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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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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3-03-22 18:48 信息来源:计量司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鼓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计量诚信。  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商品实际所包含的商品内容物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式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明示其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2.标注字符高度     3.允许短缺量

  • 【讨论】检验定量包装

    定量包装检验中润滑油的检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主要是那些方面啊?新手啊,希望各位大侠指教啊!@!谢谢!

  • 【讨论】定量包装允许偏差的问题

    我刚看了下定量包装的管理规定,发现其规定的质量最大为10~50kg,其允许偏差为1%,我不知道我包装为500kg时,其允许偏差为多少? 望同道解惑!

  • 北京市消协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体验调查报告

    北京市消协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体验调查报告

    [color=#333333]来源标题[b]:胶带不够长、垃圾袋不够数现象普遍[/b][/color][color=#333333][b][img=,690,55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9/201809160524040126_5517_1626275_3.png!w690x557.jpg[/img][/b][/color][align=left] 9月6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体验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两成多样品存在缺斤短两问题。其中,胶带样品不够长的问题最多,垃圾袋样品数量缩水位居第二,湿巾样品和保鲜袋样品数量不足位居第三。只有抽纸样品的实际净含量全部达到或超过标注净含量要求,占比达到100%。[/align] 据委托调查方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技术研究院介绍,本次体验调查选取了49种、5大类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定量包装商品样品,分别为胶带、湿巾、保鲜袋、抽纸和垃圾袋。 结果显示,胶带样品的缺斤短两问题最多,10个样品一半没有达到标注的长度,其中,标称“苏州马培德办公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培德”泡棉胶带,标注净含量为3m,体验测量实际净含量只有2.86m,短缺量为0.14m,短缺率为4.67%。 其次是垃圾袋样品,8个样品3个未达到标注的数量,3个不达标样品均购买自官园市场2层225号商铺,其中,商铺表示为50只的标称“河北宏盛发塑料制品厂”生产的“家佳净”垃圾袋(包装上未标注净含量),体验测量实际净含量为18只,短缺量为32只,短缺率为64%。 在保鲜袋的调查中,标称“苏州市洁达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洁成”背心式连卷保鲜袋,标注净含量为300只,体验测量实际净含量为288只,短缺量为12只,短缺率为4%。 市消协表示,定量包装商品的缺斤短两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受到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建议有关部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问题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工作纳入日常自查环节,对出厂的每批次产品都要求具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对不具备计量检验报告的商品,流通领域不允许销售。[b]北京青年报[/b]

  • 【分享】协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

    协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要求于立梅(编译)(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情报所)  国际贸易展望   贸易的全球化使一些国际机构,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太法制计量论坛,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由开放的贸易对于亚太地区的未来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1994年APEC将区域性开放原则归纳为“它是一个区域合作的过程,其结果不仅实际减低了域内经济交流的壁垒,而且实际减低了域外各经济体(不属于区域企业)的经济交流;明确地说,任何一个以区域性开放原则为指导的区域企业将会成为全球自由经济的营造区,也会有助于更加自由开放的全球经济的发展。   在法定计量领域,我们意识到在不同经济体以及区域外其他经济体中,存在着许多有关定量包装的种种要求。这些要求的多样性会有意或无意地产生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1994年悉尼会上,我们就一致认为APLMF的目标会与APEC各经济体首脑关于在区域内建立自由贸易区宣言的原则相一致,并且将继续保持与OIML的关系。尤其是APLMF的目标3,即识别并消除法制计量领域的技术性或管理性贸易壁垒。   问题  包装标签的内容(OIML R79);   包装净含量——平均量制(OIML R87);   失水允许损耗;  标准的包装尺寸,即商品仅可以按特定尺寸包装;   单位价格是根据商品销售量的变化来制定的;   干重要求——用于排十多余液体后的被测物质;  欺诈性包装要求——禁止那些大大超过商品本身的包装。   包装标签的内容

  • 【分享】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实验室解决方案

    一、前言 为推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颁布的全国计量工作要点中提出的:要加强商品量计量监管,加速完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测机构建设和检测人员队伍的建设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实施,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我公司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实验室解决方案。同时,设计并开发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专用成套设备”,它包含了实际质量、体积、长度净含量的测量和检验,该套设备具有较大的完整性和适用性,配置科学、合理、方便,是省、市(地)、县级计量部门对市场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验的必备设备。10年来,此套专用检测设备在湖北、广东、山东、内蒙、新疆、河北、北京、河南、湖南、安徽、山西、福建、广西、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西、青海、浙江、西藏等省、市(地)计量技术机构均有广泛的应用,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查及检测发挥了积极作用。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对于有计量要求的商品都需要安装这个来检查计量准确性,通俗的讲,从超市买的方便面,标注的净含量为200G,但实际上是不是有200G,就是我们质检员需要检查的地方,但是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有个表格来判断,本人看不懂,希望有懂的人指点一下净含量Q负 偏 差Q的百分比g或mL5g----50g5mL----50mL9 ----50g----100g50mL----100ml ----4.5100g----200g100mL----200mL4.5 ----200g----300g200mL----300mL ----9300g----500g300mL----500mL3 ----500g----1kg500mL----1L----151kg----10kg1L----10L1.5----10kg----15kg10L----15L ---- 150 15kg----25kg15L----25L1.0----

  • 【求助】定量密封包装中的水分

    请问各位:有没有一种设备(或方法)测试密封包装袋中的水分含量.是这样的,我想跟踪奶粉包装袋中的透水情况,做出时间与密封袋中的水分分含量的曲线图,麻烦知道的人指点一下.[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可以定量水,不知,水的含量多少,才可以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来做.如果[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可以做的话,有什么方法?

  • 【分享】申请定量包装商品的C标志要经过什么程序?

    我国定量包装商品采用“C”标志需经一定程序,即自愿采用“C”标志的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企业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明示企业已达到相关要求,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核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并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并可免于市场计量监督抽查,有效期为三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颁发证书的省级质监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准许继续使用合格标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颁发证书的省级质监部门注销其证书,并停止其使用合格标志,同时向社会公布。

  • 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解读

    JJF 1070-2023[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验规则》)将于[/fon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10[/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12[/font][font=仿宋_GB2312]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问题一:《检验规则》的修订背景是什么?[/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扎实推进民生计量工作,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场监管总局于[/font]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使《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计量技术支撑作用[/font][font=仿宋_GB2312],保护消费者权益[/font][font=仿宋_GB2312],引导企业规范经营,[/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升计量质控能力,践行企业责任,提高国际竞争力,[/font][font=仿宋_GB2312]需要对《检验规则》进行修订。[/font][font=黑体]问题二:《检验规则》的修订意义是什么?[/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一是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检验规则》对定量包装[/font][font=仿宋_GB2312]商品净含量标注等提出更具体的要求,使消费者对商品净含量的理解更加容易、准确。其次,优化了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采用科学的抽样和检验方法,使抽样检验置信概率达到[/font]99.5%[font=仿宋_GB2312],从而保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font][font=仿宋_GB231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检验规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需求,引导企业更加规范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同时对企业定量包装技术能力和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是加强与国际规则接轨。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font]OIML[font=仿宋_GB2312])[/font]R79[font=仿宋_GB2312]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font][font=&]2015[/font][font=仿宋_GB2312]版)和[/font][font=&]R87[/font][font=仿宋_GB2312]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font][font=&]2016[/font][font=仿宋_GB2312]版),推动我国定量包装商品更加适应国际化市场要求。[/font][font=黑体]问题三:《检验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一是《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检验规则》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致,并修订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检验规则》细化对净含量标注的构成要求。对[/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标注中的数字部分,推荐不超过[/font]3[font=仿宋_GB2312]位有效数字[/font][font=仿宋_GB2312],引导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的净含量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例如:某企业生产的食用油,净含量标注为[/font]5.436L[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若将其标注改为不超过三位有效数字,如:[/font]5.5L[font=仿宋_GB2312],则能让消费者更简洁、清晰地理解该商品净含量。[/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是[/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净含量标注[/font][font=仿宋_GB2312]提出“应清晰可见”等[/font][font=仿宋_GB2312]显著性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明确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标注“应清晰可见,[/font][font=仿宋_GB2312]商品包装主展示面或商品标签的显著位置,与商品包装的背景底色有明显区别[/font]”[font=仿宋_GB2312]。目的就是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为清晰、准确的净含量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检验规则》细化了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净含量标注计量单位的选择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font]1[font=仿宋_GB2312]要求相一致,《检验规则》修订了[/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表[/font][font=&]1 [/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及检查方法[/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将体积[/font][font=仿宋_GB2312](容积)标注商品分为容积(液体)商品和体积(固体)商品,分别进行标注。液体商品可以使用质量单位标注,也可以使用体积单位标注。[/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检验规则》净含量标注类别(方式)选择应基于消费者的使用和贸易习惯。以体积、长度、面积单位标注的商品,标注的净含量应当是在参考温度[/font]20℃[font=仿宋_GB2312]时商品的量;对于冰冻商品的量,其温度应当以制造商要求的、以维持商品稳定可用的温度为准。[/font][font=仿宋_GB2312]六是增加[/font]“[font=仿宋_GB2312]介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包装材料[/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概念与定义。介质是非天然地存在于商品之中,且和商品内容物一起放入包装内的液体或气体。这些液体或气体的作用是用来容纳、保护、保存商品内容物。天然地存在于商品内容物之中的液体不属于介质。包装材料是在商品内容物使用(或食用)后,预期被抛弃的所有包装物。天然地与商品内容物生长在一起的皮、核或壳不属于包装材料。例如:核桃的壳、西梅的核等,不属于包装材料。明确[/font]“[font=仿宋_GB2312]介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包装材料[/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的定义,可使检验人员、企业和消费者清晰地理解皮重的概念(皮重是指除去商品内容物后的所有包装材料的重量),有利于统一对《检验规则》检验方法的理解,减少误解。[/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是优化计量检验抽样方案。通过合理增加检验样本量,减少由于抽样数量较少造成的检验误判,有效降低企业风险。例如:检验批量为[/font]60[font=仿宋_GB2312]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抽取的样本量为[/font][font=&]35[/font][font=仿宋_GB2312]件,而原《检验规则》抽取的样本量仅为[/font][font=&]13[/font][font=仿宋_GB2312]件。[/font][font=仿宋_GB2312]八是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通过引入有限群体修正因子,使净含量计量检验结果能够更加真实地体现实际含量,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检验批量为[/font]60[font=仿宋_GB2312]件时,《检验规则》要求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font]0.30[font=仿宋_GB2312],而原《检验规则》样本平均实际含量的修正因子为[/font][font=&]0.848[/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九是增加禁止误导性包装商品的附录。《检验规则》附录[/font]R“[font=仿宋_GB2312]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的禁止[/font]”[font=仿宋_GB2312]采纳[/font]R87[font=仿宋_GB2312]号国际建议附录[/font][font=&]E[/font][font=仿宋_GB2312]的内容,对误导性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定量包装商品不应当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方式进行构造或填充。[/font][font=黑体]问题四:《检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检验规则》的实施,可以在商品的生产、销售等全领域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科学的抽样和检验,确保消费者购买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准确。[/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适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可参考进行。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位亦可参照[/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font][font=仿宋_GB2312]进行自控检验。接受计量检验的定量包装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是销售者进口、经销的商品。[/font][font=黑体]问题五:《检验规则》中对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有何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七条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多件组合商品的标注应当遵守《[/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font][font=仿宋_GB2312]》的规定,且符合[/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的要求。对于[/font][font=仿宋_GB231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强调的是[/font]“[font=仿宋_GB2312]分别标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font][font=仿宋_GB2312]例如:某[/font][font=仿宋_GB2312]包装内含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件不同[/font][font=仿宋_GB2312]种[/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标注为:[/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font][font=&]200[/font][font=仿宋_GB2312]克([/font][font=&]A[/font][font=仿宋_GB2312]产品[/font][font=&]40[/font][font=仿宋_GB2312]克[/font][font=&]×3[/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B[/font][font=仿宋_GB2312]产品[/font][font=&]40[/font][font=仿宋_GB2312]克[/font][font=&]×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是合格的;如果其净含量标注为:[/font]“[font=仿宋_GB2312]净含量:[/font]200g[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5[/font][font=仿宋_GB2312]件)[/font]”[font=仿宋_GB2312],未按照[/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规则》[/font][font=仿宋_GB2312]对不同内含商品的净含量信息进行更明确标注,其标注为不合格。[/font][font=黑体]问题六:如何在线查阅《检验规则》全文?[/font][font=仿宋_GB2312]解答:[/font][font=仿宋_GB2312]登录[/font]http://jjg.spc.org.cn/[font=仿宋_GB2312],进入[/font]“[font=仿宋_GB2312]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输入[/font][font=&]“JJF 1070-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或[/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定量包装商品[/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等关键字查询,点击[/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在线预览[/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即可查阅《检验规则》文本。[/font]

  • 【求助】关于计量包装秤的选择

    求助格式:不限【序号】: 未知【作者】: 未知【题名】: 未知【期刊】: 未知【年、卷、期】:未知【全文链接】: 未知 不知道有没有以下方面的标准或规定、文件之类的, 例如,包装100-2500g,应选择什么性能(精确度、分度值等)要求的电子秤;包装20-30Kg,应选择什么性能(精确度、分度值等)要求的电子秤。 如果有的话,请不吝赐教,谢谢了。[em09509]

  • 食品包装上是否可以宣称“真材实料”?

    [font=SimSun, STSong, &]大家好,可以在包装上宣称真材实料? 咨询了有的说可以属于产品实质性的描述,有的持否定意见认为食品本身就应该是真材实料的;[/font][font=SimSun, STSong, &] 感谢!!![/font]

  • 【求助】有关包装材料安全的承诺书

    客户要求供应商提交一份有关化妆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承诺书主要提到的欧盟指令76/768/CEE、欧盟指令67/548/CEE、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欧盟指令94/62/CEE及其修订版和欧盟指令76/769/CEE请问我该如何写?恳请大侠们帮忙下。最好有相关的参考下。十分感谢!!

  • 严惩“过度包装”《循环经济法》初定明年7月出台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日期 :2006-11-24 文章作者:项俊平 用精美的玻璃包装纸给一些普通的水果穿上几层厚厚的“靓衣”,再用各种颜色的丝绸缎带打个“蝴蝶结”,最后装进精致的“篮子”出售给消费者——已完成初稿的《循环经济法》草案,将严惩这种过度包装的“美丽垃圾”。 《循环经济法》经过一年多的精心起草与反复论证,日前已初现轮廓。11月14日上午,法案的主要参与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家发改委、科术部与环保总局,在武汉的“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6年年会”上,与300多名中外与会者一起就法案初稿进行了第一次大范围的讨论与征求意见。 据悉,这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循环经济法》立法小组自2005年7月成立以来,首次正式向外界公开《循环经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这是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进行的一次十分重要的讨论修改,力求拿出高质量的法律草案,”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会上透露,《循环经济法》(草案)将于明年六、七月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而在此次会议讨论的草案中,一造成浪费,二增加污染的“过度包装”被列为明确的严厉限制和惩罚的范围。 《循环经济法》(草案)共九章七十条,其中包括总则、资源开采和节约使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再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可持续消费、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于过度包装处罚标准是非常严厉的。”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教授说。 据王介绍,根据该法的“限制过度包装”条款,一些日用消费品,如月饼、茶叶、保健品、化妆品等所穿的“衣服”(包装物),如果其总成本超过产品零售价的20%,那么,生产企业将面临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者还得对其产品和包装物承担回收或无害化处置的“延伸责任”,即: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生产或进口商必须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负责回收,也可委托销售者或废物回收企业回收。否则,将被处以代为回收或处置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称,具体的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国务院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正会同有关部门在抓紧制定。 该法在管“大”的同时,也没放过一些看似很“小”的资源,比如一滴水,比如一次性消费品。 草案第48条称,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将实行“多用多掏钱、少用按比例奖励”等原则。此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用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每年消耗一次性木筷450亿双,需砍伐约2500万棵大树,相当于一个木材大省一年的采伐量。专家认为,一次性消费品的大量使用,对于人均资源稀缺的中国,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为此,草案专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周宏春介绍说,国务院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将会同财政、税收、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步提高消费税税率,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尽管草案亮点颇多,但参与讨论的诸多代表仍认为,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从总体上看还处于初步阶段,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质量有待提高。 例如,发展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并不是很清晰;已有的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够强;若干相关的法律之间还不够协调。 按惯例,一部法律的出台要经过全国人大的三次审议,但会上有消息称,循环经济法有望在“二审”时就通过。

  • [转帖]含苯包装印刷再成隐形杀手

    【摘要】 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包装(膜)抽查结果表明,专用的食品包装袋抽检不合格率高达15%。今年受兰州市质监局委托的检验表明,9组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其中有4组食品包装溶剂残留量超标,不合格率达46%,最严重的超标10倍以上。在包装印刷时,油墨及其他物质则占20%。对此,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叶元明认为,食品包装印刷污染已经成为食品二次污染主要原因之一。 食品包装安全峰会直指缺乏强制标准是其最大软肋   就在媒体连续关注食品包装安全的同时,由中国包装总公司、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成都市质检所共同主办的全国食品包装安全技术研讨会在成都大爆包装印刷行业的丑闻,这场以“放心食品、健康包装、无苯印刷”为主题的研讨会传出信息:苯类包装印刷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已经成为食品二次污染主要原因之一。   印刷成二次污染主因   去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包装(膜)抽查结果表明,专用的食品包装袋抽检不合格率高达15%。今年受兰州市质监局委托的检验表明,9组复合食品包装袋的检验,其中有4组食品包装溶剂残留量超标,不合格率达46%,最严重的超标10倍以上。在包装印刷时,油墨及其他物质则占20%。对此,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叶元明认为,食品包装印刷污染已经成为食品二次污染主要原因之一。   业内人士介绍,食品软包装大都采用凹版印刷技术,而由于食品包装材质的特殊性和食品包装的特殊要求,如果印刷时使用质量很差油墨———溶剂性油墨,就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溶剂:甲苯和二甲苯。虽然其中的有些有害物质绝大多数都在制造过程中挥发出去,但少量溶剂会残留在复合膜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会从膜表面渗入食品中,使之变质、变味。   专家就此警示:超标的苯类物质对人体最大的危害是容易引发癌症一类疾病,特别是血液系统疾病,如溶血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苯残留缘于标准缺失   鉴于包装印刷引起的食品二次污染事故日益突出,国家包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高级工程师马俊辉表示,我国食品包装标准严重滞后。目前实施的12项食品国家强制标准中,只对食品包装的卫生标准、包装材质有硬性规定,缺乏食品包装印刷质量的相关强制标准,各级质量检验机构定期抽查的项目只能依据1992年卫生质量国家标准,而这一标准中只限定了食品包装袋的一些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   据悉,目前大多数油墨本身含苯,只能用含有甲苯的混合溶剂来进行稀释,如果企业在生产食品包装袋时使用了纯度较低的廉价甲苯,那么苯残留的问题会更加严重。问题在于相关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苯含量虽然作了限量规定,但是,限量控制对企业来说很难做到。原因在于,苯的检测费用颇高,一个包装检测就要花1000多元,这会有多少企业主动送检?   超标导致出口受阻   据悉,目前我国从事包装印刷的企业数达3万家之众,拥有100多万人的从业人员队伍,工业总产值达到630亿元。但是据权威机构的调查,近几年以来,食品包装安全性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国食品工业的出口发展。特别是欧美国家,对食品包装检测的标准要求很高,对食品包装中有害物质残留限制很严格,我国很多食品包装企业有害物质残留过量这一技术问题一直难以解决,食品出口也因包装问题屡屡受阻。   来自福建检验检疫局的消息说,我国出口的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主要包括金属制品、陶瓷制品、植物制品等几类。2005年上半年,仅欧盟对我国上述产品发出的预警通报就达36批,是去年的3倍多,其中,金属厨具、餐具等主要是因为镍、铬、镉、铅迁移量超标,陶瓷制品主要是因为铅、镉迁移量超标,植物制品、纸制品主要是因为微生物、二氧化硫超标,而其他商品则主要是因为芳香胺、铅、铬、镍等迁移量超标。 [em62]

  • 包装食品的合规性:如何确保正确的重量

    包装食品的合规性:如何确保正确的重量

    [b]包装食品的合规性:如何确保正确的重量[/b]确保包装食品合规的关键要求是:所有产品的重量尽可能地接近标示值。此篇文章对于生产商如何不断达到重量合规要求以及精确称重的业务收益进行了讨论。[b]剖析合规要求[/b]总体而言,重量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避免出现度量不足问题。不同国家的法规略有不同。在英国,[color=#0b0c0c]2006 [/color][color=#0b0c0c]年度量衡(包装商品)法规[b] [/b]提出了三项主要规定:[/color][color=#0b0c0c] [/color][list=1][*]包装实际成分的平均值不得小于标称数量。[*]低[color=black]于标示数量一定量(可容忍负误差 (TNE))的包装比例应当控制在指定范围内。[/color][*][color=black]任何包装的短缺量不得超过 TNE 的两倍。[/color][/list][color=#0b0c0c][/color][color=#0b0c0c]在欧洲,自动检重秤供应商负责遵循计量器具指令 (MID) 要求。这项法规涵盖了从购买阶段到安装阶段中,自动检重秤在生产与性能方面在法律上应当达到的确切要求。这可确保生产商仅购买高质量的称重仪器。安装后,生产商必须检查是否始终符合当地度量衡标准。[/color]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 未对食品包装的重量设立任何下限。不过,除非标签准确体现重量、体积与计数等内容,否则会将产品视为贴错标签。[align=center][img=,400,29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231049467951_5298_271_3.jpg!w690x517.jpg[/img][/align][align=center]自动检重秤[/align][b]确保精确称重[/b]自动检重秤是确保符合度量衡法规要求的唯一技术。这种产品检测系统可实时称量每件包装产品,按照预先定义的重量参数对所有物品进行分类,以及将任何不合规物品进行剔除以作进一步调查。在安装期间对自动检重秤进行初次校准。为了符合 MID 等法规要求,必须以在本地预先定义的间隔,使用测试样品对系统进行正规验证。还必须确保在输送至自动检重秤时,所有产品保持稳定,否则任何振动或移动都将会影响到称重准确性。导轨、延长手柄传输带、星轮或正时螺钉等传输解决方案可使产品保持稳定。为确保完全符合法规要求,必须将每件产品单独传输至自动检重秤。间距或正时传输带用于在包装之间形成间距,从而优化拥有多件产品和/或若干通道的生产商的称重过程。为了与快速生产线速度相得益彰,传输带可加快单件产品通过自动检重秤的速度。[align=center][img=,400,26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231050089893_798_271_3.jpg!w690x454.jpg[/img][/align][b]通过验证产品重量获得收益[/b]集成自动检重秤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符合重量法规与供应商协议。合规将会促进在特定市场中的贸易。但是,精确称重可带来巨大的额外商业收益:[list][*]避免产品召回和相关费用与后果。[*]帮助确保客户满意度以及防止灌装不足产品损毁品牌声誉。[*]通过衡量与报告生产线效率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省成本。例如:自动检重秤上的可选反馈功能可检测与目标标示重量的偏差,并可自动调节位于生产线深处的灌装机。[*]通过对过量灌装产品进行返工保护利润。例如,假如一条生产线每天运行 16 小时,每分钟处理 200 包,如果生产商将 450 克包装的过量灌装量减少 1 克,那么每天将有可能节省价值为 28000 欧元以上的产品。[*]通过实时监控与报告所有产品检测活动(例如:生产数量、批次跟踪与重量)向监管机构证明严格评估。[*]促进监管机构进行批量检验。选配 Action Counter 软件可剔除既定数量的合格产品,以便进一步审查。无需停止或减慢生产速度即可实现。[/list]为了帮助生产商满足更多的产品合规性要求(例如:检测污染物和产品/包装完整性),自动检重技术可在一台设备内与金属检测、X 射线或视觉检测相结合。组合检测系统还可提高生产线效率和解决生产空间局限性问题。[align=center][img=,400,2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231050435178_8444_271_3.jpg!w690x460.jpg[/img][/align]

  • 【原创】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原创】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包装运输包装件跌落试验方法 : 本尺度等效采用国际尺度ISO2248-1985《包装—完整、满装的运输包装件 垂直冲击跌落试验》。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围  本尺度划定了对运输包装件进行垂直冲击试验时所用试验设备的主要机能要求、试验程序及试验讲演的内容。  本尺度合用于评定运输包装件在受到垂直冲击时的耐冲击强度及包装对内装物的保护能力。它既可以作为单项试验,也可以作为一系列试验的组成部门。 2 引用尺度  GB/T4857.1 包装 运输包装件 各部位的标示方法  GB/Y4857.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温湿度调节处理  GB/T4857.17 包装 运输包装件 编制机能试验大纲的一般原理  GB/T4857.18 包装 运输包装件 编制机能试验大纲的定量数据 3 试验原理  提起试验样品至预定高度,然后使其按预定状态自由落下,与冲击台面相撞。 4 试验设备 4.1 冲击台  冲击台面为水平平面,试验时不移动,不变形,并知足下列要求:  a.为整块物体,质量至少为试验样品质量的50倍;  b.要有足够大的面积,以保证试验样品完全落在冲击台面上;  c.在冲击台面上任意两点的水平高度关苤得超过2mm;  d.冲击台面上任何 100mm 的面积上承受 10kg的静负荷时,其变形量不得超过0.1mm 。4.2 晋升装置  在晋升或下降过程中,不应损坏试验样品。 4.3 支撑装置  支撑试验样品的装置在开释前应能使试验样品处于所要求的预定状态。 4.4 开释装置  在开释试验样品跌落过程中,应使试验样品不遇到装置的任何部件,保证其自由跌落。 5 试验程序 5.1 试验样品的预备  按GB/T4857.17的要求预备试验样品。 5.2 试验样品各部位的编号  按GB/T4857.1的划定对试验样品各部位进行编号。 5.3 试验样品的预处理  按GB/T4857.2的划定,选定一种前提对试验样品进行温湿度预处理。 5.4 试验时的温湿度前提  试验应在与预处理相同的温湿度前提下进行。假如达不到预处理前提,则应在尽可能接近预处理温湿度前提下进行试验。 5.5 试验强度值的选择  按GB/T4857.18的划定选择试验强度值。 5.6 试验步骤 跌落高度位置,并按预定状态将其支撑住。其直起高度与预定高度之差不得超过预定高度的5.6.1提起试验样品至所需的±2%。跌落高度是指预备开释时试验样品是最低点与冲击台面之间的间隔。 5.6.2按下列预定状态,开释试验样品:  a.面跌落时,使试验样品的跌落面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最大不超过2°;  b.棱跌落时,使跌落的棱与水平南之间的夹角最大不超过2°,试验样品上划定面与冲击台面夹角的误差不大于± 5°或夹角的10%(以较大的数值为准),使试验样品的重力线通过被跌落的棱;  c.角跌落时,试验样品上划定面与冲击台面的夹角误差不大于 5或此夹角的10%(以较大数值为准),使试验样品的重力线通过被跌落的角;  d.不管何种状态和外形的试验样品,都应使试验样品的重力线通过被跌落的面、线、点。 5.6.3实际冲击速度与自由跌落时的冲击速度之差不超过自由跌落时的±1%。 5.6.4试验后按有关尺度或划定检查包装及内装物的损坏情况.并分析试验结果。 6 试验讲演  a.内装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目等;  b.试验样品的数目;  c.具体说明:包装容器的名称、尺寸、结构和材料规格;附件、缓冲衬垫、支撑物、固定方法、封口、捆扎状态及其他防护措施;  d.试验样品的质量和内装物的质量,以千克计;  e.预处理时的温度相对湿度和预处理时间;  f.试验场所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g.具体说明试验时试验样品的放置状态;  h.试验样品的跌落顺序、跌落次数;  i.试验样品的跌落高度,以毫米计;  j.试验所用设备类型;  k.试验结果的记实,以及在试验中观察到的任何有助于准确解释试验结果的现象;  l.说明所用试验方法与本尺度的差异;  m.试验日期,试验职员签字,试验单位盖章。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3/201103311351_286451_2242024_3.jpg单翼跌落试验机

  • 北京月饼调查:馅料缺斤短两 包装盒费占近七成

    (原标题:京城月饼调查:新国标成摆设)http://cms-bucket.nosdn.127.net/catchpic/9/96/96272219687ba5e035d4a2acd4ef014e.png?imageView&thumbnail=550x0距离中秋节不足一个月,月饼已逐渐进入销售旺季。这也是自去年底颁布“月饼新国标”后的首次品质大考。北京商报记者在商超、蛋糕房、零食专门店、老字号糕点店等渠道分别对北京市场的月饼品质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少月饼均存在馅料成分偷梁换柱、配料标识含糊不明、对新口味不进行成分比例标示、包装过度华丽等问题,此外部分散装月饼未标明配料、成分信息,存在健康隐患。月饼馅料缺斤短两去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联合会联合发布的GB/T 19855-2015《月饼》新版标准(以下简称“月饼新国标”)正式实施。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在北京商报记者调查中发现月饼商品包装信息中的“产品执行标准”都已改为“GB/T 19855”新标准。一位从事月饼销售的业内人士称:“这个新标准最大的意义就是对月饼原材料和含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生产必须真材实料。”北京商报记者发现,世纪华联超市地坛店内的青牛广式月饼未达到馅料含量的最低标准。经称量,该款凤梨口味的月饼总重为66.9g,掰开后馅料重43g,馅料含量为64.28%;五仁口味月饼馅料含量为63.43%。按照月饼新国标规定,广式月饼果仁类、果蔬类的馅料含量不得低于65%。此外,稻香春北京总店销售的散装月饼,没有独立包装,消费者仅能从标签得知口味信息,无从获悉配料及成分含量。五仁配料偷梁换柱五仁是月饼中的经典款,也是品质不合规的重灾区。北京商报记者在金凤成祥蛋糕房发现,五仁月饼配料表上写着“白莲馅、核桃仁、白芝麻、花生仁、松子、大瓜子”,缺少杏仁和橄榄仁两种配料。而月饼新国标明确指出,五仁月饼“使用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5种主要原料加工成馅”。此外,义利的五仁自来红月饼,配料显示仅含瓜子仁、核桃仁、白芝麻三种果仁。其他若干散装月饼的五仁月饼配料则以葡萄干或扁桃仁代替杏仁、橄榄仁等。对此偷梁换柱的背后原因,北京商报记者在某网上商城搜索发现,掉包的配料如葡萄干、桃仁,均比标准配料应有的橄榄仁、杏仁要便宜许多。如500g去皮橄榄仁售价为170元,作为“替身”的扁桃仁售价为35元,比橄榄仁便宜了约80%。不健康成分严重超标新规对月饼的“身份证明”进行严格限制,但不少生产商一边创新口味,一边对馅料成分打起擦边球。北京商报记者在来伊份零食专门店内发现,广式椰蓉月饼中的椰蓉含量为25%,与月饼新国标规定的含量相差颇多。按照规定,广式月饼蓉沙类的馅料含量不得低于65%。月饼新国标还明示,自来红月饼的脂肪含量不得超过25%,而北京醇荣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来红月饼,脂肪含量为42%,超标严重。上海房锦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苏氏果蔬类与肉质月饼未对反式脂肪(酸)进行明确标记。对此有营养学专家称,反式脂肪在“氢化”加工过程中产生,超标摄入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北京商报记者在位于安贞桥附近的华联商厦超市门口看到,台湾品牌郭元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五仁肉松月饼,其脂肪含量为49%,远超过月饼新国标中的不高于35%;蛋白质含量为13%,月饼新国标限定值为5%。包装盒费占近七成作为走亲访友的礼品,一些月饼礼盒外观十分精美,但北京商报记者同时发现仍存在过度包装现象。如一款包含10块月饼的“双兔送福”礼盒,售价为129元,单独购买同款散装月饼仅需41元,包装费占礼盒总价格的68.2%。自2010年4月开始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中规定,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上述礼盒68.2%的包装费远超过20%的上限标准。物美超市销售的河北稻香村“青瓷揽月”礼盒中,月饼总重量为740g,而礼盒总重量为2004g,包装盒重量几乎是月饼的1.7倍。此外,今年月饼市场上馅料口味五花八门,但创新之中也存在隐患。来伊份零食专门店内,出现了香草、抹茶等创新口味月饼。如抹茶月饼馅料中除了包括白芸豆、绿茶粉外,其他均为添加剂,配料表仅标明抹茶粉为2%,未对其他成本比例做出标识。北京商报记者还发现,创新口味月饼品种繁多,包括巧克力奶酪月饼、广式核桃玛奇朵月饼、巧克力榴莲月饼、香辣牛肉月饼、巧克力榛子月饼等。首航超市内,一位刚刚购买了近150元月饼的消费者称,“多挑选新奇口味,想尝个新鲜,平时不太关注配料和成分”。

  •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标准见: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20202/3842397/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  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  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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