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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污染物排放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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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污染物排放检测仪相关的资讯

  • 碳中和目标下,盘点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应检测仪器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实现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了实现蓝天愿景,兑现对全世界的减排承诺,自2021年起,一系列规划和阶段性目标都会陆续落地,围绕“碳中和”这个核心风向标,更大力度推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愿景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高度协同,应尽快构建新一代大气污染防治科学体系。政策把“治标和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并特别指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要协同减排”。专家们认为加快能源转型变革对深度融合大气污染防治和气候变化应对至关重要,“十四五”期间,大气环境治理更不能放松,特别是在碳中和目标下。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对之前相关标准进行了修订,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油品运输过程以及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单独的规定,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促进农药制造工业、铸造工业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出台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对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提出了协同控制要求。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制药工业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在2019年发布并实施。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四项标准是在2015年发布并实施,目前仍未分离出单独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其中涵盖了相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近年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标准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1-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20950-202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312021-04-01GB 39728-2020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7-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9726-2020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0-12-242021-01-01GB 37824-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07-292019-07-01GB 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05-252019-07-01GB 31573-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GB 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05-152015-07-01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涉及到了分析仪器,未来这些仪器将是重中之重。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 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 便携式气质联用仪投用 几分钟可检测污染物
    便携式气质联用仪投用 几分钟可检测污染物来源: 平原晚报 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在新乡市投入使用   今后想了解空气中都含有哪些有机污染物将更加方便快捷  平原晚报讯(记者 王新林) 将一台小小的仪器搬到现场,几分钟内BCT可检测出空气中都含有哪些有机污染物,这一方便快捷的仪器BCT是新乡市日前引进的Hapsite ER便携式气质联用仪。9月22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该仪器的投入使用,将使空气中有机污染物种类、含量的检测更加方便和快捷。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有关负责人称,以往在应对一些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想知晓空气中都有哪些有机污染物,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检测,这一系列的检测花费的时间比较长,有可能这边结果才出来,那边有机污染物已经散尽了,可能会因此耽误了BCT时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而这款Hapsite ER便携式气质联用仪虽说体积小,却分析精度高,分析速度也快。 据了解,该仪器主要用于现场快速定性鉴别和定量检测有机污染物,可在数分钟内取得结果,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BCT有效、精度BCT高的分析鉴别有机化合物的方法。 目前,这款Hapsite ER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已经完成了现场安装验收及操作培训工作。 该仪器投入使用后,可以在现场快速判别污染物的因子,测定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大缩短了污染事故鉴别的时间,为下一步对污染物的处置,查找污染源头,减少污染事故带来的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 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正式发布,完善相关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
    为支撑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新污染物治理等工作,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等8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所有标准均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327—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热学-光学校正法或热学-光学衰减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二、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物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河北省石家庄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废物处置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离子色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Cl-、NO3-、SO42-、Na+、NH4+、K+、Mg+、Ca2+)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三、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和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方法原理与系统组成、技术性能、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的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系统,适用目标元素参见附录 A。四、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NH3和 HCl 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绍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谱育检测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NH3和 HCl 的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 NH3和 HCl 的测定。NH3、HCl 的方法检出限均为1mg/m3,测定下限均为4mg/m3。五、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建筑大学。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本方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总烃(以甲烷计)、甲烷的检出限为均为0.4mg/m3,测定下限均为1.6mg/m3。六、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标准验证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厦门环境监测中心站、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本方法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总烃(以甲烷计)、甲烷的检出限均为0.2mg/m3,测定下限均为0.8mg/m3。七、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和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检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 and perfluorooctanesulfonate, PFOS)、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oic acid and perfluorooctanoate, PFOA)的测定。取样量为0.5L,定容体积为1.0ml,进样体积为5.0μl 时,PFOS(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0.6ng/L,测定下限为2.4ng/L,PFOA(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0.5ng/L,测定下限为2.0ng/L。八、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泰州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和中持依迪亚(北京)环境检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直链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andperfluorooctanesulfonate,PFOS)、直链全氟辛酸及其盐类(perfluorooctanoic acid and perfluorooctanoate,PFOA)的测定。取样量为2g,试样定容体积为1.0ml,进样体积为5.0μl 时,PFOS(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 0.4μg/kg,测定下限为1.6 μg/kg;PFOA(以对应酸的浓度计)的方法检出限为0.5μg/kg,测定下限为2.0μg/kg。附:1、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1327—2023).pdf2、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pdf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pdf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pdf5、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pdf6、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pdf7、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_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pdf8、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_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pdf《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有机碳和元素碳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7-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水溶性离子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8-202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中无机元素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1329-2023)等3项标准与采用实验室手工分析方法的现行标准相比,3项标准具有自动化程度高、干扰因素较少等优点,可用于指导我国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工作的开展,推动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固定污染源废气 氨和氯化氢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330-2023)与现行相关监测标准相比,具有灵敏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可用于现场快速监测,支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等标准实施及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催化氧化-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1-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HJ 1332-2023)等与现行相关监测标准相比,具有自动化程度高、抗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可用于现场快速监测,支撑《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等标准实施及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水质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3-2023)、《土壤和沉积物 全氟辛基磺酸和全氟辛酸及其盐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334-2023)等填补了水、土壤和沉积物中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空白。
  • 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一览
    p  农药工业作为精细化工行业的一个分支,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多为有毒有害物质,除颗粒物,氯气、氯化氢等无机物外,还有种类繁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pp  目前国内农药工业废气管理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下简称大气综排)、《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以下简称恶臭标准)。大气综排和恶臭标准面向所有排污单位,没有与农药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情况相结合,行业针对性不强,涉及农药行业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较少,且两个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随着目前治理技术进步,污染物排放限值应适当加严。/pp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农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pp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物质、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pp  新建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 年7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14545e4-a846-42cb-abf7-ec9097f56355.jpg" title="1-1.jpg" alt="1-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b370ecc4-f884-4d91-a291-fea56a6639be.jpg" title="1-2.jpg" alt="1-2.jpg"//pp  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3ef3d93d-f654-4a1b-9fcc-2f2120cc2c4b.jpg" title="2-1.jpg" alt="2-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2110d02-0a86-4586-95ab-d93f9d1d493a.jpg" title="2-2.jpg" alt="2-2.jpg"//pp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表2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二噁英类进行控制,达到表3 规定的限值。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b6457fa8-dfc5-4996-864e-a7a5e290a569.jpg" title="3.jpg" alt="3.jpg"//pp  企业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4 规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3a2868d-c03d-4740-8eba-6e5668d768d0.jpg" title="4.jpg" alt="4.jpg"//pp  新建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 年7 月1 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 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5 规定的限值。/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28b2816-2ae0-493d-be5a-5526030f2e3b.jpg" title="5.jpg" alt="5.jpg"//pp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6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d830aeaa-eb8e-4ea3-a0ce-0dd19a8d82ea.jpg" title="6-1.jpg" alt="6-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529c45d5-8066-4d1f-a8fd-e96800f2c78a.jpg" title="6-2.jpg" alt="6-2.jpg"//pp  更多相关仪器请见专场》》》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main/05.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环境监测仪器/strong/span/a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strong/span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25.s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气体检测仪/strong/span/a/p
  • 加油站/储油库/油品运输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细解读
    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三项新标准,并将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将全面代替GB20950-2007、GB20951-2007、GB20952-2007。新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储油库、油品运输和加油站VOCs有效减排,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新标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不同之处吧?PART.01GB 20952-2020 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本次修订全面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2-2007相比,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加油站销售的含醇汽油也纳入管控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14个引用文件,主要是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依据。例如HJ 55为企业边界浓度监测点位的选择提供指导;HJ 38、HJ 604和HJ 732为手工监测方法,使用气袋或注射器现场采集样品气体,利用气相色谱仪测量非甲烷总烃浓度。HJ 733采用便携式检测仪测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器类型包括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光离子化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等,结合本标准非甲烷总烃的监测要求,仅能使用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类型的检测仪进行泄漏浓度。➤ 3.术语及定义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6个术语。应重点关注的术语是新增的“含醇汽油”、“油气泄露检测值”。★含醇汽油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的持续深入,已有多个省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和甲醇汽油,将含醇汽油纳入到标准中顺应能源发展趋势。★★油气泄露检测值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回收系统泄漏点的油气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油气泄漏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即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 4.油气排放控制要求与GB 20952-2007相比,进一步明确了油气排放控制要求:1)对卸油阶段油气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操作规程要求;2)对储油油气排放控制,修改了储油油气密闭性部件要求,由“保证在小于750Pa时不漏气”修改为“油气泄漏浓度满足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限值要求”,增加了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3)明确了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4)调整了油气处理装置安装要求;➤ 5.排放限值与GB 20952-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础之上,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增加了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排放限值,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mg/m3。除此之外,删除了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的频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要求。➤ 6.大气污染物监测与GB 20952-2007相比,增加了大气污染物监测章节,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油气回收系统、维护、维修管理台账,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或采样测试平台。➤ 7.气液比检测设备与GB 20952-2007相比,修改了气液比检测设备的指标,如表1所示。PART.02GB 20951-2020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本次修订对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油船等油品运输工具运输油气排放提出了全面控制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1-2007相比,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在汽油的基础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并将油船纳入标准,标准的名称由“汽油运输”修改为“油品运输”。➤ 2.控制要求与GB 20951-2007相比,增加了油船排放控制要求。无论是油罐车排放控制还是油船排放控制,均要求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3.排放限值与GB 20951-2007相比,在汽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基础之上,参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泄漏排放限值要求,检测值不超过500μmol/mol。➤ 4.污染物检测要求与GB 20951-2007相比,新增了污染物监测要求。1)运输工具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依法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每年至少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开展2次自行监测,2次监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保存原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2)汽车罐车生产企业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监测,并将检验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3)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 5.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设备与GB 20951-2007相比,修改了系统密闭性检测设备的指标,如表2所示。PART.03GB 20950-2020 储油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本次修订全面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修订的变化如下:➤ 1.适用范围与GB 20950-2007相比,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在汽油的基础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也包括储油库内储存的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明确标准管控范围,删除了炼油厂,且不包括生产企业内罐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与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3个引用文件,主要是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文件,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依据。➤ 3.术语及定义与GB 20950-2007相比,增加了12个术语,删除了2个术语。重点关注的术语是新增的“处理效率”和删除的“烃类探测器”。★★新增“处理效率”油气经油气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口和出口油气排放量进行计算,油气排放量是废气排气流量和油气排放浓度的乘积。进一步明确了处理装置处理效率的计算方法,将原来的排气浓度计算处理效率修改为根据油气排放量计算处理效率,除了测量油气排放浓度之外,还要进行废气排气流量的测量。★★删除“烃类探测器”该术语的删除意味着基于光离子化、红外等原理的便携式检测仪不适用于油气浓度的测量。➤ 4.储油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完善了储油库控制要求,增加了油品储存浮顶罐运行、泄漏控制、维护与记录等要求。➤ 5.发油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根据发油对象的不同,分类进行发油控制要求,并且增加了向铁路油罐车和油船发油的控制要求。另外要求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 6.VOCs泄露控制要求与GB 20950-2007相比,新增了载有油品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应按照GB 37822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污染物监测要求中第12.4条规定“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 7.排放限值与GB 20950-2007相比,在保持原有排放限值基础之上,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要求,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要求任意1小时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mg/m3。除此之外,删除了油气密闭收集系统泄漏检测和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检测频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要求。
  • 多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频出,LUMEX提供塞曼汞排放监测方案
    2013年以来,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雾霾天数逐年增加,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煤烟型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治污减霾工作的强力推进,全国对燃煤锅炉开展了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煤改气”工作的推进导致燃气锅炉数量不断增长,控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迫在眉睫,再加之醇基锅炉、生物质锅炉等新型锅炉尚未有明确排放标准,原有的标准体系已不能满足管理要求。因此近来多地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种类型的锅炉的排放限值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对共排放限值的要求。广东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765-2019) 日前,广东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该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其中对汞排放限值的要求为0.05mg/m3,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是新建锅炉自2019年4月1日(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是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山东印发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 2019年3月15日,山东近日也印发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9代替DB37/ 664—2013)》。其中对汞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排放浓度限制要求为0.03mg/m3,标准将于2019年9月7日实施。陕西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 1226-2019 2018年12月29日,陕西印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其中对汞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是0.03-0.05mg/m3,该标准自2019年1月29日开始实施。一起往下看吧! LUMEX高频塞曼烟气汞解决方案 针对标准中提到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7-2017)已于2017.12.29颁布实施,我们的测汞仪也充分参与了方法验证,LUMEX针对烟气汞排放监测需求,提供成套解决方案。独特优势:采用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高选择性和灵敏度、抗干扰性强;现场便携检测:可直接野外便携检测样品中汞含量;操作简单:主机直接实时检测气体中的汞含量,复杂样品直接分析,分析结果快--1-2分钟出结果;无需金汞富集及样本前处理;高灵敏度:9.6 m光程保证灵敏性和高选择性;宽泛动态检测范围:适于高汞污染,汞含量可高达0-20000ng;独特设计满足重金属汞污染源排查;在线系统可实现无人操作监控;空气做载气,不用特殊气源; LUMEX公司是具有近30年的分析研发、生产的制造厂商,已开发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产品/方法用户现已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产品方法符合美国EPA、欧盟CE标准和中国GB/HJ等分析检测方法标准,并已通过国际ISO认证。LUMEX公司作为汞技术专家,专注于分析方法的开发和研究,为行业用户提供有效的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法律依据吗?
    近期,各地发生了多起这样的案件:某部的帮扶督察组到排污单位检查,通过检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拷贝自动监测数据,发现被检查的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就强令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这些排污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排污单位自己花钱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让主管部门来监控自己,还让人家将“监测数据”作为处罚自己的证据,排污单位感觉到心里不爽。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似乎也体察到了企业的委屈,本来不想处罚,但又找不到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那么,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呢?能或者不能,又各有什么理由呢?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性质。关于“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相关法律进行了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被称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该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不同设施设备的不同叫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作原理是:在计算机的控制下,设备的取样单元取得污染物的样品,然后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设备先获得物理数据或者化学数据,然后再将该数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记录和存储,被记录和存储的电子数据可以即时反映到显示终端,也可以在需要时被拷贝或者调取出来。从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作原理可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数据也显然属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二、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其“记录内容”的法律规定。2021年7月15日开始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两个“审核”。这里并没有规定未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利用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法律后果。但该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该款法法律明确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推理出,“利用”未经“法制和技术审核”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证据,也即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即使这些证据经过了“审核”,显然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三、未经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通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的数据属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因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法制和技术审核”或其“记录内容”“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所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经“法制和技术审核”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四、新法施行前的自动监测数据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证据?有人问: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未经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那新法施行前的呢?正确答案是:同样不能。理由是:未经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因为这样的证据缺乏客观性,是因为无法确定这样的数据是不是通过可靠的设备取得,也无法确定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是否可靠,更无法确定设备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而这样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并非因为新《行政处罚法》有了规定才“开始”缺乏客观性,在有新法有规定之前,这样的证据本来就缺乏客观性。只不过,新《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这样的数据根本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本就不具备证据资格,更遑论其证明力的大小了!五、如何理解《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复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在线监测数据作为认定违法事实证据的条件是,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有效性认定。换言之,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有效性认定”的监测数据,不得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回复: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上述回复中“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后才“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的表述,对于“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证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环境行政处罚》和《复函》并没有赋予所有的“在线监测数据”以“行政处罚的证据资格”,“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条件是:“经过主管部门的有效性认定”和“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六、执法部门如何将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证据?执法部门如果想把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三个审核:(1)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法制审核;(2)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技术审核;(3)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那么,如何进行上述审核呢?(1)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法制审核应当重点审核:①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②自动监测设备取样是否符合适用的排污标准;③自动监测设备所采用的测定分析方法是否适用;④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要求。(2)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技术审核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①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是否检测合格;②数据采集和传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③自动监控设备是否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是否合格;⑤自动监控设备是否能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系统稳定联网;⑥是否建立了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3)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审核:①监测数据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②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载体形式;③是否有调取电子数据的过程记录。
  • 聚光科技应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整体解决方案
    背景介绍 北京市环保部门新发布了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涉及火葬场、锅炉、炼油与石油化工、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五项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是此次新标准控制的重点,五项标准中有三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分别是印刷业、家具业和炼油与石油化工。新标准首次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力争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VOCs在常温下可以蒸发物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它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性,这些都会对人体的皮肤和黏膜产生影响,甚至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是空气中三种有机污染物影响较为严重的一种。新标准解读一、《DB11/1201&mdash 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对比前后两次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该标准内容上的变化比较大。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的要求也更为严格,比如单张纸胶印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为3%(上次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第Ⅱ时段为4%);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不再区分溶剂基和水基,VOCs含量限值统一定为30%。此外,对于通过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再区分印刷方式,并删除了对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在3%~30%的范围内。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污染物项目Ⅰ时段Ⅱ时段苯0.50.5甲苯与二甲苯合计1510非甲烷总烃505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监控位置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非甲烷总烃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厂界0.10.10.50.22.01.0印刷生产场所 0.10.12.01.06.03.0 二、《DB11/1202&mdash 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为环保系统又一&ldquo 史上最严&rdquo 的地方环保标准,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推动油性涂料彻底退出市场。据悉,中国涂料涂装业每年向大气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总量约计430万吨,其中油性漆占比约为98%。相比油性漆,水性漆的环保优势明显,按照标准执行日期来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时段的要求,即北京市家具制造行业禁止使用有机溶剂型(油性)涂料喷涂工序。 新标准规定:企业生产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Ⅰ时段在300g/L,Ⅱ时段在70~80 g/L之间。企业生产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限值要求:(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Ⅰ时段Ⅱ时段苯0.50.5苯系物 152非甲烷总烃4010颗粒物 10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监控位置 苯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Ⅰ时段Ⅱ时段厂区边界 0.10.10.50.21.00.5非封闭涂装车间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0.10.12.00.55.02.0备注: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三、《DB 11/ 447&mdash 2015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油与石油化工的相关排放标准是第一次修订,预计新标准执行后,可减少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5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10%。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厂界环境空气中任何1小时的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要求如下:(单位:mg/m3)污染物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苯甲苯 二甲苯 氯化氢厂界监控点处浓度Ⅰ时段1.04.00.40.80.80.01Ⅱ时段 1.02.00.20.80.50.01 注: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执行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某种污染物的企业边界浓度限值严于本标准,则执行该种污染物的国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测定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标准1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2非甲烷总烃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聚光科技整体解决方案 以上几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包括了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以及非甲烷总烃,其排放浓度限值为0.1~50 mg/m3。聚光科技自主研发生产的专用款Mars-400 Pro型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可以结合吸附-热脱附法检测大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的排放量,检测方法完全符合HJ 583、HJ 734、HJ 644等最新环境标准的要求。另外GC-2000型气相色谱仪可以检测污染源排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含量。 由于新标准增加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目的是让各家企业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因此对于传统检测方法,如实验室台式GC或台式GC-MS,其检测过程通常是用吸附管现场采样,再将采样管带回实验室用热脱附仪加热解吸后用GC或GC-MS分离分析。这种检测方法周期长,样品量大,人力成本高。而目前更多的环境监测部门和企业选择在线GC或便携式GC和GC-MS的方法进行过程控制,这种检测手段更灵活便捷,不仅缩短了采样时间和检测周期,而且对于污染排放的连续性监控更具有实施性。 对于浓度差异较大的污染源废气分析,传统的便携式GC和便携式GC-MS,都需要分析人员先预判样品的浓度,然后在仪器上安装合适的采集管路。如果浓度较小,安装和使用吸附管;如果浓度较高,则安装和使用定量环。当遇到浓度变化较大,如污染源分析,吸附管与定量环部件需相互更换时,则需要重新调试仪器,在实际操作中给分析人员带来较大的困难。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分析人员一般只会选用其中一种采样管路,由此也导致了仪器的应用范围缩小。 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最新推出的专用型便携式气质联用仪,该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富集管与定量环兼容,实现ppt到百分含量的无缝分析,覆盖污染源到常规空气本底分析需求;预抽功能减小了采样流路的死体积与残留,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反吹功能减小了富集管和流路的残留,提高分析的准确度和精密度;采用专用VOCs分析色谱柱,保证VOCs分析的分离度。 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 仪器同时内置定量环和吸附管,可以减少分析人员对浓度的预判难度。分析人员只需要在现场首先选用定量环高浓度分析,就能在5 min之内预判样品浓度,根据预判浓度选择采样方式。另外,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可将外部控制软件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上,可以对主机进行控制和调试,并可实现序列运行和循环运行,适用于污染源排放的连续监测。 GC-2000型气相色谱仪 GC-2000甲烷非甲烷定制款为聚光新推出的针对甲烷非甲烷总烃检测的专用气相色谱仪,该仪器为双柱双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气相色谱仪,利用阀进样系统分别测定样品中的总烃和甲烷含量,以两者之差测的非甲烷总烃含量,总烃检出限为0.009mg/m3,甲烷检出限为0.02mg/m3。可以满足标准HJ/T38的要求。 针对新标准中规定检测指标和检测限值,聚光科技利用Mars-400 Pro型便携式GC-MS和GC-2000甲烷非甲烷定制款分别检测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全面解决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需求。便携式GC-MS吸附热解吸法操作简便,移动性强,不仅能够实现污染源排放的连续监测,也能够给更多的企业用户提供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检测,为监管工艺过程提供数据支持,帮助用户从源头上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 喜贺便携式氨分析仪再中标河南污染物监测项目!
    近日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喜讯连连。此次通过与河南泰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我司两套LGM1600系列便携式氨分析仪中标河南省鹤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将投用于河南省大气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图一 LGM-1600便携式氨分析仪 从LGM1600系列便携式氨分析仪的连番中标,体现了两个事实: 其一是国家对治理氨气排放的决心。转眼又到雾霾高发的冬季,许多科学研究已经证明大气中的氨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因此治雾霾必先治氨。日前我们也关注到今年5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所发布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氨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氨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管理、日常运行质量保证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的有关要求,适用氨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图二 氨是雾霾的重要前体物之一 其二是宁波海尔欣光电科技LGM1600便携式氨分析仪确实受到的用户的认可。我司拥有中红外激光气体分析技术,相较与传统的近红外分析仪拥有更高的精度和灵敏度。同时考虑国内的使用环境与便利性,LGM1600便携式氨分析仪操作方便、使用过程中无需频繁对光,抽取式的设计能够利用采样系统中的过滤装置,避免原位式分析仪直接面对烟道内的粉尘影响而产生的测量偏差。在国家积极推进国产仪器的呼声下,LGM1600便携式氨分析仪的性能和服务质量将能满足各省市对于氨排放监测的要求。 图三 氨在中红外波段的吸收峰强度是在近红外的100倍,能实现更高灵敏度的测量 图四 LGM1600系列中红外(MIR)氨分析仪对比商业近红外(NIR)氨分析仪,显示更快的反应时间和更高的精度
  • 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LUMEX原子吸收助力铅镉污染物监测
    《导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近期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pH值等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LUMEX高频塞曼原子吸收可以为铅、镉污染物检测提供有效、稳定、准确的解决方案。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LUMEX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开发,现已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为全球用户提供相应行业的解决方案,现产品和方法用户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LUMEX原子吸收经过二十年多年的发展,具备成熟的仪器方法和配置,独特的优势特点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LUMEX将其独有的高频塞曼背景校正专利技术、无极放电灯技术用于石墨炉原子吸收,并结合最优软件流程设计,研制出快速、稳定、可靠、智能的MGA1000原子吸收光谱仪。产品特点: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50KHz)塞曼全波段校正有效消除化学背景干扰和结构背景干扰,实现超低检出限,测定稳定性更好。极快的升温速率—瞬时升温高达7000℃/秒瞬时升温速度高可有效提高原子化效率,减少挥发损失,灵敏度较高,检测结果更准确。光源设计—高强度无极放电灯先进的高强无极放电灯EDL光源保证能够实现超低痕量重金属的准确检测,砷As和硒Se无需氢化物发生器即可直接检测。灯座设计—兼容性强旋转六灯座同时兼容空心阴极灯和高强度无极放电灯(EDL),无需额外EDL灯位及供电系统,操作更简单,检测结果更加稳定。独有的准双光束光路设计独特设计有效消除由于元素灯、电子元件和设备引起的仪器漂移,提高仪器的长期稳定性。STPF稳定温度石墨炉平台技术结合快速升温速率,可兼容Massman 石墨管和Lvov’s平台石墨管,纵向加热及STPF设计使石墨管寿命更长,石墨管平台与石墨管契合度好,原子化效率高,能够消除基质干扰,提高分析重复性一体化冷却循环水设计仪器集成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效率高,无需单独外接冷却循环水和其他管线。开机即测—仪器无需预热即使仪器和元素灯不经预热,测量数据也能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卓越的软件控制—实现全自动测量高智能型软件设计,全自定义元素、样品及序列等参数,实现六种元素灯自动切换,所有样品自动顺序测量,完全实现无人值守自动测量。精巧设计紧凑一体化设计,整合石墨炉电源,布局合理,安全性能高,外观紧凑小巧,节省实验室空间。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95空气过滤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技术及管理要求4.1 实施时间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并安装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5.1.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中,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排放对应污染物的测定。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执行。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 55进行监测。5.3.3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6 其它污染控制要求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铅生产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需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6.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7.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一览
    p  我国油气田分布地域广,环境条件(容量和敏感程度)差异大,而且油(气)藏性质、地质构造、生产工艺、废水处理(置)方式有很大不同,直接导致了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指标的不同。其中,污染物的排放及污染防治技术具有突出的行业特征。而我国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较普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订的综合型标准,较少考虑行业的排污特点及污染防治技术经济条件,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pp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颁布实施为促进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GB16297-1996 规定的SO2 排放浓度限值为:新源960 毫克/立方米 现源1200 毫克/立方米,同时还按不同排气筒高度限定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由于没有针对天然气净化行业的专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天然气净化厂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天然气净化厂的硫磺回收尾气具有排气量小、SO2 浓度高、治理难度大、处理费用高昂等特点,为达到GB16297-1996 的规定,其硫回收率应达到99.6%~99.9%以上,这要求必须采用还原吸收类工艺或其他更高回收率的硫磺回收工艺,经济代价很大。/pp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洁净、高效的能源,对环境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欧洲和北美等许多国家都把天然气净化厂作为特殊污染源看待。有鉴于此,原国家环保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1999 年2 月以“环函〔1999〕48 号“文提出将天然气净化厂SO2 排放作为特殊污染源制定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出台前,暂执行GB16297-1996 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同时尽可能考虑SO2 的综合回收利用。/pp  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需要制订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保监控指标和企业排污行为进行规范。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特点,制订一套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环境标准,意义重大./pp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工业炉窑和锅炉及燃气轮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贮存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pp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pp  现有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5d47dfdc-d08e-4ccf-b82c-1f9c646d8cee.jpg" title="01.jpg" alt="0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dd84a140-1c3a-496d-9740-89ac2344e40f.jpg" title="02.jpg" alt="02.jpg"//pp  现有天然气净化厂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3 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e6d5f8e9-ec36-43f5-b770-5caa4a57f7a8.jpg" title="03.jpg" alt="0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main/05.shtml" target="_blank"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环境监测-水质分析仪器大全/strong/span/a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a75ed30-0016-42a4-8195-9c48c4b3293b.jpg" title="04.jpg" alt="0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30fd00f-7cd8-4adf-abd6-f7b19f0a2063.jpg" title="05.jpg" alt="05.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455ee93-5039-46a6-b095-71938d3fb0d0.jpg" title="06.jpg" alt="06.jpg"//p
  • 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
    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设备是一种用于现场快速监测水体中污染物浓度的仪器。它具有便携性、操作简便、快速响应等特点,适用于各种水体环境中的污染物监测。使用方法如下:准备工作:确保设备已经充电或安装好电池,并检查设备的传感器和探头是否完好。校准和预热:根据设备的说明书进行校准,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同时,根据设备的要求进行预热,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使设备稳定。测量操作:将设备的传感器或探头浸入待测水体中,确保传感器与水体充分接触。等待一定时间,让设备稳定并记录测量结果。数据记录和分析:根据设备的功能,可以将测量结果直接显示在设备屏幕上,也可以通过连接到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进行数据记录和分析。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地监测:用于监测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污水处理厂监测:用于监测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确保达到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排放监测:用于监测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确保符合环保要求。水环境调查和应急监测:用于对水环境进行调查和应急监测,快速获取水质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便携式水污染物监测设备可能具有不同的测量项目和测量范围,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设备的说明书,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 天津发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污染物要开展自行监测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指出,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要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原文参见: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 免费网络讲座 | 制药与涂料等工业全新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及监测解决方案
    6月11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GB 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GB 37824-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新国标,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项新标准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明确指出了企业应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同时对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推荐监测方法都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从《环保法》的立法,到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到一系列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 878 – HJ 883》)的发布,再到这两项排放标准的发布,不难看出我国环境保护主体由政府向社会和企业下沉的趋势。不难预见,环境监测能力将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能力,而且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GB 37823、37824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气体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NMHC)、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TVOC)、苯和苯系物、硫化氢、卤代烃等。作为中国国家与地方环境监测部门、美国EPA等国内外知名环保机构的长期合作伙伴,珀金埃尔默针对这几类污染物的监测有着成熟的解决方案与丰富的经验。如果您还不了解如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或是在工作中存在疑问,欢迎您参加此次网络讲堂,我们的资深产品专家将向您进行详细讲解。讲座详情内容简介1、 GB 37823、37824新国标解读2、 气相色谱技术的原理与应用3、 珀金埃尔默应对新国标的解决方案讲座时间2019年7月23日下午15:00-16:00讲座题目制药与涂料等工业全新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及监测解决方案主讲人徐勇(珀金埃尔默气相色谱产品经理)讲座形式网络讲座,手机或PC即可参与(会议链接和如下报名链接相同)扫描上方二维码或点击报名链接即可报名参加报名链接:http://live.vhall.com/425006086?invite=关于珀金埃尔默:珀金埃尔默致力于为创建更健康的世界而持续创新。我们为诊断、生命科学、食品及应用市场推出独特的解决方案,助力科学家、研究人员和临床医生解决最棘手的科学和医疗难题。凭借深厚的市场了解和技术专长,我们助力客户更早地获得更准确的洞见。在全球,我们拥有12500名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150多个国家,时刻专注于帮助客户打造更健康的家庭,改善人类生活质量。2018年,珀金埃尔默年营收达到约28亿美元,为标准普尔500指数中的一员,纽交所上市代号1-877-PKI-NYSE。了解更多有关珀金埃尔默的信息,请访问www.perkinelmer.com.cn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1秒内测出污染物排放!新疆新修订汽油车遥感检测标准9月实施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负责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在用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测法)(DB65/T3904-2024)》(以下简称“《新标准》”),经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将于2024年9月10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迈入了更加精准、高效的新阶段。乌鲁木齐某路段遥感监测现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近年来,新疆在强化机动车排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机动车排污防治体系。但随着达标排放车辆使用时间的增长,每年仍会有相当数量的在用机动车变为老旧车辆,而现行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周期长,生态环境部门仅靠现有入户抽测、路检以及定期检验,难以及时对尾气超标车辆进行监控。   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是利用光学原理远距离感应测量行驶中的机动车尾气污染物的方法,能够在1秒内对通过遥感检测地点的汽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测,具有快速、高效且不影响车辆通行的优点。在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助力下,结合大数据分析,机动车排放的监管效率得到有效提高。乌鲁木齐某路段遥感监测现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新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疆汽油车排放现状,基于全疆一千余万辆次检测数据,对一氧化碳(CO)、一氧化氮(NO)的排放限值进行了调整,将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限值列为“仅监测并报告”,并对遥感检测设备使用、检测流程和数据记录等内容均提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新标准》优化了结果判定方法,明确了连续两次及以上同种污染物检测结果超过排气污染物规定值,且测量时间间隔在6个自然月内,即可判定受检车辆排放不合格,这与国家遥感检测标准结果判定保持一致。   “通过《新标准》的实施,能够更及时准确发现超标排放车辆,督促其维修治理,达到有效控制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副主任赵权介绍。  据了解,新疆现已建成20余套遥感检测设备,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开展遥感监测工作。未来,新疆将通过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凝聚合力加强对高排放老旧车辆的监管力度,督促车主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达标上路,为新疆的蓝天白云贡献力量。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擅自处理监测设备将受严惩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 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 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 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 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6.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 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7.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9.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信用不好、有环境举报投诉等情况的,环保部门可开展现场核查。  10.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11.《实施方案》发布后,地方现有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如何管理?  由于我国现有各地方排污许可证存在许可内容不统一、许可要求不统一、许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而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统一规范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实现企业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因此,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于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等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时间要求,向具有核发权限的机关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从而纳入新系统进行管理。如果不能满足最新的许可要求,则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12.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二、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一)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 (三)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上述事项中,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企业持证排污必须严格遵守的。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基本信息中有关规模、地点及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如果发生重大变动,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  13.为什么排污许可证要把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内容也载明?  首先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在许可证中记录,而非进行许可。记录这些信息是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贯彻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基本理念,将产污、治污、排污全过程纳入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载明与产污直接相关的工艺和设备信息,有利于分析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生产工艺和装备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的产生量密切相关,同一产品采用不同工艺,其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产生数量级的差别,载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测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  第三,排污许可证将许可排放量的核算细化至每一个主要污染源和排污口,而这些排污口往往与生产工艺设备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第四,对于新增污染源,生产工艺和设备源自企业的环评文件或相关申请资料,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延续,是判断企业整个生产过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的依据之一。  14.为什么现有企业的许可限值原则上按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来确定?  企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是现有企业污染治理的最基本要求,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实施处罚,国家层面对于现有企业其许可限值按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来核定,即不因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改革而增加对企业的额外负担,这有利于排污许可证制度顺利与现有环境管理要求相衔接,从而保障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推行,以最小的制度改革成本推进制度的快速落地,实现管理效能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公平。  此外,《方案》同时也指出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需求的地区,环保部门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手段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15.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如何纳入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国家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的应急措施。因此在排污许可的制度设计中,要求将地方依法依规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文件中对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具体要求纳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明确特殊时期和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的企业应当承担的减排义务。  上述所指的特殊时期主要由下列文件规定:如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②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文件 ③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对枯水期等特殊时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等。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企业应当申请许可证变更,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排放。排污许可证也应当依法遵守并明确要求。  16.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什么首次核发为3年,延续核发是5年?  为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计划的制度安排,兼顾排污许可相对稳定的需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但考虑到改革从易到难,逐步完善的需要,对于此次改革开始后首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确定为3年。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有利于推动改革。目前各地对现有企业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至5年不等,且管理要求和许可内容存在较大差异,短时间内要实现全国统一难度大,需要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设定一个折中的有效期限有利于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  第二,有利于对新建项目及时完善环境管理。对于新建项目,由于企业刚刚从建设期转入生产运行期,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制度、管理水平均需要不断调试与完善,对执行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缩短有效期有利于企业减少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17.环保部对于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6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 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 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18.为什么选择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先行核发排污许可证?  为使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之初在全国易于推行,通过行业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经验,为在全国分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奠定基础。环保部在选取优先试点行业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是污染物排放量大,具备试点意义。火电、造纸行业分别是我国大气和水污染重点控制行业。据统计,2014年纳入环境统计的火电企业3288家,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40%、55.7%、16.2% 纳入环境统计的造纸企业4664家,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量的18.7%、7.9%。  第二是环境管理基础相对好。目前火电、造纸行业在自行监测开展、台账记录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 火电企业和造纸企业在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差异不大,便于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践。  第三是污染物排放特征具有代表性。火电、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种类包括废水、废气等,排污方式包含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通过制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明确许可证中不同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污方式等,为其他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提供经验借鉴。  19.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方案》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20.企业如何通过自行监测说明自身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三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条均有明确规定。  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方案》明确了企事业单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当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不一致或抽查发现有超标现象时,可以责令作出说明,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来进行说明。  21.排污许可制实施后,环保部门如何实施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基础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 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做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环保部将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依证执法。  22.企业实际排放量如何确定?  实际排放量是判断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证排污的重要内容,也是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清单等工作的数据基础,确定实际排放量的基本原则是以“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具体如下:  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制定发布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既指导企业自主核算实际排放量,又规范环保部门校核实际排放量,同时也可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参考。实际排放量核定方法采用的优先顺序依次包括在线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物料衡算及排放因子法。对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以及数据缺失的情形,在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中,制定惩罚性的核算方法,鼓励企业按规定安装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频次、因子、方法、信息记录等要求。企业根据许可证要求,按期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定期申报、公开。  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采用同一计算方法,当监督性监测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等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不一致时,相应时段实际排放量以监督性监测为准。  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实际排放量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公众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对认为存在问题的进行核算、举报,提供线索。  23.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4.电厂超低排放应当怎么申领许可证?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行为,以电厂超低排放为例,如果按照当地环境管理要求,企业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企业如自行承诺实行超低排放,许可证当中除了核定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外,还要载明超低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具备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或管理要求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时,除了对照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落实情况外,还要对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确能达到超低排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环保电价、减征排污费和税收等激励政策。超过许可排放要求的,将予以处罚。  25.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是什么关系?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但不能简单以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差值作为可交易的量,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深度治理,实际减少的单位产品排放量,方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 此外,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要确保排污权交易不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排污许可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许可证中载明,环保部门将按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放量进行监管执法。国家对排污权交易将另行出台规定。  26.为什么要建设全国统一的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是本次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又一项重点工作,该平台既是审批系统又是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系统,排污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和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均应按要求公开排污信息,核发机关核发许可证后应进行公告,并及时公开排污许可监督检查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建立统一平台,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全国排污单位向同一个平台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和执行材料,并全过程留下记录和数据,可有效规范排污许可的实施。  第二,统一的许可证信息平台建设可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统一管理,一是为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实现唯一编码,二是将每个企业内部的各主要污染物排放设施和排放口进行唯一编码,三是为实现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污染物排放数据统一创造条件。  第三,统一平台可及时掌握全国污染物排放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情况,有利于区域流域调控,为改善环境质量打好基础。  同时,为了减少投资和重复建设,允许地方现有的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接入国家平台。  27.为什么要统一排污许可证编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是什么样子的?  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是推动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全国污染源清单的重要技术支撑。因此,在排污许可制顶层设计方案中很早就提出要实现排污许可证编码的统一。  目前环保部已经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的制定,按此规则排污许可证的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物处理设施编码、排污口编码4大部分共同组成。  固定污染源编码与企业实现一一对应,主要用于标识环境责任主体,它由主码和副码组成,其中主码包括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 副码为4位数的行业类别代码标识,主要用于区分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代码下污染源所属行业,当一个固定污染源包含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将对应多个副码。  生产设施编码是指在固定污染源编码基础上,增加生产设施标识码和流水顺序码,实现企业内部设施编码的惟一性。生产设施标识码用MF表示,流水顺序码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治理设施编码和排污口编码由标识码、环境要素标识符(排污口类别代码)和流水顺序码3个部分共5位字母和数字混合组成,并与固定污染源代码一起赋予该治理设施或排污口全国唯一的编码。  28.在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过程中,如何发挥公众的作用?  排污许可制强调信息公开,一是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全过程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开展,因此要求企业在申请前自行信息公开、政府在核发后发布公告,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哪些企业持证排污、知晓企业排污应当履行什么环保义务 二是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公布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执行报告等,目的是让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三是政府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目的是让公众及时掌握企业守法情形。  通过多阶段、多层次、多主体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和社会知晓企业执行排污许可的情况,更有利于公众对无证排污、超证排污企业的监督,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29.环保部需要出台的规范主要有哪些?  为保障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和指导企业、地方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执行和监管,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性文件明确排污许可制配套技术体系构成、实施范围、实施计划等,解决许可证核发与监管过程中的程序性、内容性要求等,包括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等 技术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统一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执行、监管过程中的技术方法,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编码和许可证编码标准、信息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数据标准等。  30.企业如何自行填报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制度设计,始终把减轻企业负担放在首位,尽量细化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内容,增加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重点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安排。  第一、企业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在平台申请程序的设计中,我们将不断积累和完善各行业排污许可数据库,包括主要生产设备、产污环节、治理措施等,并逐步建立下拉式选择菜单,供企业填写申请表时进行选择,既方便企业填写,又有利于全国统一。环保部门还将制定发布系列技术规范,供企业、环保部门、社会公众共同遵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填报的随意性和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对于石化化工、钢铁等大型复杂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填报,但企业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企业应当根据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企业排污许可的专业人员,逐步提高企业申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技术水平。
  • 北京环保局:空气重污染因污染物排放大
    当您遇到环保违法行为或扰民行为,别犹豫也别客气,给我们打电话吧!环保投诉举报咨询热线:12369 如果您在线,也可以点击“12369环保投诉举报”http://url.cn/8BpCp7 我们将尽心尽力为您服务,尽快给您回复!更多  上午11时召开新闻通报会,联合相关委办局一起,介绍《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近几天空气质量状况及预报信息。以下为现场文字直播。  张大伟(北京市环保局环保监测中心主任):下面我把近期空气重污染有关情况做一个介绍。1月10日到13日,基于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市空气质量连续四天污染级别维持在重度和严重污染的水平。其中重度污染日从11日到13日都是严重污染。本次污染过程具有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浓度水平高三个显著的特点。近年来是比较罕见的。  第一,区域性污染特征明显。全国中东部地区整体大范围污染,环保地区尤其明显,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级别。  第二,持续时间长,1月9日北京空气质量还是二级,良好。10日直接转入五级重污染,连续跨过三级和四级两个级别。从1月10日开始到昨天是四天的重污染日,我们预计14日、15日两天,空气污染水平仍然较高,仍然是重度污染,这样整个重污染持续时间达到了6天。  第三,浓度水平高。从10日傍晚起,本市城区和城南部地区大部分空气质量监测小时PM2.5浓度超过300微克每立方米,此后污染水平持续上升。到12日达到峰值,很多子站小时PM2.5浓度超过700微克每立方米,在此之后浓度有所波动,缓慢下降。目前情况有所好转。我们最新的监测数据今天上午10点钟,城区和城南地区PM2.5小时浓度仍然维持在250微克每立方米以上,还属于重度污染,但是整个北部地区,密云、延庆、怀柔,浓度水平下降到100多微克每立方米,有所好转。  造成此次重污染的原因,我们初步分析有三个方面。  第一,我们污染物排放量大,燃煤、机动车、工业、扬尘,这些污染源排放量大,造成本次严重污染的根本原因。北京是特大型城市,城市运行带来的各类污染物排放量非常大,当污染扩散条件不利,污染源排放污染物难以扩散,空气污染随之加重。特别是2012年12月以来,整个华北地区处于极端低温天气,同比温度比往年要低,由于低温导致燃煤采暖排放量相应增加,这个影响也比较大。根本原因还是污染物排放大。  第二,扩散条件不利。近期极端不利的污染扩散条件是形成本次污染过程的直接原因。10日到13日,北京地区地面闭合低压控制,地面风速减少,湿度加大,并且逐渐形成了静风逆温和大雾极端天气扩散,造成持续积累造成本次污染过程。  第三,区域污染和本地污染贡献叠加,由于PM2.5污染区域性以及相关联区域污染传输,也是形成本次重污染的重要因素。近期,北京地区西南部、东南部,以及向南的周边地区污染水平明显高于我们城区,特别是北部地区,大范围,大区域尺度内污染物的输送和我们北京本地排放污染物相叠加,使PM2.5污染物浓度水平进一步升高,也客观上加重了我们北京地区的污染水平。  最新的监测数据和气象资料表明,14日到15日,我们华北地区整体上仍然是维持在低压系统控制形态,目前严重空气污染状况难以根本好转,重污染过程仍将持续。  15日夜间,本市将受到一股较为明显的冷空气影响,地面转为冷高压前部,偏北风达到三到四级,我们北京以及周边区域的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的清除,本次大范围重污染的过程基本结束。16日、17日我们预计空气质量可以达到优良的级别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实施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环保部预计,新标准实施后,我国每年排入大气的颗粒物将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将削减314万吨。  据介绍,我国工业锅炉数量多,且主要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工业区,对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以燃煤为主要能源的火力发电,一直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大气治理工作的重点行业之一。过去几年减排措施已经取得成效,各项污染物指标均明显下降。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累计投运火电厂烟气脱硫机组,占全国现役燃煤机组容量的90%以上,脱硝机组比例达到50%左右,其余火电机组也将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火电污染排放得到了初步控制。下一步,大气治理工作重点就轮到了燃煤锅炉。数据显示,2012年燃煤工业锅炉累计排放烟尘410万吨、二氧化硫570万吨、氮氧化物200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2%、26%和15%左右,是造成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  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锅炉排放新标将给相关环保产业带来几千亿元的投资需求。根据新标要求,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需要进行燃油和燃气锅炉改造、集中供热或并网、替代优质型煤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等措施,10t/h以上燃煤锅炉需要安装机械除尘+湿法脱硫或电除尘+湿法脱硫装置。为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大部分在用锅炉需要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新投入,根据不同的改造方案选择,10t/h以下小锅炉改造总成本在1600亿元至2000亿元,10t/h以上燃煤锅炉,改造总投资在1608亿元至2067亿元。  据了解,同时由环保部会同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还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这3项国家标准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也有很大影响。
  • 《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印发 涉306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要求列入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从计划可以看出,此次计划涉及的企业以热力企业和热电企业为主,还包括垃圾焚烧企业、汽车企业、环保企业等。那么相应的需要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应该包括CEMS和VOCs等设备。计划还规定,本计划中已纳入《2020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2020年的规定为准。目前,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包括九项: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指南》(T/CAEPI 25-2020)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8.《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9.《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 环保部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要求,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在排污收费和总量核定等环境管理方面的应用,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我部制定了《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9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附  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八月四日  相关新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南大学冶金学院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公司  中信锦州铁合金公司  葫芦岛虹京钼业公司  陕西五洲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崇阳京钒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赛默飞世尔发布《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新八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用方案
    2010年9月27日,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针对该八项标准,赛默飞世尔科技特推出针对应用方案,可用于其中大部分参数的测量,并符合相应的国标测定方法。如下表:序号污染物项目应用套装套装编号或型号量程 (mg/L)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pH值 3-Star精密型台式pH测量仪310P-01N-2.000 - 19.999pH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2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Star精密型台式生物耗氧量(BOD)测量仪310D-24DO:0.00-90.0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3化学需氧量(CODCr) AQ4001 COD测量系统AQ4001低量程0-150 中量程0-1500 高量程0-15000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4氨氮 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4P12试剂0.1-0.50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4-Star精密型氨氮离子浓度测量仪410P-190.01-17000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Dual Star双通道pH/氨氮离子浓度测量仪D10P-120.01-17000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5总氮 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D004(低量程试剂)或ACD007(高量程试剂)低量程0.5-25 高量程5-150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6总磷 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D095试剂0.02-1.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7硫化物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16试剂0.05-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8氟化物4-Star精密型氟离子浓度测量仪410P-130.02 - 饱和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09试剂0.05 - 20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9总铜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65试剂0.02-1.0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0总锌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65试剂或AQ4000仪表+AC4065试剂AC2065:0.02-1 AC4065:0.3-3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1总氰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4P06试剂0.01-0.5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该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相应新闻请详见“关于发布《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应用方案详细内容请点击“立即下载”。公告 2010年 第71号--
  • 我国第一个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实施
    《杂环类农药生产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将于2008年7月1日实施。此标准是我国第一个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制定弥补了我国农药工业无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对推动农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这一标准以杂环类农药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据,结合污染物的生态影响,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项目、排放限值,适用于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日前,记者就这一标准的颁布实施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  综合标准无法有效控制农业污染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农药绝大部分是有毒物质,其中有些是剧毒物质,有些虽然急性毒性较低,但却具有慢性毒性或“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或具有环境激素效应。当前我国没有针对农药工业的排放标准,农药厂的“三废”排放只能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是综合排放标准,就不可能针对各个行业的特点来制订。这就带来以下问题,首先,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是针对一切排污单位,没有考虑到农药工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对有些标准值,即使企业采用了目前最好的处理技术仍然无法达到。这会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为了达标而拼命稀释排放,另一种是企业索性不去治理,因为治理还是不达标。其次,综合排放标准未针对农药生产产生的农药中间体及最终产品的排放作出规定,而这些污染因子的毒性与危害性往往很大,如不加以控制,会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针对性地制订农药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将在限制淘汰高污染及落后的生产工艺、促进低污染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及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措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使我国农药工业走上高效、低毒、低污染的发展轨道,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控制水污染是关键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颁布的标准是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中的第一个。杂环类农药是指分子结构中含有杂环,归入不到其他9类农药中去的含杂环的农药。由于不同农药品种的结构不同,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就不同。如若不分农药品种,统一制定标准将不具有针对性。但农药品种很多,若对每一类农药中每一个品种都制订标准需要很长时间,这将无法满足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在每一类农药生产排放标准的制定中采取优先选择产量大或毒性高或对环境影响大的重点品种首先制订标准,目的就是将那些产量大、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品种首先控制住,今后再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根据这一原则,在杂环类农药中选择吡虫啉、氟虫腈、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6个农药品种首先制定标准。这6个品种中有杀虫剂(吡虫啉、氟虫腈),有杀菌剂(三唑酮、多菌灵),有除草剂(百草枯、莠去津),都是目前国内大吨位、前景看好的农药品种,而且,在这些农药的生产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污染物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考虑到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水污染物排放是污染控制的关键所在,专家建议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各类农药工业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部分,将集中制订一个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这一标准更名为《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  创新之处:对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  他着重介绍了本标准对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规定。对个别农药(莠去津和氟虫腈)在车间(或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口)设置了监控位置,规定了排放限值。对于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值,新建企业严于现有企业,强调对新建企业的严格控制。  同以往的标准不同的是,本标准除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了规定外,对无法用具体的限值来要求的情况,如生产中对影响污水排放限值的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与操作方面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的产生。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规定不是以标准值的形式出现,但同样是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值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这点是本标准的创新之处。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了规定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使标准能够切实地得到贯彻实施,本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了规定,规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本标准的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环保工作人员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标准中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当同一农药工业生产企业适用不同类别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污水混合排放时,其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其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 4项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新国标将于明年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 第64号  关于发布《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二、《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  三、《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  四、《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19日
  • 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明年起实施
    昨日,从环保部门获悉,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的实施将提高火电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推动火电行业排放强度降低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转变火电行业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电力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据介绍,新标准区分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对新建火电厂,规定了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对现有火电厂,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增设了汞的排放限值。限值设置将更具有可操作性。新标准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的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并规定脱硫、除尘统筹考虑,使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新标准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发电企业增加的达标成本可以通过电价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
  • 当前涉VOCs污染物排放的国标、地标,全在这儿了!
    由于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非常复杂,特别是涉及到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有相应的基础工作科研支撑,虽然近年来已经立项的重点行业还有很多,但总体上进展缓慢,大部分行业标准尚在制定中。  截至目前,涉及VOCs的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至此已经扩展至14项。和国家标准相比,近年来各省市区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和减排方向,明显加大了与VOCs排放相关的地方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被视为各地推动VOCs减排的主要依据。北京市已经发布了与VOCs有关的排放标准12项,上海市有8项,广东省有5项,重庆市有4项,天津市、河北省、浙江省、江苏省也已经颁布了相关排放标准。   已经发布的与VOCs排放有关的国家标准序号标准名称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序标准(GB 16297-1996)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4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5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7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8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10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11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1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1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1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制定中的与VOCs排放有关的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名称1石油天然气开发工业污染排放标准2氯碱工业排放标准3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燃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VOCs无组织逸散通用控制标准8工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9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0铸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1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2人造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3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4玻璃纤维及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5皮革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6纺织印染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7印刷包装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8干洗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已发布的排放标准序号标准名称1储油库油气控制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6-2010)2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7-2010)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8-2010)4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447-2015)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501-2007)6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914-2012)7防水卷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055-2013)8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02-2015)9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11/1201/2015)10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8-2015)11汽车修理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8-2015)12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226-2015)  上海市已发布的排放标准序号标准名称1生物制药行业污染排放标准(DB 31/373-2010)2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374-2006)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4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59-2014)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72-2015)6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881-2015)7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934-2015)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广东省已发布的排放标准序号标准名称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2010)4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7-2010)5集装箱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1837-2016) 重庆市已发布的排放标准序号标准名称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2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3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0-2016)4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61-2016) 天津市已发布的排放标准序号标准名称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059-1995) 河北、浙江、江苏省已发布的排放标准地点标准名称河北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208-2015)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浙江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62-2015)浙江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923-2014)江苏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2862-2016)
  • 环保部发布四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5月30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ldquo 倒逼&rdquo 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mdash 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mdash 2014)、《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mdash 2014)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mdash 2014)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这位负责人表示,实施这4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防控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环境风险。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工业锅炉数量多,且主要分布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和工业区,对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大。新修订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以及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将削减66万吨,二氧化硫将削减314万吨。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规模发展迅速,垃圾焚烧厂数量和处理能力日益增加,焚烧处理技术已有较大进步。同时,我国的环境管理要求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现行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新修订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规定了一氧化碳既作为运行工况指标也作为污染控制指标,明确了烟气排放在线监控要求以及焚烧炉启、停炉和事故排放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其中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0.1ngTEQ/m3。通过实施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氮氧化物可减排25%,二氧化硫可减排62%,二噁英类可减排90%。  这位负责人说,锡、锑、汞工业属于&ldquo 两高一资&rdquo 有色冶金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新制定的《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接近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特别排放限值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现有企业实施并达到新标准中的新建企业限值后,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年排放量将分别削减41%、47%和57%,废气中各类重金属的削减率均在65%以上。  这位负责人指出,随着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日益凸显,有必要进一步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减轻由于此类机械设备保有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与国二标准相比,《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加严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一步完善了检测方法,增加了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和后处理系统的贵金属检测要求,修订了检测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等。新标准实施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进一步降低,第三阶段单机氮氧化物减排量在30%-45%左右,第四阶段单机颗粒物减排50%-94%。  这位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25项重点排放标准已完成20项,包括全部火电、钢铁、锅炉、水泥行业和部分有色、化工行业。今年,还将重点推进再生有色金属、石化、化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年内完成全部25项标准。
  • 征集修订国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见
    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需要调整,如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三、是否保留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级方式?  四、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有何具体建议?是否应增加或减少污染物项目?  五、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在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排气筒高度的要求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七、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是否增加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八、《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引用的监测方法等内容有哪些地方需要明确、细化或调整?  九、对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建议。  附件三: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铁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编单位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机关各部门
  • 环保部审议通过钢铁工业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7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会议认为,我国是钢铁生产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但钢铁产能过剩矛盾突出,落后产能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污染物排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钢铁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的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量的9.5%、6.3%、9.3%和20.7%。同时,我国还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订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修订和制定形成的新的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焦化工业排放标准涵盖了对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排污环节的环境管理。钢铁、焦化工业系列新标准的实施,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落实企业减排责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都具有积极意义。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交流轮岗,进一步提高能力和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明确了干部交流任职的原则、对象、形式、纪律、交流待遇,以及组织实施等事项。会议决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施行。  会议听取了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在认真梳理10年来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维护和满足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监督权。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李干杰,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出席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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