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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3年年底前,环保重点城市和地级环保模范城市的所有国控点位,及县级环保模范城市所有监测点位要全面依据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但目前,少数地方尚未开展监测设备的招标工作。为此,环境保护部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下拨中央补助资金。通知要求,尚未进行招标工作的城市,要积极筹措资金,提前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招标、安装、试运行及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空气质量数据传输、信息发布和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是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要求,2012年已投资建设的37个城市要先行与国家联网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城市要加快相关联网设备采购工作进度,确保2013年8月底前国家空气网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确保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近日环保部下发了环发33号文件,根据该文件部署,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所有国控点位,下同),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 (一)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各省、地市级监测站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 (三)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
我按照国标《GBT 15502-1995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测定空气中的苯胺,请问质控样怎么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