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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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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的论坛

  •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依法监督,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和检测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选定中国水稻研究所等36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选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29个单位为农业部首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担分工专业和地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等工作。现将首批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相应的依托单位予以公布。  请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条件完善和能力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早日通过资质考核认可。请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加强与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的汇报沟通和日常联系;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监管局加强联系和沟通。联系人:部监管局 于 潇、陆柏益、张星联,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钱永忠、王敏、李耘,电话:010-82106298、82106508、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电子邮箱:qyzcaas@163.com。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 【转帖】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农业部新闻办公室:今年7~9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本年度第三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按往年同期同口径统计,本次监测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4%、99.6%和96.8%,今年前三季度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总体合格率分别为96.6%、99.6%和96.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较高水平。 农业部已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对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对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严肃处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成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从例行监测结果来看,合格率均大于96%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提升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农产品检测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三大体系之一,是保证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安全的重要措施。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资料】农业部发布2011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今年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本年度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本次监测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1%、99.8%和97.8%,同比分别提高1.7、0.8和2.4个百分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是安全的。  农业部要求各地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严肃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蔬菜高毒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和假劣农资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分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大类;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第二章为“风险监测”。明确将对人的健康危害风险程度较高或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等几类农产品列为优先监测对象;实行定期风险监测和不定期专项风险监测相结合制度;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符合规定要求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为“监督抽查”。明确规定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等部门查处。  第四章为“工作纪律”。明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gzzqyj@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信封请注明“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反馈”)邮编:100125。  请于2011年8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部级质检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管理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减轻检测机构负担,我部决定对农业农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  一、延长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  即日起,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六年,《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自2017年11月30日以来,已经我部公告并核发的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我部将统一公告并换发新证书。  二、优化现场评审程序  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流程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查、实施评审(包括对照评审条款进行审查、现场操作考核、人员询问访谈、授权签字人考核、座谈会及笔试)、沟通会、末次会议等环节。现就有关评审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精简参会人员。首次会议与末次会议参加人员为被评审机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评审密切相关的人员,承担现场操作考核任务的人员可不参加。  (二)适当降低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比例。根据被评审机构申请情况,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所申请项目总数的10%,具体比例由评审组组长确定,重点考核随机抽样、前处理、上机检测和快速出具报告能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可在预备会议之后安排。一年内通过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可计入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免于现场操作考核。  (三)取消不必要的记录表格。取消笔试、座谈会记录及《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考核表》。如没有新增授权签字人或扩大检测范围,可不对授权签字人考核。  (四)取消备忘录。如设软件组和硬件组,取消软件组和硬件组备忘录,相关内容填入《评审报告》。  (五)缩减现场评审时长。单独进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评审时间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不包括预备会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现场评审程序参照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程序执行。  三、加强日常运行监管  一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持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要加强检测人员管理,严格抽样、检测和报告程序,提高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我部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部级质检机构飞行检查力度,确保每个机构在一个评审周期内至少被抽查一次。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日常运行情况,采取能力验证、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比武练兵。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要制定计划,定期组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比武练兵,打造一支业务强、作风硬的检验检测队伍。  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送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包括部级质检机构)监管和培训情况。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测处,张昶、杨扬;电话:010-59192625、59192623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验检测处,朱玉龙、王艳;电话:010-59198536、59198531[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2020年3月25日[/align][font=&][size=12px][color=#999999]附件:[/color][/size][/font][url=http://www.aqsc.agri.cn/jyjc/202004/P020200401009023963402.pdf]农质发【2020】2号.pdf[/url]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1】63号)

    农办质【2011】63号  2012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让全国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负责,认真部署工作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元旦和春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节庆期间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的敏感时期。加强两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结合深入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责任分工,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抓好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节日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监管,深入排查突出问题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针对问题多发地区、单位和品种,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易引发急性中毒的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监测,坚决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和违禁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全力清查收缴“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的监测力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依法落实自检责任,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检打联动,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值守,切实做好应急防控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强化节日值守,保障联络信息通畅,积极做好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对准备。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对一些负面报道的跟踪分析,对一些不实的、恶意炒作的报道,要主动应对、妥善处理,减少负面影响。对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处置,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确保生产和流通秩序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积极引导生产消费  节日期间,各地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力度,采取治理整顿与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生产技术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明白纸等形式,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督促生产者规范生产、安全收获。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责任意识,积极营造守法社会氛围,促进安全优质农产品销售,保障城乡居民节日期间安全消费。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 【资料】农业部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农办质[2011] 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 各省农业部门要对原有的整治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确认,机构、职能、人员有变化的,抓紧做出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编等具体内容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关于信息报送 为及时总结交流各地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到对上有信息、对外有声音、对下有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建立整治要情周报制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食安办发电1号)要求,我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报送制度。请你单位及时梳理每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上以严打非法添加行为为重点,同时要兼顾到全部整治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请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从5月份开始,每周四中午12点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格式自定)的形式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遇公休日可顺延。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要随时报送。5月5日,请将第一期每周要情和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至我部监管局。 (二)建立整治总结月报制度。请各地农业部门及时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从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2)。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 一是请各地农业部门根据我部印发的《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抓紧制定本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二是请对今年以来本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这两个材料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今年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两项信息报送制度。不涉密一般材料的报送请在发送传真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若报送材料涉密,请按照保密规定操作。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鹏、张玲 电话:(010)59191871、59191506 传真:(010)59193157 邮箱:qszzb@agri.gov.cn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 农业部关于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三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6年中国技能大赛——第三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情况的通报近半年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总工会和人社部门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开展了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残留定量检测技能竞赛。据统计,各地共举办预赛201场,参赛质检机构1271个,其中地市级质检机构410个,县级质检机构861个。参赛检测人员3761 人,其中,地市级检测人员1202人,县级检测人员2559人。共有16个省份31名选手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和“五一”创新能手,62名选手获省级技术能手称号,23名选手获省级技术标兵和青年岗位能手。经过层层选拔,激烈角逐,最终32支参赛代表队、95名选手进入总决赛。通过紧张的理论考试、实验室现场操作考核半决赛和上机操作决赛,95名选手顺利完成了所有赛程,表现突出,充分展示了农业检测队伍精湛的检测技能和良好的精神面貌。各省代表队严格遵守组委会有关安排和要求,讲规矩、守纪律,确保了总决赛期间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总的来说,检测技能竞赛公平公正、组织严谨、紧张有序,赛出了水平、赛出了风格、赛出了风采,有力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提高了广大基层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么做?

    5月6号,农业部又公布关于第二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增补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等21个技术性机构为农业部第二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和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农业部第二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305/t20130507_3452577.htm 但目前农业部还没有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位认为应该怎么做?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

    最近省里搞了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市县级均要用此系统开展工作。该系统的特点是将监测任务所涉及的自上之下的单位联系起来,抽样用PAD扫描条码,上传至平台。你们那里的监测任务使用本系统了吗?好像是农业部的要求吧,呵呵。交流交流,看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一起交流

  • 农业部官员:超50%消费者认为农产品问题严重

    昨天,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志喜在“诚信共治维护食品安全”分论坛上表示,尽管我国农产品的合格率总体处于较高水平,但仍有超过50%的消费者认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一旦出现农产品安全风险的任何负面信息,消费者马上会选择停止购买,因此食品企业要特别注意诚信建设和风险防范。  □专题调研  53.1%消费者不满农产品质量  农业部发布的最近四年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监测报告显示,我国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均保持在96%以上,而畜禽产品合格率更是高达99%,产品质量处于较高水平。  然而,2012年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专题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普遍关注,有53.1%的消费者认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比较严重,且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容忍度很低,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轩然大波。  企业出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  在调查中,6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当遇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会选择保持沉默,只有37.4%的消费者愿意投诉。“怕麻烦、缺乏投诉渠道、怕遭到报复是消费者选择沉默的主要原因。”邓志喜说。  虽然多数人选择沉默,但消费者还是会对风险信息做出强烈反应。根据调查,一旦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消息出现,近半数的消费者会立即停止购买相关产品,并转告亲友。“这个给我们带来启示,一旦诚信上出了一点点差错,消费者会用脚投票,这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邓志喜表示。  □专家解读  食品安全最大危机是信任危机  昨天,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在“技术创新与食品安全”分论坛上指出,食品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幸免,食品安全最大的危机是信任危机。  孟素荷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中国食品工业持续近30年的20%以上的高速增长,在今年第一季度出现了15%的增速,这是近30年来所没有的。“中国食品工业在未来的5到10年还依然是全球最活跃的经济板块,不过要过一个巨大的坎就是食品安全。”  孟素荷认为,中国食品安全面临几大挑战:首先是中国食品工业的基数大,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与显示度高;二是源头污染易于传递到整个产业链;三是落后分散的农业生产方式加剧了食品工业和中国农业结构性的矛盾,如三聚氰胺、瘦肉精、黄曲霉等事件都发生在原料部分;四是风险交流的缺失,老百姓的心理伤害大于真正的生理伤害。  目前行业、社会和政府对食品科学技术的需求非常大,在巨大的压力之下,有不少科学家从幕后走到台前说出真相,却受到辱骂和质疑。  孟素荷表示,食品安全最大的危机是信任危机,重新铸造信任之路需要科学精神,在破解食品安全全球挑战中,中国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从危机应对走向了风险预防,而且从终端检测走向过程控制,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进步。

  •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农业部发布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质1号)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农业部核心提示:为掌握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和“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2013年10月至12月,我部组织相关农产品质检机构对蔬菜、果品、茶叶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

  •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几点设想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时期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繁爆发,二是国际农产品贸易屡屡受阻。“瘦肉精”事件、多宝鱼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农业生产造成巨额损失,更是对公众消费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受阻,也说明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不够重视,总体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存在了一定的差距。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农产品质量方面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控制,农产品质量全水平得到的显著提高。根据农业部官方网站显示,今年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第一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共监测了31个省(区、市)155个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4类产品83个品种94个参数,抽检样品10228个,总体合格率为97.6%。其中,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6.8%、95.3%、99.4%和96.9%,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向好。 但是,我们必须得意识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迫切要求提供无污染和更高质量的食物。要求在不断的提高,标准在不断的严格,因此仅仅满足于现有的成绩还是不够的。 笔者长年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从检测工作的角度如何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以下几点设想。[b] 一、政府检测机构应加强服务意识[/b] 政府检测机构相比于外资检测机构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政府检测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行业资源整合度不高,没有建成突显专业测试服务机构的能力,机构与机构之间协作效率低。另外,政府检测机构普遍缺乏市场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很多国外检测机构不仅能测试客户样品和出具测试报告,而且还可提供定制增值服务。 客户是检测机构发展的根本,而客户满意对于质检机构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客户满意理念,就是要求检测机构所有的工作都要从满足客户的需要出发,以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以满足客户需要、使客户满意作为目的。把检验服务看成是开展新服务、拓展新市场的起点,进一步拓展检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可通过挖掘客户需求从单一的检验延伸到体系认证、国际认证、标准物质采购、质量鉴定、技术咨询等多种服务产品,倡导“为企业量身定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一个标准一次检测、走遍全球”等服务。[b] 二、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逐渐成为检测服务的主导力量[/b] 随着科技时代的进步,第三方检测机构受到众多企业的关注与亲睐。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20年中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决策支持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检测市场国有检测和企业内部检测占60%,而第三方检测仅占40%。具体来看,国内市场上以国有检测和企业内部检测为主。进出口检测市场上则以第三方检测为主,占比为84%。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使国有检测机构在形式上撤去属性,正式参与到与民营机构、外资机构的市场竞争中。 仅徐州全市,现有近200家各种类型的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就占据大半部分。在农产品检测领域,除了政府检测机构外,谱尼测试、华测等大型民营检测机构均在徐州设立了办事处。相比于政府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有着很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公司化管理,岗位清晰单一,流程简单清楚,效率高;其次,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由于样品集中,数量多,单个检测成本低,有非常明显的价格优势;再次,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收益自由支配,有助于提高员工待遇和购买仪器设备来不断的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后,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规模大,能力范围广,适合不同种类不同行业的检测需求。 以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谱尼测试为例,该公司员工总人数逾4000人,拥有22个大型实验基地、28个全资子公司、40多个分支机构,服务网络遍及全国。检测项目几乎达到了全品类、全参数的覆盖,且具备CNAS、CMA,CMAF,CCC等资质。该公司除了承接各类委托业务之外,已经开始承担部分政府部门下达的例行监测。监督检测任务,并且还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申报检测,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影响力。[b] 三、特色检测机构才能突显区域化优势[/b] 我们国家目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414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1584项,农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1800多项。任何一家政府检测机构,哪怕是部级中心都很难做到全部包含。大而宽泛的检测机构设置难以做到面面精通,而且分散了检测机构精力,增加了检测成本和检测难度。 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效仿质检检测机构建立特色检测中心,方能发挥和突显检测优势。以质检检测机构为例,我市建有国家网架质检中心,邳州建有国家板材质检中心;扬州市建有国家洗漱用品质检中心;南京建有国家金银制品质检中心、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检中心等等。 徐州作为淮海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区域优势明显,农业特色鲜明,完全可以效仿质检系统建立区域特色检测中心,譬如牛奶质检中心,畜肉质检中心。这样不仅专一化程度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提升了工作的效率,也能打造出品牌特色,成为经济区内的权威检测机构。[b] 四、政府检测机构需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b] 民营第三方检测在检测市场中占据比例越来越大,检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均要求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检测质量控制分为外部质量控制和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是由发证机关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上级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间进行的实验室比对活动等方式。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主要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计划所实施的质量控制活动,包括添加回收实验,平行实验,留样再测等。 所有的质量控制手段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质量要求,监视过程并排除导致不合格、不满意的原因以取得准确可靠的数据和结果。仅仅依靠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即自我监督;以及外部质量控制活动,主要为一年一次的能力验证活动来保证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数据和结果是远远不够的。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领域,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技术依托政府检测机构,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采取记录检查,运行检查和样品复检的方式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 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

    “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邀请函尊敬的有关食品与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的科教、检测、监管单位和企业界的朋友们:2012年6月和2013年6月,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与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和检验检疫仪器应用技术分会联合主办了第一届和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得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和九位院士的大力支持。2013年6月3-5日在国家会议中心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盛况超过第一届,共收到论文180多篇,从中选择了71篇进行了一天的大会报告和一天设8个分会场的专题报告及壁报交流,参会人员超过1500多人,同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仪器设备展示,有1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热情参与,他们分别带来了各自最新产品和最前沿技术,使参会者和生产企业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推动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内外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交流与发展,提高我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水平,打造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权威性学术论坛及展示平台,现定于2014年5月6日至8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第三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国际论坛暨展览会”。鉴于食品安全是前题,营养价值是根本,确保人民健康是最终目的,所以本届论坛和展示的主题扩展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和营养的检测水平,确保人民健康”。本届大会将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联合检验检疫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我们将努力的把本届论坛和展会办成高规格、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学术盛会,在此再次真诚地邀请本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内外仪器设备生产企业的朋友们莅临本次大会。为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大会主席:金国藩院士2、顾 问:陈洪渊院士、陈宗懋院士、江桂斌院士、陆婉珍院士、庞国芳院士、王海舟院士、张玉奎院士、庄松林院士、闫成德原局长、陈杏蒲原司长3、学术委员会:主 席:关亚风研究员: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分析仪器分会理事长副主席:陈彦长研究员:中国检科院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检验检疫技术分会秘书长储晓刚研究员: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分析仪器分会副理事长宋全厚研究员: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分析仪器分会副理事长王运浩研究员: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农科院原副院长叶志华研究员:农业部农业标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章力建研究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原巡视员、中国农科院原副院长委 员:陈光宇研究员:江西农科院副院长陈卫教授:江南大学食品学院院长陈义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活体分析化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分所仪器分会副理事长程劲松高级工程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邓勃教授: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傅若农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原系主任、色谱学会理事高光研究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size=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原创大赛】首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技术大比武总决赛已经结束,大家谈谈感受!!

    11月28日,农业部主办的首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总决赛落下帷幕。进入总决赛的32支代表队160名选手,经过理论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8支优胜队进入了最后知识竞赛环节的角逐,最终广东、湖南、湖北三个代表队技压群雄,荣获团体一等奖;田相旭等6名选手荣获个人一等奖。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讲话时说,举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活动,旨在尽快提高检测人员,尤其是基层检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和调动广大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理论、刻苦钻研技术的热情,使国家投资建设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各参赛队员在为期4天的大比武总决赛过程中,赛出了水平、赛出了风格、赛出了风采,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素养、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检测技能。  陈晓华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持续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本次大比武活动的举办为契机,在加快质检机构硬件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质检机构管理和人才培养,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和练兵,打造一支思想作风过硬、技术能力拔尖、爱岗敬业的检验检测队伍,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刘佩智,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部党组成员张玉香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领导出席了总决赛的有关活动。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关于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catl的问题

    各位老师好,现在我们实验室在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报,遇到几个问题,还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哪个部门申报?农产品涉及到的各个部门都需要考核评审吗,还是通过农业厅的考核就行了,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海洋渔业厅还需要考核评审吗?2.农产品涉及到的蔬菜水果、粮食、茶叶、肉等能一块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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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农业部检测结果公示

    农业部发布第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季度例行监测,共监测了31个省(区、市)153个大中城市的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4大类产品78个品种87个参数,抽检样品9641个。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5.1%、97.2%、99.6%和94.6%,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平稳。   农业部已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要求对监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有针对性地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畜产品“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农资打假等6项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和打击蔬果生产以及畜禽、水产养殖中非法添加、违规用药等问题。同时,积极推进监管示范县创建,进一步强化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探索有效管用的监管模式,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 农业部批准1169万元仪器购置费用于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

    仪器信息网讯 近日农业部公布“东北地区作物栽培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粮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柑桔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果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依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原则上同意以上三个建设项目。  批复显示,以上三个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项目总投资分别为364万元、646万元和594万元,其中明确的仪器购置费用为1169万元,采购仪器涉及气质、液质、自动测汞仪等仪器。项目投资及建设目标详情如下:项目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目标东北农业大学承担农业部东北地区作物栽培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为364万元。新建气象观测场30平方米,新建温室200平方米,新建旱棚480平方米;购置快速细胞破碎仪等观测实验仪器设备15台(套),皮卡车等农机具5台(辆)。显著提高作物生理生态与耕作学科群在寒地作物生长发育、田间小气候、土壤肥力等领域科学观测和数据收集的设施条件,年观测气象数据3000个,土壤水分、温度、养分数据2000个,植物光合、蒸腾、淀粉含量、品质等指标数据600个。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建设粮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为646万元,仪器购置费用609万元;购置液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多维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联用仪、全自动测汞仪、全自动样品消化系统各1台(套),氮气发生器1套。,检测中心对污染物高通量快速检测及有害代谢物精准痕量检测速度提高1倍,时间缩短一半,检测灵敏度提高1-2个数量级;对新型、潜在未知危害物质确证检测能力提高50%以上;对粮油及制品中汞元素含量检测速度提高1-2倍;风险监测数据信息智能分析与决策能力和效率提高1倍以上。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建设农业部柑桔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果蔬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594万元,仪器购置费用为560万元;购置液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质谱联用仪和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串联质谱仪各1台(套)。质检中心对果蔬中目标和未知危害因子多残留的快速定性筛查能力,以及果蔬中痕量污染物、未知化合物和代谢物的确证能力提高50%以上,检测精度由0.1mg/kg提高到0.005mg/kg,检测产品由7000份/年提高到12000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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