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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量子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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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浅谈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相关问题

    摘要:笔者在文中分析了目前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问题      前 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是从保护环境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监测计划,以监控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质量下降、保障[url=http://www.studa.net/Economic/][color=#333333]经济[/color][/url]和社会的可持续[url=http://www.studa.net/fazhan/][color=#333333]发展[/color][/url]。      1.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必须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值未超标的情况下再对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制定监测计划 项目建成后并试运行3个月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到位 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回顾性评价。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都需要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持。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建设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开展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真实的环境现状数据,进行正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②通过追踪分析已有污染的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寻找污染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根据监测数据,结合同步观测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和污染源料,验证或调试评价预测模型,为拟建项目地区常规监测点的优化布局和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之一。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能预防和及时发现[url=http://www.studa.net/company/][color=#333333]企业[/color][/url]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时发现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是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④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可验证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对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定量考核、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措施。⑤相同类别的已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资料为拟建建设项目提供类比调查的依据。      2. 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根据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2.1 调查阶段所进行的环境监测   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②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 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 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③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最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2.2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   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 【转帖】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9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 环评 机构 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 【分享】中医经络检测仪与量子弱磁共振分析仪区别

    【分享】中医经络检测仪与量子弱磁共振分析仪区别

    中医经络仪与量子弱磁共振分析仪区别 1.经络检测仪是主要是依据中医的原理出发,以采集人体生物弱电流为基础。在操作方面比较复杂一点,因为需要采集手脚对称的十二个经络二十四个原穴的生物电阻值,经过数据库的对比分析,然后得出人体的亚健康分析报告,需要受测者脱鞋脱袜子的。但检测结果的准确率是相当高的。经络仪的分析主要是从人体的虚实症(过虚或过旺)去分析的。最重要的是软件有产品录入后台,可提前将产品在相对应的病症后面录入,这样,取得的报告里就会有相应的处方出来。对保健产品销售有很好的销售作用。 2.量子检测仪是从西医的角度出发,以采集人体弱磁场数据为基础,操作方面比较简单,仅需手握检测棒,就可以得出各种数据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的准确程度逊于经络仪。软件有产品录入后台,可提前将产品在相对应的病症后面录入,这样,取得的报告里就会有相应的处方出来。对保健产品销售有很好的销售作用。经络仪适合于保健品行业,小型诊所,家用,美容会所等。量子仪对于保健品直销来说比较合适,是一款很好的销售工具。总结来说:经络仪操作复杂,要脱鞋脱袜子,三分钟左右检测完,但准确率高,销售用及家庭自用都很好。量子仪操作简单,只要手握检测棒就可以检测,一分钟检测完,但准确率要稍差一些,在销售方面来说比较占有优势。科力源亚健康检测仪器厂成立于2001年,是集亚健康检测仪器(中医经络检测仪和量子弱磁场共振分析仪)软件/硬件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主要面向各生物科技公司、保健品公司、直销团队、美容连锁机构、医药诊所、养生会所等供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151618_384026_2579921_3.jpg

  • 环境影响评价及检测项目

    [font=微软雅黑]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14269.html[/url]环境影响评价检测[/font][font=微软雅黑]环境影响评价及检测项目[/font][table=650,#ffffff][tr][td=1,1,139][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ize=14px][font=&]类别[/font][/size][/font][/align][/td][td=1,1,180][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ize=14px][font=&]依据标准[/font][/size][/font][/align][/td][td=1,1,249][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ize=14px][font=&]检测项目[/font][/size][/font][/align][/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污废水、海水[/size][/font][/td][td=1,1,180][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size][/font][/td][td=1,1,249][font=&][size=14px]pH、总硬度(以CaCO[sub][font=微软雅黑]3[/font][/sub][/size]计)、SS、溶解性总固体、COD、高锰酸盐指数、BOD[sub][font=微软雅黑][size=14px]5[/size][/font][/sub]、挥发酚、氟化物、硫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挥发性酚、砷、汞、铁、锰、六价铬、镉、石油类[/font][/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size][/font][/td][td=1,1,180][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ize][/font][/td][td=1,1,249][font=&][size=14px]SO[sub][font=微软雅黑]2[/font][/sub][/size]、NO[sub][font=微软雅黑][size=14px]2[/size][/font][/sub]、HCL、CO、氨、甲醛、TSP、PM10、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HF、HCl、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烟尘、烟气黑度、可吸入颗粒物等[/font][/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噪声[/size][/font][/td][td=1,1,180][font=&][size=14px]《声环境质量标准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size][/font][/td][td=1,1,24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厂界噪声、区域噪声、交通噪声、敏感点噪声[/size][/font][/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室内空气[/size][/font][/td][td=1,1,180][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size][/font][/td][td=1,1,249][font=&][size=14px]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氮[/size][/font][/td][/tr][/table]

  • 【转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 【资料】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本大纲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由低到高提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的要求,它们分别为:了解:指经过培训有初步的认识。熟悉: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掌握: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记住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1.了解有关环境的基本概念。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主要的法律制度。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一、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1.了解环境影响评价要解决的基本问题。2.了解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1.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的技术要求。第三章 污染源调查与工程分析一、污染源调查1.了解污染源与污染物分类及其调查方法;2.了解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内容;3.掌握污染物排放量(源强)确定的方法。二、工程分析1.了解工程分析的作用;2.熟悉工程分析的技术原则;3.掌握工程分析的方法、内容和要点;4.掌握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提出的基本要求;5.掌握项目建设外环境调查的基本要求;6.熟悉典型行业建设项目环境问题分析要点。第四章 清洁生产评价一、清洁生产概述1.掌握清洁生产的定义,审核的基本思路;2.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3.掌握分析废弃物产生的原因和产生方案的八个方面。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1.掌握清洁生产指标选取原则及评价指标的含义。三、清洁生产评价方法1.掌握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等级。四、清洁生产标准介绍1.了解典型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第五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一、概述1.熟悉大气污染的有关概念;2.了解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特点及工作程序。二、评价等级1.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判别方法;2.熟悉各等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的工作内容。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布点原则、方法及监测制度;2.熟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四、污染气象1.熟悉风场的有关概念及污染特征;2.熟悉大气稳定度、逆温的含义,掌握P-T大气稳定度判别方法;3.掌握大气扩散参数的含义及其经验公式;4.熟悉大气边界层内风速随高度变化的统计分析方法;5.了解常见的不利气象条件及其特点;6.了解污染气象调查的基本内容。五、大气环境影响预测1.了解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目的、方法、工作内容;2.熟悉有风点源高斯烟羽扩散模式适用条件及特点,掌握地面轴线及最大落地浓度计算;3.了解静小风、颗粒物、面源及长期浓度计算模式,卫生防护距离的估算方法。

  • 【转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color=black][size=3][font=宋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font][/size][/color][color=black][size=3][font=宋体]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谱尼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font][/size][/color]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核设施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苏自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10  电话:(010)65646132  邮箱:hssffc@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555257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5746223.pdf]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6472632.pdf]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6951233.doc]4.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

  •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即将实施,现状监测因子选取你了解吗?

    [list]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法中第十八条指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9月13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随之孕育而生。该导则为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 2019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b]导则关注[/b]导则提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类型、影响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b]导则关注[/b]导则规定了现状监测布点原则、监测点数的确定、现状监测取样方法、现状监测因子确定及现状监测频次的要求。[/list]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原创】国务院新政令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笔者为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发现他们的环境检测项目中即包括相关内容,找到了环境检测的技术专家,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咨询,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原创大赛】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过程中的酸甜苦辣

    【原创大赛】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过程中的酸甜苦辣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过程中的酸甜苦辣一、监测方案1.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1.1.1监测布点根据区域气象特征及项目周边环境,本次评价共布设2个环境空气监测点。 表 1‑1 环境空气监测点情况一览表编号监测点名称现状及规划功能1#A居住区2#B居住区1.1.2监测因子、监测时间、监测频率监测因子:TSP、PM10、SO2、NO2、氟化物。监测时间:连续7天。监测期间同时观测各点位的风向、风速、气温和气压。 监测频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9/201209141527_390990_2000796_3.jpg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1.2.1监测布点根据项目周边地表水分布情况,共设4个监测点。监测布点详见表 1-3和附图1。表 1‑3 地表水监测点情况一览表编号监测点名称1#S12#S23#S31.2.2监测因子、监测时间、监测频率监测因子: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SS、硫化物、氟化物、氨氮、TP、石油类、挥发酚、硫酸盐、Pb。监测时间及频率:连续采样3天,每天1次1.3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1.3.1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本次噪声监测设1个噪声监测点,测量每个监测点昼间等效A声级Ld和夜间等效A声级Ln,。1.3.2监测时间连续监测2天,每天4次,上午、下午、上半夜、下半夜各1次。二、标准依据[

  • 环境监测上岗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会被取消吗?

    据中国政府网11月24日消息,国务院取消了保荐代表人资格许可等67项“金饭碗”职业证书的行政审批和许可。 按照中国政府网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据称,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促进职业资格的规范管理,减轻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负担。环境监测上岗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虽然没有在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取消项目中,但以后会不会被取消?

  • 【原创】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笔者为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发现他们的环境检测项目中即包括相关内容,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咨询,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我们不一YOUNG】环境影响评价

    [font=宋体][font=宋体]问题:广东某地拟新建日压缩转运生活垃圾超过[/font][font=Calibri]150[/font][font=宋体]吨的镇级转运站(非小区、生活社区配套转运站),请问是否需要按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font][font=Calibri]2021[/font][font=宋体]年版)》的规定,日转运能力[/font][font=Calibri]150[/font][font=宋体]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font][font=Calibri]([/font][font=宋体]含餐厨废弃物[/font][font=Calibri])[/font][font=宋体]转运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font][/font]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秀志  电话:(010)65646167  传真:(010)65646124  邮箱:hssff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08535221186457.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0853522164578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08535222255716.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某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要做一个关于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本科毕业论文,那位大虾可以说一下需要注意拿些事项?需要检测“三废“与噪声的哪些主要项目?谢谢!

  • 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要做一个关于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本科毕业论文,那位大虾可以说一下需要注意拿些事项?需要检测“三废“与噪声的哪些主要项目?谢谢!

  • 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119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1192号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 【讨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结合本行业规划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加强支出管理。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综合规划,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并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308/t20230823_1039153.shtml]《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 87-2023,以下简称机场导则)[/url]。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机场导则修订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机场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b]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首次发布实施,导则从民用机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需求出发,规定了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在推进我国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业发展迅猛,公众对机场项目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方法也相继修订或取得新的进步,导则与机场项目环境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新问题影响了环评源头预防作用的发挥,亟需修订。为此,我部在对现行2002版导则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对机场导则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在多次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版机场导则,经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发布。  [b]问:新修订的机场导则有哪些特点?  答:[/b]一是体现了生态环保新要求。针对导则发布后修订或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关于机场项目环评、生态环保等方面的新规定,以及近年来与机场项目密切相关的声、生态等要素导则的新要求和要素评价技术方法的新进步等,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行充分衔接和细化,体现当前绿色低碳发展的新要求。  二是增强了针对性和指导性。针对机场项目环评中存在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标准不统一、现状调查不全面、调查布点代表性不足、影响预测不全面、生态环保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缺乏针对性等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技术内容及要求,减少环评工作中自由裁决量,进一步规范机场项目环评。  三是强化源头预防作用。针对当前机场项目环评启动晚、生态环保措施以末端治理为主、环评源头预防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要求环评工作在选址阶段提前介入,推进机场从源头实现科学选址;从建设绿色机场的角度优化机场布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源头预防作用,助力绿色低碳机场建设。  四是加强环境管理要求。针对现行导则中环境管理要求不全面的问题,在新修订的机场导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事中事后监管、跟踪监测等要求,为生态环保措施落实提供保障。   [b]问: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坚持“指导性、适用性、科学性和广泛参与”的原则,对评价等级、现状调查和评价、环境影响预测分析、生态环保措施、跟踪监测、环评文件图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是增加术语和定义。根据环评工作需要,增加了民用机场、航空器、飞行架次、飞行程序、航空器噪声、地面噪声、起飞着陆循环、飞机尾气、辅助动力装置(APU)、地面支持设备(GSE)、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最大A声级、暴露声级等术语的定义。   二是增加总则完善工作程序。结合近年来环评导则制修订的总体要求,增加总则章节,进一步明确基本任务、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图表要求等。结合机场项目环评工作特点,将场址生态环境比选纳入环评工作程序,并细化影响分析的重点内容。  三是细化环境影响识别要求。根据机场项目特点,规范了环境影响识别的内容和要求。细化了工程概况的主要内容,结合最新研究进展明确了航空器噪声和机场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源强确定的方法和要求,细化了生态影响因素分析要求,提出了评价因子筛选要求。  四是细化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判定的规定。在与各要素导则协调一致基础上,结合机场项目特点,进一步细化了机场项目环评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确定的具体要求,包括航空器噪声和机场大气、生态、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电磁辐射评价等要素评价等级确定方法;细化了生态、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明确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确定方法。  五是完善现状调查评价、影响预测等内容。明确了航空器噪声现状监测要求和评价方法,细化了航空器噪声预测主要参数、过程和方法,增加了最大A声级作为评价量并根据工作实践确定了控制限值;明确了不同评价等级生态现状调查、预测要求;增加了机场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方法等。  六是强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从源头控制、传播途径阻断、末端治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从绿色施工、生境保护修复、重要物种保护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从优化飞行程序、清洁能源替代等方面提出机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增加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要求。  七是增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提出了日常环境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提出了各类污染源、环境质量和生态的监测计划制定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超500万人次的机场,提出了设置噪声实时监测系统等要求;针对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机场,提出了鼓励设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等要求。  八是规范图表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质量,规范了图表要求,便于进一步指导后续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规范了机场工程概况一览表、主要机型性能及噪声级表、地面整机试车噪声源强表和飞机尾气、APU及GSE排放源信息表,明确了必要图件的内容,提高了图件的精度要求。  [b]问:新修订导则对场址比选阶段环评工作有何新要求?  答:[/b]本次修订结合机场工程前期工作特点,将评价工作提前到场址比选阶段,强化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作用。在评价工作程序中,遵循早期介入的原则,增加了机场场址比选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融入选址和方案设计中。重点分析机场工程不同场址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符合性。分析不同场址机场工程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从环境影响角度给出推荐场址或场址优化调整建议。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b]机场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上留有缓冲期。考虑到执行时间节点,近期拟开展环评的一些项目,应考虑按照新导则开展工作。同时,为保障机场导则顺利实施,我们将加强宣贯和培训,采取政策解读、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文件编制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加强对机场项目环评和审批的指导,强化日常监管,既要在源头把好准入关,也要会同地方一起,督促噪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能源利用等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推动绿色机场建设。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align=center]京环发〔2023〕9号[/alig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b]  一、实施范围[/b]  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b]  二、核算评价指标[/b]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b]  三、核算评价要求[/b]  (一)核算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评价  1.碳排放量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量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碳排放净新增量进行分析。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位的贡献情况。  2.碳排放强度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  改扩建项目还应分别对拟建工程和总体工程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  (三)减污降碳措施  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协同减排措施;分析项目减污降碳措施与所在行业、产业园区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四)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和评价结果、减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北京市、所在区、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b]  四、有关要求[/b]  (一)碳排放核算评价纳入环评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减污降碳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切实履行减排义务。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要加强指导,做好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对受理的列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审查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核算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内容;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好技术指导,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三)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不断优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于2024年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及相关成果报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特此通告。  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30日 [/align]  (联系人:侯可斌;联系电话:89150598)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326145389/index.html]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url]  附件[align=center]  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名称/文件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号/文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水泥制造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7[/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8[/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205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9[/align][/td][td][align=center]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部分:电网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2[/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3[/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4[/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5[/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6[/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7[/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8[/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8[/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9[/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9[/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 煤炭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2部分: 纺织服装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2[/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3〕2526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3[/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4〕2920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4[/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5〕1722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5[/align][/td][td][align=center]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align][/td][td][align=center]环办气候函[/align][align=center]〔2022〕48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6[/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4〕90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7[/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5〕739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8[/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6〕71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9[/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环发[/align][align=center]〔2023〕5号[/align][/td][/tr][/table]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align=center][b][color=#C6000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color][/b][/align][align=center]([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1909/t20190925_735606.html][color=#666666]部令[/color][color=#666666]第9[/color][color=#666666]号[/color][/url])[/align]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align][align=right]2019年9月20日[/align][align=center][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 [/b][/align]  [b]第一条[/b]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b]第三条[/b]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b]第四条[/b]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  [b]第五条[/b] 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b]第六条[/b]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b]第七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align=center][b]第二章 编制要求 [/b][/align][b]  第八条[/b]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b]第九条[/b] 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  (三)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四)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  (五)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的单位及其再出资的单位;  (六)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的出资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款第四项中的技术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b]第十条[/b]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b]第十一条[/b]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情况信息。  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人员姓名、从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b]第十二条[/b]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该单位中的一名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b]第十三条[/b]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b]第十四条[/b]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信用平台提交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b]第十五条[/b]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align=center][b]第三章 监督检查 [/b][/align][b]  第十六条[/b]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b]第十七条[/b]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及是否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b]第十八条[/b]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是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合理。  [b]第十九条[/b]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  (三)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b]第二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或者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b]第二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b]第二十二条[/b]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  鼓励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复核工作。  [b]第二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b]第二十四条[/b] 单位或者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b]第二十五条[/b]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b]第二十六条[/b]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中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  (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b]第二十七条[/b]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产工艺,或者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程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等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三)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四)未开展相关环境要素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  (六)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b]第二十八条[/b]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明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b]第二十九条[/b]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定向社会公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  [b]第三十条[/b]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  (三)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编制人员编制的。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由受理时已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应批准文件。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原审批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本条前三款涉及情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原审批部门及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其中,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一并对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予以通报。[align=center][b]第四章 信用管理 [/b][/align][b]  第三十一条[/b]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对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规则、记分周期、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等作出规定。  [b]第三十二条[/b] 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四)技术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b]第三十三条[/b] 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应当包括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事实、失信记分及依据、涉及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等内容。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  同一失信行为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  [b]第三十四条[/b]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  [b]第三十五条[/b] 信用平台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失信记分予以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b]第三十六条[/b] 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编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守信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减少对列入守信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信用管理对象在列入守信名单期间有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从守信名单中移出,并将移出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b]第三十七条[/b]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b]第三十八条[/b] 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实时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自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  信用管理对象在限期整改期间的失信记分再次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应当自再次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限期整改六个月。  [b]第三十九条[/b] 信用管理对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处罚的,失信记分直接记为限制分数。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与处罚决定中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期限一致。  对信用管理对象中列入“黑名单”单位的出资人,由列入“黑名单”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以及由列入“黑名单”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自列入“黑名单”单位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上述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b]第四十条[/b] 信用管理对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  生态环境部每半年对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和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b]第四十一条[/b]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b]第四十二条[/b]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align=center][b]第五章 附 则 [/b][/align][b]  第四十三条[/b] 鼓励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  [b]第四十四条[/b] 本办法所称全职,是指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事业单位类型的编制单位中在编等用工形式。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编制人员全职工作的编制单位。  [b]第四十五条[/b]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实施监督管理。  [b]第四十六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四十七条[/b]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1909/W020190925628058729898.doc]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url][img=,548,67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281728010369_5011_1634717_3.jpg!w548x677.jpg[/img][align=cente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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