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实验室刚成立,主要检测毒性试验项目,想申请CMA资质,想问各位老师,需要注意些什么,审核也是依据RB/T 214标准吗?
各位同行,外文标准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并依据外文标准进行检验检测,是否需要得到外国标准制定机构的许可?
资质认定(CMA)目前到底接不接受国外标准的申请? 2016年年中的时候说不可以直接用国外标准申请,现在又有老师说可以了,接受部分特殊领域的特殊机构申请国外标准,比如食品。 昨天又找CMA评审老师确认这个事儿,说是可以,但“仅限于特定委托单位的委托检测,国外先进标准不可以申请,因为国内是行政许可,所以国外先进标准可能不符合当下国内实际情况。”到底要怎样呢??各位专家老师们有没有个统一的说法呢??
请问大家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有机食品检测机构一般是在哪里申请的呀,可以线上申请吗
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b]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b],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同时原管理要求和准则[b]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 那么,请教各位在2018年6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新申请CMA资质到底以哪个作为依据呢?是新机构必须用新标准?还是两者皆可?[/b]
请问,水和废水检测标准可以做为申请检测标准依据吗?
朋友实验室涉及农产品和食品方面的检测,但偏向化学检测为主,水平较高;微生物检测项目较少,资源投入也较少。依据CNAS准则建立管理体系覆盖了化学领域和微生物领域,现在想申请CNAS,但因为人力和物力投入因素,初次申请CNAS只申请化学检测项目,不申请微生物检测项目,不知道是否可以?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必须同时申请化学及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希望能得到朋友们的帮助,谢谢大家。
请教下,A标准中的具体检测方法B更新了,b方法我们是按最新有效的版本来申请CMA资质的,那出cma报告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依据A标准出报告,是否算超范围呢?
注册了家管道检测公司,现在申请资质的时候,申请表里的检验检测能力表、仪器设备配置表和典型检测报告不知道怎么填写。管道内部缺陷测量由人工通过CCTV视频观看来判定,这个没法填写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啊,想1级破裂,行标里面只写了可见细裂痕,可是细裂痕是怎么评定为细裂痕呢?还有像这种管道CCTV检测是不是不能申请CMA认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有关检测机构: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1-2010)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已于近期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陆续施行;由于此次标准变更涉及范围广、数量多、时间紧迫且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研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包括直接确认、文件审查确认和现场确认(见附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b] 一、资质认定申请程序[/b] 已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需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可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一)对于附件中规定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实验室在提交变更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 2.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 3.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二)凡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本次标准变更的,评审组应当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b] 二、对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的要求[/b] 各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积极组织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二合一”的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后及时将材料报国家认监委。[b] 三、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参照认监委工作程序,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b] 联系人: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周刚、郭栋 电话:010-82262770 010-82262733 Email:zhoug@cnca.gov.cn [email=guod@cnca.gov.cn][color=#003278]guod@cnca.gov.cn[/color][/email]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宠物食品和望饲料属于一个大类吗?申请检测资质有什么注意事项?望老师不吝赐教
检测标准中只有样品的前处理部分,检测方法引用的另一个标准,那引用的标准也需要申请资质吗
求助各位老师和同行,我公司2020年已获CNAS认可,第三方校准实验室,现在想申请检测资质,直接扩项可以么,还是重新申请,手册里面有检测校准的内容,应该不需要换版了吧,我们想对调压器调压柜出具带CNAS标的检测报告
各位老师,资质认定准则12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的质量手册是按17025的要款来的,资质认定的准则一直说要修订质量手册,却无从下手,看了看感觉只在编制依据里增加“2023版新准则”就可以吧?其他地方有需要修改的吗?[img]https://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9.gif[/img][color=#3366ff]增加一个问题:现在可申请资质认定的外标可以只添加方法标准吗?NB的标准是是否可以添加?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采用的国外标准及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有没有明录可查询呀?[/color]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一、参阅材料(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本;(四)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会议纪要(截止2016年6月,共有3份会议纪要)。上述文件可登录市质监局官网(www.cqzj.gov.cn)和“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www.cqlab.com.cn)中下载。二、申请对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三、申请条件(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四章的规定,其人、机、料、法、环、测和管理体系等技术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应全面试运行。(二)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服务或类似业务范围,并且不得包括与环境监测有利益关系的生产、供应、安装、销售、治理维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四、资质认定程序和内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市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两江新区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可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市质监局官网或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上下载。(二)资质认定采用网上申请模式。首次申请认定的机构需与市质监局认监处或者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索取网上申请帐号(市质监局认监处联系电话:89185710),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申请扩项的机构使用原有帐号在网上申请后,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进行评审。(四)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技术问题,经与市环保局协商,并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现明确如下:1.关于申请资质认定的领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等7个领域的项目(参数)。2.关于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考核,也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确认的程序,并按照程序文件规定有效实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监测人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从事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3.关于分包。允许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分包项目(参数),分包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4.关于采(抽)样、样品前处理。采(抽)样、样品前处理不作为单独的项目(参数)申请资质认定;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采(抽)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若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可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5.关于检验检测经历和标准方法证实、确认。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应确保所申请环境监测的每个参数至少有3份具备质量控制措施的全程序检测经历报告(含内部模拟实作报告);应对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进行证实或确认。6.若检测标准、规范包含多种检测方法,而申请机构仅具备部分检测方法的技术能力,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表1的“限制范围”栏中填写“只做*****方法”。其余技术问题可参见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相关会议纪要。五、其他事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且相关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国认实函70号)的规定。(三)本注意事项告知书由重庆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解释。
青岛益楷知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因公司业务发展,集团资源性食品检测及成立第三方实验室检测需要,公司招聘食品检测相关人员。具体要求如下:岗位名称:食品检测工作地点:山东省青岛市数量:5人岗位职责:1、负责检测方法的开发;2、负责检测项目耗材的申请、验收、使用、记录、盘点;3、负责检测样品的制备、前处理、仪器分析和报告的出具;4、负责检测仪器的维护、期间核查和管理;5、负责微所用标准物质的配置、期间核查和管理。岗位要求:1、本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验;2、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具备食品分析、食品检验等基本理论知识;3、做过食品理化、微生物、重金属等检测项目;4、熟悉食品检测相关的标准。 有意向者,请发送简历至lijianli@yeecare.com邮箱。我会尽快与您联系。谢谢您的关注。
领导您好,现在申请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能不能按照新的标准申请发证。[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质量监督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7-22[/back][/color]申办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领导您好,现在申请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能不能按照新的标准申请发证。[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质量监督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7-22[/back][/color]申办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应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我们想申请消毒剂和化妆品的CMA检测资质,求助各位这两个领域里有什么特殊要求吗?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先谢谢啦
[b]请教大家,食品机构申请CMA还要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吗?[/b]
我们公司最近正在申请扩项噪声检测资质,年前向省质监局提交了申请资料,被退回,其中明确提到(原话):缺提供“方法验证报告”证据,之前我们有拿到两个资质,分别是磁电式速度传感器检测和爆破振动检测资质,所以这次我们是按照之前的流程走的,提交的资料也是按照之前的方法去做的,之前也确实没有提供过“方法验证报告”,我在HJT168-2010标准里找到“方法验证报告”的模板,但从表格内容上来看,无法填写,因为里面涉及到采样,化学分析之类的内容,因为噪声测量一般是测量瞬时最大值,无法采样,不可复现。所以我想在这里请教下,看有没有同行做过这个“方法验证报告”,若能提供帮助,可提供一定报酬!联系请站内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包括4类文件,自上而下依次是:一层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163号);二层文件: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9-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3-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 216-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二层文件中,除RB/T214 通用要求外,其他几个标准属于特殊行业领域的特殊标准要求);三层文件:特定标准,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标准;四层文件: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除以上四层文件外,还应注意学习认监委发布的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会对一些具体的问题的实施做出具体的要求,如资质认定标识的使用要求,备注信息的添加要求等;如《国家认监委关于的若干意见》、《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等,都是对RB/T214-2017 的有效补充。
我们想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但是目前还不想申请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那么我们现在是不是不能申请有关食品的检验参数和产品。比如玉米
[color=#456bb0][b]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CNAS实验室认可申请要求[/b][/color][b]1、CMA和CNAS通用要求[/b]:公正性和保密性。[b]2、CMA和CNAS结构要求[/b]:能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管理层和相应人员,在固定的的设施内实施计划申请的检测工作。[b]3、CMA和CNAS资源要求[/b]:包括人员、设施环境、设备(包括标准品/试剂/消耗品)、计量溯源性、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5方面要求。[b]4、CMA和CNAS过程要求[/b]:包括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方法选择验证确认、样品、记录、测量不确定度、结果有效性、报告、投诉、不符合工作及数据管理等10方面要求。[b]5、CMA和CNAS管理体系要求[/b]:包括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审和管理评审等8方面要求。体系文件分为四级,第一级是质量手册,第二级是程序文件,第三级是作业指导书,第四级是记录表格。[b]CMA体系文件要求[/b]: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依据是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b]CNAS体系文件要求[/b]: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依据是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作业指导书编制方法类、仪器设备操作类、期间核查类等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包括技术记录表格、质量记录表格等。在编写体系文件时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防止文件雷同。CMA/CNAS要求如果文件内容雷同,则不予认可。第二,文件要符合领域要求。即文件的内容必须属于本检测领域。第三,文件之间有要有衔接。第四,不可随便添加手册编写依据。[b]6、CMA和CNAS体系运行要求[/b]:体系初次认可必须运行半年以上。包括人、机、料、法、环、测的准备,体系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待体系文件发布后再开始体系运行,在运行过程中逻辑清晰、运行有效等。体系运行原则是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改进。设定岗位包括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业务室负责人,检验员、内审员、监督员、授权签字人等,在体系运行的过程中要全员参与其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以推动质量管理体系更好的运行。
水样中有机磷农药的检测,方法标准用的液液萃取,实验室可以将前处理改成固相萃取申请资质认定吗?
1、CMA和CNAS通用要求:公正性和保密性。2、CMA和CNAS结构要求:能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管理层和相应人员,在固定的的设施内实施计划申请的检测工作。3、CMA和CNAS资源要求:包括人员、设施环境、设备(包括标准品/试剂/消耗品)、计量溯源性、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5方面要求。4、CMA和CNAS过程要求:包括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方法选择验证确认、样品、记录、测量不确定度、结果有效性、报告、投诉、不符合工作及数据管理等10方面要求。5、CMA和CNAS管理体系要求:包括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审和管理评审等8方面要求。体系文件分为四级,第一级是质量手册,第二级是程序文件,第三级是作业指导书,第四级是记录表格。CMA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依据是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NAS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编写依据是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作业指导书编制方法类、仪器设备操作类、期间核查类等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包括技术记录表格、质量记录表格等。在编写体系文件时要注意几个方面。第一,防止文件雷同。CMA/CNAS要求如果文件内容雷同,则不予认可。第二,文件要符合领域要求。即文件的内容必须属于本检测领域。第三,文件之间有要有衔接。第四,不可随便添加手册编写依据。6、CMA和CNAS体系运行要求:体系初次认可必须运行半年以上。包括人、机、料、法、环、测的准备,体系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待体系文件发布后再开始体系运行,在运行过程中逻辑清晰、运行有效等。体系运行原则是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改进。设定岗位包括中心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业务室负责人,检验员、内审员、监督员、授权签字人等,在体系运行的过程中要全员参与其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以推动质量管理体系更好的运行。[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8/202208282120559791_7924_2771427_3.png[/img]
随着新标准的不断推出,老标准不再能使用,但是原申请认证的都是老的标准号,因此必须按规定填写“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进行备案,备案后检测报告可以使用新标准号,相关考核问题留待下次复审时现场确认。 实验室资质认定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填写格式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021121_313728_1634717_3.jpg
[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3、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4、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5、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测单位也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类别的资质。[/color][/size][/fon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号)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为确保相关实验室在涉及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第1-6批)”的检验项目上具备法定资质,现就相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地方质检两局、有关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实验室并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实验室管理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各单位应将通过专家方法验证、3个月内可临时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的实验室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紧急报送国家认监委。 三、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可开展 “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以便社会查询和使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协助国家认监委办理相关食品类国家质检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及其他同时申请认可的行业食品类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检测标准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并协助核实确认有关检验机构信息。 五、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协助国家认监委在前期完成“可开展三聚氰胺检测机构信息数据库”(www.sjqajc.org)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扩充可开展其他类别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机构信息,将数据库建设成为可检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数据库,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的查询服务。 地方质检两局应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名单”,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遵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工作,应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王莹 周刚 电话: 010-82262693 010-82262770 电子邮箱:wangying@cnca.gov.cn zhoug@cnca.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并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九条规定,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