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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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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实操手册相关的论坛

  • 天瑞承办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实操技能培训班

    天瑞承办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实操技能培训班

    [color=#838383]11月21日-11月25日,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办,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携子公司江苏国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办的第三期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实操技能培训班在昆山成功举办。[url=http://www.skyray-instrument.com/news/detail/1377]点击打开链接[/url][/color][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281017319951_3805_2090336_3.jpg!w690x460.jpg[/img][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281018160325_5144_2090336_3.jpg!w690x460.jpg[/img][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281018590038_5783_2090336_3.jpg!w690x460.jpg[/img][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281019394584_5238_2090336_3.jpg!w690x460.jpg[/img][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281020127182_7847_2090336_3.jpg!w690x460.jpg[/img][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11/201811281021108844_557_2090336_3.jpg!w690x460.jpg[/img]

  • 深圳积极推动环境检测社会化

    深圳积极推动环境检测社会化  环境检测市场的开放是大势所趋。作为广东省环境检测社会化试点城市,深圳市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保姆式”的监管方式,强化行业自律,环境检测正日益走向社会化、产业化。  严格准入: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认为检测市场的开放应遵循健康、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为此,广东省环保厅同意深圳市成为社会化环境检测试点城市之后,深圳市迅速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经深圳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申请条件、能力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内容、违规处理及从业范围等,还首次规定了“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和“持证上岗人员不低于20人”两条硬性指标,在指导社会检测机构设立与规范运营的同时,有效提高准入门槛。保证公平:培训专家统一评审尺度  为保证公正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检测市场监督方面可谓下足了功夫。  2013年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指导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市级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为检测放权做好了准备。  2014年4月底,发布受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通知,明确能力认定的技术工作由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负责,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防处负责监督实施。  实施细节为:首先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表》制定细则并公开发布,通过协会向全行业征集遴选评审专家,严格把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组织专家培训,统一评审尺度。其次,强调评审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评审组成员和被评审机构的名单均在评审当天抽签决定,录像为证。同时规定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专家评审费、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用餐邀请与车辆接送。并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情况和评分细则进行三轮讨论,统一评审尺度和评分标准。最终通过能力认定的15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全部是从专家推荐名单中择优选取的。有序开放:统一检测项目和频次要求  作为此项工作的全程参与者和见证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防处处长陈小康告诉记者,为做好委托环境检测业务的有效衔接,保证非监督执法类检测业务开放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及时填补空白,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连续下发文件,明确了许多规定动作。  首先是统一了9个重点废气行业、11个重点废水行业企业监督性检测及委托性检测的项目和频次要求,便于排污企业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其次是要求市区环保部门通知在管的排污企业逐步与市区环境检测机构解除委托检测合同,自行委托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排污检测工作。第三是要求现已委托市、区环境检测机构从事排污检测的企业,在通过能力认定的名单中自行选择有关企业开展排污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告市、区环保部门。  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会长杨立君对此的理解是:“这些规定动作为市、区环境检测机构退出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顺利进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保证了检测市场的有序开放。”加强自律:杜绝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转变职能,改变“保姆式”的监管方式,促进行业自律。为强化行业自律,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的指导下,协会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参与检测的所有检测机构承诺坚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认证的标准方法开展环境检测,坚决杜绝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行业内的害群之马。  随后,协会发布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环境检测技术要求细则》,对采样、分析、报告、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提出技术要求,从技术角度堵住所有“空子”,让所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依靠自身实力赢得市场。  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的严格监管和积极推动下,深圳市环境检测社会化的路子越走越宽,正日益走向产业化。截至目前,深圳市共有44家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注册资金合计17925万元,其中2014年新增及扩建的实验室就有8家,新投入资金超过6000万元。  为理顺管理职能,经向广东省环保厅申请,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被确定为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上岗证考核单位。——摘自《中国环境报》

  • 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

    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241427_414933_1632583_3.jpg 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2月发布了《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先发展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服务、重点发展综合环境服务、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六项主要任务。为环境服务行业今后几年的市场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巨大的推动力。 所谓环境服务业是指与环境相关的服务贸易活动,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分支,不仅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很大比例,同时在消费性服务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环境服务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与运营,环境评价、规划、决策、管理等咨询,环境技术研究与开发,环境监测与检测,环境贸易、金融服务,环境信息、教育与培训及其它与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 “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年均增长率约为30%,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服务比例约为50%,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比例约5%左右。据测算,到“十一五”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环境服务业在环保产业中的比重约为15%,从业单位约1.2万家,从业人数约270万人,在有效期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约2100家。 2008年全省节能环保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约50多万,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50亿元,其中环境服务收入65亿元。具有甲级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11家、环境工程专业施工承包一级资质单位5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单位2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130多家、甲级环评资质单位9家。2009年环境服务业年产值44.31亿元,占环保产业收入总额的29.9%。截至2010年,广东省持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单位共206家,约占全国持证企业总数的八分之一。 环境监测服务虽然未被列入优先发展的对象,但却被列入逐步社会化的行列。也就是说今后环境监测将逐步摆脱政府垄断的局面,为此各地环保厅(局)纷纷出台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市场准入的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格认定规程(晋环发[font='Times new roman','serif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

    关注实验室,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test2005)。之前跟大家聊了《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环境监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今天就暂时结束这一系列,今天就简单把全国各省(市)已经颁布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备案通知)分享给大家。 各省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1.四川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schj.gov.cn/cs/hjjc/jczz/201401/t20140114_52490.html 2.广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http://www.gdep.gov.cn/zwxx_1/zfgw/shbtwj/201312/t20131231_165795.html3. 广东佛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foshanepb.gov.cn/hbzt/232323/32332/201307/t20130702_4366985.html 4. 广东深圳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http://www.szhec.gov.cn/gzcy/gsgg/tzgg/201402/t20140224_87245.html 5.贵州贵阳贵阳市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备案通知http://www.ghb.gov.cn/doc/2013125/602321633.shtml6.云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hjjc.ibicn.com/news/d691698.html 7.湖北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report.hbepb.gov.cn:8080/pub/root8/bgswj/201311/t20131115_65214.html 8.江苏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310/t20131016_247025.html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403/t20140327_260857.html 9.浙江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http://hbj.zj.gov.cn/hbtmhwz/sylm/tzgg/201308/t20130820_290122.htm 10.山东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试行)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1306/t20130604_224463.html 11.山西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http://www.sxhb.gov.cn/news.do?action=info&id=26797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格认定规程http://www.sxhb.gov.cn/news.do?action=info&id=28583 12.青海省青海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http://www.qhepb.gov.cn/hjgl/hjjc_hjgl/jcgl/201212/t20121231_55188.html 13.甘肃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http://hbj.lanzhou.gov.cn/zwxx/hjzw/wjxd/201305/t20130503_229767.html 14.西藏西藏自治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xzep.gov.cn/jcgl/3953.jhtml 15.福建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http://www.fjepb.gov.cn/hbywzl/kjjc/huanjingjiance/201310/t20131015_38602.htm 福建南平南平市环保局关于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的通知http://www.np.gov.cn/xxgk/xxgkmlyzn/xxgkml/hbj/4938268.shtml 福建漳州关于落实社会监(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http://www.zzsepb.gov.cn/Info.aspx?ModelId=1&Id=1415 福建莆田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在莆田市从事国控企业委托自行监测备案管理规定 http://wwwNaNepb.gov.cn/hbdts/20140218/511600034.shtml 福建厦门http://www.xmepb.gov.cn/sj/ContentView.aspx?CmsList=127&CmsID=774 16.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hbj.cj.gov.cn/structure/kjbznr_312180_1.htm 17.辽宁关于规范辽宁省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管理的通知(未找到原文) 关于公布辽宁省第二批备案登记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单的通知http://www.lnepb.gov.cn/xxgkml/zfwj/lhh/201402/t20140219_54636.html 辽宁大连关于实施社会化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dlepb.gov.cn/common/View.aspx?mid=381&id=13331&back=118.北京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bjepb.gov.cn/bjepb/323474/331443/331616/325494/437731/index.html19.重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http://www.cepb.gov.cn/UploadFile/20100201115122218.doc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3/02/18/010366573.shtml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在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内,引导社会监测机构提供面向社会、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服务。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48150&idx=1&sn=509f6406532ea0f2d99237af4bce072c#rd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提到广东等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针对非环保系统的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无疑是检测行业市场化的一个进步。表面上看,貌似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春天就要到了!从积极的方面看——的确,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今天就来简单说说各省市的“办法”,看看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不好的地方。本人把现已颁布的“办法”大部分找了出来,粗看一遍,发现有几个问题:1. 自愿申请:比如云南等多个省市的“办法”中提到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或备案。 大家都知道,第三方实验室必须取得CMA资质才能对外从事检测业务,这是《计量法》强制规定的。既然以上环保部门说他们的认可是自愿申请,如果我已经取得CMA资质(已经合法),从事检测业务,环保部门应该认可(以前是认可的,至少没有明文禁止);如果不认可,那就有意思了:1)“自愿”就是托词,名为“自愿”实则强制;2)意味着他们不太认可《计量法》和CMA资质,不然为什么实验室已经合法了,还搞了一个“自愿”,还不认可我?这明显是新建技术壁垒,在《计量法》下再搞一个部门小办法,当然也非常适合天朝多头管理的惯例。 大家猜,相关省市的“办法”对自愿是怎么解释的?以下摘自云南省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须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的《认定证书》,并加盖机构印章。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不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以下摘自江苏省的“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果然跟本人猜的一样,呵呵!2. 检测市场化:大家也许觉得,各省市颁布这些“办法”是环境检测市场化的序幕,但是就算你通过了大部分省市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还是只能做跟以前一样的委托检测,环保局手里的大饼还是不舍得放手——这是哪门子的市场化?第一感觉就是想多收钱。 说白了,“市场化”之后还是跟以前一样,你要拿到环保局手里的饼,还得靠你的关系硬不硬,而不是靠实验室真正的实力。就目前的状况看,他们就是找了一个收钱的正当和合法的借口。当然也有部分省市环保部门做的很好,把行政委托也纳入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范畴,比如佛山、江苏、浙江、西藏等。3. 仅限省内:大部分“办法”规定认可的对象都仅限于省(市)内注册的机构(且省内有实验室),我们知道《计量法》是没有限制地域,全国都有效。不知道这些环保部门是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还是基于你不能跨省抢业务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我们暂且相信他们是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本人也不相信某一公司只有一个实验室就能跑遍全国接业务的,但是至少周边省市的业务,检测的时效性还是可以保证的。 所以,如果你想做强做大,那你得每个省(市)都建一个实验室,这绝对是要超过SGS的节奏——当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不过“仅限省内”真心看不出他们有多少市场化的诚意。基于以上几条,个人觉得“办法”给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特别是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带来以下几点不好: 1) 增加评审和考核次数,从而增加各种成本。相对于CMA,大部分“办法”对硬件的要求更严格,有些感觉有点变态,完全按监测站的模式去搞; 2) 业务基本不会增加; 3) 限制了跨区域发展的势头,是跨区域业务成本更高; 4) 使CMA资质失去了部分往日光辉(搞第三方质检的朋友别笑,改日质监部门要求你们拿了CMA之后,还得拿个CAL才能营业,想想效果是一样的); 5) …… 我们的“办法”,虽然还存在不少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总体来说还是不能否认他们的积极作用,作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时间去慢慢改进和完善,就像一个孩子一样,你要给她成长的时间,相信真正市场化的明天不会太远!最后,还是期望环保部早日颁布全国性的“办法”。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25890&idx=1&sn=cb387770c16342c0e7808dd53e924bdf#rd

  •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以及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备案,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市环保局表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管理,有利于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新格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开展5类环境监测服务《办法》共17条内容,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活动。《办法》明确,由市环保局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申请进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资质认定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等8项材料,并接受市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测能力评价。在收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市环保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查阅、操作演示、盲样考核等方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现场核实评价,重点核实其实际监测能力与其申请监测服务范围的符合性。对于能力评价合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纳入名录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将在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办法》明确了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接企事业单位或环保部门委托的以下5类环境监测服务:一是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是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是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四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是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不予运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逾越6条“红线”《办法》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每月通过名录数据库,向市环保局报送承接监测服务的情况。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加强对其在本辖区开展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环保局。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为其划定了6条“红线”:一是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监测;二是违规挂靠监测人员;三是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四是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五是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或拒不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六是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市环保局表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还将把相应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此外,《办法》还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委托方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串通作假将被惩处《办法》提出,委托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及时通过名录数据库将委托服务内容和项目向市环保局报备。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购买服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予以严格审查。针对委托方强迫、指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在监测过程中人为干扰、破坏等情况,《办法》明确,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有采取不正当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以及无正当理由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局表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委托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公示及考核、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报送、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

    关注实验室,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微信号test2005)。之前跟大家聊了《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今天聊聊各省(市)社会化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备案通知)的异同。经过几天时间的整理,本人将主要省(市)关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或备案通知)汇总如下,并作了简要的对比。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YoGhUbohhDDFiawEicn9DhycZ6b3ZQAPUknic0devx8Zp1zsqfia7CQ4PA/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lnKib0mAuBUibLXiaGibW02zfewIrmxGclOHwCRM6c8ygfDB25gDQODpAg/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P1nk9mTScF37ot5ZW3FLY7POWBebGMuWwDiafTxSWhzibkNyI9AUz6ow/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4HV8hicburEibiavFVgNdfOyicEmPsJjIovRKn63BEVbn2D7Srh9sCpvZQ/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j1RMVfZUxroiaU6ZpEtbQYNJXDtoiadpzb4GEE0kQPYuwnooIEU2icLfQ/0除了以上表格中的对比,再来说一说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1.《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其实并不是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办法,只是系统内一个文件(该准则对CMA只字未提)。虽然《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在附则中提到:“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参照本准则自愿申请能力认定。”,似乎可以作为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一个参考,但据重庆相关同行称:“环保局根本不受理第三方检测机构参考该准则进行认定,认为他们是抢了环保局/监测站的饭碗。”2.大部分省(市)都规定检测机构必须在辖区内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大家注意省外有实验室估计不行),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方检测机构跨省发展的脚步,不知道具体操作上会不会有所变通。不过西藏、佛山等规定较灵活些,在西藏只要有合作的实验场所(可以不是自己的实验室)即可申请环保厅的认可,佛山则要求只要在佛山周边地区(广州、清远、肇庆、江门、中山等)有实验室即可。山西对省外检测机构只颁发临时资格证,这总比没有好。3.云南省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的检测项目和仪器均进行了强制要求,这跟计量认证的做法不太一样,不知道他们系统内的实验室是否也这么严格的准入呢?如果不是同样的准入门槛,那可能是限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准入。4.有些省份(云南、山西、江苏(辐射检测))对检测机构准入划分了类似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同等级,山西省分级尤其复杂。目前来看,江苏、云南对检测机构的硬件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小型实验室不一定能达到要求。 除了以上颁布相关管理规定的省(市)之外,湖南、上海、重庆等省(市)也正在酝酿或讨论中,我们只需等待。另外,据《中国环境报》消息,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巡视员胥树凡日前在出席第七届环境产业大会时表示:“包括污染源、环境质量、环评验收、环境治理绩效评估等在内的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咨询、规划服务,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生态环境修复及绩效评估服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服务等,政府采取招标的方式购买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据说环境检测政府采购模式已经在山东和四川等地试行,相信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春天即将到来!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44457&idx=1&sn=69cf9ce97cf271a46437375bdba952e0#rd

  • 【转帖】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9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 环评 机构 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3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align]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第八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健全计量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监测数据三级审核等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第九条环境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开展环境检测活动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未开展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报告,篡改、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检测时间、签名等信息;(二)擅自改变采样或检测点位、改变采样或检测时间、改变或更换检测样品(包括故意或默许他人更换、隐匿、遗弃检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检测样品性质)、干扰采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等影响样品代表性;(三)故意漏检检测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改变检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检测设备及辅助设施、擅自改动仪器参数、不按规范处理数据、擅自修改数据等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四)违反规定要求,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强制要求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有选择性评价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检测数据;(五)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图谱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检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检测时,不得同时承担不同委托方对同一对象的环境检测业务。第十一条环境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中掌握的数据和信息。第十二条委托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活动质量实施监督。委托方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辖区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以其他方式指使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在环境检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委托方篡改、伪造检测数据,以及在环境检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检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负责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态环境检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环境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活动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采取盲样考核、留样复测、比对检测、随机抽查等方式。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环境检测机构下列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检测方法的使用、环境条件与人员;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承接业务信息及工作总结、统计信息等。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线索移交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宁夏”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自治区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环境检测机构在自治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发现环境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举报、投诉。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日。

  • 【原创大赛】浅谈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药品管理

    [align=center]浅谈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药品管理 [/align][align=left] 当前形势下,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已经成为一支新生力量,针对环境检测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本文从药品管理的角度为切入点,浅谈药品的规范化管理。[/align][align=left]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机构有哪些药品,如何分类呢?从药品的管理性质分类:可分为常规试剂或药品、易制毒药品和剧毒药品;从药品的性状分类,可分为固体药品、液体药品;还可以分为还原性、氧化性、有机(挥发)、无机、强酸、强碱等类型。[/align][align=left] 1.1 易制毒药品和剧毒药品的管理[/align][align=left] 1.1.1 双人双锁制度[/align][align=left] 对于易制毒药品主要包括硫酸、盐酸、高锰酸钾、三氯甲烷等,剧毒药品主要有砷、汞等,应建立双人双锁制度,两把钥匙由不同的技术人员管理,进入药品库要进行登记。[/align][align=left] 1.1.2 药品领用登记制度[/align][align=left] 主要包括药品名称、领用时间、领用人、批准人、使用目的等类型进行登记,使用后及时归还,确保药品的安全。[/align][align=left] 1.1.3 定期巡检制度[/align][align=left] 管理员定期检测药品的数量、保存条件、有效期、领用记录等规范性,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align][align=left] 1.1.4 安全管理[/align][align=left] 易制毒和剧毒药品库应按照通风设备、摄像头和防爆灯等,库外配备灭火器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对工作人员定期培训。[/align][align=left] 1.2 常规试剂药品管理[/align][align=left] 1.2.1 分类储存[/align][align=left] 药品应按照固体和液体分开,氧化和还原药品分开,有机和无机分开,酸和碱药品分开的原则,对药品进行分类储存。挥发性药品存储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方,需要避光和防止振荡的药品应避光保存,并做好安全措施。[/align][align=left] 1.2.2 药品的编码[/align][align=left] 由于药品有很多名称的相似性,可以将药品进行编码,例如磷酸氢二钠和磷酸二氢钠很容易混淆,我们可以采取xx-xxx-xx的编码原则,xx-代表药品的性质 xxx-存储药品柜的编号 xx代表药品的数量。这样可以有效的区分药品,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align][align=left] 1.3 关键试剂或药品的验收[/align][align=left] 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一些关键试剂需要在使用前进行验收,例如做总磷时的过硫酸钾,需要对其空白进行检测,满足方法标准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关键试剂或药品需要进行降级使用。[/align][align=left] 总之,药品的管理很繁琐,掌握好科学的管理方法,才能为检测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align]

  • 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5日印发

  •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

    [size=4]“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国家今年将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提供法制依据,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管理制度与收费标准,明确社会化环境监测经营主体与监测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鼓励社会检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准入制度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不定期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考核。以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环境工程建设运营委托监测、环保产品性能质量检验测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机动车检测等为重点,优先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北等监测点位与污染源数量多、环境监测任务量重的区域开展社会化监测试点。逐步将污染源监测等向市场放开,拓宽社会化监测机构服务市场。[/size]

  • 令环境监测站汗颜的社会化检测机构

    令环境监测站汗颜的社会化检测机构

    [align=left] 近日到已成为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的某社会化检测机构,看到检测人员聚精会神忙个不停的操作场景很震撼。因为前段时间,看过网上讨论“统计过一年你测多少个样吗”,大多数网友的检测样品数通常也就是几百到上千个,而这个实验室有的检测人员一年分析样品数高达上万件,而且还多是土样等固体样品,多是国产设备,没有全自动土壤消解器,没用微波消解,全是手工消解,每批样都在300件,甚至更多(图1)。一人同时操作三台原子荧光测土壤中砷(图2),一人同时操作4台离子计测土壤中氟(图3)。我们不少体制内环境监测人员一年的活也许不如人家一天的检测样品数。[/align][align=left][b][img=,690,92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091522044567_6425_1634717_3.jpg!w690x920.jpg[/img][/b][/align][align=left][b] 图1 已消解好待测的土壤试样[/b][/align][align=left][img=,690,51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091522385677_5346_1634717_3.jpg!w690x517.jpg[/img][/align][align=left] [b] 图2 一人同时照看的三台原子荧光[/b][/align][align=left][img=,690,92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091523208178_1204_1634717_3.jpg!w690x920.jpg[/img][/align][align=left] [b]图3 一人正同时操作4台离子计测土壤中氟[/b][/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

  •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三个团标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估。经审查,该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 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月4 日-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协会联系。同时欢迎与该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加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程炎娟 15051865168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njsjnhbcyxh@163.com[/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4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04/6384264795000621695775313.pdf]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个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url]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

    感谢大家的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公众账号是2014年3月26日(也就是今天)开通的,希望本人写的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再次感谢! 本人是环保出身,今天就先来讲讲环保检测,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环境监测(或环境检测)。从事质检的朋友可能不太关注这块,同样从事环境检测的朋友可能也不太关注质检,但是“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必须全面关注,好了废话不多说,下面正式开始:环境检测机构和质检机构拿的资质其实是一样的,均为省级质监局的CMA或/和CNAS认可资质(当然环境检测机构同时具备这两个资质的不算太多)。大家都知道,天朝是一个多头管理的神奇国度,但是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情况(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大家拿了资质,肯定要吃饭,这几年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就在快速的蚕食着环保局监测站的市场,随着第三方检测的快速发展,难免导致恶性竞争,出现了很多令环保部门痛恨的事情。由于这些实验室非环保系统嫡系,最初几年各地环保部门不太认可,他们的业务也仅限于进行委托咨询检测,比如客户送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检测,当然有些比较有关系和背景的实验室通过与环保部门的合作,逐渐拿到了更多类型的检测业务,实际也在暗地里操作(因为没有统一明文的认可),拿到台面上还是感觉有点名不正言不顺。随着检测市场化的大趋势,特别是环保部《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各地纷纷响应中央号召,陆续出台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的办法,目前广东、广东佛山、广东深圳、贵州、云南、四川、湖北、江苏、浙江、山东、山西、青海、甘肃、西藏、新疆、福建南平、辽宁等省市已经颁布相关管理办法(一般都叫XX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或叫备案通知))。这么以来这些第三方的实验室就似乎成了环保的嫡系了,这样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好处,最少得到环保部门的明文承认,可以名正言顺的开展相关的业务了。环保部门为什么等了这么多年才实施这套管理体系呢?个人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检测技术服务的市场化趋势无法阻挡;二是仅仅靠环保局监测站的模式已经有点玩不下去了;三是建立环保系统在实验室领域的行政和技术壁垒,既然要吃这碗饭就要归我管,这样符合天朝多头管理的惯例。虽然有了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但并不等于你拿到这个证之后,监测站的业务就全是你的了。这些管理办法也不是百利而无一害,有时候你会觉得多这一个证跟没多之前没区别,甚至还有不好的地方,具体怎么不好,请听本人下回解说。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14589&idx=1&sn=b6059eb619d16cbbac6f4015d31b680b#rd

  • 不能放松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已出台一年多,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收到明显成效。不仅打击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了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促进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多,环境检测市场良莠不齐,低价竞标、不检测就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从业行为也有待规范。  前段时间,某地区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了能力验证活动。据统计,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共有105家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其中62家机构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占参加总数的59%。本次能力验证首次检测结果的总体满意率为79.1%,有问题率为5.5%,不满意率为15.4%。由此反映出,部分机构在学习研究标准上不够深入,在仪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标准执行上存在差距,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需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比如,本次能力验证首次现场测试时,部分机构使用的烟尘、烟气一体式检测设备在送检时只对烟尘采样的流量进行了校准,未对烟气传感器进行检定,同时,机构提供的量传证书均为校准证书,不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再如,本次能力验证现场测试时发现,多家机构在进行全系统测试时测量结果偏离较大,说明机构的方法质控存在严重问题。又如,HJ 57-2017标准中规定,样品测定应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但在对能力验证机构提交的机打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有多家机构的机打记录仅有开始测量时间,无结束测量时间或测量时长,此种机打原始记录不能体现测量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易让人对测量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主管部门开展能力验证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判断监测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有的排污单位为应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花钱买数据,检测机构为了利益减少监测频次、不按规范测样等,以“满足”排污单位的要求等情况。  据了解,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制度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以安徽省为例,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在本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每年随机抽取20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19年1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color=#444444] 我们认为,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各地应围绕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不检测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等领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同时,不断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color]

  • 广州市将为认证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建立职业信用档案

    10月29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将《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五条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建立公务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档案包括从事的工作岗位、职务及去的的资格证书、任职表现等内容。

  • 社会化检测服务的优势!

    社会化检测服务的优势!1.服务全面:前期咨询,后期跟踪2.出报告快:流水线工作模式,公司有激励机制,工作效率高3.价格合理: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有竞争环境,以客户接受为主4.公平公正:不以检测目的为导向,只以客观存在为依据

  • 环保从业人员新冠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

    [b] 环保从业人员新冠肺炎暴露风险防范手册详见附件,其中有关环境监测人员新冠肺炎暴露风险防范要求是:[/b] 环境监测通过对反映环境质量的指标进行监视和测定,以确定环境污染状况和环境质量的高低,对于及时掌握污染状况,科学评估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而负责环境监测采样的专业人群在本次疫情期间,需要外出并可能前往一线。在一般区域进行环境监测采样的人员属于中等风险人群,在特殊区域进行环境监测采样的人员属于较高风险人群。不同风险的人群需要不同的防护措施。 [b]1. 环境监测采样人员工作前如何做好防护工作?[/b] ● 在出发前需要随身携带口罩、手套、酒精棉片、酒精免洗洗手液;前往特殊区域进行采样监测的人员还需要准备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出发前应当监测体温并做好记录。 ● 出发前,应当对需要监测和采样的仪器做好消毒擦拭工作,在准备工作期间,人员间隔应当在 1.5 米以上。 ● 乘车前往任务地点前,要对车的扶手、座椅等容易触摸区域使用 75% 酒精擦拭消毒,建议乘车过程佩戴口罩,可能的情况下行车时开窗通风。 [b] 2. 环境监测采样人员工作中如何做好防护工作?[/b] ● 在样品监测采集的全过程,一般区域的监测人员需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橡胶手套。特殊区域必须佩戴符合 N95/KN95 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还应穿戴一次性乳胶手套、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鞋套、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正压式头套(若条件有限,可佩戴封闭式护目镜等);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有异味时需及时更。 ● 采样结束后,对仪器设备进行消毒。仪器设备在返回单位入库前须再进行二次消毒。 ● 特殊区域样品采集结束后需要密封,使用酒精或紫外灯(紫外不能直接照射人)进行消毒,然后进行二次密封消毒后装运回实验室。 ● 后续进行样品交接前,采样人员应做好全方位的消毒工作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在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距离应当保持 1.5米以上,且均应当佩戴一次性橡胶手套、口罩,一般区域的样品交接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特殊区域的样品交接时必须佩戴符合 N95/KN95 及以上标准的颗粒物防护口罩。 3[b]. 环境监测采样人员工作后如何做好防护工作?[/b] 特殊区域监测完成后应立即进行手卫生,使用含氯消毒液或75% 医用酒精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消毒。 消毒结束后,再次监测体温并做好记录。 监测采样人员在离开作业区的途中不要摘下口罩、手套以及其他防护用品,废弃的防护用品应当放置到用于集中收集的垃圾桶或垃圾袋内,进行集中处理。 从任务地点返回时应当更换新的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返回家中后,立即取下口罩和手套,并将口罩和手套放入塑料袋内,喷洒75% 的酒精消毒后,将塑料袋密封。随后,立即用有消毒功能的洗手液或肥皂和流水洗手(从特殊区域返回的人员应当全面洗澡)。

  • 该不该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门槛?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具体包括: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面对目前社会检测机构的乱象,该不该对设置门槛?

  • 不错的商机——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社会化运维

    [color=#000000][size=4]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社会化运营和维护费用是多少?大多数监测站并不知晓,通过近日广州市番是禺区环境监测站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社会化运维价格。该项目的组成:[b]包1: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监测站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维护[/b]范围包括: 1、“区环保局”、“沙湾中心小学”、“石基镇政府” 子站3个;2 、在亚运期间的大气流动监测车。 中标供应商名称:广州市科迪隆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中标金额:750,000.00元,原预算人民币50万元。[/size][/color][align=left][b][color=#000000][size=4]包2:广州市番禺区环境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营和维护[/size][/color][/b][/align][align=left][color=#000000][size=4]范围包括: 1、沙湾水道的“紫坭水站”、“东涌水站”、“中游水站”共3个水站;2 、市桥水道的“市桥水站” 共1个水站。[/size][/color][/align][color=#000000][size=4]中标供应商名称: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986,180.00元,原预算人民币140万元。[/size][/color][size=4]运维时间均为两年。[/size]

  •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该不该设门槛?

    近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从这个《办法》看到诸如人员、面积和仪器设备均比其它省份又有了显著提高(见下文)。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强化监管与行业自律双管齐下 监测市场或迎来大洗牌

    司法机关日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山西临汾监测数据造假案16 名涉案人员做出判决。这是全国第二例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宣判,去年6 月,西安环保局监测数据造假案涉案7 人获刑。前不久生态环境部通报7 地9 个国家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检测站点受到了喷淋干扰…… 近年来,有意或无意干扰、篡改以及数据造假的案例并不少见。监测机构监测行为急需规范,这既需要强化监管,也需要从业企业强化“底线”和法律“红线”意识。 高速发展带来许多问题,从业人员水平良莠不齐,利益驱使的数据生产时有发生。 “我国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2000 年左右开始发展,到现在已经达到3000 多家企业,从业人员接近10 万人,发展速度非常快,但也存在监测数据不真、不准、不全等问题,而数据真实,应是监测机构的底线。”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指出。 究其原因,首先我国社会化监测机构普遍成立时间较短。2015年《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一般是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制度。 罗毅指出,“总体来说从业人员水平较低、良莠不齐,不像政府激烈竞争压缩企业合理利润从严监管提升行业集中度,自律规范促进长远发展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队伍已经发展了40 多年,有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人员培训制度。” 其次,环境监测机构缺乏责任意识,反映在每一个从业者身上,就是不明确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而且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针对社会监测机构的企业人员和单位征信系统”。一些恶性、无序的市场竞争时有发生。利益驱使的数据生产在社会化监测机构里屡见不鲜,导致弄虚作假行为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频频发生。 此外,监管还不够严格,也存在一些漏洞。“ 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准确度很高,因为这是政府部门直接管辖的,无论是政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还是政府所属监测机构做,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而为社会服务的数据如污染源监测、环评监测等,质量问题就比较严重。” 激烈竞争压缩企业合理利润,从严监管提升行业集中度,自律规范促进长远发展。 为提高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三类主体,监督检查重点将突出放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重点行业包括造纸、火电、钢铁、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 业内人士指出,根据环保产业协会数据,2017 年我国共计销售各类环境监测产品56575 台,同比增长38.5%,全行业销售额65 亿元,仅增长了1.56% ,可见低价竞争现象仍较为严重,激烈的竞争压缩了企业合理利润空间。“环境监测市场竞争激烈,从严监管有助于提升行业集中度。” “《三年行动计划》对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监测报告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并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预计存量市场的小规模、操作不规范的监测/运维公司将逐渐被淘汰,增量市场中信誉度高、经验丰富龙头公司更占优势。”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此外,作为制度监管的重要补充,行业自律、企业自觉也必不可少。 据了解,有关行业协会已经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团体标准等自律规范,并推动行业自律结果的采信。通过自律公约倡导监测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要求,维护环境检测与环境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声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有企业人士指出,环境标准在不断提高,但监测市场的门槛在降低。行业自律规范的完善,对维护行业正气、维护公众利益,对行业的长远发展会起到很好作用。 罗毅也表示,随着环境监测行业风气的改变,我国环境监测市场也许会迎来新一轮的大洗牌,整个行业的技术和服务进一步提升。 来源:中国环境报

  •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一、各地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政策和文件规定1.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3.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5.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6.浙环发〔2013〕44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7.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将向社会放开8.国家开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9.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二、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规定1.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3.《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将发布4.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5.2015版评审准则发布啦6.资质认定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应该这样填7.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8.紧急求助关于验收监测资质要求的法规或文件9.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10.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11.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12.强检的环境监测仪器知多少?13.环境检测的报告模板问题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交流讨论1.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2.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3.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的准入认证吗?4.三方检测机构备案5.关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一些问题6.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7.第三方二噁英检测实验室8.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化验有提成吗?9.环境监测真的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行业吗?10.环境监测工资算法11.想请教一下,去外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需要在当地市环保局备案吗?12.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13.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14.环境检测人员需不需要职业资格准入15.环境服务业主要是做什么的?16.自动在线监测引入第

  • 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加强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依据,由“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推动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环境监测,这一领域原本主要由各地环保部门下属环境监测站所主导。如今这一市场的放开,将诞生一块千亿级“大蛋糕”。“十二五”期间,全国环境监测总投资需求将达1000亿元。  不过,从多名受访的环保官员、企业老总的反应来看,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此前已有多地进行了试点工作。而在一些官员看来,这一政令之后,环保部门亟需厘清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细则。而公众聚焦的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能否通过市场的力量荡清,目前依然是一个问号。  能否挤掉数据水分  能否挤掉数据造假的水分这一问题,山东省环保厅的回复是“可以”。  “过去环保部门自行监测,自行监管,质控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山东省环保厅在回复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时称,过去,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由各市自行上报,全省达到了95%。在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服务之后,该数据降低为66%,挤掉了29个百分点的数据水分。全省空气站平均设备运行率和数据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  这个答案令人惊喜。环境监测包括企业日常监测、项目验收监测、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性监测等。在这由环境监测站主导的单一管理体制下,其中的数据造假等问题早已是业界知晓的沉疴,不仅有媒体曝光,而且环保部及地方环保部门多次点名通报(详见南方周末2013年6月27日报道《“千里眼”明造,“障眼法”暗行——百亿在线监测工程,造假仅需“垫几块砖”》)。  “监管是环保局,监测是监测站,都是一条裤子的,大家不相信这些数据。”湖南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说,“市场化是没办法阻挡的。”  不过,应对数据造假,并非放开市场的主要原因。在不少受访者看来,主因是监测任务繁重而监测站人手不足。“一来监测站人力不够;二来监测站可能是收支两条线,多做也没有额外报酬。从这个角度来说,开放给第三方,他们的积极性是很强的。”北京市城市排水监测总站有限公司技术研发总监范云慧说。  事实上,监测数据造假问题依然不容乐观。2014年在全国环境监测质量工作会上,总站谋副站长宣称:90%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都造假。2015年4月1日,在有数百名各地监测站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工作会上,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坦言,有的地方确有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此前不久,《中国环境报》曝光了福建省环境监测市场乱象:“有的公司连最基本的实验室也没有,仅有一些快速的测试仪器就敢接任务。”  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样面临着监测数据的“诚信危机”。福建一家知名监测公司负责人对南方周末记者坦言:“第三方监测主要的问题,和国有监测站面临的问题是差不多的。”  “在这个市场里,规范和不规范的做法,成本最多相差十倍。”他举例,“像环评监测,本底监测六个点位,连续监测七天,每个点位最起码要一个人值守,再加上两个采样车的司机、后勤辅助人员,最少要十个人才能完成任务。这是规范的情况。如果不规范,就是没到现场,连监测仪器的采样口都没开就可以出报告。”  “从行业上来讲,对这个制度的推出非常欢迎。大家都感觉到很兴奋,以前必须靠关系、走门路做的一些事情,现在通过社会化服务,可以靠自己的技术、能力去竞争了。”北京金控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斌说,“但是转变可能需要有个过程,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推动进度怎样,是大家比较担忧的。”  如何设立准入门槛  这一新兴市场的规范工作,一些省份早已开展。  前述广东匿名官员表达了他的担忧:“前期不能有任何门槛。但到了后面,社会化监测机构一旦出了什么事,我们还得去管。现在是把全部压力集中在了中后期的管理上。”  而在北京、云南、江苏等地,则在数年前就出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在2010年开始,分批认定环境监测机构,目前至少有24家机构。  建立准入门槛并不能消弭行业乱象。业内人士指出这其中可能会有权力寻租空间。“现在主要由环保部门来招标确定一家(第三方机构)。”杨斌透露,“但可能是换汤不换药。有能力做污染源第三方监测的,往往还是原先那些设备运营的公司。”  江苏省和云南省环保厅为此对第三方监测设置的门槛非常细致。包括资产、房子、仪器,甚至对工作人员都要去对社保。这样避免了一些机构东挪仪器、西借仪器,须有一定要有实力的才可以进入市场。”  山东则是设置了竞争机制。山东采用了“TO模式”(转让-经营),以空气监测作为突破口。专业化的社会机构通过竞争分别获得运营业务和比对业务,两者独立运营,互相监督;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则对运营单位、比对单位进行质控管理考核,政府部门花钱购买合格数据。  作为广东的试点,佛山市环保局希望能监管第三方环境监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在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佛山市环保局表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从入门、业务委托、业务开展、结果报送的全过程的把关管理,并组织专家们制订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开展质量核查工作。”  但该市环保局亦承认,受制于人手短缺,案牍上的规范只能打折扣,“现场质量核查的频次较少,存在对社会监测机构人员、项目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及时情况”。  广东的另一个试点东莞的遭遇类似。由于监督人员短缺,东莞环保局虽然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采样暗访等,但检查频率相对较低,难以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的现场跟踪监管。  “人手不够”是开放环境监测市场的主要原因,但是开放以后,在监管上,这一问题依然绕不开。  需要再颁资格证吗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第三方环境监测的开展,需要厘清与CMA认证的关系。  CMA,即中国计量认证。我国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只有取得CMA认证的检测机构,才能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在放开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之前,环境监测站承担着环境监测主要职责,其亦需获得CMA认证,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管。一名广东省监测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环保部门是从行政、业务上进行管理,质监部门则是从认证认可上进行管理。“如果出现重大恶劣问题,质监部门可以吊销资质,环保部门就可以处分。”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了3种环保部门可以责令环境监测机构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的情形。  尽管两者并不矛盾,但市场放开之后,有业内人士认为,环境监测需要自己的认证体系。  “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事情。”湖南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在博客上写道。  前述广东环保官员也认为,如果缺乏自己的认证体系,环保部门则缺乏监管依据。“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去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在深圳,市环保局则通过授权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去对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资质实施上岗考核。 不过,在新环保法以及两高对刑法中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做出了规定,重则可入刑。  而有一些省份早已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除了上述北京等地的认定办法,在2011年,山西环保厅就颁布了《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对各类环境监测单位的“资格证”做了详细规定。  这亦引起了一些争论。上述的湖南第三方检测公司副总就认为:“以前企业只要有CMA认证就可以从事环境监测,这是计量法支持的。现在又出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管理办法,是否跟法律相违背?这几年国务院已取消了很多行政审批。“环保部门还有权管吗? 面对环境监测的乱象,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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