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版《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工商重调、食品增强【全文】
p 近日,网传一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PDF文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全文见文末附文 /span (不过截至目前,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官方网站还未正式发布,最终方案以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官方发布为准)。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从流传的“三定”方案来看,原工商部门的调整最大。原工商总局共有13个内设机构,而现在,这些内设机构基本不复存在,并新设了信用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司局。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在食品监管层面,“三定”方案分设五个司局掌管食品安全,在市场监管总局的27个司(局)中占了近1/5。而原来的食药监总局中,直接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只有四个司。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缪宝迎提醒记者,史上首次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堪称“开创性”突破。 /span /p p 8月9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悄然在网上流传。 /p p 尽管官方还未正式发布这两份文件,但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等多位业界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份方案颇为可信。 /p p 在流传的文件中,市场监管总局,这个新组建的正部级机构人员编制805人,比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等几个部门相关人员“物理相加”人数有所减少,最终设立司局27个。 /p p 而副部级单位国家药监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下设9个司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管,研究拟定鼓励药品、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p p 原本,按照3月底国务院机构改革推进会提出的“时间表”,中央机构“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方案,将在6月20日前报批印发。但大限早已过去,“三定”方案却迟迟不见动静。 /p p “机构到底如何设置,各自履行怎样的职责,三个部委的资源如何整合,这都是系统内工作人员关心的大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感叹,“靴子终于落地了,好事。” /p p 记者注意到,中办和国办于7月29日正式批准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的“三定”方案,比计划延迟了整整40天。 /p p 在长期关注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看来,此次的监管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简政放权,所以专门成了行政许可司 加强监管,总局层面拥有稽查执法权 优化对企业和消费者的服务。” /p p strong 工商变化大 /strong /p p 3月的这轮机构改革,被外界认为是历次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不仅将传统的工商、质检、食药监三局的职能合并,还将反垄断、标准化等职能也并入其中,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实现了除金融之外的一般性市场监管的大统一。 /p p 从流传的“三定”方案来看,原工商部门的调整最大。原工商总局共有13个内设机构,而现在,这些内设机构基本不复存在,并新设了信用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等司局。 /p p “信用监管部体现的是对新型监管工具应用的创新,网络交易监管则体现出对新兴业态和领域的及时跟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鹏分析,这也预示着,未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把信用监管和互联网交易监管作为工作的重点部分。 /p p 此外,不再单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消费者维权工作被纳入各业务司局,反倒说明国家对这块工作更重视了。”刘俊海说。 /p p 质检方面,此前,质检总局对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实施管理。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家标准委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p p 而“方案”显示,这两大机构已转变为机关内设司局。“自主性受到挑战,但与其他市场监管工作协调增强。”胡颖廉分析。 /p p strong 食品安全监管“超出预期” /strong /p p 在食品监管层面,“三定”方案分设五个司局掌管食品安全,在市场监管总局的27个司(局)中占了近1/5。而原来的食药监总局中,直接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只有四个司。 /p p 在多个部门合并、尽量压缩内设机构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的直接工作司局数量不降反增,这多少有些出乎业界意料。 /p p “食品安全监管内设机构设置总体超出预期,体现出中央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胡颖廉说。 /p p 刘鹏分析,此次“三定”方案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这说明食品安全战略在未来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中仍居于重要地位。 /p p 食品相关的内设机构中,新增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这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原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三司的职能,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召回和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职能。 /p p “这种变化预示,一方面在未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中,抽检的作用和地位将会进一步增强 同时召回制度以及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协调方面的工作将会进一步加强。”刘鹏分析。 /p p 此外,特殊食品由原先的注册管理司“升级”为安全监管司,职责中增加了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对特殊食品风险进行研判等。 /p p 中国保健协会保健品市场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大宏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这意味着,“保健食品的工作重心从注册转向了产品上市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p p 在3月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并没有明确特殊食品将划入市场局还是药监局。此番机构设置也意味着,特殊食品彻底与药监部门划清了界限。 /p p 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外界曾有担忧,撤销食药监局、将食品划入大市场监管,是否会削弱高风险食品、健康产品的监管。看上去,担忧似乎基本得到了解决,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没有出现明显弱化。 /p p 但主张继续观望者众多。“要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仅仅从一份三定方案中还无法看到结果。”王大宏认为。 /p p strong 加强监管和专业性培育,如何兼顾? /strong /p p 市场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而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的机构编制人数分别为300人、379人和345人。合并后,人员总数减少了200多人。 /p p “既有的精简一些,还有部分并入了其他部委机关,当然也有少部分编制从发改委、商务部并入。”刘鹏说。 /p p 从职能上看,市场监管总局确实是一个相对较大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职能转变——深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刘俊海解释,这些年,原工商部门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法定验资程序,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制度,“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释放了改革活力。“但如果说简政放权的得分优良,那事中事后监管只勉强及格。” /p p 2013年推动原工商总局改革时,刘俊海就一直强调,“投资兴业和交易安全,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但在实际中,原工商部门在简化企业开办手续上下足了功夫,对披着骗子外衣的企业却有所疏忽。“有些企业穿着互联网马甲,欺诈公众,有些教训非常深刻,值得监管部门反思。” /p p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此次的内设机构中,新增了执法稽查局、信息宣传等部门。 /p p 执法稽查局负责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大要案工作,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p p 一位地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执法稽查局的设立,意味着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开始推行综合市场监管执法改革,优点在于“覆盖面宽,执法人力资源明显增多”。但缺点亦明显,磨合需要时间,除了工商流通管理,其它领域的专业性都很强。 /p p 胡颖廉亦这样认为。设立这些部门有利于各项监管权力分力和制约,但“满足各领域的专业性培育是个难题”。 /p p 但在刘鹏看来,这个问题并非完全不能解决,“综合执法体制下面也可以进行有重点的分工,对于高风险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最好能够专人专岗,保持相对较高的专业性。” /p p 史上首个化妆品监管司成立 /p p 和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同日流出的,还有国家药监局的“三定”方案。 /p p 国家药监局下设9个司局,比外界之前的预期要少。其中,和药品直接相关的的只有2个司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和药品监管司 医疗器械则从原来的一个司局变成两个司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 /p p 原有的稽查局也被撤销,具体办案将分散到各个业务司局,具体执法稽查职能可能交由市场总局统一履行,以及由省里来负责。 /p p 但在南通市食药监局副局长缪宝迎看来,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并未弱化。“未来国家药监局的重点在于药品的注册审批,而非流通环节。” /p p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药监局的职责分工,中央和省市县在药品安全方面的事权责任清单划分更加清晰——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这有利于指导下一步的省级药品监管和地方市场监管改革,要求将不同环节的药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刘鹏分析。 /p p 缪宝迎提醒南方周末记者,史上首次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堪称“开创性”突破。 /p p 2013年之前,化妆品由质监和卫生部门分头管理。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化妆品由食药监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管理。 /p p “此前,化妆品并没有被当作重点品类管理。”缪宝迎坦言,化妆品和药品无论从监管风险还是监管要求,都有很大差别,但长久以来却被纳入同一个司管理。 /p p 199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正式实施。28年来,化妆品行业快速发展,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公众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但时至今日,修订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仍迟迟未完成。 /p p 缪宝迎预测,省一级的机构改革中,可能也会单独设立化妆品监管部门。 /p p 原本,按照中央的要求,省市级的“三定”方案应该在2018年年底之前敲定。但多位专家指出,考虑到中央机关编制出台已经推迟了一段时间,省市级调整也会适当推迟,所有层级的改革预计将于明年年初调整到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br/ /p p strong 附:网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全文: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p p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p p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p p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p p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p p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p p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p p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p p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p p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p p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p p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p p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p p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p p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p p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p p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八)职能转变。 /p p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国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p p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p p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p p 4.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p p 5.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p p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p p 1. 与公安部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p p 2. 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2)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p p 3.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p p 4. 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1)两部门要建立机制,避免对各类进出口商品和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重复处罚,减轻企业负担。(2) 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3)两部门要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商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 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p p 5.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p p 6.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品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p p strong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strong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p p (二)综合规划司。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p p (三)法规司。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p p (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p p (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p p (六)信用监督管理司。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p p (七)反垄断局。拟订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p p (九)网络交易和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p p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p p (十一)质量发展局。拟订推进质量强国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p p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p p (十三)食品安全协调司。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p p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p p (十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p p (十六)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p p (十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拟订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p p (十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p p (十九)计量司。承担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尽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p p (二十)标准技术管理司。拟订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和国际对标采标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p p (二十一)标准创新管理司。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承担全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和其他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 /p p (二十二)认证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证和合格评定国际和区域性组织活动。 /p p (二十三)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拟订实施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参与认可与检验检测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p p (二十四)新闻宣传司。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p p (二十五)科技和财务司。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p p (二十六)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p p (二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议定书的签署和执行工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在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80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2名)。 /p p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p p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p p 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