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灰比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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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灰比定仪相关的厂商

  • 安徽良臣硅源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生产柱层层析硅胶,薄层层析硅胶,高效薄层层析硅胶板(TLC),制备型色谱硅胶板(PTLC,薄层厚度0.5-2.0mm),微晶纤维素薄层析板,厂家直销,期待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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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辉煌木业有限公司坐落于珠三角经济圈、广西西北部、风景秀丽的桂林市,全国著名胶合板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境内,丰富的林业资源是我厂经营和发展有力的保障。企业创建于2003年10月,充分利用了当地丰富的松木、桉木资源,专业开发生产各种规格型号的木模板,产品包括:"松木模板、桉木模板、镜面桥梁板、素面板等各类规格的木胶模板".本企业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可靠。产品的特点: 具有强度高、超强耐水性、质量上乘、使用次数高,耐用,美观等优点,是一种极有发展前途的建筑模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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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归远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有“智慧硅谷”称号的苏州科技城。公司依托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工业技术研究院,致力于发展智能反应装置和智能感官技术,集电路设计,软件开发,工程服务为一体,产品主要面向教学,科研,生产用户,切实响应工匠精神,做经得起推敲的优质产品。公司硕士以上学历占比50%以上,以高科技研发能力为基础,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以期让高校科研机构的高科技产品更多的服务于社会。目前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成立专门实验室进行研发合作,结合用户需求,不断完善产品技术和产品性能,保持产品线的稳定和有效扩展延伸。公司主营非标定制产品,以求在标准与非标之间取得有效平衡。目前主要产品有非标定制催化反应装置,国产质构仪,冷冻干燥机,国产电子鼻,电化学工作站,电位滴定仪,水分测定仪等。公司本着“诚信经营、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成套高可靠性、高性价比的产品解决方案和优质服务。www.szgyi.cn微信公众号:guiyuanyiqi QQ:246152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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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灰比定仪相关的仪器

  • 中空回归反射器和角锥棱镜一样,可以反射所有入射的光线,返回到原来入射方向的光学元件。将3个反射镜精密地90度组合在一起,没有玻璃的折射率的波长分散或玻璃的吸收的影响。 中空角锥反射镜经过精密加工调节,可以高精度返回光线。可用于从紫外光到近红外的宽波长谱区。没有因为玻璃引起的波长分散,返回光的光束位置不会随波长变化产生差异。?偏光特性较小,也可以用于利用偏光的多重光路干涉仪等中。中空回归反射器共同指标功能说明图注意?光束入射到角锥棱镜时,光束能够正确地以与入射角度相同的角度返回。光束的入射位置偏离角锥棱镜的中心时,光束将从中心的另一侧在偏离中心相同距离的位置射出。?中空角锥反射镜的3个反射面的交叉接合处存在缝隙,从入射 出射面观察室可以看到6根不反射光束的呈放射状棱线。使用细的激光光束时,请不要使光束接触到这6根棱线。?中空角锥反射镜具有铝反射膜的一些偏光特性。?请不要用纸擦拭反射面。由于铝膜没镀有保护膜所以容易受损。请用清洁用压缩气罐吹走灰尘后使用。?铝膜的反射率为85%?0%(1面),由于中空角锥反射镜必定是3面反射,所以返回光的效率为61%?3%。 中空回归反射器外形图中空回归反射器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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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品介绍:专用通止规按照JJG(交通)066-2006 马歇尔稳定度试验仪检定规程生产加工制造,是第三方计量机构和计量所院必备计量器具。二、技术指标:三、技术要求:1、专用通止规应由硬化回火的不锈钢制造,洛氏硬度为HRC58-HRC65。2、测量表面不得有锈迹,毛刺,黑斑,划痕等缺陷,表面粗糙度优于0.32μm。3、专用通止规的圆度、直线度优于IT16级什么叫马歇尔试验仪介绍马歇尔自动试验仪包括主机、测力装置、流值测量装置、打印装置及相关附件,用于马歇尔试验中稳定度和流值的测量。同时,本试验仪的主机,仅需作少量改动并配备有关附件,即可完成多种需施加垂直载荷的试验。不同型号的仪器的主机部分相同,配备的控制系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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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用途:适用于河南鹤壁测硫仪专用硅碳管,双螺纹加热管双螺纹硅碳管,硅碳管有升温快、电阻数据稳定,耐高温使用寿命长等优点,阻止在8-20欧之间,产品采用包装,顺丰运输性高,不易损坏! 双螺旋硅碳管.寿命长.升温快.电阻数据稳定等优点!鹤壁、长沙测硫仪双螺纹硅碳管、定硫仪加热管,规格齐全! 硅碳管是用高精度碳化硅(SIC)为主要原料、经高温(2200℃)再结晶制成的非金属电热元件。使用温度1600℃,正常使用温度1450摄氏度,连续使用寿命可达3000小时以上。由于硅碳棒使用温度高,具有耐高温、耐腐蚀、升温快、寿命长、高温变形小、安装维修方便等特点,且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 技术参数名称:硅碳管规格:30X40X400mm 30X40X300mm 30X40X200mm 30X40X380mm 50X60X200mm用途:主要用于测硫仪定硫仪加热管 鹤壁测硫仪主要规格30X40X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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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灰比定仪相关的资讯

  • 2.15亿元多晶硅还原炉订单成交
    近日,双良节能官网发布公告称,继之前中标的新疆大全29,220万及云南通威17,670万项目后,双良节能再获大单,中标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6万吨/年多晶硅项目多晶硅还原炉设备,金额15,876万元;以及中标青海亚洲硅业半导体有限公司60000t/a电子级多晶硅一期项目多晶硅还原炉设备及撬块,金额5,658.422万元。两大订单合计金额高达2.15亿元。据了解,多晶硅还原炉是发生氢还原反应的场所,是直接产出多晶硅的设备。在多晶硅还原炉内,精制氯硅烷和高纯氢气在1000~1200℃下发生化学气相沉积反应,生成多晶硅沉积在载体硅芯上,随时间增长直径逐渐变大,长成多晶硅棒。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古代举世闻名的丝绸之路昌吉,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16年05月05日在昌吉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注册成立,要经营生产及销售:多晶硅;销售:硅片、铝锭、铝合金、氧化铝、PVC等。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是全球领先的高纯硅材料供应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拥有19,000吨/年高纯多晶硅及9,000吨/年光纤级四氯化硅生产能力和185MW并网光伏电站。 先后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工信部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双项支持企业、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多晶硅产品进入工信部绿色设计产品名单。公司以数字化研发建成了全球首条全48对棒加压还原炉万吨级单体生产线,该项目获得了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 科技部拟定新规监管万亿科研经费
    科研经费滥用、腐败等问题一直备受诟病。日前,科技部在官网通报四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涉及的单位既包括北京惠众实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也有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  记者梳理上述案例发现,违规问题涉及使用假发票列支科研经费、科研经费挪用、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不规范等。而这些问题也是近几年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的。  科技部办公厅有关负责人8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通报点名将成为常态。他还表示,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科技部正拟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管力度。  首次点名通报  挪用科研专项经费407万元、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9家、违规外拨经费670.37万元、28张假发票&hellip &hellip 近期,科技部在经费监管中发现了4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问题,并予以通报。  记者注意到,这是近些年来科技部首次公开针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问题公开在官网点名通报。  此次通报的单位,既包括北京惠众实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也有北京邮电大学、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上海交大生命科学技术学院等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  记者查询公开资料获悉,通报中所涉及的课题均是国家重大科研计划或项目,如&ldquo 十二五&rdquo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863计划、国际合作专项等,暴露出的问题也均是近几年广为诟病的:使用假发票、科研经费挪用、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不规范等。  通报称,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科技支撑计划&ldquo 城市生态化公共照明与低碳建筑技术研究及示范&rdquo 课题。检查发现,该公司挪用科研专项经费407万元,并向检查人员提供虚假财务资料。  此外,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等多家单位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共计9家,违规外拨经费合计670.37万元。  通报中,北京邮电大学的三个学院所暴露出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且金额较大、以虚假火车票报销差旅费、以零余额账户串户使用资金、关联交易等。  上述四起问题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均受到处理,被要求整改。其中,对大连三维传热技术有限公司挪用的407万元经费,通报要求追回拨付的全部专项经费,取消该公司3年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申报资格。  科技部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科研经费监管力度,对在各类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意味着,&ldquo 点名通报&rdquo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成常态。  科研经费监管不力  近年来,国家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有效保障了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在期待科研工作更快、更好地产出创新成果的同时,也日益关注财政科研经费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去年,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等联合发布的201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经费投入总量位居世界第三。2012年,全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比上年增加1611.4亿元,增长18.5%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即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98%,比上年的1.84%提高0.14个百分点。  然而,庞大的科研经费也引来一些行为不端者的觊觎,尤其是高校科研经费弄虚作假、经费挪用等一系列问题频频见诸报端,科研经费使用和监管日益受到关注。  仅近几年,就有多起科研人员因经费使用问题而被查或受审的案例。  2011年,中国科学院候选院士、原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段振豪在增选过程中被曝虚报冒领差旅费,涉嫌贪污被刑拘。2013年元旦前,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段振豪有期徒刑13年。此案例曾引发科学界轰动。  就在今年6月,审计署发布已办结的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中,厦门大学两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使用与课题无关的票据报销科研经费问题,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教育部查处。此两名教授均在业界具有极高知名度。  事实上,科研经费滥用问题也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3月27日至5月15日,中央第十巡视组对科技部进行了专项巡视。科技部是此次三个专项巡视单位之一,另两个分别是复旦大学、中粮集团。  此次科技部的通报引发舆论强烈关注,与中央巡视组对科技部的专项巡视不无关系。  媒体报道,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表示,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专项巡视组收到的反映问题主要有:项目评审立项权力过于集中,存在廉政风险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不够科学完善,监管不力,违规违法和浪费问题易发多发 一些科研项目成果弄虚作假 科技资源缺乏统筹协调。  据了解,专项巡视组在对科技部进行巡视期间,还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已按规定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中央第十巡视组在向科技部反馈巡视情况时要求,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以改革的措施解决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科研经费监管。改进评审专家遴选制度,完善科学和技术评价体系。  缺乏课题验收评价机制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监管中的问题,在学界也一直是个敏感话题。  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科研经费滥用、腐败问题频发,与部分项目经费过高、立项审批不严、结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等因素有关。  &ldquo 目前一些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超过2000万元实际上已经很高了。&rdquo 王梦恕认为,这些数额较大的科研项目要求进行大量的科学实验,但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并不具备这样的水平。  此外,一些科研项目的经费是不能够购买科研设备的,在实际使用中,经费是充足甚至有剩余的。  这就为科研经费的滥用、腐败埋下了隐患。  但记者也注意到,有不少观点认为,少数专家科研费花不完,大量研究者经费不足。  据了解,此前科研经费在使用中,存在年底突击花钱、重复购买设备的情况。对此,学界普遍的说法是,按照规定,科研经费用不完将收回。  为此,财政部曾专门解释称,没有科研经费当年不花完会收回的规定,而是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终止等形成的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  不过,王梦恕认为,目前科研经费在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中的各环节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课题验收阶段,缺乏有效的评价验收机制。  &ldquo 验收主要听报告,看论文,而研究成果的应用及效果如何却缺乏评价机制。&rdquo   王梦恕认为,科技部相关部门是不具备课题验收能力的,这也体现在部分科研项目是否应该立项上。  &ldquo 有些项目是否需要立项,需要专家评估,但这个评估机制是缺乏的。这使得一些不该立项的项目获得审批,既有技术因素,也可能有腐败因素。&rdquo   记者从科技部获悉,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已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大预算评估评审、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等科研经费监管工作力度。  原标题:科技部拟新规监管万亿科研经费
  • 某省份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判定“违法违规”
    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行为清单》明确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直属单位采购活动中,四大类187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将“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纳入采购前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了违法违规事项:1、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另外在“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也把未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需求调查纳入违法违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行为清单》更是把“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纳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前期的禁止行为1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编制实施计划1.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仅适用于采购人2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4.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5.除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3号)仅适用于采购人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6.对于下列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仅适用于采购人7.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 3 个,且不具有代表性。8.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4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9.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10.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1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2.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13.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仅适用于采购人6未经审核(备案)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15.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16.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7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1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5〕6号)仅适用于采购人8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8.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9.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20.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1.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禁止行为(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9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2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23.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2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0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25.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26.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27.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11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28.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29.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2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30.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3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14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32.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1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3.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3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3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3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37.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38.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39.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6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0.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4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2.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7采购文件未按审核内容编制44.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18擅自提高采购标准45.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46.超出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9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4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4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0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50.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5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5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如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5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5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55.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5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57.框架协议采购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58.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淘汰比例未按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22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59.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如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非本地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条件或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3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60.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24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62.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63.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6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6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6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67.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68.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未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69.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6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70.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27未按规定组织开标7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28拒收投标(响应)文件72.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9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7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30未按规定录音录像74.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75.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31未按规定组织评审76.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7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78.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32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组长79.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33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80.评审工作完成后,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4未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81.未依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82.未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5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8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84.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85.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86.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87.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88.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89.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90.限定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方式;91.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92.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未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9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94.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95.因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96.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6违规收取标书费97.违规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收费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财购〔2021〕5号)37违规收取保证金98.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99.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预算金额的2% 100.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17号)《江西省工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38违规泄露信息10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10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03.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9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104.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5.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40未依法处理利害关系10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之一的,未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1违规组织重新评审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107.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或重新评审;108.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组织重新评审;109.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组织重新评审;110.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11.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一条42擅自终止招标活动112.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43未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投诉113.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114.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1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116.质疑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117.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4未按规定签订合同118.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9.所签订的合同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20.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121.签订的合同中未包含履约验收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仅适用于采购人45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122.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123.未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仅适用于采购人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6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12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2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不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12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127.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128.验收结束后未出具验收书,或出具的验收书未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仅适用于采购人47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129.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130.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131.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132.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一条48其他禁止行为133.因采购人采购任务取消导致废标的,当年再次采购同一品目的项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四条适用主体:评审专家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1入库环节禁止行为13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135.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未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条、第二十九条2评审前禁止行为136.参加开标活动;137.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138.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39.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140.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3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14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4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14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14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14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146.在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47.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条件的标准进行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148.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4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150.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151.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5违规索要评审专家劳务费152.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索要劳务报酬标准外的额外报酬。《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赣公管办〔2018〕17号)适用主体:供应商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1存在关联关系153.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不公平竞争15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15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15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15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159.非招标采购活动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串通160.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6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6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6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6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6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16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16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16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6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7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7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7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7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违规质疑、投诉174.供应商质疑、投诉无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75.供应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76.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177.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七条5未按规定签订合同178.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79.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6拒绝签订合同18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18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二十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7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18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18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8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185.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18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二十条8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18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注:本《行为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以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准。对清单之外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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