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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理化检测资质申请依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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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理化检测资质申请依据的标准相关的资讯

  • 这家检测机构被撤销资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撤销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公告经查实,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时提供虚假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及专业能力证明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西安圆方环境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质证书编号:(陕)卫职技字(2021)第009号〕,并从撤销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特此公告。陕西省卫生健康委2023年4月14日 该委此前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卫职罚〔2023〕001号显示,该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时提供的评价技术负责人XXX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是虚假材料,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卫职罚〔2023〕001号处罚类别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3/04/04处罚内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时提供的评价技术负责人XXX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是虚假材料。违法事实1.询问笔录 2.现场笔录 3.卫生监督意见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8.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10.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关于协助查询XXX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的函复印件等。处罚依据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机关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0003053505973公示截止期2024/04/04数据来源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0003053505973
  • 澳新食品标准局通告项新收到的申请及建议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消息,7月26日澳新食品标准局发布食品标准通告13-13。  本次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三项新收到的申请及建议,亚硫酸氢钠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鲍鱼罐头加工的申请、批准抗除草剂油菜籽(Canola)DP-073496-4用于食品的申请、修改和澄清婴儿配方产品相关标准的建议 两项正在进行的征求意见,皂树皮提取物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半冰冻碳酸饮料和非碳酸饮料、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其他相关事项。
  • 食品新品种申报需提供各种检测资料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电子文件光盘1件以及必要的样品。同时,填写供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  第三条 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受委托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 除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如为个人申请,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  第八条 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九条 理化特性资料应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化学名、通用名、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CAS号等。  (二)理化性质:熔点、沸点、分解温度、溶解性、生产或使用中可能分解或转化产生的产物、与食物成分可能发生相互作用情况等。  (三)如申报物质属于不可分离的混合物,则提供主要成分的上述资料。  第十条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资料应当包括:  (一)技术必要性及用途资料:预期用途、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限量和达到功能所需要的最小量、使用技术效果。  (二)使用条件资料:使用时可能接触的食品种类(水性食品、油脂类食品、酸性食品、含乙醇食品等),与食品接触的时间和温度 可否重复使用 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接触食品的面积/容积比等。  第十一条 生产工艺资料应当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图以及文字说明,各环节的技术参数等。  第十二条 质量规格要求包括纯度、杂质成分、含量等,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除外)应当依据其迁移量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  1.迁移量小于等于0.01mg/kg的,应当提供结构活性分析资料以及其他安全性研究文献分析资料   2.迁移量为0.01mg-0.05mg/kg(含0.05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   3.迁移量为0.05mg-5.0mg/kg(含5.0mg/kg),应当提供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   4.迁移量为5.0mg-60mg/kg,应当提供急性经口毒性、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畸变试验),大鼠90天经口亚慢性毒性,繁殖发育毒性(两代繁殖和致畸试验),慢性经口毒性和致癌试验资料   5.高分子聚合物(平均分子量大于1000道尔顿)应当提供各单体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二)申请食品用洗涤剂和消毒剂新原料的,应当按照《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15193)提供毒理学资料。  (三)毒理学试验资料原则上要求由各国(地区)符合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四条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等资料应当包括:  (一)根据预期用途和使用条件,提供向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迁移试验数据资料、迁移试验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二)在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中转化或未转化的各组分的残留量数据、残留物检测方法资料或试验报告   (三)人群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资料   (四)试验报告应当由各国具有相应试验条件的实验室或国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为国家政府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文件出具单位或我国驻出口国使(领)馆确认   (二)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单位名称及出具日期   (三)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   (四)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 申报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载明委托申报的产品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一份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在首个产品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委托书中其他产品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委托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接收申报资料后,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完整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应当注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终止申报或者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申报委托书(载明多个产品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 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乳品检测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有关检测机构: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1—2010)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已于近期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陆续施行;由于此次标准变更涉及范围广、数量多、时间紧迫且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研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包括直接确认、文件审查确认和现场确认(见附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申请程序  已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需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一)对于附件中规定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实验室在提交变更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  2.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  3.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二)凡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本次标准变更的,评审组应当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二、对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要求  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积极组织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二合一”的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后及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认监委工作程序,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周刚、郭栋  电话:010-82262770 010-82262733  Email:zhoug@cnca.gov.cn guod@cnca.gov.cn  附件:卫生部66个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分类处理方式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同时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以下简称“二合一”)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二合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填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见附件)。对于申请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对申请省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参照执行。  二、从事“二合一”评审的人员,必须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对于综合性检验机构进行评审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配备应满足所申请的食品检验项目的评审要求。  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在安排评审时,要认真落实国家认监委的要求,主动与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沟通协调,安排地方两局和有关行业评审组所推荐的人员参加评审,并在评审完成后,及时通报结果。  四、国家认监委将不定期派出观察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rar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rar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一检测机构被撤销行政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重庆理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公示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理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撤销行政认可决定书(渝市监认撤决字〔2022〕02号)。决定书内容显示:重庆理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申请,申请增加 “混凝土构件—楼板厚度”项目参数1个,并于2022年9月2日审批通过。        2022年10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机构提供用于本次自我承诺参数仪器设备量值溯源不满足要求。核查结论为“承诺严重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重庆理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9月2日取得的 “混凝土构件—楼板厚度”能力参数;2. 重庆理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3. 重庆理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4. 重庆理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该参数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2023年1月6日
  •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规范使用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能力申请表填报模板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服务,统一全国司法鉴定领域资质认定申请事项,落实《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司办通〔2022〕10号),在2019年发布的《司法鉴定领域法医物证类、法医毒物类和微量物证类鉴定资质认定能力申请表模板》基础上,结合司法鉴定领域实际需求和标准更新情况,联合司法鉴定评审组修订编制了《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能力申请表填报模板》(见附件),模板涵盖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和声像资料四类鉴定能力,供各地资质认定部门受理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事项使用。本次修订分别新增1大类、1小类、82小项,新增标准553项次;修订后共有43小类、228小项,涉及相关标准378个、992项次。以上能力申请表可在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网站(http://www.samr.gov.cn/rkjcs/)查询,并动态更新。使用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或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焉迪,010-82262705;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袁昌振,010-65152335;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刘曦,010-82261373。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能力申请表填报模板认监委秘书处2023年6月6日附件下载 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能力申请表填报模板.pdf
  • 上海临检中心:凡具备资质PCR实验室可免费申请核酸检测能力验证
    p style="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保证2019-nCoV核酸检测的质量,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CNAS PT0025)与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近日发布关于开展新冠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49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9ab22018-632d-44f8-9ab3-9f4abfe32f0a.jpg" title="资质通知.png" alt="资质通知.png" width="600" height="349" border="0" vspace="0"//pp style="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通知规定,符合生物安全要求,有资质开展PCR基因扩增检测的实验室,于2020年2月3日-2月10日,进入相关网站进行申请。/pp style="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能力验证频次暂定为1次,开展时间为2月中旬。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委托符合资质单位冷链配送样品给验证能力参评单位。参评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并上报验证结果。能力验证结果100%符合为合格,否则均为不合格。对于合格单位,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将发放证书。/pp style="margin-top: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strong申请网址:/stronga href="http://sccll954.wjx.cn/jq/54997988.aspx" target="_self"strong(http://sccll954.wjx.cn/jq/54997988.aspx)/strong/a/pp style="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strong附件/strongsupstrong: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trongstrong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6dc89d1b-e51c-48f7-b01d-afe2eddd94cc.docx" title="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docx" style="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docx/a/strong/sup/p
  • 17项国家监测标准计划项目征集承担单位!(附项目申请表)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关于征集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strong/span,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包括8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2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5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2项环境标准样品,共17项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pp 具体项目见下表:/pp style="text-align: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9/uepic/be8987f5-602e-40ce-ade9-6b5d3c0e8545.jpg" title="A.png" alt="A.png"//pp style="text-align: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9/uepic/4bc23b2b-6a3c-4fe9-a6e3-06da22f3766d.jpg" title="B.png" alt="B.png"//p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pp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  strong一、申报条件/strong/pp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pp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pp  (三)分析方法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协作单位)应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并在证书有效期内,具备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pp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分析方法标准项目协作单位不能作为该方法的验证单位。/pp  (五)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也不能同时作为两家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pp  (六)正在承担10项以上标准项目(凡未发布的项目均为正在承担的项目)的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其二级单位计),及正在承担2项以上标准项目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pp  (七)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过去3年没有标准信用管理不良记录。拟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3个以上项目。/pp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pp  strong二、申报材料要求/strong/pp  2020年10月9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将其电子件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和能力附表的扫描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发送至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pp  电子件请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请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1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pp  strong三、承担单位评审/strong/pp  我部委托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汇报材料须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内容。/pp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pp  strong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strong/p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李旭华、段慧玲/pp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pp  邮编:100012/pp  电话:(010)50911177,(010)84934069/pp  邮箱:lixh@craes.org.cn/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9/attachment/3bc70f27-ca2f-4f04-9379-962c934e6d34.doc" title="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表.doc"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申报表.doc/a/p
  • 市场监管总局征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快检方法立项需求和立项申请
    为推进解决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农兽药残留等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拟于8月25日至9月18日,公开征集有关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快检方法立项需求和立项申请。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征集内容  对于有需求但没有研究基础的,可以提出立项需求 对于已经有研究基础的,可以提出立项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非法添加、掺杂掺假物质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二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应用广泛的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同时应具有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作为确证方法。  二、报送要求  (一)对于立项需求,请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表》《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需求表》(见附件1、2)。  (二)对于立项建议,请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见附件3、4)。报送的立项申请应有科学数据和工作基础,具体包括: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 行业和企业调查情况 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 具备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所需的研究基础和单位基本情况等。报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将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立项需求和立项项目。  三、报送方式  (一)报立项需求的,请将立项需求表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联系人+申报单位”或“食品快检方法立项需求+联系人+申报单位”,不需要报送纸质版。  (二)报立项申请的,请报送立项申请书电子版(含word版、盖章版扫描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1份)。邮寄时请注明“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报材料”字样 电子版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和附件名称均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申报+方法名称+申报单位”命名。  (三)请在征集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od@caiq.org.cn 纸质版材料须盖章,邮寄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荣华南路11号,100176),牛一如收 联系电话:010-53898037。附件1: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需求表.docx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需求表.docx附件3: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docx附件4: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立项申请书.docx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8月25日
  • 标准缺失下的牛黄"乱象":成分检测无依据
    长期困扰中药界的“一药两方”,甚至“一药多方”的含牛黄品种问题,将随着含牛黄中成药的质量标准的提高而得到改善。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816号(医药卫体238号)提案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正在编撰的2010版《中国药典》,对禁止使用人工牛黄的品种,将增加猪去氧胆酸和游离胆红素的检查。  加上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答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对含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品种剂型界定的复函》的意见,届时,含牛黄品种的中成药生产中“李代桃僵”的使用人工牛黄的行为将得到彻底杜绝。  标准缺失下的牛黄“乱象”:成分检测无依据  我国现有4500种中成药,其中约有650种含有牛黄,每年牛黄的需要量约500吨左右,但是,由于牛黄一直靠农户宰杀取得,我国每年自产的天然牛黄还不足1吨。牛黄的需求一直依赖进口,2002年,为防止疯牛病通过用药途径传入,国家决定禁止进口牛源性材料制备中成药,使得天然牛黄资源更为匮乏,导致天然牛黄价格不断攀升。  在市场竞争激烈和利益驱使的双重挤压下,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含牛黄品种的中成药时,铤而走险,将牛黄以人工牛黄进行代替。  企业之所以敢于这样胆大妄为,关键在于牛黄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  据了解,2005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收载含牛黄中成药品种共45个。在45个品种中:有1个品种对胆酸成分进行了含量测定 有29个品种对胆酸进行了薄层色谱鉴别(其中,有3个品种同时对去氧胆酸进行了薄层色谱鉴别,有1个品种同时对鹅去氧胆酸进行了薄层色谱鉴别,有4个品种同时对猪去氧胆酸进行了薄层色谱鉴别) 有1个品种采用糠醛法对牛黄进行检测 有14个品种无任何牛黄检测方法。《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1997年)收载的250个含牛黄(人工牛黄)品种,《新药转正标准》收载的22个含牛黄(人工牛黄)品种,《国家中成药标准汇编》(2002年)中成药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收载的56个含牛黄(人工牛黄)品种,合计328个含牛黄(人工牛黄)品种。其中,有胆酸或胆红素含量测定的有11个(其中同时有薄层鉴别的品种有7个)品种 有胆酸类薄层鉴别的有94个品种 糠醛等理化鉴别反应的有35个品种 无任何牛黄鉴别检测项目的有188个品种。  2004年,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关于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4]21号)明确规定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42个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和国家批准的含牛黄的新药,可以将处方中的牛黄以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替代牛黄等量使用,但不得以人工牛黄替代。2005年,根据实际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用药品种名单》进行调整,将原名单中的42个品种调整为38个。  “但是,相关的标准却没有进行明确,《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用药品种名单》所列品种的法定质量标准中,对牛黄功效性成分胆红素的含量测定却一个也没有 对天然牛黄及三个代用品中均有的胆酸成分要求含量测定的,只有一个品种(灵宝护心丹) 对胆酸(或去氧胆酸)要求进行薄层色谱鉴别的有16个品种。另外,有3个品种要求采用糠醛法等理化方法检测处方中的牛黄成分,有24个品种没有任何牛黄检测项目。”河北省某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这样解释道。  这无疑为不法企业的制假售劣提供了可乘之机。相关研究机构曾对7个厂家的安宫牛黄丸进行胆红素含量测定,结果发现这些产品中胆红素含量最高为37.9mg/丸,最低为0.72mg/丸,两者相差52倍。对3个厂家的牛黄清心丸进行胆红素含量测定,发现最高为0.1634mg/丸,最低为0.0273mg/丸,两者相差近6倍。  政策冲突中的市场尴尬:标准打架欠统一  业内人士反映,困扰含牛黄品种中成药质量的除标准欠缺外,相关政策配套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据了解,《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用药品种名单》仅仅规定了品种名称,对剂型却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同一产品在剂型不一样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牛黄的局面。例如:大活络丸、安宫牛黄丸、万氏牛黄清心丸、梅花点舌丸、回春丹等必须使用天然牛黄、培植牛黄或体外培育牛黄,但大活络胶囊(部颁新药转正52册)、安宫牛黄片(部颁中药14册)、安宫牛黄栓(部颁新药转正51册)、万氏牛黄清心片(地标升国标)、梅花点舌片(地标升国标)、梅花点舌胶囊(部颁新药转正41册)、回春散(地标升国标)等产品标准“处方”项下为“人工牛黄”,大大降低了含牛黄名方名药的治疗功效。  为规范药品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7年在《关于对牛黄及其代用品使用品种剂型界定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于依据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症用药品种改剂型或改变用药途径的新药,可将处方中的牛黄以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替代牛黄等量投料使用,但不得以人工牛黄替代。”也就是说上述大活络胶囊、安宫牛黄片、安宫牛黄栓、万氏牛黄清心片等品种必须依规定使用牛黄、培植牛黄、体外培养牛黄。  但是,市场上含牛黄成分的中成药依然“鱼龙混杂”:不同厂家生产的安宫牛黄丸价格差别极大,有的2.5元/粒,有的8.8元/粒,高的甚至230元/粒。那些低价格的安宫牛黄丸绝对使用的是人工牛黄。湖北某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说,自2002年我国禁止进口牛源性材料制备中成药以来,使用天然牛黄或者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投料,按目前生产企业的工厂成本、销售成本、销售利润等计算,安宫牛黄丸成本不低于60元。  “企业敢于造假主要在于中成药质量标准控制体系不完善。”这位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为完善中成药尤其是含名贵中药材品种的中成药的质量标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提案,要求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在完善中成药质量标准的同时,加强对含贵重药材的中成药品种的监管,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肖红等六名全国政协委员对于完善含牛黄类中成药的质量标准提出建议。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含牛黄中成药中相关成分的测定,杜绝药品生产中的造假行为。  安全名义下的法律行动:剑锋犀利指向偷工减料  据了解,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药害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一系列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新措施、新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派驻监督员制度和质量授权人制度,对规范药品生产行为,加强药品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地区实际,在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探索,如吉林、青海、湖北等省制定了对细贵中药材投料的有关规定,较好地遏制了药品生产中偷工减料的行为发生。  “但这些都是治标,杜绝中成药生产贵重中药材投料‘李代桃僵’的行为,关键还是完善贵重中药材的质量控制指标。”这位业内人士这样强调。  来自国家药典委的消息,随着药品标准提高行动的开展,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对中成药质量标准控制体系,正在编撰中的2010版《中国药典》将对含名贵中药材的中成药作出针对性较强的含量控制和测定指标。在2010版《中国药典》编撰工作和国家标准提高行动中,国家药典委对含牛黄品种安排了标准提高任务,对禁止使用人工牛黄的品种,将增加猪去氧胆酸和游离胆红素的检查,同时进一步缩减使用人工牛黄的品种。  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控制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相关的法律保障也加大了对制售假劣药品的严厉打击。2009年5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急救药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相对含牛黄类品种,‘两高解释’剑锋直指38个品种中以人工牛黄替代牛黄、体外培育牛黄、配置牛黄的违法行为。牛黄市场‘李代桃僵’现象匿迹将指日可待。”该业内人士强调。  8月18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为保证基本药物的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制定严格的监管办法,监督目录品种的生产。在含牛黄类的中成药,只有安宫牛黄丸位列《国家标准处方中含牛黄的临床急重病用药品种名单》。即安宫牛黄丸中必须使用牛黄或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这意味着安宫牛黄丸的生产、流通将将接受全面的“体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加快立法进程等这些措施,无疑为药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相关链接:  牛黄具有清热、解毒、镇惊、止咳、平喘等作用,现代医学研究证明其能促进红细胞及血红蛋白生成,是治疗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的特效药物,还具有抑制和拮抗抗癌药毒副作用等功效。目前市场上共有牛黄及其代用品四种,即天然牛黄、体内培植牛黄、体外培育牛黄、人工牛黄  1 天然牛黄  本品为牛科动物黄牛或水牛胆囊、胆管或肝管中的结石。天然牛黄可分蛋黄和管黄。天然牛黄的一般成分及含量为:胆红素72%~76.5%,胆汁酸4.3%~6.1%,胆酸0.8%~1.8%,去氧胆酸3.33%~4.3%,胆汁酸盐3.3%~3.96%,胆固醇2.5%~4.3%,脂肪酸1%~2.1%,卵磷脂0.17%~0.2%,钙2.3%~2.6%。此外尚含有3种类胡萝卜素物质及多种氨基酸、微量元素和类肽的平滑肌收缩成分。  2体内培植牛黄  本品是利用活牛体,以外科手术的方法在牛的胆囊内插入致黄因子,使之生成牛黄。由于人工培植牛黄是在与天然牛黄相同的特定生态因素条件下形成的,故经测定其理化特性、性味、色泽、药效成分含量等与天然牛黄无明显差异。  3体外培育牛黄  本品以牛科动物牛的新鲜胆汁作母液,加入去氧胆酸、胆酸、复合胆红素钙等制成。“体外培育牛黄”是运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在牛体外模拟牛体内胆结石形成的原理和生物化学过程,经细菌培养,在多种酶作用下,从而培育出的一种生物优质牛黄。  检测结果表明:其技术参数、质量指标、功能及主治与天然牛黄一致。经对其进行药检及采用双盲法对其在7家医院进行的1850多例临床实验结果表明,体外培育牛黄其疗效和性能非常接近甚至超过天然牛黄,且主要药理成分比天然牛黄稳定,是天然牛黄的理想代用品。  4人工牛黄  本品是以牛胆汁酸、胆红素、胆固醇与无机盐(硫酸镁、硫酸亚铁和磷酸三钙)为原料,与淀粉混合而成,临床疗效与天然品大体相似。人工牛黄多数为土黄色疏松粉末,也有制成不规则球形或方形的产品。由于人工牛黄胆红素、去氧胆酸等含量较低,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其不得用于含牛黄类临床急重症中成药品种的生产。
  • 认监委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地方质检两局、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各单位应将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紧急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使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五、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扩充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数据库建设成为可检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王莹 周刚  电话: 010-82262693 010-82262770  电子邮箱:wangying@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 国家认监委加强食品添加物检测单位资质管理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进行说明。  通知指出,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各地质检部门、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实验室,3个月内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同时,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监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  通知要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扩充完善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其建设成为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通知还要求,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按照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最新通知栏查询。
  • 8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详解(理化检测、微生物检验、辐照食品鉴定)
    1月9日傍晚,卫计委发布了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及到多个类别,食品580将各个标准的替代情况及主要变化分为两部分。此部分为理化检测、微生物检验、辐照食品鉴定类,共涉及81项标准。  微生物检验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标准共发布15项。  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1-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主要变化:  增加了附录A,微生物实验室常规检验用品和设备 —修改了实验室基本要求  修改了样品的采集  修改了检验  修改了检验后样品的处理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2-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3-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4789.32-200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快速检测》和SNT0169-2010《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测方法》大肠菌群计数部分。  主要变化:  增加了检验原理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典型菌落的形态描述  修改了第二法平板菌落数的选择  修改了第二法证实试验  修改了第二法平板计数的报告  GB 4789.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4-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SN0170-1992《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T2552.5-2010《乳及乳制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 第5部分:沙门氏菌检验》。  主要变化:  修改了检测流程和血清学检测操作程序  修改了附录A 和附录B  GB 4789.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4789.6-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检验》  主要变化: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增加了血清学试验中H 抗原鉴定  增加了PCR确认试验  增加了附录A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检验程序  修改了血清学试验中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所包括的O 抗原群  删除了肠毒素试验  GB 4789.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10-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SNT0172-2010《进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T2154-2008《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  主要变化:  试验用增菌液统一为7.5%氯化钠肉汤  GB 4789.1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4789.1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  主要变化:  增加了PCR鉴定方法  增加了结果与报告  增加了附录A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检验程序  规范了样品制备过程  修改了操作步骤中增菌和分离培养部分试验方法  GB 4789.1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常见产毒霉菌的形态学鉴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4789.16-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常见产毒霉菌的鉴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检验程序  增加了黑曲霉、炭黑曲霉、棒曲霉、红曲霉等产毒菌种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修改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各菌种形态描述  修改了附录A  删除了黄绿青霉、岛青霉、皱褶青霉、产紫青霉、红青霉等菌种  删除检索表原附录B、附录C、附录D  GB 4789.3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30-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主要变化:  增加了“第二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平板计数法”  增加了“第三法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MPN 计数法”  修改了范围  GB 478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双歧杆菌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34-2012《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双歧杆菌的鉴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双歧杆菌的计数方法  增加了MRS培养基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附录B为可选项  GB 4789.3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35-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SNT1941.1-2007《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乳酸菌总数计数培养条件的选择及结果说明  修改了改良MRS培养基成分  修改了平板计数的接种方法和接种量  GB 4789.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4789.36-2008《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 检验》  主要变化: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修改了培养基和生化反应的文字描述  删除“第二法免疫磁珠捕获法的原理”  删除“第三法全自动酶联荧光免疫分析仪筛选法”  删除“第四法全自动病原菌检测系统筛选法”  GB 4789.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克罗诺杆菌属(阪崎肠杆菌)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4789.40-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SNT1632.1-2013《出口奶粉中阪崎肠杆菌(克罗诺杆菌属)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  主要变化:  修改了可疑菌落的挑取数量  GB 4789.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诺如病毒检验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SNT1635-2005《贝类中诺沃克病毒检测方法 普通RT-PCR方法和实时荧光RTPCR方法》。  主要变化:  标准检测范围从“贝类”扩增为“食品”  修改“操作步骤”  增加“质量控制要求”,可参见附录C  删除“普通RT-PCR方法”  GB 4789.4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微生物源酶制剂抗菌活性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新发布  食品通用理化检测  此次共发布52项食品通用理化检测标准。   GB 5009.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009. 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14489.2-2008《粮油检验植物油料粗蛋白质的测定》、GBT15673-2009 《食用菌中粗蛋白含量的测定》、GBT5511-2008《谷物和豆类 氮含量测定和粗蛋白质含量计算 凯氏法》、GBT9695.11-2008《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测定》和 GBT9823-2008《粮油检验 植物油料饼粕总含氮量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附录 A 蛋白质折算系数。  GB 5009.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 6-2003《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9695. 1-2008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测定》、GB5413.3 -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GBT9695.7-2008《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测定》、GBT14772-2008《食品中粗脂肪的测定》、GBT5512-2008《粮油检验 粮食中粗脂肪含量测定》、GBT15674-2009 《食用菌中粗脂肪含量的测定》、GBT22427. 3-2008 《淀粉总脂肪测定》、GBT10359-2008《油料饼粕 含油量的测定 第1部分:己烷(或石油醚)提取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肉制品、淀粉的酸水解及抽提步骤  增加了碱水解法、盖勃法  GB 500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8-2008《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18932.22-2003 《蜂蜜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含量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示差折光检测法》、GBT22221-2008《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部分样品前处理  GB 5009.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9-2008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5514-2008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中淀粉含量测定》、GBT9695.14-2008 《肉制品 淀粉含量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低含量样品测定操作  增加了试剂空白测定  修改了第一法中的计算公式  增加了第三法 肉制品中淀粉含量测定  GB 5009.2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22-2003《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的测定》、GBT5009.23-2006《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GB5009.2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GBT23212-2008《牛奶和奶粉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18979-2003《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SN0339-1995《出口茶叶中黄曲霉毒素B1检验方法》、SNT1664-2005《牛奶和奶粉中黄曲霉毒素M1、B1、B2、G1、G2含量的测定》、SNT1101-2002《进出口油籽及粮谷中黄曲霉毒素的检验方法》、SN0637-1997《出口油籽、坚果及坚果制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SNT1736-2006《进出口蜂蜜中黄曲霉毒素的检验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NYT1286-2007《花生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根据GB2761—2011的要求,增加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为第一法  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柱前衍生法为第二法  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为第三法  修改了酶联免疫法,并将方法名称更改为酶联免疫吸附筛查法  增加了免疫亲和柱以及酶联免疫试剂盒质量判定要求与方法  修改了测定组分为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化合物  GB 5009.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族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413.3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5009.2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T23212-2008《牛奶和奶粉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荧光检测法》和 SNT1664-2005《牛奶和奶粉中黄曲霉毒素 M1、B1、B2、 G1、G2含量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方法适用范围   增加了对黄曲霉毒素 M 2 的检测   修改了酶联免疫法,并修改第三法名称为酶联免疫吸附筛查法   修改了液相色谱 - 质谱联用法   修改了液相色谱法的前处理方法   删除了免疫层析净化荧光分光度法。  GB 5009.2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杂色曲霉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 25-2003 《植物性食品中杂色曲霉素的测定》和SNT2483-2010《进出口粮谷中柄曲霉素含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增加了液相色谱法  GB 5009.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26-2003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  主要变化:  将原方法中的填充色谱柱修改为毛细管色谱柱  将原方法中的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修改为气相色谱质谱仪  GB 5009.2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27-2003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22509-2008 《动植物油脂苯并(a )芘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SCT3041-2008《水产品中苯并( 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 NYT1666-2008 《肉制品中苯并( a )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样品前处理方法  删除了荧光分光光度法与目测比色法  GB 5009.2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和 GBT5009.28-2003《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23495-2009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2170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SNT2012-2007《进出口食醋中苯甲酸、山梨酸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法》、SBT10389-2004《肉与肉制品中山梨酸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多点校正”方法制作标准曲线  修改了样品前处理方法  删除了气相色谱法中填充柱色谱柱分离的内容  增加了气相色谱法中毛细管色谱柱分离的内容  GB 500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32-2003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PG)的测定》和 GBT23373-2009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叔丁基对苯二酚( TBHQ)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抗氧化剂的种类  增加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5009.3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 替 GB5009.33-2010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NYT1375-2007《植物产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NYT1279-2007 《蔬菜、水果中硝酸盐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SNT3151-2012 《出口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主要变化:  合并原第二法、第三法为第二法  增加了蔬菜、水果中硝酸盐的测定的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5009.3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36-2003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的 4.4 氰化物、 GB/T5009.48-2003《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的 4.7 氰化物和 GBT8538-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的4.45氰化物  GB 5009.8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82-2003《食品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E的测定》、GB5413.9-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 A、D、E的测定》、GBT9695.26-2008 《肉与肉制品 维生素A 含量测定》、GBT9695.30-2008 《肉与肉制品 维生素E含量测定》、NYT1598-2008 《食用植物油中维生素E组分和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食品中维生素 E 的测定 正相高效液相色谱法”  增加了“食品中维生素 D 的测定 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增加了“食品中维生素 D 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修改了“食品中维生素 A 和维生素 E 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  修改了维生素 E 异构体的反相色谱分离条件,可同时分离测定 4 种生育酚异构体  删除了苯并芘内标定量法,改用外标法定量  删除了“比色法”测定维生素 A  GB 5009.8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413.35-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 -胡萝卜素的测定》、GBT5009.83-2003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和 NYT82.15-1988 《果汁测定方法β -胡萝卜素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普通食品的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需要区分 α - 胡萝卜素、β - 胡萝卜素的色谱条件  修改了胡萝卜素的结果表达  GB 5009.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85-2003 《食品中核黄素的测定》、GBT9695.28-2008 《肉与肉制品维生素B2 含量测定》、GBT7629-2008 《谷物中维生素 B2 测定》和 GB5413.12-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  删除了微生物法  GB 5009.8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磷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87-2003 《食品中磷的测定》、GB5413.2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GBT22427.11-2008 《淀粉及其衍生物磷总含量测定》、GBT9695. 4 -2009 《肉与肉制品 总磷含量测定》、GBT18932.11-2002 《蜂蜜中钾、磷、铁、钙、锌、铝、钠、镁、硼、锰、铜、钡、钛、钒、镍、钴、铬含量的测定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 )法》、GBT23375-2009 《蔬菜及其制品中铜、铁、锌、钙、镁、磷的测定》、NYT1018-2006 《蔬菜及其制品中磷的测定》、NYT1738-2009 《农作物及其产品中磷含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SNT0446-1995《出口乳制品中磷的检验方法》、SNT0801.2-2011《进出口动植物油脂 第 2 部分:含磷量检测方法》中磷的测定方法。  主要变化:  删除重量法  GB 5009.8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89-2003 《食品中烟酸的测定》、 GB5413.15-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种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和GBT9695.25-2008 《肉与肉制品 维生素PP含量测定》  主要变化:  调整了试剂顺序和格式  修改并细化了适用于不同食品种类的前处理方法(第一法)  增加了标准溶液浓度校正方法(第二法)  重新评估了检出限,增加了定量限  GB 5009.9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413.2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GBT23375-2009 《蔬菜及其制品中铜、铁、锌、钙、镁、磷的测定》、GBT5009.90-2003《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GBT14609-2008 《粮油检测 谷物及其制品中铜、铁、锰、锌、钙、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18932.12-2002 《蜂蜜中钾、钠、钙、镁、锌、铁、铜、锰、铬、铅、镉含量的测定方法 原子吸收光谱法》、GBT9695.3-2009 《肉与肉制品 铁含量测定》、NYT1201-2006 《蔬菜及其制品中铜、铁、锌的测定》中铁含量测定方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微波消解、压力罐消解和干法消解  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删除分光光度法  GB 5009.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92-2003 《食品中钙的测定》、GB5413.2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GBT23375-2009 《蔬菜及其制品中铜、铁、锌、钙、镁、磷的测定》、GBT14609-2008 《粮油检验 谷物及其制品中铜、铁、锰、锌、钙、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GBT14610- 2008 《粮油检验谷物及制品中钙的测定》、GBT9695.13-2009 《肉与肉制品 钙含量测定》和 NY82.19-1988 《果汁测定方法 钙和镁的测定》中钙的测定方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微波消解、压力罐消解  修改了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 EDTA 滴定法  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GB 5009.9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23502-2009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5220-2010 《粮油检验 粮食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5009.96-2003 《谷物和大豆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SNT1746-2006 《进出口大豆、油菜籽和食用植物油中赭曲霉毒素A的检验方法》、SNT1940-2007 《进出口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方法》和 SN0211-1993 《出口粮谷中棕曲霉毒素A的检验方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第三法免疫亲和层析净化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和第四法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  增加了适用范围并优化了提取方法  删除了免疫亲和柱层析净化荧光光度法  GB 5009.1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11-2003《谷物及其制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GB/T23503-2009《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SN/T1571-2005《进出口粮谷中呕吐毒素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增加了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增加了固相萃取柱净化的前处理方式  增加了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增加了商业化免疫亲和柱评价技术参数要求  GB 5009.11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T-2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18-2008《谷物中T-2毒素的测定》、GBT23501-2009《食品中T-2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SNT1771-2006《进出口粮谷中T-2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柱-液相色谱法》、SNT2676-2010《进出口粮谷中T-2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直接ELISA 法二。  GB 5009.12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24-2003《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主要变化:  扩大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方法的检出限和定量限   修改了结果计算的公式。  GB 5009.12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28-2003《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GBT22220-2008《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GB/T9695.24-2008《肉与肉制品 胆固醇含量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气相色谱法作为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法作为第二法 比色法改为第三法  修改了GB/T9695.24—2008气相色谱法的前处理方法中提取溶剂、无水乙醇的添加量和定容体积  GB 5009.13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锑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37-2003《食品中锑的测定》。  主要变化:  样品前处理增加了压力罐消解法   还原剂增加了硫脲-抗坏血酸。  GB 5009.1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栀子黄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5009.149-2003《食品中栀子黄的测定》。  主要变化:  原标准第一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栀子苷修改为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藏花素和藏花酸   改进了样品前处理分析方法   扩大了方法适用范围   删除了第二法 薄层色谱法。  GB 5009.15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红曲色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50-2003《食品中红曲色素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红曲色素,可准确定量   扩大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改进了样品前处理分析方法   删除了薄层色谱法。  GB 5009.15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54-2003《食品中维生素B6 的测定》、GB5413.13-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 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5009.15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58-2003《蔬菜中维生素K1 的测定》和GB5413.10-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 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增加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删除了高效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  GB 5009.1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 5009.168-2003《食品中二十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GBT22223-2008《食品中总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的测定 水解提取-气相色谱法》、GB5413.27-2010《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T9695.2-2008《肉与肉制品 脂肪酸测定》、GBT17376-2008《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GBT17377-2008《动植物油脂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SNT2922-2011《出口食品中EPA 和DHA 的测定气相色谱法》、NYT91-1988《油菜籽中油的芥酸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内标法和归一化法  修改了原标准中的色谱柱,将玻璃柱改为毛细管色谱柱  GB 5009.1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85-2003《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NYT1650-2008《苹果及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2008-2007《进出口果汁中棒曲霉毒素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SNT2534-2010《进出口水果和蔬菜制品中展青霉素含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和SNT1859-2007《饮料中棒曲霉素和5-羟甲基糠醛的测定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中展青霉素部分。  主要变化:  增加了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增加了液相色谱法  扩大了适用范围  删除了薄层色谱法  GB 5009.18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89-2003《银耳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主要变化: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试样制备,增加了固相萃取  增加了高效液相色谱条件  增加了附录A  规定了方法检出限和定量限  删除了薄层色谱法  GB 5009.1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91-2006《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GBT18782-2002《调味品中3- 氯-1,2-丙二醇的测定》、SNT0548.1-2002《出口酱油中1,3-二氯-2-丙醇和2,3-二氯-1-丙醇的检验方法》。  主要变化:  第二法增加D5-2-MCPD、D5-2,3-DCP作为内标物质,将净化步骤由手填硅藻土层析柱净化改为硅藻土小柱净化   删除第三法   增加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食品中氯丙醇脂肪酸酯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5009.20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生物胺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208-2008《食品中生物胺含量的测定》、GBT20768-2006《鱼和虾中有毒生物胺的测定 液相色谱-紫外检测法》、SNT2209-2008《进出口水产品中有毒生物胺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及GBT5009.45-2003《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组胺检测部分。  主要变化:  增加了分光光度法  增加了章鱼胺  修改了酒类和醋酱油的测定  修改了流动相和洗脱梯度  修改了样品前处理方法  适用范围删除了乳制品  GB 5009.22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桔青霉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222-2008《红曲类产品中桔青霉素的测定》、SNT2426-2010《进出口粮谷中桔霉素含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法》和SNT2916-2011《出口食品中桔霉素的测定方法 免疫亲和柱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净化步骤  增加了适用范围  GB 5009.26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4.8 溶剂残留测定”,GBT5009.117-2003 《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中“ 6 溶剂残留的测定”   主要变化:  修改了溶剂残留的分析方法  修改了标准曲线的绘制方法  修改了结果的计算公式  GB 5009.2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22253-2008 《食品中阿力甜的测定》、GBT22254-2008 《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适用范围  GB 5009.2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乙酸苄酯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21914-2008 《茶饮料中乙酸苄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定量限  GB 5009.2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48-2003《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15038-2006《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和GBT394.2-2008《酒精通用分析方法》中甲醇的测定方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气相色谱的测定条件  删除了原标准方法中的比色法。  GB 5009.2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5009. 48-2003《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15038-2006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和 GB/T394.2-2008 《酒精通用分析方法》中甲醇的测定方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气相色谱的测定条件  删除了原标准方法中的比色法  GB 5009.2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碘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413.23-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SCT3010-2001 《海带中碘含量的测定》、WS302-2008 《食物中碘的测定 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氧化还原滴定法的试样制备和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氧化还原滴定法的检出限。  GB 5009.2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413.21-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的第二法、GBT23545-2009 《白酒中锰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GBT23374-2009 《食品中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BT18932.11-2002 《蜂蜜中钾、磷、铁、钙、锌、铝、钠、镁、硼、锰、铜、钡、钛、钒、镍、钴、铬含量的测定方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ICP-AES )法》、 SNT0856-2011 《进出口罐头食品中锡的检测方法》的第二法、 SNT2208-2008 《水产品中钠、镁、铝、钙、铬、铁、镍、铜、锌、砷、锶、钼、镉、铅、汞、硒的测定 微波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SN/T2056-2008 《进出口茶叶中铅、砷、镉、铜、铁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SN/T2049-2008 《进出口食品级磷酸中铜、镍、铅、锰、镉、钛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SNT2207-2008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 DL- 酒石酸中砷、钙、铅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NYT1653-2008 《蔬菜、水果及制品中矿质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作为第一法  修改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作为第二法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试样制备部分内容  修改了试样消解部分内容  增加了方法检出限及定量限  GB 5009.2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21913-2008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微波消化方法进行试样处理的内容。  GB 5009.27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肌醇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413.2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食品的检出限和定量限   修改了方法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试样制备和样品前处理方法   修改了精密度。  GB 5009.27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21911-2008《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和 SNT3147-2012《出口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两种目标化合物  增加了同位素内标法定量作为第一法  修改了前处理方法  修改了方法的检出限  GB 5009.27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21493-2008 《大豆磷脂中磷脂酰胆碱、磷脂酰乙醇胺、磷脂酰肌醇的测定》和NYT1798-2009《植物油脂中磷脂组分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统一了标准曲线范围。  GB 5009.27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21918-2008 《食品中硼酸的测定》  主要变化:  删除了第二法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增加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定量限   修改了检验结果表述。  GB 5009.27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葡萄糖酸-δ -内酯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9695.17-2008 《肉与肉制品 葡萄糖酸-δ -内酯含量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第一法的检出限、定量限  修改了 5.1 中试样制备的方法  增加了“第二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5009.27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23383-2009 《食品中双乙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GB 5009.27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SNT1018-2001 《出口食品罐头中乙二胺四乙酸含量检验方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复合调味料中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的检测方法  GB 5009.27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木糖醇、山梨醇、麦芽糖醇、赤藓糖醇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22222-2008 《食品中木糖醇、山梨醇、麦芽糖醇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样品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第二法高效液相色谱 - 蒸发光散射检测法  增加了食品中赤藓糖醇的检测  特定食品理化检测  共发布10项特定食品理化检测,包括乳制品、天然矿泉水、玉米、贝类、水产品等。  GB 5413.3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5413.3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  主要变化:  增加了杂质度过滤板技术要求  简化了附录 A 的检验步骤,并将附录中测量杂质损失量修改为测量杂质残留量  将附录 B 中的杂质度参考标准板制作修改为液体乳和乳粉类两种标准板制作方法  重新确定了杂质组成成分及颗粒度的大小。  GB 853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GBT8538-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5009.167-2003《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氟、氯、溴离子和硝酸根、硫酸根含量的测定》  主要变化:  GB/T8538-2008 中附录 A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多种元素的检验方法列入第11项  GB/T8538-2008中附录B硫化物的检验方法列入第50项  GB/T8538-2008中附录B磷酸盐的检验方法列入第51项  GB/T8538-2008中附录B氚的检验方法列入第53项  GB/T8538-2008中4.2采集和保存列入附录B  删除了GB/T8538-2008中附录B菌落总数的检验方法  删除了GB/T8538-2008中4.18.2 锌试剂-环已酮分光光度法  删除了GB/T8538-2008 中 4. 20. 3 催化示波极谱法涉及镉的检测,以及 4. 21. 3 镉的催化示波极谱法  删除了GBT5009. 167-2003 中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5009.27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微囊藻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SNT2678-2010《进出口淡水产品中微囊藻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  GB 5009.27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西加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 SNT3038-2011 《出口海产品中西加毒素的检测 小鼠生物法》和 SNT3869-2014 《出口水产品中雪卡毒素的测定》  主要变化:  保留小鼠生物法为第一法,增加液相色谱 - 串联质谱法为第二法。  GB 5009.19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198-2003《贝类 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软骨藻酸的测定》、SNT1070-2002《进出口贝类中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SNT1867-2007《进出口贝类中软骨藻酸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2663-2010《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主要变化:  修改了固相萃取条件  改变了流动相  增加了酶联免疫吸附法  增加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5009.2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神经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SNT1573-2013 《出口贝类中神经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小鼠生物法》  GB 5009.20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209-2008《谷物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GBT23504-2009《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1982-2008《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 -玉米赤霉醇、α -玉米赤霉烯醇、β -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玉米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1745-2006《进出口大豆、油菜籽和食用植物油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检验方法》、SNT1772-2006《进出口粮谷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免疫亲和柱-液相色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荧光光度法作为第二法  增加了固相萃取柱净化液相色谱-质谱法作为第三法  GB 5009.21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212-2008《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SCT3024-2004《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生物法》、SNT2269-2009《进出口贝肉中大田软海绵酸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2131.2-2010《进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第2 部分:小鼠生物法》、SNT1996-2007《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SNT2131.1-2008《进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素检测方法 第1部分:荧光磷酸酶抑制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酶联免疫吸附法  增加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5009.21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5009.213-2008《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GBT23215-2008《贝类中多种麻痹性贝类毒素含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SCT3023-2004《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生物法》、SN0352-1995《出口贝类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SNT1735-2006《进出口贝类产品中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SNT1773-2006《进出口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酶联免疫吸附法  增加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5009.20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23217-2008《水产品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5009.206-2007《鲜河豚鱼中河豚毒素的测定》和SNT1569.2-2013《出口河豚鱼中河豚毒素检测方法 第2部分:小鼠生物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净化步骤  修改了酶联免疫吸附法  辐照食品鉴定   GB 219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含脂类辐照食品鉴定 2-十二烷基环丁酮的气相色谱-质谱分析法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21926-2008《辐照含脂食品中2-十二烷基环丁酮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主要变化:  改进了硅胶柱层析法。  GB 316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辐照食品鉴定 电子自旋共振波谱法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NYT1573-2007《辐照含骨类动物源性食品的鉴定-ESR法》、NYT2211-2012《含纤维素辐照食品鉴定 电子自旋共振法》和SNT2910.1-2011《出口辐照食品检测方法 第1部分:电子自旋共振波谱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电子自旋共振”和“电子自旋共振波谱”的科学定义  优化了“电子自旋共振波谱仪”的使用条件  GB 3164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含硅酸盐辐照食品的鉴定 热释光法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NYT1207-2006《辐照香辛料及脱水蔬菜热释光鉴定方法》和NYT1390-200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热释光鉴定方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热释光”科学定义  增加了样品前处理和热释光测量过程的注解  GB 237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辐照食品鉴定 筛选法  实施日期:2017-6-23  替代情况:代替GBT23748-2009《辐照食品的鉴定 DNA 彗星试验法 筛选法》、NYT2214-2012《辐照食品鉴定 光释光法》和SNT2910.2-2011《出口辐照食品的鉴别方法 第2部分:单细胞凝胶电泳法》。  主要变化:  增加了两种筛选方法:光释光法和微生物学筛选法  增加了DNA 彗星试验法的限制性说明
  • 上海自贸区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申请已开始
    中国质量报讯(宫玉斐记者霍一夫)4月1日起,上海市质监局自贸区分局开始受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申请,并代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证书。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就近在自贸区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检验检测资质申请,这将为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便利。  据了解,上海市质监局正在推进自贸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告知承诺制落地,预计今年第三季度正式实施。除食品检验、司法鉴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注册在自贸区内的检测机构,在标准变更、场所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等审批事项方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检测机构先行承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审批部门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为加强事后监管,自贸区分局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两个月内,对被审批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审批决定。
  • 内蒙古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
    6月17日-18日,内蒙古市场监管局委派资质认定评审专家组一行7人,对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为期2天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扩项现场评审。近年来,兴安盟食药检中心紧紧围绕盟委行署工作大局,认真落实兴安盟绿色产业链快速发展决策部署,牢牢抓住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这条主线不放松,在助推和服务盟内食品药品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育新机、开新局。在资质认定效期内,提能力、促发展,在保证完成日常检验任务的前提下,经过总体安排部署并对实验数据反复比对验证,共出具新增参数练兵、已有资质练兵报告350余份。今年5月末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质认定复查、扩项申请。日前,顺利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专家组的现场评审。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检科对现场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本次资质认定评审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和药包材五大类产品,评审组按照评审计划和程序,听取了盟食药检中心概况及资质认定准备情况的介绍,现场通过问、听、查、看、考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评审组现场审核了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核查了申请检验检测能力相应标准的有效性,核实了相关仪器设备的配套性和完整性,抽查了仪器设备和人员档案,并着重对新增参数的方法验证、复查参数的检验经历等资料进行了检查。通过严谨细致的评审考核,评审组对盟食药检中心检测能力、实验室规范性等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盟食药检中心内设组织机构齐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并对1162项参数、2051个方法给予确认。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白晶鑫强调,盟食药检中心要通过此次现场评审,认真梳理查找出的问题,分析原因,落实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要抓住此次评审契机,结合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力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充分履职尽责,更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 AOAC食品分析检测难点及乳品检测技术标准研讨会召开
    仪器信息网讯 2014年29-30日,由AOAC中国分部主办的食品分析检测难点及乳品检测技术标准研讨与培训在四川成都成功召开,来自AOAC组织及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疾控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食品企业、仪器厂商等单位的近300位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会议内容精彩详实受到与会代表热烈欢迎。会议现场会议主办方AOAC中国分部主席 鲍蕾博士  会议首先邀请了AOAC国际理事会成员AOAC SPIFAN项目主席Darryl Sullivan博士介绍AOAC的最新科研计划及进展。在报告中Darryl Sullivan博士详细介绍了AOAC的发展、取得的成就及下一步的项目计划。在第二天的专题研讨会中,Darryl Sullivan博士就其主持的AOAC SPIFAN项目(婴儿配方奶粉及成人营养素国际标准)细节及检测方法流程做了进一步的介绍,并倡议中国的检测单位和企业积极的参与到此项目中来。AOAC国际理事会成员AOAC SPIFAN项目主席 Darryl Sullivan博士  来自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室的肖晶研究员所做的主题为&ldquo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理化检验方法清理工作及整合要点&rdquo 的报告,吸引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室 肖晶研究员  肖晶首先在报告中介绍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此次清理标准包括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等总计4916项,并介绍了质检总局、卫生部、农药部、国标委等部门归口管理标准的情况,对这些标准提出了整改意见,列出了继续有效、转化、修订、整合、废止和不纳入标准目录。具体到理化检验方法标准整合情况,肖晶说,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原1240项,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563项、废止的14项、不纳入的663项。在报告最后,肖晶给出了2014年标准完成计划目录。  肖晶研究员详细解答了与会代表提出的标准清理规则等问题,并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工作中来,对将要制修订的标准提出积极的建议。  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杨钊副所长主持了29日下午的会议,其风趣幽默的语言使大家为之倾倒,其所作的主题为&ldquo 食品和保健品中违禁添加药物的快速检测技术研究&rdquo 报告使大家在轻松的氛围中了解到目前保健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严峻形势。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 杨钊  杨钊在报告中说,目前对食品、保健品中添加化学药缺乏有效的检验标准及检测方法控制其质量,不过国家食药局正在补充检验方法。  具体到检验方法,他说HPLC法在遇到食品、保健品成分复杂时,易出现假阳性 HPLC-MS在对比对照品中色谱峰的RT、紫外光谱图、一级质谱、二级质谱图的方法来定性检测,选择性想对较差、操作繁琐。而采用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四级杆质谱法,采用多反应检测模式,选择一对定量离子对和一对定性离子对,并规定了离子比率,使检测方法的选择性更强,灵敏度更高,还可同时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经过三年的时间(2009-2011年)建立了UPLC-MS/MS测定四大类食品及保健品中违禁添加化学药品的检测方法,该方法符合欧盟标准2002/657/EC&ldquo 应用液质联用系统进行复杂体系中微量组分分析&rdquo 的规定,且具有简单易操作、灵敏度高、选择性强、准确和快速的优点。  在30日上午的会中,来自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的黄晓蓉研究员,所做的主题为&ldquo 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的评价&rdquo 的报告引起了相关厂商的兴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黄晓蓉研究员  黄晓蓉研究员介绍说,商品化的试剂盒在酶联免疫分析、放射受体分析、PCR分析、光谱分析等等分析手段的前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更方便简单的可直接获得检测结果的产品也推向了市场。而目前由于缺乏规范的评价制度和市场准入门槛,冒牌产品、无证产品和无说明书产品屡见不鲜,质量得不到保证。基于此种现状,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国家认监委、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完成的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制度的研究》于2011年1月通过鉴定。该项目对试剂盒评价进行了研究,提出评价方法与评价试点规则。评价试点工作于2011年3月正式启动,并与同年的5月20日,在福州首次举办了&ldquo 商品化检测试剂盒评价培训班&rdquo ,对来自检验检疫系统和试剂盒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就评价工作的开展以及技术方案设计进行了培训,并建立了评价工作机制。  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依据主要根据《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简称试剂盒)评价规则》(国认科2011[11]号文附件)及SN/T 2775-2011《商品化食品检测试剂盒评价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此次会议中的其他报告同样精彩,如:国家食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广州)毒理学部程树军部长的&ldquo 食源性神经毒素的体外毒理学检测方法与标准化&rdquo 、中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邵兵研究员的&ldquo 乳制品中激素类物质及壬基酚、双酚A检测技术&rdquo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王娉博士的&ldquo 克罗诺杆菌的检测、中间鉴定及分子分型研究&rdquo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林燕奎副主任的&ldquo 食品中多种砷形态测定方法和前处理技术&rdquo 等。(撰稿:孙立桐)国家食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广州)毒理学部 程树军部长中国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邵兵研究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王娉博士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林燕奎副主任现场现场现场现场参会代表合影
  • 奥运食品安全检测资质认定扩项紧急预案启动
    5月23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奥运食品违禁药物控制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的紧急通知》,正式启动确保奥运食品安全、相关检测机构如何在第一时间获得法定资质紧急预案。 通知强调,根据北京奥组委《奥运食品违禁药物控制的检测方案》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向奥组委推荐的66家检测实验室,涉及食源性兴奋剂4类17种违禁药物相关检测项目,应在6月8日前取得法定资质。各有关实验室必须在5月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根据奥组委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与有关部门协商意见,对动物源性食品中4类17种违禁药物的检测方法标准采用北京奥组委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指定的相关检测技术标准。同时,国家认监委决定,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在对相关检测实验室进行文件化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直接发给奥运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有关食源性兴奋剂检测项目4个月有效期的临时资质。
  •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管理的通知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维护CCC认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严肃性,国家认监委对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审批系统(https://cccxzsp.cnca.cn,以下简称指定审批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新增相关功能,实现标准修订时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在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方式当CCC认证实施规则中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具有该实施规则业务范围指定资质的实验室应及时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在“机构功能—标准修订能力报送”模块查看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二、实施要求(一)各指定实验室应密切跟踪指定业务范围涉及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并在新版标准正式实施前完成检测能力情况报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新版标准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指定实验室如不再具备新版标准检测能力,应当及时申请注销新版标准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对于报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新版标准实施6个月后仍未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实施规则涉及的指定业务范围。同时,有关情况将作为对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和业务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二)各指定认证机构应通过登录指定审批系统,实时查看相关产品领域指定实验室检测能力情况报送和审核进展,对于尚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新版标准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后仍未报送的,不得安排相关实施规则的CCC认证检测任务。各指定认证机构不得要求指定实验室重复报送依据新版标准所具有的检测能力情况。三、其他事项(一)各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可在指定审批系统中下载用户使用手册,组织内部人员学习掌握有关要求。(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目前正处于制修订转换期(新版标准已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相关领域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报送工作。(三)联系方式认证监管司:廖少冕 010-82262719、徐天峰 010-82260866信息中心:兰鹏 010-88650335系统支持:4008135888-2、010-64207161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2023年12月11日
  • 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标准即将出台
    据悉,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标准委正在加紧组织制定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改进食品检测手段,确保新产品质量合格。  针对社会上所谓“标准体系和检验手段落后”的质疑,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是导致此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这次奶粉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国家标准出了问题,我国检测标准和安全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规定的一致。”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总工程师曹红如是表示。  实际上,我国奶粉检验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检验奶粉所含蛋白质使用的方法———“凯氏定氮法”虽然国际通行,却因以含氮量的测定值乘以一定系数,得出蛋白质含量,但有个弱点,即只要在食品、饲料中添加一些含氮量高的化学物质,就可在检测中造成蛋白质含量达标的假象。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在奶品中添加了三聚氰胺这种含氮量高达66%的化学物质,造成了蛋白质虚高。  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介绍,制定食品标准的一个原则是,一种化学物质无论是否有毒有害,只要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就必须有一个标准进行检测 只要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就不设立标准,也不进行日常检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三聚氰胺是一种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绝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不但我国没有相关标准,在世界各国都没有这个标准。对此,陈君实进一步表示,如果有标准的话,就意味着企业和政府部门必须检测企业生产的食品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那么我们还有数万种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的化学物质,都要定一个标准,都要检测,这是不可能的,根本查不过来。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艳琴也有同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上亿种之多,对每种食品都进行有害物质‘彻查’是不现实的,这样的成本谁都负担不起。”  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产品标准不再一一列出。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和国家标准列明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添加剂均不得使用。在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和检测手段基本上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奶制品行业发生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并且20%的企业产品检出三聚氰胺,有关专家认为,这很可能是企业、或是奶农、或是奶站为降低成本,有意在原料或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  为堵住不法分子瞄准检验标准漏洞掺杂使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所副研究员许建军博士透露,国家标准委正在组织制定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即食品中三聚氰胺测定方法。据了解,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不同年龄阶段的婴幼儿对营养物质的需要,我国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制定了《婴儿配方奶粉Ⅰ》、《婴儿配方奶粉Ⅱ、Ⅲ》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3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详细规定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方面的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是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记者从主持、参与起草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了解到,为促使适用性更为广泛,目前专门针对三聚氰胺的3种检测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都将纳入到新的标准中。  有关专家建议,为了杜绝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再度发生,有关部门在扩大并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的同时,还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落实源头监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食品工业产业结构,使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原料生产、产品加工、储存贮藏、物流配送等都达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中国食品产业发明专利申请量突破百万,全球第一!
    7月3日,第十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技术与质量控制国际论坛在南京隆重开幕,600多位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院士、政府及行业资深专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共同探讨全球食品安全与健康领域的新挑战与新机遇,为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王亚利主任(右)、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周骏贵院长(左)发布《食品产业专利发展状况白皮书》。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大会启动环节共同发布《食品产业专利发展状况白皮书》。截至2024年6月,全球食品产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为4168983件、2120468件,其中,中国占比分别为29.10%、14.85%。白皮书从技术发展现状、全球市场主体分布、产业专利态势分析、重点申请人和重点技术分析等角度详实分析了全球食品产业发展现状、趋势、挑战与机遇。为行业内外提供产业专利发展动态,洞悉产业技术热点和市场机会,为政策制定者、企业决策者以及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中国食品产业专利申请 2685797 件,其中,发明申请1213110件,位居全球第一。中国专利授权 1787583 件,其中,发明授权314896件,位居全球第二;实用新型授权1472687件,位居全球第一。该产业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江苏、广东、山东等省市。中国食品产业重点技术专利布局与全球一致,分布在现代食品、农机装备、盐与调味品等技术领域。食品产业专利发展状况白皮书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为27573件、18445件,中国是该领域主要技术来源国,申请占比高达84.78%,主要聚焦于农药/兽药残留检测、重金属离子检测和食品添加剂检测等关键技术。中国发明申请前十强序号单位专利数量1江南大学(全球榜16位)47362浙江大学37673中国农业大学31784华中农业大学24845东北农业大学24586华南农业大学24517华南理工大学24358江苏大学24129广西大学229310西北农林大学2290————————————————————————————————点击图片 免费报名为了促进粮油行业分析检测技术交流,研讨国内外最新研究应用进展,仪器信息网将举办第三届“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及品质检测新技术”主题网络研讨会。届时,我们将特别邀请行业专家及相关厂商技术人员参与本次网络研讨会,把最新的科研成果和检测技术呈现给大家。
  • 卫生部:2015全国胎儿无创产前检测实验室室间质评申请开始
    2014年12月15日,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发布2015年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通知,表示将于2015年度正式开展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  室间质量评价也称为能力验证实验(以下简称PT),是指多家实验室分析同一标本并由外部独立机构收集、反馈实验室上报结果并评价实验室操作的活动,通过实验室间的比对判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以及监控其持续能力。长期以来,PT一直是临床实验室和公共卫生实验室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室间质评目的:提高实验室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的质量  卫生部对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展开室间质量评价,主要目的是提高实验室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的质量。通知原文如下:  &ldquo 新一代高通量测序技术发展迅速,并已由实验室研究进入到临床检测应用,如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检测、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PGS)等,其中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检测目前已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的仪器和试剂。为提高实验室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的质量,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于2015年度正式开展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rdquo   2014室间质评结果:绝大多数结果符合预期  这并不是卫生部第一次发布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通知,2014年11月,为配合卫计委新一代高通量测序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开展了该项目的全国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并要求各临床实验室使用日常所用试剂和程序进行检测。以下是2014室间质评主要结果,数据来源于《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 和 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调查活动结果报告 》。  1、样本情况  本次共发放 20 个质评样本,编号分别为 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09、1410、1411、1412、1413、1414、1415、1416、1417、1418、1419、1420。样本为人血浆,样本量为 700µ l。其中 15 份样本用于本次PT 成绩评价,5 份样本用于正式质评发放样本类型的参考,不纳入本次 PT 成绩评价。具体信息见下表。  2、各检测平台使用的实验室数及相关参数  本次质评涉及多个检测平台(由于 CFDA 为检测仪器和配套试剂共同审批,因此本小结中所提及的检测平台,除 LDT 外,均同时代表该平台及相应的配套试剂)。其中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检测平台:BGISEQ-100(武汉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BGISEQ-1000(武汉华大基因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DA8600(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检测平台有:NextSeq CN500,BioelectronSeq 4000,NextSeq 500,Ion Proton,Hiseq2000, Hiseq 2500,Ion torrent PGM。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试剂和仪器,均属实验室自用方法(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LDT),具体不同平台的参数见下表。  3、实验室回报结果情况  共计有 81 家实验室回报质评结果,4 家实验室报告了两个平台的检测结果,共计收到结果 85 份,其中有效结果 84 份(即回报结果完整、在截止日期内回报的结果)。医院临床实验室共计回报 73 份结果,独立实验室回报 12 份结果。总体来说,本次质评绝大多数实验室的检测结果均符合预期结果。在 15 份 PT 评价样本中,98.8% (83/84)的实验室与预期结果完全相符,只有 1 家实验室两份阳性样本报告了&ldquo 临界/灰区&rdquo 的结果,其余结果也均与预期结果相符,具体的总体结果回报情况见下表。  4、各检测平台不同样本的符合率情况  一家使用 Hiseq 2500 的实验室报告了 1405 和 1413 号样本(预期结果为 T13 阳性)&ldquo 临界/灰区&rdquo 的结果。其他平台所有实验室检测结果均与预期结果相符,无假阴性和假阳性结果。  5、各检测平台对所有样本检测的测序原始数据量和唯一比对 reads 数情况  6、PT 成绩情况  PT 成绩&ge 80(即 80 和 100 分)的实验室发放质评合格证书 PT 成绩80 分的实验室和未回报完整定性结果的实验室发放质评参加证书。本次质评中,PT成绩为 100 分的实验室 83 家,PT 成绩在 80~100 分(含 80 分)的实验室 1 家。1 家实验室获得质评参加证书。  对开展高通量测序 NIPT 临床检测实验室的启示  在2014室间质评的报告最后,卫计委指出:虽然各临床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良好,但基于本检测项目在大多数实验室均尚未对临床开展,因此,在将来正式开展高通量测序 NIPT 临床检测中,仍需谨慎对待。  尽管目前商业化的平台(包括 CFDA 批准或正在进行注册的平台)在生物信息学分析和结果判读方面,进行了简化,但是与以往临床实验室开展的核酸检测项目相比,基于高通量测序的 NIPT 仍然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检测过程。通常,NIPT 的检测流程包括:DNA 提取,文库构建,文库纯化,文库定量,文库混合、测序以及结果分析的过程,完成一个批次的检测至少需要 3~4 天,此外,在文库构建和文库定量中,会涉及到 PCR 扩增过程。  因此,如实验室开展高通量测序 NIPT 的日常检测,需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具有一定的核酸检测的基础,选择合适的检测平台,并进行性能验证,具备经过严格培训的高素质实验人员,建立实验室检测的标准操作程序,在每批次的检测中需使用阴性质控和弱阳性质控,参加室间质量评价。  具体来说,在本次质评中,部分实验室仅有两个不同的区域,不符合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设置要求 在选择检测平台时,医院临床实验室不建议采用实验室自用方法 (LDT),因为LDT 首先需要建立自配试剂的标准操作程序,然后还需对检测系统(包括检测仪器、试剂以及生物信息学算法)进行性能评价,给出重复性、分析敏感性、分析特异性、临床敏感性、临床特异性、阳性预测值以及阴性预测值等等性能指标,而目前来说,对于单个临床实验室,要完成 NIPT 的性能评价是非常困难的 实验室需建立标准操作程序,并需考虑到开展大量样本检测后,出现文库构建失败、检测过程操作错误、QC 未通过以及&ldquo 灰区&rdquo 样本需复检等情况,以及针对此情况,评价可能对检测流程和报告时间产生的影响 在当前的实验室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行后,是否仍能够保持良好的性能,能否保持原有的 QC未通过率以及检测失败率 此外,也不排除技术快速的发展,新的检测平台的出现,或者在原有检测平台上的进一步更新,导致现有的检测平台可能面临更新或淘汰。  临床实验室需明确,基于高通量测序的 NIPT,只是一种筛查试验,而不是诊断试验,遗传咨询和进一步的检测非常重要。并且由于检测原理是基于外周血游离 DNA,因此具有一定的检测局限性,例如母体嵌合、胎盘嵌合、双胎、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 比例低等均会对结果产生影响。  总结:无创产前检测离规范使用又近了一步  不管怎样,卫计委发布室间质评,就已预示着这项技术成熟、临床应用急需的检测离规范使用又近了一步,而2014年率先通过室间质评的技术平台,例如上文提到的华大基因、达安基因、贝瑞和康、博奥生物等公司,无疑将在后续竞争中获得合作终端和客户更多的信任。(转化医学网360zhyx.com)  附: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2015年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通知  卫检中字[2014]第04号  &emsp &emsp 各参评单位实验室:  &emsp &emsp 室间质量评价(以下简称&ldquo 室间质评&rdquo )是临床实验室保证和改进检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行政管理和实验室认可的基本要求。新一代高通量测序技术发展迅速,并已由实验室研究进入到临床检测应用,如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检测、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PGD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筛查(PGS)等,其中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检测目前已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批准的仪器和试剂。为提高实验室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的质量,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于2015年度正式开展全国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msp &emsp 一、一般情况  &emsp &emsp 1. 临检中心2015年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检测室间质量评价计划相关信息见附录1。  &emsp &emsp 2. 临检中心室间质评信息处理采用基于互联网的室间质评信息系统,室间质评申请、检验结果与相关信息回报、统计分析图表获取等通过信息系统完成。室间质评信息系统运行网站为检验医学信息网(http://www.clinet.com.cn),信息系统及其使用说明参见网站相关介绍。计划书内容及本通知涉及各种技术文件也可在网站获取。  &emsp &emsp 3. 临检中心向参评实验室收取室间质评费用,用以维持室间质评计划运行。临检中心室间质评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  &emsp &emsp 二、申请  &emsp &emsp 1. 2015年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和T13)高通量测序室间质量评价申请日期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各参评实验室应在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  &emsp &emsp 2. 原参加过临检中心质评的单位直接网上申请,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检验医学信息网(http://www.clinet.com.cn),完整填写&ldquo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2015年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申请表&rdquo (一)和(二)(见附录2) 2015年新参评单位需将完整申请表(一)和(二)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临检中心,发送后电话联系临检中心(联系方式见本通知第四项),以确认收到申请,同时获取实验室编码及室间质评信息系统登录信息。  &emsp &emsp 3. 提交申请表后,按规定时间交纳室间质评费用。请将室间质评费用统一汇款至:  &emsp &emsp 户 名: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emsp &emsp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崇文门外大街支行  &emsp &emsp 帐 号:0200000509014494542  &emsp &emsp 联 系 人:李静  &emsp &emsp 联系电话:(010)5811-5052  &emsp &emsp 请务必先申请,确认申请成功后再进行汇款。  &emsp &emsp 三、质控品接收、检测及统计结果和质评报告获取有关详细情况将在第一次质评样本寄出时告知。本年度质评邮寄样本的费用,采用到付的形式,即邮寄的费用由参评单位承担,特此说明。  &emsp &emsp 四、联系方式  &emsp &emsp 实验室遇有室间质评有关的任何问题,请与临检中心室间质评室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emsp &emsp 电话:(010)5811-5055、5811-5065、6527-3025  &emsp &emsp 传真:(010)6527-3025  &emsp &emsp 电子邮箱:EQA@nccl.org.cn  &emsp &emsp 联 系 人:王薇 何法霖 钟堃 赵彦 李国华  &emsp &emsp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emsp &emsp 2014年12月15日
  • 高校实验室资质认定2012年第一批评审开始申请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2012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的通知》(认办实函【2012】3号)精神,现就做好高校评审组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列入《评审计划》(附件1)的实验室及时填写并提交《评审时间计划表》(附件2),按时上报申请材料,并做好现场评审准备。  涉及食品检验的实验室,需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请相关实验室修订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对于同时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应同时向高校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由两家单位共同安排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派出事宜。  地址邮编 : 北京中关村大街35号 100080  联 系 人: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曾艳  电 话: 010-62514686,传 真:010-62514678  电子邮箱: zy@cutech.edu.cn, educma@yahoo.com  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第一批评审计划  文 件 号:国家认监委认办实函[2012]3号  评审机构: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计量高校评审组389华南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390华南农业大学测试中心复查评审391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复查评审392厦门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393云南大学现代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394浙江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395中国科技大学工程与材料科学实验中心复查评审396北京化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复查评审397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地学实验中心复查评审398北京交通大学电磁兼容实验室复查评审399天津大学土木工程中心复查评审400大连理工大学振动与强度测试中心复查评审  附件:  1、2012年第一批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2、实验室资质认定(国家计量认证)评审时间计划表
  • 食品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2009年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2009年开放课题申请指南  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主要围绕食品加工与组分变化、食品安全性检测与控制控制、食品配料与添加剂的生物制造以及食品加工新技术原理及应用四个方面展开研究,立足食品与人体健康的相关性研究,逐步构建食品加工过程控制新理论与新方法体系,从而达到控制食品及配料的品质,消除不安全因素,增进人体健康。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建设方针,为发挥本实验室的学科优势和良好的科研条件,促进实验室与国内外的合作交流,提高研究水平,推动我国食品科学与技术领域科学研究的发展,现发布实验室第二期开放课题指南,面向国内外接受2009年度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  一、指南内容  1. 食品关键组分或配料的现代热分析技术研究  2. 食品乳状液中油脂、乳化剂、蛋白质和多糖的相互作用研究  3. 食品中蛋白质氧化对于食品品质的影响  4. 食物源蛋白质生物改造技术研究  5. 食品中关键病原菌的细胞表面分子结构及其新型控制机制研究  6. 食品中真菌毒素和/或微囊藻毒素的新型超微量检测技术研究  7. 食品中真菌毒素和/或微囊藻毒素的生物去毒机制研究  8. 基于酶结构的分子设计及定向改造  9. 重组工程菌发酵过程的优化与调控  10. 微生物合成氨基酸的代谢途径分析  11. 用于食品功能因子生产的关键酶的结构解析与分子改造  12. 非热杀菌的细胞和分子水平机理研究  二、申请人资格  课题申请者一般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重点实验室特别鼓励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申请开放课题。  三、申请办法  申请者在仔细阅读《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和管理条例》后(请登陆http://sklf.jiangnan.edu.cn),下载开放课题申请书(请登陆http://sklf.jiangnan.edu.cn下载),同时填写好一式三份纸质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寄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申请书电子版请发至重点实验室信箱sklf@jiangnan.edu.cn,并抄送 潘红阳 老师rickypan1980@yahoo.com.cn)。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15日。  申请的课题由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审查并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及所在单位。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徐 静 潘红阳  电 话: 0510-85329291 0510-85919656  E-mail: 徐 静sklf@jiangnan.edu.cn 潘红阳rickypan1980@yahoo.com.cn  地 址: 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江南大学 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邮政编码: 214122  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2009年5月5日
  • 强化检测资质管理 提升检测技术能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资质标准》进行了解读。《资质标准》修订背景是什么?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管理办法》,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标准》是《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原资质标准于2005年颁布,设定的检测资质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在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准入、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的逐步完备,人民群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逐步提升,工程建设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性能、新型材料等内容的强制检测项目日益丰富。同时,检测行业低价恶性竞争、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和数字化应用水平低等问题日渐凸显,原资质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亟须修订完善。新修订出台的《资质标准》,从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加强设备场所考核、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一是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二是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强调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涉及检测项目的基本检测技术能力,强化检测技术能力考核,避免检测机构因检测技术能力不足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第二,突出信誉资历考评,提高主要人员要求。一是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二是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三是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检测机构人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第三,强调信息化管理要求,保障检测真实有效。一是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二是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应用水平,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转型升级。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有何要求?一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是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是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如何做好《资质标准》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质量强国,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倪虹部长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检测数字化监管。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上来,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牢牢抓住让人民群众安居这个基点,深刻认识《资质标准》的出台对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各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质衔接过渡,确保检测市场平稳有序。二是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质就位具体实施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资质管理,加强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保证《资质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三是做好宣贯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资质标准》解读,加强宣贯培训,认真学习《资质标准》精神,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浙江发布第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非标准方法纳入资质认定检验依据清单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第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非标准方法纳入资质认定检验依据清单的公告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因国内现有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方法不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存在部分目标物缺少标准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方法的方法性能不能满足控制标准要求、控制标准指定采用非标准分析方法等问题,亟需引入部分非标准分析方法进行补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管理,明确非标准分析方法使用范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决定发布第一批生态环境监测非标准方法纳入资质认定检验依据清单。当发布可替代的国家/行业/浙江省级地方标准时,相应非标方法将不再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卫生部:新申报食品添加剂应与国外标准进行比较
    中国网讯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卫生部今日下发《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强调,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对于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卫生部表示将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公告》强调,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卫生部将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  《公告》称,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后,卫生部将通过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www.nfsiw.gov.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www.chinafoodsafety.net)等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欢迎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甘南首家县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通过资质认定
    近日,舟曲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顺利通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取得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简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CMA证书的获得,是对舟曲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综合实力、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实验室的质量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的肯定和认可,标志着舟曲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从根本上填补了舟曲县食品和中药材安全检验检测能力的空白,成为全州首家县级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今年以来,舟曲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不断加强检验检测队伍建设,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改造升级,夯实了硬件基础。为保证顺利通过评审资格认证,舟曲县市场监管局选派5名业务骨干参加兰州内审员资格培训并顺利取得内审员证书,并邀请省州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现场培训,达到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所有条件。舟曲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此次被批准的检测能力为12个食品品种(小麦粉、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酱卤肉制品、糕点、面包、月饼、小米粉馒头、菜籽油、亚麻籽油、大豆油、白酒参数)中的88项检测项目,食品参数中食品中微生物指标5个、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参数1个、食品相关产品中消毒餐(饮)具(参数)4个、食品标签中食品标签1个,共计申请认证食品检测项目99项。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这一领域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迎来重大变化!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确保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旧资质过渡工作方案,确保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平稳有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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