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

仪器信息网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相关的论坛

  •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飞行检查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由省、地 (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简称飞行检查) ,其目的是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cc0000]1、组织方式的严密性[/color] 省、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所在地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抽调省、地 (市) 级资质认定评审专家库中的专业评审员组成飞行检查组,提前一周进行集中培训,传达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计划,学习《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分组讨论检查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提前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 【转帖】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

    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下同)的认可工作,提高认可服务水平,促进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检查、检测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根据该领域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可的发展趋势,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具体要求如下:1、凡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原则上应申请检查机构认可;具备检测能力的,可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详见CNAS相关认可规范文件。2、已经单独获得CNAS实验室认可资格的特种设备类检验检测机构,应继续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检查和检测技术能力,并在后续监督或复评审时申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联合评审。特此通知。联 系 人:刘丽东 牛兴荣联系电话:010-65994530,65994529联系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查机构处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邮政编码:100020附件: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决议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82205]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联合认可的通知[/url]

  • 提前应对实验室飞检,实验员检查方法

    [align=center][size=24px] 提前应对实验室飞检,实验员检查方法[/size][/align][align=lef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实验室飞行检查会检查哪些内容?[/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宋体]飞行检查的重点问题[/font][/align]1.[font=宋体]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法律主体[/font] [font=宋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的财务应独立核算;明确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法律责任。[/font][align=left]2.[font=宋体]检查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情况[/font] [font=宋体]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标志使用的符合性,需要确认检验项目和使用的标准依据是否在该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项目表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缺乏认识,往往认为取得了资质认定证书,就证明本机构已获得了对外开展检测活动的能力。[/font] [/align][align=left]3.[font=宋体]关键人员的检查[/font][font=宋体]重点关注:[/font][font=宋体]技术负责人:[/font] [font=宋体]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大型综合性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也可以是多名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运作,以满足不同的检测活动。[/font][font=宋体]授权签字人:[/font] [font=宋体]须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font] [font=宋体]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的要求:即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少于[/font]30%[font=宋体],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和同等能力,从事食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font] [/align][align=left][font=&]?[/font][font=宋体]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font=宋体]授权签字人须经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使其职责。[/font][font=&]?[/font][font=宋体]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font] [/align][align=left]4.[font=宋体]设施环境的检查[/font] [font=宋体]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检测场所检测地址是否具备自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font] [font=宋体]标准中明确规定环境要求时,为避免影响检测结果,对涉及空间隔离、电磁场的隔离和生物安全等进行有效隔离。食品检测室设施设备应予以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应合理布局,做好诸如通风、采光、喷淋、废弃物的处置等。[/font] [/align][align=left]5.[font=宋体]检测设备的检查[/font] [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正确配备检测用仪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年度总体计划,对设备的采购、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保养进行明确规定。重点检查设备检定[/font]/[font=宋体]校准应在有效期内,有合格的检定标识。[/font] [/align][align=left]6.[font=宋体]场所、人员、标准发生变更的检查[/font] [font=宋体]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地址及法人性质发生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人员发生变化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自行撤销的;检验标准、方法标准发生变更的,均应及时向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font] [/align][align=left]7.[font=宋体]管理体系和运行记录的检查[/font] [font=宋体]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其运行记录应规范、严谨。所有记录保存期应为[/font]6[font=宋体]年,管理体系及内部文件应及时予以受控。[/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实验员的责任[/font][font=宋体]作为一名实验员:[/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检测方法的来源是哪里?[/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是否合规?[/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需要确认及验证吗?[/font][font=宋体]客户是否认同?这些都了解吗?[/font][font=宋体]检测方法的选择[/font]1.[font=宋体]为减少检测风险,实验室的检测依据首选以下正式颁布的标准:[/font]a[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国际标用;[/font]b[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国家标准;[/font]c[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行业标准或政府发布的技术规范;[/font]d[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地方标准;[/font]e[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企业标用;[/font]f[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知名技术组织或科学书籍与期刊公布的方法;[/font]g[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设备制造商指定的方法;[/font]h[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font] [font=宋体]其中优先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新旧标准处于过渡期间并均可采用的,优先选择新版标准。[/font] [/align][align=left]2.[font=宋体]为确保所使用的标准是现行有效的版本,资料员负责检索和收集、查新最新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按《文件控制程序》确保检测人员所用标准是最新有效版本,填写《标准查新表》,并由技术负责人审核。[/font] [/align][align=left]3.[font=宋体]在使用外部企业标准检测时,应注意防止导致可能发生的所有权侵权问题。[/font] [/align][align=left]4.[font=宋体]当所用标准存在理解、操作等困难时,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检测人员编写检测作业指导书,以保证对标准实施的一致性。[/font] [font=宋体]检测作业指导书应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并应经过编制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书面审批手续和保持该文件的有效性,具体按照《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当需要对检测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或修改时,也应当按《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执行。[/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内容应包括:[/font]a.[font=宋体]检测方法的名称;[/font]b.[font=宋体]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font]c.[font=宋体]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包括技术性能参数要求;[/font]d.[font=宋体]所需的标准物质(参考物质);[/font]e.[font=宋体]被检测样品的管理要求;[/font]f.[font=宋体]被测定的参数或量值及其范围;[/font]g.[font=宋体]检测需要的设施环境条件;[/font]h.[font=宋体]检测步骤描述;[/font]i.[font=宋体]需遵守的安全设施;[/font]j.[font=宋体]检测的准则和要求;[/font]k.[font=宋体]需记录的数据的分析和表达的方法;[/font]l.[font=宋体]如有必要时,检测结果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font] [/align][align=left]5.[font=宋体]当客户的委托检测未指定方法时,检测组主任应首先向客户推荐实验室认证、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检测方法,当不能满足客户要求时,则应在本程序[/font]1[font=宋体]条中推荐检测方法,所推荐的方法应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和认可。当客户指定的方法不合适或已经过期时,检测负责人应明确通知客户。[/font] [/align][align=left]6.[font=宋体]当客户指定的检测标准和要求的能力是在认证、认可的能力范围内时,则接受客户的委托检测无须对实验室的能力与客户的要求再进行合同评审,但需按照《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程序》将客户要求明确写入合同当中。[/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非标准方法的制定[/font] [font=宋体]对特定委托方要求的检测,可采用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该方法应按本程序[/font]3[font=宋体]条进行确认,并将验证和确认后的方法通知客户,征求客户的同意后方可采用。实验室原则上不采用非标准方法,均采用标准方法。[/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检测方法的确认[/font]1.[font=宋体]对于选用新版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的检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检测实施方案时应将新旧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检验条件和过程进行对比,对开展检测的能力进行确认。[/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对超出预期[/font] [font=宋体]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扩充和修改过的标准方法的确认,在获得充分可靠的、满足要求的结论后才能投入使用。[/font] [/align][align=left]3.[font=宋体]确认应当包括详细说明有关要求(被确认的方法应满足某一些具体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其中包括满足客户的要求);确定检测方法的特性;核查使用该方法能否满足有关要求;核查有效性声明等。[/font] [/align][align=left]4.[font=宋体]方法的确认应广泛全面,以满足预定用途或应用领域的需要。方法确认人员应当记录确认所获得的结果、使用确认的程序、确认对方法是否适合于预期用途的声明、需要时确认活动应包含对物品准备和物品的运输储存等领域。[/font] [/align][align=left]5.[font=宋体]方法的确认应使用以下五种方法中的一种,或是其中几种方法的组合:[/font]a[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font]b[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比较;[/font]c[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与其他检测实验室进行比较;[/font]d[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的评审;[/font]e[font=宋体])[/font] [font=宋体]对方法的理论原理和实践经验科学理解,对所得结果不确定度进行评估。[/font] [/align][align=left]6.[font=宋体]方法的确认应当依据客户要求按照预期用途来进行评价,并将确认方法过程所得到测量值的范围和准确度与客户预期的要求进行比较。这些测得值应包括以下诸值:[/font]a.[font=宋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font]b.[font=宋体]检出限;[/font]c.[font=宋体]方法的选择性;[/font]d.[font=宋体]线性;[/font]e.[font=宋体]重复性限;[/font]f.[font=宋体]复现性限;[/font]g.[font=宋体]抵抗外来影响的稳健性;[/font]h.[font=宋体]抵杭来自样品的基体干扰的交互灵敏度。[/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检测标准方法的变更和偏离[/font] [font=宋体]检测方法的偏离只有在其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具体实施按照《允许方法偏离控制程序》执行。[/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检测标准的收集与保存[/font]1. [font=宋体]检测组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收集检测标准,收集到的检测标准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资料员登记、编号、存档控制使用。[/font] [/align][align=left]2.[font=宋体]资料员于每一个季度对标准进行查新确认,以保证检测的有效性。[/font] [/align][align=left]3.[font=宋体]如新标准较旧标准对检测资源配置和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变化时,技术负责人应对新标准开展宣贯,对实验室执行新标准的能力开展评审。[/font] [/align][align=left][font=宋体]检测方法的确认流程[/font]1.[font=宋体]检测组主任根据客户咨询的检测要求制定检测方案,并填写《检测方案》,答复客户。当客户咨询的检测条件为常规要求时,可以不给出具体的检测方案,直接由业务员答复客户是否可以执行检测;当客户咨询的检测条件涉及非标方法时,则需要由检测组主任组织相关领域的资深技术人员对其进行评审确认,并填写《非标准方法确认评审表》。[/font]2.[font=宋体]客户在明确检测需求后填写具体的《检测委托单》,检测组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将《检测委托单》及《检测方案》一同交给指定工程师执行检测工作。(较为简单、常规的检测项目可以不用给出具体的检测方案)。[/font][/align]

  •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飞行检查知识

    [align=left][size=14px][color=#3e3e3e]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飞行检查是由省级或地市级市场局定期组织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这种检查旨在通过专项监督引导检验检测机构规范运行,并提升其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资质问题审核:检查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工作,以及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深化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并优化审批服务。[/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的组织方式:省、地(市)级市场局根据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运行情况,选择重点检测领域、重点检测地域和特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飞行检查。检查组由专业评审员组成,他们需要接受集中培训,并学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的目的:飞行检查的目的是发挥警示作用,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引导机构规范运行,并提升其整体水平。[/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 飞行检查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它有助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了解这些要求和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机构的运营和发展。[/color][/size][size=14px][color=#3e3e3e][/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size=14px][/size][/align][align=left][size=14px][b][/b][/size][/align]

  • 【求助】究竟什么是型式试验?必须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吗?

    我公司的产品已经进行了产品注册,注册时也在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了型式检测。但是我公司的注册标准要求每个产品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测。 我一直认为型式检测就是全性能检测,我们自己做也可以。 可是上级单位来公司检查工作时指出型式检测必须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是这样吗?我公司共有80种左右的产品,每种产品的量都不大,要是每年都到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每年光这方面的花费就太高了。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的全面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是否达到全部设计质量要求。出厂检验是对正式生产的产品在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最终检验,检查交货时的产品质量是否具有型式检验中确认的质量。”请各位指教

  • 【原创大赛】记CMA的第一次飞行检查

    [align=center]记CMA的第一次飞行检查[/align] 我们是白酒生产的企业实验室,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于2016年成立了检测公司,2017年11月18日至19日进行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认定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9日获得批准。 在2018年11月3日至4日进行检测公司的申请扩项认定工作,并于2019年1月22日获得批准。 在2019年7月30日上班后,突然领导紧急召开会议,通知我们说:我们公司被幸运抽到了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俗话说的飞检,人家安排到明天下午来,现在大家下去开始把自己手头的各种记录表格都挨着检查下,看看有啥问题没,缺失的东西抓紧这几个小时改补的补补,不行了晚上加班再补补,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飞检工作,大家都先试活下,也没什么的! 在会后大家都在繁忙的整理自己手头的资料文件,以迎接7月31日下午的飞行检查。 这次飞行检查来了两位老师和一名观察员,共三个人。首先开了首次会议,接着就是实验室现场的检查,实验室的环境,设备,标准物质,化学药品等,检查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所需乙炔气瓶压力表未检定;接着就是查阅我们的档案资料,由于是监督检查,所以是有重点的检查了我们的检查报告,内审,管理评审,培训计划和记录等。因为都是搞了多年检测工作或者相关工作的老师,所以他们知道哪里容易出问题,就查哪里,在查检测报告时,由总酸的项目所需氢氧化钠标准,检查出了标准溶液配置原始记录中计算存在错误;铅检验原始记录中结果未检出的表述有误。 这就是这次监督检查的过程,通过监督检查查出了以几个问题:1.[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所需乙炔气瓶压力表未检定(应该定期对实验室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2.总酸的项目所需氢氧化钠标准溶液配置原始记录中计算存在错误(我们数值修约操作有误,平行实验,一个是三位有效数,一个是四位有效数);3.铅检验原始记录中结果未检出的表述有误(我们未检出直接划斜线的,检查老师说这是未检测该项目吗?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写未检出或者N.D.)。 通过这次飞行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做事,努力做好检测工作。

  • 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的内审应该怎么做?

    本实验室欲申请检测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cnas认可,提交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时,是按17025和17020两标准分别提供?还是合成一份提交CNAS?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时欲把17025和17020合二唯一,但不知怎么合,如给位有模板能否分享一下?或给本人一些建议,先在此谢谢了。

  • 【资料】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N=5206560A306A2E085A437FD258EB57CE..........................................................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 分享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是什么?

    [color=#3E3E3E]现阶段检验检测机构市场蓬勃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支撑,但也滋生了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检测机构存在超资质、无资质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本文讨论在检验检测机构区域监管中如何行之有效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有效落实解决。[/color][b][color=#003E7B]1.[/color][color=#003E7B]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法律主体[/color][/b]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b]重点检查[/b]《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的财务应独立核算;明确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法律责任。[b][color=#003E7B]2.[/color][color=#003E7B]检查资质认定标志的使用情况[/color]重点检查[/b]检验检测机构标志使用的符合性,需要确认检验项目和使用的标准依据是否在该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项目表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缺乏认识,往往认为取得了资质认定证书,就证明本机构已获得了对外开展检测活动的能力。[b][color=#003E7B]3.[/color][color=#003E7B]对关键人员的检查[/color][/b]2016版《准则》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规定: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大型综合性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也可以是多名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运作,以满足不同的检测活动。[b]对负责检验报告签发的授权签字人的要求[/b],须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b]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的要求。[/b]即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少于30%,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和同等能力,从事食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须经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使其职责。[color=#7B0C00]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color][b][color=#003E7B]4.[/color][color=#003E7B]对设施环境的检查[/color]重点检查[/b]检验检测机构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检测场所检测地址是否具备自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标准中明确规定环境要求时,为避免影响检测结果,对涉及空间隔离、电磁场的隔离和生物安全等进行有效隔离。食品检测室设施设备应予以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应合理布局,做好诸如通风、采光、喷淋、废弃物的处置等。[b][color=#003E7B]5.[/color][color=#003E7B]对检测设备的检查[/color][/b]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正确配备检测用仪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年度总体计划,对设备的采购、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保养进行明确规定。[b]重点检查[/b]设备检定/校准应在有效期内,有合格的检定标识。[b][color=#003E7B]6.[/color][color=#003E7B]对场所、人员、标准发生变更的检查[/color]重点检查[/b]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地址及法人性质发生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人员发生变化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自行撤消的;检验标准、方法标准发生变更的,均应及时向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b][color=#003E7B]7.[/color][color=#003E7B]对管理体系和运行记录的检查[/color][/b]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要求制定,其运行记录应规范、严谨。所有记录保存期应为6年,管理体系及内部文件应及时予以受控。[b][color=#003E7B]8.[/color][color=#003E7B]结 [/color][color=#003E7B] [/color][color=#003E7B]语[/color][/b]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高技术服务业为国家质量的发展起着基础性保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人类生命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的十年,检验检测机构将不断发展壮大,通过有效地市场监管,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推进行业规范运行,为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检验检测服务。[color=#3E3E3E] [/color][color=#3E3E3E]来源:山东检测信息平台[/color]

  • 实验室应注意监督检查中的哪些风险?

    [font=宋体][color=#222222]按照风险管理理论,任何类型或规模的组织都会面临风险,组织的所有活动也都涉及风险。在《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24353-2009)中,解释组织的风险有4种,即法律风险、质量责任风险、安全风险、环境风险。对于实验室来说,法律风险就是合规运行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的发布与实施,为监督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也为检验检测机构如何应对合规运行的风险提供了明确的路径。[/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1)样品管理风险。对实验室负责抽样的,应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在报告中注明相关信息。对送检的样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对样品的管理,包括样品的运输、接受、标识、流转、制备、保存、处置应有明确规定,以确保样品不被污染、混淆、丢失和损毁。[/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2)人员管理风险。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3)设备管理风险。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应经过检定或校准,以确保其量值准确并具有计量溯源性;应对设备进行维护,以防止仪器设备性能退化;必要时,应对设备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对设备状态的信心。设备应有唯一性标识,应由经过受授权的人员操作和使用。设备在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应采取核查或检定/校准的方式,以验证设备符合规定要求。[/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4)方法选择和使用风险。实验室应优先选择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方法,实验室人员应能够正确使用方法,并确保实现方法性能。使用非标方法应经过确认,获得客户同意,并在报告中予以注明。实验室选择的方法应经过资质认定,不得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5)实施分包风险。实验室需要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6)出具报告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7)归档留存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原始记录应有充分的信息,以确保在相同的条件下重复该实验室活动。谱图(原始数据)与原始记录应一致,报告信息与原始记录信息应一致,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color][/font][font=&][color=#22222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222222]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在于发现实验室管理运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验室应识别合规运行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实现稳健发展。[/color][/font]

  • 【求助】如何进行检查机构认可?急!

    我们实验室准备申请检查机构认可,依据的准则是不是《ISO/IEC 17020》?谁做过该认可的,能否提供些经验和资料。如:适用的体系文件,文件资料的编写,人员培训,以及认可委评审需要的资料等)。不甚感激!急!

  • 实验室安全检查策划与分级检查管理

    [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size=18px]【摘要】安全检查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如何来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文中从检查策划和分级检查两方面进行了阐述。[/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主题词】实验室、安全、检查、策划[/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检查必不可少。那么,实验室如何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呢?[/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是确保实验环境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措施实施的效果如何,组织是关键。因此,实验室在开展安全检查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检查策划和实施[/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1[/size][size=18px]明确安全检查目标和责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标,譬如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问题,防止实验室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人员的安全等。然后,需要确定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可以指定实验室主任或安全负责人担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2[/size][size=18px]定期进行安全培训[/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定期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危险品管理、应急处理等。[/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3[/size][size=18px]制定安全检查计划[/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根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可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检查项目可包括实验设备、化学试剂、生物材料、废弃物等,确保涵盖各个方面。确定检查的时间间隔,如每周、每月或每季度。[/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4[/size][size=18px]实施安全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按照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过程中要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细小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5[/size][size=18px]整改与跟进[/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要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同时,还要对整改过程中的措施进行总结和评估,以便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6[/size][size=18px]建立应急预案[/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应建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的报告、响应和处置流程,以及紧急联络方式和逃生路线等内容。同时,还要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7[/size][size=18px]强化监督与考核[/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对于安全检查工作,应设立监督机制并进行考核。监督人员要对安全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将安全检查结果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1.8[/size][size=18px]建立安全档案[/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为方便追踪和管理,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应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及应急预案等内容,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依据。[/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检查分类[/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分级检查等方式。[/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1定期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定期检查是任何一个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有机组成,实验室的定期检查可以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由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根据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查标准,明确检查周期以及负责人和配合人。[/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检查工作负责人,按照检查标准。按时组织检查小组成员,依据检查标准,对各室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依规予以奖惩。同时检查小组要督促问题整改,确保安全检查工作闭环,达到检查效果。[/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2专项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 实验室的专项检查大多集中在化学药品试剂存储和使用、实验室气瓶存储和使用、人员操作等方面。特别是危险化学药品试剂,例如强酸、强碱、剧毒等化学试剂。这类药品试剂的存储和使用有特别的要求,监管口子多。又是化学实验室经常使用的实验药剂,因此上,实验室对这类药品试剂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实验安全。[/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2.3分级检查[/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分级检查即实验室按照管理层级,由个层级组织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一般分为:公司级(实验室)、部门级和班组级检查。各级应根据管理侧重点,选择对应的检查方式和检查频次。[/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看似一项再简单不过的管理工作,实际上要做好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达到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试验室长治久安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做好安全检查,就必须具备全面的管理意识和组织能力,才能真正做好安全检查工作。[/size][/align][align=left][size=18px]总之,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执行。通过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实现实验室的安全稳定运行。[/size][/align]

  • 本公司现有大量产品需进行检测,诚意与相关检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本公司现有大量产品需进行检测,诚意与相关检测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有疑问可与本人联系。联系人:曾工 电话:18979120756 QQ:53300698一、合作检测机构要求:1、合作检测机构必须具备检测资质,获得CMA、CNAS、CANL认可的实验室;2、所检测产品及项目必须经CMA、CNAS、CANL批准;3、合作检测机构报价应合理;4、合作检测机构应及时回复我司检测咨询。二、填表要求:填表要求见例表:序号产品名称产品检测标准送样要求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对应检测项目的检测费报价(元)1安全带GB/T6095-2009《安全带》2套/每组总体结构5零部件5织带与绳5整体静态负荷100整体动态负荷100整体滑落测试100零部件静态负荷100零部件动态负荷100零部件(缓冲器)机械性能100抗腐蚀性能100阻燃性能100特殊环境(高温试验)100特殊环境(低温试验)100以下是我司需检测的产品清单序号类别1类别2产品名称送样要求产品检测标准具备能力的检测项目对应检测项目的检测费报价1安全防护用品登高类安全带    2安全防护用品登高类安全帽    3安全防护用品登高类安全绳    4安全防护用品登高类登杆脚扣

  • 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今天看微信,有几条关于认监委的飞行检查要求,是不是都会开始发愁呢(二)飞行检查在组织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将在部分省(区、市)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中,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约250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1.检查组组成检查组成员由国家认监委在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每个检查组拟由3名检查专家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检查组长。每个检查组检查5家检验检测机构。2.被检查机构被检查机构从检验检测统计系统中根据检查的重点领域从16个省(区、市)随机抽取,抽取数量根据各省检验检测机构规模确定。抽取对象兼顾国家认监委和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的获证机构。2016年重点检查领域包括食品农产品、建材与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石油石化产品等,具体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分布见附表5-2。3.检查内容飞行检查以《自查表》中A表的内容为主,增加“盲样考核”及“检验检测报告规范性核查”等内容。4.检查安排及结果报送飞行检查时间从5月开始,8月底结束。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路线由检查组与相关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安排。各检查组应于飞行检查结束2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初步结果,并于9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飞行检查报告。为形成监管的持续效应,国家认监委拟于10月-11月开展“回头看”复查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隐患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查。飞行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分布序号省份拟检查机构数量1北京202天津203山西204吉林205上海206江苏257湖北208广东259海南510重庆1511贵州1512西藏513甘肃1514青海515宁夏516新疆15 总计250

  • 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

    实验室5s超市小提示: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认可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任何愿意获得中国国家认可的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认可实施实验室认可原则实验室自愿申请认可,认可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满足要求的实验室将获得国家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 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c) 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d)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验室认可的依据CNAS开展实验室认可活动主要依据以下基本准则:⒈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⒉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 15189:2007)⒊CNAS-CL03:2006《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LAC G13:2000)⒋CNAS-CL04:2006《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认可准则》(内容等同采用ISO 34:2000和ISO/IEC 25:2005)

  • 【最新通知】关于发布《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07)等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及其转换要求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07)等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及其转换要求的通知各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员:经CNAS全体委员会或相关技术委员会批准,CNAS于2007年4月16日发布以下制定或修订的认可规范文件: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序号文件名称编号制/修订通用认可规则1CNAS—R01:2006《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修订实验室专用认可规则2CNAS—RL01:2007《实验室认可规则》换版3CNAS—RL02:2006《能力验证规则》修订实验室认可应用准则4CNAS—CL06:2006《量值溯源要求》修订5CNAS—CL07:2006《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修订6CNAS—CL09: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生物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7CNAS—CL1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化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8CNAS—CL1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气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9CNAS—CL16: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电磁兼容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0CNAS—CL17: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1CNAS—CL18: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纺织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07年第1次修订)修订12CNAS—CL20: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3CNAS—CL2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卫生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4CNAS—CL22: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动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5CNAS—CL23: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6CNAS—CL24: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贵金属、珠宝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7CNAS—CL25: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8CNAS—CL26:200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在感官检验实验室的应用说明》制定19CNAS-CL27: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血液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0CNAS-CL28: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体液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1CNAS-CL29: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生物化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2CNAS-CL30: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免疫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3CNAS-CL31: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微生物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4CNAS-CL32: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输血医学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5CNAS-CL33: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病理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6CNAS-CL34: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7CNAS-CL35: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实验室信息系统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28CNAS-CL36:2007《医学实验室安全认可准则》制定实验室认可指南29CNAS—GL01:2006《实验室认可指南》修订30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修订31CNAS—GL05:2006《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修订32CNAS—个GL11:200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软件和协议检测实验室的应用指南 》制定33CNAS-GL12: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制定34CNAS-GL13: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管理评审指南》制定35CNAS-GL14:2007《医学实验室安全应用指南》制定检查机构认可规范文件序号文件名称编号制/修订通用认可规则1CNAS—R01:2006《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修订检查机构专用认可规则2CNAS—RI01:2007《检查机构认可规则》换版3CNAS—RL02:2006《能力验证规则》修订检查机构认可应用准则4CNAS—CL06:2006《量值溯源要求》修订5CNAS—CL07:2006《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和报告通用要求》修订6CNAS-CI03: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7CNAS-CI04: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车辆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换版8CNAS-CI05: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CCC工厂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换版9CNAS-CI06: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其他工厂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换版10CNAS—CI07: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1CNAS—CI08:2006《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商品(货物)重量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修订12CNAS-CI09: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13CNAS-CI10: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文件鉴定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14CNAS-CI11:2007《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法医学检查领域的应用说明》制定检查机构认可指南15CNAS—GI01:2006《检查机构认可指南》修订16CNAS—GL04:2006《量值溯源要求的实施指南》修订17CNAS—GL05:2006《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修订18CNAS-GL12: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内部审核指南》制定19CNAS-GL13:2007《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管理评审指南》制定上述制、修订文件中:1)为了满足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工作的需要, CNAS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不同的特点,在原CNAS—RL01:2006《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规则》文件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分别制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认可规则,并各成独立的文件,即:CNAS-RL01:2007《实验室认可规则》和CNAS-RI01:2007《检查机构认可规则》。上述两个文件的过渡期为:从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从2008年1月1日起,CNAS则按照新版CNAS-RL01:2007和CNAS-RI01:2007的要求开展认可工作。2)除上述文件外,其余文件的实施日期均为2007年4月30日。CNAS秘书处将在随后的认可评审中验证已获得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与新认可要求的符合性。为了方便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识别有关的新要求,CNAS将随后编制相应的说明文件,对上述认可规范文件的变化情况做出说明上述认可规范文件的电子板已经放置在CNAS网站(www.cnas.org.cn)的“认可规范”栏目中,请相关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认可评审员自行下载。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主题词:发布 认可规范 转换 通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2876]实验室认可规范文件[/url]

  •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 CNAS检查机构认可对设施和设备要求:

    [font=宋体][color=#333333]1.1 [/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检查机构无须是其使用设施或设备的所有者。设施和设备可以是借用的、租用的或由另一方(如设备的安装者)提供的。在任何情况下设备的使用必须有规定,并满足准则的要求。但检查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和校准状况的责任,无论该设备是否为检查机构所有,应由检查机构独自承担。1.2 如果需要环境受控并且使用检查机构以外的工作场所,检查机构应使用校准过的设备对这些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记录结果。如果检查实施时的环境条件超过了允许限值,应予以注明。1.3 不允许未授权的人使用设施和设备。如果某一部件脱离了检查机构的直接控制,在重新使用其进行认可范围内的工作之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持续适用性。典型的措施包括直观检查、功能性核查和/或再校准。1.4 对每件设备进行的唯一标识是很重要的,即使组织的某类设备只有一件也应予以唯一标识。这能确保无论何种原因当该设备被替换时的可追溯性。1.5 当测量和检测的结果对检查结果(如与要求符合性结论)有显著影响时,则这些测量和检测使用的所有设备必须进行可溯源的校准。1.6 当使用未在检查机构直接控制下的设备时,检查机构在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查之前应验证其符合准则要求。验证程序应文件化,并保存验证记录。当这类验证不可行时,不应签发报告,或当签发是强制要求时,应在检查报告中以明显的方式声明此情况,并告之客户。1.7 可能时必须进行可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校准。1.8 当工作设备的校准在内部实施时,对国家标准的可溯源性应确保使用测量参考标准(检查机构持有现行有效,由具有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可溯源的校准证书或类似的文件)。校准证书应详述以参考标准进行校准的设备的测量不确定度。有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进一步的信息见ILAC G8.[/color][/font]

  • 实验室如何看待外部综合检查

    [align=center][/align][align=left]我们实验室是一家企业实验室,主要为企业生产提供全面检测服务。检测以仪器分析为主,大多是仪器测试,有少量的化学分析项目。[/align][align=left]随着国家对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企业驻地政府各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也越来越多,涵盖的面也越来越广。现在的检查大多以综合检查居多,政府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公安等部门联合对企业的安全环保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现在检查的频次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以往安全方面检查的多一些,例如:危化品、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等,现在扩展到了环保、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管理等。在近年的检查中,针对实验室的化学试剂(我们实验室年用分析试剂盐酸500毫升左右)、气瓶使用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等检查也增加了不少。实际上我们公司在安全环保方面的管理和投入上做的都比较好,一方面企业领导重视,安全环保方面的投入很多;二一方面,企业各项管理也很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备,执行到位。因此,每次检查都没有大的问题。从检查角度而言,不可能一点问题都没有,检查组在检查时都会或多或少开一些轻微的整改项目,例如:标志不清、时间过期等问题。实际上从检查角度而言,先关注重点和关键部位或问题,企业持续做好重点工作后,监管部门就会关注次要项。因此在最近几年的综合检查中,对我们实验室的废弃物存贮和处置管理,化学试剂采购存储领用管理,气瓶的使用管理,X射线荧光衍射仪电离辐射管理等方面检查多了起来,实际上,我们实验室在这些方面一直都很重视也做的比较规范,在技术防范,人员配置,资金投入等方面做的也较好。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个别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到位不及时,出现随机检查时,个别文件记录不及时或缺失等现象,虽然现场没有发现问题,但检查人员都不会放过这些细小问题,严格要求实验室进行限期整改。[/align][align=left] 通过多年与驻地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合作,接待检查和对检查问题的整改,更加深了我对实验室安全、环保等管理工作的认识,严格规范做好每一项管理工作,是实验室安全稳定发展的基础。[/align]

  • 【分享】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align=center][b]前 言[/b][/align]本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本准则包含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为证明其按管理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技术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所有要求。同时,本准则已包含了ISO 9001中与实验室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检测和校准服务有关的所有要求,因此,符合本准则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也是依据ISO 9001运作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 9001的要求,并不证明实验室具有出具技术上有效数据和结果的能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也不意味其运作符合ISO 9001的所有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使用本准则作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础。为支持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还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制定一系列的特定领域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通用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本准则的要求。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满足本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本准则的附录是信息性的,不是要求,旨在帮助理解和实施本准则。[align=center][b]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b][/align][b]1.范围[/b]1.1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能力(包括抽样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检测和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进行的检测和校准。1.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检测和/或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检测和/或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size=3]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实验室,不论其人员数量的多少或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范围的大小。当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size]1.3 本准则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准则的主体部分。1.4 本准则是CNAS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依据,也可为实验室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以及为实验室的客户、法定管理机构对实验室的能力进行确认或承认提供指南。本准则并不意图用作实验室认证的基础。注1:术语“管理体系”在本准则中是指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注2:管理体系的认证有时也称为注册。1.5 本准则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1.6 如果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其针对检测和校准所运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就满足了ISO 9001的原则。附录提供了ISO/IEC 17025:2005和ISO 9001标准的对照。本准则包含了ISO 9001中未包含的技术能力要求。注1:为确保这些要求应用的一致性,或许有必要对本准则的某些要求进行说明或解释。注2:如果实验室希望其部分或全部检测和校准活动获得认可,应当选择一个依据ISO/IEC 17011运作的认可机构。[b]2.引用标准[/b]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ISO/IEC 17000 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发布。注:参考文献中给出了更多与本准则有关的标准、指南等。[b]3. 术语和定义[/b]本准则使用ISO/IEC 17000和VIM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注:ISO 9000规定了与质量有关的通用定义,ISO/IEC 17000则专门规定了与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有关的定义。若ISO 9000与ISO/IEC 17000和VIM中给出的定义有差异,优先使用ISO/IEC 17000和VIM中的定义。

  • 全国多地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期,全国多地开展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b]  1、山东济南市将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b]  16日,从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今年5月起至7月底,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这次专项整治将针对六大领域进行重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将集中力量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大领域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b]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行为。[/b]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并且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将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网站依法公示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b]  2、安徽省安庆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b]  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到位于怀宁县的安徽省水泥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组一行听取检验中心负责人汇报近期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相关文件,现场检查实验室环境、设备仪器等。[b]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检验检测结果是否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是否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是否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编造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其他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b]  检查组负责人表示,要以问题为导向,把握关键环节,认真分析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助推全省检验检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b]  3、黑龙江省、市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b]  近段时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新冠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五查五看”要求,以新冠检测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正在使用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质量管理为重点。  “五查五看”要求包括:查产品合法性,看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查购进渠道,看是否从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查产品说明书,看是否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查储运条件,看是否符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查网络销售行为,看在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产品页面是否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信息。  专项监督检查期间,省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各使用单位严格履责。严把医疗器械质量关,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从严审核供应商资质和产品信息,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试剂,实施全程冷链管理并保留冷链数据。同时,全面落实新冠核酸检查提取试剂、扩增试剂及其配套医用耗材的储备工作。另外,确保采购与设备维保渠道畅通。各使用单位加强医用耗材与检测设备维保管理,与医用耗材供应商和医疗设备供应商建立顺畅的沟通协作机制,以便及时采购调配物资和开展设备维保。[b]4、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约谈18家检验检测机构同步开启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集体约谈会议,对2022年1月至4月以告知承诺方式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18家机构进行集体约谈。  会议介绍了告知承诺制度实施的背景和意义,组织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以近期发生的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中,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检测机构法人代表及技术人员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刑事拘留的事件为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要求各机构享受告知承诺便利的同时,守住法律法规底线,杜绝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与此同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为期3个月的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风险问题较为突出的机构进行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将[b]重点整治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b]这些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b]  5、青海省海西州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b]  日前,青海省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在全州范围内深入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虚假检测、伪造数据、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标志)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全面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  为推动全州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海西州市场监管局以[b]“检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b]为工作方针,对全州范围内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整治假冒机构资质编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重点针对建工建材、食品、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领域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等一系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行为,严厉查处检验检测违法案件。  据介绍,为形成监管合力,海西州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住建、卫生、环保、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已组织全州32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并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list][/list][b]6、山西省晋中市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严打不实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b]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晋中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22年4月至7月底开展全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中,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面摸排辖区内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充分发挥系统监管合力,综合运用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升检验检测监管效能。重点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处罚到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要在依职责完成处罚后及时移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跟踪进展情况。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后处理工作将全部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失信惩戒。  此次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市场监管部门细化责任落实,进一步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进一步压紧压实检验检测机构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秩序,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b]  7、新疆市场监管局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行政审批远程评审[/b]  新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联合审核评价中心为解决疫情防控下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难题,针对无法赴现场开展评审工作的实际,今年以来,新疆市场监管局创新工作方法,紧扣检验检测机构办事需求,通过“远程指导+线上同步”的方式开展远程评审工作,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行业稳步发展。  巴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2021年12月以来,受疫情影响,现场评审工作未能如期开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机构申请参数涉及竞标创收的迫切需求后,立即决定启动远程评审机制,着力提升服务效能。  审核评价中心组建6人评审组,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讲解评审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安排评审日程,明确各位专家的职责分工。机构负责人在视频会议中介绍评审前的准备情况,并对此次评审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参数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体系运行等方面符合法定必备条件作了自我承诺。[b]  8、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岗位培训督导工作[/b]  为提高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意识,维护行业安全形势稳定,潍坊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排查问题。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分析当前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问题为导向,持续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二是严格岗位培训,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八抓20项”创新举措的学习培训覆盖全行业、全领域、全岗位,并跟进检查和考核,确保落实落细、到底到边。  三是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工作实效。把各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监督检查必查内容,把企业学习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安排专门力量集中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专项检查。9、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22年5月1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行四人对内蒙古特检院鄂尔多斯分院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鄂尔多斯分院领导班子全程陪同检查。  检查期间,检查组一行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了鄂尔多斯分院现场环境设施、仪器设备配置、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能力及出具报告时效性等方面的情况,并先后深入到鄂尔多斯分院检验中心气瓶检验站、安全阀检验车间、仪器设备室、实验室、检验报告档案室等场所,对鄂尔多斯分院的各项资质、人员条件进行细致审查。并就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鄂尔多斯分院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list][/list]

  • 请求坛友推荐具备CMAF的检测机构,以进行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检测

    最近想把一种霉菌用于申请新食品原料,想在上海或江苏、浙江地区寻找一家检测单位(按国家新食品原料申请审查办法,要求检测机构具备CMAF资质)来检测该微生物的食用安全性,获得的报告至少需要CMAF的章(如同时能有CNAS的章则再好不过,网查,具有CNAS的话,检测报告可被其他一些国家承认)。==============================================需要做的毒性试验是如下五项: 急性/90天经口毒性试验: GB15193.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GB15193.1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0天经口毒性试验 三项遗传毒性试验: GB15193.4-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GB15193.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GB15193.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已经联系了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但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这五项是否可以做,上海市也咨询过,但对方称目前不具备试验条件。同时询问一些第三方机构,但本身不能做,只做中介。请坛友帮忙推荐一下, 在上海、江苏和浙江这些地区(距离上海越近越好),具有CMAF,且证书检测项目中涵盖此五项内容的食品检测机构有哪些?最好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一类型的官方机构,能够在近期就开展此五项毒理试验,可以直接签订合同,如能出具CMAF和CNAS双认证则最好不过。如有坛友做过此类毒性试验,可否告之大概的价格,好申请相应经费。另,我们打算送的是一种霉菌,不知道送霉菌应该送冻干粉,还是直接送发酵液呢?(送发酵液喂食小鼠,是采用灌的方法吗?)因已经咨询不少地方,但均不能进行试验,所以特来论坛求助。国家认定CMAF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是否应该在某个政府的官方网站有名单可供下载??如推荐的单位联系了不能做,就按照名单,逐一去电咨询。非常感谢!

  • CMA监督检查多久进行一次

    新的评审准则对不同类别的实验室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和管理方式。原则上:A类实验室予以“信任”,B类实验室予以“鼓励”,C类实验室予以“鞭策”,D类实验室予以“整顿”。注:实验室的A B C D分类见本网站平台的文章《CMA实验室如何分成A B C D四个类别》1.对被确定为A类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出现责任事故、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况除外,以下各类实验室均同)。对A类实验室的日常监督检查一般3年进行一次。2.对被确定为B类的实验室,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可根据情况(如备选机构数量不足)选择性地抽取少数机构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2年实施一次。3.对被确定为C类的实验室,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原则上尽量抽取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每1年实施一次。4.对被确定为D类的实验室,在下一年度的年度监督检查中列为必须检查对象。对D类实验室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当年度接受资质认定部门“年度监督检查”的,视同接受过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 认监委和生态部将开展2018年度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认监委和生态部将开展2018年度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img=,690,38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51521167971_9783_1634717_3.jpg!w690x382.jpg[/im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b](一)组织形式[/b]1.全面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或者联合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加大现场“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同时应要求全部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8〕16号)开展自查,并通过“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网上提交本机构自查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2.专项检查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分别抽取100家左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检查组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各自选派检查人员组成,相关检查实施工作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策划组织安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b](二)检查内容[/b] 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 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检查依据的检查表具体见附件(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时采用A+B表,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时采用A+C表)。[b](三)检查手段[/b] 推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简称监管APP系统),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制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完善。[b](四)时间安排[/b]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组织开展的全面自查工作,应于7月30日前分别向认监委、生态环境部报送检查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检查结果。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于7月初完成专项检查的各方面准备工作,于7月至9月实施现场检查,11月底前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处理结果,12月底前向社会通报检查情况。[b]二、工作纪律[/b] 专项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b]三、联系方式[/b] 本通知相关事项的解释,可联系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环境统计与监测质量管理处、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机动车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管室。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68、82262733传真号码:010-82260754电子邮箱:zhangsh@cnca.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认监委实验室部部监督管理处(100088)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联系人:杨嘉玥联系电话:010-66556824传真号码:010-66556824电子邮箱:zhiguanchu@mep.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100000)生态环境部大气司联系人:汪涛联系电话:010-66556234传真号码:010-66556284电子邮箱:jidongche@mep.gov.cn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10003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杨婧联系电话:010-84943042传真号码:010-84943169电子邮箱:yangjing@cnemc.cn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100012)附件: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A表、B表、C表)认监委 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b]附件: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A表、B表、C表)[/b]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25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size][size=25px]检验和[/size][size=25px]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size][/align][font=宋体][size=18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一)强化退出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 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 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5日[/size][/font]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