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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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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的论坛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现批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05.shtml]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url];  二、[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13.shtml]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url];  三、[url=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dqhjbh/dqgdwrywrwpfbz/201906/t20190606_705916.shtml]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url]。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kjs.mee.gov.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2019年5月24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29日印发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size][/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粤环函〔2022〕330号[/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聚焦细颗粒(PM[size=12px]2.5[/size])和臭氧(O[size=12px]3[/size])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我厅组织开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编制了《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附件1-1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附件: [/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7/3955237.pdf]1.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8/3955237.pdf]2.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9/3955237.pdf]3.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0/3955237.pdf]4.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1/3955237.pdf]5.广东省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2/3955237.pdf]6.广东省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3/3955237.pdf]7.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4/3955237.pdf]8.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钢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5/3955237.pdf]9.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铝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6/3955237.pdf]10.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石灰制造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7/3955237.pdf]11.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砖瓦制造行业).pdf[/url][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2年6月5日[/font][/align]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size][/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粤环函〔2022〕330号[/font][/align][font=微软雅黑, &][size=24px][/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font]  [font=宋体, SimSun]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聚焦细颗粒(PM[size=12px]2.5[/size])和臭氧(O[size=12px]3[/size])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我厅组织开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编制了《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等11个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文件(附件1-11),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附件: [/font]  [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7/3955237.pdf]1.广东省高架火炬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8/3955237.pdf]2.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人造石制造业、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59/3955237.pdf]3.广东省有机液体储罐和装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与治理情况排查技术指引.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0/3955237.pdf]4.广东省塑料制品与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1/3955237.pdf]5.广东省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2/3955237.pdf]6.广东省电子元件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3/3955237.pdf]7.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4/3955237.pdf]8.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钢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5/3955237.pdf]9.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铝压延加工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6/3955237.pdf]10.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石灰制造行业).pdf[/url][font=宋体, SimSun]  [/font][url=http://gdee.gd.gov.cn/attachment/0/492/492067/3955237.pdf]11.广东省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分级评估技术指南(砖瓦制造行业).pdf[/url][align=right]  [font=宋体, SimSun]广东省生态环境厅[/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2022年6月5日[/font][/align][align=right][/align][font=宋体, SimSun] [/font][font=宋体, SimSun]联系人及电话:许技科020-87532485,陶雁斌 020-83629747[/font][font=宋体, SimSun]邮箱:taoyanbin@gdee.gd.gov.cn,传真:020-87531752[/font]

  • 【原创大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定义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定义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是造成Pm2.5指数居高不下的重要成分来源,必须采取切实的治理措施,加以有效应对。目前来看,各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认知程度以及治理阶段,各有异同,故定义不尽相同。如:世界卫生组织定义: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化合物。主要分为8类:烷烃类、芳烃类、烯烃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定义内容比较宽泛、笼统。美国研究VOCs标准较早,定义内容也不断更新,目前定义是:1992年2月,联邦法典定义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此种定义针对性就比较强,内容相对细化,尤其是其相关研究比较深入,据2014年EPA颁布的数据,目前发现的VOCs物质共有1497种,沸点大于250℃的有308种,小于250℃的有1011种,未能确定沸点的有178种,其中部分被认为参与光化学反应比较弱。因此综合以上两个定义不难看出目前全球范围定义不统一、相互之间缺乏一致性和互补性,因此对协同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我国VOCs监测和控制相对开展较其他国家晚,但是治理VOCs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有力、动作进展迅速、协同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就VOCs定义来看,还没有最终形成有效结论,如GB21902-2008如此表述: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而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系列标准来看,主要针对治理措施制定,大致如下表述: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定义比较模糊。另外,目前各省也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标准,而采用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天津《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VOCs定义: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河北《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和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VOCs定义: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如上所述前者突出挥发性定义,后者突出反应性定义,因此,对以后的全面综合协同治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另外,参考一些国家各省制定的针对各个行业的地方标准,还存在不兼容不协调的问题,比如目前对VOCs的监测和控制,部分标准详尽复杂,针对所有的监测因子,从而在一线监控和监测难以有效执行;另外部分标准仅仅单列主要排放因子,从而失去了对VOCs排放企业的有效监控,因此,也必须不断积累经验,因地制宜、一行业或者一厂一策,进行管控。综上所述:提出如下建议:1、尽快给VOCs做出统一定义,避免因此产生的混乱;1、针对不同的监测类别,采取不同的手段,制定相关的统一标准。如总量核查监测,将物料平衡与排放监测相结合,对阀门泄露和有组织排放监测制定统一流程。如执法检测,对排气筒和无组织排放特征因子与挥发性有机物总量监测结合,制定规范;如企业申报监测和光化学污染成因分析监测也采取不同的手段;2、尽快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方法,尤其是对一些未制定分析方法的污染化合物加快标准制定进程,让基层监测开展工作选择特征污染因子和报出数据真正可以按照计量法规定有章可循;3、加快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定性定量分析的效率,让分析仪器更加有效的组合,形成合力,同时,大力提高VOCs在线监测准确度和数据有效性和化合物覆盖面,让在线监测更加给力;4、尽快研发更多的VOCs的标准物质,尽管归一法可以进行半定量分析,但是对目标化合物准确定量使用适用标准物质,或者监测技术规范内容明确表述未知物或者无标准定量物质如何进行定量;5、尽快提高基层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仅仅具有分析苯系物和非甲烷总烃等简单VOCs能力,远远不能达到有效治理目标;6、尽快对第三方VOCs检测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尤其对方法适用不合理、采样不规范、数据质量控制不严谨以及验收核查对特征因子不全面的问题制定严苛措施;7、加大对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定型,同时跟进相关标准的制定,让因样品采集、运输、方法差异等过程带来的总量损失尽可能减少。

  •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和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起草的《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经编制组会议、专家咨询、专家研讨会等对标准内容研讨论证,并对技术指标开展实验验证,现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并于2024年4月18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编制组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登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和联合会官网(http://[/size][/font][url=http://www.acef.com.cn/]www.acef.com.cn[/ur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下载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方面信息。[/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 系 人:许 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5910860529[/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ize][/font][email]xuxia@vocs-china.com[/email][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传 真:010-59574839[/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华环保联合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3月18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598234832369880638.pdf]关于《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598255333539409589.pdf]附件1、《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600285049638111998.pdf]附件2、《乘用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分级控制指标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318/6384635601150799156686666.doc]附件3 、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doc[/url]

  • 多管齐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步入快车道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相关各方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仍任重道远,环保部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加强协同配合,把防治措施一项一项落到实处,让蓝天更多,让群众满意。但是众所周知,改善大气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末端治理等,要想实现空气质量标准,任务非常艰巨,因此,参加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视频会议,收看了专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进行了案例讲解,雾霾PM2.5治理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多管齐下。 目前河北省下一步对重点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行业、印刷包装行业作为治理重点,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来进行排放管理以及环评,尤其是进行末段治理参考的排放标准。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标准,笔者发现下一步针对VOCS治理的相关企业必将引发一个新的热潮,我们身处的蓝天将会更加变蓝!

  • 简析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技术

    随着大气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愈来愈关注的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废气。大气中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1国内外对VOCs定义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ISO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美国ASTM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2国内外对VOCs检测标准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201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VOCs排放行业标准《DB31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DB31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北京)》《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447-200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来源:化学数据联盟

  • 国家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环监函113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font=&][color=#333333][back=#f8f8f8][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92609.shtml]《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url]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back][/color][/font]

  • 政策解读 |《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b]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b]近年来,国家和省按照源头减排理念,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提出,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我省印发的相关工作方案中也同样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b]二、出台目的[/b]前期,我省虽多次在工作方案中提出了相关鼓励政策。但部分地区在落实政策时,存在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的情况。出台《实施细则》,可明确豁免的具体条件,规范企业申请豁免政策的途径,确保鼓励政策落地落实,进而提高我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b]三、重要举措[/b]一是明确了豁免条件。结合工作实际,将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列入本次豁免行业。豁免包括两类:一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二是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豁免条件主要包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其中,在“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中明确了涂料、油墨、清洗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明确了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VOCs废气的排放和监测要求,在“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中明确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规范。二是规范了豁免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区县初审和市局复审。企业完成替代并稳定运行后,自愿提出申请。区县和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对豁免清单进行公示。三是细化了保障措施。为推动豁免政策落地落实,制定了建立完善台账,严格审核把关,加大抽查力度,强化政策保障等保障措施。[b]四、主要亮点[/b]一是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经现场检测,如果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等高挥发性原辅材料,车间废气浓度一般高于相关标准数倍,必须经处理后才可排放。而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后,大部分车间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即可远低于相关标准排放限值。二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企业完成源头替代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现有企业可以将废气治理设施停运,新建企业可以不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进而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是为企业纾困解难的有力措施。三是改善职工工作环境。经调研,企业在完成源头替代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甲苯、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浓度极低或未检出,工作场所无明显异味,职工工作舒适性相对更高。有关文件:[color=#000000][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302/t20230207_4240027.html]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url][/color]

  •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原创大赛】企业视角: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上半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三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除此之外,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政院君从企业视角为大家划重点。一起看下!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哪些重要内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为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适用范围?标准中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中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是什么?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4、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10.3.1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10.3.4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10.3.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标准规定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检测也有明确要求:[img=,690,38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9/201909291517536438_1004_3991827_3.png!w690x384.jpg[/img]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等。

  • 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强化细颗粒物(PM[sub]2.5[/sub])和臭氧(O[sub]3[/sub])协同控制,降低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以下简称《储油库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以下简称《运输排放标准》)等标准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要领域。当前阶段,我国PM[sub]2.5[/sub]浓度依然处于高位、O3污染逐渐凸显,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超标的首要因子。VOCs是PM[sub]2.5[/sub]和O[sub]3[/sub]污染的共同前体物,减少VOCs排放是降低PM[sub]2.5[/sub]浓度、控制O[sub]3[/sub]污染的主要途径。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支持码头、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实现资源节约、经济效益提升、安全风险降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二、倒排工期,按标准要求推进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按照《储油库排放标准》《运输排放标准》要求,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需要升级改造的,应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升级改造方案。油船应符合相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设计建设规范;原油、成品油货主企业,依法加强运输及装船过程油气回收治理情况的调度、分析,优先选用具备条件的航运、码头等企业开展合作,制定时间表,逐步提高油气回收比例。按照《储油库排放标准》《运输排放标准》要求,实现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VOCs治理。  三、船岸协同,严格落实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维护要求。相关码头等企业应抓好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依法落实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相关要求,杜绝恶意停用、闲置油气回收设施。支持建立船岸协同应用机制,促进油气回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对于应安装油气回收设施但未安装或具备条件但不进行油气回收的油船,鼓励码头经营人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应建未建或具备条件但不进行油气回收的码头,鼓励船方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由其转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四、鼓励试点,积极支持回收油品资源化定向利用。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回收油品作为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替代原料,对于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可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在利用环节回收油品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降低企业成本。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申报等制度。依法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经发现未按管理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回收油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相关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满足安全使用条件并达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油气回收设施安全作业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风险防控水平,确保油气回收设施安全运营。  六、部门协作,强化指导帮扶和监督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梳理形成油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配套储罐的油气治理情况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油气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于2023年12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采用现场指导、督促检查、专项执法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建设、改造、运行油气回收设施。针对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对装船码头重点检查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等,对相关储罐等重点检查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及相关行业标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情况,对油船重点检查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工作情况、油品和油气是否泄漏。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时,不应有油气泄漏。对符合《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上海组合港管委会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印发

  •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解读

    [b]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b]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质和恶臭物质,是“十四五”约束性指标。印刷工业是VOCs排放重要行业,我国印刷行业整体规模居世界第二,各类企业近10万家,总产值约1.4万亿元。目前,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行业针对性不强,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宽松,不能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VOCs全过程控制需求,亟需制订专门的行业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污染排放管理。  [b]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b]  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的排污行为。  (一)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印刷行业VOCs管控难点。标准根据工艺特点,针对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等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印前、印刷和印后等工序明确规定措施性控制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实施浓度和总量控制,完善有组织排放管控  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和颗粒物,其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VOCs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为有毒物质。为全面管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采用“综合指标+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综合指标为非甲烷总烃(NMH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考虑光化学反应性和有毒有害性,管控苯和苯系物。  标准沿用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方式的同时,根据企业初始排放量进一步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于排放量小的企业,只需要满足浓度指标要求。另外,对于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企业,也不执行处理效率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油墨等源头措施削减排放总量。  [b]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b]  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印刷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标准出台。目前,出版物印刷企业可通过原辅材料替代等源头预防技术实现达标排放,不需要再进行升级改造;部分包装印刷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达标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b]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b]  实施本标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利于保护周边公众健康,对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color][/url]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引导印刷工业企业采用源头、过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机废气排放,推动行业绿色化发展。

  • 【世界环境日】解读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406/t20240611_1075417.html]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修改单[/url],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b]问:标准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b]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5年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标准的发布实施有力削减了污染物排放,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但在三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业仍存在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或管理要求不明确、与生产实际不相符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使标准更贴合当前行业生产实际和环境管理需要,持续提升相关行业VOCs综合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三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  [b]问: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b]三项标准修改单聚焦行业重点和亟需解决问题,采取宽严相济策略,在加强关键环节管理的同时调整部分与生产实际不相符内容。  (一)优化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对工业生产过程中有机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术。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单分类优化了泄漏检测要求,对低泄漏的密封点减少检测频次,对采用低泄漏设备和低VOCs原辅料的豁免检测,增加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泄漏检测与修复要求。  (二)细化废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将原标准中要求废水液面全部加盖密闭修改为对高浓度有机废水液面加盖密闭,对排放量小、排放浓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对排放量大、排放浓度高的排放源实施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双重管控,提高废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完善储罐和装载设施运行控制要求。针对目前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和呼吸阀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修改单增加储罐运行维护要求,明确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为日常维护及判定呼吸阀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据。针对石油炼制工业油品装载设施,强化底部装载要求,增加顶部浸没式装载密闭要求。  (四)调整塑料制品工业的适用范围和治理要求。针对合成树脂生产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点,对塑料制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简化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五)提升标准可操作性。修改单明确了企业有组织排放、边界达标判定、LDAR违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细化规定了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废气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锅炉等设施协同处理VOCs废气的去除效率认定等要求,以便企业更好地规范排污行为。  [b]问: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答:[/b]修改单修改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协会及部分重点企业全程参与编制,市场已有预期,部分企业已在筹备改造工作。自2024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全面实施,现有企业实施修改单中不需要设施改造的规定。对现有企业需进行设施升级改造的规定,包括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的排放限值、废水液面有机废气收集后的处理效率、储罐呼吸阀的泄漏控制和储罐附件的密封、汽车罐车的底部装载等,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给予企业充足升级改造时间。  [b]问: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答:[/b]修改单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修改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可使企业从源头减少VOCs物料损耗,减少不必要的环保投入,更加聚焦关键环节污染物减排,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 检测挥发性有机物,是就检测非甲烷总烃吗?

    版友深蓝:厂家让检测C10--C40之间的有机物,国标好像都让检测非甲烷总烃。对方是加油站,说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我看标准就的对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啊,限值也是非甲烷的限值。

  • 北京市修订发布地方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23)

    近年来,国家先后发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国标,以及油墨、清洗剂等多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印刷行业VOCs等大气污染物控制提出了新要求。  为进一步削减印刷行业VOCs排放,我市按照衔接国标、行业领先、技术可行的原则,对2015年发布的原《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15)进行了修订,标准名称修改为《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3年4月24日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标准按照全过程管控思路,从含VOCs原辅材料、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台账等方面,对我市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国标及当前技术发展,主要拓展了标准管控范围,由VOCs扩大到全部大气污染物;完善了含VOCs原辅材料要求,管控类型、检测方法等与国标实现全面衔接,对溶剂型油墨、清洗剂等产品加严限值,促进源头替代;调整了有组织管控指标,增加了污染物项目、管控环节、VOCs处理效率要求;细化了无组织管控要求,承接国家要求实行全链条管控,创新提出车间微负压等规定。  本标准实施后可促进印刷企业进一步推动源头替代,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与管控,规范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有利于提高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先进工艺技术发展,保护车间工人健康,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标准落地见效。  附件:[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jczf/326102048/2023050614153738651.pdf]《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01—2023)[/url]

  •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品

    目前通用,丰田,现代,主要参考 HJ/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来检测车内挥发性有机物,但是这个标准上对于要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名称只写了个:“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间的具有挥发性的化合物”,想请问大家有做过的吗,具体是哪几种挥发性有机物呢?

  •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非甲烷总烃(NMHC)之质疑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而制订的,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明确,部门联动,方法得力,值得点赞。两大行业作为首批试点行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使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在我国,百度百科中,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非甲烷总烃(NMHC)通常是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挥发的碳氢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又称非甲烷总烃。仔细分析二者之间的含义,可以看出VOCs所包括的范围肯定大于NMHC,但是从目前标准方法建立以及评价标准来看,此类标准更新周期比较长,而近年来分析测试技术却在不断加快,不免形成脱节,从而造成基层工作无所适从,难以下手。 一、目前关于VOCs以及NMHC 的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汇总 1、VOCs 采样分析标准 A、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734—2014 B、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2014 C、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 HJ 644-2013 D、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 -- HJ/T 400-2007 E、《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第六篇有机污染物之VOCs (一)固体吸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 (二)用采样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2、NMHC分析标准 A、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 B、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HJ 604-2011 代替GB/T 15263-94 C、工作场所空气中混合烃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GBZ/T160.40-2004 D、《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总烃和非甲烷总烃 三种方法 E、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 DB 13/ 1577—2012(河北地方标准)二、目前关于VOCs以及NMHC 的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 问题剖析综观上述采样分析方法,都大同小异,基本相同,近年来时有更新,基本与国际分析方法接轨。但是评价标准却有些滞后。比如在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对于TVOCs有如下描述:利用Tenax GC和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C6-C16)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于其规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8小时均值为0.6mg/m3(附8小时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VOCs没有具体规定。而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没有TVOCs的表述,仅仅对各类有机污染分类表述。另外:对于VOCs目前公布的相关标准,基本都是在使用固相吸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对24-35种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仅供研究参考。同时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2014可以对61种VOCs进行采样保存分析。同时,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未知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国家对于此类污染物限值标准还处于空白,处于摸索阶段,目前基层环境影响评价中会遇到诸如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评价就会出现不一的情况。 其次,对于NMHC分析笔者认为:尽管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HJ 604-2011代替GB/T 15263-94近期已经修订更新,但是还是不能满足目前环境监测的需要。 特别是外出采样过程中,气袋比注射器肯定便于保存,但是在此方法中没有说明可以使用气袋法,而在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 HJ 732-2014中仅仅说明对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NMHC采样,而没有说明可以等同用于环境空气对NMHC采样,这样就会让基层工作陷于盲人摸象,无所适从。同时,在笔者所在省份有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 DB 13/ 1577—2012出台,但是标准中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的测定采用表1所列的分析方法。表1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分析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总烃 气相色谱法 HJ 604 甲烷 气相色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一 经过笔者仔细研究,此类分析方法的应用选择无疑就是给基层增加工作强度,毕竟《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总烃和非甲烷总烃测定方法一就可以分别测定甲烷和总烃。同时翻阅遍资料,对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 DB 13/ 1577—2012也没有详细解释: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是如何出炉的:表2 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3(标准状态) 1.0 2.0 附录:1、本标准规定的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限值为1h平均浓度限值。2、 1h平均浓度限值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计算算术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不少于4个样品,并测定等比例混合样品。再次: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1999中结果以碳计非甲烷总烃的浓度,但是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也没有相关表述非甲烷总烃浓度计算的参考物,仅仅提供了表1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这样,分析与评价标准就不能做到有效衔接。 非 甲 烷 总 烃 12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10 17 53 100 16 27 83 15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td

  • 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b]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b]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级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实施,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22年8月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李轶  电话:(010)65645583  传真:(010)65645587  邮箱: jidongche@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7/W020220727532809609436.pdf]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2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原创大赛】总挥发性有机物基础知识

    【原创大赛】总挥发性有机物基础知识

    [size=24px][back=yellow]总挥发性有机物基础知识[/back][/size]随着我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家居装修环境也就越来越重视;不合格的装修材料往往会污染家居室内生活环境,从而影响人的身体健康,那么室内环境污染来源哪里,会产生什么污染源,有什么危害,有哪些检测方法,下面就从TVOC的定义,室内TVOC主要来源及其散发的VOC成分,TVOC的危害及浓度标准,TVOC检测方法四个方面阐述。一[size=18px].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定义[/size]1.1.物理性质角度的定义:在常温下以蒸气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 ,饱和蒸气压超过了133.32Pa的有机物,其沸点在50℃至250℃之间。1.2.从化学角度的定义:美国环境署(EPA)对VOCs的定义是:除了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碳酸盐以及碳酸铵外,任何参与大气中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1.3、分析化学角度的定义:用极性指数小于10的石英毛细色谱柱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C6)和正十六烷(C16)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定义[align=left] 中国对VOCs 定义汇总表[/align][table][tr][td][align=center]国家/地区/组织[/align][/td][td][align=center]描述内容[/align][/td][/tr][tr][td]GB/T 18883-2002《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td][td]利用Tenax-[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 或Tenax-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 极性指数小于10) 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更有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d][/tr][tr][td]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td][td]在本规范规定的检测条件下,所测得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td][/tr][tr][td]城市大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监测技术指南[/td][td]是指在常压下沸点低于260℃或常温下饱和蒸气压大于70. 91Pa 的有机化合物[/td][/tr][tr][td]GB 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td][td]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 不包括甲烷) ,简写作VOCs。[/td][/tr][tr][td]GB 18581-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td][td]在101.3 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 的有机化合物。[/td][/tr][/table][align=left]国外对VOCs 定义汇总表[/align][table][tr][td][align=center]国家/地区/组织[/align][/td][td][align=center]描述内容[/align][/td][/tr][tr][td=1,2][align=center]国际组织[/align][/td][td]WHO(世界卫生组织)[/td][td]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 ~ 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td][/tr][tr][td]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4618 /1-1998[/td][td]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然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一般都视为可挥发性有机物。[/td][/tr][tr][td][align=center]欧盟[/align][/td][td]欧盟VOCs 指令1999 /13 /EC[/td][td]指在293.15 K 温度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 的任何的有机化合物。[/td][/tr][tr][td=1,2][align=center]美国[/align][/td][td]USEPA(环境空气国家实施计划SIP)[/td][td]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含碳化合物。[/td][/tr][tr][td]ASTM D3960-98[/td][td]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td][/tr][tr][td][align=center]日本[/align][/td][td]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7条[/td][td]指沸点50℃~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td][/tr][tr][td][align=center]德国[/align][/td][td]DIN 55649-2000[/td][td]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然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一般都视为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d][/tr][/table]二.[size=18px]室内TVOC主要来源及其散发的VOC成分[/size]2.1.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各类人造板材、塑料板材、地板、地毯、油漆、涂料、壁纸可能含有VOC成分:苯、甲苯、二甲苯、异丁烯苯、正十一烷2.2.添加剂:有机溶剂,胶黏剂 可能含有VOC成分:苯、甲苯、乙酸乙酯、癸烷2.3.生活、办公用品:化妆品、杀虫剂、清洁剂、计算机、打印机可能含有VOC成分:苯、二甲苯、丙苯、丁酮、乙酸乙酯2.4.室外污染物: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工业污染物可能含有VOC成分:烷烃、芳烃三.[size=18px]TVOC的危害及其浓度标准[/size]3.1[size=16px].[/size]TVOC的危害TVOC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出现变态反应等。3.2.TVOC浓度标准3.2.1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2.1.1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8月18日联合发布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于2013年6月24日做局部变更,现行版本为GB50325-2010(2013年版),该标准已经成为评价居室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项目。3.2.1.2标准中规定的TVOC浓度限量Ⅰ类民用建筑工程:0.5mg/m3;Ⅱ类民用建筑工程:0.6mg/m3[size=16px]。[/size]3.2.1.3适用范围:GB50325-2010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验收),是强制性标准。3.2.2 GB/T18883-2002 《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3.2.2.1该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1月19日联合发布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3.2.2.2标准中规定的TVOC浓度限量:0.6mg/m3 。3.2.2.3适用范围:GB/T18883-2002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入住后),为推荐性标准。四.TVOC检测方法介绍(固体吸附/热脱附-[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4.1.方法原理 选择合适的吸附剂[Tenax (2,6-二苯基对苯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 或Tenax TA],用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 采样后,将吸附管加热,解吸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待测样品随惰性载气进入毛细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或峰面积定量。4.2.采样及样品保存 将吸附管与采样泵用塑料或硅橡胶管连接。打开采样泵,调节流量,以保证在适当的时间内获得所需的采样体积(1~10L)。如果总样品量超过1mg,采样体积应相应减少。记录采样开始和结束时的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力。采样后将管取下,密封管的两端或将其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管中。样品可保存14天。4.3.样品的解析和浓缩(热脱附)将吸附管安装在热解吸仪上,加热,使有机蒸气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并被载气流带入冷阱,进行预浓缩,载气流的方向与采样时的方向相反。然后再以低流速快速解吸,经传输线进入毛细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传输线的温度应足够高,以防止待测成分凝结。二级热脱附与一级热脱附[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21154008622_772_2256877_3.png[/img]二级热脱附优点:a.无需液体冷却剂(液氮)b.几乎所有挥发性组分定量准确,包括 C2 组分c.在很宽沸点范围内目标分析物进行快速解吸附,产生窄峰d.无需进一步聚焦4.4.热脱附解析条件[table][tr][td]参数条件[/td][td=2,1]GB/T18883-2002标准参考条件(非极性柱)[/td][td=2,1]HJ583-2010标准参考条件(强极性柱)[/td][td]([size=12px][color=black][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2010[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TD-20 热脱附仪)[/color][/size][/td][/tr][tr][td]解吸温度[/td][td=2,1] 250℃~325℃[/td][td=2,1]250℃[/td][td]230℃[/td][/tr][tr][td]解吸时间[/td][td=2,1]5~15min[/td][td=2,1]3min[/td][td]5min[/td][/tr][tr][td]解析流量[/td][td=2,1]30~50ml/min[/td][td=2,1]30ml/min[/td][td]50ml/min[/td][/tr][tr][td]冷阱的制冷温度[/td][td=2,1] +20℃~-180℃[/td][td=2,1]/[/td][td]-10℃[/td][/tr][tr][td]冷阱的加热温度[/td][td=2,1] 250℃~350℃[/td][td=2,1] 250℃[/td][td]230℃[/td][/tr][tr][td]传输线温度[/td][td=2,1]/[/td][td=2,1] 150℃[/td][td]200℃[/td][/tr][tr][td]冷阱中的吸附剂[/td][td=2,1]如果使用,一般与吸附管相同,40~100mg[/td][td=2,1]/[/td][td]20~100mg,电子制冷[/td][/tr][tr][td]载气[/td][td=2,1]99.999%高纯氮气[/td][td=2,1]99.999%高纯氮气[/td][td]99.999%高纯氮气[/td][/tr][tr][td]分流比[/td][td=2,1]样品管和二级冷阱之间以及二级冷阱和分析柱之间的分流比应根据空气中的浓度来选择[/td][td=2,1]/[/td][td]10:1[/td][/tr][tr][td]参数条件[/td][td]GB/T18883-2002标准参考条件(非极性柱)[/td][td=2,1]HJ583-2010标准参考条件(强极性柱)[/td][td=2,1]([size=12px][color=black][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gc[/url]-2010[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TD-20 热脱附仪)[/color][/size][/td][/tr][tr][td]色谱柱[/td][td]非极性(极性指数小于10)石英毛细管柱[/td][td=2,1]固定液为聚乙二醇PEG-20M毛细柱[/td][td=2,1]固定液为聚乙二醇DB-WAX毛细柱[/td][/tr][tr][td]程序升温[/td][td]初始温度50℃保持10min,已5℃/min速率升至250℃[/td][td=2,1]80℃恒温[/td][td=2,1]50℃保持2min,以5℃/min速率升至100℃,然后以20℃/min速率升至160℃,保持1min[/td][/tr][tr][td]柱流量[/td][td]/[/td][td=2,1]3.0mL/min[/td][td=2,1]1.20mL/min[/td][/tr][tr][td]进样口温度[/td][td]/[/td][td=2,1]150℃[/td][td=2,1]200℃[/td][/tr][tr][td]检测器温度[/td][td]/[/td][td=2,1]250℃[/td][td=2,1]200℃[/td][/tr][tr][td]尾吹扫流量[/td][td]/[/td][td=2,1]30mL/min[/td][td=2,1]30mL/min[/td][/tr][tr][td]氢气流量[/td][td]/[/td][td=2,1]40mL/min[/td][td=2,1]40mL/min[/td][/tr][tr][td]空气流量[/td][td]/[/td][td=2,1]400mL/min[/td][td=2,1]400mL/min[/td][/tr][/table]4.5.色谱分析条件4.6标准曲线的绘制(外标法)用微量注射器移取TVOC质量分别为0.09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01μg)、0.18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02μg)、0.45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05μg)、0.9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1μg)、1.8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2μg)、4.5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0.5μg)、9μg(每种挥发性有机物质量为1μg)混合标液,逐个通过热脱附仪配套液体进样口使用氮气吹至Tenax管中,进样分析。以每种物质的峰面积为纵坐标,质量为横坐标,绘制9种物质的标准曲线。4.7.结果计算4.7.1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 V0---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L; V---采样体积,L; T0---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273K; T---采样时采样点现场的温度(t)与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之和,(t+273)K; P0---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力,101.3kPa;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4.7.2 TVOC浓度计算式中:  c---TVOC的浓度,mg/m3;  m---样品TVOC质量,µ g;  V0---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L。

  • 请用HJ734测挥发性有机物超曲线最高点怎么办?

    请教,用HJ734做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曲线最高点怎么办?按国标最高点1000ug/ml配制,采样体积最少300ml,测试浓度最高点3.3mg/m3左右。但排放标准较高,比如丙酮40,乙酸酯类50。我现在遇到一家企业测试浓度乙酸酯类约18mg/m3,远超曲线上限,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如果不考虑曲线范围,按峰面积计算浓度能满足质控检查要求吗?

  •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采样问题

    [color=#666666]方法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color][color=#666666]GB 50325-2010附录G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测定[/color][color=#666666]采样流量为0.5L/min,采10L?就可以了吗?但是《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值是8小时均值至少采6h。执行哪一个呢[/color]

  •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体废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2—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5-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代替 GB 19430-200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柠檬酸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修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废止。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代替GB 13458-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同时废止。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siz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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