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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检查与火场勘查检验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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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检查与火场勘查检验箱相关的资讯

  • 江西58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被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江西省质监局于2016年下半年对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重点抽查检查工作。  该局组织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5名专家及本省的30名评审员组成15个现场检查组,采取泛长三角专家资源共享、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上下联动等方式,重点检查了检验检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体系换版及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数据等方面情况。此次检查共涉及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机动车检验检测等领域,以及近年来现场技术评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有投诉举报记录、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58家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局采取了暂停检验检测资质、调整资质认定能力范围、责令改正、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理措施,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 申贝发布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新品
    申贝科学仪器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主要满足对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初步筛查、判明办案方向、辅助取证的检察技术装备,可以增强案件线索排查和证据收集能力,目前,我们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目前应用覆盖多个省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配套信息化产品-申贝公益诉讼实验室管理系统是一款集公益诉讼办案、设备日常管理为一体的应用型系统软件、作为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产品的信息化辅助工具。申贝公益诉讼实验室管理系统为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使用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信息化智慧辅助。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技术侦察装备设备配置明细:1.勘查箱(小号):定制、内嵌开模、仪器、工具。2.现场执法音像摄录仪:表面无明显凹痕、毛刺、划伤、裂缝、污染、变形等现象,表面涂镀屋应均匀,无凝结、脱落、色差、龟裂和磨损等现象,金属件不应锈蚀和损伤。表面文字或标志应清晰、正确,零部件应坚固无松动,各操作开关、按键应灵活、可靠,锁紧装置不得自行释放。 4200万像素,内置3900毫安锂电池,连续录像10小时,待机20天。125度广角,8M看清人物轮廓,,4M看清人脸,1秒开机,1296P高清录像防护等级:IP68预录35s延录1800s,背夹功能:可365度垂直旋转的旋转背夹,以及180度水平旋转的调节背夹,满足不同角度拍摄3.激光测距仪:测量距离、高度、面积等、测量方式激光、测量距离0.2-60米、测量精度1.5mm。4.空气检测仪:甲醛、pm2.5、pm10激光检测、一键智能校准、一键单位切换。5.土质检测仪:适用于地表酸碱度的测量,可测深度6cm,PH范围:3-8PH,水分范围:1-8%,ph精度:±0.2ph,水分精度:±1%6.TDS测试笔:双色液晶显示屏,自动校准,温度自动补偿,高精度探头。7.PH酸度计:双色液晶显示屏,自动校准,温度自动补偿,高精度探头。8.矿物质导电笔:检测出水中是否含矿物质9.食品安全检测仪:水果、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硝酸盐含量的检测范围0-9999mg/kg、水质中盐类含量测量范围(1mg/l)0-999、环境中辐射强度的测量范围mSv(mR/hr)0-9.99(999.9)、累积剂量值显示范围mSv(mR)0-999.99(0-99999)、硝酸盐检测时间3sec、测量误差<10%、电池:锂离子电池、池容量720mA/h、附加电源USB 、USB充电电流310mA、从USB处的电源电压5V、持续使用时间可达20小时、外形尺寸≤122*52*14mm、屏幕分辨率320*240 、工作温度范围从0℃到60℃10.气体检测仪:检测VOC、可燃氧气、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硫化氢等,检测气体高于指定浓度时,会声音、发光、振动三重报警11.便携电子秤:检材称重,量程1Kg,精度0.1g。12.户外手电筒:现场照明。13.便携显微镜:100倍放大、带灯光。14.水质测试试纸试剂:比对水质。15.充电电源:移动电源,20000mA,白色。16.取样工具组合:镊子、剪刀、橡胶手套、试管、烧杯、广口瓶、标签、记号笔、取样瓶、滴管等。创新点:创新点:1.可以快速、低成本对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取证。2.可以快速的检测出土壤和水体的污染类型、污染范围和食品药品中多种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3.勘查箱内置系统是一款集公益诉讼办案、设备日常管理为一体的应用型系统软件、作为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产品的信息化辅助工具和破解“取证难”的信息化支持工具。取证勘查智慧辅助系统为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使用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信息化智慧辅助。公益诉讼取证勘查箱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沪市监认检〔2024〕337号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有关管委会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4〕67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2024年,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检查总体比例为10%。积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要求,持续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聚焦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予以支持配合,做好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统筹调配工作。(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加大整治力度,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机构场所环境、仪器设备、人员能力等关键要素,严厉打击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篡改伪造监测、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行刑衔接。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工作要求,强化对机动车资质认定和排放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效能,以《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详见附件1)实现全过程规范监管。结合优化车检服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等工作,重点检查机构关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和检验检测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替检代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聚焦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提升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水平。重点检查机构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人员配置及资质需求、仪器设备数量和性能能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20家。(四)实施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与民生相关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10家。(五)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方法要求实施鉴定活动。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以及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等方面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严厉打击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七)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具有与开展相应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严厉打击在未能持续保持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情况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严厉打击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九)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或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2%。各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紧贴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实际要求,周密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扎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等问题突出领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各部门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于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如具备或符合“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条件的,原则上也应实施联合检查。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特点,探索开展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全面升级行政监管水平。(三)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日常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能力验证、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各部门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提高对成品油、碳排放、建筑材料、消防产品等检测领域的关注度,着力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四)做好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满足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各部门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突出违法行为的,各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各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在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前,应扎实开展风险自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2)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做好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加大“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力度,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四)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适时公布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震慑力和影响力。(五)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2.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此页无正文)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机构名称实际检查地址(含多场所)联系人姓名、职务姓名:电话、手机号电 话:职务:手机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检查组人员名单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是否配合检查(是   否 )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性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CMA);2.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通知单上机构名称同机构资质证书上名称是否一致;4.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2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我声明及参加能力验证。《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提供本年度的自查情况及相关整改报告;2.检查机构是否进行自我声明,并确保自我声明内容真实、准确;3.检查机构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3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及时报告可能涉及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相关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是否按要求在公示相关证书信息;2.检查机构体系文件是否有“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规定或表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4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2.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化;3.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是否发生变化;4.检查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是否发生变化;5.如有上述变化,是否有相应的变更材料。5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从随机抽取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检查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等资源是否满足条件;2.在查看现场过程中,检查机构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3.查阅机构人员信息,研判人员能力(人员配置情况、人员技术职称和专业能力、能力验证及授权签字人考核等)是否满足岗位要求;4.授权签字人未通过能力考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5.查看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材料等;6.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6未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提醒纠正、督促整改生态环境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核查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排放检验设备证书,检查联网情况。《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7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交通运输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抽查10辆营运车辆检测数据上传情况。8使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检验报告的CMA标志编号同机构证书编号是否一致;2.查看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或使用已经过期、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情况;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延续性,是否存在空档期,如存在重点关注空档期内有无出具检验报告;4.检查检验报告是否加盖公章或专用章;5.检查检验报告公章或专用章是否同资质认定证书名称一致;6.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机构印章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9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市场监管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机构人员是否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2.登录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核查检验检测人员信用记录;3.检查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在能力范围附表中;4.检查检验报告中项目是否在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内;5.检查检验报告中同一签字人员笔迹是否一致;6.检查人员不在岗期间,是否有签字的情况;7.检查机构人员是否在2个以上机构从业现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10采用、保存原始记录或数据情况。《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随机抽取20份近2年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对应的原始记录,检查报告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2.检查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是否达到6年以上;3.检查检验报告中对应的原始数据、记录是否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约定的方法进行采用;4.检查电子记录或数据同原始记录、报告的数据是否存在对应关系;5.检查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是否保存记录或数据;6.检查上一年度1月1日至检查日,机构标准物质的库存、入库单和出库单,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改正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1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检查检验报告中检验检测依据是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2.检查检验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笔迹;3.检查报告签发时间、检验时间、车辆接收时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4.依据检验报告中所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使用时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定或者校准的结果的确认记录;5.检查检验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是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方法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1.核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存在检验方法变更的是否符合HJ1237标准规定;2.结合视频监控核查是否对明显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报告;3.核查各类检验报告中是否按规定获取发动机转速值、环境参数值;4.现场核查是否存在不按技术规范检验的现象。序号检查要点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法律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检查说明12是否存在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情形。《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1.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附录D的规定,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2.数据分析研判:使用业务监管系统或数据分析模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分析异地集中办理检验、同一车型集中办理检验等数据,分析机动车替检、降低检验标准、伪造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嫌疑;3.现场检查抽查: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抽查检验视频及检验业务档案材料。《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1.核查检验报告是否存在伪造车辆基本参数(额定功率、额定转速等)并出具合格报告的现象;2.现场检查是否使用作弊装置、是否存在替车检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通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轨迹等方式查验比对10辆车;2.核查10份检验检测报告(含技术等级(一级车)4项指标)。抽取检验报告编号: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附件2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本自查表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填写并保存)基本信息法人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被授权机构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名称批准日期有效日期最高管理者最高管理者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序号自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是否发现问题(选择)问题描述1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是/否/不适用)序号自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是否发现问题(选择)问题描述2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是/否/不适用)3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3)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规定;(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是/否/不适用)4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是/否/不适用)5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是/否/不适用)序号自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是否发现问题(选择)问题描述6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做出约定;(是/否/不适用)7人员管理要求。(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是/否/不适用)8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否/不适用)9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是/否/不适用)10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是/否/不适用)序号自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是否发现问题(选择)问题描述11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是/否/不适用)12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是/否/不适用)13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1)未经检验检测;(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是/否/不适用)14规范实施分包。(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是/否/不适用)序号自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是否发现问题(选择)问题描述15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是/否/不适用)16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是/否/不适用)17参加能力验证。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是/否/不适用)18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本机构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是/否/不适用)19履行信息公示、状况报告、规范合同签订等义务情况。(1)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2)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3)是否规范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4)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是/否/不适用)20规范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情况。应当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是/否/不适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印发
  • 新提法!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
    新提法!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质量云 今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质量云注意到,此次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出厂检验报告存在不真实或造假情况的,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一起来关注:2020年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易燃有毒易腐蚀产品,包括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工业二硫化碳等有机产品;溶解乙炔等工业气体产品;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车用汽油等石油产品;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等氯碱产品。(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近五年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河北、山东、山西、江苏、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有机产品;江苏、河北、内蒙古、山东、广东等地区重点关注工业气体产品;重庆、江苏、辽宁、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石油产品;江苏、河北、河南、山东、浙江等地区重点关注氯碱产品。(四)重点指标。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关键指标。二、排查方式和内容(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生产人员是否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操作,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成品出厂检验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生产设施和设备。主要检查是否具备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设施,是否具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检测要求;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带病运行等。三是过程控制。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和工业二硫化碳重点检查精馏装置工艺规定、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溶解乙炔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有丙酮添加记录、丙酮含量检验项目,同时查阅丙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记录;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重点检查组分及杂质控制要求;车用汽油重点检查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相关记录;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重点检查电解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工艺控制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成品的贮存设施是否维护良好。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获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产品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0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气雾罐)、塑料容器。(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河北和天津等地区。(四)重点指标。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二、排查方式和内容(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本次排查重点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冲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工序中焊接电流强度和频率及焊轮压力的控制,卷封工序中卷边结构、卷封轮槽形、卷封压头压力、压头与卷封轮间隙的控制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成品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生产设备重点检查气雾罐罐口、塑料容器成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和卷封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和控制;检测设备重点检查重要性能的检测仪器仪表,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气密、液压试验设备,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装置、塑料容器高温堆码试验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正常使用,检验人员能否正确操作。三是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如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的原材料钢板质量记录;生产过程监控如冲压膜具安装精度、注胶、缝焊、卷封等关键工艺参数记录;过程检验如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内涂层完整性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的密封性、耐跌落性、耐液压性等记录。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塑料容器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应重点检测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以及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0年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以及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湖北、山东、安徽和河北等地区。(四)重点指标。资料检查、结构检验、试验、外观检验、安全附件等关键指标。虚假出厂检验(查)报告。二、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重点自查关键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且状态良好,其中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严格按照工艺文件组织生产,是否按照标准开展检验。三、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检查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二)罐体产品部分》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规定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重点检查生产设备中的焊接设备、封头成型(外购除外)装置是否完好并得到定期的维护保养;检验设备中的耐压试验装置、射线检测设备(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测的,不适用)、观片灯、呼吸阀试验台、测厚仪是否在校验期内且能正常使用。三是过程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进货、过程加工、出厂检验等文件是否齐全,对采购、生产、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对关键采购件在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如板材的壁厚测定,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阀、紧急泄放装置等的性能检验。四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逐台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进行出厂检查并出具报告,主要查出厂检查的记录与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是否均齐全,两者的内容与结论是否相关联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无损检测的项目与比例是否符合GB18564.1-2019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现场保存的射线检测底片与射线检测报告中的信息(如数量等)是否相符;企业的出厂文件是否齐全,质量证明书是否包含外观与几何尺寸检查报告、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内容。检查现场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抽查最近出厂的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检查报告至少2份。四、组织对检验机构的现场检查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出厂检验报告存在不真实或造假情况的,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一是资质信息。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取得相关的资质,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内(在名录未发布前,检验机构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或交通部门的相关资质也予认可)。二是资源条件及质保体系。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持证人员;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包括罐体出厂检验的相关内容,并且有效运转;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关的法规、标准,并且是现行的有效版本且能严格执行。三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和罐体检验规则有关要求执行,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报告;检查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验内容的完整性,检验结论的正确性,以及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如检查是否逐台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原始记录的检验人员签名、检验日期与检验报告是否一致等),每种材质的罐体,抽查最近的出厂检验报告至少2份。必要时,根据出厂检验报告的信息,到企业生产现场抽查罐体实物,检查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重点关注舆情信息,针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 回顾澳大利亚丛林大火的惨痛经历,坚定森林防火的重要性!
    春季风大物燥是火灾多发期和防控关键期森林火险等级升高因此将每年的3月15日到6月15日定为春季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一定要注意预防森林火灾!因为丛林大火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今天小菲给大家说一个FLIR支援澳大利亚救援丛林火灾的案例~在澳大利亚的夏季,丛林火灾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通常,这些大火会烧毁许多英亩的珍贵土地,对野生动物造成毁灭性的影响。消防员经常冒着生命危险阻止火势蔓延。幸运的是,这些灾难还收获了全世界的声援和支持行动。作为给急救人员提供救生技术的企业,Teledyne FLIR公司向需要这项技术的志愿消防部门捐赠了100台FLIR K1态势感知型红外热像仪。森林火灾的严重损失澳大利亚的丛林火灾是一种普遍且经常发生的现象,它对塑造澳大利亚大陆的自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澳大利亚东部是世界上最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之一。自1851年以来,澳大利亚的丛林大火已经造成近800人死亡,数十亿动物死亡。图片源于网络,侵删具破坏性的火灾通常发生在极端高温、非常干燥和强风之前,这些因素共同为火灾的迅速蔓延创造了理想条件。这种现象最近发生的一次是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的丛林火灾。本次大火导致至少33人死亡,超过30亿只动物死亡,3000多所房屋被烧毁。此外,澳大利亚各地超过1100万公顷(11万平方公里)的灌木、森林和公园被烧毁。尽管澳大利亚丛林火灾经常发生,但2019-2020年的季节比往常更糟糕。免费为消防员提供救援设备丛林大火通常需要地方和国家消防部门大规模部署以控制火势的蔓延。不幸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消防队都能胜任这项工作。当2019年和2020年当地志愿消防部门被派往灭火时,很明显,他们的消防技术装备不足。为了满足他们最迫切的需求,Teledyne FLIR立即开始了这项任务,为需要技术的志愿消防部门捐赠100台FLIR K1态势感知型红外热像仪。整个澳大利亚大约有80个志愿者部门受益于FLIR K1热像仪。FLIR澳大利亚的销售经理Steve Blott说:“当我们了解到志愿者部门缺乏热技术时,FLIR认为我们有义务用设备支持前线救援人员,以更好地安全和有效地完成救援任务。”FLIR技术的好处是,消防员可以更快、更有效地搜索,保证社区安全,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回家。FLIR K1:让消防员多一双眼睛FLIR热成像仪(TICs)是消防队员在火灾袭击和检修期间的救星。它不仅可以帮助消防员在陌生的浓烟环境中找到出路,还可以帮助消防员确定火灾活动的中心,定位受害者和其他消防员,并发现肉眼看不到的潜在危险。至关重要的是,由于TICs可以显示出热能的微小差异,它们对于搜索和救援、危险品操作(HAZMAT Ops)以及其他超出标准火场的专业操作都至关重要。FLIR K1指挥员用热像仪FLIR K1是一款坚固耐用的口袋热像仪,可作为火灾现场一双额外的眼睛,使消防指挥员、官员和检查员能够在完全黑暗的条件下,透过烟雾快速完成360°全方位评估。FLIR K1采用明亮的一体式手电照亮现场,帮助用户更有效地指挥和管理消防队员。它还能显示160×120像素的红外图像,帮助用户增加肉眼无法实现的态势感知能力。未来让消防救援更安全、更高效科学家们早就警告说,更热、更干燥的气候会导致火灾变得更频繁、更强烈。澳大利亚的许多地区一直处于干旱状态,有些地区已经干旱了好几年,这使得火灾更容易蔓延。人类有时是引发火灾的罪魁祸首,但火灾也经常是由自然原因引发的,比如闪电击中干燥的植被。一旦发生火灾,其他地区就面临危险,风吹来的余烬会导致火灾蔓延到新的地区。面对如此普遍的风险和深远的后果,澳大利亚的消防和救援团队使用新的火灾探测技术至关重要。幸运的是,有了像FLIR K系列这样的红外热像仪,这项技术变得非常优惠 ,这样就更容易被消防队的广大用户所接受。通过在黑暗、烟雾弥漫的环境中提供更清晰的视角,更多的消防员将能够更有策略地行动,保持更好的方向感,更快地找到受害者。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非常惨重消防员的丛林救援也十分危险为此我们要在源头处降低森林火灾发生的概率森林防火,人人有责!FLIR K1指挥员用热像仪在消防救援过程中尽可能地帮助消防员看清火场动态保障消防员和受害者们的安全
  • 河北将对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日前,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记者从会上获悉,2022年,河北省检验检测行业营业收入107.28亿元,向社会出具各类检验检测报告2319.17万份。河北省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坚持联查联处、重拳出击、标本兼治,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340家,移交违法违规机构70家,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今年,河北省将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虚假认证、虚假检测等违法行为。在检验检测领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联合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对碳排放核查、建筑材料、机动车、食品、司法鉴定、油品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机构的资质能力持续保持作为整治重点,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以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作为整治重点,坚持联查联处、优势互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目前,河北省初步建立了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通用指标体系,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次划分为A(低风险)、B(中低风险)、C(中风险)、D(高风险)四类,按照风险等级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高风险机构提高监管频次,对低风险机构做到无事不扰,进一步提高监管精准性。
  • 重磅!2017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专项检查及结果公布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将采取随机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抽取2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使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检验检测规范性的情况。本次专项检查以国家认监委今年1月下发的资质认定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并增加“盲样考核”或“目击试验”。全文如下:  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的动态监管体系,根据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和检查组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今年1月,我委已组织全国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网上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提交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将采取随机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抽取2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使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检验检测规范性的情况,促进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规范运行。  二、工作安排  1.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取200家。  2.检查组组成  拟组建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检查5家检验检测机构。每个检查组拟由4名检查专家组成,包括组长1名,组员3人(其中1名组员由辖区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检查组的其他成员根据专业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以国家认监委今年1月下发的资质认定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并增加“盲样考核”或“目击试验”。  4.检查时间安排及结果报送  本次检查时间从6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各检查组原则上应于现场检查结束24小时内通过现场检查信息化APP系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初步结果,并于飞行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检查报告。  5.公布检查结果  国家认监委将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次专项检查结果。  三、其他事项  1.地方质检两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及时向有关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传达检查要求,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2.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承担,研究所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做好专项检查的后勤支撑工作及报告编写工作,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3.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对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国家认监委将严肃处理。  联系人:  国家认监委:张世鹤,010-82262767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唐茂芝,010-65993906  电子邮箱:tangmz@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  2017年6月12日  据仪器信息网后期整理,2017年首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已于2017年9月公布,其中检查通过或自行整改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66家,检查发现存在需责令改正、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34家,详细情况如下:2017年首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一、检查通过或自行整改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1北京交通大学电磁兼容实验室/通过2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3国家重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4北京市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5天津汽车检测中心/通过6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及车辆检测中心/通过7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乌鲁木齐监测站/通过8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通过9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应关注便携设备外出测试问题。自行整改后通过10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天津中铁信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1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岩土工程总公司工程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2化学工业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3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4中铁二局工程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5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6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7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8北京科大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报告中的检验内容不全。自行整改后通过19中联煤层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基础实验中心检测委托单和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0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完整。自行整改后通过21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未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自行整改后通过22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3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管理不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4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5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6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7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8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9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部分设备校准不符合要求,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石油地质中心实验室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2国家林业局经济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3海口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海口监测站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4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5海南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6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7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8机械工业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9国土资源部东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0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丹东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1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2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3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5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部分报告的内容修改未按规定进行。自行整改后通过47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原始记录的内容修改未按规定进行。自行整改后通过48国家天线及射频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9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0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1机械工业油品检验评定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2水利部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实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3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4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5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6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7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8石油工业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9国家电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0国家安全生产西安勘探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1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测试研究所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2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摩托车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3国家橡胶密封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4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原始记录的内容修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5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6天津市天大土木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机构正在搬迁,部分业务能力暂停。自行整改,建议暂停检验检测活动至搬迁完成二、检查发现存在需责令改正、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1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赛普评测中心机构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钨及稀有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未按要求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和保存,未规范使用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名称。责令改正3中航工业环境与可靠性试验与研究中心不规范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报告出具不规范。责令改正4北京市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北京市玻璃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部分项目未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验检测。责令改正5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施分包不规范,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6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部分原始记录信息缺失,存在个别未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7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部分原始记录信息缺失,计量溯源性存在问题。责令改正8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风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部分信息缺失。责令改正9电力工业带电作业工器具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东北电力电器产品质量检测站机构的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为3年,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10沈阳蓄电池研究所蓄电池产品检验实验室(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项目未按要求对原始记录进行管理,所获授权的“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未按要求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机构已制定,但未按要求上报并公示)。责令改正11机械工业组合机床及液压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开展2017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在等待搬迁,目前业务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复评审予以关注。责令改正12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存在未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环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13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存在未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环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14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佛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施分包不规范,检验检测报告未注明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获证信息。责令改正15化学工业力车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未正确使用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标志;法人发生变更,未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16襄阳市中铁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17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试验室部分仪器设备到期未检定校准;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中存在使用过期标准、错误标准行为。责令改正18武汉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机构的程序文件规定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19山西省煤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部分检验检测报告未正确使用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标志。责令改正20国家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未能规范使用检验检测专用章;部分检验检测报告记录不符合要求;部分检验检测设备管理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21长治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责令改正22西安通号铁路信号产品检验站有限公司实施分包不规范,存在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未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且未注明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获证信息。责令改正23长安大学筑路机械测试中心(西安筑路机械测试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使用作废标准;某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规范,两份材料的检验人员签字非同一人。责令改正2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设备管理不善,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25青海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中心(国土资源部西宁地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存在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行为。责令改正26宁夏回族自治区纺织纤维检验局(国家羊绒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夏))部分检验检测活动未严格按标准进行;获授权的“国家羊绒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夏)”未按要求编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责令改正27水利部泵站测试中心部分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校准。责令改正28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设备标识混乱。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9国家轻工业三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部分检验检测环境不能满足资质认定相关要求;部分检验检测活动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0电力工业宁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使用了失效的资质认定标志。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2河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花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在资质认定证书衔接空档期内出具了3份检验检测报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4水利电力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机构存在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活动;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大部分仪器设备已超检定周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 河北省邯郸市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专项检查
    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自5月20日起至6月底,在全市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次检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抽调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抽取20家检查对象,每家机构随机抽取两年内出具的报告不少于20份,覆盖每大类项目,按照检查条款逐项检查。同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对应的信息系统现场核查检测报告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检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检查检验(监测)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析研判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行政处理、处罚建议,移交县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处理结果。
  • 北京对481项检验检查结果跨医院互认,项目清单来了
    北京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本市对181项医学检验结果、3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机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制订完善本市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管理要求及统一的报告单样式,并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市级质控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相应区级质控中心对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市级质量评价标准完成质量评价工作。各区级质控组织应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质控中心指导下加强本辖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辖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系统接口方案要求及编码对照表(另行下发),分期分批进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前置机服务器准备、网络专线链路开通、安全措施保障等工作,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二、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三、互认规则1.互认区域。满足北京市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市。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区级质控中心按照市级质量评价标准完成质量评价工作的,可列入全市互认范围。中医机构由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完成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及以下中医机构由区级质控中心负责完成质量评价工作)。满足区域(如:京津冀)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相关区域对应专业质控中心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相关区域。2.互认项目。(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181项。参与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共300项。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以及影像科医生签发的报告。X线平片、胃肠及乳腺钼靶产生的所有图像均需上传;CT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厚层及薄层图像,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MR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影像,对于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医疗机构应保证提供的影像检查图像质量,对临床医疗无利用价值的数据,应避免上传,以减少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互认项目随着医疗和信息化发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3.互认机构。(一)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二)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符合诊断结果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予以认可。4.互认标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市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北京HR”“京津冀HR”等。需要采用英文标识的,采用互认范围英文首字母+互认标识,如:北京市互认为“BJHR”,京津冀区域互认为“JJJ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5.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患者当前实际病情的;(二)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较大或较快的;(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五)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六)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七)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八)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九)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十)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复查的情形;(十一)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四、工作要求(一)加强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同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二)强化政策落实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将纳入本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本院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三)加强医保管理1.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医事服务费,不额外收费。2.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医事服务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3.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方案第三项可以重新检查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4.对于未定点医疗机构的检验结果可以互认,但费用不予报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以质量评价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建材总院基地国家建筑防火产品质检中心开展火灾现场实验及检验鉴定工作
    p  应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市消防总队)办理火灾复核案件实际需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建材总院基地开放实验室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防火中心)协助进行火灾现场复盘燃烧试验及相关检验鉴定工作。在接到市消防总队任务后,北京建材总院基地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经过反复研讨,确定了实验方案,按照市消防总队的要求砌筑墙体、购置接近原型号的电动三轮车、两轮车、自行车,按图施工安装电表、线槽等物品进行复盘火灾现场。整个施工和安装过程也与市消防总队进行了反复沟通和确认,尽最大可能还原火灾现场情况。/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e29f4c31-de93-47f1-82ec-8bc4627a458b.jpg" title="5、照片_副本.png" alt="5、照片_副本.png"//pp  近日,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专家组成员及市消防总队领导等一行近20人到国家防火中心观摩了现场试验。火灾现场复盘燃烧试验按照既定的试验方案开展,取得了的预期效果,实验期间,市消防总队有关专家与国家防火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技术交流,通过实验取得了宝贵的试验数据及火灾痕迹照片,火灾现场复盘试验取得圆满成功。/pp  此次火灾现场复盘燃烧实验准备工作充分、组织高效,为火灾案件的调查提供了科学的实验依据,得到了国家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专家组成员和市消防总队领导的高度评价,进一步提升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北京建材总院基地的影响力。/pp  首都科技条件凭条北京建材总院基地开放实验室国家防火中心将继续秉承“科学、公正、准确、高效”的质量方针,不断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科技研发投入及实验设施建设,以完善的质量体系为保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检测、研发和咨询服务,为保障全社会防火安全做出更大贡献。/p
  • 定了 | 这一地方将抽查150家检验检测机构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管委会生态环境局,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各获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检查时间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9月30日结束。每家机构检查时间为1天,如需要延长时间可由检查组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二、检查安排(一)检查对象和数量。此次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100家、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数量50家。其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厅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50家,会同公安厅、生态环境厅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100家。检查名单由相关联合检查部门共同随机抽取确定。(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分为两类检查组,其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组成10个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成5个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人组成,检查组长由各部门行政监管人员担任,每组2名技术专家。每组检查任务数量10家。(三)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进驻检查地现场检查前,由检查组长所在单位对应的主管部门通知辖区机构做好迎检准备,检查组于每天检查前2小时通知待查检验检测机构。检查中,可采取盲样考核的方式(含授权签字人考试)核验机构资质能力原发证条件能否持续保持,每家机构随机抽取两年内出具的报告不少于20份,且覆盖每大类项目,按照检查条款逐项检查。同时,现场可通过公安、环保部门对应的信息系统核查检测报告内容。(四)问题研判及结果公开。每阶段现场检查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会同联合检查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和相关技术专家对现场检查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研判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出行政处理、处罚建议,移交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一)省市场监管局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检查检测机构检测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条件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省公安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省公安厅主要检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情况,重点查看检验检测过程是否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是否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是否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是否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是否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检验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同时函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省生态环境厅检查内容和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检查检验(监测)机构是否未经检验(监测),直接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是否篡改、伪造、编造原始数据,出具检验(监测)数据、结果的;检验(监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的;是否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实施监测,并出具虚假数据、结果或报告的。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固定证据后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四、工作要求(一)抽调人员要求。检查组人员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安排。抽调人员应保守检查工作秘密,对所知晓的被检查机构名单、检查过程、检查结果保守秘密。(二)检查用表填写要求(具体检查表另行发放)。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组要现场完成《2022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表》(单独发检查组)所列条款的检查任务,汇总形成《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附件2)一式七份,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被检查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机构留存1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属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生态环境局各留存1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组要现场完成《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表》(单独发检查组)所列条款的检查任务,汇总形成《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附件2)一式五份,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被检查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机构留存1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属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局各留存1份。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组长即刻将事实确认单分别发送有关联合检查部门指定联系人。(三)检查总结要求。总体检查任务应于9月10日之前完成。各组完成检查任务后,于2日内填写《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汇总表》(附件3)及现场检查相关问题证明材料报送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三部门将抽选参与检查的技术专家研讨问题,最终确定检查结果。(四)经费保障报销要求。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负责指定专人与各检查组组长对接,做好专项检查的全程跟踪保障工作。检查中各部门派遣的检查组成员相关费用由派遣单位自行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遣的技术专家食宿费用、劳务费由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承担。同时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不得由被检查机构安排食宿、用车或承担有关费用。(五)检查人员纪律要求。检查人员坚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或者对检查结论作出不适当的承诺,严格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一切技术、商业、管理和其他秘密;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工作纪律规定,廉洁自律,端正作风,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禁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严禁以检查为名谋取私利,严禁检查人员要求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安排车辆接送或安排食宿以及其他与检查无关的活动。检查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附件:1.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通知书   2.2022年度(机动车\生态环境)检验(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事实确认单   3.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   4.关于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告知函   5.关于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移交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4月26日
  • 1156万!宁夏大学、阜宁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和黑龙江省第七地质勘查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采购计划编号: 2024NCZ001281项目编号: SZT2024-NX-SC-ZC-HW-0384项目名称: 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部区合建学科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 6110000.00最高限价(如有): 6110000.00元采购需求:采购标段标的名称品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预算金额(元)备注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部区合建学科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同步热分析仪热学式分析仪器1详见招标公告附件580000原装进口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部区合建学科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高分辨原位红外光谱仪光学式分析仪器1详见招标公告附件900000原装进口宁夏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部区合建学科群—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生物型原子力显微镜显微镜1详见招标公告附件4630000原装进口数量合计:3预算合计:6110000合同履行期限:交付期:合同签订后90工作日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否 (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4-05-09 20:00:00 至 2024-05-15 23:59:59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方式:电子下载售价:0元 (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宁夏大学 地 址: 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 联系方式: 0951-20615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银川市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 B 座 14 楼 联系方式: 0951-5072070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魏泰邦 电话: 0951-2061502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林梓、刘超 电话: 0951-5072070二、项目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923-JSHM-G2024-0005项目名称:气质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仪器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81.000000万元最高限价(如有):281万元采购需求:气质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仪器采购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气质联用仪1台,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1台,自动脂肪测定仪1台、高压灭菌锅1台等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售后等相关伴随服务。(详细内容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相关伴随服务,并交付采购人正常运行使用。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 (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05月09日至2024年05月16日,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方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盐城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售价:0.00元(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采购包1单位名称:阜宁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单位地址:阜宁县阜城街道城西路山阳花苑北首联系人:朱宇联系电话:1339072312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单位名称:江苏禾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盐城市阜宁县阜城天津路城南大厦A座一楼108室联系人:徐永联系电话:1984830841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永电话:19848308411三、项目三(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30001]SHZC[CS]20240001项目名称:化验分析仪器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65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化验分析仪器采购):合同包预算金额:1,65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质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1(台)详见采购文件1,65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0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成(二)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至 2024年05月15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公告期内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http://hljcg.hlj.gov.cn/),选择“交易执行-应标-项目投标”,在“未参与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参与的项目,确认参与后即可方式:在线获取售价: 免费获取(三)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黑龙江省第七地质勘查院地 址: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57号联系方式:0455-815793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绥化市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市本级绥化市北林区康庄北路408号联系方式:0455-7855017(采购文件),0455-7855076(采购过程和结果)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任晓旭(采购文件),项目执行科(采购过程和结果)电 话:0455-7855017(采购文件),0455-7855076(采购过程和结果)
  • 农业农村部制定《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即日起施行
    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兽药产品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2023年2月5日附件: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任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各级财政列支。第二章 兽药抽样 第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并经相关培训。 第八条 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抽样任务来源,并出示执法证件或抽样通知、抽查检验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抽样场所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类型确定。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成品库(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仓库和经营场所,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的抽样场所一般为药房。对明确标识为待验、退货或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不予抽样。 第十条 坚持抽查检验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时,及时报告抽样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兽药追溯二维码无法识读或查询不到追溯信息的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上市销售,并进行抽查检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被抽样单位应当配合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抽查检验工作要求,提供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性材料和抽取样品的合格证明、生产销售和库存量、购货凭证、供货单位等资料。 被抽样单位为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抽样人员应当复印购货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购货凭证,留存备查,并对现场核实复印资料负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具体抽样数量根据检验需求确定,原则上应当为监督抽查检验所需量的3倍。抽取同一企业相同品种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批次。 第十三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应当对兽药贮藏条件和温湿度记录等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未按批准的贮藏要求进行存储等影响兽药质量问题的,应当固定证据,继续抽取样品送检,并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检查所抽样品的外观、贮藏条件和有效期等情况,确定通用名称、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数量、包装状况等信息准确无误,并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核实样品。对经营、使用环节抽样,应当核实供货单位信息。对近效期的兽药,应当能满足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等工作时限需要,否则不得抽样。 第十五条 抽样时,原则上应当抽取兽药的最小独立包装。对于包装规格较大的兽药,在保证取样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从原包装中抽取适量样品,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安全,样品和被拆包装的兽药应当尽快密封,不得影响兽药质量。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1)和兽药样品封签(附件2),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一式3份,1份交被抽样方作抽样凭证,1份封存于样品包装内,1份由抽样单位保存备查。 采用电子化信息系统填写抽样单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兽药样品封签上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方负责人的电子签名。 第十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兽药样品封签签封样品。样品一般分成3份,1份作为检验样品,2份作为兽药检验机构的留样。 第十八条 抽样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样品、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等相关资料送达或寄送至承担检验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其规定的贮藏条件进行储运,特殊管理兽药的储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样品签封后擅自拆封或更换样品; (二)泄露被抽样单位商业秘密; (三)其他影响抽样公正性的行为。第三章 兽药检验 第二十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 第二十一条 兽药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兽药样品封签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在确认样品与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的记录相符、兽药样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予以收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检验机构可拒绝接收: (一)样品包装破损、污染的; (二)样品封签不完整或未在规定签封部位签封,可能影响样品公正性的; (三)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 (四)样品批号或品种混淆的; (五)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 (六)有证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质量的; (七)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检验要求的; (八)品种类别与当次抽查检验工作任务不符的; (九)样品效期不能满足检验等工作时限需要的; (十)其他可能影响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情形的。 兽药检验机构拒绝接收样品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回样品,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下达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对签收样品逐一登记并加贴标识,分别用于检验、留样,留样应当按贮藏要求妥善保存。 兽药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需重检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非兽用生物制品类样品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报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兽药质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样品,留存期应当为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结束,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兽药检验机构原则上不得将承担的兽药检验任务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检验项目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的,报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兽药质量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第二十六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加强对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物料、检测方法、检测环境等质量要素的管理,强化检验过程质量控制;做到原始记录详细、准确、完整,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检验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 兽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更换样品; (二)隐瞒、篡改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泄露当事人技术秘密; (四)擅自发布抽查检验信息; (五)其他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兽药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时,应当立即向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 (一)兽药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需采取控制措施的; (二)涉嫌存在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三)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 (四)同一企业3批次以上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五)其他可能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自检验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被抽样单位。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查检验的兽药,检验结果为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等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兽药检验机构还应当将检验报告发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标称兽药生产企业。 第三十条 被抽样单位或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收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报告后,应当对抽查检验结果等情况进行确认,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兽药检验机构或其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申请复检,说明复检理由。未确认也未申请复检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检的,应当一次性交齐以下资料: (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书; (二)申请复检的项目及理由; (三)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兽药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不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复检的书面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受理。 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复检: (一)兽药国家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或重检的检验项目; (二)重(装)量差异、最低装量、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等不宜复检的检验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已进行过复检的; (四)其他不能复检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受理复检申请的兽药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复检,检验时限等检验要求与首次检验要求一致。自复检报告签发盖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发送申请复检单位、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应当发送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报下达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抽样单位在抽样的同时,应当对被抽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假、劣兽药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交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抽样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对不符合规定兽药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对于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否认其生产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标称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核实结果报农业农村部。 第三十八条 确认为假、劣兽药的或查明属于假、劣兽药的,被抽样单位或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该批次兽药及相关材料,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召回已销售的假、劣兽药,并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下销毁假、劣兽药; (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开展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 (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整改。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制度,对监督抽查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等情形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监控期1年。重点监控期间,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 第四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有关企业和单位做好问题兽药处置、原因分析及整改等工作。 自实施重点监控之日起,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属于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暂停该产品的批签发。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重点监控的兽药生产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恢复该兽药产品的生产以及批签发活动。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和风险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跟踪抽查检验。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查检验工作,不得转移、藏匿兽药,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农业农村部和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和信息公开后,因抽样、检验、复检等工作出现差错导致有关单位正当利益受损的,由相关抽样、检验、复检机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组织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的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情况公开内容应当包括抽查检验兽药的通用名称、抽样环节、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项目等。对有证据证实导致兽药质量不符合规定原因的,可以在公开信息中备注说明。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开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有关情况公开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开信息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抽样过程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等信息,评估本行政区域兽药质量信息,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提供依据。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复检,是指当事人对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由原兽药检验机构或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对监督抽查检验抽取样品的留样采用相同检验方法进行的检测。 (二)包装,是指兽药容器密封系统或包装系统,由包含保护剂型的所有包装组件组成。 (三)兽药样品封签,是指粘贴在抽查兽药样品外包装上表示封闭的标签。 第四十八条 因专项检查、风险监测、案件查处等工作需要开展抽样、检验的,不受抽样数量、地点、样品状态等限制,具体程序可参考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制定发布抽样技术指南。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附件2:
  • 这一地方启动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1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3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30家。(三)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技术规范适用和鉴定质量管控情况。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仪器设备、设施条件和检测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打击技术能力和基本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20家。(五)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防护设备关键原材料性能、产品质量和安装后功能检测方面的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严厉打击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六)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检验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公正。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和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七)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场所条件、环境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严厉打击不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和能力、未按照规定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八)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15家。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区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5%。各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跨部门沟通协作,合理制定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二)强化重点领域监管。根据有关市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持续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往年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切实抓好机构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要结合《关于强化检验检测领域执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作要求,加强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执法。(三)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区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压实各自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排放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落地见效。在司法鉴定、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化妆品检验以及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更好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好属地化监管职责。(四)做好信用监管衔接。除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之外,不断创新丰富监管方式。要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精准性。(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的突出违法行为,坚持从严从重查处。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失信惩戒,对查处的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检验检测案件,各部门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三、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上海海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
  • 北京金隅将建设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检中心
    千龙网北京5月15日讯 近日,针对目前建筑市场火灾频发的状况,北京金隅集团下属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组建专业的团队,大力开展防火标准编制和建筑防火项目研究,并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筹建“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级中心的建设,标志着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将从一个地方性检测机构正式迈入国家级检测机构之列,为质检产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国内品种最全、规模最大的检验机构之一  2008年,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对所属的五个国家级建筑材料检验中心、三个市级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以及两个专业检验所进行了整合,组建成立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  中心检验范围跨越建筑结构材料、化学建材、五金门窗、水暖卫浴、木材家具等各类建材产品,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工程现场检验以及特种设备、计量器具检验等,是国内检验品种最全、规模最大的检验机构之一。  目前,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拥有保温系统耐侯性实验室、隔声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木材恒温恒湿实验室等国内一流的实验室,与澳大利亚SAI、德国TUV、美国CSI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等检验认证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开展认证检测业务,目前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二十余个省(直辖市),拥有上千家客户资源。  2011年,北京建筑材料检验中心在窦店金隅科技产业园建设了现代化的检测基地,基地中幕墙检测系统、燃烧与耐火极限检测系统、管道噪声检测系统、工程检测系统等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被授予北京“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  在大力开展技术研究的同时,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一直致力于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上世纪80年代自主研制的耐碱玻璃纤维是北京市“七五”重点攻关项目。  1997年,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与世界知名建材生产企业法国圣戈班集团合资成立了玻璃纤维公司,目前年产值近3亿元。率先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多彩花纹涂料,建筑涂料、防水涂料、功能涂料等“金鼎”涂料系列产品广受市场青睐,2008年,根据集团统一部署与集团兄弟企业整合组建的金隅涂料公司目前年产值过亿元,2012年被评为中国十大涂料品牌。  1998年,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结合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开始进行砂浆产品的产业化进程,并于同年投资建设了年产1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线,2009年又新建一条年产30万吨干混砂浆环保示范生产线。  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先后开发了8大类近百个砂浆产品,并连续六年产量位居北京市行业首位,成为全国干混砂浆行业龙头企业和全国干混砂浆行业技术依托单位。  2012年9月,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砂浆产业分离成立新的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当年实现产值近两亿元。  近年来,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着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形成了一支搭配合理、具有强大科技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目前总院拥有博士及博士后20人,硕士以上研究人员120人,高素质人才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带动作用显著。  与此同时,积极推行科技人员“双通道”制,设立了首席工程师、主研工程师等五级岗位,极大地提升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2012年,被授予北京“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  金隅集团科技创新体系实现重大突破  2012年,为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北京金隅集团在调研国内外相关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基础上,整合全集团的科技创新资源,以北京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为基础,组建了“金隅中央研究院”,作为集团核心研发和技术服务机构,为集团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金隅中央研究院主要围绕集团主营产业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科技研究攻关,为集团实现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撑 围绕集团业务板块开展共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为产业绿色转型和高端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承担国家及省市级科技项目,承担技术论证工作,负责引进重大技术成果 为集团所属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科技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央研究院的建立,是金隅科技创新体系的重大变革,将进一步增强金隅集团的科技创新能力,提升集团的科技创新水平。
  • 天干物燥注意防火!FLIR消防用热像仪十年助力救援安全
    大风天气历来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稍不注意就容易造成“火烧连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春季天气变化无常,天干物燥树叶、树枝等易燃物堆积极易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因此防火安全意识必不可少!生产生活中的消防安全● 要及时清理家中阳台和房前屋后的可燃物,防止发生自燃。有吸烟习惯的朋友在户外吸烟时,千万不可乱扔烟头,以防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 生活中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要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大风天气施工时要注意用电安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天天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品;动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危险劳动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堆垛、货场。进入仓库、堆垛、货场的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不得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进入森林、山林等地进行户外游玩时,不要吸烟或野炊,不要把明火带进山林,以免一时疏忽引发山火。FLIR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即便我们再小心,有些火灾还是不能避免,这时候就需要我们的“消防英雄”出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FLIR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在发展进步的这十年中,帮助众多消防员们穿透浓烟或者漆黑的环境,看清火场细节,营救被困人员。FLIR设计的K系列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可以承受严酷的消防条件,无论是从高达2米处跌落到混凝土地板还是被水柱喷射,都不能损其分毫,在260 °C(500°F)下仍可全功能工作长达5分钟,是消防工作的绝佳助手。其中,FLIR K65完全符合NFPA1801-2013消防用热像仪的标准要求。FLIR K系列红外热像仪专为消防员在工作中遇到的极端高温和浓烟环境设计在明亮的LCD屏上显示更清晰的热图像下一个十年将努力提升技术让消防员使用更加得心应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定于2023年6-8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按照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中抽取30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首先将上一年度受到立案处罚和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满意的11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检查名单,其余19家机构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下列情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未经检验检测;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二)存在下列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三)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三、检查工作安排(一)现场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共分6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2名行政检查人员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请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各随机抽取2名行政检查人员,同时,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派2名技术专家,与各市行政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本次随机抽取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二)检查结果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在15天内及时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材料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立即立案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三)检查结果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把本次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将本次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选派,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二)依法严厉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三)严守工作纪律。各监督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尽快明确1名具体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附件: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6月20日文件下载:附件: 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 山东坚决打击黑加油站点等违法犯罪行为
    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 山东坚决打击黑加油站点等违法犯罪行为2020-05-24思迅能源(ceis)5月22日,记者在山东省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第七督战队的工作会议上获悉,一年来,督战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第33个问题督战工作。督战队与各市政府密切配合、强力督战、深入整改,突击检查和随机暗访暗查相结合,日常监管、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以非法自备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5月,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成立了第七督战队,负责督战各市油品监管问题整改工作。省商务厅牵头调整省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成品油监管重大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牵头出台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管意见,规范自备油罐监督管理。省商务厅牵头印发工作方案,部署严厉查处黑加油站点。省市场监管局加强油品质量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全国首创6项油品质量快速检测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在用油品溯源机制,强化重点区域油品质量检查。东营、淄博、潍坊、临沂、滨州、菏泽等市,试点成品油网格化监管,加强对黑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和非法勾兑窝点的巡查、预警。济南、东营、龙口等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有奖举报办法。泰安市制定打好成品油监管攻坚战量化问责规定,压实成品油监管责任。第七督战队负责同志介绍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把成品油列入年度重点监督产品目录,组织炼油企业专家检查和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全覆盖抽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1万人次,检查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1.8万家次;抽查检验车用汽柴油样品4.31万批次,合格4.29万批次;快速筛查检测3727座加油站的8365批次样品,发现并查处问题样品35批次。我省生产、销售环节车用油品质量总合格率99.54%,提前3年实现合格率98%的国家规定指标。下一步,第七督战队将坚持精准督战、联合督导,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督战督办各市油品监管问题整改工作。督促各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分类处置,深入开展规范、清理和整治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自备油罐、非法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共治,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诚信守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主体责任,营造有序竞争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杨润勤】
  • 145万!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1-06 11: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FCG-XH-2021-007项目名称: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45.0(万元)最高限价:134.2(万元)采购需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1台(进口设备已论证)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生产厂家或国内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12-10 00:00:00至2021-12-16 23:59:5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v2.0电子版操作说明”,下载标书的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2-01-06 11:00:00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六电子开标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张火公路四公里处联系方式:1399361781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1219室联系方式:1769311616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郑丽娟电 话:17693116166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5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领域5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35家。海关部门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以维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一)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四)提升区域协同监管能力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促进不同地区实现协调统一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本地区发证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五)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化平台统筹建设契机和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系统智慧监管总体效能。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通过http://116.204.125.192/上报自查情况和承诺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关和药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27日前报送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11月24日前报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3)、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述材料均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010-82262722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x附件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docx附件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docx
  • 江苏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督查检查领导小组来天瑞考察
    11月23日,江苏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督查检查领导小组,在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组组长陶静带领下,来到天瑞仪器考察。总经理应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廷良接待了来宾。江苏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督查检查领导小组是由江苏省纪委、科技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组成。此次来访,主要为了听取天瑞仪器&ldquo 省成果转化科技项目&rdquo 进度及公司环保状况报告。总经理应刚、副总经理肖廷良陪同来宾参加了天瑞产品展厅、化学实验室等区域,并仔细介绍公司近年来的产品研发及市场拓展情况。&ldquo 江苏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汇报会&rdquo 在二楼会议室召开。总经理应刚作会议汇报,他重点介绍了天瑞仪器省成果转化科技项目&mdash &mdash &ldquo 手持式智能化能量色散X荧光光谱仪产业化&rdquo 的进展情况。&ldquo 手持式X荧光光谱仪已更新至第四代,实现了体积更小、重量更轻、检测速度更快、稳定性更好、软件设计更人性化等目标。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日益广泛的应用。&rdquo 天瑞仪器近年来大幅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推动科学仪器的便携化及专用化,并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社会热点领域倾注更多的关注,不断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国产科学仪器设备及完整的解决方案。总经理应刚为来宾现场演示手持式X荧光光谱仪的测试效果总经理应刚为来宾介绍EDX 1800B X荧光光谱仪工作原理来宾在天瑞照片墙前驻足观看汇报会现场副总经理肖廷良为来宾介绍手持式XRF系列的更新进程 了解天瑞仪器:www.skyray-instrument.com
  • 世博食品安全筑“防火墙” 加工原料现场开箱检测
    世博会在上海召开,“吃”的安全可是大事。怎样让来上海观博的游客,既能玩得尽兴,又能吃得放心?申城上下全体动员,构筑了一道坚实的世博食品安全“防火墙”。  昨天上午,记者在东航食品公司位于浦东机场的世博餐饮中心厨房,现场感受了这道“防火墙”的威力。  这座日均配餐能力达到15万份的食品加工基地,长期以来承担着上海空港航空配餐的重任,目前国内外40家航空公司的航班餐饮均由东航食品提供,上海地区的市场占有率超过80%。随着世博会的临近,该基地又承担了为世博园区提供半成品食物原料的任务,“世博厨房”变得更加忙碌。  忙而有序,这是记者探访过程中的最大感受。换上干净的白大衣,戴上口罩和头套,每一个进出“世博厨房”的人都必须“重装上阵”。而在厨房核心区,每一道食物原料的加工都有专门区域,比如蔬菜加工房内,就有一套先进的洗菜、分拣、消毒系统在高速运转,蔬菜原料要经过近20道加工程序,确保优质无污染后,才会被“放行”进入下个加工房间。事实上,这样的世博专用工作间在整个“世博厨房”里多达十几个,从原料专业装卸区,到世博专用冷库,再到肉类加工房、清真食品加工房和世博专用车道,每个房间都执行着独立而严格的食品处理程序。  “你们这里的食品抽检率是多少?”  “100%!所有世博食物原料都会开箱检查,对农药残留和瘦肉精等指标将进行现场检测,保证食品安全万无一失。”“世博厨房”的工作人员的回答很有信心。  其实,不仅仅是检测率实现百分百覆盖,世博食物还可以追溯“前世今生”。“如果出现了食品卫生问题,我们能在电脑上查出每道食物每个原料的具体生产商。”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这套名叫“世博食品物流追溯系统”,当记者要求追查一盘昨天加工的青椒炒肉丝时,电脑上立刻出现了这盘菜的所有原料目录,再点击“青椒”来源时,青岛某食品企业的资料就显示出来了,这批原料何时下单,何处进货,经手人是谁,清清楚楚。
  • 这一地方启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做好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2〕81号),进一步压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好本级监督检查一是做好工作衔接。前期,省局已联合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部署开展了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碳核查检验、建筑工程材料等领域的专项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协调衔接,原则上不得重复实施检查,坚决杜绝多次检查、反复进场,要做到“有事必查、无事不扰”,减少对市场主体干扰。二是明确检查重点领域。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年度检查情况,视情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食品检验和化妆品检验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明确检查重点内容。各类检查工作要以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重点,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检验,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二、配合开展好省级监督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结合年度检查工作进度,省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将组织对防护用品(消杀)检验机构20-25家、油品质量检验机构20-25家实施检查,将会同济南海关、青岛海关对5-8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联合检查。请相关市、县(市、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管执法人员,参与省级监督检查工作。三、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年监督抽查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一是强化协同监管。发挥市场监管系统监管合力,综合运用信用监管、广告监管、网络监管、价格监管等各种手段,提升检验检测监管效能。二是强化智慧监管。各类检查工作要全部使用“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系统”记录结果,做到全程网办、全程监控、全程留痕。要用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手段,提前研判、提前预警、精准打击,提高监督检查靶向性。三是强化检查帮扶。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相关危害和社会影响的,可以按照总局39号令第二十四条等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和告诫等方式进行整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工作,帮扶各类轻微违规机构及时纠正错误,提升能力,切实推动规范发展。四是强化一体推进。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协调相关属地执法稽查单位,锁定线索、固定证据,推动监管与执法一体推进。要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总局39号令、16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严从重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在依职责处罚的同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跟踪进展情况。五是强化联合惩戒。要深化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全社会公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并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六是强化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要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各类检查期间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请各市市场监管局于11月10日前将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局。联 系 人:辛磊铭 王振联系电话:0531-51792378,51792383(传真)邮 箱:scjgrzc@shandong.cn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
  • 抽查170家 | 这一地方本月启动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开展2022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目标坚持“依法监管、疏堵结合、从严查处”的原则,采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方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重点监督检查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超范围检验、出具不实和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规范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机动车检验机构,切实净化检验市场秩序,规范检验、服务行为。二、检查部门、对象及时间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范围内信用风险等级较高、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等重点关注的17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时间为2022年5月下旬至2022年7月底。三、检查事项及内容1.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2.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报告进行监督检查。4.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163号)等要求,重点对涉及资质认定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检查工作安排(一)抽取检查机构名单。本次检查的17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名单,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随机抽取。(二)随机匹配检查人员。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从各自业务条线选派16名经验丰富的属地一线监管人员(即:每个地市1名)参加本次检查工作。检查组组长和检查组成员,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进行随机匹配。同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为每个检查组配备2-3名技术专家。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牵头组织协调、现场取证、检查结果录入公示及与属地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检查人员和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三)检查的实施。本次检查工作全程使用并上传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山东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系统。检查组对每家机构现场至少抽取50份报告;不足50份的,应全部抽取。重点抽取检查“三客一危一货”相关检验报告,不得由被检查机构自主抽取。(四)检查结果上报。检查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组应第一时间通知属地相关部门,并按照《问题交接单》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属地相关部门应现场启动执法程序。如被检查机构拒绝在《事实确认单》上签字,检查组需保存好证据材料后直接移交。对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违法犯罪的,由属地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对发现一般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属地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采取后续处理措施,督促有关机构一个月整改到位,防止监管脱节。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需行政处罚的,属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加大公开曝光力度,严惩违法失信行为,处罚信息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公示,并及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切实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五、检查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强化业务培训。各检查组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要高度重视检查结果认定和公示录入工作,结果未录入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要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坚决守牢检验检测质量安全底线。(二)严肃纪律,客观公正。各检查组应严格按检查任务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早于24小时通知被检查机构。检查期间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被抽取检查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三)精心配合,夯实监管。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积极选派执法经验丰富,作风公道正派,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精兵强将”参与本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组移交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立案查处。要结合本次监督检查,进一步夯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集中公布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提高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辛磊铭、张继斌 联系电话:0531-51792382省公安厅联系人:胡 芳联系电话:0531-85122208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王兴武联系电话:0531-51799036省交通运输厅联系人:王长栋联系电话:0531-51762345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5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 25家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2022年济南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25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类10家,建工建材类10家,个体防护类5家。 检查过程中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参与,采取座谈询问、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方式,围绕资质认定合法性、检测数据真实性、执行标准规范性、质量体系运行和技术能力保持的有效性等方面,重点检查出具不实、虚假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二、检查情况 总体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场所、设施环境、人员设备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够有效保持。本次监督检查中,1家机构正在进行搬迁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已现场告知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他机构中,6家机构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包括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变更、未按照规定实施分包、未按规定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18家机构存在轻微性问题,包括人员管理不到位、仪器设备和样品管理不规范、体系文件不完善、报告记录和体系运行不规范、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现场移交事实确认单,认真分析产生原因,逐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激活、发挥企业内驱力,鼓励支持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体系建设,通过强化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工作质量,规范开展检验检测。 (二)落实“回访”,确保检查工作见成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工作。对存在轻微性问题的,由机构自行改正,并关注其改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需责令改正的机构,立即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暂时不能满足资质认定条件的,根据地址搬迁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核实,确保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 (三)宣传引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本次监督检查结果,有效发动社会监督,使社会各界客观、全面、真实了解检验检测机构现状。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反映检验检测机构问题,间接督促与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整改,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2022年度济南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机构名称主要事实(问题)食品类1山东元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搬迁中。2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未按规定进行标准变更,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3济南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仪器设备不满足资质认定检测项目需要,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危废、气瓶管理不规范。4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试剂管理不符合安全规定。5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样品管理不规范。6山东省鲁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不符合安全规定。7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样品管理不规范,体系文件内容制定不完善。8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危废存放不规范。9山东省思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10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样品管理不规范,体系文件制定不完善。建工建材类1山东舜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标准变更,检测室不符合安全规定,体系文件不完善,人员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2济南质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分包,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3山东建研检测检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4山东公路技师学院公路检测中心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5山东特检方圆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6济南鲁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检测报告记录不规范。7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体系文件不完善,检测报告记录不规范。8山东中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9山东三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体系文件不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10山东鲁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不符合项的整改记录不全,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个体防护类1山东百伦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体系文件不完善。2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原始记录不规范。3商河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体系文件不完善,样品管理、检测报告记录、资质认定标志使用不规范。4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体系文件不完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5山东中安生物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
  • 赛恩思双炉红外碳硫仪: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再次选择的利器
    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的第八地质大队检验加测中心再次引进赛恩思高频红外碳硫仪用于样品碳硫元素检测。此次选择赛恩思双炉红外碳硫仪,以应对多种复杂样品的检测。这款设备配备了两套样品前处理单元,即高频感应燃烧炉和管式电阻炉。电阻炉与高频感应炉的输出被测气体共用一套红外检测系统先进的仪器以其高效、精准的检测功能而闻名,被誉为地质勘查领域的不可或缺的利器。这款双炉红外碳硫仪配备了两套样品前处理单元,即高频感应燃烧炉和管式电阻炉。电阻炉与高频感应炉的输出被测气体共用一套红外检测系统,两套气路切换便捷,适用样品品种广,分析仪测量范围宽。另外,对于地矿样品检测而言,准确性和效率是至关重要的。赛恩思高频红外碳硫仪凭借卓越的性能、稳定的质量和便捷的操作,成为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八地质大队检验检测中心的再次选择。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这款仪器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地质勘查事业贡献力量。如果您也对地矿样品的准确检测有需求,赛恩思高频红外碳硫仪绝对是您不容错过的选择!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建筑材料及工程领域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建筑材料及工程领域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津市场监管认〔2023〕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材料及工程领域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3〕8号),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建筑材料及工程领域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检查以获得我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建筑材料及工程领域检测机构为重点,主要检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以及经营范围存在影响客观公正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计检查建筑材料及工程领域检测机构155家,其中市区两级联合检查30家,各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检查125家。从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管理体系、人员、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能够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本次专项检查中,注销1家,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16家。其中,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11家,涉嫌存在一般违规问题的机构5家。二、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二是涉嫌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三是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仪器设备校准范围不能符合标准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内审、管理评审,地址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等情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涉及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11家机构已交执法总队或属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二)一般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已由属地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并督促其完成整改。对机构个别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仪器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等轻微违规问题,已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督促机构自行现场改正。三、工作要求(一)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对照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二)各相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未完成后续处理的,应抓紧完成后续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同时,持续强化检验检测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附件: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名单2023年8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存在的主要问题后续调查处理部门1中铁第六勘察设计院集团(天津)检测试验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执法总队2天津海滨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执法总队3锐城(天津)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执法总队4天津云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执法总队5天津中鉴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执法总队6天津华北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河东区局7天津华核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宝坻区局8天津喜利得建筑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南开区局9中电工程检测(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河北区局10中研中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超范围出具检测报告;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平区局11天津天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宁河区局
  • 7家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5家机构涉嫌违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及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省局组织对部分在我省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依据及目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2—2022)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找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规章制度健全、操作规程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稳定运行,不断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二、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省局组织专项检查组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对7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共发现各类问题49条(问题清单详见附件),主要问题如下:(一)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方面。一是部分检验机构存在缺少或漏检必要的检验项目(如:管道射线检测透照次数少于规定要求;管道检验直接开挖检测中开挖数量少于规定要求;管道检验报告中缺少腐蚀防护系统质量等级评价内容)。二是检验报告(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如: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中安全阀数量、整定压力与现场使用的不一致;管道检验报告中三桩检验未记录实际发现的问题;射线检测记录和操作指导书中管道规格、材质、焊接方法与实际不符)。三是检验检测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信息记录漏项、填写错误等情况(如:射线检测记录和评片记录中未填写日期;压力容器检验记录中“主体结构形式”将“夹套式”填写成“单层”)。(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一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超核准范围检验;二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更新,部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仍在引用过期规范标准;三是个别检验机构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四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三、有关要求(一)从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此次检查发现,四川汇正管道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宇通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安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涉嫌违法,省局已分别交办岳阳、娄底、长沙、常德等市局进行进一步核查处理。一旦查实确属违法,各相关市局要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局。(二)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要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压实压紧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施检、依规施检、科学施检、安全施检、廉洁施检,为企业排险除患提供专业化技术指导和服务。(三)提升检验工作质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问题隐患自查整改“回头看”,督促检验检测机构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并整改“同类项”问题,确保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见成效。全省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修订完善检验方案和作业文件,强化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考核,杜绝检验项目漏检、缺检、错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检验检测案例学习研讨,不断提升检验检测队伍能力素质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四)抓实问题整改销账。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下达安全监察指令,督促被抽查单位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对存在逾期不改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持证人员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等)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许可证书,并通报相应许可机关。本次专项监督抽查整改工作于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杨飞宇,0731-85693141邮箱:273768656 @qq.com附件: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问题清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1日附件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问题清单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1四川汇正管道技术有限公司一、汨-湘-屈支线长输管道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1、检验报告中分项报告未设置签字和日期栏;2、防腐层破损点缺陷分类无标准依据;3、阴极保护有效性检测,部分检测数据超过标准要求,报告未提出该问题;4、报告中腐蚀防护系统综合评价、绝缘接头绝缘性能检测、剩余强度评价等项目只有结论,无检测数据或分析计算过程,未能提供相关见证材料;5、腐蚀防护系统的综合评价等级为2级,根据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D7003-2010)要求至少开挖5处,报告中开挖点只有1处,开挖数量不够,且开挖检测项目不全,缺少防腐层厚度等项目。二、汨罗-平江支线长输管道检验报告存在的问题1、检验报告中分项报告未设置签字和日期栏;2、防腐层破损点缺陷分类无标准依据;3、阴极保护有效性检测,部分检测数据超过标准要求,报告未提出该问题;4、报告中腐蚀防护系统综合评价、绝缘接头绝缘性能检测、剩余强度评价只有结论,检测数据或分析计算过程,未能提供相关见证材料;5、腐蚀防护系统的综合评价等级为2级,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D7003-2010)要求至少开挖6处,报告中开挖点只有1处,开挖数量不够,且开挖检测项目不全,缺少防腐层厚度等项目。2四川宇通管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检验报告中开挖点分项检测报告3~22的检测日期为2022年11月29日~12月5日,而该检验报告结论页的编制、审核、审批日期均为2022年11月16日,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检验报告中管线敷设环境调查报告的土壤电阻率检测结果大量错误,引用该数据的土壤腐蚀性等级评价、交流电流密度计算结果、交流干扰程度的评判结果、破损点评价结果、腐蚀防护系统评价等一系列数据或结果都受到影响。该检验公司涉嫌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3、检验报告中多个交流干扰电压变化曲线图与评定结论描述不相符,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3湖南科信检测有限公司一、在国家能源集团湖南岳阳华容电厂开展的无损检测存在的问题1、编号为7CQ-11的焊口射线检测底片与焊口实际不符;2、射线检测委托单上无监理签字;3、射线底片上的焊工代号与委托单上的不一致;4、编号为1CQ-35的焊口,底片编号1-2上像质计未横跨焊缝,底片编号2-3与3-4上搭接标记不全,底片编号6-1搭接标记间距为150mm,不符合NB/T47013.2-2015标准要求;5、管道编号IZ-E-1第49号焊口返修片49R1无像质计;6、抽查的射线检测记录中增感屏厚度不符合射线操作指导书要求;7、抽查的射线检测记录和操作指导书中管道规格、材质、焊接方法与实际不符;8、抽查的射线检测记录和评片记录中未填写日期。二、在湖南华电平江发电有限公司开展的无损检测存在的问题1、抽查的编号为SXJC.B-PJ#1-GL-132、133、134、135、136等报告中每道焊口透照次数为4次,透照焦距为400mm,按照NB/T47013.2-2015标准,该透照焦距下,此类规格管道的透照次数应该为6次,该检测报告涉嫌射线检测漏拍;2、编号为SXJC.B-PJ#1-GL-140、153、154的报告中每道焊口透照次数为1次,按照NB/T47013.2-2015标准,该类规格管道的透照次数为2或3次,该检测报告涉嫌射线检测漏拍。4沈阳龙昌管道检测有限公司1、检验报告中分项检测报告未设置签字和日期栏;2、报告中三桩检验未记录实际发现的问题;3、报告中无腐蚀防护系统质量等级评价;4、报告中直接开挖检测中土壤腐蚀性检测、防腐层检测项目不齐全。5湖南九宫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对长沙雅士亚华程酒店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一台无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出具了结论为符合要求的定期检验报告;2、2台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中安全附件检验报告的安全阀数量、整定压力与容器现场使用的安全阀不一致;3、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主体结构形式”填写“单层”有误,应该是“夹套式”;4、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部分内容不明确,比如“壳体(壳程)”“夹套(管程)”等未进行选择。6湖南安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1、涉嫌超核准范围检验门式、桥式起重机械;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未结合公司核准范围,不具备科学性、适应性和操作性;3、组织机构图存在逻辑错误;4、作业指导书中涵盖了大型起重机械检验内容;5、部分过期规范标准仍在引用;6、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仍写成质量技术监督局;7、部分岗位无职责,而部分明确了职责的岗位未在相关图中明确;8、未明确各类设备的检验责任部门;9、未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任命法规标准责任人;10、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对检验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作出规定;11、部分检验报告中,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为同一人,不符合三级审核要求;12、部分检验报告(如燃气管道检验报告)未按公司规定时限及时出具;13、对检验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未落实。7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1、抽查益阳中心医院有6台电梯原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月,而检验完成日期为2月。检验完成后,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益阳分院未发使用标志,并且对设备超期未检的严重隐患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重大问题;2、抽查益阳中心医院的电梯使用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有一台电梯的使用标志未标明设备代码、单位内编号、登记证编号;3、部分检验意见通知书中应注明整改事项要求;4、抽查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图示(如测厚点的具体位置)未明确;5、抽查安全阀校验报告,报告中对安全阀安装位置描述不准确。
  • 西藏实验室大检查促水平上台阶
    从7月初开始,西藏质监局对全区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展开全面检查,着力解决部分实验室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检测不规范的问题,力促实验室整体检测水平再上新台阶。  西藏质监局组成了检查组,先后来到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中心、西藏建业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伟卓盐矿分析实验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几家单位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一行对实验室环境条件、仪器设备、技术人员配备、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了细致询问,并对照《资质认定(计量认定)实验室检查表》,对组织管理、仪器设备和环境、检测管理、公正性行为、日常管理等内容逐项检查,对各实验室的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初步掌握了全市实验室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检查工作已于7月底全面结束,目前各地(市)质监部门正在全面梳理目前存在的苗头性和突出性问题,规划下一阶段实验室发证、证后监管等工作。
  • 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开始了!
    p  7月25日,从国家认监委官网获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pp  根据《通知》,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10f7d24-55c7-4edb-887b-64724c067f30.jpg" title="8384-1FH6091410335.png"//pp  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通知》全文如下:/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文件原文/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strong/p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rong一、工作依据和目的/strong/pp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维护诚信、健康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pp  strong二、主要工作安排/strong/pp  1、 各省依据职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排查/pp  近期,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地方质检两局下发2017年度认证认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自行组织或者会同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地区自行协调组织,尽可能增加现场检查的比例),鼓励投诉举报,对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机构从严查处,持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方案及结果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排查结果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pp  2、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双随机”抽查/pp  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检查内容为资质认定相关内容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需检查其履行有关检验任务的情况。2017年已接受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飞行检查的食品承检机构,可不再列为此次检查对象。/pp  本次“双随机”抽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并可派遣观察员参加检查(每个检查组内由每个部门派遣的观察员不超过1人)。/pp  对于检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线索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移交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结合检查组移交的线索,组织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处理。/pp  strong三、其他工作要求/strong/pp  1、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落实检查工作/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查工作,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派遣观察员参加抽查,及时处理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pp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及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按规定使用有关检查经费,并于11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检查报告。/pp  2、检查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pp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pp  现场检查应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pp  3、被检查机构积极配合检查/pp  被抽取检查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pp  strong四、联系方式/strong/pp  1.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谢澄/pp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pp  传真号码:010-82260754/pp  电子邮箱: zhangsh@cnca.gov.cn/pp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100088)/pp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高辉、曹晨光/pp  联系电话:010-88330923、88330913/pp  传真号码:010-88330923/pp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2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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