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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气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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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气器相关的论坛

  • 载气的有效期

    今天打开气瓶柜,突然发现气瓶上的标签,写的有效期一年,以前未注意到载气还有有效期这么一说?大家都平时注意到这个问题没?[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081601_9691_2911392_3.jpeg[/img]

  • 仪器校准有效期怎么表示合理

    公司人员变动,新来了一个设备管理员,在填仪器校准有效期的时候人为扣除了临期时的休息日,例如校准计划1年一次的,仪器校准有效期2023.6.23-2024.6.21;2023.5.5-2024.4.30。我理解的一年是自然日有效期2023.6.23-2023.6.22这种,但是设备管理员不认为,他觉得这个校准日期都是公司内部规定的,日期没有完整接上,也可以而且坚决不改。所以他每次校准有效期都是一年时间差个几天,每个差的天数还不一样。向上面这个设备管理员的做法合适吗

  • 标准品有效期(失效期)与复标期

    1、如无特殊情况,工作标准品的含量每半年复标一次或另取新生产的样品标定。当标准品暂不使用时,复标周期可能超过规定周期,在使用前进行复标,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2、对于特定市场使用的工作标准品,复标可以按照当地药政局或者药典的规定的周期来进行。 3 、标准品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或者较大变化,应停止使用该标准品,并考虑采用更严格的包装和保存方式或缩短其复标期等措施。 4、若老的基准标准品批号过期,则用此批基准标准品标定过的相应的工作标准品应按照新批号基准标准品进行重新标定,用此批标准品配制的储备溶液也应同时失效,应用新的批号基准标准品重新配制。5、基准标准品 按说明书要求,若标签或者化验单上没有指明有效期(失效期),可以到网站上查询,如USP,EP 标准品目录单,若无法查到,同本厂规定此种药品的有效期,若无法得知此批的标定日期,可以从收到标准品日期算起。 6、对于省药检所,兽药检所标定的工作标准品,有效期(失效期)同该产品的有效期。

  • 仪器超出校准有效期如何处理?

    各位老师,检测仪器在临近校准有效期终止时发生故障,因各种原因导致仪器故障维修花了一个多月,最终导致仪器超过上一次校准有效期1.5个月后,才再次安排校准。此台仪器是CNAS认可仪器。请问,这断档1.5个月要如何操作,才能符合CNAS的要求?谢谢!

  • 【分享】计量检定"有效期"与检定周期

    [size=3][font=宋体]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因失准造成事故,如压力表失准导致锅炉爆炸;衡器失准造成贸易纠纷等等,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这时,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往往拿出检定部门签发的检定印、证,指着上面的有效期,把责任推给检定部门,自以为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其实,这是对检定印、证上"有效期"的误解。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定期对计量器具实施检定和维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各种计量器具都规定了两次检定中间的间隔时间,即检定周期。检定印、证上的有效期,正是根据检定周期和这次检定的日期签发的。如衡器的检定周期为一年,2001年4月30日对某一衡器实施检定,其签发的合格证上的有效期就是2002年4月29日。[/font][/size][color=black][font=宋体] 因此,这个"有效期"的准确理解应是--下次周检的最后时限,而并非准确保证期。 事实上,讲一器具的准确度随时都可能遭到破坏。这种破坏不仅来自人为的故意,而且在运输、保管、安装、使用中,因处置不当,如压力表的磕碰,衡器的搬动等,均可在无意中不知不觉地造成。 用那么多语言来寻根执据地解释"有效期"的含义,也正说明了"有效期"缺乏简单、明了的定义。仅从字面上看,容易发生误解。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计量印、证上,统一将"有效期"改为--下次周检时限。这样可避免由于词不达意而引起的诉讼纠纷。 [/font][/color]

  • 企业标准有效期

    [list][*]请问企业标准有明确规定有效期吗?[/list][list][*][*]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标准化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期。 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相关服务进行了改进,或企业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等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list][list][*]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2-11-08[/list]

  • 【求助】标气的有效期

    我们实验室用的国家标物中心的标气(氮气中的苯系物),证书上说有效期是一年(05年11月买的),不知道现在拿它来做曲线还准不准[em06]

  • 【“仪”起享奥运】中药材贮存期(或有效期)、复验期的确定及管理规定

    贮存期(或有效期)、复验期的确定及管理根据每一种物料的稳定性、贮存条件等的不同,对需要贮存一定时间的物料分别确定一个贮存期(或有效期)和相应的复验期。对于供应商未规定贮存期(或有效期)的物料,复验期以验收请验日期开始算起;对于供应商规定了贮存期(或有效期)的物料,复验期以供应商提供的该批物料的生产日期算起,复验期不得超过该物料贮存期(或有效期)。若进厂的物料复验期按规定计算在该批物料有效期前3个月内,则该批物料有效期规定以供应商提供的有效期为准,并且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前使用完。物料的复验期在物料的标签(此处指合格证)上都应有所体现,并且明确到具体的日期。复验期一般为最长贮存期的提前一个月(检验周期较长品种可提前3个月提交复验)。贮存期(或有效期)的确定: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的考察结果、留样样品的质量情况和参考资料综合确定。本公司生产涉及的原药材、辅料、包材、成品在参考原药材(和饮片)主要成分的性质、留样情况、同行业及资料文献(如本草纲目、中国药典、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的基础上规定了贮存期(或有效期)。仓管员对原药材、辅料、饮片、内包装材料的贮存期(或有效期)进行特殊监控;超过最长贮存期的原药材、辅料、饮片、内包装材料停止发放。仓管员及物料所在部门应在“最长贮存期”的前一个月(检验周期较长品种可提前3个月)填写“请验单”提交复验。复验合格后该物料的贮存期应缩短,且应优先进行加工处理,复检合格后的原药材、辅料、饮片、内包装材料执行复检后的贮存期规定,并做好标记;复验不合格的物料应销毁处理。

  • 辨析新版GMP中物料的“有效期、复验期、贮存期”

    在新版GMP中多项条款(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65条、第167条等)均谈到了物料和成品的“有效期、复验期和贮存期”。 有效期是指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它是根据稳定性实验结果确定的。正常情况下,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包括回收产品)到有效期之后产品会不符合质量标准,必须作报废处理,即使检验合格也不得再使用。如在有效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以确认物料和产品质量是否受到影响。 我国新版GMP对复验期给出的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新版GMP要求制定复验期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物料质量变化情况,以确保良好的工艺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它属于企业的质量监控措施之一。 从质量保证的角度,还是提倡企业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对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制订相应的复验周期。当然,已制定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制定复检期(不进行定期的复检),但应经过风险评估,除保证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合适外,还应考虑原辅料的特性。 在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还提到了“贮存期”的概念,制定贮存期旨在提醒企业提前对物料做好处置准备。 我个人认可这样的理解: 对于已制定有效期的物料其贮存期一般等于或小于有效期,因此,在这种状况下一般没必要再特意设立贮存期。 对于未规定贮存期限的物料(如部分化学品、中药材/饮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应首先确定贮存期(即使用期限)。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在贮存期内制订合理的复检期(意即复检次数),到贮存期的物料不能再使用。对于未规定贮存期限的物料有必要设 贮存期,以防止企业对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肆意无限期使用。贮存期应该通过稳定性试验数据得出。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贮存期,即使是质量极其稳定的化工原辅料也不能无限地复验下去。 总之,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以往的使用经验、产品的工艺要求来综合确定物料的贮存期。然后在贮存期内,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验期(意即复检次数),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笔者未看到国内外法规或指南上的要求和建议,但从物料的进厂首次检验日期(即出具检验报告的日期)开始计算,应该是最科学的。因为检验数据所显示的产品质量是检验时刻的产品质量。 另外,虽然在新版GMP中没有明确要求对中间体/中间产品制定贮存期限,但至少我们要明确该中间体/中间产品在何种条件下储存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我们可以采用做稳定性实验的方式来确定储存的时间或尽量的积累历史数据,以此证明、确定中间体/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也可以通过使用前再测试的方式来确保其能够用于生产。总之。对于明确规定、标识有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必须严格控制在有效期内使用或销售,过期即作报废销毁处理;对于没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企业购入后自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检验合格入库,到复验日期后进行全项检验,只要复验合格,就可以继续留用(复验不合格则作报废处理)但不得超过贮存期,在生产使用前有必要再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用于生产中。 新版GMP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我最近刚看到有专家(恕我不指明出处)针对此条做出了这样的解读:“(新版GMP中)复验的控制对象仅是原辅料;(本条)突出物料的贮存期限为有效期或复验期”。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新版GMP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由此可见,对于没有标识有效期限的“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而言,也需要制定复验期。企业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贮存期,并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情况、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制订复验期。外包材的效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另外,“将物料的贮存期视为有效期或复验期”的观点既缺乏科学依据也有违常理。因为一般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基本都是受外界因素影响极小、质量特别稳定的。若是将这些物料的复验期视为贮存期,那复验期存在的价值就没有了,这个概念完全可以取消。土豆:以上内容为转载,欢迎各位版友提出自己的看法,有不同看法也可以发表啊,大家加深下对GMP条款的认识和解读嘛。

  • 实验室认可周期、有效期的问题

    下面把几个实验室认可有关各种有效期、周期跟大家分享下,如有不对之处,敬请指正。实验室认可周期内遇到的几个名词:监督评审、复评审、换证复评审、扩项评审。1.实验室认可证书现在有效期为6年。2.参加实验室认可活动周期为2年。3.在证书有效期内每2年要进行复评审。4.初次评审后的一年内要进行监督评审。5.完整的一个实验室认可流程就是:初次评审——一年内监督评审——第二年进行复评审——第四年进行复评审——第六年进行换证复评审。重点:新版CNAS给与6个月过渡期,今年9月1日后,所有复评包括换证都要按新版文件执行,扩项和监督可以自行选择。

  • 仪器校准时间间隔是按标准还是校准报告有效期

    仪器校准时间间隔是按标准GB/T27410-2010附录C还是按照校准报告有效期呢?比如电热鼓风干燥箱,温湿度计,GB/T27410-2010附录C中建议是3年间隔,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和分样筛也是3年,GCMS和ICP建议两年!但是校准证书只有1年的效期,我们为节省成本,在作业指导书上规定校准时间间隔,这样做是否可行?有技术评审员说可以,怕下次监督时遇到其他评审员说不行?纠结中!

  • 【讨论】物料的有效期怎么确定呢?

    在日常生产中,遇到物料的几种情况,我感觉没有办法判定它们的有效期,现在写出来由大家出下主意,先谢谢啦!以下所称的物料均指进入药厂的外来物料,如:原料、辅料、内包材、外包材等1.无有效期的物料,检验合格后怎么制定有效期?2.有效期到后复检合格,但又暂时用不到,这时怎么制定有效期?3.厂家制定了有效期,如:3年,厂家报告时从2009年5月起算;而我们检测合格后是2009年8月,那么是从5月起算还是从8月起算有效期呢?[em09511]

  •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后如何记录其有效期

    请教各位老师,目前实验室运行中遇到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后到拿到证书最少有一个月的空窗期,这期间如何记录仪器设备的有效期呢?如果按顺延的话,往往又与证书的日期不符合。

  • 光谱纯的KBr有效期多久?

    压片用的光谱纯KBr有没有效期一说啊?如果厂家没有标明有效期,是不是也要定个效期?如药品GMP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试剂使用效期的管理实验室用到的所有试药和试剂,都应该有合理的有效期。试剂的有效期应该是基于历史数据的总结或者是稳定性研究的结果,并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采购的试药和试剂,应该遵守生产厂家规定的有效期。对于生产厂家没有规定有效期的试剂,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合理的科学依据规定试剂的有效期,一般来说试药自开瓶之日起最长推荐有效期不应超过5年。

  • 【讨论】有效期是否可以延长

    比如说万用表万用表正常出据的证书是《检定证书》,正常的检定有效期是1年,但是如果我要求计量部门给我出校准证书,是不是就可以再要求他们加长有效期,比如说变成1年半?????另外,总提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使用频率等),缩短有效期”,怎么就没有可以延长有效期的呢?

  • 关于试剂有效期的问题

    假如说药品(原药)有效期到2019/03/12,我于2019/03/07用它配制成试剂,按说可以有一个月的有效期,也就是2019/04/06失效。可原药有效期是2019/03/12,到底应该按哪个有效期为准?

  • 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

    咨询内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其有效期是多少年?该有效年限的规定在哪里可以查到?有的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报告中直接注明有效期限1年,有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没有注明。咨询过市监督局的有关人事,他们解释说有效期限是1年,没有注明的在《质量法》释文中有规定默认是1年,但是未查到。专家解答:王克勤(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副所长)产品检测报告给出的是检测数据和标准符合性结论,结论按适用性分为二类:1.检测样品是企业自送样,因此结论仅对送样样品有效。2.检测是针对某一批量产品,采用计数抽样或百分比抽样,因此,检测结论对该批量产品有效。因此,检测报告只注明签发日期,而不注明报告有效期,对于送样的检测报告,只要产品设计,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元部件没有变化,检测结果就应有效;对于批量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报告一次有效。 有关质量监管部门提到检测报告有效期,可能是质疑产品与当初检测样品的一致性,或者质疑是否能长期维持该一致性。事实上,一个产品,特别是电子电气产品几乎是不可能几年都不发生变化的,特别是原材料和元部件供应商。因此,理论上检测报告没有有效期,但是,实践中种种原因又不可能维持检测报告长期有效。 依据检测报告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是有有效期的,那是因为产品认证不仅涉及产品的设计,还包括企业质量管理,因此,一年一次的监督,认证证书有效期通常为四年。证书到期意味着为此认证颁发的检测报告也就失效了。 因此,现有国家以及国际技术法规条例都没有规定检测报告有效期。 国际认证组织IECEE-CB体系为规范各国认证机构对CB报告的相互认可,提高报告有效性,建议对有效期超过三年的或者修改超过三次的CB报告,应该送样再核对。 相关链接:http://www.cait.cn/expert/consultShow.do?cid=181&wt=1#

  • 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

    咨询内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其有效期是多少年?该有效年限的规定在哪里可以查到?有的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报告中直接注明有效期限1年,有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没有注明。咨询过市监督局的有关人事,他们解释说有效期限是1年,没有注明的在《质量法》释文中有规定默认是1年,但是未查到。专家解答:王克勤(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副所长)产品检测报告给出的是检测数据和标准符合性结论,结论按适用性分为二类:1.检测样品是企业自送样,因此结论仅对送样样品有效。2.检测是针对某一批量产品,采用计数抽样或百分比抽样,因此,检测结论对该批量产品有效。因此,检测报告只注明签发日期,而不注明报告有效期,对于送样的检测报告,只要产品设计,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元部件没有变化,检测结果就应有效;对于批量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报告一次有效。 有关质量监管部门提到检测报告有效期,可能是质疑产品与当初检测样品的一致性,或者质疑是否能长期维持该一致性。事实上,一个产品,特别是电子电气产品几乎是不可能几年都不发生变化的,特别是原材料和元部件供应商。因此,理论上检测报告没有有效期,但是,实践中种种原因又不可能维持检测报告长期有效。 依据检测报告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是有有效期的,那是因为产品认证不仅涉及产品的设计,还包括企业质量管理,因此,一年一次的监督,认证证书有效期通常为四年。证书到期意味着为此认证颁发的检测报告也就失效了。 因此,现有国家以及国际技术法规条例都没有规定检测报告有效期。 国际认证组织IECEE-CB体系为规范各国认证机构对CB报告的相互认可,提高报告有效性,建议对有效期超过三年的或者修改超过三次的CB报告,应该送样再核对。 相关链接:http://www.cait.cn/expert/consultShow.do?cid=181&wt=1#

  • 企业标准有效期,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您好,请问一下,2018年国家实施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那么1990年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还适用么?关于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怎么理解呢?是按照之前的管理办法3年一复审,还是按照新的国家标准化法没有明确强制要求呢?[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7-21[/back][/color]部门规章的规定和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位法优先下位法的原则,应当优先执行法律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性由企业确定并负责,没有法定的有效期。

  • 标准物质有效期的确定及保存环境浅谈!

    标准物质是作为仪器分析是不可缺的,每个行业都有一些特定的标准物质,实验室标准物质以我了解,结合我们实验室用到的标准物质,发现标准物质有以下几种保质期,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稳定的标准物质还有的是无限期的,因为标物是大范围,大家不能只认为是液体的试剂。 标物的保存环境和标物自身的性质有关,最简单的看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一般会有相关保存储存说明,对于有效期的具体来说,其实不是绝对的,打个比方,一个标准物质,2017.7.26号过期,2017.7.27号就不能用了,稳定性就不好了,这个不会的,我敢肯定谁也不能把有效期设置的这么准确,其实有效期也是估算值,谁也不能试验确定有效期这么准确,有效期只是在合适的保存环境下,保证标物有效期内的稳定性,准确性;不是一定以保质期为界限的。

  • 环氧乙烷有效期问题。

    环氧乙烷标准品有很多品牌,但其有效期差异比较大。AccuStandard溶于水的环氧乙烷有效期2年,而O2SI溶于水的环氧乙烷有效期14天,溶于DMSO的环氧乙烷有效期1年。我专门就此事咨询了国外O2SI,回复如下:we have done extensive studies and found that ethylene oxide begins to immediately degrade in any solvent with free hydrogens. (环氧乙烷对于游离氢很敏感,容易降解)。现在有几个疑问:1、环氧乙烷对游离氢敏感,AccuStandard保质期为何这么长?2、环氧乙烷的药典方法中是溶于水中再检测,那是否可以使用用溶于DMSO的标准品?哪位大侠了解此事请赐教!!

  • 【讨论】近效期的食品安全怎么看待?

    现在超市里近效期的食品都实行打折,很便宜。尤其是奶制品类的,如牛奶饮品、豆类饮品等。对此,大家对近效期的食品,是买呢,还是不买呢?对于食品而已,以1年期为例,近效期到什么程度购买较好呢?

  • 【求助】请教下大家玻璃仪器等检定超了有效期 怎么办

    刚刚碰到个麻烦事,就是我把一些玻璃仪器和移液枪之类的送去计量所检定,因为中间有一些其他事情的原因,送去的时间是比之前证书要到期时间晚了,但是我有一张清单上是写明到期的是什么时候的,但是我送到时忘记再次提醒下他们到时把时间写到到期时间前,最好那到报告时发现证书的检定日期就是写的比较晚的,我一查这个检定日期是过了前一份证书的有效期的,那我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办啊?可以叫计量所把时间在更改下吗?写到有效期之前?如果不能改 ,那中间空缺的那段时间怎么办呢?我纠结啊

  • 测量仪校验员/仪器内校员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内校员资格证书实际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 内部校验员合格证, 一种是 内部校准员培训证。关于有效期:内部校验员合格证书是长期有效的,因为证书表明内校方式是 “校验”,这个词意味着同时包含了 检定 校准 比对 或其他各种溯源方式,所以不收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时效性约束,因而终身有效。如果是内部校准员培训证书,那一般都会规定3年有效期,其实实际上有效期可能更短。因为它规定了内校的方式只能是 “校准”,既然是校准就是参考已颁布的现行 校准规范。那么就随着校准规范的时效性而论,比如你昨天刚考了证书,结果今天国家就公布了新版的相关技术规范, 那就等于你的证书今天就失效了,不用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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