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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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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要点解读

    【原创大赛】GB 9685-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要点解读

    [align=left]文/唐清华 华测检测食品事业部[/align] 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是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其品质、特性的物质,也包括在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保证生产过程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在食品接触材料中广泛应用并发挥重要功能作用,此类物质大部分是小分子化学物质,易从食品接触材料中迁移到食品中,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影响食品的固有性状。为了规范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发布了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于2017年10月19日实施,过渡期为12个月。GB 9685-2016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使用规范的强制性管理标准,是GB 9685的第4次修订版,也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标准,起着统领性作用。该标准不仅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原则性要求,更是以列表的形式给出了各类材料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清单,清单中包括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等限制性要求,对行业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着重介绍GB 9685-2016的修订内容,对修订后的标准条文进行解读,与GB 9685-2008相比,新版GB 9685-2016 重大变化如下:[b]1. 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修订情况1.1 标准名称的修订[/b] 为了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格式,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b]1.2 适用范围的修订[/b] 标准控制的是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所用添加剂的使用,因此该标准范围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限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同时为了便于管理,该标准也保留了原标准中包括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聚合物单体或聚合物反应的其他起始物。需要注意的是,添加剂一般不包括聚合物反应的聚合助剂、终产品中的杂质,反应中间产物、降解或代谢物、寡聚物等,因此这些物质不在该标准的管控范围内。[b]1.3 术语和定义的修订[/b] 此部分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和“FCA号”这两个术语。标准对部分物质的限量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的规定,因此定义中增加了“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为了便于索引,标准按照添加剂的排列顺序给每个添加剂赋予了一个唯一的编号:FCA号,定义中对此编号进行了解释说明,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中国编码。此外,还对原标准中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QM)”“特定迁移量(SML)”等定义进行了修订,细化了计量单位表示方式,使其更为明确和具体。[b]1.4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原则及使用规定的修订[/b] 此部分保留了原标准的使用原则,另外增加了条款3.5“列于GB 2760的物质,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时,不得对所接触的食品本身产生技术功能”。主要是考虑到标准中列出的部分物质也同时列于GB 2760中,既可以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也可以用作食品添加剂,国外法规中称为“双重用途添加剂”,增加此条原则是为了防止出现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双重用途添加剂,并通过这些添加剂迁移到食品中,从而产生功能作用。使用规定部分增加了对标准各附录的使用说明。[b]1.5 附录A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及使用要求的修订[/b]1.5.1 附录A结构的修订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规定各类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以及便于使用者使用,本标准对附录A中的添加剂按其使用范围进行了拆分,即同一类食品接触材料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列在同一个表中,分别列于附录A的表A.1~A.7中,其使用范围分别为塑料、涂层、橡胶、油墨、粘合剂、纸和其他(包括硅橡胶、纺织纤维和合成纤维)。1.5.2 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增加了对附录A各表的使用说明,包括表中添加剂的排列顺序、各栏标题的含义等;增加了对附录A和其他附录间关系的描述,以指导各附录的使用。特别注意的是在A.3条款中,对于附录表格中“SML”和“SML(T)”均无限量的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添加剂的迁移量不得超过60mg/kg1.5.3 标准中纳入新批准的添加剂品种和删除的部分物质的修订情况 标准中列出的添加剂品种由原标准的958种扩充到1294种,其中允许用于塑料、涂料、橡胶、油墨、粘合剂、纸和硅橡胶的添加剂分别为731种、492种、167种、189种、521种、579种和12种。所增加的品种包括了原卫生部和现卫计委在2012年至2014年发布的5个公告中的物质。 本标准在纳入新批准的添加剂品种的同时,也删除了35种物质,包括4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1种油墨用物质,3种纸用全氟类物质,2种水合物、6种在玻璃、金属、陶瓷、搪瓷中使用的物质以及19种列于GB 2760表A.2中的物质。1.5.4 扩大了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范围 考虑到部分未列于标准中的物质已经充分技术验证可以安全的用作食品接触材料用添加剂,参考欧盟和美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规,标准扩大了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的范围,即除了附录A中列出的物质之外,还可以使用以下未列于标准中的物质,包括:(1) 在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情况下,附录A中表A.1~A.7中列出的物质的混合物,混合物的使用应符合其中所有添加剂的相关规定;(2) 在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表A.2中列出的75种食品添加剂,该75种食品添加剂虽然没有使用范围和限量的限制要求,但需要满足GB9685-2016中的使用原则规定;(3) 附录A中列出的酸,醇或酚类物质的钠盐、钾盐和钙盐。需要注意的是,反推钠盐、钾盐和钙盐物质的酸、醇或酚类物质是不允许用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添加剂的;(4) 附录A中列出的物质的含结晶水物质;(5) 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的树脂(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大分子物质除外),由于分子量大于1000Da的聚合物不易被人体吸收,风险主要来自于易迁移的未聚合单体,考虑到我国已经批准的可用作基础材料的聚合物已经过充分安全性评估,且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也通过相关指标进行了控制,因此,认为此类聚合物用作添加剂时,只要其符合聚合物的相应限制规定,则其使用也是安全的。而微生物发酵生成的大分子物质未知成分较多,存在潜在风险,故规定此原则不适用于此类物质。1.5.5 部分物质增加了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限制 鉴于婴幼儿这类人群的特殊性,部分物质对于婴幼儿有特殊安全风险,本标准也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法规对于6种物质在婴幼儿食品接触材料中的使用进行了限制,6种物质的其他限制要求见下表1。[align=center]表1增加了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使用限制的6种物质[/align][table][tr][td]物质名称[/td][td]CAS 号[/td][td]其他限制要求[/td][/tr][tr][td]4,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与(氯甲基)环氧乙烷的聚合物[/td][td]25068-38-625085-99-8[/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环氧大豆油[/td][td]8013-07-8[/td][td]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时,SML应低于30mg/kg[/td][/tr][tr][td]2 甲基丙烯酸与环氧氯丙烧、苯乙烯和4, 4'-(1-甲基亚乙基)双苯酚的聚合物;双酚A-表氯醇-甲基丙烯酸-苯乙烯共聚物;双酚A-环氧氯丙烷-甲基丙烯酸-苯乙烯共聚物[/td][td]28262-39-7[/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双酚A[/td][td]80-05-7[/td][td]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td][/tr][tr][td]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td][td]119-47-1[/td][td]用于奶嘴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td][/tr][tr][td]叔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2,6-二叔丁基对甲基苯酚[/td][td]128-37-0[/td][td]用于奶嘴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td][/tr][/table]1.5.6 将部分物质的SML修订为SML(T) 原标准中对于部分物质特定迁移限量应通过控制多个物质迁移总量限量方式控制的物质采取的是在各个物质中规定SML的形式,同时注明哪些物质的迁移量之和应符合此限量。这种表示形式不能科学控制物质迁移量,而且操作和使用繁琐。因此,标准参考欧盟(EU)No 10/2011法规,引入SML(T),将351中物质的694条规定中的SML修改为SML(T),并规定了相应的SML(T)限量和分组编号。1.5.7 原标准使用范围为复合材料的添加剂的修订 原标准中有3中物质的使用范围包括复合材料,由于复合材料是由不同材质的材料复合而成,而新版标准对于使用范围是按材料材质分类的,因此,标准修订中对于3种物质的具体使用范围进行了调研,结合国外法规管理情况,明确了其使用范围,其他规定未作修改。1.5.8 含有部分金属元素的物质的使用规定的修订 原标准采取在含有部分金属元素的相关物质中规定金属元素SML的方式来控制金属元素可能引起的健康风险,每种金属元素规定统一的SML值。由于金属元素的SML实际是通过风险评估方式获得的对于某种金属元素应控制的迁移量总量的最高值,原标准的管理方式易引起误解,导致出现以下情况:在食品接触材料中添加了含有相同金属元素的多做添加剂时,金属元素的迁移量会被误认为是相关添加剂中规定的金属元素的总和。因此,对于原标准中的SML,本标准用SML(T)代替,包括钡、钴、铜、铁、锂、锰和锌7种金属元素。在附录C中统一规定了这些金属元素的SML,标准中共有63种物质进行了此类修订。1.5.9 着色剂纯度的修订 标准还修订了附录A表注中的着色剂纯度要求。将此部分表述修订为“0.1mol/L盐酸可溶物检出量占着色剂的质量分数应符合”。此外,其他杂质中的芳香胺进一步明确为“芳香族伯胺(以苯胺计)”。[b]2. 新标准体系下如何判断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是否合规?[/b] 新国标体系中,各类产品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添加剂的符合性有了明确规定: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对于任何一种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添加剂,企业要判断其是否符合GB 9685-2016和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需确认该添加剂是否可以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2) 其次,确认该物质是否属于GB 9685-2016和卫计委相关公告的监管范内;(3) 然后,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GB 9685-2016中允许使用的或是已经获得卫计委批准使用的添加剂,若该物质尚未获得许可,则不能进行售卖和使用,需要进行新物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合规使用;(4) 最后,判断该物质是否满足相关的限值要求,如添加剂使用量、使用范围、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和其他限制要求等。如果企业需使用的添加剂满足上述所有的合规要求,那么该物质就是符合GB 9685和相关公告的规定,可以合规使用,具体评价添加剂是否合规的流程图见图1。[color=#ffffff] [/color][color=#ffffff] [/color][img=,549,72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12136503849_5412_3051334_3.jpg!w549x725.jpg[/img][align=center]图1 添加剂合规判断流程图[/align][align=center][/align][b]3. 新标准实施后带来的挑战及应对建议[/b] 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我国已经构建了一个从原辅料、添加剂到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检测方法和销售使用全覆盖的标准体系。该系列新标准,不仅给出了食品接触材料通用安全要求、原材料和添加剂授权使用的物质清单及限制要求、各类材质产品的安全要求,并详细规定了相关检测方法,同时还对生产企业的良好操作规范给出了通用要求,这无疑对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由于GB 9685-2016的复杂性,如何按照标准对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进行符合性评价,是新标准体系发布后企业面临的紧迫问题。另外,根据新标准体系中针对标签标识的要求,如何将添加剂受限物质信息以专业的符合性声明的形式进行有效传递,也是企业面临的新问题。针对新标准体系下的新挑战,企业应积极从以下方面做好应对:(1) 核查原辅料和产品生产过程中需使用的添加剂是否被授权,以及使用是否符合法规要求;(2) 严格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聚合反应助剂,加工助剂的使用,同时还需关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严格控制非有意添加物(NIAS);(3) 对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预期使用条件进行调研,基于实际使用设计产品,以保证产品的合规性;(4) 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污染风险,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5) 建立产品的追溯性体系,确保产品信息的有效传递;(6) 加强对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及法律法规的研读,积极关注标准更新动态,提高专业水平,确保产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7)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并持续改进。 总之,新国标中管理模式和具体要求等多方面的变革,给食品接触材料整个行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作为食品接触材料生产者是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合规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同时也应及时关注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法规动态,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供应链各环节的合规。

  • 食品接触材料新标准征求意见稿: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其制品

    食品接触材料 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其制品的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产品的术语、适用范围、定义、基本要求、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耗氧量、重金属迁移限量、有害物质限量、芳香族伯胺迁移限量等。对于有添加剂、油墨、粘合剂、微生物检测项目都有特别的说明。[color=#ffcc33][color=#000099][color=#ff6600]标准分别对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软木和食品接触用软木材料及制品进行了定义。其中,软木的定义参考了GB/T 23778-2009《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的表述。依据《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相关定义,考虑竹、木、软木制品的性质、使用条件,分别对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和食品接触用软木材料及制品进行了定义。[/color][/color][/color]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征求意见稿

    为啥提取物还是水浴蒸干呢?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等12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www.nhfpc.gov.cn/sps/s3593/201410/651f7af836d341dd84f2cf07a8eb5e17.shtml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有以下几个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塑料树脂中干燥失重的测定》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塑料树脂中挥发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塑料树脂中提取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塑料树脂中灼烧残渣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脱色试验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总迁移量的测定》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 【转帖】解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强制性标准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国家标准,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2008年4月1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发布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工具用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该标准最大特色是与国际标准接轨: 标准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21 章第170-178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接触物通报(Food Contact Notificatio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食品接触塑料(relating to plastic materials and articles intended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foodstuffs)等相关法规 标准第一次在国家标准的平台上采用了“特定迁移量(SML)”的概念。即添加剂迁移到接触包装材料食品或食品模拟物的最大限量,单位为mg/kg。这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概念,欧美的标准对限定物质都采用迁移量的测试。这样能做到有重点的控制,且更有效的保证食品安全。 本标准与旧标准相比,变化比较大,主要体现在:标准名称由《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增加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限量、CAS号、不得检出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即: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水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用量。4使用的添加剂应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参考相关国家的批准物质名单,将添加剂的品种扩充到987种;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CAS号、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这项标准的发布必将对我国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产生重大的影响。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必须尽早、全面地了解这项国家标准。

  • 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添加剂的合规判断

    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添加剂卫生标准颁布也有这么久了,中间有好多问题也历经磨难形成了默契,几乎要找到了答案。而最近又有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出来。讨论:1、多元材料的添加剂怎么判断?如:塑胶制品的油墨、粘合剂。比如说油墨A含5类添加剂,主要载体都可属于塑胶添加剂,而其中2类仅属于油墨添加剂。这样用于塑胶印刷是否合适?2、是否要根据材料的工艺来判断,比如说复合塑料膜材料的添加剂并不能一概而论地说非塑料添加剂就不可使用,而是要根据其工艺去判定,如果双层塑料膜产品,添加剂里面有胶黏剂也实属正常?望有专家帮忙解答

  • 【原创大赛】中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新国标标签要求解读

    【原创大赛】中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新国标标签要求解读

    文/庄婷燕(华测检测)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是食品生产、运输、销售、食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功能是确保食品在产、销、食链条上处于相对安全的接触环境之中, 尽可能规避污染、质量下滑和营养流失等不利因素, 以确保食用安全和产品商业价值的正常体现。作为食品生产、流通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安全性能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 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53个关于FCM的新国标,连同之前发布的GB4806.2奶嘴、GB 31603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GB31604.1迁移试验通则,以及GB 31604.2等方法标准,构建了一个从原料、添加剂到产品,以及生产过程和检测方法全覆盖的标准体系。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包括(如图1所示):① 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②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03-2015; ③ 添加剂标准 GB 9685-2016;④产品标准 GB 4806.2~10 系列,共10个;⑤ 检测方法标准 GB 31604.1~49系列和GB 5009.156-2016 共50个。 GB 4806.3~11-2016已于2017年4月19日正式实施。除GB 9685-2016、GB 4806.1-2016还未正式实施(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9日)外,其他FCM新国标均已生效实施。新国标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监管模式与旧国标相比完全不同,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包括标识标签方面。[align=center][img=,690,24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8/201708111445_01_3051334_3.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1[/align][b]1 新国标体系对于食品接触材料标识标签要求[/b]1.1通用要求 旧国家标准体系中对标识缺乏统一的规定,食品接触及制品的标识不规范。 GB4806.1-2016《通用安全要求》标准中,对产品信息作出了如下规定: 8.1 产品标识信息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8.2 产品应提供充分的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等标识内容和产品合格证明,以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8.3 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委托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 8.4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受限物质及其限量,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 8.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如图2)。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align=center][img=,118,17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8/201708111445_02_3051334_3.jpg[/img][/align][align=center]图2 调羹筷子标志图[/align] 8.6 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GB 4806.1-2016第8章对产品信息作出了统一的强制要求。新国标对产品标识信息要求得更加全面细致,特别是提出了产品标识内容应包含产品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且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受限物质及其限量,非有意添加物的评估信息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要求食品接触材料供应链中每个节点的生产商有效传递产品的符合性声明。1.2具体材质要求 除GB 4806.1通用要求外,具体材质的产品标准也有相应要求,包括: a) 塑料材质需要根据GB4806.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聚物应标示所有树脂名称。 b) GB 4806.11-2016要求橡胶产品,如产品含有天然乳胶,应标明“产品含有天然乳胶”。 c) 金属材质:根据GB 4806.9-2016,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铝合金3004”等。食品接触面覆有金属镀层或有机涂层的,应标示镀层或涂层材料,如“镀铬”“镀锌镍合金”“聚四氟乙烯涂层”等。金属镀层不止一层时,应按由外层到内层顺序标出各层金属成分,并以斜杠隔开,如“镀铬/镍/铜”。 d) 涂层材料和制品根据GB 4806.10-2016应分别标示基材和涂层的材质名称。[b]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常见问题关注[/b] 2014年颁布的GB/T 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参照了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结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流通特点, 对产品名称、规格、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产品批号、标志和使用说明等方面进行了要求。结合GB/T 30643-2014以及FCM新国标体系,食品接触材料产品标签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2.1标签的位置 GB 4806.1-2016提出:上述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GB/T 30643-2014中5.1 条款规定: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应印刷、连接或粘贴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本身或其销售包装上, 且不应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分离”。GB/T 30643-2014对于销售包装定义为“以销售为目的, 与盛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一起交给消费者的包装物”。由此可见,标识标签应优先标注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以一次性纸杯的销售包装为例,固定数目的纸杯用塑料包装袋装好,然后再装到纸箱中。则最小独立销售包装应为塑料包装袋,塑料包装袋应有详细的标注。2.2与食品接触的材质名称 GB/T30643-2014要求在产品名称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专用名称, 且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当没有名称的标准依据时, 则以不误导、不易混淆为基本原则。新的FCM国标实施后,对于材质名称要求更为具体。如塑料食品接触材料,材质需要根据GB 4806.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聚物应标示所有树脂名称。以PC材质为例,依据新国标体系要求,不能简单的标注“PC”,或“聚碳酸酯”,必须根据实际所用到的PC树脂类型标注其树脂名称,如“4,4'-亚异丙基二苯酚(双酚A)与碳酰二氯或碳酸二苯酯的聚合物”、“对叔丁基苯酚封端的聚碳酸-4,4'-亚异丙基二苯酯”等。GB/T30643-2014中6.5 条款规定需要标注主要材质的通用名称,但是对于多个部件构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分别标注材质。以不锈钢保温杯为例,除杯体不锈钢应按照根据GB 4806.9-2016标注外,杯盖所用到的塑料、密封圈所用的橡胶硅胶也要标注。2.3生产日期 GB/T30643-2014中6.7.4 条款中明确规定: “日期的年代号一般为4位数字, 小包装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年代号可为2 位数字。月和日为2位数字”。但是很多生产者在标注日期时经常出现月和日使用1位数字的情况。例如生产日期是2015年7月8日的产品, 其正确的标注应为2015年07月08日。2.4产品执行标准 GB/T30643-2014规定, “国内生产并销售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FCM新国标体系中的产品标准已于2017年4月19日实施,对应的旧国标产品标准已经废除。在这个日期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新国标。如生产日期标注为2017年04月20日生产的密胺餐盘,执行标准应为GB 4806.7-2016,标注GB 9690-2009将被视为不合格2.5使用说明 GB/T 30643-2014规定“凡国家法律规定和标准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安全风险的产品, 应标注安全警示语或警示图形标志。安全警示语应以“注意: ”、“警告: ”或“禁止: ”等作为引导语, 其字体高度不小于3 mm”。使用说明的意义在于最大程度规避错误消费和错误使用所造成的安全风险。 生产者在使用说明方面必须做到两点: 一是风险提示图文并茂、通俗易懂 二是使用方法、条件、禁忌详细而周全。这样既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也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为例, 按照其使用时的耐温程度, 可以分为耐温和不耐温一次性餐饮具, 或者分为微波炉用和非微波炉用一次性餐饮具。若生产企业未对产品使用条件进行明确标注, 可能会造成消费者错误判断产品的使用条件,导致不耐温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出现变形、渗漏现象使消费者被烫伤;甚至如果在微波炉中不当使用, 不耐微波炉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可能出现电火花, 进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安全事故。2.6质量等级和规格型号 GB/T 30643-2014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等级的, 应标注质量等级”,“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规格。根据需要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型号和(或)技术参数”。如纸杯按质量可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个级别;按照大小可以承装不同体积的饮品。为了让消费者更加科学、方便地选购产品, 建议生产企业在等级、规格标注时应该充分体现关键技术参数, 如纸杯的杯身挺度、不锈钢缸体壁厚等。2.7符合性声明 GB 4806.1-2016中第8章要求“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这是我国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将历史性地引入“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 DoC)这一概念,并强制性地将其列为产品标识的组成部分。但是标准对于符合性声明格式并未做更多的要求。 为更好地执行新国标,针对性地做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评估,由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委员会牵头制定的《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供应链责任及符合性声明行业指南》亦于4月19日正式发布。作为中国FCM领域首个关于符合性声明的行业指南,可作为企业制定符合性声明提供参考。[b]3 结语[/b] 新国标中管理模式和具体要求等多方面的变革,给FCM整个行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在产品标识标签方面,新国标也做了统一的强制要求,信息要求更加全面细致,特别是提出了产品标识内容应包含产品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产品标签是其本身的“名片”,起到引导消费者购买合适的产品、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的作用。逐步规范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标签同样是保障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环节,应引起以生产者、销售者及监管部门为主的社会各界的重视。

  • 好文---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的常见问题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的常见问题,这篇文章已经看了几遍,从入门到现在略知一二。想了解的可以再看看。转自[url]http://bbs.foodmate.net/thread-924916-1-1.html[/url]云南省质监院老师的文章。添加两份标准,一起学习理解。

  • 【资料】加快我国食品接触性材料及制品标准化工作的思考

    [size=4][font=新宋体]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则是影响人体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若存在隐患,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品安全事件。为此,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并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和先进的控制与检测技术等措施来保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进而确保食品安全。目前,我国部分食品接触性材料及制品存在质量不稳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安全问题,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了潜在危害。因此,加大实施食品接触性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就加快我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工作谈几点认识,仅供参考。[/font][/size]

  • 卫生部规划的食品接触材料标准清单

    RT: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名称 1 基础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 3 产品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成型品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树脂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制品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橡胶奶嘴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和涂层 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纸制品 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 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搪瓷制品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陶瓷制品 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膜、袋 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洗涤剂 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消毒剂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饮)具消毒 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硅橡胶制品* 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

  • 【分享】加快我国食品接触性材料及制品标准化工作的思考

    [size=4][font=黑体]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则是影响人体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若存在隐患,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品安全事件。为此,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并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和先进的控制与检测技术等措施来保障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质量安全,进而确保食品安全。目前,我国部分食品接触性材料及制品存在质量不稳定、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安全问题,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了潜在危害。因此,加大实施食品接触性材料及制品标准化,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font][/size]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马上要进行能力验证,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实验,之前没有做过,看标准说需要支架和迁移测试池,哪位老师做过,请指教一下,迁移测试池应该买哪种,食品接触材料主要是做一次性餐具的吗还是什么?

  •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资料分享

    跟大家分享一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则、检测方法、可追溯性和产品信息。有兴趣的小伙伴儿们可以下载查阅,同时,也欢迎补充分享哦!

  • 食品接触材料新国标颁布

    2016年11月18日,卫计委发布了包括《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内的53项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新版GB 9685-2016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其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只有1294种,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少了22种。另外,本次公告一共发布了9个产品标准(GB 4806.3-GB 4806.11)和1个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涉及搪瓷、陶瓷、玻璃、塑料(树脂)、纸和纸板、金属、涂料及涂层、橡胶等材料制品。发布了39个特定物质的测试标准(GB 31604.11-GB 31604.49),配套此前发布的测试标准GB 31604.1-GB 31604.10。

  • 【分享】有机食品使用的添加剂

    从事有机食品知识培训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总工程师邰崇妹副研究员介绍,在有机食品加工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等配料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加工部分附录A的相关规定。 《GB/T19630.2-2005有机产品》国家标准附录A的名称为《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及添加剂》,对有机食品加工过程中可用的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其他配料,该附录都做了相应的说明。 一.非农业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 对于每种添加剂在有机食品加工中的用量,首先应满足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如果附录A没做特别说明,则用量仍然按照GB2760执行。 1.琼脂,国际标号INS为406,作为增稠剂,可用于各类食品。 2.阿拉伯胶,国际标号INS为414,作为增稠剂,可用于饮料、巧克力、冰淇淋、果酱。 3.碳酸钙,国际标号INS为170,作为膨松剂、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可用于面粉加工,最大用量为30mg/kg。 4.氯化钙,国际标号INS为509,作为凝固剂,用于豆制品加工。 5.氢氧化钙,国际标号INS为526,作为玉米面的添加剂和糖加工助剂。 6.硫酸钙(天然),国际标号INS为516,作为稳定剂、凝固剂,用于面粉、豆制品。 7.活性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8.二氧化碳,国际标号INS为290,作为防腐剂、加工助剂,应是非石油制品,可用于碳酸饮料、汽酒类。 9.柠檬酸,国际标号INS为330,为酸度调节剂,应是碳水化合物经微生物发酵的产物,可用于各类食品。 10.膨润土(皂土、斑脱土),可作澄清或过滤助剂。

  • GB 4806.9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材料分类

    GB 4806.9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材料分类

    请教大家:GB 4806.9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卫生标准理化指标中分了两类产品:不锈钢制品;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img=,690,44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8/201708271625_01_1849792_3.png[/img][img]file:///C:\Users\Administrator\Documents\Tencent Files\406398012\Image\Group\32HB9D)_MZ)DC`WVGQX`LMB.png[/img]而在附录A中食品模拟物中又分了三种:[img=,690,345]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8/201708271625_02_1849792_3.png[/img][img]file:///C:\Users\Administrator\Documents\Tencent Files\406398012\Image\Group\O8TD8%@D4LJ2WIJCEP.png[/img]那么附录A中铝和铝合金、砂锅是不是属于理化指标中的其它类金属材料及制品呢?谢谢!

  • 【原创大赛】食品接触材料竹木制品的技术管控

    文/周园 华测检测(C&R产品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在追求产品经济实惠的同时,也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和环保。“环保、绿色、天然”等生活品质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到大众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所以,目前市场上以天然竹木、软木为原料制造的消费品层出不穷,如,竹木纤维的碗筷、水杯、砧板等等。而生产企业将如何对此类产品进行技术管控来符合中国法规要求?如何领先占领中国消费市场?接下来,我们将对这方面的技术管控进行详细的讲解。[b]竹、木、软木类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的定义:[/b]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以竹或木为原料基材制成,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各类竹、木材料及制品,包括竹木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用具、餐具和食品加工器具等。软木:栓皮栎生长过程中,在树皮中形成的由一层层细胞组成的木栓层,当到达一定年限和厚度时剥离下来的栓皮栎树皮。食品接触用软木材料及制品:以软木为原料基材制成,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预期与食品接触的软木材料及制品。[b]中国关于竹、木、软木类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的技术要求:[/b]目前,在中国的食品接触材料标准范围内,针对竹木类制品的标准较少,已经发布执行的标准有《GB/T 19790.1-2005 一次性筷子 第1部分:木筷》《GB/T 19790.2-2005 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两个推荐性标准。但是,随着市场产品多样性的出现,目前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所以,针对即将在国内市场大量上市的竹木产品企业越来越关注新的标准的出台,同时也有一些大的企业开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的技术要求来制定企业标准,对本企业的竹木类产品进行管控,领先一步占领更多的中国消费市场。那么,对于以上提到的三个标准,针对这些竹、木、软木类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其技术要求有哪些呢?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又将注意哪些方面呢?[align=left]表1:国标竹木制品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汇总[/align][table=586][tr][td][b][color=windowtext]标准[/color][/b][/td][td][b][color=windowtext]GB/T 19790.1-2005[/color][/b][/td][td][b][color=windowtext]GB/T 19790.2-2005[/color][/b][/td][td][b][color=windowtext]《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color][/b][/td][/tr][tr][td=1,7] [color=windowtext] [/color][color=windowtext] [/color][color=windowtext] [/color][b][color=windowtext]技[/color][color=windowtext]术[/color][color=windowtext]要[/color]求[/b][/td][td][color=windowtext]感官要求[/color][/td][td][color=windowtext]感官要求[/color][/td][td][color=windowtext]感官要求[/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分等[/color][/td][td][color=windowtext]--[/color][/td][td][color=windowtext]--[/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材质缺陷[/color][/td][td][color=windowtext]--[/color][/td][td][color=windowtext]--[/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加工质量要求[/color][/td][td][color=windowtext]--[/color][/td][td][color=windowtext]--[/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color][/td][td][color=windowtext]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color][/td][td][color=windowtext]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理化指标(含水率、二氧化硫浸出量)[/color][/td][td][color=windowtext]理化指标(含水率、二氧化硫浸出量、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color][/td][td][color=windowtext]理化指标(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甲醛、芳香族伯胺、二氧化硫、铅、镉、砷;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五氯苯酚、三氯苯酚)[/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其他(添加剂)[/color][/td][td][color=windowtext]其他(添加剂)[/color][/td][td][color=windowtext]添加剂[/color][/td][/tr][/table]从上表可以看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的技术要求比现有的标准增加很多,特别是理化指标。一方面,这些要求和新国标的GB 4806系列标准保持一致(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等);一方面,也结合竹木产品的特性,增加了一些特有的技术要求(如,甲醛、二氧化硫、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五氯苯酚、三氯苯酚等)。那么,针对这些要求,企业将如何一一管控呢?[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的技术解读[/b](一)感官要求:[table=586][tr][td][color=windowtext] [/color][color=windowtext]项目[/color][/td][td][color=windowtext] [/color][color=windowtext]要求[/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 [/color][color=windowtext]感官[/color][/td][td][color=windowtext]色泽正常,无毛刺、无虫蛀[/color][sup][color=windowtext]a[/color][/sup][color=windowtext]、无异臭、霉斑或其它污物。[/color][/td][/tr][tr][td][color=windowtext] [/color][color=windowtext]浸泡液[/color][/td][td][color=windowtext]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常着色、异臭等。[/color][/td][/tr][tr][td=2,1] [sup][color=windowtext]a[/color][/sup][sup][color=windowtext]:[/color][/sup][color=windowtext]不适用于软木材料和制品。[/color][/td][/tr][/table]在感官要求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 “无虫蛀”要求不适用于软木材料和制品;2. 考虑竹木制品本身带有特有的天然色泽和气味,因此感官要求条款中要求迁移实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异常着色和异臭,以区别于浸出液呈现的竹木制品正常色泽和气味。(二)总迁移量:限值:≤10mg/dm[sup]2[/sup];检测方法:GB 31604.8;测试条件:根据产品的实际用途进行选择。注意:该项目仅适用于表面涂覆涂料或涂层的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接触婴幼儿食品的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g/kg,且限量为≤60mg/kg。总迁移量测定的是材料迁移到食品模拟物中非挥发性物质的总量。(三)高锰酸钾消耗量限值:≤10mg/kg;检测方法:GB 31604.2;测试条件:水(60°C,2h)。注意:该项目仅适用于表面涂覆涂料或涂层的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高锰酸钾消耗量反映的是易被氧化的水溶性物质的总量。材料迁移到水模拟物中的有机物越多,用于反应所消耗的高锰酸钾量就越大,因此这项指标可以反映出材料中有机物质在水性食品中的迁移情况。(四)甲醛限值:≤15mg/kg;检测方法:GB 31604.48;测试条件:根据产品的实际用途进行选择。注意:该项目仅适用于使用有粘合剂或表面涂覆涂料或涂层的食品接触用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甲醛是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等树脂材料的主要成分,这几类树脂材料所生产的粘合剂和涂料的部分产品被应用于竹木制品和软木塞中。所以,对于用到这几类树脂材料的产品要特别注意。(五)芳香族伯胺限值:不得检出(检出限为0.01mg/kg);测试条件:根据产品的实际用途进行选择。竹木制品所使用的聚氨酯粘合剂和涂料有可能迁移出芳香族伯胺,考虑到部分芳香族伯胺存在致癌性和生物毒性,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其从食品接触材料向食品中的迁移。针对此项目,标准中没有提到具体的测试方法,但是可以参考现有的《 SN/T 2893-2011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芳香族伯胺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方法测试26种芳香族伯胺的含量来进行产品管控。(六)二氧化硫迁移量限值:≤10mg/kg;测试条件:根据产品的实际用途进行选择。在一些竹木制品的生产加工中,会使用到硫磺或焦亚硫酸钠等对产品进行防腐、漂白处理,由此可能导致二氧化硫迁移并污染到食品。目前二氧化硫迁移量的测试还没有标准方法,企业可以参考《GB 31604.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木质材料中二氧化硫的测定》进行内部管控。(七)铅(Pb)、镉(Cd)、砷(As)迁移量限值:Pb≤0.05mg/kg, Cd≤0.02mg/kg, As≤0.04mg/kg;测试条件:根据产品的实际用途进行选择。竹木制品由于环境污染和使用颜料、粘合剂、含砷抑菌剂及涂料、涂层等原因,存在重金属残留和迁移风险,所以,企业可参考测试标准《GB 31604.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镉迁移量的测定》《GB 31604.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砷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进行管控。(八)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三氯苯酚、五氯苯酚残留物指标限值:噻苯咪唑≤2.0mg/kg, 邻苯基苯酚≤8.0mg/kg, 联苯≤0.7mg/kg, 抑霉唑≤1.0mg/kg;测试方法:GB/T 19790.2-2005附录B。限值:三氯苯酚≤2.0mg/kg, 五氯苯酚≤0.15mg/kg;测试方法:SN/T2278-2009。目前竹木制品可能使用的杀菌防霉剂有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抑霉唑、联苯、五氯苯酚和三氯苯酚等,在使用杀菌防霉剂对竹木制品进行防霉处理后,残留的杀菌剂可能会在竹木、软木制品使用过程中迁移到食品中,从而危害人体健康。(九)微生物指标 [table=592][tr][td=2,1]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项目[/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指标[/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检验方法[/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大肠菌群 [/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发酵法[color=windowtext]/50 cm[sup]2[/sup][/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不得检出[/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食品安全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附录[/color][color=windowtext]A[/color][color=windowtext]和附录B[/color][/align] [/td][/tr][tr][td=2,2] [color=windowtext]致病菌 - 沙门氏菌[/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50 cm[sup]2[/sup][/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致病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不得检出[/color][/align] [/td][td=1,2]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GB 4789.4[/color][/align]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GB 4789.10[/color][/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1[/color][/align] [/td][/tr][tr][td=2,1] [color=windowtext]霉菌[/color][color=windowtext]:cfu/g(mL) [/color][color=windowtext]≤[/color][/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50[/color][/align] [/td][td] [align=center][color=windowtext]GB 4789.15[/color][/align] [/td][/tr][tr][td=4,1] [sup][color=windowtext]a[/color][/sup][color=windowtext]仅适用于可直接使用的竹、木和软木材料及制品。[/color][/td][/tr][/table][b]国外法规对竹木制品的要求概述:[/b]对于竹木制品,国外的法规标准也有一些相关的要求:欧盟法规:《ResAP(2004)2关于拟与食品接触的软木塞和其它软木材料及制品》,其中有感官要求,添加剂,五氯苯酚,三氯苯酚,微生物等技术要求。美国FDA:《21CFR 178.3800 木材防腐剂》,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中所允许使用的木材防腐剂的物质清单及限制条件,包括石蜡、五氯苯酚等。韩国法规:《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的标准和规范》,规定了木制品的铅、砷、二氧化硫、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抑霉唑、联苯等限量要求。[b]总结及建议:[/b]通过以上对各个标准的技术解读与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即将出台的关于竹木、软木制品的标准要求将更加完善,更加系统性,对于产品的要求也更严格,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将面临更高的技术挑战。为了更好地应对国内市场监管要求,生产竹木、软木制品的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提前对产品做好技术管控以应对市场变化。

  • 【转帖】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分析

    1 整体框架结构GB2760-1996以及随后每年的增补品种仍然沿用1981年标准的格式,正文包括“范围”、“引用标准”、“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三部分。由于对标准使用所做的解释和说明不够,往往使得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甚至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够完全正确地理解、执行。例如,某监督机构在对牛肉干制品抽检中检出微量苯甲酸就判定其产品违反GB2760规定,给予处罚,而没有充分考虑该添加剂的可能来源,如配料中使用了含苯甲酸的酱油,即没有考虑到“残留”原则而造成了错误判断。虽然这可能是由于标准的宣传贯彻不够,但客观上也说明了标准本身确实存在着缺陷,不能让标准执行者和监督管理者理解实施。CAC的GSFA则在前言中对术语定义、质量规格要求、残留原则、食品分类系统作了系统地解释、说明和要求。例如,在“进入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残留物”章节,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可以因在食品配料中的残留而进入食品中的三种允许情况,很好地避免了上述问题。在列表格式方面,GB2760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排序,规定了每一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这种格式在七、八十年代,食品工业还不太发达,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相对狭窄的情况下是可以满足工作需要的,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食品工业的不断飞速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内容越来越庞杂。现有的格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便,例如:如果一种添加剂具有两种以上功能,就会在标准的不同段落出现,很容易查找不全 如果想查找某种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更是难上加难。GSFA的列表格式则有很多优点,表1按照食品添加剂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排序,限定了每一种或一组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食品以及允许的最大用量,并在每种添加剂的名称后标注国际代码编号(1NS编号)和功能类别。表2与表l的资料内容相同,只不过是按照食品类别排序,便于查找。表3列出了“未规定ADI”的添加剂,当这些添加剂按照该标准前言中的良好生产规范(GMP)适量使用时,原则上可以允许在所有食品中使用。表3的附录列出了表3所不能适用的食品类别或个别食品,这些食品类别的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表1和表2的规定。2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GB2760中食品添加剂主要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香料共22类。GSFA将食品添加剂的功用分为酸、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膨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乳化用盐、固化剂、增香剂、面粉处理剂、发泡剂、胶凝剂、被膜剂、保湿剂、防腐剂、推进剂、膨松剂、稳定剂、甜味剂、增稠剂共23类。两者的重要区别是GSFA明确指出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质量而添加的物质不包括在内,而GB2760中营养素强化剂属于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大类。鉴于对营养强化剂所进行的危险性评估和标准化管理与一般的食品添加剂有所不同,建议在标准修订时,将营养强化剂的部分仍纳入GB14880之内单独修订。另外,我国与CAC对于酶制剂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按照GB2760酶制剂均属食品添加剂,而GSFA是按照酶制剂的作用特点分成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分别对待,这是我国应该借鉴的。3 食品添加剂品种截至2003年底,我国批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近460种,其中包括120种营养素强化剂,不包括香料。目前,列入GSFA的添加剂约有370种。两者在数目上虽然相近,但在具体品种上有相当部分的差异。例如,我国允许使用的相当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属于天然的动植物提取物,虽然有相当长时间的使用历史,但是质量规格资料较为贫乏,纯度不高或者质量不够稳定,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不够系统规范,很难为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所认可,自然也未被纳入GSFA。尽管经过多方努力,曾经有两种天然色素(红曲红、栀子黄)列入JECFA评价的优先名单,但是一直未能提交相关资料。甜菊糖苷也有类似问题,由于不能提供必要的质量规格资料,再次评估的时机被搁浅。JECFA的评价影响了世界上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决策,这无形中给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工业造成了负面影响。另外,还有一部分添加剂品种的差异属于在国外或国际上已经使用多年,也在GSFA之列,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生产、使用商提出申请,也未进行暴露量评估而未纳入GB2760。对于这部分添加剂建议采取审慎态度,不宜急于采纳照搬。4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一食品分类GB2760没有明确的食品分类系统,对食品涵盖范围的限定不够清晰,没有给予必要的解释说明,给标准的实施执行带来一些困惑,尤其是当有些条款的规定与我国食品工业的产品分类不一致时更是如此。其次,使用范围过细和过粗的现象都有存在,例如“炸鸡调料”、“香橙果珍干粉”过细,“软饮料”过粗。另外,食品名称不规范、前后不一致的现象较多出现,如“生湿及干面条”和“生切面”的表述同时存在等等。此外,由于缺乏对食品类别的标准化编码,很难查找某种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情况,这往往是添加剂使用和监督中最常遇到的困难。GSFA在食品分类方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模板,标准中的食品分类系统是食品添加剂使用时的定位工具。它是在欧共体食品饮料工业联盟制定的食品分类系统上修订而成的,适用于所有食品,包括那些不允许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分为乳制品、脂肪,油和脂肪乳剂、可食冰、水果和蔬菜、糖果、谷物和谷物制品、焙烤制品、肉和肉制品、鱼和鱼制品、蛋和蛋制品、甜料、盐,调味料,汤,调味汁,沙拉,蛋白制品、特殊营养用食品、饮料、即食小食品以及复合食品品种共16大类,大类下又分若干小类,如04.1为水果,04.1.2为加工水果。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允许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一食品总类时,就理所当然地允许其应用于总类下面的所有亚类,除非另有规定。同样,如允许一添加剂应用于一亚类,也就允许其应用于该亚类下的所有次类的食品以及在此次类下所涉及的若干或个别食品。该食品分类系统简化和规范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建议在GB2760修订时,参照GSFA食品分类系统的基本原则,分析目前GB2760涉及的食品类别品种,结合我国食品行业的有关分类,制定明确的食品分类系统框架和主要内容。5 使用规定GB2760和GSFA在使用限量规定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早年间GB2760的使用规定主要根据申报者提出的申请,采用危险性评估的程度不够,因此有些限量指标显得不够严谨、科学,例如规定碳酸氢钾在矿物质饮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033g/L等。GSFA是将法典各产品标准中涉及添加剂的条款进行汇总,按照新的格式要求列入进来。同时,起草国还搜集了世界各国的几十万份数据,按照“一种添加剂如经过JECFA评价,且分别在两个国家或地区同时允许使用,便可将该产品收录”的原则,补充了新的内容,因此,它是一个相当庞杂的标准,相当部分内容不适用于我国的情况。建议在标准修订时采用危险性评估方法,结合我国消费人群的膳食暴露量以及食品中添加剂的监测数据,参考GSFA的相关内容做出规定。其次,GB2760规定某些添加剂品种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各类食品”,但忽略了对“各类食品”的限制,例如对于婴幼儿食品、牛乳、面粉等食品的必要限制,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GSFA则将这类添加剂统一列表,规定可以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同时又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了应该除外的食品类别和品种,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另外,对于结构、功能、安全性相同或类似的添加剂做出规定时,GB2760有时将其视为同一组添加剂统一规定,有时又分具体品种单独规定,显得凌乱。而GSFA通常将其作为一个品种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最大限量,例如,GSFA在规定叶绿素铜盐类的使用时,将叶绿素铜钠盐和叶绿素铜钾盐作为一个品种规定,这样得以简化了制表的繁杂,便于使用。结语中国已经加入WTO,CAC标准对我国的食品工业发展和国际贸易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它是目前和将来我国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分析比较GB2760和GSFA的主要差异具有重要的意义。据悉,GB2760的修订工作已于今年年初启动,有关部门表示整个标准修订过程将本着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力争制定出既保护消费者健康又符合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以及WTO相关要求的添加剂卫生标准。

  • 食品接触材料2016新国标颁布

    2016年11月18日,卫计委发布了包括《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内的53项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新版GB 9685-2016的正式生效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其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只有1294种,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少了22种。另外,本次公告一共发布了9个产品标准(GB 4806.3-GB 4806.11)和1个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涉及搪瓷、陶瓷、玻璃、塑料(树脂)、纸和纸板、金属、涂料及涂层、橡胶等材料制品。发布了39个特定物质的测试标准(GB 31604.11-GB 31604.49),配套此前发布的测试标准GB 31604.1-GB 31604.10。 更多详情:http://www.foodcontactscience.org/forum/detail_42.html

  • 食品添加剂危险吗?不用食品添加剂才危险!

    也许有人会好奇,为啥一定要使用食品添加剂呢?其实,对于现代生活来说,食品添加剂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因为,如果没有它们,我们的生活反倒会更加危险。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因食用致病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引发疾病,是食品安全头号问题,所以如果不使用防腐剂和保鲜剂的话,肉制品、烘烤食品、方便食品、水果,甚至酱油和醋等食物或调味品就很容易被致病微生物污染,从而危害人体健康。说到这里,不得不提醒大家,那些号称不添加防腐剂的食品,事实上更容易在开封后受到污染和变质,无污染和无添加往往是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心理而造出的噱头而已。有些人不喜欢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物也是带有一种传统的情结。但食品添加剂并非现代食品工业的产物,而是和人类文明历史一样的悠久。比如油、盐、酱、醋以及点豆腐用的卤水,炸油条用的明矾和小苏打,都是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早就已经成为我们饮食中不可或的一部分。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无害的,且可以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正是因为有了食品添加剂的发展,才有大量的方便食品供应,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如果真的不加入食品添加剂,大部分食品要么难看、难吃或难以保鲜,要么就是价格较贵;某些食品如果不使用防腐剂更有危害性,不仅会造成大量食品因腐败而损失,还会因微生物作用而引起食物中毒。因此,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化的食品企业及产品。[color=#888888](引自《躲不开的食品添加剂》,孙宝国院士著)[/color]不过,世界各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标准并不统一。另外,中国出口到世界各地的食品添加剂都必须符合当地的标准,在我国销售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标准。所以我们常会听到进口食品某成份超标事件,但其实追根溯源后就会发现,这是因为各国标准不同而导致的。所以,食品添加剂并不是毒药。它的存在说白了,就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让食物变得更好吃、更好看,也更有品质。也许你不知道,有一部分食品添加剂还具有特定的营养价值,它们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类生长发育和特殊人群等对各种营养的需要。

  • 日本发布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近日,日本发布最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1年9月1日起生效)和指定食品添加剂名单(2011年9月5日起生效)。最新标准原文链接:Standards for Use -2011.9.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List of Designated Additives-2011.9.5 指定的食品添加剂背景资料: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可分为“指定的食品添加剂”,“现存的食品添加剂”,“天然调味剂原料”和“通常作为食品也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1)指定的食品添加剂。1947年,日本食品卫生法对添加剂实施主动列表制度,即只允许在食品中使用日本厚生省指定的认为安全的食品添加剂。在1995年之前,主动列表系统仅适用于化学合成的添加剂。在1995年,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使该系统涵盖除个别豁免外的所有合成及非合成添加剂。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可分为有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及无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两类。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的食品添加剂包括以下几类:2)现存的食品添加剂。1995年法规修订之前,已经在市场上销售或使用的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的食品添加剂,均为非化学合成添加剂。1996年4月16日,日本后生省公布了现存食品添加剂清单。3)天然调味剂原料,不受主动列表系统约束;4)通常作为食品也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 【分享】肉品工业中的食品添加剂安全问题

    一、 肉类食品添加剂的安全问题 我国是全世界生产与消费大国,随着肉品工业的迅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在肉制品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运用越来越广泛。目前,在肉制品中常用的添加剂有水分保持剂、发色剂和发色助剂、增稠剂、食用色素、调味料及香精。正确的使用这些添加剂不仅能改善肉制品的色、香、味、形,而且在提高食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方面也起着关键作用。 今年来,在肉类食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企业滥用添加剂现象严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复合硝酸盐超标严重。过量地食用复合磷酸盐会引起体内钙磷比例失调,尤其是儿童,影响维生素D的吸收,可能造成佝偻病。硝酸盐作为水保持剂,在肉制品加工中用量很少。国家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肉类食品复合硝酸盐的限量为≤5g/kg。但很多企业为了增加出品率,过多的使用磷酸盐,致使水分也超标。 第二、不按照规定乱加防腐剂。过量摄入防腐剂将回损害人体肾功能,对人体会有致癌、致畸等危害。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肉制品加工中可以添加防腐剂山梨酸或山梨酸钾,但肉灌肠制品其残留量须≤1.5g/kg,其他产品须≤0.075g/kg;苯酸钾在肉制品中不得检出。 第三、着色剂超标现象比较多。人工合成色素是化学合成的染料,过多食用会对消费者肝脏造成伤害,严重的会有致癌作用。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肉品中可以添加色素诱惑红,添加量为肉灌肠、西式火腿≤0.015g/kg,其他产品不能添加任何合成色素,并强调人工合成色素胭脂红、日落黄、柠檬黄等不能用于肉干、肉脯制品等。 第四、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含量超标。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含量超标不仅是肉制品中的发色剂,此外还具有抑菌和赋予肉制品特殊的风味,但过量食用能引起中毒,长期过量食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在肉制品中硝酸盐的使用量不得超过≤0.5g/kg,亚硝酸盐使用量不得超过≤0.15g/kg。在肉制品中的最终残留量不得超过≤50mg/kg,肉罐头中不得超过≤30mg/kg。第五、淀粉添加量过多。淀粉可以改善产品的粘着性和持水性,且物美价廉,在肉类加工中很受欢迎。但一些企业为了提高出口率,降低成本,过多地添加了淀粉,欺骗消费者。

  • 【原创】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

    关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一直有着不少说法。比如有人认为味精在消化过程中能分解出谷氨酸,谷氨酸在脑组织中经酶催化,可转变成一种抑制性神经递质,如果吃得过多,人体的各种神经功能就会受到抑制,从而出现眩晕、头痛、嗜睡、肌肉痉挛等一系列症状;如果色素摄入过量,会造成人体毒素沉积,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等都会造成伤害;又比如,针对食品添加剂,有一种说法是吃多了会让孩子得小儿多动症,还有说法是吃多了会导致癌症。针对这些说法,严隽德主任说:“凡是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均已经过严格的毒理学实验,证实是安全的,如在动物实验中发现有致癌、致畸与致突变的现象,就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开发,也不可能列入名单。因此,国家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在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情况下添加是安全的。但值得一提的是硝酸盐、亚硝酸盐是允许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抑菌护色,如超量使用,当人体过量摄入亚硝酸盐,轻者表现为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口唇、指甲轻度紫绀,重者出现面部及全身皮肤紫绀等中毒症状。严重者昏迷、惊厥、大小便失禁,可因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 食品接触材料添加剂残留问题

    有部分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料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加入部分添加剂,如聚合物聚合助剂,溶剂等。而这些物质往往不会通过DoC进行传递,也不会纳入GB 9685的清单中,这些物质需要根据什么要求进行控制?其危害程度是怎样的?希望各路大神指点!

  • 食品添加剂在面制品中的应用

    随着食品工业的不断发展,食品添加剂已成为食品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料。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或根据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物质”。为增加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则称之为营养强化剂。能使食品加工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或材料(不包含仪器和用具,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称之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都归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 我国是农业大国,小麦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在农业生产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面粉作为小麦的主要加工品在人们的饮食结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物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高,无论是口感、色泽还是加工中的不同需求都对面制品的加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科学合理地加入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 感官改善类添加剂 面粉中的感官改善类添加剂主要指增白剂,即通过加入氧化剂,使面粉中的类胡萝卜素氧化,从而达到面粉色泽变白的目的。感观改善类添加剂的作用在于改进面粉或面制成品的外观色泽,使其色泽较为优异。对于该类别添加剂的成分及其使用量,国家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系属于强制控制的范畴。 我国允许在面粉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过氧化苯甲酰、过氯化钙、二氧化氯、氮的氧化物类等。企业中使用较多的是过氧化苯甲酰,其添加量为≤6g/100kg。它的增白机理是:在面粉氧化过程中释放出氧原子,通过氧化胡萝卜素等淡黄色素,使面粉增白。此外,过氧化苯甲酰的分解产物——苯甲酸,可以杀死面粉中的某些微生物,具有杀菌防虫的作用,有利于面粉的保存与储藏。 增白剂在面粉中的残留问题是人们一直关注的焦点。增白剂的惰性载体是对人体无害的物质,通常人们对它并无疑虑,这是因为增白剂中的有效成分过氧化苯甲酰分解后会生成苯甲酸。在面粉中残留的苯甲酸随着制成的食品进入人体体内。大部分的苯甲酸会在9~15个小时之内后,大部分的苯甲酸会与甘氨酸化合生成马尿酸并通过尿液排出体外,而剩余的部分则会与葡萄糖辛酸化合而解毒。据实验证明:苯甲酸不会在肌体内积蓄。但专家提醒大家注意:苯甲酸的上述两种解毒作用都是在肝脏内进行的,因此对肝功能衰弱的人来说,苯甲酸可能是不适宜的。 国外对于面粉增白剂的使用,并没有达成共识。美国的面粉增白剂主要也是使用过氧化苯甲酰,其正常使用剂量为50mg/kg。日本则几乎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增白剂,而是将加工出的面粉与洁净空气强制混匀,利用空气中的氧气氧化类胡萝素,从而达到增白的目的,而且在增白后的面粉还要贮存大约二周之后,待完成面粉熟化后,方可上市销售。而在欧洲国家,过氧化苯甲酰只在出口面粉中使用,且必须添加Vc以减轻过氧化苯甲酰对面筋结构的不利影响,其添加量为50~100mg/kg。从黄豆或蚕豆中制得的含活性酶的豆粉被广泛地当作增白剂使用,但因其令人不快的气味,添加量被控制在2.0%左右。 品质改善类添加剂 品质改善类添加剂的作用是使面制品保持一种理想的制作状态,即利于其制取相应的成品,并使制成品在形态及货架期方面保持较为理想的状态。市场上该部分面粉添加剂品牌较多而且质量不一,企业的质保体系和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由于国家标准中对其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属于多个单体添加剂的复配配方。因此,面粉企业在选用上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考虑。 我国品质改善类添加剂主要成分为盐、碱、多糖类,这与中西方差异的饮食习惯有着很大的关系。其它改善类添加剂虽有规定,但实际使用较少,其作用主要是用于增筋、减筋以及发酵。 增筋剂 增筋剂实际上也是一种氧化剂,其种类繁多,目前最常用的有溴酸钾、抗坏血酸(Vc)、偶氮甲酰胺(ADA)、过氧化钙、硬脂酸钠(SSL)和硬脂酸钙(CSL)等,氧化剂对面粉强筋作用的机理是将面筋蛋白质分子中的“一S—H”基氧化成“一S—S一”基,(双硫基),可以使更多的蛋白质分子结合成大分子海棉状网络结构骨架(面粉中的淀粉、脂肪、糖类等颗粒填在其中),从而增加了面粉团的弹性、韧性、持气性。在这些强筋剂中溴酸钾效果最好且已使用多年,但近年由于发现它有致癌毒性,所以已相继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抗坏血酸(Vc)因其无毒,所以添加量并不受限制,但由于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只在少数食品中采用;偶氮甲酰胺(ADA)无论是性能,还是价格,目前都被认为是溴酸钾的最佳替代品;硬脂酸钠(SSL)和硬脂酸钙(CSL)是近几年才推出的一种乳化剂,它具有极性亲水基和非极性亲油基两个基团,其亲水基能与面粉中的麦胶蛋白结合,而亲油基则与面粉中的麦谷蛋白结合,通过这个两性基团形成一个大分子结构的面筋蛋白质网络骨架,从而提高了面团的筋力。现在,硬脂酸钠(SSL)和硬脂酸钙(CSL)已逐步在面条和面包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在美国,主要使用的氧化剂包括偶氮二酰胺、Vc和酶制剂。欧洲各国则普遍使用溴酸钾、偶氮二碳酰胺、胱氨酸和脱氢抗坏血酸等氧化剂。其中溴酸钾只在出口面粉中使用,因其具有很长的持久力,且发酵能力强,对面团的膨发能力大,但鉴于健康的考虑,已逐渐被抗坏血酸取代。 减筋剂 减筋剂实质上是一种还原剂,它的作用机理与氧化剂相反,它将面粉面筋蛋白质分子中的“一S—S一”基还原成“一S—H—”基,使面筋蛋白质由大分子结构断裂成小分子结构,从而降低了面团的弹性、韧性,起到了减筋作用。 减筋剂常被用在生产饼干、蛋糕的软麦粉中,制成品口感松脆、柔软。目前国内较常用的减筋剂有L一半光氨酸、木瓜蛋白酶、亚硫酸钠等。在日本,常用的还原剂则为半胱氨酸、焦亚硫酸钠、二氧化硫等。 发酵剂 发酵剂分为生物发酵剂和化学发酵剂两类。生物发酵剂即为酵母,它是一种活的生物体,干燥后进入休眠状态,是面粉厂生产自发粉的主要添加剂之一。在适宜的水分、温度等条件下,面粉中的酵母就会开始分裂发酵,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气体使面团发酵膨胀;化学发酵剂多为碳酸盐一类的化合物,最常用的是碳酸氢钠(俗称小苏打),以其无毒、松发性能良好、价格低廉、对食品风味影响小而被广泛使用。为了使碳酸氢钠分解产生二氧化碳并控制其外溢的速度,使部分二氧化碳气体得以保持在面团中(持气性,一种用来衡量面团品质特性),面粉厂在使用碳酸氢钠的同时还添加一些发酵酸,诸如酒石酸钾、焦磷酸钠、葡萄糖酸内脂等。 另外,添加酶制剂也可以增强面粉的发酵能力。面粉厂通过添加大麦芽粉或淀粉酶以补充小麦自身的不足,添加量根据面团的特性及需要而定。其中,淀粉酶将淀粉分子的无支链部分分解成更小的单位,从而降低了面团的粘性,增大了面团体积,改善了加工特性和发酵能力,增加了特色风味,被人们广泛使用。目前,欧洲各国使用的酶制剂主要包括脂肪氧化酶、葡萄糖氧化酶等。日本主要使用真菌淀粉酶、淀粉葡萄糖甙酶和半纤维素酶。 营养改善类添加剂 通过长期的营养补充和改善,提高人体机能,达到人体营养均衡,从真正意义上实现食品改良,这是营养改善类添加剂的主要功能。在美国以及世界上的许多其它国家,强化面粉营养对提高全民健康已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美国销售的面包中,至少有95%经过了营养的强化。美国明文规定,制造商必须对其产品做有益健康的标示声明。目前在国内,该类添加剂市场品牌也逐渐丰富起来。 营养改善类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三大类。目前面粉厂添加的营养强化剂主要有VB1、VB2、烟酸、叶酸、铁、钙、锌等。这些添加剂既保持了面粉加工的高精度,使人们对面制食品的色、香、味口感乐于接受,又使得加工过程中损失掉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得以恢复和补充。除此之外,乳化剂、增稠剂、色素等在面制品中均有使用,但几乎均为天然产物,如:果胶,栀子黄等,一般按生产需要量加入。 关于面粉的营养强化,早在二战期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就已经以立法的形式,将其作为强制执行的国家法规。在美国,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主要有矿质元素Fe和四种B族维生素(VB1、VB2,尼克酸和叶酸);日本也极为重视对面粉的营养强化,主要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三类,并不分合成和天然,但要根据需要严格依照国家执行标准添加。在这方面,目前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不过已有一些公司在试产各类营养强化面粉。 面粉中的添加剂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而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面粉添加剂企业,由于规模较小、产品单一老化、年加工量多在万吨以下,并且经营分散、效益低下等因素影响。这也间接地导致了面粉添加剂市场相对处于一种无序混乱的状态,这也是成为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面粉添加剂企业如果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走规模化经营的产业、集约化道路是面粉添加剂企业的必然选择。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与GB 2760-2014标准文本比对

    [font=SimSun, STSong, &]2024年3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并将于2025年2月8日实施。食品伙伴网将2024版GB 2760与2014版及其纳入新版标准中的增补公告进行了比对分析,以下概述了2024版GB 2760较2014版的整体变化及各个附表的主要变化,供相关食品企业参考。[/font][font=SimSun, STSong, &]一、纳入了增补公告批准使用的添加剂[/font][font=SimSun, STSong, &]为了方便标准使用者查询,GB 2760-2024纳入了GB 2760-2014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截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font][font=SimSun, STSong, &]二、正文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1)修订食品添加剂定义,在定义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内容,并明确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相关规定。[/font][font=SimSun, STSong, &](2)修订INS和CNS定义,并明确说明当CAC的INS号发生变化时以CAC的INS号为准。[/font][font=SimSun, STSong, &](3)“4食品分类系统”的修改:删除“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将其体现在附录A的A.3中。[/font][font=SimSun, STSong, &](4)增加了“8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9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10营养强化剂”“11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内容。[/font][font=SimSun, STSong, &]三、附录A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1)修改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查询方式。将2014版标准中表A.3的内容体现到表A.1和表A.2中,原表A.2合并入表A.1。2024版标准中表A.2规定了表A.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font][font=SimSun, STSong, &](2)修订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继承原则和完善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总和不超过1原则的描述,实质性要求未变化。[/font][font=SimSun, STSong, &]2024版标准规定“表A.1列出的食品添加剂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使用。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下级食品类别中与上级食品类别中对于同一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规定不一致的,应遵守下级食品类别的规定”。[/font][font=SimSun, STSong, &]1、表A.1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1)修订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删除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删除了罐头类食品中防腐剂的使用规定,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删除食醋中冰乙酸、果蔬汁浆中纳他霉素、蒸馏酒中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凉果类和话梅类中滑石粉、“16.07其他(发酵工艺)”中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等的使用规定;[/font][font=SimSun, STSong, &](2)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增加了阿斯巴甜、安赛蜜与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等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的总量要求;完善了饮料类别中液体饮料与相应的固体饮料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应关系,修改备注为“以即饮状态计,相应的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修订了二氧化硫、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等在部分食品类别中的使用规定;将原标准中归类为“其他类”的部分食品类别重新进行了归类,并调整了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等;[/font][font=SimSun, STSong, &](3)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信息。例如修改了苯甲酸及其钠盐等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中国编码(CNS号);爱德万甜等食品添加剂的英文名称和国际编码(INS号)等。[/font][font=SimSun, STSong, &]2、表A.2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2024版表A.2为表A.1中例外食品编号对应的食品类别,相对于2014版GB2760的表A.3,其主要变化如下:[/font][font=SimSun, STSong, &](1)修订食品类别名称:如将“灭菌乳”修订为“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在该分类下增加了“高温杀菌乳”;将“白糖及白糖制品(如白砂糖、绵白糖、冰糖、方糖等)”修订为“白砂糖及白砂糖制品、绵白糖、红糖、冰片糖”,将原11.01.02 的红糖、冰片糖整合至11.01.01。删除了“等”字,说明除已在11.01.01名称中列明的,其他的全部转入11.01.02类别中的“其他糖”。[/font][font=SimSun, STSong, &](2)细分部分食品分类:如2014版“02.01(基本不含水的脂肪和油)”大类修改为02.01的细分类“02.01.01.01(植物油)、02.01.01.02(氢化植物油)、02.01.02(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02.01.03(无水黄油、无水乳脂)”。[/font][font=SimSun, STSong, &]四、附录B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1)修订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进一步明确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要求,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font][font=SimSun, STSong, &]1、表B.1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2024版表B.1为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相对于2014版GB 2760,其主要变化如下:[/font][font=SimSun, STSong, &](1)修订食品类别名称:将“灭菌乳”修订为“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在该分类下增加了“高温杀菌乳”;[/font][font=SimSun, STSong, &](2)新增食品分类:增加“13.02 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通过新增食品类别从而进一步明确禁止“婴幼儿辅助食品”使用香精香料。[/font][font=SimSun, STSong, &]2、表B.2、B.3的变化[/font][font=SimSun, STSong, &]修改完善了部分食品用香料品种。梳理了表B.2和表B.3的食品用香料名单,进行以下调整:[/font][font=SimSun, STSong, &](1)删除了多个香料品种。删除了枯茗油、葫芦巴、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氨基乙酸(羟基乙腈法)。其中,枯茗油、葫芦巴已为香辛料,玫瑰茄、石榴果汁浓缩物、玉米穗丝已为普通食品,3-乙酰基-2,5-二甲基噻吩行业已不再使用。[/font][font=SimSun, STSong, &](2)非洲竹芋提取物由合成香料调整为天然香料。[/font][font=SimSun, STSong, &](3)大茴香脑、根皮素由天然香料调整为合成香料。[/font][font=SimSun, STSong, &](4)多项香料修改或增加的中英文名称、FEMA编号、编码。例如:葡萄糖基甜菊糖苷、非洲竹芋提取物、6-甲基辛醛、香兰醇、4-癸烯酸等。[/font][font=SimSun, STSong, &]五、附录C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1、表C.1、C2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2024版表C.1为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2为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相对于2014版GB 2760,其主要变化如下:[/font][font=SimSun, STSong, &](1)明确过氧化氢的使用范围。将过氧化氢从表C.1中删除,列入表 C.2,并规定其功能为“脱硫剂、脱色剂、去碘剂”,使用范围为“淀粉糖和淀粉加工工艺、油脂加工工艺、海藻加工工艺、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font][font=SimSun, STSong, &](2)删除了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5个加工助剂品种。根据JECFA最新评估结果,同时参考美国、欧盟的规定,删除了1,2-二氯乙烷品种和使用规定。将矿物油使用规定与白油(液体石蜡)的使用规定进行整合。将磷酸铵使用规定与磷酸氢二铵和磷酸二氢铵进行整合。将抗坏血酸和抗坏血酸钠纳入附录A进行规定。[/font][font=SimSun, STSong, &](3)修订部分加工助剂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例如,删除了β-环状糊精用于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规定;增加离子交换树脂用于糖处理工艺的规定;删除了白油(液体石蜡)功能中的“被膜剂”功能,增加了“防黏剂”功能。[/font][font=SimSun, STSong, &](4)统一规范了消泡剂的使用规定。删除了表A.1中丙二醇和吐温类中的消泡剂功能,在表 C.2 丙二醇的功能中增加消泡剂,删除了表A.1中吐温类用于豆类制品的使用规定,在表 C.2 中吐温类的使用范围中增加“豆类制品(最大使用量为0.05g/kg,最大使用量以每千克黄豆的使用量计)”。[/font][font=SimSun, STSong, &](5)修订部分加工助剂的中英文名称表述。例如,氮气修改为“氮气(液氮)”,6号轻汽油(植物油抽提溶剂)修改为“植物油抽提溶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修改为“植物活性炭(稻壳来源)”。[/font][font=SimSun, STSong, &]2、表C.3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2024版表C.3为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相对于2014版GB 2760,其主要变化如下:[/font][font=SimSun, STSong, &](1)新增1中酶制剂。新增“普鲁兰酶(Pullulanase),来源为李氏木霉Trichodermareesei,供体为Aspergillusnishimurae”。[/font][font=SimSun, STSong, &](2)删除1种酶制剂。删除了“溶血磷脂酶(磷脂酶B)Lysophospholipase (lecithinase B),来源为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共体为Aspergillus nishimurae”。[/font][font=SimSun, STSong, &](3)修订部分酶制剂的中英文名称。例如,果糖基转移酶(又名β-果糖基转移酶)修改为“蔗糖1-果糖转移酶(又名果糖基转移酶 )”,纤维二糖酶修改为“β-葡萄糖苷酶(又名纤维二糖酶)”,果胶酯酶修改为“果胶酯酶(果胶甲基酯酶)”,葡糖异构酶修改为“葡糖异构酶(木糖异构酶)”。[/font][font=SimSun, STSong, &](4)修订部分酶制剂来源或供体名称、供体的描述。[/font][font=SimSun, STSong, &]六、附录D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1)附录D中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编号D.16,并根据GB 14880的规定增加了营养强化剂的定义。[/font][font=SimSun, STSong, &](2)根据GB 30616-2020中关于食品用香料的定义,将D.21食品用香料定义修改为“添加到食品产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font][font=SimSun, STSong, &]七、附录E的修订情况[/font][font=SimSun, STSong, &]为了使食品分类描述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了部分食品类别的描述,表E.1的主要变化如下:[/font][font=SimSun, STSong, &]2024版表E.1为食品分类系统,相对于2014版GB 2760,其主要变化如下:[/font][font=SimSun, STSong, &](1)新增7个食品类别。在相关食品类别中增加兜底的其他类别,如06.03.02.06其他小麦粉制品(如面筋等)、06.05.02.05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06.12其他粮食制品、08.02.03肉丸类、08.02.04其他预制肉制品、12.10.03.05其他液体复合调味料;增加了16.05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16.04除外)。[/font][font=SimSun, STSong, &](2)为与相关食品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持协调一致,修改了部分食品类别。删除12.03.01酿造食醋、12.03.02配制食醋、12.04.01酿造酱油、12.04.02配制酱油、12.05.01酿造酱,将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归入12.10.03液体复合调味料;删除12.05.02配制酱,将其归入12.10.02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并将大类12.05食品类别名称修改为“酿造酱”。并对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改。[/font][font=SimSun, STSong, &](3)调整部分食品类别。例如:1.01分类中增加了“高温杀菌乳”;修改了蜜饯凉果的食品分类;调整食糖、调味酱的分类;删除半起泡葡萄酒食品分类;将原08.03.07.03 肉脯类调整至08.03.02“熏、烧、烤肉类(熏肉、叉烧肉、烤鸭、肉脯等);将09.02.03分类的名称由“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修改为“冷冻水产糜及其制品(包括冷冻丸类产品等)”;[/font][font=SimSun, STSong, &](4)修订部分食品分类号。将“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的食品分类号由“06.03.02.04”调整为“06.11”。[/font]

  • 非食用物质与食品添加剂问题及对策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王宗玉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瘦肉精”都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媒体已经广泛披露。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是滥用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概述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法律禁止的,甚至是犯罪行为,而食品添加剂则是允许添加的。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这两个问题混淆。认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也是食品添加剂问题,其实这不是一码事。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含义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由此可见,食品添加剂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目的是为改善食品的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食品添加剂包括人工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2011年6月20日生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4个品种,涉及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可见它与非食用物质不同。非食用物质是根本没有经过批准的,根本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做食品的物质。   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对策   现实中经常出现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如前述的“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毛发水配制酱油”、“皮革水鸡蛋白配置奶粉事件”、“吊白块污染食品事件”等事件就是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主要是不按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夸大、虚假宣传问题。这些行为危害非常大,应严厉打击。   首先要完善法律规定,使各食品安全部门既有分工协作,又有统一指挥,做到食品安全各环节无缝对接。在我国,与食品安全管理环节有关的一共有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五部门。分别对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在实践中,有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发生在什么环节不好确定,从而相应留下监管空白,给违法者留下可乘之机。如毒豆芽问题,各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不进行监管,从而造成了某些城市“毒豆芽”泛滥,2009年第二次发生的三聚氰胺问题也是如此。该问题诱因在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批2008年当时处于生产与终端之间的中间领域问题奶粉并没有给与足够的监管,包括问题产品从企业销售后,卖给了谁,并没有查下去,直接导致了问题发生。有些街头的食品点,可能既涉及加工生产企业,又涉及销售流通企业,其既处在生产环节,又处在流通环节,有些行为就没有单位监管。所以,应当完善法律,在规定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同时,又要规定总负责单位,负责协调,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不留空白。   其次要加强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据了解,我们现在的检测水平与实践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检测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以至于很多非食用物质国家虽然规定禁止添加,但添加了却无法检测,从而使我们的执法水平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应当提高我们的检测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使非法添加问题无处遁形。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非法添加问题。   第三是要严格执法,经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食品安全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近些年来的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事件,很多都是问题已经很大了,危害已经造成了,经媒体披露,有关部门才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这样。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结合起来,发现线索及时查处,积极主动严格执法。不要被动执法,不要等事情闹大了,影响和危害造成了领导震怒了再去执法。同时应当加大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第四是要对现行的添加剂标准进行整理,统一,避免同一问题标准不同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多家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在管理中各自在制定标准,有时候会发生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就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对于相互矛盾、不统一的标准及时修改、废除,对于落后的标准及时废除和更新,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最后是要加大宣传,增加透明度,让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添加剂,让消费者明白哪些是允许添加的,哪些是不允许添加的,对于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定期公布,增加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对此有清楚的认识,提高辨别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作斗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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