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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推进剂燃速测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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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载火箭液氢推进剂贮箱绝热材料导热系数测试中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案

    [color=#990000]摘要:对于运载火箭低温绝热贮箱,特别是针对温度极低和危险性极大的液氢推进剂,如何准确测量贮箱绝热材料热导率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如液氢安全性、大温差多种传热方式共存、地面及空间使用条件和测试设备造价等。本文详细介绍这些技术难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难题且具有高可靠性和低成本性的技术方案。[/color][size=18px][color=#990000]一、概述[/color][/size]对于运载火箭发动机用的液氢燃料,需要专门设计的低温绝热贮箱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液氢介质的漏热损失。同时,由于重量和空间环境的限制,贮箱的设计要求并不允许使用传统的低温绝热类型和材料,如真空绝热层、珍珠岩等材料。目前低温推进剂在轨贮存较为常用的组合绝热材料为泡沫与多层隔热材料( MLI)[1]。运载火箭在整个发射过程主要存在三种热量来源:一是起飞前地面的外部热环境;二是发射过程中箭体表面与空气摩擦产生的热量 三是太阳光照、宇宙射线等外界辐射的直射和反射。 前两种热环境中低温绝热贮箱的漏热途径主要是对流和固体传热,而第三种条件下,由于周围环境真空度很高,辐射成为主要的漏热方式。因此组合绝热材料设计需同时考虑上述几种传热方式,以阻断低温贮箱的漏热路径,同时还需在模拟以上外部热环境的条件下对贮箱用绝热材料的热导率进行准确测量和评价。对于运载火箭低温绝热贮箱,特别是针对温度极低和危险性极大的液氢推进剂,如何准确测试贮箱绝热材料的热导率将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将详细介绍液氢温度下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size=18px][color=#990000]二、技术难题[/color][/size]从上述低温绝热贮箱的热环境可知,需要在地面模拟出相同的环境条件下才能对贮箱用绝热材料的热导率进行准确合理的测试评价。由此会带来以往低温热导率测试从未遇到过的一系列技术难题。(1)首先是测试温度问题:考虑到氢气的熔点为13.99K,沸点为20.271K,由此就必须要在液氢(14~20K)温度范围内测试绝热材料的热导率。而直接以液氢作为低温介质,并采用现有热导率测试方法,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问题和高昂的测试设备造价。(2)测试方法问题:为避免采用危险的液氢介质,且还要实现液氢温度下的低温热导率测试,按照ASTM C1774“低温绝热系统热性能测试的标准指南”的推荐[2],可供选择的测试方法一是采用液氦做介质的蒸发量热法,二是采用低温制冷机的电功率法。因为采用液氦作为低温介质的成本更是巨大,所以较优的方案是采用低温制冷机。但在20K低温下进行热导率测试,测试设备中的低温漏热非常严重,必须采用大功率的低温制冷机,而大功率低温制冷机的售价非常昂贵,因此如何采用低功率制冷机实现液氢温度环境是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3)低温大温差问题:在液氢贮箱中使用的低温绝热材料将处于内部温度为20K左右,外部温度为室温的大温差条件。在此270K的大温差下,绝热材料内部必然会存在热导、对流和辐射三种传热机理。如何在此大温差下准确测量绝热材料的等效热导率也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4)环境气压模拟问题:在液氢储箱绝热材料使用过程中,所经历的气压环境是从发射前的地面一个大气压到发射后的空间高真空,因此在热导率测试过程中需要实现从常压到高真空的整个负压范围内的模拟。(5)绝热稳定性测试问题:如果运载火箭液氢加注后在室外大气压下的停放时间增加,绝热材料的热导率会产生显著增加现象,甚至会出现热导率数量级上的增大。这是因为当空气渗入隔热材料时,隔热材料会从空气中低温吸附水蒸气、二氧化碳、氧气和氮气,并随后在颗粒之间的间隙中形成具有高导热性的固体颗粒和液滴。因此,对于绝热材料的低温热导率测试,必须要具备长时间常压下大温差的连续测试能力。(6)饱和气体模拟问题:在液氢推进剂加注过程中[3],需要加载高纯度氮气和氦气进行置换,而加压氮气和氦气会渗入绝热材料中,因此在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中需要具备模拟相应气体饱和条件的能力。[size=18px][color=#990000]三、解决方案[/color][/size]针对液氢贮箱用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中所面临的上述技术问题,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针对液氢温度的实现,将采用低温制冷机和液氮的组合形式。通过廉价的液氮低温介质(77K)提供基础低温环境和低温漏热防护,然后通过小功率制冷机再将测试温度降低到20K左右,由此可大幅降低测试设备的造价。(2)针对各种气氛和气压的模拟实现,整个测试系统为双真空腔套筒结构。热导率测量装置放置在内部真空腔内,此内部真空腔侧壁内通液氮介质形成基础低温。采用穿过外部和内部真空腔壁的低温制冷机对样品进行冷却以实现最低液氢温度下的热导率测试。内外两个真空腔室可以独立进行气氛和气压的调节和控制,以模拟不同的气氛环境条件。(3)针对低温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具体的测试方法借鉴了ASTM C1774指南,绝热材料样品上的温度形成采用了ASTM C1774中的电功率法结构,但热导率测试则采用了热流计法。通过此方案,被测样品采用为单片矩形平板,可以轻易实现大温差下的热导率测试。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测试方案,可比较顺利和较低造价的解决液氢贮箱实际操作条件下绝热材料的热导率测试问题,并具有长时间连续测量的可靠性和低成本性。[size=18px][color=#990000]四、参考文献[/color][/size][1] 闫指江, 吴胜宝, 赵一博,等. 应用于低温推进剂在轨贮存的组合绝热材料综述[J]. 载人航天, 2016, 22(3):5.[2] ASTM C1774 Standard Guide for Thermal Performance Testing of Cryogenic Insulation Systems, ASTM International, West Conshohocken, PA (2013).[3] 王红雨. 液氢加注系统的气体置换方法探讨[J]. 低温与特气, 2007, 25(3):3.[align=center]~~~~~~~~~~~~~~~~~~~~~~~~~~~~~~~~~~~~~~~~~~~~~~~~~~~~~~~~~~~~~~~~~~~~~~~[/align]

  • 液氢推进剂贮箱绝热材料低温热导率测试中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案

    液氢推进剂贮箱绝热材料低温热导率测试中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案

    [align=center][color=#990000][img=液氢用隔热材料热导率测试,690,48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20921348958_6121_3384_3.png!w690x489.jpg[/img][/color][/align][color=#990000]摘要:对于运载火箭低温绝热贮箱,特别是针对温度极低和危险性极大的液氢推进剂,如何准确测量贮箱绝热材料热导率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如液氢安全性、大温差多种传热方式共存、地面及空间使用条件和测试设备造价等。本文详细介绍这些技术难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难题且具有高可靠性和低成本性的技术方案。[/color][align=center]~~~~~~~~~~~~~~~~~~~~~~~~~~~~~~~~~~~~~~~~~~~~~~~~~~~~~~~~~~~~~~~~~~~~~~~[/align] [size=18px][color=#990000]一、概述[/color][/size]对于运载火箭发动机用的液氢燃料,需要专门设计的低温绝热贮箱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液氢介质的漏热损失。同时,由于重量和空间环境的限制,贮箱的设计要求并不允许使用传统的低温绝热类型和材料,如真空绝热层、珍珠岩等材料。目前低温推进剂在轨贮存较为常用的组合绝热材料为泡沫与多层隔热材料( MLI)[1]。运载火箭在整个发射过程主要存在三种热量来源:一是起飞前地面的外部热环境;二是发射过程中箭体表面与空气摩擦产生的热量 三是太阳光照、宇宙射线等外界辐射的直射和反射。 前两种热环境中低温绝热贮箱的漏热途径主要是对流和固体传热,而第三种条件下,由于周围环境真空度很高,辐射成为主要的漏热方式。因此组合绝热材料设计需同时考虑上述几种传热方式,以阻断低温贮箱的漏热路径,同时还需在模拟以上外部热环境的条件下对贮箱用绝热材料的热导率进行准确测量和评价。对于运载火箭低温绝热贮箱,特别是针对温度极低和危险性极大的液氢推进剂,如何准确测试贮箱绝热材料的热导率将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将详细介绍液氢温度下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size=18px][color=#990000]二、技术难题[/color][/size]从上述低温绝热贮箱的热环境可知,需要在地面模拟出相同的环境条件下才能对贮箱用绝热材料的热导率进行准确合理的测试评价。由此会带来以往低温热导率测试从未遇到过的一系列技术难题。(1)首先是测试温度问题:考虑到氢气的熔点为13.99K,沸点为20.271K,由此就必须要在液氢(14~20K)温度范围内测试绝热材料的热导率。而直接以液氢作为低温介质,并采用现有热导率测试方法,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问题和高昂的测试设备造价。(2)测试方法问题:为避免采用危险的液氢介质,且还要实现液氢温度下的低温热导率测试,按照ASTM C1774“低温绝热系统热性能测试的标准指南”的推荐[2],可供选择的测试方法一是采用液氦做介质的蒸发量热法,二是采用低温制冷机的电功率法。因为采用液氦作为低温介质的成本更是巨大,所以较优的方案是采用低温制冷机。但在20K低温下进行热导率测试,测试设备中的低温漏热非常严重,必须采用大功率的低温制冷机,而大功率低温制冷机的售价非常昂贵,因此如何采用低功率制冷机实现液氢温度环境是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3)低温大温差问题:在液氢贮箱中使用的低温绝热材料将处于内部温度为20K左右,外部温度为室温的大温差条件。在此270K的大温差下,绝热材料内部必然会存在热导、对流和辐射三种传热机理。如何在此大温差下准确测量绝热材料的等效热导率也是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4)环境气压模拟问题:在液氢储箱绝热材料使用过程中,所经历的气压环境是从发射前的地面一个大气压到发射后的空间高真空,因此在热导率测试过程中需要实现从常压到高真空的整个负压范围内的模拟。(5)绝热稳定性测试问题:如果运载火箭液氢加注后在室外大气压下的停放时间增加,绝热材料的热导率会产生显著增加现象,甚至会出现热导率数量级上的增大。这是因为当空气渗入隔热材料时,隔热材料会从空气中低温吸附水蒸气、二氧化碳、氧气和氮气,并随后在颗粒之间的间隙中形成具有高导热性的固体颗粒和液滴。因此,对于绝热材料的低温热导率测试,必须要具备长时间常压下大温差的连续测试能力。(6)饱和气体模拟问题:在液氢推进剂加注过程中[3],需要加载高纯度氮气和氦气进行置换,而加压氮气和氦气会渗入绝热材料中,因此在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中需要具备模拟相应气体饱和条件的能力。[size=18px][color=#990000]三、解决方案[/color][/size]针对液氢贮箱用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中所面临的上述技术问题,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1)针对液氢温度的实现,将采用低温制冷机和液氮的组合形式。通过廉价的液氮低温介质(77K)提供基础低温环境和低温漏热防护,然后通过小功率制冷机再将测试温度降低到20K左右,由此可大幅降低测试设备的造价。(2)针对各种气氛和气压的模拟实现,整个测试系统为双真空腔套筒结构。热导率测量装置放置在内部真空腔内,此内部真空腔侧壁内通液氮介质形成基础低温。采用穿过外部和内部真空腔壁的低温制冷机对样品进行冷却以实现最低液氢温度下的热导率测试。内外两个真空腔室可以独立进行气氛和气压的调节和控制,以模拟不同的气氛环境条件。(3)针对低温绝热材料热导率测试,具体的测试方法借鉴了ASTM C1774指南,绝热材料样品上的温度形成采用了ASTM C1774中的电功率法结构,但热导率测试则采用了热流计法。通过此方案,被测样品采用为单片矩形平板,可以轻易实现大温差下的热导率测试。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测试方案,可比较顺利和较低造价的解决液氢贮箱实际操作条件下绝热材料的热导率测试问题,并具有长时间连续测量的可靠性和低成本性。[size=18px][color=#990000]四、参考文献[/color][/size][1] 闫指江, 吴胜宝, 赵一博,等. 应用于低温推进剂在轨贮存的组合绝热材料综述[J]. 载人航天, 2016, 22(3):5.[2] ASTM C1774 Standard Guide for Thermal Performance Testing of Cryogenic Insulation Systems, ASTM International, West Conshohocken, PA (2013).[3] 王红雨. 液氢加注系统的气体置换方法探讨[J]. 低温与特气, 2007, 25(3):3.[align=center]~~~~~~~~~~~~~~~~~~~~~~~~~~~~~~~~~~~~~~~~~~~~~~~~~~~~~~~~~~~~~~~~~~~~~~~[/align]

  • 【资料】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在液体推进剂分析中的应用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分析技术在液体推进剂分析中的应用摘 要 以混胺各项组成和性质的分析为例,研究了近红外分析技术在液体推进剂分析中的应用。用偏最小二乘法线性回归分析建立了混胺各组成和性质的校正模型。将近红外法测定结果与标准方法测定结果进行了比较,对光谱测量的重复性进行了考察。总结了这种分析方法在液体推进剂中的应用特点。关键词 混胺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 化学计量学 回归分析 液体推进剂[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技术是近几年迅速崛起的分析测试技术,它具有不经处理直接测量、操作方便、分析快速、无污染等特点。利用化学计量学方法,在几分钟内就能同时得到样品的多个性质数据,它的应用带来了分析工作效率的革命。目前[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技术在石油工业领域的应用比较广泛 ,还未应用到液体推进剂领域。本文以混胺各项指标的测定分析了[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技术在液体推进剂领域的应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3291][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1p][color=#3333ff]近红外光谱[/color][/url]分析技术在液体推进剂分析中的应用[/url]

  • 固体饮料添加剂测试问题

    我有一固体饮料,测试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含量,GB 2760中限值是≤0.65m/kg(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我现在的固体饮料是4g小包装,使用时冲调至100mL,即稀释25倍。那我测试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时,是直接用固体试样测试?还是将试样溶解至100mL,按液体样品测试呢?

  • 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发布!《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并公开,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贯彻执行! [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8/1723084846826426.png[/img][/align]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明显。到2027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在2025年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固体废物现代化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在“强化源头分类回收,促进生活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方面,提出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稳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有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等多项措施。 [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8/1723084844819531.png[/img][/align] 具体目标包括: 到2025年,太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城市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 到2027年,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稳步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稳步提升,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align=center][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8/1723084869233961.png[/img][/align] 转发《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align=center][b]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b][/align]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标本兼治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聚焦我省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历史堆存量大、消纳困难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等利用处置问题,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着力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短板,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 到2025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明显。到2027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在2025年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固体废物现代化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降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推动源头减量 1.?推进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大、利用处置难的项目准入管理。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作为衡量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维度,倒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改进升级。全面推进煤炭、电力、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培育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强化煤基固废源头减量措施。严格控制煤矿开采采高、掘高,减少破岩厚度,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煤炭资源采出率,降低煤矸石产生强度。推动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和充填系统建设,减少矸石出井量,鼓励洗选矸石优先用于井下充填。加强燃煤电厂燃烧过程管理,研发及推行新型燃烧技术,提高燃烧效率,降低粉煤灰产生强度。改进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推广脱硫剂消耗强度低、可循环使用的脱硫技术,减少粉煤灰产生量、降低腐蚀性。(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多元综合利用,拓宽消纳路径 3.?推动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立足全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煤矸石、粉煤灰的产生及区域分布特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发展规划,打造一批发展效果好、创新活力强、产业后劲足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推进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到2025年,推动建设7个国家级综合利用基地,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到202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3-5个成规模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区,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创新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模式。以煤基固废建材规模化利用为切入点,扶持综合利用潜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上马一批能与其上下游产业互补、嵌入其产业链发展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带动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通过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中小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套、产业链上下游紧密衔接、协同发展的产业链生态。(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煤基固废多元化综合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企业加快推进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在发电、生产建筑材料、有价组分提取、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引导、鼓励企业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化推广产品应用,着力提升煤基固废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低碳水泥、固废基高性能混凝土、预制件、节能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水平。(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拓宽煤基固废大规模消纳渠道。开展全省损毁土地调查评估,建立可实施生态回填的损毁土地清单。以县级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结合辖区内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需求,统筹规划和推进煤基固废用于采煤沉陷区、采矿坑等损毁土地治理。鼓励煤炭露天开采形成的矿坑优先回填煤基固废,探索开展煤基固废用于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的自然荒沟的生态回填和修复治理。推动煤基固废用于回填损毁土地、荒沟等的政策、调查评估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制定出台,严防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二次污染。力争到2027年,实现工业固体废物“产、用、处”平衡。(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大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以煤矸石、粉煤灰等煤基固废为重点,制定出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扶持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煤基固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推广力度,依法依规取缔黏土砖生产,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鼓励优先使用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强化环境管理 8.?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整治。全面摸底排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建立环境监管全口径清单和问题堆场清单,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一点一策”、分级分类推进整改整治。持续深入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行为。到2027年,全面完成以黄河流域为重点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建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数据库,完善重点监管企业清单,严格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台账、标识标志、污染防治要求及跨省转移等制度体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强化源头分类回收,促进生活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 10.?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体系,统筹规划布局中转站点,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提高分类收集转运效率。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到2025年,太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0%。到2027年,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稳步提升。(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强化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两网融合”,积极发展共享经济,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流通。以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契机,加快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到2027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稳步提升。(省商务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稳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推进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大在用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监管力度,强化渗滤液、填埋气等二次污染治理。到2025年,城市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27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有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要求,持续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有序推广塑料替代产品。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推广可循环绿色包装应用。到2025年,设区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力争到2027年,塑料污染得到根本控制,电商快件实现不再二次包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 14.?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技术,持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和高标准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基地建设。到2025年,化学农药使用量不高于“十三五”期间平均使用量,化肥使用量持续减少。力争到202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不高于“十四五”期间平均使用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5.?推进农牧循环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动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因场施策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设施,打造种养结合提升县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加快建成以集中处理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80%以上(大型养殖企业采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自行处理方式除外)。力争到202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90%以上(大型养殖企业采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自行处理方式除外)。(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6.?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开展秸秆科学还田和高效离田,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以玉米、小麦主产区为重点,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推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到202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7.?提升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水平。以回收、处理等环节为重点,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推广普及标准地膜,推进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探索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县建设。鼓励并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当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力争达到80%以上。到2027年,农膜回收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较2025年稳步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倡导绿色建筑,推进建筑垃圾多维综合利用 18.?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推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到2027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较2025年稳步提升。(省住建厅负责) 19.?促进建筑垃圾多渠道消纳。科学布局移动式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探索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准入及保障机制,推动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开展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生态修复。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并逐步关闭原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到2027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省住建厅负责) 20.?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把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填埋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和规模。(省住建厅负责) (七)强化全过程管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1.?加强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总结小微企业收集试点经验,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鼓励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重点服务小微企业,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作,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到2025年,危险废物收集覆盖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开展可利用类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匹配性效果评估,引导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各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集团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升级改造,推动高水平利用处置。到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中长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力争到2027年,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3.?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加强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24.?高质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推动太原市、晋城市“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太原市、晋城市全面完成“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到2027年,全省“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全面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工作。以无废园区、无废集团、无废工厂、无废校园、无废机关等为重点,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无废细胞”建设,形成覆盖工业源、生活源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模式,推动实现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到2025年,各设区市力争培育建设10个以上“无废细胞”。到2027年,全省“无废细胞”建设数量进一步提升。(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攻坚行动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工作台账、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全力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点工作任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从政策准入、用地保障、项目审批、生态补偿、产品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三)加强科技支撑 持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工艺设备研发制造,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接受公众参观与监督,进一步凝聚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align=center]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center]公  告[/align][align=center]第 80 号[/align]《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29日[/align][align=center]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align](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八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align=center]目  录[/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区域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动固体废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商务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特点,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推动设施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静脉产业园、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等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但是上述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的中转设施或者场所除外。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移出方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调度机制,对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固体废物,统筹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开发项目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标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追溯和全闭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溯源,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智能化采集数据,并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公布并动态调整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查询服务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供需信息发布服务,畅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渠道。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安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有关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服务。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视为已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已履行报送相关信息义务。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报送。第二十条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街道工作机构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时,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第二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开发区(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区内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第二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发区(园区)进行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分别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承运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者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接收地点、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前两款规定的委托人应当督促受托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受托人应当及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人。第二十六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等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用标准化、通用性以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措施和产品拆卸、拆解、贮存技术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生产单位资源环境责任。第二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一)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信息;(二)运输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拆解后产物,以及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信息;(四)国家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禁止将前款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新建民用建筑采用菜单式装修方式一次装修到位,并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减少或者避免二次装修产生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装修垃圾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清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二)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三)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五)不得超限超载;(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通过水路运输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动态跟踪、安全监督,共同督促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驳运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平衡机制。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所、驳运码头以及工程泥浆固化设施等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并按照规定实施封场。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一)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二)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办法。[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农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二)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指导农药经营者和回收站(点)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场化回收;(三)加强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综合利用,促进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减量替代;(四)建立秸秆收集、运输、贮存、供应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科学还田技术,优化秸秆利用结构;(五)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因地制宜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体系,实现动物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动物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本条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以及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非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不包括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等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纳入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和标准化物流周转箱循环共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卫生、商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动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林业、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重点区域塑料废弃物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江河湖海、风景名胜区、农村等区域塑料废弃物清理整治力度。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以及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清淤底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清淤底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进行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等主管部门共享。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泥和清淤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处置前款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第四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危险废物专业化分类收集、运输、贮存体系,实现县(市、区)行政区域全覆盖。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的单位(以下称小微产废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推动小微产废单位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编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内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业发展工作指引,推动危险废物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第五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海岛或者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所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可降解一次性口罩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第五十六条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填埋场地识别标志,如实记录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档案,依法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填埋与监测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享。[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动物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第六十六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固体饮料添加剂测试问题

    [color=#444444]我有一固体饮料,测试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含量,[/color][color=#444444]GB 2760[/color][color=#444444]中限值是[/color][color=#444444]≤0.65m/kg[/color][color=#444444](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我现在的固体饮料是[/color][color=#444444]4g[/color][color=#444444]小包装,使用时冲调至[/color][color=#444444]100mL[/color][color=#444444],即稀释[/color][color=#444444]25[/color][color=#444444]倍。那我测试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时,是直接用固体试样测试?还是将试样溶解至[/color][color=#444444]100mL,[/color][color=#444444]按液体样品测试呢?[/color]

  • 《宿迁市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统领,以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到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尽快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四个体系,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着力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整治方案责任清单,相关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市场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启动,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开始下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成效,初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三、工作任务方案共4大类1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工作、推动产业园区整合提升和绿色循环化改造工作以及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二)健全收贮运体系,畅通处置出路。加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分拣能力建设、完善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加强贮存场所环境整治以及加强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排查整治。(三)提高利用处置水平,推动行业发展。补齐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以及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四)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构建共治格局。完善统计与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和力度、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四、保障措施为保障工作落实,制定3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压实属地的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跟踪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财政、土地、人才、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方案工作要求以及政府职能,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财政负担;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中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相关政策,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公开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规范的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align=right]山西省人民政府[/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4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b]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b][/align]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标本兼治打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聚焦我省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历史堆存量大、消纳困难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等利用处置问题,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总抓手,统筹推进固体废物综合治理,着力补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短板,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 到2025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明显。到2027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在2025年基础上进一步下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固体废物现代化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降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推动源头减量 1. 推进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格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大、利用处置难的项目准入管理。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作为衡量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维度,倒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改进升级。全面推进煤炭、电力、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培育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绿色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 强化煤基固废源头减量措施。严格控制煤矿开采采高、掘高,减少破岩厚度,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高煤炭资源采出率,降低煤矸石产生强度。推动煤矿井下矸石智能分选和充填系统建设,减少矸石出井量,鼓励洗选矸石优先用于井下充填。加强燃煤电厂燃烧过程管理,研发及推行新型燃烧技术,提高燃烧效率,降低粉煤灰产生强度。改进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推广脱硫剂消耗强度低、可循环使用的脱硫技术,减少粉煤灰产生量、降低腐蚀性。(省能源局、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多元综合利用,拓宽消纳路径 3. 推动综合利用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立足全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特别是煤矸石、粉煤灰的产生及区域分布特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发展规划,打造一批发展效果好、创新活力强、产业后劲足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推进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和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到2025年,推动建设7个国家级综合利用基地,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7%。到2027年,每个设区市建成3-5个成规模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集群区,新增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创新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模式。以煤基固废建材规模化利用为切入点,扶持综合利用潜力大、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上马一批能与其上下游产业互补、嵌入其产业链发展的煤基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带动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通过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中小企业,形成大中小企业紧密配套、产业链上下游紧密衔接、协同发展的产业链生态。(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强化煤基固废多元化综合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企业加快推进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物在发电、生产建筑材料、有价组分提取、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引导、鼓励企业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化推广产品应用,着力提升煤基固废在生产纤维材料、微晶玻璃、超细化填料、低碳水泥、固废基高性能混凝土、预制件、节能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水平。(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拓宽煤基固废大规模消纳渠道。开展全省损毁土地调查评估,建立可实施生态回填的损毁土地清单。以县级为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结合辖区内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需求,统筹规划和推进煤基固废用于采煤沉陷区、采矿坑等损毁土地治理。鼓励煤炭露天开采形成的矿坑优先回填煤基固废,探索开展煤基固废用于植被覆盖率低、水土流失严重的自然荒沟的生态回填和修复治理。推动煤基固废用于回填损毁土地、荒沟等的政策、调查评估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制定出台,严防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二次污染。力争到2027年,实现工业固体废物“产、用、处”平衡。(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加大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以煤矸石、粉煤灰等煤基固废为重点,制定出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扶持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煤基固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推广力度,依法依规取缔黏土砖生产,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鼓励优先使用煤基固废综合利用产品。(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强化环境管理 8.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堆场排查整治。全面摸底排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建立环境监管全口径清单和问题堆场清单,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一点一策”、分级分类推进整改整治。持续深入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行为。到2027年,全面完成以黄河流域为重点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建设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数据库,完善重点监管企业清单,严格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台账、标识标志、污染防治要求及跨省转移等制度体系。加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强化源头分类回收,促进生活源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 10. 完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体系,统筹规划布局中转站点,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提高分类收集转运效率。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构建城乡融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到2025年,太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70%。到2027年,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稳步提升。(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强化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两网融合”,积极发展共享经济,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流通。以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为契机,加快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到2027年,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稳步提升。(省商务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 稳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推进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大在用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监管力度,强化渗滤液、填埋气等二次污染治理。到2025年,城市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到2027年,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有序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要求,持续推进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量,有序推广塑料替代产品。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处置。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推广可循环绿色包装应用。到2025年,设区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力争到2027年,塑料污染得到根本控制,电商快件实现不再二次包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 14. 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行动,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技术,持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和高标准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基地建设。到2025年,化学农药使用量不高于“十三五”期间平均使用量,化肥使用量持续减少。力争到202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不高于“十四五”期间平均使用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5. 推进农牧循环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动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因场施策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设施,打造种养结合提升县和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加快建成以集中处理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80%以上(大型养殖企业采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自行处理方式除外)。力争到2027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稳定在90%以上(大型养殖企业采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自行处理方式除外)。(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6. 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开展秸秆科学还田和高效离田,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以玉米、小麦主产区为重点,打造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加大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推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到202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7. 提升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水平。以回收、处理等环节为重点,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农户参与的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推广普及标准地膜,推进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探索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县建设。鼓励并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当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力争达到80%以上。到2027年,农膜回收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较2025年稳步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倡导绿色建筑,推进建筑垃圾多维综合利用 18.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主体责任,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推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到2025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到2027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较2025年稳步提升。(省住建厅负责) 19. 促进建筑垃圾多渠道消纳。科学布局移动式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现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探索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准入及保障机制,推动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中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开展现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生态修复。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并逐步关闭原有建筑垃圾填埋场。到2027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省住建厅负责) 20. 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转运、调配、消纳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工程渣土(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把建筑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填埋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和规模。(省住建厅负责) (七)强化全过程管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21. 加强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总结小微企业收集试点经验,持续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鼓励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重点服务小微企业,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产生的危险废物。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工作,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到2025年,危险废物收集覆盖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开展可利用类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匹配性效果评估,引导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各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集团企业结合自身危险废物产生情况,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标升级改造,推动高水平利用处置。到2025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中长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力争到2027年,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3. 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加强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 24. 高质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推动太原市、晋城市“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到2025年太原市、晋城市全面完成“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目标。到2027年,全省“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全面开展“无废细胞”建设工作。以无废园区、无废集团、无废工厂、无废校园、无废机关等为重点,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无废细胞”建设,形成覆盖工业源、生活源固体废物的综合管理模式,推动实现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到2025年,各设区市力争培育建设10个以上“无废细胞”。到2027年,全省“无废细胞”建设数量进一步提升。(省“无废城市”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攻坚行动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工作台账、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并全力推进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点工作任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从政策准入、用地保障、项目审批、生态补偿、产品利用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三)加强科技支撑 持续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固体废物减量化、高值化利用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工艺设备研发制造,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 (四)强化宣传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接受公众参观与监督,进一步凝聚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8/08/150625581514921.pdf]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pdf[/url]

  • 《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实践需求为导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对工业、农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回应民生关切,解决实践中痛点难点问题,《条例》加强废旧电动车及蓄电池的回收和规范管理,鼓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废旧车用动力电池、蓄电池交由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第三方回收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并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同时,建立低值可回收物目录,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措施支持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工作,逐步提高废旧玻璃瓶、废塑料制品等低值可回收物分类回收利用效率。值得一提的是,在全国省级同领域立法中,《条例》创新专设一章“循环利用”,从构建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无废城市建设以及循环利用项目的产业扶持、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等方面,多措并举、统筹推进我省固体废物循环利用。

  • 多功能固体密度测试仪特点说明

    [url=http://www.f-lab.cn/solid-densimeters/120e.html][b]多功能固体密度测试仪GP-120E[/b][/url]是固体材料密度测试测量而设计的固体密度仪器,适用于:橡胶、塑料、电线、硬质合金、新材料固体密度测试。[b]多功能固体密度测试仪GP-120E[/b]根据ASTMD297-93、D792-00、D618、D891、GB/T1033、JISK6530、ISO2781标准,采用阿基米德原理浮力法,可直接显示测量结果。[b]多功能固体密度测试仪GP-120E[/b]特点:●具有高限、低限功能,能判断样品密度是否合适,并配有蜂鸣器。●可通过RS-232轻松连接到PC机和打印机。●采用大罐设计,减少了支撑钢丝浮力造成的误差。●具有密度和体积变化功能(可设定时间1、10、30、60秒)●具有温度补偿和溶液补偿功能。水箱标准尺寸:150×100×90mm。[img=多功能固体密度测试仪]http://www.f-lab.cn/Upload/GP-120E.jpg[/img]更多固体密度计:[url]http://www.f-lab.cn/solid-densimeters.html[/url]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gthw/qtxgbz/202206/t20220607_984652.shtml]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url]》(HJ 364-2022)(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技术规范》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b]塑料污染治理已经成为全球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废塑料的环境管理是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塑料废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是其重要措施。  随着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制定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已不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及管理要求,亟需修订。2019年以来,我们启动修订工作,在多轮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次发布的《技术规范》。  [b]问:《技术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技术规范》是废塑料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衔接最新管理要求,填补管理空白。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将废塑料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的一些新要求融入《技术规范》修订中。此外,调整了适用范围,与2007版相比,根据我国进口废物管理政策变化删除了进口废塑料;按照废塑料的归类增加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二是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从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的全生命周期考虑,提出废塑料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针对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废塑料和医疗机构可回收物等提出污染控制要求;从加强废塑料源头减量和提高回收利用率的角度,提出开展绿色设计,以及科学选择再生利用技术路线的要求等;充分考虑废塑料收运贮、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明确了各个环节需重点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要求,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是适应废塑料再生行业发展需求,明确化学再生污染控制要求。针对当前化学再生利用技术发展较快的形势,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为目标,《技术规范》对废塑料化学再生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在化学再生技术起步阶段,《技术规范》提出的化学再生产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对推动先进再生技术应用和化学再生项目规模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b]问:《技术规范》在推进废塑料资源化利用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b]废塑料再生利用方式可分为物理再生和化学再生。其中物理再生应用范围广、成熟度高,但受废塑料品质、再生次数的限制,对混杂、低值废塑料的适用性较低。随着技术进步,适用于低值废塑料的化学再生已在国内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建成了规模化装置,可作为物理再生的有效补充。《技术规范》针对废塑料两种再生利用方式分别提出了要求,鼓励企业根据废塑料材质特性、混杂程度、洁净度、当地环境容量和产业结构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工艺,提高废塑料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填埋和焚烧量。  另外,推进废塑料资源化利用,具有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物理再生是碳排放最低的废塑料利用方式,其次是化学再生。《技术规范》的修订,对于不适合物理再生的废塑料,鼓励化学再生,有利于增加再生利用次数,发挥减少废塑料污染和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效应。  [b]问: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如何实施好《技术规范》?  答:[/b]《技术规范》是为了引导各方更好落实有关废塑料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推动有效控制废塑料污染,降低废塑料向环境的泄露。为实施好《技术规范》,涉及废塑料全生命周期不同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对于产生源,产生废塑料的工业企业应当做好废塑料的分类贮存,并建立好相关台账;生活领域产生废塑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精准投放;在农业领域产生废塑料的相关种养殖户、渔民等应当做好各类废塑料的回收,避免随意丢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做好可回收物与医疗废物中废塑料的分类分区管理。  对于收运贮和预处理过程,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艺技术特点,强化污染控制措施。在收集、贮存等过程应按照废塑料自身特点加强分类,便于后期的再生利用;运输过程应强化防遗撒措施,避免废塑料直接污染环境;预处理过程则需要强化废水与废气的污染防治。  对于利用处置过程,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现有的水、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标准要求。从事化学再生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鉴别的结果,加强废塑料化学再生产物的环境管理。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size](第129号)[/align][size=14px]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size][size=14px]》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right]2022年9月28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color](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align][size=14px]  第一章 总 则[/size][size=14px]  第二章 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size][size=14px]  第四章 生活垃圾[/size][size=14px]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size][size=14px]  第六章 危险废物[/size][size=14px]  第七章 保障措施[/size][size=14px]  第八章 法律责任[/size][size=14px]  第九章 附则[/size][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本省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size]  第四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size]  第五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size]  第六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size]  第七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size]  第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废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等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推动城市全面绿色发展。[/size][size=14px]  鼓励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再制造产业发展模式,提升再制造产业规模,实现再生资源高效增值利用。[/size]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促进固体废物处置专业化、规模化发展。[/size]  第十条[size=14px]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size][size=14px]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监督管理[/align]  第十一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完善固体废物数据统计范围、口径和方法。[/size][size=14px]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统计数据在监督管理中的应用。[/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ize][size=14px]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实施非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等方式进行。[/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size][size=14px]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size][size=14px]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size][size=14px]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生态环境督察。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size][size=14px]  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公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参与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和规范。[/size][size=14px]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size][size=14px]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size]  第二十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size][size=14px]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size][size=14px]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举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size][size=14px]  鼓励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场所及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size][size=14px]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size][size=14px]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论实施分类管理;对因原料、工艺改变可能导致属性发生变化的固体废物,应当及时进行鉴别,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终止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工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开展资源化利用。[/size][size=14px]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并采取工程绿化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生活垃圾[/align]  第三十条[size=14px]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处理。[/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size][size=14px]  鼓励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害垃圾有偿回收、有奖回收工作。[/size]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厨余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align]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山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生态修复。[/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事项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4px]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安装定位装置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利用或者处置。[/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size]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价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鼓励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等产业发展,推进秸秆全面综合利用。[/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管理,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和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处理畜禽粪污,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size][size=14px]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并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台账,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台账对污泥处理量、出入库时间、流向、用途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泥处理单位在污泥浓缩、消化等减量化、稳定化的基础上,根据区域条件,利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处置污泥。[/size][size=14px]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收购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再制造体系,支持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拆解企业合作,推进智能化、精细化拆解,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元件的回收再制造。[/size][size=14px]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从事集中处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数据化信息管理,按要求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拆解、利用、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工作,引导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size][size=14px]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size][size=14px]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size][size=14px]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size][size=14px]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分类、登记等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对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执法机关对需要处理的违禁品、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违法物品,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size][size=14px]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集聚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高等学校集中区域统筹建设实验室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在线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上传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网。[/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size]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无法稳定贮存的,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size][size=14px]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size][size=14px]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size][size=14px]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没有自行利用、处置能力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利用、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以及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污染防治要求、收运时间、收运频次、收运处置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size]  第五十四条[size=14px]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size][size=14px]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size][size=14px]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危险废物和转移联单进行查验,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size][size=14px]  运输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在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应当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size][size=14px]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size]  第五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危险废物风险区域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开展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预防和解决跨区域污染纠纷,支持共建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size][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机制,简化转移审批程序。[/size][size=14px]  鼓励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承接转移到本省的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size]  第五十六条[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size][size=14px]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size]  第五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集中处置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周转设施、移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size][size=14px]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size]  第五十八条[size=14px]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并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4px]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暂存设施、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size]  第五十九条[size=14px]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size][size=14px]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场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重点管控,采取就地消毒、分类收集等应急措施,并做到日产日清。[/size][align=center]第七章 保障措施[/align]  第六十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size]  第六十一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size][size=14px]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size][size=14px]  (二)生活垃圾分类;[/size][size=14px]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size][size=14px]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size][size=14px]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size][size=14px]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size]  第六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固体废物资源利用市场化体系建设,挖掘固体废物环境治理产业市场潜力,培育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size][size=14px]  鼓励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size]  第六十三条[size=14px]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支持力度。[/size]  第六十四条[size=14px]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size][size=14px]  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size]  第六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size]  第六十六条[size=14px]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size][align=center]第八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六十七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4px]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size][size=14px]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size][size=14px]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size][size=14px]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size][size=14px]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size]  第六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size]  第六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size]  第七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size]  第七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size]  第七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的,由卫生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七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  第七十四条[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ize][size=14px]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ize][size=14px]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处理。[/size][align=center]第九章 附则[/align]  第七十五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size][size=14px][url]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zc/101665709106568.html[/url][/size]

  • 【资料】ICP-MS固体进样设备-激光熔融剥蚀系统

    New wave research是美国ESI公司的分支部分,专业生产激光烧蚀进样系统。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ICP-MS[/color][/url]或ICP-OES提高激光取、进样系统,使原来繁杂的样品制备过程变得极其简单快捷。常用于各种地质岩石、海洋矿物、物证鉴定等各种材料直接固体进样,进行微区分析、元素、同位素分析等。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激光进样系统供应商。UP193FX-193nm 准分子激光烧蚀系统是锆石、包裹体等研究的最佳工具UP213-213nm 固体激光烧蚀系统适用于地质学、海洋学、法医罪证鉴定、半导体、生医、环境监测,广泛适用于透明和不透明材料UP266 MACRO-266nm 固体激光大光斑烧蚀系统能有效烧蚀钢铁、贵重金属、塑料、陶瓷、生医材料和部分玻璃,大量的烧蚀量使用于ICP-OES分析公司网站:www.new-wave.com如有兴趣,可联系zhufeikevin@gmail.com,手机:13693225697.[~190495~][~190496~][~19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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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全书共两篇、十二章,1-4章为总论,分别介绍了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以及处理技术系统工程、处理工程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方法等。5-12章为分论,分别对各种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处理系统工程及技术方法、包括原理、工艺流程、技术方法,主要设备和最终处置等进行了介绍。最后提出了固废处理的现代化建设。因此,本书是一本全面、系统的专著。序 前言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工程 第三章 固体废物处置工程 第四章 固体废物处理工程效益评价 第二篇 分论 第五章 黑色冶金与电力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六章 有色冶金工业固废处理工程 第七章 矿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八章 石油化学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九章 化学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十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十一章 污泥与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十二章 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展望 参考文献[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4584]固体废物管理工程.rar[/url]

  •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网址:http://sthj.hlj.gov.cn/)“通知公告”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邮政编码:150000。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c87113052@163.com。附件: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1月26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b][/align][align=center][b](征求意见稿)[/b][/align]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六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充分发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减污、降碳作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设区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布局,化解行业过剩产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等生态修复工程,对矿山开采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管理。(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产生、处理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并组织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输行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运输违反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七)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大型商业企业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监督管理。(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处置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九)应急部门负责产生、收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十)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十一)邮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快递包装物、快递企业的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报告情况的监督管理。(十二)海关部门负责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其他固体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已有分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第六条〔无废理念宣传普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行绿色发展方式,倡导无废理念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义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绿色低碳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鼓励积极推进无废机关、无废工厂、无废学校等建设。第八条〔规划布局建设〕 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理设施,统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乡村的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逐步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第九条〔环评排污许可〕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分区管控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数字化应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应用国家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实现数字化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能力情况,定期发布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第十一条〔委托处置固体废物单位贮存设施建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委托他人收集、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但危险废物能够立产立清的除外。第十二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材料、健全废弃产品回收体系、规范安全处置网点、加强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生产企业环境责任,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第十三条〔假冒伪劣商品销毁〕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环境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第三章 农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食用菌糠菌渣、废农膜以及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第十五条〔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 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还田、堆肥、饲料化、能源利用、工业原料利用等多种途径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得将农药包装废弃物、食用菌糠菌渣等随意倾倒或弃留。第十六条〔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回收装置。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点。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第十七条〔废旧农用薄膜管理〕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或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弃置、填埋和焚烧。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第四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工业集聚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 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区内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第十九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作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台账,通过固体废物信息系统提供上一年度工业固体废物信息,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第二十条〔工业污泥污染防治〕 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贮存。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泥产生量、流向、用途进行跟踪、记录。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鼓励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冶金炉窑、水泥窑等工业设施协同处置污泥。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得直接、间接用作土壤改良剂或者肥料。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第二十一条〔矿山污染防治〕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和选矿工艺,对矿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从源头减少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科学设置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措施。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封场,采取覆土绿化、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开展矿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以及利用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和生产建筑材料等尾矿综合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第二十二条〔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产生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制定相关计划逐步消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第二十三条〔尾矿库环境监管和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清单。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前款确定的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每年开展春季、夏季两次汛期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排水井越冬管理,开展污染隐患自查与治理。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并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建设应急通道并保障畅通,定期组织开展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禁止在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五章 危险废物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防治适用范围〕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措施,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统筹建设辖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危险废物及时妥善处置。第二十六条〔产废单位管理计划制度〕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变更。第二十七条〔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第二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管理〕 本省推行危险废物全程数字化管控,推进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源头管理。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形成电子管理台账。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第二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当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第三十条〔危废应急处理机制〕 危险废物移出、承运、接受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 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依法分类收集废药剂、废试剂、废弃实验产生物等实验室危险废物,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填埋。第三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职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第三十三条〔医疗废物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贮存,由相关贮存单位进行统一申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第三十四条〔重大疫情应对〕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等。第三十五条〔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及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相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处置医疗废物和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第六章 其他固体废物第三十六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 建筑垃圾产生及消纳单位,应当对弃土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对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产生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第三十七条〔一次性塑料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塑料替代产品,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鼓励塑料制品生产者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塑料制品易回收利用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塑料棉签等塑料制品以及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第三十八条〔包装物减量〕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要求,禁止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采取措施减少包装物的使用。第三十九条〔城镇生活污泥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产量和泥质,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矿山污染责任〕 开展尾矿综合利用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指引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立法用语的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无废城市,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二)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是指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者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或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我国各工业领域在生产活动中年产生量在1亿吨以上,对环境和安全影响较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尾矿、煤矸石、粉煤灰等。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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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各位大侠,我有固体食品添加剂样品(单甘酯),存在很强刺激性气味。我看了下药典,说是要配置成溶液再顶空。我想直接把样品装到顶空瓶中,收集挥发性气味,这样做可以吗?有没有相关的测试固体样品中刺激性气味的方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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