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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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规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产品涵盖了电器安全检测领域,适用于家用电器、塑胶、电线电缆、插头、插座、开关等相关行业;符合IEC、CCC、UL、CSA、VDE、JIS、KS、SEV、BSI、HD、KEMA、SSA等国际有关标准,并应用到了国防、军事、科研、生产等各个部门;公司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发展的基础,注重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我们拥有一支学士、硕士、博士、高工组成的专业技术扎实、工作经验丰富的研发和管理队伍;我们的宗旨:真心服务、真诚合作、共同发展、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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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0-860-5168转4539
    北京元圭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科学仪器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服务及国内外仪器品牌运营的专业公司。公司秉承“以德兴企、以义生利、以宽待合、功者有其股、合作者均受益”的企业文化及价值观。通过打造仪器产业链的形式提高中国仪器的技术水平和普及范围,达到振兴国产仪器的目的。先后在吉林、辽宁、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山东、上海、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广东、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等20个省/市建立子公司(未来三年将拓展至全国),承担各省的应用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元圭企业用匠工的思想对旗下所有的产品建立统一的技术甄选标准、统一的研发设计标准、统一的采购标准、统一的制造标准、统一的检验测量标准,为用户提供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精致的产品。公司拥有便携式气相色谱仪、红外测油仪、离子色谱仪仪和洗瓶机等实验室产品和现场应急检测产品,同时负责安益谱气相质谱联用仪和便携式气相质联用仪在全国的营销。 为打造中国仪器产业链生态体系,公司在运营管理部下特设北部、东部、西南三个运营/招商中心,帮助中国其它品质好技术过硬的仪器制造商实现与用户的无缝对接,达到“合作者均收益”。 北部运营/招商中心 010-62883219东部运营/招商中心 0551-62620268西南运营/招商中心 028-8528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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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苏州归远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有“智慧硅谷”称号的苏州科技城。公司依托华东理工大学苏州工业技术研究院,致力于发展智能反应装置和智能感官技术,集电路设计,软件开发,工程服务为一体,产品主要面向教学,科研,生产用户,切实响应工匠精神,做经得起推敲的优质产品。公司硕士以上学历占比50%以上,以高科技研发能力为基础,结合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以期让高校科研机构的高科技产品更多的服务于社会。目前与国内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成立专门实验室进行研发合作,结合用户需求,不断完善产品技术和产品性能,保持产品线的稳定和有效扩展延伸。公司主营非标定制产品,以求在标准与非标之间取得有效平衡。目前主要产品有非标定制催化反应装置,国产质构仪,冷冻干燥机,国产电子鼻,电化学工作站,电位滴定仪,水分测定仪等。公司本着“诚信经营、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成套高可靠性、高性价比的产品解决方案和优质服务。www.szgyi.cn微信公众号:guiyuanyiqi QQ:246152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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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准仪相关的仪器

  • 梅特勒托利多 Thornton 2800Si 硅分析仪是一种可靠的在线仪器,专门用于纯水处理与电厂循环化学。该分析仪为水的纯度提供保障,从而优化纯水生产的离子交换,最大限度减少硅在涡轮机内的沉积。在尽量减少操作人员巡检工作量的同时,及早地发现痕量级污染。应用在 ppb 级硅的超纯水监测。可在 ppb 级非常低时检测到抛光阴离子树脂的漏硅,受污染的水可在到达重点区域前引走转移。监测纯水处理中的阴离子交换过程,可以第一时间发现硅离子的泄漏,从而在污染物到达下级处理单元之前启动再生操作过程。电力蒸汽质量监测避免硅沉积在涡轮机中和引发的不平衡,以及功能和效率的损失。补给水被大量污染前,电厂凝结水精处理监测就能够在低 ppb 级检测到再生操作需求。产品特性 &mdash 优势自动化、无人值守自动校准 - 提供出色的重复性并节省操作人员时间每次测量时自动零点校正 - 确保测量稳定性便捷的样离线去样测量功能 &mdash 可以对工厂的其它区域进行额外的样品和质量控制检查同步显示硅含量和测量时间 - 提供一目了然的方便分析状态,节省操作时间提供反应室温度测量,确保可靠操作全部封闭 - 安全保护试剂容器和工厂环境中的组件,无需面板开大试剂容器可实现长时间服务间隔 &mdash 减少维护时间规格 - 2800Si硅分析仪(又名硅离子分析仪、在线硅表、全自动硅表)Range0-5000ppbDetection limit0.8ppbТочность读数的 ± 5%,± 1 ppbMeasurement parameter周期时间可调,通常为 20 分钟Pressure range (bar/psi) 7 bar (100 psig)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或拨打梅特勒托利多官方客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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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影像专用台阶规专门用来计量影像测量仪,测量仪属于高效率的、新型的精密测量仪器,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国防军工、模具制造、电子、塑胶、精密零部件加工、汽车及零配件生产等行业,是计量室和生产车间不可缺少的科学计量和工业计量设备 影像专用台阶规规符合JJF 1318-2011影像测量仪校准规范附录A各项指标。是各计量所院建标必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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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晶硅标准电池 400-860-5168转1988
    详细介绍标准太阳电池为2cm*2cm的单晶硅或多晶硅晶硅(可依据用户需要定制)光伏电池,经过老化、筛选,选择稳定性好、表面均匀的进行全密封式封装。太阳电池置于方形铝基座的中心,并配有一个抗辐照玻璃保护窗口,窗口的封装采用透明性好,折射系数相近的光敏胶。太阳电池的下面装有Pt100铂电阻温度传感器,在封装前已进行标定。太阳电池和测温传感器均采用四端输出的Kelvin连接接线方式。型号:1)CEL-RCCN单晶硅标准太阳能电池2)CEL-RCCO多晶硅标准太阳能电池标准太阳电池通常用于日常校准或测试光源(氙灯、太阳模拟器等)在被测太阳电池表面所建立的总辐照度(W/m2)。太阳模拟器的辐照度发生变化时,照射在太阳电池上产生的短路电流与太阳模拟器的辐照度之比接近常数,因此可以通过测量短路电流的大小来获得太阳的辐照度。太阳电池的标定值定义为: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标准太阳电池的短路输出电流与辐照度之比,单位A/(W/m2),称为CV值。当太阳电池的短路电流等于其标定值时,即可认为太阳模拟器的辐照度达到一个太阳常数,即1000W/m2。规格参数尺寸和外观测试条件光伏材料单晶硅/多晶硅光谱AM1.5光伏器件尺寸20mm x 20mm标定温度25oC窗口材料空间抗辐照盖片标定辐照度1000 W/m2外围材料空间抗辐照盖片波长范围400-1100nm外围材料70mm x 70mm x 20 mm测试参数温度传感器100 Ω Pt电阻标定值CV (A/W/m2 )电流电压连接器LEMO插头短路电流Isc ( mA)温度连接器LEMO插头开路电压Voc ( mV)电性能短路电流的温度系数α(mA• oC-1)标定辐照度1000 W/m2开路电压的温度系数β(mV• oC-1)操作电流不超过200 mA电流最大值Imax ( mA)操作温度10oC - 40oC电压最大值Vmax ( mV)转换效率大于16%功率最大值Pmax ( mW)填充因子大于0.7填充因子FF短路电流变化不超过±0.5% 测试证书每个电池会有一份测试证书和独立的数据记录。证书记录了测量值及其不确定度,标准电池溯源的基础及各种参数数据,可以作为与ISO相符合的质量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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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盘点国家标准新规 多项涉及仪器仪表行业
    p  伴随着经济日益增长,综合国力日益提升,社会经济的多个方面都需要采取明确的国家标准、法律来稳定和规范行业发展。进入“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国家在经济领域多个方面拟定了一系列标准以及法规,协会现整理多项国家标准及新规,其中多项涉及仪器仪表行业。/pp  strong国家两部委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strong/pp  《计划》指出,工业是VOCs排放的重点领域,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50%以上。工业排放源复杂,主要涉及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等诸多环节,其中: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汽车、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含成革、家具、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0%以上。工业行业VOCs排放具有强度大、浓度高、污染物种类多等特点,回收再利用难度大、成本高,是工业领域VOCs消减的重点。/pp  《计划》提出了总体思路:以技术进步为主线,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pp  strong国家标准委下达今年国家330项标准立项制度/strong/pp  新立项的标准更加注重创新成果转化。获得立项的国家标准突出了科技创新,将石墨烯性能测定、柔性直流输电、能源互联网、机器人测试、电动汽车充电等72个前沿技术成果列为重大标准研制项目并给予重点支持,力争尽快形成技术标准,为新兴产业发展注入新动力。/pp  此次立项的标准还加大了对装备制造和消费品升级所需关键技术标准的支持,立项相关标准256项,占整个项目的82%,涉及化工、船舶、钢铁及合金、通信光纤、电器附件、电线电缆、无线电干扰等10多个装备制造业和消费品工业重点领域,推动“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助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pp  strong新版《气体流量计》国家标准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strong/pp  2016年7月1日,GB/T32201-2015《气体流量计》正式开始实施。该标准是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际建议OIMLR137-1& 2:2012为蓝本的基础上起草的,涉及到除液态气体、多相气体、蒸汽的流量计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机以外的所有原理类型的气体流量计,是一个通用型气体流量计的国家标准。/pp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重庆前卫克罗姆表业有限责任公司、天信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苍南仪表厂、金卡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南京计量测试中心、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成都秦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荣成市宇翔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了本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适用于基于任何测量技术或工作原理、用于测量工作条件下所通过的气态燃料或其他气体体积或质量的流量计,也适用于流量计的附加电子装置、内置修正装置、内置温度补偿装置及其他可能附加的装置。/pp  strong环保部发布六项环境标准土壤水质检测新方案/strong/pp  国家环保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落实保护环境,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发布了《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该公告对土壤、沉积物以及水质检测有了明确的新标准,同时加快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脚步。/pp  目前我国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大气污染、水体污染以及土壤污染等,针对日益突出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3个“十条”的编制工作。日前,国家环保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落实保护环境,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发布了《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了土壤、水质检测的相关标准,对检测仪器设备有了严格的要求。/pp  strong八部委发布实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新规/strong/pp  7月1日起,由工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即为电器电子产品。/pp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2.广播电视设备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5.电子仪器仪表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7.电动工具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等。/pp  strong两项电梯质量安全检测新标准7月起实施/strong/pp  从质检总局了解到:7月1日起全国将实施新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据介绍,新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有两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增加了产品一致性核查。规范中引入了对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安全质量的定期一致性核查制度,电梯样机通过型式试验后,制造企业要保障批量生产的产品持续保持与样机一致的质量安全性能。/pp  一致性核查将防止制造企业“样机精工细作、产品粗制滥造”。二是建立了电梯型式试验信息公示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检验、监管机构及公众可上查询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查询平台将于2016年10月1日试运行。/pp  strong环保部批准4项土壤检测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strong/pp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日前批准了《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4项土壤检测标准。/pp  一、《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HJ802-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电导率的电极法适用于风干土壤电导率的测定。/pp  二、《土壤和沉积物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803-2016)规定了用王水提取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镉、钴、铜、铬、锰、镍、铅、锌、钒、砷、钼、锑共12种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pp  三、《土壤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804-2016)规定了用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测定土壤中铜、铁、锰、锌、镉、钴、镍、铅共8种有效态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pp  四、《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05-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6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据悉,这些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pp  strong环保部发布两项水质监测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strong/pp  环境保护部近日首次发布《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806-2016)和《水质钼和钛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807-201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标准规范水中丙烯腈和丙烯醛、钼和钛的测定方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以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pp  环境保护部近日首次发布《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806-2016)和《水质钼和钛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807-201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标准规范了环境监测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制定这些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丙烯腈和丙烯醛、钼和钛的测定方法。/pp strong 两项无损检测仪器行业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strong/pp  最新制定的《JB/T12456-2015无损检测仪器线路板检测用X射线检测仪技术条件》、《JB/T12457-2015无损检测仪器线路板检测用X射线检测仪性能试验方法》两项行业标准,日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并实施。/pp  以上标准的出台填补了国内线路板检测用X射线检测仪标准空白。标准除了在产品性能、测试验证等方面为等为同类产品生产厂家、客户基本技术、性能要求外,还在辐射、电气安全防护、标识等人身安全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为推动行业此类仪器设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及评判参考。/pp  strong中国食品最安全阶段:415项食品安全标准陆续发布/strong/pp  随着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期待也在不断上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在不断严格,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整合已经全面完成,确定整合415项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整合标准已经全部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将在2016年陆续发布实施。/pp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完成食品安全标准整合任务。食品标准清理涵盖以往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等标准。除将千余项农兽药残留相关标准移交农业部门清理外,经研究论证,提出其余3000余项标准继续有效、废止或修订、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清理意见,确定整合415项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整合标准已经全部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将在2016年陆续发布实施,这将有效解决以往食品标准间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截至目前已发布68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上待发布的400余项整合标准,已经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pp /p
  • 某省份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判定“违法违规”
    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行为清单》明确了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直属单位采购活动中,四大类187项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将“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纳入采购前期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了违法违规事项:1、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另外在“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中,也把未对“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进行需求调查纳入违法违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行为清单》更是把“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纳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附件: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前期的禁止行为1未编制采购预算和未编制实施计划1.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仅适用于采购人2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4.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5.除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0〕13号)仅适用于采购人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6.对于下列采购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一条仅适用于采购人7.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少于 3 个,且不具有代表性。8.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变动。4未依照规定选用采购方式和组织形式9.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10.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11.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12.将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序号违法违规行为详细内容相关依据备注5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13.采购进口产品时,未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核准,擅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4.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在采购文件中限制能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仅适用于采购人6未经审核(备案)开展框架协议采购活动15.采购方案未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16.采购活动开始前未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7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17.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二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合理选择确定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5〕6号)仅适用于采购人8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8.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9.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20.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1.采购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二、编制采购文件时的禁止行为(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9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22.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公有制、非公有制等;23.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2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0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要求25.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26.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27.设置特定金额的业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11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28.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定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需求无关;29.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2对供应商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30.供应商资格标准设定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设定资格条件时的禁止行为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31.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未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14改变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32.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变了采购标的或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15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3.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34.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35.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36.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37.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业绩、要求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年限等;38.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要求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39.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6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40.未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如价格扣除、预留份额;41.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2.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43.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7采购文件未按审核内容编制44.采购文件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18擅自提高采购标准45.超出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46.超出办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二)编制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19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4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如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48.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49.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0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50.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1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5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5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如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等;5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5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55.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56.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未作为实质性要求,作为了评分项;57.框架协议采购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58.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淘汰比例未按照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十七条22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59.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如评审标准倾向于本地供应商,对非本地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条件或给予不同的评审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3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60.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61.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24未依法设定价格分值62.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63.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64.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65.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66.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三)编制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25违规要求提供样品67.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68.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未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69.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6设置与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70.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特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27未按规定组织开标71.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28拒收投标(响应)文件72.拒收有轻微瑕疵但不影响封闭性的投标(响应)文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9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7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三、评审过程中的禁止行为30未按规定录音录像74.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75.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31未按规定组织评审76.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77.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78.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32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组长79.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担任组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33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80.评审工作完成后,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4未依法发布采购项目信息81.未依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82.未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5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83.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84.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85.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86.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87.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88.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89.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90.限定供应商自主选择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方式;91.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未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92.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未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93.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94.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95.因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96.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6违规收取标书费97.违规收取标书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严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规收费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19〕27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财购〔2021〕5号)37违规收取保证金98.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99.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超过预算金额的2% 100.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1〕17号)《江西省工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企指字〔2022〕61号)38违规泄露信息10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102.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03.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9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104.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5.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40未依法处理利害关系106.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之一的,未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1违规组织重新评审或非法改变评审结果107.采用招标方式的,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或重新评审;108.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除《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组织重新评审;109.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组织重新评审;110.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11.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外,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一条42擅自终止招标活动112.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43未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投诉113.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114.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1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116.质疑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117.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4未按规定签订合同118.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9.所签订的合同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20.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121.签订的合同中未包含履约验收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仅适用于采购人45未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122.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123.未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仅适用于采购人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6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12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2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不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126.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127.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128.验收结束后未出具验收书,或出具的验收书未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仅适用于采购人47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129.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130.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131.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132.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一条48其他禁止行为133.因采购人采购任务取消导致废标的,当年再次采购同一品目的项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四条适用主体:评审专家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1入库环节禁止行为13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135.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未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条、第二十九条2评审前禁止行为136.参加开标活动;137.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138.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39.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140.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3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14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42.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14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14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145.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146.在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47.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条件的标准进行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148.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14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150.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151.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5违规索要评审专家劳务费152.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索要劳务报酬标准外的额外报酬。《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赣公管办〔2018〕17号)适用主体:供应商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1存在关联关系153.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4.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不公平竞争15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15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15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158.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159.非招标采购活动中,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3串通160.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6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62.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63.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6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6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16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16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16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16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7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17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7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7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4违规质疑、投诉174.供应商质疑、投诉无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175.供应商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176.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177.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七条5未按规定签订合同178.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79.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6拒绝签订合同18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181.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二十条四、采购执行中的禁止行为7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18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18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84.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185.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186.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二十条8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18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注:本《行为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以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准。对清单之外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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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药物杂质是活性药物成分或药物制剂中不希望存在的化学成分。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产生的不良反应除了与药品本身的药理活性有关外,有时与药品中存在的杂质也有很大关系。规范地进行杂质的研究,并将其控制在一个安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将直接关系到上市药品的质量及安全性。/pp  因此,杂质的研究是药品研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准确地分辨与测定杂质的含量并综合药学、毒理及临床研究的结果确定杂质的合理限度,这一研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过程。/pp  2017年7月19日,仪器信息网将组织举办“化学药物杂质研究及检测技术”网络主题研讨会, 会议中,LGC医药标准品资深专员杨学林将介绍《标准品的定义、分类、正确使用及杂质标准品的合规标定》。/pp strong 报告摘要/strong/pp 概括介绍2015版药典中对标准品的定义及杂质标准品的新要求;深入解析标准品的定义、特性及生产体系;着重对医药产品生产及研发过程中使用的一级标准品、二级标准品、药典标准品及杂质标准品进行介绍,并指导如何正确使用;由于一致性评价的深入开展及国家对杂质研究的逐渐重视,对于一些合成工艺复杂,购买困难的杂质如何合规的标定同样是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以上提到的热点问题,我们会在本次报告中一一为您解答。/pp strong 报告人简介/strong/pp 杨学林,LGC医药标准品资深专员,主要负责医药标准品的市场推广及售前售后的技术支持工作,曾受邀2015版《中国药典》进行关于标准品知识方面的讲座,同时在国内多家百强企业如扬子江、罗欣药业、鲁南制药等做过关于标准品使用方面的专场介绍。2009年获得沈阳药科大学药物化学博士学位,在BMCL、LDDD等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多篇研究论文及多篇授权专利;曾参与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点项目的研究工作,拥有5年以上药物研发相关经验。曾先后就职于Bioduro、神威药业研究院,担任组长、室主任等职务。/pp  欲了解本次会议的详细日程请点击:/pp  a title=""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ChemicalDrug/" target="_self"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ChemicalDrug//a/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title=""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ChemicalDrug/" target="_self"img title="点击参会.gif"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noimg/f3ddf4d4-6b54-41b5-a520-8d1a1ef40f63.jp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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