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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镇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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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论中小城镇环保产业的市场商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深化和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伴随而至,随之而来的固废处理、水资源保护、土壤修复、空气环境治理等等环保产业也不断被看好和炒热,全国各地吹响了环境污染治理的号角,环保设施设备也随之集中投入运营,一线大中城市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也快速饱和。在此大背景下,作为环保产业链上的每一家企业都特别关注中小城镇环保产业的市场商机,以期获得长期的发展机会。 针对此,笔者拟从“有没有市场机会”和“如何把握市场机会”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来了概括性阐述,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希望激起从业者更深入的思考。 寻找中小城镇环保产业的市场商机,一个肯定绕不开的问题是政策的问题。而与环保产业紧密度最高的政策不外乎就是国家的环保法,今年的2月24号中国的新《环保法》在经历了第四次审核后终于得以通过,将于明年的1月1号正式施行。纵观新《环境保护法》全文你会发现,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的新增内容:一是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二是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三是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从新环保法新增的具体内容,不难看出环保产业的巨大商机:随着企业违法成本的无上限提高以及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的风险提高,后续有关到环保产业发展的污染治理商机将逐步释放,这给整过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面支持。同时,新环保法还重点突出对于环保型企业的奖励,在环保面做得好的企业未来将在政策面的倾斜和扶持,当然这也是中小城镇环保产业的发展商机。 其二,从环保产业的需方来看中小城镇的环保商机。环保产业的需求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政府监管部门,一是有污染产生的相关企业。大家知道,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目前很多中小城镇并没有太多的企业入驻,没有企业或者企业少对应的就是工业污染少,那么环保产业的需求就会相应减少,从局部分析来看这确实是一个事实。但深入分析一下你就会发现,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求,目前很多大中型城市都不断在深化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小企业以及制造加工类企业、有污染可能的企业等将快速向中小城镇转移,这种转移将明显增加区域中小城镇的环保产业企业层面的商机,同时,这些企业的入驻也同时带来了政府监管部门对环保产业产品的需求,这两者相辅相成,这是其一。其二随着中小城镇的经济发展,新农村,新城镇的建设不断加强,在这种环境下,部分中小城镇将马上面临大量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围绕这个问题衍生的很多环保产品需求将接踵而至,这不得不说是中小城镇环保产业的另一大商机!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接下来较长的一个时间内,中小城镇的环保商机不言自明,但各位要注意的是区域内的不平衡将会非常明显,注意随时关注。 回归另外一个问题,面对上述所分析的这些商机,作为环保产业链上每一家企业又将如何确保能把握住机会呢?这个问题更加关键,还是那句话:有了机会,但把握不了,对大家来说就不是商机! 纵观环保产业的各家企业,我们不难发现,由于环保产业的专业性以及其固有的分散性,虽然目前环保产业链上相关从业企业数量不少,但规模都不大,且从事同一领域工作或者提供同一类型产品的企业重复度相对较高,各个企业均在某几个领域内不断寻求发展。这是好事同时也是坏事。同时,各企业因发展速度和效益问题,再加上观念上的问题,均不太重视营销或者没有足够能力进行营销策略层面的深入思考……所有这些使得相关企业在把握市场机会上均有较大缺失。那到底如何增强环保产业企业把握市场商机的能力呢?!笔者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对环保产业的一丁点理解稍微予以分析,希望更多专业人员予以补充和加强。 首先,因为环保产业与政策和政府关联度较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环保产业从业企业首先要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互动并改变与政府监管部门互动的方法。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政府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利越来越大,这会导致其职能也不断发生变化。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政府监管部门将逐步转变成为环保产业从业企业(供方)和需方企业的桥梁。因为在这种大坏境下,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再对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和污染行为视而不见,这就会加深政府监管部门对需方的深层次了解和全方位把握,否则其本身就存在着违法的风险。另一方面,过去的事实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接触到大量的环保产业从业企业主,他们对环保产业链的上的从业企业相对熟悉。在这种契机下,作为环保产业行业从业企业要善于去和政府监管部门打交道,我们不仅仅要让政府监管部门了解到我们企业在产品和技术面的优势,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有能力去从政府监管部门了解需方企业的相关需求和信息,因为这一点政府监管部门有独特优势。如果我们能快速,真实,全面地从政府监管部门了解到我们需求的信息,那么无疑就会缩短你和需求方的距离,为你快速接触到需求方和最大满足需求方需求提供了的支持。从企业业务拓展来说,这为你节省了企业市场开拓的成本同时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准确的需求信息的第一手资料。这非常关键!因为信息对称和先机本身就商机!我想这一点非常好理解也非常好接受! 其二,针对目前环保产业从业企业规模小,不重视或者是没有能力进行销售终端掌控的问题,笔者认为:环保产业相关从业企业必须要有先投入,加大投入的思维并不断使得销售终端下沉的决心!商机的把握很多时候取决于企业对销售终端的掌控。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从来不同情弱者,销售业绩和企业效益重视过程但也不看过程,只认结果……没有人卖,不知道往那里卖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都是致命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业务基本不会自己找上门,天天对着电话要业绩并不靠谱,天天拉着业务在公司开会洗脑发火是愚蠢至极的……要想取得业绩,就必须比竞争对手先跟客户对接上,就必须将潜在消费群体尽可能都纳入你的拜访之列……否则一切都只是纸上谈兵!这一点是基础! 其三,面对中小城镇的环保商机,各从业企业要重视产品的研发的适应性和针对性。大家知道,中小城镇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落户中小城镇的这些相关需求企业在规模、效益面并不是“不差钱”,面对必须投入的环保设备和产品,需求企业的成本考量将会更加突出;再加上中国区域的气候条件和自然环境差别比较大,各地在同一领域内的污染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需求细微区别!这就要求区域中小城镇环保业务开拓必须重视对产品性价比的提升,必须重视产品的区域适应性和针对

  • 【转帖】当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近期,中央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出台了4万亿的投资计划,其中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在“中国排水行业年会”上表示,中央财政未来两年用于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资是900亿元,今年下拨50亿元,加上银行贷款等资金,污水处理行业投资将可达到2800-3000亿元。此次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对于环境保护特别是污水处理而言,无疑是个重大利好消息,但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厂网建设脱节势必导致污水处理厂建而不运,成为中看不中用的环保“花瓶”。据媒体报道,有关部门曾在5天之内收到各地上报的500份污水厂申建单,这一数据超过目前全国已有污水处理厂总数(1442座)的1/3,而这仅仅是截至11月14日的数据。地方报送的大都是污水处理厂申建项目,而污水管网建设的项目却很少。从目前的市场价格来看,投资一座中型污水处理厂需要9000多万元,一座大型污水处理厂更是要上亿元,据此可以推算,目前各地申报的500余座污水厂建设投资预算已经占了水处理行业全部投资900亿元的过半。这也意味着像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这种投资巨大、资金沉淀性强、经济效益低的设施将面临着巨大的投资缺口,建设资金难以落实。2、政府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势必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使民间资本想投而无法投。政府财政投资本应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拉动社会资本跟进,从而产生放大效应。但如果政府投资的项目定位不清晰,投在那些本应由社会资本投建的项目,则势必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据商会了解,现在有些地方政府对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域持拒绝态度,原因是他们正在申报国家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这种现象值得注意。3、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据有关研究机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1400多座污水厂中,有一半处于半开工状态。以河南省为例,2007年以前该省已建设的17座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运行能力为127万立方米/天。2007年1-6月份,仅有14座污水厂正常运营,平均运行天数为161天,平均处理能力为63万立方米/天,仅为设计处理能力的47%。尤其是2006年新建的8座污水处理厂中,就有3座没有开机运营。4、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不合规,影响到处理效果,降低了COD去除功能。一是污水与雨水合流,导致进水COD浓度不高,弱化了污水处理设施去除COD的功能。据媒体报道,南昌市红谷滩污水处理厂需要的污水COD浓度为250-275毫克/升,但进入的污水COD浓度有时仅有70毫克,甚至比一些污水处理厂出去的水还干净。由于“污水太干净了”,导致降解污水的生物菌都“饿死”不少,为此一些企业不时需向生物氧化池里加粪便等,以维持生物菌的活性。二是工业废水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导致进水中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水浓度超出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甚至一些工业废水里还含有抗生素等,大量杀死处理厂的生物菌,造成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营。5、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不健全,设施运营难以为继。据了解,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即使已经征收的地方也存在收费过低的问题。尤其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还没有建立,将来的运行机制还很不清晰。收费机制的不健全将直接导致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的短缺,使其难以正常运营发挥治污功能。6、中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成本高。从目前国家政策看,新一轮环境投资重点将投在县城及中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上。但这些地方一般规模较小并且过于分散,一般中小城镇的污水日处理量只有5000-6000吨左右,如果选用常规处理工艺则处理成本较高,为将来的正常运营带来难题。7、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增加速度快、环境危害大。按照国家有关“十一五”环保规划,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预计届时全国污水处理能力一天超过一亿吨。按照现行工艺,每处理一吨污水,将产生千分之一左右的含水率80%的湿污泥,每年污泥的产生量就会达到3600多万吨。而目前,由于技术、资金和政策等原因,国内大部分污泥处于简单填埋状态,没有进行有效处理,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国家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必要之举,但必须注意提高环境投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为此,我们对如何用好新一轮的环境投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政府投资应起到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环境产业的作用,而避免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对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由于城市污水管网投资浩大、资本沉淀性强、建设周期长,社会资本一般是难以介入的,这就需要由政府来投资。而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则完全可以市场化,采取BOT、TOT等形式由社会资本来投资。实际上,近年来“政府建网、企业建厂、市场化运营”模式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成为我国城市环境建设的基本模式。二、鉴于县城和中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过于分散、规模小、运营成本高的特点,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议地方以县级行政区域或小流域为单元,将分散的小型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统一打捆后进行市场招标,以保证投标企业能够实行规模化运营,降低运营成本;或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委托社会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三、鉴于中小城镇居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收费政策难以一步到位,建议由各级财政来承担污水垃圾运营费用,东部地区可由省市两级财政承担,中西部地区则需要中央政府给予补贴。四、鉴于县城及中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厂规模小、过于分散的特点,建议在处理工艺选择上不应攀比大中城市,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特点、成本较低、简单实用的处理工艺。五、为保证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使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建议加大对雨污分流工程建设的投资,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建设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应统一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运营。与此同时,对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要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对超标排放废水要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确定有关政府部门严格进行监管。六、建议明确污泥处理的责任主体,构建污泥处理的政策支撑体系,将污泥无害化处理纳入地方节能减排考核体系,从体制上杜绝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同时,征收污水处理费中应包含污泥处置费用,或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使污泥处置实现市场化运营。

  • 【分享】日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及启示

    在日本北陆地区和东京、横滨等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我们先后考察了位于小松的石川县翠丘净化中心的污泥加温干燥设施、七尾市西部水质管理中心的移动式污泥干燥设备、珠洲市净化中心的生物能沼气发酵设施。此后,我们又考察了横滨市南部污泥资源化中心和东京都南部污泥处置中心。现就日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的方法和技术简述如下: 1、加温干燥法 翠丘污泥加温干燥设施位于翠丘污水处理厂内,翠丘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能力2万立方米/日,污泥经中温消化脱水后(每天9吨,含水率约为78%),进入污泥加温干燥设施干化成2吨含水率约12-13%的干燥污泥,干燥污泥用于制肥或作为烧制水泥的骨料。污泥干燥的能量主要来源于污泥消化环节产生的沼气,并辅以少量的重油(约占总能量的10%),重油最大投加量为60升/小时。干燥污泥时剩余的热空气被用于污泥消化罐加温,最大限度地实现能源的综合利用。该污泥加温干燥设施总建设投资5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3500万元),占地1360平方米。 2、生物能沼气发酵法 生物能沼气发酵设施位于珠洲市污水处理厂(规模0.72万立方米/日)内,是日本环境省和交通省于2005年联合研发、2006年正式投入使用的,也是日本生物能源利用的第一个试点。该设施日处理能力50吨,将污水处理厂浓缩脱水污泥、当地水产加工中的鱼杂、家庭化粪池中的粪便、厨房垃圾,以及农业垃圾等进行混合处理,通过37℃、19天发酵,产生的沼气作为能源全部在污水处理厂中加以利用,对处理残渣进行干燥作为肥料还原于农田或无偿派发给市民。 3、综合焚烧利用法 横滨市南部污泥资源化中心和东京都南部污泥处置中心都是大规模的区域污泥处置中心。横滨市南部污泥资源化中心服务于横滨市南部7座污水处理厂,东京都南部污泥处置中心是东京最大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负责东京都40%污泥量的处理,为两个污水处理厂(总规模200万立方米/日)服务。各污水处理厂的剩余污泥直接通过管道输送到污泥中心,污泥中心将剩余污泥进行浓缩、消化、脱水、干化、焚烧,灰渣用于制造建材。 4、车载式干燥法 车载式高效率污泥干燥设备(又称移动污泥干燥车)是日本建设省主持研发的。在七尾市地区,中小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很多,各污水处理厂自行建设和运行污泥处置设施很不经济,针对这一问题,日本以“国家模范项目”的形式开展了移动污泥干燥车的研制工作。2000年4月,每小时处理400公斤85%含水率污泥的第一台移动污泥干燥车正式投入运行,该车在日本是首次研发,在全世界也是第一台。目前,移动污泥干燥车在七尾市田鹤浜町、鸟屋町等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近2万立方米/日)之间巡回,污水厂将85%含水率的污泥通过管道与污泥干燥车上的接口对接,污泥被干燥成含水率约为20%的颗粒状固体,干燥污泥最终用于制肥。七尾市通过移动污泥干燥车巡回使用,使得各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费用大幅度降低。移动污泥干燥车的造价约为2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400万元),目前,该干燥车尚未投入批量生产。 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的最后环节,是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污水中分离出来的污染物质,绝大部分富集在污泥中,只有将污泥进行安全处置,杜绝二次污染,才能使污水处理的环境效益真正得以体现。通过对日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考察学习,本人围绕如何结合我省实际,做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一是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日本,虽然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的标准大约只相当于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或二级标准,且较少考虑脱氮除磷,但是,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日本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统一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设施运行管理由专业公司负责,运行费用在污水处理费和地方政府经费中支出。 二是先进的理念。在日本,凡是污泥制作的肥料,一般都对居民无偿派发,本人认为这是政府在污泥处置理念上的飞越。在国内,政府一般总是寄希望于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的营利,希望完全通过市场化运作,但结果往往是由于制肥成本高于市场肥价而使项目难以为继。我认为,只要使污泥最终得以妥善、安全处置,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是必须的,其所获得的巨大的环境效益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 三是先进的技术。无论是污泥干化、焚烧技术,还是移动污泥干燥车技术,日本都远远领先于我们。我省应当因地制宜地借鉴和吸收日本的先进技术,并使之本土化,这将会对我省、乃至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具有先导意义。 四是政策的导向。无论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还是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实践,应该说都没有对污泥消化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此同时,污泥干化在国内和我省也属于刚刚起步的摸索阶段。目前,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的含水率有明确要求,我认为污泥干化在今后一段时期将是必由之路。日本的实践告诉我们,污泥消化与干化犹如一对孪生姐妹,污泥不经消化直接干化,将使得高额能耗成为污泥干化的最大障碍。 五是统筹的规划建设。横滨市和东京都是采用通过管道输送污泥集中处理处置的方法,这在国内闻所未闻,也使我深深感受到日本政府在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远见卓识,体会到污水污泥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重要性。

  • 【转帖】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技术导则将出台

    6月28日,在“2009水业高级技术论坛”期间,无锡市排水公司副总经理李激在接受中国水网记者采访时透露,太湖流域提标改造十技术课题中除“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为“导则”)外的九个课题均已通过成果鉴定,而“导则”即将于7月底8月初出台,其将对全国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起到指导作用。 2007年太湖蓝藻的大规模爆发为太湖水环境治理敲响了警钟。国家规定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必须达到一级A标准,并提出,到2008年年底前,要完成太湖流域169个已建、在建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达102万立方米/天的除磷脱氮提标改造任务。 而对富营养化湖泊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提标改造,缺乏成熟稳定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路线成为了前进路途中的拦路虎。为此,江苏省出资3000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太湖流域提标改造十技术课题进行攻关。具体包括: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来源研究;碳源投加的研究;低温生物脱氮效果研究;强化生物处理技术研究;深度处理技术研究;新技术(设备)适用性研究;印染废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技术研究;人工湿地处理技术研究;新(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短流程工艺研究;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提标改造技术导则。以上课题已于2009年5月~6月期间,分两批进行了成果鉴定。 在首批课题成果鉴定会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级巡视员张悦曾表示,江苏省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在技术研究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将为全国12个重点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提高排放标准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 而即将出台的“导则”正是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科研成果的精华所在。据李激介绍,“导则”是按单元进行编制,而并没有依据工艺进行编制。因此,其在对全国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的指导上更具针对性。

  • 【讨论】环境保护部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名单

    中国水网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上,该部以“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1号”发布《关于公布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公告》。公告中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电力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减排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共1178座,设计处理能力7206万吨/日,平均日处理水量5320万吨/日;全国投运的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为26557万千瓦,其中2007年投运12040万千瓦,2006年投运10551万千瓦,2005年及以前投运3968万千瓦。公告称,此次公布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名单,目的是为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同时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减排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稳定运行,同时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采样依据

    企业污水排放检测,有自己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证执行排放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上面监测计划是瞬时样至少三次,GB18918-2002上采样是至少2小时采样一次24小时的混合样的值,企业24小时三班倒的工作时长,这个企业采样依据还是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吗

  •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氨氮应该选什么方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里面测定氨氮规定使用中和滴定方法,现在这方法自2009年已更新成蒸馏中和滴定法,在此之前的旧的纳氏试剂法并不支持污水和废水,所以才未被采用于污水处理厂,2009年新发布的纳氏试剂法已经支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测定,但是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跟进,现在管理者因为不采用蒸馏中和滴定法就不适用CMA章。现在的污水处理厂出口浓度都在1.0mg/L以后,使用蒸馏中和滴定很有局限性,2015年开始征集注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到现在还没有发布正式版。问问大家,监测站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污水处理厂氨氮,你们用什么方法啊?

  •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采样频次

    各位大神好,请问一下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有组织废气和无组织废气的监测,应该采几频次?如果是多次采集样品的话,是取平均值还是取最大值呢?

  • 【转帖】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要考虑投入效益比

    6月19日,在中国水网和清华大学环境系主办的“2008水业高级技术论坛”上,上海市政设计研究总院总工程师张辰详细介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的研究与设计。  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是为了满足新的排放标准对氮、磷的更高要求,升级改造工程采用的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而升级改造所采用的标准等级为一级A或一级B。这两种等级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前者适用于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后者则适用于出水排入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  张辰分析了不同标准等级的费用效益及排放标准等级的选择,并认为,要使污水处理厂达到脱氮除磷的标准,应当进行工艺改造,具体措施包括:调整活性污泥工艺,增加厌氧、缺氧处理工艺,提高氮、磷的去除率;采用生物膜工艺,发挥生物膜的特点,在低碳源情况下,提高脱氮效率;增加化学处理工艺,提高除磷效率;改进沉淀池设计运行,提高处理效率。  为了改善流量分配不均、短流、死水区、密度流、射流和污泥流失等问题,还要进行水力改造,具体措施为:保证流量分配均匀防止水量溢流、短流沉淀池水力改造。在设备改造方面,应当采用高效、无堵塞的水泵和变频设备,提高输水能力和效率;采用新型机械细格栅、新型除砂设备,提高预处理能力;采用高效的曝气设备,提高充氧能力和供氧可靠性,降低能耗;增加在线监测和控制设备,提高污水处理的运行水平;采用先进的控制方式,有效控制一定的溶氧水平,降低供氧量,降低能耗。这些措施能够有助于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设备的效率,降低能耗和运行费用,减少设备的检修率。  张辰以实际案例介绍了一些污水处理厂的具体改造情况,并介绍了升级改造工程的步骤。首先要开展污水处理厂的全面分析,其中包括运行参数收集、工艺水力计算、设施设备评价,确定改造内容。其次,要编制污水处理厂改造方案,主要内容是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推荐方案。第三,要编制污水处理厂实施方案;提出工程改造分组分段改造的实施方案,将对正在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张辰最后总结说,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要充分研究,确定合理标准等级,取得最佳投入效益比;加强收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有效收集率,提高污水厂污染物有效削减率;还需要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改造方案和实施方案,兼顾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 【转帖】关于开展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城水函[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信息系统”填报的指导和技术支持,提高省级和重点城市填报责任人的操作水平,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1月25日在北京开展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使用集中培训,会期一天。在此基础上,请各地抓紧推进对各级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的培训工作。现将集中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  2、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主城区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具体负责人。  请各城市主管部门及运营单位携带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项目清单和各污水处理厂2007年运营月报(包括水质、水量)  二、报道地点:北京市北展宾馆  三、报道时间:2008年1月24日全天  请你们根据要求组织相关负责同志参加此次培训,并于2008年1月21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告知我司水务处。  联系人及电话:  城市建设司:毛联华 曹燕进  联系电话:010-58934757 58934352  信息中心: 王薇 刘伟明  联系电话:010-58934446 13311513713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使用培训”报道线路图2008年1月25日 北京展览馆宾馆   到北京展览馆宾馆  (1)首都机场出租车-三元桥-北二环-西直门桥-北展宾馆  (2)首都机场出租车-三元桥-北三环-蓟门桥-西直门桥-北展宾馆  (3)机场巴士-东直门地铁-西直门站下车(西北口出站向西500米即到)  (4)地铁北京站-西直门站下车(西北口出站向西500米即到)  (5)公交线路:  北京站 808路-北京展览馆站下车(即到)      103路-动物园站下车(向东300米即到)  北京西站 702路-西直门站下车(向西500米即到)       387路-西直门站下车(向西500米即到)       21路-西直门站下车(向西500米即到)       65路-展览馆站下车(向北200米即到)

  • 【分享】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9]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9年03月0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环保局、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  为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进步,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避免二次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和科学技术部联合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大投入,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转化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将意见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 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增加的排放指标适宜吗?

    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内容是:1、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2、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3、增加了污染物项目。4、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5、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7、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了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8、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标准中大幅增加了不少污染物控制指标(详见附件),在现行管理、技术和经济条件下,这些拟新增的指标适宜吗?

  • 【金秋计划】关于疫情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余氯排放问题的回复

    来信: [font=&][size=16px][color=#4c4c4c]  目前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未对余氯排放有要求,但是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对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要求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临时隔离场所与研究机构等产生的污水,应强化杀菌消毒,确保出水指标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那么我想问你一下针对接纳上述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余氯排放是否有要求?是否也是要求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 [/color][/size][/font] 回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未对出水余氯排放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粪大肠菌群数有明确要求。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要求接收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切实加强出水消毒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投加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 城镇复合型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与微生物分析

    城镇复合型污水处理厂发挥着处理辖区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的作用.其中的生化段是污水处理厂的核心部分,生化处理效果依赖于多样的微生物群落,生物的多样性是高效去除有机物、氮和磷等污染物质的重要保证.在此,对长江流域城镇复合型污水厂L的工艺水质及微生物基因数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首先,对污水厂L进出水与各处理工段水质进行监测,并且对生化段进行了沿程监测,结合运行数据与监测数据,评估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效果.工业废水进水没有对污水处理厂L造成冲击,各工艺段运行基本稳定,出水水质基本达标.进一步利用宏基因组测序技术,对污水处理厂L氧化沟工艺的活性污泥样本进行了微生物群落结构的研究.结果表明,氧化沟中存在着功能各异的微生物.微生物的多样性和相对丰度在不同区域之间表现出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其适应不同环境条件的能力.通过生态代谢组学分析,探讨了微生物群落的功能特征,群落中不同种微生物在有机物降解、脱氮和除磷等关键生化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同工作以实现废水处理的高效性.通过对污水厂运行监测数据的分析及微生物群落基因的研究,有助于全面地评价并诊断污水厂的运行情况.

  •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氨氮的评价问题

    请教各位老师,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要求采24小时混合水样,氨氮的评价和水温有关系,那这儿的水温是采24小时的瞬时水温再算平均值呢,还是因为水温的变化不大以一次的水温作为评价。可是在12度的时候,评价标准就不一样了,这又怎么处理呢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DB61/T 1571-2022)解读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是指在城镇污水净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砾,是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的必然产物。污泥中含有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各种微量元素,除此之外,还含有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致病物质,铜、铅、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置,易造成二次污染。由于长期以来重废水处理、轻污泥处理处置,致使污泥处置技术滞后。我省污泥处置方式有填埋、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和焚烧,但目前仍然以填埋为主,资源化利用率较低。由于泥质特征不清楚、处置后对生态环境影响不明确,致使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方法缺乏针对性。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和标准,但具有发布时间较早、未考虑地域差异和针对性不强的特点,对于我省某个市或县区来说,污泥处置方法仍然不知如何选择,导致现阶段污泥的处置成为制约城镇污水处理厂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解决污泥处置难题迫在眉睫。针对我省缺乏适合陕北、关中和陕南不同地域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将从设计、运维、管理等方面提升我省污泥处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促进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助推我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的水质安全保障。二、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和环境影响评价。不适用于各类工业污泥。三、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标准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五种污泥处理和四种处置技术要求,二是针对不同地域提出了污泥推荐处置方式,三是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运行环境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四、我省不同地区污泥处置推荐方式有哪些?关中地区:西安市污泥处置推荐顺序依次为焚烧或建材利用、土地利用、填埋。宝鸡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污泥处置推荐顺序依次为土地利用或建材利用、焚烧、填埋。咸阳市污泥处置推荐顺序依次为焚烧或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填埋。陕北地区污泥处置推荐顺序依次为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焚烧、填埋。陕南地区污泥处置推荐顺序依次为土地利用、焚烧、建材利用、填埋。五、污泥处置单位在选择污泥处置方式时应遵循哪些原则?注意哪些事项?选择污泥处置方式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应遵循“资源化利用和焚烧为主,填埋辅助”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泥产量、泥质特征、地理位置、污泥转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选择处置方式。二是污泥处置应符合地区污泥处理处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并与环境卫生、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协调。三是根据污泥处置方式,选择相应的污泥处理技术。如污泥采用土地利用处置时,宜选择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处理技术;采用焚烧处置时,宜选择热干化等处理技术;采用建材利用处置时,宜选择热干化、石灰稳定等处理技术;采用填埋处置时,宜选择浓缩脱水、热干化、石灰稳定等处理技术。相关注意事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污泥所在地附近具有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的,宜采用土地利用的方式,如土壤修复及改良。二是污泥所在地附近具有热电厂或垃圾焚烧厂的,宜采用焚烧。三是污泥所在地附近具有水泥厂、砖厂的,宜采用建材利用。四是污泥所在地附近具有卫生填埋场的,宜作为垃圾填埋场覆盖土添加料。五是污泥所在地土地资源匮乏时,宜采用焚烧或建材利用。六、本标准中污泥土地利用的方式具体有哪些?污泥土地利用前后对污泥和施用场地应做好哪些监测?本标准中污泥土地利用的方式包括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土壤修复及改良。污泥土地利用前,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污泥中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施用量越大,监测频率越高。同时应对施用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背景值进行监测。污泥土地利用后,污泥处置单位应定期对施用污泥后的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对植物生长状况进行观测。监测和观测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七、污泥厌氧消化前是否需要对污泥进行预处理?目前厌氧消化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常采用的方法之一。厌氧消化过程主要有水解、酸化、产乙酸和产甲烷4 个阶段,由于水解过程微生物所需营养基质大部分存在于污泥絮体和微生物细胞膜(壁)内部,因此胞外酶与营养基质接触不充分时,厌氧消化速率受限。可采用有效的污泥预处理技术,破坏污泥絮体和污泥细胞膜(壁),释放营养基质,提高厌氧消化效率。八、建设集中好氧发酵设施时应考虑哪些因素?脱水污泥在运输和长期堆积过程中,可能会遗洒污泥、散发恶臭等,危害城市市容环境和大气环境,因此其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并充分征询当地群众的意见。同时,污泥运行路线上各环节的处理及输送能力应合理配置,统筹考虑工程处理量与可接纳量的消纳关系,保证发酵后污泥的深度腐熟,提高土地利用的安全性。[url=http://sthjt.shaanxi.gov.cn/standard/dfbz/2022-09-08/81584.htm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DB61/T 1571-2022)[/url]

  • 北京市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公众生活关系密切。我市按照以服务人民为中心、满足周边公众对良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诉求为导向、统筹兼顾氨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减排的主要思路,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以下简称“标准”),于2022年8月5日正式发布,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标准主要内容按照技术可达、国内领先的原则,从四个方面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控制要求:一是针对排气筒排放,规定了氨、硫化氢、甲硫醇、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以及臭气浓度的排放限值;二是针对无组织排放,规定了上述五个项目的厂界浓度限值和厂区甲烷最高体积浓度限值;三是针对废气收集治理系统,分别提出了现有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关设施实施密闭和废气收集治理的建议和要求;四是规范运行管理,对污泥和栅渣运输、车间或构筑物门窗等提出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管理要求,对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提出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可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强废气收集与治理,减少遗撒等无组织废气排放,有利于行业绿色规范化发展、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标准落地见效。  附件:[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325901798/2022081916472692643.pdf]《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07-2022)[/url]

  • 【资料】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含水率高(75%~99%),有机物含量高,易腐烂。污泥中含有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有机质,氮、磷、钾和各种微量元素,寄生虫卵、病原微生物等致病物质,铜、锌、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氯联苯、二噁英等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理,易造成二次污染。资料中的技术有部分也许会对大家有用。

  •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就《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碳排放核算标准》等六项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进行立项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经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决定,由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下属专业机构联合相关单位申请的《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碳排放核算标准》、《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碳减排核算标准》、《城市公用运营类企业碳资产管理评价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低碳评价技术规范》、《干净城市建设评价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低碳评价技术规范》共六项团体标准编写要求符合程序,对编制工作给予立项。[/size][/font]

  • 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结果能否作为判定企业是否超标的证据?生态环境部予以明确

    [b]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采样频次问题咨询的回复 来信:[/b] 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3.1.4 取样与监测” 部分规定:“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1、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6号)中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基层在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随即对其出口水水质进行即时采样,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超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未按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采样,即采集24小时混合样而对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不予认可,导致以超标处罚无法实现。 为此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应该怎么做? [b]回复:[/b]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以上部令和公告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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