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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夹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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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夹阀相关的论坛

  • 软管夹管阀在流体介质高精度压力和流量控制中的应用

    软管夹管阀在流体介质高精度压力和流量控制中的应用

    [align=center][b][img=采用夹管阀实现无菌流体系统中的高精度压力和流量控制解决方案,690,45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181658154269_9598_3221506_3.jpg!w690x450.jpg[/img][/b][/align][size=16px][b][color=#000066][/color][color=#339999]摘要:针对卫生和无菌流体系统中柔性管路内的压力和流量控制,本文介绍了采用电控夹管阀的高精度控制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基于反馈控制原理,采用压力传感器或流量传感器进行测量并反馈给程序控制器,控制器驱动夹管阀来改变柔性管路的内径从而实现高精度控制。尽管解决方案只介绍了最基本的夹管阀闭环控制回路,但这种简单控制可以进行多种组合以适用于多种流体介质的压力流量控制。本文同时也介绍了夹管阀应用的局限性和改进方法。[/color][/b][/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b][/color][/size][/align][b][size=18px][color=#339999]1. 问题的提出[/color][/size][/b][size=16px] 夹管阀是一种打开或关闭流体路径,而阀体不会与流动介质接触的阀门,也就是流体管路内径的控制依赖于弹性管路外部的挤压压力。夹管阀主体内部不会接触到流体,仅有管路内部会接触流经的液体或气体,可确保流体不会受到污染,且能保持夹管阀的清洁,因此适合做为生物加工、食品工业、饮料工业、剂量系统、自动贩卖机、血液处理/分析、实验室分析、冲洗程序需无菌的生物制药等设备的阀门。与其他闸阀或活塞阀相比,使用夹管阀的主要优点是让阀体不会与腐蚀性流动介质接触,因此无论在使用寿命或卫生方面都更持久、干净。[/size][size=16px] 在夹管阀的实际应用中,往往是通过改变夹管阀挤压压力来调节软管的开度,以控制管路内[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color][/url]和[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color][/url]介质的输送流量与流速,同时也相应的改变了软管内部的背压压力。夹管阀只是作为一个调节流量和压力的执行器件,还无法进行管路内部压力和流量的闭环自动控制。[/size][size=16px] 为了采用夹管阀实现无菌流体系统中的压力和流量控制,特别是实现高精度的自动控制,本文将介绍一种闭环控制解决方案及其一些具体应用案例。[/size][size=18px][color=#339999][b]2. 解决方案[/b][/color][/size][size=16px] 为了高精度的控制流体介质管路中的压力和流量,本解决方案提出的控制系统如图1所示。解决方案设计的控制系统是一种最基本的控制结构,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各种组合。[/size][size=16px] 图1所示的控制系统主要由泵、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夹管阀、程序控制器和柔性管材组成,其各组件的功能如下:[/size][size=16px] (1)泵:主要用来驱动流体在柔性管路内流动,相当于一个进液源。[/size][size=16px] (2)压力传感器:测量柔性管路内流动液体的压力,并输出相应的压力测量信号。[/size][size=16px] (3)流量传感器:测量柔性管路内流动液体的流量,并输出相应的流量测量信号。[/size][size=16px] (4)夹管阀:夹管阀采用的是电控式夹管阀,可灵活调节挤压压力,对应最大可夹软管外径7mm,软管壁厚范围0.5~2mm,夹紧留隙调节为0.5~2mm。夹管阀可方便地调节运动滑块的初始位置,灵活适用不同壁厚尺寸的软管。24V直流供电,控制信号为0~5V或0-20mA。[/size][size=16px] (5)程序控制器:程序控制器采用的是VPC2021系列多功能超高精度PID真空压力程序调节器,可接入真空、压力、流量、温度和张力等47种传感器信号,具有串级控制、分程控制、比值控制等高级控制功能,具有控制程序功能和外部设定点功能,具有24位AD、16位DA和0.01%最小输出百分比。控制器自动计算机软件,可由计算机进行远程参数设置和运行操作。[/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img=夹管阀流体压力和流量闭环控制系统结构示意图,600,29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0/202310181700229428_1520_3221506_3.jpg!w690x341.jpg[/img][/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图1 夹管阀流体压力和流量精密控制系统结构示意图[/b][/color][/size][/align][size=16px] 解决方案中的压力和流量控制系统的工作过程是进液通过泵的驱动使流体介质在柔性管道内流动,压力或流量传感器采集相应的压力或流量信号并传输给程序控制器,控制器根据设定值进行比较后输出控制信号驱动夹管阀动作,使管路内的压力或流量准确达到设定值。[/size][size=18px][color=#339999][b]3. 总结[/b][/color][/size][size=16px] 尽管上述夹管阀具有高精度的压力和流量的控制能力和响应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夹管阀会改变柔性管路的内径大小,使得管路内部的背压增大,而这种压力的增大必须要在软管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否则很容易造成软管的爆裂或接口爆开。因此,更安全可靠的压力和流量控制方式是不使用夹管阀,而是直接控制进液压力,通过改变进液压力来调节管路内的介质压力和流量。这种进液压力调节有以下三种控制方式:[/size][size=16px] (1)采用转速可调节式泵来改变进液压压力。[/size][size=16px] (2)采用注射泵来改变进液压力和流速。[/size][size=16px] (3)采用进液容器顶部气压控制方式的压力控制器,同时连接外部压力或流量传感器形成闭环控制回路,以改变液池顶部加载压力实现压力和流量的自动控制。[/size][size=16px] 上述的三种控制方式中,顶部气压控制方式的技术优势最为明显,同样可以实现高精度的压力和流量控制,特别是可以应用到微小流量的快速和超高精度控制。[/size][size=16px] 另外,对于微流控芯片技术中所用的微小流量控制,往往会使用到小于1mm的很细软管,这些微细软管内的压力和流量控制则可能不太适合采用夹管阀,这时更适合采用注射泵或压力控制器形式。[/size][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b][/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6px][color=#339999][b]~~~~~~~~~~~~~~~[/b][/color][/size][/align]

  • 安家GCMS减压阀与铜管气路接口

    安家GCMS减压阀与铜管气路接口

    各位大虾们,安家GCMS氦气减压阀与铜管气路的那个接口要怎么买呢,去五金市场逛了一圈,估计规格不常用,买不到,去网上买,又不知道该搜索什么名字,型号规格要怎么定,比较纠结![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10.gif[/img][img=安家氦气减压阀与铜管接口,690,46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6/201806091337073271_5793_3351710_3.png!w690x461.jpg[/img]

  • 请问大家一下有关发酵罐的事情

    我以前只知道贝朗的发酵罐还不错,但是最近联系了一下贝朗公司,人家说他们已经没有生产发酵罐了,但是客户急需我们推荐一款,请各位大侠帮帮忙,指点一下小妹还有哪些国外厂家的发酵罐是很不错的,谢谢罗。

  • 有木有好点的比色管架厂家介绍

    在测定水中碘的过程中有一步骤是将样品放入沸水浴中煮沸并保持一段时间我就连同比色管架 一起放入沸水浴中比色管架是塑料的具体是啥东西不知道用了几次后上次发现比色管严重变形了有木有好点的质量推荐下还是这种塑料材质的比色管架都不能长时间放入沸水浴中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align]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物质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物质的公告

    [img=,690,30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2/202302020521376628_3611_1626275_3.png!w690x302.jpg[/img][font=Tahoma, &][color=#4444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color][/font][font=Tahoma, &][color=#44444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批准国家一级标准物质91项、国家二级标准物质1277项,现将批准的国家标准物质予以公布。特此公告[/color][/font]

  • 发酵罐内轴承为什么不能加润滑油

    发酵罐内轴承不能加润滑油,应采用液体润滑的塑料轴瓦,轴瓦与轴瓦之间的间隙常取轴径的0.4%-0.7%。空气分布装置作用:吹入空气,并使空气均匀分布。分布装置的形式:单管式和环形管式。发酵罐的全挡板条件:指在一定转速下再增加罐内挡板或其它附件时,而搅拌功率保持不变,旋涡基本消失。挡板宽度一般取0.1-0.2D,装设4-6块即可满足全挡板条件。满足全挡板条件的挡板数及宽度,可由下式计算:发酵罐中的挡板数一般安装四快,这主要是因为发酵罐内除挡板外,立式冷却蛇管等装置也起到了一定挡板的作用。1.挡板的宽度为1/8-1/12已足够满足全挡板条件。机械消泡器作用:将泡沫打碎。因为发酵液中的蛋白质等发泡物质量很多,在强烈的通气搅拌下会产生大量的炮沐,导致发酵液外溢和增加染菌机会。按分布的位置分:发酵罐内的消泡器和发酵罐外的消泡器。发酵罐内的有锯齿式,梳状式及孔板式。发酵罐外的一般是利用离心力将泡沫粉碎,液体仍然返回罐内,如离心式消泡器,也可采用电极带动的碟片式离心消泡器。2.按消泡器形状分:靶式消泡器,半封闭式涡轮消泡器,离心式消泡器和碟片式离心消泡器等发酵罐的结构机械搅拌通风发酵罐主要部件包括罐身,搅拌器,挡板,冷却装置,空气分布装置。轴封等。罐体?是根据最大使用压力来设计。首先罐体要密封,能承受一定的压力。形状为圆柱状,两端用椭圆型或碟形封头焊接而成,这样发酵罐受力均匀,死角少,物料容易排出。材料为不锈钢或复合不锈钢制成。3.高度与直径比为1.7∽4∶1。除此外,在罐体的上面还有一些附属设备如排气孔,接料孔等。罐设计总的原则是罐体上接孔越少越好,能合并就合并搅拌器作用:将空气打碎成小的气泡。增加气液接触界面,提高氧的传质速率,同时使发酵液充分混合,发酵液中的固型物质保持选否浮状态。结构:包括搅拌轴和搅拌叶,在搅拌轴的中央装有圆盘,圆盘上装有搅拌叶。4.搅拌叶的形状:平叶式,弯叶式和箭叶式三种,叶片一般为六个,少至三个,多至八个。一般而言,在相同搅拌功率下比较粉碎气泡的能力,平叶搅拌器大于弯叶搅拌器,弯叶搅拌器大于箭叶搅拌器,但是翻动液体的能力与以上相反。在轴上多配置几个搅拌器对发酵有好处,但是配置的数量是根据罐内液位高度,发酵液的特性和搅拌器直径等因素来决定挡板克服搅拌器运转时液体产生的涡流,将径向流动改为轴向流动,促使液体激烈翻动,增加溶氧速率

  • 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冠疫苗接种技术指南

    国家卫健委发布新冠疫苗接种技术指南:①60岁以上人群,建议接种;②既往新冠感染者可在半年后接种1剂疫苗;③暂不推荐18岁以下人群接种新冠疫苗;④其他疫苗与新冠疫苗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⑤女性不必仅因接种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⑥哺乳期女性接种后建议继续母乳喂养。(人民日报)

  • 求教:急!!如何自己动手给GC安装六通阀和定量管!!!???

    急!!!如何给GC安装六通阀和定量管??单位需要做气体样品了,需要给原来的6890安装一个六通阀和定量管,向大家请教一下,这两个部件应该怎样安装上去呀?有哪位大侠能指点安装的注意事项阿?会对原有的进样系统造成破坏么?原来的进样口还能用么?急盼回音!!

  • 亿光发射管简介

    亿光发射管也可以称作亿光红外发射管或亿光红外线发射二极管,属于二极管类。它是可以将电能直接转换成近红外光(不可见光)并能辐射出去的发光器件,主要应用于各种光电开关及遥控发射电路中。亿光发射管的结构、原理与普通发光二极管相近,只是使用的半导体材料不同。亿光红外发光二极管通常使用砷化镓(GaAs)、砷铝化镓(GaAlAs)等材料,采用全透明或浅蓝色、黑色的树脂封装  亿光发射管参数介绍  发射距离、发射角度(15度、30度、45度、60度、90度、120度、180度)、发射的光强度、波长。是亿光发射管的物理参数,需了解其电性能参数:市场上常用的直径3mm,5mm为小功率亿光发射管,8mm,10mm 为中功率及大功率发射管。小功率发射管正向电压:1.1-1.5V,电流20ma,中功率为正向电压:1.4-1.65V 50-100ma,大功率发射管为正向电压:1.5-1.9V200-350ma。1-10W的大功率亿光发射管可应用于红外监控照明。http://www.dzsc.com/data/uploadfile/20121018152042817.jpg  亿光发射管应用范围  亿光发射管的应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1、适用于各类光电检测器的信号光源。  2、适用于各类光电转换的自动控制仪器,传感器等。  3、根据驱动方式,可获得稳定光、脉冲光、缓变光,常用于遥控、警报、无线通信等方面。  使用注意事项  亿光发射管应保持清洁、完好状态,尤其是其前端的球面形发射部分既不能存在脏垢之类的污染物,更不能受到摩擦损伤,否则,从管芯发出的红外光将产生反射及散射现象,直接影响到红外光的传播。  由于红外波长的范围相当宽,因此亿光发射管必须与LED接收管配对使用,否则将影响遥控的灵敏度,甚至造成失控。因此在代换选型时,要务必关注其所辐射红外光信号的波长参数。  亿光发射管的发光功率与光敏器件的灵敏度因封装而有角分布使用时注意安装指向调整,更换时亦应做相应调整,注意管子的极性,管子不要与电路中的发烧元器件靠近。  亿光发射管在工作过程中其各项参数均不得超过极限值,因此在代换选型时应当注意原装管子的型号和参数,不可随意更换。另外,也不可任意变更亿光发射管的限流电阻。

  • 【分享】刑法修改拟增加食品安全渎职罪 明确监管者刑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如获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而言,生产、销售、监管三个环节上的刑事处罚措施将健全。“堵住这三个口,具体能不能有效监管食品行业乱象,还要看执行力度。” 草案新增规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草案修改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附全文)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 第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 第四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 第五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 第六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 (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 (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 (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 第十条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 (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 (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 (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 (一)设施条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 (二)学术团队。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 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 (三)研究能力。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 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 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 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 (四)科研成果。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 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 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 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 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障措施。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运 行 第二十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七章 评 估 第二十六条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聚焦监管码】监管码入法引发食品企业强烈反对

    去年底,质检总局下发名为“582号文”的通知表示,9类69种产品需要赋监管码才能上市,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今年春又表示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12月31日。69种产品中绝大部分为食品。今年4月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则使监管码具备了强制执行力。 监管码入法,这引发企业的大规模反对意见。今年2月,全国数十个食品龙头企业在北京,对《草案》提出几十条修改建议。讨论内容最为集中的一条就是电子监管码的问题。19家企业并上书相关部门,提出该监管码制度对保障食品安全作用不大,而且成本高昂,实际操作也不科学。之后又有两家企业加入上书行列。食品行业内就监管码曾召开大小讨论10余次。现将监管码从食品安全法中删除,质检总局日后推行则将不具备了法律支持。 “我想大多企业都是非常愿意的。”昨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准法规经理李琴表示,由于仍有一些政府部门在推广该监管码,当前伊利也尚处建设阶段。“我们也在观望,等确定的消息,看看其他同行是怎么做的。” 美国玛氏在华的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法律相关负责人李宇昨日也表示,这是个让人高兴的结果。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会将这个结果原原本本的反映给各个有意见的食品企业。

  • 红外发射管与红外接收管的区分

    940nm  现在市场上使用较多红外发射管的是850nm和940nm 因为850nm发射功率大,照射的距离较远,所以主要用于红外监控器材上;而940nm主要用于家电类的红外遥控器上。  峰值波长:λp (单位:nm)  发光体或物体在分光仪上所量测的能量分布,其峰值位置所对应的波长,称为峰值波长λp 辐射强度:POWER(单位:mW/sr)用以表示红外线发光二极管(IR LED)辐射红外线能量之大小。  辐射强度(POWER)与输入电流(If)成正比,发射距离与辐射强度(POWER)成正比。 mW/sr:表示红外线辐射强度的单位,为发射管发射红外线光之单位立体角(sr)所辐射出的光功率的大小  半功率角:2θ1/2 指发射管其上下或左右两边所辐射出的红外线强度为该组件最大辐射强度的50%时,其上下或左右两边所夹的角度称为半功率角。  人们习惯把红外发射管和红外线接收管称为红外对管。红外对管的外形与普通圆形的发光二极管类似。初接触红外对管者,较难区分发射管和接收管。本文介绍三种简便的识别方法。http://www.dzsc.com/data/uploadfile/20121019105553605.jpg 1. 根据内部结构识别  红外对管的内部结构如左图(a),(b)所示。左图(a)是红外发射管,管芯中央凹陷,类似聚光罩的形状。左图(b)是红外接收管,管芯中央的平台上有红外感光电极。红外对管的两引脚1长1短,长引脚是正极,和普通发光管相同。  2.用三用表测量识别  可用500型或其他型号指针式三用表的1kΩ电阻挡,测量红外对管的极间电阻,以判别红外对管。判据一:在红外对管的端部不受光线照射的条件下调换表笔测量,发射管的正向电阻小,反向电阻大,且黑表笔接正极(长引脚)时,电阻小的(1kΩ~20kΩ)是发射管。正反向电阻都很大的是接收管。判据二:黑表笔接负极(短引脚)时电阻大的是发射管,电阻小并且三用表指针随着光线强弱变化时,指针摆动的是接收管。  注:1)黑表笔接正极,红表笔接负极时测量正向电阻。  2)电阻大是指三用表指针基本不动。  3. 通电试验方法判别 用一只发光二极管和一只电阻与被测的对管串联,如上图2所示。图中电阻起限流作用,阻值取220Ω~510Ω。LED发光二极管用来显示被测红外管的工作状态。用遥控器(电视机遥控器等)对着被测管按下遥控器的任意键,LED亮时,被测管是红外接收管。不亮则是红外发射管。

  • 内标法的三通管如何连接?

    ICP-MS在使用内标法进行测定时,大家的内标管和进样管是如何连接的,是先将内标管和进样管通过三通接通后通过蠕动泵混合,还是分别卡在蠕动泵上然后通过三通混合,两种连接方式的测定方式是否存在差异?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质发〔2022〕21号)印发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培育和创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font=&]2023[/font]年10月 [font=&]13[/font] 日[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管理办法[/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align][b][font=黑体]第一章 总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一条[/font] 为了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支撑质量强国、制造强国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font=黑体]第二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组织重大质量标准基础和应用研究、开展高水平质量标准制定与应用推广、聚集和培养优秀质量标准人才的公益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质量强国建设中质量基础设施升级增效工程的重点任务。[font=黑体]第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聚焦产品设计、生产控制、检测试验、管理体系等影响质量的各环节,开展科学研究并组织相应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主要包括:承担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加强关键性、前瞻性、战略性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开展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标准,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研制;解决质量创新、安全风险管控、质量治理重要问题;培养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服务。[font=黑体]第四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面向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中对质量创新的迫切需求,在核心基础零部件、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基础软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等产业基础领域,高端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标准相关瓶颈问题。[font=黑体]第五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采用产学研用合作模式,组建跨行业、跨区域联合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坚持择优支持,实行动态调整。[font=方正仿宋简体][/font][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章 管 理[/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七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规划、创建培育、评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施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指导政策,统筹规划实验室布局。(二)指导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创建和培育,制定实验室建设、运行与服务条件与规范。(三)负责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评审、运行评估和管理。(四)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研究和公益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font=黑体]第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成立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推进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日常工作。[font=黑体]第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组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和重点任务方向,审议实验室建设技术要求,开展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评审等。专家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3-5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专家委员会任期两年。[font=黑体]第十条[/font] 中央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中央直属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地方企业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推荐。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部署,研究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实验室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发展规划。(二)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把关。(三)协助开展实验室评审、验收及评估等工作。[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申请、建设和运行保障由依托单位或联合体负责。依托单位或联合体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计划,明确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功能定位、建设目标等内容。(二)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在人员力量、资源配置、运行机制、科研场地、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建立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等管理制度。(四)建立健全本单位与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相配套的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组建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骨干人员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五)推荐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人员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六)协助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日常管理,配合做好评审、验收和评估等工作。[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章 条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件[/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 申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已运行两年以上的省部级实验室原则上优先推荐。[font=楷体](一)设施条件。[/font]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拥有完善的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现有科研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现值5000万元以上,满足科研需要。现有仪器设备测量精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验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能力满足实验室发展需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可供分析使用的数据达到一定的存储规模。[font=楷体](二)学术团队。[/font]在相关领域具有由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在推动实验室发展,把握实验室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制订和批准实验室的中长期规划,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学术指导作用。实验室自身研究团队有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国际化视野,在质量基础和相关领域的国内或国际组织担任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保障在实验室工作时长。研究团队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人才引进机制健全,能够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后备力量。[font=楷体](三)研究能力。[/font]具有相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基础,具备浓厚的研究氛围,良好的学术环境。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研究重点要求。1. 近5年承担相关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5项或项目总金额达到2000万元。2. 在把握本领域质量标准发展现状、问题、技术关键和重大需求方面具有权威性。3. 开展并取得国际前沿的质量标准、计量检测等技术突破,解决过“卡脖子”共性质量标准瓶颈问题。[font=楷体](四)科研成果。[/font]在先进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方法、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质量标准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质量共性技术、质量方面重要问题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及应用。拥有丰富的产学研用协作经验,积极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质量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的任意三项:1. 在质量标准技术前沿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系统性原创成果。2. 在解决国家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相关重要基础原理的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3. 拥有相关领域的国际领先技术成果(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或近3年主导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数不低于5项。4. 近3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或本领域内提供质量技术服务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5. 积累有丰富的质量标准数据,能够为相关领域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font=楷体]([/font][font=楷体]五[/font][font=楷体])保障[/font][font=楷体]措施[/font][font=楷体]。[/font]实验室建设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推荐单位能够在机构、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优先支持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四章 申 [/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报[/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申报主体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面向社会公示后,确定批准建设名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五章 建 设[/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的高层领导担任,政治上可靠,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用等方面有自主权。[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专家,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具备组织协调技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顺利开展各项研究及应用工作的能力。[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 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按照重点研究任务设置研究单元,研究团队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应按照建设目标在建设期内高质量完成原理创新、质量技术研发、标准研制、工具开发、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技术服务等各项任务。[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内,实验室每年报告建设运行情况,抄报依托单位。2年建设期结束后,实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专家委员会依据申报及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验收通过的,经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实验室进入正式运行。整改的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实验室建设。[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六章 运 行[/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应持续开展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应在提升本领域质量标准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促进产业链质量标准发展、破解质量标准难题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引领国际科技前沿方向。[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实验室应当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共享。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设置博士后工作站等方式,培养质量标准领域青年人才,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本领域质量标准的合作研究。[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实验室应当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开展公益性质量帮扶活动,积极向社会提供质量标准服务,提高社会价值。[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视情况重新进行实验室评审。[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 实验室出现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b][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七章 评 估[/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 正式运行的实验室每年提交年度运行报告,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能力、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质量标准贡献和公益性推广等方面。[font=黑体][/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 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综合评价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序列。[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对正式运行且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安排一定的扶助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申报相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并加大宣传力度。[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 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开展质量标准奖项申报评选和试点示范,支持牵头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申请承担国际标准秘书处和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工作,支持申报质量标准领域项目,鼓励实验室引领质量标准创新。[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正式运行的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b],[/b]支持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牵头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标准编制,支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质量标准项目,并对承担有关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倾斜。[b][font=黑体][/font][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章 附 则[/font][font=黑体][/font][/b][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 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标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Quality & Standards Laboratory of××”。[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size][/font]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国产中试发酵罐1500L的哪家技术好点?

    各位大虾:  现在想问一下国产的中试发酵罐1500L的,从技术上好点的,产品质量过硬的,价格也便宜的????急啊,有谁能客观的告诉我,不甚感谢!!!厂家的代表可不能乱说,不能影响我们判断啊!![em61]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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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审评工作,规范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国家局制定了《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以下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审评专家库由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二)熟悉掌握化妆品科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职称;(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七)能正常参加化妆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八)本人不在化妆品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 “儿童补钙”产品缺乏监管 乱象横生

    “儿童补钙”产品缺乏监管 乱象横生 调查发现,儿童补钙产品市场是商家紧盯不放的“蛋糕”,竞争激烈且乱象丛生,一些含明令禁用成分的产品占据货架,而相关监管部门对此却多年没有声音、未见行动。主要问题有以下一些:1、禁用成分用别称“障眼” 婴幼儿补钙产品“雾里看花”2、有标准无执行 民不举官不究?3、期待权威提示 别让家长无所适从各位版友们,这个和大家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你们怎么看啊?

  • 【食品法规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迫切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好《规划》确定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下同)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完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积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建设,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长期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发展完善。2010年2月,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各省(区、市)成立了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注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设机构建设,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法规清理和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审查制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近1900项;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及时开展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新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85项,清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193项。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9届会议上,我国当选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  3.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成效明显。各地区、各有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执法,并针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了系统治理整顿,陆续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和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了大量食品安全隐患。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88个地市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1个国家级、31个省级、226个地市级和50个县级监测技术机构组成的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网,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食源性致病生物等方面的154项指标开展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的基本状况。依托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312个医疗机构建立了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建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监测范围覆盖31个省(区、市)的144个主要大中城市。初步建立了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了我国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重金属和农药兽药残留的风险评估,并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5.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font=Times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b][b][u][font=等线]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font][/u][font=等线]场监管总局回应[/font][/b][/b][font=宋体][color=#576b95]中国认可[/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2022-04-02 13:50[/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点击上方[/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蓝字[/font][font=宋体]“中国认可”[/font][/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222222]关注我们[/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font]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color][/font][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font][font=宋体]“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font=宋体]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font][/color][/font][font=宋体] [/font][align=right][font='Microsoft YaHei UI'][color=#888888][font=Microsoft YaHei UI]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font][/color][/font][/align]

  • 发酵罐使用方法

    [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1、发酵罐必须确保所有单件设备能正常运行时使用本系统。[/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2、发酵罐在消毒过滤器 时,流经空气过滤器的蒸汽压力不得超过0.17MPa,否则过滤器滤芯会被损坏,失去过滤能力。[/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3、发酵罐在发酵过程中,应确保罐压不超过0.17MPa。[/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4、发酵罐在实消过程中,夹套通蒸汽预热时,必须控制进汽压力在设备的工作压力范围内,否则会引起发酵罐的损坏。[/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5、发酵罐在空消及实消时,一定要排尽发酵罐夹套内的余水。否则可能会导致发酵罐内筒体压扁,造成设备损坏 在实消时,还会造成冷凝水过多导致培养液被稀释,从而无法达到工艺要求。[/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做好以五项可以有效避免发酵罐在日常使用中遇到很多是技术难题[/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333333]给自己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color][/font]

  •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铁路局 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现将《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请认真贯彻执行。[/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铁路局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right][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1[/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 [/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此件公开发布)[/font][font=&][/font][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font=黑体]第一章[/font] [font=黑体]总则[/font][/font][/align][font=&][font=黑体]第一条[/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为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三条[/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推行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五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目录内的铁路产品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据[/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铁路产品[/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建铁路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产品认证目录及认证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font][/font][font=&][/font][align=center][font=&][font=黑体]第二章[/font] [font=黑体]机构和人员资质[/font][/font][/align][font=&][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铁路局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铁路产品认证[/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铁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自有或与其签约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认证实施[/font][/font][/align][font=&][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认证规则受理认证委托、开展铁路产品认证。[/font][/font][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铁路产品,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铁路产品,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对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于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注销、撤销处理,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并向社会公布。[/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认证结果等相关信息。[/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不得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咨询和铁路产品开发、销售工作。[/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font=黑体]第四章[/font] [font=黑体]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font][/font][/align][font=&][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font]5[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规则,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变更、扩展、暂停、注销、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获得铁路产品认证的产品按认证规则要求加施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标志。铁路产品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组成,如下图:[/font][/font][align=center][font=&][font=仿宋_GB2312][img]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304/W020230406603868905635.png[/img][/font][/font][/align][font=&] [/font][font=&][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获得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可以在获证产品或者最小销售包装上采用加贴、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等宣传材料上使用铁路产品认证标志。使用铁路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获得铁路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证书被暂停、注销、撤销的,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自认证机构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就其产品做出误导性声明。[/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font=黑体]第五章[/font] [font=黑体]监督管理[/font][/font][/align][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font][font=黑体]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对铁路产品认证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国家铁路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与国家铁路局联合开展认证产品专项监督检查。[/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管部门依据[/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职责,对辖区内铁路产品认证活动、获证铁路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铁路产品认证活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获证铁路产品使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font][font=&] [font=仿宋_GB2312]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铁路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查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font=黑体]第六章[/font] [font=黑体]认证结果采信[/font][/font][/align][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铁路局、市场监管总局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应用单位采信和使用获得认证的铁路产品,服务交通强国、质量强国建设。[/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铁路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font][/font][font=&] [/font][align=center][font=&][font=黑体]第七章[/font] [font=黑体]附则[/font][/font][/align][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font][font=&] [/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31[/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font]2012[font=仿宋_GB2312]年联合发布的《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铁科技〔[/font]2012[font=仿宋_GB2312]〕[/font]95[font=仿宋_GB2312]号)同时废止。[/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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