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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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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秤相关的资讯

  • 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集2023-2024年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畜禽屠宰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健全完善畜禽屠宰标准体系,有效提升畜禽屠宰标准化水平,现公开征集2023-2024年推荐性畜禽屠宰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鼓励参照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十四五”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申报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畜禽屠宰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畜禽屠宰产品质量、屠宰加工辅助品等标准。(二)畜禽屠宰加工技术标准。包括畜禽屠宰及加工技术、屠宰加工流程及工艺、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处理技术等标准。(三)畜禽屠宰管理控制标准。包括屠宰厂(场)分级、畜禽屠宰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等标准。(四)肉品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包括畜禽肉品质指标检验检测方法、畜禽肉中非法添加物质检验检测方法等标准。(五)畜禽屠宰设施设备标准。包括屠宰厂(场)建设、屠宰车间和流水线设计、屠宰及肉制品加工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备等标准。二、有关要求(一)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屠宰行业监管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标准项目应内容科学、技术成熟、方案合理、质量可控、操作性强,不与已立项和已发布的标准项目交叉、重复或冲突。(二)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条件,鼓励多家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三)建议制修订的标准项目原则上应能在一年内完成。(四)请按要求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附件1)、相应的项目建议书(附件2、附件3)和标准草案,于2023年8月31日前发送至秘书处邮箱。《“十四五”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可在中国兽医网(http://www.cadc.net.cn)的“综合查询—屠宰标准”栏目中下载。三、联系方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屠宰标准处,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曲 萍、尤 华电 话:010-59194667E-mail:tuzaibiaozhun@163.com附件:1.畜禽屠宰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2.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3.农业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3年3月21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场)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第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生猪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第二十条 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二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生猪屠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生猪屠宰相关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检验、认定等协助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四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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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津.中国参与全省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培训会 岛津.中国参与全省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培训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张履平处长通报了全省农产品安全监管形势 2017年8月8日至8月9日,省农业厅召开了全省屠宰监管执法培训暨2017年“扫雷行动”培训动员会。会议对2017年生猪屠宰“扫雷行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和培训动员。会议由兽医兽药处处长富刚主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张履平处长通报了全省农产品安全监管形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石谦所长培训讲解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杨朝波副厅长出席会议并作了动员讲话。岛津集团作为参会代表,积极学习省农厅会议精神。成都岛津参加屠宰扫雷会议现场  会议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提高站位,增强促进屠宰行业绿色发展的责任感和压力感。要借中央环保督查这次东风,再加压力,再鼓干劲,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整合搬迁,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二是要敢于担当,强力整治行业乱象。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强力规范屠宰企业生产管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破除县域“零案率”。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强化工作督导。要求压紧压实压细属地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以最大决心、最强力度、最高标准、最严举措,敢于担当,逗真碰硬,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发展,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全面、系统、深入做好屠宰监管方方面面的工作,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屠宰环节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成都岛津参加屠宰扫雷会议现场 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肉制品作为大众生活的必需品也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然而肉制品安全却层出不穷。违规屠宰可能引发肉制品各种质量问题:微生物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亚硝酸盐残留量超标等,进而诱发各种疾病,包括禽流感等,危害人身安全。 近两三个月内,除了高温,热度高的还有香港特区越来越让人恐怖的流感。多方报道港流感疫情严重,并持续出现一定数量的流感相关严重病例和死亡个案。6月下旬开始,A(H3N2)亚型流感为主要流行毒株。岛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医院采图--流感岛津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采图--流感 岛津集团旗下有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因而长期密切关注境外禽流感、非洲猪瘟、疯牛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情动态,加强与质检、林业、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境外疫情传入风险;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行为。成都岛津西马诸酶标仪成都岛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岛津.中国参与全省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培训会
  • 商务部督察健美猪事件 全面清理整顿屠宰行业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播出《“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后,商务部当天即责成河南、江苏省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屠宰企业收购、屠宰含“瘦肉精”生猪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并于16日派出督导组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同时,商务部已要求双汇集团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目前,南京市商务局已责令兴旺屠宰场停止屠宰,并部署开展全市定点屠宰企业专项检查。河南省商务厅已责令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停业,并派出工作组赴济源进行调查。商务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督察结果。  商务部表示,下一步将在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审核换证,以及在建立屠宰企业技术监管和肉品质量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 部署全国商务部门开展屠宰行业规范生猪进场程序的专项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积极配合农业畜牧管理部门,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生猪入场,严把屠宰环节质量关,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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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青海省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培训班在西宁举办,来自全省八市州农牧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点屠宰企业的近60名负责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主要介绍了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定点许可管理规定、肉品品质检验知识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等,拉开了我省狠抓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帷幕。  为切实抓好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工作,省农牧厅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制定了《青海省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建立牛羊、生猪、家禽等畜禽统一标准、同步实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职责分工、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 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整合生猪、牛羊、家禽等畜种,统一了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并进行了配发 系统开展了品质检验人员培训 加大了屠宰企业质检实验室建设力度,分别为25家屠宰企业配置价值40万元的仪器设备,促进企业质检环境改善和质检队伍建设,发挥了仪器检测作用。  同时,强化抽检服务监管的作用,计划年内抽检100份定点屠宰企业牛羊屠宰产品,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项的检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 重点解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2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解读: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专家解读一:贯彻实施条例 规范生猪屠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主任 陈伟生专家解读二: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 推动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总兽医师 张乃清专家解读三: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专家解读四: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国肉类协会会长、世界肉类组织副主席 李水龙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完善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同时对运输车辆的基本情况进行查验、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对有关人员予以拘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被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 屠宰及肉制品生产检验检疫越趋严格
    p  日前,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上了一道防护网。/pp  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在四个环节: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所有的这些设计和要求,最终都要靠基层来落实,因此,夯实基层基础尤为重要。为避免“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发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发力。/pp  第一,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要建立和健全县级畜禽产品检验检疫监测平台,充实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设施,强化经常性的检验监测 加强乡镇村等基层检验检疫队伍建设,强化对检验检疫人员和动监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 解决基层监管人员的工作经费问题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确保监管实效。/pp  第二,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和市场的监管。要强化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采购经营的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或者不按照要求实行检验检疫的,督促整改或者依法取缔 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主的教育,强化其社会责任,对挂靠企业的屠户、临时性屠户、市场上的活禽宰杀和经营者等检验检疫的薄弱环节,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共同维护行业和市场环境。/pp  第三,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和平台,加强对《意见》的宣传。进一步明确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志和质量标准以及相关识别方法,明确假冒伪劣产品的识别方法和举报机制,形成消费者自觉参与畜禽产品监管的社会环境 曝光和依法处置损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典型案例,着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pp/p
  • 农业部开展畜禽屠宰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督查
    为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决定派出8个督查组,分赴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养殖大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区县,开展畜禽屠宰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了解、指导各地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能划转工作。  春节将至,动物产品消费进入旺季,为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农业部部署、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兽药使用监管。按照工作安排,此次督查中检查组将实地走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督促检查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屠宰检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目前,各督查组已陆续分赴各地开展工作。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字体:[大 中 小]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测目的  动态了解我国屠宰环节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情况和趋势,确定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风险隐患和危害来源,掌握我国屠宰企业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为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监管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2021年国家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包括部级监测和省级监测两部分。  (一)部级监测  针对跨省流通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微生物风险监测,重点监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单核增生李斯特氏菌。针对跨省流通的牛、羊屠宰企业开展违法添加风险监测,重点监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共同承担。监测样品采取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现场采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采集邮递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省级监测  主要对猪肉(2号或4号肉)、牛肉(黄瓜条或外脊)、羊肉(后腿或里脊)中水分开展品质监测。对猪肝中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2种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倍他米松)、6种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17α-群勃龙、17β-群勃龙、α-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等药物开展违法添加实验室检测。重点对省内流通屠宰企业的产品进行监测,样品采集按照《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NY/T3227-2018)执行,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每个省份监测2个以上地市,猪、牛、羊屠宰企业监测数量原则上每种不少于8家,各省具体监测样品数量见附件2,其中水分监测猪牛羊肉样品合计400份。  (三)数据汇总与分析  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  三、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猪肉、牛肉、羊肉水分含量检测及判定参照《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20);肝脏中9种β-受体激动剂、2种糖皮质激素、6种类固醇激素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由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提供。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可结合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一并开展。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报我部备案,自行保障经费并组织实施。  (二)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3月30日前将监测方案、抽样单位、承检单位及汇总分析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备案。承担省级监测工作的机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各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原则上需通过国家检验检测机构中国计量认证(CMA),具备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  (三)请各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分别于6月25日、11月25日前将风险监测汇总数据表(附件4)和监测总结分析报告,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请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分别于7月底和12月底前将部级和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四)未经我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报告和相关信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徐亭,电话:010-59191530  2.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雷春娟,电话:010-59198970,监测汇总上报邮箱:xqjiance@aliyun.com  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王淑婷,电话:0532-85632052  4.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单吉浩,电话:010-62815881  附件: 1.2021年部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2.2021年省级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任务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屠宰环节风险监测承担单位备案表   4.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7日  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决定实施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国畜禽屠宰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集聚,与养殖产能匹配度明显提高;落后产能有序压减,牛羊禽集中屠宰扎实推进,畜禽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畜禽屠宰规范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屠宰GMP”),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达200家以上,其他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稳步开展;畜禽屠宰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出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健全畜禽屠宰标准体系,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为和秩序。各地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地方配套立法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畜禽屠宰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确需设置小型屠宰场点的,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场点设置和质量安全管理。  2.科学规划行业发展。各地要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合理设定辖区屠宰行业发展目标,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和产能,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企业布局,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原则上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3年底前出台,其他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于2025年底前出台。  (二)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3.严格企业设立管理。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份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具备法定设立条件。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加快淘汰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以及手工屠宰等落后生产工艺。不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行定点屠宰的要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法合规企业名单,对于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4.加强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专家库,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施屠宰企业信用档案管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强化风险监测结果应用,做好追溯核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加快推动牛羊禽集中屠宰、集中检疫,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抓好畜禽屠宰标准落实工作,全面推行生猪屠宰GMP,鼓励各地对其他畜禽实施屠宰GMP。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加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三)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  6.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厂(场)查验到产品出厂(场)以及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动物疫病检测、动物疫情报告和清洗消毒等疫病防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7.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规范开展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到2025年底,全国生猪屠宰企业全部按规定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牛羊禽屠宰企业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考核稳步推进。要督促企业建立内部培训考核制度,确保企业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加强人员防护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督促屠宰企业依法执行畜禽屠宰车间设计规范、操作规程、卫生规范、消毒规范、肉品品质检验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鼓励企业实施畜禽肉分割、质量分级、屠宰加工设备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加强支撑保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8.推进示范创建。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积极推动将其他主要畜禽屠宰纳入示范创建范围。公布的示范单位可使用我部制定发布的专用标识,促进品牌建设。遴选公布一批畜禽全产业链发展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单位后续监管,实行动态管理,经评估不再符合条件要求的取消示范单位称号。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中,优先将屠宰标准化示范单位纳入“点对点”调运接收企业范围。  9.推动智慧监管。各地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对屠宰企业的智慧监管,积极推动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促进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信息关联,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报送信息系统,优化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现屠宰企业全覆盖、监测指标全覆盖,提高数据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0.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推动出台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项目建设,提升畜禽屠宰企业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申请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推动屠宰加工机械装备研发和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建设。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无害化处理补助和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支持屠宰企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23年5月底前将本省份实施方案报我部畜牧兽医局,每年年底报送年度工作进展;2026年2月底前报送三年行动工作总结。(二)加强考核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等导向激励作用,压实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将畜禽屠宰行业管理重点工作落到实处。(三)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加强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畜禽屠宰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环境氛围。
  • 屠宰场专用非洲猪瘟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器
    屠宰场专用非洲猪瘟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器#2022已更新【品牌型号:天合环境TH-P800】猪作为非洲猪瘟的唯一宿主,病毒野猪、家猪、蜱虫、受污染的猪排泄物及饲料等。我国境内野猪极小,且大部分的养殖场附近无野猪,蜱虫一般传播范围较小,从目前来看非洲猪瘟传播及扩散更大可能在于家猪、受污染的猪排泄物及饲料,方式主要是生猪及猪肉产品。生猪在调运(包括仔猪购买运输)过程中,携带病毒的生猪位移及长途运输过程中猪的排泄物容易掉落在沿途公路带来了病毒的扩散。部分养殖户喜欢用厨余或者猪肉加工的边角料喂养生猪,如果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猪肉产品未能有效将非洲猪瘟病毒灭活,猪采食了含了非洲猪瘟的饲料极为容易疫情感染。一、仪器用途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2021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天合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支持变温检测)用于运行病毒检测实验,并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 仪器既可在实验室内操作,又可用于野外科学实验,配合相应试剂,对取自待检测样本的分析物或其他分析物中的目标核酸进行快速、准确的定性检测。天合非洲猪瘟检测仪配套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检测试剂盒、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核酸检测试剂盒均已经获得农业农村部产品批准,可以满足非洲猪瘟核酸现场快速检测需求。可定量快速畜牧类疾病诊断如非洲猪瘟、禽流感、猪瘟、猪蓝耳、伪狂犬等疾病,广泛应用于养殖场、屠宰场、食品加工厂、肉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农村部、畜牧局、检验检疫单位使用。实验员需要经过实验室技术和仪器、软件操作的专门培训,具备熟练的相关操作技能。二、仪器特点1.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轻松满足外出实验的需求。2.内置7寸高清电容屏PDA,触屏操作,简便快捷。3.Marlow高品质Peltier制冷片,结合德国高端PT1000温度传感器以及电性电阻加热补偿边缘的温度控制模式,最大升温速度7℃,最大降温速度5℃,大大缩短实验时间。4.整板3s快速采光模式,保证实验结果孔位一致性。5.简洁直观的软件引导,轻松开启检测实验。三、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应用领域□基础科学研究□病原体检测□肉制品掺假□转基因检测□食品安全检测□药物开发及合理用药□基因表达□水体监测四、技术参数样品容量:8x0.2ml、支持8联管适用耗材:常见透明PCR耗材,8x0.2ml排管,0.2ml单管反应体系:5-120ul反应模式体系加热/制冷模块:进口半导体热电模块温度控制范围:4°C-99℃升降温平均速率≥2°C/秒温控精度:≤±0.1°C温度均匀性:≤±0.2°C温控区域数量:多点(2点)梯度数:0个梯度温度范围:无梯度孔数:无激发光源:免维护led激发光波长范围:400-700nm检测部件:进口光电检测器检测通道数:标配1通道(FAM)适用染料和探针:FAM/SYBR Green I软件功能:荧光定量PCR系统软件 实时扩增反应曲线功能 特定标本实时反应曲线显示 数据分析功能 阴阳结果自动判定功能 图形化显示功能。噪音:45 dB屏幕尺寸:7英寸(HD)触摸屏:电容式外接USB:支持数据导入导出热盖:自动压力调节外观尺寸:(长宽高)355X200X124mm净重:约2.5Kg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
    各有关单位:根据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2023年1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第637号,公布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并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规程》宣贯实施工作,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意,我中心现印发《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供各地参照执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2023年4月11日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实施指南.pdf
  • 非洲猪瘟PCR检测仪-一款屠宰场神器猪瘟病毒现场检测仪#2022已更新
    非洲猪瘟PCR检测仪-一款屠宰场神器猪瘟病毒现场检测仪#2022已更新بكرللكشفعنحمىالخنازيرالأفريقية-قطعةأثريةمنذبحالخنازير【品牌型号:天合环境TH-P800】在2018年,非洲猪瘟疫病席卷了我国生猪养殖行业,并且给我国各大中小型养殖场带来了严重的打击,使养殖者损失惨重,此次非洲猪瘟不仅导致了猪肉价格一路飙升,而且还导致了我国众多生猪养殖人员对其所养殖的生猪进行了紧急扑杀,对于全国的生猪养殖者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也在很长时间内造成了养殖者停养的现象。但是随着目前疫病的消退以及养殖利润的客观性,很多养殖者都有再次养殖的想法,所以,在新的养殖工作中,必须掌握对于非洲猪瘟的防控技术,对非洲猪瘟的检测工作,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一、仪器用途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为进一步提高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准确性,规范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2021年1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动物检疫或疫病监测、诊断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已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天合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支持变温检测)用于运行病毒检测实验,并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 仪器既可在实验室内操作,又可用于野外科学实验,配合相应试剂,对取自待检测样本的分析物或其他分析物中的目标核酸进行快速、准确的定性检测。天合非洲猪瘟检测仪配套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检测试剂盒、非洲猪瘟病毒荧光pcr核酸检测试剂盒均已经获得农业农村部产品批准,可以满足非洲猪瘟核酸现场快速检测需求。可定量快速畜牧类疾病诊断如非洲猪瘟、禽流感、猪瘟、猪蓝耳、伪狂犬等疾病,广泛应用于养殖场、屠宰场、食品加工厂、肉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农村部、畜牧局、检验检疫单位使用。实验员需要经过实验室技术和仪器、软件操作的专门培训,具备熟练的相关操作技能。二、仪器特点1.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轻松满足外出实验的需求。2.内置7寸高清电容屏PDA,触屏操作,简便快捷。3.Marlow高品质Peltier制冷片,结合德国高端PT1000温度传感器以及电性电阻加热补偿边缘的温度控制模式,最大升温速度7℃,最大降温速度5℃,大大缩短实验时间。4.整板3s快速采光模式,保证实验结果孔位一致性。5.简洁直观的软件引导,轻松开启检测实验。三、非洲猪瘟PCR检测仪应用领域□基础科学研究□病原体检测□肉制品掺假□转基因检测□食品安全检测□药物开发及合理用药□基因表达□水体监测四、技术参数样品容量:8x0.2ml、支持8联管适用耗材:常见透明PCR耗材,8x0.2ml排管,0.2ml单管反应体系:5-120ul反应模式体系加热/制冷模块:进口半导体热电模块温度控制范围:4°C-99℃升降温平均速率≥2°C/秒温控精度:≤±0.1°C温度均匀性:≤±0.2°C温控区域数量:多点(2点)梯度数:0个梯度温度范围:无梯度孔数:无激发光源:免维护led激发光波长范围:400-700nm检测部件:进口光电检测器检测通道数:标配1通道(FAM)适用染料和探针:FAM/SYBR Green I软件功能:荧光定量PCR系统软件 实时扩增反应曲线功能 特定标本实时反应曲线显示 数据分析功能 阴阳结果自动判定功能 图形化显示功能。噪音: 45 dB屏幕尺寸:7英寸(HD)触摸屏:电容式外接USB:支持数据导入导出热盖:自动压力调节外观尺寸:(长宽高)355X200X124mm净重:约2.5Kg
  • 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畜禽肉品质检测 挥发性盐基氮、pH、嫩度、颜色同步测定 可见-近红外光谱法》等6项农业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委员、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完成了《畜禽肉品质检测 挥发性盐基氮、pH、嫩度、颜色同步测定 可见-近红外光谱法》等6项农业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14日前反馈修改意见,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联系人:曲 萍 高胜普电 话:010-59194776传 真:010-59194667E-mail:tuzaibiaozhun@163.com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1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屠宰标准处邮 编:100125附件:1.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肉品质检测 挥发性盐基氮、pH、嫩度、颜色同步测定 可见-近红外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畜同步检验输送设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3.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羊剥皮设备》(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4. 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兔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5.农业行业标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化制成套设备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6. 农业行业标准《肉类真空贴体包装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7.农业行业标准意见反馈表附件1-附件7.zip
  • Picarro+LI-2100 | 双同位素+功能基因-研究无土栽培系统中N2O的生产和消耗过程
    中国是最大的温室蔬菜生产国,约占世界生产面积的83%。由于全年生产和大量施肥,温室蔬菜产量高,但也导致了土壤质量的恶化和严重的环境问题。近来,无土栽培系统(SCS)在温室蔬菜生产中逐渐发展起来,它可以减少甚至消除传统栽培方式的许多问题,。在SCS中,无土栽培基质,也称为无土栽培生长介质,可代替土壤固定根系系统,为植物提供水分和养分,为根区提供充足的通风。然而,由于N肥的大量输入,N2O排放较高。N2O是一种温室气体,具有温室效应,加剧全球变暖,在大气中存留时间长,可输送到平流层,导致臭氧层破坏,引起臭氧空洞。无土栽培基质已成为SCS中N2O排放的主要载体,但尚不清楚其产生和消耗的相关途径,因此亟待研究SCS无土栽培基质的N2O排放源。且无土栽培基质与土壤理化和生物性质高度不同,其具有更准确的水和养分分布,因此也有必要确定管理措施对SCS中N2O排放的影响。基于此,在本文中,来自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的一组研究团队基于稳定同位素技术结合qPCR分析在两种灌溉模式下(滴灌和潮汐灌溉)对成都市农林科学院((103°86′E,30°71′N)温室里两种无土栽培基质(60%泥炭+20%珍珠岩+20%蛭石+少量植物纤维/商用椰壳纤维基质)进行了相关研究,共设置4种处理:滴灌+泥炭基质(PD),滴灌+椰壳基质(CD),潮汐灌溉+泥炭基质(PT)以及潮汐灌溉+椰壳基质(CT)。旨在:(1)研究两种灌溉模式下典型无土栽培基质的N2O排放,(2)评估N2O排放及其驱动因子之间的关系以及(3)理解N2O生产和消耗的微生物机制。作者于2020年3月12日在育种室进行西红柿播种,4月9日转移至温室中。施肥后的不同时间里收集气体样品,计算NH3和N2O通量,并测量N2O同位素值。同时,收集了无土栽培基质样品,去除可见根系,过筛,测定质量含水量(ω),计算充水孔隙度(WFPS)。然后测定无土栽培基质的NH4+-N、NO3--N、pH、导电率(EC)、有机质(OM)。提取基质中的总DNA,进行qPCR分析。此外,利用全自动真空冷凝抽提系统(LI-2100,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提取基质样品中的水分,利用Picarro L115-I同位素分析仪测定水的δ18O值。通过δ18O和δ15NSP关系图来区分N2O生产和消耗途径。【结果】四种处理下(A)总含水量(B)NH4+-N(C)N2O通量(D)充水孔隙度(E)NO3--N以及(F)NH3通量的时间变化。基于pearson相关方法的不同参数之间的相关性热图。δ18O和δ15NSP关系图(A)以及N2O生产和消耗的微生物过程的贡献(B)。BN:细菌硝化作用;AN:古细菌硝化作用;ND:硝化细菌反硝化作用;BD:细菌反硝化作用。Ni:BN + AN;De:BD + ND。【结论】N2O排放由微生物组而非矿物N含量决定,由基因丰度而非基因拷贝数决定。在N2O产生途径上,泥炭基质以反硝化为主,椰壳基质以硝化为主。在无土栽培系统中,N2O还原(还原-混合)的情况可能更接近现实。反硝化和N2O还原受基质类型而非灌溉方式的影响显著,且在泥炭基质中贡献较大。综上所述,N2O排放及其微生物过程是由基质类型决定的,而非灌溉模式。更重要的是,N2O同位素值和功能基因相结合可阐明N2O产生和消耗的微生物过程。
  • HunterLab发布HunterLab彩涂在线色差仪(可定制化)新品
    全球首套精确扫描式,在线实时颜色测量,专业为彩涂生产线设计,实时颜色监控和分析。联合专业设计院 全集成开发设计及系统定制。全自动校正,可自定义设置校正时间间隔,避免了由于人工校正带来的延误和对工作人员的安全隐患全宽自动横移系统自动探头避让和声光报警提示功能对色差异常区域记录并查询与检验室色差仪实现数据高度一致若需了解更多应用咨询及参数,请联系上海信联公司 021-54261103创新点:全球首套精确扫描式,在线实时颜色测量,专业为纺织生产线设计,实时颜色监控和分析。联合专业设计院 全集成开发设计及系统定制。全自动校正,可自定义设置校正时间间隔。全宽自动横移系统HunterLab彩涂在线色差仪(可定制化)
  • 双汇或成又一个三鹿 农业部坦承监管存漏洞
    被央视曝光的“瘦肉精猪肉流入双汇”事件,并没有因双汇集团的道歉、召回而告一段落,反而正在不断发酵: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已会同公安、监察、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河南督导查处“瘦肉精”问题,而商务部则派出商务稽查人员进驻河南重点地区屠宰企业,进行24小时监管。显然,双汇瘦肉精事件,成为继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后最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此外,因双汇瘦肉精事件掀开的冰山一角,使消费者、政府监管、行业、流通渠道等各界,对整个肉制品产业发展,以及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开始重新审视。  进展:双汇6样本含瘦肉精,正进行第二轮排查  中国第一大肉制品企业——— 双汇集团,正陷入风暴眼。  双汇济源分公司的问题冷鲜肉陆续被检测出来。3月20日,据河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首次通报显示,济源市政府共抽样双汇冷鲜猪肉46个,其中6个确认为阳性。此前,济源市政府已于3月15日下午,对济源双汇公司的收猪、屠宰和生产猪肉制品等活动全部停业整顿,市畜牧局对库存的689头生猪进行尿液检测,发现19头“瘦肉精”检测呈阳性。  此外,河南省被央视曝光的,涉嫌使用“瘦肉精”的9个养殖场(户)1512头存栏生猪进行全部封存后,已排查796头,其中158头被检查出含有“瘦肉精” 排查饲料2579.8公斤,791公斤被核实含有“瘦肉精”。  目前河南省涉及“瘦肉精”生猪事件的地方已进行第二轮瘦肉精普查抽检。  问题:双汇成又一个“三鹿”?  至今,双汇发展已停牌6天。外界估算,“瘦肉精”事件让“双汇发展”股价跌停,一天就蒸发掉市值12.68亿元。多家证券公司也下调了对该股的评级和估值。  处于事件漩涡中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发展正在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拟注入资产,占整体拟注入资产估价的7%。有分析认为,事件发生后,可能会影响双汇的重组进程。据河南济源当地一位知情人士称,为防止发生疫病,济源双汇库存的几百头生猪最终可能都要被扑杀或做无害化处理,一百多吨的冷鲜白条肉也面临变质情况,加上召回的产品,济源双汇此次损失惨重,停产整顿目前看来也会持续很长时间。  身受重创的双汇集团,是否成为另一个三鹿——— 它曾因三聚氰胺破产死亡?对此,东方艾格农业咨询公司分析师郭会勇认为,就此事件来看,虽然双汇会为此在经济上、品牌声誉方面受到很大打击,但不至于因此被拖死,“三鹿死亡是由于其造成的社会人员伤亡很大,造成社会危害 而双汇瘦肉精并没有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中国生猪预警网首席分析师冯永辉表示,这次双汇瘦肉精事件,并非直指双汇在饲养瘦肉精猪,而是部分养殖户使用瘦肉精,只是双汇屠宰厂和政府监管部门抽检、监管不严,出现漏洞。“对比当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所涉及的面和报道影响明显不同”。  问题:瘦肉精成又一“三聚氰胺”?  双汇瘦肉精事件曝光后,引发部分消费者质疑,瘦肉精在养猪行业究竟是潜规则还是“个案”?会不会成为另一个“三聚氰胺”?营销专家李志起认为,目前生猪养殖属于全国紧缺资源,各地肉类加工企业均在疯抢收购,使用“瘦肉精”绝非个别。  不过,东方艾格农业咨询公司分析师郭会勇认为,瘦肉精并不属于行业潜规则。他指出,虽然有部分地方发现有养猪户使用瘦肉精,但整个行业来看,使用瘦肉精的情况并不是很普遍,“很多大企业就没有使用”。此外,近年来,国家对“瘦肉精”的监管也加严。据介绍,2009年3月,河南省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强化“瘦肉精”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其监管的环节依次为: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相关案件侦破等。  另有专家认为,双汇集团发现有瘦肉精猪肉,应该是其管理上出问题。在连日来的采访中,多个大中型肉制品企业也均表示,自家使用的猪肉不会含有瘦肉精,一方面企业在采购时会抽检该项目,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历年的检测和抽检中,也未发现。  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也向媒体介绍说,该市工商局近日紧急通知各工商所检查辖区的肉类市场。工商人员使用专门的瘦肉精快速测试仪对市场上的鲜肉制品进行了检测,截至目前,均还没有检出瘦肉精。据悉,北京市近年来的连续动态监测结果表明,瘦肉精项目经常连续几个月检出率为零。  监管:农业部坦承存在漏洞  双汇集团16日、17日接连发布公开声明,除了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外,集团公司还作出决定: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 同时发出召回令。  然而,瘦肉精事件仍在不断发酵。农业部、商务部相继派出督察组赴河南,商务部并派出商务稽查人员进驻河南当地重点地区屠宰企业,实施24小时监管,要求屠宰企业对进场生猪全部进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停业。国务院领导也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表示,将会同公安、监察、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检等组成联合工作组赴河南督导查处。  随着事态发展,双汇瘦肉精事件已从单一的对企业问题的清查,向屠宰和肉制品加工行业进行大规模整治。而消费者对双汇“十八道检验”监管的质疑,也渐渐转向对整个猪肉食品安全体系监管的质疑。  日前,前来河南督导调查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司长王宗礼也向媒体坦承,全国每年出栏生猪在6亿头,面对如此大的数量,“只要是抽检自然会有漏洞”,而“瘦肉精”事件的发生,正是暴露出了整个监管链条上存在的缺陷。
  • “双汇”被曝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组图)
    双汇冷鲜肉广告中的多项检测并未包含对“瘦肉精”成分的检测。   用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喂养大的生猪因腿部肉太多,后腿无法站立。  据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的“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报道,在养猪大省河南,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怪象:一些养殖户从不吃自己养的猪肉。记者历时一个多月调查发现,在河南省孟州市、沁阳市和温县等地,部分养猪户生猪饲养过程中违禁使用“瘦肉精”。  “瘦肉精”猪卖相好,每头还能多卖几十元  河南省孟州市是有名的养猪地区,大大小小的养猪场不计其数,分别散落在各个乡村。在这里,养成后出栏的生猪一般都是通过一些经纪人进行买卖和调运。一位经纪人告诉记者,他挑猪的标准是“屁股浑圆,体型要好”。这样的猪是怎么喂养出来的呢?  在一家养猪场的猪圈旁边,记者注意到堆放着几袋饲料。养猪户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喂猪的普通饲料,真正能让猪变成瘦肉型体型的,实际上是饲料里面添加的一种特殊的“白色粉末”。在当地,养猪户把这种添加过程称之为“加精”。  随后,记者又对孟州市周边的沁阳市、温县等地一些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都有类似的“加精”现象。  沁阳市崇义宽平村一名养猪户透露,这种所谓的“精”就是“瘦肉精”,属于违禁品,一般不轻易拿出来示人,他们都是在加工饲料的时候偷偷添加的。  这位养猪户告诉记者,这种“瘦肉精”大多是由收购生猪的商贩或者当地调运生猪的经纪人提供,每公斤卖到两三百元,养猪户买来以后,按比例添加到饲料里面。  事实上,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瘦肉精”的规定,一些养猪户心知肚明。  当地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使用“瘦肉精”喂出来的所谓瘦肉型猪不但好卖,而且比起不加精的猪,每头还能多卖几十元钱。  “我从来不吃这种加‘瘦肉精’喂出来的猪。”一位养殖户说。  检疫票据、耳标:给钱就能买到  一头猪从出生到长成后被宰杀成猪肉流向人们的餐桌,要经历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市场销售等几个环节,各环节监管要求都非常严格。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多道监管环节似乎也没能完全止住“瘦肉精”猪的外流。记者在新乡市获嘉县亢村调查时发现,甚至连一些获得“无公害产品产地”认证的养猪场也在偷偷使用“瘦肉精”。  在一家颇具规模的养猪场,记者看到一个“河南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牌子。  一名养猪户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这种牌子是花钱办回来的,有时候赶上监管部门突击检查,会得到一些额外的提醒和照顾。“检查也没啥规律,不过一般要是说省里边或者外边人来检查了,县畜牧局会提前通知。要是县里边抽查的话,就是给你拿个瓶子接点猪尿化验,接点母猪尿什么的他也不知道。”他告诉记者。  调查中记者还了解到,在收购和贩运环节,一些喂了“瘦肉精”的生猪也基本是畅通无阻。  目前,按照动物检疫的检测制度,要求生猪外运时,必须获得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三大证明,并100%佩戴耳标。  但是记者调查发现,在孟州市、沁阳市等一些地区,一些动物检疫站形同虚设。在沁阳市柏香镇的动物检疫站,记者通过当地一名猪贩介绍,在没有调运任何生猪的情况下,随便编了车牌等相关信息,只花了200元钱,就买到了调运120头猪的三大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另外还获赠150个耳标。  在孟州市的乡村公路旁,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贩运生猪的货车,这种大型货车每次能装100多头猪。在装车过程中,有些猪会突然间呼吸急促,并不时发出尖叫声。这时负责装猪的工人便很快拿出注射器给猪注射一种针剂,针剂的名字叫“地西泮”。  工人说,这是一种用来应急的镇静剂,可以防止这种喂了“瘦肉精”的猪在运输过程中猝死。  这些猪打过应急针后,果然变得平静许多。记者注意到,这些装车待发的生猪耳朵上竟然没有佩戴耳标。  负责装猪的经纪人告诉记者,这一车没有佩戴耳标的猪,不但有喂了“瘦肉精”的,而且还有病猪。  可就是这样一车猪,竟然也能获得当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五号病非疫区证明三大证明,票据和手续齐全。  “瘦肉精”猪大多销往江苏南京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河南部分地区出产的这些“瘦肉精”猪大多销往江苏南京。  为了核实,在一名经纪人承认他的一车猪都是加“瘦肉精”饲料喂出来的之后,记者记下了这辆运猪货车的车牌号码“皖M57229”。他们的目的地是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  第二天凌晨3点钟左右,提前赶到的记者在南京建邺区兴旺屠宰场看到,这辆车牌号码为皖M57229的运猪车已顺利抵达,正在卸猪。这些猪到了兴旺屠宰场,并没有检测“瘦肉精”,很快就被宰杀了。派驻屠宰场的检疫人员对宰杀后的猪肉也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打上了“肉检”、“验讫”的章。  一黄姓检疫人员承认,他们这里只核对证明手续,一般不检测“瘦肉精”。  按照生猪屠宰的管理规定,宰杀后的猪肉必须获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而在兴旺屠宰场,一张证明10元钱,可以提供给这里宰杀的任何一头猪。  从屠宰场出来,这些“瘦肉精”猪肉又流向哪里呢?  记者在南京市场上发现,这种所谓的“瘦肉型”猪肉非常受欢迎,和普通的猪肉相比,这种猪肉几乎没有什么肥肉。生猪行业的业内人士把这种瘦肉猪戏称为“健美猪”。  部分“瘦肉精”猪流向“双汇”  在随后的调查中,记者发现,这种所谓的瘦肉型猪,有一部分卖到了知名企业“双汇”。  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济源市,站在公司大门前就可以看到八个大字“诚信立企、德行天下”。  据了解,这家公司是河南双汇集团下属的分公司,主要以生猪屠宰加工为主,有自己的连锁店和加盟店,有关宣传双汇冷鲜肉“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字样在店里随处可见。然而,按照双汇公司的规定,18道检验并不包括“瘦肉精”检测。  一名叫宋红亮的业务主管告诉记者,他的工作主要就是负责收购生猪,他告诉记者,不论生猪品种好坏,他们厂都可以大量收购进行屠宰,每天要宰五六千头生猪。  在济源双汇食品公司的院子里,停放着几十辆装满猪的货车。记者看到这些猪确实是良莠不齐,有的看上去“品相”很差。  宋红亮说,这些猪他们都能收购,甚至包括一些康复的病猪。除了病猪,宋也承认,他们厂的确在收购这种加“瘦肉精”的所谓瘦肉型猪。  宋主管透露:“我这边,停喂一周就可以,一周后这个药的残留基本上对人体无害了。”据中央电视台  新闻后续  农业部派出督查组  赴河南严查“瘦肉精”  据新华社电 有媒体播出《“健美猪”真相》后,农业部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查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将“瘦肉精”监管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2002年2月,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目录》,将“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禁止在饲料生产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并将“瘦肉精”列入年度例行监测计划。  针对此次新闻报道中反映的问题,农业部将在彻查的基础上,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随后向社会公布结果。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卫生、工商、食药、商务、质检、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4名违法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据中央电视台 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了市场上部分养猪农户使用“瘦肉精”事件后,目前4名违法人员已经被警方控制。  双汇发展因“瘦肉精”事件跌停  公司称今日停牌核实  据人民网 昨天,双汇公司被央视“315”特别节目曝光使用“瘦肉精”猪肉后,双汇发展股价一早便疯狂跳水,午后开盘便跌停。双汇发展公司昨天表示,涉事公司是集团子公司,已派人去核实了解情况。双汇发展今日将停牌。  昨天下午,人民网记者拨通双汇集团副总经理杜俊甫的手机,他坦承,在“315”这样特殊的日子,出现这样的报道,对企业的伤害是很大的,因此集团非常重视,他正在回公司召开紧急会议,目前暂时还没有结论。但他表示,集团一定会严格核实,了解具体实情,并承诺一定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瘦肉精  通常是指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类似药物还有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等,同样能起到“瘦肉”作用。将这一类“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从而降低成本。  但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老年人的危害更大。  双汇回应瘦肉精事件:报道属实 致歉消费者  图为双汇集团官方网站发布的声明  中新网3月16日电 中新网证券频道从双汇集团官网获悉,双汇集团就日前媒体广泛报道的的“瘦肉精”猪肉事件做出回应,声明称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双汇集团深表歉意。  该声明称,双汇集团对媒体的报道高度重视,立即召开高层会议,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双汇集团对媒体的报道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调查处理工作,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并排除集团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相关人员进驻济源工厂进行整顿和处理。  声明表示,双汇集团要求下属所有工厂,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并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对此次事件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全面检查。声明还说,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双汇集团将进一步强化对产业链上下游的控制力,确保食品安全。
  • 广西南宁将推广激光灼刻标识技术严防私宰肉
    为遏制私宰肉这一屡禁不止的“老大难”问题,广西南宁拟在马年春节前试点推广肉类激光灼刻标识技术,给老百姓的菜篮子安全上一道“新保险”。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肉类激光灼刻标识技术可让激光束瞬间在片猪肉或猪肉分割产品表面灼刻出可识别标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动物检疫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流通追溯码等。消费者可以通过视觉和触觉识别激光标刻后的合格猪肉的特征购买到安全肉。与此同时,激光灼刻设备还将与肉菜流通追溯系统相对接,为下一步在广西南宁实现生猪单体追溯管理打下基础。  “目前,南宁市定点屠宰的猪肉上还是加盖油印质地的‘两章’(动物检疫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但这些章容易被私宰窝点模仿。到市场买猪肉时,很多市民都不知道如何辨别。”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利用激光灼刻技术刻制的合格标识信息量更大、防伪度更高,并且激光灼刻设备价格昂贵,增加了造假的成本和难度,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私宰肉。  记者近一步了解到,肉类激光灼刻标识技术将在2014年春节前于南宁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流通节点企业推广使用。文章转载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锡城多个食品检测中心启动建设
    从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已然面市近两个月,对本地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有何影响?7月21日上午召开的市食安委上半年工作总结会议上明确,工商部门自6月1日起承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目前已在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咨询窗口。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将取代使用十几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食品、餐饮单位一旦原有卫生许可证期满,将需要去工商部门换发此证。目前由于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在全面到位前,原有职能部门仍按现有职能进行监管。卫生部门仍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综合协调,农林部门监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质监部门分工做好食品生产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  从会议上记者还获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张家港对接,创造性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口岸+冷库”新查验模式。具体为天鹏集团进口的肉类产品在张家港口岸实施简单的验证和检疫查验后,直接运往无锡定点冷库,由无锡检验检疫局负责品质检验和后续监管,大大提高了口岸通关速度,每年可为企业节约租用冷库及运输装卸费用200多万元人民币。  此外,无锡食品药品检测检验中心进入筹建阶段。覆盖全市市场的食品快速检测网络进一步健全。比如猪肉从屠宰——批发——零售环节全过程监测可追溯,在生猪屠宰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视频监控和肉食品质量溯源系统。朝阳、徐巷市场重点农副产品食品安全票证溯源管理系统已建成。天鹏食品城三期工程开工,其食品检测中心建设预计2010年底完工。宜兴市投资800多万元的农产品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已经启动。
  • “毒血旺”工厂曝光 血旺用福尔马林浸泡(图)
    黑作坊加工出来的毒血旺  农家院改成黑作坊  生产福尔马林血旺  昨日凌晨4时许,记者一行跟随工商执法人员来到九龙坡区白市驿一家血旺加工厂。这家厂,是市工商局摸查了两三天后圈定的。  还未走进该厂,记者就闻到一股腥臭的刺鼻味,令人作呕。记者看到,这家厂是在普通农房院坝搭建雨棚改造而成的,面积200多平方米,四周墙壁污浊不堪,地上污水横流,卫生条件极其恶劣。几十个血迹斑斑的塑料桶,杂乱堆放在一个角落。  厂内最引人注意的,是装满血水的36个方形铁盒。这些血水,其实就是半凝固状态的血旺。3个水泥池子冒着热气,工人正在对血旺进行最后加工。水泥池子附近,10余个装满血旺的塑料桶正等待运输。  执法人员要求加工厂的工人现场演示了制作血旺的过程。该工人称,他们每天从沙坪坝等地屠宰场收购猪血,主要采取添加盐、自来水等对猪血进行半凝固,再把半凝固的血旺放入水泥池子保鲜。  执法人员用色阶卡对浸泡血旺的保鲜水进行快速检测,原本需要7分钟左右出结果,只花了1分钟色阶卡的颜色就变了。“部分检测结果显示,每公斤血旺含甲醛量超过允许最大检测值100毫克。”执法人员称,正在浸泡血旺的池水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也就是说,池中液体涉嫌有福尔马林。  毒血旺工厂被查封  移交给警方立案调查  昨日中午,市工商局食品处相关负责人称,专业机构检测结果跟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一致:浸泡血旺的保鲜水,就是甲醛按比例配制的福尔马林。福尔马林液体浸泡过的血旺,成为了毒血旺。这些毒血旺共有5000余斤(2.5吨)。  据悉,该加工厂去年9月从沙坪坝区搬迁至此,每天生产、销售毒血旺2.5吨左右。毒血旺主要销往江北区盘溪、沙区烈士墓和小龙坎等地的农贸市场。  目前,工商部门查封了该厂,没收了这批毒血旺以及制造工具。该案已经移交给警方立案调查。  工商部门表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这处黑窝点的负责人按高限处罚。  市民若发现毒血旺  请拨打12315举报  市工商局食品处副处长罗永权介绍,长期食用这种毒血旺,会对肝脏等造成极大损害。  罗永权说,市工商局将对主城范围内的血旺进行专项整治。市内主要屠宰场的猪血,都是经过正规渠道进了生物制药领域。此前,工商部门查处的毒血旺加工厂,都是些小作坊,“至今不清楚制造这些毒血旺的猪血来自哪里,知情的市民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我们。”  罗永权说,工商部门欢迎消费者拨打12315提供有关毒血旺的线索,“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努力,让毒血旺从市场上消失。”  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实习记者 罗静  当你吃着火锅烫着新鲜血旺时,可曾怀疑过这“新鲜”背后的秘密?  昨日凌晨,市工商局执法局突击检查了市内几家血旺加工厂,在九龙坡区白市驿一家没有任何手续的加工厂内,查获2.5吨用福尔马林浸泡的血旺。  福尔马林,被世卫组织定性为让人致癌和致畸形的物质。  四招识别  毒血旺  看 正常猪血颜色较深,一般呈深红色;有问题的猪血颜色较浅。正常猪血有泡沫;有问题的猪血没有泡沫。正常猪血切面粗糙,有不规则小孔;有问题的猪血切面较光滑。  摸 正常猪血较硬,用手碰易碎,拿起来感觉比较重;有问题的猪血相反。  捏 正常猪血含有较粗的纤维,捏起来成条状,捏后手上残留的红色素少;有问题的猪血纤维少,捏起来成颗粒状且黏手,捏后整个手指变成红色。  尝 正常猪血吃起来有点黏牙,不黏牙的猪血有问题。  甲醛:无色、有强烈气味的刺激性气体,易燃易爆,为剧毒化学药品,人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水肿、眼刺痛、头痛等现象,严重可死亡。  福尔马林:浓度在35%-40%的甲醛溶液。  工商执法人员通过甲醛快速检测色阶卡,测出血旺含有大量甲醛。
  • Nature:人造肉!
    在未来的某一天,当你在餐馆里点上一份美味的牛排或香酥的烤鸡,而餐厅员工告诉你,这肉不是来自屠宰场,而是在工厂中的生物反应器中生长出来的,你还会吃吗?不需要传统养殖、屠宰和加工过程,仅仅在实验室培养动物细胞,这就是培养肉(人造肉)的生产过程。2013年,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生物医学工程师Mark Post团队制造了世界上第一块培养牛肉汉堡。自那时起,培养肉技术不断改进并快速商业化发展,目前为止,全球有150多家公司正在研发培养肉(从碎牛肉到牛排、鸡肉、猪肉和鱼肉)。根据一份行业报告,培养肉生产工厂投资额已经达到了27.8亿美元。2023年7月4日,Nature杂志发表了题目为“Lab-grown meat: the science of turning cells into steaks and nuggets”的报道,该报道总结了培养肉的发展前景和挑战。【培养肉的不同制作方法】活组织提取细胞制作方法培养肉的一般制作方法是从动物中取一块活组织样本,将细胞培养在养分溶液中使其繁殖,促使它们分化成成熟的肌肉或脂肪,并可能通过运动肌肉细胞并使其形成纤维。一些产品,包括GOOD Meat的某些产品,将动物细胞与植物材料结合,制成口感肉质的块状食品。梅特大学马斯特里赫特的Mosa Meat公司从牛的组织样本中提取肌肉干细胞,培养成肌肉纤维。然而,细胞分裂有限,需要频繁供应新鲜细胞。瑞士联邦理工学院的Ori Bar-Nur获得GFI资助,研究小分子混合物如何促进细胞增殖和分化,提高产量和降低成本。这一方法可以更快、更便宜地制造更多的肌肉纤维。“不老细胞”制作方法另一种选择是使用“不老细胞系”,理论上可以通过一次活组织样本喂养全世界。这些不老细胞系可以通过基因修改或偶然发现(如著名的HeLa人类细胞和多种来自小鼠和鹌鹑的研究细胞系)来制备。以色列雷霍沃特的Believer Meats(前身为Future Meat Technologies)在其自发不老鸡成纤维细胞的研究上有所突破。成纤维细胞是一种生长快且易于培养的结缔组织细胞,可以转化为类似脂肪的细胞。研究以非常高的密度生产了细胞,这有望降低成本并增加产量。他们正在兴建一座设施,计划每年生产1万吨培养肉,比其他工厂的产量高几个数量级。 GOOD Meat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试点工厂【培养肉面临的挑战】成本高昂 培养肉行业面临的主要科学和工程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与十年前相同:寻找最佳的起始细胞,调配出良好的“饲料”以帮助它们生长,并完善制造过程的物流。而这整个过程中,成本最高的部分是细胞所需的“饲料”——氨基酸、生长因子等蛋白质、糖、盐和维生素的混合物。实验室细胞系的传统饲料基于一种叫做胎牛血清的牛血衍生物,但这也带来了动物福利和可持续性的问题。在为GFI准备的报告中,辛克和CE Delft的团队列出了培养肉制造的预测。最乐观的情景是每公斤成本可降至约6美元,而传统肉类的基准成本为每公斤2美元。然而,其他研究更为悲观,预测未来培养肉的最低成本每公斤为37美元。正如墨尔本莫纳什大学的生物技术学家Paul Wood表示:“有些人喜欢使用‘哦,这就像酿造啤酒一样’的想法。但这和酿造啤酒完全不同。”他表示,培养动物细胞比培养微生物更加困难,因此成本更高。健康隐患一些研究人员表示,食用不老细胞的安全性尚未完全确立,这些细胞可能会积累突变,可能导致肉中的肿瘤。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三月份发布的一份关于培养肉安全性的报告中指出,根据目前的科学认识,这种细胞在包装、烹饪和消化过程中的存活及其可能带来的伤害,“与目前的科学理解不一致”。此外,大多数公司的目标是生产与传统肉类营养上等价或更好的产品。但红肉的许多有害健康问题仍然存在。与植物和动物混合制成的加工动物-植物杂交产品,例如由植物和鸡脂合成的鸡块,可能含有人工色素或添加剂。FAO指出,与其他食品一样,培养肉将需要限制有害细菌、过敏原、残留抗生素、生长激素和其他因素。能源消耗制造培养肉的初衷是探索一种更可持续和环保的肉类生产方法,以减少对传统畜牧业的依赖并减轻对土地、水资源和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巨大压力。然而,到2030年,制造培养肉仍将比牛肉生产每公斤需要多约60%的能源。虽然根据分析,如果能源来自可再生资源,培养肉的碳足迹可能会比传统肉类更小。 GOOD Meat的细胞培养鸡肉虽然培养肉仍面临着如成本、营养性和市场接受度等挑战,但它被认为是一种潜力巨大的创新解决方案,有望为未来的食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今年6月,美国监管机构批准了培养肉,使得美国成为全球第二个将这种食品推向市场的国家。UPSIDE Foods公司与三星级米其林大厨Dominique Crenn合作,计划在她目前的鱼食餐厅销售该培养肉。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有机会吃到“实惠又营养”的培养肉,你会尝试吗?
  • 食品安全成“两会”热点 多项提案呼吁一体化管理
    在肉食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从生猪的饲养环节到最后端上餐桌,到底要经过多少个部门的监管?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至少有包括畜牧、商务、质检、工商、食药、卫生等在内的多个部门参与监管。  可即便如此,类似瘦肉精这样的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出现。在追问为何多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生猪的时候,人们往往会发现“争权诿责现象突出”是背后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10日,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在向全国人大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指出,目前国务院部门在职能定位、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职能越位、缺位问题严重,不该管的管得过多,一些该管的又没有管好,职责交叉等现象较多,行政效能不高等。  有鉴于此,在“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民革中央、致工党中央分别针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问题提出提案,力陈改革当前食品监管现状的必要性。令人欣喜的是,在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声而出,早前存在的分段管理正趋向实现无缝对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行将走入“大一统”。  滞后的监管体系  针对当前的食品监管,农工党中央等三个党派不约而同地在“两会”期间“发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几份有着“食品安全”这一共同主题词的提案指出,“目前约有九成居民认为中国食品安全存在问题,近七成居民对食品安全现状感到没有安全感”。  在农工党中央提交的 《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提案》中,特别提到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政治、经济和贸易问题时有发生,其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职能调整尚未到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具体而言,存在省、市、县上下部门职能不能完全对接,监管配套法规制度还不健全,职责界定尚未准确厘清等弊端。  已于4年前实施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等职能,卫生部门原承担的餐饮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前述提案指出,目前国家和省级均已完成相应机构改革,但在市、县两级机构改革进展缓慢,部分市、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尚未进行职能调整和移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责任的正确、全面履行。  民革中央也在提案中表示,导致食品问题频发的原因在于食品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系存在监管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以质量检测为例,一个产品多部门重复检测、无效检测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瘦肉精,各部门都在本监管环节进行重复检测,浪费了有限的财政资金。与此同时,“各环节衔接不紧,力量分散,尤其是一些难以监管的地带,比如小餐饮、小作坊等等,责任难以界定,容易形成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  而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基础,食品安全标准 “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据了解,《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几乎每个监管部门都有权制订国家或是行业标准,没有真正做到行家立法,导致标准制订泛滥,甚至还有标准打架的现象。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呼唤一体化管理  再以肉食品为例,生猪喂养时由农业部监管,屠宰时由商务部管理,屠宰之后要盖上各种检验检疫部门的章,进入市场则由工商部门监管 如果加工成猪肉产品还要经过质检部门,最终进入饭馆、餐厅,则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如果涉及出口,还要经过海关的监督管理等。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沈雯认为,“分段管理、综合治理”的方式已不适应目前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作“减法”,提高效率,应该找准食品安全监督的切入点。  而农业部副部长牛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也表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要实现一体化管理,也就是说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工作要无缝对接。”  农工党中央在提案中指出,目前从总体来看,除初级农产品外,食品安全由一个部门来监管是比较合理的改革方向,并建议“逐步确立一个或者两个监管部门,总体负责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变多头管理为集中监管,强化监管责任”。  目前,这样的建议有了回音。3月10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拟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将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对食品药品统一监督管理”。具体来说,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有效性实施统一管理,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为了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衔接,未来农业部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等。  这一新的格局也成为当天下午政协委员们热议的焦点。“建立一个更为强大的监管总局,从食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的连贯链条上进行监管,就是希望百姓吃得放心。”  食品监管组合拳  有了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后,保证食品安全还需多处着力。  农工党中央建议,各地要尽快建立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设立办事机构,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堵塞监管漏洞、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系统性。同时,“要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修订,将现有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行业标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民革中央希望以 “提高行业集中度”来解决监管的有效性,“主要发达国家的食品工业发展历程基本都经历了通过兼并收购实现行业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譬如,美国猪肉屠宰加工业在上世纪80年代末进入加速整合期,行业集中度大幅提高,前4家肉类加工企业总体市场份额从1989年的34%上升到2009年的68.8%。  民革中央建议,“国家应鼓励支持优质食品类上市公司及龙头企业在产业链横向整合,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企业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另外,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推动龙头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IPO)及资产重组整体上市,实现龙头企业跨越式发展。  致公党中央则建议,要提高行政监管者的专业化水平。监管部门专业化人才匮乏,已经成为阻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大瓶颈。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行政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很多监管工作需要借助社会专业技术资源来完成,既增加了行政监管成本,又影响了行政监管的公信力。因此,“应当加强培训,加强人才引进,加强干部管理,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具有与其职责相当的素质”。
  • 北京3月17日起对生猪进行瘦肉精采样检测(图)
    北京今日起对生猪进行瘦肉精采样检测(图)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7日15:06 法制晚报   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对猪肉进行抽样检测。  就央视曝光“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进行道歉股票已停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表示——  今起全市采样检测“瘦肉精”  3月17日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各区县动监所开始对生猪进行采样检测。  央视曝光双汇肉制品含有“瘦肉精”后,昨天,市动监所向各区县下达“瘦肉精”采样检测相关通知。  “目前的抽检率已经超过国家标准。”市动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河南进京猪肉产品并不是很多。重点对屠宰场进行采样检测,其他冷库等实施日常检测。  据介绍,市动监所将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加大收购环节监管力度。建立生猪贩运企业登记备案实时更新制度,实施生猪销售(收购)记录制度。同时加强监测抽检力度。  各区县要针对散养户制定适当的“瘦肉精”抽检方案,每天下午4时上报“瘦肉精”抽检有关情况,抽检持续时间未定。  现场  等待质检报告超市暂不退货  京客隆超市对双汇肉制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记者今天上午9时许来到了京客隆潘家园路店,前晚清空的双汇货架现在已经摆上了其他品牌的肉制品和烧鸡等熟食。  “现在肯定不买双汇了啊,我以前只认双汇,现在还是换个牌子吃吧。”在另一品牌专柜选购熟食的刘女士说。  据京客隆潘家园路店负责人称,前天下午接到总部的双汇肉制品下架通知,之后已经将产品送回库房,可能退回厂家。目前还没有接到工商的下架通知,所以暂时不能退货。如果工商规定下架,消费者可凭购物小票前来退货,不过截至目前,该店还未有顾客前来退货。  记者随后从京城各大超市了解到,目前各大超市正在等待双汇方面提供的相关产品的质检报告,以确保销售的双汇火腿肠为安全食品。  据知情人透露,经核实,目前,各商场、超市均未销售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如果出现问题,超市会保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第一时间采取下架行为,并保证对相关问题产品进行退货。  影响  双汇道歉6名责任人被处理  针对“瘦肉精”事件,双汇集团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称,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双汇集团下属子公司,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双汇集团深表歉意,并责令济源工厂停产自查。  声明表示,双汇集团要求下属所有工厂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质量控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并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检查。  “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河南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等6名涉及此事的违纪人员遭到停职或开除公职处理。  据了解,双汇集团总部位于河南省漯河市。今天上午,记者致电漯河市政府办公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介绍,从昨天下午开始,市政府的一些官员一直在双汇那边开会,具体会议内容不清楚。随后记者又拨打了漯河市宣传部的电话,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股市反应  因央视曝光双汇“瘦肉精”事件,15日下午双汇发展(000895)跌停后,公司从16日起停牌,复牌时间未定。  “让我们吃了含‘瘦肉精’的火腿,还让股票赔钱,双汇你真狠!”一名买了双汇发展的股民抱怨。  有机构认为,双汇集团数十个屠宰场分布于全国各地,含有“瘦肉精”的生猪集中于一个地区,因此影响不算大。另外,品牌形象短期内受到冲击,公司将采取跟消费者沟通等措施挽回品牌损失,逐渐平复影响。  ●外媒报道  对于双汇“瘦肉精”事件,截至今天上午发稿时外媒关注度还不大,主流媒体只有英国《金融时报》、路透社有报道。  《金融时报》的《中国肉类被指控含添加剂》报道称,这在中国引发了另一波对食品安全的恐惧。2008年毒奶粉事件让人们记忆犹新,尽管中国政府一再收紧对食品安全的监督,还是不断有事件发生,揭露中国食品监督广泛存在漏洞。
  • 克隆动物食品将遍布英国超市 政府承认无法监管
    据英国《每日邮报》9月16日报道,英国食品标准局15日承认,两年之内克隆动物及其产品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遍布英国的超市和农场,但是却无法建立追踪及标注这些克隆动植物食品的有效机制。  据英国8月5日媒体报道,英国农场主将产自“克隆母牛”的公牛屠宰后暗中销往市场,由于“克隆牛肉”没有通过食用安全检测,消息一经曝光,立即在英国消费者当中引发轩然大波。英国食品标准局随后对此展开调查。  9月15日英国食品标准局的表态令人震惊,他们承认无法对克隆动物产品的贸易进行制止和规范,其结果就是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来自克隆动物的肉奶制品。  苏格兰国家农场联合组织主席麦克莱伦称,“这一问题不只是英国的问题,是个世界范围的问题。”麦克莱伦建议政府修改法律,在无食品安全担忧的情况下,将克隆动物制品合法化。  英国食品标准局称,克隆动物的后代种群将不断扩大,将很难追踪他们的所在国家和地区,还有他们的数量。  “克隆并不是转基因,其克隆的产物并没有发生基因序列的变化。”英国国立医学研究院主任罗宾教授指出,“产自克隆奶牛后代的牛奶和牛肉都是正常的。克隆可以提高后代质量,对人体是完全无害的。”事实也表明,目前世界范围内尚未发现因克隆原因而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但是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首席政策顾问彼得说:“现在在没有完全弄清楚克隆动物的肉类是否能食用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严格控制克隆动物,将其列在监控之内。”  上世纪90年代疯牛病疫情暴发后,英国人开始小心购买牛肉制品和乳制品,这次虽有专家保证克隆牛后代肉制品“安全”,但不少英国人仍不免为此担心,他们认为克隆动物食品违反了自然法则。
  • 国务院食安办官员称食品监管体制改革成定局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次肯定要改。”一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内部人士近日这样告诉本报记者,“但具体改革方案有待公布。”  事实上,有包括国务院食安委、农业、卫生、质检、工商、药监在内的14个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因此,长期以来分段监管广受诟病,若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将成为新一轮“大部制改革”的亮点。  不过,参考2008年至今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调整可以发现,改革虽在进行,但步履缓慢,是否应该进行大部制整合,在学界尚存争议。  “大部制”或难一步到位  2010年2月,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从国务院食安委成立之初的组成部门来看,共有包括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环保部在内的13个部委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如此庞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究竟如何改,大部制或是一个必然方向。  “大部制的改革方向是对的。将管理部门整合、精简至一到两个,有助于解决各部委之间自管自顾、相互推诿责任、效率低下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与食品科学系主任王志刚说,“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分段管理与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方向相悖。”  但改革也并非一并了之,“现代社会管理要求高度专业化,大部制改革的原则应该是将公共政策制定及监管的职责管好,将不该管的职权转移到下级部门和社会组织。发达国家都是细化内阁部门下属的独立、半独立机构,而不是重新组建大部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说。  “一个部门负责管理会更加混乱,大部制改革的关键不是把部门变大,而是要理顺各部门的监管边界,使分段监管无缝对接,这样也可以减少改革的成本。”  “这样大规模的改革涉及多部门的利益,肯定困难重重,不可能一步到位。”王志刚说,“改革的方向还是应以整合进入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而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应适当退出。”  14部委的食品安全监管网  记者调查发现,现行14个部门尽管分工明确,但也有不少模糊的边界。  其中,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5.94,-0.01,-0.17%)生产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  这个看起来各负其职,按照监管条线,在综合监管方面共有两大部门负责。国务院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卫生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等。  在生产和加工领域,共涉及四部委。农业部和国家粮食局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和粮食供应的监管。工信部负责制定食品工业行业标准和产业政策,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食品工业企业生产者诚信体系。  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抽查和问题食品召回,建立食品生产者安全信用档案 组织国内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并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在流通领域,共有三大部门把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对市面上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等。而市场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如肉、蔬菜、蛋、水产品等则按照《农产品质量法》由农业部门监管。  商务部则负责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配合卫生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负责承担酒类流通、生猪屠宰管理 同时,负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  最后,在餐饮业等“即时加工、即时消费”的食品消费领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查处,同时对提供食品的场所、人员、设施等进行监管。  而理论设计下的架构在现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多龙治水的局面或需要通过“大部制”加以改变。事实上,从深圳、顺德进行的食品安全集中监管的“大部制”试点来看,外界大多还是持肯定态度。
  • 十年了,315“再”爆瘦肉精,猪肉变成了羊肉,不变的是液质的精准
    瘦肉精十年2011年,央视的315晚会,曝光了某食品集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受此影响,该加工企业随之陷入了“瘦肉精”漩涡之中。时间来到了2021年,央视315晚会在报道中关注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存在部分经销商贩售瘦肉精羊肉问题。报道提到,央视记者对天一肉联厂当天屠宰的羊肉进行采样并做瘦肉精快速检测条检测,结果呈阳性。晚会播出后,农业农村部不仅立即责成河北省、河南省迅速组织开展查处工作。目前,涉事企业负责人已被控制,当地政府已对问题羊肉进行封存,正在追溯瘦肉精来源。十年的时间,瘦肉精依然屡禁不绝,只不过猪肉换成了羊肉。瘦肉精事件爆发后,网络上骂声、声讨声一片,其实这次事件只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此之前,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有关食品的抽检公告,全国多地畜肉检出瘦肉精“克伦特罗”。农业农村部公布的2020年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显示,在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中,克伦特罗检出83批次,主要从牛肉、羊肉中检出,表明“瘦肉精”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何为瘦肉精?“瘦肉精”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添加剂,主要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胺、沙丁胺醇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猪、羊、牛等牲畜摄入后能加速生长,提高瘦肉率,但“瘦肉精”会在动物体内残留,消费者使用后会对健康形成危害。早在2002年,我国就已严禁瘦肉精作为兽药和饲料添加剂。2019年底再次发文公告。但我国各地瘦肉精中毒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十分有必要对饲料和畜禽产品中的瘦肉精开展监测,加强市场监督。瘦肉精的检测A仪器确证从检测角度来说,瘦肉精的国标检测方法十多年依然还是液质的方法,方法国标主要是涉及饲料和动物源性食品,测定所用仪器为液质联用。GB/T 22147-2008饲料中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T 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1313-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为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类健康,PerkinElmer建立了QSight LC-MS/MS系统应用于动物源食品中13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的检测方法。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和莱克多巴胺的标准曲线B快速筛查可以参考美正集团瘦肉精快速检测方案:担忧!315再爆瘦肉精,违规使用何时休?检测只是瘦肉精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部分,瘦肉精问题的解决更需要监管部门、检测机构、消费者等多方监督和合作,比如瘦肉精源头监控、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防止下一个瘦肉精事件对象变成牛肉、兔肉。作为检测方案的提供者,珀金埃尔默将提供从快筛到确证的瘦肉精检测方案,帮助瘦肉精监管体系的完善。更多应用资料下载,请扫描下方二维码。参考文献[1]. 前处理方法参考 GB/T 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沈建忠院士解读《条例》: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
    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围绕质量安全补充完善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屠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肉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第一,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实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管理,在加工环境、卫生设施、生产用水、设备工具、加工过程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条例》的新要求,是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屠宰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法规要求。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企业中小型屠宰企业占比超过60%,屠宰加工条件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国际经验,在生猪屠宰企业实施GMP管理势在必行。《条例》为实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推动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将踏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第二,高度重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的条款作了重要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撑。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同步检验要求,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控制从生猪入厂(场)到整个屠宰加工过程直至屠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部分屠宰厂(场)对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体系,存在检验岗位缺失、检验人员不足、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突出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重要地位,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极大提升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法律地位,约束力更强,监管依据更明确,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第三,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和责任,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为提高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积累了许多经验,风险监测的结果为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是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屠宰环节风险进行研判、评估和交流。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飞行检查、随机抽检、建立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等,提升我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我国新制修订发布了《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等3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构建了一个支撑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标准体系,具备了推行标准化屠宰的基础条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肉类和屠宰标准体系,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条例》总体上体现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将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水平。 2021年6月30日
  •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摘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结合有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以下称《行动方案》),全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维持在99%以上。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不断强化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监管,2017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滥用兽药等违法行动的打击力度,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供非法使用兽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线索和监督抽检兽药残留超标信息。上海作为畜禽产品的消费型城市,绝大部分畜禽产品由其他省(区、市)输入,在加强产地畜禽产品监管的同时,也对输入的畜禽产品实施兽药残留的严密监控和严格执法。2017年以来,上海市农业部门接受并处理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来的动物源性食品磺胺类药物超标的有关线索,也曾在屠宰环节检测到供沪生猪磺胺类药物严重超标的个案。一线执法人员在处理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时,对于畜禽养殖环节、畜禽收购与屠宰环节以及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困惑。据了解,各地操作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理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43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63条规定了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律责任。据此,畜禽养殖环节存在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应由农业执法机关根据上述条款进行惩处。侯向进等从养殖者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并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及购买者询问并查看用药记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分析了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责任界定。笔者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设定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假定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因此在认定该违法行为时,不应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行政相对人只要实施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准确、真实地记载并告知了购买者有关用药、休药记录,也不论购买者或屠宰者是否询问并查实所购畜禽是否在用药期、休药期之内,对于养殖者的违法销售行为均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而对于购买者而言,《条例》第40条虽有相关义务性规范,但却无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若其屠宰、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销售此类动物产品的,只能选择其他法律规范。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观点争议畜禽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违法行为外,对屠宰者应该如何处罚或处理,存在2种观点。观点(1),不应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均未明确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检测兽药残留的法定义务,也未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畜禽屠宰厂(场)在兽药残留超标案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观点(2),畜禽屠宰厂(场)也属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只要兽药残留超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如何选择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又存在不同意见:一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以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进行处罚。原农业部《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06〕16号)也明确,在查处“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中,屠宰加工、销售环节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第70条规定。二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定性处罚。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5条规定,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以该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按第50条第1款规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进行处罚。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以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进行处罚。因为该《特别规定》也适用于农产品。观点分析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应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根据畜禽屠宰模式和畜禽产品所有权不同,分2种情况讨论。一是代宰关系。在代宰关系中,代宰户是畜禽的收购者和所有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其负有“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在其购买畜禽的行为中,虽然与畜禽养殖者共同完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但《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的“销售”不应理解为包括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条例》只明确了代宰户收购畜禽时的行为模式,而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其收购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并委托屠宰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代宰者不能按照《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此时,畜禽屠宰厂(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和屠宰染疫和疑似染疫、“注水”动物等的行为根本不同,后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屠宰行为。但假如屠宰者明知畜禽药残超标,仍按照代宰户要求予以屠宰,且畜禽产品已被销售的,则必须追究屠宰者和代宰户的共同违法责任。二是自营模式。在自营模式中,屠宰厂(场)则是畜禽的收购者、屠宰者和所有者以及畜禽产品的销售者。如果其屠宰的畜禽兽药残留超标且尚未销售出去,则该行为法律后果同代宰模式。如果已经销售出去,则其从养殖者购买畜禽的行为,连同畜禽屠宰行为,以及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收购和屠宰行为只是销售这一目的行为的手段和过程,应依法追究其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第2种观点中,之所以出现不同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或是因为对“销售”一词的理解有误,且对每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够。认为应该根据原农业部复函(农办政函〔2006〕16号)和《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这显然是忽视了该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进行处罚也是忽视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而且对畜禽检验检疫的概念和范围理解有误。笔者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屠宰行为应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其第5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农业执法机关应依法行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30号)即坚持该观点。基于此,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因为其适用以没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前提。市场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消费者举报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涉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外,对市场销售者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也存在不同观点。观点(1),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规定进行处罚。侯向进等等在《一起药残留超标肉品零售引起的执法思考》一文中即坚持该观点。观点(2),根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分工,流通领域监管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抽检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应由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4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2种观点。判断一部法律法规能否适用于某类违法行为,首先应判断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兽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据此,《兽药管理条例》显然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领域。作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尤其是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划分以后,《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农业部复函中的“销售”一词应做狭义理解,仅指养殖环节中的“销售”行为,农业执法机关应防止越权执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督执法是关键一环。笔者认为:一是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19年)》时,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对用药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查处;二是明确畜禽屠宰企业兽药残留检测的法定义务,对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设定罚则,解决代宰者与屠宰企业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三是在抓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同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协调联动,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项目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衔接,消费地发现输入的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及时反馈生产地有关部门快速查处,以便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 农业农村部发文加强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建设 PCR市场或迎增长
    p  3月1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要提高检测能力,规范样品检测。br//pp  通知中特别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鉴于各地实验室的需求,PCR产品的市场或将迎来增长。/pp  此外,通知中还提到,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pp  详细内容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pp  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一、统一思想认识/pp  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pp  二、明确工作进度/pp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 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pp  三、提高检测能力/pp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pp  四、规范样品检测/pp  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检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入场前检测,即在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在出厂前按每车次采集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应当符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pp  五、严格结果处置/pp  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确诊为阴性的,及时通知企业恢复生产。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pp  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发现,或食品加工、流通环节检测后追溯发现屠宰企业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流出屠宰厂(场)的,应当就地销毁生猪产品,责令屠宰企业召回同批次产品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彻底清洗消毒,15日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助。/pp  六、严格监管措施/pp  各地要结合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在5月1日前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 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鼓励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pp  各地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等屠宰领域违法专项行动,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屠宰领域违法行为死灰复燃,为屠宰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pp  农业农村部将于7月对各地落实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和清理整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今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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