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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丘里管相关的资讯

  • 浙江省计量院临界流文丘里喷嘴测量审核获得满意结果
    为满足外部能力验证政策及本机构内部质控要求,使流量校准领域能力得以维护和持续提高,出具的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近期,浙江省计量院向国家院申请临界流文丘里喷嘴测量审核,测量审核满意度En值为0.18,获满意结果。 浙江省计量院技术人员正在开展临界流文丘里喷嘴测量   临界流文丘里喷嘴俗称音速喷嘴,又称临界流喷嘴。主要应用于流量标准的传递、气体流量测量和流量系统最大流量的限制。最初是由航空航天工业中使用,现在临界流文丘里喷嘴广泛用于在汽车,能源及计量等不同行业。在计量领域,临界流文丘里喷嘴主要应用于燃气表、气体流量计制造企业和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性能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气体流量仪表量值的准确与否。
  • 关于电子行业标准《红外额温计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第四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安排,《红外额温计通用规范》(项目号:2020-1357T-SJ)由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目前该标准的起草组已完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1年10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以下联系人。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联系人:张珊电 话:010-64102261,15910556102电子邮件:zhangshan@cesi.cn附件1:行业标准《红外额温计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在临床医学场合,医生可以使用水银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等技术成熟、精度较高的接触式体温计对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判定病人的生理状态。而在火车站、机场、道路交通路口等公共交通枢纽,商场、超市、影院、图书馆等封闭场馆,写字楼、办公楼、学校、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公园、街道、社区等相对开放的人员聚集区域等人群密集的场景下,开展疫情筛查与监测,则更需要借助电子红外额温计等非接触式电子体温计在达到减少交叉传染的同时实现监测和报警的作用。现行的红外体温测试设备国家相关较少,主要针对人工近距离检测和传统的发热筛查系统,标准体系严重缺失。国内仅有GB/T 19665-2005、GB/T 191946-2010、GB/T 21417.1-2008等电子红外体温测量设备产品标准,国际上也并无专门针对电子红外额温计的相关标准。而且因为国内标准制定年代较早,现有标准中对检测信息的数据化、智能化处理等重要内容缺失,已不适用于当前人员大范围流动的现实。因此,急需从产品通用要求、测量方法、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数据格式、接口、安全性、智能化等方面健全标准体系、加快关键标准制定,从而:1、提升红外体温测试设备质量,为第三方测试机构提供测试依据,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手段;2、提高红外体温测试设备筛查和检测结果的上传和分析效率,能够更有效地服务于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电子红外额温计通用规范》是2020年1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电子行业标准计划,计划号为2020-1357T-SJ。本标准是新制定标准,属于工信部重点支持的防疫物资保障类行业标准,标准的完成年限为2022年12月。本标准的归口为全国电子测量仪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53),牵头单位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二)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泰科科技有限公司、富泰捷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迈泰生物医疗有限公司、上海烨映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神舟信息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起草。(三)主要工作过程2020年7月,申请工信部行业标准立项。2020年11月3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第四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同意本标准立项,计划号为2020-1357T-SJ。2020年12月,组建了标准起草组,2021年1月,起草组进一步完善了标准内容和指标,形成了草案稿。2021年1月26日,起草组组织召开启动会,标准归口机构、编制组所有成员参加,并讨论草案稿,会后并修改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和指标,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及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1、协调一致本标准为红外额温计的通用规范,由于目前国内没有额温计标准,已经发布的GB/T 19665-2005《电子红外成像人体表面测温仪通用规范》和GB/T 19146-2003《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正在修订),其中的技术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本标准通过规定红外额温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测性能、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类别,保障额温计的生产有标可依,进一步提升额温计的质量,为第三方测试机构提供测试依据,完善市场准入和监管手段。与现有标准协调一致。2、突出行业特征特性涵盖额温计制造业生产的全过程、全链条和全要素;3、全覆盖性标准中规定了红外额温计产品的通用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指标、试验要求等,内容涵盖市面上流通的各类红外额温计,实现了产品的全覆盖性。(二)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设置了九个章节和一个资料性附录,具体情况如下:本标准规定了红外额温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测性能、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类别等。标准第3章明确了红外额温计、黑体、体温、临床准确度、临床偏差、临床重复性、模式、校准模式、估算模式、探测器等术语。标准第4章规定了额温计的类别和基本组成。标准第5章规定了试验条件:试验的适用性、试验的环境条件、黑体。标准第6章规定了额温计的具体要求:涵盖了额温计的工作条件,自检、存储要求、抗跌落性、报警功能,温度测量性能,外观结构,尺寸和重量,模式,生物相容性,清洁、消毒和灭菌,探测器保护罩,电气安全性,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单位切换、背光功能、蜂鸣提示灯要求。标准第7章针对额温计的功能及相关特性,规定了额温计的试验方法、试验步骤等。标准第8章规定了额温计的出厂检验规则和周期检验规则。标准第9章规定了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资料性附录-为确定临床准确度的试验,是为额温计在临床试验下获得临床准确度数据的程序,和如何计算在使用说明书上提供的准确度。三、标准适用范围说明本标准规定了红外额温计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测性能、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类别等。本标准适用于通过探测器测量与被测对象额面之间的红外辐射交换和适当的修正值,输出显示身体某部位温度的的红外额温计(以下简称“额温计”)。该额温计通过测量额面的热辐射来显示被测对象的体温。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本标准不涉及任何专利及知识产权问题。五、标准与其他国外先进标准之间的关系目前国际上尚未有国外现无电子红外额温计标准,欧盟和韩国、加拿大等国家现行的电子测温仪标准为《ISO 80601-2-56:2017体温检测用临床温度计的基本安全和必要性能的特殊要求》,美国现行的电测温仪标准为《E1965-98(2016)》,涵盖用于通过检测测量物和传感器间的热强度来确定温度间歇测量和检测患者温度的电子仪器和用于通过耳道散热检测主体内部温度的电子仪器。日本现有红外耳温仪标准《JIST 4207 红外耳温仪》,其不适用于非鼓膜附近的测温仪器。六、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本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红外测温标准(GB/T 19665-2005《电子红外成像人体表面测温仪通用规范》和GB/T 19146-2003《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是协调一致,不存在任何抵触现象。七、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只适用于强制性标准)。不适用。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不适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无重大分歧意见。九、标准性质的建议建议作为行业标准发布。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推荐性的。建议本标准在发布后即开始施。十一、替代或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不适用。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无。《红外额温计通用规范》行业标准标准起草组2021年8月31日附件2:《《红外额温计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8月1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司。  联系人:李莉  电 话:(010)88330505  邮 箱:wangtz@sfda.gov.cn  传 真:(010)88374394  附件:《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7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稳定性试验研究是保健食品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标准等的有关要求,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目的是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产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申报产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产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分为加速试验、长期试验和短期试验。  1.加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2年,为了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产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2. 长期试验:该类产品一般保质期为1至2年,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3.短期试验:该类产品保质期一般在3至6个月内,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二、稳定性试验要求  (一)产品类别:不同的产品,其剂型、原辅料、成分等不同,对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方法、判定标准也不同。  1.一般产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产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产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 液体类产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产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如: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二)样品批次、取样和用量:应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满足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三)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  稳定性试验的产品所用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包装要求完全一致。  1.普通样品  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三个月。  长期试验、短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而定。  2.特殊样品  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  (四)试验时间  稳定性试验中应设置多个考察时间点,其考察时间点应根据对产品的性质(感官、理化、生物学)了解及其变化的趋势而设定。  1.普通产品  加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为三个月,即对放置0月、1月、2月、3月样品进行考察。0月数据可以用同批次产品卫生学试验结果代替。  长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应与产品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定为二年的产品,则应对0、3、6、9、12、18、24个月产品进行检验。0月数据可以用同批次产品卫生学试验结果代替。  2.特殊产品  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保质期在三个月之内的,应在贮存0、终月(天)进行检测 保质期大于三个月的,应按每3个月检测一次(包括贮存0、终月)的原则进行考察。  (五)考察指标  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六)所用方法  应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考察指标的检测。  三、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是对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稳定性试验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一)贮存条件的确定  应参照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并结合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同时参考同类已上市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适宜的产品贮存条件。  (二)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确定  一般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  (三)有效期的确定  保健食品有效期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和稳定性考察结果综合确定。采用加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产品,根据加速试验结果,产品保质期一般可定为2年 采用长期试验或短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产品,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应以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参考,根据试验结果及产品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产品保质期 同时进行了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产品,其保质期一般主要参考长期试验结果确定。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严厉打击虚假计量检定测试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在促进科技进步、保障贸易公平、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技术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和更好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相统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相统一,不断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和能力建设,积极发挥机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坚守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计量技术机构的法治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夯实其在国家量值统一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保证国家量传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强调计量技术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要求,确保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可持续投入。——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推动实施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不断加强计量科技创新,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计量技术机构核心竞争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围绕提供计量公共服务、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发展情况,对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允许一部分计量技术机构先行先试、做优做强,逐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法定职责明确、产业布局合理的差异化、优质化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计量技术机构法定职责得到全面落实,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计量人才队伍更加稳定,基础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日益凸显,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基本满足国家法定任务的各项需要,培育出一批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具有产业号召力和影响力的计量测试品牌,形成与国家现代化水平相适应的计量技术服务和保障体系。二、夯实基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四)保持计量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计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确保国家统一和完整的基础。计量技术机构是计量工作的主力军,是实现计量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国家要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各项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有效和持续投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科学化、持续化发展。特别在改革过程中,要尽量考虑保持计量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确保国家量值的统一和安全,推动国家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有效履行,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五)确保计量法定职责的全面有效履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充分了解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情况,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实施计量监督的需要,合理配置计量资源,确保量值传递溯源链条的完备性。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迁、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擅自停用的计量技术机构,要给予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计量职责,运行好、维护好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时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等法定任务,并为各项计量监督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计量技术支撑。不得以经费保障不到位为由,推诿、推卸各项法定任务。(六)守牢民生安全计量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广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优化民生计量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对计量的信任感和获得感。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水平。围绕食品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计量监管需求,强化民生领域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实现本地区主要强制检定项目全覆盖。加强乡村民生计量保障,不断缩小计量领域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三、多措并举,加强计量技术机构自身建设(七)加强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加强计量技术资源的统筹规划,确保政府计量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基础性、公益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的正常开展。要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整合,鼓励部分基础条件比较好、积极性高的计量技术机构率先做优做强。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对计量的需求,通过技术协同、能力共享、共研共建、资质互认等方式,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协同发展,完善区域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要积极发挥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龙头引领作用,鼓励省级和部分有条件的市级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强强联合,瞄准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组建跨地区跨行业高水平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仿真试验中心等研发机构,实施重大计量科技攻关项目,建立计量协同创新示范中心与计量科技创新生态伙伴联盟,逐步形成区域计量科技协同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构建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计量协作网,向基层计量技术机构提供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计量资源可及性和计量服务整体效率。(八)明确重点任务,促进差异化发展。要积极推动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强基础、前沿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聚焦先导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计量基标准建设和标准物质研制,积极填补检定、测试能力空白,主导建设国家重大计量基础设施,保持计量基准与国际量值等效。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要切实发挥区域辐射作用,积极牵头组织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建设,为国家重大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计量保障。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较大城市以及其他发展基础较好、发展水平较高的计量技术机构,在做好法制计量监管保障与计量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要加强应用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开展前瞻性、定制化、立体化的计量技术服务,并发挥对基层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计量工作,落实强制检定职责,切实维护和保障民生计量服务的公益性,确保持续稳定为社会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九)加强技术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具备科研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要承担起科技报国的使命,瞄准科学计量前沿,积极开展前瞻性计量基础研究,推动高水平计量科技自立自强。加强计量学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研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围绕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计量测试需求,搭建产业计量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高水平计量应用技术研究和服务,促进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十)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持续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机构管理方式,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以绩效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人员的内生动力。要重视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完善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计量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建立与计量技术机构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营造吸引全球计量科技人才集聚的环境,吸收引进国际计量人才。建立国际组织计量人才库和国际计量合作专家团,推动中国专家在计量国际组织或技术机构任职或兼职。(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化发展。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信息化水平,建设完善计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强化网络安全、软硬件升级、信息通信、政务云服务和系统应用功能,推动计量服务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国家计量数据中心,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家计量数据研究应用试验区建设,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计量数据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研究,推动以计量数据为驱动的“大云物移智链”等新技术创新应用。深化计量数据防篡改和测量软件功能安全认证等信息化技术研究。(十二)加强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化发展。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技术活动,深化计量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计量规则和计量规范制定,加强国际计量制度、规划、规范、技术的跟踪研究。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互认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成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指定试验机构。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计量培训研讨、知识传播、计量比对、计量实验室援建共建,分享中国经验。四、坚持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十三)创新计量理念,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进一步更新计量理念,从传统的“器具管理”向“量值应用”转变。全面审视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测量需求,围绕“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的问题,加强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要努力克服“计量就是出具检定校准证书”的惰性和惯性,积极拓展各项计量服务,从检定、校准延伸到产品设计、研发、生产、使用和回收的全寿命周期,引导“计量证书报告需求”实现向“计量技术服务需求”的转变,积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十四)聚焦发展需求,强化对重点战略的支撑。充分发挥计量对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开展高精度计量基准、标准器具的研制和应用,提升计量基准、标准国产化率,服务质量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加快基于协调世界时(UTC)的分布式可靠时间同步技术、时空敏感网络等数字计量设施建设和研究,服务数字中国与网络强国建设。加强碳排放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建设全球互认的碳计量标准装置,支撑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引导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开展生物医药、体外诊断试剂等健康产品的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服务健康中国与平安中国战略。加强公共安全领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防灾、减灾、抗灾、灭灾计量能力。开展智慧计量技术攻关与先进测量装备研发,持续提升计量对交通运输的技术保障能力,推动交通强国战略实施。(十五)增强竞争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要求,主动参与改革,通过改革激发活力。要努力克服“等靠要”的惯性思维,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努力在竞争中做大做强。要努力提高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在高端、前沿的市场空白领域发力,避免同质化、低端无序竞争。要在计量服务市场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大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流合作,逐步实现各类计量市场主体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评价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五、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改革的领导,研究制定促进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推动本意见各项部署要求的落实到位。(十七)积极争取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争取政策支持、创造更好环境。在地方人民政府主导下,推动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发展,积极争取财政和科研经费支持,依法保障计量基标准建设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等法制计量工作的落实,维护市场公平有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十八)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照抄照搬其他地区模式,因地制宜推进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要增强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处理好充分发挥各级各类计量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作用和更好发挥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作用之间的关系,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十九)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涉及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等公共利益领域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高风险领域的抽查比例,严厉打击虚假计量检定测试等违法行为。推进“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等智慧监管手段和计量比对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27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全周期管理,以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1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起草说明.docx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名称: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包括:   (一)各领域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要求;   (三)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   (四)测量方法、测量程序;   (五)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   (六)算法溯源技术方法;   (七)计量比对方法;   (八)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实施国家战略。   第五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并考虑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动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的国际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技术文件。在采用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坚持结合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负责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和宣贯工作,承担归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市场监管总局享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版权。   第十条 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实施效果良好,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可以按程序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申报原则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计量法制管理需要,可以向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也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经评估后适合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草案。   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向、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条件,进度安排,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四条 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予以立项的,应当下达项目计划至各技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执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一)确属急需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应予撤销;   (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调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提出,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   第三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制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   起草单位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负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申请延期。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终止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第二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应当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编写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阐明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国家标准的兼容情况,对所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必要时还应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   如适用,附件还应包括以下文件:   (一)试验报告。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证明其是否科学、合理和可行。   (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方征求意见。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形成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审稿开展审定。技术委员会应当审定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际技术文件和国家标准的兼容性;   (二)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   (四)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   (五)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定可通过会议审定或函件审定。   会议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审定应当协商一致,如需投票(赞成、反对、弃权)表决,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技术委员会委员和被审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应当参加审定会议;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和通讯单位成员可列席审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审定会议。   函件审定时,该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回函赞成方为通过。   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咨询委员、顾问、工作组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当将其意见记录在案。   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参加全体委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参加委员名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整理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报批材料包括: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文;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报批表;   (四)编写说明;   (五)征求意见汇总表;   (六)审定意见书;   (七)试验报告(如适用);   (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   (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如适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部应当审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写质量;   (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制性;   (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适用性;   (四)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   (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技术性。   第四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JJG或JJF)﹑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代号“JJG”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代号“JJF”用于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和其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归口技术委员会分别归档。   第三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出版机构出版。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   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由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出版机构出版。   第五章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设置合理的过渡期。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计量技术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应根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市场监管总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经复审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不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确认继续有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二)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后批准发布的年号。   (三)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提出废止建议,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 经过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申报表,经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计量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项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6号令发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管理,以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工作改革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必要性   计量技术规范是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是贯彻实施计量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技术支持, 是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完善国家计量体系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既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也包括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随着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和计量活动实践演进逐步形成的新类型计量技术规范。据最新统计数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共1958项,包括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95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24项、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147项、国家计量校准规范767项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125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多次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要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行业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积极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提升我国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化水平。   按照《计量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被赋予法律地位,原质检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二十年来,《办法》对保障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逐步实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对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依据《办法》管理,对其他类型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管理也全部参照《办法》执行,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完全一致。在此背景下,为完善优化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定义和范围,总局计量司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将名称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此外,近年来因机构改革和管理模式变化,《办法》部分条款需调整,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定义和范围,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保障对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履行和国家法定计量任务的落实。   二、修订过程   2020年开始组织前期调研工作,2022年成立起草小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广泛听取意见,先后对《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三次修订。2023年3月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根据意见反馈,形成修订讨论稿,3月31日现场听取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长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修订稿,5月5日征求计量司各处意见建议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下一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平竞争性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为了做到规章与工作实践相符,履行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职能,本次修订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更名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将正文中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统一修改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本次修订将《办法》涉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的内容统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三)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在立项、制定修订、批准发布和实施监督管理各阶段程序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增加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定周期的具体要求,增加总局委托开展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审查工作的内容,增加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实施与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等。   (四)关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由国际计量局(BIPM)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共同发布的国际标准《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被社会广泛应用,其评定方法吸纳了包括误差分析方法在内的新发展。而误差分析方法则无统一的国际标准。本次修订,将原《办法》要求提供的误差分析材料改为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度报告。采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制造和贸易全球化的需要,有利于测量结果间的可比性,有利于国际交流与互认。   (五)删除原《办法》附件。附件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申报计划、制修订、审批、发布、复审过程中的文件、表格样式,删除的内容将在其他配套行政性文件中作出具体要求。   (六)明确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版权所属。   (七)其他文字性修改。
  • 《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为规范指导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8月2日至9月1日对《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620条,去除与细则内容无关的意见4条,吸收、合并归纳相同意见395条,共形成有效意见221条,主要集中在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等方面。下一步,食品生产司将充分研究、论证,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对《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p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pp  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p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pp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jbzyp@china-cas.org,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p  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标准技术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9年7月31日/pp style="text-align: left "  strong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strong/ppstrong  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和对标准样品研制、应用进行监督,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文本标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文本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基础,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的基本特性。/pp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样品为国家标准样品。/p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研制、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批准发布、应用监督与后评估等工作。/pp  第四条 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要求,并兼顾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pp  第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鼓励自主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pp  第六条 国家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工程、重要支柱产业以及民生关注等重点领域开展国家标准样品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经验,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撑作用。/pp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样品活动,组织开展标准样品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参与制定并结合国情积极转化国际标准样品指南,推进国家标准样品的国际化。/pp  第八条 推动国家标准样品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企业和社会。/pp  第九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国内外标准样品工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以及在标准样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pp  strong第二章 组织管理/strong/pp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制定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的项目计划下达、编号、批准发布和应用监督。/pp  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内标准样品领域专家建立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样品领域的技术归口工作。同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评估、技术审核及后评估等工作,并为国家标准样品的应用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pp strong 第三章 立项/strong/pp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应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依据。/pp  第十三条 研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条件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pp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依次优先承担研制工作:/pp  (一)获得相应技术领域GB/T 15000.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认可或同类资质证明;/pp  (二)承担过同类标准样品研制工作;/pp  (三)组织过全国范围相应技术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获得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的单位;/pp  (四)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实验室技术能力认可,参加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且结果满意;/pp  (五)组织或参与过相关文字标准制定的单位;/pp  (六)参加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实验室间的合作研究。/pp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项目建议书。研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制单位的基本信息、国内外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可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联文本标准、应用范围和研制的主要技术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pp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需求,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研制单位。/pp  第十五条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估。立项评估原则上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pp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pp  (二)是否符合相关联文本标准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pp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pp  (四)其它需要评估的内容。/pp  立项评估通过的计划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pp  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急需项目可以视情况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少于7日。/pp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反馈意见协调处理后,审批下达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明确研制单位和完成时间。/pp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样品复制是指原研制单位按照已有标准样品研制相同的程序,在相同或者相似技术条件下重复制备标准样品的过程。/pp  需复制国家标准样品,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6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制申请。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复制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系统中回复并给出复制项目编号,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复制申请提出期限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如需再次开展工作,应当按照研制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pp strong 第四章 研制/strong/pp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下达后,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与研制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技术指标、进度安排及研制数量等内容。/pp  第二十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应当符合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联的文本标准等规定的技术要求。/pp  第二十一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pp  研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研制项目策划、原料来源和选取、研制技术路线、样品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程序的描述、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特性值的赋予、溯源性描述和不确定度评定、包装贮存条件、有效期以及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pp  第二十二条 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证书,证书内容应当符合GB/T 15000.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标签和附带文件的内容》中有关标准样品证书的要求,且必须包含规定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陈述。/pp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行变更,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p  需变更完成时间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完成日期前3个月提出。 /pp  strong第五章 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strong/pp  第二十四条 研制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工作后,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的送审稿,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研制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退回研制单位。/pp  第二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主要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增加现场评审。在技术评审中对某些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可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pp  复制项目的技术评审要求与研制项目相同。/pp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技术,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性值的溯源性和不确定度的评定等技术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还应当重点审查研制工艺和过程数据的真实性,给予明确的结论。/pp  评审专家组对上述技术内容形成评审意见,给出评审结论,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评审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pp  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研制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计划项目将被终止。/pp  第二十七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由研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相关技术材料的报批稿,报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材料包括:报批公文、研制报告、证书内容、评审会登记表、标准样品实物(照片)、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pp  研制单位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质量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pp  第二十八条 技术评审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技术评审结论的整改情况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的材料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pp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家标准样品评审和审核的专家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保密。 /pp  strong第六章 批准发布/strong/pp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程序完成审批,予以编号并批准发布。/pp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SB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构成。/pp  复制的国家标准样品编号保留原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和发布顺序号,只变更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pp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应当加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pp  第三十三条 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基本信息在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由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在证书中注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标准样品不得发行。/pp  批准发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确需延长有效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延长有效期限内稳定性监测的数据、结果分析及专家意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后批复,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p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研制单位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报批材料的归档。 /pp  strong第七章 应用监督与后评估/strong/pp  第三十六条 国家文本标准中规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以及有关标准分析试验方法,需要标准样品相配合才能确保这些技术标准应用效果在不同时间、空间的一致性时,推荐使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pp  第三十七条 研制单位应当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及时开展复制。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需求的,应当重新开展研制工作。/pp  当研制单位不能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时,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并积极鼓励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开展相应的研制工作。/pp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标准样品应用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pp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及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用情况统计分析报告。/pp  研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的技术要求监测国家标准样品特性值的变化,根据监测结果评估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定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通报国家标准样品的发行和应用情况。/pp  第三十九条 研制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存在伪造检测结果、虚假赋值、出具虚假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通报,视情节采取终止在研项目、废止国家标准样品、不得承担国家标准样品研制任务等措施。/pp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应用有异议的,都可以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 /pp  strong第八章 附则/strong/pp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p
  • 迎“篮”而上,精益“球”精——第三届“科晶杯”篮球争霸赛完美收官!
    2024年1月13日上午,沈阳科晶第三届“科晶杯”篮球争霸赛在ET篮球公园燃情开赛,公司领导及各部门篮球爱好者来到现场观赛。 新年伊始,大家齐聚赛场,以球会友、喜气洋洋。伴随裁判清脆的哨声,比赛拉开帷幕,双方球员进入状态迅速,精准的投篮,快速的突破,敏捷的抢断,队员们火力全开、各显绝技,全力以赴突破自我,点燃了冬日球场上的澎湃激情,赢得了场下观众的阵阵喝彩。他们用精彩的表现展现了顽强拼搏、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协同合作、攻坚克难的团队精神。 终场哨声响起,“七星队”最终以57:56险胜对手“锋凡队”,荣获本届篮球俱乐部冠军;至此,“七星队”成功拿下三连冠的好成绩!沈阳科晶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出席并为获奖代表队颁奖。 本次篮球赛丰富了职工的业余生活,提高了职工的身体素质,增强了团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冠军不是终点,荣光更是奋进未来的动力,脱下球衣,换上工装,“科晶人”将继续锐意进取、奋勇争先,把赛场上永不放弃的精神融入到平凡岗位中,勇担使命、拼搏奉献,为助力科研领域发展贡献青春力量。 生命在于运动,公司积极营造运动健康的氛围,篮球俱乐部、乒乓球俱乐部、足球俱乐部等运动队伍蓬勃发展,丰富了大家的业余生活。运动增进友谊,凝聚动力,预祝公司球队再接再厉,赛出风采~
  • 微观丈量,“膜”力无限——马尔文帕纳科薄膜测量专题网络研讨会成功举办
    仪器信息网讯 2022年10月14日,由马尔文帕纳科携手仪器信息网联合主办的“微观丈量,‘膜’力无限——X 射线分析技术应用于薄膜测量专题网络研讨会”成功举办。本次活动吸引500余人报名参加,直播间气氛活跃,提问不断。马尔文帕纳科先进材料行业销售经理程伟为活动致开场词。程伟讲到,马尔文帕纳科隶属于英国思百吉集团,为微观领域材料表征技术专家,聚焦基础材料、先进材料、医药与食品三大市场,致力于释放微观世界的力量,促进宏观世界的改变。马尔文帕纳科的XRD、XRF产品可以为薄膜材料分析提供全面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获得薄膜材料的元素构成、物相、厚度、取向、残余应力等关键信息。会议特邀高校资深应用专家及马尔文帕纳科技术专家分享精彩报告。同济大学朱京涛教授作《X射线衍射仪在纳米多层薄膜表征中的应用》主题报告,系统介绍国内外多层薄膜研究进展,并结合其团队研究实例,围绕X射线衍射仪在纳米多层薄膜表征中的应用开展探讨,采用掠入射X射线反射、X射线衍射、X射线面内散射等测试方法,表征周期、非周期、梯度多层膜,以及膜层厚度、界面宽度、薄膜均匀性、结晶特性、粗糙度等信息。从1954年飞利浦第一台用于薄膜分析的X射线衍射仪诞生以来,马尔文帕纳科X射线分析技术应用于半导体薄膜材料测量已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目前可为世界各地的半导体制造商提供完整的物理、化学和结构分析解决方案,从薄膜厚度和晶向到组分、应力、结晶度、密度和界面形态等。马尔文帕纳科亚太区半导体销售经理钟明光详细介绍了公司X射线衍射及X射线荧光分析技术在半导体薄膜领域的整体解决方案,包括新一代X'Pert3 MRD(XL)高分辨X射线衍射仪、2830ZT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圆晶分析仪等。多晶薄膜材料的晶型、残余应力和织构影响着薄膜的物理和力学性能,对这些参数进行测量和分析可以为薄膜沉积工艺的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在衍射仪中构建适合薄膜分析的光路,在常规的晶型分析外,还可以对薄膜材料进行无损的残余应力和织构分析。马尔文帕纳科中国区XRD产品经理王林带来题为《多晶薄膜应力和织构分析》的报告,结合多晶薄膜分析示例,分享了马尔文帕纳科X射线衍射技术在多晶薄膜的物相、应力、织构表征方面的应用。Aeris台式衍射仪的演示短片通常,X射线衍射仪分析薄膜材料,都是在大型落地式的XRD上实现的,但马尔文帕纳科在2021年推出了新一代的Aeris台式XRD,可以通过增加掠入射功能附件,实现在占地面积更小的台式衍射仪上进行薄膜的物相和掠入射残余应力分析。报告间隙,特插播Aeris台式衍射仪演示短片,让用户更直观了解这款“一机多能”的多功能型台式X射线衍射仪。X射线荧光光谱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成分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类工业过程控制。追本溯源,其分析原理来自于X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因此该技术的应用也被延伸至各类薄层样品的表征,获取涂层和镀层中的层厚和薄层成分信息。在薄层样品的分析上,XRF具有无损分析、测量速度快、层间界面要求较低、样品尺寸灵活和适用多层分析的特点,被广泛用于半导体、金属、电子等领域。报告中,马尔文帕纳科中国区XRF产品经理熊佳星先生分享了X射线荧光技术用于涂层镀层分析的原理、方案及典型应用,并演示了实际样品的测量过程;视频中,Epsilon4台式XRF搭配专用的薄膜分析软件Stratos可以实现对涂层和镀层的快速、准确的无损分析。台式荧光仪镀层分析演示视频本次专题活动,马尔文帕纳科还为用户准备了丰富的礼品,随着第三轮抽奖活动的结束,会议进入尾声。未来仪器信息网和马尔文帕纳科也将一如既往为薄膜材料等先进材料用户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更多活动详情请点击下方专题。
  • 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0/uepic/f1902996-f558-4d7c-8056-fb01361e621e.jpg" title="生态环境部标准.jpg" alt="生态环境部标准.jpg"//p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该技术导则。标准中规定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异位修复和原位修复、地下水抽出处理和原位修复、以及风险管控效果的评估。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物质与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pp  现生态环境部已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相关单位,相关意见可于2018年10月27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pp  联系人:伍斌/pp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pp  邮政编码:100035/pp  电子邮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pp  电话:(010)66556320/pp  传真:(010)66556340/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96978965-34ee-42a6-b0cc-348f8a9a1c60.pdf" target="_self" title="1.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textvalue="1.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2d547eaa-aba8-4871-9d82-285a9272b4b6.pdf" target="_self" title="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textvalue="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span/p
  • 两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征求意见 这些检测指标有明确要求
    p  日前,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pp  其中,a title=""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06378808182151.pdf" target="_blank"strong《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试行)(征求意见稿)》/strong/a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 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pp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常规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其中:影响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污染物主要是镉、汞、砷、铅、铬 影响农作物生长的污染物主要是铜、镍、锌。风险筛选 值见表 1。/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表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cd5cbf11-32c9-4761-b278-9338aa43b44c.jpg"//pp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选测项目包括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风险筛选值见表 2。/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表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78e3cb5c-80e3-4e0e-a8d3-3e85e851f4f2.jpg"//pp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保护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风险管制值见表 3。/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表3.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702d5bfd-b2bd-467d-bb4a-dda2e7970d7a.jpg"//pp  a title=""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06378808264037.pdf" target="_blank"strong《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strong/a规定了人群在直接暴露于建设用地土壤的情况下,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筛选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建设用地的污染地块判别。/pp  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见表 1 和表 2,其中表 1 为常规项目,表 2 为选测项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建设表1-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5d0b2c4a-7646-4605-a70c-5ca4131910a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建设表1-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2fbac2a1-262d-4efa-b9f4-f67bcba8a126.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建设表2-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e338ff08-a2bf-419e-876a-467a8e37f45b.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width="600" height="968" title="建设表2-2.jpg"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968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506faa5-dc28-4405-880b-53d9aacd8cc7.jpg" border="0" vspace="0" hspace="0"//pp   更多详细内容及仪器分析方法请见附件:/pp  a title=""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06378808182151.pdf" target="_blank"1.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a/pp  a title=""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06378808264037.pdf" target="_blank"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a/pp  a title=""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06378808324077.pdf" target="_blank"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pp  a title="" href="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W020170906378808388075.pdf" target="_blank"4.《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a/p
  • 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公开征求意见
    4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公告,对《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 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ingchen@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首台套检测评定征求意见”。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邮编:10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首台套检测评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附件:附件1《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docx附件2《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docx附件1: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 为推进和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助力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我国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以下简称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对装备产品技术创新、质量安全、综合效益等核心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装备产品是否符合前款定义的活动。第三条 [目的] 本办法旨在建立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机制,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通过评定的首台套产品目录,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推动质量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第四条 [评定原则] 首台套检测评定坚持科学客观、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在现有科技条件下,对装备产品进行严格科学的专项评价或综合评价。第五条 [评定结果] 首台套检测评定结果不作为装备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和依据。第六条 [检测评定委]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共同组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测评定委),负责组织实施首台套检测评定制度建设和检测评定工作。检测评定委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七条 [管理系统] 检测评定委建设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保障数据安全,做好统计分析,支撑评定工作高效运行。第八条 [申请单位] 注册地且创新工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已完成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进行首台套检测评定。处于研发制造后期即将完成的装备产品,可提前申请评定介入,以提高评定活动时效性。第九条 [宣传引导] 地方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首台套检测评定政策宣传,指导和鼓励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第十条 [评定费用] 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评定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第十二条 [产品条件] 申请进行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装备产品属于本办法第二条定义范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有明确规定的,以目录内装备及核心技术指标为依据执行。(二)装备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鼓励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增申请同一类型装备产品的,其关键技术指标应高于已经评定通过的其中一台(套)或批(次)装备产品水平。(三)装备产品技术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采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者采用新技术成果研发制造,或者通过结构、材质、工艺、性能等方面的技术变化或改进,对原有或同类型装备产品进行了根本性改进。(四)装备产品质量水平领先,关键质量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居于领先地位。申请单位建立起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强化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申请单位建立起相应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质量水平可靠、稳定。(五)装备产品具有或潜在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助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替代进口,有助于实现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对完善产业链布局具有积极作用。(六)申请单位自主研发相关核心技术并拥有装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应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并可追溯核实。相关质量、技术指标应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作为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单位应当予以注明。第十四条 [受理]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赴申请单位现场了解核实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初审通过的,推荐报送检测评定委办公室。第十五条 [评价] 检测评定委根据《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遴选发布相关领域检测评定机构推荐名单,组建各领域专家组。检测评定委办公室根据申报产品所属领域,将申报材料发送相应检测评定机构。检测评定机构对申报产品涉及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初评,形成评价意见。专家组对检测评定机构的评定过程、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开展综合评审,形成首台套产品目录建议名单并提交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同一类型装备产品不超过三台(套)或批次。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对首台套产品目录建议名单意见,报检测评定委审核后形成首台套产品目录公示名单。 第十六条 [公示] 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对产品目录名单进行公示,对收到的意见反馈检测评定机构和专家组核实处理。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发布] 经公示无异议,以检测评定委公告形式发布首台套产品名单,由市场监管总局代章。同时,以检测评定委名义向申请单位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证书”。第十八条 [新增申请] 新增申请已公告同一类型首台套的,其技术指标和综合评价应高于已公告的其中一台(套)或批次装备产品水平。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对该首台套的公告,收回证书,2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评定申请,并予以公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 [机构管理] 检测评定委制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定期遴选公布检测评定机构名单,并对检测评定机构开展首台套检测评定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 通过检测评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应用后,研发制造单位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存在缺陷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的,由检测评定委评估后取消公告的装备产品,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 [保险保障] 对通过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鼓励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使用风险。第二十三条 [支持政策] 对通过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生产企业,在标准制定、生产许可、检测认证、专利审查等方面,予以绿色通道、质量帮扶等优先支持政策。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能源、国防科工领域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装备制造业是国之重器,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握优势,乘势而为,做强做优做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明确“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制度,加强检测评定能力建设,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动我国装备制造产品研发创新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组织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检测评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推动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文件,推动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有力支撑了经济高质量发展,但装备制造业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首台(套)示范应用不畅成为创新发展的瓶颈制约。201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提出了完善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健全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构建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明确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健全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近期,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作出部署安排,《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对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提出明确要求,部分省(区、市)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陆续制订促进首台(套)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前期工作和地方实践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层面统一的首台(套)检测评定制度,旨在评定培育一批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巨大的首台(套)装备产品,为示范应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进一步推动我国重大技术装备水平整体提升。二、主要内容《检测评定管理办法》主要包含4方面内容: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制定《检测评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评定原则,明确了中国首台(套)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检测评定委的设置,强调了首台(套)检测评定中各方作用和信息系统建设。第二章“评定程序和要求”,细化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和发布的5个环节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详细明确了申请进行首台(套)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条件。第三章“监督管理”,对中国首台(套)用于宣传活动等作出要求,明确了申请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以及对监测评价机构的管理,并对首台(套)产品质量保证和保险保障提出了要求。第四章“附则”,对解释权、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附件2: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根据《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为做好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以下简称“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机构、组织等开展检测评定工作,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以下简称“检测评定机构”)是指经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检测评定委”)遴选,在重大技术装备专业领域拥有相应检测评价能力,可以承担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等。检测评定机构的申请、遴选、公布、监督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范围] 具备相关条件的研究院所、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技术和平台,申请开展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第四条 [职责] 检测评定委遴选检测评定机构,并对首台套检测评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测评定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与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制定本领域首台套检测评定技术细则,持续提升检测评定能力水平。第二章 机构条件第五条 [基本要求]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首台套检测评定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四)具备开展相应首台套检测评定所需的人员能力、设备设施及相关资源,具有所属行业和相关领域前沿技术的研究基础,具备行业内公共资源统筹协调能力;(五)具有相关重大技术装备领域试验或检测认证等经验。第六条 [研发水平]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具有丰富的技术创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相关研究基础。第七条 [技术水平]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领域材料、零部件和整机装备的基础理论研究;在重大技术装备试验、检验检测与评价领域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试验及技术服务能力。第八条 [管理体系] 检测评定机构过程绩效和质量管理成熟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设立相关文件记录审核、过程追溯等系统管理措施,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第九条 [共享服务] 检测评定机构应面向其他单位开展技术装备共享服务,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和专业化的技术服务队伍,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社会用户和积极的共享评价。第三章 机构遴选第十条 [开展遴选] 检测评定委根据检测评定工作实施需要,确定检测评定机构需求。由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定期发布检测评定机构遴选通知。第十一条 [机构申请] 检测评定机构自愿向检测评定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遴选评定] 检测评定委办公室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初审要求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交检测评定委审定。第十三条 [公布名单] 检测评定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结论,确定检测评定机构名单及相关业务范围。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检测评定委公布检测评定机构名单。第十四条 [机构使用] 进入名单的检测评定机构优先承担相关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第四章 能力提升第十五条 [质量基础] 根据首台套检测评定需求,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建设,完善相关标准、计量、检验检测方法和认证制度等,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第十六条 [技术研发]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资源和能力建设,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需求,加快先进检测评定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高先进检测评定技术研发能力,不断提升检测评定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七条 [管理水平]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优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台套检测评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首台套检测评定各相关过程,不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成熟度。第十八条 [人员配置] 检测评定机构应积极培养和引入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不断优化研究团队知识结构,不断完善人员能力内部评价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第十九条 [资金投入]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和支持,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等资金投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回避] 检测评定机构应当确保首台套检测评定活动的公正性,与申请单位之间存在所有权、治理方式、管理层、人员、共享资源等重大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相关检测评定业务。第二十一条 [评定责任] 检测评定报告应当有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检测评定机构公章。检测评定机构对检测评定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一致性负责。第二十二条 [日常检查] 检测评定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检测评定机构及其人员的从业行为实施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首台套检测评定能力情况;(三)质量管理体系情况;(四)首台套检测评定报告质量情况;(五)投诉和申诉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罚] 检测评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测评定委办公室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移出检测评定机构名单,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二)出具虚假首台套检测评定报告或检测评定结论严重失实的;(三)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检测评定机构利益的;(五)超能力范围开展首台套检测评定活动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移出名单的检测评定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规范首台套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组织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如下:一、工作依据及背景《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制度,加强检测评定能力建设,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成套装备产业化。”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提出“依托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行业协会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建立首台套评定机构。评定机构根据首台套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制定首台套评定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评定机构的职责范围、检测评定能力等方面要求。”由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覆盖的装备制造业产品种类众多、涉及的技术领域范畴广泛,有关产品的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度高,因此申报产品的技术评价工作需要由产品所属专业领域相应的检测评定机构进行,必须制定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检测评定机构遴选、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经过专家咨询研讨,我们起草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机构管理办法》由总则、机构条件、机构遴选、能力提升、监督管理和附则等6章组成。(一)总则主要包括依据和目的、定义、范围、职责,界定了检测评定机构的定义和范围,以及检测评定工作各方职责。(二)机构条件主要包括对检测评定机构的基本要求,以及研发水平、技术水平、管理体系水平的要求。(三)机构遴选主要包括检测评定委开展遴选、机构申请、遴选评定和公布名单。进入名单的检测评定机构优先承担相关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工作。(四)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强化质量基础、技术研发、管理水平、人员配置、资金投入,从技术、管理、人员能力、财务资源等各方面提出了检测评定机构能力提升的目标和要求。(五)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回避、评定责任、资质复核、日常检查、违规处罚。对检测评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六)附则对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规范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9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ls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4.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8日附件下载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 LI-2100 | 内陆山区径流稳定同位素的气候与景观控制
    水,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的重要元素。它润泽着大地,孕育着生命。然而,水的旅程并不仅仅局限于地表,它通过蒸发和降水,与大气、植被形成了紧密的互动。而这种互动的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的谜题,需要科学家们通过不断研究来揭示。水同位素研究便是一种重要的手段,通过分析水中的同位素元素,科学家们能够了解水的来源、循环和变化。水同位素研究为科研人员提供了一种宝贵的工具,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水、植被和气候之间的复杂关系。一起来了解一下,来自西北师范大学的研究团队,用全自动真空冷凝抽提系统(LI-2100,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做的相关研究。水资源是制约干旱区社会发展的主要自然资源,山区是内陆干旱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山区冰川积雪融水对干旱区淡水供应至关重要。随着气候变暖,冰川积雪融化加速,地表蒸散发增强,降水变异性加剧,气候变化将增强山区河流水文过程的复杂性。水稳定同位素是深入了解区域水文过程的有效方法,研究内陆山区径流同位素时空变化的主要控制因素,对认识内陆山区水文过程变化,合理调配干旱区水资源至关重要。基于此,在本研究中,来自西北师范大学的研究团队监测了中亚干旱区典型的内陆山区流域-西营河流域不同水体同位素数据(地表水、降水、地下水以及积雪融水)和相关水文气象数据,结合相关气象观测数据及植被覆盖指数(NDVI),评估气候和景观对内陆山区径流稳定同位素的影响。研究可以为厘清内陆山区径流稳定同位素的控制机制提供更全面的参考。01 不同水体稳定同位素组成西营河流域不同景观区域气象要素和水体稳定同位素特征。(a)不同景观区域气温、相对湿度以及降水量的变化;(b)不同水体稳定同位素在不同景观区域的组成特征,P为降水,R为径流,M为积雪融水,G为地下水;(c)~(e)不同水体δ2H与δ18O的关系,(c)为冰川-灌丛区,(d)为中高覆盖度草地-森林区,(e)为低覆盖草地-裸地区。02 不同景观区域的径流同位素组成西营河流域不同景观区域径流同位素随NDVI指数以及海拔的变化特征。03 气候对山区径流同位素的影响西营河不同景观区域气象要素与降水稳定同位素的相关性分析,(a)降水δ18O与温度,(b)降水δ18O与相对湿度,(c)降水δ18O与降水量04 自然和人为景观变化对径流稳定同位素的影响西营河流域不同景观区域LEL的变化,LELs为局地蒸发水线。(a)冰川-灌丛区(GSARs),(b)中高覆盖草地-林地区(MHGFARs),(c)低覆盖草地-裸地区(LGBARs)。X轴和Y轴上的柱状统计图代表δ18O和δ2H的分布曲线。西营河流域海拔变化对降水稳定同位素的相关性分析,(a)径流δ18O与海拔,(b)降水δ18O与海拔。西营河降水(a)和径流(c)d-excess的变化,以及西营水库入口(b)和出口(d)处径流水线的变化。研究结论本研究利用典型内陆山区流域不同水体稳定同位素数据,结合相关气象观测数据和植被覆盖(NDVI)数据,为进一步了解内陆山区流域径流稳定同位素变化特征及其控制机制提供了依据。在内陆山区流域,气候和景观特征会随海拔而产生显著差异。因此,我们认为,在内陆山区,径流同位素组成及其控制因素需要做进一步更深入的研究。本研究强调了气象要素以及地表景观的空间差异对内陆山区流域径流稳定同位素的控制过程。这些结果有利于全面认识内陆山区径流稳定同位素的控制机制。1、气象要素通过控制径流的蒸发过程和补给源同位素特征来控制径流同位素变化;2、在植被覆盖度较低的区域,地表景观特征通过改变补给源同位素特征来控制着径流同位素组成;3、在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地表植被覆盖通过控制蒸发过程来影响径流稳定同位素。
  • 周光敏/丘陵AFM:亲锂设计+3D打印,实现50C倍率的锂金属电池
    第一作者:Shuyan Ni,Jinzhi Sheng通讯作者:周光敏,丘陵 通讯单位: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背景介绍:锂金属是下一代高能量密度可充电电池负极的终极选择而备受关注。然而,不可控的枝晶生长、死锂的形成以及锂金属负极的大体积变化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例如短路、起火甚至爆炸。引入锂宿主材料可能是缓解上述问题的优异策略,氧化石墨烯(GO)薄膜具有优异的亲锂性,这对于在合成过程中实现均匀的熔融锂注入和电池循环中的低锂成核势垒至关重要。然而,用作锂宿主的全致密GO薄膜存在许多问题。金属锂倾向于在电极的上表面沉积和剥离,且沉积的锂金属会阻碍电解液的进入和离子传输,导致枝晶生长、SEI破裂和内部电极表面的损失。值得关注的是,电极中不那么曲折的离子传输路径会在电解液中产生低的锂离子浓度梯度和均匀的电极电流密度。成果介绍:鉴于此,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周光敏副教授和丘陵副教授等人采用连续离心铸造法制备了大面积氧化石墨烯(GO)作为锂金属的宿主,然后使用3D打印模板通过简单的冲压方法在其中制造对齐的微通道。GO基体有效地调节了锂的沉积/剥离行为,而对齐的通道均匀地分布了锂离子通量并提供了短的锂离子扩散路径。同时,Li/多孔GO复合材料具有柔韧性,其可控厚度为50至150µm,对应的容量为9.881至27.601 mAh cm-2。结果表明,所制备的负极在循环100小时后具有30 mV的低过电位,≈3538 mAh g-1的高容量(理论容量的91.4%),以及匹配LiFePO4正极在高达50 C的倍率下展现出优异的循环性能。此外,多孔GO/Li电极还与其他正极配对并用于软包电池,表明其适用于各种高能电池系统。相关论文以“Dendrite-Free Lithium Deposition and Stripping Regulated by Aligned Microchannels for Stable Lithium Metal Batteries”为题发表在Adv. Funct. Mater.。研究亮点:1. 耦合亲锂和结构设计,得到的电极具有柔韧性,可以多次折叠和展开,厚度可控。GO中排列的通道能够均匀分布锂离子通量,提供更短的扩散路径;2. 复合负极具有低于30 mV的低过电位和超过400小时的长寿命。组装了与 LiFePO4正极匹配的电池,在20 C的高倍率下具有93 mAh g-1的容量和超过600 次的长循环寿命;3. 与LiNi0.8Co0.1Mn0.1O2正极配对时,其容量为117.9 mAh g-1,并在150个循环后保持稳定;图1. GO致密薄膜的制备及表征图2. GO/Li电极的锂沉积/剥离过程图3. 循环过程中的极化测试图4. 循环前后的形貌和阻抗演变图5. 全电池测试Shuyan Ni, Jinzhi Sheng, Chang Zhang, Xin Wu, Chuang Yang, Songfeng Pei, Runhua Gao, Wei Liu, Ling Qiu,*Guangmin Zhou*,Dendrite-Free Lithium Deposition and Stripping Regulated by Aligned Microchannels for Stable Lithium Metal Batteries,2022来源:顶刊收割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我司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该《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中共提出了九条意见,包括:1、strong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可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strong;2、strong开展食品快检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快检的设施设备条件/strong,同时,应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3、strong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检验检测专业培训/strong,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4、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和结果信息记录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5、strong食品快检结果无异议的,可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规范要求进行公布/strong;6、strong食品快检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strong;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研究,及时公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8、strong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食品快检结果验证程序和要求,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strong;9、食品快检场所开展“你送我检”活动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并对“你送我检”活动进行规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指导。/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2/uepic/425d20c9-a07f-4d39-9810-0a12d69a78a1.jpg" title="2_副本.png" alt="2_副本.p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附件:/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spanbr//pp style="line-height: 16px text-indent: 2em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2/attachment/ee360c56-6c3c-40a3-b5a5-1ed1cc4bf03f.doc" title="《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关于规范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a/ppbr//ppbr//p
  •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发布《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标准物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形成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请于2024年6月11日前将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的修改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lslz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发送至010-82260124,并在传真件上注明“《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 1.《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2.《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2024年5月11日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 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等5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等工作,我厅组织起草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 焦化行业》等5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9日之前反馈至联系邮箱。电 &ensp 话:0531-51798263邮 &ensp 箱:sthjttrc@shandong.cn附件: &ensp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6.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8.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9.山东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10. 《山东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8月7日 附件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1部分:焦化行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附件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2部分:肥料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附件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3部分:农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附件7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4部分:医药制造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附件9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10《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与风险管控技术指南+总纲(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6月18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ixiaodong@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3.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11。请在信封注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18日附件下载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业标准定位及范围)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下列情况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国家标准的;(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第四条(行业标准效力)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基本要求)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六条(技术要求)行业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应当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要求,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增加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权力的行为。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行业标准工作管理和信息公开。第八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等管理工作,及时将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在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十条(行标代号及范围)行业标准代号及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及其职责,审查批准并公布。行业标准应当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代号及范围内制定。未经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第二章 行业标准的制定第十一条(一般程序)制定行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第十二条(立项)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立项前应当进行核查,已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的不应当立项。鼓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业标准立项计划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三条(编写)编制行业标准应当与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部门标准化工作网站公开,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第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相关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已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的,不再新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组建专家组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行业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起草人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第十五条(标准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行业标准制定时,要求参编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并明确参编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关责任。(二)行业标准发布前,应当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免费或依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实施许可的声明。(三)行业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标准。第十六条(采标)行业标准一般不采用国际标准。确需采用的,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并获得国际标准组织国家成员体同意。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第十七条(编号)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加“/T”、顺序号及年份号三部分构成。顺序号为自然数。第十八条(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第十九条(出版)行业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标准实施日期前七日,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完成标准文本出版工作。行业标准不出版的,应当明确并出具刊定的标准文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享有行业标准版权。第二十条(备案和公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公开标准文本。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出版发行或刊定的标准文本。第三章 行业标准的实施与复审第二十一条(标准替代转换)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实施后,被代替的行业标准同时废止。相同标准化对象和内容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二个月内主动完成废止。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第二十三条(标准解释)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解释。行业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部门标准化工作网站公开解释文本,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对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技术问题的咨询,相关答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二十四条(反馈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第二十五条(复审)行业标准每五年至少复审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需及时复审的情形。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废止公告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发布的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业标准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不衔接配套,超范围制定以及编号编写不合规等问题。第二十七条(监督抽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抽查,通报结果。第二十八条(与国家标准重复交叉或不协调配套)发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合、修订、废止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处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第二十九条(违规制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及行业标准制定主体、编号、备案或复审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第三十条(影响市场竞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社会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业标准投诉举报处置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并告知结果。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1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修订起草了新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一)行业标准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行业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公益类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目前共有43个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73类行业标准,备案的现行有效行业标准总量达7万多项。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不协调、超出政府职责范围、利用行业标准限制市场竞争、使用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未按时复审、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新要求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新《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强化了对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防止行业垄断。这些要求需要在新《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落实,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新要求现行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多是20世纪90年代批复的,近30年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及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特别是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重新组建了多个部门,其职责范围与之前相比发生了重大调整,行业标准范围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这些新变化、新需求需要在新《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二、总体思路和修订过程(一)总体思路《管理办法》修订遵循《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行业标准管理的要求,秉承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基本属性,总结行业标准管理实践,主要围绕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紧贴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形势,规范行业标准的全过程管理,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二)修订过程2018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成立起草工作组,组织电力、建材、纺织、煤炭等11个行业标准管理代表,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进行了研讨。2019年至2020年,起草工作组对修订涉及的行业标准定位及制定范围、行业标准涉及专利处理等问题成立专班进行深入研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卫健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召开草案研讨会,通过行业标准管理人员培训班、行业标准工作群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代表意见。2021年5月,标准委专题会研究了《管理办法》。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管理司局和总局有关司局意见。2023年4月,提交标准委委务会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主要修改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对行业标准定位范围、管理职责、制定程序、实施复审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明确行业标准的定位及范围明确立法的目的是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明确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明确行业标准是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所需的基础通用技术要求制定。为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制定范围,明确了不能制定行业标准的四类情况。(二)明确行业标准的责任主体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在行业标准管理中的职责。明确行业标准的代号和范围审批的严肃性,规定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制定行业标准不能超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范围。原《管理办法》中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是“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都未明确提及“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的概念不明确。《管理办法》按照新《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行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责任主体明确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删除了“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概念。(三)明确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原《管理办法》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不够清晰,新《管理办法》规定了制定行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等全流程,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了征求意见的期限。增加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条款。增加了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原则。增加了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管理要求。行业标准备案时间由30天改为60天,备案不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针对某些行业标准不备案或不按时备案问题,为维护行业标准备案工作的严肃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备案应当在行业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完成。针对某些行业标准已经开始实施之后还找不到标准文本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至少在实施日期前七日完成出版工作,不出版的应明确并出具刊定的标准文本。(四)增加了行业标准实施和复审相关的内容原《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行业标准的制定环节,新《管理办法》增加了标准替代转换、组织实施、解释、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复审等内容。针对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没有相应的标识问题,明确复审结论实行公告制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规定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了相同标准化对象和内容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的处理期限。(五)增加行业标准监督管理相关的内容增加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社会监督要求,针对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不协调配套,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市场准入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主体、代号、编号、备案或复审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等违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 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关于“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点击文件名称,可下载原文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此前,各省市针对新污染物的治理已纷纷“亮剑”。譬如,9月22日,天津发布了《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9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云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基于此,仪器信息网拟于11月15日举办“第三届环境新污染物检测”主题网络研讨会,届时将邀请生态环境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权威专家出席本届大会。本届大会计划招募1000名听众,经审核通过的听众,将免费线上观看大会直播!专场一:新污染物筛查与识别技术(点此报名)在新污染物筛查技术研发方面,我国的环境科学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针对复杂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高通量筛查及风险评估技术还有待完善。为此,大会将邀请2022年,在新污染物筛查与识别方面有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的专家进行分享(诸如非靶标污染物筛查新技术等)。专场二:POPs分析检测专场(点此报名)结合《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专场将聚焦氯化石蜡、全氟化合物、多氟化合物等主要污染物的研究进展及检测技术,将有来自中科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的权威专家出席。专场三:微塑料分析检测专场(点此报名)微塑料作为新污染物,日益受到业内关注,在水、土壤、大气中均能检测到其存在。为此,将邀请水质、土壤、食品等领域的权威专家出席,分析微塑料在不同环境介质的转化行为及常用前处理、分析检测技术等。专场四:抗生素分析检测专场(点此报名)近几年,抗生素已然成为国内外关注度极高的新污染物,然而国内对于环境中抗生素的检测规定及排放标准方面仍待完善,为此,将邀请权威单位的专家,围绕抗生素,从前处理、分析检测技术、国内外标准异同点等方面进行分享。会议报名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newpollutant2022/
  • 了解球差校正透射电镜,从这里开始
    p  作者:Mix + CCL br//pp strong前言:/strong/pp  球差校正透射电镜(Spherical Aberration Corrected Transmission Electron Microscope: ACTEM)随着纳米材料的兴起而进入普通研究者的视野。超高分辨率配合诸多分析组件使ACTEM成为深入研究纳米世界不可或缺的利器。本期我们将给大家介绍何为球差,ACTEM的种类,球差的优势,何时才需要ACTEM、以及如何为ACTEM准备你的样品。最后我们会介绍一下透射电镜的最前沿,球差色差校正透射电镜。/pp  strong什么是球差:/strong/pp  100 kV的电子束的波长为0.037埃,而普通TEM的点分辨率仅为0.8纳米。这主要是由TEM中磁透镜的像差造成的。球差即为球面像差,是透镜像差中的一种。其他的三种主要像差为:像散、彗形像差和色差。透镜系统,无论是光学透镜还是电磁透镜,都无法做到绝对完美。对于凸透镜,透镜边缘的会聚能力比透镜中心更强,从而导致所有的光线(电子)无法会聚到一个焦点从而影响成像能力。在光学镜组中,凸透镜和凹透镜的组合能有效减少球差,然而电磁透镜却只有凸透镜而没有凹透镜,因此球差成为影响TEM分辨率最主要和最难校正的因素。此外,色差是由于能量不均一的电子束经过磁透镜后无法聚焦在同一个焦点而造成的,它是仅次于球差的影响TEM分辨率的因素。/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width: 450px height: 246px "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565984ed-0352-4b62-8539-a16db18b6f6b.jpg" title="1.jpg" height="246" hspace="0" border="0" vspace="0" width="45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图1:球差和色差示意图/strong/pp自TEM发明后,科学家一直致力于提高其分辨率。1992年德国的三名科学家Harald Rose (UUlm)、Knut Urban(FZJ)以及Maximilian Haider(EMBL)研发使用多极子校正装置(图3)调节和控制电磁透镜的聚焦中心从而实现对球差的校正(图4),最终实现了亚埃级的分辨率。被称为ACTEM三巨头的他们也获得了2011年的沃尔夫奖。多极子校正装置通过多组可调节磁场的磁镜组对电子束的洛伦茨力作用逐步调节TEM的球差,从而实现亚埃级的分辨率。/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2080a2cf-4ab3-41ab-b731-7719f0c32d28.jpg" title="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图2 三种多极子校正装置示意图/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090bb4c0-aeea-4ab4-8601-79bcf74b7c8e.jpg" title="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图3 球差校正光路示意图/strong/pp  strongACTEM的种类:/strong/pp  我们在前期TEM相关内容已经介绍了透镜相关内容,TEM中包含多个磁透镜:聚光镜、物镜、中间镜和投影镜等。球差是由于磁镜的构造不完美造成的,那么这些磁镜组都会产生球差。当我们矫正不同的磁透镜就有了不同种类的ACTEM。回想一下STEM的原理,当我们使用STEM模式时,聚光镜会聚电子束扫描样品成像,此时聚光镜球差是影响分辨率的主要原因。因此,以做STEM为主的TEM,球差校正装置会安装在聚光镜位置,即为AC-STEM。而当我们使用image模式时,影响成像分辨率的主要是物镜的球差,此种校正器安装在物镜位置的即为AC-TEM。当然也有在一台TEM上安装两个校正器的,就是所谓的双球差校正TEM。此外,由于校正器有电压限制,因此不同的型号的ACTEM有其对应的加速电压,如FEI TITAN 80-300就是在80-300 kV电压下运行,也有专门为低电压配置的低压ACTEM。/pp  strong球差校正电镜的优势:/strong/pp  ACTEM或者ACSTEM的最大优势在于球差校正削减了像差,从而提高了分辨率。传统的TEM或者STEM的分辨率在纳米级、亚纳米级,而ACTEM的分辨率能达到埃级,甚至亚埃级别。分辨率的提高意味着能够更“深入”的了解材料。例如:最近单原子催化很火,我们公众号也介绍了大量相关工作。为什么单原子能火,一个很大的原因是电镜分辨率的提高,使得对单原子的观察成为可能。浏览这些单原子催化相关文献,几乎无一例外都用到了ACTEM或者ACSTEM。这些文献所谓的“单原子催化剂”,可能早就有人发现,但是因为受限于当时电镜分辨率不够,所以没能发现关键的催化活性中心。正是因为球差校正的引入,提高了分辨率,才真正揭示了这一系列催化剂的活性中心。/pp  strong何时才需要用球差校正电镜呢?/strong/pp  虽然现在ACTEM和ACSTEM正在“大众化”,但是并非一定要用这么高大上的装备。如果你想观察你的样品的原子级结构并希望知道原子的元素种类(例如纳米晶体催化剂等),ACSTEM将会是比较好的选择。如果你想观察样品的形貌和电子衍射图案或者样品在TEM中的原位反应,那么物镜校正的ACTEM将会是更好的选择。就纳米晶的合成而言,球差校正电镜常用来揭示纳米材料的细微结构信息。比如合成一种纳米核壳材料,其中壳层仅有几个原子层厚度,这个时候普通电镜下很难观察到,而球差电镜则可以拍到这一细微的结构信息(请参见夏幼男教授的SCIENCE,349,412)。/pp  strong如何为ACTEM准备你的样品:/strong/pp  首先如果没有合作的实验室的帮助,ACTEM的测试费用将会是非常昂贵的。因此非常有必要在这里介绍如何准备样品。在测试之前最好尽量了解样品的性质,并将这些信息准确地告知测试者。其中我认为先用普通的高分辨TEM观察样品是必须的,通过高分辨TEM的预观察,你需要知道并记录以下几点:一、样品的浓度是否合适,目标位点数量是否足量 二、确定样品在测试电压下是否稳定并确定测试电压,许多样品在电子束照射下会出现积累电荷(导电性差)、结构变化(电子束的knock-on作用)等等 三、观察测试目标性状,比如你希望测试复合结构中的纳米颗粒的原子结构,那么必须观察这些纳米颗粒是否有其他物质包覆等,洁净的样品是实现高分辨率的基础 四、确定样品预处理的方式,明确样品测试前是否需要加热等预处理。五、拍摄足量的高分辨照片,并标注需要进一步观察的特征位点。在ACTEM测试中,与测试人员的交流非常重要,多说多问。/pp  strong球差色差校正透射电镜:/strong/pp  球差校正器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最新的五重球差校正器的帮助下,人类成功地将球差对分辨率的影响校正到小于色差。只有校正色差才能进一步提高分辨率,于是球差色差校正透射电镜就诞生了。我们欣赏一下放置在德国Ernst Ruska-Centre的Titan G3 50-300 PICO双球差物镜色差校正TEM (300 kV分辨小于0.5埃)以及德国乌尔姆大学的TitanG3 20-80 SALVE 低电压物镜球差色差校正TEM (20 kV 分辨率小于1.4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04b96c4d-c6fe-40d2-85c0-b86ce091e6e8.jpg" title="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图4 Titan G3 50-300 PICO、TitanG3 20-80 SALVE及其矫正器/strong/p
  • 四大类14种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征求意见
    2022年9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关于“2022年发布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该《清单》共分为四大类,主要包括 14 种类新污染物,仪器信息网整合如下:(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2.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1(PFOA 类)3.十溴二苯醚4.短链氯化石蜡5.六氯丁二烯6.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7.三氯杀螨醇8.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3(PFHxS 类)9.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14.已淘汰类 (六溴环十二烷、氯丹、灭蚁灵、六氯苯、滴滴涕、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多氯联苯)(二)有毒有害污染物类10.二氯甲烷11.三氯甲烷(三)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类12.壬基酚(四)抗生素类13.抗生素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  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意见反馈单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6月8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uhx@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3.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编100088。请在信封注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5月9日 附件下载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 关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 拷问食品安全:是暴利下的疯狂还是监管盲点
    Top10 十大食品安全关键词  三聚氰胺  苏丹红一号  大头娃娃  瘦肉精  回炉奶  转基因大豆油  嗑药多宝鱼  龙口粉丝  地沟油  潮安果脯  婴儿奶粉、小龙虾、豇豆、茶油……频繁爆发的食品危机令食品成为“高危”行业。  尽管,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今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食品食物质量平均合格率达98%,然而这依旧无法完全安抚消费者敏感的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2009年超市食品安全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持续走低,2009年数据仅为60分,险些跌破及格线。这项调查在2007年的得分为69分,在2008年为67分。  出于自我保护,消费者神经越绷越紧,企业动辄得咎。有时一些并不是很严重的事件也会引发一场大危机。无论是咎由自取,还是无辜的“替罪羊”,食品安全俨然成了企业一道关乎生死的红线。  重建信心需要时间。在中国即将步入“十二五”之际,食品行业如何才能走出信任危机?  由乱到治是一个过程  “从欧洲退货回来的火腿,已经长了白色霉菌,公司把它切碎,填入香肠 商店仓库存放过久已经变味的牛油,公司把它回收,重新融化。经过去味工序,又返回顾客餐桌 公司技术人员的才干就是把发臭的肉类去掉味道,他们发明了添加硼砂、甘油方法 技术员们靠调味剂和染料就可以把同一种鸡肉做成松竹鸡、子鸡等不同品种的罐头 绵羊和羔羊肉都来自山羊身上……”  这样的描述令人们联想到一个又一个触目惊心的镜头,然而这种景象并不是中国食品行业的“专利”。事实上,这段文字来自美国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扒粪”运动的代表作家辛克莱(Upton Sinclair)的小说《丛林》(The Jungle)。  19世纪下半叶,美国的商品经济得到高度发展,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百来个经济巨头控制了美国的经济命脉,奉行所谓“只要我能发财,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引起了社会公众舆论的强烈不满和抨击,出现了2000多篇揭露实业界丑闻的文章,形成了近代美国史上著名的“扒粪运动”(又称“揭丑运动”)。食品行业的安全丑闻也是当时关注焦点之一。  辛克莱的小说或许进行了艺术的夸张,然而他对肉食品加工厂肮脏环境的仔细描写绝非无中生有。小说的效果是轰动性的。据说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读这本书的时候正在吃早饭,他“大叫一声,跳起来……把盘中剩下的一截香肠用力抛出窗外”。  与小说的热销相反,美国肉食品销量大减。罗斯福总统接受辛克莱的建议,派出人员实地考察。然而,罗斯福最终没有将考察报告公布于众,因为担心会给“倒霉的”食品业雪上加霜。不过当年6月,借助舆论界的压力,《食物和药品法案》、《肉类检查法案》得以通过。同时,以威利博士(Dr. Wiley)为首,11名专家学者组成班子,形成了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雏形。  无独有偶,1955年,日本森永奶粉公司在加工奶粉时使用的添加剂是几经倒手的非食品用原料,其中砷含量较高,结果造成1.2万余名儿童发热、腹泻、肝肿大、皮肤发黑,最终130名儿童死亡。此外,近年来困扰中国市民的地沟油也非中国首创。上世纪60年代,在经济腾飞之后,一些日本商人也开始搜集“地沟油”,提炼后制成食品出口到台湾地区。而今天,日本直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就有20多部。不但保证食品安全,也保护着农业生态环境。  订立游戏规则  生机盎然的“丛林”不乏阴暗角落,人们需要逐步建立“丛林”文明竞争的法则。  当年,罗斯福总统并没有被经济的迅速膨胀而迷惑,他认真听取辛克莱对美国“病情”的描述,果断地开出了自己的“处方”:用立法整顿美国的食品加工业,保证美国人的健康。虽然也有痛苦的记忆,不过今天的美国人是相对幸运的。  而在更大的范围内,食品安全却正在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全球化提供了大量的商机,但是它也为全球的食品行业带来挑战。无数农民、供营商和制造商步入工业化大生产,或者进入全球性供应链,引发了许多质量问题。当规则不严时,放肆的市场行为则有机可乘,这并非中国特有。食品安全成为工业化大生产以及经济腾飞必须跨过的一道坎。  问题总要解决,订立游戏规则是首要任务。严格的法律监控,高昂的违法成本是保证安全的前提。当年,三鹿发现问题后,首先想到的是隐瞒,直到最终事态失控。而雅培工厂自检中发现产品可能受到甲虫及其幼虫污染,便主动召回并承担损失。这些欧美企业明白,隐瞒的后果将是无法承受的。这不乏前车之鉴。  2006年,吉百利在英国赫里福德市马林布鲁克的工厂管道泄漏,导致清洁设备污水污染了巧克力。和三鹿一样,吉百利选择了隐瞒,但是纸包不住火,虽然仅有42人发生食物中毒。吉百利同样名誉扫地。最终,不但承担召回100万块巧克力的损失,同时被伯明翰当地法院处以147万英镑的罚款。此事对吉百利造成重创。吉百利一度打算出售美国饮料业务并关闭15%的工厂。如今,这家英国老牌企业已被美国卡夫收购。  当然,订立游戏规则也非一朝一夕。成立班子以后的25年里,威利博士艰苦地和食品工业资本家以及一些政客作斗争,逐渐建立起美国食品安全的信誉。这才有了今天美国FDA的威望。同样,而为了保证法律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日本政府经常根据现实环境的发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自1995年以来,日本对《食品卫生法》先后进行了10多次修改。  建立共赢系统  尽管法律可以形成约束,但是暴利可以让人疯狂。大企业可以接受监管,而面临复杂的供应链体系,监管盲点难以避免。因此,食品安全法规的施行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进入工业化大生产时代,交易不再是农民赶集将商品卖给城里人这样简单,供应链往往很长,包括政府、生产商、农民、中间商、供应商等各个环节。在传统的供应链中,农户采取不法行为只能影响有限的街坊。而工业化大生产背景下,若企业无法保证自身产品的安全,则可能令数以万计的消费者受害。  2008年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西红柿在美国造成了恐慌。据估计,此次事件给西红柿产业造成了将近5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006年菠菜遭受大肠杆菌的污染等事件中,美国菠菜商家们在一个月内就损失了将近1亿美元。TüV南德意志集团大中华区总裁及CEO Dirk von Wahl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事故会给卷入其中的公司的品牌和声誉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很多时候,并不是其中一方的错。可能是政府部门缺乏执行力,同时又有不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或者,农民未受教育,此外,零售商对供应商施压以降低成本也可能迫使供应商走捷径。”TüV南德意志集团专家Kok Yoong Chong表示,“理想的情况是,负责任的买家教育他们的供应商,同时,供应商教育基层的生产商或者农民。”  这意味着,保证食品安全不仅仅是政府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单方面的行为,需要更多方的参与。事实上,包括政府监管部门在内的整个供应链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同体。因此在监管的同时寻找利益共同点不失为方法之一。  日本的“地沟油”危机迅速消失在历史中,并未如国内地沟油这样“屡禁不止”。严格立法和执法固然是原因之一,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日本政府找到了变废为宝的方法——“垃圾车用地沟油”。日本政府出高价从专业回收公司手中将地沟油购回,并将地沟油提炼后用作垃圾车的燃料。政府向专业回收公司开出的价格也相当可观,令不法商贩无利可图。与此同时,用地沟油替代垃圾车所需原料油,能使整个行政支出得到降低。日本政府和回收公司做到双赢,老百姓也可以放心不会吃到地沟油。
  • 聚焦三大体系,《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关于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组织有关单位,生态环境部编制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9日。《框架》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原则编制,主要包括:总体框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技术标准子体系、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子体系、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标准子体系等。其中,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标准子体系又分为源头禁限类、过程减排类及末端治理类。对于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命名,《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和《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 1357—2024)已分别于2008年1月和 2024 年 3 月发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环境与健康危害项目:一、生态毒理项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生态毒理项目包括:藻类生长抑制毒性、溞类急性毒性、鱼类急性毒性或鱼类胚胎-卵黄囊吸收阶段短期毒性试验、活性污泥呼吸抑制毒性、吸附/解吸附性、蚯蚓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繁殖试验、鱼类慢性毒性试验、种子发芽和根伸长试验或陆生植物生长试验、线蚓繁殖试验或蚯蚓繁殖试验、底栖生物慢性毒性试验等。二、健康毒理项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健康毒理项目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眼刺激、皮肤致敏、致突变性、反复染毒毒性、生殖/发育毒性、毒代动力学、慢性毒性、致癌性等。三、环境行为项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的环境行为项目包括:降解性、生物累积性等。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pdf《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
    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文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将重点推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老旧电梯、老旧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更新,严格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强化技术把关。通知全文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加快推动特种设备更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事故隐患多的落后设备,推动设备更新、质量提升、技术升级,不断提升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集中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重点任务(一)推动锅炉更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对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固定炉排燃煤锅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淘汰类的锅炉,及时注销使用登记证。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固定炉排式生物质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等列入限制类的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鼓励采用各类热泵机组进行替代。对超过使用寿命的燃煤锅炉和换热器,鼓励使用单位更新改造;无法立即更新改造的,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运行效率低于《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能效限定值和《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20)能效2级的工业锅炉,支持使用单位开展更新改造,一体化提升安全节能环保水平。(二)推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更新。按照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装置、设备禁止类、淘汰类、限制类目录,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要求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有序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风险高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配合燃气主管部门推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更新改造安全隐患较多的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重点更新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的50公斤气液双相液化石油气钢瓶;鼓励更新未列入《液化石油气钢瓶》(GB 5842—2023)规格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三)推动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将依照《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电梯更新改造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电梯。鼓励参照《提高在用电梯安全性的规范》(GB/T 24804—2023)、《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 31821—2015)等标准,对老旧住宅电梯或其部件实施更新或技术升级。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引入住宅领域专业电梯使用管理新模式,探索培育包含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经营主体,破解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市场短期博弈困境。(四)推动老旧客运索道更新。依法淘汰使用15年的抱索器和夹索器。支持景区内吊椅式索道更新为吊厢索道。支持累计运行时间达到4万小时或使用达到15年及以上的客运索道按照《客运索道重大修理的技术要求》(GB/T 34368—2017)等相关标准,对驱动迂回装置、索轮组、减速机、运载工具等重要部件进行拆解式检查,推进大修或更换工作。鼓励使用年限较长的客运索道开展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升级,提升索道运力、安全性能和乘坐舒适度。鼓励客运索道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装备发展,进一步提升索道装备制造水平,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五)推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依法淘汰达到设计使用期限、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主要受力部件。督促不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要求的悬崖秋千、滑索等设备加快整改,引导更新升级。支持长期服役特别是延期使用的过山车等高风险大型游乐设施更换车辆、承载系统、驱动制动装置或整机更新。支持将依据《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 8408—2008)及更早标准制造的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更新为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设备。督促制造单位严格规范延期设备安全评估行为,对设备进行全面拆卸检查、测试、试验并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依法承担售后服务、技术指导、定期回访检查、风险提示、缺陷召回等质量安全责任。(六)推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更新。以冶金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以及高工作级别起重机械等为重点,有序推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更新。支持对钢铁、冶金、水泥等行业环境恶劣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实施智能化改造。加大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先进产品和技术推广力度,鼓励应用高强度钢和智能网联、集成传动、整体加工等技术,提升高可靠性、智能化、绿色化产品供给能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排查联动。依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梳理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对发生过事故、安全隐患多的老旧设备予以标注,及时对淘汰、更新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注销、变更手续,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快实施特种设备更新立项、审批等工作,推动本地区特种设备更新任务落地。(二)优化服务保障。鼓励使用单位约请生产单位、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安全评估,对老旧设备提出合理化更新、改造或大修建议。严格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强化技术把关,保障更新设备质量安全;按照“安全、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促进特种设备更新稳妥推进。(三)完善法规标准。发挥法规标准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加快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能耗、检验、检测等法规制修订,完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促进淘汰老化严重、运行故障多的超期服役设备或主要部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四)强化示范引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愿、有序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使用单位积极争取相关支持政策,制定合理的更新改造升级计划,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推广使用特种设备先进产品和技术。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修订,已于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根据立法审查工作需要,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意见”字样。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编: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认可条例》修订意见”字样。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7月13日
  • 优化检测要求,把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关 ——农业农村部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8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82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公告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19年,我部发布第119号公告,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疫情排查和报告等工作。几年来,随着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持续有效落实,疫情风险下降。但由于屠宰环节生猪来源复杂、运猪车辆行驶路线复杂、易携带病毒等特点,其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风险相对较高,甚至可能向养殖环节传播病毒,有必要在进一步优化病毒检测要求基础上,强化清洗消毒要求,以减少病毒污染程度和扩散风险。基于以上考虑,我部启动了第119号公告修订工作,通过背景调研、组织专家修订、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生猪屠宰企业意见建议等方式形成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并商请有关部门进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修订后的公告。 新公告适应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需要,提升了屠宰环节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强化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要求,并对消毒效果评价和抽检等作出配套要求,以降低生猪屠宰厂(场)污染风险和运输车辆出入的带毒传疫风险。另一方面,优化简化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原检测要求,以增强可操作性。问: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答:修订后的公告共包括10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公告出台依据和目的意义。二是强调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的总体要求。公告第一条强调了生猪屠宰厂(场)应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进场查验等要求。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屠宰环节清洗消毒要求。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以及消毒效果评价等工作。四是明确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要求。公告第五至九条规定了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检测及阳性处置、农业农村部门抽检等工作要求,明确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五是关于公告执行时间及效力,明确该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并废止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问:与119号公告相比,821号公告主要做了哪些修订?答:本次修订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并对两方面内容做了调整。一是增加屠宰环节清洗消毒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建立清洗消毒档案。二是增加屠宰环节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评价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和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检测工作。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增加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对屠宰环节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四是调整屠宰环节生猪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要求。将生猪屠宰厂(场)按照不同来源批次开展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的要求,调整为定期检测生猪屠宰厂(场)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在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阳性后,对相关联的生猪按批次开展检测。五是调整驻场官方兽医的工作要求。根据2021年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将驻场官方兽医的检疫、监督和核查工作调整为检疫和核查工作。 以上消息来源:农业农村部官网http://www.xmsyj.moa.gov.cn/zcjd/202409/t20240903_6461710.htm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对生猪产业具有极大破坏力的病毒性传染病,由于其传播迅速、致死率高,对养殖业和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方面,非洲猪瘟会导致生猪存栏量大幅下降,影响猪肉供应,进而推高猪肉价格,对消费者和养殖户均造成影响。如2019年,中国猪肉产量下降21.3%,生猪存栏量下降27.5%,导致猪肉价格大幅上涨,对CPI产生显著影响。另一方面,非洲猪瘟病毒虽然对人类无害,但对猪只具有极高的致死率。疫情的爆发可能导致猪肉供应链中断,影响市场供应,进而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非洲猪瘟的防控需要政府、企业和养殖户的共同努力。因此,政府会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防控措施,以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为此,非洲猪瘟专用检测仪被开发出来,点击图片可进入链接:
  • 山西疫苗致死案:拷问医疗监管体制
    山西,近百名儿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其中,4名死亡儿童死前都曾被狗咬伤,均接种了狂犬疫苗,且都是在接种第4针次后,出现发烧、抽搐、呕吐等症状并均因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此外,还有74户家庭的孩子“因病致残或因病受重大影响”。(据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  疫苗,本该发挥“未雨绸缪”式救人功效的,而这回,却恰恰相反,不但没救人,反而害了人——近百名儿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如此新闻,居然是“新瓶装旧酒”,早在08年,山西就捅出娄子——山西疫苗垄断事件举报人,揭露幕后配送利益链。不少专家热议,认为此举乃出卖公权之举,然几年未变,昭显医疗监管如同虚设,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依然存在。  说到医疗监督机制,不得不说最近的一系列医疗事故,怵目惊心的南京婴儿致死事件,尽管当事人皆以受到严厉惩罚,但本可避免的生命还是无可挽回,原因是“医生游戏门” 还有北大医院实习生医死教授事件,再有湖北大治市的“百人染艾滋”……这一系列不忍多看的医疗事故,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只要严格有效的监管体制没有旁落。  然而,现实境况令人担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梁晓峰曾公开表示:“(接种合格疫苗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极低,据查国外的资料,大概200万分之一或者300万分之一。”如果说笔者所举事例还可以勉强有划分到“意外” 的医疗事故中去,只是揭开监督机制确有弊端的话,那么如今的“疫苗致死致残”一例则是毫无保留地将监督机制的“外衣”脱到一丝不挂。原来,医疗监管的“外衣”是如此不牢靠,微风拂面,便吹开了“庐山真面目”。  生命的代价总能唤醒一部分沉睡的良知,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促进机制的转变与改变。当然,这有个前提,那就是公众的关注和热情,如果这一秒不改革,那么下一秒下一个牺牲者就很有可能是自己。在这样一种现实的选择中,哪怕有诸多无奈和顾忌,在“生命诚可贵”的宣言下,督促相关部门的改革还是显得迫在眉睫。就拿08年因为“一票难求”之后还有“挤不上车”导致女大学生掉入轨道死亡之事来说,如今尽管铁路上的顽疾尚未解决,但最起码有了很大的改善。同样的道理,这次,于医疗监管漏洞而言,这必然是一次极大的转机,一次新的起点。  “疫苗致死致残”需重构严格有效的医疗监管体制。首先,要坚强基层的监督力量。由于城乡二元制的存在,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分配不公的问题都是板上钉钉的事实,医疗也如此。其次,医疗监管要找到强有力的“抓手”。由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十足,对于医疗监督,必须有健全的专业的监管队伍,拥有相应的技术和工具。再者,是要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新体制。处理好行政管理与服务监管的关系,解决好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利益诉求和作为监督者的责任要求的内在冲突。唯有如此,重构的医疗监管机制才能有效,也才能避免类似“百人染艾滋”“疫苗致死致残”的“杯具”。
  • 生态环境部就《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6月26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领域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意见》指出,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监管,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水平,推进多学科、多方法、多手段调查技术的融合,精准刻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动态工作策略,基于现场检测数据,及时优化调查工作计划。借助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提高调查精准度和效率。对大型复杂污染地块,可根据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有效暴露剂量,科学选用风险评估方法和参数,合理确定修复、管控目标,避免过度修复。要攻关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聚焦绿色低碳修复中的关键问题,加快绿色低碳修复关键共性新材料和新装备等的科技攻关。研发应用环境友好型风险管控与修复材料,提升材料的长效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研发推广低排放、低能耗的新型修复装备,提高装备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对未达到能耗标准的传统修复设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和升级改造,鼓励将绿色低碳修复相关内容纳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领域绿色化低碳化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任静、常方方电话:(010)65645698、65645693传真:(010)65645732邮箱:wrdk@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政编码: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__(征求意见稿) 3.《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__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24日附件2关于促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的总要求,积极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切实推进土壤污染绿色低碳风险管控和修复(以下简称绿色低碳修复),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建设美丽中国,提出如下意见:一、理念先行加快土壤修复绿色低碳转型(一)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修复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和培育绿色低碳修复理念,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行业协会、从业单位和个人、公益组织积极参与绿色低碳修复。倡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率先践行绿色低碳修复理念,在确保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前提下,土壤污染修复过程更加注重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实现环境净效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二)系统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以加强系统谋划、优化监管机制为重点,以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保障措施为手段,强化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目标协同、机制协同、任务协同,推进绿色低碳修复全过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高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绿色化、低碳化水平。(三)持续推动绿色低碳修复实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先行先试,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低碳修复典型经验和案例。不断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与城乡规划、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有机整合,加强绿色低碳修复实践应用,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四)逐步建立绿色低碳修复评价评估体系以反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绿色低碳水平为重点,建立绿色低碳修复指标体系,研发定性、定量兼顾的评估方法。编制绿色低碳修复相关指南,建设本土化的数据库,开发适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全过程的环境足迹评估工具和碳核算方法。二、全过程提升绿色低碳修复水平(一)合理规划受污染土地用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情况和风险水平,结合留白增绿相关安排,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保护人体健康。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重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采取制度控制、工程控制、土地复绿等措施,强化污染管控与土壤固碳增汇协同增效。因地制宜推动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退耕还林还草增汇,因势利导研究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已封场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等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二)精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监管,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水平,推进多学科、多方法、多手段调查技术的融合,精准刻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动态工作策略,基于现场检测数据,及时优化调查工作计划。借助现场快速筛查技术,提高调查精准度和效率。对大型复杂污染地块,可根据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有效暴露剂量,科学选用风险评估方法和参数,合理确定修复、管控目标,避免过度修复。(三)重点突出风险管控修复绿色低碳化设计将能耗、物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纳入方案比选指标体系,以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为导向,强化工艺设计,优先选择原位修复、生物修复、自然恢复为主的管控修复技术,增强风险管控、修复工程应对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等气候变化能力的设计。鼓励在产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实施边生产、边管控、边修复。在守牢底线的前提下,可将土壤风险管控、修复与后续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最大程度降低排放、减少能耗,提升修复质效。(四)积极探索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最佳管理措施着力提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应用高能效装备产品,优化提升重点用能工艺和设备,优先使用绿色低碳修复材料,因地制宜提高可再生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科学设定并动态调整工艺参数,降低资源消耗水平。加强施工过程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鼓励使用视频探头、在线监测等可视化、智能化监控手段,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强化废水、废气、固废等的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防止对地下水和周边水体、大气等造成污染。在有效防范二次污染的前提下,推动修复后土壤生产生态功能重构与资源化利用。(五)追踪开展风险管控修复后期可持续管理动态研判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长期效果,跟踪监控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严格落实地块风险管控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和调整长期监测方案,建立回顾机制。修复后的土地在适合条件下及时复绿,增加土壤的固碳增汇作用,恢复土地生态功能,实现永续利用。三、全方位强化绿色低碳修复科技支撑(一)加强绿色低碳修复领域基础研究加强土壤复合污染多介质协同治理与绿色低碳修复领域科技研发的系统布局,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夯实土壤自然生态过程与人工强化修复作用下的污染物跨介质界面迁移、生态地质环境效应、碳传输与转化规律等方面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基础。(二)攻关关键技术材料和装备研发聚焦绿色低碳修复中的关键问题,加快绿色低碳修复关键共性新材料和新装备等的科技攻关。研发应用环境友好型风险管控与修复材料,提升材料的长效性、高效性和安全性。研发推广低排放、低能耗的新型修复装备,提高装备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水平。对未达到能耗标准的传统修复设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和升级改造,鼓励将绿色低碳修复相关内容纳入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三)加大技术集成和工程示范坚持需求导向、交叉融合,发展绿色低碳修复集成与耦合技术,注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精细刻画、复合污染阻控和修复技术的组合优化,促进基础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工程项目实施,形成一批具有显著影响的系统解决方案和综合示范工程。比选、集成适用于不同情景的绿色低碳技术体系,开展中长期跟踪模拟及评估,推动土壤健康管理和生态功能提升,增强土壤固碳增汇能力。四、完善绿色低碳修复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多元协作机制加强绿色低碳修复工作谋划和部署,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共同促进绿色低碳修复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土壤修复+工程建设模式,按照分工落实管理责任,推动土壤污染修复领域向绿色化、低碳化转型发展。(二)建立绿色低碳修复经济激励机制各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基金和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引导树立绿色低碳修复理念。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气候投融资等市场化资金以及国际贷赠款资金支持途径,通过多渠道资金来源与创新机制保障支撑绿色低碳修复项目实施。(三)拓展绿色低碳修复能力建设开展绿色低碳修复能力建设,建立经验交流机制,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绿色低碳修复监管能力,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行业引领作用,培育绿色低碳修复领军企业,提升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四)开展绿色低碳修复宣传教育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以及全国低碳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加强保护土壤方面的生态环境科普工作。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和方式宣传普及绿色低碳修复知识和政策,发布典型示范,全面提升社会和行业的绿色低碳修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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