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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超标触发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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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是社会利益触发点
    张世秋  在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世秋看来,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利益冲突重要的触发点,环境问题的解决和整个机制、利益调整政策的制定是分不开的。因此,需要政府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手段调整利益机制,使得利益冲突能够缓解。  《中国科学报》: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对环境的压力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张世秋:中国仅仅用三四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用二三百年时间才走过的工业化进程,各类环境问题集中爆发,对资源基础和环境质量带来巨大压力。  首先,污染物排放巨大,在二氧化硫等几类主要污染物方面,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排放国 其次,虽然与工业生产相关的污染排放受到了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但农村面源污染以及与民众消费相关的污染排放持续增加,对基于工业污染控制的中国环境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提出了严峻的调整 第三,虽然中国有效控制了包括二氧化硫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染问题,但各类不被民众熟知或者不被重视的“新型”污染问题持续出现,比如PM2.5以及近地面臭氧超标问题等 第四,虽然污染物排放量得到一定的控制,但环境质量依然堪忧,比如城市空气质量、河流的水质以及与民众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等问题依然突出。  尽管中国环境形势严峻,但同时必须看到,环境保护工作还是取得了很大成效。比如,2010年前,我国很多地方经济基本是以两位数的年增长率在增加,但是污染物排放并未等比增加。  《中国科学报》:未来在控制环境污染问题上,我们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张世秋:首先,政府行为(包括决策行为)、企业行为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均与未来环境整体形势的转变密切相关。三大类不同主体的行为改进都是必要的,在践行生态文明、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生态共赢方面,需要发挥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相互制衡、相互激励的正向促进关系,并借此积累中国长期发展的社会资本。其中,政府做好角色定位,致力于建设良好的制度环境、进行政策引导尤为重要。对于我国政府来说,如何善用公共权利,致力于构建一个高效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其次,我们一直在鼓励科技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但我们在自主创新方面还有很大差距。技术自主创新是一个杠杆,只有通过它作用于生产消费过程,才能降低排放量、改变能源效率。是否有技术创新原动力、是否有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是一直争论和讨论的议题。  第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发展极不均衡。令人担心的是,在这样一个发展极不均衡的地域之间,能否避免污染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等类似问题在很多国家中都有发生,中国能否控制这样的趋势是一个挑战。  第四,中国依然有众多贫困人口,这些人恰恰生活在生态脆弱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这些贫困群体有权享受基本和具有质量的物质生活权利。在这方面,急需设计并实施具有环境公平和社会公平的政策手段,包括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第五,增长方式和经济结构需要调整,在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形成共识与能够实现中间需要有恰当的手段来推动,比如,可再生能源作为清洁能源,由于它的成本相对较高,如何让绿色经济组分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就需要我们通过比如对环境有害的产品进行课税等市场信号和政策信号,避免市场的逆淘汰 中国应尽快在“税收中性”原则下制定和实施环境和资源税收政策,也就是说,不增加整体税负水平,增收环境税但降低其他税收水平。  《中国科学报》:人们一直有这样的担心,如果加大力度保护环境,势必会影响经济发展速度,资源、环境的保护会影响就业、收入的增加。对此您怎么看?  张世秋:这其实是一个把环境保护看做收益还是成本的问题。保护环境是否影响经济发展速度,各方面有很多不同看法。  由于保护环境需要限制一些污染企业的安家落户,在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本地经济增长的速度,也许会因为要求污染企业上一些治理措施增加了企业污染控制成本或生产成本。  但从社会整体看,环境保护到底是收益还是成本,取决于是在微观层面上看还是在宏观层面上看,从短期评估还是从长期评估。或许今天投资的污染行业可能确实带动经济总量的增加,但是未来或者我们的后代都将为当初排放的污染付出更大的代价,包括更高成本的减排、环境质量的改进以及因人体健康影响而带来的个人和公共开支的增加等。  因此,中国要在如何保护环境和经济增长之间寻找恰当的平衡点。“经济发展速度放慢,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可以作为一个命题,同时,另外的命题也同样成立,即环境质量恶化实际上也在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对于决策者以及每一位公民而言,必须在一个更为公开开放的平台上去讨论:我们到底是要牺牲一点现在经济增长速度让我们的未来,包括我们的子孙后代不要为我们今天的行为付出代价,还是现在保证了经济发展和增长速度,然后让后代包括我们的未来承担今天所有的成本。  环境问题的解决和整个机制、利益调整政策的制定是分不开的。除了我刚才说的保护环境是成本还是收益的问题,还应该更深入讨论谁在经济增长中获益了,谁从环境破坏当中受损了。对不同利益群体所受到利益影响机制的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对社会紧张焦灼的利益冲突关系的认识和解决。  我们到底该不该保护环境?我们所看到的都是显性的环境保护投资影响了经济增长,可是有谁真正关心过现行经济增长方式产生的环境污染给社会和经济带来的影响有多大?  1997年世界银行对中国水和气污染带来的社会经济损失作了一个分析,1997年因水和大气这两项污染带来的损失大概占当年GDP的7%左右 2004年环保部作过一个研究,估算了中国经济增长的环境成本大概占GDP的3%左右。从这个角度去讨论大力度保护环境是否影响经济速度或经济总量,是不是得到了另外的一种解释?  环境保护虽然影响了某些企业的发展,比如某些特定的环境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就业产生影响,但从另外的角度讲,环境保护实际上也在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这也是收入增加的新的来源。  比如有些清洁技术发展本身也在创造就业,国际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2010年,联合国发布了一个报告,要在全球范围内推行绿色新政,以扭转环境污染问题,并通过绿色新政应对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该报告认为,绿色清洁技术的发展首先有助于提高就业机会 其次,创造了新的收入来源 第三,会在全球领域推动技术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 第四,绿色新政本身必然会带来整个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较大调整。  上述这些都会有助于转变很多人认为的环境保护一定会影响经济的传统观念,这样一个特别的结论给出了一个注脚,即只要政策或战略制定得恰当就不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它事实上也将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动力。  《中国科学报》:为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科技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  张世秋:科技在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基础研究方面,即对规律性问题的认识,包括污染物、资源消耗,另外也包括强调对社会运作关系、主体行为变化这样一些机理性的研究。  其次,技术创新方面,学术界的历史使命包括增进人们对世界本身的认识,提供知识改进社会认知,这是学术界当仁不让的一个基本责任和任务。  以我的观察,中国发展如此之快速,环境与发展、环境与经济、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此复杂,在世界上是少见的甚至是没有的。在这方面,科技界、学术界每一个知识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入都在影响着最终的决策和最终的技术走向。  涉及到具体的技术,中国科技界对技术创新的需求是非常巨大的,中国的科研投入也在持续增加,在技术当中有几方面问题在未来应不断去改进:  一是我们怎样构建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推动技术研发孵化到产业化的过程 二是在强调自主创新的同时,还要兼顾技术如何服务于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在技术方面,目前虽然在高校、学术界、企业等产学研三方关系上已经有了很多实践,在未来还应该花更多的精力推动大学和学术界研究成果的产业化过程。如何更多地面向社会需求和社会进步有针对性地研发新技术,将成为科技界新的挑战。
  • 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罚整改情况
    名  称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执法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2021-10-28  文  号环办执法函〔2021〕483号  主 题 词关于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督促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我部根据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处情况,汇总整理了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其处理处罚、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2021年第二季度共有16家重点排污单位被列入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按超标类型统计,废气类6家,污水处理厂5家,废水类2家,废气废水类3家。按所在地区统计,陕西3家,辽宁、云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2家,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广东各1家。  各地要依法依规对列入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加大指导帮扶力度,加强执法监管,扎实推动落实整改,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作用,针对自动监测异常数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相关地方逐一调查核实并严格审核,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对涉嫌环境违法的行为要及时查处,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责任,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我部将对自动监测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核实反馈不及时、处理处罚不到位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2021年第二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和处理处罚整改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2日
  • 8月15日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保行政处罚证据
    环保部修订《环境行政处罚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行政处罚的证据———这是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在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新《办法》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他同时表示,按照新《办法》规定,现场监测数据也可作为证据。“环保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对于取得的违法证据,在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情形该如何认定?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等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对重点污染企业管理划分了国控、省控两类。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这两类重点污染企业都必须安装污染源时时在线监控设施,这些在线监控设施必须与有监管权的环保部门进行联网。也就是说,对应监管的环保部门在它自己的网站上,可以直接看到污染企业的治污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排污是否达标。
  • 排放物超标被罚 水务公司质疑检测报告起诉又撤诉
    12月2日,备受关注的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审判点首起案件有了新进展。记者今天从省高院获悉,海南某水务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近日主动向海南二中院申请撤回对临高县人民政府和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的起诉。海南二中院经审查,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  本报于11月25日对该案进行了报道。2015年8月,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临高污水处理厂排放物中悬浮物超标0.15倍为由,对负责运营的水务公司作出罚款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水务公司认为环境检测站采样不规范,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该案于2016年10月27日由海南二中院设在临高法院的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转送立案,11月24日在临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后,水务公司认为,作为负责污水处理的企业,应主动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于11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水务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遂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 农药残留检测仪什么时候会触发警示系统
    农药残留检测仪什么时候会触发警示系统  农药残留检测仪的警示系统通常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触发:  农药残留超标:当检测到的样品中农药残留量超过设定的安全标准时,农药残留检测仪的警示系统会触发。此时,仪器会发出声光报警或显示超标信息,提醒操作人员该样品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风险。  仪器故障:如果农药残留检测仪本身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如传感器失灵、电源不稳定等,警示系统也会触发。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修复问题,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仪器的正常使用。  操作错误:在使用农药残留检测仪时,如果操作人员未按照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未正确选择试剂、未正确放置样品等,也可能导致警示系统的触发。此时,仪器会发出提示信息,提醒操作人员检查并纠正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品牌和型号的农药残留检测仪的警示系统触发条件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使用之前,建议仔细阅读仪器的说明书或联系技术支持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同时,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仪器的正常使用。
  • 您的水质采样器够自动吗?
    为展示厂商技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第十四届环保展上专门举办了&ldquo 展商技术交流会&rdquo ,众多厂商纷纷上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技术。北京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水质采样器的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赵亚旗先生为我们介绍了其系列产品和应用。北京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赵亚旗总经理  赵亚旗总经理最初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市科委的新技术应用研究所,1991年接受了研发水质采样器的工作任务,开始了对水质采样器的研究。1994年赵总成立了北京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专注于水质采样器的研发和生产,20年的坚持,只为将水质采样器做到极致。  目前,公司已有十几款系列产品,通过了《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E认证等,不仅在国内销售,还远销欧洲、埃及、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  新环保法、水十条的颁布让赵总对国内市场充满信心,&ldquo 我国的环保市场将从任务市场、指标市场进入效果时代,环保企业的春天将真正到来,对于有技术实力的公司是一个很大的机遇。我们以前推广产品的时候,有些客户认为主要的是完成任务,数据是否准确并不重要,甚至数据不准确也许更好,相信以后这种情况将越来越少。&rdquo   格雷斯普的采样器可以实现定量采样、定时定量采样、定时流量比例采样、循环采样、超标留样、远程控制采样等多种形式的采样。赵总为广大听众介绍了自动采样器在污染源监测市场的应用及解决的问题。  污染处理收费确定。新环保法实施以后,我国环保产业从&ldquo 谁污染 谁治理&rdquo 变成&ldquo 谁污染 谁出钱&rdquo ,根据水质水量来计算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费用结算和双方的责任逐步受到关注。定时流量比例采样器可以实现按照流量进行比例采样,方便双方采样监测(通常为同一水样一分为二),确保最终数据被双方认可。  超标检查。在线分析仪器对监控工业污染物排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精度问题、仪器可靠性问题等,在线分析仪器的数据还不能作为超标处罚的依据,需要实验室分析的确认。而超标留样采样器与在线分析仪器配套使用,可以实现当在线分析仪器的分析结果超标时,超标留样采样器即启动采样,对水样进行采集保存。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取走水样进行实验室分析,确认最后结果。  检查偷排漏排。循环采样器可以实现将采集到的水样按照需求排空,并重新采集水样放置于指定的采样器中,并且此控制可以通过电脑或者手机远程控制。对于现在的偷排漏排事件,监管部门可以使用循环采样器随机采取水样进行分析,对监管企业随机抽查,能有效防止企业的偷排漏排。
  • 标讯:格雷斯普品牌全自动水样自动采样器在江苏省句容市环境保护
    2014-01-08标讯:格雷斯普品牌全自动水样自动采样器在江苏省句容市环境保护 格雷斯普品牌全自动水样自动采样器在江苏省句容市环境保护局中标,在本次项目中,业主使用的是FC-9624YL型固定冷藏式全自动水质采样器,本仪器使用海尔特别定制的黑色、中空玻璃出口型冷柜,制冷温度精确,0-8度可调,可分瓶,任意设定采样时间、采样量,可与在线监测仪器配套使用,实现水质超标留样,并且是使用了目前国际上非常先进的ARM嵌入式系统,高速、稳定、多功能,采用的是2.8TFT的真彩液晶显示屏。FC-962YL型固定冷藏式全自动水质采样器非常适合环监站需要的对水质时时监测采样的需求。格雷斯普的誓言:将水质采样器进行到底,为中国的环保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欢迎选购格雷斯普采样器:格雷斯普:1992年始创国内首台自动水质采样器,94年注册成立,20年专注各类:水质采样器,全自动水质采样器,多功能水质采样器,等比例废水采样器,水样自动采样器,水质在线超标留样器,循环水采样器,地下水采样器,深水采样器,有机玻璃采水器,不锈钢分层采水器,核电站用水质采样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可根据客户需求特殊定制,也可提供采样器的贴牌服务。做世界精品 以精品强国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1992年始创国内首台全自动水质采样器
  • 在线TOC检测触发警报-FDA发出483警告信
    2009年12月,美国FDA对美国某制药公司进行了为期12天的检查,对检查中观察到的问题,发出警告信1。其中,“观察3(OBSERVATION 3)”中,指出该药厂TOC指标控制存在问题。当在线TOC传感器指示警报时,QA主任指示设备部简单地关闭警报,没有执行任何标准操作规程(SOP)。同时,从此设备取样用实验室TOC做进一步分析。FDA警告信原文如下:观察3:在生产与过程控制工作中,未遵守书面的生产与过程控制程序。详细如下:该药厂SOP 2-ENG-010中规定:当警报被触发时,对应的员工应该确认收到警报,然后遵照正确的工作流程,包括文档记录及调查。没有SOP说明由谁来解除警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解除警报,及谁负责决定警报是否应该解除。然而,在2009年9月23日上午12:29,AIT-21201警报被解除了。这次警报检测到用于生产热注射用水的分配回路中,总有机碳TOC(Total Organic Carbon)水平过高。维护日志与生成偏差(PR#6425)指出,设备部被QA主任命令解除警报。这表明FDA对制药企业如何处理过程控制或实时检测的异常TOC警报,非常敏感。另外,上述公司使用实验室TOC分析仪对从在线传感器采集的样品进行了分析,得到了正常的TOC结果——不高于控制限值。这个结果和两个样品测定的结果差异,甚至比这封483警告信中观察到的问题更严重。为什么该公司的实验室与在线TOC仪,会对同样的水样报告不同的TOC检测结果?出现在线TOC分析仪报告超标的问题,实际上是实验室型与在线型TOC分析仪的工作原理不同而造成的。该公司的实验室型TOC分析仪是Sievers 900型,采用选择性膜电导的检测方式,如果水系统中出现含有杂原子(如氮、磷、硫、氯等)的有机物,在仪器对水样进行氧化时,这些杂原子会被氧化为相应的离子。Sievers的选择性膜电导技术,只有二氧化碳气体小分子可以通过这层膜,而引起电导率升高,进而被检测。其他杂离子被这层膜屏蔽,不会通过膜,不会影响二氧化碳的检测。但是该药厂在线型TOC分析仪是其他品牌,使用的是直接电导法的检测方式。当水中出现含杂原子的有机化合物时,无法去除其被仪器氧化后生成的杂离子的影响,造成电导率检测急剧升高,从而报告异常高的TOC值。这是一种仪器检测的“假正”现象。实际上,水样的TOC仍处于合格的范围内。该药厂的注射用水系统,平时水中没有出现含杂原子的有机化合物时,在线直接电导法TOC传感器与实验室型膜电导法的TOC分析仪,报告的结果相吻合。但在原水出现变化时,水系统中意外地含有带杂原子的有机化合物,实验室型由于膜电导的检测方式,可以去除这种干扰。但在线型的直接电导检测方式,无法去除这种干扰,造成检测TOC结果过高,触发警报。这就是为什么该药厂的实验室TOC检测正常,但在线TOC传感器却触发超规值 OOS(Out-of-Specification)警报的原因。测定值超出了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 等对水系统的规格要求。如何才能避免这种由于仪器方法的不同,造成的测定结果的偏差呢?为解决此问题,在线与实验室,应使用相同仪器方法的TOC分析仪。这里,相对于直接电导法的仪器,膜电导法对TOC检测具有科学性与准确性,建议均选择膜电导法TOC分析仪。这样无论在线还是实验室,均能排除水系统异常的干扰,准确测定TOC,直接避免了方法验证的风险。避免为验证不同的方法,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与人力。最后,使用直接电导法的仪器,根据国际协调化委员会ICH(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Harmonization)的方针2,在方法验证时存在风险。根据ICH Q2(R1)中对分析方法的验证要点的要求,方法的精确度、准确度及专属性等,都是必须验证的。对于直接电导法的TOC检测,由于其对有机化合物上取代的杂原子,均不能避免其对TOC检测的干扰,所以,对这些化合物无法正确回收。用这类化合物做准确度与专属性的验证,浓度水平在500 μg C/L(碳含量)时,均无法通过,包括氯仿、烟酰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等。结论从FDA 483观察中,明确表明FDA对制药企业如何验证用于过程控制的方法非常敏感。分析测定对确保制药产品的质量至关重要。不正确检测的后果可以非常严重,如本文所示。方法验证是确认用于特定检测的分析方法是否适合预期用途的过程。使用TOC检测用于实时(Real-time)过程控制时,对方法验证进行严格要求尤其重要。相关引用FDA对美国某制药公司的警告信-2009警告信来源自FDA网站:http://www.fda.gov/downloads/AboutFDA/CentersOffices/ORA/ORAElectronicReadingRoom/UCM204194.pdf参考资料警告信来源自以下 FDA 网站:http://www.fda.gov/downloads/AboutFDA/CentersOffices/ORA/ORAElectronicReadingRoom/UCM204194.pdf国际协调化委员会 ICH, 协调的第三方指南(ICH Harmonised Tripatite Guideline),“分析过程的验证:正文与方法论 Q2(R1)(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Text and Methodology Q2(R1))”。◆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依法从重处罚!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喜报丨朗石水质自动采样器、五参数水质在线监测仪获CCEP认证
    经过3个月的测试,朗石自主研发的STek 600水质自动采样器、PhotoTek 600五参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一次性通过认证,获得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即CCEP证书),这标志着朗石在水质监测领域又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截至目前,朗石产品已获得12个CCEP证书。水/质/自/动/采/样/器STek 600朗石STek 600水质自动采样器,是根据我国《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T372-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的标准而研发的一款水质自动采样器,它全面满足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能为客户提供高效、持久、可靠的水样采集、留样和向监测仪器供样的解决方案。 产品特点10.4寸电容中文显示,友好操作界面;采样功能:可实现定时采样、时间等比例、流量等比例、外控采样和串口控制等多种混合采样触发方式;留样功能:支持超标留样、同步留样、直接留样、串口控制留样等,预留手工留样对比串口;远程监控:可实现远程状态信息(仪器采水、仪器分析)查询、参数设置、记录数据查询、报警日志上传、数据标识查看、远程控制留样等;智能功能:具备电子门禁功能、断电和断水数据恢复功能、自我诊断和系统故障自我报警功能以及采水泵自控功能。五/参/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otoTek 600朗石PhotoTek 600五参数水质在线在线监测仪由控制器、pH传感器、电导率传感器、溶解氧传感器、浊度传感器组成,采用高性能电极及数据化传感器,可长时间稳定工作,抗干扰能力强,维护量低。
  • 标讯:格雷斯普品牌多功能水质采样器在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监测
    2014-01-08标讯:格雷斯普品牌多功能水质采样器在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监测 格雷斯普品牌水质采样器在天津市宝坻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中标,在这次项目中,业主选择的是FC-9624型多功能水质采样器,本仪器:防护等级IP65,防腐,防尘,防水,可在室外露天使用,内置锂电池,交直流两用 ,24个1L采水瓶,可将所采水样按照要求分装在不同的采样瓶里,采用的是国内最先进的ARM芯片,大屏幕2.8TFT彩页液晶显示屏 ,操作方便,美观大方。是环境监测站,高校,科研单位,南水北调项目,水土保持,污水厂,水利,水文水采样的必备助手。格雷斯普的誓言:将水质采样器进行到底,为中国的环保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欢迎选购格雷斯普采样器: 格雷斯普:1992年始创国内首台自动水质采样器,94年注册成立,20年专注各类:水质采样器,全自动水质采样器,多功能水质采样器,等比例废水采样器,水样自动采样器,水质在线超标留样器,循环水采样器,地下水采样器,深水采样器,有机玻璃采水器,不锈钢分层采水器,核电站用水质采样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可根据客户需求特殊定制,也可提供采样器的贴牌服务。做世界精品 以精品强国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1992年始创国内首台全自动水质采样器
  • 路博新出烟气汞采样器符合现在新环境汞的采样
    LB-6030型 烟气汞综合分析仪 详细介绍1概述 LB-6030型 烟气汞采样器符合美国EPA Method 30B和HJ 543-2009标准的要求,可以用来采集污染源排气中的气态总汞,也可用来监测烟道气中气态汞浓度,烟气流速,烟气温度和含氧量等参数。该仪器主要用于监测燃煤电厂废气中气态汞的含量。广泛适用于环境监测、工矿企业、劳动卫生、科研机构等部门。2执行标准GB/T 16157-1996《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EPA Method 30B《吸附管法测定燃煤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排放量》GB 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4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技术特点l 同时满足EPA Method 30B和HJ 543-2009采样要求;l 两气路均采用高性能超低音隔膜泵,使用寿命长;l 两路完全独立的采样通道,可分别设置采样时间,采样流量和单独启动;l 采用图形彩色触控显示屏,中文菜单化操作;l 采用双气室干燥器,得到干基标况气体;l 集成化采样探头,将S型皮托管、铂电阻和采样腔整合在一起;l 采样探头具有独立加热功能,精确控制采样腔温度,且温度可调;l 交直流两用,内置高能锂电池,可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l 进口流量压力计,可实现恒流采样,流量控制精度高;l 自动折算实际流量、标况流量、实际体积、标况体积; l 具备USB接口,可通过U盘导出数据;l 高亮度触摸显示屏,图形化操作界面;l 采样过程中停电数据自动保护,来电继续采样;l 30B取样管具有恒温功能,精确控制采样腔温度,且温度可调;l 烟气采样管和软管全程恒温伴热,气路采用无吸附材质;l 有冰浴箱,可容纳14个大型气泡吸收瓶;l 故障检测自动保护l 自动检漏功能l 软件参数标定l 用户密码保护 4工作条件4.1工作电源: AD220V±10%, 50Hz4.2环境温度: -20 ~ 50 ℃4.3环境湿度: 0 ~ 85 %4.4 环境大气压 : 86 ~ 106 KPa4.5适用环境: 非防爆场合 5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指标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烟气流速2~45m/s0.1m/s±2.0%烟气温度0~ 200℃1℃±1.5℃计前温度-30~ 120℃1℃±2.0℃烟气静压-30~ 30KPa0.01KPa±1.5%烟气动压0~ 2500Pa1Pa±1.5%大气压60~110kPa0.01kPa±2.5%含氧量0~ 30%0.1%±2.0%取样管加热温度0~ 150℃0.1℃±1.5℃A路采样流量0.1~ 1.5L/min0.001L/min±2.0%B路采样流量0.1~ 1.5L/min0.001L/min±2.0%A路计前压力-30~ 0KPa0.01Kpa±1.5%B路计前压力-30~ 0Kpa0.01Kpa±1.5%A路采样时间1~ 999min1s±0.1%B路采样时间1~ 999min1s±0.1%电池工作时间(不带加热)6h主机尺寸W×D×H(419×229×341)mm主机工作电源AC220V或内置电池组主机重量5.5Kg取样管长度≥1.5m
  • 重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2023年5月8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责令限期拆除;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第三章 普通程序第一节 立 案  第十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  第二十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提出协助请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请求协助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其他机关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察)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起止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七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止:  (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的;  (二)涉嫌违法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进行案件审查。  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节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  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善的建议;  (三)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一)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四)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决 定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之前已经依法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五十五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载明听证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七节 信息公开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二)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 行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七十四条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六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无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九条 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材料;  (七)执行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涉及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材料;  (三)听证报告;  (四)审查意见;  (五)法制审核材料、集体讨论记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十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七章 监 督  第八十二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办的处罚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二十日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八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文字表述错误、笔误或者计算错误,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缺失等情形,但未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补正或者更正应当以书面决定的方式及时作出。  第八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接受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处罚权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案件评查或者其他方式评议、考核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中“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同时废止。原文下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海克斯康推出世界最小红外触发测头
    世界最小的红外触发测头海克斯康M&h IRP40.50  小型-精密-优质,为紧凑空间提供  应医疗技术、电子、牙科行业及其他领域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制造商开始应用迷你型加工中心,用于加工具有复杂几何形状和微小形位公差的复杂工件。但是,在机床加工过程中,囿于机床Z轴和刀具库的空间太小而无法安装机床触发测头,导致这些微小零部件的在机测量往往无法实施。直径仅为25mm和长度仅为44.2mm(不含刀柄和测针)的IRP40.50红外触发测头,适用于任何小型加工中心,它为机床Z轴方向留下了充足的安全空间,该款测头不仅仅具有高精度优势,还充分考虑到微小特征所能承受的低触测力局限,其触发力仅为0.7N(XY)。  HDR(高数据速率)红外线传输  即使是小小的IRP40.50,也采用了已被实践证明的HDR红外传输技术。该技术确保屏蔽干扰信号,只处理本系统内的信号,由此保证了可靠快速的红外传输。  可靠的激活  M&h IPR40.50凭借测头与接收器之间的双向信号激活,该过程采用单独的信号代码,就像机械方式一样的安全。同时,也能确保测头在被储存到刀具库时能够及时关闭。  经济节能型  IPR40.50迷你测头采用了m&h新开发的电子技术,这使得IPR 40.50具有更低的能耗,电池更换的时间延长,这不但减少了维护工作量,还节省电池费用,在降低用户费用的同时还保护了我们的地球环境。
  • 环境监测报告常见问题
    一、环境监测报告是什么 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及公共卫生学等方法,间断或连续地测定代表环境质量的指标数据,监视环境质量变化的过程。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环境监测可按其监测对象、监测性质、监测目的等分类。按监测对象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和废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污染监测、声环境监测和辐射监测等。其中,水质监测是指对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近海海水)、工农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按监测性质分类,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按监测目的分类,可分为监视性监测、研究性监测、特定目的监测,如污染事故监测、考核验证监测、咨询服务监测等。 环境监测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环办〔2011〕66号),环境监测报告是认定被检查人是否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必要证据,因此在行政执法中举足轻重。二、被检查人如何对待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报告在证据类别中属“鉴定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践中,被检查人很少对监测报告提出质疑。原因有二,一是被检查人不敢得罪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环境监测报告是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下属机构环境监测站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社会化监测单位出具,报告结论代表了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的意见;二是被检查人很多并非环境专业机构和人员,无法识别监测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提出质疑。所以,实践中,在处罚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很多被检查人不会对监测报告提出质疑,而是选择认罚。但如果处罚金额大,被检查人可能不得不行使听证权、复议权和诉讼权。 2019年笔者代理了东莞首例按日计罚听证案。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因废水多次超标被处罚多次,但此前的处罚因金额不大,该公司均认罚。2019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该公司连续超标,拟对该公司按日计罚660万元。如果该公司继续认罚就意味着该公司面临破产,该公司犹豫再三最终决定申请听证并委托笔者参加听证。笔者研究案情后发现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拟按日计罚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存在问题,提出本案不应按日计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将按日计罚660万元改为按次处罚60万元。 在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中,2014年6月16日儋州环保局依据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琼环监字[2013]第153号《监测报告》对桑德水务公司作出4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77719元。桑德水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47号处罚决定。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因此,儋州环保局在没有收集确凿证据证实样品来源真实可靠的情况下,仅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153号《监测报告》认定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47号处罚决定。儋州环保局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153号《监测报告》的取样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案例均针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得到支持,但这样的案例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三、环境监测报告常见问题 如上所述,环境监测对象有水质、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声环境、辐射等。生态环境部针对不同的监测对象先后颁布了多个监测技术规范、如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等。本文仅以最常见的污水监测为例,探析环境监测报告中的常见问题。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无相应资质 环境监测机构及监测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是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的基础,也是环境监测报告具有合法性的前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测报告必须是由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的监测人员作出。即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环境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案件中,关于资质问题,笔者发现问题还不少。如,有的监测人员的《校准/检验检测能力证》没有载明发证日期;有的虽载明发证日期但已过期;而更多的是监测人员的证件并非广东计量协会颁发,而是监测机构自己颁发。这样的监测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监测点位或采样点不合法 从不同的监测点位对污染物取样,监测结果一般会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因此,为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需对监测点位作出规范。以污水监测点位为例,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如车间有预处理设施的,应在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如对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在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设置监测点位。现场采取水样也应遵循该原则。在吴川市裕邦皮革有限公司(下称“裕邦公司”)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再审案中(案号:[2020]粤行申60号),广东高院查明2018年5月7日茂名环保监测站工作人员取样时因无法在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就在废水排放口之前的废水收集池取样,因此,认定茂名环保监测站的取样地点不合法。3.采样方式采样频次不合法 采样方式主要有瞬时采样和混合采样两种。《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3.2条规定,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连续且稳定,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其污水能稳定排放的(浓度变化不超过10%),瞬时水样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可用瞬时水样的浓度代表采样时间段内的采样浓度。混合采样又包括等时混合水样和等比例混合水样两种。当污水流量变化小于平均流量的20%,污染物浓度基本稳定时,可采集等时混合水样。当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都有明显变化,可采集等比例混合水样。 关于采样频次,《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3.2条规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2h;生产周期大于8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4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3次。 在上述裕邦公司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再审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该案瞬时采样是否合法的问题。广东高院认为,执法监测采瞬时样是有前提条件的,需要证明排污单位的污水稳定排放。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调查中,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主张执法监测通常都采瞬时样而无须判断被检查人的废水是否稳定排放,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环办水体函〔2019〕503号《关于医疗废水监督性监测采样频次和分析方法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第3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排污单位如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转使污水能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采瞬时样’。”据此,认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违法。4.样品采集过程不合法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6.5条规定了样品采集程序,主要有:采样前要认真检查采样器具、样品容器及其瓶塞(盖)是否完好。注意用于微生物等组分测试的样品容器在采样前应保证包装完整,避免采样前造成容器污染。 采样前先用水样荡涤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2~3次。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保存期限和采集的水样体积等对照监测方案采集样品。 采样完成后应在每个样品容器上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样品编号或名称、采样日期和时间、监测项目名称等,同步填写现场记录。 在笔者代理的东莞某公司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多宗行政诉讼案中,监测机构采样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主要有:没有按规定冲洗采样容器、没有按规定单独定容采样、没有按规定取足采样量、没有按规定加入保存剂、没有在每个样品瓶上按规定内容贴标签、没有按规定进行样品交接、甚至现场采样人没有持证采样,等等。5.样品交接不合法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第7.2条规定,样品交接现场监测人员与实验室接样人员进行样品交接时,须清点和检查样品,并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样品交接记录内容包括交接样品的日期和时间、样品数量和性状、测定项目、保存方式、交样人、接样人等。 样品交接不合法,也将影响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笔者代理的原告东莞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诉讼一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监测报告》中的“交样清单”载明样品交接时间是2019年5月9日8:37(电脑自动生成)且有收样人梁某某签字确认收样日期为“5月9日”,但监测结果显示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PH值、总氮、氨氮、总磷、六价铬7个监测项目中的5项在样品交接前就出结果了,明显造假。6.《监测报告》没有送达被检查人 执法实践中,如果监测结果显示被检查人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一般不会将《监测报告》送达给被检查人,但在超标时会将《监测报告》送达被检查人,甚至超标也不送达。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可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先查证属实后才能采信《监测报告》,将其作为认定被检查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即生态环境部门对应否采信《监测报告》作为证据负有审查职责,而保障被检查人对《监测报告》的知情权、异议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监测报告》的效力作出准确判断,而且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监测报告》不仅是生态环境局认定被检查人实施环保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且《监测报告》的结论还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不仅应该依职权对《监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查,而且在决定是否采纳《监测报告》作为执法证据前应将《监测报告》送达给被检查人并听取被检查人相关意见,保障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生态环境局获得《监测报告》后如果未送达被检查人并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而直接采纳《监测报告》作为主要证据,程序违法。结语: 随着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全球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环境监测技术特别是自动监测技术的快速发展,环境监测的对象越来越广,监测范围越来越大,监测项目越来越多。但无论技术多么发达,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监测数据的准确、客观、真实。实践中,环境监测报告的问题其实远不止以上所列,还可能出现在水样的运输、水样的保存、水样的预处理、环境样品标准等环节。任何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监测结果的不准确。因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并对违规行为、特别是对人为造假行为予以严惩,才能实现环境监测报告的最终目标。本文作者:廖名宗,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法学博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环保、民商事诉讼、政府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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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污染源VOCs远程采样系统新品
    一、产品介绍:远程控制VOCs采样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是通过由电脑/手机远程控制对现场样品的快速采样.该系统通过接收远程的控制指令,通过PLC对真空箱压力信号进行判断,判断真空箱抽气是否满袋;抽气排气动作自动完成。三次自动清洗气袋,保证收集的气体以环境气体为本底。使采样泵实现快速采样。该系统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直接控制采样。 该系统可以用于:化工区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远程控制快速采样、固定污染源气体污染物远程控制快速采样。二、主要功能特点: 1.控制方式 采用无线远程控制,通过电脑/手机等对其进行远程控制,分为手动采样和定时采样;手动控制:手动控制随时采样;也可以触发采样 。定时采样:设置采样时间,进行采样。 2.无线远程终端是通过SIM卡的流量功能接收或发送指令; 3.电磁阀具有密封性好,带电时间长,防腐蚀等特点; 4.可选配气象参数,视频、噪声等传感器。 创新点:对空气和污染源上的VOC样品,自动采集污染源VOCs远程采样系统
  • 环境保护部通报上半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涉及偷排偷放11件、超标排放15件、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3件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媒体通报了21件2015年上半年典型违法案件情况。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将上半年环保部门检查中发现的21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其中,涉及偷排偷放11件、超标排放15件、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3件(部分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违法行为)。1.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北京圣氏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4100-7):现场暗查时,该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未从出水口取样,而取自于外置的两个盛水塑料桶,在线监测数据、上传数据与手工取样监测数据存在明显差异,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超标排放污染物。当地环保部门对其罚款160万元。2.内蒙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439255-9):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4号烧结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电厂脱硝改造尚未完成,氮氧化物超标排放;3号高炉尚未进行改造,无法达到新的排放标准要求;1、2、3号高炉上料系统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当地环保部门向该企业下达处罚决定,对烧结机超标排放问题实施按日计罚。3.河南省荥阳市永联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72027-3):烟囱烟气颜色发黄、拖尾现象明显;烟气未走脱硫塔,经旁路烟囱直排;含煤焦油废水偷排至路边沟渠。企业已按要求停产。4.河南省荥阳市金孔炭素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80601-2):煤气发生炉烟气直排;煅烧焙烧烟气未经烟囱排放,直接从厂房顶无组织排放,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含煤焦油废水偷排至路边沟渠。企业已按要求停产。5.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灵峰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代码:67762506-1):该污水处理厂擅自停用一期、二期污水处理设施;三期污水处理设施由处理生活污水擅自改为全部处理工业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显示,3月13日至3月19日,COD持续超标;企业擅自新建一个雨水排口,有深黄色外排水痕迹;现场采样监测,总排口中COD、总磷、氨氮分别超标准2.92倍、3.68倍、0.65倍。苏州市相城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立案处罚,已进入按日计罚程序。6.江苏省泗洪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35729-1):总排口氨氮在线监测系统数值设置上限为5.00mg/L,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出水紫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行;部分污泥厂区露天堆放晾晒,“三防”措施不到位。泗洪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7.安徽省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苑工业园(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09327-3,科苑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04981-5):部分生产废水经雨水管道排入铁路运河,运标河表面以雨水排口为中心有大量红色污水,现场取样监测COD超标3.38倍,挥发酚超标1.14倍。园区污水纳管进城南污水处理厂,现场在园区污水总排口采样监测COD超标1.1倍。宿州市环保局对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对科苑化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8.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电雕电镀产业创新集聚”工程暨电镀工业园永合电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37203-3):电镀工业园内C13、C14酸洗车间废气处理未达要求,出现黄色浓烟。该园区内污水处理站总排口COD超标0.84倍;电镀工业园未设置专用危险废物暂存库。电镀废液未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未办理转移联单交有资质单位处置。苍南县环保局立案调查,下发了处罚告知书,案件正在办理中。9.广东省揭西县利庄织染厂(组织机构代码:55563715-2):现场检查发现,企业通过雨水沟偷排生产废水,现场采样监测其外排水COD超标3.57倍。揭西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6万元,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拆除;同时由公安部门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拘留。10.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永联发染整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36525-7):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通过暗管将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北侧的小河。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外排废水COD、悬浮物分别超标3.9倍和0.16倍。企业暗管已被封堵;企业被责令停产,并罚款10万元,企业责任人被公安机关拘留。11.广西博白县宏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74587-0):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置;无“三废”治理设施。熔炼炉渣露天堆存,渗滤液未经收集处理直接随雨水外排;熔炼炉冷却水循环水池有排放口与厂内水沟相通,直排市政管网;熔炼炉产生废气未经除尘设施直接外排;私设排放口,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铅、铬等重金属物质且超标3倍以上。厂区雨污分流不完善,在厂区东侧和南侧私设多个排放口,厂区南侧围墙外还有1个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分别于排放口和渗坑处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多处铅、镉、锌等超标3倍以上。博白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12.海南盈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澄迈老城污水处理厂,组织机构代码73580252-2):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1.73倍,氨氮超标4.25倍;该厂出水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其出水总磷长期超标1倍以上。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排放口取样监测结果表明污水超标排放,但在线数据显示COD、氨氮浓度分别为24.7mg/L、3.58mg/L;污染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澄迈县环保局对企业罚款4.3396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13.四川省德阳市祥松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74534-1):监督性监测该公司车间排口总铬超标11.4倍。旌阳区环保局将该公司废水重金属超标排放3倍以上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办。14.贵州省兴义市嘉泰铁合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81802-X):现场采样监测显示,1#排气筒外排烟气颗粒物超标3.4倍,2#排气筒外排烟气颗粒物超标0.5倍;露天烧结硅锰合金原矿石,烟气直排;锰铁矿原料堆场无防尘措施。义龙试验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已缴纳)。目前,该公司已停产,拆除了烧结机和露天烧结设施,正在对锰铁矿原料堆场进行改造。15.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25412-3):该公司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平板玻璃生产线燃料由焦炉煤气改为高硫石油焦和重油,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严重超标;2014年全年脱硫设施未投运,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且拒不执行马龙县环保局2014年9月下达的限期治理决定。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追缴排污费77.8457万元,并实施了停产和限产措施。16.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013195):分析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企业2014年11月4日~13日烟尘超标,11月、12月全月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其中二氧化硫超标12.5~16.5倍。渭南市环保局对其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45万元,责令限期整改。17.甘肃省甘谷县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代运营单位:陕西南环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55621-6,营业执照注册号:610000100297921):现场排放污水发黄,且较短时间污水显黑色,排污口附近存在大量污泥、污水,涉嫌偷排污泥。分管县长及县环保局及时约谈了该企业,补征3个月排污费3.7289万元,罚款11.1867万元。该企业原运营中心主任被停职,厂长被撤职,对5名责任人员罚款500元~1000元。整改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均已足额缴纳。18.宁夏新安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2375-1):企业废水处理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污泥脱水机长期闲置;将大量清水注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对生产废水采用清水稀释的方式排放。平罗县环保局对企业罚款34.168万元。企业环保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7天。19.黑龙江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30227100007489,组织机构代码:66389298-6):该企业利用地下暗管,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产生的泥水混合物直接排入厂外冲灰水池,最终排入天然泡泽。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5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污水处理站主任分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天、15天。20.吉林省吉林市鑫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20203001020753,组织机构代码:30782913-9):该企业私设暗管将约2吨废硫酸、盐酸偷排至龙潭区生活垃圾场渗滤液沟内。吉林市龙潭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2万元,移送吉林市龙潭区公安分局对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5天。21.吉林长岭集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营业执照):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私设暗管将高浓度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外沟渠,沟渠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高达9228mg/L。长岭县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移送县公安局对该公司4名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天。来源:中国环境报
  • 多地环保指数超标 2011上半年水环境与空气质量公告发布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1年 第55号  关于发布《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2011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公告  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现发布《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2011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2.2011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流域 重点城市 环境质量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一:2011 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1 年上半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Ⅰ~Ⅲ类水质断面占48.8%,劣Ⅴ类水质断面占15.9%(见图1)。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0.2 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3.5 个百分点。  2011 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为4.8 毫克/升,好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0.3 毫克/升,降幅为5.9%,保持持续下降趋势。氨氮平均浓度为1.43 毫克/升,劣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0.33 毫克/升,降幅为18.8%。  自2011 年起,地表水水质采用21 项(河流20 项)进行评价。  2011 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有13 项指标出现超标现象(不计化学需氧量)(见图2)。其中,总磷、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超标较为严重,超标断面占断面总数的20%以上。  2011 年上半年,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五日生化需氧量。Ⅰ~Ⅲ类水质断面占53.9%,劣Ⅴ类占17.6%(见图3)。与上年同期相比,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1.9 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4.4 个百分点。支流污染普遍重于干流,支流Ⅰ~Ⅲ类水质比例为22.2%,比干流低31.7 个百分点 劣Ⅴ类水质比例为40.0%,比干流高22.4 个百分点。七大水系中,长江、珠江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在75%~90%,水质良好 海河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超过40%,为重度污染 其余河流为中度或轻度污染。  2011 年上半年,七大水系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为5.3 毫克/升,氨氮平均浓度为1.91 毫克/升(见图4)。与上年同期相比,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平均浓度下降0.4 毫克/升,降幅为7.0% 氨氮浓度下降0.40 毫克/升,降幅为17.3%。七大水系中,珠江水系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最低,为2.1 毫克/升,海河、松花江水系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高于Ⅲ类水质标准  长江水系氨氮平均浓度最低,为0.63 毫克/升,黄河、海河、辽河、淮河、松花江等水系氨氮平均浓度高于Ⅲ类水质标准。  一、长江  2011 年上半年,长江干流总体水质为优(见图5)。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长江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十大支流中,雅砻江、嘉陵江和汉江水质为优,大渡河、沅江、湘江和赣江水质良好岷江、沱江为轻度污染,乌江为重度污染。长江省界断面总体水质良好。19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78.9%和5.3%。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有所下降。污染最严重的断面是位于黔-渝交界的乌江沿河断面,水质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  二、黄河  2011 年上半年,黄河干流总体水质为优(见图6)。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黄河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石油类、氨氮、化学需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主要支流中,除伊河、洛河和沁河水质为优,伊洛河和灞河为轻度污染,湟水、大黑河、北洛河为中度污染,其余支流为重度污染。渭河下游西安段和渭南段,湟水河西宁下游段,汾河太原段、临汾段和运城段,涑水河运城段污染严重。黄河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11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54.5%和36.4%。渭河渭南潼关吊桥断面(陕-晋)、汾河运城河津大桥断面(晋-陕)和涑水河运城张留庄断面(晋-陕)污染严重,其中渭河渭南潼关吊桥断面(陕-晋)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汾河运城河津大桥断面(晋-陕)主要污染指标为挥发酚、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涑水河运城张留庄断面(晋-陕)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  三、 珠江  2011 年上半年,珠江干流总体水质良好(见图7)。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珠江广州段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石油类和氨氮。珠江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优。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海南岛内河流万泉河水质为优,海甸溪为轻度污染。珠江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优。7 个断面中,5 个为Ⅱ类,2 个为Ⅲ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  四、松花江  2011 年上半年,松花江干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见图8)。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松花江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松花江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5 个省界断面中,Ⅱ类水质断面1 个、Ⅲ类水质断面2 个、Ⅳ类水质断面2 个。  五、 淮河  2011 年上半年,淮河干流总体水质良好(见图9)。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淮河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是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有所好转。主要一级支流中,史灌河水质良好,浉河、潢河、西淝河、沱河和浍河为轻度污染,洪河和洪河分洪道为中度污染,颍河和涡河为重度污染。淮河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32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31.3%和15.6%。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明显好转。  六、 海河  2011 年上半年,海河干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见图10)。海河大闸断面为劣Ⅴ类水质,三岔口断面为Ⅳ类水质。主要超标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与上年同期相比,三岔口断面水质明显好转,由劣Ⅴ类好转为Ⅳ类。海河水系其他主要河流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主要河流中,永定河水质为优,滦河水质良好,漳卫新河中度污染,大沙河、子牙新河、徒骇河、北运河和马颊河为重度污染。海河省界断面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16 个断面中,Ⅰ~Ⅲ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为43.8%和37.5%。  七、 辽河  2011 年上半年,辽河干流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超标项目为石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见图11)。老哈河和东辽河水质良好,辽河为轻度污染,西辽河为中度污染。与上年同期相比,老哈河、东辽河和西辽河水质无明显变化 辽河4 个断面水质由上年同期的劣Ⅴ类变为Ⅳ类或Ⅴ类,水质明显好转。辽河主要支流总体水质为中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西拉沐沦河为轻度污染,招苏台河为中度污染,条子河为重度污染。大辽河总体水质为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石油类和五日生化需氧量。浑河沈阳段、太子河鞍山段和大辽河营口段污染严重。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大凌河总体水质为轻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明显好转,由中度污染变为轻度污染。辽河3 个省界断面中,Ⅱ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断面各1个。与上年同期相比,已无劣Ⅴ类水质断面,水质明显好转。  八、重点湖(库)  ① 太湖  2011 年第二季度,太湖全湖为Ⅳ类水质,轻度富营养状态。2011 年上半年,太湖五里湖、东部沿岸区为Ⅲ类水质,梅梁湖、湖心区为Ⅳ类水质,西部沿岸区为Ⅴ类水质,全湖为Ⅳ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和化学需氧量。营养状态评价表明,全湖平均为轻度富营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和富营养化程度均无明显变化。  ② 巢湖  2011 年第二季度,巢湖全湖为Ⅴ类水质,轻度富营养状态。2011 年上半年,巢湖东半湖为Ⅳ类水质,西半湖为Ⅴ类水质,全湖为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石油类、化学需氧量。营养状态评价表明,全湖平均为轻度富营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有所下降,富营养化程度无明显变化。  ③ 滇池  2011 年第二季度,滇池全湖为劣Ⅴ类水质,中度富营养状态。2011 年上半年,滇池草海、外海为劣Ⅴ类水质,全湖为劣Ⅴ类水质。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营养状态评价表明,全湖平均为中度富营养。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无明显变化,富营养化程度由重度富营养变为中度富营养。  ④ 其他大型淡水湖泊  2011 年上半年,监测的10 个其他大型淡水湖泊中,洱海为Ⅲ类水质,博斯腾湖、洞庭湖、镜泊湖、兴凯湖、鄱阳湖为Ⅳ类水质,洪泽湖、南四湖、白洋淀为Ⅴ类水质,达赉湖为劣Ⅴ类水质。营养状态评价表明,洱海、博斯腾湖、洞庭湖、镜泊湖、鄱阳湖为中营养,洪泽湖、南四湖、白洋淀为轻度富营养,达赉湖为中度富营养。  ⑤ 城市内湖  2011 年上半年,监测的5 个城市内湖中,东湖、西湖、大明湖为Ⅲ类水质,玄武湖为Ⅳ类水质,昆明湖为Ⅴ类水质。营养状态评价表明,东湖、西湖、大明湖、昆明湖为中营养,玄武湖为轻度富营养。  ⑥ 大型水库  2011 年上半年,监测的10 个主要水库中,千岛湖为Ⅰ类水质,丹江口水库、密云水库、门楼水库、石门水库、大伙房水库为Ⅱ类水质,董铺水库、崂山水库、于桥水库为Ⅲ类水质,松花湖为Ⅳ类水质。营养状态评价表明,丹江口水库、密云水库、董铺水库、门楼水库、千岛湖、于桥水库、大伙房水库为中营养,崂山水库、松花湖为轻度富营养。  九、国控断面重金属超标情况  2011 年上半年,19 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共出现31 次重金属超标现象。从流域看,超标断面主要分布在海河流域和西南诸河。其中,海河流域重金属超标现象最为严重,超标断面占总超标断面的36.8%。分省区看,超标断面分布在云南、天津、山东、安徽、江苏、内蒙古、河北、西藏、四川。其中,云南超标断面数最多,超标断面占总超标断面的21.0% 云南和天津超标频次最多,均占总超标次数的25.8%。  在重金属超标断面中,汞超标断面12 个,共超标23 次 砷超标断面3 个,共超标4 次 硒和锌超标断面均为2 个,各超标2 次。各超标断面重金属污染程度不同,汞超标倍数在0.4~25.2 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富民大桥断面(云南省) 砷超标倍数在0.2~1.4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东嘎断面(西藏自治区) 硒超标倍数在0.8~1.5 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合钢二厂下游断面(安徽省) 锌超标倍数在0.2~0.4 倍,最大超标倍数出现在碳研所断面(四川省)。  2011 年上半年,“锰三角”地区酉水河、清水江、石龙河、锦江河、舞阳河、溶溪河和龙潭河的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其中溶溪河的溪口断面、清水江治乌、石花村和茶洞断面以及龙潭河妙泉入口断面锰超标较严重,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30.0、18.7、13.6、10.3 和18.6 倍。  附件二:2011 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1 年上半年,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分别为0.044 毫克/立方米、0.037 毫克/立方米和0.091 毫克/立方米。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下降2.2%,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上升5.7%,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持平。  在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有68 个城市达到二级标准(评价标准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年均值标准。),占60.2% 45 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占39.8%,其中1 个城市空气质量级别为劣三级。重点城市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有湖州、福州、泉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海口、拉萨、克拉玛依等10 个城市,占8.8% 达到二级标准的有86 个城市,占76.1%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超标的城市数量为17 个,占15.1%,其中乌鲁木齐二氧化硫浓度为劣三级。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数量为51 个,占45.1%。113 个重点城市的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其中达到一级标准的城市有71 个,占62.8% 达到二级标准的有42 个城市,占37.2%。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数量为38 个,占33.6%。  重点城市中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有78个,占69.0% 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超标的城市数量为35 个,占31.0%。与2010 年上半年相比,年均浓度下降的城市数量为57 个,占50.4%。  2011 年上半年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统计
  • 安谱公司隆重推出环境采样瓶
    用于环境采样等方面的大容量采样瓶,按照不同需要,我们提供不同规格的采样瓶产品。 是盛放土壤、沉淀物及污泥等样品的理想容器 所有采样瓶均配有瓶盖及内衬垫 棕色样品瓶适用于存放紫外敏感性样品 直壁瓶 货号 描述 规格(直径x高度) 包装 价格 VAEQ-P14801-30-48 30mL直壁瓶,含石炭酸盖子及KKPVDC衬垫 Ø 41x46mm 48个/箱 260.00 /箱 VAEQ-P14801-60-48 60mL 直壁瓶,含石炭酸盖子及KKPVDC衬垫 Ø 52x52mm 48个/箱 490.00/箱 VAEQ-P14801-120-12 120mL 直壁瓶,含石炭酸盖子及KKPVDC衬垫 Ø 62x63mm 12个/箱 150.00 /箱 广口瓶 货号 描述 规格(直径x高度) 包装 价格 VAEQ-P14802-30-48 30mL 透明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32 Ø 36x68mm 48个/箱 380.00 /箱 VAEQ-P14802-50-24 50mL 透明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32 Ø 44x74mm 24个/箱 230.00 /箱 VAEQ-P14802-125-12 125mL 透明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40 Ø 54x98mm 12个/箱 190.00 /箱 VAEQ-P14802-250-12 250mL 透明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55 Ø 70x113mm 12个/箱 250.00 /箱 VAEQ-P14802-500-6 500mL 透明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55 Ø 84x154mm 6个/箱 200.00/箱 VAEQ-P14802-30A-48 30mL 棕色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32 Ø 36x68mm 48个/箱 390.00/箱 VAEQ-P14802-50A-24 50mL 棕色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32 Ø 44x74mm 24个/箱 240.00 /箱 VAEQ-P14802-125A-12 125mL 棕色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40 Ø 54x98mm 12个/箱 190.00 /箱 VAEQ-P14802-250A-12 250mL 棕色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55 Ø 70x113mm 12个/箱 270.00 /箱 VAEQ-P14802-500A-6 500mL 棕色玻璃广口瓶,含PP盖子,DIN 55 Ø 84x154mm 6个/箱 210.00 /箱 50mL 广口瓶 货号 描述 规格(直径x高度) 包装 价格 VAEQ-P14803-50-24 50ml透明玻璃广口瓶,含PPN盖子及PE衬垫,DIN 40 Ø 44x69 mm 24个/箱 260.00 /箱 VAEQ-P14803-50A-24 50ml棕色玻璃广口瓶,含PPN盖子及PE衬垫,DIN 40 Ø 44x69 mm 24个/箱 260.00 /箱 温馨提示:采样瓶仅限于环境采样用,不适用于存放溶剂。PP:Polypropylene,聚丙烯 PVDC:聚偏二氯乙烯 PE:Polyethylene,聚乙烯下载: 安谱公司隆重推出环境采样瓶.pdf
  • “崂应3032B型 智能废气重金属采样仪”横空出世
    重金属污染主要由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超标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目前中国由于重金属的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造成不少重金属铅、汞、镉、钴等进入大气、水、土壤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 崂应3032B型 智能废气重金属采样仪是我公司针对目前国内外市场需求,在原3032型基础上进行的升级改版。本产品适用于U.S.A Method 29 DETERMINATION OF METALS EMISSION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译文:美国方法29《固定污染源重金属排放的监测方法》)和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相关操作方法。可用于采集管道中的锑(Sb)、砷(As)、钡(Ba)、铍(Be)、镉(Cd)、铬(Cr)、钴(Co)、铜(Cu)、铅(Pb)、锰(Mn)、汞(Hg)、镍(Ni)、磷(P)、硒(Se)、银(Ag)、铊(TI)、锌(Zn)等重金属。 该仪器应用皮托管等速采样法捕集管道中重金属颗粒物,以溶液吸收法收集管道中的气态重金属。采用宽温大型多角度TFT彩色屏,视域角度广,可以实现良好的人机交互界面;具有独特高效气水分离器设计,有效除湿,提高硅胶利用率;产品模块化设计,体积小,重量轻,携带组装更加方便快捷;其取样管整体采用钛合金材质,耐腐蚀性强,更适合高寒地区使用。 本产品可应用于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废气检测,含铅蓄电池业废气检测、皮革及其制品业废气检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废气检测及其他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中含有重金属的行业,为其解决废气重金属监测提供可靠数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也显示国家治理环境的决心,崂应也将充分发挥自己技术核心的优势,锐意创新,为用户提供更加专业、可靠、稳定的技术支持。产品链接:崂应3032B型 智能废气重金属采样仪http://www.hbyq.net/info/pic_detail.asp?id=236
  •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摘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结合有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以下称《行动方案》),全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维持在99%以上。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不断强化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监管,2017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滥用兽药等违法行动的打击力度,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供非法使用兽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线索和监督抽检兽药残留超标信息。上海作为畜禽产品的消费型城市,绝大部分畜禽产品由其他省(区、市)输入,在加强产地畜禽产品监管的同时,也对输入的畜禽产品实施兽药残留的严密监控和严格执法。2017年以来,上海市农业部门接受并处理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来的动物源性食品磺胺类药物超标的有关线索,也曾在屠宰环节检测到供沪生猪磺胺类药物严重超标的个案。一线执法人员在处理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时,对于畜禽养殖环节、畜禽收购与屠宰环节以及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困惑。据了解,各地操作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理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43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63条规定了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律责任。据此,畜禽养殖环节存在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应由农业执法机关根据上述条款进行惩处。侯向进等从养殖者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并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及购买者询问并查看用药记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分析了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责任界定。笔者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设定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假定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因此在认定该违法行为时,不应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行政相对人只要实施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准确、真实地记载并告知了购买者有关用药、休药记录,也不论购买者或屠宰者是否询问并查实所购畜禽是否在用药期、休药期之内,对于养殖者的违法销售行为均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而对于购买者而言,《条例》第40条虽有相关义务性规范,但却无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若其屠宰、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销售此类动物产品的,只能选择其他法律规范。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观点争议畜禽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违法行为外,对屠宰者应该如何处罚或处理,存在2种观点。观点(1),不应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均未明确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检测兽药残留的法定义务,也未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畜禽屠宰厂(场)在兽药残留超标案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观点(2),畜禽屠宰厂(场)也属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只要兽药残留超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如何选择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又存在不同意见:一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以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进行处罚。原农业部《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06〕16号)也明确,在查处“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中,屠宰加工、销售环节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第70条规定。二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定性处罚。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5条规定,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以该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按第50条第1款规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进行处罚。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以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进行处罚。因为该《特别规定》也适用于农产品。观点分析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应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根据畜禽屠宰模式和畜禽产品所有权不同,分2种情况讨论。一是代宰关系。在代宰关系中,代宰户是畜禽的收购者和所有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其负有“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在其购买畜禽的行为中,虽然与畜禽养殖者共同完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但《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的“销售”不应理解为包括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条例》只明确了代宰户收购畜禽时的行为模式,而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其收购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并委托屠宰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代宰者不能按照《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此时,畜禽屠宰厂(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和屠宰染疫和疑似染疫、“注水”动物等的行为根本不同,后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屠宰行为。但假如屠宰者明知畜禽药残超标,仍按照代宰户要求予以屠宰,且畜禽产品已被销售的,则必须追究屠宰者和代宰户的共同违法责任。二是自营模式。在自营模式中,屠宰厂(场)则是畜禽的收购者、屠宰者和所有者以及畜禽产品的销售者。如果其屠宰的畜禽兽药残留超标且尚未销售出去,则该行为法律后果同代宰模式。如果已经销售出去,则其从养殖者购买畜禽的行为,连同畜禽屠宰行为,以及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收购和屠宰行为只是销售这一目的行为的手段和过程,应依法追究其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第2种观点中,之所以出现不同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或是因为对“销售”一词的理解有误,且对每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够。认为应该根据原农业部复函(农办政函〔2006〕16号)和《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这显然是忽视了该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进行处罚也是忽视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而且对畜禽检验检疫的概念和范围理解有误。笔者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屠宰行为应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其第5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农业执法机关应依法行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30号)即坚持该观点。基于此,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因为其适用以没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前提。市场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消费者举报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涉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外,对市场销售者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也存在不同观点。观点(1),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规定进行处罚。侯向进等等在《一起药残留超标肉品零售引起的执法思考》一文中即坚持该观点。观点(2),根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分工,流通领域监管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抽检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应由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4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2种观点。判断一部法律法规能否适用于某类违法行为,首先应判断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兽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据此,《兽药管理条例》显然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领域。作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尤其是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划分以后,《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农业部复函中的“销售”一词应做狭义理解,仅指养殖环节中的“销售”行为,农业执法机关应防止越权执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督执法是关键一环。笔者认为:一是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19年)》时,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对用药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查处;二是明确畜禽屠宰企业兽药残留检测的法定义务,对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设定罚则,解决代宰者与屠宰企业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三是在抓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同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协调联动,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项目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衔接,消费地发现输入的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及时反馈生产地有关部门快速查处,以便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 哈希新品:CYQ-310H水质自动采样系统与SG系列质控仪发布
    哈希水务发布CYQ-310H水质自动采样系统与SG系列质控仪两款产品。产品可满足生态环境部近期发布的HJ 35X-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新标准。 采样系统产品介绍CYQ-310H型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是依照HJ 353-2019、HJ 355-2019的要求定制的一款小型水质监测系统。能实现采集瞬时水样及混合水样供水质分析仪(CODCr、氨氮、总磷、总氮)测量。为了将水样不变质地输送到水质分析仪,避免水样被过度过滤,保证测量结果具有代表性,CYQ-310H针对不同水质监测指标的分析仪采取了针对性的预处理技术:供给CODCr、总磷、总氮分析仪的水样采用超声波匀化技术,供给氨氮分析仪的水样采用精密过滤技术。CYQ-310H能根据水质分析仪的测量结果判断被测水样中的污染物浓度是否超标;能与留样单元(如24瓶冷藏式水质自动采样器(HJ/T 372-2007))无缝连接并通过数字接口进行通信,将超标的水样保存在留样单元中。产品展示:CYQ-310H水质自动采样系统 采样系统组成 SG1000系列远程监测质控仪 质控仪产品介绍SG 系列远程监测质控仪用于配套地表水或污染源在线仪器,以满足环保 14 号文、总站 43 号文及 HJ 355-2019 标准为目标,符合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等质量控制及相关通信方面的要求。适用于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参数的仪器,也可用于其他需进行质量管控的场合。产品内置精密稀释部件,同时采用小型化流路设计,确保高性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空间占用,便于现场安装集成。产品采用一体化设计,集成 HMI 人机界面及通信功能,以满足对现场在线仪器提供一对一质控需求。系统配备宽电压输入电源,兼容国内外不同区域电网供电。流路组件及培养逻辑控制单元接收来自人机界面的人工操作请求,以及远程通信命令信号,将其转化为内部流路相应动作驱动信号,驱动流路组件运行。专门设计的配样池实现标样及加标回收水样动态浓度制备功能,并有节水清洗设计,尽可能节省去离子水消耗。小型化流路采用微型定量泵设计,确保高精度配样的同时提供高可靠性,大大缩小系统体积。
  • 物联网下的水质采样器发展
    水质采样器是水质检测领域虽小但很重要的一个品类。在万物互联的背景下,水质采样器是否应该或者说是否能加入物联网的大军呢?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从90年代初,一直专注于水质采样器的全产业链研发生产。公司创始人带领课题组于1992年研制出全国产化的自动水质采样器,从公司始创至今近30年来,不断完善产品系列,提高产品稳定性、适用性,经过多年大力投入研发与创新,现已稳定生产目前市场上所有类型的水质采样器。格雷斯普总经理兼创始人赵亚旗先生为我们介绍了物联网背景下水质采样器的发展远景。格雷斯普总经理兼创始人赵亚旗先生“目前整个仪器仪表行业都在从单机化的仪器开始像物联网化的仪器转型,水质采样器也不能例外。除水质采样器仪器之外,我们现在重点推广物联网软件以及采样服务。”赵总一开口就直奔主题。水质采样器的物联网化主要是为了便于用户对大量仪器的使用和管理。如对于一家同时管理上百台水质采样器的运维公司来说,采用格雷斯普的软件,可以实现对仪器的实时监控。首先是仪器的工作状态。如什么时间启动了什么程序,什么时间采集了多少水样,什么时间有人开门取样等。其次是仪器是否需要维修。以前的仪器都是出现故障等被发现后才能报修。物联网化之后,出现故障可以实现仪器自动远程报警,及时发现及时派人维修。最后是仪器的维护情况。如什么时候维修过,由谁完成了什么维修,都可以形成文档,方便后续追踪管理。这些都将大大提高运维效率。客户购买水质采样器的目的是采样,而如果格雷斯普能为用户提供可自证来源的水样,就可以为用户节省大量人力和时间。目前,水质采样器应用很广,如污染源在线监测的超标留样、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费用结算(根据混合样品浓度和流量收取处理费用)、市政管道污染溯源采样、重点流域重点断面采样等。格雷斯普可以为涉及这些应用场景的有关用户提供有轨迹、有定位的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的采样服务。格雷斯普的水质采样器目前已在多地被大量使用,其中丹江口购买了格雷斯普几百台水质采样器,并在某次习大大考察中出镜。
  • 珠三角遭IT业重金属污染严重 蔬菜重金属超标
    2009 年12月25日,广东珠三角地区一名出生仅10个月的婴儿,血铅含量竟高达550微克/升。  “PH值偏酸5.6个单位,化学需氧量超标96.9倍,悬浮物超标32.5倍,铜超标5199倍,锌超标3.9倍,镍超标9.6倍,总氮超标8.6倍,氨氮超标24.7倍,铁超标178.2倍。”这是2009年3月3日,广东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惠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该公司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的部分生产废水采样监测得到的结果。  铜、锌、镍、铁等重金属的超标情况如此触目惊心,甚至连见惯了各种水污染状况的马军也颇为惊讶。尽管数据来自惠州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个因制作中国水污染地图而著称的民间环保人士说,他仍然让同事打电话给惠州市环保局,核实数据的准确性。  2010年4月26日,马军所创立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之友等34家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发布的《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显示,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IT行业的重金属污染出乎意料地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严重后果。  被忽视的IT行业重金属污染  马军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涉及重金属排放的行业很多,包括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印染、皮革、农药、饲料等,但人们往往会忽略IT行业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总认为IT行业是高科技领域,不会与重金属污染挂钩。  然而,他在制作中国水污染地图和空气污染地图数据库时却发现,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有大量生产印刷线路板的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给当地河流、土壤和近海造成了严重污染,主要表现为重金属污染。  印刷线路板,是电子元器件的支撑体电气连接的提供者,几乎每个IT产品都不可或缺。然而,在其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电镀和蚀刻等工序,却会产生铜、镍、铬等重金属排放。马军由此萌发了对IT产品制造业重金属排放情况进行调研的念头。之所以选择珠三角地区,是因为国内规模较大的IT制造企业多集中于这一地区,“同时,该地区的环保信息公开也优于国内其他地方”。  调研的结果令人震惊,以印刷线路板生产集中的深圳市为例,该市的执法检查情况显示,2008年,部分电镀、线路板企业偷排、直排以及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弄虚作假实现虚假达标的情况时有发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就曾经表示,深圳部分河流被重金属污染,印刷线路板企业偷排是罪魁祸首。  2008年,东莞市对其线路板、电镀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共抽查线路板企业41家,结果,有27家企业存在违反“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者注)、危险废物违法转移和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等违法行为。  据马军介绍,建滔集团旗下一家名为东莞万年富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在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2009年10月31日的突击检查中,被发现擅自设置一条直径约10厘米的软管连接污泥浓缩池的导排管预留口,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及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绕过标准化排放口直接排入下水道。被查处时,这家公司还存在每天约350吨废水无法说明去处、违法转移废蚀刻液和污泥等问题。这家企业因此被广东省环保局列入重点挂牌督办。  5月20日,记者在该厂实地调查中,发现在该厂后门空地上摆满了一件件包装好的电子线路板,工人们仍在生产,显得很忙碌。大门一旁的排污管道旁,可以看到铜绿色散发刺鼻气味的粘稠废水。  重度污染的珠三角  有关数据显示,珠三角地区虽然以“世界工厂”著称,在面积不大的区域内,创造了我国30%的对外贸易额,但代价是深受污染之痛,且持续已久。  自2001年起发布的《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珠江流域及珠江口海域已经连续7年被列为“严重污染区域”。2009年5月发布的该《公报》指出,广东省珠江流域以及珠江口海域污染面积比 2008年增加12.33%。其中,珠三角地区的重金属污染现象尤其严重,是国内最严重的几个地区之一。  据报道,2004年前后,广东省地质局曾做过一次初步调查,当时的结果显示在珠江河口周边区域,受人为污染导致土壤中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污染面积达5500平方公里。2005年对珠江三角洲近岸海域海洋地质环境的调查也表明,珠江口近岸海域约有95%的海水被重金属、无机氮和石油等有害物质重度污染。  重金属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的人居环境和生态健康。一项由原国家环保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编者注)进行的土壤调查结果显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遭重金属污染,且其中10%属严重超标。  2008年,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科研团队分别在广州6个区各选择两个农贸市场采集蔬菜样本,分析样本中镉、铅的含量情况,结果发现,叶菜类蔬菜的污染情况十分严重,除1种为轻度污染外,其余5种均达到重度污染水平。  2008年发布的《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珠江、深圳河等河流携带入海的重金属和类金属砷超过1.2万吨。重金属污染已经影响到了中国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域。珠江的集水区达45.3万平方公里,是继长江和黄河后中国第三长河流,珠江同时也为区内4700万人提供饮用水,供应城市包括广州、深圳、东莞、惠州、佛山、肇庆、江门、中山和珠海及香港等10多个城市。  治污染须用重典  2009年3月3日,遭遇现场执法的惠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出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铜、锌、镍、铁均超标排放,美锐电子公司被惠州市环保局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蚀刻、电镀车间清洗地板废水引向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被罚款5万元。  2010年5月20日,惠州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位姓邱的副总经理通过电子邮件向记者表示,“发生在2009年3月3日事件,是车间员工在清理车间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少量废水流出车间而引起的偶发事故”。他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要知道流出来的只是10升的排放废液。所以事态不是很严重,并相信传媒对这次事故的报道有可能言过其实。”  然而,马军却认为该说法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他说,在向惠州市环保局核实数据时,没有人否认数据的真实性。他查阅了这家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母公司Merix2008年的年报,发现这家公司此前已存在环保上的不良记录。  上述邱姓副总还表示,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司已经按照环保局的要求作出了整改。一是在排放污水的门口设置栏杆,不让污水排出栏杆 另外则是对清扫的流程作出了一部分修改。他还表示:“问题发生后,公司管理层上下非常重视,不仅加强了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也在流程管理规程上给予严格规范。”  马军说,相对而言,广东省的污染治理还算早的,当地对污染的重视程度也比较高,信息比较公开,但由于经济发展迅速,一些相应措施没能跟上,加上偷排现象时有发生,“那么多企业,即使偷排或超标排放的企业所占比例极小,累计起来也会造成污染失控”。  马军说,34家民间环保组织之所以把注意力集中在印刷线路板企业,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企业一旦偷排或超标排放,后果非常严重 另一方面,这些企业的污染问题比较容易控制,只要在生产末端加强管理,就能有效进行治理。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染防治处主任科员赵胜军对记者表示,IT产业本身来说是配套的,没多大污染,污染主要由前期的印刷线路板造成。“这些电路线路板企业的污染是客观存在的。”赵胜军说。但他认为,近些年深圳的电子产业有了些变化:第一,电子企业规模大了 第二,重金属污染降低了 第三,小企业少了。现在对违法企业处罚很重,目前深圳已有十几家企业的采购被控制监管,涉及资金8亿多元。近期,深圳准备筹划将线路板行业集中起来,集中运营,集中处理。“我们希望将线路板行业污染降低到最低。”  惠州曾发生因重金属大量排放而导致的多人乙肝中毒事件,且惠州所处的珠江水域重金属污染尤为严重,惠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黄北新承认:“惠州是一个高度发展、高度排污的地区。”但是,惠州市对环境的重视现在非常严格,环保局也建立了问责制,“重点考核重金属超标”。
  • 整装再出发丨长江水环境自动巡测“黑科技”示范站全面升级完成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先进水环境监测技术与装备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示范支撑作用,水环境污染监测先进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于2018年底启动了“长江经济带环境监测先进技术与装备应用验证与示范研究项目”,先后投入了两座长江水环境自动巡测示范站(以下简称:巡测示范站),以货轮为载体,对重庆至上海段长江主航道开展长期、高频次的自动监测。2019年1月,两座巡测示范站投入运行以来,常年往返于重庆与上海江段,以2h/次周期开展自动测试,每轮次巡测往返里程约4800公里。截至2023年4月,累计巡测72轮次,获取150万条以上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基本摸清了长江主航道主要污染物检出情况、时空变化、沿线码头水污染情况,为长江流域沿线多地区的污染排查、溯源、执法提供了科学的数据支撑,也为长江干流中下游水生态环境保护积累了海量的宝贵监测数据。四年来,工程研究中心积累了大量的长江巡测数据与监测经验,同时为力合科技由水环境质量监测向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业务升级提供了先进的研究和验证平台。第二巡测示范站全面升级改造后,监测参数扩展至91项,重点增加了铊、镍、高氯酸盐、总有机碳等指标,增配了基于GC-MS原理的VOCs在线监测系统、环境eDNA自动采样设备等新仪器装备。同时,监测系统沿袭和强化原有的自动质控体系,运行方式调整为定点启动/定时结合的智能化采样模式。2023年3月中旬,工程研究中心成员单位清华大学科研团队驻第二巡测示范站开展了为期两周的科学实验活动。对长江流域重点排口、水源地和江豚保护区开展一次全面的水生生物毒性调查监测专项航次,深入进行了各关键点位水生生物毒性与相应自动监测站各关联指标的分析与研究。这两座行走在长江流域上的巡测示范站,也将继续作为“先测先行”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欢迎国内外更多的科研团队持续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科研研究与活动。
  • 贺江鱼死5天才检出水质超标 预警主要靠鱼?
    贺江铊污染事件发生了5天后才被发现,这带来了人们对于水质监测准不准的担忧。有监测专家表示,类似铊等很多重金属,不在水质监测范围内,监测水中这些重金属超标与否,全靠鱼。  2013年7月1日,广西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出现死鱼现象,7月5日,死鱼现象加重,当地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情况,经检测才发现,原来贺江上游马尾河口至贺州市与广东省交界处江段水质中的镉、铊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  “类似铊这样的重金属,并不在常规的水质监测中。”水质监测专家、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原副总工程师曹永旭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国家对河段水质的监测有设基础指标,铜、铅、锌、镉、六价铬和锰等几种重金属是常规检测项目,以人力采样、分析、监测为主,也难以每日每时监测。  “即使这些重金属,如果不在检测时段出现污染,监测部门也未必能发现。”曹永旭解释说,而像铊这样的重金属,并不在常规水质监测指标内。监测这样的重金属污染只能靠鱼类。贺江污染事件曝光后,每小时从江水取样后,环保部门都要开车几个小时到南宁或广州进行检测,数据有滞后性。水质监测受距离、人力、仪器、经费等各种外在客观条件所限。即使有这些设备,也不是实时监测水中的重金属超标情况,还要送到有科研力量的机构,这些机构也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测出重金属是否超标。  “并非政府不想监测铊这些重金属,主要是条件限制。监测铊的设备都是进口仪器,对存放环境要求十分高,要求是无尘的。一套设备200万元。目前只有广州自来水公司等大型单位科研机构才有设备。”  曹永旭说,在监测设备缺少时,水生物鱼类是一种有效的生物监测和预警手段,国外和国内不少自来水厂会在前置的取水口专门养鱼,通过观察鱼的特殊回避特性来看水质是否出现污染。鱼类可通过嗅觉、味觉、视觉,侧线及其他感受器而感受水中化学成分变化,对水中有些重金属离子(如汞、铜、锌等),具有很高的敏感性。  曹永旭建议,在韶关、广东广西交界处等冶炼、矿业较多地区,最好开展铊等重金属的监测,以保证人们健康。
  • 贺江鱼死5天才检出水质超标 预警主要靠鱼?
    贺江铊污染事件发生了5天后才被发现,这带来了人们对于水质监测准不准的担忧。有监测专家表示,类似铊等很多重金属,不在水质监测范围内,监测水中这些重金属超标与否,全靠鱼。  7月1日,广西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出现死鱼现象,7月5日,死鱼现象加重,当地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情况,经检测才发现,原来贺江上游马尾河口至贺州市与广东省交界处江段水质中的镉、铊出现不同程度的超标。  &ldquo 类似铊这样的重金属,并不在常规的水质监测中。&rdquo 水质监测专家、珠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原副总工程师曹永旭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国家对河段水质的监测有设基础指标,铜、铅、锌、镉、六价铬和锰等几种重金属是常规检测项目,以人力采样、分析、监测为主,也难以每日每时监测。  &ldquo 即使这些重金属,如果不在检测时段出现污染,监测部门也未必能发现。&rdquo 曹永旭解释说,而像铊这样的重金属,并不在常规水质监测指标内。监测这样的重金属污染只能靠鱼类。贺江污染事件曝光后,每小时从江水取样后,环保部门都要开车几个小时到南宁或广州进行检测,数据有滞后性。水质监测受距离、人力、仪器、经费等各种外在客观条件所限。即使有这些设备,也不是实时监测水中的重金属超标情况,还要送到有科研力量的机构,这些机构也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测出重金属是否超标。  &ldquo 并非政府不想监测铊这些重金属,主要是条件限制。监测铊的设备都是进口仪器,对存放环境要求十分高,要求是无尘的。一套设备200万元。目前只有广州自来水公司等大型单位科研机构才有设备。&rdquo   曹永旭说,在监测设备缺少时,水生物鱼类是一种有效的生物监测和预警手段,国外和国内不少自来水厂会在前置的取水口专门养鱼,通过观察鱼的特殊回避特性来看水质是否出现污染。鱼类可通过嗅觉、味觉、视觉,侧线及其他感受器而感受水中化学成分变化,对水中有些重金属离子(如汞、铜、锌等),具有很高的敏感性。  曹永旭建议,在韶关、广东广西交界处等冶炼、矿业较多地区,最好开展铊等重金属的监测,以保证人们健康。
  • 崂应发布崂应2050型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 新品
    崂应2050型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 本仪器应用滤膜称重法捕集环境大气中的总悬浮微粒(TSP)和可吸入微粒(PM10)或细颗粒物(PM2.5选配);用溶液吸收法采集环境大气、室内空气中各种污染性气体成份(SO2、NOx等)的必备仪器。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监、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用于颗粒物、气态物质和气溶胶的常规或应急监测。 执行标准n 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n 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n HJ/T 376-2007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除迷你型)n HJ 618-2011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n JJG 943-2011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n JJG 956-2013 大气采样器 主要特点控制系统n 独特的LOCS系统设计,可同时采集环境空气中SO2、NOX等气态污染物和TSP、PM10和PM2.5等粉尘污染物n 采样流量自动控制:采用高精度、耐腐蚀电子流量计,微电脑系统检测采样流量,自动补偿因为电压波动和阻力、温度变化引起的流量变化n 采用引风式环境温度检测模块(专利),大幅减小环境温度测量误差,进一步提高流量准确度n 自动计算累计采样体积,并同时根据气压、温度换算参比采样体积(25℃、101.325kPa 参 比状态的体积,出厂默认)或标况采样体积n 采样过程停电自动保存工作数据,来电后可恢复采样动力系统n 精密DS.采样泵,耐腐蚀,超低噪音,连续运转免维护,负载能力大,使用寿命长,适应各种工况,具有过载保护功能n 高效防倒吸干燥器设计,有效防止误操作导致的吸收液倒吸,增强仪器安全性n 内置过滤网,具有过载、低流量自保护程序,可有效保护气路及采样泵 操控系统n 宽温高亮TC-OLED显示屏,适用于高寒地区,通俗软件显示界面,实现良好人机交互n 大气采样A/B两路设计,采样方式灵活,可分别单独控制n 可实现即时采样、定时采样、间隔采样等多种采样模式n 大气压可输入和测量,适于低压环境使用n 智能化的软件标定功能n 内置大容量存储器,采样数据可存储、查阅、导出、打印n 预留蓝牙模块接口,可连接便携式蓝牙打印机轻松掌握实时数据n 提供USB接口,可将采样数据文件导出,同时支持升级仪器主板程序n 预留物联网模块接口,可拓展联网功能 OTHERn 常规型、恒流型:一体式恒温箱智能恒温设计,可实现恒温条件下大气采样,高效防倒吸干燥器、导气管、吸收瓶等均置于恒温箱内,可防止气路结冰保证高寒条件下正常采样n 锂电型:一体式恒温箱智能恒温设计,可实现恒温条件下大气采样(分为恒温型和防冻型两种配置),高效防倒吸干燥器、导气管、吸收瓶等均置于恒温箱内,可防止气路结冰保证高寒条件下正常采样n 迷你型:一体式保温箱智能防冻设计,高效防倒吸干燥器、导气管、吸收瓶等均置于保温箱内,可防止气路结冰保证高寒条件下正常采样n 锂电型:内置大容量锂电池组(26.4Ah),可在无交流电下长时间使用n 锂电型:内置充电模块,减少附件数量,便于携带和管理n 后置箱体排水流道设计,可快速排出箱内液体n 茶色恒温箱盖设计,对采样进行二级避光n 迷你型较其他款型体积缩小15%,重量轻,更便于携带n 外观采用L-Ergo设计,样式新颖,独特密封结构有效防雨,防雪,更适合野外作业n TSP/PM10/PM2.5(选配)采样头采用铝合金材质,抗静电吸附n 优质稳固地质三脚架供客户选择,适用于在大风等恶劣气候进行采样 标准配置n 主机n 崂应1073A型TSP/PM10采样头n 防倒吸干燥筒n 三脚支架n φ90mm玻璃纤维滤膜 可选配置n PM2.5切割器n 崂应1071型 中流量TSP/PM10/PM2.5/多环芳烃采样头n 崂应9011Q型 智能交直流移动电源交直流供电,在额定功率下可同时AC220V、DC24V、DC12V输出n 崂应9011J型 智能交直流移动电源 交直流供电,在额定功率下可同时使用两路AC220V和一路DC24V输出(锂电型和迷你型可用)n 蓝牙打印机n 地质三脚架n 吸收瓶挂架*说明:以上内容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因产品升级或有图片与实机不符,请以实机为准, 本内容仅供参考。创新点:1、革新动力:全新升级动力系统,使用精密DS.泵,寿命更长、负载能力更强。 2、风雨无阻:全新家族化机身设计,具有超强防雨雪功能。 3、功能全面:本机可实现环境空气和总悬浮颗粒物综合采样。 包括常规型、锂电型、恒温型、迷你型四种款式,全方位多角度满足不同客户需求。崂应2050型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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