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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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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订概况(一)

    2012年9月16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重新发布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此,对比了一下修订前后的文件,作了一个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加深大家对本次准则修订的了解和理解。总结:1、本次准则修改,有3个要素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分别是原“4.6合同评审”变成了现“4.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原“5.4设备和标准物质”变成了现“5.4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原“5.6取样和样品(含鉴定材料)的处置”变成了现“5.6鉴定材料的处置”。个人认为,上述的名称上的变更都不太妥当,原因分析如下:原准则4.6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合同评审的对象、内容和步骤等,而新准则删除了这些内容,从本要素的目的而言,有所偏离。另外,司法鉴定协议书是合同评审的产物,是在合同评审通过之后才会与委托方签订的,是对鉴定委托要求进行评审的结果,不可能与鉴定委托并列,作为评审的内容。再者,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在各省都有不同规定,在本准则里的规定可能跟各省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原准则5.4里面所讲的设备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ISO17025等国际标准中都是引用这一概念,包含了硬件设备、软件,以及这里特别提及的仪器,包括玻璃器皿等。我国的特色是仪器设备并称,但这样做实际效果并不好,容易忽略检测所用的软件,特别是一些新兴领域司法鉴定,如电子物证类司法鉴定,主要就是依靠软件来实现。原准则5.6实际上能涵盖司法鉴定中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等实验室的要求,因为对于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取样实际上是相当重要的工作。新准则从标题到内容都淡化了这方面的考虑,更多侧重于法医临床等检查项目,其适用性就要打折扣了。2、总体而言,新修改后的准则从表述更精准,也考虑到更多的细节,同时也更贴近现实,部分条款简化了工作的难度,提高了应用这些条款和要素的可操作性。3、同时,新准则不再提及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很大的特色,它更多的使用“适用时”、“可行时”等定语来限制。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根据本领域的特点,来考虑应用这些要求。4、本准则也有一些不足,如“5.8司法鉴定文书”部分中,删除了原准则5.8.6至5.8.8的规定,这样很多工作就没有依据了,如怎么样去修改已经发出去的司法鉴定文书?这些删除会导致实际工作上的困扰。

  • 两部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align=center] 司 法 部[/align][align=center]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center]司发通54号[b]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align=right]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6月14日[/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b]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b][/align]  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的规定,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事项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国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  三、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事项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按项目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评审总得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认真填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下简称《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各省份可以根据本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对该分数适当进行调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过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特别是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1(二)《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评分表》的评分结果及专业特长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提出建议,原则上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三项),在评审意见中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类别。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组组织及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  五、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络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专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以及《评审意见书》等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该机构进行能力评估,仍不能满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依法予以注销。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197592.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color][/url]  附件2、[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59034.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color][/url]  附件3、[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293159.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color][/url]  附件4、[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38819.doc][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color][/url]  附件5、[url=http://sws.mep.gov.cn/gkml/hbb/gwy/201807/W020180712351976360800.pdf][color=blue]《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方案(参考模板)》[/color][/url]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不是废止了

    2012年才推出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不是就这么废止了,司法鉴定机构是不是要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来换版啊,这也太折腾了吧。

  • 司法鉴定机构还要不要遵循《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高人们,我们这种本来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到底肿么办呀,是不是不再遵循《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而是需要根据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来重新换版?

  • 【原创大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注意事项

    【原创大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CNAS实验室认可注意事项

    一、前言 2013年以来,CNAS陆续发布了关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的认可准则、应用说明、领域分类和设备配置要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9/201409262228_515906_2428545_3.png 从CNAS的举动看,个人感觉CNAS在慢慢将法庭科学和司法鉴定机构认可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中独立出来,目前应该还处于过渡期。 然而,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可申请书仍然是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申请书合并使用的,且对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特别提交的材料并没有明确说明,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我试着将今年来申请认可、填写申请书遇到的问题列出来与大家分享,欢迎大家拍砖。二、申请前准备1、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申请实验室认可推荐表二选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者资质认定后,可以核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所以,理论上鉴定机构在申请实验室认可时是拿不到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不过目前有些省份可以先发放司法鉴定许可证再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实验室认可。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9/201409262229_515907_2428545_3.jpg 关于先有CNAS认可证书再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还是先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再有CNAS认可的问题,和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一样,扯不清楚,看各家机构与上级司法管理单位的关系了。 当然,如果无法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也可以提供当地司法鉴定管理单位(通常是省级司法厅)出具的申请实验室认可推荐表,如下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9/201409262229_515908_2428545_3.png CNAS实验室认可是自愿申请的,和司法许可有什么关系呢?为什么需要提供司法许可的材料呢?搞不懂!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因此还需要提供所有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也有称为鉴定人资格证书)。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9/201409262230_515909_2428545_3.jpg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年鉴定工作经验,也是比较难取得的。3、授权签字人的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的授权签字人首先应该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同时还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鉴定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严肃地说,司法鉴定机构的授权签字人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那基本上都是百里挑一的人才了。4、其他准备工作,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一样,不详述。三、申请书填写注意事项1、与检测和校准实验室一样的地方就不详述了,请参考这个帖子: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11231/3769318/2、申请书正文,注意勾选、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的内容: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9/201409262231_515910_2428545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4/09/201409262231_515911_2428545_3.png3、附表2-4,注意按照CNAS-AL13: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领域分类》填写。4、附表3,岗位为鉴定人的都需要提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5、附表4,注意按照CNAS-AL14: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仪器配置要求》填写。如果该领域的仪器配置要求有“基本要求”的,如下图:[/si

  • 【分享】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认可有关问题

    [center] [size=4]截止2009年11月1日,通过CNAS认可的带有“公安”字头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了31个,明年,2010年,预计会出现井喷的态势,大量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将会投入实验室认可的滚滚潮流。 现在,结合“认可经验”和个人理解,谈谈初次申请认可的一些注意事项,以期为正在筹备的兄弟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说明:非公安、老资格的兄弟可以略过,呵呵。 一、关于认可的概念、意义和原则。CNAS认可搞了不是一天两天了,这些定义、意义、原则都是些成熟的东西,即使从澳大利亚制造枪支弹药的源头上开始学习,谁看了都会明白的,没有什么好说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还是有必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什么要搞认可。 从现实情况来说,相信很多地方(部门)已经把通过实验室认可列入了年度规划,或者是近年的工作目标,所以,很多人可能认为是行政性指令定的,并没有感觉到多少的现实需要,闷着头做起来就是了。实际上,如果不能搞清认可的真实需要,不能把这种需要宣贯下去,等编制、贯彻管理体系的时候,唱反调、泼冷水的会越来越多,阻力越来越大。如果最高管理者都对认可的意义都一知半解的话,具体操作的同志只能是又伤身体又伤心,等现场评审通过的那一刻,就开始彻底享受无穷无尽的烦恼了。认可的法律依据在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内容很短但很重要,至少说明了成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依据,即第七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的规定,同时,这一条还规定了这类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在这个基础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做是近年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蓬勃发展的源动力。2006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2、CNAS认可和CMA认证。 稍微用心就可以看出来,全国人大并没有把CNAS认可和CMA认证并列起来,而是作为选择项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CNAS认可或者CMA认证,都算是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法律规定。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同时,根据技监法发(1990)210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到这里就看出来了,《计量法》是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也就是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资格老多了,可以说,早了20年,同样的也是法律要求,一点也不比《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法律效力低,却一直没有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得到实施。好在现在全部在认监委门下,再加上CNAS对两证申请的优惠政策,可以一并申请了。 所以,从法律要求上来说,CMA认证比CNAS认可的要求还要强硬一些。为什么大家一开始就扎堆搞认可呢?大家咋搞咱咋搞和一知半解的心理,再加上行政要求,就出现了谁也不愿意多想的局面。还有就是CNAS的标志要比CMA的标志漂亮一些吧。 3、17025和17020之争。 一开始搞认可,很多单位会形成一个观念:一定要17025,不能要17020。为什么呢?17020要求比较复杂,国内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都是走的17025,我们也这么走。 实际上是CNAS自己把水搅浑了。 17025针对的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没有错,说到底就是用检测数据说话的检测项目。走17020的实验室,并不排斥仪器设备,只是针对检测结果依赖于人工(资历、经验)判断的检测项目。 只要你对公安司法鉴定业务不算十分外行,就应该知道,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了三类检测业务,分别是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再细分下去: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这两段文字照抄就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呵呵。 对照现实工作,以人体损伤检验为例,有的情况下,一定部位的伤口的长度就可以决定鉴定结论。如果具备测量伤口长度的资质,测量出来,提供给法庭,法庭就可以“依法”定罪了。但是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法庭需要的是损伤程度,而决定损伤程度的因素,不仅是伤口长度的数据,可能还有若干条需要鉴别的损伤部位。这些损伤的鉴别,往往没有具体的数据可供选择,只能在确保资历的前提下,依据经验做出判断。所以,这类的鉴定,走17020似乎更合理,要求比较高嘛,更好。 以此类推,DNA检测也存在数据与经验的纠结。 所以,《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根本就没有理会检查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区别,为不分青红皂白的走17025提供了便利。我们知道,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基本上都是属于“形象痕迹”的比对,可以说是同根同源,和“微量鉴定”基本上不在一个屋檐下。为啥放在一起,查一下,“微量”的英文是:Trace,“微量元素”的英文是:Trace element。反过来说,“Trace”又往往被翻译成“痕迹”。(Trace这个词,搞认可肯定要查词典的,CL10的5.3.4就有。)实际上,微量检测百分之一百需要依靠设备(除了使用警犬鉴别气味),甚至是依赖于设备分析后的数据、谱图,跟痕迹、文书检验是差了十万八千里。所以,乱了。不过也符合目前的情况,有的业内人,也搞不清楚痕迹、文书、声像资料的血缘关系,没有好好学习科学发展观,拍一张照片也出鉴定意见,简直是让人哭笑不得。声像资料的鉴定业务范围上面说得很清楚,宾语就是“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把一个伤口或者指纹拍摄下来,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开展这项鉴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没有能力对“真实性”、“完整性”和“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做鉴别,就退而求其次,唉,无语。说多了,再绕回来吧。在实际操作中,CNAS更纠结,迷迷糊糊中,17025成了惯例。但是,了解一下17025和17020的概念,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深入理解认可准则的要求重点。也就是说,可以帮助其明确该重点控制的要素和环节。 因此,走17020吧,只要走得动,肯定比17025容易些,抄体系文件容易、评审员数量要求少。敢走17025,要担风险,万一走不通麻烦就大了。 4、认可到底要干什么。 长期以来,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了大量证据,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鉴定的准确性一直没有受到过质疑。现在,从刑诉法的要求和证据体系的发展来看,和其他的证据一样,鉴定结果同样要具有合法的形式和内容。搞认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17025就是一种管理体系,也不算是什么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它的新鲜程度却非常高。关键就在于“管理体系”。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按照“25个要素”规整起来的管理体系,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你能从法律的要求、业务的要求等方面认识到了按照17025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的话,搞认可或许有点意义,甚至是说有点“百年大计”的意思,也就是所谓“认可四原则”里的自愿申请,否则的话,你会觉得25个要素怎么那么难以完善,会觉得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根本就没有必要,导致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所以,以后不要说“搞认可”,说“搞管理体系”还比较能体现出一点儿内在需求。事实上,当这个比较柔性要求的管理体系与行政体制发生碰撞的时候,你千万别抱什么幻想,你只要知道谁是最高管理者就行了。因为认可准则说得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他的。说实在的,几个最高管理者真的具备贯彻管理体系要求的权力?

  • 能否使用司法鉴定的标准

    各位,我们实验找遍标准只找到了司法鉴定里面的技术规范适合我们,但一般实验室能不能使用司法鉴定的标准?不用司法鉴定的话我们只能用公安部的标准了,我们是第一方实验室

  • 【转帖】司法鉴定机构的分包

    我们是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司法鉴定机构有种说法“应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资质较高的医疗等机构中确定分包方,并签订分包协议。”我想请问委托医疗机构出具报告是否是分包?

  •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扩项的CNAS和CMA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毒化扩项申请,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里提到的可不可以理解为法医毒化鉴定需要强制过CMA?

  • 【转帖】CNAS与司法系统联合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知识培训班

    3月31日至4月3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共同在安徽合肥召开2008年度司法鉴定能力验证工作会暨CNAS认可知识宣贯会。来自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160余名省级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各省主要鉴定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  会议总结了2007年度司法鉴定领域能力验证实施情况及2008年度能力验证活动计划安排和工作部署,并进行了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在司法鉴定领域推行认可活动的意义、作用和进展情况;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和认可的活动介绍;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基础知识介绍;认可与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关系;CNAS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可的相关要求。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还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就如何建立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讲解。   此次会议和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与会代表希望还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这样的培训。同时,此次培训也为下一步与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一道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的试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 CNAS发布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如题,CNAS于8月30日发布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这份文件并不是一份应用说明,而是作为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准则,直接替代了CNAS-CL01和CNAS-CI01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注意文件转换时间,开始陆续对文件进行转换了。麻烦开始了

  • 久等啦!司法鉴定之文书鉴定知识来啦!

    随着经济的发展,司法鉴定在人们生活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文书鉴定更是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司法文书鉴定中的文书具体是哪些呢?文书鉴定又包含哪些内容呢?鉴定过程中会用到哪些高大上的仪器?大家生活中都遇到过哪些跟文书鉴定有关的逸闻轶事呢?我要测网司法鉴定之文书鉴定专题帮你打开司法鉴定的神秘大门,猛戳链接http://www.woyaoce.cn/zt/sfwsjd欢迎大家踊跃参与讨论啊!!!

  • 【原创】司法鉴定与认证认可

    为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增强司法鉴定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部、认监委决定,自08年10月1日,从事或者拟申请从事[size=4][B]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B][/size](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参加并依法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 认证认可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认证认可的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影响鉴定质量的所有因素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使所有鉴定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全面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确保司法鉴定“行为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可靠”,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 【原创大赛】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发展简述

    【原创大赛】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发展简述

    1、定义  1)鉴定机构: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组织,或是一个组织中的一部分。  2)鉴定人: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人员。  3)鉴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含抽样/取样、检测/检验、结果分析或对比、结果说明和符合性判断等过程。①  4)2.28决定:指2005年2月28日分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源于先秦的司法鉴定  我国的司法鉴定起源于先秦,至秦朝统一六国后已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机关,并陆续颁布了许多法律令。其中,有一部名为《封诊式》的法律对犯罪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在记载了大量审判成例的《廷行事》(类似于现在英美法系的判例)中亦载有对死伤尸身的检验、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记录,可见当时已很重视法医检验、医学鉴定了。  到唐宋时期司法鉴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唐朝的《唐律》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对象、损伤的定义和分类,并提出了大致的评判损伤程度的法医学标准。而宋朝提刑官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应该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在司法审判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东西方、封建社会、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运用法医学来解决法律问题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最为常见的有尸检,如电视剧中经常提到的“开棺验尸”是确有记载的。  在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中,我国将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法院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借助于鉴定人专业知识和鉴定意见的弥补其知识的不足。  然而一直到2000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才有了正式的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而这两部管理办法又引起了法院、公安、检察院等几大司法部门对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争夺。其中明确发文的有最高法发布的《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82224_557648_2266557_3.png3、2.28决定  经过两三年的意见征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要求。这部法律的颁布对于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8决定提出的规范化要求有:  1)界定了司法鉴定概念的范围  2)确定了各司法机关的管理权责  由司法管理部门(司法部、省级司法厅)主管,但司法管理部门自己不能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安全局等)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受理业务;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3)规定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4、2.28决定后  依据2.28决定,各司法机关相继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以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检为首的三大部门分别颁布较为详细的法规,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2_557909_2266557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2_557910_2266557_3.pn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1_2266557_3.png  此外,其他的司法机关也相继有一些文件出台,虽不如上述三大部门详尽,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3_2266557_3.png5、CNAS与司法鉴定  长期以来,CNAS一直将司法鉴定机构同其他检测实验室等同对待,使用的认可准则同样是CNAS-CL01。而2010年发布的几份应用说明,也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符合。如《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第86号令)要求鉴定资料的保存期是20年以上,遇到未破案的、判刑在10年以上的、重大案件的、特殊犯罪手段的还应该永久保存,而几份应用说明均只要求保存5年以上。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302119_558148_2266557_3.png  2013年9月1日,CNAS发布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8:2013)才正式将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检测实验室区别对待。在新版认可准则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保密性、出庭质证,以及鉴定档案、鉴定文书审核等方面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并于2014年4月1日发布了几大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促使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认可更贴近实际情况。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302120_558149_2266557_3.png  截止2014年4月份,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已近300家,其中以司法、公安、检察院这三大司法部门管理下的鉴定机构为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7/201507292213_557912_2266557_3.png三大部门通过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数量(截止2014年4月)6、总述  法律法规的健全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CNAS认可准则的完善将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力评审的统一化。参考文献:  ①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结束~~~~~~~~~~~~~~~~~~~~~~~~~~~~~~~~~ PS:有点记流水账了,感觉没办法往细了写,抱歉了。有需要上述材料又找不到的可以私信我。

  • 关于司法鉴定

    准备做CNAS了,是司法鉴定机构 但是注册地和实验室不在一个地方?这样可以吗?还有就是能力验证中司法局是否需要给出具推荐函 ?头大 谢谢

  • 申请司法鉴定资质需要哪些资料,有什么要求,在哪个部门申请?

    [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95号)的第十无、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审批)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申请表、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而司法机构的审核登记、资质管理评估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因此具体所需的材料,还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例如司法厅)咨询,或者在当地政务服务网上查询。[/size][/font]

  • 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align=center][b][size=16px]头条|重磅!截至时间延迟!国家级资质认定标准公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16px]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size][/b][size=16px]《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size][/align][align=center][size=15px][color=#ff2941]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b][color=#ff2941]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color][/b][/align][align=center][size=15px](2019年12月31日 司规[2019]4号)[/size][/align][size=15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size][size=15px] 自2018年8月《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对《通知》认识不一致、工作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现就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size][color=#008b8b]一、[/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巳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size][/color][size=15px]其相应的检测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由设立该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size=15px][color=#ff2941]根据工作实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前未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可延长至2020年10月30日。[/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 申请从事涉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应首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相应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待其通过资质认定后,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size][color=#008b8b]二、[/color][color=#ff2941][size=15px]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size][/color][size=15px][color=#ff2941]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检测实验室,可以其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申请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开展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之外其他业务所需的检测实验室需要申请资质认定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size][color=#008b8b]三、[/color][size=15px]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63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size][size=15px],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受理资质认定。[/size][size=15px]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应当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size][size=15px]为[/size][size=15px]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动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报司法部审核后,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color][/size][size=15px]:[/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一)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规定的条件;[/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3年以上;[/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三)至少涵盖5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类别;[/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四)近3年持续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且年均业务量较多;[/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五)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中,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六)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2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size=15px][color=#ff2941] 取得省级或者国家级资质认定后,证书有效期内所有项目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color][/size][color=#008b8b]四、[/color][size=15px]司法鉴定机构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在以其设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换发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时,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司法行畋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许可程序。[/size][color=#008b8b]五、[/color][size=15px]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给予技术支持。[/size][size=15px]执行指导意见中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size][size=15px]联系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袁昌振,010-65152676;[/size][size=15p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黎玉娥,010-82262701;[/size][size=15px]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行业评审组秘书处,方建新,021-52353025。[/size]

  • 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

    [font=&][size=16px][color=#333333]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39899.html[/url]服务背景[/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 SimSun]导语[/font][font=宋体, SimSun]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所简介[/font][font=宋体, SimSun]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是2006年经广东省司法厅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为全国最早一批成立的第三方综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40000MD80191091。[/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资质[/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所于2015年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二合一评审,获国家级CMA资质认定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是国内为数不多通过双认证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所目前已进入广东、浙江、山西、贵州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以及广州、长沙、珠海等仲裁机构名册。[size=16px][/size][/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内容[/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font=宋体, SimSun]服务范围[/font][font=宋体, SimSun]1.文书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等。[/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2.微量物证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包括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易燃物质类、爆炸物类、交通事故微量物证、火灾微量物证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3.法医毒物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包括气体毒物、挥发性毒物、合成药毒物、天然药毒物、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杀虫剂、除草剂、杀鼠剂、金属毒物、无机毒物、体内外药毒物、毒品及其代谢物的定性定量分析。[/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主要业绩[/font][font=宋体, SimSun]鉴定所自2006年开业至今,共计受理完成各类文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案件两万余件。服务地域覆盖了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西、贵州等近30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的案件处理与行政执法提供了大量客观公正的有力证据。[/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典型案例[/font][font=宋体, SimSun]1.篡改(污损)文件鉴定—-“广东某国营集体山权林权证”[/font][font=宋体, SimSun]2009年,广东省某县人民政府在处理一起山林纠纷案时遭遇困境,案件牵涉范围广、涉案问题复杂,导致该案久拖不决。我所对涉案年代久远的《山权林权证》进行鉴定,揭露其添加变造的事实。后在办案单位审讯过程中,嫌疑人如实交待了作案经过,与我所鉴定结论完全吻合。该县向省山林办汇报了相关案件查处情况,省山林办对该县通过委托鉴定的办案方式进行了表扬和推广。[/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2.盖印印文形成时间鉴定——“虚假诉讼牵出职务犯罪”[/font][font=宋体, SimSun]2011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因查办案件需要,对卢某涉嫌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委托我所对涉案的落款为“2006年”的《借款合同》进行盖印印文形成时间的鉴定。经鉴定,该《借款合同》上的需检印文是在2009年盖印形成。后经法院审判认为,本案为卢某和其堂兄弟串通虚构的虚假诉讼,并牵带出职务犯罪事实。该案成为该市检察院通过司法鉴定,成功查处的虚假诉讼的首宗案例。2012年1月10日,《检察日报》对此案的成功查处进行了报道。[/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3.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浙江民间借贷系列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4年以来,作为经济强省的浙江,民间借贷较为普遍,由此带来的系列案件数量剧增,涉诉材料形成时间的真实性成为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我所自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名册后,承接了大量相关盖印、打印文件等时间鉴定的委托,已为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完成该类案件有关鉴定超过100件。我所技术能力受到了有关法院的充分肯定。[/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4.篡改及书写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环境污染损害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6年,某法院委托我所对一宗诉讼标的超过6亿、诉讼双方争议极大的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篡改及文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案涉及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多,覆盖时间段长。我所组织多名专家开展鉴定,并应法院要求出庭质证,为法院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伪造职工档案材料,虚报工作年限骗取社保基金系列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6年,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短时间内接连收到多名当事人的工龄办理申请,审查时发现存在伪造材料虚报工龄的问题,遂委托我所对有关材料进行文件篡改、变造及印章真伪、形成时间等鉴定。经鉴定发现材料为变造文件,并分析判断为中介团伙作案,建议委托单位报警处理,后经公安部门立案处理,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合法有效使用。[/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6.微量物证鉴定——“丙尔金”案[/font][font=宋体, SimSun]2013年,广东某地公安部门收到举报,称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丙尔金”,而该产品生产商宣称其产品已经过测试为无毒产品。公安部门委托我所对涉案物品“丙尔金”进行成分鉴定,分析结果显示该产品含剧毒化学品氰化金钾,并非其生产商声称的无毒环保材料。该鉴定为公安部门的案件查办提供了重要依据。[/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7.微量物证鉴定——交通事故物证鉴定[/font][font=宋体, SimSun]2010年,某地驾驶员驾驶小轿车,涉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当场死亡后逃逸。为查明事故真相,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现场路面提取可疑散落物样本和涉嫌肇事小轿车的样本,委托我所进行化验比对。我所经过技术比对,发现两个样品的主要成分基本一致,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佐证。 [/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8.微量物证——货运争议产品的化合物定量分析[/font][font=宋体, SimSun]某市化工公司从国外订购近2000吨货值约170万美元的混合二甲苯。通过海运到岸后,验货机构检验发现其中一项重要指标非芳烃含量与装货前不同,按产品标准应判定为不合格。[/font][font=宋体, SimSun]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调查,该保险公估公司委托我所对装货港岸罐样品、装货港船舱样品和卸货港船舱样品进行检测。我所技术人员依据相关标准方法对样品进行了检验,发现3个样品中含有5种非芳烃,且总含量均大于4.0%,因此按产品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这一结果表明,货物是装船后在船舱中受到了污染,导致产品非芳烃含量超标,承运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font][font=宋体, SimSun][/font][font=宋体, SimSun]9.法医毒物鉴定——铊中毒案 [/font][font=宋体, SimSun]2001年,广东某富豪突感全身发麻、双脚疼痛,经当地医院检测无果,家人随即转至广州治疗。广州医院怀疑患者可能为药物中毒或重金属中毒,于是将其血液送到我所检测,并提出重点检测指标。我所检测结果显示,患者血液里的铊含量高出普通人数百倍,其尿液中铊含量更是高出正常值4000多倍!在明确毒物后,医院采取对应的治疗方法,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我所的鉴定结论,为公安机关立案提供了技术支撑。[/font][font=&][size=16px][color=#333333]检测标准[/color][/size][/font][font=&][color=#333333][/color][/font][table][tr][td]产品名称[/td][td]检测项目[/td][td]检测标准[/td][/tr][tr][td]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td][td]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td][td]司法鉴定服务及案例[/td][/tr][/table]

  • 记2017年全国最美司法鉴定人候选人——吴鹏

    记2017年全国最美司法鉴定人候选人——吴鹏高铁模范 鉴定先锋吴鹏,毕业于南京大学化学系,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人。作为中国高铁行业的专家,吴鹏同志从事理化测试和失效分析工作三十余年。母体中车集团不仅制造了享誉全球的高铁动车,而且正在用深厚的技术积累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更多央企的贡献。2006年作为社会化机构进入司法领域的第一批单位的鉴定人。鉴定所成立十年来,吴鹏同志共完成鉴定案件6000余件,无一起有效投诉,媒体曾多次采访报道他,被誉为“身边的神探”;2010年被评江苏省司法厅“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先进个人”,2016年被中车集团评为“先进个人”。请投票30号吴鹏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sfxzgs2017/sfjdr.htm

  • 想成立一个司法鉴定所需通过CNAS及CMA,如何从零开始?

    请教各位专家,公司想成立一个电子数据取证的司法鉴定所,去省司法厅咨询了一下审批条件[i](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i]第(五)条就是要求通过CMA或CNAS,CNAS要求管理体系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才可以申请,是不是就只能先申请CMA,通过后再去司法厅审批,通过以后再去申请CNAS,这个顺序呢?另外有没有靠谱的咨询公司推荐一下呢,可以站内短我,谢谢。

  • 司法鉴定CNAS-----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比如想成立司法鉴定所,但是司法厅要求先通过CMA或CNAS,然后再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质监局和CNAS那边要求先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才会受理CMA和CNAS申请书。到底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而且司法厅和省质监局已经跑断腿,但没有解决办法。这是最近几年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面临的第一个问题;请问各位高人是否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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