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

仪器信息网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相关的解决方案。

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相关的论坛

  • 【“仪”起享奥运】《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适用问题

    问题:您好,1、《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规定“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请问有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但是该标准无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是否需要进一步执行DB44/2367-2022呢? 2、例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规定了有组织和无组织厂界排放标准,是否还需要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呢?回复:您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适用范围: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 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 应当执行本文件。 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 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font=&][color=#333333][back=#f8f8f8][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92609.shtml]《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url]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back][/color][/font]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解读① | 强化联动衔接 持续优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

    固定污染源监测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需要。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和强化支撑保障等三方面,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优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出要求,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  [b]一、深刻领会《通知》的重要意义[/b]  (一)落实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的需要  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全覆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排污许可制已成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也对污染源监测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及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在横向上,需要打通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形成管理闭环;在纵向上,需要贯通国家、省、市县,分级负责,协同推进。  (二)做好垂改“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效能的需要  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抓手。现已基本完成垂改各项目标任务,污染源监测管理重心下移,县级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但县级监测机构能力与职责定位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具体任务和实施机制还不够明确。这就需要结合执法监测实施情况,进一步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职责任务,明确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实施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部门联动,同时多种方式提升县级执法监测能力,以实现最大限度发挥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效能的目标。  (三)持续强本固基,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监测能力的需要  固定污染源监测是执法监管体系强有力的支撑,而固定污染源监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基础能力的提升。一是提升执法监测能力,实现现场快速出数,支撑对违法排污行为的从快查处;二是提升自行监测监管能力,“保真”“打假”协同发力,推动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三是提升污染源信息综合分析应用能力,实现自行监测(含自动监测)、执法监测信息综合应用,数据赋能非现场执法和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这就需要从管理机制、监测技术、信息平台、人员队伍、公众参与等方面予以保障。 [b] 二、准确把握《通知》的主要内容[/b]  (一)加强自行监测监管,形成管理闭环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是法定职责,需要排污许可管理、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有效联动,形成管理闭环,协同推动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通知》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行监测监管责任,明确了环境监测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环境执法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另外,《通知》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经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手工监测数据;进一步明确“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2种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二)优化执法监测实施,强化部门联动  执法监测是支撑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可作为生态环境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开展。相比于以往的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不应采用辖区内全面覆盖的方式开展,要以服务生态环境执法为导向,更加注重监测内容和监测结果应用的针对性,更加强调与执法部门的联动,以提高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实效。相较于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公开方式,执法监测结果可随执法检查结果公开。  《通知》结合环保垂改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国家、省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的有关要求,鼓励各地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相关管理制度。  考虑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别提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监测能力发展布局,多措并举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但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开展执法监测。  (三)强化基础支撑保障,提升监管能力  在强化平台支撑方面,《通知》明确所有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实现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口”登录、监测数据“一网”填报、排污信息“一窗”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国家将排污单位填报的监测信息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各级共享。  在强化队伍建设方面,《通知》分别对生态环境部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强化队伍建设要求。生态环境部建立专家委员会,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45个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配套教材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性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业务培训。  在鼓励公众参与方面,《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公众,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作用。《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并积极调查处理反馈意见。  [b]三、有力推动《通知》的高效实施[/b]  (一)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和业务培训  继续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强化污染源监测技术培训。国家本着提升地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能力的目标,加强对省级的自行监测监管帮扶指导,提升帮扶指导效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行监测监管工作抽查互查,对市级开展帮扶指导,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期污染源监测技术培训,更新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知识库,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配套教材的推广应用,为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奠定基础。  (二)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应用  探索开展污染源监测信息在自行监测监管中的应用,强化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挖掘分析,推动数据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提高帮扶指导针对性。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指标、特征污染物指标、新污染物指标的排放特征及自行监测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可靠性等分析,为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推动污染源监测数据分析应用。  (三)加强智能化污染源监测技术研发应用  持续推进以执法监测需求为导向的快速、便携、智能监测仪器研发和方法的标准化,包括颗粒物、VOCs和烟气参数等,加大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应用。推动基于仪器物联化的质控体系建立,实现现场质控全留痕、保存形成完整证据链,保证数据质量以满足执法监测需求。强化智能化自行监测检查技术研究,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

  • 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水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摘要:[/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一套以在线自动分析仪器为核心,以移动通讯为传输媒介,运用现代传感技术、自动测量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相关的专用分析软件和通迅网络所组成的一个综合性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  [/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关键词: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 [/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  一、概述[/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 [/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  环境监测与环境管理工作“点多,面广、量大”,而且具有“全方面、全天候、全时制”的特点,为了彻底解决环境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节约执法成本,提高监察效能,必须采用自动化、信息化,科学化的高科技手段,建设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该系统涵盖水质监测、烟气自动监测、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以及移动污染源监测等多种环境在线监测应用。广州市管辖的区域面积比较大,重点污染源众多,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将对水体、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健康、生命构成极大威胁,在全市建立完善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势在必行,实时掌握污染源的状况,控制污染的发展。 [/font][/size][/color][color=#000000][size=3][font='宋体'][/font][/size][/color]

  •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 解读③ | 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 助力环境监管效能再提升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  在生态环境部的悉心指导和关心下,上海市积极探索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和制度。《通知》印发后,上海市紧紧围绕《通知》的落地实施,进一步优化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上新台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强化质控,固本培元。质量控制是保证固定污染源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关键环节,是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上海市高度重视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工作,苦练“内功”,在认真执行固定污染源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基础上,针对现场监测监管难点及薄弱环节,制定固定污染源现场监测移动端使用技术要求,会同浙江省和江苏省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切实加强现场监测质量控制;明确环境监测报告技术复核流程,确保监测全过程的合规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监测报告的有效性。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从“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等方面规范社会化监测服务行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试点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运维机构的分级分类监管。  测管协同,联动增效。《通知》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上海市印发《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市、区、乡镇(街道)固定污染源监管范围,厘清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职责,建立“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市区协同,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提升监管效能;印发《上海市环境执法监测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监测定义、回避处理原则和现场监测、执法联动流程,优化执法、监测协作配合机制,提高监测数据在执法中的有效运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明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审核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组织监测机构及执法机构开展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及练兵比武活动,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  科技引领,智慧赋能。上海市重视信息化技术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中的应用,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建设及动态管理规定(试行)》,建立了固定污染源信息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需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并与执法部门执法对象库实现了统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方案,依托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集自行监测、执法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加强走航监测、遥感监测、预警监测等技术业务化应用,支撑非现场监管和执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在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各条线同志的努力下,上海市初步构建了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执法监测管理机制。下一步,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管理,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b]一是持续完善环境执法监测机制。[/b]确保执法监测工作有法可依、程序规范、留痕溯源、数据精准,细化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责任及工作任务。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和执法应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原因分析,继续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对比对不合格且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排污单位严格执法。  [b]二是不断提高执法监测监管效能。[/b]加强便携快速现场原位走航监测、无人机/船监测、遥感监测等新技术应用,推进大数据融合智慧监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充分进行数据挖掘和异常行为分析,提高执法精准性。实现监测技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和现场监测的智能化,持续提升固定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智能分析和监管能力。  [b]三是建设高质量的监测技术人才队伍。[/b]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重点培养专业人才队伍。继续开展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大练兵大比武,积极做好应急监测演练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断强化技术人才资源储备,持续满足对执法监测工作的新要求。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6日[/align][align=center][b]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分类监管)本市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结合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行动态管理。重点监管对象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固定污染源,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开发布。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以及依据《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应动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对象外,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简易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第五条(分级监管)以排污许可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监管比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相关监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管固定污染源包括:(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上海化学工业区四至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3)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市区分工可根据监管需要和市、区两级监管能力进行适时调整。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各自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开展辖区内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巡查和综合协调。乡镇(街道)在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简易监管对象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按市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对园区内固定污染源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其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园区内固定污染源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管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监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区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三监联动”工作方案,明确联动部门职责、工作要求、联动类型和流程,规范联动任务的发起、接收、执行、反馈,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第七条(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支撑全市固定污染源数字化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并依托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移动执法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和“三监联动”工作,实现信息共享、过程留痕、监管闭环。第八条(职责分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固定污染源监管牵头部门负责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制度机制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组织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和实施应用,协调推进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协同。水、大气、噪声、固废、土壤、生态、辐射、海洋等环境要素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全市固定污染源相关要素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并组织检查评估,提出相关监测、执法专项需求并跟踪执行情况。监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固定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和监测检查需求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筛选等工作。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需求并组织实施,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开展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工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出的监测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术检查、实际排放量核查等工作;根据排污许可和其他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出的执法需求,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九条(监管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内容实施差异化管理。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推进实施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进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5)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6)排放口规范化情况;(7)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要求的落实情况;(8)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简易监管对象中,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重点按照排污登记表实施依法监管,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第十条(监管频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年度执法和监测计划,并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重点监管对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应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和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般监管对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至少抽取总数的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应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并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简易监管对象,街道(乡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实施全覆盖巡查,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至少抽取总数5%比例开展“双随机”检查。第十一条(监管衔接)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监管方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加大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远程核查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固定污染源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第十三条(信用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社会共同治理。第十四条(辐射监管)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主动公开监管信息,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国家和我市有关信用系统。第十六条(技术支持)市减污降碳中心按职责负责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承担生态环境“一网统管”综合平台大数据分析统筹和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统计、监督指挥调度的技术支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固化技术机构按职责负责固定污染源相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市、区两级辐射安全技术机构按职责负责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核与辐射执法监测等工作。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调度和督办)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区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的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和稽查。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报告抽查等方式,对区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的执法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测。第十八条(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相关信访、举报时,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第十九条(帮扶指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培训指导,规范巡查工作要求,提升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加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推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方服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街道(乡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提供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技术支撑。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技术机构应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监管责任)对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系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系指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三)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30吨;(2)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10吨;(3)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250吨且小于等于2500吨;(4)年危废产生量大于10吨且小于等于100吨。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保密规定)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局此前印发的关于固定污染源市区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PDF附件08.pdf

  • 【“仪”起享奥运】煤矿矿井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及综合防治技术研究

    [font=&][color=#666666]煤矿开采造成了矿井水污染问题,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为此,研究煤矿矿井水污染源自动监测及综合防治技术。以陕西省西安市彬长矿区为研究区域,分析该矿区的基本概况。对研究区域矿井水污染源开展自动监测,分析矿井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利用化学物质对水入射光线的吸附与分散效应进行水质参数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通过从源头控制、污染治理、矿井水资源化和优化排放方式四个防治措施实现研究矿区矿井水的综合防治。实验结果表明,所提方法的污染源监测精度较高,监测误差能够控制在1%以内,应用效果较好。[/color][/font]

  • 室内空气污染须综合治理

    室内污染必须综合治理 室内污染源的来源比较复杂,目前有各种各样的治理办法,通过几年北京方盛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验研究和现场室内污染研究表明,以往简单的治理很难达到满意的结果,在可能的情况下,作为普通购房者,应尽可能采用综合的治理办法。

  • 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align=center][size=24px]关于印发《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size][/align][font=仿宋_GB2312]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font][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我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1.[/font]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font][font=仿宋_GB2312]辽宁省生态环境厅[/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年[font=&]10[/font]月[font=&]27[/font]日[/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1[/font][/font][align=center][size=24px]辽宁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size][/align][b][font=&][font=黑体]第一章[/font] [font=黑体]总则[/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一条[/font] [font=黑体](目的和依据)[/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为规范我省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font][b][font=&][font=黑体]第二条[/font] [font=黑体](定义)[/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生态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font][b][font=&][font=黑体]第三条[/font] [font=黑体](适用范围)[/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font][b][font=&][font=黑体]第四条[/font] [font=黑体](分类监管)[/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省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实行动态管理。[/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重点监管对象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重点管理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污染源:([/font]1[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大的;([/font]2[font=仿宋_GB231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font]3[font=仿宋_GB2312])环境信用差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重点监管的。[/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般监管对象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定污染源:([/font]1[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font]2[font=仿宋_GB2312])环境信用较差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纳入一般监管的。[/font][/font][font=&]简易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font][b][font=&][font=黑体]第五条[/font] [font=黑体](分级监管)[/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以排污许可证[/font][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谁核发、谁监管[/font][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为原则,我省[/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省、市、县(市、区)[/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乡镇(街道)[/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级监管体系,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管理比例。[/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全省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对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开展稽查[/font][font=&][font=文泉驿微米黑],[/font][font=仿宋_GB2312]结合国家和本[/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调度市、县(市、区)执法力量,开展省级综合执法事项的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发现属于省级综合执法事项的环境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备,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巡查和综合协调。[/font][font=仿宋_GB2312]乡镇(街道)在市、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简易监管对象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font][b][font=&][font=黑体]第六条[/font] [font=黑体](职责分工)[/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分级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监管、监测、执法等部门分工,提出固定污染源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组织推进监管、监测、执法部门[/font][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三监联动[/font][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工作协同;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检查、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组织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化系统。[/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为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技术支撑。[/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执法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不按证排污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font][b][font=黑体]第七条(管理平台)[/font][/b][font=仿宋_GB231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信息库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生态环境监管要[/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求和监管结果、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施动态更新。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主要包含固定污染源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监管类别、污染源编码等基础信息及相关排污信息。各级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机构应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为主要基础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为基础,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等信息,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应依托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移动执法系统等系统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过程留痕、监管闭环。[/font][b][font=&][font=黑体]第二章[/font] [font=黑体]监督管理[/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八条[/font] [font=黑体](监管衔接)[/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时,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font][b][font=&][font=黑体]第九条[/font] [font=黑体](监管机制)[/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全流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监管、监测和执法机构三部门的工作联动,规范联动任务的发起、接收、执行、反馈,提高联动工作效率。[/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条[/font] [font=黑体](监管内容)[/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结合排污许可证发证和登记情况,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font]1[font=仿宋_GB23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font]2[font=仿宋_GB2312])环保设施[/font][/font][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同时[/font][font=Calibri]”[/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竣工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font]3[font=仿宋_GB2312])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font]4[font=仿宋_GB231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font]5[font=仿宋_GB2312])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font]6[font=仿宋_GB2312])排放口规范化情况,([/font]7[font=仿宋_GB2312])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落实情况,([/font]8[font=仿宋_GB2312])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font]9[font=仿宋_GB2312])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font][/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 [font=黑体](监管频次)[/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事项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font][font=仿宋_GB2312]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组织对排污许可执行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包括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般监管和简易监管对象,按照“双随机”要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三至五年内实现全覆盖。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除信访舆情举报外,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做到无事不扰。[/font][font=仿宋_GB2312]根据生态环境监管需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测工作。[/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 [font=黑体](执法监管方式)[/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固定污染源纳入[/font][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双随机、一公开[/font][font=Calibri]”[/font][font=仿宋_GB2312]执法监管体系,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结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开展日常执法,同时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管理需求,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控、视频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非现场检查方式,提高执法监管效率。[/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 [font=黑体](调度和督办)[/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生态环境执法局负责对各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的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和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的固定污染源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进行调度和监督检查。[/font][b][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font=黑体](信息公开)[/font][/font][/b][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系统。[/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 [font=黑体](社会监督)[/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举报情况依法调查处理。[/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 [font=黑体](信用监管)[/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有关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社会共同治理。[/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 [font=黑体](帮扶指导)[/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培训指导,规范巡查工作要求,不断提升环境监管队伍的业务能力。日常监管中应加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 [font=黑体](技术支持)[/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街道(乡镇)可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提供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技术支撑。相关技术机构应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负责。[/font][b][font=&][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 [font=黑体](保障措施)[/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资金保障。[/font][b][font=&][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 [font=黑体](监管责任)[/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对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font][b][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 ([font=黑体]其他[/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font][b][font=&][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附[/font] [font=黑体]则[/font][/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 [font=黑体](名词解释)[/font][/font][/b][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font]1[font=仿宋_GB2312])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font]3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2[font=仿宋_GB2312])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font]1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3[font=仿宋_GB2312])直排环境或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font]250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4[font=仿宋_GB2312])年危废产生量大于[/font]10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font]1[font=仿宋_GB2312])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font]1[font=仿宋_GB2312]吨小于等于[/font]3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2[font=仿宋_GB2312])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font]1[font=仿宋_GB2312]吨小于等于[/font]1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3[font=仿宋_GB2312])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font]250[font=仿宋_GB2312]吨且小于或等于[/font]250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4[font=仿宋_GB2312])年危废产生量大于[/font]10[font=仿宋_GB2312]吨且小于或等于[/font]100[font=仿宋_GB2312]吨。[/font][/font][b][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 [font=黑体](解释权)[/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font][b][font=&][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 [font=黑体](施行日期)[/font][/font][/b][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font]

  • 【转帖】3000多普查员将入户开展污染源普查

    我市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活动基本完成前期培训和清查工作 3000多普查员将入户开展污染源普查 经过几个月紧锣密鼓的准备,目前我市的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活动已基本完成前期的培训和清查工作,3000多名普查员将于3月中旬起开始入户展开普查。同时,经清查已确定了包括工厂酒家照相馆等13万家普查对象,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正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为普查对象制定“环保身份证”,推动普查的高效展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调查,我市对此高度重视,先后成立了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污普办”)。目前,市污普办共有专职工作人员8名,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组、质量控制组等7个工作组。同时,我市各区、各街道也相应成立了普查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市各区、街道办、居委会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共计1696名,全市共配备普查专用车辆45台,为普查开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物力保障。 污染源普查不仅要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的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源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还要尽力健全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普查的技术含量很高,因此,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十分重要。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普查员2928人,普查指导员505人。截至目前,全市已举办了20期污染源普查培训班,共培训市、区、街道普查技术骨干和普查人员约3400余人,而新开发的《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身份验证管理系统》将用于规范普查人员的管理,方便普查对象验证普查员的身份。文章来源:深圳特区报 2008年02月25日

  • 【转帖】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 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 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 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管理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和现有污染源治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局申请“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或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监测由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实施,其监测结果是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可接受环境污染纠纷当事人的委托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向环境保护局报告。纠纷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人员到排污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被监测单位应协助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   进入军队或保密单位进行监测,应预先通知其主管部门。监测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为被监测单位保守秘密。   第五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要求,监督所辖地区排污单位规范其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统一的标志牌。   第十八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污染源监测设施一经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原批准安装的环境保护局批准。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遵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   (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   (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 所属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第六章 污染源监测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明确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的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污染源监测数据不得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承担由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安排的污染源监测任务的网络成员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负责单位报告污染源监测结果。   已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将监测设备与当地环境保护局监测网直接联网,将监测结果直报环境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将污染源监测结果和排污申报数据,在做出适当分析后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监测站。对在实际监测和数据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局或通报环境监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局对审核合格或未提出异议的监测数据应直接用于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污染源监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污染源监测机构,由其上级环境保护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屡教不改的,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对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污染源监测单位,由负责其资质认证的环境保护局取消其污染源监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安装污染源监测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由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环境保护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规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不得收取监测费用,所需费用由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解决。   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委托监测、污染纠纷监测等所需经费由排污单位或委托方承担,收费持省级以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 摸清污染源家底 防控环境风险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答记者问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务院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本次普查的对象、范围、技术路线,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详细规定。近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方案》中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b] 中国环境报:《方案》确定了怎样的工作目标?  答:[/b]本次普查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b]中国环境报:本次普查的时点、对象,以及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b]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其中,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b]中国环境报:在确定普查范围之后,确定了怎样的普查具体内容?包括了哪些方面情况?  答:[/b]工业污染源方面,涉及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其中,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农业污染源方面,涉及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其中,废水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为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方面,涉及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其中,废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方面,涉及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其中,废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方面,涉及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此外,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b]中国环境报:本次普查将采取怎样的技术路线?  答:[/b]工业污染源方面,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农业污染源方面,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生活污染源方面,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方面,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移动源方面,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针对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针对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b]中国环境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如何组织开展这一系列工作?  答:[/b]本次普查将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此外,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b]中国环境报:这3年普查是如何分工的?  答:[/b]本次普查将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其中,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在前期准备阶段,将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同时,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在清查建库阶段,将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在普查试点阶段,将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在全面普查阶段,将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在总结发布阶段,将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b]中国环境报:普查期间如何保证经费落实到位?  答:[/b]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开展总结与表彰工作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b] 中国环境报:如何加强本次普查的质量管理,并加强监督实施?  答:[/b]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

    大气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首先要分清或理解下述文中所介绍的“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点”以及“参照点”的概念: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意思就是所有测点值取最高的一个;监控点就是分散的一些数据采集、信息收集点,本处是指实际监测过程中所设立的大气监测点位;参照点有两种:一种是绝对参照点(以绝对的零点作为测量的起点),另一种是相对参照点(以人为确定的零点为测量的起点),大气监测参照点就应为相对参照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的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一般应设置于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注意了,上述规定只是针对旧污染源(或称老污染源),对新污染源并无此要求。在综合排放标准上,对于新建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全部都在场界10米内浓度最高点进行监测,这里所说新旧污染源分界时间有明确定义: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简称为现有污染源),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简称为新污染源。规定新、旧污染源也是为了有区别对待,新污染源所有项目无组织排放都是周界外10米浓度最高点,不存在参照点问题;旧污染源才存在参照点问题。这样立法的本意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空气质量,只要无组织监控点超标即可视为超标,无需再扣除参照点监测值。有的人认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两者之间有些矛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全部在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解释:“一般应设置於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 范围内,若预计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点越出10m范围,可将监控点移至该预计浓度最高点。”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O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O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这下子要确定应该执行哪个标准让人有点头晕了,其实可以这样子分析:第一条原则,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这一点必须视情按规定执行。第二条原则,根据遵循的排放标准里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原则,教材里写的是一般规律,特殊的在各自的行业性排放标准里。第四条原则,规定点位的选择非常复杂的目的,就是要判断出污染源对环境的最大影响或判定污染因子的最大贡献值。有一种理解方式可供参考:2~5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验收监测采用,10米距离范围可做为环境评价及现奖调查时采用。

  • 【分享】第三方运营——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的解决方案

    环境的在线监测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它的出现为有效地利用现代科技提高环保工作的效率提供了可能;但是,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特点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运营管理制度,就不易达到当初设计在线监测系统的目的。  从全国各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情况来看,此项工作尚有许多问题,其中,主要是对系统的所有权、建设权、使用权、运营权理得不顺。这一问题在较大型的设备(如COD在线监测仪等)完全由企业投资的情况下最为突出。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国民素质、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原因,排污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偷排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抵触,对已安装的设施采取消极管理,消极维护的态度;因此,从主观上讲,排污企业不具备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进行运营管理的动机。  另一方面,由于在线监测与监控是一项涉及机械电子、信息技术、分析化学等多门学科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它的运营具有非常高的专业要求。环保部门由于要承担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有限,同时也缺乏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因此自行管理力不从心。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第三方运营是一种有效实施环境在线监控管理的运营模式。  第三方运营是指环保部门委托从事环保技术服务的专业公司对辖区内的在线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的维护和运营管理。这些公司一般是独立于被监测企业和环保部门的第三方实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取了环境染污监控、治理设施运营的资格。它们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并对环保部门负责,为政府、企业及公众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实时连续的环境监测数据。   第三方运营的管理模式具有诸多优点:首先,它能够充分发挥设备的作用,克服了监控设备由企业自身管理的弊端,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设施安装后无人管理、基本处于停运或半停运状态的局面;其次,第三方运营可以通过集约化的管理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另外,作为环保部门的科技助手,运营单位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让环保部门有限的人力从琐碎、繁杂的运营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投入到行政管理、监督、监察和行业指导的本质工作上去。  例如,针对目前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所有权、建设权、使用权、运营权一直比较模糊的问题,九江市率先在全国推出的“政府出资、环保监管、市场运作、企业协助”的建设和运营模式。对于已建成的监控中心和分布在排污单位的 30余套水质监测子系统和20余套烟尘气监控子系统,市环保局成立了九江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中心。  总而言之,认真落实中央政府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在法律政策方面,我们要积极推动环保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和政策的经济杠杆,使得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负担起本应由它们承担的社会环境污染成本,鼓励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模式发展;  在科技创新方面,要明确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方向和主体,通过政策和创新基金,对国内的重点企业的研发工作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和政策上的鼓励。同时,对于后台监控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委的领导下,着手制订统一的数据接口和系统建设标准。  在运营管理方面,第三方运营是目前一种不错的模式。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筹建上,要明确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负责的原则。要争取以法规确认,企业对由自己购置的在线监测设备只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备的管理运营权归其所属环保局,并由环保局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技术公司代为执行。

  • 关于污染源废气折算浓度

    对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浓度,看过一个帖子,大部分都需要对实测浓度进行折算,但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中只说明了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是多少,没有你明确规定按照污染源废气按照折算浓度,那是否我们只需要进行实测浓度对比就可以,如果是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检测报告是否只对实测浓度就可以?

  • 【资料】不同通信平台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应用

    [size=4]环境监测在人类防治环境污染, 解决现存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 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协调人类和环境的关系, 最终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由于人力和物力的限制, 某些时候难以保证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而且污染源和污染程度经常受气象、风向以及其他季节性变化的影响, 是随时变化的, 传统的人工监测方法已不再实用, 甚至某些时候是无能为力。为了精确地、全面地掌握污染现状, 尽早发现环境的异常变化, 迅速作出污染预报,及时追踪污染源等, 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相当必要的。而在线监测系统通信平台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一大问题。1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通信的特点 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获得的数据是监测系统的核心, 准确、快速地获取数据是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基础, 这就要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通信应具有实时性和准确性的特点。数据通信平台所传输的数据, 必须具有自动保存和备份功能, 获得的数据可以以图标、表格及图形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实时展现各排污口仪器运行状况、 污染物的浓度、 流量以及设备的发展趋势与动态。 通过获得的监测数据, 可以从多种角度和层面来统计分析排污状况。 同时, 通过数据传输获取的数据续有安全性高的特点, 确保数据真实性和机密性, 可防止人为篡改。2 通信平台的种类 目前, 在线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中所采用的通信平台, 大概主要有有线公众电话网、 无线移动通信网、 有线专用网、 无线专用网、 有线电视网、 国际互联网以及卫星和微波中继站等。[/size]

  • 【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自动监控 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直属相关单位:《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厅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贵州省强化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方案[/align][b](2023—2025年)[/b]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全省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二、工作措施(一)落实自行监测监管责任1.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制定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工作计划,采取抽查、跨市(州)互查等方式,每年组织对全省不少于100家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对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必要时赴该社会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现场核查。其中,2023年配合生态环境部对贵阳市、遵义市和黔东南自治州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医疗机构、尾矿库等涉水重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2.督促排污单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以及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计划等,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对象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比例不少于5%。3.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审核。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加强对申请材料中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审核,确保自行监测科学性、规范性。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方案专项抽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排污单位及时整改。(二)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1.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应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要全面落实《贵州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持续提升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上传的设备状态和重要参数的上传质量,落实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三制”(运维电子台账制、运维方案公开制、运维守法承诺制),确保自动监测排放数据、自动监测运行状态和重要参数真实有效。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国家和省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对安装情况、联网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加大对火电、水泥、造纸、城镇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督导检查力度,确保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生态环境部考核要求。2.完善设备建设和因子传输。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全部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分析混合水样,严格按照规范设置采集和分析频次,不得擅自变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须按照规范要求,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开展全流程校准校验。3.加强自行监测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持续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建设,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其中,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未按期完成水质自动采样器安装调试的和自动监测设备状态、参数不能按要求上传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个自然月内单台(套)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或一个季度内单台(套)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维护时间累计超过72小时的,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行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完善执法监测管理联动机制1.压实执法监测责任,提升执法监测效率。市(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开展执法监测的,对执法监测及时性负责,同时对监测同步证据收集和监测数据使用合规性负责。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开展执法监测质量的抽查检查,必要时对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开展检查。2.做好监测机构选用,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市(州)生态环境局可合理规划本级监测能力发展布局,按照具备执法监测能力的要求,加强县级监测站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区域站,强化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提升执法监测能力;监测能力不足的,可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执法监测任务。执法监测任务不得选用没有相应资质、信用较差、三年内受过各级生态环境或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批评、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监测机构承担,不得委托承担同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机构承担。3.强化监测执法联动,发挥执法监测效用。探索完善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机制,制定《贵州省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执行清单》,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查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对所在市(州)执法工作的支持。(四)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管理部门、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管理与技术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期固定污染源监测培训,综合运用案例解析、现场教学等方式提升培训实效。市(州)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开展辖区内业务技术培训。(五)加强宣传报道和公众监督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加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依法公开,对公众反映的自行监测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三、工作要求(一)推动平台支撑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动持证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逐步推动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适时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于自行监测数据校核、综合分析,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二)强化调度总结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全省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报告编制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align=right]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印发[/align]

  • 【分享】山西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今年10月15日,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省、市自动监控系统联动运行。 国家规定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方可核定污染物减排量。山西省环保局要求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在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入网工作,10月15日前,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联动运行。 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入网、比对、有效合格运行等工作的企业,按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进行处理,并实行停止环保补助资金、停止核准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停止新建项目审批等制裁措施。

  • 【分享】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技术要(试行)

    为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与管理,掌握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情况,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范围、内容、采样和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总量计算和数据整理等一般要求。 1 监测范围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为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日排水大于或等于100吨的污水排放单位,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入海河流监测断面下游的排放口属本监测范围。 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的污染物监测,依照总站海字[2006]67号文“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2 监测内容 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主要内容为直排入海的污染物浓度、污水流量、污水排放时间、污水入海量、污染物入海总量,同时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监测项目,依照不同类型污染源参见附件2表1-3项目开展监测。 3 监测布点与采样 3.1 点位设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设置在车间排口,《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二类污染物排污单位的直排入海总排口,其他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按照规定设置。 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况,参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3.2 采样时间与频次 采样时间与频次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变化特征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按照相关要求的频次监测,一般污染源的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每年只开展1次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时间应在2-9月间进行。 3.3 采样方法 采样容器、采样位置、污水样的采集以及保存方法等均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执行。 4 流量测量 直排入海排污口的污水流量测量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规定执行。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流量监测的污染源,可暂时按照水量衡算方式获得流量数据。 5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各类直排入海的排污单位(或单元)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的规定执行。该规范中未涉及类别的排污企业监测项目其分析方法按该类别污染物控制标准确定方法执行。如必要,可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或经过验证的新方法。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以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试行)》的规定。 7 总量计算 计算方法1、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实行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污染物入海量(吨/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平均流量(m3/小时)×污水排放时间(小时/年)×10-6 计算方法2、未进行污染物浓度和污水流量同步监测的排污口 污染物入海量(吨/年)=污染物平均浓度(mg/L)×污水入海量(万吨/年)×10-2 加权平均浓度低于检出限的项目(按1/2计算)不参与总量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排污量之和,非正常情况排污量,按照非正常情况监测或计算结果计。 8 数据整理 监测数据和资料整理应包括监测数据、总量计算和排污单元基本信息等。 8.1 排污单元基本信息 8.1.1排污单元名称 对于直排入海的企事业污水总排放口,为企事业单位名称;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工业园区污水排放口,为工业园区名称;对于未经处理而直排入海的市政污水(含综合污水)排放口,为城镇名称;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排放口,为该处理厂(场)名称。 8.1.2 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 为便于对直排入海排污单元的建档管理和分类统计,应填写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单位行业分类代码统一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填写;对于直排入海的集中式工业园区和未经处理而直排入海的市政污水(含综合污水)排放口的“行业分类代码”栏,本方案暂时分别统一为“199”和“200”并按附录二附表1的要求填写。 8.1.3 排污口代码 排污口代码设为8位,如LN02A001,其中第1、2位为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取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的二位拼音首位字母,如LN为辽宁;第3、4位为地区代码,如LN02为大连(天津、上海、海南的县区另行编号);第5位为排污口类型,分别为A-工业污水、B-生活污水、C-综合污水排放;第6、7、8位为排污口序号,原则上按排污口位置的纬度由大到小排列,各地也可根据海岸线的自然走向排列。 8.1.4 入海口位置 包括排污口所在县和实测经纬度。经纬度单位为度,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8.1.5 纳污海域 各排污口所处纳污海域除分别说明隶属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外,还应按附录1所列海域指明纳污归属。 8.2 监测数据 8.2.1 污染物浓度 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面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执行。 8.2.2 污水流量 为实测流量,单位为m3/小时,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 8.2.3 污水排放时间 污水排放时间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污水排放的实际小时数,单位为小时,精确到小时。 8.2.4 污水入海量 污水入海量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污水排放的实际排放入海总量,单位为万吨/年,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 8.3 污染物入海总量 从上一年度的10月份至当年的9月份计算各污染物入海总量,单位为吨/年,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并在备注栏注明用第几种方法计算而得。 9 数据上报 数据报送格式按附件2表1~4填写。监测结果报送时间按照《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监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总站海字[2007]49号)规定执行。

  • 【分享】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的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的监督核查和技术考核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等仪器设备运行和考核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7757]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url]

  • 【分享】污染源烟气、烟尘连续监测系统

    污染源烟气、烟尘连续监测系统点击次数:914 发布时间:2007-1-31 13:47:42污染源烟气、烟尘连续监测系统 主要技术内容 一、基本原理:定电位电解法就是电化学传感器在一定电位作用下,当被测气体通过传感器渗透膜进入电解槽时,发生电化学反应而产生电流,电流信号的大小与被测气体浓度成正比。其特点是:灵敏度高、测量范围宽、预处理要求条件不高,造价低。烟尘监测采用交流耦合原理,安装方便,维护量少。流速采用热式质量流量计,无须反吹。系统具有监测、校准自动切换、积水定时排放、数据定时上传、远程维护、远程故障诊断、管理中心将曲线、棒图、日报、月报、年报打印备案等功能。 二、技术关键:该系统采用自制的采样枪,有效地除去烟气中的灰尘,保证长时间不堵塞;半导体制冷技术实现汽水快速分离,确保系统可靠运行,提高监测精度。上述技术已获得了三项中国专利。 主要技术指标及条件 一、技术指标:烟尘:0~1000mg/Nm3;二氧化硫:0~10000mg/Nm3;流速:0~30m/s;温度:0~500℃;压力:-01~0MPa、0~01MPa。 二、条件要求:现场配备AC220V电源和电话线。 主要设备及运行管理 一、主要设备:1工控机AWS-825PB,2数据采集处理装置,3系统控制装置,4数据库管理系统,5数据通讯系统,6气体预处理装置,7气体成分分析装置,8EMS6交流耦合烟尘仪,9454FT热式质量流量计,10温度、压力检测装置。 二、运行管理:每月整理数据,将日报、月报及各种曲线打印出来;每三个月清理采样枪及气路。 投资效益 总投资49.58万元,其中设备投资47.58万元,主体设备寿命10年。运行费用2万元/年。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于2000年11月对该系统组织了鉴定,认为:该系统采用抽取式测量,较好解决了多级过滤除尘、半导体制冷、快速冷冻脱水等技术关键,消除了干扰,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仪器在现场运行一年多,稳定性较好。该系统具有监测、校准自动切换、数据管理与传输功能,还可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查询、故障诊断等功能。该系统具有监测烟气其它污染物的扩展功能。该系统经检测表明,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准确度符合企业标准,现场监测结果与国家标准方法监测结果有良好的可比性。

  • 【转帖】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

    [b][font=宋体]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font][/b]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我部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总体要求  各督查中心应高度重视更新调查核查工作,要将更新调查核查作为重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核查工作以发现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标,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把握样本区的综合情况,现场核查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实际排放情况;坚持点面结合,选取的现场核查对象要有代表性,同时又应兼顾污染源类型、行业、区域分布,保证覆盖面;坚持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相结合,核查既要包括前期准备、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核查把关;坚持促进工作与评估质量相结合,要通过核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快更新调查进度,核查结果又要作为评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质量的依据。  二、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范围  每个省(区)随机抽取1-2个有代表性的市(地、州、盟),直辖市随机抽取1区1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机抽取1-2个有代表性的师作为核查的样本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应包括该样本区的全部污染源(超过500个的,随机抽取500个),对于样本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更新调查对象要进行重点审查;现场核查应包括工业污染源(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30个、农业污染源5-10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资料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污染源以及更新调查中数据变动较大的污染源,应在现场进行重点核查。  三、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内容  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更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样本区更新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包括组建专门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工作组织部署、前期业务培训和经费条件保障等。  (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情况。对照样本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结合重点调查单位名录,按照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重点核查污染源筛选比例(所有产生重金属企业,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产养殖场)、新增污染源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清库整理情况。  (三)调查表数据录入情况。从资料审查的污染源中随机抽出10-20个,对其纸质调查表和电子录入信息进行校对,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  (四)调查表填报数据质量情况。基表重点审核数据填报完整性、准确性、指标突变情况、逻辑关系等内容;汇总表重点核实人口、GDP、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等数据,并对样本区内污染排放数据进行校核。  工业源重点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填报齐全、产生和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符合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农业源和生活源重点审核填报数据是否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审核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及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并结合企业月报表、年报表以及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  (五)更新调查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应重点核实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产排污量计算的准确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的完整性并现场分析评估调查表填报数据的质量,计算“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和“指标填报的漏填率”。对于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要重点核查调查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对于农业源,重点核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产养殖场调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的准确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去向、治理方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 什么是点污染源、线污染源和面污染源?

    点污染源是指集中由排污口排入水体的污染源。又分为固定的点污染源(如工厂、矿山、医院、居民点、废渣堆等)和移动的点污染源(如轮船、汽车、飞机、火车等)。造成水体点污染源的工业主要有食品工业、造纸工业、化学工业、金属制品工业、钢铁工业、皮革工业、染色工业等。点污染源排放污水的方式主要有4种:直接将污水排入水体;经下水道与城市生活污水混合后排入水体;用排污渠将污水送至附近水体;渗井排入。 线污染源是指呈线状分布的污染源。如输油管道、污水沟道以及公路、铁路、航线的交通工具所排放的污染物。线污染源所形成的危害大大低于点污染源,但一旦形成污染源,其后果也是极其可怕的。面污染源是指在一个大面积范围排放污染物的污染源。如喷洒在农田里的农业、化肥等污染物,经雨水冲刷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从而形成水体污染。

  • 【分享】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的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验收方法和验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的验收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7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7756]HJ/T 354-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url]

  • 【转帖】室内环境污染造成八大综合征

    室内环境污染造成八大综合征室内环染造成危害的主要表现,您可以自我判断。 [起床综合征] 症状:起床时感到憋闷、恶心,甚至头晕目眩。病例:某姓张业主新购家具后房间有异味,而且人感到头晕、恶心,白天不敢关窗,晚上关窗睡觉,早晨起来后口鼻十分难受。经检测,发现房间空气中甲醛浓度超过国家标准5倍多,而且氨气浓度高出参考标准近3倍。处方:搬离有污染的住所,并对房间进行强制通风,同时对污染家具进行内外表面的涂抹,等无异味检测达标后再入住。 [心跳过速综合征] 症状:新买家具后家里气味难闻,使人难以接受,并引发身体疾病。病例:李女士订购了一套布艺沙发,放在房间里时间不长,发现沙发里散发出一股难闻的气味。此后,李女士一进房间就感到呼吸困难,喘气憋气,甚至晚上睡觉都会被憋醒,几天下来她添了心跳过速的毛病,一分钟跳到100多下,可奇怪的是,一到医院心跳就降到了80下,搬回原来的老房子又回到正常状况。对其住所进行了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结果发现沙发海绵使用的黏结剂中,苯的挥发量高达每立方米20毫克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8.3倍。处方:将含有污染物的家具搬出室内,然后进行通风。 [类烟民综合征] 症状:虽然不吸烟,也很少接触吸烟环境,但是经常感到嗓子不舒服,有异物感,呼吸不畅。病例:陈先生新房工程竣工入住后,感觉室内气味刺鼻,致人咽痛咳嗽、辣眼流泪,无法居住。而且陈先生的喉疾因此加剧,空气检测结果是卧室中甲醛含量高达每立方米1.56毫克,超过国家标准19.5倍。处方:对装修后的居室进行家具、墙面的表面治理,治理后空气甲醛达标。 [幼童综合征] 症状:家里小孩常咳嗽、打喷嚏、免疫力下降,新装修的房子孩子不愿意回家。病例:吴女士装修完以后,3岁的儿子开始患病,开始是咽炎、慢性哮喘,逐渐免疫力下降,身体抵抗力减弱,原来身体胖胖的孩子,半年下来,小了一圈,到医院多次检查也查不出原因。用双全牌甲醛快测宝测定,发现小孩子房间在装修10个月以后,室内每立方米空气中甲醛还达到了0.4毫克以上,超过国家标准4倍多。处方:在儿童间装修中,注意使用无害材料;对儿童房间内的各种衣柜、床等进行表面喷涂治理,注意保持空气通畅,再次检测后达标,3天后即可入住。[家庭群发疾病综合征] 症状:家人同得一种疾病,而且离开这个环境后,症状就有明显变化和好转。病例:刘先生入住新居后,全家人均感到身体不适。刘先生原有过敏性鼻炎,入住后更加严重,他儿子经医院诊断为咽炎,家人还经常过敏。后请室内环境检测部门进行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检测,结果发现室内空气中氨和甲醛严重超标,氨气最高超过国家居民区大气标准14.2倍,平均超标9.36倍;甲醛最高超过国家标准1.5倍,平均超标1.05倍。处方:室内环境污染除了装修之外,一部分也来源于建筑材料。在购房之前,最好请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空气检测。[不孕综合征] 症状:新婚夫妇长时间不怀孕,查不出原因。病例:某青年婚后妻子一直不孕,大夫说可能是因为受到过量放射性辐射。他的客厅和厕所铺装的都是叫做杜鹃绿的花岗石,经过检测,杜鹃绿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居室内石材使用标准,并且放射性元素含量非常不均匀,个别点的放射性水平相当高。处方:强烈的放射性不仅会导致不孕,而且会引发癌症。因此,在家庭装修中使用天然石材及其产品,一定要注意放射性问题,尽量避免使用,可用人造的代替。[植物枯萎综合征] 症状:新搬家或者新装修后,室内植物不易成活,叶子容易发黄、枯萎,特别是一些生命力较强的植物也难以正常生长。病例:一个周一,某高档写字楼的员工们兴冲冲地走进新装修好的办公室,周末下班时还枝繁叶茂的各种花木叶子竟然全部枯萎。即使按环境专家介绍购买的6吊兰也先后枯死。后经检测,室内空气5个项目中,有3个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甲醛超过国家标准8倍,甲苯和二甲苯分别超标3.6倍和2.7倍。处方:植物的异常死亡,是室内空气被污染的一个重要信号。如果您家也有这样的问题,应该从装修污染上找原因。进行主要污染源甲醛的综合治理,治理完毕即可达标,保持良好的通风,二个月后苯系物的污染基本达标。[动物死亡综合征]  症状:新搬家后,家养的宠物猫、狗甚至热带鱼莫名其妙地死掉,甚至在新装修后的橱柜里有薰死的苍蝇。病例:某新建的住宅楼居民乔迁新居后没几天,家里门窗一关,就异味难闻,甚至在橱柜里有死亡的苍蝇,宠物小猫小狗都莫名其妙地生病死掉了,后经检测发现室内不仅甲醛严重超标,而且氡含量特别高。处方:对于室内空气的污染,宠物有时比人更加敏感。尤其对于无色无味、带有放射性的氡气。这种气体比空气沉,因此经常聚集在房屋地面上。宠物比人要低很多,因此最容易成为氡气的受害者。建议换去天然大理石,对甲醛进行彻底的治理。来源:京华时报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