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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交叉污染的防治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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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与防治
    p  迄今为止 ,我国拥有各类环境监测站约为4000余个 ,环境监测人员达7万多人 ,已成为一 个庞大的体系。根据规范要求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能就是监测分析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 排放情况 ,因此一般监测站都配备有功能齐全的分析实验室。分析项目包括大气、地表水、污染源等数以百计的项目。一个长期未曾得到重视的问题是这些监测分析过程一般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废 水、废气、废渣等三废污染物。像绝大多数普通实验室一样 ,监测实验室实际上是一类典型的小型污染源。/pp  1 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特点/pp  1.1 污染种类全/pp  环境监测如按监测类别分包括大气及废气监测、降水监测、地表水及废水监测、生物监测、土壤及底泥监测和固体废弃物监测等许多种。项目如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标准对县级站的要求则超过120余项 ,其中绝大多数属于普通化学分析 ,因此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亦和通常的化学实验室相仿。但由于环境监测的对象和方法十分广泛和复杂 ,因而除噪声以外 ,其它的污染物种类全部具备。/pp  1.1 废水/pp  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包括多余的样品、标准曲线及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贮藏液和洗液、大量洗涤水等。除大气自动监测、噪声监测和放射性污染监测等少数监测项目外 ,几乎所有的常规监测项目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废水污染问题。这些废水中成分包罗万象 ,包括最常见的有机物、重金属离子和有害微生物等及相对少见的氰化物、苯并芘、各种农药等。/pp  1.1.2 废气/pp  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分析过程中间产物、泄漏的标气载气等。通常实验室中直接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都要求在通风橱内进行 ,这固然是保证室内空气质量、保护分析人员健康安全的有效办法 ,但也直接污染了环境空气。实验室废气包括酸雾、甲醛、 苯系物、各种有机溶剂等常见污染物和汞蒸汽、H2 S、光气等较少遇到的污染物。/pp  1.1.3 固体废物/pp  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多余样品、分析产物 (如培养基 )、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 (如玻璃器皿、纱布 )、残留或失效的化学试剂等。这些固废成分复杂 ,涵盖各类化学、生物污染物 , 尤其是不少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 ,处理稍有不慎 , 很容易导致严重的污染事故。/pp  2 污染数量少/pp  环境监测在技术上要求各级监测部门保证具备规定项目的监测能力 ,但实践上各项目之间的工作频率悬殊较大。大多数项目只是零星开展 ,由这些项目带来的实验室污染数量虽少 ,却也带来了管理的难度。值得指出的是 ,非经常性监测项目导致贮备试剂过期、失效情况相对突出 ,多数实验室缺乏有效对策。/pp  1.3 污染危害大/pp  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种类齐全 ,虽然多数项目产生的污染量较小 ,但仍有一些分析项目问题 较为严重。以水质分析中最常见的项目COD分 析 (重铬酸钾法 )为例 ,在分析含高浓度Clsup-/sup的废水 (大多数印染废水都含Clsup-/sup)时 ,按规范须加入0. 4克HgSOsub4/sub 以排除 Clsup-/sup的干扰。如果不计重复 样、加标样而纯粹以一个水样计算 ,则0. 4克HgSOsub4/sub导致的总汞污染需要用5.4msup3/sup的清水才能稀释至达标。而苏南一个县级站光一年 HgSOsub4/sub的消耗量就可达200克以上。何况COD分析带来的环境污染不仅仅是HgSOsub4/sub一项 ,它使用的其它关键试剂都有类似问题 ,硫酸银、重铬酸钾和硫酸都会造成严重污染。表1列出了含Clsup-/sup废水的COD分析时造成的主要环境污染。/pp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noimg/d0ebe7c2-5cfc-4469-891a-97c425344698.jpg" title="表1.jpg"//pp  绝大多数使用有机溶剂的分析项目如石油类、挥发酚和阴离子洗涤剂等等最后都有有机溶 剂污染问题。除一部分挥发变成废气、一部分可回收再利用外 ,大多数成为液态污染物。由于通常情况下 ,有机溶剂并不参与反应 ,因此实验室消耗掉的有机溶剂量大致就相当于排放总量。 年复一年 累积排放量十分可观 ,更不用说有些溶剂还是毒性较强的有机物。同样地 ,那些要使用强酸、强碱的分析项目一般就会有强酸、强碱的污染问题。/pp  在监测分析重金属项目时 ,均存在着分析残液、剩余样品 (有些属于浓度极高的原水、直排水 ) 带来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有时 ,一个忙碌的监测实 验室所产生的此类污染并不比一个正常处理废水的小电镀厂来得少 ,甚至种类还要更多些。/pp  开展生物监测的实验室会产生大量高浓度含 有害微生物 (如大肠杆菌、粪大肠杆菌 )的培养液、培养基 ,如未经适当的灭菌处理而直接外排 ,同样 会造成严重后果。/pp  4 污染治理少/pp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因此其污染治理基本上还未有效开展。尽管按化学实验室规范要求 ,实验室应分类配 备多种残液缸 ,但实际操作时多数形同虚设 ,往往 还是往下水道一倒了之。而残液缸满后如何处理 , 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至于其它形式的污染大都没有得到认真考虑。/pp  上级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忽视这个问题的情况。无论是各地广泛开展的标准化站建设还是现在逐渐重视的实验室认可、GLP(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建设 ,多从监测能力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着手 ,较少有实验室环境管理方面的规范要求 ,致使监测实验室的环境管理既缺乏压力甚而缺乏推动力 ,又缺少必要的技术规范。/pp  2 监测实验室环境污染的控制途径/pp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污染需要各级监测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 ,从而为治理全国数以万计的各类实验室产生的环境污染树立一个典范。但由于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类型众多 ,情况复杂 , 操作起来存在着相当难度 ,因此必须建立全面、系统的治理方案 ,逐步推行 ,力争问题的最终解决。/pp  2.1 提高认识 ,制定技术规范/pp  各级监测站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 ,不能回避 ,听之任之 ,而是应该根据本站监测工作的特点、重点 ,积极探索 ,想方设法减少实验室污染。建议上级监测部门组织力量 , 认真研究监测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和防治途径 ,提出操作性强、简便实用的技术规范 ,并出台相应的考核要求及办法。最好是融入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中去 ,使之成为能力建设的一部分 ,从而有利于贯彻落实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pp  2.2 建立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pp  监测站在全面推行监测实验室能力建设、质量管理的同时 ,还要建立完备的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按照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理念和要求 ,全面考察环境监测实验分析的各个方面 ,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 ,规范监测实验室环境行为 ,充分贯彻 ISO14001一贯强调的污染预防和持续改进的基本要求 ,力争减小监测分析每一个过程的环 境影响 ,从而不断提升监测实验室管理水平 ,并将环境监测的整体环境影响最小化。表2介绍了环境监测实验室环境管理体系的基本组成。/pp  2.3 全面推行实验室清洁分析、清洁操作/pp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从多方面着手 ,将实验室环境 污染综合预防的策略应用于监测分析的每一个过程 ,全面推行清洁分析 ( Clea ner Analysis)和清洁操作 ( Cleaner Opera tion) ,尽最大可能减少实验室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毒性。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方法和途径:/pp  2.3.1 选择污染少的分析方法/pp  大多数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都有好几种可供选 择 ,应该充分考虑方法的环境相容性 ,尽可能选择 环境污染少的分析方法。如 COD分析如果采用江苏省推荐的快速烘箱法 ,污染要少得多 ,效率却 没有降低。一般来说 ,采用传感器、色谱仪等现代仪器分析常比经典方法污染更少。/pp  2.3.2 选择有效的三废处理方式/pp  监测实验室产生的三废应按分类放置、分质处理的原则 ,尽量利用本地现有的环保治理资源来处理 ,如有害固废可由固废处理中心焚烧处理 , 多数废水可由附近废水性质相同并建有完善设施的工厂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也可按成熟的工艺自行解决 ,这方面已有许多文献报道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noimg/464d50d9-e6b0-4afc-b02f-694a38f30337.jpg" title="表2.jpg"/ /pp  2.3.3 成立试剂调度网络/pp  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的处理是世界性的难题 ,可以仿照美国的作法 ,成立区域性试剂调度 网 ,选择一部分危害大 ,用量少 ,易失效的试剂进入网络 ,实行实验室间资源共享 ,尽量避免大批化学试剂失效。/pp  2.3.4 加强地区监测中心的功能/pp  现行的管理体制使每个四级监测站都做到了小而全 ,既浪费了资源 ,又不利于保证质量。应发挥地区监测中心的作用 ,集中部分项目的监测能力 ,从而相对降低实验室污染物的排放。/pp  2.3.5 一些行之有效的清洁分析、清洁操作行为实例/pp  ˙ 在满足分析要求的情况下 ,适当降低采样量 /pp  ˙ 不要购买暂时用不上的试剂 尽量使用要到期的试剂 /pp  ˙ 尽可能使用仪器分析从而减少试剂用量和采样量 /pp  ˙ 尽量利用可回收的试剂 /pp  ˙ 将处理或消除危险废物作为实验分析的最后一步 /pp  ˙ 应使用可降解的无磷洗涤剂 /pp  ˙ 使用酒精温度计从而避免水银温度计可能带来的汞污染。/p
  • 加强食品链污染防治 相关重点实验室被批准建设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食品链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函》,同意以北京工商大学为依托单位,建设国家环境保护食品链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a2f6176d-8383-4fd0-8002-2450b740d71e.jpg" title="图片.jpg" alt="图片.jpg"//pp  根据建设任务书,这一重点实验室将面向国家生态环境精细化管理需求,开展污染物在食品链中的赋存特征和迁移转化规律、食品生产与加工过程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和环境风险、食品链污染控制和综合治理关键技术、食品链全过程污染防治策略与智能化管控平台研究,提高我国食品链污染控制和综合治理及智能化管理水平。/pp  同时,以重点实验室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培养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打造我国食品链污染防治的研究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pp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环发〔2004〕138号)有关规定,北京工商大学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解决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 生态环境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支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以改善实验条件。/pp  食品是构成人类生命和健康的三大要素之一,食品本身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但在种植或饲养、生长、收割或宰杀、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到食用前的各个环节中,由于环境或人为因素的作用,可能使食品受到有毒有害物质的侵袭而造成污染。据流行病学专家分析,近期北京突发疫情,两种可能性之一就是,被污染的海产品或肉食品通过冷链运输到市场造成传播。/pp  据了解,北京工商大学设有食品与健康学院,设置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其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位列“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全球第48位、全国第10位,是市属高校中唯一进入2020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前100的学科。/p
  • 最小化交叉污染 扩展LC/MS/MS定量范围
    目的为证实在进行四个以上数量级进行定量时, LC/MS/MS的样品残留量可降低至可测得的水平以下。背景现今质谱仪的灵敏度已经能够实现跨五个数量级的检测,且柱上进样量的定量下限可低至阿克级。要使高性能质谱仪的灵敏度不断增加,也要求LC系统上的样品交叉污染达到最低,以优化分析性能。有关验证跨多个数量级的生物分析方法的规范通常要求最高浓度校准品的样品残留量不多于最低浓度校准品的20%。1因此,为使校准范围跨四个数量级,必须使样品残留量低至0.002%以下。若校准范围在四个数量级以上,则必须使交叉污染减少至更低的水平。通常,随着对柱上进样量交叉污染的要求不断严格,系统污染变得非常关键。LC系统及方法必须能够重复地将分析物自进样器、管道及色谱柱上去除,以使每次进样都没有交叉污染。在对奥美拉唑进行分析时,Xevo TQ-S上的ACQUITY UPLC I-Class系统可使样品残留量减少至0.0005%以下,且其线性定量范围跨度可达四个数量级以上。解决方案Xevo TQ-S是具有高灵敏度的用于LC/MS/MS分析的质谱仪。它需要一个能够解决交叉污染问题的UPLC 入口,以与该仪器宽泛的线性动态范围相匹配。ACQUITY UPLC I-Class系统可选用两种样品管理器:固定定量环(SM-FL)或流通针式(SM-FTN)进样器,这两者在设计上均能实现良好的抗交叉污染性能。在分析奥美拉唑时,采用SM-FTN设计。该种类型的进样器,在分析过程中,以移动相(梯度)冲洗针头内部。在进样口,FTN采用单种溶剂清洗针头外部,且在设计上能够实现防止清洗溶液与样品或流动相接触。在密封面同时清洗针头以及密封垫可减少污染几率。清洗程序已编入本方法中,且可设置为在进样之前以及进样之后清洗。清洗溶剂的组成取决于样品,且其必须能够很容易地溶解分析物。对于pKa为8.8的奥美拉唑来说,可采用含有氢氧化铵的清洗溶剂来清洗注射器。此外,当将氢氧化铵用于流动相时,系统的交叉污染将更低。在碱性条件下,可使奥美拉唑的离子化效率进一步提高。为评估交叉污染,向色谱柱注射具最高浓度(10 ng/mL或10 pg)的标准品。如图1所示,在注射最高浓度标准品之后首次进行空白注射时,未观察到有交叉污染。基于校准曲线,确定样品残留量低于0.0005%,而这低于质谱的检测下限。如图2所示,在500 ag至10 pg范围内,采用1/x权重系数,可获得相关系数为0.99997的线性,这足以证实可在与Xevo TQ-S连用的ACQUITY UPLC I-Class系统上对奥美拉唑进行线性校准。小结ACQUITY UPLC I-Class系统非常适用于需要跨四个以上数量级进行定量的高灵敏度LC/MS/MS方法的交叉污染要求。在对奥美拉唑进行分析时,在Xevo TQ-S上未检测到样品残留,且由此可知,样品残留量已减少至0.0005%以下。由于样品残留量很少,可在500 fg/mL至10 ng/mL或500 ag至10 pg之间进行校准。参考文献1. http://www.fda.gov/downloads/Drug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ances/ucm070107.pdf
  • 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发布 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基础支撑
    环境保护部近日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以下简称五项标准),旨在为各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为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污染场地又称污染地块,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确认其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地块)。长期以来,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各地化工、农药、冶炼、电镀等工业企业和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设施数量大、分布广,不少企业设施生产时间长、产品种类多、生产工艺复杂、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所在场地积累了多种污染物,包括各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等毒性强、危害重的污染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ldquo 退二进三&rdquo 、土地整理等政策的逐步实施,大批工业企业新建、停产、关闭或搬迁。在农业、工业、居住等用地类型变更过程中,要有效预防新污染、整治老污染、控制环境风险,就必须科学、严谨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价工作。鉴于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而《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的适用范围窄、暴露途径少、技术路线旧,对具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不足,环境保护部于2006年启动了场地环境管理配套标准制定工作。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具有上位法不健全、地域差异大、环境影响因素多、作用机理复杂等特点,其环保标准的作用定位、制定原理与大气、地表水环保标准有重大区别,是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难点领域。经过多年探索、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五项标准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规标准,结合近年来我国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修复工作实践,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场地环境管理技术原则、模型和路线图,规定了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场地环境监测、健康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规范了相关术语定义,初步形成涵盖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主要环节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自五项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废止。  这位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或污染防治目标的确定,首先应执行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指标,可以根据五项标准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控制值,作为具体场地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的目标参考值。鉴于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五项标准以技术性规定为主,未规定相关管理要求 其监督、实施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相关原则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后依法进行。  这位负责人强调,除法律保障外,当前实施五项标准还面临3方面制约:一是专业人才缺乏,拥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知识以及经验的从业人员少 二是基础资料缺乏,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关键参数的取值本土化还不够充分,场地环境档案和历史资料少,已有的档案资料往往也不规范 三是我国自主研发的污染场地监测、评价、治理、修复技术装备缺乏,相关专业设备受国外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壤、水环保行动计划,完善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同时加大环保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相关管理措施、制度,为有序推进土壤、地下水环保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实施效果夯实基础。
  • 赛默飞世尔推出适用于制药企业的防交叉污染培养摇床MaxQ 8000
    Thermo Scientific MaxQ8000拥有均匀的温度环境、高度安全保障和稳定的振荡条件,为高通量的微生物研究和制药企业提供最值得信赖的产品。 MaxQ8000拥有世界上最耐用和优秀的动力学平衡的机械性能,这些能够保证平稳的运行效果、氧气和营养与培养物均匀地混合、有效避免细胞聚集,并且能够有效防止样品溅溢。 在较重负载和样品放置不平衡时,三重平衡装置可以有效确保样品的运行平稳。即使在3台MaxQ8000叠放使用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以其强劲的电驱动装置保证振荡速度稳定在400rpm。滑轨式平台拥有较大的承载面积,滑动平稳,在振荡过程中控制系统会时时检测平台的振荡情况,防止剧烈震动。有低温和恒温两种温度区间,可以为细菌和哺乳动物细胞培养良好的温度环境。获得专利的水平通风HEAP高效过滤器可以保证进入摇床内的空气的清洁,并可以有效地防止交叉污染。摇床门带有磁性垫圈提供良好的密封性能,风力调节阀可以帮助用户平稳的启动摇床,带有平衡弹簧的铰链可以帮助用户轻松关闭摇床。维护简单,电子元件和HEAP过滤器均方便日常维护。 微处理控制/检测系统使用户可以轻松地通过按键编程和监视时间、振荡速度和温度的实际值和设定值,实际值和设定值可以同时显示方便用户时时观察运行状态。实际温度过低或过高时都会有可视和声音报警。可调节过温保护装置带有独立的温度检测器保护样品和仪器,低温型摇床还具有低温报警。振荡速度过快或过慢时也会产生可视和声音报警。所有的控制功能都可以通过按键进行校正,控制面板表面有保护膜防止样品溅溢造成的损坏。断电重启后,摇床可以记录原来的设定程序并继续运行。在摇床启动和停止时,控制系统可以温和地进行,防止样品溅溢。RS232作为标准配置,可以满足用户将摇床与电脑连接来监控摇床的各项运行参数,如果用户需要对运行参数进行记录和存档也可以选配记录仪。标配的远程报警接口,可以方便用户在特定场所监控仪器运行状态。 欲了解更多有关Thermo Scientific MaxQ8000相关资料,请点击这里!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赛默飞世尔科技有限公司(Thermo Fisher Scientific Inc.)(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变得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度营收达到105亿美元,拥有员工34,000多人,为350,000多家客户提供服务。这些客户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研究院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工业过程控制装备制造商等。该公司借助于 Thermo Scientific 和 Fisher Scientific 这两个主要品牌,帮助客户解决从常规测试到复杂的研发项目中所面临的各种分析方面的挑战。Thermo Scientific 能够为客户提供一整套包括高端分析仪器、实验室装备、软件、服务、耗材和试剂在内的实验室工作流程综合解决方案。Fisher Scientific 则提供了一系列用于卫生保健,科学研究,以及安全和教育领域的实验室装备、化学药品以及其他用品和服务。赛默飞世尔科技将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为便捷的采购方案,为科研的飞速发展不断地改进工艺技术,并提升客户价值,帮助股东提高收益,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欲获取更多信息,请登陆:www.thermofisher.com(英文),www.thermo.com.cn (中文)。
  • PCR实验室污染?远慕教你如何避免
    PCR检测因其高灵敏度、快速、操作方便等优势已经被广泛应用,不过正是由于它灵敏度极高,极微量的污染源都有可能导致检测结果的假阳性,因此,如何避免以及处理实验室污染,对PCR人来说是一门必修课。01、实验室污染分类样本间交叉污染主要是在采(取)样的过程中,由于取样工具之间的交叉造成污染;或者在核酸提取的过程中,由于移液器、离心管等使用不当导致的污染。?PCR试剂的污染主要是在PCR试剂配制过程中,由于移液器、容器、阴性对照及其它试剂被核酸模板或阳性对照污染。克隆质粒的污染在实验室操作中经常会用到阳性参考品,这些阳性参考品大多数是由某些克隆质粒制作而成,克隆质粒在单位容积内浓度高,不小心使用极易造成污染。PCR扩增产物污染这是PCR反应中最主要最常见的污染问题。因为PCR产物拷贝量大,远远高于PCR检测数个拷贝的极限,所以极微量的PCR产物污染,就可造成假阳性结果。还有一种容易忽视,最可能造成PCR产物污染的形式是气溶胶污染,在空气与液体面摩擦时就可形成气溶胶,据计算一个气溶胶颗粒可含4.8万拷贝,因而由其造成的污染是一个值得特别重视的问题。02、消除污染的操作步骤1.物料准备(1)购买喷壶(能够喷出雾状水汽的即可);(2)购买市面上有效氯消毒片,根据要求配制不同浓度的消毒液,或者购买成品次氯-酸钠消毒液配制合适浓度消毒水;(3)购买核酸气溶胶污染清除剂 (DNA AWAY?原液/ MediClean?稀释100倍);(4)无纺布/无尘纸等。2.处理方法(1)清理废液缸并且对废液缸用有效氯含量为2000mg/L消毒水浸泡消除核酸污染;(2)用有效氯含量为2000mg/L消毒水对移液枪进行擦洗,关键部位为移液枪前端易污染部位,清洁干净后用洁净水再擦拭一遍;(3)将离心管架、扩增管架、扩增管架底板、吸嘴盒及其他相关物品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消毒水浸泡2小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后使用;(4)对污染区域内的设备如扩增仪、全自动提取仪等,使用核酸气溶胶污染清除剂进行反复处理;对生物安全柜等含有空气过滤系统的设备,需更换过滤网;(5)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消毒液对整个实验室(地板、墙面、天花板、门、窗户等地方)进行清洁,并且用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水对实验室进行喷雾消毒(重点部位为操作区),有效降解空气中的气溶胶与附着在实验台表面的核酸污染;同时加大通风量(内循环无用,尽可能外循环);(6)待污染区域及设备器件清理完成后,常用设备和操作台面使用移动紫外消毒车近距离辐照1小时;实验室内则使用室内紫外灯整晚辐照。步骤(1)-(6)必须坚持每天进行,确保消除实验室污染;3.污染消除判断标准设计阴性对照组,根据阴性对照确认污染情况。可使用敞开后隔夜放置操作区的阴性对照进行实验(在单独的实验室验证),若连续三天阴性对照没有起跳,则说明污染得到控制,可恢复正常实验。当然,为蕞大程度的降低可能出现的PCR污染或杜绝污染的出现,在实验室前期设计及日常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中,就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以及严格执行实验室SOP,把污染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中。
  • 2015年两会打响空气 土壤及水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年来,环保问题一直是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也是历届两会热议的话题。今年全国两会上,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再次成为代表、委员讨论建言的热点领域。谈到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说,雾霾形成表面上看主要是能源结构的问题,但深层次来看,还有产业结构的问题。不同产业,能源需求不一样。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能耗较低,中国则以中低端制造业为主,能耗较高。所以雾霾治理,也是个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过程。只有从根本上去调整,排放量才能从源头上得到控制。高吉喜指出,相比已经得到足够重视的空气污染问题,从长期危害性和治理难度等方面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问题更值得关注。他说,空气污染因为空气流通性问题,只要措施得当,治理起来相对容易。但水污染治理难度比空气污染治理要难得多,特别是湖泊污染治理,一般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而土壤污染治理,周期更长,难度更大。高吉喜介绍,环保部对环境污染治理有一套顶层设计。“大气十条”(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颁布设施,“水十条”(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应该是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土十条”(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在已经制定完成,预计下半年能够出台。此外,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也在设计当中,环保部不会因为治理雾霾而忽视其他环境问题。“土壤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太重要了,不仅仅关系到粮食安全,而且与整个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说,土壤直接关系到人类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把今年定为国际土壤年,就是希望唤起全世界对土壤保护的关注。土壤保护是周健民今年两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作为土壤保护专家和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周健民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保护的提案。周健民建议,相关部门应制定更为合理的评价标准,科学施治,以解决“土壤病”。土壤污染最大的问题是家底不清,同时多部门管理造成职责交叉、界限不清,建议尽快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前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定要有法可依,建议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土壤污染依法防治、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这也是许多代表、委员的共识。周健民强调,我国土地资源紧张,要合理地利用,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地,可以采用不同的利用方式,边利用边修复。同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社会土壤保护意识。“公众真正了解了土壤状况,就能更加合理地利用,能够有防范意识,同时也不至于对土壤污染过分恐慌。”周健民说。“要形成绿色导向和绿色制度,优化绿色布局,保护绿色资产,促进绿色转型,共享绿色福利,‘十三五’规划就应将强化水资源保障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体系建设列入重要内容。”全国政协委员、台盟福建省委副主委骆沙鸣用一连串绿色作为他提案的开场白。骆沙鸣认为,“十三五”规划的制定应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新思路和体现生态承载力的新理念,严守生态红线。为此,他建议,对不同的水资源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推行严格的水资源制度考核,并细化水资源水量紧缺和水污染突发应急事件处理预案。对于水资源管理,骆沙鸣表示,应明确“十三五”期间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和生态清洁水流域治理目标,加强水资源管理与推广水务高新技术,形成“江河湖库海”全水域整治格局,高标准达到节水型社会目标,明确节水就是治污理念。同时,他建议建立清洁水基金。开放水环境治理的公共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利用基金优惠政策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四位一体的多元投融资模式。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委员打算在此次会议上提交11份建议,绝大多数与环保、生态有关。他透露,其中一个提案将建议由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加快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智库并纳入国家重点建设50~100个专业化高端智库之中,充分发挥生态文明专业化智库作用,统筹利用国内外各类智库资源和专业人才,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从把握政策需求、决策参考、体制机制创新、法规制度等角度,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为党中央国务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参考。原标题:两会热点:打好空气 土壤及水污染防治“三大战役”
  • 自主研发新仪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在津成立
    7日,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成立,并在成立仪式上发布了自主研发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据介绍,本市以后将在制鞋、涂装、医药等行业安装这种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实现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数据的监测、处理、传输,从源头上堵住污染物超标。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由污染源现场监测系统和监控中心系统两部分组成。企业安装这套在线监测设备后,可分别对行业的监控物质及排放物限制进行设置,如果企业污染物排放都会被监控和记录,一旦出现排污超标情况,系统将自动报警,相关人员可立即到现场查处。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依托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目前“十二五”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已经基本编制完成,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审核。
  • 吴青:土壤质量标准欠科学建议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今年,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带来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议案》。对于这份议案,吴青据理力荐,“到北京后,将和其他代表联名提交。”据了解,土壤污染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农田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很大危害,但由于土壤污染的隐秘性、不可逆转性和治理成本高、周期长,一直没有引起广泛关注。去年,吴青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一年来发生了较多突发性环境事故,更让她决心提出这个议案。  对于土壤污染,环保部05年启动了全国性普查工作,但相关数据没有公布,“有一部分普查信息应该是可以公开的,逐步公开,有选择性地公开,到最后是越来越扩大地公开。”她提出,普查做完后相关数据要公开,除了会引起重大社会恐慌的情况,可以根据情况审慎处理,工作既然做了,花了这么多资金,一般的信息就应该公开。  “之前普查的数据不精准,不全面,土壤标准也不齐。”她认为,环保部的普查工作还需要继续进行,也应该建立科学、系统的土地质量标准。05年普查土壤环境的质量标准用的是95年的标准,只针对农田有质量标准,但对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城市居住用地没有标准,05年有关的普查肯定不全面。
  • 国家汞污染防治中心建立 将健全政策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启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成立了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明确了工程中心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记者了解到,国家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由环境保护部批准建设,依托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是自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设立以来,首次落户中国科学院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撑单位。工程技术中心将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涉汞行业关键问题剖析,健全汞污染防治政策标准及技术管理体系,推进核心技术在汞污染控制领域的应用,建设汞污染防治成果转化平台,并为国家培养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所急需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中国政府代表团签署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汞也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中确定的重金属防控重点之一。  据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介绍,国家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将结合我国汞公约履约和加强汞污染防治工作特定背景,从全过程污染控制的角度出发,推进汞矿开采、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处置等典型涉汞行业履约关键技术提升。全力打造五大平台,即履约及政策研究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工程及成果转化平台、基础科学研究平台、国际交流及人才培养平台,为国家汞履约及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 实验室洗瓶机选型参考
    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随着国家科研能力的不断提升,实验室建设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诸多实验,如食品检测、微生物培养、化学合成等等,都面临着大量的实验器皿清洗工作。然而繁重的实验课题往往不允许花费大量时间在手动清洗器皿上,因此,让器皿清洗工作变得高效快捷势在必行,实验室洗瓶机应运而生。/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实验室洗瓶机的优势较手工清洗非常显著:/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1)节省时间,提高实验效率;/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2)清洗结果均一性好,减少对实验重现性的影响;/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3)各项清洗参数可记录追溯,提高实验结果的可靠性;/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4)可应用各种清洗剂配合清洗,减少清洗机对人体的直接接触。/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在我国,目前全自动玻璃器皿清洗机的普及程度并不高,受经费、洗瓶机的信息了解不足等多重因素限制,目前多数实验室还出于人工清洗实验器皿的状态。那么如何能选购到一款价格合适,使用起来得心应手的洗瓶机,是大多实验室工作人员所关心的问题。目前市面上的产品众多,产品性能也各有所长,国产与进口质量水平也千差万别,要想选到一款真正适用的并非易事,下面汇总了选购洗瓶机的一些角度:/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1.产品方面/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产品本身的质量及参数是选购时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产品选购可从一下几个方面考量:/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1)控温系统/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温度控制是否准确,温控范围在1℃以内的仪器通常认为设计的比较精良,控制范围大于1℃时,一些温度敏感性污染物,如生物蛋白或无法有好的清洗,而且温度设置不精确,不同批次清洗的效果也会没有保障。洗瓶机的加热方式有循环泵集成加热和循环泵与加热丝分体两种,不同的加热方式直接影响清洗的时间长短,循环泵集成加热具有高效率,大大缩短清洗的时间。/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2)篮架设计/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篮架设计的是否灵活合理,会影响到使用时的效率。好的篮架设计一次性可清洗的器皿品种及数量较多,提高运作效率。通常,良好的清洗篮架在设计时会经过严格的计算和测试,注射头数量、每个注射头的出水压力、出水量,各注射头是否一致等。半注射式篮架和插架,可满足更广泛的清洗要求。/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3)防水设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防水系统属于洗瓶机的一项升级保障装置,当仪器出现漏水时,防水系统会自动关闭进水管路,自动打开排水阀排水,同事停止设备运转,这就保证了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减少人为处理的可能。/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4)过滤/监测系统/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好的产品会有4层精密过滤系统,同时保证对量具有最小的磨损,延长用具使用寿命。有无旋转臂运行监测系统和水压监测系统也是衡量产品好坏的一大因素,有监测可避免在旋转臂不转或循环泵堵塞压力变小时清洗不足的问题。/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4)添加剂装量装置/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洗瓶机可添加的洗涤剂种类众多,如酸、碱、酶制剂、消毒机等等,功能完善的产品通常可同时装有粉末添加器和液体添加器两种洗涤剂添加装置,可是仪器适用范围更广。/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2.其他方面/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从生产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也可一定程度上判断其所生产的洗瓶机的质量好坏。例如可通过厂商规模、主打方向、研发投入侧面判断产品的质量。/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color: rgb(89, 89, 89) "此外,产品是否经济环保也是当下各用户十分关注的问题。设计合理,减少生产材料,水和清洗剂用量,清洗干净,减少残留,耗电少,损耗慢,少故障少维修等等都是产品是否经济环保的因素。 /span/ppbr//p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我部决定制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曾于2006年8月9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0年5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ldquo 煤改气&rdquo 、&ldquo 煤改电&rdquo 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ldquo 两高&rdquo 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ldquo 两高&rdquo 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 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 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 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 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ldquo 热&mdash 电&mdash 冷&rdquo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ldquo 两高&rdquo 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ldquo 三区十群&rdquo 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ldquo 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rdquo 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ldquo 领跑者&rdquo 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ldquo 合同能源管理&rdquo 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ldquo 两高&rdquo 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ldquo 煤改气&rdquo 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ldquo 以奖代补&rdquo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 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ldquo 零排放&rdquo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ldquo 同呼吸、共奋斗&rdquo 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 环境保护部部署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源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环境保护部决定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重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这位负责人说,专项检查的地域范围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重点地区。专项检查的重点是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 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取缔情况,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查处情况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新能源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保持连续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巡查、突击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实行驻厂监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监管的各项措施。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确保专项检查成效,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违法问题不及时查处、检查工作存在遗漏、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将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工作,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要设立有奖举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京津冀及周边等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并向社会通报发现的问题。
  • 关于印发《神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神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pp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和《榆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7〕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pp  strong一、总体要求/strong/pp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榆林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神木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pp strong 二、工作目标/strong/pp  到2018年,全面摸清我市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省、榆林市级下达的目标值 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pp  strong三、主要指标/strong/pp  (一)到2018年,完成全市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绘制土壤环境质量表。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市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对调查中发现的污染土壤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针对土壤污染不同种类类型,各选取1-3个开展治理修复试点。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pp  (二)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5%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pp  (三)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5%。/pp  strong四、重点任务/strong/pp  (一)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pp  1.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结合我市土壤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情况,合理增加土壤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建成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全覆盖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pp  2.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各镇办,以下均需镇办参与,不再列出)/pp  3.健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工贸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的土壤环境管理基础数据库,同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林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pp  (二)确定管理重点行业和区域及主要污染物/pp  1.明确土壤污染管理重点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划分,结合神木资源开发特性,将煤炭资源开发企业、化工企业等行业企业纳入到神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1),严格落实重点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加大监测频次,确定重点监管企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数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能源局、工贸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pp  2.划定土壤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依据,结合生态红线划定结果,加强对工业聚集区的管理,尤其是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的管理(名单见附件5),自2018年起,全面开始对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进行整顿与治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覆土、碾压、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堆存场所周边的土壤与地下水进行定期检测,将环境风险降到最低。(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能源局)/pp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pp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水源地(名单见附件2)和基本农田(名单见附件4)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开展以蔬菜主产区(名单见附件3)为重点的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建立完善分类清单。逐年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pp  2.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要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pp  3.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基本实现安全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pp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对于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涉重金属和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30年,重度污染耕地全部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pp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进行管控。(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pp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pp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经收回的,由收储土地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pp  2.按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pp  3.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环保部门要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pp  4.建立用地准入制度。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pp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pp  1.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中省榆林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局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市环保局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瑶镇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土壤理化指标、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国土局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环保局为主。)/pp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市国土局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督促采取防治措施。探索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低污染固体废物开展回填造地试点,推动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土壤试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pp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市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将责任书内容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pp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兰炭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畜牧局、林业局)/pp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pp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炼制、煤化工、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工贸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pp  2.严格企业污染土壤环境监管。确定排放有机污染物、冶炼废渣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为神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对排放的污染物和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兰炭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工贸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贸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pp  3.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制定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工贸局)/pp  4.加强工业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煤矸石、泥浆岩屑、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焦油渣、污油泥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工贸局、国土局)/pp  5.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供销社)/pp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局、工贸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pp  7.全面落实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制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建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系统。坚持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推进以草(料)定畜、以地定养。支持畜禽养殖大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镇创建,改造提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设施装备,支持重点区域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推广应用经济、高效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控技术措施,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粪污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局)/pp  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pp  9.减少生活污染。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网络建设,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展餐厨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规范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前,新增完成5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局、工贸局、财政局、环保局)/pp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pp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pp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有关镇办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各镇办、各部门土壤污染治理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pp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个、2020年前开展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pp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镇办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所在地镇办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pp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市环保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pp  strong五、保障措施/strong/pp  (一)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pp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深入合作,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配备土壤污染防治先进软硬件技术设施和装备,联合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在市重点研发计划中研究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局、教育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局、林业局)/pp  2.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探索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积累性风险防控及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技术等科研技术体系。探索区别于传统填埋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资源化处理的新模式。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分批实施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pp  3.建立成果转化应用平台。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和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局、教育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pp  4.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工作开展,总结经验,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污染场地治理与管理模式。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pp  (二)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pp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新建开发区应制定建设及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pp  2.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络作用,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保护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工贸局、国土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pp  3.加强监管能力。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执法等能力建设,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提升土壤监测能力,加快建设标准化实验室,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系统、购置土壤采样与分析仪器设备、土壤环境执法检测设备等。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队伍等应急能力建设。全市环境监测系统要完成土壤监测能力提升,具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设备,满足全市土壤环境监测需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pp  4.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地税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供销社)/pp  5.开展防治试点。2018年底前,在永兴办事处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保护得到明显加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pp  6.带动资本投入。充分利用好中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人行)/pp  7.扩大公众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途径,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挥“塞上环保世纪行”、“环保窗口专栏”和“环保热线”等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培训和咨询,支持各类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pp  8.推动公益诉讼。鼓励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责任单位:市检察委、法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pp  9.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对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农民等,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广局、粮食局、科协)/pp  (三)夯实土壤污染治理责任/pp  1.落实镇办主体责任。镇办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各镇办要于2018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每年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pp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污染超标的土地,按照土地归属权的划分,实施污染治理,对于国有土地,督促镇办落实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pp  3.追究排污企业污染土壤责任。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必须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赔偿等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属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pp  4.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镇办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镇办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审计局)/pp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pp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办,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镇办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镇办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镇办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追究终身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监察委)/pp  《神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协作机制,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pp  附件: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1./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6b27a594-59c9-4d69-b7ac-547ea82d6e7c.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神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doc/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2./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210d4fa8-a633-4369-a78e-03d1535aaea2.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神木市水源保护区名单.doc/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3./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5639d47e-ea41-47ef-bb74-ee61e51ee574.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神木市蔬菜生产基地.doc/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4./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4a62eb40-3205-41f9-a514-75ace5942324.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神木市粮食生产区.doc/span/a/pp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5./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ce161a33-91ff-43cb-a356-6e70ca87d140.doc"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神木市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清单.doc/a/span/p
  • 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本文通过梳理现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方法标准,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了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尽管起步较晚,但陆续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虽然离线检测技术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响应度,但使用FID和NDIR法的在线和便携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可以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实时追踪,更好地满足污染预警、应急执法等环境管理新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物质的总称。环境保护部2014年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是: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将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贡献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燃烧源、工业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和移动源。大气中的细颗粒物约50%来自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经过复杂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粒子。不仅如此,挥发性有机物中的脂肪烃、氯化烃、芳香烃、氯代烃、酮类、脂类以及乙二醇醚及其酯类还具有神经毒性、血液毒性、肝肾毒性和生殖遗传毒性,并会刺激皮肤黏膜。  尽管如此,“十二五”时期中国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仍聚焦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业烟粉尘三种污染物上。在当前各级政府全面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管控,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背景下,本文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提出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并据此分析出环境管理对实验室和在线/便携监测技术的应用需求。  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基本延续大气污染防治的传统思路(表1),主要包括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政策措施的法律效力,从污染源清单入手针对本地的产业结构和排放特征出台行业排放标准,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并通过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手段推动企业减排。此外,美国、欧盟和日本还从各自的管理需求出发,出台了不同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综上,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的防控机制总体上以多级管理为主,在中央或联邦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下,各地方或各成员国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地理和气象条件、社会人口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大气VOCs污染防控管理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起步时间不一致,对各VOCs排放行业的适用性略有不同。总体上,通过对以上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经验的梳理,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多级管理模式对中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自2012年年底国务院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提出削减比例指标要求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在国家层面,该体系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出台的行动计划、大气污染物防治规划、技术政策、行业污染治理方案、排污收费方法、检测方法标准构成(表2和表3)。  在法律层面,该体系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导。《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中提出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并提出对常规大气污染物、氨、挥发性有机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同时,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质量标准,并规定在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时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除针对VOCs标准规范类法规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针对VOCs产品生产的鼓励和处罚措施,如对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管,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在2013年9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完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相关限值标准,并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此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鼓励企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相关技术研发及改造。在行业准入方面,将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同时,还提出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内。  在部门规章层面,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有针对性的VOCs污染防治相关文件。2012年9月,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新建排放VOCs的项目中实行污染排放减量替代,提高VOCs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制定相关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等工作 2013年,环保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2014年环保部发布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该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的排放量削减目标,并提出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VOCs监管体系、实施VOCs全过程控制、建立VOCs管理体系等任务 2015年,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该计划制定了到2018年的VOCs削减目标,并提出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等任务 2015年6月,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目前形成的政策体系既包括上位法支撑,又涵盖对具体管理机制的规范要求,配套了部分技术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政策保障。此外,北京市、天津市和广东省还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了针对印刷、制鞋、汽车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为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保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3.1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对监测的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其中,新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要求试点征收排污费的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通过物料平衡等核算的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但由于每家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采用的工艺不同,实际监测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更为准确。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这也将有利于企业统一收集废气,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准确测定。  此外,目前已经实施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提出,工艺废气、燃烧烟气、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有组织废气排放的企业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而上海市已经率先要求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配有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在线监测设备。天津市实施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也要求“排放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时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因此可以预见,排污收费机制将逐渐过渡到依据实际监测数据确定排放量并作为收费依据的阶段,环境管理机制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的需求将更加明确。  除排污收费机制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鉴于目前对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机制(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已经开始要求重点企业在烟气排放口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控制预计也将延续该思路,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为减排核算提供数据支撑,实现精细化管理。  3.2环境风险预警和污染监管  监测技术不仅可以满足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的数据核定需求,还可以为污染源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由于工业过程和溶剂使用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贡献源易出现无组织排放,且泄露的成分可能存在毒性,企业可以在石化、涂装等典型污染企业的厂界、集中地或园区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配备移动监测车,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和变化趋势进行实时追踪,为环境风险预警和环境污染事故防控提供可靠依据。  另外,上海市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纳入区县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察并加强监督性监测,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目前各地开展的大气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等仍主要采用现场采样加实验室分析,但使用便携式的监测设备可以快速测定和判断企业厂界和周边大气中的污染物是否超过控制限值,实现现场监察,增加灵活性。例如,台湾桃园的环保执法部门在征收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费时,除了通过3D光学雷达技术精准定位污染企业,还携带红外线热显像分析仪在现场快速测定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对偷排企业现场开具罚单,追缴排污费。  便携式的监测设备还可以满足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需求。在传感器、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便携和在线监测技术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将为环境管理机制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现行的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4挥发性有机物的常见监测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常见监测技术主要包括离线和在线/便携两种,在分析前均需要对污染物进行采样、预浓缩和分离。相比于其他气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复杂、源项多、排放浓度和工况差异大,精确测定难度高。  4.1离线监测技术  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制定完善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的背景下,环保部自2013年起陆续颁布了多项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测定方法标准,对固定污染源废气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实验室测定方法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表2)。  其中,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是目前的主流测定法,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多组分混合物进行定性分析,分离效果好且灵敏度高,可以为排污收费、浓度达标监管、总量减排和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规范化的监测技术和数据支撑。但气相色谱-质谱技术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因此排污企业和大部分省市级以下的监测机构不具备使用条件。  4.2在线/便携监测技术  科技部和环保部牵头组织和实施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分别将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和便携监测设备的开发作为研发和产业化重点。  相较于离线检测分析时间长、数据结果滞后的缺点,在线/便携式监测设备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主流方法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线技术(NDIR)。其中,NDIR法对非燃烧工艺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进行测定的技术已经于2012年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认定为国际标准ISO/FDIS13199—2012。  为对比FID和NDIR两种主流方法在应用中的优缺点,本文对相关文献[9-14]进行了调研,并参考日本环境技术协会开展“固定发生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仪的调查”(表3)。该调查于2003年实施,旨在对比日本市场上销售的连续测定型总烃测定仪对芳香烃类、乙醇类、醛类、酮类、酯类、醚类、含卤化合物、含氮化合物、氟利昂类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成分的响应度和灵敏度。  虽然以FID法为主的在线监测设备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监测市场,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体系中各管理机制的目标污染物不一致。例如,行业排放标准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和行业特征污染物,而试行中的收费制度针对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的总挥发性有机物。由于挥发性有机物不同成分的最佳检测方法不同,污染表征和监管对象的不确定性将是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的最大阻碍之一。  另外,除石化行业的“三桶油”外,大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企业规模小、产值低,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一方面需要环保部门出台奖惩政策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提供补贴 监测厂商也需要拓展服务模式,为污染企业提供设备租赁和第三方监测等解决方案。  大气污染监测的新趋势是将在线设备通过互联网与远端监控中心连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也必将延续该思路,实现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污染源和空气质量实时监控,满足公众、企业和政府的多方需求。  5结论  本文从总结欧、美、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经验出发,首先梳理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发布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并提出了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虽然仍需完善,但该体系为管控废气和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撑,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环境风险预警和现场执法对污染物监测技术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目前主流的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虽然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相应度,但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而采用FID和NDIR的在线和便携监测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是发达国家对污染源废气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进行实时追踪的主流技术,可以更好地满足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等管理需求。  尽管如此,当前的污染防治体系尚未统一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经济下行的压力也使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些都给行业的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为此,环保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奖惩政策,监测厂商应开拓服务模式、提供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从供需两侧促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行业的发展,满足日益明确的环境管理需求。
  • 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 | 这交叉污染,要靠全民吸收?还是靠色谱确证清洗有效性?
    近期,媒体曝光油罐车食用油煤制油混装乱象,涉及多家知名企业,引发大众关注,国务院食安办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该乱象问题。煤制油是一种由煤炭加工而来的化工液体,如液蜡、白油等,主要由碳和氢组成,但也有氮、硫等元素。它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其中多环芳香烃(PAHs)的毒性尤为强烈,具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性。鉴于此,仪器信息网特此发起“油罐车混装事件:仪器检测如何护航食用油安全?”主题征稿活动。本文特别邀请到了福立仪器分享食用油检测整体应用解决方案。食用油主要检测项目食用油是日常饮食烹饪的必需品,在国民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自公司创始以来,福立仪器本着“用科技创新,实现人类美好生活”的企业使命,不断研发高性能科学仪器产品,建立更多行业解决方案,以满足人们在各领域的需求。因此,福立仪器在食品安全方面有丰富的应用,能够为食用油行业在污染物、营养成分指标检测等方面提供整体应用解决方案,确保食用油的质量和安全。食用油检测分析设备福立仪器食用油行业检测分析产品包括福立未来系列F80、F70、F60气相色谱仪,LC5190、LC5090液相色谱仪,以及S900 GC-MSD气质联用仪和前处理产品HS930/HS950全自动顶空进样器,能为该行业提供高效准确的分析。食用油整体应用解决方案苯并(a)芘的测定苯并(a)芘标准溶液谱图苯并(a)芘,是一种多环芳烃,作为一种已知的强致癌物质,可通过呼吸、摄入和接触等途径进入人体。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限量值为10μg/kg。福立仪器根据此标准使用LC5090Plus高效液相色谱仪对食用油中苯并(a)芘进行相关测定,该方法准确可靠,仪器响应灵敏。六号溶剂残留的测定六号溶剂标准溶液谱图1—2-甲基戊烷,2—3-甲基戊烷,3—正己烷,4—甲基环戊烷,5—环己烷,6—2,3-二甲基戊烷,7—正庚烷(内标)化学浸出法炼油被大多数油脂生产企业所选择,化学浸出法炼油原理为植物油提取溶剂提取(六号溶剂),所用的这类溶剂为石油直馏馏分、 重整抽余油或凝析油馏分经精制而成,其中所含的少量芳烃及硫化物杂质有较大毒性,长期接触会麻醉呼吸中枢,损害周围神经和造血功能。福立仪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62-2016)标准,使用HS950顶空进样器+F80气相色谱仪建立了浸出植物油中六号溶剂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植物油的质量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在 SCAN 模式下的总离子流图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 SIM 图根据样品基体干扰情况选择合适的净化方法(凝胶渗透色谱或柱净化)对提取液净化、浓缩、 定容,通过S900 GC-MSD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检测分析,该方法稳定可靠,具有很好的准确度、精密度和检出限,仪器配置也具有优异的检测性能,完全可以满足方法需要。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黄曲霉毒素来自于黄曲霉和寄生曲霉所产生的一种次生代谢物,具有急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和致畸性,其中黄曲霉毒素 B1 毒性是氰化钾的10倍,砒霜的68倍,被世界卫生组织( WHO) 列为一级致癌物。福立仪器参考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5009.22-2016),使用LC5090Plus高效液相色谱仪建立了食用油中的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方法,该方法采用光化学衍生,无需衍生试剂,无腐蚀性液体流经检测器,方案操作简单,成本低,设备通用性佳。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标准溶液谱图含硫化合物的测定样品含硫化合物典型分离谱图福立仪器使用F80气相色谱仪测定食用油中的含硫化合物,能够以高分离、高灵敏度对其复杂组分进行有效分析检测,为食用油行业快速检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同时仪器智能高效,具有精准的控制系统,给用户带来极佳的使用体验。福立仪器将一直践行着“用科技创新,实现人类美好生活”的企业使命,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性能的仪器产品和整体应用解决方案,筑起食品安全的坚固屏障,守护好国民的健康。————————————————————————————————点击图片 免费报名近期,“罐车混用”事件再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油罐车在未经彻底清洗的情况下,从运输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转而装运食用油,导致食用油可能遭受化工残留物的污染。本次粮油会议特别设立了“粮油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专题,其中对食用油中矿物油的检测技术进行了深入探讨。届时,我们将特别邀请行业专家及相关厂商技术人员参与本次网络研讨会,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检测技术呈现给大家。
  • 《甘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
    2017年1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规定,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提供环境安全支撑,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大对市、县两级详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做好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分析评价和成果集成。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县市区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省环保厅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省农牧厅负责)  产粮(油)大县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  省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庆阳市环县、白银市会宁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厅、省农牧厅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或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每5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监测1次,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负责)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白银市白银区,金昌市金川区,陇南市成县、徽县和西和县,酒泉市玉门市、瓜州县和肃北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针对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石煤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并配备必要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省环保厅负责)  确定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省工信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围绕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果树、中药材等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地膜覆盖面积较大且区域代表性强的白银市会宁县、定西市通渭县等县市区创建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到2020 年,全省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重点对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和沿黄灌区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每年监测1次。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及农村污水治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参与)  3.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环保厅负责)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市州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建设厅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1.完善地方法规。贯彻落实国家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部门规章。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制订修订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动态管理台账,对企业违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推进甘肃省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项目建设,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每年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全省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市州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土壤污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探索符合需要的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特殊规则,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省检察院、省法院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积极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1.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培育引导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结合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为引导,大力支持发展高科技环保产业。根据国家目录,适时制订我省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开展环保资产证券化,探索绿色金融租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中小环保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资金引导作用,对国家确定的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和优惠。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通过首发上市及再融资、挂牌交易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持续发展的资金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不断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1.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6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2月初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参与)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级统筹、市州负总责、县市区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农业清洁生产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市州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尝试优化整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平台建设,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合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研力量,组织开展适合我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基础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依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力争在土壤防治领域研究开发和储备一批适用科技成果,推动转化应用步伐。发挥 “一带一路”区位优势,重点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一批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大范围监测技术、土壤污染高效低成本修复技术等适宜我省实际的先进土壤风险管控技术和管理经验。(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评估考核。  1.实行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参与)  2.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五)开展宣传教育。  按照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委网信办、省粮食局等参与)
  • 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
    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进一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进重金属产业结构升级,提高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水平和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我会联合中国环境报等有关单位,定于2013年1月10日-11日在哈尔滨举办“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会议将邀请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及相关领域的知名院士、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以及企业高层的代表将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和研究重点,围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领域的政策标准、技术支撑、典型案例、解决方案、行业发展趋势、监测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热点和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提供技术支撑。为松辽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欢迎重金属污染防治与修复相关领域的各界朋友积极参与。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科技协会  中国环境报社  支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  黑龙江省环保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重金属冶金学术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支持媒体: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中国生态修复网  三、出席领导及专家(拟定)  段 宁 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 院士  刘兴土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院士  赵其国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院士  刘志全 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副司长  许振成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张山岭 环境保护部生态司 处长  杨 凯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主任 研究员  马铭峰 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博士  李发生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室主任 研究员  林玉锁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研究员  陈同斌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仇荣亮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授  柴立元 中南大学冶金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授  党 志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院长  徐应明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研究员  邵春岩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教授  骆永明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李广贺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  赵勇胜 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院长 教授  四、会议征文及研讨的主要议题  (一)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与标准  1.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政策标准   2.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措施和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3.流域水体重金属污染健康风险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5.重金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6.重金属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管理与措施   7.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8.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土壤污染风险管理。  (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及修复  1.大气重金属污染控制技术   2.水体重金属治理及修复技术   3.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   4.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技术   5.重金属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6.农产品产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   7. 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   8.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技术   9.重金属高排放行业污染控制及清洁生产技术   10.含重金属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   11.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推广与应用   12.重金属污染治理成功案例和运行管理经验介绍   13.有色金属冶炼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控制和管理支撑技术。  (三) 重金属污染监测技术与装备  1.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技术   2.重金属污染水体监测技术   3.大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与设备   4.食品中重金属污染检测技术   5.重金属自动监测仪器及设备   6.遥感技术在重金属污染区的应用   7.重金属污染检测设备推广应用。  五、会议特邀报告  1.部委相关领导介绍我国“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政策与措施   2.国内外著名专家重点介绍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成功案例和运行管理经验。  六、参会对象  相关政府部门、环境监测站、矿采、治炼、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造纸、化纤、铅蓄电池、皮革制品、监测企业、治理企业、修复企业等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及相关技术人员。  七、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1月10日-11日(1月9日全天报到)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八、会议费用  会务费:1600元/人,学生1200元/人(含会务、餐饮、会后考察、资料、茶歇等费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学生需出示学生证件。  九、论文征集及评选  (一)本次研讨会将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将择优选用并安排会议发言,会议的优秀论文可以推荐至公开出版的刊物  (二)本次会议会前将印刷会议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拟提交论文的人员在2012年12月30日前提交电子版论文全文至:zhongjinshuhuiyi@163.com信箱。  (三)要求论文字数不超过6000字,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  体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  十、企业展览  为促进业内的科技交流,大会特别设置了环境修复领域相关企业的推介展览环节,将邀请海内外知名企业参与,借助会议的高端学术、技术平台,展示企业文化、技术成果和成功经验,参展具体形式及参展费用,详情请来电咨询。展览范围包括:企业文化、技术成果、成功经验等。同时欢迎参展企业提交会议论文,充分利用大会的交流平台,促进行业间科研与实践的沟通交流,推动产业界科技发展。  十一、参观考察  为促进与会代表之间交流学习,会后免费生态考察。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组委会 张 新 李宏伟 刘欣萍  电 话:010-88683195 88685245  传 真:010-88683195  邮 箱:zhongjinshuhuiyi@163.com  联系人:中国环境报 王玉龙 江 杉  电 话:010-68685185  传 真:010-68681525  邮 箱: huanjingbaoshe@126.com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参会回执表  时间:2013年1月10日-11日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单位名称 邮 编 通讯地址 手 机 姓 名 部 门 职 称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是否提交论文 是否出席会议 是否确定大会发言 参会代表登记姓 名职 称手 机电子邮箱 提交论文题 目 大会发言题 目 发言人 职务或职称 发票抬头 考察线路 参会单位签字: 日期:2012 年 月 日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电 话:010-88682745 88683195传 真:010-88683195 邮 箱:zhongjinshuhuiyi@163.com
  •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环发〔20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总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代印)  2018年12月20日  (此文主动公开)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为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思路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坚持以优先解决投诉举报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餐饮源排放强度,整体提高餐饮行业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属地政府为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负责辖区防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强化行业监督和指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废气净化设备并强化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净化效果。  强化执法、以查促治。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法规要求,守法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实施升级改造。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为原则,优先以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等污染强度较高的)、重点规模(大型及以上餐馆和中央厨房)、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及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推进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带动全市治理工作开展。  创新模式、深化治理。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鼓励倡导第三方治理模式,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含设备升级、清洗维护等内容的“一条龙”治理模式,保障治理效果持续保持。  科技支撑、精准治污。加速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监测设备研发,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建立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探索餐饮业信息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夯实基础,完善餐饮业工作台账  1.摸排建立餐饮业工作台账。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享机制,完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各区组织区属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结合污染源普查,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进行摸排、核实,完善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见附件2)。  2.建立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审批、备案信息,每半年组织开展餐饮业工作台账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纳入台账管理,对注销企业进行台账动态清理。对于工作中排查出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形成清单(见附件3),并按市政府“无证无照”清理整治相关要求,做好清单的动态更新。  (二)严格准入,强化餐饮业污染源头管控  餐饮服务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各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加强协同,联合开展综合执法  1.加强联动执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落实问题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导等工作措施,适时组织“点穴式”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履行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餐饮行业日常监管,将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作为区、乡镇(街道)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重点工作项目;2019年起,全市全年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量达到6万家(次)以上(各区综合执法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  2.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执法检查量、违法处罚率等指标体系,根据季节性、规律性污染特征,每年5-9月定期对各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四)开展“三个一批”行动,推动餐饮业污染治理  1.清理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各区加大辖区“无证无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  2.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参考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新建或更换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和经烟道排放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标准》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主要原则:一是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优先,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二是以楼宇、商场为主体,推进餐饮废气集中净化处理;三是以连锁品牌、餐饮集团为突破,条块结合开展废气治理。  3.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加大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严处改造工程弄虚作假、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超标排放或屡被投诉举报等突出问题,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  (五)创新模式,倡导第三方治理  针对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因专业性不足导致废气净化设备安装设计不合理、清洗维护不到位、废气排放不稳定达标等情况,倡导、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委托具备专业清洗能力的第三方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  1.倡导开展餐饮业废气第三方治理。以餐饮业废气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文件精神,各区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治理服务的工作模式,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选择第三方治理服务,推动辖区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整体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  2.引导第三方规范化治理。各区引导第三方治理单位参照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具有三项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净化设备,定期开展清洗运维,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对餐饮服务单位反映强烈、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第三方单位可适时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六)提升能力,开展餐饮业废气环境监测  1.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各区要组织加快餐饮业废气全组分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油烟、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监测仪器,申请资质能力认证扩项,组织人员技术培训,全面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积极开展监察监测联动执法,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不少于升级改造工程任务量10%的废气排放抽测。  2.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按规定做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自2019年起,对由各区委托开展的第三方监测,逐年开展不少于5%的同步质控抽测。  (七)科技支撑,提升餐饮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技术、监测设备研发项目,开展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餐饮业废气治理、监管科技成果应用。加强餐饮业治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在线监控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市级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各区优先构建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控平台覆盖范围,强化数据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撑,并实现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废气净化设备。  (八)落实责任,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体系,促进属地政府“组织改造”“督促进度”“运维监管”等主体监管责任落实;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台账建立,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9年2月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基础台账对接、排查核实等工作,形成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餐饮投诉举报案件整治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仍未治理到位的,依法严处,并予以曝光。  2019年6月底前,各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三项污染物监测设备,基本具备餐饮业废气监测资质。  (二)工程推进阶段  各区抢前抓早,加强对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标准》宣传及改造动员,优先围绕辖区“四类重点餐饮单位”,全面启动升级改造工作;2019年,全面推进辖区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各区升级改造工程任务详见附件5),完成辖区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四类重点餐饮单位”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实现联网监控;逐步扩大联网监控覆盖范围。  (三)成果巩固阶段  2020年,各区继续做好台账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变化及执法检查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治理”,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一家、整治一家”,督促其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明确餐饮治理辖区主管领导,将餐饮废气投诉作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组织各乡镇(街道)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理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到每个片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都有对应责任人、督促员,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对开设在居民住宅楼等排放废气、居民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措施督促转型经营或依法取缔;对应安装而未安装净化设备、不正常使用净化设备的,督促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各区要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主管副区长定期调度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定期反馈辖区工程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6)。  (二)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业务指导,对餐饮业实行联合监管,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餐饮业量化评级管理体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将一年内依法处罚2次以上废气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量化分级规定,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降级处理。市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本市集排油烟管道清洗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清洗集排油烟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积极沟通、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主管部门,服务中央、部队单位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作;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系统工作调度,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落实资金,配合属地政府,按《标准》要求开展设备升级改造。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区餐饮废气治理工作任务量及实际完成情况,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各区提升餐饮废气监测能力、建设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等给予支持。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可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辖区餐饮业治理鼓励政策,倡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  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开展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单位预算渠道解决。  (四)加强动员宣传。广泛宣传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行业自律作用;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高压氛围,警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以“通知、公告、一封信”等形式加大对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治理技术等的宣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依托行业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培训、技术指导,为规范治理、达标排放等提供支撑。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完善投诉热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 北京市印发《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
    p  日前,北京市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京环发〔2018〕6号/pp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pp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总队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代印)/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2月20日/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此文主动公开)/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2018-2020年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专项实施方案/pp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为提升餐饮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环境问题,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pp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pp  (一)总体思路/pp  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坚持以优先解决投诉举报问题为导向,围绕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在实现废气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餐饮源排放强度,整体提高餐饮行业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水平。/pp  (二)工作原则/pp  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属地政府为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负责辖区防治工作的统筹组织和实施 行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强化行业监督和指导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安装废气净化设备并强化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净化效果。/pp  强化执法、以查促治。各相关部门、各区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法规要求,守法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实施升级改造。/pp  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为原则,优先以重点业态(经营烧烤等污染强度较高的)、重点规模(大型及以上餐馆和中央厨房)、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餐饮聚集区)及重点单位(被投诉举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食堂等)(以下简称“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推进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带动全市治理工作开展。/pp  创新模式、深化治理。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鼓励倡导第三方治理模式,在餐饮行业推广使用含设备升级、清洗维护等内容的“一条龙”治理模式,保障治理效果持续保持。/pp  科技支撑、精准治污。加速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监测设备研发,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建立餐饮业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系统,探索餐饮业信息化、精准化、精细化管理体系。/pp  二、工作措施/pp  (一)夯实基础,完善餐饮业工作台账/pp  1.摸排建立餐饮业工作台账。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联互享机制,完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各区组织区属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各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结合污染源普查,组织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属地职责,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进行摸排、核实,完善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见附件2)。/pp  2.建立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动态更新机制,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名录,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根据审批、备案信息,每半年组织开展餐饮业工作台账更新,将新、改、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纳入台账管理,对注销企业进行台账动态清理。对于工作中排查出的“无证无照”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形成清单(见附件3),并按市政府“无证无照”清理整治相关要求,做好清单的动态更新。/pp  (二)严格准入,强化餐饮业污染源头管控/pp  餐饮服务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各区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等场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pp  (三)加强协同,联合开展综合执法/pp  1.加强联动执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积极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落实问题会商、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导等工作措施,适时组织“点穴式”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区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等工作机制,履行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主体责任,强化餐饮行业日常监管,将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作为区、乡镇(街道)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平台的重点工作项目 2019年起,全市全年餐饮服务单位综合执法检查量达到6万家(次)以上(各区综合执法任务分解详见附件4)。/pp  2.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执法检查量、违法处罚率等指标体系,根据季节性、规律性污染特征,每年5-9月定期对各区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对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按《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pp  (四)开展“三个一批”行动,推动餐饮业污染治理/pp  1.清理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各区加大辖区“无证无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行为,集中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pp  2.提升一批守法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各区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参考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实施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 督促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做好台账记录,确保新建或更换净化设备的去除效率和经烟道排放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标准》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单位升级改造主要原则:一是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优先,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 二是以楼宇、商场为主体,推进餐饮废气集中净化处理 三是以连锁品牌、餐饮集团为突破,条块结合开展废气治理。/pp  3.整治一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各区加大对问题突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整治力度,严处改造工程弄虚作假、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超标排放或屡被投诉举报等突出问题,对超标排放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治等措施。/pp  (五)创新模式,倡导第三方治理/pp  针对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因专业性不足导致废气净化设备安装设计不合理、清洗维护不到位、废气排放不稳定达标等情况,倡导、鼓励各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委托具备专业清洗能力的第三方定期清洗维护净化设备和集排油烟管道。/pp  1.倡导开展餐饮业废气第三方治理。以餐饮业废气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文件精神,各区积极推动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第三方治理服务的工作模式,倡导餐饮服务单位选择第三方治理服务,推动辖区升级改造工程实施,整体提高餐饮行业管理水平。/pp  2.引导第三方规范化治理。各区引导第三方治理单位参照相关技术要求,提供具有三项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净化设备,定期开展清洗运维,并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对餐饮服务单位反映强烈、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突出的第三方单位可适时进行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pp  (六)提升能力,开展餐饮业废气环境监测/pp  1.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各区要组织加快餐饮业废气全组分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油烟、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监测仪器,申请资质能力认证扩项,组织人员技术培训,全面加强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 积极开展监察监测联动执法,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不少于升级改造工程任务量10%的废气排放抽测。/pp  2.强化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严格落实《北京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京办字〔2018〕8号),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按规定做好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自2019年起,对由各区委托开展的第三方监测,逐年开展不少于5%的同步质控抽测。/pp  (七)科技支撑,提升餐饮行业科技水平。积极推进餐饮业废气净化技术、监测设备研发项目,开展餐饮行业生态环境关键技术攻关,加速餐饮业废气治理、监管科技成果应用。加强餐饮业治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在线监控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进市级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 各区优先构建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以“四类重点餐饮单位”为重点,逐步扩大监控平台覆盖范围,强化数据分析,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撑,并实现与市级监控平台联网 企业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废气净化设备。/pp  (八)落实责任,建立督查工作机制。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督查体系,促进属地政府“组织改造”“督促进度”“运维监管”等主体监管责任落实 重点督查各乡镇(街道)台账建立,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pp  三、实施步骤/pp  (一)准备阶段/pp  2019年2月底前,各区完成辖区基础台账对接、排查核实等工作,形成辖区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餐饮投诉举报案件整治情况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仍未治理到位的,依法严处,并予以曝光。/pp  2019年6月底前,各区进一步完善餐饮业废气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三项污染物监测设备,基本具备餐饮业废气监测资质。/pp  (二)工程推进阶段/pp  各区抢前抓早,加强对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标准》宣传及改造动员,优先围绕辖区“四类重点餐饮单位”,全面启动升级改造工作 2019年,全面推进辖区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各区升级改造工程任务详见附件5),完成辖区废气净化设备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四类重点餐饮单位”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实现联网监控 逐步扩大联网监控覆盖范围。/pp  (三)成果巩固阶段/pp  2020年,各区继续做好台账动态更新机制落实,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变化及执法检查情况,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动态治理”,对违法违规餐饮服务单位“发现一家、整治一家”,督促其达标排放。/pp  四、保障措施/p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是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要明确餐饮治理辖区主管领导,将餐饮废气投诉作为乡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之一,组织各乡镇(街道)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管理体系,分解任务、分片包干,建立分工明确、层层负责的组织保障体系,做到每个片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都有对应责任人、督促员,确保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备升级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对开设在居民住宅楼等排放废气、居民反复投诉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措施督促转型经营或依法取缔 对应安装而未安装净化设备、不正常使用净化设备的,督促整改,确保达标排放。/pp  各区要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反馈机制,建立主管副区长定期调度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定期反馈辖区工程进展情况(格式见附件6)。/pp  (二)加强行业监督和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联合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提供有力支持和业务指导,对餐饮业实行联合监管,形成联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大气污染物排放纳入餐饮业量化评级管理体系,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将一年内依法处罚2次以上废气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量化分级规定,对相关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降级处理。市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本市集排油烟管道清洗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清洗集排油烟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p  积极沟通、协调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主管部门,服务中央、部队单位推进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作 市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系统工作调度,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落实资金,配合属地政府,按《标准》要求开展设备升级改造。/pp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财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区餐饮废气治理工作任务量及实际完成情况,在分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各区提升餐饮废气监测能力、建设辖区运行状态监控平台等给予支持。各区加大支持力度,可结合辖区实际,研究辖区餐饮业治理鼓励政策,倡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采用第三方治理。/pp  各级财政预算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带头开展餐饮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工程,并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单位预算渠道解决。/pp  (四)加强动员宣传。广泛宣传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的意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餐饮服务单位自觉、行业自律作用 加大餐饮服务单位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形成高压氛围,警示、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履行环保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以“通知、公告、一封信”等形式加大对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政策、治理技术等的宣传,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达标排放。依托行业协会、环保协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培训、技术指导,为规范治理、达标排放等提供支撑。畅通群众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完善投诉热线,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促进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p
  •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公布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3号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构建现代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监测、预防、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培育,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本行业有关规划时,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统筹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予以公布。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安全利用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完善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情况等,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详查范围应当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土壤环境质量综合监测网络,统一发布土壤环境信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利用本行业监测系统,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相关监测。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本市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关停退出企业情况、地块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四条 本市推行农业绿色发展,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药、化肥用量控制计划;开展本行业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按照年度公开种类及使用量等信息。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对有害生物防治和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本市鼓励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实施绿色防控,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网络的建设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组织建立回收网络,并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享受绿控产品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农药经销商,应当纳入回收网络。  第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林地养护等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并保存不少于两年;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交给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 禁止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鼓励用于园林绿化、荒地复垦、土壤改良等用途。  第十八条 采用温室、大棚等设施种植食用农产品面积大于五十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能因土壤原因导致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发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时,应当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必要时采取休耕轮作等措施恢复土壤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 本市实施农田灌溉用水达标管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园地和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循环利用的原则,科学规划种养结构,合理施肥,鼓励有机肥合理达标使用,安全使用农药,使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灌溉水。  第二十一条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检测。利用粪肥还田的,其相关物质残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定。利用粪肥制成商品有机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机肥料标准。  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抽测还田、还园的粪肥。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巡查、检查,定期监测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周边、集中污染防治设施等公共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督促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具体防范措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等;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相关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从其规定。  新建涉及汽车整车制造行业、显示器件制造行业、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并将土壤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本市鼓励在工业企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由转让人、出租人或者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结论可以作为项目用地布局、土壤环境管理、土壤污染责任认定的参考,也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长期保存,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应当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和污染扩散。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储油库等具有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漏措施。  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包括数量、位置、使用年限、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报告;  (二)定期巡查、检修,进行防渗漏监测和地下水监测,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金矿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将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的,依法给予处理。有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等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条 本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耕地、园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并动态更新。  第三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不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方可纳入开垦计划或者实施复垦。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划定的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安全利用类地块上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土壤和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相关协同监测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标准、方法和频次。  第三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应当对规划范围内涉及工业生产的地块进行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第三十四条 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用地筛查等发现的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宜规划为住宅用地、商业服务用地以及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划指标确定前完成: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曾经列入本市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符合前款的情形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收回使用权后才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者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且尚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用地规划、用地功能和建设内容,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实施。拟开发为住宅用地的地块应当选用无需实施后期管理的风险管控、修复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重新编制相应的方案并重新备案:  (一)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评审的;  (二)风险管控、修复模式或者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土壤修复地点或者修复后土壤最终去向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条 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涉及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对前款规定的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修复活动一般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污染土壤转运台账,按日记录清挖数量、堆存数量、堆存位置及转运数量等信息;  (二)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污染土壤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  污染土壤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涉及转运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块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除,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二)承诺在合理时限内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及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评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措施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和效果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开展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后期管理计划,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后期管理实施情况报区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后期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实施主体、环境监测计划、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计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从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如实记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等过程,妥善保存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修复设施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土壤转运相关资料,自行监测数据,后期管理资料等,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的,由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或者相关处置情况未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三)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更新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的;  (四)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五)金矿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复实施单位未遵守有关规定转运污染土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措施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未完成处置污染土壤所需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效果评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如实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未规范档案管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现批准《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HJ1298-2023电子工业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pdf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7日
  • 环保部筹划制定照明业汞污染防治新政
    要求逐步减少液态汞电光源产能  在节能灯逐步替代白炽灯成为趋势之际,节能灯汞污染引发社会各方关注。业内资深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细管径的T5、T8等直管荧光灯和环形荧光灯由于使用手工注汞工艺,更容易出现汞含量超标。环保部相关专家表示,环保部正在筹划制定加强添汞产品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拟禁止批复使用液态汞和手动注汞的荧光灯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国际谈判施压含汞电光源  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的公告》并宣布,到2016年,我国将基本淘汰使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同时,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还共同设计了“中国逐步淘汰白炽灯、加快推广节能灯”合作项目。上海亚尔光源有限公司相关专家告诉记者,这标志着用光效高的节能荧光灯替代白炽灯已成为必然 趋势。  然而,随着节能灯的进一步推广其汞污染亦引发社会各方关注。南京工业大学电光源材料研究所苏娟研究员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用于节能灯的汞消耗约为20吨/年,而1毫克汞渗入地下会造成360吨水及周围土壤的污染,排放到大气中的汞具有高度的扩散性及脂溶性。本报此前曾披露,国际汞谈判主要集中在大气汞防治,加拿大、北欧等国就宣称当地渔业资源汞超标与大气环流有关。  “我国作为全球汞使用量和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在‘全球汞文书’谈判中面临着巨大的汞减量减排压力。”环保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副研究员菅小东透露,今年7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集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代表们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汞公约(简称“全球汞文书”)的草案进一步谈判,削减汞的供应、减少产品和工艺对汞的需求以及减少汞的国际贸易仍是谈判过程中的重点领域。  环保部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汞文书作为国际公约,与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议定书公约》同为最高级别的国际法,甚至比应对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的级别还高。  根据公约草案,含汞电光源被列入管控对象的添汞产品中。公约草案规定,限制和淘汰汞产品的生产制造和贸易,即禁止除豁免用途外的添汞产品的生产制造,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或进口许可制度限制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并定期向秘书处报告添汞产品的生产制造、进出口贸易等信息。  “含汞电光源产品没有成熟的无汞替代技术,短期内尚不能淘汰,尽管如此,全球汞文书对电光源产品的管控并未放松。”菅小东披露,今年7月,牙买加、日本等国代表提出了含汞电光源产品的淘汰名单。一些国家的代表认为,应针对电光源产品制定全球统一的汞含量限值标准,提出汞含量超过标准的产品将限期淘汰,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申请在一定时限内的豁免,允许其生产制造和进出口。  直管和环形荧光灯汞排放不乐观  “照明电器行业中,汞主要应用于气体放电灯的生产。”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秘书长陈燕生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根据估算,2011年全行业用汞量约为57吨,其中保留在产品中的汞量约为40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汞量约为17吨。其中,广泛应用于医院、学校等照明场所及灯箱广告等展示领域的直管荧光灯总用汞量高达26 .9吨,高于应用于家居照明、办公照明、商业照明等领域的节能灯(21吨)。  具体而言,紧凑型荧光灯(俗称“节能灯”)的单支用汞量已经渐趋乐观。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刘姝、万婧表示,2008年,该中心在世界上率先完成了中国节能灯汞含量水平的测试普查,结果显示,在中国内地市场,有约为36%的节能灯汞含量水平达不到5毫克的限值要求。而到了2012年,对全国各地共80批次节能灯的抽查显示,已有90%的节能灯汞含量小于2毫克,达到“低汞”水平 甚至有11%的节能灯可以满足汞含量限值1毫克的要求,达到“微汞”水平。  但直管荧光灯和环形荧光灯的汞减量减排形势不容乐观。记者获悉,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制定的新国标要求,上述荧光灯中所允许的最高汞含量为3 .5毫克。南京某研究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细管径的T 5、T 8等直管荧光灯和环形荧光灯由于较多使用手工注汞工艺,容易出现汞含量超标,“在平日生活所占比例是10%到20%”。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统计,2011年,我国T 8直管荧光灯产量约为10 .98亿只,T 5直管荧光灯产量约为7 .92亿只,配合家庭吸顶灯具使用的环形荧光灯产量约为1.83亿只。  镇江强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灯管质量管理负责人蒋雪峰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为了减少直管荧光灯的总用汞量,应该逐步寻求L E D灯作为替代性光源,最终使得两者各占半壁江山,“过去LED灯的显示指数不太好,再加上价格普遍高于节能灯,只能通过技术攻关才能赢得相对于直管荧光灯的市场优势”。  企业技术升级成本较大  采用不同的注汞方式会影响电光源生产的汞使用量和排放量。菅小东介绍道,以2010年产量和用汞量较大的U型紧凑型荧光灯为例 , 采 用 固 态 汞 的 单 支 产 品 汞 含量、汞使用量和排放量,远低于采用液态汞的产品,而采用自动液态汞工艺的单支产品汞含量、汞使用量和排放量又明显低于手动液态汞工艺。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秦碧芳解释说,由于液态汞可以轻易黏附在注汞管壁上,难以精确控制注入量,为减少缺汞比例,提高产品合格率,生产过程中往往需要加大平均注汞量。“采用液态汞的紧凑型荧光灯,其单支汞含量一般仅为3-5毫克,但工艺控制能力差的企业,有的单支汞含量高达10多毫克。”此外,大明灯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士表示,液态汞作为传统工艺使用多年,但液态汞的使用、运输等都存在隐患,容易对员工、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  由于使用液态汞或手工注汞技术而造成的危害不可小视。一位大型节能灯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告诉记者,2009年,国内一家荧光灯生产企业由于对汞的职业危害认识不足,导致多人发生汞慢性中毒,被政府相关部门停业整顿。高邮高和光电器材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回顾称,直至本世纪初,由于部分厂家生产合格率较低,灯管破碎较多仍会造成液态汞的流散,车间内的高温则造成汞的严重蒸发。  菅小东告诉记者,2010年数据显示,使用液态汞生产的荧光灯产量仍占荧光灯总产量的大约29%。其中,生产紧凑型荧光灯(毛管)使用固态汞的比例仅50%左右,金属卤化物灯和紫外线灯的固态汞使用率仅分别为43%和35%,高压汞灯更是全部使用液态汞。陈燕生分析道,对企业而言,采用固态汞取代液态汞作为原材料会增加采购成本,而改变生产工艺也要增加一次性的设备改造费用,“羊毛出在羊身上,短期内节能灯肯定会提高售价,但通过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节能灯价格还能再降下来”。上述南京某研究所的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单支灯管使用固态汞和液态汞技术的成本差一两毛钱,但由于节能灯成千上万的产量,“企业的新增成本还是比较大的”。   “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替代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等仍不能满足国内外形势需求。”环保部相关专家对此表示,环保部正在筹划制定加强添汞产品及相关行业汞污染防治工作的政策。   具体而言,在降低并淘汰汞的使用及鼓励先进产品和工艺方面,,扩大固态汞电光源产能 新建、改建、扩建荧光灯生产项目必须使用固态汞,并采用圆排机等自动化和密闭化注汞技术 鼓励低汞/微汞、长寿命、高效电光源产品研发和推广,加强L E D产品的自主研发,推广其应用范围。   在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方面,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禁止批复使用液态汞和手动注汞的荧光灯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在落实企业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方面,要求严格企业日常管理责任 鼓励和推动企业落实汞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企业建立含汞原材料安全贮存和领用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和定期培训,并对企业引发的环境问题问责;要求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环保部门应至少每年一次核查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按要求建立和执行环境管理制度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企业引发的环境问题要严格追究企业法人责任;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利用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利于汞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政策,通过补贴、减税和优先信贷等经济激励措施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装备开发和产品升级。   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工程师黄文锁对此建议,政府对节能灯的低汞化推进和回收出台更有力的政策,如在政府采购中鼓励采用低汞节能灯。   盐城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士则认为,低汞、微汞荧光灯是集电子、材料、真空放电等离子体等诸学科合成的高科技产品,建议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下,主动把握定价权,理顺荧光灯产品价格;并遴选行业核心专利,确定行业发展战略,政策重点扶持,告别照明行业“连上市公司都难以跟国际照明巨头抗衡”的局面。
  •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函/p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广东海事局:/pp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6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2018—2020 年)/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290cdde-356a-429a-a123-8095d3824413.jpg" title="2018072412133744.jpg" alt="2018072412133744.jpg"//pp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公厅(室)印发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pp  本实施方案的基准年为 2015 年,目标年为 2020 年。实施范围涵盖广东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共 14 个市。/pp  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pp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构建陆海生态安全格局,重点强化陆海生态系统保护,统筹推进陆海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pp  河海兼顾,部门协调。统筹入海河流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入海河流污染整治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紧密衔接。按照“职能互补、资源整合、信息联通、数据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加强各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pp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对水质良好的海域加以保护,对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不达标的海域实施综合整治。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升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pp  工作目标: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 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 85%(以海洋、环保部门 242 个国控水质监测点位计算),入海河流水质与 2015 年相比有所改善并消除水质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2020 年年底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不少于 8000平方公里,红树林面积不少于 198 平方公里。/pp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pp  (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建设海洋强省等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推动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推进珠三角创新发展一体化,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以广州、深圳为“双引擎”,珠三角其他地级以上市各具优势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1+7”建设格局。打造粤东、粤西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极,推动粤东、粤西沿海地区加快创新发展转型。/pp  推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pp  (二)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强化企业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削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围填海、占用自然岸线和河口滩涂围垦、圈围的建设项目,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滩涂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pp  二、控制陆源污染排放/pp  (三)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7 年全省已调查登记 82条入海河流,2018 年 7 月底前,对其中 15 条未开展常规监测的入海河流设置入海断面并开展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管理目标。2018 年 10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并在达标方案中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pp  组织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达标方案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至 2020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逐年对编制达标方案的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pp  (四)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滨海类型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排污口。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合理选择排污口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情况,实行达标污水离岸排放,利用深远海扩散条件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p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在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和原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2017 年入海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pp  (五)推进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 年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pp  strong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strong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全面推进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8 年,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共同协作,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使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合理衔接。2019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启动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pp  (六)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按照《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探索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pp  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 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业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污水治理措施情况,并定期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pp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pp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敏感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2018年 7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出水达到一级 A 标准)情况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2018 年年底前,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达到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降低污水管网渗漏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pp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一步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同时逐步优化禁养区。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pp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在 2017 年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pp  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与考核。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或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省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地级以上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pp  (七)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全面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等陆源固体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堆存、转运、处理的跟踪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严厉打击海漂垃圾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海洋垃圾污染调查工作,逐步建立海洋垃圾回收资源化示范点,推动海洋垃圾宣传、清理和海滩清扫活动,建立健全防治违法运输、倾倒垃圾污染海洋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违法倾倒的垃圾。/pp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pp  (八)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落实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强化区域内环境保护与港航发展相关规划方案的衔接,制定并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大船舶防污染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的岸上监管。加强船舶修造厂和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不断增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统筹协调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要配套废油等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设施,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处理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或按规定处置。2020 年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pp  (九)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8 年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分别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 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鼓励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近海养殖网箱环境保护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 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原农业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 年)》,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pp  四、保护海洋生态/pp  (十)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认真落实《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严格按照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构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红线,非法占用生态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到 2020 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pp  (十一)严格控制围填海等开发建设活动。认真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位于入海河口的滩涂围垦、圈围项目还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加强对近岸海域湿地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pp  (十二)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广东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对已经批准的填海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海岸线自然化、绿植化、生态化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恢复岸线的自然和生态功能,探索建立先补后占机制。到 2020 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 400 公里。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作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海洋休闲娱乐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保障公众亲海空间。/pp  (十三)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 20 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pp  推动新建一批红树林湿地公园,加强全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重点在柘林湾、唐家湾、考洲洋、川山群岛周边海域、海陵岛和流沙湾等海草场主要分布海域进行海草种植修复。依托国家优先支持政策,重点建设湛江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和南澎列岛国际重要湿地。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水域的保护 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限期治理或搬迁。/pp  (十四)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全省已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能力建设,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趋于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已建海洋保护区的勘界工作,健全保护区界址界标体系建设,实现保护区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和分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pp  (十五)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海洋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到 2020年,企望湾、海门湾、碣石湾、品清湖、大鹏湾、镇海湾、海陵湾、雷州湾和安铺港等 9 个海湾得到整治修复,完成 10 个生态海岛保护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公顷,修复近岸受损海域。/pp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pp  (十六)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定期开展入海污染源溢油风险与化学品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提出以石化、化工企业等入海污染源为重点的环境风险源管控清单,实现沿海陆域环境风险源分级管理。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相关内容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发展应急机动观测,提升海洋应急观测能力。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pp  (十七)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学品泄漏风险。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以珠江口、大亚湾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的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pp  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pp  (十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维护湾区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基础,以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为目标,以生态红线管控作为刚性约束,结合实施《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 年)》,协同港澳共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打造蓝色海湾保护屏障,积极推动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开展“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等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共同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良好的近海生物多样性优势,持续优化湾区生态布局。协同港澳共同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协调机制,推动海漂垃圾源头治理及监测 研究建立湾区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pp  (十九)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结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协同港澳争取突破行政区限制,在海域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合理规划布局入海排污口,对水环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通过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pp  七、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pp  (二十)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本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省水污染防治考核中,强化考核结果的作用。/pp  (二十一)发挥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规范合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理利用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投资、优惠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和项目。/pp  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包括氮、磷)容量总量控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我省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等领域研究工作,为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pp  八、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pp  (二十二)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海事等涉海部门间建立长效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将陆源入海排污数据、入海河流断面监测数据、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等重要数据信息统筹共享。在统一协调的总体框架下,逐步实现陆域和海域环境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的有效衔接。/pp  (二十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pp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p
  • 北京印发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强调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p  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根据规划,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0%左右,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左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6%以上。其中,南部地区(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5%以上。/pp  规划中特别强调,要完善环境法规体系,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加强科研和技术示范带动,提升科技支撑水平 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引领作用 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能力等。/pp  具体来说:/pp  十三五期间要适时开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 研究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研究制定环境治理第三方实施管理办法,推进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治污机制。/pp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管控,逐步构建产品VOCs含量标准体系,制定生活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降低产品使用过程VOCs排放 完善大气VOCs监测配套标准。率先制定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车用油品标准 制定餐饮行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p  在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方面,要求全力推进“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升级”等建设,优化完善监测点布置,开展完善地基遥感监测、细颗粒物基准监测、近地面垂直监测和大气综合观测。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决策支持平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精准预报、中长期预报的能力 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低浓度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源成分谱等监测能力和监测技术方法研究,研究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体系 拓展流动源排放检测能力,建设北京市机动车排放实验室二期项目 加强新车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型检测的综合性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配合第六阶段机动车油品标准的实施,完善实验室检测设备。/pp  详细内容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strong/pp  前言/pp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作为最公平的社会公共产品之一,首都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市人民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十二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北京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民生工程、转型工程、生态工程、公信工程,举全市之力防治大气污染,取得了一定成效。/pp  “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首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是主动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五年。为进一步提升首都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本规划,提出了“十三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项目和政策保障,作为指导今后五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和重要依据推动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pp  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2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pp  一、“十二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成果/pp  “十二五”期间,北京市立足和谐宜居城市的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十二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聚焦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健全体制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pp  (一)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p  “十二五”期间,本市大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呈总体下降趋势,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比2010年下降了57.8%、12.3%、16.1%,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其中二氧化硫已稳定达标,年均浓度与南方非取暖城市水平相当。2015年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80.6微克/立方米,较2012年同期下降了15.8%。/pp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空前/pp  1.健全机制,共同防治体系初步建成/pp  加强了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公共治理体系,着力构建了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各负其责、社会共治的新局面基本形成。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升,积极践行绿色出行、绿色生活方式。/pp  2.科学施治,减排措施取得实效/pp  对PM2.5状况科学监测、科学解析。建成了覆盖全市范围的35个PM2.5监测站点组成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向社会实时发布主要污染物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了系统的PM2.5源解析结果。/pp  “压减燃煤”取得里程碑式成果。坚持能源清洁化战略,引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压减燃煤近1400万吨,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86%以上。建成投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实现了城六区基本无燃煤锅炉、核心区基本“无煤化”。/pp  “控车减油”全国领先。以“车、油、路”为导向,以“先公交、严标准、控总量、调结构”为原则,优化全市机动车结构。机动车排放标准领跑全国,创新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加快新能源车推广使用,淘汰老旧机动车183.2万辆,并率先淘汰黄标车。/pp  “治污减排”成效显著。严格环境准入,率先在全国出台地方性新增产业禁限目录。加大污染企业淘汰退出,制订工业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退出工业污染企业1370家,水泥产能压缩到400万吨以内。/pp  “清洁降尘”有所突破。完成平原造林105万亩,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在全国首推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渣土车实现密闭化改造,机械化清扫新工艺作业率达到86%以上。/pp  3.改革创新,政策法规体系更富效率/pp  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颁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总量控制、环评审批、应急预警、法律职责等制度设计方面取得新突破。/pp  环境经济政策多元化。建立了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大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气减排项目,出台实施了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首创征收挥发性有机物和施工扬尘排污费。出台实施了促进老旧车淘汰、燃煤设施改清洁能源、工业污染企业调整退出等政策。/pp  大气环境标准体系基本实现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至2015年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标准达到38项,标准体系完整、标准限值严格,有力引导排污单位加快污染治理或者转型升级。/pp  4.联防联控,区域大气协同减排工作成效显著/pp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领导下,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更加完善。与河北廊坊、保定两市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对接合作机制,重点加大对区域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燃煤、机动车、工业等污染防治项目的资金、技术等支持力度 深入探索推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企业偷排超排、非法焚烧秸秆、非法使用劣质散煤等行为 搭建了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平台,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及应急联动更加有效。区域协同共同保障“APEC”会议、“世锦赛”、“9˙3”阅兵和“一带一路”高峰论坛等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pp  5.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引导市民依法有序参与/pp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全社会共治的行动。本市持续强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执法监察等政府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同时,积极鼓励市民依法有序参与,践行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环保组织成为做好本市环保工作的重要力量 出台“有奖举报”管理办法,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新闻媒体发挥“聚光灯”作用,宣传成效、曝光违法、倡导绿色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理念在广大公众中逐步“入心化行”。/pp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面临形势/pp  (一)主要问题/pp  虽然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但距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广大群众要求、首都功能定位仍有较大差距。2015年除二氧化硫稳定达标外,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年均浓度分别超标25%、45%、130%和27%。特别是秋冬季空气重污染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pp  当前本市人口增速虽已放缓,但拐点尚未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刚性需求还在增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超过环境容量,大气环境承载力严重超载情况短期难以发生根本性变化,资源与环境压力日益凸显,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本市已进入后工业化时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的深化,生产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能源结构不断优化,由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排放大幅削减,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已达到峰值并进入稳定下降通道 但因化石燃料燃烧带来的氮氧化物排放仍保持较高水平,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氮浓度处在平台期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和氨等前体物控制力度不足,未来细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难度较大。而且,臭氧污染问题有所突出,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遏制。总体上要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大幅度减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仍然还是一个艰巨、复杂、长期的过程。/pp  (二)面临的压力和挑战/pp  一是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空气质量改善的紧迫性矛盾日益突出。虽然本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但环境改善基础仍不牢靠,整体生态环境较脆弱、环境敏感性强,如遇不利气象条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对大气环境质量加速改善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但由于空气质量改善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改善进程与公众热切期盼、迫切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广大市民对良好空气质量的强烈诉求给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pp  二是日益突出的“生活消费型”污染特征使空气质量改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本市大规模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特别是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污染特征已从以“工业生产型”转向“生活消费型”,超大型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日常生活刚需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占比越来越大。容易推进、成效显著的措施已经实施,而且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仍然较低,现有环境管理体系不能完全适应污染结构的转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需采取的措施因涉及城市运行、服务保障、工程建设等,难度越来越大。/pp  三是现有环境管理体系与迫切的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本市的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面对现阶段散煤、餐饮等面广、量大、点散的生活面源污染,还存在监管能力不足、精细化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从横向看,各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难以落实 从纵向看,存在“市强区弱”的问题,区政府尤其是街乡镇村等基层政府的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薄弱。/pp  四是区域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完善。目前京津冀区域单位国土面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强度远超全国平均水平,且未来几年排放总量仍将保持较高水平 区域生态环境规划、监测、执法、应急体系,还面临着体制机制藩篱。特别是一旦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极易发生区域性空气重污染,需要本市与周边省(区、市)一道,不断完善区域协同机制。/pp  (三)发展机遇/pp  “十三五”时期,北京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是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绿色发展成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为首都环保工作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二是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和强化四个中心的核心功能,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为调整疏解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提供了依据。三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环境资源承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可以纳入京津冀区域的战略空间加以考量,京津冀协同推进治理污染和生态建设,为解决区域污染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pp  三、“十三五”环境保护总体要求/pp  (一)指导思想/pp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准确把握新时期首都发展阶段性特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治理PM2.5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理和创新机制相结合、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常态治理和应急减排相结合、本地治污和区域协作相结合,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改善空气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和环境支撑。/pp  (二)主要原则/pp  1.环境优先,绿色发展/pp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相统一,遵循自然规律,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调控经济社会发展规模,以绿色化引领生产、生活方式的调整转型,实现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绿色协调可持续。/pp  2.重点突破,综合防治/pp  紧抓非首都功能疏解、城市副中心建设、筹办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重大机遇,根据本市大气复合型、生活消费型等污染特征,坚持聚焦重点、补齐短板的原则,针对散煤、高排放车、城乡结合部污染等面广、量大、点多的难点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pp  3.依法治污,改革创新/pp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市场化治污机制,依法从严管理。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框架下,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在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大气环境治理体系、环境监测监察督察领域、环境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通过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等方式,破解大气污染防治难题。/pp  4.区域协同,联防联控/pp  针对大气环境污染的区域性特征,抓住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契机,遵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战略目标,率先示范,主动作为,在更高层次上、更宽视野内推动解决首都环境问题,示范带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pp  (三)目标指标/pp  到2020年,在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的情况下,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空气清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良好环境。/pp  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0%左右,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左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6%以上。其中,南部地区(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5%以上。/pp  四、深化大气污染协同减排/pp  针对本市大气污染呈现复合型、区域性污染特点,从机动车、燃煤、工业、扬尘、农业等方面推进多种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协同减排,从本地及周边等方面推进区域协同减排。/pp  (一)控总量调结构,推进机动车低排放化/pp  坚持“先公交、严标准、促淘汰”的技术路线,以重型货运车(柴油机械)管控为重点、以深化管理机制改革为动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车型结构、提升油品质量,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约束等综合手段,使全市机动车结构向更加节能化、清洁化方向发展。/pp  1.政策引导和法律约束并举,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pp  进一步完善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研究制定并实施提高用车成本、差别化停车收费、高排放车管控等公共政策。研究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污染减排,通过“规”、“建”、“管”、“限”措施,打造绿色、便民、智慧交通体系 大力规划建设以五环内主要交通干线为重点和连接新城的公交专用道,打造绿色出行生活圈和绿色出行通勤圈,采取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引导降低主城区机动车使用强度。/pp  2.强化“车、油”源头控制,推广新能源等“零排放”“低排放”车/pp  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2016年起全市新增重型柴油车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2017年1月起实施第六阶段车用燃油地方标准,加严主要环保指标。在公共领域和社会用车等领域,加大新能源车、节能型乘用车等推广使用,并基本建成与新能源车使用规模相适应的充电网络。/pp  3.加快高排放车更新淘汰,优化重点行业机动车结构/pp  采取空气重污染高排放车限行、加大补助力度、加强处罚等手段,引导老旧机动车淘汰,力争到2020年基本淘汰全市国II以下标准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新增出租车“8改6”强制淘汰制度,并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到2017年完成一轮更换 到2020年,全市在用燃油出租车力争达到国Ⅴ及以上标准。推动城市公交、郊区客运、省际客运、环卫、旅游、建筑垃圾运输车、邮政、驾校、机场巴士等行业车辆基本更新为新能源车或国Ⅳ及以上标准车辆。/pp  4.统筹规划布局,重点加强重型货运车管理/pp  研究出台促进高排放货运车辆更新淘汰鼓励政策,促进国三重型车加快更新淘汰,推广使用国五标准水平以上货运车辆。研究建立对违法车辆实施联合处罚机制,严厉查处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行为。统筹规划布局,按照“内客、外货”的原则,推动织密京津冀区域城际客运铁路网和铁路货物运输网络,逐步引导区域性物流中心、区域性专业市场退出,加快疏解五环路内客运场站,推广新能源车、节能乘用车等在中心城区转运货物。/pp  5.依法依规划定,强化非道路机械管控/pp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研究分时分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17年,城六区和通州区部分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逐步扩大。加强在用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放监管,禁止租赁、使用并逐步淘汰排放超标的动力机械。除特殊车型外,机场地面支持设备和车辆使用电能,原有设备和车辆加快更新改造。/pp  (二)疏功能强治理,推进产业绿色化/pp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为引领,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根据“就地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转移疏解一批”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多种手段,分类、分业施策推动工业企业调整疏解工作,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污染治理,进一步推进产业实现结构性减排、工业污染实现内涵型减排。/pp  1.严格环境准入,推进产业绿色发展/pp  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严格控制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工业项目建设。全市范围禁止新建、扩建传统的炼油石化、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项目,城六区禁止新建和扩建制造业、火力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中燃煤和燃油热力生产 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现代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等行业建设项目。/pp  对于与城市运行保障密切相关的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全市水泥行业全面实施调整转型,保留的水泥窑全部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严格控制第三产业中劳动密集型、附加值低的行业规模。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研发、设计等非生产制造产业,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pp  2.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淘汰退出落后产业/pp  调整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性制造业,特别是高消耗、污染产业。严格执行《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到2017年,铸造、锻造、彩钢板、沥青防水材料生产、建筑陶瓷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使用苯胺油墨的凹版印刷、有机溶剂型涂料、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铁)制造、化学原料药制造等整体淘汰。推进水泥制品、商品包装印刷、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品制造等行业调整。开展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2017年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及企业集群清理整治,并实施“动态清零”。/pp  3.优化空间布局,推进产业集约化发展/pp  对工业园区开展生态化建设,推进全市镇村工业聚集区综合治理,结合拆除违建、棚户区改造、绿化造林等工作,镇村工业聚集区内非法生产企业全面取缔,合法企业实现清洁能源改造、达标排放。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引导入园区,实施集约化发展。未达到生态化建设标准的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pp  4.聚焦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环保技术升级改造/pp  燕山石化公司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修复工程(LDAR),严格控制密封点无组织排放,到2020年,泄漏率控制在1%以下 严格生产管理,完善石化生产装置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状态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汽车制造、印刷、电子、装备制造、金属制品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推广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升级喷涂设备及生产工艺,实施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和深度治理,并推进汽修喷漆集约化和印刷工艺绿色化。/pp  5.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环保提质增效工程/pp  在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包装印刷、机械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400家以上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其中强制性审核企业120家。/pp  (三)压规模促保洁,推进扬尘治理精细化/pp  1.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加强施工扬尘控制/pp  严控城镇建设用地增量,推动集体建设用地腾退减量和集中集约利用,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增效。/pp  大力推动新建建筑装配式建造,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不断提高商品房开发项目装配式建造比例,推行结构装修一体化成品交房。/pp  针对不同类型施工工地,采取针对性扬尘控制措施。在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推进预拌混凝土(砂浆)、高效自动洗轮机、防尘抑尘材料等新技术。轨道交通施工工地全部密闭作业,并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市政道路、水利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分段施工,加强施工区域及周边清扫保洁作业,加大洒水抑尘频次。鼓励企业采用高效自动洗轮机、多功能抑尘射雾器、高空喷雾抑尘装置等新技术,进一步减少扬尘污染。/pp  严格落实业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控制主体责任,将“建、管、督”责任分离,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监督,并实施违法信息公开。研究完善施工工地场界环境空气中颗粒物浓度的在线监测、评价和考核办法。/pp  2.提高道路扬尘控制水平,降低路面尘负荷/pp  深化城市道路清洁保洁等级管理,进一步严格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程,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到2020年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新工艺作业率达到92%。落实公路养护单位责任,加大郊区公路的除尘清扫保洁力度,有效减少路面积尘。/pp  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端严惩的施工运输车辆管理体系,实施建设单位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推行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运营模式。在京使用的外地牌照的渣土运输车辆,要达到《建筑垃圾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要求。/pp  3.提高治污水平,加强生产源扬尘控制/pp  进一步调整优化混凝土搅拌站布局,根据施工规模同步压缩混凝土搅拌规模,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迁建的监督管理 修改完善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标准,全面实施混凝土搅拌站提标改造工作,实现全流程密闭、清洁、绿色生产。制定预拌砂浆绿色标准,对于生产中使用水泥、砂石等粉状物料的,实施储存和运输全密闭改造,避免无组织排放。/pp  4.落实责任制,加大城乡扬尘面源污染整治力度/pp  落实属地职责,将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裸地扬尘监管职责纳入街乡镇环保责任,切实落实“门前三包”,村容清洁责任制,实现辖区内无土堆、无裸地、无道路渣土遗撒等。/pp  采取绿化、覆盖、硬化等措施,整治废弃砂石坑、裸地、建筑渣土和垃圾堆场等扬尘污染。/pp  (四)调电调气压煤,推进能源消费清洁化/pp  大力推进能源结构清洁化,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源,逐步推进形成以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辅助的能源供应体系。按照“能源节约利用、全面压减燃煤、重点整治散煤”的思路,最大限度降低能源利用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pp  1.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施能源和煤炭消费量双控/pp  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量双控,减少污染新增量。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大节能力度,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600万吨标准煤左右 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500万吨以内,优质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5%以上。/pp  2.电力生产全面燃气化,最大限度降低本地排放/pp  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2016-2017年采暖季华能电厂燃煤机组停备,本市电力生产燃气化。全市不再新建电厂,新增电力负荷原则上通过外调电解决。按照“调峰发电、供暖季以热定电”等原则,最大限度降低本地电厂排污。/pp  3.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实现全市平原地区基本无燃煤/pp  以天然气为主、外埠电厂余热和工业废热等为补充,推进远郊区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到2017年,远郊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和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供暖和工业燃煤锅炉,其中,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实现辖区平原地区基本无燃煤锅炉。/pp  4.重点治理散煤,城六区和平原地区农村采暖清洁化/pp  按照整村连片、集中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推广的原则,采取“煤改电”“煤改气”“太阳能+辅助热源”等多种方式,推进压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用生活散煤。2017年底前,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的平原地区实现平房采暖基本“无煤化” 到2020年底,全市平原地区实现平房采暖基本“无煤化”。/pp  5.全面推进低氮提标改造,燃气燃烧设施上水平/pp  全面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年版),新建燃气锅炉采用超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按照由内及外、分步推进的原则,实施在用燃气、燃油锅炉低氮改造,到2017年全市在用燃气锅炉实现达标排放。/pp  6.加强能源供应保障,全面满足清洁能源利用需求/pp  加快外受电力通道、变电设施、高压环网建设,构建以外调电为主的电力供应系统。进一步优化电网结构,实施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提升农网供电能力,为农村地区用能清洁化提供坚强的电力支撑。/pp  进一步拓展燃气供应服务能力。加快推进陕京四线、中俄东线、京津天然气管线等气源工程建设,实现多气源调度,形成“两大环网、三种气源、八条通道”的输配体系,增加本市外埠气源进气通道。完善城市输配管网,加快远郊村镇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逐步在有条件村庄完善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多元互补的天然气供应体系 以筹备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为契机,加快推进延庆区天然气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平原地区燃气管网“镇镇通”。/pp  (五)压规模促治理,推进农业生态化/pp  按照源头减量化、过程协同治理、全过程资源化的原则,推进农业领域氨减排。压缩农业生产规模,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逐步实现畜禽粪污的基本资源化利用。/pp  1.压缩农业生产和养殖业规模/pp  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大力发展现代种植业和旅游休闲农业,有序压缩农业种植和养殖业规模。/pp  2.开展畜禽养殖行业氨排放治理/pp  从饲喂、畜禽圈舍、粪污存储和粪肥土地利用等氨排放环节采取控制措施。对保留的规模化养猪场和养鸡场,实施污染综合治理,开展畜舍废气密闭收集和恶臭气体净化。在氨气排放量大的规模化养殖场开展氨气排放控制技术示范推广,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综合应用氨排放控制技术。/pp  3.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pp  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和精准施肥技术,增施有机肥,大力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降低化肥、农药使用强度。/pp  (六)强绿化扩容量,推进城市宜居化/pp  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路、城”的和谐相融,构建“一南(京津保地区森林湿地大板块)、一北(西北部生态涵养区)、一环(环首都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环)、多廊道(重点生态廊道)”的绿色空间格局,加强造林绿化抚育,提升生态环境功能。/pp  1.巩固山区绿色生态屏障/pp  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太行山绿化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完成宜林荒山绿化,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低效林改造和封山育林。到2020年,全市宜林荒山绿化和关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基本完成。/pp  2.扩大平原区绿色空间/pp  推动京津保中心区过渡带退耕还林,实施平原地区造林绿化工程 推动永定河全流域生态廊道建设,加强北运河、潮白河、拒马河等四条重要水系两侧绿化 重点加大九大楔形绿地建设力度,通过加宽加厚、改造河道和干线道路两侧绿化带,构建连通区域、林水相依的平原生态廊道骨架 在荒滩荒地、砂石坑、农村沟渠周边等地实施绿化,提高生态用地数量。/pp  3.提高城区绿化水平/pp  实施城市道路“增绿添彩”工程,提升主干道和次干道道路绿地景观 继续推进滨水绿廊建设,保证沿清河、永引渠、亮马河、大羊坊沟等主要河道两侧绿地的宽度规模 加强城市中心区公园绿地建设,积极推进小微绿地建设和多元增绿工程。/pp  4.恢复建设集中连片的湿地/pp  构建“一核、三横、四纵”湿地总体布局,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围绕京津保过渡带和张承生态功能区大力恢复建设湿地,进一步保护和恢复重点历史河湖湿地。/pp  (七)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区域联防联控/pp  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引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原则,完善有利于区域协同发展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保障。/pp  1.有序推进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pp  推进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研究工作。推进联合防治,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结对合作机制,继续支持河北保定、廊坊等重点区域加快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以及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工程。加强区域合作,推进三河热电二期余热进通州、京能涿州电厂热源进房山、张家口绿色风电进延庆等区域引热工程。推进联合执法,针对跨区域的机动车排放、秸秆焚烧、煤炭和油品质量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重点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车排放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以及重型柴油车检查力度。/pp  2.进一步完善运行有效的区域协调机制/pp  重点建立完善跨区域环境保护联合检查、联动执法、环评会商、机动车异地环境违法信息共享和异地处罚机制。逐步完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七省(区、市)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协调做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工作。/pp  五、制度建设及政策保障/pp  (一)强化绩效考核,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机制/pp  完善以空气质量改善为导向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考核机制,进一步引导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深化污染治理。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本市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督察、延伸督察和下沉督察。/pp  以加强基层环保力量、推进监管重心下移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基层监管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环保的作用,实现对面广、量大、点散的污染源的全方位监管。推进构建落实到街乡镇的空气重污染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减排措施清单。/pp  (二)完善环境法规体系,提升依法行政能力/pp  坚持依法治污,适时开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 研究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研究制定环境治理第三方实施管理办法,推进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治污机制。/pp  研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等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任意改变用途。/pp  (三)加强科研和技术示范带动,提升科技支撑水平/pp  以科技创新促进精准治污。深入开展细颗粒物形成机理研究,确定不同VOCs机物物质与PM2.5的关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研究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减排策略,完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方法和定期更新机制。研究建立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最佳可行技术库,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重点推广交通节能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农业氨减排等技术。/pp  (四)完善环保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引领作用/pp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体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管控,逐步构建产品VOCs含量标准体系,制定生活消费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降低产品使用过程VOCs排放 完善大气VOCs监测配套标准。率先制定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车用油品标准 制定餐饮行业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p  (五)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调控作用/pp  发挥资源价格调节作用,推进构建分区域、差别化的电、气、热等资源能源价格体系,加大对功能疏解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实施“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区级转移支付政策等。完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清洁能源改造管网和电网建设补助政策、运行补贴、电价补偿、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配套政策 出台实施燃气锅炉氮氧化物减排政策。/pp  发挥金融政策的保障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研究把低碳环保的“绿色指标”纳入信贷考核体系,增加对大气污染减排企业的信贷支持。/pp  (六)完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环境监测能力/pp  全力推进“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升级”等建设,优化完善监测点布置,开展完善地基遥感监测、细颗粒物基准监测、近地面垂直监测和大气综合观测。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业务决策支持平台”,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精准预报、中长期预报的能力。/pp  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开展低浓度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源成分谱等监测能力和监测技术方法研究,研究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体系。/pp  拓展流动源排放检测能力,建设北京市机动车排放实验室二期项目 加强新车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型检测的综合性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配合第六阶段机动车油品标准的实施,完善实验室检测设备。/pp  (七)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管/pp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现固定源“一证式监管”。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的污染源环境管理体系,完善覆盖全面、结构合理、技术成熟、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对污染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污染源的排放贡献,分期分批核发排污许可证。/pp  (八)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进生活方式绿色化/pp  利用环境教育基地和北京环保公众网等,建立绿色生活宣传和展示平台,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以生活方式绿色化为主题的浸入式、互动式宣传教育。将绿色生活方式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使之成为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通过进家庭、进社区、进商场、进景区、进交通等活动,倡导绿色出行,鼓励绿色产品消费,引导公众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节能家电、绿色建材等。加强环保舆情分析,积极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p
  • 环保部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11年全国“两会”精神,努力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作为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抓手,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主阵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  “十二五”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坚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坚持预防优先、防治并重,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努力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的艰巨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要重点围绕水、空气和土壤三大环境要素,突出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三类污染物,在流域区域和污染源两个层面,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两个抓手,努力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满意度。  2011年要努力完成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出重拳、用重典,确保《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按要求编制完成地方规划并报政府批准,于2011年6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做好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各省(区、市)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和重点项目,2011年度的实施计划应于2011年10月1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将制定并出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管理。各地应将铅锌冶炼、再生铅和铅酸蓄电池行业作为重点,全面摸排辖区内生产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纳入重点源监管范畴,我部将适时公布全部企业名单。整治和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三)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逐步向地级以下城市推进。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工作机制。  (四)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研究编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编制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促进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五)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省级人民政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向全社会公布。  (六)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8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推进建立重点湖库流域生态安全评估技术和管理体系。  (七)推动海洋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防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编制《“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继续开展九部委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陆源污染的环境监管。推进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  四、建立健全区域联防新机制,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编制“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措施和重点项目,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九)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定达标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按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十)加大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力度。在重点污染源推广使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强化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喷漆、石化、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五、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制定《“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编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十二)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各省级环保部门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格审查和许可工作。建设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网上申报。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严格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的审核工作。推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备案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加强进口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规范进口废物管理,加大进口废物的后期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质检的部门间合作以及国际合作,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落实《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十四)探索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制定《“十二五”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规划》,指导全国开展“十二五”污染场地污染防治工作。以关停、搬迁或拟搬迁污染工业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和识别污染场地。  六、突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构建化学品环境管理新体系  (十五)加快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印发关于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编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化学物质测试机构检查。  (十六)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和汞污染防治。编制《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推动建立并组织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环境统计制度。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调查,对典型区域和重点行业汞污染源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  (十七)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并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期预审和后期监管,做好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严格环境准入,构建工业污染防治新体系  (十八)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和环境准入。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对于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皮革、柠檬酸、味精等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并发布公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两高一资”行业结构调整。将环境保护作为前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铅锌、含铅蓄电池、多晶硅等重污染行业的准入。  (十九)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继续发布清洁生产公告和清洁生产年度工作情况通报。研究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切实提高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益。各省应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辖区内五个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的“双超双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各地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大对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双超双有”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将受处罚企业信息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十)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加大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推进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我部将公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的公司名单,同时公开通过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清单。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正在核查和已通过核查公司的信息,核查公示期间应全文公开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报告。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建立重点行业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书发布制度。对涉铅等重金属排放行业的上市公司开展后督查,发布后督查情况通报。加大对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深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十一)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启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报送系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会审,强化数据真实性审核与现场核实。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深入分析“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变化情况,同时加大对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的曝光力度。制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城考工作管理办法。  (二十二)稳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要求进行考核验收,重点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工作,优先复核已通过验收但尚未命名的城市。制定发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研究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现场评分细则。  (二十三)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继续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四排放标准。开展环保检测机构专项整治,研究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大力消减NOX等污染物排放量。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协调解决低硫车用燃油供应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重点噪声源确定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九、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五)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细化各项规定,并做好配套政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起草报批工作。  (二十六)研究探索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库,探索完善“以奖促治”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跨界水质断面污染赔付和饮用水源上下游环境补偿机制。  (二十七)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组织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二十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组织对各地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
    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pp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pp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p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pp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pp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pp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pp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pp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pp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pp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pp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pp  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pp  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pp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pp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pp  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pp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pp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pp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pp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pp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span/pp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pp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pp  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pp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二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span/pp  第二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span/pp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五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span/pp  第二十六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span/pp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pp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pp  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pp  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pp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评估制度。/pp  第二十九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span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pp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pp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p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p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pp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pp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pp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pp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歼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pp  第三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pp  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pp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pp  第三十七条 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pp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pp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pp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pp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pp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pp  第四十一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pp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pp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pp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pp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pp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pp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pp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pp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pp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pp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pp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pp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pp  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pp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p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pp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pp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pp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pp  第五十三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span/pp  第五十四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pan/pp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pp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pp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pp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pp  第五十七条 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pp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pp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pp  第六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pp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pp  第六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span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船舶方可运营。/pp  第六十三条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pp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pp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pp  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pp  第六十七条 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鼓励在设计、生产、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pp  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适航标准中的有关发动机排出物要求。/pp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pp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pp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pp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pp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pp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pp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pp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pp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pp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pp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pp  第七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pp  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p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pp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pp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pp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pp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p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pp  第七十九 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pp  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pp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pp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pp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pp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pp  第八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pp  火葬场应当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pp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pp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pp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pp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pp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第一款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p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pp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pp  第八十九条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pp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pp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pp  第九十条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pp  第九十一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span/p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pp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pp  第九十三条 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pp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pp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pp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pp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pp  预警信息发布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pp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pp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pp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pp  第七章 法律责任/pp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pp  第一百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span/ppspan style="COLOR: #0070c0"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span/pp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p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p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pp  (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p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pp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pp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p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pp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pp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pp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pp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pp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pp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p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pp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杨徘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p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二条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pan/pp  span style="COLOR: #0070c0"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span/pp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pp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pp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pp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pp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pp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pp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pp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pp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pp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pp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pp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p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p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pp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pp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p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p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p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pp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pp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p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pp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pp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第八章 附 则/pp  第一百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pp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p
  • 恶臭专题报道 | 政策向前,恶臭污染防治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虽然取得积极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恶臭异味扰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自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全国各地恶臭/异味扰民案件屡见不鲜,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因此被追责,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已成为环保督察的重点内容之一。环保整治、尤其是恶臭整治已经成为了一项涉及到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工程。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恶臭污染防治研究,积极推动行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完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提高我国恶臭污染防治水平,国家环保部门以及各地方环保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恶臭污染防治政策。1993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554—93),规定了恶臭污染源的排放限值。同年发布了《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93),规定了恶臭样品中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2017)。2018年11月第七届全国恶臭污染测试与控制技术研讨会中,侯立安院士及与会专家明确标识,我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修订时间较早,标准亟待修订。2018年12月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12月杭州市等多地方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市级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中明确:要加强大气恶臭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2019年7月上海环监中心,组织全国环境监测设备制造企业进行工业园区网格化TVOC和恶臭监测设备测试。2019年11月《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中均提出要加大恶臭异味管控力度。2020年1月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2019年环保产业发展评述和2020年展望》,文中《2020行业展望》部分明确提出:恶臭气体的在线监测将成为行业热点。2020年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年度12369环保举报情况中恶臭/异味污染举报问题严重。1、十三五的环保科技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恶臭监测技术、便携式分析仪的开发。2、浙江省多个地级市都做了恶臭监测的相关规划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严于国标,环保厅挂牌督办恶臭污染整改。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19中国环保产业分析报告》中明确指出:恶臭污染防治将会成为2020年环境监测行业热点。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恶臭监测会成为未来环境监测领域的热点。顺应政策及市场需求,恶臭监测市场会优先在经济发达的省市优先爆发,大气综合监测项目、应急能力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会成为主要形式。恶臭监测作为环境监测中的重要一环,是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有关部门表示,恶臭并不是人们传统认知上的臭味,对人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只是一个方面,它的定义类似于噪声。恶臭实际上是一种异味,它能影响人们主观感觉,让人在主观意识上产生厌恶感。比如高浓度的香水,也会给人不愉快的感觉。因此,在评价恶臭时,是以感受到的浓度强弱为准,而不是以“香”和“臭”来划分。恶臭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呼吸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等,对精神状态也有影响。目前,企业普遍缺乏不同来源废气排放特征的认识,在技术选择上存在很大的盲目性,致使很大一部分的治理项目效果不佳,反复治理情况严重。另外,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或是重末端治理、轻过程控制,或是对于治理设施摆样子、走过场,或是缺乏对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导致企业恶臭气体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企业层面来看,不同的恶臭控制技术适用范围不同,去除效果受恶臭排放源排放物质种类、排放浓度大小、排放参数等因素影响。从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层面来看,由于恶臭染来源广泛,涉及的行业既有石油炼制、化工、制药、胶、造纸、食品加工等点源,又有排污河、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场、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线、面源、散发源且恶臭物质种类很多,其中常见的物质就有几十种。恶臭排放的时效性、不确定性,导致了环保部门的取证难、执法难,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实时的、高效的、快速的恶臭自动监测系统,对恶臭情况进行24小时连续监控。针对恶臭监测难度大、风速风向的影响等因素,同阳科技在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基础上利用自身技术优势研发了系列化恶臭在线监测解决方案。系统采用传感器矩阵框架结构,使用金属氧化物传感器,电化学传感器,光离子化传感器等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为原始数据,以动态空间向量决策算法为归类策略,辅助高斯滤波和残差分析算法,交叉干扰补偿,环境因子差值补偿,再根据行业恶臭污染特征评价数据库进行数据模型匹配,得到数据监测结果;其中臭气浓度(OU)监测部分额外增加人工嗅辨建模,数据比对驯化,重新建立传感器原始数据和人体嗅辨(恶臭污染感官)的数据关联模型,最终得到我们需要测量的臭气浓度。系统配置远程信号传输单元、气象监测单元、报警单元、标定单元、气体预处理单元等,通过无线网络将监测数据和所获取的气象参数、环境参数等传输至恶臭在线监测平台。系统同时支持本地数据库存储,可自动保存700天数据,断网的情况下,数据不丢失。该系统获得专利6项,软件著作权3项,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一等奖,为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恶臭自动在线监测预警仪器开发及应用示范”转化产品。
  • 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战略
    一、前言材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先导,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胶和合成纤维等具有密度小、易加工、高性能、多功能等优异性能,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领域 。塑料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2019 年我国塑料加工制品高达 8.184×107 t,产量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 。但不规范生产、使用塑料制品和堆放塑料废弃物等问题,造成废弃塑料在环境中的长期累积,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资源浪费,必须进行治理。据统计,截至 2015 年全球已累积生产了约 8.3×109 t 塑料制品,废弃量约 6.3×109 t,仅有 9% 被回收利用 。2019 年我国产生废弃塑料 6.3×107 t,仅回收利用 1.89×107 t 。废弃塑料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是实施党中央建设绿水青山、美丽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分析废弃塑料污染现状及回收利用技术的基础上,从塑料全生命周期评价、废弃塑料全方位全链条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的措施建议,为促进我国塑料工业和国民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建设绿水青山、美丽中国提供政策及技术参考。二、废弃塑料污染与防治现状分析(一)废弃塑料的污染现状1. 废弃塑料的来源废弃塑料根据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工业源、农业源、医用源和生活源四大类。工业源废弃塑料主要指塑料成型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料及废弃工业塑料制品,大多来源明确,相对集中,原料品质较好,回收利用价值高;农业源废弃塑料主要包括废弃农用地膜、棚膜、农用管道、农药包装等,其中农膜废弃量最大,使用废弃后处理困难,残留在田间,不易降解,污染农田,危害生态环境;医用源废弃塑料主要源于医疗卫生及防疫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如防护服、医用外科口罩、防护目镜等,是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危险废物;生活源废弃塑料为日常生活活动产生的废弃塑料制品,品种多、分散广、难收集,如塑料瓶、塑料包装袋、纸塑复合材料及其他失去使用价值的塑料制品等。2. 废弃塑料的危害目前,我国固体废物年产生总量超 1×1010 t,其中废弃塑料约为 6.3×107 t,占固体废物的 0.6% 左右,但由于塑料化学结构稳定,难以自然降解,其不当使用和处置以及多年的累积效应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极大的资源浪费,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特别是塑料快餐盒、塑料包装袋和农业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其使用量大、面广,使用周期短,废弃后大部分与生活垃圾或土壤混合,回收难度大,因而严重污染土壤、高山、海洋等,导致城市“垃圾围城”,珠峰“海拔最高的垃圾场”等环境污染事件。部分难回收废弃塑料在焚烧处理过程中释放大量有毒气体,产生大量粉尘和烟雾,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引起雾霾。同时,我国石油资源匮乏,2018 年对外依赖度超过 70%,进口石油约 1/3 用于合成塑料制品。废弃塑料如不能循环回收利用,是对石油、煤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巨大浪费。废弃塑料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极具回收利用价值。通过废弃塑料有效处理处置,尤其是回收利用,有望解决塑料污染难题。(二)全球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现状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全球日益重视废弃塑料的污染治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不断发起多项大规模全球运动,以减少、再利用和再循环废弃塑料制品,如 2017 年启动全球“清洁海洋运动”,呼吁政府、行业和消费者减少塑料的生产和过度使用; 2019 年将废塑料纳入《巴塞尔公约》的管控范围。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公约、政策和法规,建立了塑料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如美国的《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欧盟的《欧盟限塑令》、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等。发达国家人工成本高昂,环保措施严苛,长期将废塑料大量出口到其他国家,如据美国废料回收工业协会(ISRI)统计,2017 年美国出口废塑料达 2×106 t,其中出口到中国的约占其出口量的 70%,中国禁止洋垃圾进口后,如何处理巨量废弃塑料是其需解决的问题。(三)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现状1. 我国废弃塑料治理现状我国废弃塑料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建国以来废弃塑料流向如图 1 所示。2019年我国塑料废弃量约为6.3×107 t,其中,一次性塑料产品如塑料袋、农膜、饮料瓶,年废弃量超过 2×107 t,是造成“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家电、汽车、建筑等塑料制品,也随着相关产品进入淘汰期,成为废弃塑料的重要来源。我国废弃塑料流向主要包括回收利用、焚烧、填埋处理和环境中积累等四个方面:30% 废弃塑料被回收利用,14% 被焚烧发电回收热能,36% 被填埋或任意丢弃,大量积累在自然环境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图 1 1949—2019 年我国废弃塑料流向统计 2. 我国废弃塑料防治的主要原则及法律体系我国十分重视废弃塑料的污染防治,1995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各部委、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逐步完善了废弃塑料防治法律体系,提出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全过程管理、分类管理等原则。最近,为应对日益严重的废弃塑料污染,国家推出了新的塑料污染治理法规。2019 年 9 月 9 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2020 年 1 月 16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强化创新引领、科技支撑,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此外,我国还出台了“无废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为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和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3. 我国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情况国家各部委高度重视废弃塑料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的科技立项。科学技术部多次立项废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系列科研项目,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固废资源化”重点研发计划,在全生物降解塑料及其新型制品、废旧塑料制品智能化回收与再利用、二次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技术创新布局,初步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塑料垃圾回收利用技术链条,带动了废弃塑料循环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如图 2 所示。图 2 我国塑料垃圾污染防治与回收利用全流程技术体系4. 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及企业现状废旧塑料回收行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很大。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中国塑料加工协会、中国合成树脂协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等三大行业协会为依托,形成了一批较大规模的再生塑料回收交易市场和加工集散地,建成了 25 个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包含 21 个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园区 。据统计, 2019年国内废塑料回收利用量为 1.89×107 t,回收率接近 30%,回收总值达 1000 亿元以上,国内登记注册从事废塑料加工的企业共有 3000 多家,年再生塑料加工能力超过 1×104 t 的企业达到 300 家,年再生塑料加工能力超过 5×104 t 的企业达到 50 家 。(四)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技术废弃塑料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物质回收和能量回收两大类,各种主要回收方法详见图 3。国际回收标准指南按回收优先顺序,将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分为四级,第一、二级为材料再生,即物理回收,第三级为化学回收,制取化学品或油品,第四级为废弃塑料焚烧,回收能量。图 3 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技术1. 物理回收物理回收不改变塑料化学组成,主要通过收集—粗略分类挑选—简单清洗破碎—熔融加工等制备再生塑料制品,广泛用于单一材质的热塑性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如回收利用废弃聚酯瓶制备再生涤纶纤维、废弃聚苯乙烯泡沫制备装饰制品等。但塑料制品 60% 以上是应用于航空航天、电子电器、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结构件和功能件,其所需的高性能多功能通过共混复合、交联等实现,废弃后难以回收利用。传统熔融加工方法,因共混复合型器件难分类难分离,组分相容性差、熔点差异大、熔体黏度不匹配,再生制品相畴尺寸大,性能差,无应用价值;交联型不熔不溶,难再加工,大多只有填埋或焚烧,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资源浪费,已成为解决塑料污染治理的瓶颈和难点。2. 化学回收化学回收采用裂解技术将废弃塑料降级回收为可再次使用的燃料(汽油、柴油等)或化工原料(乙烯、丙烯等)。由于化学回收装备复杂、能耗高,从经济角度一直被认为难以推广应用。近年来化学回收技术发展迅速,许多企业已做到了商业化,并拟在未来扩大规模。但是高温热裂解温度高,反应时间长,产率低,产物复杂,易产生有害废气造成二次污染,经济性较差;催化裂解和溶剂分解是化学回收的发展方向,但尚需提高催化剂效率和发展绿色溶剂 。3. 能量回收能量回收,即燃烧回收热能,主要适用于传统物理法和化学法无法回收利用的污染严重的废旧塑料,通过垃圾焚烧产生高温气体用于发电。但焚烧会产生氯化氢、二噁英、多环芳烃等有毒气体,造成大气二次污染。应加大开展先进的绿色高温焚烧设备的研制,实现安全清洁焚烧。三、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一)塑料全生命周期评价对塑料生命周期管理基于其制品综合环境评价,即:从最初的原油开采、合成、加工、应用,到最终的废弃物处理,进行全过程跟踪,评价其在整个生命周期间的所有投入及产出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影响,如图 4 所示。同时,根据应用和处理方式,反过来指导合成和加工,改进工艺、改善管理,实现塑料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降低塑料污染。采用高效的办法对塑料进行生命周期管理,发展资源安全利用集成技术,可以提高塑料的使用效率,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图 4 塑料生命周期示意图(二)从合成 - 加工 - 应用 - 废弃物处理等环节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通过对塑料制品合成、加工、应用和废弃物处理等阶段全生命周期评价和分析,提出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通过开展塑料制品源头减量、原料及产品替代、废塑料高值利用及安全处理等措施来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1. 从合成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大多数塑料来源于不可再生石化资源,合成工艺成熟、规模大、成本低,应用相当广泛,产量持续增加。但石油为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高达 70.9%,且这些塑料大分子主链以 C—C 键连接,自然界中难降解;而环氧树脂、酚醛树脂等热固性塑料材料为三维网状结构,不溶不熔,难回收利用。对废弃塑料污染防治需从源头出发,建立源头减量合成技术体系,合成高性能、长寿命、易回收的石油基高分子材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产品开发;发展高性价比生物降解塑料,如聚乳酸、二氧化碳共聚物等,实现可控降解、提升材料综合性能;发展低成本、高产量的新型聚合技术,重点发展我国已规模化工业生产的可生物降解塑料材料如聚乙烯醇等,替代需填埋处置的一次性制品;发展清洁规模化利用生物质资源如纤维素、甲壳素等的先进技术,从源头实现塑料污染防治。2. 从加工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塑料制品性能不仅与其分子结构有关,还依赖于加工过程中形成的多层次多尺度结构。通过共混复合、填充增强、交联、发泡等加工方法,可实现塑料制品高性能、多功能、轻量化、长寿命及生态化。但是废弃后的共混复合型塑料难分类、难分离,交联型塑料不熔不溶、难再加工,不能采用传统回收方法进行回收再利用。因此,亟需发展先进的塑料加工新技术,减少共混复合,实现同质异相增强,提高塑料制品性能,延长服役周期,减少废弃量;实现零部件同质制造,发展环保型助剂,便于塑料制品废弃后回收再利用;设计和制造可多次循环使用的塑料制品,减少塑料废弃,并发展先进的塑料回收再利用装备及技术,如塑料拉伸流变塑化输运加工技术,固相剪切碾磨加工技术等,高值高效回收共混复合型、交联型塑料。3. 从应用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提倡塑料合理适度使用、消费,鼓励循环使用,从源头减量。加强管理,实现“谁生产谁处理,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完善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政策体系,提升公众对废弃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的认同,开辟合法、合适的应用途径,如农田水利、道路材料、室外设施等,为其再利用提供法律保障。塑料制品应用不同,其性能要求不同,应根据不同塑料制品使用特性,从应用环节开展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如对共混复合、交联型工业用结构件和功能件,应大力提倡循环再利用,充分延长塑料制品的使用周期;发展环境友好型高分子回收利用技术;对寿命短、废弃后难收集、对环境影响大的塑料包装制品,应避免过度包装,设计制造可多次使用的制品,实现塑料包装制品的循环利用;对服役后难机械化回收的农用薄膜,应建立先进的加工技术,能全回收再加工利用;研发全生物降解塑料,推动生物降解塑料在一次性塑料制品中的使用,解决塑料在环境中难降解的问题;医疗防护用品应采用无毒的聚烯烃塑料,同时对医疗废弃物及危废塑料进行高温焚烧处理。4. 从废弃物处理环节防治废弃塑料污染基于全方位全链条防治废弃塑料污染的理念,在处理或回收前,对废弃塑料制品进行合理、科学分类,发展针对不同类型塑料垃圾的回收、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废弃塑料处置不当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能实现废弃塑料的物质、能量再利用。构建废弃塑料回收利用完整产业链,提高废弃塑料制品的回收率,可以有效促进塑料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废弃塑料多产地、多源头、差异化的特点,创新本地化回收利用模式和推广应用模式,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塑料,优先发展环境友好的物理回收利用技术,完善单材废塑料回收加工技术,突破混杂废塑料回收加工难题;填埋处理餐厨混杂湿垃圾等,仅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实现安全填埋。焚烧处理危废塑料及废弃医疗塑料,需发展环保焚烧装备和工艺,实现绿色排放,回收能量。四、对策建议(一)强化政府引领,加强部门联动借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成功经验,实行联防联控机制,群防群治。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突破部门、地区、行业界限,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废弃塑料污染防治新机制。统筹固、水、气三位一体污染治理,借鉴大气、水污染治理成功经验,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废塑料污染防治机制。(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标准建设将塑料污染防治明确纳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消费、回收等各环节主体在废弃塑料回收利用中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入保证金返还等政策和法规。制定再生塑料及制品国家标准,为再生塑料开辟合法合适的应用途径,鼓励和强制使用再生塑料和制品,制定或修订降解塑料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认证体系,杜绝伪降解、假降解塑料制品。(三)完善废弃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分层次全覆盖的废弃塑料污染防治网络,实行“谁生产谁处理,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生活塑料垃圾分类落实到村镇、小区和个人。建立从国家级回收基地、回收加工企业,至小微企业废弃塑料回收利用战略新兴产业体系,解决环境污染,减轻能源资源压力,提供就业岗位,把废弃塑料污染治理与“无废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四)加大财政支持,完善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废塑料回收利用产业发展。建议塑料合成、加工、销售、应用的利益方缴纳废弃塑料回收处置费,专款专用于废弃塑料回收利用的科研、企业和处理部门。(五)加强科技支撑,引领塑料污染防治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评价的研究。研发高性能、长寿命、易回收的塑料合成新技术,攻克可生物降解塑料的低成本合成技术。发展先进的塑料制品高性能、轻量化加工新方法,实现同质异相增强、同器同材,研发可多次使用的塑料制品;建立基于高分子态高值高效回收利用混杂废弃塑料的新装备和技术。发展环保节能焚烧炉、烟气净化技术及灰渣固定化技术;研究难回收再生的废塑料化学回收新技术及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等。(六)加强宣传引导,全民参与治理加强塑料污染防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宣传,既要加强治理,也要避免妖魔化塑料。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提倡合理消费、适度消费,自觉主动参与废弃塑料污染防治,自觉实施废弃塑料规范分类回收。五、结语废弃塑料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是实施党中央建设绿水青山、美丽中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废弃塑料污染防治,实现塑料制品源头减量、原料及产品替代、废弃塑料高值利用及终极塑料垃圾安全处理,必须从塑料合成、加工、应用和处理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全链条治理。同时,也要加强政策引导,强化行政监管,强化塑料回收利用领域科技创新,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增强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全民参与废弃塑料污染防治,通过群防群治措施提高废弃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以促进废弃塑料的污染控制和资源保护的协同发展。作者简介王琪 轻工装备(塑料加工装备)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 长期从事塑料加工新装备新技术新原理的研究和工程化应用,如固相力化学加工,塑料管旋转挤出加工,聚乙烯醇热塑加工和熔融纺丝,高值高效回收利用废弃塑料橡胶,制备无卤阻燃塑料和泡沫塑料,聚合物基微纳米功能复合材料微型加工和3D打印加工等。 瞿金平 轻工机械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期从事高分子材料加工成型装备技术与理论研究,提出振动剪切形变和体积拉伸形变动态塑化输运方法及原理、系统发展了高分子材料加工成型理论、发明并研制成功一系列聚合物及其复合材料加工成型新装备。石碧 皮革化学与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主要从事制革化学、制革清洁技术、皮胶原高值转化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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