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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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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测试仪相关的论坛

  • 噪声测试仪

    噪声测试仪,是用于工作现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检测和测试的仪器。噪声污染是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之一,较高分贝的噪音甚至会对人的耳膜造成严重的损伤,致使失聪等。噪声测试仪的应用可以提供噪声所达到的分贝以便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和减小噪音。声音大小的计量单位是分贝,专业的噪音测试仪具有高灵敏的传感器,精度高,适用范围广,能广泛用于各种环境的噪音测量。  环境噪声监测仪器的选用  为防治噪声污染, 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 国家环境保护部最近发布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在以上三个环境噪声测量标准中,都提到环境噪声监测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在老的声级计标准中,将声级计按准确度等级分为0型、1型、2型和3型。新的声级计标准将声级计按准确度等级分为1级和2级,它们与老的1型和2型相当,不再有0型和3型。  在GB12348-2008和GB22337-2008标准中, 还规定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 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这是因为1级仪器的性能则要比2级仪器好得多。例如准确度2级仪器和1级仪器综合起来两者的误差差异可能在1.0dB以上。在新的声级计标准中,要求1级声级计的工作温度范围为-10℃~+50℃,在此温度范围内相对于参考温度灵敏度变化不大于±0.5dB;而2级声级计的工作温度范围为0℃~+40℃,在此温度范围内相对于参考温度灵敏度变化不大于±1.0dB。由于环境噪声监测仪器大多在现场使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显然1级仪器更能满足环境噪声测量的要求。  在GB22337-2008和GB12348-2008标准中, 首次提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规定当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既不得超过规定的A声级限值, 也不得超过规定的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 其复盖频率为22Hz-707Hz) 这是考虑到不管是工业企业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 还是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排放的噪声, 它们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指医院, 学校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时, 噪声的主要成份呈低频特性, 这时测量A声级可能不会超过规定限值, 但是对于人的干扰却不能忽视, 因此只用A声级限值还不能保证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新标准增加了低频段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要求, 而且这些限值一个都不得超过, 这样就要求在测量A声级的同时, 进行噪声的倍频带频谱分析。  测量噪声监测仪器性能和品种的差异很大,用于环境噪声监测的仪器至少应具有时间平均的积分功能,也就是至少能测量等效连续声级Leq值,这对于环境监理部门已经足够。但对于需要进行交通噪声测量或噪声普查的环境监测站,则还应有统计声级LN(N=5,10,50,90,95)测量和24小时监测功能。为了减少手工记录和便于数据进一步处理,往往还需要配备微型打印机和将数据传送至计算机以及数据存储等功能,考虑到社会生活噪声中低频成分较多,仅仅用A声级难以评价其对人的影响,因此在测量A声级的同时,也要对噪声进行倍频程谱分析,然后用NR曲线来衡量每个倍频带声压级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这就需要电脑辐射使用带倍频程或1/3倍频程滤波器的噪声频谱分析测量仪器。

  • 【分享】新环境噪声国家标准与测量仪器要求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发布后对测量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常用的2 级仪器已不不能满足方法标准要求,应采用测试精度和检测下限更好的1 级仪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5944]新环境噪声国家标准与测量仪器要求[/url]

  • 【分享】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

    类 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实施日期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8-10-1 GB 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1988-11-1 GB 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1989-7-1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9757—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2005-7-1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2-10-1 GB 16170-1996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1997-1-1 GB 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1991-3-1 GB 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1991-3-1 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10-1 GB 45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6169—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5-7-1 GB 19757—2005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2005-7-1 HJ/T 90—2004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2004-10-1 GB 1495-2002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2-10-1 GB/T 14365-93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1993-12-1 GB 12524-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1991-3-1 GB 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1991-3-1 GB 10071-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1989-7-1 GB/T 9661-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1988-11-1 已被替代标准 GB 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GB 3096-8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6169-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   GB/T 4569-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     GB 4569-2000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6169-2000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T 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 【资料】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1、技术路线运用具有自动采样功能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积分声级计、噪声数据采集器等设备,按网格布点法进行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按路段布点法进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按分期定点连续监测法进行功能区噪声监测。在大型国际空港建立航空噪声自动监控系统,在穿越大型城市的铁路枢纽站、场建立铁路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全国建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和重点交通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2、监测项目与频次环境噪声监测项目与频次表监测项目 113 个重点城市其它城市备 注城市功能区噪声 每月一次 每季一次 在线连续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每年四次 每年二次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每年二次 每年一次 春、秋季为宜3、监测方法城市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用能量平均法计算每小时、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和昼夜平均等效声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长度加权法计算每条道路及全市道路交通平均等效声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人工采样,数据自动处理。用面积加权法计算某区域或全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

  • 环境噪声监测

    1、声质量标准 3096-2008中环境噪声监测的方法验证是每次监测24h还是10min,标准附录B中定点法是测量24h,普查法测量10min,在方法验证过程中具体采集多少时间?2、还有就是在做环评监测中场地噪声监测是做普查法还是定点法?3、在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中两厂相邻,但是声源又在相邻的边界旁,这样如何做厂界环境噪声?邻厂的背景噪声过大,严重影响被测厂这样如何监测噪声和背景噪声?

  •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关于印发《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总站物字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明确噪声监测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我国噪声监测水平,总站组织相关监测站开展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并征求了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前言 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实施噪声监测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监测站开展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这类监测是每年《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声环境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噪声监测,如: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企业噪声排放监督监测及噪声纠纷的仲裁监测等等。噪声监测为我国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噪声监测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常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城市区域监测的声源统计代表性不全,缺乏夜间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监测与评价侧重于常规监测,针对性噪声监测特别是监督性监测相对薄弱,且尚未纳入统计与评价内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薄弱自动化程度低。这些情况造成现行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声环境质量深度分析,当前的噪声监测不利于对噪声的管理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精神,改进噪声监测工作,引领环境噪声监测方向,使噪声监测工作不断接近公众需要,体现降噪效果,满足管理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一、环境噪声监测目的 掌握我国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噪声污染防治与降噪效果、监督与评判噪声污染排放;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的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依据;通过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促进我国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二、噪声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使噪声监测工作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在兼顾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管理需求结合与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国所有建制市均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大型机场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开展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逐步建全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夜普查监测。完善大型机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 【转帖】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 ( 2009-04-17实施)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2008 2008-8-19 2008-10-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 9660-88 1988-8-11 1988-1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0070-88  1988-12-10 1989-7-1 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2008-8-19 2008-10-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569—2005   2005-4-15 2005-7-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2005  2005-4-15 2005-7-1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 19757—2005 2005-5-30 2005-7-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95-2002   2002-1-4 2002-10-1 汽车定置噪声限值 GB 16170-1996 1996-3-7 1997-1-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  1990-11-9 1991-3-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12525-90  1990-11-9 1991-3-1 三、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2008-8-19 2008-10-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2337—2008 2008-8-19 2008-10-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4569—2005   2005-4-15 2005-7-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6169—2005  2005-4-15 2005-7-1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 19757—2005 2005-5-30 2005-7-1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HJ/T 90—2004  2004-7-12 2004-10-1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95-2002   2002-1-4 2002-10-1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GB/T 14365-93 1993-3-17 1993-12-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4-90  1990-11-9 1991-3-1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 12525-90  1990-11-9 1991-3-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GB 10071-88  1988-12-10 1989-7-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T 9661-88  1988-8-11 1988-11-1 四、已被替代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11339-8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T 12349-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14623-93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 GB 16169-199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 GB/T 4569-1996  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4569-2000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6169-2000

  • 【分享】环保常识普及4--环境噪声

    什么是环境噪声?噪声是人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人们不愿接受的声音,称为环境噪声。环境噪声干扰人们正常生活与工作,是污染声学环境的公害。环境噪声的主要特征有哪些?环境噪声是感觉公害。噪声影响的评价有其显著的特点,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与心理因素。因此,环境噪声标准要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人所处的不同行为状态来决定。环境噪声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的特点。这里是指环境噪声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和环境噪声源分布上的分散性,噪声源往往不是单一的。此外,噪声污染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即刻消失。噪声源的分类有哪些?产生噪声的振源很多,若按产生机理划分,可分为机械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和电磁性噪声三大类。按时间变化来划分,可分成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大类。非稳态噪声中又可分为瞬态的、周期性起伏的、脉冲的和无规则的噪声。按污染源种类可分为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自然噪声。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传播影响范围通常呈面状;交通噪声,其传播影响范围通常沿着道路呈线状。工业噪声中,设备噪声源可大致分为点声源、线声源和面声源。小型设备,其自身的几何尺寸往往比噪声影响距离小得多,在噪声评价中常把这种设备的噪声辐射视为点声源。体积较大的设备,噪声往往是从一个面或几个面均匀地向外辐射,在近距离范围内,实际上是按面声源传播规律传播,所以这类设备的噪声辐射应视为面声源。

  • 【分享】环境噪声影响评价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7488]环境噪声影响评价[/url]

  •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需要测本底值吗?

    今天同事测了一个区域环境噪声,测点五十米外有一企业机械运行时也有噪声贡献值,当企业机械未开始工作时, 所测区域环境噪声值就高达69.5db ,若企业机械运行时,所监测该点区域环境噪声值为71.2db,像这类情况,在填报区域环境噪声监测数据报告表时,是应当填报69.5db还是应当填报71.2db数值?单位有一说为两个值都要填报,其中69.5db值为背景值,71.2db值为该一类区区域环境噪声值,我就想知道,区域环境噪声监测需要测本底值吗?依据在哪里?

  • 【资料】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3222-94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3222-94 Acoustics一Measurement metho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GB/T 3222-94 代替 GB 3222-82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1996/1《声学 环境噪声的描述和测量第1部分:基本量与测量方法》;ISO 1996/2《声学 环境噪声的描述和测量第2部分:与土地使用有关的数据采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含县、建制镇)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的测量。 2、 引用标准 GB 3947 声学名词术语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SJ/Z 9151 积分平均声级计 JJG 176 声校准器检定规程 JJG 669 积分声级计检定规程 JJG 778 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 3、 术语 3.1 A[计权]声级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pA表示,单位dB。 注:通常简单地用LA表示。 3.2 累积百分声级 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有N%时间的声级超过某一LpA值,这个LpA值叫做累积百分声级,用LN,T表示,单位dB。例如L95,1h表示1小时内,有95%的时间超过的A声级。 累积百分声级用来表示随时间起伏无规噪声的声级分布特性。 注:通常简单地用LN表示,如L95。 3.3 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是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单位dB。按此定义此量为: ………………………………… (1) 式中:LpA(t)棗某时刻t的瞬时A声级,dB; T -规定的测量时间,s。 当规定的时间T内,要分时间段测量时,如T=T1+T2+…………+Tm,则T时间内的等效A声级,计算式为: ………………………………… (2) 式中:LAeq,Ti棗 第i段时间测得的等效A声级; Ti- 第i段时间,s。 由于环境噪声标准中都用A声级,故如不加说明,则等效声级就是等效[连续]A声级、并常简单地用符号Leq表示。 3.4 昼夜等效声级 在昼间和夜间的规定时间内测得的等效A声级分别称为昼间等效声级Ld或夜间等效声级Ln,。昼夜等效声级为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dn表示,单位dB。 考虑到噪声在夜间要比昼间更吵人,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间等效声级加上10dB后再计算。如昼间规定为16h,夜间为8h,昼夜等效声级为 ………………………………… (3) 注: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可依地区和季节的不同按当地习惯划定。 4 、测量条件 4.1 测量仪器 4.1.1 测量仪器准确度为2型(包括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或噪声统计分析仪(具有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的功能),其性能符合GB 3785一83的要求。 4.1.2 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JJG699、JJG176、JJG778的规定定期检定。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大于2dB,否则测量无效。 4.2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无雪的天气条件下进行(要求在有雨、雪的特殊条件下测量,应在报告中给出说明),风速达到5m/s以上时,停止测量。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如何监测?

    有一综合市场进行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是不是应该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执行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点如果不超标是否不需要测背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背景到底如何扣除,市场内叫卖声、交谈声、汽车行驶噪声,这些需不需要扣除?

  • 【分享】环境噪声影响评价基础知识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一、概述1. 噪声:人们不需要的声音。2. 声音三要素:声源、介质、接受器3. 声源:点声源、线声源、面声源 机械噪声  空气动力性噪声  电磁性噪声或 稳态噪声 非稳态噪声:瞬态的、周期性起伏、脉冲、无规则4. 环境噪声 工厂生产噪声 交通噪声 施工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5. 我国环境噪声评价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200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2525-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2523~12524-9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及测量方法 GB9660~9661-88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12-88 二、环境噪声评价基础[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5815]环境噪声影响评价.doc[/url]

  • 环境噪声监测

    环境噪声监测是不是需要都需要监测24小时,每小时必须监测20分钟。还有就是企业建设前的环境评价噪声如何监测。

  • 环境噪声监测

    最近看到这么一句话:在环境噪声测量中,根据所测对象噪声的时间变化特性,一般声级起伏小于3分贝,可视为稳态噪声,测量1分钟,声级起伏大于3小于10,可视为非稳态,测量10分钟,声级起伏大于10分贝,测20分钟。请问这种测量方式有出处吗?因为我翻标准没有找到这句话。求各位大神指导!

  • 【资料】区域环境噪声监测优化布点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在环境噪声监测优化布点方面的研究尚不多,本文在借鉴国内大气监溯优化布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噪声污染特征,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优化布点进行了探索与研究。本研究以网格布点实测数据为基础,利用功能区分层抽样方法确定最优测点数,应用模糊聚类分析方法和综合评判选取最佳点位。经验证,优化结果具有代表性和足够的精度,表明该方法科学、可行。城市环境噪声是市民较为敏感的环境问题,也是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环境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对环境噪声监测工作质量、监测结果的科学可靠性、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的网格布点法存在着测点多、工作量大、监测周期长等诸多不利因素,区域环境噪声监测优化布点研究势在必行。然而, 目前我国在大气环境及地面水监测优化布点方面的研究方法已较成熟, 文献报道较多,噪声监测优化布点研究工作却不多。本研究在借鉴大气监测优化布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噪声污染特征, 以铜陵市网格布点实测数据为基础,应用抽样理论和模糊数学的理论,对铜陵市的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优化,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 【分享】《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征求意见稿)

    目前,我国各地环境噪声点位编码自行制定、无统一规定,各类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位数不统一、包含信息量不完全、字段含义不确定、不利于噪声监测数据的收集与处理。随着我国环境噪声监测范围的扩大和频次的增加,当前环境噪声点位编码的不统一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全国环境噪声点位的统一管理。该标准的制定对规范我国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 【转帖】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4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ZF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 【分享】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及标准下载

    环境噪声与振动标准目录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008-8-192008-10-1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1988-8-111988-11-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1988-12-101989-7-1 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发布时间实施时间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008-8-192008-10-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008-8-192008-10-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置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4569—2005  [color=#33333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将修订后期发布

    1990年颁布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实施十多年来,在控制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加强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及城镇建设工程量日益增长,建筑施工工艺不断改进,过去单一场界控制已不能适应现有的环保管理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按照施工噪声实际排放情况,修改了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采样周期,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要求,增加了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等内容,以更有效合理地对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实施监控。会议决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并向社会公示后,会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实施。

  • 【分享】环境噪声三大标准发布

    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5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标准 声环境 公告 http://www.sepa.gov.cn/info/bgw/bgg/200809/t20080917_128814.htm

  •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HJ707-2014及对应的仪器配置

    新的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HJ707-2014已经发布,其中对测量仪器和校准器的要求如下:4.1测量仪器及性能要求4.1.1声级计与滤波器 测量仪器性能应符合GB 3785.1对1型声级计的要求;噪声频谱分析滤波器性能应符合GB/T 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具备实时频谱分析功能,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求。其他要求按照GB 12348、GB22337等标准的规定执行。4.1.2声校准器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型校准器的要求,其声校准设定频点至少有一点需落于低频(22Hz至707Hz)范围之间。其它要求按照GB12348、GB22337等标准的规定执行。 AWA6228和AWA6291型声级计完全满足该监测规范的要求,1级精度,实时OCT频谱分析,其中AWA6228还具有专门为监测结构传播噪声设计的室内噪声测量界面,自动显示设定的功能区类型、昼间或夜间、A或B类房间对应的噪声限值,判定室内噪声测量值是否超限。 1级精度校准器AWA6222A,除提供1000Hz的校准频点外,还提供250Hz或者125Hz校准频点,也完全满足了HJ707-2014对声校准器的要求。 附1: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0号关于发布《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护环境,规范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HJ 707-2014)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6年10月29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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