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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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相关的厂商

  • 深圳市三利化学品有限公司是集科、研、贸于一体的高科技科学仪器企业。本公司专业从事国内外知名品牌分析实验仪器、教学仪器、光学仪器、化学试剂、化工原料等的销售及开发,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公司经济技术力量雄厚,长期备有数万种库存产品提供,与众多著名仪器厂家有着多年仪器设备的销售,使我公司拥有一流专业科研及销售团队,并有多名专业人员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我们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区,并远销到东南亚、东欧等地区。既向国外的科研教学机构推荐国内的先进仪器设备,又引进国外先进的科研仪器。在科研技术领域,始终保持着技术领先的地位。 在经营理念和管理上,充分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及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采购和售后跟踪服务,同时为客户产品的更新换代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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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育惠原化学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学及环保产品供应商,我们善于提供各种冷、偏、独特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学分析实验室能力验证、各种标准物质, 标准参考物质,标准品、标准溶液、质控样、精细化学品、等。  自公司成立之初就开始向国内客户提供 NSI 水质、土壤基质能力验证方案及相关QC样品,项目涵盖国内环境监测的各种项目,包括各种微量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除草剂等。NSI能力验证方案获得美国A2LA, NVLAP及ISO等多家权威机构认可,并为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认可备案,目前公司为NSI公司授权中国唯一总代理。 公司提供美国NIST SRM 及欧盟 ERM 标准物质,标准参考物质,我公司标准溶液及标准样品皆来自世界各国领导品牌,并有部分为我公司根据国内市场需要委托相关公司OEM生产。项目涵盖各种有机无机分析项目,包括各种有机磷农药混标、单标,有机氯农药混标单标,挥发性有机物混标单标等,如果目前市场上的产品不能满足您的需要,欢迎致电我们021-38029051,我们将积极配合为量身定做相应产品! 选择我们,因为我们: 专注:上海育惠原化学有限公司立志于服务化学行业!我们关注行业动态、我们关注客户需求、我们关注技术进步,不断的提高我们服务团队的化学素养。 灵活:没有一成不变的产品,如果您发现目录产品不能满足您的需求,那么请告诉我们您的需求,或者厌烦了目录上成千上万的化学品条目,那么就丢掉产品目录,直接告诉我们你的需求,您要的产品我们帮您来实现。 高效:专业的销售服务代表、对国外供应商良好的信誉及专业的运输合作伙伴,使我们能快速准确地处理订单、运输、报关等相关事宜,在最早的时间内提供给您产品! 我们坚信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只有专业的技能和良好的服务才能获得生存。所以我们一直长期处于化学品服务的第一线。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工作经验的员工队伍。我们的服务一定能带给你超值的回报。 真诚地希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是您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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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相关的仪器

  • 产品特点 1.全部双层防火钢板构造,两层钢板之间相隔有38mm的空气绝缘层; 2.厚度1.0mm优质钢板经过点焊接,使用寿命更长,防火性更好; 3.三点联动式门锁,轻松自如启闭180度的柜门配有双钥匙;配挂锁,实现双人双锁安全管理; 4.5cm高的防漏液槽使意外流出的液体不外溢; 5.专业规范的警示标签显而易见; 6.装设有防闭火装置的双透气孔,有目的地至于底部及相对的顶部; 7.钢琴式铰链便于平滑关闭,门轻松自如启闭180度; 8. 柜身设有静电接地传导端口,方便连接静电接地导线。 使用场所 1、实验室2、医院3、科研机构4、各大院校5、工厂,化工企业 产品有黄(黄色指示易燃液体)、红(红色指示可燃液体)、蓝(蓝色指示弱腐蚀性液体)三种颜色,三种颜色的尺寸相同,储放化学品类型不同。在储存化学品的过程中,使用有色标签来识别、整理、分开各种易燃或危险液体。这样做同时又能在发生火灾时方便消防人员识别危险品。 黄色: 储存易燃属性化学品 可存放:酒精、胶水、乙醇、汽油、煤油、原油、乙醚、苯、天那水、抹机水。 红色:储存可燃属性化学品 可存放:一氧化碳、甲烷、丙烷、乙烯、气溶胶、油墨和涂料。 蓝色:储存弱腐蚀性性化学品 可存放:硫酸、氯氧化钠、漂白水、洗板水、甲醛、丙酮醇、烷基硫酸等。产品介绍规格型号产品名称12加仑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柜规格:(W)590*(D)460mm*(H)890包装尺寸:(W)665*(D)535mm*(H)915毛重:50kg容积:12GAL/45L门类型:单门/手动可调层板:1块CSC-12R可燃液体储存柜(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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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特点 1.全部双层防火钢板构造,两层钢板之间相隔有38mm的空气绝缘层; 2.厚度1.0mm优质钢板经过点焊接,使用寿命更长,防火性更好; 3.三点联动式门锁,轻松自如启闭180度的柜门配有双钥匙;配挂锁,实现双人双锁安全管理; 4.5cm高的防漏液槽使意外流出的液体不外溢; 5.专业规范的警示标签显而易见; 6.装设有防闭火装置的双透气孔,有目的地至于底部及相对的顶部; 7.钢琴式铰链便于平滑关闭,门轻松自如启闭180度; 8. 柜身设有静电接地传导端口,方便连接静电接地导线。 使用场所 1、实验室2、医院3、科研机构4、各大院校5、工厂,化工企业 产品有黄(黄色指示易燃液体)、红(红色指示可燃液体)、蓝(蓝色指示弱腐蚀性液体)三种颜色,三种颜色的尺寸相同,储放化学品类型不同。在储存化学品的过程中,使用有色标签来识别、整理、分开各种易燃或危险液体。这样做同时又能在发生火灾时方便消防人员识别危险品。 黄色: 储存易燃属性化学品 可存放:酒精、胶水、乙醇、汽油、煤油、原油、乙醚、苯、天那水、抹机水。 红色:储存可燃属性化学品 可存放:一氧化碳、甲烷、丙烷、乙烯、气溶胶、油墨和涂料。 蓝色:储存弱腐蚀性性化学品 可存放:硫酸、氯氧化钠、漂白水、洗板水、甲醛、丙酮醇、烷基硫酸等。产品介绍规格型号90加仑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柜规格:(W)1090*(D)860mm*(H)1650包装尺寸:(W)1170*(D)940mm*(H)1790毛重:200kg容积:90GAL/340L门类型:双门/手动可调层板:2块CSC-9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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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相关的资讯

  • 《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化学品国标预审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毒性检测分技术委会(SAC/TC251/SC1)在广州召开了对2008年制定的《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等13项化学品国家标准的预审会议。来自全国危标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中山大学、暨南大学、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中国检科院多位专家到会出席了此次会议。  与会专家听取了标准编制单位的汇报,审议了提交的标准初稿,对标准预审稿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并按照GB/T1.1-2009有关规定,就标准编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标准起草单位按照预审专家组提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修改,提交技术委员会正式审定。标准分别是:  一、20080040-T-469化学品危险性分类试验方法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二、20080444-T-469化学品 降解筛选试验 化学需氧量  三、20080446-T-469化学品 生物降解筛选试验 生化需氧量  四、20080451-T-469土壤/污泥吸附常数估测试验 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五、20080453-T-469土壤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六、20080890-T-469水 沉积物系统中好氧厌氧转化试验  七、20081305-T-469化学品 快速生物降解性通则  八、20080448-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碳转化试验  九、20081303-T-469 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沉积物的方法  十、20081304-T-469沉积物-水系统中摇蚊毒性试验 加毒于水的方法  十一、20080445-T-469化学品 陆生植物测试 生长活性试验  十二、20080447-T-469化学品 土壤微生物 氮转化试验  十三、20080449-T-469化学品 有机化合物在消化污泥中的厌氧生物降解性 气体产量测定法
  • 皮革致敏化学品及厕所香剂化学品料将受管制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表示,支持丹麦就限制皮革物品的六价铬含量所提出的议案。此外,该委员会亦发出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一项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使用1,4二氯苯的议案。  丹麦建议,可与皮肤直接及长期或重复接触的皮革物品,若含有浓度相等于或超出3毫克/千克的六价铬,不得投放市场。  现时已知六价铬会导致严重的过敏接触性皮炎,即使浓度很低,亦能触发皮炎,对消费者以及皮革业工人构成风险。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认为,衡量过社会经济成本及裨益,在全欧盟实施上述限制以处理六价铬风险,是最适当的措施。  限制措施如获采纳,六价铬将被列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的禁用物质清单,而限制措施将于全欧盟实施。任何物品及混合物若含有附件XVII所列的物质,而且符合附件就每种物质列明的情况,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议案详细列出可能受限制措施影响的皮革物品例子,包括内衣、颈带、汽车軚盘套、汽车座椅及其他家具、手袋、骑乘装备、狗带、鞋履、手套、表带及其他腕带、发带或发箍、外套及大衣、裤子、帽子和玩具等。  其他未列入清单内的物品,若可与皮肤长时间接触,而其六价铬浓度又超出限制,亦会受措施影响。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指出,虽然生产商并非故意在制造皮革及皮革物品时加入六价铬,但在鞣制皮革时所用的三价铬或会在氧化过程中产生六价铬。不过,若适当控制鞣皮工序,则可避免产生六价铬。  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根据接获的意见,认为毋须修订先前发出的评估报告草案。不过,该委员会其后在评估报告草案加入12个月的过渡期,让在二手市场流通的含铬皮革和现有的含铬皮革存货逐渐消失。因此,针对皮革中六价铬的限制可能要到2015年初才开始生效。假如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不反对议案,欧洲委员会将最终决定是否采纳限制措施。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亦发出另一份评估报告草案,赞成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的议案,认为该项限制适宜在全欧盟实施。  限制议案针对1,4二氯苯含量高达99%(余下1%为染料及/或香水)的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在评估报告草案中表示,赞成同时限制该种物质的家居及专业用途。  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主要用于公众及家居厕所作除臭用途。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报告指出,1,4二氯苯已被列为第二类致癌物,并对肝脏、肾脏及呼吸道产生毒害,因此以1,4二氯苯制造的产品会构成重大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2012年6月19日至12月19日谘询公众意见,期间该局辖下的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以及风险评估委员会开始评估议案。  风险评估委员会指出,厕所香剂及空气清新剂一般在家居室内范围、公厕、办公室及其他公共室内范围使用,假如该等产品含有1,4二氯苯,将会构成风险。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邀请公众人士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7日。之后,委员会将审阅公众意见,于6月19日开会,提出最终版本的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委员会及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最终评估报告,将交由欧洲委员会审议,决定应否禁止空气清新剂及厕所香剂含有1,4二氯苯。限制措施如获通过,将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监管框架(附件 XVII)。  公众人士可通过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网站,就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的评估报告草案提出意见,网址为http://echa.europa.eu/restrictions-under-consideration。
  • 祝贺我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质
    致各合作伙伴, 我公司已顺利的领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具备了开展危险化学品销售资质,通过该次办证的过程,我们的团队学习了危化品经营的相关知识,为企业的安全发展打下了个很好基础。 本司藉此机会感谢各位在过去的时间业务配合!

化学品相关的方案

化学品相关的资料

化学品相关的论坛

  • 【转帖】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口管理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口管理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执行联合国, 国家环保总局, 海关部署,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 国家对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的化学品的进出口进行严格管理. 但是, 食品添加剂, 医药, 兽药, 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列入此管理范围.   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 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口管理范围是: 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 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 生物累积, 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的有毒化学品 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口的基本手续是: 化学品首次进口的外商或其代理人, 在向中国首次进口化学品之前, 无论该种化学品其他外商或其他代理人是否已在中国进行了登记, 都必须向我国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进出口列入的有毒化学品, 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 在有效期内实施〃一批一证制〃验收. 旅客携带进境有毒化学品, 严格按照办理海关手续.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见附件)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其职责协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资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化学品的综合评审工作,对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事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供咨询意见。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由环境、卫生、农业、化工、外贸、商检、海关及其它有关方面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一般不少于二百五十克)。外商首次向中国销售农药的登记管理仍按《农药登记规定》执行,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交换登记信息。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认为需经进一步试验和较长时间观察方能确定其危险性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可给予临时登记并发给《临时登记证》。对未取得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化学品,一律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确认是否准予正式登记。遇特殊情况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延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每次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列入《名录》中的工业化学品或农药之前,均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对准予进口的发给《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请后,应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在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通知后,发给申请人准许有毒化学品出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进口国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不准出口,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须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章。国内外为进口或出口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绿色证,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粉色证,临时登记证为白色证。 第十五条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一联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留存,第二联(正本)交申请人用以报关,第三联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六条 申请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当为申请提交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第四章 防止污染口岸环境 第十九条 进出口化学品的分类、包装、标签和运输,按照国际或国内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装卸、贮存和运输化学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因包装损坏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口岸污染的,口岸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污染,并及时通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消除其污染的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对经补办登记申请但未获准登记的,责令退回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化学品造成中国口岸污染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外贸管制规定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外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实验需要,首次进口且年进口量不足50公斤的化学品免于登记(《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

化学品相关的耗材

  • 化学品/药品储存柜
    1、安全存储危险化学品/药品,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与设备安全2、有组织,有条理地分开各类危险化学品/药品3、就近存放化学品/药品提高您的工作效率4:韩国原装进口
  • 手套 – 耐化学品
    手套 &ndash 耐化学品【产品规格】&bull 以氯丁橡胶制造,可抵御很多化学物质,如酸、碱、有机油及脂肪,以及细菌污染。&bull 解剖形状,有高探索能力,内层含棉绒。&bull 安全级数达第3级,可用于实验室、贸易及工业。【型号规格表】耐化学品手套手套尺寸手套长度包装数量080.12.001小310 mm1双080.12.002中310 mm1双080.12.003大310 mm1双080.12.004加大310 mm1双
  • 实验室基础化学品
    实验室基础化学品实验室中常用的基础化学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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