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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箱相关的资讯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4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等4项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3年第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脑立清丸(胶囊、片)中水麦冬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丹七片中异性有机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脑立清丸(胶囊、片)中水麦冬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檀香清肺二十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 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x国家药监局  2023年5月18日
  • 21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并形成相应检验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其中,《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为修订的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详见附件1),自2024年3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体内彗星试验》等14项新增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详见附件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本维莫德”,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序号1285,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2mg/kg),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注(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1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2.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3.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4.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5.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6.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7.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8.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9.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10.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11.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1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1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14.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15.体内彗星试验16.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17.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18.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19.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20.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22日附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1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型建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章节同时废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原章节内容1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新增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1 理化检验方法总则 1.10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2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36 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3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6 着色剂检验方法 6.3 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4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6 着色剂检验方法 6.4 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5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7染发剂检验方法 7.3 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6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8 其他原料检验方法 8.1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7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8 其他原料检验方法 8.3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8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方法新增检验方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6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方法9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7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10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8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1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9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1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30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1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3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14体内彗星试验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32体内彗星试验15本维莫德禁用目录新增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序号128516苯的管理限值(2mg/kg)新增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注(3):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17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修订后替换原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6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6丙烯酰胺18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8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8 地氯雷他定等15种组分;化妆品中西咪替丁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48号通告)19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3 限用组分检验方法 3.9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3 限用组分检验方法 3.9 巯基乙酸 第一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20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4 防腐剂检验方法 4.9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4防腐剂检验方法 4.9 游离甲醛(序号出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 第17号通告)21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8 其他原料检验方法 8.2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26 氢醌、苯酚
  • 中国台湾发布4项食品相关检验方法
    2023年4月20日,中国台湾“卫福部”发布4项食品相关检验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1)《天然食用色素检验方法——植物碳中重金属的检验》(TFDAA0099.00)适用于天然食用色素植物碳中砷、镉、汞及铅的检验;检验方法为样品经加压式或密闭式微波辅助酸消化后,以感应耦合电浆质谱仪进行分析;该检验方法的定量极限,砷、镉和汞均为0.05mg/kg,铅为0.1mg/kg; (2)《农药多重残留分析方法(五)扩增项——双丙环虫酯等9项》(TFDAP0017.05)适用于蔬果类、谷类、干豆类、茶类、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食品中双丙环虫酯等9项农药的残留分析;检验方法为样品按“食品中残留农药检验方法-多重残留分析方法(五)(MOHWP0055.05)”,采用QuEChERS方法前处理后,以液相层析串联质谱仪及气相层析串联质谱仪进行分析; (3)《饮料种异麦芽寡糖的检验方法》(TFDAA0098.01)适用于饮料中异麦芽低聚糖(isomaltose)、潘糖(panose)和异麦芽三糖(isomaltotriose)的检验;检验方法为样品经过滤后,用高效液相层析仪进行分析;本检验方法的定量极限均为0.025g/100mL; (4)《食品中残留农药检验方法——多重残留i分析方法(六)》(TFDAP0007.04)适用于蔬果类、谷类、干豆类、茶类、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等食品中生物苄呋菊酯等31项农药的残留分析;检验方法为样品采用QuEChERS方法前处理后,以液相层析串联质谱仪进行分析。上述4项检验方法均为发布之日起生效。
  • 国家药监局发布5项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涉液相、液质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5项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包括三类5个项目:舒筋定痛片中松香酸、保胎灵(片、胶囊)、阿胶强骨口服液、龟鹿补肾片中的牛皮源成分、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的灰毡毛忍冬皂苷乙。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发布各类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共95项。本次发布的五项药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涉及到高效液相色谱、液质联用等方法。以下未公告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舒筋定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保胎灵(片、胶囊)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阿胶强骨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龟鹿补肾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舒筋定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2.保胎灵(片、胶囊)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3.阿胶强骨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4.龟鹿补肾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5.清热解毒口服液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国家药监局2022年2月9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 新品速递 | 21项化妆品检验方法配套标准品上架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将21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其中,替换5项检验方法,新增14项检验方法,并新增禁用组分“本维莫德”以及“苯”的管理限值(2mg/kg)。阿尔塔科技作为被CNAS认可的有机标准物质的生产制造商,紧密配合国家药监局的行动,推出对应的标准物质混标解决方案,助力相关实验室高效的完成新增21项检测方法的扩项工作,为新方法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部分相关产品:了解更多产品或需要定制服务,请联系我们关于我们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国内领先的具有专业研发及生产能力的国产标准品企业,公司坚守“精于科技创新,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生活”的企业愿景,秉持”致力于成为标准品第一品牌”的企业使命。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通过ISO 17034/CNAS-CL04认可),并通过了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于2022年获批筹建“天津市标准物质与稳定同位素标记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瞪羚企业等,成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创新中心,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重大专项稳定同位素产业基地,主持完成和参加了多项天津市重大科研支撑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处于我国标准品和稳定同位素标记内标行业的领先地位。经过10余年的努力,阿尔塔科技以其卓越的品质和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受到全球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良好赞誉,成长为行业内国产高端有机标准品的知名品牌。2022年底,阿尔塔成功携手杭州凯莱谱精准医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迪安诊断旗下子公司),进一步开拓医药和临床检测标准品,为多组学创新技术以及质谱标准化的解决方案提供技术保障,精于标准品科技创新,创造绿色健康品质生活,真正实现From Medicare to Healthcare。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8项食品检验方法,涉及气质、液质等仪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1年第2号公告,发布了《食品中对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测定》等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2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最新的8项食品检验方法主要检测食品中对苯二甲酸二辛酯、链霉素、双氢链霉素、磷酸盐等物质,涉及仪器包括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气相色谱-质谱等,具体公告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对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测定》等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2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食品中对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测定》《特殊食品渗透压测定》《蜂蜜中链霉素和双氢链霉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小麦粉中次磷酸盐的检测》《橄榄油中脂肪酸烷基酯含量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食品中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的测定》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水产品中组胺的快速检测》2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发布。方法文本可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http://www.samr.gov.cn/spcjs/bcjyff/)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数据库(http://www.samr.gov.cn/spcjs/ksjcff/)中查询和下载。
  • 10项补充检验方法和9项快速检测方法批准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动物源性食品中瓜尔胶的测定》等1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动物源性食品中甲氧苄啶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等9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名称和编号如下:动物源性食品中瓜尔胶的测定(BJS 202301)冰乙酸假冒食醋的鉴别方法 气相色谱-稳定同位素比值质谱法(BJS 202302)食品中淫羊藿苷、金丝桃苷和补骨脂素的测定(BJS 202303)果汁中植物源性成分的测定(BJS 202304)麦卢卡蜂蜜中2-甲氧基苯甲酸、2'-甲氧基苯乙酮、4-羟基苯基乳酸和3-苯基乳酸的测定(BJS 202305)粮食加工品中噻二唑、苯并噻二唑、噻菌灵及福美双的测定(BJS 202306)蜂蜜中二羟基丙酮、甘露糖和蜜二糖的测定(BJS 202307)食品中溴酸盐的测定(BJS 202308)鸭血中鸭鸡鹅源性成分的测定(BJS 202309)豆芽、豆制品、火锅及麻辣烫底料中喹诺酮类、磺胺类、硝基咪唑类、四环素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310)动物源性食品中甲氧苄啶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1)动物肌肉组织中链霉素和庆大霉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2)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3)动物源性食品中红霉素、螺旋霉素、泰乐菌素、替米考星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4)豆芽中喹诺酮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5)生鲜乳和畜肉中氨基糖苷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6)蔬菜水果中丙环唑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7)乳及乳制品中玉米赤霉醇类物质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8)蔬菜水果中甲基异柳磷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KJ 202309)以上方法文本可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https://www.samr.gov.cn/spcjs/bcjyff/)和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数据库(http://www.samr.gov.cn/spcjs/ksjcff/)中查询和下载。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13日
  • 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现予发布。小柴胡颗粒,中成药名。为和解剂,具有解表散热,疏肝和胃之功效。主要组成为柴胡、姜半夏、黄芩、党参、甘草、生姜、大枣。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采用HPLC进行测定,补充方法中将色谱条件、参照物/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测定方法等都有详细的介绍。补充检验方法的起草单位: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复核单位: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小柴胡颗粒中黄芩提取物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304)【检查】黄芩提取物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建议色谱柱的内径为4.6mm,粒径为2.7μm);以甲醇为流动相A,0.5%甲酸为流动相B,按下表中的规定进行梯度洗脱;流速为每分钟0.6ml;检测波长为270nm。理论板数按黄芩苷峰计算应不低于5000。时间(分钟)流动相A(%)流动相B(%)0~105→2595→7510~4025→5575→4540~5555→8045→20参照物溶液的制备 取黄芩对照药材0.1g,加水煎煮1.5小时,滤过,滤液浓缩至近干,加入50%乙醇溶液25ml,密塞,超声处理(功率350W,频率37kHz)45分钟,取出,放冷,摇匀,滤过,滤液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作为对照药材参照物溶液。另取黄芩苷对照品和汉黄芩苷对照品适量,加甲醇制成每1ml各含60µg的混合对照品溶液,摇匀,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作为对照品参照物溶液。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混匀,研细,取约1g﹝规格(1)﹞、0.4g﹝规格(3)﹞、0.3g﹝规格(2)、规格(4)﹞或0.25g﹝规格(5)﹞(均相当于含黄芩生药量0.056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50%乙醇溶液25ml,密塞,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350W,频率37kHz)45分钟,取出,放冷,再称定重量,用50%乙醇溶液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滤液用0.22μm微孔滤膜滤过,即得。测定法 分别吸取参照物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5μl,注入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结果判定 供试品色谱中应呈现与对照药材参照物中5个主要特征峰保留时间相对应的色谱峰,其中峰1与峰4应与对照品参照物峰保留时间一致,且峰4与峰1的峰面积比值应不低于0.10。对照特征图谱5个特征峰中 峰1:黄芩苷;峰4:汉黄芩苷;峰5:黄芩素注:规格(1)每袋装10g;(2)每袋装5g(无蔗糖);(3)每袋装4g(无蔗糖);(4)每袋装3g(无蔗糖);(5)每袋装2.5g(无蔗糖)。起草单位:广东省药品检验所 复核单位: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独家新品| 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标准物质新鲜出炉!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4号公告发布了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分别为《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柑橘和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等5种化合物的测定》《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豆制品中碱性嫩黄等11种工业染料的测定》《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的测定》。《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规定了食品中爱德万甜的两种测定方法,第一法为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适用于饮料、酒类、焙烤食品、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发酵乳和风味发酵乳、果冻、冷冻饮品、蛋制品、复合调味料中爱德万甜的测定。第二法为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适用于加工水果(水果干类、水果罐头、果酱、果泥、蜜 饯凉果等)中爱德万甜的测定。《柑橘和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等5种化合物的测定》规定使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柑橘类水果、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油酰一乙醇胺、油酰二乙醇胺、三乙醇胺油酸皂、癸氧喹酯。《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规定饮料中香豆素、7-甲氧基香豆素、二氢香豆素、7-甲基香豆素、7-乙氧基-4-甲基香豆素、醋硝香豆素、环香豆素、3,3' -羰基双(7-二乙胺香豆素)等8种香豆素类化合物应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法进行检测。《豆制品中碱性嫩黄等11种工业染料的测定》也同样规定豆腐、豆皮、腐竹、油豆皮、油豆腐等豆制品中的分散橙11、分散橙1、分散橙3、分散橙37、分散黄3、二甲基黄、二乙基黄、碱性橙22、碱性橙21、碱性嫩黄、苏丹橙G的测定方法为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的测定》规定了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高效液相色谱法的测定方法。并补充当样品中检出3-硝基丙酸时,可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法进行确证。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中发现食品中出现非食品原料或在食品中添加其他风险物质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以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补充,可以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与制标单位密切合作,成功研制出食品安全风险物质标准品,解决了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标准物质可用、无法准确定性定量的技术难题,协助制标单位构建准确可靠、技术先进的食品检验方法体系,为食品抽样检验、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标准物质现货上架:标准号产品号产品名称包装规格BJS 2022011ST5115W爱德万甜一水合物10mgBJS 2022021ST159625油酰二乙醇胺10mg1ST159626三乙醇胺单油酸酯10mg1ST5710癸氧喹酯10mg1ST159624N-油酰乙醇胺10mg1ST160461松香酸马来酰酐10mgBJS 2022031ST45260-100A乙腈中8种香豆素混标溶液100μg/mL, 1mLBJS 2022041ST50977-100M甲醇中11种色素混标溶液100μg/mL, 1mLBJS 2022051ST9132-100W水中β-硝基丙酸溶液100μg/mL, 1mL
  • CFDA发布三项药品补充检验方法 两项为液相色谱法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001.pn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3cfc8b11-ccb1-4b36-ab9e-18b5c86fca5c.jpg"//pp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宫炎康颗粒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中大腹皮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蒲黄药材及饮片中柠檬黄、酸性黄36和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3项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发布。/pp  特此公告。/pp  附件:1.宫炎康颗粒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1)/pp  2.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中大腹皮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2)/pp  3.蒲黄药材及饮片中柠檬黄、酸性黄36和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3)/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15日/pp  a title="" href="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MjAxOMTqtdo1usW5q7jmuL28jEuZG9j.doc" target="_sel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2018年第5号公告附件1.doc/span/a/ppa title="" href="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MjAxOMTqtdo1usW5q7jmuL28jIuZG9j.doc" target="_self"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2018年第5号公告附件2.doc/span/a/pp  a title="" href="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MjAxOMTqtdo1usW5q7jmuL28jMuZG9j.doc" target="_sel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2018年第5号公告附件3.doc/span/a/p
  • 盘点:近五年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
    中药质量控制一直是中药研究与生产的难点和热点,也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在药品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中,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占比较高,以次充好、染色增重、掺杂使假、违法加工等问题层出不穷。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不法商贩制备“高科技”假药的手段也越来越高级。在此背景下,国家规定的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作为打击中药掺伪染色,非法添加的重要依据,对中药的质量安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截止到2021年01月13日,2015年以来国家药监部门发布了55个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涉及51种中成药,5类检验方法。其中,中成药包括妇科调经片、驴胶补血颗粒、通宣理肺丸、九味羌活丸、小败毒膏、珍宝丸、小儿咽扁颗粒、小活络丸(大蜜丸)、参三七伤药胶囊(片)、风湿二十五味丸、金鸡颗粒、金鸡片、金鸡丸、妇科止带片、心可宁胶囊、心宁片、心可舒胶囊、银柴颗粒、女金丸、洁白胶囊(丸)、归脾丸(浓缩丸)、胆香鼻炎片、阿胶颗粒、阿胶黄芪口服液、绿袍散、舒妇丸、沉香化滞丸、礞石滚痰丸、小儿化毒散(胶囊)、少腹逐瘀丸、小金丸(胶囊、片)、腰痛片、接骨七厘散(丸)、沉香化气丸、胃康灵胶囊、珍黄胶囊、银杏叶软胶囊、银杏叶滴丸、牛黄清心丸、朱砂安神丸、精制冠心片、跌打丸、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阿胶补血膏、阿胶补血口服液、宫炎康颗粒、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舒血宁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银杏叶滴剂。检验方法涉及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液相-质谱鉴定法、显微鉴别法、电泳法。 薄层色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薄层色谱法(TLC)作为初筛的方法,在鉴别中成药非法添加中起到重要作用,其特点是简单、经济、易行。但由于中成药成分复杂,斑点较多,相互干扰严重,易导致假阳性,因而对每种被可疑添加的中成药一般都需要反复摸索展开条件,以达到较好的分类。经过初筛的阳性样品,需要进一步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进行确证,比较样品和对照品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和紫外吸光度。若出现保留时间一致的色谱峰,应该进一步比较该色谱峰与对照品峰的紫外光谱图是否一致。TLC和HPLC为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中的常用方法,共涉及38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1小儿咽扁颗粒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7)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2金鸡颗粒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3)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金鸡片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2)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4金鸡丸中毛两面针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5洁白胶囊(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9)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6女金丸中苋菜红、日落黄和亮蓝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7)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7宫炎康颗粒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8接骨七厘散(丸)中苏丹红IV与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1)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9牛黄清心丸(局方)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10朱砂安神丸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序号名称方法11妇科调经片中金胺O检查高效液相色谱法12珍宝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8)高效液相色谱法13参三七伤药胶囊(片)中松香酸与苏丹红IV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5)高效液相色谱法14风湿二十五味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4)高效液相色谱法15绿袍散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22)高效液相色谱法16沉香化滞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9)高效液相色谱法17女金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8)高效液相色谱法18银柴颗粒中灰毡毛忍冬皂苷乙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4)高效液相色谱法19妇科止带片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2)高效液相色谱法20心可宁胶囊中酸性红73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1)高效液相色谱法21礞石滚痰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6)高效液相色谱法22小儿化毒散(胶囊)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5)高效液相色谱法23少腹逐瘀丸中松香酸与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4)高效液相色谱法24腰痛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3)高效液相色谱法25小金丸(胶囊、片)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2)高效液相色谱法26沉香化气丸中松香酸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10)高效液相色谱法27跌打丸中808猩红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08)高效液相色谱法28精制冠心片中金橙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201707)高效液相色谱法29胃康灵胶囊中金胺O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702)高效液相色谱法30银杏叶滴丸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1银杏叶软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2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及银杏叶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3银杏叶滴剂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4银杏达莫注射液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5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6银杏叶滴丸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7银杏叶软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8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液相-质谱鉴定法在经过高效液相色谱的初步确认,样品色谱峰与对照品峰的紫外光谱图一致的情况下,液相色谱-质谱法(LC-MS)可对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进行结构确证,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无误。其基本原理是将样品中各组分经高效液相色谱仪分离后先后经适用的接口导入质谱仪中,被离子源电离成具有一定质荷比的碎片离子,由质量分析器分离而被检测,最后由计算机处理得到碎片离子组成的单一组分的质谱图,再由质谱图鉴定出该组分的结构组成,得到测定结果。共涉及10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39驴胶补血颗粒中牛皮源成分检查液相-质谱鉴定法40小败毒膏中莨菪碱类生物碱检查项补充检验方(BJY 202009)液相-质谱鉴定法41妇舒丸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21)液相-质谱鉴定法42妇科止带片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4)液相-质谱鉴定法43阿胶黄芪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3)液相-质谱鉴定法44阿胶颗粒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2)液相-质谱鉴定法45女金丸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6)液相-质谱鉴定法46心可舒胶囊中人参皂苷Rb3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5)液相-质谱鉴定法47阿胶补血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5)液相-质谱鉴定法48阿胶补血膏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4)液相-质谱鉴定法 显微鉴别法显微鉴别法是指用显微镜对药材(饮片)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制片及含饮片粉末的制剂中饮片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鉴别的一种方法。显微镜检验,共涉及6项检测,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49小活络丸(大蜜丸)中异性有机物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006)显微鉴别法50胆香鼻炎片中苍耳子、金银花及甘草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1)显微鉴别法51归脾丸(浓缩丸)中酸枣仁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10)显微鉴别法52心宁片中赤芍、三七茎叶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903)显微鉴别法53藿香正气丸(加味藿香正气丸)中大腹皮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1802)显微鉴别法54珍黄胶囊中黄芩植物组织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显微鉴别法 电泳法琼脂糖凝胶电泳是用琼脂或琼脂糖作支持介质的一种电泳方法,可用于分离和纯化DNA片段。DNA分子在琼脂糖凝胶中泳动时有电荷效应和分子筛效应。DNA分子在高于等电点的pH溶液中带负电荷,在电场中向正极移动。由于糖-磷酸骨架在结构上的重复性质,相同数量的双链DNA几乎具有等量的净电荷,因此它们能以同样的速率向正极方向移动。电泳法用于检测丸剂中的水稻源性成分,详见下表,具体实验步骤见附件。序号名称方法55通宣理肺丸(水蜜丸)、九味羌活丸(水丸)中水稻源性成分检查电泳法 近年来,虽然中成药补充检验方法的研究,多是以应对案件中的中成药质量检测和突发事件中的应急检验为目的,导致其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仍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重要手段。 薄层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10项检测方法).docx 高效液相色谱法(28项检测方法).docx 液相-质谱鉴定法(10项检测方法).docx 显微鉴定法(6项检测方法).docx 通宣理肺丸(水蜜丸)、九味羌活丸(水丸)中水稻源性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doc
  • 未来3年研制发布3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p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的通知。br//pp  方案中提到,2021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和监管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老百姓买得更加放心,用得更加放心,吃得更加放心。/pp  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本次方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方案特别强调要强化食品安全预警和标准工作。创新食品安全预警方式和食品补充检验、食品快检等工作方法,积极参与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大对食品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等检验方法的研制力度,未来3年研制发布3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切实筑牢打击假劣食品的技术防线,为遏制食品生产经营潜规则提供技术手段,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大对婴幼儿食品、校园食品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问题的解读力度,组织权威专家撰写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或解读文章,委托专业团队制作消费提示动漫或视频,多角度、多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振消费信心。/pp  strong详细内容如下:/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strong/pp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为深入推进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制订本工作方案。/pp  一、总体要求/pp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的治理,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促进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改善。/pp  (二)工作目标。通过稳步有序开展专项治理,查办一批假冒伪劣大案要案,净化生产源头和流通网络,有效遏制假冒伪劣高发多发势头。到2021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能力和监管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老百姓买得更加放心,用得更加放心,吃得更加放心。/pp  (三)基本原则。/pp  坚持问题导向。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突出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完善防范措施,有效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pp  发挥协同优势。着力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体制优势,推动传统监管方式向跨区域、全链条监管转变,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能,切实铲除假冒伪劣商品产供销链条。/pp  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管中的研发运用,着力构建市场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强化对违法线索的发现、收集、甄别、挖掘、预警,做到事前防范、精准打击。/pp  推进社会共治。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约束作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的假冒伪劣治理局面。/pp  二、集中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pp  (一)加大农村市场监管力度。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以食品、小家电、洗化用品、五金电料等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强对农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假冒伪劣高发多发区域的监管,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要追踪溯源,深挖违法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铲除销售网络,清理生产源头,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发现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行为,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净化农村市场环境。/pp  (二)集中开展农资及农产品专项执法。在春耕、秋种等重要时点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下乡”行动,以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产品为重点,严厉查处不符合标准、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加强标准化、认证、计量、质量执法,依法打击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的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傍名牌及冒用、伪造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pp  (三)大力加强“山寨食品”治理。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入手,全面治理农村“山寨食品”。加强对食品产业集中地区、农村集贸市场、小作坊、小商铺以及获得认证企业和认证食品的监管,重点检查食品名称、包装、标识、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食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食品商标保护,严厉查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以及为其提供商标、广告、认证、包装等服务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全链条查处。加大对标签标识声称具有特定成分、含量等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pp  (四)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加大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金融投资等领域广告监管力度。突出重点传统媒体、重要互联网媒介广告抽查监测,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专项监测,围绕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开展重点监测,发现线索,快速处置。加大重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督办力度,定期曝光典型案件,发挥震慑作用。依托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强化协同监管,健全部门间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制定出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标准和程序。/pp  三、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保障百姓舌尖上的安全/pp  (一)开展特殊食品监管专项行动。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抽检力度,继续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实施月月抽检,覆盖所有在产获证企业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和不合格食品处罚结果。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广告等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从严处罚。开展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产品配方注册的标签进行标识标注,督促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体系检查问题“回头看”行动,监督生产企业将体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pp  (二)加强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联合教育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引导家长积极配合学校、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督。/pp  (三)推进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并逐步在全国推开,推动日常监督检查、风险分级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编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手册》,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针对媒体反映和群众普遍关注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执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加工经营面制品的餐饮服务为重点,部署开展铝含量超标问题专项治理。/pp  (四)强化食品安全预警和标准工作。创新食品安全预警方式和食品补充检验、食品快检等工作方法,积极参与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大对食品掺假掺杂、非法添加等检验方法的研制力度,未来3年研制发布30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切实筑牢打击假劣食品的技术防线,为遏制食品生产经营潜规则提供技术手段,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大对婴幼儿食品、校园食品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问题的解读力度,组织权威专家撰写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或解读文章,委托专业团队制作消费提示动漫或视频,多角度、多形式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振消费信心。/pp  四、集中开展电商平台专项治理,净化网络市场交易环境/pp  (一)严厉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强化对虚假宣传、虚假促销、刷单炒信、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治理。以网络销售的食品、药品、电子产品、半导体、汽车配件、儿童用品、老年用品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生命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pp  (二)强化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宣传引导等手段,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的市场秩序责任人意识,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完善首问制度,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鼓励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等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赔偿先付制度,提高纠纷处理效率。/pp  (三)着力提升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全面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认真抓好《电子商务法》培训宣传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新一代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网监平台建设,优化网络监管平台功能,提升运用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的能力,提高监测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围绕优化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和取证方式,深入开展基础执法实践调研,加快研究制定电子数据取证指导意见,解决网络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取证难题。/pp  (四)大力推动网络监管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大力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约谈、联合告诫。加强《电子商务法》与《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在执行中的衔接,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增强市场监管合力。引导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网络市场治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作用,逐步构建优势互补、分工协作、沟通顺畅、综合协调的网络市场监管格局。/pp  五、集中开展认证领域专项治理,有效维护认证市场秩序/pp  (一)严厉查处无证CCC认证产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严厉查处列入CCC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以及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针对电线电缆、小家电、儿童用品、电工产品、机动车、消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等重点领域,组织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面向当地实体市场和大型电商平台开展认证有效性抽查,对于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向社会公示,指导并督促相关认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获证产品进行处理。获证企业、相关认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pp  (二)加大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针对管理体系、产品和服务等自愿性认证领域买证卖证、虚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减遗漏认证程序的认证机构,以及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果等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等行为,确保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pp  (三)开展认证实施机构专项监督。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体系、产品、服务)等领域的认证实施机构专项监督工作,统一监管原则和目标,增强监管的系统性。针对认证实施机构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风险,通过认证档案核查、认证机构和企业现场检查、认证结果确认检查、认证人员见证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从业机构实施监管,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pp  (四)加强CCC认证产品在线核查。充分发挥CCC认证“云桥”作用,加强与大型电商平台的CCC认证信息数据对接,在线核查电商平台的家电、玩具、插座等CCC认证产品,对无证或证书失效的产品作下架处理。建立CCC认证风险“双向”反馈机制,及时向电商平台推送并提示CCC认证质量风险。动态收集电商平台的内部抽检信息和消费者集中反馈的安全隐患问题,实施认证产品风险监测和大数据监管。/pp  六、坚持打建结合,建立健全治理假冒伪劣制度机制/pp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逐步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电话和对外设置的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投诉举报渠道,制定统一的投诉举报受理办法和工作规则,通过 “12315”一个电话号码对外、全国一个“12315”平台受理,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诉举报服务,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压缩假冒伪劣商品的生存空间。/pp  (二)建立跨区域执法办案协作机制。针对制假售假行为跨区域、链条化的特点,探索建立跨区域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完善线索发现、源头追溯、属地查处、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加快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组织行政区划接壤地域加强联合执法检查,消除监管空白地带。/pp  (三)加快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全年“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到5%,抽查结果公示率达到100%。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企业信息披露、自我声明和信用承诺。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信用修复制度,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项惩戒措施落地。/pp  七、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假冒伪劣整治行动取得实效/p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假冒伪劣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要结合本工作方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对当地假冒伪劣重点商品、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进行排查梳理,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整治方案、监管措施和年度进度安排,稳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实现3年治理目标。要加强对基层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办理跨区域案件,挂牌督办大案要案,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pp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构建统一、权威、高效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要求,加快整合监管执法队伍,理顺监管执法职责,明晰监管执法规则,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广泛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履职所需业务知识,提高办案技能,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建立执法监管责任清单制度,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实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激励执法人员勇于担当作为,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执法队伍。/pp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治理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发布消费预警提示, 开展产品防伪知识等识假防骗技能科普活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营造抵制假冒伪劣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假冒伪劣热点问题,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和应对措施,释疑解惑,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防止不实炒作。/ppbr//p
  • 国内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现状分析
    食品成分复杂,生产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管理方式千差万别,对于食品安全和风险的管理要求高,但实施难度大。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或风险事件,往往受制于检验方法的缺失或不完善,导致事件定性困难。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的立项和发布流程较长,不能及时发挥作用。所以针对以上困境,国家法律法规给出了完善的解决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2023年3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结发布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对补充方法的立项、起草、审批及跟踪评价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后续的使用过程中将不断完善和补充修订,以适应和贴合实际检验需要。本文对截止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供各生产、检验和监督机构参照。1.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明细表截止2023年10月,总局共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87项,运行过程中,修改修订2项,更新替代1项,实际现行86项。其中理化类参数80项,生物类参数6项。2. 补充检验方法采用方法类型86项补充方法标准涉及具体方法91项。从下图中可以看出,采用的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的方法居多,达到63项。其他方法类型较少,如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方法7项,实时荧光PCR法4项。从方法类型也可以看出,质谱法还是目前针对目标组分较为成熟的方法,分子生物技术多采用荧光PCR法进行定性或定量。采用成熟的方法技术解决突发问题,行业推广没有阻碍。3. 补充检验方法目标物类别86项补充方法标准,针对非法添加组分的检测居多,为38项。其他分布较为平均,如兽药残留8项,营养成分8项,添加剂6项,非法使用5项,动物源性成分4项、农药残留4项、污染物4项等。从目标物类别来看,非法添加或超范围使用问题仍然是食品安全控制的主要环节和目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有效补充,是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击食品掺杂掺假、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近年来,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非法添加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遏制。然而,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新型销售业态的兴起、食品供应链的日益复杂以及流行消费模式越趋简便快捷等因素,部分违法添加行为更加隐蔽复杂、花样繁多。主要表现出一些新特点,如新载体(压片糖果、代用茶、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新物质(同系物、结构修饰物、新化合物如匹克硫酸钠)等。针对可能为逃避已有方法检测对象的非法添加物质或动物源、植物源掺假等情况,需多渠道加强信息收集和风险研判,有必要结合产品特点、动机分析和技术验证等,捕获可能的潜在新风险。需充分依赖开发非靶向大通量筛查、预测可能的结构修饰(如质谱裂解规律分析)、同位素质谱等技术;同时针对真实性鉴别或其他掺杂掺假,需建立PCR技术或开发表征非法添加行为的特征指标方法。4.主要流程与方法建立参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管理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主要流程包括立项、起草、报送、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复审等。2.鼓励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证实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检验标准的,可以积极进行立项申请。在获得同意立项后,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3.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为具有食品复检机构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 我国正制定地沟油检验方法(图)
    9月16日,昆明安宁市公安局郎家庄派出所民警发现一涉嫌制造“地沟油”的黑工厂。   图为用机器压榨出来的肉渣饼。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卫生部正全力组织科研攻关研究鉴别“地沟油”检验方法。  7个部门合力攻关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卫生部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以及中国疾控中心等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制定了“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并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权威专家和相关机构在内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据了解,“地沟油”检验具有很高的技术难度,国内外尚未建立科学可行的“地沟油”检验方法,检验方法论证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现行国标漏洞很大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在对“地沟油”的监管方面存在漏洞,让“地沟油”很容易蒙混过关。以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为例,按照国标,食用油检验通常都是检验酸价、苯并芘、农药残留等9项指标。而如果仅检验这9项,“地沟油”也可能合格。比如,警方日前在浙江宁海查获了大量“地沟油”并送检,按照现行的国标检验,送检的10个样品中,只有两个样品不合格。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研发室主任黄华介绍,“‘地沟油’生产者会根据《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火碱之类的东西,消除‘地沟油’的酸价,把不合格的指标掩盖住”。  已摸索出指标体系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在筛查了“地沟油”可能涉及的80多个技术检验项目后,已经找到了包括多环芳烃、胆固醇、电导率和特定基因组成等4类能够排查“地沟油”的有效指标,初步建立了“地沟油”检验的指标体系。  上文中提到的用国家标准“检验合格”的“地沟油”样品,根据这4类指标检验,竟然查出10多种致癌物质。
  • 首饰检验方法专业工作组在南京成立
    近日,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饰检验方法专业工作组在南京成立。  由于目前首饰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存在缺失、落后、滞后乃至冲突的问题,尤其是一些领域的新产品没有成立技术委员会或归口技术委员会不明确,检验方法标准缺失,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缺乏依据,难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而在解决突发事件时,各标准委员会之间制定的检验标准相互矛盾也时有发生,使得检验方法标准体系急待清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保障监管重点产品检验工作的有效性,急需一个权威、高效的技术机构。在此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技术委员会成立了全国质量重点监管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委员会(简称检标委),由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选派在职专家代表组成,下设若干方法工作组。  首饰检验方法专业工作组由国家级质检中心、省级质检机构和行业代表组成,成立后主要为检标委提供珠宝首饰行业(包括贵金属首饰及制品、珠宝玉石、仿真首饰)的技术支撑和项目管理,内容包括: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珠宝首饰类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负责珠宝首饰领域检验方法标准的体系框架的建立;组织本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培训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 承担珠宝首饰类产品质量检验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组织本领域国标的送审稿审查工作,提出强制性或推荐性建议等。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两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2019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有关要求,发布了《水产品及水中丁香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和《豆制品、火锅、麻辣烫等食品中喹诺酮类化合物的测定》2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公告中明确规定了采用气相色谱-质谱(GC-MS)测定水产品及水中丁香酚类化合物的方法(适用于淡水虾、淡水鱼、海水虾、海水鱼等水产品及水中丁香酚类化合物),和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HPLC-MS)检测了豆腐、豆干、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火锅和麻辣烫的食材中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氟罗沙星、沙拉沙星、双氟沙星、司帕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恩诺沙星的方法。/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left margin-top: 10px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具体通知如下:/span/pp style="text-align: left margin-top: 10px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 /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text-indent: 2em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27cb3085-1e7a-42df-9bc4-13801520b0bc.doc" title="水产品及水中丁香酚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908).doc"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水产品及水中丁香酚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908).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em "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4/attachment/bdc4fd87-9315-40df-b488-0dc4b63ffafd.doc" title="豆制品、火锅、麻辣烫等食品中喹诺酮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909).doc"豆制品、火锅、麻辣烫等食品中喹诺酮类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909).doc/a/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br//p
  • 食药总局:加大检验方法类等标准制修订工作
    1月12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总局办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加大检验方法类、生产规范类、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力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构建“最严谨的标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现就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间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协调会商和收集反馈工作机制,加强标准执行情况调研,及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工作存在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二、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  加大检验方法类、生产规范类、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力度。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组织征集、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需求,鼓励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承担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主动与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沟通,积极反映监管需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应及时向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三、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组织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等单位对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公布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反馈意见,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对存在较大异议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贯彻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首负责任。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2016—2020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大纲》要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接受标准相关培训的时间建议不低于24学时。研究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技能评比竞赛,提高各级监管人员、检验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五、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需求。对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并跟踪评价其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做好批准、发布工作,并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六、加强标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研究建立激励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业绩和贡献作为提高待遇和晋升职称的重要导向,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投入标准工作。加大标准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有计划地培养业务骨干。加强对国际标准的跟踪学习和借鉴,逐步提高标准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托国家级和重点省份食品安全技术机构,推动建立若干标准研制核心实验室,加强技术研发储备。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考核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加强标准制定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标准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处(科、股、室),及时协调做好标准相关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 全国钢标委会金相检验方法分委会成立
    全国钢标委会金相检验方法和炭素材料两个分委会成立  2009年2月26日中国钢铁标准网消息,全国钢标委会金相检验方法和炭素材料两个分委会成立,国标委工业一部主任殷明汉在钢标委金相检验方法和炭素材料分委会成立大会上发表讲话,讲话内容如下: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今天成立的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相检验方法和炭素材料两个分技术委员会,对钢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代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新成立的标委会及各位委员表示热烈的祝贺!  金相检验方法标准是目前ISO、ASTM及先进国家通用的钢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标准,是控制钢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炭素工业发展迅速,如:电极产品正在向超高功率、大规格发展 炭块产品向超微孔发展 炭纤维产品向高强型发展。这些新的发展趋势急需新的标准来支撑、来促进。  金相检验方法和炭素材料标准化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现有金相检验方法国家标准17项,炭素材料国家标准15项,但是仍然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急需成立相应的标准化组织,网络全国的专家来系统地加强这两个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加快制修订急需的标准,提高标准质量和水平,完善标准体系,提升标准服务企业和市场的能力。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政府出台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为钢铁行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创造有利条件。这个月的9号,国务院正式印发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要求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着力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钢铁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结合产业特点,服务于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健全标准体系,服务科学发展,推动钢铁产业由大变强。  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就是要牢固树立三个观念。一是要牢固地树立服务的观念,无论是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还是实施与监督,都要服务于钢铁行业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需要,服务于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需要,服务于钢铁产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二是要牢固树立科学的观念,标准源于实践,必须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经过实践的检验和提升,再服务于实践。科学观念还体现在标准体系要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保持客观的本质。三是要牢固树立法制的观念,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从法制的观念来理解强制性标准,增强强制性标准的严肃性。  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就是要在结构、质量、速度、效益和管理五个方面狠下功夫,并且使这五个方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推动钢铁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发展。  在结构方面,配合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节能减排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标准体系研究与建设,围绕钢铁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品种结构的优化着力开展重点标准的研制,建成科学合理的钢铁标准体系。在质量方面,标准的质量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要进一步规范标准的立项、制订、审查程序,增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标准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力。妥善协调和处理各种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在标准中要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的含量。要根据我国生产力水平实际,加大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努力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成果的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在速度方面,要继续加快标准制修订速度,缩短标准标龄,同时要研究行业及技术发展方向,为及时更新标准做好技术基础,使标准切实跟得上行业发展的需求。在效益方面,要站在提升企业、产业和产品竞争力的角度上来衡量标准的效益。产品是企业创造出来的,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要发挥企业的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特别是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制订过程的管理以及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规范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加强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要把国家标准的重点放在基础、通用、方法、管理、强制性标准和重点领域标准等方面。要加强协调,管理的核心是协调,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讲策略、讲艺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不能只强调一方,而是要强调多方,共赢。钢铁行业要着力加强标准化工作宏观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完善钢铁行业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四抓,即:抓战略、抓规划、抓协调、抓落实,着力提升工作和管理水平。  今年国家标准委要重点抓好四件大事,一是加快《标准化法》的修订步伐。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四级标准的制定范围,理顺标准管理体制,适应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需要 完善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运行机制,强化闭环管理 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强化企业对企业标准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快制定国家技术标准战略发展纲要。尽快形成报送国务院的纲要草案,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措施以及今后十多年的重点项目规划。三是加快国家标准化体系工程建设。按照国民经济分类原则,分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明确标准制修订重点领域,制定一系列关键技术标准,研究标准化技术组织布局的系统性和有效性,用3年时间分阶段构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标准体系、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国际标准化工作推进体系以及标准化保障体系,整体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四是加强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涵盖国家标准化资源、国际标准化资源、WTO TBT/SPS资源、标准全文资源以及标准文献服务资源的应用及服务系统,为全社会提供权威、准确、全面的标准化动态信息,努力提升我国标准化信息服务的整体水平。  新成立的两个分技术委员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新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分技术委员会的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明确技术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委员管理,提高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水平。二是分析本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特别是要围绕《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三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确保国家标准质量的意见》,强化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意识,健全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的责任制,落实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和文本规范。严格对标准各阶段文稿质量把关,及时处理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钢铁产业的调整振兴,对于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的分技术委员会的建立,更多的企业和专家参与到钢铁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当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在秘书处承担单位首钢总公司首钢技术研究院与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开创金相检验方法和炭素材料标准化工作领域的新局面!
  • 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p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统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加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力度,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现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pp  特此通告。/pp  附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11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strong/span/pp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统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加大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力度,制定本指南。/pp  strong一、研制范畴/strong/pp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对于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的临时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的食品检验技术规范和要求。涉及特别管制药品的检验方法以及现有检验检测技术无法实现的检验项目不属于补充检验方法范畴。/pp  strong二、工作目标/strong/pp  构建准确可靠、技术先进、快速响应的食品检验方法体系,支持打击农兽药滥用、食品生产经营领域掺假掺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和权益,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食品抽样检验、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监管工作提供方法学支撑。/pp  strong三、重点研制方向/strong/pp  (一) 按照检验目标物质划分/pp  1.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涵盖的,由于滥用或违法使用而引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中的农兽药及其添加物或分解代谢产物。/pp  2.非食品用化学物质:非食品原料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保健食品及其声称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中添加的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成分。/pp  3.掺假掺杂物质:畜禽肉、酒类、蜂蜜、阿胶、饮料等食品原料或食品中掺入的替代物质。/pp  4.营养成分、功效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涵盖的,食品和特殊食品中的营养、功效及标志性成分。/pp  5.天然毒性代谢物:蘑菇、蜂蜜、水产品等食品原料可能含有的天然毒素及其代谢物、微生物毒素及其代谢产物。/pp  6.其他风险物质: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均未涵盖的,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物质。/pp  (二) 按照检验技术划分/pp  1.特异型检测方法:针对食品中一种或多种物质的高选择性筛查或确证检测方法 /pp  2.通量型检测方法:针对食品中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筛查或确证性检测方法 /pp  3.非定向筛查方法:针对问题样品中的风险物质进行的高通量筛查方法 /pp  4.通则性检测指南:针对食品中引入的风险物质筛查或确证检测方法,其样品前处理或检测方式可以以相同或相似步骤进行,方法包含指南涉及的物质动态列表和增补规则。/pp  strong四、项目申报/strong/pp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组织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范畴和内容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立项建议。/pp  立项建议需提供如下内容:/pp  (一)相关检测项目对食品安全监管以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性、目的和立项依据,重点说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关系和意义 提供与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和明确的研究边界。/pp  (二)国内外研究的基础和前期工作基础,特别是在食品安全监管实际中的研究性或监测性应用内容(如有)。/pp  (三)相关项目的安全性评估数据及结论,并提供相关项目已有的标准限值、管理限值及评估数据。/pp  (四)检测项目方法建立具体的技术途径和研究方案。/pp  (五)检测项目及方法的先进性和创新性说明。/pp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pp  strong五、项目确立/strong/pp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p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特殊情况下,根据监管需求可以指定起草单位。/pp  strong六、研制要求/strong/pp  起草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pp  (一)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检验机构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共同起草。/pp  (二)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应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制技术要求见附件2。/pp  (三)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时,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见附件3。/pp  附件:/pp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f4d71935-5bb3-47de-b6a3-c501673b45a8.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书.docx/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4482472d-d435-4ad8-b033-20f41a8af125.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2.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制技术要求.docx/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  /span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b7f01770-8c24-4cd8-97f4-e8e2577ec570.docx"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编写规则.docx/a/span/p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食药总局发布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均为质谱法
    p  近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公告,发布,《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二氟尼柳等18种化合物的测定》《豆制品中碱性橙2的测定》《保健食品中9种水溶性维生素的测定》《保健食品中9种脂溶性维生素的测定》《保健食品中9种矿物质元素的测定》6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且6种方法均为质谱分析法。br//pp  整理发现,发布的6项补充检验方法中,一共有5项采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仅《保健食品中9种矿物质元素的测定(BJS 201718)》中采用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仪。而除质谱仪之外,微波 消解仪、敞开式电加热恒温炉、超声波清洗器等也在方法的设备项中。具体检验方法请见附件。对方法中所用仪器,仪器信息网进行了简单整理,如下表:/ptable width="60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border="1" align="center"tbodytr class="firstRow"td width="225" valign="top"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方法名称/strongstrong /strong/p/tdtd width="344" valign="top"p style="text-align:center "strong所用仪器/strongstrong /strong/p/td/trtrtd width="225" valign="top"p《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p/tdtd width="344" valign="top"p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配电喷雾离子源;分析天平:感量0.01 mg和0.000 1 g;涡旋振荡器;超声仪/p/td/trtrtd width="225" valign="top"p《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二氟尼柳等18种化合物的测定》/p/tdtd width="344" valign="top"p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配有电喷雾离子源(ESI源);粉碎机;电子天平:感量分别为0.0001 g和0.01 g;超声波水浴;/p/td/trtrtd width="225" valign="top"p《保健食品中9种脂溶性维生素的测定》/p/tdtd width="344" valign="top"p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配有大气压化学离子源;超声波清洗器;分析天平:感量分别为0.01 g和0.000 1 g;/p/td/trtrtd width="225" valign="top"p《豆制品中碱性橙2的测定》/p/tdtd width="344" valign="top"p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四极杆质谱仪:配有电喷雾离子源(ESI);电子天平:感量为0.000 1 g和0.01 g;漩涡混合器;超声波清洗器;低温离心机:转速不低于5000 r/min;组织捣碎机/p/td/trtrtd width="225" valign="top"p《保健食品中9种水溶性维生素的测定》/p/tdtd width="344" valign="top"p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配有电喷雾离子源;超声波清洗器;分析天平:感量分别为0.01 g和0.000 1 g/p/td/trtrtd width="225" valign="top"p《保健食品中9种矿物质元素的测定》/p/tdtd width="344" valign="top"p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微波消解仪;敞开式电加热恒温炉;分析天平:感量为0.000 1 g/p/td/tr/tbody/tablep strong附件:/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88d4d7c4-ce2e-4642-b322-caee480d4a0e.doc"保健食品中9种矿物质元素的测定(BJS 201718).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e6801874-cc79-4548-98bb-a5bfd67aeeb1.doc"保健食品中9种脂溶性维生素的测定(BJS 201717).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625df763-b7f4-4491-8d88-a8caec0510c1.doc"保健食品中9种水溶性维生素的测定(BJS 201716).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da362369-26bd-46f5-a125-f12f0fa28107.doc"豆制品中碱性橙2的测定(BJS 201715).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16341230-c962-4f24-b93f-c8f9f9bb48df.doc"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二氟尼柳等18种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714).doc/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2/ueattachment/91613496-2c42-47cf-8837-65fab29012b2.doc"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BJS 201713).doc/a/ppbr//p
  • 卫生部组织研究鉴别地沟油检验方法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卫生部正全力组织科研攻关研究鉴别“地沟油”检验方法。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卫生部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以及中国疾控中心等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制定了“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并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权威专家和相关机构在内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据了解,“地沟油”检验具有很高的技术难度,国内外尚未建立科学可行的“地沟油”检验方法,检验方法论证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 食药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附全文)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相关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规定》指出,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科学实用、技术先进,加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范化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是指在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采用的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  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批准和发布。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秘书处。  专家组由食品检验领域专家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代表组成。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主要负责审评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立项需求、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或科研院所等单位在食品检验中发现可能有食品安全问题,且没有食品安全检验标准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建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分析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目录,通过公开征集或遴选确定起草单位,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第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保证其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社会团体等研究、检验机构联合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实验室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  实验室间验证对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检出限和特异性 对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验证方法的线性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参考检验方法编写规则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文本,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同时还应编制起草说明,包括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和数据等。  第十条 食品安全案件稽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根据情况简化立项、遴选起草单位、实验室间验证等要求。第三章 审查和发布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通过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系统直接向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电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并同时报送内容一致的纸质材料。  起草单位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形式审查   (二)专家组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收到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资料提请专家组审查。专家组对草案及相关资料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适用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以会议审查为主。  (一)会议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出席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并经参会专家同意   (二)函审。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审。回函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秘书处汇总形成审查结论,并附每位专家函审意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秘书处应按要求加快形式审查和及时组织会议审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起草单位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三种情况:  (一) 通过   (二) 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秘书处,秘书处视情况再次组织审查   (三) 未通过,应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草案,秘书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会议纪要等材料加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第十九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食品检验机构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规范有关规定。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适用于地方特色食品的补充检验方法,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批准、发布,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 国家药监局发布阿胶益寿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第1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布《阿胶益寿口服液中牛皮源成分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BJY 202110)。该补充检验方法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起草,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复核。阿胶益寿口服液主要成分有阿胶、熟地黄、制何首乌、人参等多种中药材。主要功效:补气养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经过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生产阿胶益寿口服液资质的企业有22家。补充检验方法规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512)和质谱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通则0431)测定;明确了色谱、质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牛皮源成分参比溶液的制备以及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等操作方法。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应不得检出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判定原则为: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未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视为未检出;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供试品色谱中m/z 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不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未检出;供试品的提取离子流色谱中,同时出现与参比溶液色谱相应的色谱峰,且供试品色谱中m/z 641.3(双电荷)→726.2的色谱峰面积值大于参比溶液中相应的峰面积值者,视为检出。
  • 食药总局近日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为尽快解决食品检验检测中存在的方法缺失问题,不断强化食品日常监管、案件稽查等工作的技术支撑,根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我局拟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方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以及掺杂掺假鉴别方法。重点方法目录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  申报的检验方法应当具备前期科研基础,开展过相关的实验室内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工作。  申报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的检验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方法起草工作。  三、报送方式和时限  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附件2),于2017年3月15日前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一式三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材料”字样。  联系人:姜志奇、黄传峰  联系电话:010-88331043、010-67095929  电子邮箱:kbsbzglc@cfda.gov.cn  收件人及地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黄传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  附件:1、重点方法目录.docx   2、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申报书.docx
  • 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全文速览
    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全文速览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代替实施16年之久的GB/T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新标准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GB/T 5750-2023标准历时5年,经过了3轮意见征求,有280+单位参与研制与验证,有超过500名行业专家参与的GB/T 5750修订工作,最终大功告成。本次修订主要特点:大幅增加了高通量的分析方法;大幅扩展了质谱技术的应用范畴;重点加强了自动化程度高检测方法;进一步强化了以人为本的制标理念;充分体现了方法标准的配套性和前瞻性。本网也实时关注GB/T 5750-2023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消息,以飨检测同仁。在上月我们第一时间发布:《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 ——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受到同行关注。本次小编也第一时间收集到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全文的正式版,以下内容仅供学习使用,如需要请购买纸质版。序号GB/T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全文速览1GBT 5750.1-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总则 2GBT 5750.2-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3GBT 5750.3-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3 部分:水质分析质量控制 4GBT 5750.4-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4 部分: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5GBT 5750.5-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5 部分:无机非金属指标 6GBT 5750.6-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6 部分:金属和类金属指标 7GBT 5750.7-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7部分:有机物综合指标8GBT 5750.8-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8 部分:有机物指标 9GBT 5750.9-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9 部分:农药指标 10GBT 5750.10-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10 部分:消毒副产物指标 11GBT 5750.11-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11 部分:消毒剂指标 12GBT 5750.12-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 12 部分:微生物指标 13GBT 5750.13-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第13部分:放射性指标附录其他相关内容:GB/T 5750-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系列标准(报批稿合集,正式版请移步上表单)GB/T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系列标准合集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正式版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等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有关要求,《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柑橘和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等5种化合物的测定》《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豆制品中碱性嫩黄等11种工业染料的测定》《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的测定》等5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已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现予发布。方法文本可在市场监管总局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http://www.samr.gov.cn/spcjs/bcjyff/)中查询或下载。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2月7日相关标准如下: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BJS 202201 食品中爱德万甜的测定BJS 202202 柑橘和苹果中顺丁烯二酸松香酯等5种化合物的测定BJS 202203 饮料中香豆素类化合物的检测BJS 202204 豆制品中碱性嫩黄等11种工业染料的测定BJS 202205 甘蔗及甘蔗汁中3-硝基丙酸的测定
  • 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配套混标上架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立项计划,并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2021年7月12日,在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同时,GB/T 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也发生了有很大变化。相比GB/T 5750.8-2006,新版修订内容包括:*对原有28个指标进行了修订。修订指标包括四氯化碳、1,2 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顺、反)、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丙烯酰胺、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微囊藻毒素、环氧氯丙烷、苯、甲苯、二甲苯(邻、间、对)、乙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苯乙烯、六氯丁二烯。*纳入27个新指标。新增加指标包括1,1-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1,3-二氯丙烷、2,2-二氯丙烷、1,1,2-三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二溴-3-氯丙烷、1,1-二氯丙烯、1,2-二氧丙烯(顺、反)、1,2-二溴乙烯、1,2-二溴乙烷、1,2,4-三甲苯、1,3,5-三甲苯,丙苯、4-甲基异丙苯、丁苯、五氯苯、2-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溴苯、异丁基苯、萘、叔丁基苯、二苯胺。*共增加7个检验方法。1、生活饮用水中环氧氯丙烷检验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2、生活饮用水中55种挥发性有机物(VOC) 检验方法—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3、生活饮用水中5种微囊藻毒素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法4、生活饮用水中丙烯酰胺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法5、生活饮用水中11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检验方法—顶空气相色谱法6、生活饮用水中27种卤代烃的检验方法—顶空气相色谱法7、生活饮用水中二苯胺的检验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阿尔塔科技紧跟新标准步伐推出配套标准品系列产品,针对基础不同实验室满足多样需求。新建型实验室可以选择标准混标完整套装,助力实验室展开全面的扩项工作;具有一定实验基础的实验室可以选择新增指标的标准品补充包;需要兼顾新标准和各地饮用水地标的客户可以选择阿尔塔混标定制服务。更多产品需求欢迎来电咨询。标准配套部分混标:更多产品信息请联系对应业务员获取!
  • 食药监公布食品中那非类物质和小麦粉中硫脲2项检验方法
    2016年12月2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和小麦粉中硫脲的测定2项检验方法》的公告,宣布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601)和小麦粉中硫脲的测定(BJS201602)获批,并予以公布。 以下为公告原文: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和《小麦粉中硫脲的测定》等两项检验方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6年第196号公告-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BJS201601).docx  2.2016年第196号公告-小麦粉中硫脲的测定(BJS201602).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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