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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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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  一、放射性环境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2011-2-182011-9-1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1-20112011-2-182011-9-1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20112011-2-182011-9-1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2000-5-222000-12-1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 23-19981998-1-81998-7-1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 9133-19951995-12-211996-8-1铀矿地质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19951995-12-131996-8-1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GB 14317-931993-4-201993-12-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931993-6-191994-4-1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5-931993-8-301994-4-1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6-931993-8-301994-4-1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8-931993-8-301994-4-1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定GB 14589-931993-8-301994-4-1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

  • 【转帖】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局有望设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1日02:05 新京报   环保部将首先加强环境监测职能,可能调整污染控制方式,本月底将进行大规模环保检查   3月31日,环境保护部挂牌4天后,首任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出现在黑龙江的松花江畔,这是他出任部长后的第一次考察调研。巧合的是,2005年松花江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周生贤临危受命,出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上任后他赴千里冰封的松花江一线指挥,最终取得了防控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决定性胜利。  可以说,松花江与周生贤结下了不解之缘。2007年5月,在松花江调研的他提出了“让松花江休生养息”的观点,继而形成了原环保总局“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的治理方针。  今年3月28日,环境保护部挂牌,周生贤谈及就任部长时的感受说:“我们的座右铭是: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为人民健康鞠躬尽瘁!”  环保部首先将加强环境监测  在考察了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和哈尔滨市松花江公路大桥监测断面水质后,4月1日,环境保护部在哈尔滨组织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此次会议上,周生贤要求,坚决落实松花江休生养息各项政策措施,并要求将出入境断面水质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目前,环保部的“三定方案”正在加紧制订中。一位环保部人士称:“三定方案”需要报中编办,估计6月之前能出来。”组建后的近1个月时间里,各司局依然按照原来的职能进行工作。  至于环保部的职能会有哪些变化?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首先加强的职能将会是环境监测方面,“对于各地监测数据的上报,以及发布,都会有加强。”据悉,环境保护部结束挂牌仪式的当天,周生贤和其他部领导就立即举行了一个会议,会议的内容就是加强环境监测。  在挂牌后第12天,环境保护部组建后首次发布的部门规章也显示出要加强环境监测的信息。名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章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监测数据上报、社会监督等方面都提出要求,并且明确: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  该部一官员称,在拟订的“三定方案”中,基本已确定要单独设立环境监测局,以加强环境监测。“目前在环保部的内部司局中也有职能交叉,监测方面,污控司、科技司、环境监测总站都涉及部分监测方面的工作,需要整合。”  另一个设想则是环境监测的社会化。“如类似于环评机构,可以由社会机构来监测,提供监测数据。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测数据的不准确和造假,如果哪些机构的监测数据不准确,政府就可以不从你那里购买监测数据,它也就自动会被市场淘汰。”上述官员如是说。  环保执法今年要抓几个大要案  在环保部,与环境监测同等重要的是环保执法。  3月26日,周生贤出任环保部部长的第一次公开露面,就是在全国环保执法工作会上。周生贤说,温家宝总理曾告诫环保部门,执法要像钢铁一样硬,不能像豆腐一样软。所以环保部成立后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会议就是环境执法工作会。  周生贤提出,当前必须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包括争取确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设规范权威的环境执法监督机构,增加“国家监察”能力,完善地方环境执法监督机构。他表示,今年环境保护部的环境执法将“搞几个重量级的、影响全国的大要案”,对于重量级的大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将一视同仁,严格监督执法。   据透露,本月底,环境保护部将开展组建后首次大规模的环保检查行动,涉及约30个省、市、自治区,检查的重点是后督查,即此前被处罚的企业是否整改到位。  设“水污染控制司”可能性很大  环保部另一个可能的变化是污染控制方式的调整。王金南认为,水环境是目前中国环境中最重要的问题,而且水的问题很复杂,包括江河、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应该成立专门的司,如“水环境保护司”或“水污染控制司”。  目前,水和空气、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统归污染控制司来管理。王金南表示,环境保护部的机构职能应按照环境的界质来划分,比如水环境、大气环境等等,都应成立单独管理的机构。“新的环境保护部职能中有一条,组织和实施重大环保规划、政策和标准。这个实施就需要人力资源,需要实施的监督机构。”  环保部的一位司局级官员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这是机构设置方案的一种。另一位同级别官员亦表示,设置水污染控制司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还有可能专门针对气候变化设置一个司局。  不过,设立这样的机构,必然要面对环保多头管理、与其他部委职能交叉的问题。如水环境,就牵涉到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等,“其实由谁负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明确责任的主体。”王金南说。

  • 【转帖】探索环境监测新思路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不断研究探索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切实做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推动环境监测的全面健康发展,是环境监测系统当前和今后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住重点 领会实质  深入学习周生贤部长讲话精神,必须充分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国家战略层面和再生产的全过程研究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我们要将环境保护的理念和措施更多地体现到经济政策的制定中,将环境保护的要求渗透到产业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和贸易政策中,成为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遏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迅速扩张,积极推进我国污染减排工作。  深入学习周生贤部长讲话精神,必须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历史性转变是全局性、整体性、战略性、方向性、根本性的转变,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历史性转变的核心就是要坚决摈弃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环境与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内在统一。  深入学习周生贤部长讲话精神,必须充分认识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长期性、阶段性、针对性和艰巨性。环保新道路是一个不断丰富、不断发展、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一个海纳百川、崇尚实践、高度开放的系统工程,前进的道路坎坷不平,形势复杂、任务艰巨,需要我们环保人前赴后继,永不停息。我们要以博大的胸怀,继续轻装上阵、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一代接一代不懈地坚持下去。明确目标立足根本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强调指出:要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多方面因素,当前我国还存在许多困扰环境监测事业健康发展的困难和难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对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思想认识仍不到位,二是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是监测整体能力仍严重滞后,四是监测人才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五是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六是环境监测工作亟待科学规范。  切实解决环境监测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加快实现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基础性、战略性的重要任务。加强环境监测,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分析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状况,及时响应环境突发事件,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是实现历史性转变,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客观要求和题中应有之义。  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一要以依法开展环境监测、明确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设置科学的环境监测体系为目标,构建完整和谐、科学高效的环境监测法规政策和行政管理体系。二要以说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现状、准确预警突发环境事件为目标,构建先进实  用、种类齐全的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体系。三要以环境监测数据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为目标,构建传输及时、简便实用的环境监测信息体系。四要以环境监测数据准确、代表性强为目标,构建技术可靠、方法科学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五要以环境监测事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设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体系。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立足之本,是环境执法的依据,是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础,是环境保护融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的重要途径。  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围绕环境保护工作中心、服务大局,保障环境管理需求,努力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督执法提供有效证据,为环境科研提供翔实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信息。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尽快实现定位转型,聚精会神抓业务、一心一意钻技术,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以准确可靠的分析判断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全面提升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认清形势,紧紧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坚持“一个统领”,即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保新道路统领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把“一个体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即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把“三个说得清”作为工作目标,即真正“说得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污染源状况、说得清环境风险”,努力推动环境监测整体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 【原创大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中的探讨

    [align=center][b][font=宋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中的探讨[/font][/b][/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b][font=宋体]摘要:[/font][/b][font=宋体]近年来,[/font][font=宋体]我国经济[/font][font=宋体]的迅速[/font][font=宋体]发展,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font][font=宋体][color=#0000ff]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很多项目在运行期间都存在不重视环境保护的问题,[/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ff]因此在项目竣工之后,要对其进行环境保护的验收。[/color][/font][font=宋体]本文将对项目竣工环境[/font][font=宋体]保护[/font][font=宋体]验收废水监测进行深入的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font][font=宋体]引起各个[/font][font=宋体]项目的[/font][font=宋体]负责人高度重视[/font][font=宋体]环境保护[/font][font=宋体]工作[/font][font=宋体],对[/font][font=宋体][color=#0000ff]项目中废水进行[/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ff]及时有效的处理,使其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之后再进行排放[/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ff],[/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ff]希望在企业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使我们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能够越来越好。[/color][/font][b][font=宋体]关键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font][font=宋体]引言:[/font][/b][font=宋体]目前,全球的环境问题都十分的严峻,我国自然也不例外。眼下,国家和企业以及国民都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问题。但是仍旧存在一些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还是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废水的排放上,达不到相关的国家排放标准。现阶段,我国的水污染已经十分严重,而导致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运行过程中,排出的废水达不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因此,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工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施工人员主动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减少废水的排放量,从而减轻我国的水资源污染问题。[/font][font=宋体]一、[/font][b][font=宋体]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概述[/font][/b][/font][/align][font=宋体]对于水污染十分严重的今天,各个企业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高度重视废水的排放的问题。在水污染的治理上,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可以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项目竣工后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主要包括现场勘查方案制定[/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布点采样[/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实验分析[/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数据处理[/font][/font][font=宋体]以及[/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报告整理等。现如今,在验收废水监测中,实验分析以及数据处理[/font][/font][font=宋体]和[/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报告整理这三方面已经[/font][/font][font=宋体]有[/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了成熟的方法和理论。但是在现场勘测[/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方案制定以及布点采样这三方面[/font][/font][font=宋体]还存在一定的不足[/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而[/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现场勘测[/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方案制定以及布点采样[/font][/font][font=宋体]这三项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了后续工作的结果。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工作时,[/font][font=宋体]要[/font][font=宋体]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提高现场勘测、方案制定和布点采样工作的治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各个环节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更好的保护环境。[/font][b][font=宋体]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font][/b][font=宋体]当下,我国的水污染问题已经是众多污染问题中较为严重的,必须要加大对废水管理和治理的力度,才能够有效的缓解我国水污染的问题。现阶段,由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导致废水监测管理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也严重的影响了废水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font][font=宋体](一)在环境保护中验收废水的监测应用不够广泛[/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到目前为止,在我国所发布的诸多关于环境保护[/font][/font][font=宋体]的[/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规定中,并没有对废水监测成果的应用进行详细[/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明确的规定。而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工作[/font][/font][font=宋体]的实施[/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过程中,相关部门在验收废水监测管理时也没有应用验收废水的数据[/font][/font][font=宋体]开展工作[/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这[/font][/font][font=宋体]也为企业[/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偷排污水[/font][/font][font=宋体]增加了机会[/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因此导致监测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font][/font][font=宋体](二)缺乏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的重视程度[/font][font=宋体] [font=宋体]对所有的施工项目来讲,非工业型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是相对简单的,即便如此,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从生态保护、环境保护、低碳经济的角度出发还是要引起高度重视的。而工业型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是比较复杂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对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工作要时保持高度的重视。对工业型项目建设来讲,环境验收监测并不是只要求废水排放达到相关标准,还需要对生态环境展开进一步的调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来了解相关生态方面的信息。[/font][/font][font=宋体](三)[/font][font=宋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的资料档案不完整[/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环境保护资料档案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应用和落实的制度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资料档案的完整,通过档案资料[/font][/font][font=宋体]使[/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其与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保持连续性。但是在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很多企业对于环境保护资料档案并没有进行归档[/font][/font][font=宋体]整理[/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而在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时临时准备,这样提供的环境保护资料档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还有一部分[/font][/font][font=宋体]企业[/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在资料管理过程中[/font][/font][font=宋体]会[/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对环境评价进行保存,但是却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资料。导致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是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缺乏环保意识,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font][/font][font=宋体]的态度就[/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只是为了通过检验,并没有真正的落实环境保护制度。[/font][/font][font=宋体](四)[/font][font=宋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人员专业性不足[/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环境监测对于环境保护[/font][/font][font=宋体]来讲,可谓是至关重要。[/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它[/font][/font][font=宋体]不仅[/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可以为环境保护指明方向,同时还[/font][/font][font=宋体]可以[/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为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因此环境[/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是一个专业性较高的工作,对于项目来讲,在进行环境[/font][/font][font=宋体]监测[/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时要全面的把握好整个项目的生产工况,工艺流程以及运行状态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环境[/font][/font][font=宋体]监测[/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时[/font][/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废水排放的规律和排放量进行准确的掌握。因此[/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在对项目竣工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废水[/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时,要提前进行现场的勘察,掌握施工过程中废水处理的设计并分析相应的环境评价报告,将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反复的核实,若发现现场与环境评价报告中存在很大的不同,[/font][/font][font=宋体]应[/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及时[/font][/font][font=宋体]联系[/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环境保护部门,将问题进行上报,为变更手续进行有效的补充。[/font][/font][font=宋体]三、[/font][b][font=宋体]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管理中问题的解决措施[/font][/b][font=宋体](一)[/font][font=宋体]提高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在提高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上,要从企业的管理者[/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废水[/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的工作人员以及施工人员三个角度出发[/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才能够[/font][/font][font=宋体]做到[/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全面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font][/font][font=宋体]首先,提高项目管理者的环保意识。有效地提高管理者环境保护意识是废水监测管理实施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让企业的管理者充分的认识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使其能够正确理解环境效益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才能够让企业的管理者站在环保的角度上对企业进行科学的管理。只有管理者深刻的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才能在企业环保上投放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其次,提高废水监测人员的专业性和综合素养。通过更专业的人员来对废水进行监测才能够保证监测的效果是准确的。此外,综合素养较高的监测人员在进行工作时,会严格地执行相应的标准、遵守规范,综合素养高的工作人员也会具有很强的职业道德,会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废水监测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实时记录。最后,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施工人员从项目开始到项目结束一直都在工作,因此他们对于废水的有效处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只有使施工人员具备较强的环保意识,才能够使施工人员在施工时主动地按照相应的环保规定来进行施工,主动的使用废水处理的设备和监测设备,这样才能够从源头对废水的排放进行控制。[/font][font=宋体](二)[/font][font=宋体]废水监测验收时对处理措施进行分期监测[/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首先,废水监测时注重可操作性,及时采集相关样本。废水水样的采集是比较容易的,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设备,还能够保证水样采集的真实。其次,废水处理设施要具有普遍性。根据项目的特性来对水处理实施的方法进行合理的选择,更好的保障排放的废水能够达到相应的标准。最后,对废水监测进行分期[/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在进行项目施工时,要根据实施的细节和技术规定来对竣工的项目进行废水的[/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和验收,主要分为三次。第一次[/font][/font][font=宋体],收到[/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市[/font][/font][font=宋体]级[/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相关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保[/font][/font][font=宋体]核准[/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报告时进行采样检测,第二次[/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在受理委托检测之后进行。第三次[/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验收废水检测结果之后,正式检测报告出来之前进行。[/font][/font][font=宋体](三)[/font][font=宋体]提高环境保护废水监测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废水监测机构要与环保验收的要求进行有效的结合,对验收废水[/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的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首先,[/font][/font][font=宋体]必须做到[/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严格遵守废水验收监测制度,在递交的资料上进行签字和盖章,并标明日期。其次,在废水[/font][/font][font=宋体]检测[/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过程中,[/font][/font][font=宋体]以[/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环境评价报告[/font][/font][font=宋体]作为依据[/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判断是否具备验收的条件。最后,[/font][/font][font=宋体]监测[/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报告制度[/font][/font][font=宋体]要[/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严格执行,保障项目废水检测的质量[/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四)[/font][font=宋体]强化项目竣工的验收和监督管理[/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通常情况下,在废水[/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时,各个环保部门都是按照[/font][/font][font=宋体]“[/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分级审批,属地监督[/font][/font][font=宋体]”的[/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管理原则开展工作。这样在进行辖区的监督和管理时,一旦发现有些企业[/font][/font][font=宋体]未[/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font][/font][font=宋体]的,或者是[/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故意减少环保方面投资[/font][/font][font=宋体]的[/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一经查实[/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相关部门[/font][/font][font=宋体]必须依据[/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相关制度进行[/font][/font][font=宋体]严肃[/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处理。[/font][/font][font=宋体]在工作中期间,环保部门要时刻谨记自身担负的责任和使命,[/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明确验收废水监测的程序,[/font][/font][font=宋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工作。[/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对于新建的项目[/font][/font][font=宋体]更是要进[/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行严格的废水排放[/font][/font][font=宋体]检测[/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从项目施工的前期开始加强对其环境保护的管理,为后续的[/font][/font][font=宋体]环境保护工作[/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奠定基础。[/font][/font][font=宋体](五)[/font][font=宋体]加强废水验收检查机构的管理[/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为了更好地提高废水[/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的质量,作为验收废水[/font][/font][font=宋体]检测[/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机构[/font][/font][font=宋体]的工作人员必须[/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确保[/font][/font][font=宋体]在岗人员都是[/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持证上岗,[/font][/font][font=宋体]具有良好的业务[/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水平,[/font][/font][font=宋体]更好[/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保证废水[/font][/font][font=宋体]监[/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测工作[/font][/font][font=宋体]准确性[/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此外,[/font][/font][font=宋体]还[/font][font=Calibri][font=宋体]要建立考核机制,不定期对监测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样检查。一旦发现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就要依据规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者可以降职或者取消工作资格。[/font][/font][font=宋体][color=#0000ff]最后,要积极鼓励监测人员主动提高业务水平。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通过定期培训或者外出学习来不断提高现有在岗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素养。[/color][/font][b][font=宋体]结束语:[/font][/b][font=宋体]综上所述,在大力倡导绿色、环保、生态文明的今天,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应越发的重视自身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承担起所担负的责任。对于环境保护来讲,验收废水监测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无可替代的。在验收废水监测中,需要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职业素养,充分的掌握分析、实验、采样以及评价等多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对所检测的水样做出正确、准确的检测结论,来提高项目竣工后废水的治理效果。此外,只有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积极配合环保工作,与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font][b][font=宋体]参考文献:[/font][/b][font=宋体][1]林良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相关问题及解决策略[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7,35(05):127-128.[/font][font=宋体][2]王标.探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废水监测中的若干问题[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11):122.[/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3[/font][font=宋体]]王秋莲. 浅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中的环境管理检查[A].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第三章)[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4:4.[/font]

  • 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9月22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对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评审。验收专家组委员会一致认为,该实验室完成了建设计划任务书预期建设目标,达到了环境保护部重点实验室验收条件和要求,同意通过验收。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殷福才,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院长王英俭,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重点实验室主任刘文清等出席了验收会。中国工程院院士潘德炉,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参加了验收会。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总部与依托合肥研究院联合建立的环境光学监测理论和技术研究的基地。实验室于2007年10月开始筹建,主要承担环境光学应用基础研究,定量监测新方法研究和环境监测高新技术系统集成研究,先进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和标准的编制任务,并对完善我国环境监测系统以及国家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持。以潘德炉院士为主任委员的专家组听取了关于实验室建设情况的总结报告,现场考察了实验室,审阅了有关实验室验收材料,实地考察了该实验室,并与实验室领导和科研骨干进行了座谈。专家组一致认为,实验室完成了组织机构建设,形成了一支专业结构合理的环境光学近侧技术创新团队;实验室基本建设完成,自主研制建立了基于多种光谱学技术的地基、移动、机载和星载环境监测技术的研究平台,具备了环境光学监测技术创新研发的能力;实验室在环境光学应用基础、定量监测新方法、环境监测高新技术系统集成和先进环境监测技术规程和标准等四个研究方向取得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成果;实验室研发的环境监测技术已推广应用到全国环境监测领域,为环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为促进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建设和发展,验收委员会专家组建议,在现有国家环境保护环境光学监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的基础上,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环境保护部开展“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 基层监测人员你怎么看???

    环境保护部开展“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陈吉宁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环评、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环境保护部今日在京开展“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大讨论,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出席并讲话。陈吉宁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推进环评、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这次大讨论是继不久前围绕落实新环保法和编制“十三五”环保规划开展大讨论之后,就“环评和监测工作创新”问题开展的第二次专题大讨论。大讨论聚焦“环评和监测”主题,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创新发展思路。发言的同志立足环保事业发展全局,就环评简政放权、完善环评制度、保障监测数据真实性、强化环境质量分析、推进信息化建设等话题,解放思想,畅所欲言,献计献策。  陈吉宁说,这次大讨论既是将大讨论活动引向深入的重要步骤,也是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具体实践。旨在通过讨论,使大家进一步看清形势,在解放思想、提高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上做到又严又实,为全面开创生态环保工作新局面凝聚新的能量。  陈吉宁指出,经济新常态下,环保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创新工作思路,深入研究运用新的方式破解难题。创新不能抛开历史,必须在充分继承基础上开拓创新;创新不能无中生有,必须学深学透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环保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创新不能坐而论道,必须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提出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真招实招。  陈吉宁指出,环评是污染源防控的前置保障,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环评制度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必须通过改革创新,使环评管理方式更加合理完善,在污染源头预防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在环评改革中,必须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划框子。要通过规划环评、战略环评划定生态红线,明确区域发展定位、生态功能定位和准入条件,优化空间布局,调控环境容量。二是定规则。要通过准入导则的制定和解释,提高导则规范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增强环评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三是查落实。核心是要创新监管思路,建立规划实施后的环境评价和核查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精准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更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陈吉宁表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推进环境监测改革要着力抓好四个方面:一要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客观、权威,关系着环保工作大局,必须高度重视。要以“准”和“狠”为原则,加大环境监测数据监督检查力度,集中整治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二要完善环境监测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企业的环境监测权责,上收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的监测事权,抓好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三要深度运用环境监测数据。大数据、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已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数据综合应用和集成分析,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四要实行信息公开。要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并以公众需求为出发点,改进信息发布内容,努力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纪检组长周英、副部长李干杰,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机关各部门及有关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大讨论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潘岳主持。潘岳说,下一次创新大讨论的主题是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工作创新,同时还要安排地方环保部门、各有关部门、相关的专家学者等不同层次的创新大讨论活动。

  • 【资料】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833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部组织对《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进行了修订,形成《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人:封有才  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348,66556382(传真)  Email:feng.youcai@sepa.gov.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略)  2.《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79].《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url]  3.《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3280].《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 【转帖】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679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二○○九年七月二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监测 意见 函 附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9611].《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59612].《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 【转帖】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31号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属性的请示》(粤环报〔200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监测工作中应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没有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情况下,可使用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为适应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前款所列出版物中的方法。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环保 监测 标准 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转帖】什么是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其内容主要有:  (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废液、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 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 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 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 【原创大赛】农村环境保护与环境检测技术的结合

    [font=思源黑体 CN Normal][color=#845b2f]农村环境保护与环境检测技术的结合[/color][/font][color=#845b2f][font=宋体][color=#231f20]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的农村进入快速的发展阶段,生活质[/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量不断提高。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期间,对农村的环境也带来了很大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破坏,主要体现在农村的水资源、土壤以及空气这三方面。其中,水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源和空气污染将会直接威胁到当地农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而土壤污染[/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则会影响到粮食作物的质量,影响到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要利[/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用先进的环境检测技术,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才能促进我国社[/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会主义农村的发展。[/color][/font][font=黑体][color=#55a58d]1  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现状[/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1.1  农村水环境污染严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通过大量的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的水资源污染已经十分严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目前,很多农民的饮用水都不能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在农村导致水污染[/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严重的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在农业耕种活动中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而化肥和农药的主要成分很难被降解,当化肥和农药被土壤吸收后,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经由雨水被带入到水流中或者渗透到地下,就会严重影响地下水资源;[/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第二,为了提高收入农民会大量的饲养牲畜,很多农民会将牲畜的粪便[/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和垃圾直接排入到河流中,由于河水在地面四通八达,很容易就会扩散[/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到饮用水层,污染水资源;第三,伴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为了减少对[/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城市居民的影响,很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水的化工厂、印染厂等都[/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选择在农村周围建设工厂。现阶段化工厂的污水排放是影响农村水资源[/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居民长期饮用的都是不达标的水质,导致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多农民的身体出现问题,特别是当被污染的水源中含有重金属或有机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染物时,在进入人体后无法被分解就会导致爆发疾病,因此希望环境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作者能够高度重视农村水污染问题。[/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1.2  农村土壤资源环境污染严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通过对我国土壤进行监测发现,水稻、蔬菜等粮食作物都存在重金[/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属超标的问题,这主要是土壤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的。在耕种期间,农[/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民会使用大量的化肥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化肥中的大量化学元素长期[/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沉淀在土壤中会严重影响生物的多样性。例如:在农村常见的地膜就属[/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于无法进行降解的有机物,长期埋在土壤中久而久之就会对土壤造成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染。目前,我国还有一部分农村发展的比较缓慢,并没有指定的垃圾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放点,因此很多村民会随意乱丢垃圾,也会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1.3  农村空气污染严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现阶段的农村也普遍存在着空气重度污染的问题。在农村,严重影[/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响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因素主要是尾气和工厂产生的废气。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展,很多化工企业都搬移到农村周边,这意味着将污染带到了农村周边。[/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空气的重度污染对农民的身体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同样需要引起环境[/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工作者能够高度重视。[/color][/font][font=黑体][color=#55a58d]2  环境检测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意义[/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环境检测技术是通过对环境影响因素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实现对生[/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态环境问题的监控和检测,相关环境专家根据环境检测技术所分析的结[/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果就能够有效地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来改善周围环境,因此环境检测技术[/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环境检测技术还可以促进我[/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2.1  提供准确的环境数据[/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农村作为我国粮食蔬菜的重要产地,对其进行环境监控是十分重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的。在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时,要对监测的数据进行总结和收集,相关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要对环境监测过程中所记录的数据进行检查和整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对于目前的农村来讲,影响其生态环境的因素诸多,因此在这种环境监[/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测时要加大对细节进行掌控和分析的力度,以便更好地维护农村生态环[/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境的质量。[/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2.2  加大环境监测力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对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来讲,环境检测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中的环境监测工作。要根[/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据检测工作的特点不断地对环境检测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使其在农村[/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环境保护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更大的价值。在对农村环境进行[/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检测时,也要结合农村的地势地貌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在环境监测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作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提高监测的质量。[/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2.3  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color][/font][/color][color=#231f20][font=宋体][color=#231f20]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当下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十分严重,在治理[/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过程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对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绝不是一朝一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的,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对环境问题进行改善。在改善过[/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程中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不断从细节出发,提高农村环境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质量,而对农村环境进行环境监测就是为了对污染的环境进行监管,为[/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后续的有效环境治理奠定基础。[/color][/font][font=黑体][color=#55a58d]3  农村环境保护与环境检测技术的结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环境检测技术能够为农村环保工作指明方向,并且为后期的环境质[/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量评估工作提供理论数据,为治理环保问题提供技术支撑。[/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3.1  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为了使环境检测技术和农村环境保护进行有效的结合,要先建立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全的组织机构。通过环境检测领导小组的建立,来实现对农村各个地区[/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环境资源的检测。所检测的内容主要有:环境保护、畜牧业、农业等。[/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通过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然后根据部门进行明确的分工,以便提高[/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环境检测小组的工作效率。[/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3.2  完善环境检测的制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的问题。为了尽快恢复农村[/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的生态环境,必须要加大对污染问题的治理力度,因此在环境监测上也[/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需要进行检测制度的完善,才能不断的提高环境检测和治理的效率。完[/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善环境监测制度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它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经济水平,根据所要达到的检测目标来制定检测方案。同时环境检测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作还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支撑,只有在保证以上前提的情况[/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下,才能够实现对农村的每种资源都进行基本特征的检测,为环境治理[/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3.3  规范环境检测程序[/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环境检测工作直接影响着环境治理的效果。因此,在对农村环境进[/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行监测时,必须要加大对监测内容的控制。此外还要对监测的内容进行[/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规范和管理,以便政府部门在进行环境问题分析时能够得到准确的数据。[/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在进行环境检测工作前期,要对检测地区进行充分了解,主要是地理条[/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件、人文因素等。掌握该地区的资料之后,才能够科学合理地确定采样[/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的地点和方式以及频次,提高环境检测中采样数据和分析数据的准确性。[/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此外,对于环境检测技术所分析的数据要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避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将结果公诸于众引起恐慌。最后,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对其进行科[/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学的指导,避免生活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做到防患于未然。[/color][/font][font=黑体][color=#55a58d]4  结束语[/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综上所述,环境检测技术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十分重要,能够有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地促进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家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的目标。因此,政府必须对环境检测技术部门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农村的环境保护,减少因环境污染给农村人民生命[/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31f20]带来的威胁,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化发展。[/color][/font][font=黑体][color=#231f20]参考文献[/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1] 王世峰 . 关于农村环境保护与环境检测的研究分析 [J]. 中国[/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农村卫生 ,2016(18):67-68.[/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2] 李卫娜 . 环境检测技术在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结合探讨 [J].[/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北方环境 ,2013,25(09):89-9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3] 李令威 , 李林阳 . 浅析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测技术的有效结[/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合 [J]. 科技资讯 ,2013(17):136.[/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4] 韩冬梅 , 刘静 , 金书秦 . 中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四十年回[/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231f20]顾与展望 [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2):16-21.[/color][/font][/color]

  •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 绿色发展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本市设立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第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应急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光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第九条 本市加强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环境监管等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提升环境治理智能化水平。第十条 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省建立长三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本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公安、水务、气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周边省、市、县(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优化长三角区域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协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协调跨界污染纠纷,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第二章 规划、区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实际,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环境保护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编制本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以及进行城市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质量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违法情况突出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生态整治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全市和各区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重要的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本市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控制要求。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相关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和提升城市品质等需要,明确分区域亮度管理措施,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辐射控制提出要求。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市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实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市提倡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行动指南,指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生活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推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二十三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本市生态保护地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四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清洁生产。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排放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产业园区内。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纳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可以采取差别电价、限制生产经营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等措施。其中,列入限制类产业目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的要求,实施清洁化改造。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企业对产品设计、原料采购、制造、销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绿色改造,提升全产业链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水平。第二十七条 本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绿色建设技术应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海绵城市建设。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道等交通设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本市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方式出行。市交通、绿化市容、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方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船。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厉行节约,使用节约资源、节约能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推进绿色办公的指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购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第三十条 本市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居民开展捐赠、义卖、置换等活动,推动居民闲置物品的再利用。第三十一条 宾馆、商场、餐饮、沐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物品奖励以及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等措施,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市文化旅游、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第三十二条 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本市鼓励和引导塑料制品绿色设计,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再生利用的替代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四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结合本市环境容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国家未作规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对未达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排污单位,严格核定其排放总量指标。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本市推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三十五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区域生态承载能力、行业排污总量等因素。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不计入审批期限。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中包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简化。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 乡、镇或者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三)未按时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十九条 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或者限值、总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本市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开展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应急预案,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运、贮存、处置,以及医疗污水处理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必要时,为作业人员提供集中住宿等条件,实施闭环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四十四条 本市推行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与相关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本市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与生态环境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拒绝和阻挠检查。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二)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三)未完成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五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一)明确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二)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三)做好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大气环境监测、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噪声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四)建立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五)对园区内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第四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需要维护、修理或者出现故障而暂停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排污单位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对未处置的污水、有毒有害气体、工业固体废物、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第五十一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应当签订委托治理合同,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的,不免除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本市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石油、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第五十三条 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或者采取降尘措施,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四条 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本市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相关托运单位应当在托运合同中明确要求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从事运输活动。船舶在上海港口水域航行、作业、靠泊时,应当符合本市船舶排放相关要求。进入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时,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需要转换燃油的,应当记录燃油转换信息。船舶进港靠泊,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靠泊期间应当使用岸电。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道路扬尘污染及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第五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应当责令土地使用者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修复责任。储油库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企业和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油类的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收回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或者开展土壤修复。工业用地以及生活垃圾处置等市政用地转为居住、教育、卫生等用地,且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予以修复。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市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防止污染土壤、水体。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养殖环节投入品。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禁止将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河道底泥用于农业生产。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农用地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用于农业生产。第五十九条 本市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微生物菌剂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开展环境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的能力,并根据有关技术导则进行评价。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应当使用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第六十条 本市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和环境风险协管共防。本市采取措施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减量化;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再利用,不能资源化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资源化再利用活动以及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资源化再利用前组织技术论证,并将技术论证报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内容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再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危险废物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境外固体废物,或者外省市的危险废物以及不作为生产原料的其他固体废物转移到本市。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拟退役或者关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在退役或者关闭前三个月报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第六十一条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期间,规定一定区域禁止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在本市从事移动探伤的单位应当在开始作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对移动探伤源建立实时定位跟踪系统。发现无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贮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市或者区财政负担。第六十三条 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第六十四条 户外设置照明光源、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第六十五条 本市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本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控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推广应用微光、无光技术,防止监控补光对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干扰。第六十六条 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等。 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地址等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平台,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的环境保护信息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相关信息。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前款规定的环境信息。第六十九条 本市规划编制部门在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期间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第七十条 本市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市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集、记录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环境信用信息,并定期进行信用评价。环境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用奖惩机制,将环境信用信息作为行政监管的依据。第七十一条 本市推动石油、化工、钢铁、涉重金属排放、垃圾处置等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向公众介绍企业的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 本市推动发展环保志愿者组织,鼓励环保志愿者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推动绿色生活方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本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六)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七)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处罚。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操作规程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未对相关污染物以及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暂停或者限制生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扬尘管控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承运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油的,或者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扬尘排放不符合本市扬尘控制标准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修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修复的,可以代为履行修复义务,相关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未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治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防渗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危害的,责令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未进行环境安全评价提供微生物菌剂的;(二)微生物菌剂应用单位擅自使用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的微生物菌剂的。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单位在资源化再利用前未组织技术论证或者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利用单位接收未经备案的危险废物或者未按照备案的再利用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或者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人口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γ探伤源库的;(二)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三)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活动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对于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活动。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致使环境中的电场、磁场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防护要求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或者在外滩、北外滩和小陆家嘴地区投射不符合控制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排污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向其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中止对排污单位供电。第九十六条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拒不配合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三)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四)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第九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九条 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限产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未按照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情节严重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一百条 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指引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b]  一、验收范围及期限[/b]  (一)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期限  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b]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b]  (一)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b]  三、验收一般程序[/b]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要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要求。  本指南给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程序和内容。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调查)工作可分为现场查验、验收监测和调查、编制验收报告三个阶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一般程序见附件1。[b]  四、验收依据[/b]  (一)法规标准依据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指南、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范验收程序和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规定了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验收调查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及查询地址见附件2。  (二)环评报告、批复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批复、变更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生态环境部门复函等。  (三)行业验收规范依据  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19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其中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制造、公路、制药、医疗机构5项属北京市范围涉及较多的行业,涤纶、煤炭采选等14项在北京市范围内涉及较少,类似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业技术规范及查询地址见附件3。[b]  五、验收前准备[/b]  (一)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查阅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环评文件类型、环评审批文号、基本建设内容、建设性质、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建设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要求,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记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措施章节中要求实施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总则章节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章节中“三同时”验收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记载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中要求实施的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标准段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中,记载新提出或更新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或生态环境部门的复函等文件,记载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  (二)收集建设项目建设资料  查阅规划文件、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原辅材料、公用工程、环境监理等资料,记载与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相对应的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污染防治治理设施、生态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等。  (三)整理验收支撑文件  收集固体废物处置合同、排水证明、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等验收支撑文件。  (四)公开竣工、调试时间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时间和调试时间。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b]  六、开展验收[/b]  为进一步熟悉国家环保法规、标准,更好的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建议建设单位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自己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真正做到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对于确实不具备技术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  (一)查验项目建设内容  对于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9个行业建设项目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其中铁路、公路、火电3项属北京市范围涉及较多的建设项目,其余煤炭、钢铁等6项在北京市范围内涉及较少,对于相似类建设项目可进行参照对比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要点及查询地址见附件4。  1.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确定验收范围,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从建设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功能定位、规模、线路走向和形式、主要技术指标、环境敏感区、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确定验收范围,判断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二)查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1.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逐一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为新增污染源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2.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逐一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或恢复工程,重点为新增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查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1.排污口规范化  建设项目污染物采样口、采样平台、标志牌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设置。  2.在线监测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要求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按相关的验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3.标志标识  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记载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实施情况。  5.其他措施  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以新代老”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记载具体实施情况。  (四)判别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1.判别原则  建设项目在实施工程中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对于属于生态环境部已颁布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直接对应判断,不属于的建设项目,则从地点、规模、工艺、环保设施、主要技术指标等方面参照执行,并对变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因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调整使得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减少,危废产生种类及产生量减少一般不属于重大变动。  2.重大变动清单  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已发布28项重大变动清单,其中火电、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制药、水处理6项属北京市范围涉及较多的建设项目,其余纸浆造纸、农药等22项在北京市范围内涉及较少,对于相似类建设项目可进行参照对比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重大变动清单及查询地址见附件5。  3.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  针对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增大及生产工艺变化造成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厂区平面布置导致防护距离新增环境敏感目标,新增废水、废气排放源,废水排放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气由有组织排放改为无组织排放,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减弱,废气排气筒降低10%及以上,危废处置方式变化、风险防范措施减弱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会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4.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  针对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功能定位发生变化,运行速度、运行量、轨道形式、管径等技术指标增加,线位长度及占地面积增加,形式变化,因主体工程变化新增重要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数量明显增加,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弱化或降低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会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五)验收监测  1.监测对象  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测主要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对环境的影响监测主要为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的监测。  (2)污染物排放监测为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环保设施和排放标准要求的项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项目;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为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环境敏感目标监测为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有针对环境敏感目标设置环保设施且有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项目。  2.监测因子  监测因子主要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污染物。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涉及,但建设项目实际运行可能产生或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新规定的污染物。  3.监测标准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执行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规定的标准,在环评文件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在验收阶段,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发布了新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不应低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环境质量标准原则执行环评文件及批复所列的标准,当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地表水水体分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发生调整,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针对环境敏感目标,则对比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按严格标准限值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标准及查询地址见附件6。  4.监测期间工况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典型行业主体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工程在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记录方法可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厂界噪声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昼夜各1次;固体废物(液)采样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样。  (3)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应适当增加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4)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5个且小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20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30%。  (5)环境质量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频次按监测技术规范并结合建设项目排放口废水排放规律确定;地下水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2次,采样方法按技术规范执行;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采样时间按标准规范执行;环境噪声和环境振动监测一般不少于2天、监测量及监测时间按标准规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至少布设三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方法按技术规范执行。  (6)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但应考虑处理周期并合理选择处理前、后的采样时间,对于不稳定排放的,关注最高浓度排放时段。  6.监测实施机构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开展验收监测;如建设单位不具备监测条件,可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六)生态影响调查  生态影响调查一般包括对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和对保护物种的影响,调查因子原则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影响评价因子一致,主要为生态功能完整性、植被类型、生物量、野生动物种类、资源量、物种多样性、土地资源、水土流失面积、土壤侵蚀强度、生态敏感区等。  (七)环境管理制度调查  1.排污许可证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记载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2.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演练  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环境突发事故,记载建设单位编制“突发环境风险事故急预案”的情况;预案是否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日常进行演练。  3.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执行  记载建设项目已制定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八)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基本内容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  (1)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监测报告基本内容模版见附件7。  (2)验收调查报告  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模版见附件8。  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格式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视情况自行决定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或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监测表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调查表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格式及基本内容按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九)形成验收意见  1.提出验收意见的方式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九条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通过现场查验、监测,发现建设项目有问题,存在九条验收不合格情形中的任意一条,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补充监测或调查、履行相关手续,上述工作均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2.提高验收意见有效性的方式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最终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组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由建设单位自定。验收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严格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  3.验收意见基本内容  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  4.验收不合格情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十)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基本内容  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格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内容应完整,说明的事项应清晰、简练,应给出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监理开展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消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为提高说明事项的有效性,可附必要的支撑文件。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  (十一)验收报告公示  1.公示时限  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文件作为验收报告,在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报送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公开的验收报告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跨区的项目则分别报送其所在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十二)验收信息填报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三)验收资料存档  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中的图件、“三同时”验收登记表、现场照片、危废协议和转移和联单应齐全;其他档案资料包括环评文件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环境监理报告、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报告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支撑文件。[b]  八、后续监督管理[/b]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罚。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84081.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流程图[/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57208.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文件及查询地址[/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6650.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行业技术规范及查询地址[/url]  4.[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8264.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要点及查询地址[/url]  5.[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5807.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重大变动清单及查询地址[/url]  6.[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91962.doc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标准及查询地址[/url]  7.[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17618.docx]验收监测报告模板[/url]  8.[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resource/cms/article/679773/10890818/2020111816145635943.docx]验收调查报告模板[/url][align=center][/align]

  • 【资料】环境保护设备选用手册—监测仪器设备

    环境保护设备选用手册—监测仪器设备作者:鹿政理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环境保护设备选用手册》共4册,包括水处理设备,大气法学控制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噪声控制及节能设备,监测仪器设备。本书为监测仪器设备。共18章,包括水体采样器,污水流量计和液(料)位计,水质常用参数测量仪,化学需氧量与生化需氧量测定仪,总有机碳及油分测定仪,水质检测仪,大气环境采样器,烟尘、粉尘及烟气测定仪,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光谱仪及其他环境保护用监测仪器。书中收录的技术资料均来自相应生产厂家的产品样本,涵盖了目前国内环境保护用的绝大多数监测仪器,内容权威、实用性强。本书是实用技术、工具书,适宜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仪器采购人员查阅和参考。采用分卷压缩,共3卷。[color=#DC143C]卷一:[/color][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4128]环境保护设备选用手册—监测仪器设备[/url]

  • 【资料】无线电磁环境监测与分析

    无线电磁环境监测与分析贵州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局 夏跃兵摘 要对无线电磁环境的定义和测量、分析方法进行阐述。说明了无线电磁环境的测量方法以及测量时应注意的事项,如保证监测系统本身的准确性、监测资料正确记录。最后介绍了在实际工作中,电磁环境分析软件的基本要求、主要功能及辅助应用。关键词电磁环境 监测 分析 应用0前言在诸多无线电管理文件和资料中,经常出现“电磁环境恶化”、“电磁环境复杂”等术语,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电磁环境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如何测量和判别电磁环境的优劣,对于我们维护电波秩序、主动查处有害干扰、科学规划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下而,笔者结合无线电监测实践,与大家分享一些对无线电磁环境监测和分析的认识。1电磁环境监测1.1电磁环境的定义GB/T4365—1995对电磁环境有这样的描述:电磁环境是指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此定义包括了两层含义:第一,电磁环境是指某一给定场所,有限定 的地区范围;第二,电磁环境是在给定地区范围内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包括自然界电磁现象、人为电磁现象。电磁噪声是一种明显不传递信息的时变电磁现象,它可能与有用信号叠加或组合。电磁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无线电设备的工作质量,恶劣的电磁环境会导致无线电设备不能正常工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电磁噪声干扰。无线电环境是指无线电频率范围内的电磁环境。指在给定场所内所有处于工作状态的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电磁场总和,属于人为电磁现象(人工装置所产生的电磁现象)的范畴。1.2电磁环境监测设备 电磁环境的监测通常需要专用的设备来完成。电磁环境的监测设备的要求不同于通信接收机,通信接收机是用于再现一个信号,在接收这种信号中灵敏度和速度起着重要的作用。电磁环境监测设备是用来测试电磁噪声和无线电信号的电平和频率等指标,所测量的可能是干扰源,也可 能是无线电信号。因此,对它的要求是测量精度。1.2.1临测接收机 由于在电磁环境洲量中,经常出现具有不同带宽特性的信号,所以对监测接收机的互调特性也有严格的要求。为适应各种调制形式信号的测量,除可接收正弦波信号外,更常用于接收脉冲干扰信号。因此,监测接收机应具有平均值检波、峰值检波和准峰值检波功能,依据不同的测量对象,选择检波方式。实际测量的信号基本可以分为三类:连续波、脉冲波和随机噪声。连续波干扰(如:载波、电源谐波和本振)是窄带干扰,往无调制的情况下用峰值、有效值或平均值检波器均可以检测出来,且测量的幅度相同。对于脉冲干扰信号,峰值检波器可以很好地反映脉冲的最大值,但反映不出脉冲重复频率的变化。这时,使用准峰值检波器最为合适,其加权系数随脉冲信号重复频率的变化而改变,重复频率低的脉冲信号引起的干扰小,反之加权系数大。而用平均值、有效值检波器测量脉冲信号,其读数也与脉冲重复的频率有火。随机十扰的来源有热噪声、雷达日标反射以及自然噪声等,这时,主要分析平稳随机过程干扰信号的测量,通常使用有效值和平均值检波器来测量。利用检波器的特性,通过比较信号在不同检波方式下的响应,就可以判别所测未知信号的类型,确定干扰信号的性质。例如,用峰值检波器来测量某一干扰信号,改为平均值或有效值检波时幅度小变,则该信号是窄带信号。若幅度发生变化,则该信号可能是宽带信号(即频谱超过接收机分辩带宽的信号,如脉冲信号)。对于电磁环境监测设备,需要注意的是:(1)防止输入端过载;(2)选用合适的检波方式;(3)测试前要进行校准;(4)选择适合的预选器。 无论是高电平的窄带信号还是具有一定频谱强度的宽带信号,都可能导致测量接收机输入端混频器过载,产生错误的测量结果。对于脉冲类的宽带信号,任混合器前进行滤波(也称为预选),可避免发生过载的现象。不经预选 时,宽带信号的所有频谱分量都同时出现在混频器上,若宽带信号的时域峰值幅度超过了混频器的过载电平,便会发生过载情况。经过预选时,由于进行了跟踪滤波,故输入信号频谱只有一部份进入预选器的通带内,到达混频器的输入端,输入信号的频谱强度不会因滤波而改变。这种靠滤波而不是靠衰减来实现的幅度减小,改变了宽带信号测量的动态范围,同时又能维持接收机测量低电平信号的能力。若窄带信号(如连续波信号)处在预选滤波器的带通内,则预选的过程不会改变测量窄带信号的动态范围。1.2.2临测天线 各省(区、市)监测站拥有最多的是覆盖70 MHz~3000 MHz频段的监测设备,同时该频段也是关注程度最高的频段。住此频段进行监测时,要求有覆盖70 MHz~3000 MHz频段的监测天线,监测天线应具有水平和垂直两种极化方式,无方向性,以便更为详尽地监测电磁环境。使用定向天线时,要有尽可能低的方向性,在360°不同方向的增益变化小大于6 dB。监测天线的高度以能够消除地表面反射波的影响为基本要求,一般监测天线高度距地表面(或房顶而)不低下6米。

  • 电磁辐射检测分析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14638.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arial][color=#333333]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和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微波炉、收音机、电视机以及手机等家用电器工作时,会产生各种不同频率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充斥空间,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任何物质,当电磁波辐射的强度超过人体或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时就会对人体造成污染[/color][/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arial][color=#333333]工频:[/color][/font]大输出功率为主的如电力工业的高压送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电力机车运行线路即电气化铁道,有轨和无轨电车,车间高频机器设备等一、变电站及输变电线路检测:变电站、高压输变电设施等电力系统设置产生的工频电磁场。民众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常见的变电站、输变电线路产生的电磁辐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高压输变电设施要进入城区,有的高压线需要从居民住宅上方通过。当电流通过这些高压输变电线路时,就会产生感应电场和感应磁场,工频电磁场的强度会随着电流强度的增大而增大,这就使得这些进入民众生活中来的高压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磁场会不会超标、符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问题越来受到民众关注。为此,需要对这些高压输变电设施周围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标准:检测方法:HJ/T 10.2-199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检测规范: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二、工作厂所操作位及家庭工频检测:工频电、磁场为感应场,电压感应出电场,电流感应出磁场。它们是可以被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其特点是随着距离的增大成指数级衰减。在我们生活环境中使用的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吸尘器、冰箱、电热毯、交流电动剃须刀等均产生工频电、磁场。

  • 【分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HJ/T 403–200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般技术性规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的验收。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性监测亦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65979.shtml

  • 电磁辐射检测分析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14638.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arial][color=#333333]高压线、变电站、电台、电视台、雷达站、电磁波发射塔和电子仪器、医疗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微波炉、收音机、电视机以及手机等家用电器工作时,会产生各种不同频率的电磁波,这些电磁波充斥空间,无色、无味、无形,可以穿透包括人体在内的任何物质,当电磁波辐射的强度超过人体或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时就会对人体造成污染[/color][/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arial][color=#333333]工频:[/color][/font]大输出功率为主的如电力工业的高压送变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电力机车运行线路即电气化铁道,有轨和无轨电车,车间高频机器设备等一、变电站及输变电线路检测:变电站、高压输变电设施等电力系统设置产生的工频电磁场。民众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常见的变电站、输变电线路产生的电磁辐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很多高压输变电设施要进入城区,有的高压线需要从居民住宅上方通过。当电流通过这些高压输变电线路时,就会产生感应电场和感应磁场,工频电磁场的强度会随着电流强度的增大而增大,这就使得这些进入民众生活中来的高压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磁场会不会超标、符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问题越来受到民众关注。为此,需要对这些高压输变电设施周围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标准:检测方法:HJ/T 10.2-199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检测规范: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二、工作厂所操作位及家庭工频检测:工频电、磁场为感应场,电压感应出电场,电流感应出磁场。它们是可以被看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其特点是随着距离的增大成指数级衰减。在我们生活环境中使用的家用电器,如电视机、吸尘器、冰箱、电热毯、交流电动剃须刀等均产生工频电、磁场。

  • 【转帖】环境保护部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我国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9年至今,已在主要河流的省界断面、入海口、支流汇入口以及重要湖区及国界河流上,建设了10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初步形成了覆盖我国主要水体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多年来,在地表水监测预警、跨界污染纠纷处理、省界水质目标考核、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方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在环境管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实时监控与预警监视作用,落实省界目标责任制,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积极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环境保护部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  本次发布的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主要指标包括:pH、溶解氧、CODMN、氨氮、TOC。监测频次为每四小时一次,每天动态发布六次监测数据。  相关链接:http://202.108.218.233/

  • 【我们不一YOUNG】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align=center][/align][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1目的[/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中心各检测部门须配置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得到合理的处置。[/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2范围[/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适用于本中心所有内业和外业实验室。[/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3职责[/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3.1检测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实验室环境环保工作 3.2检测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程序。[/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工作程序[/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1 各检测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提高环保意识,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人人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把保护环境作为己任。[/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2对于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3严格控制污染源。各部门在完成检测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积极防治各种污染源(如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噪声、震动、恶臭等),积极提倡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4凡对环境有污染的科研项目,都必须在环保方面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标准和排放标准》,否则不能实施。[/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5对于实验和生产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化废为宝。无法利用的废液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废气严禁排入室内,废渣严禁随意乱扔。对于有机废液定期收集,由检测部门统一处理。对于废酸、废碱液[i][/i]需经中和后再排入下水道。[/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6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少量有毒、有害、有味气体一定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高空。对于废渣,根据其性质,适当地深埋地下。产生粉尘的地方要采用除尘装置。[/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7对于有放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i][/i]的仪器设备,要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及保护,不得丢失,不得随意转让,不得超剂量操作 对于射线泄露较严重的仪器设备,必须设有相应的保护设备及措施,以减少对操作人员的照射,否则不能使用。凡新购入或者要作重大变更的带护设备及措施,以减少对操作人员的照射,否则不能使用。凡新购入或者要作重大变更的带放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射线泄漏性进行严格检查,制定安全操作规程。[/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4.8 凡违反国家环保法或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负法律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5相关/支持文件[/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6质量记录[/font][/size][/b][size=16px][font=微软雅黑]《实验室环境保护检查记录》[/font][/size]

  • 【转帖】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5〕158号)同时废止。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一、进口废钢铁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进口废钢铁,是指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未列明钢铁废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  (一)钢铁冶炼企业;  (二)进口废钢铁加工配送中心;  (三)进口废五金定点单位,即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四)外籍设备修理企业,即承担外籍船舶或者其他外籍机械设备修理业务,并产生无法退运出境废钢铁的企业;  (五)特钢铸件出口回收企业,即从事出口特殊成分钢铁铸造件的生产、加工业务,并对已出口产品的报废件、破碎件、边角余料等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  三、一般规定  进口废钢铁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有相关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选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在进口企业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范围内;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或者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四、钢铁冶炼企业的特殊规定  钢铁冶炼企业进口废钢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述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符合国家钢铁产业政策;  (二)具有加工利用进口废钢铁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政策的要求。

  • 【分享】2006年精编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规范数据汇编光盘

    [table=100%][tr][td]2006年精编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规范数据汇编光盘简介:[/td][/tr][tr][td]主要特点:一、权威及时的信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等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出版,所有新制订的标准、修订标准、局部修订标准均能及时准确收录。第一编水环境标准第一章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章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章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 第二编大气环境标准第一章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章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章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第三编固废污染控制标准第一章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第二章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第三章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第四章固废其他标准第四编环境噪声标准第一章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章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三章环境噪声监测标准第四章环境噪声基础标准第五编土壤环境标准第一章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第二章土壤相关标准第六编放射性环境标准第一章放射性环境标准第二章电磁辐射标准第三章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第七编生态保护标准第一章生态保护标准第二章生态保护技术规范第八编环境基础标准第一章基础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第二章基础及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第九编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一章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三章辐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第十编移动源排放标准第一章汽车污染排放标准第二章摩托车排放标准第三章农用车排放标准第四章机动船排放标准第五章相关标准第十一编其它环境标准第一章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第二章清洁生产标准第三章环境标志产品第四章其它标准第十二编标准修改及解释第一章水环境标准修改与解释第二章大气环境标准修改与解释第三章固废环境标准修改与解释第四章噪声环境标准修改与解释第五章其他环境标准修改与解释第十三编法律法规第一章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第二章水环境保护法规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法规第四章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第五章噪声与振动第六章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第七章土壤与生态保护法规第八章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第九章环境保护相关法规[/td][/tr][/table]请点击下载:[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27373.shtml]2006年精编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标准规范[/url]

  •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有标准啦!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已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超过 GB8702 规定豁免范围以外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可豁免管理的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此前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采用的方法是《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img]file:///C:/Users/ASUS/Documents/Tencent%20Files/809474332/Image/C2C/E266217E29C44AD0F9CD39E957867788.jpg[/img](环发【2007】114号),根据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在新标准发布后应停止使用非标的统一方法,建议各开展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机构在年底前尽快向发证机关申请方法变更/扩项评审。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HJ972-2018)见附件。

  •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十一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

    [size=32px][b]关于发布《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十一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size][list][*] [b] 公告 2019年 第58号[/b][/list]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十一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92.shtml]《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url]  二、[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73.shtml]《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url]  三、[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79.shtml]《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url]  四、[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83.shtml]《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url]  五、[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75.shtml]《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url]  六、[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61.shtml]《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2019)[/url]  七、[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56.shtml]《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2019)[/url]  八、[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63.shtml]《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09-2019)[/url]  九、[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57.shtml]《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5-2019)[/url]  十、[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87.shtml]《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HJ 1067-2019)[/url]  十一、[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jcffbz/201912/t20191227_753688.shtml]《土壤 粒度的测定 吸液管法和比重计法》(HJ 1068-2019)[/url]  [b]以上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b],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9年12月24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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