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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污染物排放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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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污染物排放检测仪相关的论坛

  •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如何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通知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同时,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通知强调指出,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用途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300936464809_695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作为现代水质监测的得力助手,其用途广泛而深远,为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饮用水安全以及工业水处理等领域提供了快速、准确的水质检测手段。  首先,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在环境监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环境监测是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一环,而水质监测作为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了解水体状况、预测污染趋势以及制定应对措施具有重要意义。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可以快速检测水体的多种参数,如pH值、溶解氧、浑浊度、电导率、温度等,帮助环境监测人员及时获取水质信息,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在发生水质污染事件时,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能够迅速到达现场,快速监测水体的多种参数,为应急响应提供数据支持。这有助于及时控制污染源头,减轻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其次,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在水质监测网络建设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水质监测网络是对多个监测点的水质参数进行长期、连续监测的体系,有助于实现对水体的全面监测和评估。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凭借其快速、准确的检测能力,可以作为水质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监测网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同时,在水质治理和改善工程中,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改善前后的水质参数进行对比分析,可以评估治理效果,为改进治理措施提供依据。此外,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还可以用于监测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水质变化,帮助监控和控制污水处理的效果,确保符合环境排放标准。  此外,在饮用水安全领域,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饮用水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监测至关重要。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可以检测饮用水中的多种污染物,如重金属、细菌、病毒等,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同时,它还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饮用水中的安全隐患,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  在工业水处理领域,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同样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需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或回用,而水质检测是确保废水处理效果的关键环节。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可以快速检测废水中的有害物质,为废水处理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企业实现环保生产。  除了以上应用领域外,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还可以用于游泳池和水疗中心等场所的水质监测。这些场所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舒适度,因此需要进行定期检测。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可以测量游泳池和水疗中心水的pH值、余氯含量、细菌浓度等参数,确保水质安全、清洁和舒适。  综上所述,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以其快速、准确、便携的特点,在环境监测、水质监测网络建设、水质治理评估、饮用水安全以及工业水处理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的性能将不断提升,应用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为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管理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解决方案。

  • 便携式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检测设备有哪些?

    [font=宋体][size=4][b]便携式或车载式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检测设备有哪些?欢迎各位板油推荐,凡符合下述推荐格式的有奖呵![/b][/size][size=4][font=宋体]产地或品牌:型 号:主要检测参数:报 价:[/font][/size][/font]

  • 【转帖】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22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有关标准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科〔2007〕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中的有效数据是为计算有效小时均值设置的,不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中有关“仪器应能够每10s获得一个累积平均值,能显示和打印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适用性检测,10s累积平均值、1min、15min的测试数据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中有效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如有效小时均值、有效日均值和有效月均值与日常监督性手工监测数据均可作为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二、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要求,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根据该公告的精神,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有效小时均值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日均值和月均值的使用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确定。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4号)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若地方排放标准未按上述要求制定,且排放限值宽于相应的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则该行业适用国家排放标准而不适用地方综合型排放标准。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注释稿)

    [align=center][b]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试行)[/b][/align][align=center][b](注释稿)[/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运行、数据标记、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监控平台,是指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含国家监控平台和省监控平台。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排污单位为建设主体,用于在线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以及监测、分析影响污染物排放的生产、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的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备,包括污染物监测仪器、流量(速)计、温度仪、湿度仪,监测、分析影响污染物排放的生产、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所需设备、用电(能)监控等,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第六条 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联网、运行管理及数据标记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重点监管排污单位须加强对其委托或授权从事相关工作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align=center][b]第二章 安装、验收、联网、运行管理[/b][/align]第七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确保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正常联网。第八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新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调试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设置影响自动监测结果的运行参数和工作量程等,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九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验收标准规范,自行组织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中相关仪器的型号、运行状态及参数等信息需在监控平台中进行登记。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负责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验收内容、结论、设备信息等所公开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更换自动监测设备或核心部件,变动采样位置等自动监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重新组织验收。第十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应当按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第十一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系统、采样系统等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标样核查、校准、校验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工作,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真实填报或上传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动作、重要参数等信息。第十二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及时排除自动监测设备的故障和异常,并在监控平台填报故障和异常的原因及处置情况。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连续故障超过6小时的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连续故障超过24小时的,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或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对污染物的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开展人工监测时应当及时将人工监测数据在监控平台补录。第十三条?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一个自然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不超过72小时;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重点监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中断向监控设备传输数据和信息,连续停止生产且停止排污一个季度及以上的可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停运自动监测设备。因长期停止生产而停运的自动监测设备在启用前,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核查、校准等质量保障措施,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排污单位需要根据规范修改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结果的运行参数和工作量程的,应当在修改同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align=center][b]第三章 数据标记[/b][/align]第十六条?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如实标记。自动标记是指具备自动标记功能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监控设备自动即时生成的相应标记内容,含设备运行的重要参数和状态。人工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授权的责任人人工判断并在监控平台填报的标记内容。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每日12时前在监控平台完成前一日数据的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标记时,应当在数据上传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标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监控平台对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无效的,自动监测数据默认为有效。第十七条 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委托或授权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须使用监控平台上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账号,以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义按照标记规则进行标记。第十八条?自动监测设备存在故障、校准、校验、反吹等特定运行情况,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标记规则及时在监控平台对该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并计入故障和维护时间。执法监督部门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技术指标核查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外部网络中断等非排污单位责任造成的事件不计入故障和维护时间。重点监管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存在停运、启运等情形时,排污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在监控平台对该时段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标记。燃煤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水泥等行业应当逐步推广工况自动标记。[align=center][b]第四章监督管理[/b][/align]第十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指导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条?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监管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联网、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对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二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涉嫌“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未在规定的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二)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三)按照规定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安装、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四)未在规定时限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第二十三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自动监测设备监测频次和采样方式不满足有关要求的;(三)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自动监测设备存储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超过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四)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技术规范要求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或者未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对污染物的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人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标准样品测试结果误差或比对监测结果误差大于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的系统响应时间大于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第二十四条??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二)谎报瞒报停运、启运、故障、手工监测等信息或者数据,故意不如实填报运行维护记录,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虚假标记,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结果失真的;(三)其他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第二十五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情形包括:(一)在自动监测点位采取稀释、投放药剂以及其他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二)对自动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计算公式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编造、伪造、变造自动监测数据的;(三)故意通过不规范的标定、校准、校验等操作,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作曲线,致使自动监测数据负偏差大于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的;(四)故意使用外部样品替代监测样品的;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监测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五)为逃避监管,擅自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擅自改变采样或监测点位、改变采样或监测时间的;(六)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的;(七)故意破坏、损毁自动监测设备、通讯线路、监控设备、采样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八)其他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建立、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但未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结果失真的,应当认定为涉嫌“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注释:本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对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力。[align=center][b]第五章 附则[/b][/align]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关于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知识

    【转帖】关于污染物排放的基础知识

    1 如何掌握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答:综合性标准是以通用性治理技术为依据,增加控制项目,提高适用性,其主要污染控制因子应尽可能全面;行业性标准是以行业的生产工艺,规模和处理技术水平为依据,规定排污限值。鉴于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行业性排放标准(如:工业炉窑标准)的行业特征并不明显,所以在标准实施中,行业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相对较少,在体现不交叉执行原则时应理解为:当某一污染因子在综合性标准与行业性标准均已制订排放限值时,不交叉执行。对于在行业性标准中缺少的污染因子应以综合性标准做为补充。只有这样,某些行业中所排放的污染物才不会出现失控。例:某铁合金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有烟(粉)尘、SO2和锡及其化合物,因为这是工业炉窑排放的污染物,根据“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对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有烟(粉)尘、SO2 的排放限值,这个铁合金炉排放的烟(粉)尘和SO2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锡及其化合物仅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有此项排放限值可以依此来评价其是否达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进一步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的制订工作,以期对于国家环境标准补充和加严。 2 对于我国所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没有的污染控制因子(如CO等),应如何评价其排放是否达标? 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科标[1997]015号文件规定,如果需要,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依据地方污染物排放评价其是否达标和征收排污费。 3 监测固定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如SO2)时,因国家分析方法尚不配套,应如何操作? 答:在一般情况下,当国家颁布某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有国家颁布的测试分析方法与其配套,但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分析方法标准滞后。为弥补这一问题,有的排放标准中已采用标准文本附录的形式,注明分析方法。如《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A:苯可溶物(BSO)的测定——重量法;另有几项排放标准要求参照国家环保局主持编写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一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待国家环保局颁布相应立法标准后,执行相应标准。 4 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烟囱高度有何规定?应如何执行? 答: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烟囱高度的规定和执行见表2。 表2 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的规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06/200806090017_92373_1625938_3.jpg[/img]5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哪些区域有“禁排”的规定?其原因何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区域均属于GB3095-1996《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中的一类质量功能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编制时考虑到国家的上述规定,均对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炉窑、水泥厂和炼焦炉提出了“禁排”的规定,(其中水泥厂1985年8月1日起在一类区建设的“禁排”),其目的是落实国家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于在用的工业炉窑、水泥厂和炼焦炉则必须要达到各标准中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烟气黑度”的规定,其内容和监测方法如何掌握? 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有“烟气黑度”的规定。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人们感观对颜色、气味为基准的污染物,烟气黑度等;另一类是以有害物质的浓度或排放量为基准的,如烟尘、SO2、NOx等。 19世纪末法国科学家林格曼将烟气黑度划分为六级,其标准形式由六个14×21cm不同黑度的长方形小块组成,其中除白、全黑分别代表烟气黑度的0级和5级外,其余4个级别是根据黑色条格占整块面积的百分数来确定,黑色条格的面积占20%为1级;占40%为2级;占60%为3级;占80%为4级。以上评价烟气黑度的图,称林格曼烟气黑度浓度图,其六个级别称林格曼级。 烟气黑度的测试通常采用对照法或测烟望远镜观测。对照法即是用林格曼烟气浓度图与烟囱排出的烟气按一定的要求,比较测定;测烟望远镜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观测方便等特点。观测时,可将烟气与镜片内的黑度图比较测定。上述两种测定方法简单方便,但是最大的缺点是测定结果容易造成人为误差。 为了更精确测定烟气黑度,也可以采用光电测烟代,这是一种能够在仪器内部标定,自动测定烟气黑度等级的仪器。它可以通过光学系统处理,把光信号变成电信号输出,由显示系统显示出烟气的黑度等级。光电测烟仪测试比较客观准确,但需要避免在多云、大风或雨雾天观测。 7 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由哪个单位编制颁布?如何操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5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114号)通知指出:“地方环境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标准经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环境标准的编号方法见附件。”“地方环境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并在标准发布后1个月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已经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行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对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又需要继续执行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按要求报批、编号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 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行业应用

    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行业应用

    [font=S?hne, ui-sans-serif, system-ui, -apple-system, &][size=16px][color=#343541][/color][/size][/font][size=16px]  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行业应用  便携式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总氮检测仪在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行业中有广泛的应用。以下是它们在行业中的一些主要应用:  水质监测:这些便携式检测仪器可用于实时监测水体中的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含量。水质监测可以涵盖各种环境,包括自然水体、污水处理厂、湖泊、河流和水井,以确保水体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厂使用这些便携式检测仪器来监测进入和离开处理系统的废水中的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含量。这有助于调整处理过程,以确保废水符合排放标准。  水源保护:这些仪器可用于监测供水源的水质,以确保饮用水处理前的水质合格,从而提供清洁和安全的饮用水。  工业过程监测:工业领域使用这些检测仪器来监测工业废水,以确保符合环保法规,并且有助于优化工业过程,减少废水处理成本。  环境研究:研究人员和环境科学家使用这些便携式仪器来进行野外研究和实验,以了解水体中COD、氨氮、总磷和总氮的变化,以及它们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紧急事件响应:在环境污染事件或灾难性事件发生时,便携式检测仪器可用于快速评估水体中的污染程度,以采取必要的紧急响应措施。  这些便携式检测仪器提供了快速、准确和便捷的测量方式,有助于监测和管理水体质量,确保环境可持续性和人类健康。它们在许多行业和应用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1/202311021053443093_5876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应用有哪些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应用有哪些

    山东云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是一种广泛用于水环境监测和水质分析的便携式仪器,它可以同时测量多个水质参数。这些仪器通常用于以下应用:  自来水和饮用水监测: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可用于监测自来水和饮用水中的关键水质参数,如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温度、氯等。这有助于确保供水系统的水质安全和卫生合格。  水体质量监测:在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洋等自然水体中,这些仪器可用于监测水质参数,以评估水体的健康状况。这包括监测水体的酸碱度、氧含量、营养盐浓度、浊度和温度等。  污水处理: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可以用于监测污水处理厂中废水的水质。这有助于确保废水经过适当的处理,以符合排放标准,保护环境免受污染。  水产养殖:在水产养殖业中,这些仪器可用于监测水质,以确保养殖环境对鱼类、虾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适宜性。参数如溶解氧、pH值和温度对养殖生物的健康至关重要。  环境监测: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也可用于环境监测项目,如监测湿地、沿海区域和淡水生态系统的水质,以了解生态系统的变化和响应。  应急响应:这些仪器具有便携性,因此在自然灾害、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可用于快速评估水质,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和环境。  总的来说,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在水质监测和环境管理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可以提供实时数据,帮助决策者和研究人员更好地了解和维护水体的质量和生态平衡。[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9/202309251044578096_2815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 【世界环境日】解读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406/t20240611_1075417.html]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url],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b]问:标准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b]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力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但在三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业仍存在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确、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标准更贴合当前行业生产实际和环境管理需要,持续提升相关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三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  [b]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b]三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  (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  (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  (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  [b]问: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答:[/b]修改单修改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会及部分重点企业全程参与编制,市场已有预期,部分企业已在筹备改造工作。自2024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全面实施,现有企业实施修改单中不需要设施改造的规定。对现有企业需进行设施升级改造的规定,包括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的排放限值、废水液面有机废气收集后的处理效率、储罐呼吸阀的泄漏控制和储罐附件的密封、汽车罐车的底部装载等,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给予企业充足升级改造时间。  [b]问: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b]修改单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修改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可使企业从源头减少VOCs物料损耗,减少不必要的环保投入,更加聚焦关键环节污染物减排,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 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GB 13271-2014)正式发布。该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 新颁《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 【分享】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

    【分享】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

    《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简易测定方法》农业机械, Farm Machinery, 2010年 14期 摘要:农机污染物排放都是以发动机台架试验结果为依据,国内汽车在用车的污染物测量是在汽车检测线上进行,可整车测试,国内在用农机动力污染物测量尚未见报道。根据试验研究发现通过台架试验与现场试验相结合的试验方法测定农机污染物排放系数,方法相对简单,得出的农机污染物排放数据准确。主要内容:1 国内外农机用发动机排放限值介绍2 农机用发动机排放标准及试验仪器简介GB/T8190.1~9—2005《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等同国际标准ISO8178.1~90)汽车用发动机目前主要采用废气分析仪(HC、CO、CO2、O2、NOX,简称5 气仪)测量,使用方法是用采样探头直接插入发动机排气管的一定深度(最大深度为500 mm)进行采样。3 农机污染物现场测定方法介绍4 现场试验发动机排放特征值的确定及与台架试验排放结果比较综上所述,现场试验得出试验数据与台架试验的标准仪器试验结果可以建立相应的数据关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1/201101081313_272711_1620630_3.jpg

  • 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有哪些应用

    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有哪些应用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2/202312040952541655_3401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是一种多功能的检测仪器,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应用:  1. 水质监测: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指标,帮助评估水体的污染程度和环境质量。这对于环境保护、水治理和工业生产等领域非常重要。  2. 环保执法:在环保执法过程中,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可以用于现场快速检测,为执法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有助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3. 工业生产: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废水、废气等进行实时监测,以确保排放物符合环保标准。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具有操作简便、携带方便的特点,可以随时随地开展监测工作。  4. 科研实验:在科研实验中,需要使用各种检测仪器来获取数据。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具有高精度、高稳定性的特点,可以为科研人员提供可靠的实验数据。  5. 水产养殖:在水产养殖领域,需要对水体中的氨氮、总磷等指标进行监测,以确保水质良好、水生生物健康生长。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可以为养殖户提供方便、实用的检测工具。  总之,便携式COD氨氮总磷总氮检测仪的应用非常广泛,可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该仪器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2017-01-05  【编者按】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播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6.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7.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9.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

  • 如何判断污染物排放稳定呢?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的采样方法,污染物排放平稳,可以采瞬时样,排放不稳定,混合样品采样不的少于两次如何判定污染物排放稳定呢?

  • 国办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精简高效,衔接顺畅。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公平公正,一企一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权责清晰,强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公开透明,社会共治。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五)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考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类别。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内的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行业或企事业单位,简化排污许可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等要求。  (七)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各地区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  (八)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四、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十)落实按证排污责任。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二)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关键,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核定排放量。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对污染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现场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应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十三)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十五)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逐步接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适当扩充,制定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

  •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求教?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本标准根据国际上针对汽油储、运、销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采用系统控制的先进方法,同时考虑中国油罐车生产、使用、检测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规定了油罐车在汽油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整个标准中并未提及如何强制执行,那么,如果油罐车有超标准行为,你如何执行处罚呢?

  • 【分享】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望出台国标

    近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定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的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font]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分别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11%、3.26%和5.10%,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为此,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川省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水产品产量达到160万吨,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制定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font][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为什么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font]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但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仅有《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废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提出“重点推动地方制修订污水处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类型多样、影响复杂的排放源管控标准”。《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提出“规范养殖行业排放监管,制定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font]一是分类分级原则。标准按四川省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的收纳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保护水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二是适用可行原则。标准主要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三是突出重点原则。水产养殖尾水中除常规的水污染物指标外,还含有硫化物、抗生素、锌、铜等污染物。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最终确定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悬浮物等5项指标作为主要控制项目,即便于分析监测和日常监管,又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目标需要。[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font]标准主要采用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实地调研、采样监测、数据分析和意见征集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文献查阅和资料收集,充分了解我省水产养殖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企业分布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现场调研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监测,了解水产养殖业饲养方式、特征污染物、产排特征和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再次,通过前期大量调研和分析监测数据,对掌握的我省19个主要水产养殖市(州)的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析,综合研究现有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后的污染物消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排放限值。最后,通过征求相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标准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封闭式水产养殖是指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开展的池塘水产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方式,但“人放天养”等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增殖养殖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流水养殖也不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的排水行为。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首次发布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为首次发布,早在5年前就已征求意见,时至今日才发布。该规定了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云唐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应用范围

    云唐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应用范围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1/202311290908134697_5578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是一种功能强大的水质检测设备,适用于多种应用场景。以下是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的一些应用范围:  1. 水质监测: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可以用于监测各种水质参数,如pH值、溶解氧、浊度、电导率、氨氮、总有机碳等。这些参数可以反映水体的质量和健康状况,对于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和水处理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2. 污染源检测: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工业废水、农业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水质。通过现场快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污染问题,为污染治理和环境执法提供依据。  3. 水处理过程控制: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可以用于监测水处理过程中的水质变化,如反渗透、离子交换、沉淀等。通过实时监测和调整水处理工艺参数,可以保证水处理效果和出水质量。  4. 实验室分析: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也可以作为实验室分析仪器,用于检测各种水质样品。其小巧便携的特点可以方便实验室人员携带到现场或实验室外进行水质检测。  5. 水产养殖:在渔业养殖中,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可以帮助养殖户及时监测养殖水质,保证养殖对象的生长环境和健康状况。  总之,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的应用范围广泛,可以满足不同领域的水质检测需求。其便携、快速、准确的特点使其成为水质检测的理想选择。  ?

  • 【分享】广东中山将正式实施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从9月1日起,中山将正式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俗称的“国Ⅳ”标准。昨日,记者从市环境保护局了解到,与机动车国Ⅳ标准相匹配的国Ⅳ油因油品提升或将比现在的国Ⅲ油贵0.2~0.3元,但目前供应时间尚未定。环保部门估计很快中山也将全面实施国Ⅳ油,届时,所有机动车只能加国Ⅳ油。   8月30日,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召集媒体发布通告称,从明天开始,中山市正式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Ⅳ”标准。轻型汽油车及重型天然气、石油气汽车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的排放标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全面停止销售,并禁止注册。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叶立明介绍,从9月1日开始,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车辆将被禁止在中山、珠海和广州等9个珠三角城市销售和注册。   而根据前段时间他们的统计,中山约有600辆不达标车辆需赶在明日前登记注册或切换至珠三角9大城市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我们收到省里面的通知后,就召集中山4S店作了番统计,这部分车辆从今年6月1日至8月31日仍是可以销售注册的,已经有个过渡期,而且就算过渡期内没法处理,他们也可将车辆切换到珠三角以外的其他城市去销售”。   价格 国Ⅳ油要贵0.2~0.3元   “机动车国Ⅳ标准先实施,国Ⅳ油目前暂不供应”,据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控室主任谭兆腾介绍,与国Ⅳ车相匹配的国Ⅳ油目前暂不实施。因为相关部门还没收到省的有关部署,“但国Ⅳ油的供应应该会赶在亚运会前实施”。而一旦国Ⅳ油推出,那目前的国Ⅲ油将全面退出,届时,中山所有机动车将只能加国Ⅳ油。工商、经信部门届时也将严格管理,监督所有的加油企业全面撤换国Ⅲ油,以防止油站出现以次充好、掺假等行为。   另外,据他介绍,国Ⅳ油由于油品大大提升,其价格将来或比目前的国Ⅲ油要贵0.2~0.3元,而目前国Ⅳ油暂未出台也是因为其油品提升,涉及到了调价的敏感问题,需要时间征询各方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国Ⅳ车标准马上实施,而国Ⅳ油暂不供应,国Ⅳ车用国Ⅲ油,或国Ⅲ车以后有国Ⅳ油会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呢?谭兆腾表示,国Ⅳ车用国Ⅲ油并不会对车辆造成损害,只不过,国Ⅳ车用国Ⅳ油达到的减排效果将会更好。   利好 市内二手车交易不受限   据叶立明介绍,国Ⅳ新标准实施后,珠三角各市在办理转出至珠三角地区(含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出)的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先核查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转入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不予办理相关登记。而对在今年8月31日前已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转出登记但未转入的机动车,如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转入地也可办理登记。   因为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的转出时间以车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时间为准。“总的来说,中山车辆转珠三角其他8个城市,不达标就禁止转,转其他城市,只要符合转入地的排放标准就行”。   而对于市内目前的二手车交易,车辆转出、变更登记是否也会受到新国Ⅳ标准的影响呢?对此,叶立明表示,市内二手车交易不会受到新标准的影响,因为市内二手车辆转移并不涉及到审查排放标准项目,因此无需按新的国Ⅳ标准来执行。   提醒:   买车时先查询是否达标   新的国Ⅳ标准马上实施了,如何选车呢?什么样的车才达到国Ⅳ标准呢,在新标准实施之初,会不会有不良车商偷卖不达标车辆呢?对于市民的此类担心,谭兆腾表示,新标准实施后,不达标车辆是被禁止出售和注册的,届时,有关部门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个别车商偷卖不达标车辆。   同时,他提醒市民,买车时要多问一下,要仔细查看每辆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看是否符合国Ⅳ标准。   另外,市民可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网址http://www.gdepb.gov.cn)或者登录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安网网址:http://10.40.30.225)查询。而对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不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口机动车,市民可向环保部门核查,并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证明办理车辆登记。   对比:   国Ⅳ车较国Ⅲ减排50%   国Ⅳ车跟国Ⅲ车比起来,其污染物排放有何不同呢?据介绍,国Ⅳ车较之前的国Ⅲ、国Ⅱ车,由于其进一步对氮化物进行了严格控制,因此在污染物减排方面效果更好。   “国Ⅳ汽油车要比国Ⅲ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降低50%,而柴油车要降低30%~40%”,据谭兆腾介绍,目前是汽油车增长的高峰期,在目前不控制汽车数量的情况下,要做到减排,只有提高车的门槛,控制单车污染物排放量,这样才会在车辆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使得污染物的排放不至于增长过快。据其介绍,目前中山等珠三角城市首先实施机动车国Ⅳ标准,而从明年7月1日起,该标准将会在全国实施。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大气污染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贡献率”超过50%,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在对市民出行结构进行调整的同时,对每辆车的污染物排放实施控制,降低单车排放因子。

  • 《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仿宋_GB2312]为完善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一步[/font][font=仿宋_GB2312]加强[/font][font=仿宋_GB2312]流域水污染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持续推动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省市场监督管理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组织编制了河北省《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黑体]一、[/font][font=黑体]标准编制背景[/font][font=仿宋_GB2312]永定河、潮白河、滦河是京津冀地区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其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对京津冀地区的环境、经济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实施首都“两区”建设,做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支撑,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等工作要求,我省制定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既完善了我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又为永定河、潮白河、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提供了技术支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三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font][font=黑体]二、标准[/font][font=黑体]制订原则[/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坚持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京津水源涵养区保护,[/font][font=仿宋_GB2312]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标流域上下游[/font][font=仿宋_GB2312]地区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严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是坚持实事求是,[/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技术经济[/font][font=仿宋_GB2312]可行性。[/font][font=仿宋_GB2312]立足河北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font][font=仿宋_GB2312]聚焦水[/font][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综合考虑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广泛收集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深入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font][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三是坚持[/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精准[/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施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突出差异化分类[/font][/size][size=16px][font=仿宋_GB2312]管控。[/font][/size][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区域特点,[/font][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水系河流特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源分布特点,突出管理重点,精准管控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通过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是坚持公众参与[/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开放民主制定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font][font=仿宋_GB2312]多[/font][font=仿宋_GB2312]方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多种渠道征求了[/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font][font=仿宋_GB2312]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直相关部门、相关地市[/font][font=仿宋_GB2312]政府[/font][font=仿宋_GB2312]及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font][font=仿宋_GB2312]五是坚持分步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突出分阶段[/font][font=仿宋_GB2312]有序推进。[/font][font=仿宋_GB2312]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三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排污单位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合理改造期间。[/font][font=黑体]三、标准主要内容[/font][font=楷体_GB2312](一)适用范围[/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分别适用于我省永定河流域、潮白河流域(含北运河、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含蓟运河流域唐山市和承德市部分、辽河流域承德市部分区域)内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涉及行政区域为张家口、承德、廊坊、唐山、秦皇岛等5市。[/font][font=楷体_GB2312](二)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水环境治理及保护形势需要,综合确定选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控制指标。[/font][font=楷体_GB2312](三)排放限值[/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官厅水库水质保护需要及与京津地区标准协同等要求,《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两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综合考虑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密云水库上游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北京[/font]“新两翼”和廊坊北三县协同发展等要求,《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Ⅲ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结合流域水环境管理需求及特殊地域实际情况,《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划分为[/font]A、B、C三类,A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Ⅳ类,B类限值相当于地表水准Ⅴ类,C类限值相当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font][font=黑体]四、标准实施时间[/font][font=仿宋_GB2312]三项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发布,考虑到标准发布后需要解读宣传,现有排污单位提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确定实施时间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放限值自202[/font][font=仿宋_GB231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1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的排放限值[/font][font=仿宋_GB2312]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font]

  • 环保部修改6项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部决定修改铝工业、铅锌工业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此次修订主要涉及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和钒工业。新修订的标准中,增加了上述各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召开记者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庄国泰就“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环保部将修改6项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日是8月31日。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涉及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和钒工业。在新修订的标准中,增加了上述各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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