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仪器信息网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相关的解决方案。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相关的资讯

  •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印发
    p  为了适应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目前已经完成了该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pp  本次为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pp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pp  ——增加了“前言、 监测范围、监测大纲制定原则、被动监护期的监测” 等内容 /pp  ——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和“记录水平”的定义 /pp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pp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 15950—1995废止。/pp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国环规科技〔2017〕1号)要求,现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于2020年6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p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李颖骁/pp  电话:(010)66556388/pp  传真:(010)66556375/pp  邮箱:hssffc@mee.gov.cn/p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5/attachment/9d178291-899f-4c38-a2fc-54e23b408145.pdf" target="_self" title="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textvalue="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479.shtml"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2.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480.shtml"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3.《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pan/a/p
  •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此标准。此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不适用于岩洞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此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增加了“前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环境监测大纲”和“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报告水平”和“主动监护期”的定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在第5 章和第6 章分别增加了运行前阶段和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表。此标准于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废止。附件1: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pdf附件2:《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中国科学报:放射性废物处置遇技术难关
    日益增加的放射性废物令人担忧,然而很多专家都无法清楚说出目前中国究竟有多少放射性废物。公众的担忧不仅来自不断发生的核泄漏事故,更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息息相关。将于3月1日实施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或将推动我国放射性污染物的防治工作,但仍需要接受公众的审视与检验。  2月13日,离大学正式开学还有一星期,《中国科学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师范大学南门外的放射性药物化学实验室。  实验室管理员李娜一早便开始忙碌起来。“过几天,我就更忙了!”她一边在放置放射性废物的冰柜前作记录,一边说,“等学生放假回来之后,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又会多起来。”  在烦琐的处理流程和冗长的半衰期中,李娜必须每天记录下放射性废物的情况,等待专门机构将这些特殊的“垃圾”集中收走。  如同李娜所在的这间实验室一样,许多实验室也产生放射性废物。不仅如此,广泛使用的核电站、铀矿、辐照设备等工业设施则产生了数量更多、放射性剂量更大的废物。  2003年正式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标志着我国依法防治放射性污染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法律明确规定了放射性污染管理的五个方面,放射性废物管理则是其中之一。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三废治理研究所副所长孙庆红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目前最大的难题在于高放射性水平废物的永久处置。  越来越多的“垃圾”  核技术在医药、能源、军事等领域的应用已经让人们尝到了它的甜头。同时,日益增加的放射性废物也让专家们头疼不已。但当《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相关领域专家时,却没有一位专家能说得清目前究竟有多少放射性废物。  李娜所在的放射性药物化学实验室主要研究放射性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情况,每天都会产生大量包含放射性的溶液和动物尸体。  李娜介绍,他们所用的药物半衰期都不长,而10个半衰期后,放射性剂量则被认为已经减少到不足以造成伤害的程度,便可以进一步处置。“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向环保局提出申请,请专门人员来收走这些废物了。”  最近这些年,李娜感到收“垃圾”的人来得越来越频繁,实验室的放射性废物也越来越多了。  同样地,据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统计,2009年,该院共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22.2立方米,主要有污土、金属、工作服、塑料、玻璃、棉纱等,均为“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在1996年发布的《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中,这是一种“在正常操作和运输过程中通常不需要屏蔽”的放射性废物。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教授李珏忻也对《中国科学报》记者称:“随着技术的发展,核仪器使用越来越多,留下的废物肯定越来越多。”例如,在找矿时地质工作者使用的探伤仪,其中带有小型放射源。  不仅在科学研究上,放射源也快速进入了民用领域。在常见的烟雾报警器中,便含有少量的放射性金属镭。“单个报警器放射性强度很低,但广泛使用后数量激增,放射性镭的处理便成了大问题。”孙庆红指出。  辐照技术的推广也带来不少放射性废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已建成运行的辐照装置超过200座。  早在1975年,湖南彬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获取钴源38支,放射总强度为5500克镭当量。当时,彬州市农科所利用钴源先后开展了辐射诱变育种、食品灭菌消毒、刺激作物增产、辐射产品加工等综合性应用。  30多年后,这批钴源早已废弃。其间产生了大量放射性废物,针对这些废物的处置则花费了330多万元的经费。  此外,自1956年以来,全国几十座铀矿山、铀水冶厂、铀采冶联合企业已遍布云南、西藏、内蒙古等地区,完整的铀矿冶工业体系同样留下了危险的放射性废物。  孙庆红透露,我国现有核电站中,每一个百万千瓦级的机组将产生50到100立方米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而根据2007年国务院批准的核电中长期规划,到2020年前,中国将新建27个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届时将有超过30台的百万千瓦核电机组投入运行。据此估算,到2020年,由这些核电机组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在1500到3000立方米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些来自核电站的废物体积看上去并没有达到惊人的地步,但它们都属于“高放射性废物”,其放射性水平高、释热量大、毒性大,处理和处置难度非常大,且费用非常高。  日益严格的管理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核事故让人们谈“核”色变,也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无不相关。西安交通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教授胡华四向《中国科学报》记者强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事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也直接关系到核能和非动力核技术及应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实,早在1987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下发文件《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废物的收运及废物库的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对此,胡华四解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三个核心环节。”而放射性废物管理还应以安全为目的,具体应遵循“减少生产、分类收集、净化浓缩、减容固化、严格包装、安全运输、就地暂存、集中处置、控制排放、加强监测”的原则。  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带来放射源丢失、违规使用的事故仍然时常发生。  2004年7月12日凌晨,唐山市某建筑工地技术人员因操作不慎,将一个用于工业探伤的硒-75放射源失落在施工现场。10余名工人误将放射源当做机器配件,最终发现主要受照者受到全身非均匀照射。  无独有偶,2008年4月11日,山西省农科院旱农辐照中心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钴源意外照射事故。由于违规使用已经退役的钴源室照射药剂,数名工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辐照。  另外,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对放射性污染防治重视不够,缺乏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项管理制度,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中广核中科华核电技术研究院反应堆工程设计与燃料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肖岷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针对这些情况,政府部门对放射性废物进行了日趋严格的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解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要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排放废物要经国家许可”、“对高放废物要进行分类处理”等原则性问题,而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则将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了。  那么,对具体单位而言,新《条例》的实施将带来什么变化?北京市环保局宣传教育处工作人员称,目前仍在等环保部的进一步通知。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得到回应。  肖岷认为,国家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力度加大,不仅相关文件得到了细化,管理体系也在进行调整。  有报道称,我国在核安全监管机构上将进行大幅度调整,国家能源局将新增设核电司,国家核安全局在原来一个司的基础上调整到三个司,核安全监管人员增加近千人。国防科工局新增设核应急司。  永久保存难题  孙庆红长期与放射性“三废”打交道,中低放射性水平的废物主要以暂存后处置为主。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已建有两座中低放射核废料处置库,分别位于甘肃玉门和广东大亚湾附近的北龙,还将在华东和西南建设两座区域性低放废物处置库。  1944年,美国田纳西州橡树岭进行了世界上首次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在今天看来,第一个用于处置“放射性污染的破碎玻璃器皿”的处置场,只不过是橡树岭处置场中的一条简易地沟,填满了未经处理的废物。  在核动力发展的初期阶段,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都采取了与此类似的方法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如今,国际原子能研究机构成员国中已经有100多座专业的设施运行。  在普通人眼中,放射性废物暂存库恐怕是一个非常神秘的地方。据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已建成31个放射性废物库。孙庆红向记者透露,我国几乎每个省都有自己的放射性废物暂存库。  1998年建成的湖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深藏在大别山脉的崇山峻岭中。戒备森严的仓库配备厚实的铁门,地面上有一个个标有字母的水泥盖板,放射性废物就封存在盖板下面。  运送废物的卡车,必须加装防护铅板,每次将放射源搬入库中后,经办人员、车辆必须进行彻底清洗。这些“洗澡水”被排入专门的蒸发池,防止其混入地表及地下水体。  去年6月,该库结束了为期8年的改造工程。改造后的废物库实现了物联网远程在线监控,这在全国放射性废物库建设中走在了前列。  与此相比,高放射性水平废物处置的技术要求则高很多。高放射性核废料含有多种对人体危害极大的高放射性元素,10毫克钚就能令人毙命。  所以,在孙庆红看来,目前最大的难题在于高放射性水平废物的永久处置。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苏锐曾撰文称,高放废物的最终去向是深地质处置。这需要把高放废物埋藏在距离地表深约500米到1000米的地质体中,使之永久与人类的生存环境隔离。  首先要将高放废液变成玻璃固化体,再将玻璃固化体装入金属罐中,并在地下1000米的深部找一块2平方公里到10平方公里不等的坚硬岩石,将装有高放玻璃固化体的废物罐埋藏其中,最后用一种特殊的回填材料将所有深部空间封填。  孙庆红形容:“看上去有点像一座巨大的坟墓。”  因此,地质条件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南京大学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水科学系教授周启友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选择高放废物的处置地点最重要的则是要地下水的条件。  “我们要寻找一个不含地下水或者地下水移动非常缓慢的地方。”周启友说,“除了自然条件,还需要加固工程屏障,对岩石圈进行保护。”据此,一些专家认为甘肃敦煌北山可能是将来最为理想的高放废物处置库。  不仅是中国,高放废物的处置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从建造核电站的那天起,德国政府有关机构和地质、核电专家就在为核废料的最终去处而发愁。  目前已知的看法是,核废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得流入自然界。那么,什么样的建筑构造和地点能经得住自然界的沧海桑田?  “别放在我家后院”  在美国的报刊上,经常会见到这样的缩写——NIMBY,即Not in my backyard.意思是:别将垃圾放在我家后院。  纽约市的许多垃圾填埋场因为不符合美国环境署的环保标准而被迫关闭,一些城市索性将垃圾直接运到别的城市或其他州。被动接受垃圾的城市的居民就非常愤怒,他们组织了“NIMBY”运动,抵制垃圾运进自家后院。  在令人恐慌的放射性废物处置上,我国也面临类似问题。2008年,在一家地方网站的论坛中出现一个“湖北省的放射性废物库在广水市”的帖子。帖子中陈述了“广水市癌症发病率全省最高与省放射性废物仓库具有很大关联”,并抗议废物库继续在当地运行。  而2010年11月,中国核工业集团与法国阿海珐公司签署的协议则引发了更大的波澜。协议规定,在甘肃嘉峪关以北的金塔县内建设一座年处理规模达到800吨的乏燃料后处理基地。  这意味着,今后运往甘肃的核废料不仅来自国内的核电站,还有可能来自周边国家。“回收技术是否成熟”已经成了专家担忧的问题。  不过,这已不是阿海珐公司第一次在运输核废料途中遭遇“拦路虎”。作为国际“核废料处理中心”,核废料在法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往来运输,所到之处,无不遭到民众的强烈抗议。  普遍认为,核废物处置计划的成功离不开与公众良好的沟通。长久以来,一些国家已经采取若干种步骤,并取得相当的成效。  例如,在匈牙利,上世纪90年代的两次选址受阻后,匈牙利原子能委员会于1992年启动了国家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选址计划。委员会采用公众自愿参加的方式,确定了愿意成为这些场地“东道主”的社区,最终在这些社区内选定了6个处置场场址。  在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全面的公众磋商过程是专设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库选址的一个重要环节。  而在我国,在环境问题上与公众进行互动才刚刚兴起。胡华四向记者表示:“将来,公众对核的态度将影响核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如何使公众既不“对核安全报以无所谓的态度”,也不致“谈核色变”,还需要作长期的努力。  “必须要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核科技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他说,“要使公众能理解、配合和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应当保障充足的经费开展核科学的普及工作。”  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地质勘探、铀矿开采、选矿和矿石  含有铀、镭和其他天然放射性核素的铀矿山废石、尾矿和水冶厂尾砂,放射性水平较低  铀的精制、转化、同位素分离和燃料元(组)件制造  含铀的坑道废水、选矿水等  核电厂和其反应堆的运行  含活化产物和裂变产物中、低放射性废物和固体废物及卸出的乏燃料  核燃料后处理厂的运行  含裂变产物和锕系元素高放射性废液和废物  核设施退役  堆芯活化材料、可回收的放射性污染废钢铁及其他废金属、大量放射性水平极低的固体废物  核能研究与开发、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  废辐射源,主要是钴-60和镭-226源
  • 详解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9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核技术利用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整备、包装、送贮、运输、入库、贮存、清库和清洁解控等环节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可参照执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介绍到,伴随核技术利用行业的快速发展,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呈现不断增加趋势,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方式和形态也发生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营单位在多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和废物库管理工作中,缺乏统一的参照标准,包括收贮范围、收贮要求、收贮程序、运输要求和入库程序等。本规范通过研究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的规范化操作要求及各省已建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经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运行管理技术规范,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从标准层面而言,目前,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直接相关的标准只有《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和建造技术规范》(HJ1258-2022),该规范规定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前期建设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对废物库运行阶段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和库房管理中各项工作要求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辐射防护要求描述如下:装卸作业前,工作人员需穿工作服(必要时穿辐射防护服)、工作鞋或鞋套,戴工作手套、安 全帽,佩戴个人剂量计,携带个人剂量报警仪,经卫生通过间进入作业现场。入坑操作完成后,用表面污染检测仪对人体体表进行检测,如无污染,将鞋套放入专用收集箱,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手套 放入专门工作柜;如有污染,则经去污、淋浴并再次检测确认体表无污染后方可经卫生通道离开库房;装卸作业结束后,应测量车内外辐射水平,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满足 GB 18871 表面污染限值要求后方可驶离库区。《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1)中已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场所及环境监测范围、布点原则、监测项目和频次有明确规定。本规范要求按照 HJ 61 执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场所及环境监测范围、布点原则、监测项目和频次参照如下表:本标准的编制遵照了以下法规,参考了相关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 第 6 号,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 449 号, 3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3.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62 号,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4.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612 号,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5.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11 号,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6.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25 号,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7.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8 号,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8.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18 号,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9.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GB 913210.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 GB 118061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1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 GB 1271113.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450014.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GB 14569.11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3890016.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包特性鉴定—水泥固化体 GB 4193017.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18.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和建造技术规范 HJ 1258 419. 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 EJ 118620.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容器 钢桶 EJ 104221.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HAD 401/1122. 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 HAD 401/14 附件: 1.城市放射性废物 库运行 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城市放射性废物 库运行 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四川省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二章节监督管理中,《条例》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重点支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功能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建设予以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三~六章节,分别针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四类固体废物,从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支持、完善相关标准、推进信息化等方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结果公示
    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部于2009年1月批准立项,依托清华大学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日前,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布了2009年开放课题研究基金的评审结果。  本次开放基金申请课题共24项,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及实验室主任的意见,从中选出13项课题予以资助,现公示如下:No推荐申请课题名称申请者申请者单位批准金额1不同菌种生物淋滤垃圾焚烧飞灰中重金属的去除效果对比分析研究杨志泉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2.5万2新型负载金属活性炭分解多氯联苯的研究孙轶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5万3一种城市污泥新型综合利用技术初步研究许玉东福州大学2.5万4餐厨垃圾固相内部脂质的界面特性及液化浸出技术任连海北京工商大学化工学院2.5万5废旧汽车热固性橡胶和塑料颗粒催化气化研究郭庆杰青岛科技大学2.5万6焚烧飞灰高温处理过程重金属挥发动力学研究李润东沈阳航空工业学院2.5万7焚烧飞灰中UPOPs低温脱氯反应中脱氯/缩合反应的定量解析高兴保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2.5万8基于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模型的城市固废系统综合评价与优化体系研究赵岩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2.5万9铬渣堆场土壤中铬污染扩散模型研究李忠国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环境系固体所2万10生物质焦油部分燃烧重整机理研究高宁博大连理工大学环境与生命学院2万11生物质废弃物制备高效吸油材料的研究张力平北京林业大学材料学院2万12北京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恶臭物质释放规律研究戴志锋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2万13城市有机生活垃圾厌氧资源化处理邹华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2万
  • 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
    “我国数亿吨低品质、难处置的危险和工业废物有望得到资源化利用。”在6月29日举行的固体废物协同资源化处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大会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研究员说。  固体废物协同资源化处理是指利用企业现有的工业窑炉,包括水泥窑、电厂和工业锅炉、炼铁高炉等,将固废与其他原料或燃料协同处理,在满足企业正常生产要求、保证产品质量与环境安全的同时,实现固废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科院院长孟伟说,固废共处置产业前景广阔,意义重大。2009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1.4%,仍有超过4000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未进入正规处置场所,被堆存或倾倒 同年,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为67.8%,危险废物许可证中批准的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不足2000万吨每年,远不能满足快速增加的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大量危险废物未得到无害化处置,环境风险极大。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固废的产生量还在不断攀升。  “我国现有或规划中的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其地理分布有一定局限性,在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时,这些设施难以对集中产生的大量废物进行应急处置。”孟伟说,固废的组成特性决定了一些难处置的危险、工业废物可在工业窑炉中进行共处置。  据悉,固废共处置产业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应用广泛。2006年,欧洲水泥生产利用固废替代水泥窑生产所需燃料、原料比例已达18%、30%以上 美国约有900个锅炉开展了商业化的危险废物共处置业务,废物的燃料替代率达50%左右。
  • “无废城市”建设开始 固体废物检测市场可期
    p  固体废物种类繁多,从产生、环境管理以及处置方式等角度划分,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医疗、社会源)等。对于不同的固体废物,由于其生产、危害以及处置方式不同,国家相应制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pp  对于固体废物管理,目前管理比较系统的领域包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生活垃圾填埋/燃烧管理、生活废物分类管理以及危险废物管理等。其他类型的固体废物,虽然也有各种处置技术,但不同地区的技术发展水平不同,管理水平也有差异,基本是各自尝试,没有系统的推广。/pp  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固体废物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希望通过几个城市的试点,建立一套系统的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并探索量化指标体系,从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模式,strong重点关注的固体废物类型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危险废物/strong。/pp  为落实此方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生态环境部筛选确定了strong广东省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安徽省铜陵市、山东省威海市、重庆市(主城区)、浙江省绍兴市、海南省三亚市、河南省许昌市、江苏省徐州市、辽宁省盘锦市、青海省西宁市/strong等11个城市作为“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同时,将strong河北雄安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福建省光泽县、江西省瑞金市/strong作为特例,一并推动。/pp  固体废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保证此工程能顺利实施,生态环境部也在抓紧时间制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为固体废物管理提供技术保障。/pp  2019年固体废物领域新技术规范:/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NaN"tbodytr class="firstRow"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二次征求意见中,span2010/span年span5/span月任务发布/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处置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中,span2016/span年span12/span月任务发布/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中/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已发布/span/p/td/tr/tbody/tablep  固体废物检测标准/ptable border="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 border:none" width="NaN"tbodytr class="firstRow"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 1026-2019/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span-/span三重四极杆质谱法/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 1025-2019/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span-/span高效液相色谱法/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 1024-2019/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rgb(51, 51, 51) "HJ 999-2018 固体废物 氟的测定 碱熔-离子选择电极法/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 style="line-height:18px"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976-2018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苯系物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顶空//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975-2018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苯系物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顶空气相色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963-2018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47/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种农药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951-2018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950-2018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多环芳烃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912-2017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有机氯农药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892-2017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多环芳烃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高效液相色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891-2017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多氯联苯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 874-2017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丙烯醛、丙烯腈和乙腈的测定 顶空span-/span气相色谱法span /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87-2016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铅和镉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86-2016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铅、锌和镉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82-2016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有机物的提取/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加压流体萃取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81-2016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 22/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种金属元素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68-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有机磷农药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67-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钡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66-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金属元素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65-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有机物的提取/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微波萃取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61-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有机质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灼烧减量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60-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顶空-/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52-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铍/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镍/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铜和钼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石墨炉原子span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51-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 镍和铜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50-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总铬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49-2015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总铬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 714-2014/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span//span气相色谱span-/span质谱法span /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13-2014/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吹扫捕集//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 712-2014/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总磷的测定 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11-2014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酚类化合物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702-2014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汞、砷、硒、铋、锑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微波消解//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原子荧光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687-2014/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六价铬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碱消解//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643/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2013/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顶空//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气相色谱-/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质谱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 557-2010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浸出毒性浸出方法/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水平振荡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 77.3/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span2008/span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span-/span高分辨质谱法/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T 300-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浸出毒性浸出方法/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醋酸缓冲溶液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HJ/T 299-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浸出毒性浸出方法/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硫酸硝酸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HJ/T 298/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span2007/span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5.7—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5.6— 2007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5.5— 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5.4— 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5.3—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5.2—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5.1—200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 5086.1-1997/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翻转法/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12-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腐蚀性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玻璃电极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11-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氟化物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离子选择性电极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10-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镍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丁二span酮肟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9-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镍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8-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总铬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硫酸亚铁铵滴定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7-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六价铬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硫酸亚铁铵滴定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5-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总铬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4-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六价铬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3-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砷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GB/T 15555.2-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p/td/trtrtd valign="top" style="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padding: 5px " width="651"p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GB/T 15555.1-1995/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固体废物/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总汞的测定/span/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 /spanspan style=" font-family:宋体 color:#333333 text-underline:none"span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span/span/span/p/td/tr/tbody/tablep  从这些标准来看,在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检测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而且涉及仪器种类众多,随着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开展,相关仪器采购将迎来新一轮的高峰。/pp  从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中可以看出,固体废物的管理和实施单位包括strong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住建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科技部等管理部门和固体废物产生企业、固体废物处理企业、固体废物处置研究机构、固体废物第三方检测机构/strong等实施企业。/pp  因此,在固体废物领域,仪器采购单位可能会有很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4a07370d-b0d4-4f32-9d2a-c999fe8de5e6.jpg" title="绿· 仪社.jpg" alt="绿· 仪社.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加绿· 仪社为好友,获取更多环境行业政策变动信息!/span/p
  • 关于金蓉园仪器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试验的整体方案
    一、浸出方法的合理选用 环保标准规定的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主要涵盖醋酸缓冲溶液法HJ/T300-2007与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与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557—2010等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各具特色,应用场合亦有所不同。醋酸缓冲溶液法,以其对填埋场工业废物的适用性而著称;而硫酸硝酸法则在露天一般废物的处理中表现出色;水平振荡法适用于评估在受到地表水或地下水浸沥时,固体废物及其他固态物质中无机污染物(氰化物、 硫化物等不稳定污染物除外)的浸出风险。因此,在选取浸出方法时,需综合考虑废物来源、性质以及处置方式等因素,遵循标准指引,选择最合适的浸出方法,本文重点讲解前两种方法。 二、实验设备的完备准备 为确保浸出试验的精准度和可靠性,实验设备的准备至关重要。实验所需设备包括:30±2r/min翻转式振荡器、零顶空提取器ZHE、2L广口瓶、高压或真空过滤器、滤膜(0.6-0.8um)、PH计、500ml不锈钢或玻璃注射移液器、天平(精度±0.01g)等。值得一提的是,湖南金蓉园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就成功研制并销售了全国首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翻转式振荡器,为浸出试验的精准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样品的规范处理与妥善保存 对于粒径较大的颗粒状样品,需通过破碎、切割或研磨等方式,将其粒径降低至9.5mm以下。样品的保存环境应控制在4摄氏度冷藏,以防挥发性物质的损失。同时,挥发性有机物与非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进行操作。在浸出试验前,样品的含水率测定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测定结果将作为后续浸提剂配方的依据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含水率测定后的样品不应再用于后续的毒性浸出试验。四、浸出流程的科学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的浸出步骤如下:准确称取20-25g样品,迅速转入ZHE零顶空提取器中,加压排除顶部空气,并收集初始液相,冷藏保存。若固体百分率小于5%,则直接分析初始液;否则,需进行后续的浸出步骤,并将浸出液与初始液混合后进行分析。对于其他形式物质的浸出,需先将样品通过过滤器进行过滤。若干固体百分率小于5%,则直接分析初始液;否则,同样需进行后续的浸出步骤,并将浸出液与初始液混合后进行分析。浸提剂的配方需根据样品的含水率进行调整,浸提过程中应保持转速为30±2r/min,并在23±2℃的温度下振荡18±2小时。完成浸提后,需对提取液进行过滤并妥善保存。五、浸出液的分析与处理 浸出液如需用于金属分析,则需按照相应的分析方法进行消解处理。浸出液的具体分析步骤应参照其他环保标准进行。通过科学的分析处理,可准确评估固体废物的浸出毒性,为环境保护和废物处理提供有力支持,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湖南金蓉园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p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pp  新修订的固废法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的污染环境防治制度。/pp  从具体方面看,法律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法律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strongbr//pp  目录/pp  第一章 总则/pp  第二章 监督管理/pp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pp  第四章 生活垃圾/pp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pp  第六章 危险废物/pp  第七章 保障措施/pp  第八章 法律责任/pp  第九章 附则/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pp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pp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pp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pp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p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pp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p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pp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pp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pp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pp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pp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pp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pp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pp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pp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pp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pp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二章 监督管理/strong/pp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pp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pp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pp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pp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pp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p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pp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pp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pp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pp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pp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pp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pp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pp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pp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pp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pp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pp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pp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pp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p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pp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p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pp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p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pp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p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pp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p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strong/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pp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pp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pp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pp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pp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pp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pp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pp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pp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p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pp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pp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pp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pp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pp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p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pp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pp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pp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pp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四章 生活垃圾/strong/pp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pp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pp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pp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pp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pp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pp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pp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pp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p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pp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pp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pp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pp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pp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pp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pp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pp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pp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pp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pp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pp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pp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pp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pp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pp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pp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pp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strong/pp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pp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p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pp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pp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pp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pp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pp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pp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pp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p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pp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pp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pp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pp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pp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pp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pp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pp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pp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pp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pp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pp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pp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pp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pp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pp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pp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pp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pp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pp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pp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pp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六章 危险废物/strong/pp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pp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pp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pp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pp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pp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pp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pp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pp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pp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pp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pp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pp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pp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p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pp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pp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pp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pp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pp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pp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pp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pp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pp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pp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pp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pp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pp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pp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七章 保障措施/strong/p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pp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pp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pp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pp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pp  (二)生活垃圾分类 /pp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pp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pp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pp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pp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pp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pp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pp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pp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pp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八章 法律责任/strong/pp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p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pp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pp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pp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pp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pp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pp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pp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pp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pp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p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pp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pp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p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pp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pp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pp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pp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p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p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pp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pp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pp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pp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pp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pp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pp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pp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pp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pp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pp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pp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pp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pp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p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pp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pp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pp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pp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p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pp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pp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p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p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p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p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p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p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pp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pp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p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pp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pp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p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pp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p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p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九章 附则/strong/pp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pp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pp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pp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pp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pp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pp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pp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pp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p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pp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p
  • 俄研发出从固体废物中制氢新技术
    俄罗斯托木斯克理工大学开发出可以从固体废物(木屑、煤粉、煤泥、旧轮胎)中获取高含氢量(20%—40%)合成气体的技术。此项技术是以蒸汽热转换法为基础。原始产品在高温(500—1200℃)下受蒸汽影响,具体取决于材料种类。  “我们在此次研究及其他研究中追求的全球目标是找出真正有效的方法,用无人需要的、在能源方面无论如何都无法使用的废物制造出高边际利润产品,同时最大限度地做到环保。我们的目标不是废物的处理而是再加工。”托木斯克理工大学能源工程学院负责发展事务的副主任弗拉基米尔古宾说,“我们在研究木屑、旧轮胎以及煤炭工业废物,即炉渣、煤泥和煤粉。实验表明,从煤炭工业废物中获得的合成气体含氢量最高。”  在托木斯克理工大学研发的装置中,压实形态的原始材料被水蒸气破坏,无论有氧或无氧,取决于材料本身。过程中只有材料的有机部分被破坏。古宾解释称:“最终,我们在不同阶段获得了3种产品。在固态阶段获得炭屑,可用于路面或作为过滤物质用于进一步清洁。如果原始材料是松木屑,经加工可获得优质生物质炭,用于食品制造。在液态阶段,可以获得液态烃燃料,可作加热之用。在气态阶段可获得合成气体,由氢气以及最低比例的二氧化碳和氮化合物组成。合成气体可以很好地燃烧,因此也可用来供热、重返技术循环以及从中提取氢气。”  下一步研究人员计划找到最有效的方法来分离氢气,减少二氧化碳含量或对其进行环保处理。古宾说:“热转化是从固体材料中获取合成气体的主要方法。目前美国和中国在积极发展这种技术,在使用规模上俄罗斯仍然处于落后状态。但我们的基础研究水平远超外国,这给我们带来了实际优势:我们得到更多有用的产品。”
  • 直击环境污染第四要素-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检测
    直击环境污染第四要素-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检测关注我们,更多干货和惊喜好礼前两天路过楼下垃圾场,看到一个八成新的婴儿手推车放在旁边,心想谁家把车子不小心丢这了,过两天看他还在那里,终于意识到原来是丢掉的“垃圾”。原来我们也逐渐走上了发达国家的老路,东西完好无损的就被遗弃。特别是在垃圾分类先行者的上海,丢垃圾的同时,也要出相应的垃圾清运费。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的天在变蓝,水在变清,污染的土地也在逐渐得到治理,但一个 “阴影”也在逐渐的靠近,那就是我们所谓的“垃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体废物。一个数字,上海生活垃圾14天即可堆出金茂大厦。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可能迎接我们的就不是“青山绿水”,而是垃圾围城了。作为环境三大要素“水土气”之后新兴的第四大要素“固体废弃物”逐渐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号起施行。如此大量的垃圾如何处置?资源化,循环再利用当然是最jia选择,但这也受困于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填埋,这条已经走了几十年的老路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也是越走越窄。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方案”,提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区域,垃圾处理方式以焚烧为主,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后续的问题是怎么烧?如何烧?而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中的重中之重的就是“危险废物的处置”,如何检测?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实验室公益培训为了给固危废行业用户带来更加完整而全面的解决方案,赛默飞世尔科技与固危废焚烧检测行业国内知名企业,湖南三德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在近期推出《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实验室公益培训》培训活动覆盖2天的法规理论学习和2天的上机实操学习,以求给用户带来一站式的解决方案和体验。实操设备包括量热仪,定硫仪,热灼减率分析仪,高温燃烧离子色谱,气相色谱,ICP原子发射光谱,离子色谱等。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针对固体废弃物检测,赛默飞汇总了国内外检测的标准,汇总了赛默飞色谱质谱部方案,形成了《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赛默飞全自动化的样品前处理系统ASE加速溶剂萃取仪及配套Rocket 火箭蒸发器,结合独具特色的Trace 1300 系列GC、ISQ 7000&TSQ 9000 GC-MS 和全新iCAP TQ 三重四极杆ICP-MS,包括高分辨磁质谱系统DFS GC-HRMS,Vanquish系列液相和TSQ系列液质,无论是常规有机分析、无机元素及化合物分析还是严苛的二噁项检测项目,我们都能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涵盖内容推荐产品一览ASE 150和ASE 350产品照片Rocket火箭蒸发器Aquion系列离子色谱Integrion系列离子色谱ICS-6000系列离子色谱TRACE 1300系列气相色谱DFS 高分辨双聚焦磁式质谱仪Ultimate 3000系列液相色谱仪Vanquish系列液相色谱仪TSQ系列液质联用iCE3500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一体机iCAP 700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AP RQ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变色龙软件关于湖南三德盈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德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环保”)系A股上市公司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德科技;股票代码:300515.SZ)控股子公司,位于国家ji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从事固/危废领域实验室设计,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保障系统、实验室网络管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致力于成为固/危废实验室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专家。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表单,立即免费下载【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如需合作转载本文,请文末留言。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赛默飞全行业解决方案,或关注“赛默飞色谱与质谱中国”公众号,了解更多资讯+了解更多的产品及应用资讯,可至赛默飞色谱与质谱展台。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44/
  •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220.00万元采购固体废弃物
    详细信息 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7 招标文件: 附件1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Y2022-FW342-ZFCG342 项目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预算金额(元):2200000 最高限价(元):22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精密智控闭环监管数字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需开展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小微收集点、重点产废企业智能监控措施,建立一个有序的固体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有效的监控固体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联网企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备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12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4楼开标3室政府采购开标3室 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888527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但须准时在线参加,直至评审结束。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含未提交),则投标无效。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地 址:金华市环保大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2181572 质疑联系人:王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1815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金华市天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创新街18号南楼四楼,金华市农科教大楼西侧对面 传 真:0579-82460882 项目联系人(询问):卢丽云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1338925、82162067 质疑联系人:夏翰宇。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474058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财政局510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9-8246873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342定稿(公开-电子12月8日9点半开标)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2.docx194.7K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固体废弃物 开标时间:2022-12-08 09:30 预算金额:220.00万元 采购单位: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金华市天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17 招标文件: 附件1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Y2022-FW342-ZFCG342 项目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预算金额(元):2200000 最高限价(元):22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2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精密智控闭环监管数字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需开展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小微收集点、重点产废企业智能监控措施,建立一个有序的固体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有效的监控固体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联网企业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全过程监管。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备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具体内容详见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2年12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08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4楼开标3室政府采购开标3室 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s://zfcg.czt.zj.gov.cn/innerUsed_noticeDetails/index.html?noticeId=8885270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本项目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开标,投标人无须到开标现场,但须准时在线参加,直至评审结束。开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以内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含未提交),则投标无效。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地 址:金华市环保大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2181572 质疑联系人:王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18157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金华市天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创新街18号南楼四楼,金华市农科教大楼西侧对面 传 真:0579-82460882 项目联系人(询问):卢丽云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1338925、82162067 质疑联系人:夏翰宇。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474058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财政局510办公室 传 真:/ 联系人 :徐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9-82468735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342定稿(公开-电子12月8日9点半开标)金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平台运行及维护项目2.docx194.7K
  • 生态环境部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细分为35类200余种,基本实现了固体废物种类全覆盖,为后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指南》旨在用于指导地方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指南》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周期、时间、形式等要求和主要种类固体废物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将有利于地方更好地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目录》《指南》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有助于提升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附件: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pdf《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pdf
  • 助力共建“无废城市”,得泰仪器推出固体废物多环芳烃PAHs检测前处理解决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同时,我国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仍呈高发频发态势,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与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绿色和平研究显示,以焚烧和填埋为主导的垃圾处理方式不能有效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会导致多种环境和健康风险,主要体现在常规污染物的排放、二噁英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多环芳烃的污染及其造成的健康危害。2018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布11个“无废城市”建设试点。要建设“无废城市”需筑牢危险废物源头防线。新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管理要求,明确管理对象和源头,预防二次污染,防控环境风险。综上,固体废物中的多环芳烃的来源、含量和风险评估是我们建设“无废城市”的重要一环,得泰仪器依照HJ950-2018 《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为您提供解决方案!、注:本文适用于固态和半固态固体废物的检测方案提取部分快速溶剂萃取条件预浓缩部分预浓缩条件60 mL丙酮:正己烷 1:1在室温下氮吹浓缩至1 mL,有气流波动但不形成气涡,浓缩时将溶剂转化为环己烷。净化部分固相萃取条件将硅酸镁小柱固定于iSPE-864全自动智能固相萃取仪上,固相萃取条件如下:浓缩定容部分浓缩定容条件10mL二氯甲烷:正己烷(1:9)在室温下氮吹浓缩至1 mL。
  • 环保部再发7项监测标准 固体废物前处理新增微波萃取法
    p  近日,环保部再次发布七项环保标准,这是环保部今年第八次发布监测方法/仪器标准,加上此次发布的标准,环保部今年共发布36项监测方法/仪器类标准。/pp  其中《固体废物 有机物的提取 微波萃取法》是继2010年之后首次发布新的固体废物前处理标准,目前已有的固体废物前处理标准多为溶剂震荡提取法,《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557-2010)、《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HJ/T 300-2007)、《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 299-2007)、《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翻转法》(GB5086.1-1997)。/pp  除《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外,其余六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此项标准主要的修订内容为:选择了更合适的滤膜 增加了微波消解的前处理方式并改善了电热板消解的消解条件,改变了消解用酸 增加了干扰消除的方式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分。br//pp  七项标准全文如下:/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d7961cb9-b800-4780-b6c2-cf2a738a0112.pdf"《固体废物 有机物的提取 微波萃取法》(HJ 765-2015).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5ec2cd0b-81f8-4944-8d20-4c352caf850e.pdf"《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a999ae3e-9bb5-46c1-a2b0-cb0091f1a348.pdf"《固体废物 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67-2015).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5958b7ef-0429-4e23-b31c-e2ffca273f7f.pdf"《固体废物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68-2015).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d142684b-5b0f-4894-bf1f-41eac3513c67.pdf"《煤中全硫的测定 艾士卡-离子色谱法》(HJ 769-2015).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43c371ec-fd31-4710-9c72-d9d40ec6f796.pdf"《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39-2015).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6c680185-e635-42e9-994e-5d65bee80435.pdf"《水质 苯氧羧酸类除草剂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HJ 770-2015).pdf/a/p
  • 环保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公布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HJ 557-2010)。  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下列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GB 5086.2-1997)。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
  • 工信部发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持续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将《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予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23日附件: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一、石化化工1. 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2. 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 高汞催化剂生产设备(氯化汞含量6.5%以上);4. 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5.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6.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农药生产装置。二、钢铁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 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 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年12月31日);4. 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三、有色金属1.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 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年12月31日);3.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4.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5. 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6.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7.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8.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9.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0.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1.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2. 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13. 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四、黄金1. 混汞提金工艺;2. 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 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五、医药1. 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咖啡因;2. 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六、机械1. 加热温度≤1000℃的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2. 钻采工具接头螺纹磷化处理工艺(2023年12月31日);3. 使用汞生产开关和继电器的工艺;4. 使用汞生产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的工艺(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七、船舶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八、轻工1. 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 2. 发烟硫酸磺化工艺 3. 铅蓄电池生产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 4. 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 5. 铅蓄电池生产中铸板、制粉、输粉、灌粉、和膏、涂板、刷板、配酸灌酸、外化成、称板、包板等人工作业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
  • 岛津推出《固体废物检测解决方案》
    固体废物简称固体废物或固废,俗称“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随着公民健康意识和生态意识的快速提升,“垃圾围城”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固体废物分为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按其化学性质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固废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污染大气:如固体废物中有害成分由于挥发会导致大气污染;2)污染水体:如有害固体废物直接或间接排入江河湖海,会导致鱼类死亡等;3)污染土壤:固体废物的堆存,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而且其有毒有害成分会渗入土壤;4)传播疾病,威胁人类健康:人体以大气、水、土壤为媒介,将环境中的有害废物直接由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摄入。这些日益尖锐的问题已经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共修订4次,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了第4次修订版。2017年4月,环保部网站公开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启动约300项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20项解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有关达标判定、排放量核算等关键和共性问题项目,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广泛关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固废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环责险等多个方面内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政策的频出体现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与顺应民众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强烈愿望。 目前,岛津公司在色谱、质谱、光谱等领域都有其完整、优质的产品线,为固体废物的分析提供了全方位的解决方案。针对固废的化学性质,常用的分析手段可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HS-GC、HS-GCMS、P&T-GC、P&T-GCMS等。2.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GC、GCMS、GC-MS/MS及LC、LC-MS/MS等。3.元素检测:AAS、ICP-OES、ICP-MS、EDX、XRF等 按照以上三类方法,整理了31篇应用数据,汇编了岛津《固体废物检测解决方案》。其中挥发性残留物检测5篇,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10篇,元素检测16篇。关于岛津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天津检验检疫排查一起入境废物疑放射性超标事件
    近日,天津东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一批进口废物原料进行现场查验时,对该批货物的疑似放射性超标情况进行了排查,成功消除了一起潜在的放射性污染隐患。  据了解,该批货物是来自日本的集装箱装载的可循环再利用废旧塑料,由3个集装箱装运,其中1个集装箱经天津港国际物流二站通道式监测系统检测时,出现放射性疑似超标报警现象。检验检疫人员立即将此集装箱转入监管隔离区并设置隔离墩与隔离带,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者接触。同时穿着防护设备并携带相关的检测仪器进入隔离区排查放射性污染隐患。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在箱体外的初步排查基本确定了疑似放射性污染的大致位置,鉴于放射性剂量当量率并未超标,现场决定对货物进行掏箱检验,对放射性污染进行进一步排查。  现场检验检疫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率仪和α 、β 表面污染仪对每一件货物都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排查,最终检验检疫人员在靠近箱底位置的两捆货物中检测到了放射性剂量当量率明显偏高的情况,确定货物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值达到了0.23微西弗 /小时,超环境本底值(0.08微西弗 /小时)0.15微西弗 /小时,但低于国家规定的放射性超标限定值0.33微西弗 /小时。依据相关法规,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判定这是一起一般性放射性超标事件,基本可排除核恐怖袭击的嫌疑。在深入调查货物信息,查阅相关资料后,检验检疫人员确认该批货物不会产生危害,在对该批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后做放行处理。
  •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trong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strong/p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pp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pp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pp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pp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pp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pp style="text-align: left "  特此公告。/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商务部/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发展改革委/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海关总署/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1月24日/p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p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ppbr//p
  •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 投资达798亿元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核安全事关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事关环境安全,事关公众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多年来保持了良好的安全业绩。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做出重要部署,明确要求抓紧编制核安全规划。  本规划结合全国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和日常持续开展的安全评价结果,深入分析当前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确保核安全、环境安全、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纵深防御 新老并重、防治结合 依靠科技、持续改进 坚持法治、严格监管 公开透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了9项重点任务、5项重点工程、8项保障措施,力争至“十二五”末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辐射环境安全风险明显降低 到2020年,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为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  一、现状与形势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稳步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核能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和科研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  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贯彻纵深防御等安全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了核安全。2011 年3月日本福岛核事故后,进一步保障核安全与防治放射性污染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相关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1。核安全保障体系渐趋完善。在深入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能先进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我国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各类核设施和核活动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2003年以来,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导则和标准等文件,为保障核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初步形成了以营运单位、集团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管部门为主的核安全管理体系,以及由国家、省、营运单位构成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三级管理体系。  核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专业人才队伍配置渐趋齐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审评和监督能力逐步提高,运行核电厂及周边环境辐射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在汶川地震等重特大灾害应急抢险中,我国政府决策果断、行动高效,有效化解了次生自然灾害带来的核安全风险,核安全保障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  2。核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核电厂采用国际通行标准,按照纵深防御的理念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行,具有较高的安全水平。截至2011年12月,我国大陆地区运行的15台核电机组安全业绩良好,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远低于国家标准限值。在建的26台核电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有效,工程建造技术水平与国际保持同步。大型先进压水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科技重大专项工作有序推进。2011年实施的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结果表明,我国运行和在建核电机组基本满足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的要求,安全和质量是有保障的。  研究堆安全整改活动持续开展,现有研究堆处于安全运行或安全停闭状态。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保持安全运行,未发生过影响环境或公众健康的核临界事故和运输安全事故。核材料管制体系有效。放射源实施全过程管控,辐照装置防卡源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上世纪90 年代的每万枚6.2起下降至“十一五”期间的每万枚2.5起。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全面纳入核安全监管,设备质量和可靠性不断提高。  3。放射性污染防治稳步推进。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力度,早期核设施退役和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稳步推进。多个微堆及放化实验室的退役已经完成。一批中、低放废物处理设施已建成。2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已投入运行,1座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开始建设。完成一批铀矿地质勘探、矿冶设施的退役及环境整治项目,尾矿库垮坝事故风险降低,污染得到控制,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废旧放射源得到及时回收,一批老旧辐照装置完成退役。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及各省(区、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基本建成。全国辐射环境质量良好,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 从业人员平均辐照剂量远低于国家限值。  (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面临挑战。  1。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我国核电多种堆型、多种技术、多类标准并存的局面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难度,运行和在建核电厂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抵御外部事件能力较弱。早期核设施退役进程尚待进一步加快,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需要妥善处置。铀矿冶开发过程中环境问题依然存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量大面广,安全管理任务重。  2。科技研发需要加强。核安全科学技术研发缺乏总体规划。现有资源分散、人才匮乏、研发能力不足。法规标准的制(修)订缺少科技支撑,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国际先进水平总体差距仍然较大,制约了我国核安全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应急体系需要完善。核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核电集团公司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核电集团公司内部及各核电集团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应急支援机制,应急资源储备和调配能力不足。地方政府应急指挥、响应、监测和技术支持能力仍需提升。核事故应急预案可实施性仍需提高。  4。监管能力需要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与核能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相适应。核安全监管缺乏独立的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手段,现场监督执法装备不足。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尚不完善,监测能力需大力提升。核安全公众宣传和教育力量薄弱,核安全国际合作、信息公开工作有待加强,公众参与机制需要完善。核安全监管人才缺乏,能力建设投入不足。  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十分深刻,要进一步提高对核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基本规律的认识,提升核安全文化素养和水平 进一步提高核安全标准要求和设施固有安全水平 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进一步增强营运单位自身的管理、技术能力及资源支撑能力 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核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和进步 进一步加强核安全经验和能力的共享 进一步强化公共宣传和信息公开。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以法规标准为准绳,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基础能力为支撑,进一步明确责任、优化机制、严格管理、持续改进、消除隐患,不断提高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纵深防御。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确保核设施各种防御措施的有效性和多道屏障的完整性,防止发生核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  新老并重,防治结合。多还旧账,积极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开展历史遗留放射性污染治理,恢复和改善环境。不欠新账,按照新标准建设各类核设施,从源头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及时处理处置新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依靠科技,持续改进。发挥科技在核安全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注重经验积累和反馈,及时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水平。坚持法治,严格监管。完善核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一致。贯彻“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严格依法开展审评、许可、监督和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透明,协调发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核安全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坚持核安全监管与核能、核技术利用事业同步发展,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和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进一步提高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明显降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基本形成事故防御、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响应和安全监管能力,保障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具体目标:在核设施安全水平提高方面,运行核电机组安全性能指标保持在良好状态,避免发生2级事件,确保不发生3级及以上事件和事故 新建核电机组具备较完善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每堆年发生严重堆芯损坏事件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每堆年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消除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100%落实许可证管理 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低于每万枚2.0 起 有效控制重特大辐射事故的发生。  在辐射环境安全风险降低方面,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低放废物的安全风险 基本完成铀矿冶环境综合治理。在事故防御方面,完成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改造,提高核设施抵御外部事件、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  在污染治理方面,建设与核工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先进高效的放射性污染治理和废物处理体系,基本建成与核工业发展配套的中、低放废物处置场。  在科技创新方面,完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领军人才,突破一批关键技术。  在应急响应方面,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力量,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  在安全监管方面,基本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初步具备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 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国家、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100%达到能力建设标准。  2020年远景目标:运行和在建核设施安全水平持续提高,“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全面开展放射性污染治理,早期核设施退役取得明显成效,基本消除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风险,完成高放废物处理处置顶层设计并建成地下实验室。全面建成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和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到2020年,核电安全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三、重点任务  坚持以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快放射性污染防治为核心,以加强科技研发、提升应急响应和核安全监管能力为依托,全面加强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一)强化纵深防御,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的评价结论和改进要求,从技术、管理和工程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预防和缓解事故及严重事故后果的能力。  对运行核电厂,开展应对事故及严重事故的安全分析、技术评估和工程改造,并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应对预案,开展定期安全审查,加强设备维修维护,深化安全文化培育。  专栏1 提升运行核电厂安全水平  近期  1。逐项排查并完成有关门窗、通风口、电缆贯穿和工艺管道贯穿等的防水封堵。  2。综合考虑全厂断电工况下满足反应堆堆芯冷却、乏燃料水池冷却、防止反应堆冷却剂泵发生轴封小破口失水事故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的要求,采取设置移动电源、移动泵和增设相匹配的接口等措施。3。确保核电厂地震监测记录系统的有效性,提高核电厂抗震响应能力。  2013年底前:  4。结合各核电厂可能遭遇水淹情况的评估结果,落实各核电厂防水淹措施 完成秦山核电厂防洪改造工程。  5。完成沿海核电厂地震、海啸影响的复核、评估及必要的改造。  6。制定并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导则。  7。对在严重事故下用于缓解事故的设备和系统的可用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氢气爆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相应改进。  8。开展抗外部事件安全裕量分析评估。  9。研究制订核电基地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的响应方案。  2015年底前:  10。开展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  对在建核电厂,依据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标准,完成设计安全水平再评估,修订建造许可证条件。在建核电厂营运单位在首次装料前落实全部许可证条件要求。全过程、全方位控制核电工程建造质量和安全,落实独立第三方监理,执行核电建造队伍准入制度,提高核电工程建造专业化水平,继续完善核电工程建造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调试监管,严格执行事件报告制度和不符合项管理制度。  专栏2 提升在建核电厂安全水平  首次装料前:  1。结合各核电厂可能遭遇水淹情况的评估,逐项排查并完成管沟、廊道、门窗和贯穿等的防水封堵。  2。综合考虑全厂断电工况下满足反应堆堆芯冷却、乏燃料水池冷却、防止反应堆冷却剂泵发生轴封小破口失水事故和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的要求,采取设置移动电源、移动泵和增设相匹配的接口等措施。  3。增强乏燃料水池的补水和监测能力。  4。制定并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导则。考虑各类事故工况和多堆厂址共因失效工况,分析评估严重事故下重要设备、监测仪表的可用性和可达性。  5。完善严重事故下安全壳或其他厂房内消氢系统的分析评估,并实施必要的改进。  6。分析评价双机组布置的核电机组缓解严重事故后果的能力和可靠性。  7。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测布点的合理性和代表性的分析评估,完善严重事故下应急监测方案,确保在各种事故工况下有可用的应急监测手段。  8。完善应急控制中心功能及可居留性的分析评估,并实施必要的改进。  9。开展抗外部事件安全裕量分析评估。  10。加强与气象、海洋部门之间的实时联系,以及与地震部门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防灾预案和相关管理程序,提高外部灾害发生时的预警和应对能力。  11。研究核电基地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电厂的应急响应方案,并评估应急指挥能力及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的配备、协调方案。  2015年底前:  12。从设计、验证和故障分析等方面分析评估安全级数字化控制系统的可靠性,查找薄弱环节并实施相应的改进。  13。进一步开展二级概率安全分析、外部事件概率安全分析工作。  14。进一步改进放射性废物处理系统 开展严重事故下废物处理系统的有效性研究。  坚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并把握好发展节奏。对于新申请建造许可证的核电项目,按照我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最新的核安全法规标准进行选址和设计,采用技术更加成熟和先进的堆型,提高固有安全性。在符合最先进安全指标的核电技术得到充分验证之前,合理控制核电建设规模和速度。通过科学选址和采取更加高效、可靠的工程措施,确保气态和液态流出物在核电机组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对环境和公众均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积极发展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性能高的先进核电技术。力争“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二)加强整改,消除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根据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实施安全改进,对于无法满足安全标准的,予以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完成研究堆分类名录,明确管理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研究堆许可证管理模式和定期安全审查方法。确定研究堆在停闭状态下的安全保障和管理方法。对大型研究堆实施严重事故管理。开展研究堆概率安全分析和老化评估。完成快中子增殖堆等新堆型技术法规和技术审评原则及其下层技术文件的编制。完成部分研究堆内乏燃料组件向集中贮存设施的转移。  2012年底前:  专栏3 提升研究堆安全水平  1。根据调整后的地震区划图,完成对所涉及研究堆的抗震校核及必要的改造工作,并重新优化其运行管理程序。  2。为大、中型研究堆增设事故后堆芯监测装置。  3。评价研究堆构筑物抵御极端外部事件的能力,根据评估结果完成相应的加固工作。  2013年底前:  4。为研究堆增设可靠电源、移动电源、移动泵、消防车辆和应急水源。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进行分级管理。加强核燃料循环设施工艺和安全研究,不断提高固有安全水平。建立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强化核临界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和完善早期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核电发展的方向、规模与速度,配套开展核燃料循环发展顶层设计,加强“三废”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强化流出物监测和环境监测。  专栏4 提升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水平  2012年底前:  1。按照现行标准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老旧厂房进行抗震校核,并根据校核结果进行加固或限期退役。  2。根据核燃料循环设施厂址特点,建立外部应急支援接口,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抵御极端自然灾害的能力。  2015年底前:  3。开展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应急和“三废”等配套建设,确保其与主工艺建设同步。  4。制定贫化六氟化铀的处理规划,加强贫化六氟化铀贮存的安全管理,必要时进行稳定化处理。调查在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全状况,完成运输容器安全评价。建设一、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和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加强实物保护系统建设,对各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实施改进和升级。  (三)严格安全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  2012年底前完成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高风险核技术利用装置实施强制退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健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放射源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建立高危险移动放射源跟踪监控体系。对辐照加工、科研、医疗等领域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实施在线监控。全面开展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的辐射监测,加强进出境口岸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加强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配备放射性物质鉴别、分类、处理等配套设施,完成3-5个区域性移动式废旧放射源整备设施的研制和建设。加大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力度,确保新产生的废旧放射源依法及时送贮,推动已到寿期的Ⅲ类及以上进口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再利用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循环使用技术研究,倡导并支持废旧放射源回收再利用。  制定和完善核技术利用行业的准入制度,提高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鼓励除科研用途外设计活度小于1.11×1016贝可(30万居里)的静态辐照装置关停退役或转型升级。  (四)加强铀矿冶治理,保障环境安全。  “十二五”中期,完成铀矿冶企业尾矿(渣)坝的风险评估,建立尾矿(渣)坝监测与预警系统,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垮坝风险,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十二五”末,完成地浸采场地下水去污恢复技术研究。建设事故废水收集池,避免超标废水直接向环境排放。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对历史遗留铀矿地质勘探设施进行调查与评价,在2020年前完成位于社会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铀矿地质勘探设施环境整治工程。继续开展退役矿山的环境治理,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2010年前关停的铀矿冶设施的退役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加大废水处理技术的科研力度,逐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废水产生量并实施达标排放。“十二五”中期,保证水冶工艺废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  进一步完善铀矿冶辐射防护体系,降低采冶过程中的职业照射水平,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到“十二五”末,铀矿冶行业的职业照射水平管理目标值控制在15毫希沃特/年以内。  进一步开展主要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水平调查工作,完善伴生放射性矿监管名录和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制定废物处置的相关环境政策,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快早期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降低安全风险。  加强对已停运核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实施已关停或已决定关停核设施的退役,推进早期核活动遗留的放射性污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加快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对全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进行统一布局,推动地方政府及核能相关企业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能力建设。以高风险放射性废物治理为重点,加快放射性废液固化处理进程。  在核设施设计中采用先进的废物处理工艺。鼓励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中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减少废物产生量。推动核电厂妥善处置现存废物。建立放射性废物治理管理信息系统。推动高放废物地质处置预选区研究。  专栏5 早期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十二五”末:  1。全面推进重点单位的核设施退役活动。2。完善中、低放废物处理、处置手段。3。完成全国放射性污染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放射性污染治理。4。开展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关键技术研究。  至2020年:  5。已停运的核设施全部安全关闭,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6。形成全国中低放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统一布局。  7。建成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  (六)强化质量保证,提高设备可靠性。  完善核安全设备相关法规要求和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安全责任。强化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资质加强核安全设备设计验证和鉴定试验的评价和监督,制定核安全设备验证和鉴定的管理制度。加强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完善驻厂监督制度。完善进口核安全设备的注册登记和安检制度,加强对进口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强化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考核评价活动的监督和人员资格管理。对在役设备进行有效的老化与寿命管理,确保设备在整个服役期内满足安全要求。建立独立于营运单位和检验单位的无损检验能力验证体系。  (七)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安全持续升级。  鼓励企业开展核安全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和使用,不断提高设施安全水平。支持核安全技术科研单位基础能力建设,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研资源和重大专项渠道,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批核安全相关技术研发平台。  有针对性地开展核安全技术研发,集中力量突破制约发展的核安全关键技术,提升我国核安全整体水平。积极推进大型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和乏燃料后处理重大专项安全技术科学研究和成果应用。重点开展反应堆安全、核电厂厂址安全、核电厂防止和缓解飞行物撞击措施、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核技术利用安全、放射性物品运输和实物保护、核应急与反恐、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及辐射照射控制、放射性废物治理和核设施退役安全等领域的技术  (八)完善应急体系,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根据常备不懈、积极兼容、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准备和响应体系。加强严重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研究,2012年底前,完成各级各类核事故应急计划(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工作,完善应急状态终止后恢复行动的内容,加强演练,突出实战,提高各级各类应急计划(预案)的可实施性。  充实核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后果评价、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响应专业队伍,进一步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2012年底前,完成国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需求研究,2013年底前完成相关配备。“十二五”末建成核电机组事故工况下堆芯损伤状况的实时评价专家系统。  合理规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计划区范围。强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应急能力建设标准,配备必要应急物资及装备,提高地方政府应急水平。明确核电集团公司的应急职责,完善集团公司内部的应急支援制度。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应急支援制度。2012年底前完成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核应急资源储备和调配能力建设。  针对长时间失去电源以及同一厂址多机组发生事故的工况,重新评估各类核设施场内应急能力,完善应急计划,调整和充实核设施营运单位就地应急响应能力,加强场内外应急计划的协调。  (九)夯实基础能力,提升监管水平。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配备必要的研究手段和技术装备,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实验验证能力。加强相关基础建设,基本具备开展国际合作、公众宣传和人员培训的能力。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现场监督执法能力,配齐必要的检查和执法技术装备。  加强全国辐射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具备全面掌握全国辐射环境质量水平并开展评价的能力,具备应对核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四、重点工程  为实现规划目标,推动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技术升级和进步,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核安全水平,计划实施安全改进、污染治理、科技创新、应急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为提高重点工程实施效果,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指导各地区分别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十二五”期间重点项目投资需求约798亿元。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重点对公益性科研教育设施的核安全改进、应急保障和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环境放射性污染治理、核安全科技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核安全改进工程。  通过技术升级、工程改造、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开展安全评价,排除安全隐患,持续提高核电厂、研究堆等核设施的固有安全水平和预防与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提高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专栏6 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改进工程  1。运行核电厂安全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持续改进核电厂抵御外部自然灾害、缓解严重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安全水平。  2。在建核电厂安全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核设施防水淹、抗震、消氢等措施及全厂断电工况下的应急措施的安全改进,事故后堆芯状态监测系统优化、升级。乏燃料水池供水能力改造,应急指挥中心等构筑物安全技术改造,严重事故应对技术改造。  3。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改进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为大、中型研究堆增设事故后堆芯监测装置。  4。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实物保护系统改造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改造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厂区围栏、出入口控制系统、防入侵探测系统、保安通信及监控管理系统等实物保护系统。  5。辐射防护改造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实施铀矿冶设施、早期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辐射防护最优化改造工程,开展核技术利用装置辐射防护升级改造。  6。核技术利用安全改造项目,主要内容包括针对核技术利用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安全改造。加强金属熔炼企业辐射监测能力建设。  7。经验反馈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核设施、核技术利用装置的建造、运行经验反馈体系建设。  (二)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  大力推进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废物治理,加快铀矿地质勘探与矿冶设施、伴生矿退役治理,积极建设区域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实施辐照装置退役及废放射源回收,开展铀矿冶、伴生矿尾矿(渣)坝监测预警系统示范等项目,解决影响环境安全、公众健康的突出问题。  专栏7 放射性污染治理工程  1。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废物治理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历史遗留的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和废物治理,及其他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等。  2。区域废物处置场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3个区域中低放固体废物处置场。  3。铀矿地质勘探与矿冶设施、伴生矿退役及污染治理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铀矿地质勘探与矿冶设施、伴生矿退役、放射性废物治理及放射性污染环境整治等。  4。铀矿冶、伴生矿尾矿(渣)坝监测预警系统示范项目。  5。辐照装置退役及废放射源回收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辐照装置退役及污染治理,收贮闲置、废旧放射源等。  (三)科技研发创新工程。  围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铀矿和伴生矿放射性污染治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领域基础科学研究落后、技术保障薄弱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核安全技术研发条件建设,改造或建设一批核安全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研发能力。组织开展核安全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完成一批重大项目,不断提高核安全科技创新水平。  专栏8 核安全科技研发创新工程  1。核安全技术研发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核电厂安全设计与分析技术研发中心、核电厂超设计基准事故研发中心、核电厂安全级设备鉴定检验中心、核电厂运行安全与维护技术研发中心、核电厂设备安全与可靠性研发中心、先进燃料元件和核级设备材料研发中心、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工程研发中心。  2。核安全技术研究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一批为管理决策服务的基础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展10个方面119项关键技术研究,包括12项反应堆安全技术研究,7项核电厂厂址安全技术研究,10项核安全设备质量可靠性技术研究,10项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技术研究,7项核技术利用安全技术研究,8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实物保护技术研究,24项核应急与反恐技术研究,10项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及辐射照射控制技术研究,19项放射性废物治理和核设施退役安全技术研究,12项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技术和法规标准基础技术研究,制(修)订约150项核安全法律法规文件,完成约250项核电相关标准制(修)订。  (四)事故应急保障工程。  通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加强核设施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能力建设,为应对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同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均有充足、可用的应急物资储备,并能及时、有效供应。  专栏9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保障工程  1。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及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及周边海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系统和能力建设 建立航空应急监测能力。  2。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及事故后果评价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涵盖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源、铀矿冶等应急目标的应急数据平台及核与辐射事故预测、后果评价和决策支持系统。建设核设施现场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建设应急决策、指挥调度系统。建立或完善6个区域性和31个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和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反应堆事故工况及堆芯损伤状况的实时评价专家系统。  3。完成重点核基地的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秦山、大亚湾、连云港等重点区域核应急基地。  4。核应急物资储备和抢险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国家、区域、省级的应急物资储备和抢险能力建设 开展核电基地、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抢险能力建设。  5。进出境口岸应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放射性检测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口岸放射性检测设备,实验室放射性检测仪器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6。事故应急医学保障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核应急救治网络。  7。世界气象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北京区域环境紧急响应应急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一体化的多尺度精细化核应急业务数值模式系统,开展放射性污染物扩散预报以及核事故长期影响评估。  (五)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以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为重点,构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平台,全面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审评、监督、监测、教育、国际合作等能力,不断提升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  专栏10 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1。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验证能力建设 核安全设备安全性能验证能力建设 核电厂运行安全仿真分析能力建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及核设施退役安全验证能力建设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 辐射防护研究能力建设 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综合楼建设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国际联合研究平台建设。  2。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能力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省和地市级三级辐射环境监测体系能力建设 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点建设 国家重点监管的核与辐射设施监督性监测系统建设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信息汇总及发布系统建设。  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能力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基本能力建设,配套必要的业务用房、执法仪器及装备。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安全基础。  抓紧研究制订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加快制修订核安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比较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工业标准的认可制度,强化相关工业标准与核安全法规导则的衔接。加强核安全管理和政策研究,适时发布核安全政策。  (二)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管控效率。  进一步增强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效性。明确和强化核行业主管部门、核电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核行业主管部门对包括科研院校在内的全行业管理力度。完善应急机制,把应急管理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涉核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核企业集团公司的专业技术优势,细化涉核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导,形成由国家投入为牵引、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核安全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费用的投入力度,纳入国家科技发展管理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将核安全要求作为制定相关产业和行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确保发展与安全的协调统一。完善核安全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前期审批和安全监管中的协调机制。建立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的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优化核安全国际合作体系,实现国际国内工作的协调统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核安全领域与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三)完善政策制度,弥补薄弱环节。  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核电集团公司、业主公司、专业化公司的核安全责任。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核设施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建立民用核设施“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制度,制定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推动核电集团研究建立核赔偿基金,核设施营运单位购买第三方核责任险。研究建立高危放射源退役保证金制度。落实规划环评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等各个层面间的经验交流和反馈制度。建立并完善良好核安全实践的激励制度。  (四)培育安全文化,提高责任意识。  建立核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开展核安全文化评价活动 强化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使各部门和单位的所有核活动相关单位要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核安全重要性对物项、服务或工艺进行分级管理,使所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活动得到有效控制。  (五)加快人才培养,促进均衡流动。  制定满足核能与核技术利用需要的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搭建由政府、高校、社会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培训基础条件建设,实现人才培养集约化、规模化。在核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加强高校核安全相关专业建设,进一步密切高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加快急需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强核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完善核安全监督和审评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完善人才激励和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核安全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行业安全关键岗位,促进人才均衡流动,保证核安全监督、评价和科研的智力资源。  (六)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密切跟踪国际核安全发展趋势,汲取国外先进的核安全管理和监督经验,促进我国核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合作研究、信息共享、经验反馈、培训交流、同行评估、应急响应与援助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加强核安全技术引进与合作开发 积极参与统一的国际核安全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参照边、多边和区域核安全交流与合作。积极履行《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  (七)深化公众参与,增强社会信心。  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流平台,增加行业透明度。制定核设施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部门和营运单位信息发布的范围、责任和程序。提高公众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在基础教育中增加核与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建立长效的核安全教育宣传机制,满足公众对核安全相关信息的需求,增强公众对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完善核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关系应对体系,及时权威发布相关信息,释疑解惑,消除不实信息的误导,维护社会稳定。  (八)加大经费投入,落实资金保障。  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建立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推动规划项目落实。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完善核安全管理的资金管控模式,对涉及核应急、核保险与核赔偿、民用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公益性核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费用,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审批流程、资金用途,严格审查资金流向,确保资金筹集和使用到位。  六、规划实施与评估  加强协调联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行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将工作任务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任务逐级分解,做到量化目标、分步实施、严格管理、加强考核。  严格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督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 岛津推出《海关进口固体废物检测应用文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对缓解我国资源紧缺的状态、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进口废弃物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进口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进口固体废物,不可避免含有或夹带有害物质,具有资源可利用性和环境危害性的双重属性,如果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则可“变废为宝”。反之,将造成环境污染,变成社会和自然环境的负担。因此,必须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合理进口环境经济效益较高、国内短缺的资源,严禁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污染严重、低利用价值的固体废物。 2017年7月18日,中国正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从2017年年年底开始将不再接收外来垃圾,包括废弃塑料、纸类、废弃炉渣与纺织品。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召开第一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2020年行动方案》。会议指出,禁止洋垃圾入境是我国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件建设的标志性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国严控固体废物进口,固体废物的进口以禁止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目录式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非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这三个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是海关对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的核心。 对于进口固体废物的鉴别,以GB 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为依据。分析检测项目的选择以判断物质产生来源和属性为主要目的,根据不同样品特点有选择性地进行分析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特征、物理指标、主要成分及含量、主要物质化学结构、杂质成分及含量、典型特征指标、加工性能、危险废物特性等。将鉴别样品的理化特征和特性分析结果与文献资料、产品标准等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由专家小组研判。 为了加强对进口固体废弃物的管控,进口的固体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检验部门检测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做进一步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3-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4-2007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 ( GB 5085.5-2007 ) 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5085.6-2007)。目前对危险废物鉴别最为关注的是浸出毒性鉴别和毒性物质含量鉴别。浸出毒性鉴别主要鉴别项目有非挥发性有机物鉴别、挥发性有机物鉴别、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鉴别等。毒性物质含量鉴别主要是鉴别项目为有机物毒性含量鉴别、无机物毒性含量鉴别。 要鉴别进口固体废物是否是“洋垃圾”,不仅需要检验检疫人员的“火眼金睛”,还需要各种检验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的助力。一般来说,常用的分析技术主要有:EDX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快速无损对元素成分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FTIR)和热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主要用于聚合物材料的属性鉴别。除此以外,也会结合其他分析手段如AA/ICP/ICPMS/ GC/LC /UV/粒度等对固废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以满足国家环境标准及各项法规的要求。岛津公司不仅有色谱、质谱、光谱等特色机种,还拥有EDX、XRD、XRF等仪器,为固体废物的鉴别提供了丰富、完善的产品线,各种检测技术的结合有效地助力了固体废物鉴别与危险废物鉴别。为了应对海关进口废弃物检测的需求,岛津分析中心精心汇编了本册《海关进口固体废物检测应用文集》,该文集提供了岛津多机种在对固体废弃物中橡胶属性鉴别及有害物质检测方面的应用解决方案,以供用户参考。文集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规和标准二、橡胶、树脂属性鉴别红外-热重分析法在特种橡胶鉴别中的应用红外光谱和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分析仪联用分析树脂原材料橡胶及橡胶制品组分含量的测定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塑料样品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3.1 有机物篇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固体废弃物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固体废弃物中多氯联苯含量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固体废弃物中16种多环芳烃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固体废弃物中半挥发性有机物Py-Screener系统检测再生塑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和溴化阻燃剂3.2 重金属篇ICPMS-2030测定固体废弃物中的金属元素含量ICP- AES法测定固体废弃物中22种金属元素的含量3.3 无损检测篇岛津EDX-7000/8000对工业固废定性、定量分析岛津EDX-7000定量分析工业废油中重金属元素岛津EDX-7000/8100对工业废油中硫元素的定量分析岛津EDX对塑料(PVC)材料中Cr、Hg、Br、Pb、Cd的分析岛津EDX对PE/ABS材料塑胶中有害元素的筛选分析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三项固体废物新标准
    p  生态环境部发布三项固体废物检测标准,分别为热灼烧率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涉及的仪器包括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和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这三个标准均为首次发布。/pp  全文如下:/pp  一、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5/attachment/0bb3e4df-883f-40ac-8f61-18a4fa00e47f.pdf" title="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HJ 1024-2019).pdf"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font-size: 16px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HJ 1024-2019).pdf/span/a/p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重量法。/pp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焚烧残余物的热灼减率的测定。当取样量为20g(干燥恒重)时,本标准测定热灼减率的方法检出限为0.2%。/pp  所用仪器设备为电热干燥箱、马弗炉、分析天平、瓷坩埚、干燥器、坩埚钳、研磨器、试验筛等。/pp  二、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5/attachment/88481002-4077-4e88-8362-c5ebcb1c6017.pdf" title="《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HJ1025-2019).pdf"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font-size: 16px "《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HJ1025-2019).pdf/span/a/p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柱后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pp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涕灭威亚砜、涕灭威砜、灭多威、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残杀威、克百威、甲萘威、异丙威、甲硫威等10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pp  所用仪器设备为高效液相色谱仪、提取装置(加压流体萃取仪、索氏提取装置、自动索氏提取仪)、固相萃取装置、浓缩装置(氮吹浓缩仪、旋转蒸发仪或其他性能相当的设备)、分析天平等。/pp  三、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5/attachment/b8170385-1691-487d-adb1-25b95039f188.pdf" title="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026-2019).pdf"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font-size: 16px "固体废物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HJ 1026-2019).pdf/span/a/pp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法。/pp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及其浸出液中杀线威、灭多威、二氧威、涕灭威、恶虫威、克百威、残杀威、甲萘威、乙硫苯威、抗蚜威、异丙威、仲丁威、甲硫威、猛杀威、棉铃威等15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测定。/pp  所用仪器设备为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仪、提取装置(加压流体萃取仪、索氏提取装置、自动索氏提取仪)、固相萃取装置、浓缩装置(氮吹浓缩仪、旋转蒸发仪或其他性能相当的设备)、分析天平等。/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5/uepic/d8eba16b-e093-47cf-83df-19ec427cfda1.jpg" title="绿· 仪社.jpg" alt="绿· 仪社.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加绿· 仪社为好友,获取更多环境行业政策变动信息!/span/p
  •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荐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荐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号召申报各类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以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知中,推荐重点领域包括以下几类:(一)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二)污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三)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五)工业副产石膏、尾矿、冶炼渣等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防治技术;(七)污染地块、农用地、工矿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控、修复技术;(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对于环境监测行业而言,固废、土壤污染一直是监控的重点。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各类监控技术的发展。为此,仪器信息网3i讲堂策划了固废、场地土壤、新污染等多场主题会议,诚邀参会。2月21日 场地土壤污染检测技术网络研讨会: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itesoil230221/3月7日 固废、危废污染检测与控制技术论坛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gfwf230307/3月2日 环境新污染物分析与检测创新技术论坛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tjaia230111/3月14日 环境暴露与健康监测网络研讨会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environmentalexposure230314/5月19日 新污染物检测与监测新技术发展论坛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accsi2022newpollution/通知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t20230129_1014065.html
  • 液相色谱法测定固体废物等多项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1年7月8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3.《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固体废物 总磷的测定 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5.《固体废物 总磷的测定 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7.《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和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9.《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和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0.《土壤 有效磷的测定 碳酸氢钠浸提-钼锑抗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11.《土壤 有效磷的测定 碳酸氢钠浸提-钼锑抗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辽河环保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生态环境部发布进口货物固体废物鉴别程序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同时2008版的《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废止。/pp  《程序》规定,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分为采样、样品分析检测和样品属性鉴别判断。/pp  采样工作原则上由海关负责,也可以由海关联合鉴别机构完成 /pp  分析检测由鉴别机构完成,根据不同样品特点有选择性地进行分析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外观特征、物理指标、主要成分及含量、主要物质化学结构、杂质成分及含量、典型特征指标、加工性能、危险废物特性等 /pp  最后进行样品属性鉴别判断,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对鉴别样品进行固体废物属性判断。/pp  全文如下: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bbf91279-5114-450a-86ed-4711396971b0.pdf" title="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pdf" style="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pdf/a/span/p
  • 生态环境部:我国自2021年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言人刘友宾就禁止固体废物进口问题回答了媒体提问,他表示禁止洋垃圾进口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自2017年以来,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下降。2020年1-5月,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为322.6万吨,同比减少45.3%。下半年,生态环境部将延续上半年审批模式,按既定计划进一步削减包括废金属在内的固体废物进口数量 strong自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申请。/strong/pp  今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官之年。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开展属性鉴别、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等法律要求,并且大幅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推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pp  刘友宾表示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改革战略定力,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继续大幅度削减固体废物进口数量,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p
  • 固体废物等检测五项国家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和《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2.《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4.《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6.《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7.《土壤和沉积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     8.《土壤和沉积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9.《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10.《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 新国标《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中的检测/监测方法变动
    国家标准GB/T 30760-202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近日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代替GB/T 30760-201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与GB/T30760-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检测和监测技术变化如下:(1)更改了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处理和在线监测的部分内容,更改了在线监测的相关要求(见 5.5.3);(2)更改了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检测方法,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见7.2);(3)更改了酸溶消解法测定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的方法(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B);(4)增加了单波长激发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快速测定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的方法(见附录C)。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