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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现场快速检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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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沿领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网络会议,邀您免费参会!

    【前沿领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网络会议,邀您免费参会!

    [size=16px][b]仪器信息网[/b]网络讲堂将于[/size][size=18px][color=#6666CC][b]2021年3月9日[/b][/color][/size][size=16px]召开[/size][b][size=18px][color=#FF0000]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color][/size][/b][size=12px]主题网络研讨会,携手该领域的专家和一线工作者带来精彩的分享。[/size][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color=#000099][size=18px][b]点击报名[/b][/size][/color][/url][size=12px](本次会议旨在为同行提供在线学习机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并搭建互动平台,增进学术交流,促成项目合作。)[/size][align=center]=======================================================================[/alig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img=,1026,224]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02/webinar/4bfddb13-0561-4847-ae34-694715375680.jpg[/img][/url] COVID-19新冠病毒的出现让人们再次认识到了冠状病毒的威力。同时,疫情也让我们重新认识了种类繁多且极具威胁的病原微生物。病毒具有复制侵袭能力强、传播力强且体积小的特点;而自然界中的其他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以及寄生虫等也会对人类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引起多种疾病。 为了控制各类病原微生物,必须建立快速有效的分析检测技术进行鉴别,进而开发临床检测和治疗方案。用于分析检测的相关的技术有基因测序、RT-PCR、代谢组学、免疫学、毒理学研究等。 基于此,[b]仪器信息网[/b]与[b]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b]拟于2021年3月9日联合举办“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与进展”主题网络研讨会,旨在关注[size=18px][color=#FF0000][b]病原微生物与病毒检测[/b][/color][/size],为广大医学工作者和检测人员提供一个交流的空间。[size=12px][size=16px]【报名链接】[/size][/size]:[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点击链接[/url][align=center]=======================================================================[/alig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pathogen2021/][img=,690,3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3/202103091016056551_1344_2507958_3.png!w690x387.jpg[/img][/url]

  • 微生物快速检测方法及应用进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微生物的污染问题也相应地备受关注。在食品和环境等各个方面都有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一旦污染,微生物将大量繁殖而导致食源性疾病或环境污染甚至医院内感染。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态平衡的不断破坏,导致感染的致病菌的种类越来越多,病原微生物对人类的威胁越来越大。传统的检验方法,主要包括形态检查和生化方法,其准确性、灵敏性均较高,但涉及的实验较多、操作烦琐、需要时间较长、准备和收尾工作繁重,而且要有大量人员参与。所以,迫切需要准确、省时、省力和省成本的快速检验方法。本文对微生物快速检测方法的进展情况及实际应用进行综述,以利于预防食源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1 即用型纸片法   3M公司的perrifilmTMPlate系列微生物测试片,可分别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计数、霉菌和酵母计数。由RCPScientific Inc公司开发上市的Regdigel系列,除上述项目外还有检测乳杆菌、沙门氏菌、葡萄球菌的产品,这两个系列的产品与传统检测方法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好。如用大肠菌群快检纸片检测餐具的表面,操作简便、快速、省料,特异性和敏感性与发酵法符合率高,已经被列为国标方法。使用时应正确掌握操作技术和判断标准,从而达到理想的检测效果。美国3M公司生产的PF(Petrifilm)试纸还加入了染色剂、显色剂,增强了菌落的目视效果,而且避免了热琼脂法不适宜受损细菌恢复的缺陷。霉菌快速检验纸片,应用于食品检验中的霉菌具有操作简便,仅需36℃培养,不需要低温设备;快速,仅需2d就可观察结果,比现在的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缩短3~5d,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纸片法与国标法在霉菌检出率上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且菌落典型,易判定。纸片荧光法利用细菌产生某些代谢酶或代谢产物的特点而建立的一种酶—底物反应法。只需检测食品中大肠菌群、大肠杆菌的有关酶的活性,将荧光产物在365nm紫外光下观察即可。同时纸片可高压灭菌处理,4℃保存,简化了实验准备、操作和判断。但由于它们价格昂贵,限制了在基层单位的实际应用。

  • 【资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B]文章太长,可下载附件[/B]!

  • 【资料】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分类

    病原微生物分类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以下四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150941_527185_2433088_3.jpg

  • 【网络讲座】全自动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 (2017-04-25 14:00 )

    【网络讲座】:全自动水中微生物快速检测技术 【讲座时间】:2017-04-25 14:00【主讲人】:张爱芳,2012年加入北京华夏科创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水中微生物检测方向产品经理一职。专注于水中微生物产品的推广、应用,具有专业的技术知识储备及丰富的经验积累。【会议简介】我国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展迅速,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急剧增加,而目前,在我国的600多座城市中,有近一半的城市没有污水处理能力,大量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排入水体,含有人畜排泄物的生活污水,携带大量的病原微生物进入水源,直接威胁饮用水的安全,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目前我国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地表水等进行卫生学评价,检测的指标为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以这三种指标作为粪便污染的指示菌。采用的标准检测方法为滤膜法、多管发酵法和酶底物法。其中滤膜法和多管发酵法,此两种方法检测时间相对较长,需2~5天,并需在最初观察到阳性结果后进行验证试验,实验步骤较为繁琐,不能对现有的卫生学状况作出快速评价。因此,采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十分必要。以酶底物法为计量基础的光谱法能很好的弥补传统方法的不足。-------------------------------------------------------------------------------1、报名条件:只要您是仪器网注册用户均可报名参加。2、报名参会:http://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meetingInsidePage/2320 4、报名及参会咨询:QQ群—290101720,扫码入群“环境”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701_669929_2507958_3.gif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病原微生物样本

    病原微生物样本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12/201412150942_527186_2433088_3.jpg

  • 请教:植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要求。

    各位老师,我地市级农科院的,我院实验室正在规划建设中,涉及到植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院是计划以后是否有申请认可的可能性,要求按认可标准规划,涉及植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对的生物安全要求吗?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分类中,我看到是可能要求二级以上的,但对二级以上分类讨论的资料,都没有涉及植物病原微生物。请问各位老师,以国家能力认可标准要求,是必须二级以上吗?

  • 【资料】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N=5206560A306A2E085A437FD258EB57CE................................................................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2 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三月八日

  • 【讨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国家一直在加强审批程序上下过很多功夫。但实际操作中,却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很多审核都是文件大于现场。审核只是过过场……你们在实际的过程中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啊?

  • atp测定仪适合检测哪些类型的微生物

    [size=16px]  atp测定仪适合检测哪些类型的微生物  ATP测定仪是一种基于生物发光原理的快速检测仪器,通过测量样品中的ATP含量来评估微生物的活性水平。由于ATP是所有活细胞(包括微生物)的能量来源,因此ATP测定仪能够广泛应用于多种微生物的检测。  具体来说,ATP测定仪适合检测的微生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病原微生物:这是指那些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例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这些微生物常常存在于食品、水源和环境中,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ATP测定仪能够快速检测这些病原微生物的存在,有助于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环境微生物:环境中的微生物种类繁多,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ATP测定仪可以用于评估环境样本(如土壤、水体、空气等)中的微生物污染程度,为环境监测和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食品微生物: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问题。ATP测定仪可以检测食品样品中的微生物活性,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等,从而评估食品的卫生状况和质量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ATP测定仪检测的是ATP分子本身,而不是细胞数量或种类。因此,它更适用于快速评估样品中生物活性和细菌污染的程度,而不是用于鉴定具体的细菌种类。  总的来说,ATP测定仪在多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能够为微生物检测提供快速、准确的方法,有助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151354328485_5049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有什么用

    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有什么用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1/202401020948555266_8178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样品中三磷酸腺苷(ATP)的生物荧光检测仪器。它在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用途:  1. **食品安全检测**: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由于ATP是所有活细胞能量代谢的产物,因此通过检测ATP的含量,可以快速判断食品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和操作环境的卫生状况,确保食品安全。  2. **医疗诊断**: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也可用于医疗诊断,特别是在口腔科和泌尿科。医生可以通过检测唾液或尿液中ATP的含量,初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口腔疾病或泌尿系统问题。  3. **环境监测**:在环保领域,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可以用于监测水体和土壤中的微生物活性。通过检测ATP的含量,可以快速判断水体或土壤的污染程度,为环境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4. **生物工程应用**:在生物工程领域,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常用于监测细胞培养物中的代谢活性。通过实时监测ATP的含量,研究人员可以了解细胞生长和代谢的情况,为优化细胞培养条件提供依据。  5.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在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公共卫生间等,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可以快速检测环境的卫生状况,确保公众的健康安全。  总之,ATP生物荧光快速检测仪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它可以为科学研究、食品安全、医疗诊断、环境保护和生物工程等领域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

  • 食源性病原微生物

    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和食源性致病菌有什么区别了,怎么胶到里头了,整不清楚了,指点一下下。

  • 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有哪些用途

    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有哪些用途

    [size=16px]  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有哪些用途  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是用于检测动物中潜在疫病病原体的仪器,通常被广泛应用于养殖业、畜牧业和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这些检测仪器具有多种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早期疫情监测: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可用于早期监测动物种群中的潜在疫病,有助于快速发现疫情爆发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从而减少疫情的蔓延。  动物健康管理:这些仪器可用于定期监测养殖动物或野生动物的健康状况。通过检测疫病病原体,可以及早发现动物中的潜在疫情,有助于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生产损失。  检疫和出口:在国际动物贸易中,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要求进行疫病检测以确保进出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安全的。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可用于符合检疫和质量标准。  疫苗研发和效力评估:这些仪器还可以用于疫苗研发和效力评估。通过检测疫病病原体,可以评估疫苗的效果以及其在控制疫病方面的潜在用途。  野生动物保护: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这些仪器用于监测野生动物中的传染病,帮助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减少野生动物种群的疫病传播。  紧急反应:在疫情爆发或疫情威胁时,这些仪器可用于紧急反应,帮助快速诊断和控制疫情的扩散。  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通常使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免疫学方法和生化分析等技术,能够检测多种疫病病原体,如病毒、细菌、寄生虫等。这些仪器的使用有助于维护动物健康、确保食品安全、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时减少农业和养殖业的经济损失。[/size]

  • 【资料】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分析方法标准汇总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分析方法 编号索引 标准溯源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分析方法CDC/SB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现场快速检测分析方法CDC/SB 101 农药有机磷类(国内允许使用的30 多种)和氨基甲酸酯类(国内允许使用的10 多种)的快速检测:采用国家标准快速检测方法GB/T5009.199-2003。适用于蔬菜、水果以及其它食品中农药残毒的快速检测,也适用于食物中毒物质中农药的快速筛选定性。现场使用,20 分钟出结果。CDC/SB 102 鼠药毒鼠强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5ug/ml。现场使用,20 分钟出结果。CDC/SB 103 鼠药敌鼠钠盐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45ug/ml。现场使用,10 分钟出结果。CDC/SB 104 鼠药安妥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20ug/ml。现场使用,10 分钟出结果CDC/SB 105 鼠药氟乙酰胺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50ug/ml。现场使用,15 分钟出结果。CDC/SB 106 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本方法是在国家标准GB/T5009.33-2003 盐酸萘乙二胺检测方法基础上改进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速测管法。定性兼半定量检测。可用作卫生指标检测、投毒监测和食物中毒物质的快速筛选、定性定量。最低检出量为0.025mg/L。现场使用,15 分钟出结果。

  • 食品微生物检测仪应用有哪些

    食品微生物检测仪应用有哪些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1/202311061037440481_128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食品微生物检测仪是一种用于快速检测食品中微生物含量的仪器。它可以在短时间内检测出食品中的细菌、霉菌、酵母等微生物,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食品微生物检测仪的应用非常广泛,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  1. 食品工业:在食品工业中,食品微生物检测仪可以快速检测食品中的微生物含量,帮助企业了解和控制食品的卫生和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医疗保健:在医疗保健领域,食品微生物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病人粪便、尿液、血液等样本中的微生物,帮助医生诊断和治疗疾病。  3. 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领域,食品微生物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水体、土壤等环境中的微生物,评估环境的卫生质量和安全性。  4. 生物安全:在生物安全领域,食品微生物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病毒、寄生虫等,保障生物安全和人类健康。  总之,食品微生物检测仪的应用非常广泛,可以在各个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使用食品微生物检测仪,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控制食品的卫生和质量,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  ?

  • 【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0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七年五月十五日附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以下简称资格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条 资格审批工作包括申报、评估论证、批准。第四条 实验室资格审批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卫生部申报。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完整的资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网址:www.moh.gov.cn)。第七条 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1份。申请资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足够清楚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第八条 申请单位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报送资料,不得委托申请单位向卫生部报送资料。

  • 【资料】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分析方法

    [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63581.shtml]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分析方法[/URL]一、急性食物中毒物质的快速筛选和测定(一)概述(二)农药的快速筛选及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1 中毒残留物的快速检测2 蔬菜中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方法一 速测卡法(纸片法)方法二 酶抑制率法(分光光度法)(三)鼠药的快速筛选检测1. 五种鼠药的化学性质2. 检测用试剂3 毒鼠强、敌鼠钠盐、安妥测定前的样品处理4 毒鼠强测定5 敌鼠钠盐测定6 安妥测定7 氟乙酰胺测定8. 磷化锌测定(四)亚硝酸盐及残留量的快速检测(五)甲醇的快速检测1 酒醇速测仪的使用2 甲醇速测盒的使用(六)砷和汞的快速检测方法一 急性中毒指标的快速检测方法二 卫生指标的快速检测(七)氰化物的快速检测(八)食用油脂酸价和过氧化值的快速检测(九)食用油中非食用油的快速检测1 桐油的快速检测2 大麻油的快速检测3 青油(梓油) 的快速检测4. 蓖麻油的快速检测5. 巴豆油的快速检测6. 矿物油的快速检测(十)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快速检测

  • 【分享】英国对食品中病原微生物及化学污染物情况展开调查

    英国食品标准局消息,该局近日将对一系列关于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以及一项与猪尸体外观检验相关的试验展开调查,还包括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并征求与此相关的研究。此次调查的目的为研究于食品病原微生物以及化学污染物有关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英国零售产品中的丙烯酰胺;牛、羊、自由放养的有机鸡的铅含量以及英国富铅地区农场所产的鸡蛋中的铅水平;英国具有代表性复合食品样品中所含的环境化学物质;英国谷物食品中麦角生物碱以及麦角菌的品种和含量;中小食品经营场所出售的预包装即食肉片中的单核细胞增生利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以及其它病原菌;贝类动物中的诺沃克(Norovirus)病毒此外,其他两种由FSA委托代理的研究项目为:研究室内养殖猪的猪尸体外观检验是否可用于室外养殖肥猪,该研究的目的为更新肉制品卫生处理方案,以确保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向消费者提供合理的安全限值。研究食品中农药残留处理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对储藏时间、清洗程序、脱皮与烹调方法等展开研究,目前已针对苹果与土豆所含部分农药开展了处理方法。该方法将被考虑应用于更广泛领域食品中的农药残留。

  • 【第三届原创参赛】智舌快速检测微生物方法的实验研究

    维权声明:本文为xuliang1013原创作品,本作者与仪器信息网是该作品合法使用者,该作品暂不对外授权转载。其他任何网站、组织、单位或个人等将该作品在本站以外的任何媒体任何形式出现均属侵权违法行为,我们将追究法律责任。摘要:智舌是以电化学传感器为基础的,组合脉冲弛豫谱为信号激发响应模式,检测和评价溶液整体品质特征的现代化新型分析检测仪器。本文利用智舌样品检测无需前处理,检测评价溶液整体品质特征的特点,以酵母菌为例,通过评价酵母生长过程中培养基组分的变化状况,探索智舌在微生物快速检测中的应用。试验结果显示,通过计算智舌特征值的总功率,利用S曲线模型中的Logistic模型的拟合总功率与时间变化曲线,能够得到与OD值曲线基本一致的酵母生长曲线。并且,通过对拟合曲线阈值的确定,建立了响应时间与原始酵母接种量之间的线性模型。智舌有望成为微生物快速检测或微生物生长状况监测评价的现代化新型技术。关键词:智舌;总功率;酵母模型智舌是一种以具有低选择性、非特异性和交互敏感性的化学传感器阵列,结合合适的模式识别方式或多元统计方法构成的,检测溶液整体质量品质特征的现代化分析检测仪器。智舌能够很好的显示液态样品的综合信息而成为液体食品诸如酒类、饮料等的品种区别、真假鉴别和示踪货架期品质变化的一种新型检测技术,因其具有无损样品、息量丰富、易智能化、使用寿命长、成本低廉、快速简便等优点而成为当前国内外有关领域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热点,已经在液体食品的品质检测中有较多的研究和应用。微生物快速检测分析一直是食品工业以及食品安全控制的研究热点。快速、简便、经济、可靠的微生物的检测技术,是监测、监管、预防、质控和及时诊断等多方面有效实施的保障,是多级检验检疫部门的迫切需求。传统的微生物检测方法,一般首先通过培养基对微生物数量进行扩增,然后通过镜检或是特异性显色反应的方法进行判断,但是消耗的时间长,效率低。而微生物在培养基的生长过程中,会经历延滞期、指数期、稳定期、衰亡期的四个变化过程。微生物在四个变化过程中,不但其数量存在明显的变化规律,同时,其赖以生存的培养基组分也存在显著的变化过程。特别是在延滞期进入指数期的阶段,细胞进入以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培养基的变化非常显著。而延滞期的长度又和菌种的接种量有关。本研究利用智舌样品无需前处理、检测速度快、评价溶液整体变化特征的特点,主要针对培养基中的还原、氧化活性物质进行响应,通过它得到关于微生物在一定的液体培养基中和确定的培养时间后的综合信息。通过微生物经历延滞期的时长来确定其原始的接种量。本文以酵母菌为例,探索电子舌在微生物快速检测中的应用方法。研究结果显示,智舌能够作为一种新型的快速技术应用于微生物快速检测当中。1 材料和方法1.1 材料1.1.1 菌种:本研究用的酵母菌是由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活性干酵母。由于安琪酵母的高活性,本研究没经过前增菌和培养的过程,直接选取活性干酵母不做任何前处理作为检测样本,无菌操作称取不同质量的干酵母接入灭菌的培养基进行培养,每隔2小时取样检测,一个样品检测6次。实验做3个平行。同一样品,用浊度法测其生长曲线,用721型分光光度计,波长560 nm测其OD值。以OD/560为纵坐标,时间为横坐标作曲线。以此国标方法的测定结果作为本研究的对照。1.1.2 培养基:40g葡萄糖、4g硫酸铵、4g硫酸镁、2g磷酸二氢钾、4g氯化钠配制成2000ml液体培养基。该培养基置于115[/co

  • 食品微生物快速检测方法

    10个/克)—72小时(菌数≤10个/克)。 第二:类快速检测方法一般在6—12小时内得 出检验结果。典型的方法有放射性示踪法和阻抗 测定法。 放射性示踪法是以放射性标记物作碳源,测 定经微生物发酵产生的有放射性标记的CO2量,从 而确定样品中含菌量。测定菌数小于1000个/毫 升的样品,大约需要7小时。 阻抗测定法可根据食品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在 一天内完成检测。这种方法依据的原理是:微生 物在培养基中不断缯殖,其代谢产物的增加会导 致液体培养基中电阻的变化,使介质的导电性增 强,即电阻减小。只有当微生物数目达到106~107 个/毫升时,这种电阻的变化才能被记录到。样品 最初的含菌量越高,电阻的可检测变化就越容易 被确定。电阻或导电性变化达到可检测的时刻,称 为检出时间。 阻抗测定法可以用于各种食品的总菌数测 定。鲜肉表面菌数为107个/cm2时。检出时间为2小 时;作猫狗粮的动植物性原料中需氧菌检测,约需 要6小时(106个/克)—10小时(105个/克);色拉中 乳酸菌的检测需要15—20小时(104个/克);浓缩 果菜汁小酵母菌检测约需要9—15小时(104个/毫 升);蔬菜汁小芽孢杆菌营养体的检测约需要10小 时(104个/毫升)~18小时(102个/毫升)。 应注意,对代谢不活跃的微牛物不能用阻抗 代谢法测定。除了检测需氧菌菌数,这一类方法还 可以进一步用于食品中非致病菌和致病菌的选择 性检测及其它领域。例如,抗生素—抗药性检测、 消毒剂检测、维生素检测、药物和化妆品中微生物 检测及生物胺的检测等方面。 第三类食品中微生物快速检测的方法一般可 以在1~3小时内得出结果,其中较为典型的方法 有:Limulus—测试法,ATP测定法,直接表面荧光 过滤技术以及氧气消耗测定法等。

  • 【资料】发达地区县级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一览表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2]发达地区县级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url]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项目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基本装备推荐装备备注食品中心温度测量食品中心温度计-50℃-150℃食品表面温度与环境温度测量微型激光测温仪-20℃-200℃环境湿度测量便携式温湿度计-20℃-70℃5-95%RH食品酸碱度测量食品酸度计(带校准试剂)pH=1-14酒类中甲醇测量便携式甲醇速测仪半定量紫外线强度测定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10-1-199.9×103µ W/cm2物表洁净度快速测定ATP荧光检测仪生产车间面积测定测距仪0.3-100m±5mm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便携式, 检测项目多食品采样箱便携式,采样物品齐全冰箱冰柜粉尘数字式测尘仪0.01-100mg/m3防爆型数字式测尘仪0.01-100mg/m3有毒气体便携式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定性,20秒内产生结果二氧化碳二氧化碳分析仪0-50000PPM有毒复合气体智能复合气体检测仪噪声声级计35-130 db(A)温湿度直读式干湿温度计-20 C0-+600 C0、0-100%RH辐射热辐射热计0-10KW/m2 分辨率:0.02 KW/m2风速风速仪0-10m/s照度照度计0.01-20000 LUX;四个量程温度黑球温度计、留点温度计范围:20_120℃;精度:α、β、γ、χ线测量便携式电离室巡测仪自动调零,自动转换量程,自动点亮背景灯同时测量剂量率和剂量、峰值读数保持功能、可下载储存数据、可编程的声光报警α、β测量便携式表面污染仪塑料闪烁体探测器自动更换量程;报警:声响测量(可调)监督员现场剂量水平个人剂量报警仪(腕式)瑞士 RONDA763石英运动表,防水可深达100m,可调阈值报警,具有累积剂量功能个人防护辐射防护服可吸入尘可吸入颗粒分析仪0.01-100mg/m3可检测200余种挥发性有机气体光离子化检测仪PPB级环氧乙烷残留量环氧乙烷分析仪0-19.99/199.9/1999ppm一氧化碳、氨、甲醛、硫化氢气体检测气体检测仪CO:0-50/1000PPM、NH3:0-50/500PPMCH2O:0-20/200PPMH2S:0-10/200ppM空气微生物采样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筛孔空气撞击式电导率便携式电导仪0.00-199.9µ s /cm浑浊度浊度仪0-50FTU水质水质速测箱检测项目满足卫生标准余氯余氯测定仪0-2mg/L臭氧臭氧检测仪0-1PPM;0-50PPM车间洁净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最小粒径0.5µ m测量范围:100级~30万级微差压微差压计1-10pa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3]发达地区县级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一览表[/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4]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装备[/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861]如题[/url]

  • 【分享】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分析方法 编号索引 标准溯源

    CDC/SB 101 农药有机磷类(国内允许使用的30多种)和氨基甲酸酯类(国内允许使用的10多种)的快速检测:采用国家标准快速检测方法GB/T5009.199-2003。适用于蔬菜、水果以及其它食品中农药残毒的快速检测,也适用于食物中毒物质中农药的快速筛选定性。现场使用,20分钟出结果。 CDC/SB 102 鼠药毒鼠强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5ug/ml。现场使用,20分钟出结果。 CDC/SB 103 鼠药敌鼠钠盐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45ug/ml。现场使用,10分钟出结果。 CDC/SB 104 鼠药安妥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20ug/ml。现场使用,10分钟出结果 CDC/SB 105 鼠药氟乙酰胺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主要用于预防性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50ug/ml。现场使用,15分钟出结果。 CDC/SB 106 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本方法是在国家标准GB/T5009.33-2003盐酸萘乙二胺检测方法基础上改进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速测管法。定性兼半定量检测。可用作卫生指标检测、投毒监测和食物中毒物质的快速筛选、定性定量。最低检出量为0.025mg/L。现场使用,15分钟出结果。 CDC/SB 107 甲醇急性中毒指标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国家实用新型专利ZL03242107.9酒醇仪法,与系列对照液对比检测,酒中甲醇浓度在2%~60%范围内可定量检测。现场使用,10分钟内出结果。 CDC/SB 108 甲醇卫生指标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本方法是在国家标准GB/T5009.48-2003比色法基础上改进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速测盒法。可用于蒸馏酒中甲醇卫生指标的现场快速检测,也适用于经过重新蒸馏的配制酒中甲醇含量的快速检测。 CDC/SB 109 乙醇的快速检测:方法一采用GB/T5009.48-2003中的比重计法。方法二采用酒醇仪法,经过温度补偿设计生产的酒醇仪,仅用几滴酒,就可对1%~50%范围内的乙醇快速定量。以上两种方法,现场使用,5分钟内出结果。 CDC/SB 110 砷、汞急性中毒指标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本方法采用经典的“雷因须氏法”,主要用于预防以三氧化二砷(砒霜)为代表的剧毒砷化物和以氯化汞为代表的剧毒汞化物混入、掺入食品中的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检出限砷为1ug/g,汞为20ug/g,现场使用,基本定性30分钟内出结果。 CDC/SB 110-1 微量砷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采用检砷管,测试范围0~10mg/Kg。现场使用,30分钟内出结果。 CDC/SB 110-2 微量汞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采用检汞管,最低检出量为0.02 mg/Kg。现场使用,30分钟内出结果。 CDC/SB 112 氰化物的快速检测:采用GB/T5009.36-2003国家标准苦味酸试纸法。主要用于预防剧毒氰化物混入、掺入食品的监测和中毒物的筛选、定性鉴别。现场检测20分钟出结果。10克样品中,苦味酸试纸对氰化物的检出限为0.015mg/kg。 CDC/SB 113 食用油脂酸价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实验室验证过的快速检测方法。国家实用新型专利ZL98 2 06089.0速测卡法,半定量检测,酸价测试范围0~5.0 mg KOH/g,主要用于食用油脂卫生指标的监测和酸败油脂的检测。 CDC/SB 114 食用油脂过氧化值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实验室验证过的快速检测方法。国家实用新型专利ZL98 2 06089.0速测卡法,半定量检测。过氧化值测试范围0~50meq/Kg,2分钟内出结果。主要用于食用油脂卫生指标的监测,判定食用油脂是否新鲜。 CDC/SB 115 食用油中非食用油桐油的快速检测:采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GB/T5009.37-2003。适用于预防或因食用油中污染了桐油而引起的急性中毒检测。检出限为0.5%。现场检测,20分钟内完成。 CDC/SB 116 食用油中非食用油大麻油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现场鉴别方法之一。适用于预防或因食用油中污染了大麻油而引起的急性中毒检测。检出限为9%。现场检测,20分钟内完成。 CDC/SB 117 食用油中非食用油巴豆油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现场鉴别方法之一。适用于预防或因食用油中污染了巴豆油而引起的急性中毒检测。检出限为2.5%。现场检测,20分钟内完成。 CDC/SB 118 食用油中非食用油矿物油的快速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为适合现场检测,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GB/T5009.37-2003基础上取消了蒸馏过程。适用于预防或因食用油中污染了矿物油的检测。检出限为0.1%,现场检测,20分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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