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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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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相关的资讯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有关检测机构: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法合规运行,促进其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农牧厅于2023年4月-5月期间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飞行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直插检测机构的形式,组织有关专家及评审员从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管理体系、报告记录、人员管理、设备环境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检查了未通过2022年能力验证考核的26家检测机构。二、检查结果26家检测机构中,14家基本符合检查条款,12家需要进行整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有关条款,做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责令内蒙古国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固阳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太仆寺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和科右前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等6家机构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改正。(二)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责令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磴口县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四子王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站和扎赉特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6家机构自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三、有关要求(一)请上述机构高度重视,务必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自治区农牧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整改逾期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将依规停止其检测工作或注销其相关资质。(二)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意识、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相关工作。联系人:郭艳琼  0471-2947300邮  箱:nmgnmtjgc@163.com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3年7月26日
  • 100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各相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2〕309号)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于2022年3月至10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选派了28名技术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随机选派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组成14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随机抽取的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32家机构存在轻微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32%(详见附件1);有5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54%(详见附件2);有13家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发报告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13%(详见附件3),有1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停业状态,占1%(详见附件4)。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个别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检验行为。南宁市金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不一致等问题;防城港市上思县卓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德保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柳州市北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进行检验检测;忻城县环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二)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广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49家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存在个别项目使用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不正确、个别项目检验数据与电子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保存不完整,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填写不规范,检验人员没有签字等行为。(三)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玉林市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5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底盘动态检验区域不满足标准检测要求、没有场地标线、标识或者标线、标识不清晰、群众监督通道与车检通道没有安全隔离等问题;百色市德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没有在场地内醒目位置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或者场地布局图,具有多条检测线的未设置预约通道或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等。(四)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广西横县泓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没有开展能力比对、设备期间核查、人员培训等,应付式开展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多年质量管理材料、记录雷同,质量体系文件不完善、体系运行记录不完整等行为。(五)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广西昊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存在授权签字人已离职或者不再担任,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柳城县光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摩托车检验项目未办理标准变更手续。(六)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存在公正性问题。贵港市俊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代办车辆年审、电子违章处理”、“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等影响机动车检验独立公正的项目。三、处理意见(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各市市场监管局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移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依法应撤销资质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同时,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核实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三)对停业的武宣顺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持续关注跟踪,监督并督促该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通过现场技术评审后方可恢复。四、工作要求(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加大对其的后处理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后处理工作。(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将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加大现场检查的批次、频次监管,除配合完成自治区级监督检查任务外,应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推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改进提升。要加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持续强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区域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研究,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公正有序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2022年11月3日
  • 新提法!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
    新提法!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质量云 今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质量云注意到,此次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出厂检验报告存在不真实或造假情况的,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一起来关注:2020年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易燃有毒易腐蚀产品,包括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工业二硫化碳等有机产品;溶解乙炔等工业气体产品;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车用汽油等石油产品;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等氯碱产品。(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近五年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事故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河北、山东、山西、江苏、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有机产品;江苏、河北、内蒙古、山东、广东等地区重点关注工业气体产品;重庆、江苏、辽宁、河北、山东、河南等地区重点关注石油产品;江苏、河北、河南、山东、浙江等地区重点关注氯碱产品。(四)重点指标。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的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关键指标。二、排查方式和内容(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生产人员是否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操作,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指标、成品出厂检验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生产设施和设备。主要检查是否具备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设施,是否具备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检测要求;设备是否维护完好,运行正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带病运行等。三是过程控制。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和工业二硫化碳重点检查精馏装置工艺规定、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溶解乙炔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有丙酮添加记录、丙酮含量检验项目,同时查阅丙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记录;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重点检查组分及杂质控制要求;车用汽油重点检查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相关记录;工业氢氧化钠、工业用液氯、次氯酸钠重点检查电解工艺文件指标设置是否合理、工艺控制是否符合规定、原辅料及成品的贮存设施是否维护良好。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获证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粗苯的馏程、密度;焦化苯的苯含量和颜色(铂钴);焦化甲苯的苯含量、馏程;工业二硫化碳的馏出率;溶解乙炔的丙酮含量;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组分和总硫含量;车用汽油产品的硫含量、苯含量、研究法辛烷值;工业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和氯化钠;工业用液氯的氯的体积分数、水分和三氯化氮;次氯酸钠的有效氯和游离碱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0年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气雾罐)、塑料容器。(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川、山东、河北和天津等地区。(四)重点指标。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二、排查方式和内容(一)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部分)》,对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自查。重点自查本次排查重点产品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中的冲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工序中焊接电流强度和频率及焊轮压力的控制,卷封工序中卷边结构、卷封轮槽形、卷封压头压力、压头与卷封轮间隙的控制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成品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并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二)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生产设备重点检查气雾罐罐口、塑料容器成型设备的模具精度,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焊接和卷封等关键工序工艺参数的设置和控制;检测设备重点检查重要性能的检测仪器仪表,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气密、液压试验设备,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装置、塑料容器高温堆码试验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正常使用,检验人员能否正确操作。三是过程控制。重点查验进货检验如钢桶、铁质气雾罐和金属桶罐的原材料钢板质量记录;生产过程监控如冲压膜具安装精度、注胶、缝焊、卷封等关键工艺参数记录;过程检验如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内涂层完整性记录;出厂检验和重要性能如本次排查重点产品的密封性、耐跌落性、耐液压性等记录。四是标识标注。重点检查企业对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不标注或超范围标注的情况。(三)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多渠道搜集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重点针对辖区内的钢桶、金属桶罐、气雾剂包装、塑料容器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合各省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产品的监督抽查。监督抽查项目应重点检测气雾罐罐口接触高度、气密性、变形和爆破压力,钢桶、金属桶罐和塑料容器跌落试验(耐跌落性)、气密和耐液压性以及塑料容器高温堆码性能等指标,要及时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做好结果后处理工作。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抽查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限期整改;发现不合格产品为本行政区域以外生产者生产的,要及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0年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制定本方案。一、排查范围(一)重点产品。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二)重点企业。对全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获证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检查近五年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以及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媒体曝光过的获证企业。(三)重点区域。湖北、山东、安徽和河北等地区。(四)重点指标。资料检查、结构检验、试验、外观检验、安全附件等关键指标。虚假出厂检验(查)报告。二、组织获证企业开展全面自查组织获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采购控制、过程控制、生产与检验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等方面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重点自查关键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齐全且状态良好,其中检验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是否严格按照工艺文件组织生产,是否按照标准开展检验。三、组织对获证企业现场检查一是证照信息。重点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存在超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行为。二是关键设备。检查是否具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二)罐体产品部分》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规定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重点检查生产设备中的焊接设备、封头成型(外购除外)装置是否完好并得到定期的维护保养;检验设备中的耐压试验装置、射线检测设备(委托有资质检验机构检测的,不适用)、观片灯、呼吸阀试验台、测厚仪是否在校验期内且能正常使用。三是过程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涉及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原材料进货、过程加工、出厂检验等文件是否齐全,对采购、生产、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对关键采购件在入库前是否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如板材的壁厚测定,安全阀、呼吸阀、紧急切断阀、紧急泄放装置等的性能检验。四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逐台对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进行出厂检查并出具报告,主要查出厂检查的记录与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是否均齐全,两者的内容与结论是否相关联并符合标准的要求;无损检测的项目与比例是否符合GB18564.1-2019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现场保存的射线检测底片与射线检测报告中的信息(如数量等)是否相符;企业的出厂文件是否齐全,质量证明书是否包含外观与几何尺寸检查报告、材料质量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等内容。检查现场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抽查最近出厂的车载钢罐体和车载铝罐体产品的检查报告至少2份。四、组织对检验机构的现场检查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出厂检验报告存在不真实或造假情况的,对出具问题报告的检验机构进行延伸现场检查。一是资质信息。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取得相关的资质,是否在市场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内(在名录未发布前,检验机构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或交通部门的相关资质也予认可)。二是资源条件及质保体系。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持证人员;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包括罐体出厂检验的相关内容,并且有效运转;是否有与从事罐体出厂检验相关的法规、标准,并且是现行的有效版本且能严格执行。三是检验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按GB18564.1-2019的要求和罐体检验规则有关要求执行,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报告;检查出厂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检验内容的完整性,检验结论的正确性,以及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如检查是否逐台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原始记录的检验人员签名、检验日期与检验报告是否一致等),每种材质的罐体,抽查最近的出厂检验报告至少2份。必要时,根据出厂检验报告的信息,到企业生产现场抽查罐体实物,检查实物与出厂检查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在产品质量与相关信息等方面是否相符(现场抽查罐体的数量不小于1台)。五、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生产许可、监督抽查情况,重点关注舆情信息,针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在有条件的生产聚集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逐步建立以网络舆情、委托检验、投诉举报、司法案例等多元化信息为支撑,覆盖全域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综合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有效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实现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切实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 104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2〕41号)的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品监管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在全省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碳排放核查、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工建材、生态环境、刑事司法检验检测作为重点,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共计抽取了104家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其中碳排放核查、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装备等检验检测领域机构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25家,食品检验机构15家,建工建材检验检测机构32家,刑事司法及其他省级发证机构20家。其中,有4家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已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验1家、建工建材机构3家),实际现场检查100家。本次检查,共随机选派执法人员75名,匹配技术专家60名,组成35个检查组,以打击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开展了现场检查。在本次双随机抽查的100家机构中,有15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3家机构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45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分包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34家机构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范围出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家机构质量管理措施未实施、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场所环境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一是个别机构场所环境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满足检验检测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二是个别实验室环境布置不合理,存在互相干扰的风险。(二)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机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 二是检测仪器设备档案信息不完整,缺少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三是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标识管理混乱。四是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标准安装,使用环境不符合要求。(三)样品管理不够规范。一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标识、流转等信息不够完整 三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流转记录与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及设备使用记录的时间不吻合。(四)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无法溯源 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保存。(五)人员素质和责任意识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机构疏于管理或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漏签、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等行为 二是个别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六)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报告。一是个别机构未按照检验检测规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结果存在错误且无法复核 二是个别机构在不具备相关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且涉及该设备所检参数的报告 三是个别机构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 四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七)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个别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八)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个别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三、检查结果处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立案调查。对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范围出报告的34家机构,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如果案件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等违法失信机构,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二)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分包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的45家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处以罚款。(三)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质量管理措施未实施、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3家机构,由市(州)市场监管局督促机构在重新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四)说服教育、提醒纠正。对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3家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五)自行整改。对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的15家机构,由市(州)市场监管局通知机构自行完成整改。四、工作要求(一)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分析原因,制订可行的整改计划,迅速整改到位。要加强对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政策的跟踪学习和理解,树立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检验质量。(二)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各地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程序规定,调查核实问题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四)及时报送结果。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将查处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处理结果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吴春宣 电话:0851-86509801。附件:1.2022年碳排放核查、医疗防护等重点领域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2.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3.2022年食品检验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4.2022年建工建材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5.2022年刑事司法及其他省级发证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省市场监管局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药品监管局2022年10月1日附件:2022年碳排放核查、医疗防护等重点领域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检查对象名称被检查领域发现主要问题涉嫌违反的法规条款处理建议属地1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碳排放核查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自行改正,通过贵阳2贵州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碳排放核查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六盘水3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护用品标签标识与程序文件描述不一致自行改正,通过贵阳4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医疗器械个别仪器设备标识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5贵州兴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欠规范。自行改正,通过六盘水6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遵义市矿产品检测中心)碳排放核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责令限期改正遵义7贵州大西南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个体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责令限期改正贵阳8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个体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责令限期改正贵阳9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贵州地矿西部检测中心)碳排放核查1.样品保存不符合标准规定,存在样品性状异常改变的情形。2.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六盘水10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业贵州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碳排放核查样品流转、保存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11毕节市宏益煤矿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碳排放核查样品流转、保存不符合标准规定,存在样品污染、丢失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毕节12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个体防护装备减少、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2022年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检查对象名称发现主要问题涉嫌违反的法规条款处理建议属地1贵阳环境监测中心管理欠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2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管理欠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3贵州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个别项目不具备检测能力,但未出具该项目的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说服教育、提醒纠正铜仁4贵州双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说服教育、提醒纠正遵义5贵州黔之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说服教育、提醒纠正贵阳6贵州锐博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铜仁7贵州遵义熠星泽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分包不规范。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4.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0条。责令限期改正遵义8贵州中双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遵义9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1.分包不规范。2.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未按要求归档留存。3.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12条。责令限期改正安顺10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安顺11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强制性的样品管理、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2贵州润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2.分包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3贵州绿洲清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分包不规范。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4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黔西南15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西南州义龙新区、贵州安龙经济开发区)环境监测站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分包不规范。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0条。责令限期改正黔西南16贵州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7贵州中测测试科技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经检验出报告。3.使用未经校准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2项、第14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安18贵州瑞丹辐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涉嫌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2.未按标准规定保存记录或数据。3.未按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4项,第14条第2款第2、5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19贵州中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安顺20贵州翰益检测有限公司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黔南21都匀生态环境监测中心1.超范围出报告。2.分包不规范。3.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第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黔南22贵州黔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分包不规范。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3.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14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23贵州鑫利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样品的采集、流转、保存不符合标准等规定。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4.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24贵州环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分包不规范。3.样品的采集、流转、保存不符合标准等规定。4.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5.盲样考核不合格。《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0条、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六盘水25贵州伍洲同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分包不规范。3.样品的采集、流转、保存不符合标准等规定。4.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0条、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 2022年食品检验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检查对象名称发现主要问题涉嫌违反的法规条款处理建议属地1贵州上善城市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3.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遵义2贵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3贵州绿环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4贵州高科检测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遵义5贵州省仁怀市精化白酒检测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遵义6贵州省酒类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遵义 7贵州信至上食品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毕节8贵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9安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安顺10六枝特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六盘水11黔西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黔西南12铜仁市检验检测院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铜仁13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3.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4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第3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14贵州翱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2.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3.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4条第2款第5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黔南15贵州省欣紫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已注销(2022年7月7日)注销黔东南2022年建工建材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检查对象名称发现主要问题涉嫌违反的法规条款处理建议属地1安顺鑫钢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公开的自我声明由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自行改正,通过安顺2贵州黔程弘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贵阳3贵州贵水监测工程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4项。责令限期改正贵阳4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1.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2.未按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5贵州万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铜仁6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分公司1.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2.样品处置记录不符合标准要求。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铜仁7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试验检测中心未按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8贵州正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按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贵阳9都匀产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质量管理措施未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2、4项,第18条。责令限期改正黔南10贵州省瓮安县建筑咨询设计有限公司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检验检测规程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3、4项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责令限期改正黔南11长顺县建筑工程建材检测中心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黔南12贵州佳质水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环境条件不满足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第18条。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3贵州博大正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4贵州聚鑫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措施未实施。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贵安15贵州佳誉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措施未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遵义16安顺交投质诚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构搬迁,未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安顺17贵州恒汇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2.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14条第2款第3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遵义18凤冈县准为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3.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4.无法提供相关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4项,14条第2款第1、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遵义19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1.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2.未按照标准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第4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遵义20安顺市土木工程检测中心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不再符合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3.超范围出报告。4.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18条,36条第1款第2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2、3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安顺21安顺市兴建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擅自向社会出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安顺22贵州黔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2.样品制备、处置记录不符合标准规定。3.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出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第14条第2款第1、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黔东南23镇远县鑫辉耀建设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未按照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2.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3.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4.未按照标准规定保存原始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第2、4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黔东南24贵州光力检测有限责任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2.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3.未经检验检测出报告。4.超范围出报告。5.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第36条第1款第2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1、2、5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25铜仁新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1.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4.未经检验检测、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5.质量管理措施未有效实施。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36条第1款第1项;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1、2、5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铜仁26赫章县合力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分包不规范。2.样品的采集、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定;未按标准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3.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6条。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3条第2款第1、4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毕节27贵州中安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未按标准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2.未按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4项,第14条第2款第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毕节28建大检测有限公司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3.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1、5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安29铜仁市广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分公司1.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2.未按标准规定采用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2、5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铜仁30贵州永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已注销(2022年5月11日)注销六盘水31紫云自治县泓达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2022年6月1日)注销安顺32贵州黔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分公司已注销(2022年6月17日)注销贵安2022年刑事司法及其他省级发证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序号检查对象名称被检查领域发现主要问题涉嫌违反的法规条款处理建议属地1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采矿冶金设施管理不规范、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报告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2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机械样品管理不规范、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3贵州省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建工体系文件中未作公正性声明自行改正,通过贵阳4贵州省森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贵阳)轻工设备管理不规范、标准物质管理不规范、设备管理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5贵州省施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刑事1.原始记录不规范。2.原始记录划改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黔东南6贵州省余庆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刑事印章不规范、档案管理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遵义7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管理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黔西南8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未按要求办理变更,设备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遵义9贵州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他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实验室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0贵州华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1贵州正祥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未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信息;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2条,第14条第4项。责令限期改正贵阳12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刑事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用章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安顺13贵州省荔波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刑事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黔南14贵州省玉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安刑事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档案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责令限期改正铜仁15贵州通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遵义16毕节黔苏博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涉嫌超范围出鉴定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2项、第4项,第36条第1款第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毕节17贵州明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1.样品流转管理不规范。2.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3.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5项,第8条第1款。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黔南18贵州省烟草科学研究院农牧渔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验检测;使用超校准周期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第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19贵州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使用未经检定的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2 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20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贵州总队采矿冶金1.未按要求办理变更。2.未按标准等规定保存原始数据。3.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4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4项,第14条第2款第2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
  • 重磅!2017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专项检查及结果公布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将采取随机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抽取2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使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检验检测规范性的情况。本次专项检查以国家认监委今年1月下发的资质认定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并增加“盲样考核”或“目击试验”。全文如下:  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的动态监管体系,根据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检验检测机构自查和检查组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方式实施。今年1月,我委已组织全国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网上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提交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将采取随机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抽取200家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使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检验检测规范性的情况,促进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的规范运行。  二、工作安排  1.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取200家。  2.检查组组成  拟组建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检查5家检验检测机构。每个检查组拟由4名检查专家组成,包括组长1名,组员3人(其中1名组员由辖区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检查组的其他成员根据专业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以国家认监委今年1月下发的资质认定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并增加“盲样考核”或“目击试验”。  4.检查时间安排及结果报送  本次检查时间从6月开始,8月底前结束。各检查组原则上应于现场检查结束24小时内通过现场检查信息化APP系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初步结果,并于飞行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检查报告。  5.公布检查结果  国家认监委将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次专项检查结果。  三、其他事项  1.地方质检两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及时向有关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传达检查要求,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  2.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承担,研究所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做好专项检查的后勤支撑工作及报告编写工作,严格按照预算使用经费。  3.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对违反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者,国家认监委将严肃处理。  联系人:  国家认监委:张世鹤,010-82262767  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唐茂芝,010-65993906  电子邮箱:tangmz@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  2017年6月12日  据仪器信息网后期整理,2017年首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已于2017年9月公布,其中检查通过或自行整改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66家,检查发现存在需责令改正、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共有34家,详细情况如下:2017年首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一、检查通过或自行整改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1北京交通大学电磁兼容实验室/通过2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3国家重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4北京市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5天津汽车检测中心/通过6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及车辆检测中心/通过7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乌鲁木齐监测站/通过8西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通过9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应关注便携设备外出测试问题。自行整改后通过10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计量测试中心/天津中铁信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1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岩土工程总公司工程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2化学工业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3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4中铁二局工程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5中铁八局集团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6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7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18北京科大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报告中的检验内容不全。自行整改后通过19中联煤层气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基础实验中心检测委托单和原始记录不规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0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完整。自行整改后通过21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未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自行整改后通过22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3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管理不符合要求,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4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5江西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6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7赣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28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29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实验检测研究院部分设备校准不符合要求,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石油地质中心实验室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2国家林业局经济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3海口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海口监测站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4海南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5海南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6海南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7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38机械工业风机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39国土资源部东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0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丹东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1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2国家磨料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3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5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46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部分报告的内容修改未按规定进行。自行整改后通过47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原始记录的内容修改未按规定进行。自行整改后通过48国家天线及射频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49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0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1机械工业油品检验评定中心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2水利部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实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3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4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5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56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7国家电力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8石油工业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59国家电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0国家安全生产西安勘探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1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陕西测试研究所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2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摩托车检测技术研究所(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3国家橡胶密封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部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自行整改后通过64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部分原始记录的内容修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5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部文件规定有待完善,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自行整改后通过66天津市天大土木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机构正在搬迁,部分业务能力暂停。自行整改,建议暂停检验检测活动至搬迁完成二、检查发现存在需责令改正、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序号机构名称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1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赛普评测中心机构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钨及稀有金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未按要求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和保存,未规范使用资质认定获证机构名称。责令改正3中航工业环境与可靠性试验与研究中心不规范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报告出具不规范。责令改正4北京市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北京市玻璃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部分项目未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验检测。责令改正5国家军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施分包不规范,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6中认英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部分原始记录信息缺失,存在个别未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7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部分原始记录信息缺失,计量溯源性存在问题。责令改正8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风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原始记录管理不规范,部分信息缺失。责令改正9电力工业带电作业工器具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东北电力电器产品质量检测站机构的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为3年,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10沈阳蓄电池研究所蓄电池产品检验实验室(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项目未按要求对原始记录进行管理,所获授权的“国家蓄电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未按要求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机构已制定,但未按要求上报并公示)。责令改正11机械工业组合机床及液压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未按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开展2017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在等待搬迁,目前业务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复评审予以关注。责令改正12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存在未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环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13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存在未按照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环境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14佛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佛山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施分包不规范,检验检测报告未注明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获证信息。责令改正15化学工业力车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未正确使用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标志;法人发生变更,未按要求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责令改正16襄阳市中铁诚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管理不规范。责令改正17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试验室部分仪器设备到期未检定校准;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中存在使用过期标准、错误标准行为。责令改正18武汉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机构的程序文件规定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19山西省煤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部分检验检测报告未正确使用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标志。责令改正20国家纺织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未能规范使用检验检测专用章;部分检验检测报告记录不符合要求;部分检验检测设备管理不符合要求。责令改正21长治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不规范,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责令改正22西安通号铁路信号产品检验站有限公司实施分包不规范,存在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未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且未注明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获证信息。责令改正23长安大学筑路机械测试中心(西安筑路机械测试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使用作废标准;某检验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不规范,两份材料的检验人员签字非同一人。责令改正2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心试验室设备管理不善,原始记录缺乏溯源性。责令改正25青海省地质矿产测试应用中心(国土资源部西宁地质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存在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行为。责令改正26宁夏回族自治区纺织纤维检验局(国家羊绒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夏))部分检验检测活动未严格按标准进行;获授权的“国家羊绒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宁夏)”未按要求编制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并对社会公布。责令改正27水利部泵站测试中心部分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校准。责令改正28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设备标识混乱。责令整改并处罚款29国家轻工业三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京)部分检验检测环境不能满足资质认定相关要求;部分检验检测活动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0电力工业宁夏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使用了失效的资质认定标志。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2河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花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在资质认定证书衔接空档期内出具了3份检验检测报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34水利电力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机构存在影响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经营活动;部分检验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大部分仪器设备已超检定周期。撤销资质认定证书
  • 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公告
    2008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经依法认定。  2008年通过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共486家(含通过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扩项和换证的实验室) 通过资质认定(验收)复查的实验室14家,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9家。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其通过资质认定的具体检测/检查业务范围、检测/检查依据标准以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附件:2008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名单
  •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持续加强证后监管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鲁农法字〔2024〕5号)要求和鲁农函字〔2024〕157号文件精神,确定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部署实施飞行检查是事后监管和事中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飞行检查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详见附件)要求开展工作。二、积极配合飞行检查工作各农产品检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飞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三、结果的使用飞行检查结果将作为后续跟踪监管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检查和样品复检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承检机构遴选、招标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韩璐,电话:0531-51789260。种植业产品技术问题请咨询山东省农科院质标所,联系人:李增梅,电话:0531-66659267;水产品技术问题请咨询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联系人:刘小静,电话:0535-6375428。附件: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工作方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1日附件: 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工作方案.docx 附表1-4.doc
  • 食药总局发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与其所从事的检验工作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二)利用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检验工作之外的有偿活动   (三)参与和检验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向委托方、利益相关方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检验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七)参与其他任何影响检验工作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的活动。  第七条 食品检验实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数据和报告及检验工作行为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查办食品安全案件、协助司法机关进行检验、认定,以及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优先完成相应的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实验室安全控制、人员健康保护和环境保护,规范危险品、废弃物、实验动物等的管理和处置,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保障实验室安全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明确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责和权限,建立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检验事故分析、评估和处理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围绕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现状和发展需求,积极开展检验技术、设备、标准物质研发,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强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并利用信息技术建设抽样系统、业务流程管理平台和检验数据共享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承担抽(采)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采)样工作控制程序,制定抽(采)样计划,明确技术要求,规范抽(采)样流程,加强对抽(采)样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抽(采)样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抽(采)样过程应当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网络食品的抽取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电子版样品信息和有关凭证的保存以及样品查验工作。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抽(采)样,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规范样品的接收、储存、流转、制备、处置等工作,确保样品在整个检验期间处于受控状态,避免混淆、污染、损坏、丢失、退化等影响检验工作的情况出现。样品的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无害化处置程序并保存相关审批、处置记录。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应当严格依据标准检验方法或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确保方法中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因实际情况,对方法的合理性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并经技术判断和批准以及在客户接受的情况下实施。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标准检验方法使用前应当进行证实,并保存相关记录。因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经确认的非标准检验方法,但应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检验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或确认。  第二十条 因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紧急情况需要,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机构可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复检工作,确保复检程序合法合规,检验结果公正有效。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以及检验机构公章或经法人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检验机构出具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效力按照国家有关签章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检验时限规定和客户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检验工作,出具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书面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实施和持续保持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开展人体功能性评价的机构还应当具备独立的伦理审评委员会,建立与人体试食试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加强对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技能、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量值溯源和数据处理知识等的培训考核,确保人员能力持续满足工作需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环境条件不会使检验结果无效,或不会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对相互影响的检验区域应当有效隔离,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微生物实验室和毒理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动物实验的实验室空间布局、环境设施还应当满足国家关于相应级别动物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使用,加强核查,确保其准确可靠,并满足溯源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及时收集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确保管理体系内部和外部文件有效。检验机构还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查新,及时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更新的标准检验方法,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标准检验方法变更。  第三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规范对影响检验结果的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血清、试剂和消耗材料等供应品的购买、验收、储存等工作,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列出合格供应商名单。实验动物和动物饲料的购买、验收、使用还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措施确保存档材料的安全性、完整性。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检验工作追溯需要。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采取纠正和预防等措施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定期采取但不限于加标回收、样品复测、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空白试验、对照试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通过质控图持续监控等方式,加强结果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覆盖领域和参加频次应当与其检验能力情况和检验工作需求相适应,并针对可疑或不满意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十六条 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采集、记录、处理、分析、报告、存储、传输或检索的,以及利用“互联网+”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上述工作与认证认可相关要求和本规范附件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完整的确认,保留确认记录。  第三十七条 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施针对性的专项质量控制活动,严格按照任务委托部门制定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有意回避或者选择性抽样,不得事先有意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数据结果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者泄露数据。根据工作需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任务委托部门安排,完成稽查检验和应急检验等任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能力范围、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承诺,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未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不能及时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的,以及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检验任务违反有关工作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适用本规范的检验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第三方等单位所属的检验机构等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  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方法证实,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实施检验 所要求的检验方法确认,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 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检验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求.docx
  • 警示 | 15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2022年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近期,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了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15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参与,采取座谈询问、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方式,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出具不实、虚假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二、存在问题从总体情况看,大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够有效保持。本次随机抽查的机构中,山东钰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教检测有限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未正常经营;山东省环科院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山东鑫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浩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存在轻微性问题,由机构自行改正。其他机构中,1家机构存在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1家机构存在部分项目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8家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实施分包等一般性违规问题。三、下一步工作措施(一)督促整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原因,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合规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二)闭环监管,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相应的后处理工作,区分问题性质、情节等情况分类施治,并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三)宣传引导,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宣传和公开曝光力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后处理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严惩检验检测违法失信行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格局。附件:济南市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问题汇总表.docx附件济南市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问题汇总表机构名称主要问题山东鲁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山东澳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项目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标准变更,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管理体系运行不规范。济南市环境研究院土壤实验室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天一检验检测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山东九天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未进行独立性和不从事检测领域设备销售的声明。山东华瑞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未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标准变更,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济南润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地址变更。山东华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实施分包,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未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山东金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进行人员变更,人员、档案管理不到位,体系文件不完善,未对社会公布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声明。
  • 认监委开展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检集团,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  为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 184 号)精神,有效推动“质量提升”活动的开展,国家认监委在总结前几年开展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的经验基础上,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将对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对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作为落实“质量提升”和“检测工作整顿”的重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开展“质量提升”活动整体部署,围绕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的活动,以“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为抓手,把2010年度资质认定专项检查作为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在资质认定工作中的具体落实,针对地方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和检验机构检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检查,进一步提升检验机构的技术基础保障水平和对社会出具数据和结果的法制意识,以及进一步增强地方质监局对获证实验室的监管能力和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服务水平,进而树立质检机构依法检测文明服务的社会形象和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社会形象。  二、主要任务  2010年度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要依据全国质检系统开展检测工作整顿活动方案,全面完成“两个层面五个方面”的检查和检查后的整改工作。即:受检单位为质量检验机构和地方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两个层面,检查内容为《国质检通[2010] 184 号》文件提出五个方面的整顿要求。  (一)对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1.对思想建设、完善组织、履行职能方面的检查  提高质量检验机构对这次整顿活动的认识,提高质量检验机构为质量安全提供监管支撑、技术服务、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管理,依法实行监督抽查、检验检疫及社会委托检测,做到诚信守法,为客户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文明服务。避免重投入轻管理的现象发生,正确履行质检行政执法政府监督和社会服务的双重职能。  2.对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建设,及人员整顿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测、环境保护、人员考核、人员奖惩、年终考核、检测责任、委托检验、申诉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为检测质量提供有效体系保证。完善人员培训,实行绩效管理和全员考核,建立人员的监督和奖罚机制。  3.对制度落实、规范检测工作方面的检查  建立完善的标准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检测作业文件和检测管理文件 依据标准规范检测,实行有效的设备管理、环境设施管理、量值溯源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建立检测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检测结果公正、科学、准确。  (二)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监管工作的检查  1.对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方面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组织管理、审核管理、投诉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许可办事程序,实行行政许可政务公开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以及行政许可涉及的技术评审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现有的行政许可工作得到制度化的落实。  2.对规范实施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工作程序,具有完整完善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报批、更改等工作表格 按规定实施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发证、变更等工作。  3.对质检机构实施有效证后监督管理的检查  建立资质认定证后监管机制,对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有效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 加强资质认定证后监管,避免“重发证、轻监管”或“只发证、不监管”,防止监管缺失问题的发生,提高资质认定的有效性。  今年拟对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开展检查 ,其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考检查内容进行自查。三年周期内完成对全部31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检查。  三、工作安排  检查活动自7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抽查验收两个阶段完成。  (一) 组织部署(7月上旬)  国家认监委于七月上旬发文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召开全国12个监督检查组长和有关检查人员的动员会,讲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 自查自纠(7-8月)  省级质监局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自查,同时部署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系统的检验机构(含授权质检站)要100%开展自查。重点检查近三年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近三年来依法检验、文明服务、规范管理的情况。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检验检疫实验室进行100%自查。  中检集团系统在各地的实验室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  八月三十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本省的自查总结。  (三)国家认监委抽查(8月到9月)。  1.国家认监委直接派出10个检查工作组,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跨省监督抽查。每个省抽查14--16个检验机构。 并对12个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  对10个省的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对12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实验室管理专家组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管理专家分别进行。  2.执行国家认监委专项检查任务的10个检查小组的名单及抽查实验室名单另行通知。  3. 十月三十日前,10个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将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检查工作方式  (一)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国家认监委提前一周向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下发通知,请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做好接待工作。接待费用由被检查省局垫付,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二)对实验室的检查:  被抽查的实验室名单由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连同检查任务通知书下达给检查组组长,并提前三天将被检查实验室名单告知其所在地省质监局 接受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提前一天通知被检查实验室迎接检查。  对实验室进行检查的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结算。  五、工作纪律  检查组(包括国家认监委派出的和省局自查派出的)不得由被检查实验室承担任何费用(包括工作午餐),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六、结果处理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自查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实验室进行处理的,要将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国家认监委组织的抽查,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应该表扬的,在征求地方局意见后,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发布   2.属于有一般性问题,需要进行整改的,由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监督及验证其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3.属于有违法检验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理的,责成检验机构所在地方局进行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处理名单   4.属于检测能力方面的问题,需要调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由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在15天内完成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的调整,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各专项监督检查小组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联系,以保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2010年度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表  2.2010年对省级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检查表  3.检查任务通知书(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检查任务通知书(对实验室)  5.检查结论意见书(对实验室)  二○一○年七月五日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开展2024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飞行检查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市农业农村委全面实施“双随机”监管工作部署,按照“谁发证,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依法合规运行主体责任,强化质检机构管理,进一步推动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机制建设,促进质检机构规范、诚信、健康发展,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重庆市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二、检查对象(一)严格遵照“双随机”原则,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合格证有效期限内(截至2024年3月,名单详见附件1),满足CATL的复评审或其他类别评审时间超过一年且近一年内未接受过飞行检查的质检机构;(二)重庆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全覆盖检查;(三)2024年承担重庆市市级或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全覆盖检查(名单略)。三、检查组组成检查组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专家库(重庆专家)中每次随机抽取的2~3名专家组成。其中:组长1名,组员1~2名,观察员1名。检查2024年承担重庆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时,任务来源单位可另派观察员1名随同检查。四、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一)检查内容本次飞行检查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必要时,检查组还应就质检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检查。(二)检查方式本次飞行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方式进行。检查组通知被检查机构时间不得早于24小时。通过查看现场、查阅档案、人员访谈等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机构检查时间为1天。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时间。五、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质检机构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飞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或消极对待。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深入整改。(二)公正客观,廉洁守纪。检查组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客观地实施检查,发现问题要事实描述清晰、准确。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获得的被检查机构有关信息,严格对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保密。(三)严肃工作程序,及时报送结果。检查组应严格按照飞行检查工作程序(附件3)开展检查工作并按时报送以下检查材料:一是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立即上报;二是每个质检机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飞行检查事实确认单(附件4);三是2024年飞行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飞行检查结果情况汇总表(附件5)及有关材料。(四)组织实施与经费保障。2024年飞行检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和提供技术支撑。检查组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支付。检查2024年承担重庆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时,任务来源单位另派出的1名观察员食宿及往来交通费由派员单位承担。飞行检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反馈。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委安监处李菁,89133703,cqnwaqc@163.com。附件: 1.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  合格证有效期内质检机构明细表(截至2024.3).xlsx 2.重庆市2024年质检机构飞行检查主要内容.xlsx 3.重庆市2024年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工作程序.doc 4.重庆市2024年质检机构飞行检查事实确认单.doc 5.重庆市2024年质检机构飞行检查结果情况汇总表.doc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3月18日
  • 41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持续净化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今年7月至9月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选派了17名资质认定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检查执法人员164人次,共组成8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41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1家机构存在轻微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2.4%(详见附件1);有21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资质能力等变更手续、采样方法不能满足标准规定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51.2%(详见附件2);有18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情形,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44%(详见附件3);有1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注销资质状态,占2.4%(详见附件4)。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南宁市(21家),桂林市(4家),柳州市(4家),钦州市(3家),贵港市(3家),河池市(2家),百色市(1家)、玉林(1家)、贺州(1家)、崇左(1家)等10个地市。二、主要问题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和理解。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及时组织人员对国家新颁布的检验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培训和学习,导致在日常的检验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规、不规范的检测操作行为或者检测结果的计算错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按照样品的保存管理技术规定以及项目要求的样品保存时限内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其中,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2005号”检验报告,柳州市柳职院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柳职监字〔2021〕179号”检验报告,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贺[水]字20200073-2”检验报告,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19]第0529号”检验报告,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务号为“BC 2022-0005”硫化物项目,这5家机构的检验报告涉及的相关样品没有在规定保存时限内进行检测。广西海沁天诚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超出资质认定范围,编号为“GXHQ202203021 12”的检验报告。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金天检字〔2022〕22Q072号”检验报告、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2〕第0630号”检验报告,这2家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相关计算公式错误,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导致检测报告数据、结果出现错误。(二)部分检验机构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必备条件要求。广西能测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嗅辩室传递窗规格不符合标准”、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全自动低温翻转振荡器与烘箱、马弗炉同放置于高温间内”、广西环投金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微生物实验室紫外灯未悬空安装”、广西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水质检测项目‘氨氮’‘氨’‘亚硝酸盐氮’‘氮氧化物’等在同一实验间进行检测不符合标准”、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的“固废检测未配套样品晾晒区、制样区;固废浸提、土壤有效磷浸提装置放置位置无控温设施”、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固废晾晒区与土壤晾晒区于同一房间,无有效隔离措施”、广西西湾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台堆放杂乱,添加了培养基的培养皿,未做任何防护;滴定室未安装空调,土壤晾晒区与固废晾晒区无遮阳及通风措施;土壤晾晒区与固废晾晒区之间使用胶片隔离;固废浸提装置未有控温设施”,这7家机构均存在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必备条件要求。(三)检验分包不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号为“崇环监(水)字〔2022〕035号”检验报告,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022-0516污泥”检验报告,广西皓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YT2205131”检验报告,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KC2022045”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广西云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号为“云科环监字〔2021〕第03-007号”检验报告,这5家公司的检验报告存在分包检验检测项目不规范等问题。(四)未按规定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认定项目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恒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荣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恒晟水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取消作废的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河池中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云检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存在未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消相关资质能力的手续,百色市绿城环境监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吉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广西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这4家机构未按程序申请办理调整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五)原始记录信息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共有17机构存在部分原始记录缺失或记录错误: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GXBBW220138”检验报告,未记录BOD5测定培养时间,编号为“GXBBW2105102”检验报告中,总铬和六价铬结果引用原始记录数据时有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崇环监(水)字〔2022〕038号”检验报告,氨氮项目原始记录不完整,广西金天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金天检字〔2022〕22W123-1号”检验报告,未将环境条件参数作为原始记录的一部分,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样品采样未记录分装的情况,未记录样品容器材质及类型,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用酸度计(编号HHYQA033)未在使用前后,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检查并记录;样品的分发流转缺少原始记录描述”,广西华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样品验收交接环节缺少对保存条件核查的记录,广西桂宏环境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GH2206019”检验报告中,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中,缺少风速风向仪信息,广西保利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号为“保利监字〔2022〕154号”、“保利监字〔2022〕008号”检验报告的监测设备使用记录未记录样品唯一性标识、编号为“保利监字〔2021〕276号”检验报告,原始记录“臭气浓度采样记录表”未能如实记录现场监测结果,附图未有确认记录”,广西天龙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编号为“天龙环监字〔2021〕第1289号”检验报告的土壤镉、锌、铅等重金属浸出前处理记录缺少前处理方法依据文件、前处理时间、使用设备及设备使用记录、实验用水批号等关键原始记录信息,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编号为“BNN2021100279-23-2”检验报告中废水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对应的企业基本情况记录有误,百色市绿城环境监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使用标准菌株对培养基进行阳性和阴性对照试验的原始记录,广西吉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JR/BG-HJ2021001至JR/BG-HJ2021100号”对应的部分原始记录无检验员签字,广西优捷特检测有限公司任务编号为“2206010”废水总余氯指标测定,原始记录中未包含检测实验用水的验证记录,广西南宁市联众环科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2022-0516污泥”检验报告,“浸提试验未能提供含水率测定的原始记录;实验室氟离子测定无标准使用液配制记录”,广西玉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玉翔(监)字〔2022〕第0446号”检验报告,仪器使用记录表缺对应的使用记录,广西皓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HYT2110833”检验报告,缺系统偏差的校准记录,广西邕测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邕测检字〔2022〕第225号”检验报告,仪器使用记录表无检测当天的相关仪器使用记录。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南宁市龙翔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编号为“龙翔环监字〔2018〕第0736号”检验报告,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1020号”检验报告,桂林千卓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号为“千卓检测(综)字2022第341号”检验报告,广西林霖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LLJC202201020号”检验报告,这5家机构的检验报告存在相关样品的采样、检测时间原始记录没有具体到几时几分问题,无法溯源核实该样品是否在保存时限内进行检测。(六)检验检测行为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管理不规范,个别检测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有的检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够规范,部分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有效期仍在使用;有的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个别标准物质,一些仪器设备没有标识,使用记录不完整。三、检查结果处理(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进一步核实核细,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监督办法》《管理办法》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同时应将涉及行政处罚的要将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并通过登录相关系统进行核实查证,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随机选派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需要在机构整改报告上签字确认整改通过,确保整改到位闭环。(三)对已注销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资质的1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桂林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持续关注跟踪,这1家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生态环境类的检验检测报告。四、工作要求(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按照2021年颁布的《监督办法》《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2年1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将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重大违法线索的给予奖励。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弄虚作假线索实施一案双查,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11月14日
  • 49家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结果通报
    河北省通报2021年度第二批次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一、基本情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4个检查组,对石家庄、廊坊、保定3市19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建6个检查组,对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4市3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联合检查中,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侧重于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行为的合法性,省生态环境厅侧重于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检验行为的合法性。  二、检查发现问题情况  (一)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情况1. 场所问题。25家机构场地引导线、标线或标识不清晰;4家机构路面破损;21家机构缺少必要安全防护设施。2.管理问题。7家机构档案存放及管理混乱;34家机构业务大厅公示文件未更新或公示不全;2家机构2021年第一季度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未及时上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直报系统。3.设备问题。13家机构底盘间隙仪使用故障、滚筒脱砂严重。  4.人员问题。3家机构引车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线检测;6家机构检测过程不规范,检验人员与引车人员无必要配合。  5.数据溯源问题。37家机构人工外检项目缺项、多项、检测时间不足,检测设备未使用或使用不正确。  6.能力不能持续符合问题。4家机构部分设备已不具备使用功能、底盘动态检验区域不满足要求,10家机构检验场所内行驶通道共用。  7.数据虚假、不实问题。1家机构多份报告中外廓尺寸测得数值均相同;1家机构多份报告侧滑测得值均为“0.1”;1家机构多台套外检设备送检(且只配备一套设备)仍在记录单上填写相关数据,填写数值多辆车相同或近似;1家机构多份报告显示加载轴荷小于或接近空载轴荷、静态轮荷,双转向轴侧滑测得数值两轴相同;17家机构关键安全项目应检未检,且其中1家机构使用单转向侧滑台检测双转轴车辆。  (二)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发现问题情况1.基本信息填写规范问题。29家机构尾气报告中信息要素填写不全、错误,车辆燃油型式登录填写错误。  2.报告、记录问题。19家机构存在设备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未进行相关记录、记录涂改等问题,1家机构报告中批准人未签字。  3.检测过程问题。5家机构工况法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轴流风机散热;3家机构取样探头未按标准要求吊挂;8家取样探头未固定或插入有效深度不足;4家机构取样管长度不符合要求;1家机构检验人员手持固定取样探头手柄进行车辆尾气排放加载减速的检测,存在安全隐患。  4.场所、环境问题。10家机构标准气体气瓶、砝码存放不符合相关规定;3家机构环境参数采集装置,未与被检车辆处于同一环境中;2家机构环检车间出口无防护设施;2家机构环检车间未标明线号。  5.设备检定、校准问题。4家机构湿度校准点覆盖不全;2家机构转速适配器校准点覆盖不全;1家机构环境参数采集设备未经溯源;5家机构环境参数采集设备或转速适配器校准确认证书依据不正确。  6.数据不实问题。1家机构对双排气管车辆只插入一支探头进行检测;1家机构对双燃料车辆仅进行一种燃料检测;1家机构对应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  三、检查结果处理情况  (一)机动车安全性能违法问题检查结果处理。涉嫌虚假数据的4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违法处理,同时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及时联系车主,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纠正,确保机动车检验质量。违法处理期间,虚假数据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暂缓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待其违法处理完成,由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送的整改报告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对数据不实的17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违法问题检查结果处理。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的怀来县振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发现其对双排气管车辆检测时,仅插入一支探头检测;另调取的检测视频录像,显示报告编号为213073035210730103206000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尾气排放测量时未封闭流量分析仪另一端口。该机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处理。  (三)检查结果处理要求。对虚假数据4家、不实数据17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统一组织集体约谈。对事实确认单中存在设备已不具备使用功能、底盘动态检验区域不满足要求、检验场所共用等问题机构,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要求机构主动停止相关项目的资质,待整改完成后该项目方可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查结果事实确认单已现场转交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机构按照事实确认单中的问题逐项整改,整改后形成整改报告,石家庄、保定、廊坊3市机构整改报告报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4市机构应形成机动车安全性能问题整改报告、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整改报告,分别报送辖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另,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虚假数据、不实数据违法机构整改和处罚完成7日内,将整改、处罚资料汇编成册报送省局。
  • 关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开始了!
    p  7月25日,从国家认监委官网获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pp  根据《通知》,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e10f7d24-55c7-4edb-887b-64724c067f30.jpg" title="8384-1FH6091410335.png"//pp  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通知》全文如下:/pp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文件原文/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关于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strong/pp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p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并重”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rong一、工作依据和目的/strong/pp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维护诚信、健康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行为,提升检验检测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pp  strong二、主要工作安排/strong/pp  1、 各省依据职责自行组织辖区内食品检验机构排查/pp  近期,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地方质检两局下发2017年度认证认可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部署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自行组织或者会同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排查(各地区自行协调组织,尽可能增加现场检查的比例),鼓励投诉举报,对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的机构从严查处,持续提升食品检验机构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方案及结果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各省级质监部门应将排查结果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pp  2、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组织“双随机”抽查/pp  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南、广东、浙江、湖北、湖南、四川、辽宁、云南9个地区各抽取10家机构,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5家机构。检查人员由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从已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共组成40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员组成(其中1名检查员担任组长),每组检查5家食品检验机构。/pp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为7月至9月,检查内容为资质认定相关内容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相关要求。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定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需检查其履行有关检验任务的情况。2017年已接受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属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飞行检查的食品承检机构,可不再列为此次检查对象。/pp  本次“双随机”抽查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并可派遣观察员参加检查(每个检查组内由每个部门派遣的观察员不超过1人)。/pp  对于检查中发现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检查情况及线索向发证机关报告并移交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结合检查组移交的线索,组织对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处理。/pp  strong三、其他工作要求/strong/pp  1、各有关单位认真配合落实检查工作/pp  各省级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辖区内排查工作,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积极派遣观察员参加抽查,及时处理检查组移交的监管线索。/pp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及财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按规定使用有关检查经费,并于11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监督检查报告。/pp  2、检查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pp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按照检查任务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pp  现场检查应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遵守保密规定。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pp  3、被检查机构积极配合检查/pp  被抽取检查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pp  strong四、联系方式/strong/pp  1.国家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谢澄/pp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82262771/pp  传真号码:010-82260754/pp  电子邮箱: zhangsh@cnca.gov.cn/pp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100088)/pp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高辉、曹晨光/pp  联系电话:010-88330923、88330913/pp  传真号码:010-88330923/pp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7年7月12日/p
  • 药企遭遇“飞行检查”,药物检测设备“急中偷乐”
    p  strong智能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_self" title=""/a/strong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_self" title="" style="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药品检测/span/strong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pan/strong/astronga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22.html" target="_self" title=""/a仪助力总局“飞行检查”/strong/pp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整理并发布《2015年全国收回药品GMP证书情况统计》,全国共有140家药企的144张GMP证书被收回。数据显示,被收回证书的企业中,包括33家生产中成药的非无菌制剂企业,82家中药饮片企业,占据收证总数的八成 2014年全年收回证书的企业有50家,/pp  部分仿制药研究不透彻、质量控制不严格以致药效不足是业内共识,制药质量参差不齐,这对于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具有严重的制约作用。而长期以来,涉及仿制药安全和有效性的审评标准过低,导致大批本来不具备生产仿制药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能轻易拿到药品批号。如今“飞行检查”强势来袭,这对于药品质量把关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高精度高质量的药物检测仪器在这场“战争”中起到关键而重要的作用。/pp  “我们对1000多种药品真药进行了扫描,在电脑里建立数字模型。只要对药品进行扫描,电脑就会自动将检测到的药品成分,辨别真伪。”近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快速检测车”受到人们的关注,1分钟便能鉴别药品真伪,这大大提高了药品的检测效率,保障了药品安全。/pp  智能时代来袭,各种机械设备都开始向智能化转型,作为药品质量的重要把关者,药物检测设备也同样需要向智能化迈进。智能化,自动控制、自动检测、自动诊断、自动报警,这将会大大提高药品的检测效率以及药品质量。/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1cd6c85c-881f-4778-8ff3-80145736867e.jpg" title="捕获.PNG"//pp  strong药物检测设备可有力保障药企的“救命稻草”/strong/pp  面对医药行业“飞行检查”,业内人士分析,提高制药质量是制药企业重要的“救命稻草”。制药企业要从源头上重视制药质量控制,加强对制药的活性成分、生产工艺、给药途径、剂型、规格等方面的精心设计。而这一切的保障都离不开药品检测仪器,唯有高精度高质量的检测仪器才能保障制药工程从头到尾安全生产。面对“飞行检查”,药物检测设备将“大展拳脚”,发挥“用武之地”。/pp  药物检测设备是制药八大类机械设备之一,其中包括分析仪、除气仪、异物检查机、熔点测试仪、金属检测仪、检片机、测漏仪、栓剂崩解器、溶出试验仪、硬度测定仪、冻力仪、脆碎仪、塑料瓶输液检漏器、勃氏粘度测试仪、崩解仪澄明度测试仪等数十类、上百种产品,它们可以有效地测定各项参数测定,以检验药品的质量。/pp  药物检测设备对于药品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创新药研发的需要以及新型工业的不断发展,药品检测设备的技术水平也需要不断提升。/pp  专家表示,对药物检测设备而言,检测效果无疑是最重要的性能指标,也是设备核心竞争力之所在。面对当前形势,药物检测设备行业需要不断创新,提高设备检测的精准性。目前,自动化已成为药机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药物检测设备自然也要朝着自动化、智能化方向迈进。/pp  在国家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实行医药“飞行检查”的大背景下,药物检测设备将获得巨大的市场机遇,企业需抓住机遇,加强产品技术实力,进一步提升检测效率,使药物检测设备在药物检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提升设备的竞争力。/ppbr//p
  • 40家检验检测机构将接受监督检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联合开展2022年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升生态环境检验检测公信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于2022年7月起,在全区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全区40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首先将去年监督检查被立案查处的8家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列入今年检查名单,然后再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中随机抽取32家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二、检查时间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2年7—8月,具体检查时间和行程另行通知。三、检查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四)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六)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七)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四、检查工作安排(一)现场检查。各检查组自2022年7月16日起,对本次抽取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本次检查共分成8个检查组,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送的检查对象名录后,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分别随机抽取2名共4名行政检查人员,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派出的2名技术专家共同组成6人检查组,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按《2022年度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二)检查结果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在15天内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7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者,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向社会进行通报。(三)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匹配,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同时,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与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强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在本次检查工作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组织开展辖区内市、县级层面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二)依法严厉查处,落实监管职责。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三)严守纪律规定,确保工作实效。各检查组应严格按检查任务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轻车简从、厉行节约,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务必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务必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务必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等可能影响检查公平、公正的活动。被抽取检查的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请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各明确1名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请于今年7月15日前,分别将联络员及随机抽取的检查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邮箱。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联系问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文莉,联系电话:0771-5300311,邮箱:gxzjjrzrkc@163.com;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联系人:吕沛峰,联系电话:0771-5773927,邮箱:gxhbjcch@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2年7月7日
  • 80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度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净化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服务市场良性发展,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1〕93号)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对全省80家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选派行政监管人员、建设工程领域技术专家及部分地市监管人员随机搭配,联合组成8个检查组,对随机选择的80家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1家机构内部改革主动注销资质,1家机构长期未开展工作主动暂停资质,1家机构地址搬迁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实际有效检查机构77家。接受检查的机构分布在12个地市,其中石家庄11家、张家口5家、承德5家,秦皇岛5家(1家主动注销资质)、唐山10家、廊坊5家(1家主动暂停资质)、沧州5家、保定12家、衡水5家、邢台5家、邯郸5家、雄安新区7家(1家正在搬迁)。现场除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专项监督检查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中心对11家具备室内空气项目“苯”和使用功能项目“塑料拉伸性能”两个参数实施盲样考核,因1家机构主动注销资质,1家机构现场搬迁,1家机构设备损坏未实施现场盲样考核,实际盲样考核8家。二、主要问题本次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275项,具体问题清单均已现场交办机构整改。各类检查条款中发现问题多的依次是报告、设备、场所、人员四个方面问题。盲样考核中,“苯”盲样考核结果值不合格3家次,“塑料拉伸性能”盲样考核结果值不合格1家次。主要有以下具体问题:(一)数据虚假问题。14家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分别为:1.邯郸市恒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砂筛分析试验的设备运转时长不足以完成实际检测工作,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静液压试验的设备配置及运转时长不足以完成实际检测工作。2.河北省柏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保温板单体燃烧报告的电子存储曲线及数据,无门窗物理三性报告的原始记录电子储存数据,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静液压试验的设备配置及运转时长不足以完成实际检测工作。3.秦皇岛博天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无用于制作材料放射性试验标准曲线的标准放射源,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的一块完好样品尚在养护室,但已出具检验检测报告。4.饶阳县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钢筋原材反向弯曲试验应用弯芯直径40mm,但机构无该直径弯芯。5.唐山市曹妃甸区建设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单联单控开关、五孔插座、带开关三孔插座分断容量、通断能力,正常操作检测项目所用时间与开关插座通电性能检测仪数量(仅有一台)不匹配。6.唐山宝祥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后锚固植筋拉拔所用拉拨仪与检测数量不匹配。7.河北万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5台抗渗仪未使用,实际使用的抗渗仪数量及运转时长不足以完成实际检测工作。8.乐亭衡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有限公司,多组试样在使用烘箱过程中,使用温度不一致,但机构在同一时间段对试样进行了干密度试验;蒸压加气块原始记录中使用的电热鼓风干燥箱,与现场查看的设备使用记录设备管理编号不一致。另机构现场评审时安排的盲样考核未进行试验,但已出具盲样考核报告,同时,整改过程中将现有的部分项目私自搬迁至另一场所,并隐瞒此事实。9.唐山环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保温材料试验项目密度、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氧指数、吸水率,其试验样品数量不满足检验检测项目的要求。10.保定市永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抗渗试验三组样品在养护室,一组样品正在试验中,但已发放检验检测报告;个别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配备的人员不足以完成实际检测工作量;现场个别抗渗设备压力表显示的值低于记录的实际试验进程压力值。11.河北鑫润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主体结构钢筋保护层检测未正确引用原始数据,造成检测结论相反。12.张家口市华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改变抗渗仪的起始压力,缩减了试验时间和环节,在试验未结束时提前填写了试验结果。13.河北鼎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个别工程试验项目混凝土路面砖抗压和抗折强度样品数量不满足检验检测项目数量要求。14.邢台中科建设工程实验有限公司,钢绞线松驰试验机不满足样品的试验设备要求,但仍进行了试验,另测试数据不符合其样品质量特性。(二)数据不实问题。8家机构数据不实,其中4家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检测,2家机构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1家机构样品制备、处置不符合标准规定,1家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检测,分别为:1. 南皮县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结构实体检测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原始记录数据不符合逻辑,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检测的违法行为。2.丰宁永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加荷速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检测的违法行为。3.河北润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结果错误,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检测的违法行为。4.雄铁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值均为0mm,且每个碳化测量部位未按照标准要求记录三次测量过程,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方法检测的违法行为。5.河北广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采用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但未保存记录或数据,数据,存在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违法行为。6.怀安县安信建筑材料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土壤击实缺少原始数据(湿土质量),多组含水率数据的平行样的数据完全相同,并且未配备土工含水率试验用称量盒,存在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违法行为。7.河北秉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外窗物理性能检测窗型示意图与开启缝长度不一致,且与报告中窗型图不一致,试件淋水量数据错误;外窗气密性检测原始记录与报告中抽样部位不一致;防火岩棉板不燃性检测原始记录中炉内温升数据计算错误,存在样品制备、处置不符合标准规定,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违法行为。8.衡水市恒烁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管材耐压试验机仪器为自行改造设备,静液压强度为三路数据,存在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进行检测,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违法行为。(三)场所问题。53家机构试验场所存在问题,主要是:机构试验场所部分需要安装通风设施的区域或设备,未安装通风设施;设备设施相互之间有干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控制设施、监测设施未配备或配备不全;部分电气设备未接地,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四)设备问题。60家机构原有设备(含标准物质)存在问题,主要是:原有设备缺少必要的配件或辅助工具;新标准实施后,个别设备未及时更新,设备的安装不符合标准或者说明书要求;部分设备校准项目不全,量值溯源不满足标准要求;个别检测设备的配置数量不利于检测工作开展;个别机构缺少试模或者试模数量不足;个别机构原有设备相应的辅助器具的规格不齐全。(五)能力问题。20家机构原有资质能力维持存在问题,主要是:4家机构未定期进行标准查新,个别标准未及时办理变更;1家机构授权签字人已退休并离岗,未按要求办理撤销手续;7家机构的注册工程师或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在检查现场且无相应证明材料;2家机构的授权签字人现场问答时,其能力与其授权的领域不匹配;6家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确认记录缺少实质性内容。廊坊天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测设备堆放在试验室、库房内,均未安装使用,检测设备在2020年5月、2020年11月后停止校准,不具备检测条件。(六)样品问题。38家机构样品管理存在问题,主要是:样品未标识,或标识不清楚,或标识方式不正确,不能保证样品不被混淆;收样人员在收样时把关不严,造成样品有缺陷或者样品与委托单不一致;样品的摆放、养护条件等不符合标准要求,影响检测结果;留样样品不足或未按照要求留样,未单独设立样品留样与处置记录。(七)原始记录问题。大部分机构原始记录不规范,主要是:个别机构出具的报告中含有非资质认定项目,虽已标识,但未进行说明;个别机构混凝土抗渗试块检验过程控制不规范,造成原始记录、设备记录与设备显示不一致;个别机构检测人员配备不足,造成工作量与人员不匹配,记录显示的人员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个别机构检测数据缺失或雷同,无法有效溯源;个别机构未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信息量不足,信息不一致,部分内容填写不规范;另发现大多数机构检测报告中未填写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数据修约不正确、计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直接涂改;个别地区多家机构存在600℃d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值计算错误。(八)盲样考核问题。云筑(河北雄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苯、塑料拉伸性能)、廊坊市环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苯)、河北中廊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塑料拉伸性能)、河北鼎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塑料拉伸性能)、保定颜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塑料拉伸性能)、保定市永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塑料拉伸性能)、保定护航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苯、塑料拉伸性能)7家机构的考核项目合格。保定颜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苯)考核项目不合格,考核结果值偏低;保定市永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苯)考核项目不合格,考核结果值偏高;保定华益材料检测有限公司(苯、塑料拉伸性能)考核项目不合格,其中苯结果值偏高,塑料拉伸性能结果值偏低。河北秉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苯)、廊坊天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塑料拉伸)、保定新一代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塑料拉伸)3家机构盲样考核现场缺考。三、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在接受检查的80家建工类检验检测机构中,14家机构数据虚假,8家机构数据不实,3家机构盲样考核不合格,3家机构盲样考核缺考,1家机构主动注销资质,1家机构主动暂停资质。经研究,上述机构处理结果如下:(一)14家出具虚假报告机构处理结果。由机构所在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对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违法处理,依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机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由机构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39号)对数据虚假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进行撤销处理(具体撤销的项目见附件1)。(二)8家出具不实数据报告机构处理结果。由机构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39号)进行违法处理;由机构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依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机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预警名单。违法处理期间,数据不实对应的资质认定项目暂缓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待整改完成后,且由机构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报送的整改报告验收合格后,可继续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三)存在其他问题机构,廊坊天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能力不能持续保持,由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总局令第38号)依法处理,暂停其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暂扣其资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申请注销其资质,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乐亭衡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延续时,私自将部分整改项目搬迁至非资质认定通过的场所地址,由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非资质认定场所对应的参数。(四)现场盲样考核结果值不合格3家机构,应主动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申请不合格能力参数注销手续;现场盲样考核缺考3家机构,应主动暂停对外出具该参数的数据、结果,待设备维护完成或场所搬迁完成后,主动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对应的参数盲样考核。(五)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检测机构涉及的单项资质条件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应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撤回该单项资质证书。(六)各机构事实确认单已转交机构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事实确认单中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验收。(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存在虚假数据、不实数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集体约谈。四、工作要求(一)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做好对被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后处理工作和整改复核工作,后处理过程中,如现场无法提取违法线索的证据,可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调取,并于11月30日前,将通报中列出的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和处罚、部分资质项目撤销情况分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二)对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出具虚假数据、不实数据检测报告涉及的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及时联系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纠正,确保工程质量。(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加大对属地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切实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同时督促指导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内部人员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附件:1.数据虚假机构问题汇总表   2.数据不实机构问题汇总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0月21日
  • 25家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2022年济南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为加强对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山东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情况,综合运用“互联网+监督检查”模式,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25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其中食品类10家,建工建材类10家,个体防护类5家。 检查过程中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参与,采取座谈询问、现场查看、调阅资料等方式,围绕资质认定合法性、检测数据真实性、执行标准规范性、质量体系运行和技术能力保持的有效性等方面,重点检查出具不实、虚假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二、检查情况 总体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场所、设施环境、人员设备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够有效保持。本次监督检查中,1家机构正在进行搬迁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已现场告知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他机构中,6家机构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包括未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变更、未按照规定实施分包、未按规定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18家机构存在轻微性问题,包括人员管理不到位、仪器设备和样品管理不规范、体系文件不完善、报告记录和体系运行不规范、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现场移交事实确认单,认真分析产生原因,逐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激活、发挥企业内驱力,鼓励支持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体系建设,通过强化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工作质量,规范开展检验检测。 (二)落实“回访”,确保检查工作见成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依法依规做好后处理工作。对存在轻微性问题的,由机构自行改正,并关注其改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需责令改正的机构,立即督促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暂时不能满足资质认定条件的,根据地址搬迁情况,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核实,确保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到位。 (三)宣传引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本次监督检查结果,有效发动社会监督,使社会各界客观、全面、真实了解检验检测机构现状。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反映检验检测机构问题,间接督促与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整改,切实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2022年度济南市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机构名称主要事实(问题)食品类1山东元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机构搬迁中。2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未按规定进行标准变更,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进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3济南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仪器设备不满足资质认定检测项目需要,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危废、气瓶管理不规范。4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试剂管理不符合安全规定。5山东华盛天同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样品管理不规范。6山东省鲁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不符合安全规定。7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样品管理不规范,体系文件内容制定不完善。8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危废存放不规范。9山东省思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10食药环检验研究院(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样品管理不规范,体系文件制定不完善。建工建材类1山东舜鑫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标准变更,检测室不符合安全规定,体系文件不完善,人员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2济南质安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分包,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3山东建研检测检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4山东公路技师学院公路检测中心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5山东特检方圆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6济南鲁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检测报告记录不规范。7山东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体系文件不完善,检测报告记录不规范。8山东中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人员管理不到位。9山东三箭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体系文件不完善,原始记录不规范。10山东鲁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内审不符合项的整改记录不全,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个体防护类1山东百伦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体系文件不完善。2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设备检定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原始记录不规范。3商河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体系文件不完善,样品管理、检测报告记录、资质认定标志使用不规范。4山东泉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体系文件不完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5山东中安生物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不规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定于2023年6-8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次监督检查,按照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中抽取30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首先将上一年度受到立案处罚和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不满意的11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检查名单,其余19家机构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以下问题:(一)存在下列情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1.未经检验检测;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二)存在下列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三)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四)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五)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三、检查工作安排(一)现场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共分6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由2名行政检查人员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请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各随机抽取2名行政检查人员,同时,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派2名技术专家,与各市行政检查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本次随机抽取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检查,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见附件)所列内容进行逐项检查。(二)检查结果处置。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在15天内及时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材料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立即立案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三)检查结果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把本次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将本次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登入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四、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及时完成辖区内行政检查人员的信息录入和随机选派,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开展。(二)依法严厉查处。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检查后处理工作力度,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查处情况,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三)严守工作纪律。各监督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尽快明确1名具体负责协调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6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附件: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6月20日文件下载:附件: 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精神及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的结果,南宁市共有7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二、检查时间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8月,具体检查时间和行程安排待与参加检查的技术专家确认后再另行通知。三、检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的检查主要内容规定实施,并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四、工作要求(一)加强沟通联络。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请有检查任务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明确1名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分局接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2名持行政执法证检查人员完成匹配,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人员名单报送到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检查组执法人员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与专家组组长对接、沟通落实检查事宜。(二)加强业务学习。请各单位认真掌握《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检查内容,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及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内容,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三)加强职责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检查人员要全程和技术专家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要求逐项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的机构,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在15天内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对检查发现的和技术专家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要及时与技术专家沟通,了解、掌握机构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及证据材料,当天做好现场笔录和现场取证,及时严格依法查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在本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县(市、区)层面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各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要认真做好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时限要求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将现场检查材料于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被检查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经技术专家签字确认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后上报。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联系问询。联系人:郑细美、麦莉;联系电话:0771-2817497;邮箱:nnjrzrkk@163.com。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
  • 司法鉴定出新规:部分鉴定机构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规定到2019年底,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据介绍,认证认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市场运行工具,是质量管理的“体检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的“通行证”,在服务市场、服务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为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通知要求,目前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规定期限内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通知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受理实验室认可申请。/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 同时,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设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工作、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ppbr//p
  • 重磅!卫健委发布医学检验实验室新《办法》 8月7日前集中全面检查测能力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8月1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针对部分地区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d601c2b4-674c-4cad-aa66-210e2c653207.jpg" title="卫健委001Screenshot_20200802224108.png" alt="卫健委001Screenshot_20200802224108.pn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全面检查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能力/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在8月7日前,集中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样本数量与检测能力不匹配、检测流程不规范、报告反馈不及时等问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官方解读共六点/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trong一是要求各地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strong,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范,保证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不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trong二是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strong,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实验室内感染预防、控制和改进的措施,保障医学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trong三是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遵循《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要求/strong,建立并运行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学检验项目的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性能验证或确认规程等,持续改进检验质量。医学检验实验室接收或直接采集的标本数量应当与检验能力相匹配,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避免标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标本积压、标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trong四是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strong,强化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感染的风险。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trong五是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strong,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strong六是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strong、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为了提前布局下半年可能会出现的疫情,国家一方面在大量建设PCR实验室,另一方面在规范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工作,至此,整个社会的核酸检测体系已基本完善,日常的核酸检测将继续由医疗机构承担,面对突发公卫事件,医疗机构+临时检测能力(方舱实验室+气膜实验室+移动检测车等)+第三方实验室等。/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8/attachment/9690b47a-6b19-49e2-a2a1-eddebbecaa5d.docx" title="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docx"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docx/a/ppbr//p
  • CFDA对《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p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pp  请于2017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pp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pp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pp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pp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18。/pp  原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征求意见稿)/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飞行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p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区、市)及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飞行检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pp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总局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省级食品生产飞行检查,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者。/pp  设区的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飞行检查。/pp  对于同一有因事项,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已经开展飞行检查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重复飞行检查。/pp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开展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pp  第四条 食品生产飞行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控、独立公正的原则。/pp  第五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飞行检查。/pp  第六条 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飞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pp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食品生产者商业秘密等。/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二章  组 织/strong/pp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pp  (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 /pp  (二)投诉举报、媒体舆情或其他线索有证据表明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的 /pp  (三)食品生产者涉嫌存在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 /pp  (四)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连续升高或存在不诚信记录的 /pp  (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pp  第九条 飞行检查应当预先制定飞行检查方案,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事项。/pp  第十条 飞行检查应当依据被检查对象的有因情形,确定具体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pp  第十一条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担任。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持有有效执法证件,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其他方式授权的检查证明。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检查。/pp  第十二条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关系声明和廉政承诺书,其个人与检查活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pp  第十三条 检查组成员未经组长授权,不得披露飞行检查相关信息。/pp  第十四条 实施飞行检查前,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告知食品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检查行程、检查对象及其地址等检查有关信息。/pp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派出2名行政执法人员配合现场检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三章  检 查/strong/pp  第十五条 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和飞行检查告知书,告知拟检查事项及被检查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pp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检查方案依法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记录,必要时可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复印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询问记录应经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予以注明。/pp  检查过程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作为负责食品生产者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pp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可以当场整改的问题,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整改。/pp  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严重风险隐患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pp  检查组应对食品生产者提出的相关整改措施及现场整改情况进行记录。/pp  第十八条 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保存证据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pp  第十九条 需要现场抽样检验的,检查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抽样送检,也可以责成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送检。所产生的抽样检验费用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pp  第二十条 检查组组长现场认为需要调整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或检查时间等事项,应及时报请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pp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情况适时告知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者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应当在飞行检查记录等文书上签字并盖章确认。/pp  食品生产者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组应当在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盖章。/pp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等。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检查报告整理形成警示性文书,及时反馈被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警示性文书格式文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组织制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四章  处 理/strong/pp  第二十三条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对食品生产者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等措施。必要时,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立案查处。/pp  食品生产者应当针对相关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pp  第二十四条 飞行检查发现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pp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进入食品生产者生产场所进行检查,食品生产者不得拒绝、阻挠、干涉。/pp  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挠、干涉检查:/pp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pp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pp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pp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pp  (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pp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pp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pp  (八)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pp  检查组对被检查食品生产者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pp  第二十六条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飞行检查后处理情况。/pp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飞行检查相关材料归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和后处理结果纳入监管档案。/pp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飞行检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pp  第二十九条 飞行检查发现日常监管存在问题的,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整改,并责成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跟进落实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五章  附 则/strong/pp  第三十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飞行检查所需费用及相关抽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pp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pp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p
  • 临床实验室建设新规出台:三类医院必须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7月23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6项要求,对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建设,做好标本检测相关工作,提高微生物检验水平提出详细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检验支撑,促进抗菌药物精准使用,其中在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方面,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通知强调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县域内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院,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span/strong;其他二级以上医院逐步达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条件。此规定一出或许未来又将掀起一股核酸检测类仪器采购的风潮。/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另外,通知还规定在开展核酸检测的基础上,扩大常见病毒感染血清学检验项目范围,提高病原学诊断的综合能力,并做好生物安全管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此外,在检测维度通知还从做好标本检测相关工作和提高微生物检验水平等方面提出了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要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微生物标本采集和转运。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加强标本的初筛和不合格标本的退检,保证标本质量,并通过流程改造实现标本的及时接收和处理。要提高标本尤其是血液、脑脊液等体液标本送检率,并扩大细菌培养常规药敏试验涉及药物品种范围,及时将病原鉴定及培养结果反馈临床。br/  微生物实验室要增强服务临床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临床需求,拓展检验项目,做好药敏结果判读和标本采集指导等工作。同时,积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鼓励有能力的实验室开展耐药菌的分子诊断工作,并积极探索快速诊断技术,提高感染性疾病诊断效率。/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通知还从持续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水平、落实药事管理相关要求、强化感染防控、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科学管理、加强培训考核等方面对如何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通知原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br/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和《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持续提高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各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落实管理责任。现就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br/  一、持续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水平br/  (一)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各地要落实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有关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并在2020年底前设立以收治细菌真菌感染为主要疾病的感染病区或医疗组。要将收治主要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能力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感染性疾病科医务人员培训,使其全面、深入掌握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技能。br/  (二)提高感染性疾病医疗质量。医疗机构要以感染性疾病转归和提高医疗质量为目标,充分发挥感染性疾病科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作用。通过制订感染性疾病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开展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等,推进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提升。要重视做好使用新上市抗菌药物、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及出现抗菌药物多重耐药的病例的会诊工作。br/  二、落实药事管理相关要求br/  (三)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医疗机构要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订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处方集时,除按规定保证品种规格数以外,遴选同类药物时应当选用安全、有效、经济和循证证据充分的品种。br/  (四)提高药学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学学科建设,提高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参与度和参与水平。充分发挥其在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制订感染性疾病诊疗指南和临床路径中的积极作用。要将抗菌药物作为医嘱审核和处方点评重点,及时完善诊疗方案。br/  (五)加强重点环节管理。要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碳青霉烯类、替加环素等重点抗菌药物专档管理,将其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水平。重点关注预防性使用、联合使用和静脉输注、鞘内注射、关节注射抗菌药物的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抗菌药物的治疗药物浓度监测,指导临床精准用药。br/  三、强化感染防控br/  (六)提高感控管理能力。各地要将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统筹部署推进,持续加大对感染防控工作的投入力度。医疗机构应当强化感控部门能力建设,突出业务管理兼专业技术服务的功能定位,感控人员应当掌握感染性疾病相关知识。要落实感控全员培训要求,并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培训内容。br/  (七)发挥感控在抗菌药物管理中的作用。医疗机构感控部门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以及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等工作。推进落实标准预防各项要求,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等相关规范标准。要加强对长期卧床患者的护理以及重点耐药菌感染患者的感控管理,降低院内感染发生风险,减少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br/  四、加强检验支撑,促进抗菌药物精准使用br/  (八)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建设。各地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一步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建设。三级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以及县域内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院,要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其他二级以上医院逐步达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条件。在开展核酸检测的基础上,扩大常见病毒感染血清学检验项目范围,提高病原学诊断的综合能力,并做好生物安全管理。br/  (九)做好标本检测相关工作。要加大医务人员培训力度,规范微生物标本采集和转运。临床微生物实验室要加强标本的初筛和不合格标本的退检,保证标本质量,并通过流程改造实现标本的及时接收和处理。要提高标本尤其是血液、脑脊液等体液标本送检率,并扩大细菌培养常规药敏试验涉及药物品种范围,及时将病原鉴定及培养结果反馈临床。br/  (十)提高微生物检验水平。微生物实验室要增强服务临床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临床需求,拓展检验项目,做好药敏结果判读和标本采集指导等工作。同时,积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感染性疾病多学科会诊,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鼓励有能力的实验室开展耐药菌的分子诊断工作,并积极探索快速诊断技术,提高感染性疾病诊断效率。br/  五、依托信息化建设,助力抗菌药物科学管理br/  (十一)持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已经建立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将抗菌药物管理相关要求嵌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处方权限授予、处方开具、处方审核、预防用药、标本送检等重点环节的智能管理。探索感染性疾病临床路径、诊疗规范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的信息化转化,进一步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细菌真菌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并提升耐药监测数据质量。br/  (十二)提高监测分析水平。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加入省级或国家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和真菌病监测网,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开展药物使用基本情况和细菌真菌耐药情况的调查分析,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br/  六、加强培训考核,全面推进抗菌药物管理br/  (十三)强化处方权的培训考核。二级以上医院要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未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医院不得单纯依据医师职称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和管理,督促工作落实。br/  (十四)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发挥医联体、对口支援的带动帮扶作用,指导基层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加强药事、院感等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建设,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检查等工作。要做好抗菌药物相关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结果分析和通报,改进抗菌药物应用与管理评价标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p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strong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strong/pp style="text-align: right text-indent: 2em "strong2020年7月20日/strong/p
  • 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即将召开
    关于召开全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  2006年,质检总局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了统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制度。为了总结资质认定工作开展五年来的经验,分析资质认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式和新任务,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资质认定制度和工作机制,同时也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统一部署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于10月29-30日在京召开“第二次全国资质认定工作会议”。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会议代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   2.国家计量认证各行业评审组代表   3.认监委下属单位领导   4.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代表。  二、会议内容  1.全面总结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分析研究资质认定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式和新任务,分析当前资质认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研讨完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   3.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法定要求,宣贯《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4.部署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明确有关政策及管理要求。  三、其他事宜  会议由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承办,具体开会地点将另行通知。请于10月18号之前通过传真方式上报参会人员名单(报名表见附件),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周刚 李文龙  电话:010-82262770 82262769,  传真:010-82260761。  Email:zhoug@cnca.gov.cn  附件:第二次全国资质认定工作会议报名表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0-18 国卫医发〔201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我委组织制定了《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开展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设置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医疗机构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统一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医学检验实验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四、鼓励医学检验实验室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 (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   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   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   (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   (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 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五、分区布局   (一)主要业务功能区。  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 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 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业务功能区域。   符合生物安全管理和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要求,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生物安全设施齐备。   (二)辅助功能区。   集中供电、供水以及消毒供应室和其他等。   (三)管理区。   行政(人事、办公等)、采购、财务、质量保证、物流、信息管理等部门。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包括冰箱、离心机、加样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柜等基本设  备,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项目和工作量相适应。所有检验设备,如生化类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尿液分析仪、酶标仪、发光分析仪、细菌培养和鉴定仪、核酸类分析仪、质谱色谱分析仪等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要求。   (二)病理诊断设备。离心机、加样器、消毒设备、生物安全柜、标本柜、切片柜、蜡块柜、大体摄影装置、数字切片系统、光学显微镜等常规设备配置数量要与业务量相适应。至少有一台5人以上共览显微镜。配置相应数量的分子病理诊断和技术设备,如PCR室及相应设备、核酸提取设备、分子杂交仪、低温离心机、荧光显微镜等。专业病理设备包 括密闭式全自动脱水机、蜡块包埋机、HE全自动染色机、摊片机、石蜡切片机、自动液基/薄层细胞制片设备、冰冻切片机(可选)、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等,专业病理设备需有“国食药监械”级别的医疗器械注册号。   (三)信息化设备。具备信息报送和传输功能的网络计 算机等设备,标本管理、报告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   七、规章制度   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实施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试剂管理制度、标本管理制度、分析前、中、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患者(标本)登记和医疗文档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与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危化品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标准操作程序。   八、其他   (一)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所开展检验项目应接受省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医学检验实验室应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   (五)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试剂、耗品、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物品的检验实验室应与相应医疗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保障相应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及时性。   (六)《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09〕119号)在本标准颁布时废止。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试行)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7.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   二、质量管理   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一)应当以ISO15189:2012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二)可根据其他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提出的检验申请,接收其提供的标本或者直接采集受检者相关标本,并向申请者提供检验报告。受检者的经治医师负责对检验结果最终解释,但必要时,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提供与检验结果相关的技术解释。具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患者准备、标本采集、标本储存、标本运送、标本接收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对分析中的管理,规范医学检验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保证检验结果客观、公正,不受不当因素影响。   (四)开展分析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验活动的质量满足临床医疗的需求。应当对危急值、检验周转时间、检验结果准确性等质控指标进行监控。建立检测后标本、已发出报告标准的保留时限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报告召回的管理程序,建立检验需求超过自身服务能力的预案。   (五)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于尚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应当采取其他方案并提供客观证据确定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促进临床检验结果互认。   (六)医学检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七)对需要检定或校准的检验仪器设备,以及对医学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八)建立满足服务质量要求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立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具备与所服务的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能力。   (九)建立医学检验报告发放制度,保证医学检验报告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十)医学检验报告应使用中文或者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医学检验报告或诊断报告内容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至少应当包括:   1.检查单号、标本类型、临床诊断、检验方法、仪器型号、互认项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独立或其联锁经营医学检验实验室名称和地址、咨询电话。   3.其他机构送检标本需注明送检机构名称、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4.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计量单位、参考区间(如适用)、危急值(如适用)、异常结果提示。   5.检验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采集时间、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6.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和备注信息,如必要时应报告与临床诊断相关重要信息。   (十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与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等建立长期合作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以及检验结果所致医疗纠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只能与具有产前筛查与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十三)对于连锁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其连锁经营的实验室之间进行标本的异地检测,并在检验报告中清晰标注实际检验实验室,便于出现差错时查找原因。   三、安全与感染防控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保障检验服务的质量、安全,以及员工、患者和来访者的健康和安全。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二)应当设专人负责标本在实验室内部,以及其他机构与实验室之间传递过程的生物安全工作,包括生物安全培训以及相关设备耗材的管理等。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艾滋病检测、产前筛查与诊断、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与诊断等特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审核。   (四)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管理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五)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医学检验功能区、辅助功能区和管理区。医学检验功能区包括接诊及标本接收区、标本采集区、标本准备区、标本检验区、试剂和耗品保存区、标本保存区、医疗废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辅助功能区包括医疗费用结算区、供电区、纯水集中供应区和消毒供应室等;管理区包括病案、信息、实验室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部门等。   (六)标本采样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Ⅱ类环境标准。   (七)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对传染性疾病标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检验相关管理。   (八)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   四、人员培训与职业安全防护   (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危险设施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建立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持续培养等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四)独立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五)加强实验室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六)医学检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事件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七)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实验室的危害因子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实验室安全。定期举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演练并形成记录。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医学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学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   2.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3.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未参加省级及以上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的;或者参加室间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形。
  • 2023年上半年广东省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公布
    关于2023年上半年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东建质函〔2023〕13号)各检测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东建质函〔2023〕10号)要求,我站于2023年6月26日至7月7日对全市33家房建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进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公示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内容包括检测机构资质情况、人员管理、安全管理、样品管理、检测行为、检测环境及设施、档案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管理情况、与省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连接情况,检查采用量化考评的方式进行。经检查,全市33家检测机构全部与省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正常连接,并按要求上传检测数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站共签发33份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中8家检测机构签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房建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量化评分排名在前5名的依次是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新成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广东建科源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联科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排名在后5名的检测机构依次是东莞市正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东宏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广东建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列第28名)、东莞市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粤检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广东中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并列第31名)、广东建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二、主要问题(一)人员管理不到位。东莞市常平骏基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广东粤检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东莞市厚润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注册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检查。(二)试验室场地和设施环境管理不规范。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缺少水泥养护池温度记录,东莞市正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试块养护室温湿度记录不全;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广东欣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广东中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存放未按要求实行双人双锁,存在安全隐患;广东鸿翔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电器试验室试验区域地面未全部覆盖绝缘地胶;广东宏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涂料养护室温湿度未达到要求;东莞市常平骏基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沸煮箱放在水泥成型室,影响温湿度控制;广东中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管材室无环境温度控制记录,门窗室无通风设施,水泥成型室未按实际试验时间记录环境温湿度。(三)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东莞市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只有一台抗渗仪且故障未修复,水泥胶砂搅拌机更换后未更新设备台账信息,水浴锅缺少使用记录,试验室部分检测设备未在检测监管平台登记;广东省东莞地质工程勘察院未配置砂氯离子检测的水浴锅;东莞市正衡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东中粤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水泥胶砂搅拌机、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更换设备后未及时更新设备管理台账;广东中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砂氯离子检测用的水浴锅未校准。(四)样品管理不规范。广东科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水泥试件未进行唯一性标识;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广东鸿翔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市智勤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钟鸣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标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广东科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有芯片的混凝土试件未贴样品标签;广东中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合格样品留样区设置在标准养护室;广东建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钢筋不合格留样区域未标识,水泥留样室未放置留样记录;东莞市华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两份水泥化学分析样品未留样。(五)检测管理及记录等不规范。广东华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管材室使用的标准未受控;广东勇祥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空气室使用的规范未受控;广东新成工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1组电缆样品超期未检;广东堃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砼试块检测原始记录缺少检测人员签名,钻芯现场记录表未按要求杠改签字确认,低应变现场记录不完整,缺配桩长信息。(六)数据采集和上传不规范。广东建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检测实施方案未在系统申报登记,上传系统时间延迟;广东华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基桩声波透射检测(HZJ-BG2022-00003)变更桩号后检测方案未及时更新;广东度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有部分水泥检测3天抗折抗压数据未上传;东莞市智勤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市检测监管系统连接不正常,检测数据上传不完整。(七)检测报告修改不规范。广东中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全网性能检测报告(AAQWBGMA2023-00001)修改后检测报告未更改报告编号;广东科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钢筋原材力学性能检测(KYB-Q0309-230026)的检测报告修改委托单填写信息不完整,漏填样品编号、样品规格等信息;东莞市标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东莞市智勤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东宏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缺检测报告修改台账;东莞市厚润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修改申请表未附上原委托单资料。(八)检测视频录制、监控摄像不符合规定要求。广东宏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东华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中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粤检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溯源影像资料录制不完整;广东勇祥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抗渗室未加装摄像装置,未实现监控全覆盖。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各检测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工程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对于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各机构要切实压实主体责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整改,同时举一反三,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建立长效预防机制,不断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我站将对整改问题适时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改质量效果,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肃处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检测机构管理,现明确以下工作要求,请各检测机构遵照执行:1、规范样品管理。要求样品在接收、存储、清理等过程中得到有效控制。检测机构在接收植入芯片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时应在每一个试件上粘贴机构的样品标签,不得采用芯片绑定样品信息代替样品标签的做法;样品应按要求存储在样品流转间或试验室,不得存放在其他未受控制的区域,禁止未接收样品提前在系统中录入样品信息生成样品编号。2、规范检测方案编制。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5.1.4条)3、规范检测过程。严格按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进行检测,不得省略或变更部分环节和程序。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和钢筋力学性能试验应加载至极限破坏状态;混凝土后锚固件抗拔试验应按标准要求的锚固承载力分项系数设置最大试验荷载。4、规范设备使用记录。主要检测设备应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并记入检测设备档案。使用记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2、试样名称、编号、数量;每组试验开始和结束时间;3、操作过程中设备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4、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设备应有领用日期、归还日期、领用人、检测项目及归还设备的检查情况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4.2.7条)5、规范样品留置。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样品,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对于不合格已检样品,如果场地允许,留置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第3.0.10条)(二)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认真落实《关于优化预拌混凝土和检测企业监管模式的通知》的要求,充分认识到检测企业管理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检测企业的监管工作。落实检测企业责任监督员,编制适合辖区内检测企业的监督管理方案,制订针对性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方案和检查计划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从严监督执法,对违法违规进行检测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肃处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附件:2023年上半年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xlsx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23年8月31日
  • 60家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 为持续净化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发〔2022〕44号)安排,4月至6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60家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选派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选择60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1家机构地址搬迁不具备现场检查条件,实际检查机构59家。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石家庄市(20家)、张家口市(8家)、保定市(15家)和雄安新区(17家)。二、主要问题 上半年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566项,其中违法违规问题涉及25家机构,共82项;规范性问题,共484项。具体问题清单均已现场交办机构整改, 25家机构的违法违规线索已移交属地市市场监管局或住建局立案查处。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问题较多的方面依次是检测记录和报告、设备问题、场所环境、样品管理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一)违法问题(部分机构涉嫌多种违法违规情形) 1.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情节严重。涉及3家机构。河北雄安丰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恒利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江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机构涉嫌出具大量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移交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或执法局立案调查处理。 2.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涉及19家机构。河北金正建筑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诚林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新源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君泰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智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井陉县卓展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军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雄安研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昭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清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雄县华宏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信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正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天博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金普建筑工程质量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保定腾达工程测试有限公司等机构分别存在检验检测数据虚假或不实问题,移交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或住建局立案调查处理。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不能持续满足。涉及7家机构。河北正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地址搬迁,资质能力不满足原发证条件;河北博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井陉县卓展工程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河北雄安昭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宣化明鉴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北鉴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双益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等机构资质部分设备或场所环境能力不能持续满足原发证条件。上述机构均移交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暂停机构资质。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涉及1家机构。河北鉴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搬迁期间,仍按照原地址对外出具报告,移交属地市级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处理。(二)规范性问题 1.场所问题。涉及39家机构。仪器设备放置相互干扰,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恒温恒湿条件的检测区域缺少有效的温湿度控制设施;场所环境存在安全风险,未进行有效控制;缺少样品间或者样品间设置不合理;缺少有效的通风设施;检测区域布局不合理。 2.设备问题。涉及42家机构。设备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固定;设备性能不满足标准要求;部分设备缺少工装、部件;个别项目设备配置不全;设备状态标识不齐全或者标识过期;多功能检测设备校准参数不全;设备精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3.人员问题。涉及13家机构。在岗人员数量不足;检测人员实操能力不满足检测工作需要;部分检测人员未通过主管部门考核;机构未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有效的岗位资格的确认。 4.样品问题。涉及28家机构。单体燃烧节能调节室、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内试块放置不满足标准要求;样品状态标识管理混乱,缺少组内细分标识;留置样品以及台账不健全;业务大厅发现填写完的委托单,但无对应的样品;多组委托单对应一组样品。 5.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问题。涉及59家机构。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数值修约不正确;未按照要求存储电子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中检测条件记录信息不全;设备使用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中人员签字不一致;部分常检项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临时调配其他无证人员顶替检测,记录的相关原始记录数据由有证人员替代签字。 6.其他问题。3家机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含有与检测有公正性影响的内容;4家机构未对法人、最高管理者变更、能力取消、标准变更、地址变更等事项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1家机构留存的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以及CMA章;部分机构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报告未按照年度统一编号,或者编号不连续,存在空号。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对省联合检查组移交的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调查取证中发现事实与移交处理建议不符合的,应第一时间上报省级对口部门,由省市两级共同核实确认。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做好后处理和整改复核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处理结果。执法部门在后处理过程中,可直接调取现场检查封存的相应证据。违法违规机构处理结果请于2022年8月5日前,分别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各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要加大对属地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切实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同时要督促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及时联系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四)检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出具的含有“鉴定”内容的报告上加盖“CMA”印章,现场已要求上述机构立即整改,不得在含有“鉴定”内容的报告中加盖“CMA”印章或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相关印章。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即刻组织内部自查,及时与委托方沟通,收回加盖“CMA”印章或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相关印章的“鉴定”报告。各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在今后日常检查中,要将规范加盖资质印章作为检查重点,凡再发现此类报告问题,从速从快依法依规处理。 (五)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现场移交事实确认单,逐项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按时报所在地市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验收。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也要结合通报中列举的问题内容,运用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措施,有效对照自查,持续保持资质原发证能力,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工作质量。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26日
  • 注意!这类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已启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2〕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对象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对象为市场监管总局许可或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检查比例:(一)今年事故较多的设备;(二)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三)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四)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近1至2年内新取得许可或换证的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将按规定进行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对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检查。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等。(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检查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检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等。三、组织实施(一)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项目。(二)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将会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选取监督检查人员并随机编组,请相关单位予以支持。(三)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于监督检查工作开始前3天通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并派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全程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四)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一律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规定监督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于依法应当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五)对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移送市场监管总局,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吊销;对于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吊销,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于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予以撤销。四、其他事项(一)本次监督检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底结束。(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监督检查工作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四)各检查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 系 人:特种设备局 周少坤联系方式:010-82262254、82260187(传真),tsj@samr.gov.cn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
  • 多数粮食收购点不具备转基因的自行检测能力
    近日,武汉江夏区五里界镇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被集中销毁。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加工厂  记者在武汉市江夏区采访了解到,当地10多亩正在大田生长的转基因水稻已于7月30日被集中销毁。当地有农户告诉记者,这处水稻田是几家农户联合种植的,秧苗是抗虫稻,也就是含有转基因成分的BT63稻苗。  这种水稻因其突出抗虫性受农户热捧。接受采访的几位农户表示,种一亩普通水稻毛收入只有1000多块钱,抗虫稻能抗螟虫,能节省至少200元的农药费和打药人工费。稻种是从熟人途径购买的,一般外人买不到,也没有收据和发票。  记者调查发现,转基因水稻在稻田收割后直接混入了大米加工厂。位于武汉城乡接合部的滠口街水稻销售公司,一负责生产的经理介绍说,工厂无法检测收来的大米是否转基因,检测标准也只有GB1354-2009标准,只是对大米的一些物理性指标进行检测,然后包装出厂,流向市场。  记者在一份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看到,检测内容包括水分度、碎米、铅含量等,并没有针对转基因的检测。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刚表示,对转基因植物的检测可分为定性检测法和定量检测法等,但这些方法需要专门仪器设备和科研人员。从目前条件看,多数粮食收购点还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  2002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自愿标识。专家指出,转基因食品除包装食品中有部分要求标注以外,目前国内的餐饮企业提供的产品并没有纳入转基因标注范畴,国家还没有制定标准,需要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和制定。  □追问  1.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  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是由科研人员在全区甄别排查出的,发现后立即进行了销毁处理。  事实上,转基因水稻并非完全不能种植。此次销毁的BT汕优63就曾获得&ldquo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rdquo 颁发的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转基因作物在没有获得商业化种植许可之前,不允许被商业化种植。  那么,还有多少转基因水稻在非法商业化种植?针对百姓这一疑问,江夏区政府相关部门表示,江夏区只发现了这10多亩转基因水稻田。至于其他地区有没有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农业相关部门仍未表态,表示正在调查。  2.究竟是谁泄露了种苗?  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查清来源难度较大。  近年来,中国科学院院士、华中农业大学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张启发一直呼吁尽快将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却屡屡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华中农业大学南端有一大片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为了防止小概率花粉飘移的发生,转基因水稻实验田一边筑起高墙,一边是近60亩的湖面,以保证实验田与外界环境的完全隔离。研究人员每次离开田埂前总要拍打衣裤,避免无意带出种子。  既然实验看起来如此严格,那么种苗究竟来源于哪里?这一最为关键的问题恰恰也成了最难解答的谜。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纯的转基因水稻不可能直接用于大田种植。为了避免子二代性状分离,转基因稻种也要年年做杂交育种,而只有大型机构才有实力做这种实验。  张启发则表示,上世纪90年代,国家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种子公司可以很容易拿到BT63转基因抗虫稻种,然后自行育种流入市场。  往前追溯,不难发现湖北湖南两省一些地区几年前就曾曝光出转基因水稻种植。当时接受记者采访的湖北省农业厅有关人士表示,由于种源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过来,查清来源难度较大。他们认为,此前华中农业大学曾经创办过一家公司,尽管后来公司解散了,但不排除部分种源被有心人流散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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