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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加强各级疾控机构卫生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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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加强各级疾控机构卫生检验检测相关的论坛

  • 我国将建一批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三部委印发《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  规划中提出将我国完善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粮食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http://bimg.instrument.com.cn/show/NewsImags/images/2015615161254.jpg  继续实施《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十二五”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分类配备粮油检验仪器设备,全面实现粮油理化品质、安全卫生、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转基因等检验监测能力,粮食检验监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依托现有大中型粮食企业、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检验资源,建设一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点。完善粮油标准体系,建设一批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和粮油标准验证站,逐步形成粮油标准研究验证和后评估体系。  据悉,2014年3月国家粮食局已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单,包括42家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和35家国家粮油标准验证工作站,相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部门指导。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align=center]国认实〔2018〕12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一)积极推动“五减”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7日

  • 国家药监局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

    国家药监局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技术支撑的重要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4年12月18日经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23日印发。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3/201503050951_537255_2987572_3.jpg  《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按照优化配置资源、提升能力水平、保持检验检测体系的系统性的指导思想,确定了“到2020年,建立完善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科学、公正、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使检验检测能力基本满足食品药品监管和产业发展需要”的总体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wwwsumspringcom)体系“四三二”的层级架构模式,即食品(含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省、市、县四级检验检测机构;药品化妆品(统称药品)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省、市三级检验检测机构;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体系重点支持建设国家、省两级检验检测机构;明确了各层级检验检测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了检验检测体系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的核心职能,突出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益性属性。部署了落实改革任务、强化硬件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检验检测科研能力、推动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六项重点任务,建立完善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考核、促进发展四项保障机制。  《指导意见》的制定发布,标志着总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的顶层设计已初步完成,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服务食品药品监管奠定良好基础。文章来自济南三泉中石实验仪器检测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8〕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http://www.cnca.gov.cn/tzgg/zxtz/zxtz2015/201507/t20150731_41206.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讨论】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当前要重点开展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工作;其他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二是健全水质卫生监测体系;三是建立监测数据信息系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四是开展水性疾病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探索建立水性疾病评估、预测体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要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需要把这两项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二、按照《规划》确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地方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根据《规划》提出中重度氟病区、砷病区、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组织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通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充分听取卫生部门的意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做好《规划》内的病区和饮水水质未达标地区的饮水安全工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让群众真正喝上卫生、安全水。三、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证卫生学评价效果和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内容,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防止加重地方和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负担。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费用可纳入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解决,常规水质监测费用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合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全过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附件: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试行).doc 卫 生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二○○八年一月七日

  • 【转帖】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b][color=red][font=宋体]卫生部办公厅文件[/font][/color][/b][/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卫办监督发〔2010〕32号[/font][/align][align=center][b][font=宋体]卫生部办公厅关于[/font][font=宋体]进一步加强[/font][/b][/align][align=center][b][font=宋体]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font][font=宋体] [/font][/b][color=black][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font][/color][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饮用水卫生监测是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font][font=黑体]一、增强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font][font=仿宋_GB2312]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介水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font][font=黑体]二、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目前,卫生部门的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及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摸清本地饮用水检测和监测基本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管的实际,科学提出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为实现生活饮用水2012年7月1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要求,省级和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所辖区域内各区县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font][color=black][font=黑体]三、加大饮用水末梢水监测力度[/font][/color][color=black][font=仿宋_GB2312]全面、及时掌握饮用水末梢水的卫生状况是总体评估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效果、系统反映饮用水安全各环节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群众健康免遭饮用水污染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网点。对末梢水卫生监测,原则上要求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每个月监测1次。2010年,对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省会城市至少设4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至少设20个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至少设10个监测点;对于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每个水厂的末梢水至少设1个监测点;对于乡镇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设2个监测点;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开展末梢水的实时在线监测。[/font][/color][color=black][font=仿宋_GB2312] [/font][/color][color=black][font=仿宋_GB2312]各地要对饮用水末梢水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水质指标不符合标准限值规定时,要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建设等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饮用水污染信息,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降低饮用水安全风险。[/font][/color][color=black][font=仿宋_GB2312]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卫生部监督局。[/font][/color][font=仿宋_GB2312]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font][font=仿宋_GB2312](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宋体] [/font]卫生部办公厅 2010年3月12日印发[font=宋体][/font][size=3][font=Times New Roman] [/font][/size][size=4][font=仿宋_GB2312]校对:赵月朝[/font][/size][color=red][font=宋体][/font][/color][/align]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知识讲座在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江西)召开

    10月10日,围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主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知识讲座在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召开,讲座由国家钨与稀土质检中心、赣州市检验检测创新联盟、江西理工大学等联合举办,邀请了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左敏主任来赣讲座,来自赣州市40余家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的70多人参加了讲座。  讲座会上,左敏根据RB/T214-2017与原《评审准则》对比,从主要变化及新增内容逐条款进行了解读,进一步加强了在场学员们的对RB/T 214-2017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据悉,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要求,明年起,RB/T 214-2017标准将全面实施,该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本次知识讲座的开展,为各相关检测检测机构和企业人员及时掌握新标准的具体变化及要求提供了学习和交流平台,对各相关单位实验室的体系改版及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讲座内容受到学员们的高度评价,学员们还参观了中心检测和研发实验室。

  • 认监委通报88家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认监委在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资质认定历年监督检查情况和各省(区、市)检验检测机构规模,针对食品农产品、建材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在湖北、西藏、北京、山西、重庆、宁夏、上海、海南、贵州、天津、江苏、广东、青海、新疆、甘肃、吉林等16个省(区、市)随机抽查了251家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在全国选派了150位行政监管人员、资质认定技术专家,随机搭配组成50个检查组,对被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档案建设、能力持续维持等18项行政监管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结合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范围,对绝大多数机构实施了盲样考核。通过本次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如下主要问题:超出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在原资质认定证书失效、未获得新资质认定证书期间仍对外出具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名称、法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环境信息记录等与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原始记录和档案报告管理时限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本次检查的251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65家获证机构管理比较规范,检查结果为“通过”;85家获证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核查后通过”;88家获证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163号令有关规定,对55家机构建议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对33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政处罚;9家因各种原因已经实质上停止营业的机构,建议“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家获证后未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签发报告的机构采取“约谈”;有3家检验检测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已责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尽快整改,并由所在辖区的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验证核查其整改效果。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检查发现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检测能力与实际条件不相符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能力范围的调整和重新确认,确已停业的,予以注销资质。附件: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议处理意见1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检查2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通过检查3湖北谨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检查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试验中心通过检查5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通过检查6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通过检查7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检查8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检查9中国科学院声学计量测试站通过检查10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1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2山西省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通过检查13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通过检查14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通过检查15阳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通过检查16阳泉科汇瓦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7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8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通过检查19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检查[ali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color=#0b3379]时间:2018-04-02  来源:国家认监委[/color][/align] 认办实函〔2018〕59号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align][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align]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为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请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详见附件)。二、自2018年4月9日起,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各类申请,不再接受纸质版材料,相应流程均从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三、同步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5月1日前登录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也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相应链接登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2018年6月1日起,必须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报申请材料(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并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四、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自动注销证书,国家认监委将定期公布注销名录。证书过期自动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材料和流程提交。五、为提升技术评审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将在2018年评审计划中挑选部分行业和机构试行行业交叉评审和盲样考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4/W020180402354842492734.xls][color=#494949]2018[/color][color=#49494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color][/url]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

  • 转--国家认监委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对检验机构施新政

    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5965645原链接在仪器校准/计量板块,因猫觉得好像本版块也需要此类消息,所以搬过来了。北京9月30日讯 记者刚刚从国家认监委了解到,为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改革,根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认监委将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统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统一使用专业类别编码为“00”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国家认监委要求,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新规实施后,目前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从而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岚焉)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特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渝田(2015年6月8日)  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近五年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被修改完善。新修订的法律共10章154条,与现行法律的10章104条相比,修改内容非常多,包括农药使用、保健食品、农产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热点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为系统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并将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2013年以前,卫生、质检、食药监、工商、农业等不同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都有相应的职权,并有不同的法规和行业标准作为执法依据。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进行统一监管。为适应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新法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将原来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八条),并在法律制度上作出了相应完善。新法还补充和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机制(第一百零二至第一百零八条),首次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第七条)。这是新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体现。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第十四至十七条),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六种情形: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建立了风险信息交流制度,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等(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建立了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建立了责任约谈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四条)。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食品安全诚信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新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二十七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三十条)。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新法规定要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此外,新法还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第三十二条)。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建立了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强化了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建立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二条)、补充和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三条)。五是进一步明确进出口食品管理制度,重在把好进口食品的口岸管理关(第六章)。加强对农药和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在农药管理方面,新法作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明确要求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第一百二十三条)。新法还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对批发市场的抽查检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进行了完善(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此外,新法还细化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五十九条、六十条、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现实情况与公众期待。  细化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第七十六条)。二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了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第八十三条)。四是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第七十九条)。五是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作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公布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管理的具体办法。新法还详细地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第六十二条)。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违法行为,原来的食品安全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食品检验活动,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培训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使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明确自身对所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责任,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同时,积极督促拟开展食品检验的机构尽快按照法定要求申请资质认定。  二、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对于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加强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技术评审工作监督机制,确保技术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  三、大力完善监管制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机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工作,将其纳入执法监管体系,从资金、设备、人员配置等方面加强基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执法程序的培训,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人员相对稳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队伍。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对于2012年11月1日后,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程序通过监督,或者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检验活动监管,一方面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重点检查获证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要求实施内部管理以及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求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执法处理决定前,征求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国家认监委将建立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系统,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辖区内获证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录入系统,并定期更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月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同国家认监委联系。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31日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8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监督司,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了持续加强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建设,保障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2018年继续在社会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拟征集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建工建材、电器安全、节能环保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申报项目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计划的操作流程;2.申报单位在该项目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如具有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3.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4.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达到要求;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计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家;5.为避免项目重复,12个月以内已经由国家认监委或有关行业部门组织过的全国性能力验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6.对于适合组织实施现场能力竞赛的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申报表》中“备注”栏中予以说明;7.2018年,除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发布的A类、B类能力验证计划外,国家认监委拟继续征集、确定并汇总发布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项目(C类),鼓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权威技术机构。二、申报流程申报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类、B类)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A类、B类)》(见附件1),并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将申报表(电子版,WORD格式)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有意申报C类能力验证计划的能力验证组织者(提供者)可填报《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C类)》(见附件2),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WORD格式)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三、项目需求反馈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各有关检验检测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质检两局可结合自身业务管理需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反馈能力验证项目需求(需求表见附件3),国家认监委将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对征集到的能力验证项目进行立项研讨。四、项目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应事先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并在计划结束后将有关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对满足能力验证活动相关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将采信相关能力验证结果并纳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专栏”和数据库,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予以应用。五、联系方式联 系 人:张世鹤、李璇、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67、2672、2733电子邮箱:zhangsh@cnca.gvo.cn、guod@cnca.gov.cn附件: 1.[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10/W020171027582749225876.docx]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A类、B类)[/url]2.[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10/W020171027582749224246.docx]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C类)[/url]3.[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10/W020171027582749226536.docx]国家认监委2018年能力验证项目需求表[/url]

  • 【转帖】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产品,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新制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动列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1、附件2、附件3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卫生部网站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aqsiq.gov.cn,卫生部网站网址http://moh.gov.cn)。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首次进口附件1、附件2、附件3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四、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附件:1. 进口食品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2.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 3.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2617]公告联72号附件[/url]

  • 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关于[/font]202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font][/align][align=center]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第[/font]17[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基本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动车、水利水质、进出口商品、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为主要目标,共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00[font=仿宋_GB2312]家(含[/font]41[font=仿宋_GB2312]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font]6[font=仿宋_GB2312]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食品检验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其他领域机构[/font]49[font=仿宋_GB2312]家。[/font][font=仿宋_GB2312]此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81[font=仿宋_GB2312]号)的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5339[font=仿宋_GB2312]家,具体检查结果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布。[/font][font=黑体]二、发现的主要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从监督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家, 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其中, 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4[font=仿宋_GB2312]家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家 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font][font=楷体](一)[/font][font=楷体]严重违法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楷体](二)一般性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楷体](三)普遍性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不完整; 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等问题。二是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 样品的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三是管理体系运行不完备。部分机构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未覆盖全部检测场所。[/font][font=黑体]三、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名单见附件)[/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font]17[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个月内改正。[/font][font=黑体]四、相关要求[/font][font=楷体](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机构的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完成对相关机构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font][font=楷体](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强化行风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强化行风建设,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font][font=楷体](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检查结果运用。[/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公众号等稳妥宣传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开查处结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 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安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交通运输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水利[/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font=仿宋_GB2312] 海关总署[/font] [font=仿宋_GB2312]国家药监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8[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7[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8/852267dea7d0489485e9a131f1f774df.doc?fileName=%E8%B4%A3%E4%BB%A4%E6%94%B9%E6%AD%A3%E7%9A%84%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9C%BA%E6%9E%84%E5%90%8D%E5%8D%95.doc]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doc[/url][/list]

  • 【资料】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方法国家标准修定进展

    微生物学检验方法国家标准的演变, 建国五十年来,我国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方法逐步建立、统一阶段(1949~1976年) ——方法标准化形成阶段(1977~1984年) ——不断修订和完善阶段(1985年至今)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演变 GB 4789-94主要修订内容:菌落总数的培养时间由24小时改为48小时;对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 曲菌、副溶血性弧菌进行了补充和改进;增加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罐头食品商业无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的肠杆菌科噬菌体检验方法。新修订后的GB 4789-94共31项,其检验项目、方法水平与FDA 1992年出版的微生物分析方法手册相近,但未列入嗜水气单胞菌和霍乱弧菌的检验。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align=center][img=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6f69d0ed-89ef-4eb3-ade0-b1931d17f71a.jpg[/img][/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2024年第8号[/align]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3〕27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4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2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信息化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76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机构989家次,整改合格机构87家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关注检测方法的关键控制点,导致样品处理液被吹干后复溶不完全,影响测试结果 部分检测人员使用偏离标准方法规定的内标法定量,忽视基质效应导致结果偏离。金属晶粒度测试项目中,个别检测人员显微镜拍照倍数与导出图片后软件测试倍数不一致,导致测试级别错误 个别检测人员依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不进行人工修正,错误地将孪晶界计算在内,造成晶粒度评定级数偏大,平均截距偏小。  (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色谱图噪声水平较高、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保留时间重现性不好。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图谱出现严重的峰形拖尾或出峰时间过早,导致定量结果不准确。电缆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设备进气口空气流量未达到试验要求或喷灯部分小孔堵塞导致火焰不均匀影响检测结果。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计时器测出的活塞位移时间出现明显偏移或测量精度不够。  (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参数设置不当,未按标准要求选择离心转速,影响提取效率,导致结果不准确。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前处理,未使用容量瓶定容或样品前处理过程存在溶剂挥发,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定活塞位移距离,导致测试数据偏离。谐波电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设置样品状态,导致结果不合格。  (四)检验检测方法选择不当。如奶粉测试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掌握不到位或标准更新不及时,选取了不适用考核基质的检测方法,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三、整改工作  (一)对能力验证结果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验证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  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19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卫生部初步确定检测地沟油七种方法

    卫生部初步确定检测地沟油七种方法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地沟油”走上餐桌一度让人谈“虎”色变,如何有效对其快速检测更成为关注焦点。卫生部昨日表示,自向公众征集意见以来,共收到762份关于检验方法或检验指标的建议,初步确定了4个仪器法和3个可现场使用的快速法,目前正在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中。  半年征集762份检测建议  去年12月,卫生部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共收到762份关于检验方法或检验指标的建议。其中,有281个单位和个人提交了315项“地沟油”检测方法。  卫生部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权威专家和相关机构在内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通过盲样测试等方式对征集到的方法进行了科学论证,初步确定了4个仪器法和3个可现场使用的快速法,目前正在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中。  据了解,去年12月开始的“地沟油”检测方法征集,已是第二轮面向社会的征集活动。之前已征集到由7家技术机构提供的5种检验方法,但经过论证证明,特异性不强,不能作为“地沟油”判定手段。  地沟油监管重在管源头  卫生部表示,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应以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检验手段为辅,并注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举报的作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餐厨废弃油脂的管理也主要是加强源头管理,而并不是依赖检测。  据了解,此前北京食品安全部门表示,确定了查出“地沟油”的4类有效指标,初步建立了“地沟油”检测的指标体系。检测人员综合运用色谱分析及基因鉴定技术等手段,对地沟油鉴定开展了技术攻关,先后对80余个技术指标进行了筛选,确定了多环芳烃、胆固醇、电导率、特定基因等四大类、20余项有重要鉴别意义的项目,初步建立了地沟油检测的指标体系。

  • 【原创】求职:硕士研究生 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 卫生检验方向

    个人简介 1980年出生,男,2008年毕业,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具有较高的英语书写和阅读能力,良好的听说能力。本人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和卫生检验知识,接触过[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color][/url],荧光光谱,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酶标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液相色谱,熟练使用CHI660A电化学工作站。 求职意向:从事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理化检验工作,新检验检测方法和仪器的建立和研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析检验测试中心,食品检验检疫相关部门,国家各级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恳请归单位(公司)给我个机会,相信贵公司会觉得我是此职位的合适人选!  期盼与您的交流:hai18579@sina.com

  • 【分享】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131号局长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和统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切实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按国务院要求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特别要加强食品检验对确保食品安全,强化科学监管的极端重要性,并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认定条件》、《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管理办法》和《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各单位都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技术性文件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办法》等规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按照《管理办法》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和统一部署,指导有关检验机构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运行质量体系,督促有关检验机构及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二、准确把握规定,严格界定认定对象 《管理办法》和《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实验室),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均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食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实验室和以食品生产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实验室不属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对象。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办理的效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季度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align] 国认实〔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并调整完善,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等文件。为确保新旧文件的有序过渡,本次印发文件自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认监委 2017年2月8日[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02/t20170220_53737.s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

  • 【讨论】国家能否在各大城市建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

    [color=#6d201b][size=4][b]我提出一个建议给各位同行讨论:[u]国家能否在各大城市建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呢?[/u]  目前由于我国各行业、各部门的大部份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仪器设备(有的在闲置)、检验用房(有的很拥挤,面积不够)、管理水平(欠缺)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同一样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为了建立一个以国家为主导的最具权威性的检验检测机构势在必行,整合农业、卫生、质检、环保、化工、食品等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重组在一起,成立一个检验检测中心,国家重点投入配置,作为一个极其权威性的检验检测机构。你的看法和想法如何?请各位提出见解。[/b][/size][/color]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b][/align][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2022年第5号[/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一、基本情况[/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8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9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建材质量、消费品安全、生态环境监测、材料测试等领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24号)部署要求,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2733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2566家次,结果不合格167家次。(考核结果详见附件1和附件2)[/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二、考核方式和结果[/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叶酸的测定能力验证[/b][/color][/size][/font][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按照湿法工艺定制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用双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叶酸,共有10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01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二)鱼粉中总汞及甲基汞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纯天然鱼肉干粉,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汞和甲基汞,共有26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总汞参数考核机构264家,251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甲基汞参数考核机构173家,167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font][/size][size=17px][b](三)粮食中呕吐毒素含量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含有一定量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玉米粉,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共有22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222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font][/size][size=17px][b](四)蜂蜜中氯霉素和硝基咪唑类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阴性洋槐成品蜂蜜基质添加氯霉素和甲硝唑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氯霉素和甲硝唑,共有2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氯霉素参数考核机构204家,183家结果合格,21家结果不合格;甲硝唑参数考核机构167家,156家结果合格,1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五)果蔬中农残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青瓜、苹果混合果蔬汁基质加入配制好的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农药标准溶液,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联苯菊酯和毒死蜱,共有321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联苯菊酯参数考核机构299家,283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毒死蜱参数考核机构316家,303家结果合格,13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六)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塑料瓶,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高锰酸钾消耗量,共有17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66家结果合格,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七)水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经过稀释的国家有证标准样品,采用四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共有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三氯甲烷参数考核机构413家,390家结果合格, 23家结果不合格;四氯化碳参数考核机构410家,391家结果合格,19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八)纺织品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婴幼儿纯棉织物作为基体添加不同目标物,采用三个浓度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其中,90家结果合格,16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九)复合肥料主成分含量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复合肥料,采用两个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总氮、有效磷、氧化钾和氯离子,共有1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总氮参数考核机构132家,131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有效磷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2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氧化钾参数考核机构134家,134家结果合格;氯离子参数考核机构114家,114家结果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涂料中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溶剂型木器涂料,采用三个不同含量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共有98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5家结果合格,3家结果不合格;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4家结果合格,4家结果不合格;乙苯参数考核机构97家,9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二甲苯参数考核机构98家,91家结果合格,7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一)建筑外门窗气密性能检测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性质稳定的不锈钢孔板,采用两种规格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空气渗透量,共有3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3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二)柴油硫含量和闭口闪点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市售柴油,采用两组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硫含量和闭口闪点,共有87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硫含量参数考核机构64家,6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闭口闪点参数考核机构87家,85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三)金属材料应力疲劳性能的测定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合金钢制备的拉应力疲劳试样,采用两种不同牌号样品考核,考核参数为疲劳寿命,共有6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58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四)50W水平火焰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条形塑料试样,考核参数为燃烧速率,共有93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88家结果合格,5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五)电信端口传导骚扰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样机,由主机、充电线、六类网线3部分组成,可产生频率、幅值稳定的梳状信号,适用于六类以太网接口。考核参数为骚扰电压,共有106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其中,104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六)电线电缆产品—护套抗张强度测量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两种不同护套材质的低压电力电缆,考核参数为护套抗张强度,共有84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83家结果合格,1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七)电气强度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的电气强度试验测试盒,考核参数为击穿电压,共有170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161家结果合格,9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size=17px][b](十八)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单体蓄电池放电容量试验能力验证[/b][/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考核样品为定制的锂离子单体蓄电池,考核参数为室温放电容量,共有42家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该项目。其中,[/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40家结果合格,2家结果不合格。[/color][/font][/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三、存在问题[/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检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有待提升。[/b][/color][/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人员对样品定容、稀释操作不当,导致样品测定值不在标准曲线范围内;部分检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试验条件没有掌握好,导致分析过程中的目标物峰型不理想;个别检测人员设备操作不正确,导致试样发生形变;个别检测人员在计算过程中引用数据有误,导致结果不合格。[/size][/font][size=17px][b](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不当。[/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没有做好检测仪器条件的优化,导致仪器灵敏度不够、不能满足准确定量的要求;部分检测机构仅对部分试验参数或量程范围进行有效计量校准;少数检测机构设备安装密封不严,导致最终检测数据不准确;个别检测机构的设备维护不到位,导致色谱图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size][/font][size=17px][b](三)检测过程和操作规范性不足。[/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有效地实施质量监控,如加标回收未做空白试验、质控样品与考核样品基质不匹配等;部分检测机构未按照标准方法要求制作校准曲线,导致检测结果的系统性偏离;个别检测机构在样品稀释过程实验用水纯度不够或容器中有杂质残留,导致色谱图上出现杂峰。[/size][/font][size=17px][b](四)对作业指导书的理解不透彻。[/b][/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部分检测机构未能正确理解作业指导书,报送结果的有效数字与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不一致;个别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处理,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size][/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b]四、整改要求[/b][/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color=#007aaa][b](一)[/b][/color]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技术验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和验证材料。[/size][/font][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b](二)[/b][/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改正,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报送整改材料。[/font][/size][size=17px][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color=#007aaa][b](三)[/b][/color][/font][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督促行业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查和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font][/size][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7px]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将根据相关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技术能力考核和验证。[/size][/font]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align=center][size=24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b]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8px]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8px]  一、计划项目[/size][size=18px]  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size=18px]  二、参加对象[/size][size=18px]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size=18px]  三、实施要求[/size][size=18px]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8px]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8px]  (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8px]  (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size=18px]  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size=18px]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8px]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8px]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8px]  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8px]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size][size=18px]  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2021年4月12日[size=18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size=18px][/size][color=#ff0000][b][size=18px](附件待续)[/size][/b][/color]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转帖】卫生部整治食品安全检测 6300家机构面临清理

    在食品检测机构数次自摆乌龙后,卫生部开始着手清理全国6300家大小检验机构。今日(17日),卫生部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这两项于4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或将让6300家大小检测机构重新洗牌。2010年伊始的农夫山泉与统一饮品“砷超标”事件,以检测方海南出入境检测检疫局承认设备老化、检验结果有误并道歉落幕。2月三聚氰胺奶粉外流事件中,陕西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爆为问题奶粉出具“委托检验”合格报告。4月两项新规定实施后,这种情况或许将得到改善。新规范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设施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等要求;机构及检验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供职于某知名国际食品企业的技术法规负责人对网易财经表示,“此前食品安全法里对于检测程序与机构有部分规定,工商总局、卫生部也有一些检测规定。但针对分属不同系统的数千家检测机构做出统一规范,还是首次。”在新规范制定之初,该负责人曾作为企业代表参与决策。他认为,规定中关于过企业复检、投诉权利的内容是进步之一。“砷超标”案件中,农夫山泉、统一两企业就是在未复检、投诉的情况下,被贸然公布不合格结果。目前,国内现有食品检验机构近6300家,近9成分布于卫生、质检、农业系统,此外在粮食、商务、食品药品、高校等系统及社会商业实验室也涉及食品安全检验。卫生部认为,这些机构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如检验技术覆盖面不足,硬件条件、人员素质和检验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检验与监管的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清晰后,下一步监管部门预计将以此为依据重整、清理机构。 以上技术法规负责人表示,“现在对检测机构提出了技术性的要求,未来可能会从行政管理角度来执行。是不是会进行资质认证,确认哪些实验室是符合条件可以承办食品检测,是下一步的问题。”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从2013年开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将逐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有关条件、标准、程序执行。为认真做好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确保资质延续的新旧条件、标准、程序等有序衔接、顺利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甲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自2013年开始,甲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质到期的甲级机构申请延续的,应先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延续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专业能力审查。二、乙级机构资质延续办法根据各地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和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进展情况,分步分类开展乙级及其他机构资质延续。(一)已经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2013年开始,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条件、标准、程序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延续的业务范围为非煤炭采选业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的业务范围为煤炭采选业的,应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资质到期后,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能力和条件,并对照《暂行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丙级机构资质认可的有关规定,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2013年度资质延续过程中,确因购置仪器设备、引进人才等情况无法在资质到期前进行申请的,报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时限不得超过2014年4月30日。(二)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河北、吉林、山东、河南、广东、重庆、西藏、宁夏等8个省(区、市),2013年底前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与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结合进行,其程序、条件、标准原则上仍参照卫生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延续后资质有效期为1年、业务范围不变。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乙级机构的资质延续工作,届时按照《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以后资质到期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届时可以申请乙级或丙级机构资质延续。其中,申请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不纳入新认可丙级机构规划指标;申请乙级机构资质延续的,纳入本地区新认可机构规划指标。(三)尚未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地区。北京、天津、浙江、福建、云南5个省(市)相关部门应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比照尚未完成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地区有关安排,开展资质延续工作。三、服务机构工程技术人员认定和业务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资质延续工作中,根据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精神,按照以下原则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和确定业务范围:(一)工程技术人员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1.所学专业为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专业;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发表或出版相关领域科研论文、学术专著;4.获得相关领域科技进步奖或科技发明专利。(二)业务范围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相应行业的业务范围:1.具有相应行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且其能满足该行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提交的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报告评价报告(含模拟评价报告)符合有关要求;2.在过去三年内完成相应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至少5项(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各不得少于2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5月2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与发证CMA检验单位有关吗?具体什么意思?[/align][align=cente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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