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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垃圾焚烧发电厂验收监测,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除满足小时值要求外还应满足日均值要求,其中日均值为24个小时监测的均值,那是否是连续1小时采样或监测的值,然后连续24小时的均值?请问大家是怎么进行监测的?
近日,有关媒体及网民对香港即将在毗邻深圳湾区的屯门附件建垃圾焚化场一事表示关注,我局对网民的关注表示理解,并及时主动与香港环保署进行了沟通和了解情况,证实香港环保署于2008年1月29日向港府公布了香港综合废物管理设施选址报告,明确提出香港将于2014年前建成一座日处理30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拟选建设地址有两个,一个为离岛石鼓洲,另一个为位于新界西的曾咀煤灰湖(距离深圳蛇口地区直线距离约5公里)。目前初步的选址论证基本结束,香港环境局准备花18至24个月进行深入的工程和环境影响评估,并在此过程中展开公众参与、与有关区议会、地方社区及其他相关人士紧密合作及商讨,将在2010年完成最终选址论证。我局将密切关注事情的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市民的担忧和有关诉求,与香港环保署保持紧密联系。文章来源: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02月27日
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当事人谢勇诉环保部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案,近日被一审判决认定环保部未违法。有关人士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10月19日作出裁定,认为环保部的行为未对谢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谢勇的起诉被法院驳回。 中国首例垃圾焚烧致病案起诉者谢勇,因其幼子谢永康对江苏海安垃圾焚烧厂索赔连遭败诉,为了取得申请再审的相关证据,2012年2月12日,谢勇向环境保护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环保部公开涉案垃圾焚烧项目——江苏海安县赛特环境保护实业公司生活垃圾甲临、生活垃圾甲级资质证书发放情况,以及该公司的简介、运营合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等审批依据材料。 3月8日,环保部作出告知书,称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待征求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5月24日,谢勇久等无果,对环保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环保部2012年3月8日下发的告知书违法。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谢勇的案件后,与环保部协调,环保部在企业方明确同意后,于8月3日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但谢勇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3月8日下发的告知书违法,即环保部不应该认定申请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就此,北京市一中院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环保部的行为属程序告知行为,未对谢勇设定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法院认定,谢勇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据此驳回了谢勇的起诉。与其相关新闻: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20323/Articel06001GN.htm绿色下的黑暗 中国大力推行垃圾焚烧发电政策的原因非常简单:城市既能消除日益严重的垃圾压力,同时又能获得亟需的电力。这个图景虽然很动人,却因为太美好而显得不那么真实。 中国的垃圾焚烧发电尽管被视为一种“清洁能源”,但实际上却有着黑暗的另一面。热废处理厂的排放法规要比发电厂宽松得多,按照法律规定,它们能够排放的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分别是电厂的四倍和五倍。 较新的工厂都安装了空气污染控制系统,但其使用和维护费用很高。因此,很多工厂都在没按规定安装废气过滤设备的情况下运行。与此类似,对其他高毒性副产品(如焚烧前滤出的废水和焚烧中产生的飞灰)的处理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处理。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在于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废物处理管理法规的缺失。 谢勇家附近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经营企业在其网站上吹嘘说采用了符合欧洲排放标准的先进污染控制系统,然而却没有给出任何细节。这种做法在垃圾焚烧发电开发商中很普遍。另一方面,中国垃圾焚烧发电工厂的空气和水污染报道屡见不鲜。一些报道指出,某些工厂的二恶英排放量比美国的同类工厂高出24倍。 更糟糕的是,工厂的经营者们通常都要往焚烧的废物里加煤。在私下的采访中,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经营者们承认他们的给料中煤和垃圾各占一半,远远超过了中央政府规定的20%的上限。甚至还有煤占到70%之多的,这样一来,这些工厂实际上就成了小型的燃煤电站,而这正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正在努力关停清理的对象。 法规的不健全,政策的不对称,加上公共排放数据的不透明,让垃圾焚烧发电在中国变成了一个真正“有毒”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