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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评审准则是否修订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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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评审准则是否修订质量手册相关的资讯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今年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全省贯彻执行新《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准则》的重要意义新《准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放管服”改革、大力实施告知承诺、加强技术评审监管和优化审批准入的重要举措。一是突出评审内容刚性要求。降低了原则性条款比例,以客观事实及符合性证据为依据,统一了评审要求,减少了自由裁量。二是聚焦重点关键控制。增加了机构对技术评审方式的选择,优化机构内部管理规定,不再强制性规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路径,强调自身技术能力建设,明确技术评审的重点和关键点。三是规范技术评审考核。加重了技术评审的责任和管理,细化了告知承诺核查要求,量化了虚假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形,统一评审尺度,确保技术评审的公正性、严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新《准则》对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市场监管局、评审机构、评审人员、检验检测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讲安全、讲质量和讲服务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新《准则》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严格标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构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服务高效、支撑有力的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全面做好贯彻执行《准则》的前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评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做好贯彻执行《准则》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准则》12月1日起在全省顺利实施。一是行政审批部门要做好优化便民服务。自2023年12月1日起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及相关要求实施受理、技术评审和审批发证,对《准则》涉及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考核事项、评审考核程序、审批发证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内容事项提前作出梳理和调整,并在适当范围内向社会或申请人公示公开,确保申请人能及时知晓。要通过设立咨询台、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切实方便申请办理资质认定事项。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进实行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网上申请、受理、核准、审批、公示、公告等流程,推动“一网通办”、网上全程办理工作,从申请人“最多跑一次”逐步向“一次都不跑”,切实方便企业申请办理。二是技术评审机构要做好推动《准则》落实的准备工作。《准则》正式施行后,按照总局认可检测司和省局统一要求,不再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作为省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依据,严格执行《准则》+行业《补充要求》规定开展技术评审。省质量审核中心要做好技术评审依据转换的准备工作,主动对标《准则》要求,完善技术评审机制,细化审查核查要点,强化可操作性,督促评审员熟练掌握技术评审内容和要求,熟悉技术评审方式和程序,统一评审程序、评审要求、评审尺度,减少评审的自由裁量和不必要的评审,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技术评审行为,确保《准则》实施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三是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完善相关工作。按照《准则》的要求,加强学习培训,组织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体系文件进行修订、补充、转版,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准则》在本机构如期执行。三、加强《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准则》的学习、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媒体,对《准则》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让辖区内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和检验检测机构充分了解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和优化准入服务的最新要求。二是抓好培训。要深入学习《准则》精神,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统筹将学习与做好政策解释、《准则》推行和证后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宣贯、评审、许可、监管同步进行。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帮助检验检测机构掌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理解《准则》的核心要义,督促做好管理体系换版工作,推动《准则》的落实。要及时收集、整理宣贯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和答疑释义工作。省质量审核中心要在前一阶段集中培训的基础上,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讨、督促自学、组织考试等方式抓好评审人员对《准则》的继续教育,确保评审人员严格按照《准则》要求开展技术评审工作。三是提升能力。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组织内审员、质量/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最高管理者等人员开展《准则》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新《准则》的精神和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平。四、加强贯彻执行《准则》的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准则》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一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环节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准则》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破除各种形式行政干预,由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自主选择开展资质认定的方式。二要加强技术评审监管。省质量审核中心在技术审核环节要加强对资质认定评审程序的管理,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程序要求,对申请书面审查、远程评审的尽量集中统一实施,组织评审人员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开展审查和评审。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质量审核中心安排评审时,除首次评审的,在机构扩项评审、复查换证评审、其他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不再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情况,要及时向省局证后监管部门反馈情况,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三要强化《准则》贯彻落实的监管。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准则》执行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选派现场观察员、组织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方式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压实工作责任。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贯彻执行《准则》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特别是将以采取告知承诺、自我声明等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防止检验检测机构“先天不足”“带病运行”。省局业务处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定期不定期对资质认定申请、审核相关资料情况和对各级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准则》在全省如期、全面贯彻执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请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准则》情况书面报送省局,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马俊 0931-8533071 gsscjrzc@163.com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30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 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 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三)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并确保该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可控、稳定实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有效的合同审查。对相关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当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五)当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声明与规定要求的符合性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八)检验检测机构在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检验检测、数据传输或者对检验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管理时,应当具有保障安全性、完整性、正确性措施。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符合相关特殊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现场评审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的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根据申请范围安排现场试验。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 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 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四)现场评审后仍需要进行复核,但复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在技术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新西兰拟修订食品补充剂标准
    据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消息,7月25日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就修订2010年新西兰食品补充剂标准(SFS)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13年8月29日。  本次修订拟将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标准1.2.7-营养、健康及相关声称纳入SFS,对含咖啡因食品的申请作了说明,以及几个技术问题的修订(如,废除自2012年3月31日已停止实施的SFS第2部分,修订SFS第6条款中1985年膳食补充剂条例的命名以及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已经删除而SFS中仍然引用的条款)。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严密关注标准后续修订,认真研读最终定稿,针对几处修改的内容详细研究,以符合出口规定。同时加强与进口商的沟通,掌握口岸最新动态,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 你想要的答案在这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常见技术问题答疑手册修订版发布
    近期,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基于新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等技术规程规范,对关于平台应用、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样品制备与检测等问题进行更新完善,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常见技术问题答疑手册(修订版137问)》,供各地参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常见技术问题答疑手册(第1期139问)》自即日起废止。检测相关问题部分解答如下:1.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盐基有多种方法,是否需要根据土壤样品酸碱性来选择不同方法进行样品检测?酸性土壤、中性土壤、石灰性土壤如何界定?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规定,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盐基等土壤样品检测,应根据土壤样品酸碱性选择对应的检测方法。pH7.5为碱性土壤,pH 6.5~7.5(包含6.5和7.5)为中性土壤。2.有效态铁、锰、铜、锌检测方法为《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该标准适用范围为pH6的土壤,pH6的土壤样品如何检测?答:农业行业标准《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规定了采用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剂提取土壤中有效态锌、锰、铁、铜,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加以定量测定的方法,该标准规定适用于pH6的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引用了该标准,并明确pH6的土壤也可参照使用。经内业技术组专家研究确定,NY/T 890-2004标准适用于所有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3.全氮检测方法为《土壤检测第24部分:土壤全氮的测定自动定氮仪法》(NY/T 1121.24-2012),其中样品前处理规定了“6.3.1不包括硝态氮和亚硝态氮的消煮”“6.3.2包括硝态氮和亚硝态氮的消煮”两种方法,如何选择?答:鉴于土壤样品硝态氮和亚硝态氮含量很低,对土壤全氮量的测定结果影响很小,经内业技术组专家研究确定,除含硝态氮高的土壤外,其余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土壤样品可采用标准中不包括硝态氮和亚硝态氮的方法进行全氮检测样品前处理。4.按照《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和《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检测镉(Cd)、铬(Cr)、铜(Cu)、锰(Mn)、钼(Mo)、镍(Ni)、铅(Pb)、锌(Zn)、铁(Fe)、铝(Al)、钙(Ca)、镁(Mg),对是检测土壤试样的浸出液还是检测土壤试样,前处理如何操作?答:本次土壤普查借鉴的固体废物检测标准均是检测土壤试样而非检测土壤试样的浸出液。其中,使用《固体废物 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的方法可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双氧水,微波消解法”,也可采用“盐酸+硝酸+高氯酸+氢氟酸,电热板消解法”进行前处理。使用《固体废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可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双氧水微波消解法”进行前处理,若通过验证能满足本方法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要求,也可以使用电热板等其他消解法进行前处理。具体检测方法已列入培训教材,并在“检测小课堂”中发布。5.《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中比重计法测定机械组成过程繁琐、精度不高,是否可探索建立吸管法使用粒度分布仪测定方法,或使用《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LY/T 1225-1999)方法检测?答:《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明确,机械组成检测依据《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5.1吸管法。6.水溶性硝酸根离子含量过高的土壤,水溶盐离子加和总量与水溶盐总量检测结果超出《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1251–1999)中表4允许偏差超范围。答:建议检测机构在出现水溶盐离子加和总量与全盐量不平衡问题时,对可能影响加和离子的原因进行排查,并提供影响加和的其他阴阳离子含量的测定原始记录等备查。7.碳酸钙检测用非水滴定法检测,最终结果是否转换为以碳酸钙计?答:《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规定碳酸钙检测采用《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5.1土壤碳酸盐的测定 气量法。8.林地草地盐碱荒地中交换性盐基总量测定方法仅有《森林土壤交换性盐基总量的测定》(LY/T 1244-1999),该方法明确规定适用于酸性和中性,对于碱性土壤是否适合?答:《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规定土壤中交换性盐基总量和交换性盐基的检测方法,对于pH≤7.5的样品,采用《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方法测定;对于pH>7.5的样品,采用《石灰性土壤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的测定》(NY/T 1615-2008)方法测定。9.交换性盐基总量中交换性钠含量较低,采用火焰光度法测定结果稳定性较差、检出限高,建议补充交换性钾、交换性钠、交换性钙、交换性镁ICP法测定方法。答:《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增加了交换液中钾、钠、钙、镁离子的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具体检测方法见培训教材,并在“检测小课堂”中发布。10.部分土壤样品中硝酸盐含量较高,本次阴离子只测定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氯根,造成水溶盐阴阳离子不平衡,水溶盐总量和离子总量不平衡该如何解决?答:本次普查水溶盐的测定主要针对盐碱地,盐碱地土壤所含的可溶盐主要是钠、钙、镁的氯化盐或硫酸盐和碳酸盐及重碳酸盐。土壤水溶性盐分组成测定按照《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标准操作,该标准规定用离子加合法将阴阳离子总量相加进行计算水溶性离子总量,同时对全盐量与水溶性离子总量之间的允许偏差进行了规定。检测机构在出现水溶盐离子加和总量与全盐量不平衡问题时,应对可能影响加和离子的原因进行排查,并做好影响加和的其他阴阳离子含量的测定原始记录等。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常见技术问题答疑手册(修订版137问).docx
  • 行业准则是否属于行业标准 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核吗?市场监管总局这样回复
    针对网友有关“团体标准与行业准则”的留言咨询,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予以解答。问:您好!请问行业准则属于行业标准吗?在已经有行业准则的情况下,还可以制定相同内容的团体标准吗?团体标准的发布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核吗?答:您好!行业准则不属于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的标准,团体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 《中国科学仪器制造商》英文采购手册第二版征集及修订通知
    关于&ldquo 中国科学仪器制造商&rdquo 《Scientific Instrument Manufacturers in China》  英文采购手册第二版修订和征集的通知  作为&ldquo 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rdquo 的子活动之一,2014年3月,仪器信息网推出&ldquo 中国科学仪器制造商&rdquo 《Scientific Instrument Manufacturers in China》英文采购手册,分别在analytica 2014、Pittcon 2014、意大利中国创新论坛、北京特拉维夫论坛等各种场合做了推广,取得良好效果。  海外推广网站2014年1月31日 上线,陆续收到上百条海外求购信息。随着&ldquo 国产好仪器(2013-2014)&rdquo 成果出炉,现将启动2015年的海外宣传活动。其中包括对手册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同时补充新入选的厂商。  为满足国产科学仪器厂商海外推广的需求,除了英文网站的建设升级以外,仪器信息网将和海外主要相关展览和活动合作,携带《中国科学仪器制造商》英文采购手册参展,联系更多海外买家。  计划参与的海外活动有:  1)Pittcon 2015, 美国新奥尔良 2015年3月8&mdash 12号  2)2015中东迪拜实验仪器设备展,迪拜 2015年3月23&mdash 26号  3)其他两到三个海外相关展会   新厂商报名条件要求:  1、由总部在中国的企业生产并拥有所有权的科学仪器,且在仪器信息网仪器展中已参展。  2、企业自有科学仪器产品年产值超1000万元。  3、具体费用情况,请联系客服专员。  原有签订合同的厂商需要更新内容的,直接联系客户或者回复邮件。  内容提交截止期限:2015年1月30日,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超过时间视同勿需修订。  详询:齐先生  电话:010-51654077-8023 手机:15810355513 Email:qshb@instrument.com.cn  提交材料,请按附件表格提供!   附件:《英文采购手册内容提交模板》
  • 欧洲修订多类产品环保标签准则
    2009年12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09/888/EC号决议,修订多类产品的环保标签准则,其中包括灯泡、电脑、洗涤剂及若干类化妆品(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据悉,环保标签计划始于1992年,在2000年及2009年修订,旨在建立制度,向符合若干生态准则的产品颁发标签。有关准则载于第1980/2000号规例,属自愿性质,对欧盟产品和外地制品一视同仁。计划涵盖的产品类别包括清洁产品、电器、纸品、纺织品、家居及园艺产品、润滑剂等等,并且不时纳入更多产品类别。  欧盟环保标签是欧洲委员会采纳的“可持续消耗及生产与可持续产业政策”工作计划其中一环。第1980/2000号规例本身并不涵盖每一类产品的准则,各类产品的准则载于不同的委员会决议中。于2009年12月4日公布的第2009/888/EC号决议,把12类产品的环保标签有效期延长,其中包括:  1.灯泡——第2002/747/EC号决议  关于灯泡的环保标签准则适用于单端灯泡和双端灯泡。灯泡生产商须符合产品能源效益、寿命、流明维持率及汞含量这四方面的要求,才能获得能源标签。灯泡产品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4月30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衣物洗涤剂——第2003/200/EC号决议  衣物洗涤剂包括粉状、液体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衣物涤剂,用来洗涤纺织品,主要在家用洗衣机中使用,亦有机会在自助洗衣店或一般洗衣店中使用。衣物洗涤剂的环保标签准则旨在鼓励:使用压缩洗衣剂,以节省运输成本和能源 降减产品使用的化学品份量,以减少水污染 减少包装,以尽量减少废料产生。  洗衣剂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2月28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2.个人电脑——第2005/341/EC号决议  个人电脑上的环保标签,旨在向消费者显示该产品在使用和待用时同样消耗较少能源 含有较少可能危害健康和环境的物质,例如金属 报废后会由生产商免费回收 易于拆解和循环再造 已通过升级来提高耐用程度。  个人电脑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5月3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3.手洗碗碟洗洁剂——第2005/342/EC号决议  手洗碗碟洗洁剂环保标签旨在显示该产品对水生环境影响较少 不含某些危险物质 对藻类在水中的繁殖影响有限 大部分可以生物降解 使用较少包装 载有关于正确环保用法的资料 保证去污效力至少和传统产品看齐。  手洗碗碟洗洁剂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3.手提电脑——第2005/343/EC号决议  手提电脑上的环保标签显示该产品在使用和待用时同样消耗较少能源 含有较少可能危害健康和环境的物质,例如金属 报废后会由生产商免费回收 易于拆解和循环再造 已通过升级来提高耐用程度 使用带来较少污染的电池。  手提电脑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5月3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4.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第2007/506/EC号决议  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的环保标签旨在鼓励:限制可能有害成份的份量,以减少水污染 减少包装,以尽量减少废料产生 减少或防止因使用有害物质而可能对环境构成的风险。  此外,准则亦希望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肥皂、洗发水及护发素的生态准则有效期原定于2010年6月21日届满,现已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  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 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  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  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  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  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  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  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  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  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  “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  背景资料  可吸入颗粒物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  臭氧  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  焦点  可吸入颗粒物暂不实施更严标准  在此次修订标准中,首次列出了PM2.5,但是并非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而是作为参考值供各地参考。  在我国当前很多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是主要污染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可吸入颗粒物叫PM10,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叫PM2.5。  “PM2.5更小,进入人体肺部的也就更多,”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说,因为颗粒物上会附带有毒物质,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更多时,对人体各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多。  研究显示,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大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约4公里以外的北大第三医院的心血管病急症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  是否有PM2.5监测值,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WHO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首要差别,也是目前我国环境空气指标中最具争议的一块。我国目前的监测,只有PM10的颗粒物。虽然有多个城市和科研机构在做PM2.5的监测,但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就无法进行考核和公开。  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制定了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亚洲的日本、泰国和印度也制定了该标准。  北京市环保局:地方任务将重得多  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一旦发布了PM2.5的标准,对各地政府环境考核和环保部门来说,将承担重得多的任务。  “北京环保局肯定会遵照国家标准来做,指标越多,压力肯定也越大。”杜少中说,“就像血压等人的健康指标一样,三项指标增加到四项了,合格的人也更少了,但要想健康,就应该锻炼身体,大气治理也是一样,改善空气质量,减排才是硬道理。”  据了解,北京市在空气治理上分了16个阶段,实施了200多项政策,是所有城市中政策实施最多的。北京市又从今年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但是,因为北京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复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等原因,大气治理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去年的“达标天”也仅占了 78%,一级天数仅为14.5%。  争议  “勿因不能达标就不实施”  对于PM2.5未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说,“这挺令人失望的。”  根据环保部的《说明》,虽然PM2.5污染较重,全国113个重点城市2008年的年均浓度远高于世卫组织的准则值,但如果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此外,我国还缺少对PM2.5监测的基础,因此,从全国角度制定PM2.5的标准依然较早。  马军认为,“不能因为会大范围超标就不制定这个标准,标准的设置应该以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而定。不能因为达不到标准就不公开这个标准。”  马军说,PM2.5的监测就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可承受的,标准的设立涉及公众重要的环境知情权。“它可能会对数以亿计的人口造成潜在的很大的影响,这么严重的公众健康的影响,不能永远瞒着,应该告诉公众,我们存在这个问题,解释现在为什么达不到这个指标,五年解决不了的话,十年,二十年是否能解决。这是激发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最大的动力。”  不过,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则认为,“如果一个标准80%都会超标,那标准就没有意义了,设置标准要有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当然从健康角度而言,指标越低越好。”
  •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过程的应对策略
    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是评审方与被评审方双方协作配合的全过程,在短时间内达到真实反映和客观评价的效果,技术性很强,工作量很大。要求双方在现场评审整个过程当中严密周全地策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密切坦诚地配合,提高办事效率。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质量体系和技术层面上探讨、改进和完善,而被评审方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笔者现就评审的前期准备、现场的配合和评审后整改过程,谈一些具体的做法和体会。  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评审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6号)和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要求。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19个要素、76条、153款的要求进行逐项评审。  评审准备阶段  现场评审由于专家人员少、时间短、项目多,为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出被评审方的实际能力,有赖于双方的精诚合作与相互配合。  1.申请材料 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向“省质监局认证处”报告质量体系文件版本及实际运行情况,征询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扩充或撤销,尽可能满足和符合“省质监局认证处”的资料审查和评审前的书面调查。  2.提供信息 配合并提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拟派出的评审组专家对被评审方事先需了解掌握的信息,交流和沟通现场评审前的具体准备事项、注意要点和衔接要求,对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不留“空白”,为现场评审夯实基础,获得最佳评审状态。  3.整理资料 现场评审主要针对《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展开评审,重点是对实验室检验能力的评审,所以在现场评审之前,做好文件资料的收集归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和质量意识的认知准备,检测报告信息记载的审核,检测条件和环境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状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和检测试剂的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是保证现场评审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在短时间内获得最佳评审效果的关键因素。  4.内部审核 在现场评审前进行内部审核的结果可以评价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可以证实管理体系是否持续符合了评审准则的要求。对于被评审方来说相当于一个全真的“现场评审”的模拟演示,有利于及时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 对于评审方来说,审核了内审材料,就相当于审核了“现场评审”的缩影。所以内部审核是现场评审前非常关键的工作。  5.盲样考核 考虑到现场评审中评审人员少(一般为3人),时间紧(2天内出具数据及完整的报告),检测项目多而且评审前没有具体确定,所以盲样的准备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项目筛选,根据被评审方《申请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项目表》所列项目,对每一项可能盲样考核的项目都进行充分准备。二是人员确定,根据项目合理安排人员分工,确保考核人员持证上岗,并能兼顾评审全局 三是实验室条件,确保每个人员有即时独立完成项目的药品、仪器、实验室等条件。  现场评审阶段  现场评审建立在相互了解、沟通、信任的原则基础上,作为被评审方应积极主动地为评审活动提供帮助,具体做法如下:  1.日程安排 现场评审双方应先就评审日程具体商议,通过沟通,制订出详细可行的评审活动安排。首先,必须熟悉现场评审程序,一般为: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理论考试、现场评审、授权签字人考核、《质量手册》执行情况检查座谈考核、末次会议、评审材料的整理及封存。其次,核对评审计划,即确认评审各环节的具体时间,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同时了解评审组的分工,以便安排现场评审分组对应陪同首次、末次及座谈会的参加人员,以取得现场评审活动效率的最优化。  2.工作条件 日程确定后,被评审方对评审活动的全过程应提供工作便利,遵循相应的实验室管理条款与要求,以及实验室对客户的各种技术保密的事项和所有权的程序与措施。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提供一个专门的小型会议室,备有相应的办公条件(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及一名熟练的打字员。作为评审组的临时办公场所,以提高双方的办事效率 由于文件资料数量大,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的同时,还应设立临时文件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将各种质量体系文件、能力验证、分包、投诉、监督和内审等质量活动记录,以及人员、仪器档案和检测报告等材料分类保管,以便评审组查阅资料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审核。  3.软硬件联络员 鉴于评审时间有限,需考核验证的项目多,为保证评审的顺利进行,我们针对评审人员软件组和硬件组的具体分工,各指派1名专业对口人员作为软件联络员和硬件联络员。联络员不但要对本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技术方法的要求熟悉、流程熟悉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还应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及时准确地回答评审专家的提问,或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的人员,来回答评审专家的询问或提供相应的资料。  4.汇报材料 现场评审不仅考被评审方的业务能力,也考管理水平。在首次汇报时除重点介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持和实验室能力建设改进外,还应围绕质量方针,结合单位实际,确定质量体系以及运行情况,从管理层面叙述具体的思路、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使评审组较全面、客观地了解在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中所做的工作,使现场评审更富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完整性。  5.盲样考核 这是评审组较关注的一项考核内容,检测结果直接判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好坏,也是被评审方质量体系运行状态的综合反映。所以要在事先准备充分的同时,要合理安排检测人员,确保考核持证上岗,做到从容应对,既紧张又有条不紊。接样、任务下达、样品交接、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及出具分析报告等全过程,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一次性报出合格的检测结果。  6.能力验证 在承接现场抽检任务前,对已参与上级权威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及能力验证项目等质控活动,应事先告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评审组,以便确定调整与否。  7.现场评审 技术能力的确认,除盲样考核、现场试验外,还通过操作演示、技术提问等方式以及查阅记录/报告、仪器配置与核查等方法展开,甚至有的是到野外现场完成(例如:噪声和气的现场采样)。对实验室检测人员来讲是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和体力透支。要求实验室人员做好充分准备,调整好心态,重要的是对每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全面细致掌握到位,做到心中不慌、步骤不乱、有问必答、有难必解,真正展现出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技术水平。  8.项目确认 现场评审不仅要检查实验室的质量体系与认可条件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围绕申报项目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考核确认。所以在评审前应认真准备各现场评审文件资料,尽可能通过资料展现、交谈沟通或现场评审多提供信息,让专家较详细地了解各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方便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逐一核查落实。  9.不符合项 现场评审结束后,对评审员提出的不符合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沟通,看出该问题的依据与相关说明,以求达成共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  整改阶段  评审组批准与否,取决于整改时间长短和是否到位。要正视所存在的差距,具体做法是:  1.整改计划 针对末次会上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分析原因,制订整改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针对每个不符合项确定最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2.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部门根据整改计划内要求,按照实验室内部的《纠正措施程序》的规定实施整改并做好纠正记录 当整改措施涉及受控文件的更改,应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当整改措施与实验室的客户服务工作有关时,应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控制程序》。注重整改过程中相关文件的修订和资料收集,对每一个不符合项做到整改件件有落实、项项有凭证,包含整改前后对比,同时图、文并举,尽可能做到清晰直观,一目了然,充分见证其整改过程,以客观地反映出整改的效果。及时召开全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再动员大会,在肯定前阶段工作基础上,把不符合项告知每位员工,要求强化认识、从我做起、不留隐患,做到思想、行动、措施三到位,全力以赴以纠正不符合项为契机,全面提升实验室的能力建设。  3.验证整改结果 由质量管理部门指定相关人员对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时效性进行跟踪,对责任部门提交的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和有效性评价,并根据汇总的纠正记录和所附证明材料编写整改报告。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CNAS-CL02-A00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文件修订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机构及人员:以CNAS-CL02:201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等同采用ISO 15189:2012)为基础而制定的CNAS-CL02-A001:2021《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于2021年11月发布实施。ISO 15189:202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已于2022年12月发布,等同采用此国际标准的认可文件也将修订后发布实施,新版国际标准在范围、条款结构及内容等方面均有重要的变化,因此,需同步修订CNAS-CL02-A001:2021。现将文件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如对该文件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填写附件中意见征询表,并于2023年5月23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联系人:付岳电话:010-87928559Email:fuyue@cnas.org.cn附件:附件1CNAS-CL02-A001:202X《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征求意见稿)附件2CNAS-CL02-A001:202X《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修订说明附件3认可规范文件(CNAS-CL02-A001:2021与CNAS-CL02-A001:202X)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附件4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
  • 关于《国产好仪器手册》再版修订通知
    仪器信息网讯 作为&ldquo 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rdquo 的子活动之一,《国产好仪器手册》首发仪式9月24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截止今日,仪器信息网已经完成第一批5000册纸质版《国产好仪器手册》的宣传推广工作:(1)邮寄赠阅近2600册,主要针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所属检测实验室 (2)各类近20个专业展会、学术会议活动等现场赠阅近2400册 (3)推出了&ldquo 网上免费索阅&rdquo 活动,共计下载1406册(电子版)。  按&ldquo 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rdquo 计划安排,即将进行下一批次5000册《国产好仪器手册》宣传推广活动。为更好地服务厂商,进一步提高推广效果,相关国产仪器厂商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对手册中的&ldquo 企业介绍&rdquo 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由于手册印制的要求,相关厂商务必在2015年3月10前提交相关修改内容。  请需要对&ldquo 企业介绍&rdquo 中内容进行修订的厂商及时联系仪器信息网&ldquo 国产科学仪器腾飞行动&rdquo 项目组,相关内容修订注意事项如下:  (1)内容修订范围:企业介绍(含各项联系方式),字数330字以内(计入标点符号);仪器信息网保留对修订内容的审定权。  (2)修订内容提交截止期限:2015年3月10日,以收到电子邮件为准,超过时间视同勿需修订;  (3)修订内容接收邮箱:goodcn@instrument.com.cn;  (4)联系电话:010-51654077-8037;  (5)《国产好仪器手册》样本下载地址:  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83284.shtml
  • 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到2022年制修订3500项强制标准
    p  日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pp  规划中明确指出 ,要全面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农兽药残留、畜禽屠宰等国家标准,到2022年,制修订3500项强制性标准。补充完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评价技术规范及合理使用准则。建立健全农产品等级规格、品质评价、产地初加工、农产品包装标识、田间地头冷库、冷链物流与农产品储藏标准体系。构建现代农业工程标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8be33c3f-3403-4b04-ac6d-7bd7d5587485.jpg" title="微信图片_20190219101439.png" alt="微信图片_20190219101439.png" width="600" height="335" border="0" vspace="0"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335px "//pp  此外,规划中还要求加快国内外标准全面接轨,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在“菜篮子”大县、畜牧大县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全面推行全程标准化生产,到2022年创建100个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80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20个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500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2500个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优质特色农产品。/pp  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规划中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形成以国家为龙头、省为骨干、地市为基础、县乡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能力,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基础,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机构条件和手段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深入开展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等危害因子风险评估及对产品营养品质影响评价,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和大数据平台,改善提升实验室和试验基地配套设施条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研发,加大快速检测等技术攻关力度。/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c05211a5-1d9b-442a-8cc9-52b25514d81f.jpg" title="微信图片_20190219101738.png" alt="微信图片_20190219101738.png" width="600" height="754" border="0" vspace="0"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754px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0270f2cb-dfca-48e9-a3ee-8bfb46ef5ac3.jpg" title="微信图片_20190219101758.png" alt="微信图片_20190219101758.png" width="600" height="145" border="0" vspace="0" style="width: 600px height: 145px "//ppbr//p
  • 《中国药典》核磁共振波谱法修订草案公示,重点补充二维核磁和固体核磁
    核磁共振波谱法是药物分析领域广泛应用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方法,是药物研发和质量控制的有力手段之一,在各国药典中均有收载。《中国药典》0441核磁共振波谱法在内容的全面性、先进性以及对实际应用的指导性方面,与发达国家药典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仪器及测定方法的关键参数、定量核磁、二维核磁、固体核磁、方法确认和验证等方面。修订《中国药典》0441 核磁共振波谱法,将有利于提高方法的先进性及对实际应用的指导性,更好地满足我国药品研发、生产和监管的需求。0441 核磁共振波谱法的修订总体保持《中国药典》通则的体例格式,重点补充了仪器确证、方法确认与验证、二维核磁共振、固体核磁共振等内容,同时增强与《中国药典》现有指导原则的协调与一致性。主要修订一:补充二维核磁共振部分主要修订二:补充固体核磁共振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61af8ad-4ce5-43fe-a404-8a0cf130787d.jpg" title="监管总局.jpg" alt="监管总局.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br//pp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pp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pp  第三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pp  第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pp  第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pp  第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span/pp  第七条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span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span。/pp  第八条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span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span。/pp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pp  第十条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pp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pp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pp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 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pp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pp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pp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pp  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pp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span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pp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pp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pp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pp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pp  第十八条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pp  第十九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span/pp  第二十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pp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pp  第二十二条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pp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pp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pp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p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布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 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b)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c)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   d)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e)能对食品安全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f)能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g)能开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4.3 食品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应当符合本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4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4.5 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5.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5.1.2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5.1.3 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1.4 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从事特殊检验项目(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5.1.5 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5.1.6 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5.2 设施和环境  5.2.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5.2.2 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等相关要求。  5.2.3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5.2.4 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安全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5.2.5 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a)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b)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c)有与开展动物实验项目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d)有收集和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e)有用于分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项目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f)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5.2.6 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要求。  5.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丢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安全性、完整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验证记录。  5.4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5.4.2 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 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国家标准解读
    标准制定背景国家标准GB/T 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的修订计划于2020年1月立项,项目编号20194247-T-469,为等同采用ISO 19011:2018 Guidelines for auditing management systems,已于2021年1月完成报批,2021年8月20日正式发布。管理体系是组织建立方针和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管理体系要素规定了组织的结构、岗位和职责、策划、运行、方针、惯例、规则、理念、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一个管理体系可以针对单一的领域或几个领域。同时,组织也可以建立和保持多种不同的管理体系,每种管理体系用于不同领域。随着国内外企业管理水平和相关方需求期望的不断提高,组织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很多组织已经采用质量管理体系等先进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不断新增其他管理领域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的数量增多和要求提高,使得对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变得尤为重要。该标准将有助于管理体系审核的有效进行,在不同体系之间实行审核过程的统一方法。国际上,ISO为了帮助全球需要进行审核活动的组织,于2002年10月首次发布了ISO 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标准,2011年发布了第二版ISO 19011:2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我国分别于2003年、2013年等同采用了这两个版本的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2018年7月,ISO发布了第三版ISO 19011:2018《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国际标准ISO 19011:2018的修订,顺应了管理体系数量的增长和近期修订的ISO 9001、ISO 14001等重要管理体系标准带来的新变化。管理体系的审核需要反映这些管理体系标准修订的新动向,也需要与新发布或正在制修订中的新管理体系标准相容。新版标准将帮助我国在审核领域与各管理体系标准的最新发展保持同步,与国际上审核领域新原则、新概念、新要求保持同步,促进组织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标准主要内容1、标准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需要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外部审核或需要管理审核方案的所有组织,主要侧重于内部审核(第一方审核)和由组织对其外部供方和其他外部相关方所进行的审核(第二方审核),也可用于第三方认证以外的外部审核。表1 不同类型的审核第一方审核第二方审核第三方审核内部审核外部供方审核认证和/或认可审核其他外部相关方审核法律、法规和类似的审核 2. 主要技术内容该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审核原则、审核方案管理和管理体系审核实施,以及评价参与审核过程的人员能力的指南。这些活动涉及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审核员和审核组。2.1 审核原则审核原则保证审核结论可靠的前提。本章主要阐释了诚实正直、公正表达、职业素养、保密性、独立性、基于证据的方法、基于风险的方法等7项审核原则。其中,基于风险的方法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原则。2.2 审核方案的管理审核方案的范围和程度应基于受审核方的规模和性质,以及拟审核的管理体系的性质、功能、复杂程度、风险和机遇的类型以及成熟度等级。还应特别注意重要职能外包或存在多个地点/场所的情况。本章还列举了审核方案应包括的信息,其中包括本次修订新增的“与审核方案有关的风险和机遇及应对措施”以及审核类型等信息。图1 审核方案的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本标准第5章“审核方案的管理”构成了一个PDCA循环。这个PDCA循环的策划阶段包括确立审核方案目标、确定和评价审核方案的风险和机遇、建立审核方案。本章提供了确定目标、风险和机遇时可考虑哪些方面的因素及其示例。建立审核方案主要论述了审核方案管理人员的作用和职责、审核方案管理人员的能力、确立审核方案的范围和详略程度、确定审核方案资源。实施审核方案环节阐述了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在实施计划和协调方案内的所有活动时需完成的事项,主要包括规定每次审核的目标、范围和准则,选择和确定审核方法,选择审核组成员(第7章介绍了审核组成员需要的能力),为审核组长分配每次的审核职责、管理审核方案结果,管理和保持审核方案记录。在监视审核方案环节,审核方案管理人员应对审核目标是否实现等结果进行评价,而审核发现等一些因素可能表明需要修改审核方案。评审和改进审核方案是第5章PDCA循环的处置阶段。从审核方案评审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则是审核方案改进的输入,即在未来确立审核方案目标时考虑以往审核方案的结果。2.3 实施审核这一章为作为审核方案一部分的审核活动的准备与实施提供了指南。实施审核的过程也构成了一个PDCA循环,其策划阶段的审核的启动、审核活动的准备与第5章的实施审核方案衔接。上一章的活动由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负责,本章活动的责任人则是指定的审核组长。审核的启动主要包括与受审核方建立联系、确定审核的可行性等活动。审核活动的准备包括成文信息评审、审核的策划、审核组工作分配、准备审核所需的成文信息。评审受审核方的成文信息是为了了解受审核方的运行、成文信息概况,以便于审核策划。审核的策划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并包括或涉及审核目标、范围、准则等具体内容。审核活动的实施主要包括为向导和观察员分配角色和职责、举行首次会议、审核中的沟通、审核信息的可获得性和访问、实施审核时的成文信息评审、收集和验证信息、形成审核发现、确定审核结论、举行末次会议。审核信息的可获得性和访问是本次修订的新增内容。由于对虚拟位置/场所的审核日益普遍,在何处、何时以及如何访问审核信息是选择审核方法的重要决定因素。图2概述了从收集信息到得出审核结论的典型过程。实施审核时的成文信息评审也属于一种收集信息的方法,其他方法包括访谈、观察等。通过对照审核准则评价审核证据来形成审核发现。当审核计划有规定时,具体的审核发现应包括符合事项和良好实践以及相应的支持证据、改进机会和对受审核方提出的任何建议。对审核发现的评审帮助形成审核结论。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分发主要阐述了审核报告应包括及可包括的要素。审核活动的实施、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分发构成了本章PDCA循环的实施阶段。从审核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可为审核方案和受审核方识别风险和机遇,所以第6章PDCA循环的检查阶段“审核的完成”,以及如有审核后续活动,为第5章的监视审核方案提供输入。2.4 审核员的能力和评价这一章详细论述了审核员应具备的个人行为素质以及应用通用、特定知识和技能的能力,能力的获得、保持和提高,以及对审核员能力的评价过程。2.5 审核员策划和实施审核的补充指南该标准在附录中提供了审核员策划和实施审核的补充指南。本次修订新增了对一些新概念如何进行审核,例如如何审核组织环境、领导作用与承诺、合规和供应链。本次修订还引入了“虚拟审核”的概念,即审核使用在线环境开展工作或提供服务的过程。虚拟审核遵循标准的审核过程,同时应考虑适当的技术要求、审核员能力要求及一些注意事项。3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变化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 审核原则新增基于风险的方法;b) 扩充了管理审核方案的指南,包括审核方案的风险;c) 扩充了实施审核的指南,特别是审核策划部分;d) 扩充了审核员的通用能力要求;e) 调整了术语,以反映过程而不是对象(事物);f) 删除了包含审核特定管理体系专业能力要求的附录;g) 扩充了附录A,以提供审核(新)概念的指南,例如组织环境、领导作用与承诺、虚拟审核、合规和供应链。
  • CNAS发布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2011年2月11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了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转换实施安排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所示:关于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及转换实施安排的通知相关实验室和评审员:  经批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于2011年2月1日发布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就文件修订情况和转换实施安排做出说明:  一、文件修订说明  CNAS-CL13:2011是对CNAS-CL13:2006的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根据实验室认可和检测技术的发展状况,基于明确认可要求、确保认可质量、降低认可风险的原则,结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技术委员会机械专业委员2  会行业专家及相关方意见来实施。本次修订主要在条款5.2.1中增加了对道路试验驾驶人员的相关要求 细化了5.3.1条款中有关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设施和环境条件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5.5条款中关于设备的相关要求等,并进行了文字修改和调整。修订前后的差异详见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发布稿。  二、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转换实施安排  1. 新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13:2011)于2011年2月1日发布,2011年3月1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该领域所有新申请的实验室(含对该领域的扩项)均应满足新版文件的要求。  2. 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为文件转换过渡期,过渡期间该领域新申请的实验室(含对该领域的扩项)按照CNAS-CL13:2011接受评审,已获认可实验室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新版文件接受评审,但实验室应分析CNAS-CL13修订前后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  3. 2011年5月1日起,原CNAS-CL13:2006将停止使用,申请或获得该领域认可的实验室应该满足CNAS-CL13:2011的要求,CNAS在该领域的认可评审活动,包括初/复评、扩项、监督,均将按照CNAS-CL-13:2011要求进行。  CNAS-CL13:201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请相关实验室和评审员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 拟增10项污染物选测指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法律制度不全、环境科研基础薄弱等现实情况,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反复研究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并于2009年就其中若干关键问题公开征集了社会各界意见。在充分借鉴国外做法基础上,结合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等工作成果,环境保护部又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系列标准(HJ 25.1~4-2014),部分解决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等问题。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是上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延续和补充,也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  这位负责人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ldquo 一刀切&rdquo 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3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的118种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确定,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风险评估的启动。这一标准是对HJ 25系列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个体差异性大、不适合统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特点,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配套技术规范。实施HJ 25系列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环保责任人,包括工业企业、地产业主等单位或个人,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土壤环境问题具有区域差异性、污染累积性,治理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等特点,两项标准均强调土壤环境反退化原则,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标准限值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对于超标的土壤,应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判断关键风险点及其成因,采取针对性管控或修复措施。
  • 国网电科院电气设备检测中心通过CNAS评审
    2010年3月6日至7日,国网电科院电气设备检测中心顺利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组织的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评审组专家对电气设备检测中心8个质检站和2个实验室进行了现场评审,从文件、记录、测量溯源性、设施环境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现场评审,评审组专家对中心的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认为电气设备检测中心实验室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满足CNAS认可要求,维持CNAS认可范围。  电气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电力生产所用的主要电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协助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部门对运行设备进行事故分析,同时负责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漏电断路器等的3C认证检测工作,于2000年获得CNAS认可。历次CNAS监督评审都表明,电气设备检测中心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认可准则实施有效,检测、校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2009年,电气设备检测中心确定建设成为专业齐全、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权威实验室的目标,对组织机构、人员职责进行了调整,并及时同步对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了修订,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新一轮专题培训,随后进行了多次自查工作,对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不确定度评定,标准查新,设备租赁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并按照计划于2009年9月进行了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12月实施了管理评审。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 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历程和思路
    一、修订历程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 年7月13 日发布,1996 年3 月1 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 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2009年&mdash 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 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同期,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本标准编制单位结合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并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其中,HJ 25.3-2014 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28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制定实施HJ25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2014年6月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明确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适用HJ 25 系列标准并补充制订筛选值。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自然背景值。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15618-1995)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补充HJ 25.3-2014),即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二、修订依据和思路1.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2. 修订思路2.1 土壤污染物项目原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 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根据&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原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全国范围检出率、超标率较高,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有一定检出率,部分监测点出现超标,也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与此同时,&ldquo 十一五&rdquo 土壤污染调查发现,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综合考虑污染物检出的区域特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进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适用于特定地区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2.2细化土壤污染物限值土壤pH 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 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 值5.5 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 值5.5 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为此,将原标准pH 值小于6.5 的情况进一步细分为pH&le 5.5 和5.5<pH&le 6.5 两档,分别规定限值,将原标准中的3档(pH&le 6.5,6.57.5)增加为4 档(pH&le 5.5,5.5<pH&le 6.5,6.5 pH&le 7.5,pH7.5)。标准修订过程中,相关各方普遍反映原标准中镉限值偏严。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 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含量),取其最小值。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 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le 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 左右;随着pH 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降低,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 作为pH7.5 的所有土壤镉含量限值。考虑到以上情况,针对原标准按pH 值7.5 划分的镉含量两档限值、规定过粗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其细化为四档,按照pH 值从小到大,将原标准的0.3mg/kg 和0.6mg/kg 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 和0.6mg/kg。鉴于原标准中总汞、总砷、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按pH 值和用地类型分别规定的限值比较详细,且在实际应用中未出现普遍反映的不合理问题,本次修订暂未调整。对于土壤中的铅和六六六、滴滴涕,本次修订收严了限值。2.3收严土壤中铅含量限值原标准以铅对农作物生长影响为依据,按pH 条件规定了三档限值,分别为250mg/kg(pH6.5)、300mg/kg(pH6.5-7.5)、350mg/kg(pH7.5)。原标准发布于1995年,此后国内外农产品中铅含量限值标准均有所收严。例如,当时的淀粉制品食品卫生标准(GB 2713-81)规定的铅含量限值为1.0 mg/kg,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谷物及其制品中铅含量限值为0.2mg/kg。此外,我国铅土壤环境背景水平偏低,95%范围值为10.0-56.1mg/kg,中位值为23.5 mg/kg,算术平均值为26.0 mg/kg,几何平均值为23.6 mg/kg。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铅污染事件,宽松的土壤铅含量限值不利于及时发现、应对铅污染问题。适度收严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有利于及时反映土壤铅含量上升、累积的趋势,也有利于分析周边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水中铅含量过高问题。考虑到以上情况,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为80 mg/k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技术规定》也采用80mg/kg 作为评价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农用地土壤铅含量限值收严为80 mg/kg。2.4收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原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我国从1983年起禁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经过20 多年自然消解,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水平已显著降低。&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部分地区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仍有检出。六六六和滴滴涕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首批重点控制的物质,且当前仍然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关注的重点污染物,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规定了这两项污染物限值。因此,本次修订保留这两项污染物为必测项目,限值收严为0.1 mg/kg,与2006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一致。2.5选测项目含量限值本次修订新增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鉴于目前国内对这些污染物项目的研究成果较少,其限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农用地土壤标准资料,以及&ldquo 七五&rdquo 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数据和&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未按pH 值分档细化定值。2.6更新监测要求本标准更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要求应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应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监测标准更新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随之更新。2.7补充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次修订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三方面要求: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二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第28 条规定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本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强制实施,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是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面积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成本过于高昂、不可承受,本标准的实施强调两点原则:首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土壤环境质量反退化原则,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其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治理修复成本最小原则,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的,对相应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具体结合超标地区土壤性质、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开展评估,准确判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
  • 基金委发布《科研诚信规范手册》,明确“应当”与“不可”的边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近日发布了《科研诚信规范手册》,分别从“四方主体”出发,主要内容包括科研人员诚信规范、评审专家诚信规范、依托单位诚信规范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诚信规范4部分内容。内容涵盖三个层面:一是通过阐述科学研究、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应该遵守的相关行为准则,重点说明有关科研诚信“应该做”的方面,作为所有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机构和资助机构在科研诚信方面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二是说明有关科研诚信“不能做”的方面,即“有问题”的行为,作为对“应该做”方面的补充说明,同时也是一种警示;三是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说明,这是科研活动不能突破的底线。《科研诚信规范手册》手册里界定:科研人员如发生(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将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不诚实地表达篡改。故意改动研究材料、设备、过程,或者改变、省略数据或结果,使得研究结果不能准确呈现。剽窃。在未注明出处或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研究计划、假说、观点、方法、结果或表述。伪造。在申请书、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中提供造假数据或信息。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不准确信息。■ 对研究对象的不当处理或伤害。在涉及人类参与者或实验动物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或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 侵犯或损害他人的正当权利,如署名权、优先权等,妨碍他人研究成果的正常发表,擅自或胡乱标注资助来源以及恶意投拆等。■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参与、与他人合谋隐瞒不端行为或为其提供方便。■ 通过“请托、打招呼”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虚报、冒领、套取、贪污、挪用、侵占、滥用项目资金。■ 有些有失诚信的行为会严重妨害正常的科研秩序,根据科研人员所属专业领域、任职机构或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惯例,也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或规则等。除了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科学研究还要遵守许多政策、规定或规则等,如有违反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 擅自透露保密信息。对要求保密信息的透露虽然不会破坏研究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但却违背了科研诚信的基本要求,扰乱了正常的科研秩序,仍有可能会被认定是科研不端行为。■ 故意隐瞒可能会对社会或公众造成危害的研究信息。如果因为隐瞒而导致社会或其他人处于危险之中,也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违背诚信的行为。附件:科研诚信规范手册.pdf
  • 欧盟修订新鲜果蔬的上市标准
    欧盟所执行的(EU)第543/2011法规是一项有关新鲜水果蔬菜上市标准的通用且详尽的法规。而欧盟于2013年6月21日开始所执行的(EU)No 594/2013法规则是对该新鲜水果蔬菜上市标准的修正和修订。  (EU)第1234/2007法规连同(EU)第543/2011法规是涉及未加工新鲜果蔬上市标准的法规。未被特定上市标准包含在内的新鲜果蔬菜必须符合该通用准则第一部分附录中的要求。欧盟执行的(EU)第 594/2013法规在上市标准方面做了如下修订:  为了保证适合在本地销售但不符合欧盟上市标准的产品在当地销售时不受阻。欧盟可应相关成员国的要求做出这些产品可不受欧盟上市标准限制的规定。  允许通过了(EU)第594/2011法规第15条规定符合性检测的第三国为新鲜果蔬出具合格证。  为保证可追溯性,该通用上市标准修改为可按果蔬的批次给予更好的产品识别。  与新的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苹果和梨子的标准保持一致。  另外,除无核小蜜橘以及小柑橘之外,其它产品均适用联合国和欧洲经济委员的时间表。  批准以色列可根据(EU)第594/2011法规第15条规定出具合格证,但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改变和修订将于2013年10月1起生效。但是,关于上市年限的第2条规定将于2011年6月22日开始执行。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国标修订意见征集
    环办函〔2009〕9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进行修订。  鉴于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注: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的文本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网址如下:http://bz.mep.gov.cn。  附件:修订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将《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9137-88)并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  三、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是否维持既分类(分功能区)又分级的方式?是否有必要保留三级(特定工业区)标准?  四、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关于污染物项目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是否有必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是否有必要恢复氮氧化物(NOx)?  五、在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过程中,对污染物项目浓度的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的调整有何具体建议?  六、是否要改变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空气质量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 新规 |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1月20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 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通知各相关机构及人员:为提高校准实验室认可质量和认可评审一致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近期对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发布实施通知如下。CNAS-CL01-A025:2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于2022年1月20日发布,2022年1月20日实施,其中部分条款对已获认可机构的监督评审、复评审过渡期至2024年1月20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2022年1月20日之前提交的初次认可申请、扩项申请以及已发出现场评审通知的复评、扩项、监督评审,执行旧版文件。2022年1月20日之后提交的初次认可申请、已获认可机构的扩项申请,须满足新版文件。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已获认可机构的复评审、监督评审,执行新版文件,6.2.2.1a)和b)、6.2.3、6.3.3、7.11.1条除外(过渡期内不适用);但已获认可机构的复评审、监督评审合并扩项评审的,须完全满足新版文件。2024年1月21日起,所有申请和评审必须完全满足新版文件。该文件可在CNAS网站( https://www.cnas.org.cn) “认可规范 ”栏目内的“实验室认可—认可准则—认可应用准则”中查找下载。该文件的申请书核查表和评审报告核查表在CNAS网站“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工作文件下载”中查找下载。特此通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2年1月4日
  • 征集对修订环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国家环保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进行修订。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渔业水质标准     5.部分主送单位名单  附件一:  修订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关问题  一、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存在哪些不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的问题?  二、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过程中,是否有必要解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内容重叠的问题,统一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的内容纳入统一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三、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评价指标数量(109项)应该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四、对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有何具体建议?  五、是否要改变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单指标评价”方法(即只要有一项指标超标,就判定水体不符合要求并降低评价等级)?  六、是否调整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实行的水域环境功能分类方式?
  • 农业部拟制修订25项农产品加工检测方法标准
    2013年6月27日,农业部网站发布了2014-2018年农产品加工(农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据介绍,截止到2012年,在5000项农业行业标准中,农产品加工标准579项,占总数的11.6%。此次规划提出了重点制修订针对粮食加工、油料加工、果品加工、蔬菜加工、肉(蛋)品加工、特色农产品产品加工的标准共122项。其中有关农产品检测的方法标准共25项,基础标准8项,管理标准49项,产品标准40项。  2014-2018年农产品加工拟制(修)订方法标准汇总表 序号名称制定/修订类型建议制修订年度一、粮食加工1  谷物及其制品中蛋白酶活力测定方法制定方法标准20142  小麦面粉粉色与麸星的图像检测方法制定20143 荞麦D-手性肌醇测定方法制定20154 粮食及制品中虫卵分析方法制定20155 小麦面粉碱水保持力测定方法制定20166 硬质小麦粉中黄色素测定方法制定20167 面类制品色泽测定-反射比色计法制定20178 大米中矿物油含量测定方法制定20179 粟米(谷子)米质测定方法制定201710 燕麦生物碱测定方法制定201811 食用豆脂肪氧化酶活力测定方法制定2018二、油料加工12 同步检测植物油中甾醇和角鲨烯的方法 液相色谱法制定方法标准201413 榨油饼粕中木酚素的测定方法制定201514 油菜籽及饼粕中酚酸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制定2016三、果品加工15水果贮运环境中1-甲基环丙烯(1-MCP)含量的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法制定方法标准201416水果及其制品中5-羟甲基糠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制定201517水果及其制品中花青素含量的测定方法制定201618果蔬及其制品中&beta -胡萝卜素含量的测定方法制定2017四、肉(蛋)品加工19肉与肉制品中不同畜种肉的鉴别方法制定方法标准201420骨素胶原蛋白含量测定方法 分光光度法制定201421肉与肉制品中蛋白质无损检测方法 近红外法制定201622肉与肉制品中水分无损检测方法 近红外法制定201723肉与肉制品中不饱和脂肪酸测定方法 近红外法制定2018五、特色农产品产品加工24蜂胶中酚类物质的测定&mdash 高效液相色谱法制定方法标准201425破壁蜂花粉的评价方法制定2017    附录:2014-2018年农产品加工(农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  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建设是农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本着立足行业、突出重点、需求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就2014-2018年农产品加工标准制修订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产品总量持续增加、品种不断丰富和消费需求逐步升级,农产品加工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是应该看到,标准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为此,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日益紧迫。  (一)有利于完善农业行业标准体系  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是农业行业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已经成为延长农业产业链、就业链和效益链,拉动农业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满足行业健康发展需要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进程,是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  &ldquo 十一五&rdquo 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基础性、战略性和支柱性产业。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整体水平仍然偏低,尤其是农产品加工标准化严重滞后于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是当今世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标准化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有利于增强农产品加工行业国际竞争力  标准作为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的关键环节,已经成为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保障产业利益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 同时,标准作为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趋频繁,已成为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有利于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有效对接,切实把握国际贸易标准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有效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抵御国外产品对我国市场的冲击,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农产品加工制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现状  截止到2012年,在5000项农业行业标准中,农产品加工标准579项,占总数的11.6%,初步构建了涵盖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产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主要领域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  (一)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1.粮食加工标准。现有以产品标准为主的粮食加工农业行业标准45项 其中产品标准21项,检验检测方法标准14项,基础标准2项,管理标准8项。  2.油料加工标准。现有以方法标准为主的油料加工农业行业标准46项 其中方法标准29项,产品标准11项,管理标准5项,基础标准1项。  3.果品加工标准。现有以方法标准为主的果品加工农业行业标准共235项 其中方法标准140项,产品标准76项,管理标准13项,基础标准6项。  4.蔬菜加工标准。现有以产品标准为主的蔬菜加工农业行业标准共82项 其中产品标准33项,方法标准30项,管理标准13项,基础标准6项。  5.肉(蛋)品加工标准。现有以方法标准为主的肉(蛋)品加工农业行业标准109项 其中方法标准56项,产品标准29项,管理标准24项。  6.乳制品标准。现有以方法标准为主的乳制品农业行业标准13项 其中方法标准8项,产品标准4项,管理标准1项。  7.茶叶加工标准。现有以产品标准为主的茶叶加工农业行业标准28项 其中产品标准12项,管理标准6项,基础标准6项,方法标准4项。  8.特色农产品加工标准。现有蜂产品加工、麻类加工、人参加工、糖制品等21项标准 其中产品标准11项,管理标准7项,方法标准3项。  (二)农业行业标准体系存在问题  1.缺乏系统性。长期以来,农产品加工标准分散在多部门和多系统,各行业标准体系之间既交叉重复,又有许多遗漏。农业行业标准以有关农业生产标准为主,而农产品加工标准仅仅是拾遗补缺,标准的配套程度低,互补性不强。特别是缺乏主要农产品初加工相关的系列标准。  2.基础研究薄弱。标准体系是一个随着经济、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动态系统。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科学数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目前,标准制定基础研究相对滞后,部分标准的缺失,一些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得不到保证。  3.针对性不强。标准作为规范生产、贸易行为和评判产品质量的技术准则,应有其鲜明的调控对象和制标目的。在现行农业行业标准中,部分农产品加工标准的服务对象不明确,制定标准的目标模糊、依据不足,考虑产业发展水平和国际贸易需求较少。  4.结构不合理。在国际标准体系中,农产品加工标准是以具有通用性的基础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为主。而我国现行农业行业标准中农产品加工方面的标准结构不尽合理,基础标准仅占标准总数的3.6% 尤其是对加工过程要素的覆盖不够全面,尚未建立对生产、加工、贮藏等环节进行规范的标准体系,一些过程要素标准缺失,如产品及加工用原料分级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良好操作规范、全程质量控制标准等。  5.实施效果不明显。由于农产品加工标准整体水平不高,与产业发展需求有一定脱节,特别是一些标准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以及某些标准的缺失和滞后,导致现行标准实施效果不理想,对于规范生产与贸易行为没能发挥标准应有的作用。  三、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思想、建设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ldquo 三个代表&rdquo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行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初加工为重点,加快建立与完善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结构合理、科学先进的农产品加工农业行业标准体系,为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升级、提升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围绕履行部门职能,以保障农产品加工过程质量安全,增强市场竞争力为重点,集中制修订农产品初加工生产、贸易等亟需的重要标准。体系建设要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循序渐进。  2.坚持科学性与适用性相结合。除急需填平补齐标准外,标准要随着科技发展和生产贸易需要及时制修订,以科技创新带动标准水平的提升,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3.坚持标准制定与基础研究相结合。合理配置资源,切实改变重制定轻研究的倾向,加强标准制定前期的基础技术研究,为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扎实的科学依据。  (三)总体目标  总的目标是: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标准实施效果显著增强。主要是完成主要农产品采后预处理、贮藏保鲜标准、分等分级标准、商品化处理等标准的制(修)订 完成重要新型农产品加工制品标准的制(修)订 完成与原料控制、产品质量控制相关的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 制定一批传统主食产品加工标准。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改变目前农产品加工标准缺失、滞后、零散的现状。  四、农业行业标准(农产品加工)体系建设内容  通过梳理现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农业行业标准的特点,重点制修订农业行业标准122项。其中拟制修订基础标准8项,管理标准49项,方法标准25项,产品标准40项。  (一)粮食加工标准  计划制定以方法标准为主的粮食加工标准27项。其中,基础标准1项、管理标准6项、方法标准11项、产品标准9项。基础标准是薯类加工名词术语 管理标准主要是传统米粉加工、燕麦粉加工技术规范等 方法标准主要是谷物、小麦及面制品品质特性测定标准 产品标准主要是发芽糙米、全麦粉新型产品标准等。  (二)油料加工标准  计划制定以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为主的油料加工标准25项。其中,基础标准1项、管理标准9项、方法标准3项、产品标准12项。基础标准是低温压榨制油名词术语 方法标准主要是饼粕中木酚素及酚酸类物质的测定 管理标准主要是特色油料加工技术规范 产品标准主要是特色油品及植物蛋白标准。  (三)果品加工标准  计划制定以管理标准为主的果品加工标准21项。其中,管理标准10项、方法标准4项、产品标准7项。管理标准主要是葡萄干、龙眼干等果品干制加工技术规范,以及西甜瓜、龙眼等贮运技术规范 方法标准则是果品及其制品中营养成分的测定标准 产品标准主要是桃、梨、菠萝等果品加工专用原料标准。  (四)蔬菜加工标准  计划制定以管理标准为主的蔬菜加工标准12项。其中,基础标准2项、管理标准8项、产品标准2项。基础标准主要是蔬菜加工技术通则和净菜加工名词术语 管理标准主要包括蔬菜分级、速冻、加工、包装、贮运等技术规范 产品标准主要涉及鲜切根茎类蔬菜、辣椒红素等新型加工产品。  (五)肉(蛋)加工标准  计划制定以管理标准为主的肉(蛋)加工标准29项。其中,基础标准3项、管理标准13项、方法标准5项、产品标准8项。基础标准主要是肉(蛋)加工名词术语和通则 管理标准主要是畜禽屠宰、肉与副产物加工、蛋品生产等技术规范 方法标准主要是肉及肉制品中蛋白、水分和脂肪酸的测定 产品标准主要涉及肉制品及副产物、液态蛋、蛋粉等新型加工产品。  (六)特色农产品加工标准  计划制定蜂产品加工标准8项。其中基础标准1项、管理标准3项、方法标准2项、产品标准2项。基础标准是蜂蜜水果茶名词术语 管理标准以蜂产品加工技术规范为主 产品标准涉及蜂王浆片、蜂花粉片等新型加工产品。  此外,配合农业部相关司局做好茶叶、乳制品、农产品加工机械标准制(修)定工作。  五、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农产品加工标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要建立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各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加工标准制修订及宣贯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及时提出本地区农产品加工标准制(修)定需求。鼓励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以及相关科研院校,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和宣贯工作。充分发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标准体系建设,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工作格局,争取尽早形成即与相关标准体系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夯实标准基础  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公益性、技术性、基础性工作,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标准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组织对制定标准的投入,形成标准制定经费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培养标准化人才,建立一支水平高、结构优的专家队伍,提高标准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三)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标准制定水平  农产品加工标准化工作起步晚,基础研究积累少,标准制定技术支撑薄弱。因此,要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把技术创新与相关的农产品加工标准基础研究结合起来,特别是与行业科研项目相结合,提高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严格标准制定与审查程序,强化风险意识  严格标准制修订程序,搭建标准征求意见、信息收集与发布交流互动信息化平台,促进标准制修订过程公开透明。完善标准审查制度,明确标准审查要求,强化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审查标准的权利与义务。加强标准制定风险管理,强化标准制修订工作风险意识,将风险管理引入标准制定各环节。建立标准化工作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五)加强标准宣贯,提高标准实施效益  通过标准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的标准化意识,引导农产品加工生产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销售,提高行业的标准化水平。采取政府推动、领军企业带动、行业自律联动等多种形式,扩大标准实施覆盖面,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贯彻标准的自觉性和社会对标准的认知度,探索建立标准宣贯的有效途径。  (六)搭建信息平台,提高服务能力  整合农产品加工标准信息资源,建立并完善农产品加工标准服务平台与相关行业网络的链接,逐步改变农产品加工标准信息资源分散、交流不畅等问题。  附表  2014-2018年农产品加工拟制(修)订标准汇总表
  • 《国产好仪器手册》再版发行
    仪器信息网讯 《国产好仪器手册》自2014年9月25日首发,已经完成第一批5000册纸质版宣传推广 2015年2月25日,启动《国产好仪器手册》再版修订工作,目前新版已经全部印制完成,预期本周将完成第二批5000册纸质版《国产好仪器手册》发行工作。  《国产好仪器手册》自推出以来,广受仪器用户的欢迎。70台仪器的近3000位真实仪器用户的使用评价,从五个维度出发,为仪器采购者提供了很好的采购意见和选型参考。为更好地反映70台仪器的生产企业近况,2月25日启动再版修订工作,针对手册的&ldquo 企业介绍&rdquo 这一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各企业的最新发展状况,为仪器采购者采购决策提供全面的参考。目前,手册修订版全部印制完成,本周将完成全部5000册的发行工作。电子版《国产好仪器手册》(修订版)已经同步更新,欢迎下载!为更便于不同行业的用户进行国产仪器的采购评审工作,仪器信息网还推出了电子版的《国产好仪器手册》的5大行业分册,正陆续发行中:食品检测应用、药品检测应用、生命科学仪器、环境检测应用、材料检测应用。  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483284.shtml  《国产好仪器手册》大事记:  2014年9月25日,《国产好仪器手册》首发,已经发行5000册  2015年3月17日,《国产好仪器手册》电子版上线,截止目前下载量达2119次。  2015年2月25日,启动《国产好仪器手册》再版修订。(活动网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50225/154064.shtml)  2015年4月10日,《国产好仪器手册》--食品检测应用分册完成8万次EDM推广、上线,截止目前下载量达455次。(下载地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1/shtml/520809.shtml)  2015年4月27日,《国产好仪器手册》(修订版)再版,发行5000册。  2015年4月28日,《国产好仪器手册》&mdash 药品检测应用分册EDM推广6万次,电子版下载将同步上线。  后续,将推出3大分册:生命科学仪器分册、环境检测应用分册、材料检测应用分册。
  • “十三五”我国将制修订医药、化妆品标准逾千项
    提高药品质量、制修订完成国家药品标准3050个和医疗器械标准500项??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不断提升相关标准,逐步完善审评审批体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十二五”时期,我国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公众用药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基本形成。但专家指出,药品质量总体水平有待提高,一些临床急需产品难以满足公众实际需求,不合理用药问题突出。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利于提高药品有效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节约医疗费用。规划强调,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完善一致性评价工作机制,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按时审评企业提交的一致性评价资料和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迈进的有力抓手。规划指出,要完善审评审批机制,严格相关要求,鼓励研发创新,完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研发上市。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胡颖廉认为,这体现了规划以提升药品质量为中心目标,寓最严监管于最优服务之中。  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是构建药品质量安全的基础设施。规划指出,“十三五”期间将制修订国家药品标准3050个,医疗器械标准500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检测方法30至50项,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  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能让群众放心用药。规划提出,要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等全流程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提升用药专业化水平、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规划还明确执业药师数量超过每万人口4人的目标,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 专家解读|2022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分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1-2022) 标准 (以下简称增补版), 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起正式实施。 GB 2763. 1-2022 是 GB 2763-2021 的增补版, 可以配套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及时全面了解国家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仪器信息网邀请到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罗媛媛老师,对两个标准文本的异同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情况进行了比对分析, 以便于标准使用者更好的理解和正确使用。一、增补版标准概况本次发布的增补版标准规定了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在 99 种 (类) 食品上的 290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并规定了 37 项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GB 2763-2021 规定的同一农药和食品的限量值与增补版不同时, 以增补版为准。作为 GB 2763-2021 的增补版, GB 2763. 1-2022规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可以与 GB 2763-2021 配套使用。 此外, GB 2763-2021 规定的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附录 A) 同样适用于增补版标准。增补版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基于我国登记的农药品种制定, 其中, 对于存在异构体的农药, 以实际登记的农药普通体名称或高效体名称表示, 包括氟氯氰菊酯、 精甲霜灵、 精喹禾灵、 氯氟氰菊酯、 氰戊菊酯、 异丙甲草胺等6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这些限量标准也适用于残留物定义相同的其他异构体, 待与 GB 2763-2021 整合时, 将与残留物定义相同的其他异构体相关限量予以合并。增补版标准均是基于我国农药登记相关残留试验数据确定农药最大残留水平, 结合农药毒理学数据和我国膳食消费数据, 进行膳食风险评估, 再依据评估结果推荐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之后, 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通报的基础上, 先后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范、 数据充分、 方法严谨, 将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增补版标准主要内容1、新增农药品种及其限量制定情况与 GB 2763-2021 相比, 增补版标准新增了 22 种农药品种, 相应增加限量标准 51 项 。2、 GB 2763-2021 中相关农药品种及其限量制修订情况与 GB 2763-2021 已有农药品种相比, 增补版标准制修订相关限量 239 项, 包括制定 205 项, 修订 34 项。 需要说明的是, 限量值修订涉及阿维菌素等 19 种农药在杏等 27种食品 (组) 上的 34 项限量标准 , 其中, 修订了阿维菌素、 苯醚甲环唑、 腐霉利等3 种农药的单个食品的限量, 另外修订的 31 项限量涉及倍硫磷、 苯醚甲环唑等 17 种农药在24 种食品 (组) 中的限量, 增补版标准规定的上述农药和食品的限量标准将替代GB 2763- 2021 规定的相关限量标准。 待与 GB 2763-2021 标准文本整合发布时, 限量修订涉及的相关食品组名称将修订为 “食品组 (某种食品除外) ”, 例如, 增补版修订了倍硫磷在菜用大豆上的限量, 将 GB 2763-2021 倍硫磷相关食品名称由 “豆类蔬菜” 修订为“豆类蔬菜 (菜用大豆除外)。三、增补版标准的主要特点1、完善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此次发布的增补版标准主要依据我国新增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或残留验证试验数据制修订, 及时填补了新增农药登记作物的残留限量标准缺失, 进一步扩大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监管的覆盖面, 为指导农药科学使用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2、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增补版标准基于我国农药残留试验数据, 经膳食风险评估, 对 GB 2763- 2021 中部分转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食品组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 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 在使用此类标准时, GB 2763-2021 规定的同一农药和食品的限量值与增补版标准不同时, 以增补版标准为准。 2023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确保严格实施。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判定依据。 本次发布的 GB 2763. 1 - 2022 是对现行GB 2763-2021 的补充和完善。 截至目前, 我国已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累计达到 10379项, 进一步扩大了农药残留标准覆盖范围, 切实提高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应该针对农产品生产、 贸易、 监管等相关方面大力开展新标准的宣贯和培训解读工作,重点关注标准更新变化情况, 让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 加强科学用药指导, 让农民根据用药实际, 科学选药、 合理用药, 从源头上提高农药使用水平 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和监督执法工作, 加快解决禁用农药违法使用、 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简介:罗媛媛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农艺师,主要从事农药登记管理、农药残留风险管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制定等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农药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工作。先后参与起草2019版、2021版和2022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参与起草《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代谢残留试验准则》等多项残留试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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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编写原则为:满足和充分体现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符合实验室的实际水平和特点,从管理体系的整体出发,层次分明,相辅相成,协调统一;上下层次文件要相互衔接,质量手册要求原则,程序文件规定具体,作业指导书技术性、实际操作性强。01质量手册质量手册是阐明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并描述管理体系的文件,它全面地规定了实验室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是指导实验室全部检验活动的法规性、纲领性文件。质量手册的结构编排应尽可能与认可和认证的准则要素排序保持一致,编排如下:封面,包括文件名、文件编号、发布时间、受控编号等;批准页,最高管理者签发颁布手册的通告和和实施日期;修订页,包括序号、修订章节号、修订内容、批准人、批准日期;公正性声明;目录;前言或机构概述;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质量手册》管理,对手册的编写、修改、审定批准、发放、保管、修订再版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各要素的描写。在手册中对组成管理体系的各要素分章进行编写,每一章节内容包括:目的范围;负责和执行部门;达到要素要求原则性、概述性的描述;开展活动的时机、地点及资源保证;支持性文件。“组织(管理)”章节应按照准则的要求,明确组织结构即领导层、管理部门、一线部门的职能及相互关系;确定对检测工作质量有影响的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所需的岗位,并规定这些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及任职条件或资质要求。手册附件包括组织机构图、执行各要素岗位职能分配表、实验室平面图、在职人员一览表(学历、职称、职务、本职工作时间、在职工作岗位)、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型号、编号、主要技术指标、购置日期、放置地点、仪器责任人)、检测能力表、仪器检定周期表、程序文件目录等。02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描述实施管理体系要素所涉及到的质量活动由谁来做,做什么,何时何地做。它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程序文件的内容要求与质量手册的规定一致,对检测工作中的每个质量活动环节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每个程序的内容包括:目的,职责,工作程序,相关记录和支持性文件。例如内部审核程序的目的是评价日常的实际活动是否持续符合管理体系文件和评审准则的要求。该程序对如何进行内审工作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由质量负责人负责指定内审组长或兼任组长,批准内审计划和内审报告;内审组长负责编制内审计划,明确现场评审的方式和审核范围、审核要素、内审员分工,提交最终的内审报告;内审员要负责编制内审检查表并实施内审,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项要填写不符合项通知书,还要对审核发现的问题的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在审核过程中,被审核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提出的不符合项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03作业指导书1 检测仪器操作规程的编写内容工作条件(对电源、水源、环境条件等要求);操作步骤(开机和关机的步骤,如何进行调节、校准、样品测试、数据处理等);仪器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仪器核查的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核查周期;仪器的维护;维护方法及周期;应急措施,即发生停电、停水及意外情况时,为了防止对仪器造成损坏的应急措施。2 检测方法细则当实验室需要建立非标检测方法、实验室自制检测方法、检测样品前处理和处置方法及对检测方法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时,应根据不同需求编制检测方法细则。检测方法细则一般编写内容有:目的和依据,说明编制方法的目的和编写依据;适用范围,规定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样品类型、检测参数)和限制范围;检测方法原理或方法摘要;检测设备、试剂及环境条件;检测分析、样品前处理步骤、质量控制要求;结果计算(含质控数据);测量精密度和准确度,必要时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原始记录格式。3 仪器自校准规程的编写内容对于尚未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例如: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高素质的计量人员,自校验应有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或可溯源的标准物质作为依据。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自校准规程内容一般包括:标题:“××仪器校准规程”;概述;计量特性;校准环境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依据;校准依据;校准结果;校准周期;附录,即校验记录格式和附加说明;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04记录实验室在用记录分为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所有的记录应统一设计,简明,规范,便于归档和查阅。1 技术记录技术记录用于记载检测过程中与产生数据相关的信息,记录格式设计应确保真实、客观、包含足够的信息量、便于记录、易于复(再)现到原检测工作。对测试全过程,无论现场采样(检测)还是实验室检测,必须现场记录。对于一个完整的水质检测过程,应包括试剂称量记录、标准溶液和试液的配制、标定记录、现场采样和现场检测记录、实验室各种测试记录和质控记录、样品保存、前处理与处置管理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及校准核查记录、试剂药品、实验材料等符合性检查记录。2 质量记录质量记录是程序文件的对应记录,用于记载质量活动管理的重要过程。应做到便于管理,易于操作,信息完整可实现跟踪检验。例如:内审过程记录包括:计划表、内审通知书、现场检查表、发现不符合项汇总报告、内审报告、跟踪验收整改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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