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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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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的资讯

  • 环保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草案曾于2008年公开征求意见,按我部要求,编制单位针对近年来环境保护新要求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原霞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轻工环保研究所  山东省皮革工业研究所  东南大学环境工程系  辛集制革区管委会  北京隆达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隆丰皮革有限公司  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元隆皮草皮革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泰庆皮革有限公司  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兴业皮制品有限公司  烟台制革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乐山振静皮革有限公司  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  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河南省皮革工业协会  湖南省皮革工业协会  广东省皮革协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海宁市皮革工业协会  河北省肃宁裘革行业协会  桐乡市崇福皮毛协会  孟州市皮毛协会  (部内征求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的意见)
  • 环保部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4项排放标准,共同构成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新标准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标准将提高纺织行业的环保准入门槛,有利于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促进纺织工业可持续和健康发展。“4项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促进纺织工业污染物的减排。现有企业实施并达到第二阶段的排放限值后,污染物的排放量将大幅度削减,其中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2010年相比,削减比例预计将分别达到68%和70%,环境效益显著。”  污染还是老大难  排放量位居工业行业第4位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加工基地,目前我国棉纱、棉布、呢绒、丝织品、化纤产品和服装等主要产品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是纺织生产加工大国。2011年,纺织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33491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3.9%。但是,目前我国纺织加工仍以中低档产品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而企业以中小型规模为主,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由于新产品、新染化料、新工艺的开发,在质量、生产效率、节水效率提高的同时,纺织工业废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也大幅提高,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10年,纺织工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30.1万吨和1.7万吨,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和7.1%,均居第4位。  随着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加快推进,对纺织工业在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减轻环境影响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控制纺织工业污染物排放,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大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比例较2010年不低于10%的规划目标。同时,新出台的《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染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等行业规划与政策也对纺织工业的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标准提了哪些新要求?  形成行业全过程环境控制,收紧排放限值  “为更好地适应‘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进行修订,同时新制订缫丝工业、毛纺工业以及麻纺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位负责人说。  他告诉记者,在原标准体系设置中,除纺织染整工业执行单独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外,缫丝、毛纺、麻纺等均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仅有化学需氧量和BOD5两项指标对洗毛废水和苎麻脱胶废水有单独的规定,其余指标均执行统一的排放限值,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业特征污染物没有得到充分识别,排放控制针对性不强,差异难以体现。  新发布的4项标准全面覆盖了我国天然纤维纺织生产加工过程,形成行业全过程环境控制,其中纺织染整标准主要控制棉的前处理以及棉、麻、毛、丝以及化纤的染整工艺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 缫丝标准、毛纺标准、麻纺标准主要分别控制蚕茧加工缫制成丝工艺过程、洗毛工艺过程和麻脱胶工艺过程的水污染物排放。“体系设置更加清晰、完善,对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更具针对性。”  在排放控制要求上,新出台的系列标准也总体提高了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其中,新修订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原标准较大程度收紧了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及氨氮等指标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环境敏感地区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设置了间接排放限值以加强对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监督管理。  针对纺织染整行业在印染、漂白等工序的污染物产生情况,新标准保留了原标准中硫化物、苯胺类、六价铬、二氧化氯等特征指标,并进一步收紧了排放限值。同时,增设了可吸附有机卤素(AOX)指标,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范环境风险。此外,为强化对水体富营养化的控制,新标准增设了总氮、总磷指标,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  新制订的缫丝、毛纺、麻纺工业3项标准,均针对各类纤维生产加工的特点,识别了特征污染物,并不同程度提高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新标准中,指标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促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提升。4项标准中均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这一指标的设置一方面可以防止稀释排放,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促进企业节约用水,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1992)中,设置的最高允许排水量通过加工每百米布排放的水量来表示,这使得加工不同幅宽、不同厚度的产品执行的限值一样,新修订的标准则采用吨产品排水量进行表示。  每个行业该做哪些调整?  每个控制限值都有成熟可靠技术,对现有企业设置过渡期  针对业界担心的技术可行性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制订中的每一个控制限值均有对应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在普通生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预处理及后续深度处理,可以满足新修订标准的要求。缫丝工业通过推广使用废水深度净化循环技术,毛纺工业通过推广应用羊毛脂提取工艺技术,麻纺工业通过有效的物理化学预处理及深度处理,均可以达到新标准的排放限值。同时,新标准的发布实施也将进一步促进纺织工业污染防治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促进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  从环境管理的角度,新标准将分步实施。对新建企业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要求在2015年1月1日达到新建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另外,考虑到柞蚕缫丝的地区分布和生产工艺特点,对现有柞蚕缫丝企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给予放宽,规定现有柞蚕缫丝企业仅执行标准第一阶段限值,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既考虑了新老污染源的区别,又考虑了工艺特点、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体现了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 《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4月1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广东省轻工业协会  江苏省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浙江省日用化学品协会  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院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花王有限公司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绿伞化学有限公司  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卓多姿中信化妆品有限公司  丝宝精细化工(武汉)有限公司  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  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 赛默飞世尔发布《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新八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用方案
    2010年9月27日,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针对该八项标准,赛默飞世尔科技特推出针对应用方案,可用于其中大部分参数的测量,并符合相应的国标测定方法。如下表:序号污染物项目应用套装套装编号或型号量程 (mg/L)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pH值 3-Star精密型台式pH测量仪310P-01N-2.000 - 19.999pH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2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Star精密型台式生物耗氧量(BOD)测量仪310D-24DO:0.00-90.0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3化学需氧量(CODCr) AQ4001 COD测量系统AQ4001低量程0-150 中量程0-1500 高量程0-15000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198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 4氨氮 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4P12试剂0.1-0.50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4-Star精密型氨氮离子浓度测量仪410P-190.01-17000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Dual Star双通道pH/氨氮离子浓度测量仪D10P-120.01-17000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 5总氮 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D004(低量程试剂)或ACD007(高量程试剂)低量程0.5-25 高量程5-150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6总磷 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D095试剂0.02-1.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7硫化物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16试剂0.05-5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8氟化物4-Star精密型氟离子浓度测量仪410P-130.02 - 饱和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09试剂0.05 - 20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9总铜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65试剂0.02-1.0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0总锌AQ4000(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4000(AQ3700)仪表+AC2065试剂或AQ4000仪表+AC4065试剂AC2065:0.02-1 AC4065:0.3-3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1总氰AQ3700多参数水质分析仪AQ3700仪表+AC4P06试剂0.01-0.5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 该八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二、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三、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四、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五、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六、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七、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八、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相应新闻请详见“关于发布《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应用方案详细内容请点击“立即下载”。公告 2010年 第71号--
  • 我国第一个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实施
    《杂环类农药生产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将于2008年7月1日实施。此标准是我国第一个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制定弥补了我国农药工业无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对推动农药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要作用。这一标准以杂环类农药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据,结合污染物的生态影响,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项目、排放限值,适用于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日前,记者就这一标准的颁布实施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  综合标准无法有效控制农业污染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农药绝大部分是有毒物质,其中有些是剧毒物质,有些虽然急性毒性较低,但却具有慢性毒性或“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或具有环境激素效应。当前我国没有针对农药工业的排放标准,农药厂的“三废”排放只能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由于是综合排放标准,就不可能针对各个行业的特点来制订。这就带来以下问题,首先,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是针对一切排污单位,没有考虑到农药工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对有些标准值,即使企业采用了目前最好的处理技术仍然无法达到。这会造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为了达标而拼命稀释排放,另一种是企业索性不去治理,因为治理还是不达标。其次,综合排放标准未针对农药生产产生的农药中间体及最终产品的排放作出规定,而这些污染因子的毒性与危害性往往很大,如不加以控制,会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针对性地制订农药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将在限制淘汰高污染及落后的生产工艺、促进低污染及先进的生产工艺及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措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使我国农药工业走上高效、低毒、低污染的发展轨道,这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控制水污染是关键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颁布的标准是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中的第一个。杂环类农药是指分子结构中含有杂环,归入不到其他9类农药中去的含杂环的农药。由于不同农药品种的结构不同,生产工艺流程不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就不同。如若不分农药品种,统一制定标准将不具有针对性。但农药品种很多,若对每一类农药中每一个品种都制订标准需要很长时间,这将无法满足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在每一类农药生产排放标准的制定中采取优先选择产量大或毒性高或对环境影响大的重点品种首先制订标准,目的就是将那些产量大、污染严重、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品种首先控制住,今后再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根据这一原则,在杂环类农药中选择吡虫啉、氟虫腈、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6个农药品种首先制定标准。这6个品种中有杀虫剂(吡虫啉、氟虫腈),有杀菌剂(三唑酮、多菌灵),有除草剂(百草枯、莠去津),都是目前国内大吨位、前景看好的农药品种,而且,在这些农药的生产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污染物排放,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考虑到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水污染物排放是污染控制的关键所在,专家建议农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为重点,各类农药工业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部分,将集中制订一个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这一标准更名为《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  创新之处:对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  他着重介绍了本标准对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规定。对个别农药(莠去津和氟虫腈)在车间(或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口)设置了监控位置,规定了排放限值。对于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值,新建企业严于现有企业,强调对新建企业的严格控制。  同以往的标准不同的是,本标准除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做了规定外,对无法用具体的限值来要求的情况,如生产中对影响污水排放限值的生产过程提出了管理与操作方面的要求,促使企业加强自身的环境管理,防止污染的产生。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规定不是以标准值的形式出现,但同样是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值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这点是本标准的创新之处。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了规定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使标准能够切实地得到贯彻实施,本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了规定,规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本标准的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环保工作人员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达标的依据。  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标准中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当同一农药工业生产企业适用不同类别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污水混合排放时,其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其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 《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3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糖精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北京工商大学  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  上海福新化工有限公司  三千科技集团天津长捷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平煤集团开封精细化工工厂  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年内发布
    p  1月10日上午,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召开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查会,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环保部有关处室以及被邀请的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蔡治国首先讲话并推荐专家组的组长主持审查会。/pp  环保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胡林林博士介绍了标准编制的项目背景、行业概况、制订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产排污情况及污染控制技术分析、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研究,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技术分析。与会专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标准编制组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具有科学性、创新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pp  一是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以技术为依据,编制组在调研过程中采集了多家农药企业的实际废水样品,进行了大量的检测分析,并且依据农药企业实际排污状况及采用可行的处理技术后所能达到的处理水平来制订排放限值。二是充分考虑保护环境的需要,标准制订过程中,除了考虑当前的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外,还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基于卫生毒理LD50值、生态毒理LC50值和通用的定值方法等来确定特征污染物的有效控制水平,力求制订的标准能够保护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从充分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标准还增设了综合毒性指标。span style="color: rgb(0, 176, 240) "strong三是同时控制水质和水量,标准对于废水的排放,设置了二种控制指标,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规定了废水中各污染项目允许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该指标可控制废水瞬时的环境危害 同时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以实现总量控制,满足排污许可工作的要求,也避免企业简单地采用稀释方式来达到浓度限值。/strong/span四是加强对特征污染因子的控制,除常规控制项目外,根据各农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及“三废”排放特点,增设特征污染因子 特征污染因子可能是农药产品本身,也可能是农药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五是合理参考发达国家标准,编制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特别是发达国家标准进行分析研究,总体上保持与发达国家相近和相当的水平上。六是分类指导,不同产品生产工艺的污染物产生及污染处理水平各不相同,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各产品工艺的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水平提出了相应的指标要求 同时在执行时间上体现新建企业与现有企业的区别 对于综合毒性指标,考虑到支撑条件的限制,拟于农药生产企业换发许可证之时再行实施(首次申领时不实施)。/pp  据了解,本次专家审查会之后,编制组将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适当修改,有关部门将择期在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推进标准制订进程,争取在年内批准发布。/p
  • 《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具体如下: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乳制品工业污染,我部决定制定《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原霞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 《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清洁生产研究中心  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乳业有限公司  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  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  徐州绿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 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将制定新标准
    11月13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的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开题论证会在北京召开。国家环监总站、环境保护研究院、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调味品协会、青岛科技大学、佛山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家和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上,项目主要承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和海天公司的代表介绍了初期调研情况和新标准的基本框架结构及内容,到会专家进行了质珣和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论证意见认为,该项目应及时开题,尽快提出征求意见稿。  据悉,新标准将根据酿造调味品(酱、酱油、食醋等)工业的实际,提出各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按照企业不同情况将对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和特别排放规定不同的排放限值。
  •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起实施
    “目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制药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环保问题无法回避,须引起业内重视。”日前,中国化学制药协会副会长潘广成说。  排污不达标,环保屡撞红线——排污问题一直是制药行业的一块心病。2010年7月1日,《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全面强制实施,如今医药行业“环保综合名录”在加紧制定中,如何在新形势下重视并做好环保工作,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治理——赶不上污染的脚步  在生产出治病救人的药物之时,制药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产生,排污与制药业的发展始终如影随形。也正因为这一点,我国制药行业的“三废”治理工作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制药行业的污染,尤其是化学原料药生产的污染较重。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进行‘三废’治理工作。”潘广成举例说,在当时,将氨苯磺胺生产排放的含酸6%~8%的废水,以氨中和回收硫酸铵做化肥是一种通行的做法。到上世纪70年代,制药业“三废”治理工作有了加强,东北制药总厂和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发出厌氧消化法处理废水技术、焚烧处理废渣液技术和深井曝气处理硝基废水技术,并在全国合成药厂推广应用。1979年上海第三制药厂和上海医药设计院开发了生物流化床处理抗生素废水技术,上海第二制药厂和上海医药设计院开发活性污泥法处理磺胺混合废水。1982年华北制药厂和北京市环保研究所等联合开发上流式厌氧反应器处理丙酮丁醇废醪技术。上海医药设计院和有关药厂协作,用生物膜流化床处理抗生素废水及厌氧——好氧流程生物处理抗生素或谷氨酸钠废水,用蒸发——焚烧流程处理避孕药高浓度有机废水。这些“三废”治理技术在生产中应用并不断改进,大大减少了化学制药对环境的污染。  近年来,一些原料药生产大户更是加大了环保投入力度,华药集团、新华制药、东北制药总厂、哈药集团、鲁抗医药等从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入手,在资金、人力、技术上进行大手笔投入,不少企业大力开展ISO14001认证及EHS(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系列)认证,并促使一批环保先进技术得到应用和推广。如鲁抗医药集团率先引进美国的CASS技术处理废水,如今已在多家药厂得到推广 东北制药总厂应用活性炭纤维膜回收含甲苯/甲醇废水和渗透汽化装备回收低浓度异丙醇等有机溶媒 华北制药集团应用荷兰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处理技术和意大利多效蒸馏技术处理高盐废水 江苏福昌科技公司的免燃料型焚炉技术处理高热值高盐废液等。这些引进、消化吸收、再提高的环保技术,开拓了环保领域视野,推动制药行业环保工作向纵深发展。  然而,对整个行业来说,治理似乎赶不上排污的步伐,环保事件频出给行业一次次敲响警钟。“由于药物生产具有品种多、结构差异大、使用原料种类多、耗量大的特点,凸显出来的‘制药救人,排污害人’现象对整个行业发展带来潜在的制约影响。”潘广成说,当前,制药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污染总量的统计和治理存在一定欠缺。如间歇生产排污的不均衡性,造成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测定值偏差大 现实的排污量只是反映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瞬时值,对废气、废渣被大气及水淋后返回水环境的污染量未计入,对其造成的影响还重视不够 增产后对污染的治理赶不上污染产生量 如何科学合理建设集约化、规模化的环境治理装置等问题均应引起关注。制药行业的环保形势仍十分严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再有两个多月就要全面实施了,但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完成技术改造,废水难以达标排放。”一位业内人士焦急地说。  国家环保部一位官员表示,制药行业已被列入国家环保规划重点治理的12个行业之一,因此,对制药行业环境污染的监管将会越来越严格,屡触环保红线危及企业未来的生存与发展。今年2月,环保部发布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在工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的7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1.1%,医药制造业赫然上榜。  有人这样形容我国制药行业治污工作的严峻性:“这边葫芦还没按下去,那边瓢就起来了!”那么,污染治理难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国家下了不少力气,企业做了不少努力,污染痼疾却不能根除呢?  一位业内专家说,制药工业属于精细化工,其特点是原料药生产品种多,生产工序多,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一般一种原料药往往有几步甚至十余步反应,使用原材料数种或十余种,有的甚至多达30~40种,原料总耗有的达10公斤/公斤产品以上,高的超过200公斤/公斤产品,从而产生的“三废”量大,排放物成分复杂,污染危害严重。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邢书彬解释说,以废水为例,制药工业废水通常具有成分复杂,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浓度高、含盐量高和NH3-N浓度高、色度深且具有一定生物抑制性等特征,相对于其他有机废水来说,处理难度更大。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环保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北制药总厂高级工程师甘丽华也说:“制药行业解决一个污染问题,其工作量相当于其他行业,如纺织业、造纸业的5~8倍。”  某业内人士认为,国内制药企业环保工作并不难做。“从技术层面来说,国外有比较先进的技术和应用经验,只要舍得花钱,国内企业直接拿来用就是了。企业缺的一是钱,二是决心”。  但华北制药环保研究所王勇军却不这么认为。他表示:“一方面,国外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就已经把污染较大的原料药生产转移到了中国和印度,其本国治理污染压力并不是很大 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基础市政设施比较完善,制药污水一般经预处理到一定程度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难度及标准要求都相应较低。对于近几年发展的新品种及有特色的、专业化的品种来说,从国外难以找到相对成熟的应用技术。”他说,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国内环保技术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国内并不缺乏前沿的技术,缺的是能够工业化大规模应用且成本较低、经济有效的技术。  甘丽华则对风起潮涌的药厂搬迁表示出了担忧:“从环保的角度出发,药厂搬迁是好事,也不是好事。从好的方面来说,企业在搬迁远离城市的过程中,大多会考虑到环保问题,从项目设计到施工都会把环保工作做到前面。但另一方面,药厂离人群远了,离庄稼地却近了,如果政府部门监管能力不能及时跟上,必然会带来二次污染隐患。”  出路——协同作战治污染  “环境和资源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是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制药行业是国家确定的环境重点治理行业之一,《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渡期行将结束,企业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来认真对待。”潘广成强调,制药行业的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企业、政府部门、科研服务机构在各自的角色定位中付出努力,更需要各方合作,协同作战,以减少或根除制药污染。  近年来,国内“两高一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资源型)产品的出口开始受到限制。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沈贤姬表示,虽然跟资源型产业相比,药品出口限制还不太明显,但这一趋势应引起业内注意。药企应努力提升技术层次,加大工艺创新力度,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比如,在咖啡因、扑热息痛等产品的生产中,落后的铁粉还原工艺已被加氢还原工艺取代,以减少排放。“企业必须明白,对于高污染的产品,国家的政策导向是能治则治,不能治则限,因此,治理工作很重要。”  沈贤姬说,目前,药企进驻工业园区,借助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制药废水应成为一种趋势。即将全面实施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王勇军说,新标准鼓励新建企业进入工业园区,以便制药废水进入园区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接纳标准比直接排放标准要宽松一些,且各种污水之间具有一定互补性,混合处理使技术难度下降,也可大大降低企业的压力,从社会整体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来说是比较合理的”。  环保服务,技术先行。为有效控制制药工业污染,环境保护部早在2002年就依托河北省环科院、华北制药集团环保研究所等单位组建了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该中心承担的《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课题,目前已进入审查阶段。同时,他们还与清华大学合作,正在开展国家水体污染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制药行业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研究与示范”课题研究。其与国家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研究所、清华大学等单位合作就抗生素菌渣规范化处置、利用技术研究和安全性评价工作也即将开展。  事实上,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立起协作机制对制药业开展环保工作至关重要。甘丽华认为,政府应从宏观层面思考怎样进行有效管理。如今,制药行业“环保综合名录”已基本确定,但鼓励类产品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却不见动静,难免影响企业开展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期待各管理部门建立一种宏观协调机制,科学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企业行为,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标。  “环保新标准的实施是关系到制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大事。要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进行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创新,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循环经济,发展低排放、低消耗的低碳经济,节能减排,把实施新标准的工作做细、做实、做好。”潘广成强调。
  •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的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自8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 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但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将执行新标准。同时标准中对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也制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附: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原文( GB 3544-2008 代替GB 3544-2001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
  • 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水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保部27日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我国是水泥生产与消费大国,2012年水泥产量达到22.1亿吨,占世界水泥产量的56%.水泥工业在支撑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据统计,我国水泥工业的PM、SO2、NOx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高达15%-20%、3%-4%、8%-10%,属于污染控制重点行业。同时,国内外经验表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是有效处置固体废物的重要途径,但协同处置过程中除产生常规污染物外,还将产生重金属、二噁英等毒害性较强的污染物,急需发布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 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15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据测算,实施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系列新标准后,预计水泥工业PM排放将在目前200-25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77万吨,削减30.8%-38.5% NOx排放将在目前190-220万吨基础上削减约98万吨,削减44.5%-51.6%,使行业NOx年排放量控制在100-120万吨,并有效控制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物质排放。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除上述标准外,同期发布的还有《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新排放标准对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配套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受公众关注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修订工作正在抓紧推进,修订草案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了监控要求。目前,两项已通过技术审查,报请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查。鉴于修订这两项标准对各地区、各行业、公众生活均有广泛影响,环保部决定对修订草案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4年1月15日,欢迎各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葡萄酒、黄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葡萄酒、黄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葡萄酒、黄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月3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原霞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葡萄酒、黄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葡萄酒、黄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2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酿造调味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中国调味品协会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珍极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淄博巧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北康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商业集团淘化大同调味品有限公司  扬州三和四美酱菜有限公司  四川保宁醋有限公司  镇江丹和醋业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玉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上海宝鼎酿造有限公司  上海淘大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德馨斋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  济宁玉堂酱园
  • 广西发布《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日,广西区质监局与广西区环保厅联合发布《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多项控制指标大幅度高于现行国家标准。  广西是我国甘蔗制糖主要产区。据统计,2011/2012榨季,广西甘蔗制糖企业共103家,蔗糖产量680万吨,两者均列全国第一。与此同时,蓬勃发展的制糖工业也给本地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制糖工业废水中含有的总磷和氨氮已成为当地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ldquo 现行国家标准门槛低、针对性不强,已不利于本地制糖业推动清洁生产和提高治污水平。&rdquo 广西区环境科学院工程师张立宏一语道出修订制糖排污广西地方标准的初衷。在过去两年里,广西区质监局联合广西区环保厅组织专家、学者扎根生产一线,经过多次调研、磋商,最终结合本地工业发展实际和未来地域环保要求,联合出台了广西第一部环保地方标准。  记者查看《标准》发现,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8项重要控制指标皆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其中,悬浮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化学需氧量这三大控制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严格一倍以上。  《标准》对广西制糖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将促使各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淘汰一批耗能高、排污量大的设备,最终促进制糖产业结构调整,为其他产业腾出发展空间。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LUMEX原子吸收助力铅镉污染物监测
    《导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近期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pH值等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LUMEX高频塞曼原子吸收可以为铅、镉污染物检测提供有效、稳定、准确的解决方案。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LUMEX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开发,现已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为全球用户提供相应行业的解决方案,现产品和方法用户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LUMEX原子吸收经过二十年多年的发展,具备成熟的仪器方法和配置,独特的优势特点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LUMEX将其独有的高频塞曼背景校正专利技术、无极放电灯技术用于石墨炉原子吸收,并结合最优软件流程设计,研制出快速、稳定、可靠、智能的MGA1000原子吸收光谱仪。产品特点: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50KHz)塞曼全波段校正有效消除化学背景干扰和结构背景干扰,实现超低检出限,测定稳定性更好。极快的升温速率—瞬时升温高达7000℃/秒瞬时升温速度高可有效提高原子化效率,减少挥发损失,灵敏度较高,检测结果更准确。光源设计—高强度无极放电灯先进的高强无极放电灯EDL光源保证能够实现超低痕量重金属的准确检测,砷As和硒Se无需氢化物发生器即可直接检测。灯座设计—兼容性强旋转六灯座同时兼容空心阴极灯和高强度无极放电灯(EDL),无需额外EDL灯位及供电系统,操作更简单,检测结果更加稳定。独有的准双光束光路设计独特设计有效消除由于元素灯、电子元件和设备引起的仪器漂移,提高仪器的长期稳定性。STPF稳定温度石墨炉平台技术结合快速升温速率,可兼容Massman 石墨管和Lvov’s平台石墨管,纵向加热及STPF设计使石墨管寿命更长,石墨管平台与石墨管契合度好,原子化效率高,能够消除基质干扰,提高分析重复性一体化冷却循环水设计仪器集成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效率高,无需单独外接冷却循环水和其他管线。开机即测—仪器无需预热即使仪器和元素灯不经预热,测量数据也能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卓越的软件控制—实现全自动测量高智能型软件设计,全自定义元素、样品及序列等参数,实现六种元素灯自动切换,所有样品自动顺序测量,完全实现无人值守自动测量。精巧设计紧凑一体化设计,整合石墨炉电源,布局合理,安全性能高,外观紧凑小巧,节省实验室空间。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95空气过滤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技术及管理要求4.1 实施时间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并安装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5.1.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中,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排放对应污染物的测定。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执行。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 55进行监测。5.3.3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6 其它污染控制要求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铅生产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需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6.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7.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要求,增强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促进啤酒行业绿色健康发展,我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681—2011),形成了《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发送至指定邮箱。联 系 人:郑灵通 刘盛世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邮政编码:450000电 话:0371-66309392邮 箱:hnhbbzyj@163.com附件:附件 (1).zip1.《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3.《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9月2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  真:(010)66556213  附  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八月四日  相关新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中南大学冶金学院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公司  中信锦州铁合金公司  葫芦岛虹京钼业公司  陕西五洲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崇阳京钒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标发布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p  铊及其化合物具有极强的毒性和生物蓄积性,可通过饮水、食物、呼吸或皮肤接触等方式进入人体并持续蓄积,其成人致死中毒剂量为 10~30mg/kg 体重,儿童致死中毒剂量为 5~7.5mg/kg 体重。/pp  近年来国内水环境涉铊污染事件频发,已对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风险。为加强对工业废水涉铊污染事件的防控,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 2017 年 8 月,原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制定了《涉铊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工作方案》,拟以标准修改单的形式,分批修改涉铊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铊排放限值和相应管理要求。自首批制定《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后,第二批修改单在陆续开展制定中。/pp  近日,《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以及《锡、锑、 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 等 3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发布,详情可见附件。/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strong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de374460-1914-45c2-90cd-7ee514b0ab37.pdf" target="_self" title="钢铁.pdf" textvalue="《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span/strong/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strong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ad7a4909-f40f-476c-acbf-ce0d475a2ab7.pdf" target="_self" title="钢铁编制说明.pdf" textvalue="《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span/strong/a/pp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trong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798b61c2-6f44-4db4-9ee1-4a4abebf5dd7.pdf" target="_self" title="硫酸.pdf" textvalue="《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span/strong/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strong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8633d80b-f8d6-46c4-9dce-81b34a887595.pdf" target="_self" title="硫酸编制说明.pdf" textvalue="《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span/strong/a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strong/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strong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956c462f-ad5a-496b-9c1b-bb785b4164fa.pdf" target="_self" title="锡.pdf" textvalue="《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pdf/span/strong/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  /span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strong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3/attachment/d4454083-f852-45d0-9f26-aa2063b238f6.pdf" target="_self" title="锡编制说明.pdf" textvalue="《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span/strong/a/pp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49788ad2-fb7e-413e-9cd1-2f99d45a7d1b.jpg" title="绿· 仪社.jpg" alt="绿· 仪社.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环境监测精彩资讯!/spanbr//p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等3项国家标准发布
    关于发布《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 -2011)  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三、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硝酸常压法企业将难以生存,需要淘汰的常压法产能达118万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编制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已进入向业界征求意见阶段,记者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日前召开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专题研讨会上了解到,《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预计今年年底出台。这项新标准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治理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标准已与国际接轨,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硝酸产能面临淘汰,硝酸工业技术和产业将实现全面升级。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将成为第一大酸性气体污染物,而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  据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官员介绍,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硝酸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硝酸工业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为综合性标准,没有针对硝酸工业的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对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没有任何约束,对硝酸生产的特征污染指标总氮也没有控制。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硝酸工业目前执行的标准过于宽松,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控制水平。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现行标准已不能有效控制硝酸工业企业污染排放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有效促进我国硝酸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更不能适应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为了促进硝酸工业的技术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有效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必要制订专门的《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参与编制新标准的青岛科技大学专家介绍,污染物控制项目的选取重点是考虑控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有毒物质和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本行业特征污染物质 此外,控制项目的选取还必须满足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需要。新标准从普遍性、代表性和污染危害的严重性3个方面对污染物项目进行选择,根据我国硝酸工业生产废水和废气的排放情况对硝酸工业(浓硝酸、稀硝酸、硝酸盐的生产企业)污染物控制提出了严格的限值标准。  他告诉记者,新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对于新建企业,制定了较严格的标准 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污染物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一定时间的改造期限。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新标准对氮氧化物设定了更严格的排放控制标准。他介绍说,硝酸工业现在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现有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700毫克/立方米,新污染源为1400毫克/立方米 而新标准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规定为600毫克/立方米,新建企业与国际接轨,采用欧盟新建企业排放限值350毫克/立方米。  这位专家还介绍说,为控制企业不经处理而稀释排放的行为,新标准还设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排气量限值。规定现有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分别为1.5吨/吨产品,新建企业为1吨/吨产品,特别排放限值为0.5吨/吨产品。为避免对硝酸工业尾气的稀释,新标准规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限值为3400立方米/吨产品。  另外,新标准针对硝酸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制定了控制标准,新标准确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的企业边界氮氧化物和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24毫克/立方米和0.20毫克/立方米。专家指出,新标准将敦促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改进设备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要求?  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硝酸工业目前的技术水平能否达到新标准的要求,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硝酸生产工艺分为常压法、综合法、中压法、高压法、双加压法等。我国硝酸工业早期以常压法、综合法为主,废水、废气排放量大、污染严重。随着双加压法技术的引进和双加压法用的“四合一”机组国产化成功,加速了国产双加压法的发展。  双加压法集中了氨耗低、铂耗低、成品酸浓度高和尾气中氮氧化物含量低的优点,体现了工艺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生产成本低、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最佳的特点。新标准正是立足于先进清洁的双加压硝酸生产技术而制定的,新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内先进生产技术为依据,规定现有企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6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国产双加压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 新建企业  应与国际接轨,设定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NOX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立足于性能优良的双加压硝酸机组构成的硝酸生产装置和先进的尾气脱硝技术,目前,40%硝酸工业尾气排气筒能够达到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新标准中NOX特别排放浓度为100毫克/立方米,这一限值是欧盟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可以达到的限值。  全国硝酸硝酸盐技术协作网主任锡秀屏高工向记者介绍,由于常压法生产压力低,而分解氮氧化物的催化剂有一定的温度和压力要求,所以常压法尾气排放浓度难以达标排放,虽然采取一些应急减排措施,也达不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新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后,采用常压法的企业将难以生存,而国内常压法的产能目前还有118万吨/年。锡秀屏高工表示,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颁布后,将加快推进先进清洁的双加压法生产工艺的应用步伐。届时,我国硝酸工业将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将占主导地位。
  • 环保部审议通过钢铁工业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7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听取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汇报。  会议认为,我国是钢铁生产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5年居世界第一,但钢铁产能过剩矛盾突出,落后产能仍占相当大的比例,污染物排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钢铁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的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量的9.5%、6.3%、9.3%和20.7%。同时,我国还是世界上第一焦炭生产国和出口国,不仅资源消耗量大,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焦炭行业规范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节能环保要求,有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制订新的更加适用于钢铁工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过修订和制定形成的新的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石采选、金属冶炼到最终形成产品的全过程环境管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更加全面,控制要求更加严格,标准中的控制限值也均有成熟、可靠的控制技术。焦化工业排放标准涵盖了对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排污环节的环境管理。钢铁、焦化工业系列新标准的实施,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落实企业减排责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都具有积极意义。会议决定,钢铁工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指出,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交流轮岗,进一步提高能力和素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明确了干部交流任职的原则、对象、形式、纪律、交流待遇,以及组织实施等事项。会议决定,《环境保护部部管干部交流任职管理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施行。  会议听取了2001-2010年中国环境质量状况的汇报。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在认真梳理10年来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分析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维护和满足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监督权。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张力军、吴晓青、周建、李干杰,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何捷,总工程师万本太出席会议。  机关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浙江省明年起实施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p  近日,浙江省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大学共同起草,将有利于省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pp  该《标准》不仅明晰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定义,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更是从严要求,不论规模大小,主要水污染物均执行本标准中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污染物控制要求。其余污染物控制要求仍按照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执行。《标准》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辖区内水质目标改善需求、重点敏感水域水质保护要求,确定执行本标准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及实施时间,并报省建设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排放要求。/pp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计划,8月初,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建设厅已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浙环函〔2018〕296号),指导意见内容与本《标准》已进行了充分衔接。《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提供依据。预计每年将减排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分别为18144、6048、3629和363吨,并将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如: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纳管分流)和污泥处置(改造后污泥需统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促进全省污水治理技术进步。/p
  • 首个国家牵头编制的“四省地方标准”发布: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区域收严
    近日,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相继发布各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据悉,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是首个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同保护,构建水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这是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协同管控的重大创新,将为全国其他跨省流域综合治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日前生态环境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信息,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将结合南四湖流域实际情况,聚焦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工业企业等三类重点排污单位,根据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产业布局结构和废水排放特点,统筹确定污染物控制项目,分区执行差别化的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在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方面,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监测的水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口;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和运维。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管控要求方面,将区分排污单位类型,将氟化物、全盐量、硫酸盐等特征污染物项目纳入管控;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提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常规水污染物管控高要求;此外,以流域为管理单位,划分三大控制区,分别执行不同排放限值。
  • 《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2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司蔚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重庆庆龙精细锶盐化工有限公司  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龙水分厂  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雍溪分厂  河北正定县金化有限公司  河北辛集化工集团  南京金焰业有限公司  甘肃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大安区张家坝锶盐厂  山东枣庄永利化工有限公司  云南省祥云县平南化工厂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15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稀土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四川省稀土行业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稀土行业协会  山东省稀土协会  江西省稀土行业协会  江苏省稀土行业协会  广东省稀土行业协会  北京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江西省龙安县万保稀土分离责任有限公司  江西金世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汀金龙稀土有限公司  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南昌大学稀土工程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中国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西骏稀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稀土事业部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 环境保护部发布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6号关于发布《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印发 7月1日实施
    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5/uepic/65be6cdc-8613-4838-a130-bb7e7c776d67.jpg" title="公告.jpg" alt="公告.jpg"/  /pp  近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3-2020)印发。标准中规定了制订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与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pp  该标准适用于地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该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pp  附: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0884.shtml"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945.3-2020)/span/a/p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蔡木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9397  电子邮箱:caiml@craes.org.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凌小涵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465  电子邮箱:ssswryc@mee.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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