝,我们真的有什么真实的触动与改善吗?我们已经看到,因“三鹿”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官员已经复出履新,因三鹿及后续众多品牌的问题奶粉事件受到冲击的中国乳业已经全面复苏。但当上海熊猫事件再度上演,一切仿佛又只是刚刚开始。  我们真的能够走出2008那个奶粉漫天飞扬的迷茫秋天?在支付了无比沉重的生命与社会代价之后,我们真的能够获得进步与“补偿”?从三鹿事件到上海熊猫事件,无不表明政府的社会责任及监管职能,永远是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中最让人痛心与不安之处。  固然,上海熊猫事件中,8个月前政府已经予以“秘密查处”。但这却不是对公众保密的理由。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中,公众有权第一个知道真相。显然,一种秘而不宣的查处,于消费而言是一种冷血,因为它无疑是将一些可能的受伤害者忽略掉了,同时也忽略了他们要求赔偿的权利 于不法企业而言则是一种姑息养奸,因为它助长了不法企业的侥幸心理。报道中,对于政府部门为何在查处了8个月之后才把情况通报给公众的问题,业内人士仅表示,“目前乳业恢复形势很好”。为了行业的利益,不惜以公众生命安全为代价,这正是一种冷血行政。  作为一个更加重大的事实,是在 “上海熊猫”事件对公众保密的8个月时间内,正值《食品安全法》颁行之际。这部于三鹿事件之后推出的,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规,不论在信息公开及安全监管方面,都曾被寄予厚望,舆论亦乐观地表示,它“将为系统有序地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然而一次“上海熊猫”事件,却让《食品安全法》沦为一纸空文。
  • 食品安全法大修在即 药监局征求意见建议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19日发布的通知,国务院已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法制司决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订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为适应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决定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为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我司决定面向社会围绕《食品安全法》修订内容开展征集意见活动。  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针对《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鼓励提出修订的具体条文并附简要理由。稿件电子版请于2013年7月15日之前发送至spaqfxd@sfda.gov.cn。  联系人:李树臣 联系电话:63098722、15611247407。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3年6月19日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月23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关于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doc
  • 09食品安全法第一案:通化葡萄酒铁超标
    2009年,《食品安全法》刚刚实施,通化葡萄酒就因铁超标案被消费者告上法院,堪称“食品安全法”第一案。通州的李女士在朝阳路的易初莲花超市购买了通化萄葡酒,喝过这酒后感觉不舒服。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该葡萄酒铁含量超标。之后,李女士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售酒的易初莲花一起告上朝阳法院,要求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10倍赔偿货款并承担酒的检测费用200多元,易初莲花退还货款,两者共同赔付她1元钱精神损失费。目前,此案还没有结果。  此外,王老吉夏枯草事件、红牛被检出可卡因事件,功能饮料的安全性遭受质疑。食品安全事件再次被摆上台面。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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