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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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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相关的论坛

  • 【资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2004年7月15日,就是时间可能有点老,不过内容还不错[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119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url]

  • 【分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 2011年12月1日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 【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color=#00008B][color=#DC143C]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color]目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44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color=#DC143C]第一章 总 则[/color]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color]

  • 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规范

    法律分析: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具体法规可参照国内外关于危化品储存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5、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蚀品。6、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a.隔离贮存。b.隔开贮存。c.分离贮存。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 【资料】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标记代号及安全标签!

    [size=3][font=宋体] [/font][/size]1.包装标志及安全标签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它们的标志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可参见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根据其危险特性,选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包装标志(GB190及GB191)。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付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它的危险性类别。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安全标签的制作必须要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99)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由生产单位在出厂前完成。凡是没有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品不准出厂、储存或运输。

  • 【资料】危险化学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

    【资料】危险化学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

    危险化学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编 著]: 本书编委会 [出 版 社]: 当代中国音像出版社 [卷 册 数]: 精装四册 [光 盘 数]: 一张 [开 本]: 16 [出版日期]: 2005 [B]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危险化学品行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社会效益,我们邀请部分危险化学品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编写了这本《危险化学品强制国家标准实施手册》。 [/B]第一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及其危害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鉴别与分类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分类概述第二节 国外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情况介绍第三节 我国化学品危险的鉴别与分类……第二篇 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设计与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一章 化工企业安全设计规范实施第一节 化工企业的安全设计概论第二节 化工企业的选址第三节 化工企业的平面布置……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一节 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第二节 企业安全管理组织第三节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章 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第三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及其方法第一章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规定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有关规定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安全评价的规定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概论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及其分类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第三章 常用安全评价方法第一节 安全检查表第二节 预先危险分析第三节 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第四节 危险及可操作性研究第五节 事件树分析第四章 事故后果分析第一节 泄露事故后果分析第二节 火灾事故后果分析第三节 爆炸事故后果分析第四节 中毒事故后果分析第四篇 危险化学品强制性国家安全管理标准的规范实施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消防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消防管理概论第二节 建筑防火的规范实施第三节 电器防火的规范实施第四节 火源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五节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第三章 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实务第一节 有毒化学品及其来源第二节 有毒化学品形态和分类第三节 有毒化学品毒性分级第四节 毒物危险程度分级标准……第四章 危险化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第一节 通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二节 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三节 锅炉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五章 危险化工电器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一节 触电安全技术第二节 静电的危害与消除第三节 防雷技术第四节 事故案例分析第六章 危险化工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监测实务第一节 危险化工作业环境有害气体监测概述第二节 检修作业时的有害气体分析第三节 事故案例分析第七章 危险化工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一节 危险化工设备检修前准备第二节 装置停工及停工后的安全处置第三节 检修阶段的安全要求第四节 检修完工后的处理第八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范实施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管理第二节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第九章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实务第一节 我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简介第二节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实施第四节 化学事故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第五节 常用事故急救预案的编写第十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规范实施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意义与依据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组织管理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第五篇 危险化学品常见事故与防范分析案例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常见事故分析概述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常见事故的特点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常见事故原因分析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常见事故案例分析的意义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常见事故与防范分析案例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常见事故与防范分析案例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常见事故与防范分析案例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救援伤亡事故与防范分析案例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经验案例第六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实务第一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概述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二节 MSDS的内容第三节 MSDS编写和使用要求第四节 MSDS编写中常见问题的解决第二章 国际化学品安全卡介绍第一节 国际化学品安全卡第二节 ICSC内容介绍第三节 如何检索一种化学品的ICSC数据第四节 如何使用国际化学安全卡的数据第三章 利用ICSC数据编写MSDS的方法第一节 MSDS与ICSC的比较第二节 编写说明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案例第一节 案例一:甲苯第二节 案例二:氯第三节 案例三:过氧乙酸第四节 案例四:煤油第五章 国外MSDS范例第一节 范例一:氧丙烷第二节 范例二:过磷酸钙第三节 范例四:氯乙烯第六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选编[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2/200702031531_41272_1624074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2/200702031532_41273_1624074_3.jpg[/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39036.shtml]下载[/URL]

  • 【转帖】日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常识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渐提高,在日常生活中对各种日用化学品的需求量也日渐增多,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均提出了严格要求。 日常所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洗发香波、摩丝、装修用的油漆、胶粘剂,药品,漂白水等。 在购买、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运输该些物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危险化学品应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店购买,购买时应向供货方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在说明书中应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主要组成与性状、健康危害、急救措施、燃爆特性与消防、灭火方法、泄漏应急行动、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储运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理化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环境资料、废弃、运输信息和法规信息等16项内容予以了详细说明。 若该商品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向有关部门咨询,如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 不得购买无厂家标志、无生产日期、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多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在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人们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 另外,各种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储混存,储存场所应远离火种和未成年人无法接触的地方。 如:各种药品、漂白水、油漆等应储存于儿童无法触摸的场所。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详读该危险化学品的说明书,注意其危险特性、健康危害和应急措施。 如:管道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关牢阀门,注意使用场所通风。 家庭装修中使用到的油漆、胶粘剂中因含有甲苯、二甲苯和甲醛等溶剂,它们不但属于易燃液体,同时还含有毒性。在装修场所应禁止吸烟和点火,装修后应注意室内通风。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业单位和部门予以处置,人们应根据该类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交由回收单位,严禁各类废弃危险化学品混放或私自处理。 如:不得私自放空或者倾倒残液,应由供气厂家处理带有残液的气瓶和报废气瓶。不得将废弃的摩丝包装瓶、油漆罐、电池等投入火中燃烧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严禁私自携带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交由专业的运输部门。该运输部门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如:火车、汽车和飞机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向有关应急部门求救,如火警、医院和危险化学品应急中心。同时需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所标识的应急救援方法进行处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只有做好了日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才能保证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 【资料】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GB/T 24777-2009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简介:本标准结合欧盟REACH法规和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验室。

  • 【转帖】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危险化学品 易燃液体 危险 有机过氧化物 毒物 化学窒息 全身中毒 慢性中毒 远期危害 爆炸 隔开贮存分离贮存 全面通风 危险物品(安全生产法读本) 重大危险源升华 燃烧三个条件 警示语句二、填空1、爆炸品除了具有爆炸性强的特点外,还有对 、 、 、 、 等敏感和极易发生爆炸的特性。2、易燃液体大部分属于 、 及 的物质。3、遇湿易燃物品是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 和 的物品。4、危险化学品安全主标志是由表示危险特性的 、 底色 组成的菱形标志。5、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 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 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 处。6、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 、 、 、 、手足防护用品等。7、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 和 、绝热压缩、 、 、 、雷击和光热射线等。8、易燃易爆场所内必须严禁 ,也严禁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也应采取 措施。9、化工单元操作是指各种化工生产中以物理过程为主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加热、 、 、负压操作、冷冻、 、熔融、 、 与蒸馏等。 10、检修安全管理要求,检修所用的机具,特别是起重机具、 、 等是否合格,未有检查合格证的设备、 不准进入检修 使用。 1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 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 或在 、 的建筑物中贮存。1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 、 ,验收内容包括 、 、 、 等。13、剧毒品应该专库储存或放在彼此间隔的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即 、 、 、 、双本帐。1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禁止用 、 、 、 等。15、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仅可以使人畜中毒,还可以引起 或 ,也可以因无控制焚烧、 、 、 、 等而污染大气。三、判断题1、有些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可持续很长时间。( )2、危险废弃物的处置首先应该进行分类,可以回收的,可采取萃取、蒸馏等办法分离,回收再用。( )3、氯化反应设备有良好的冷却系统,对氯气的流量和流速可以不控制。( )4、对毒物和粉尘的防护,应使用过滤式和隔离式防毒用具。( )5、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库房不必采用遮阳措施。( )8、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应有专用站和货场,不能与一般客运、货运混在一起。( )9、动火现场要有明显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 )10、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只有呼吸道。( )11、爆炸极限的浓度范围越宽,危险性越大。( )12、电石桶搬运前不需先放气,可直接搬运。( )1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14、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15、隔离就是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 )16、乙炔铜是一种极敏感的爆炸物,干燥状态下极易爆炸,在空气作用下,易还原并且易起火。( )四、问答题:1、化学品污染对人体的危害?2、高毒作业场所防毒措施?3、危险化学品标签包括哪些内容?4、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应符合哪些条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任职?6、目前我国将危险化学品分为哪八类?7、在一般条件下,毒物常以哪五种状态存在?8、化学品污染对大气有哪些危害?五、分析回答1、某液化气站出现了跑气但未着火事故,分析跑气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2、万一发生高浓度窒息气体(如煤气、硫化氢、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中毒事故应如何急救处理?3、根据你自己所在岗位的不同,谈谈你所在点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如何处理?

  •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储

    1.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2.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库。3.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 国务院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提出了40条具体任务,对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要求。《方案》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案》提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一是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二是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加强高危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控,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三是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四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五是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统筹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范产业布局,严格安全准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六是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七是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九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十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产业工人培养。《方案》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来源::中国政府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 【资料】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

  • 【转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六年九月二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 【资料】《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于2005年8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第九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第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   第十三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对污染场地完成环境恢复后,应当委托环境保护检测机构对恢复后的场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转帖】怎样识别危险化学品!

    2002年3月15日,我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按照国际惯例,第一次明确了“危险化学品”这一新概念。 化学品具有的多重性质致使其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性。同时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出现了新问题,监督与管理上的漏洞较多。有些地方和企业为获取局部或短期效益,忽视过程安全,导致化学事故屡有发生。用法律、法规调整危险化学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已是十分必要和迫切。 那么什么是危险化学品?所谓“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设施、环境造成损害的化学品。《条例》调整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易燃液/固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区分危险化学品,首先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试验方法,对化学品固有的性质进行实验,然后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鉴别,最后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统一分类。资料显示,我国现在大约能生产45000余种化学品。目前,我国尚未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工作,主要是参考联合国运输专家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进行确定。 为尽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按国际惯例统一危险品分类和标识,降低化学品国际贸易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的管理办法。预计不久将会有我国自己确定危险化学品的方法出台。

  •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依据法规检查结果备注1基本要求1.1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4.21.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令第344号9条1.3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GB15603-19954.41.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GB15603-19954.91.5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GB15603-19954.62建筑物及设施2.1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二级,单层,甲类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750m2;乙类仓库不大于900m2;丙类仓库不大于4000m2;戊类仓库面积不限。GBJ16-87(2001年版)4.2.12.2危险化学品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通道必须保证畅通。GBJ16-87(2001年版)2.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GB15603-19955.12.4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2个。2.5危险化学品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采取隔热、通风、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保证库内空气流通、干燥凉爽,应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防雷、报警、调温、防潮、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国务院令第344号16条2.6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施。GB15603-19955.3.32.7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安装通风设备。GB15603-19955.4.12.8危险化学品库房,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GB15603-19955.4.22.9危险化学品库的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GB15603-19955.4.32.10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公安部6号令第40条2.11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公安部6号令第41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你知道多少?

    和大家分享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瑞欧的网站上看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环境等目标而制定。 从1987年第一版出台到现在,《条例》又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各被修订了一次,内容不断完善,款项也在逐步增加。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历史演变以及危险化学品与环境保护相互关系发展的过程,你了解多少?如果你感兴趣,就请继续往下看。纵观《条例》的演变过程,它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目标:增加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管理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这五项活动内容本身没有变过,但在不同版本中活动的相对次序有所改变 危险化学品定义:每次修订,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范围均有变化,体现了危险化学品的复杂性,认识到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不容易;最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成为一个高级别政府部门确认的管理目录;但危险化学品比起危险货物(物品)来说,范围缩小了 起草业务部门:从1987年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到2002年由国家经贸委和安监局起草再到2011年由安监局起草表明了《条例》涉及的权力在转移 参加部门的职责: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格局并没有改变,但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为了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和牵头管理部门,此外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被加强 章条分布情况:化学品五项活动中“使用”单独成章,这是一项巨大的改变,可能涉及到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民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华测瑞欧的专家研究了《条例》并列出了5张表格,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个版本的主要内容和概况、二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情况、三个版本中环境保护内容的对比、不同版本中部门职责对比等内容进行系统概括,可以让读者全面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历史演变和危险化学品与环境保护相互关系的发展过程。《条例》历史演变及发展变化对比分析表格,点击下载。

  • 【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目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 【分享】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 上海警方调研发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不到位

    最近,上海公安部门在对上海300余家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大、中学校实验室开展调研后发现,这些单位实验室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有较大安全隐患。上海市治安总队建议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会同科委、卫计委和教委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上海市教委也表示,将加设技防探头设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剧毒物品等泄漏、遗失及被盗、被抢。使用过程监督存在漏洞 上海复旦大学枫林校区“4·1”投毒杀人案发生后,公安部门在对上海300余家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大、中学校实验室开展调研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学校实验室的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处于管而不控的局面。实验人员擅自在实验室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现象长期存在。部分科研院校由于科研实验用剩或课题试验取消,或多或少存放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试剂,未及时销毁处置,且长期存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高校对有毒实验物质的购买和使用都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监管力度不够严格。上海某高校医学院在读硕士小杨告诉记者:“从实验室里想拿点什么出来,太容易了,没人管。” 某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读大三的小姚称:“上大一大二时做实验还会有老师跟着,现在一般会让同课题组的师兄师姐指导,有时候一个学生实验团队多达几十人,而老师也不会全程跟着。虽然实验中使用剧毒品的数量要经过学校审批,但老师不可能时刻跟你计算用了多少分量。” 还有教师和学生认为,一个实验室要想提高效率必然会给实验人员一定的自主权。如果使用任何化学品都要向导师申请,批准后导师还要监测使用情况的话,那么这个实验室的效率肯定高不了。同时,实验方案、使用剂量都是按照操作者的想法,自由度比较大,截留一些剧毒物质是有可能的,而且还难以监控。尤其是医学实验一般比较漫长, 不可能录像或“人盯人”监控, 离开实验室也不会强制检查。 剧毒化学品无证也买卖 据调查,上海在剧毒化学品经营(买卖)环节也存在诸多问题:无证销售现象屡禁不绝,擅自购买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单位的实验人员由于即时需要剧毒化学品进行教学或实验,怕办理相关手续会延误教学和实验进程等原因,不顾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擅自购买或利用各种非法途径获取剧毒化学品,导致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学校实验室内部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隐患。 不少受访高校教师与学生坦言,学校对实验室安全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而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有弊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效率。某高校环境工程专业2013届的研究生小王透露,平时做实验经常接触有毒化学用品,要走相当复杂的申请流程。因此,为了赶时间,她和不少同学都有到外面的公司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经历。 上网求购无需提供任何证件也成为一大监管漏洞。近日,记者登录一家购物网站,搜索相关信息看到,售卖各种化学试剂的有数十家,其中就有销售毒性较强的化学用品。记者询问一家店铺老板,其出售的化学用品的来历。该老板称,他们出售的化学用品“都是重点实验室出来的”。在咨询中,卖家均没有询问记者的身份、购买的用途及购买这些毒性物质所需的相关证件。危险化学品需齐抓共管 根据国家安监局2012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要遵守“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原则。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而其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 一位业内人士称,由于生产、流通等环节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而网络交易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空白。 针对存在的问题,上海市安监局局长齐峻表示,危化品历来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搞好危化品安全生产,需要负有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齐抓共管。下一步上海将继续开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 上海市教委也表示,下一步将在高校实验室加设技防探头设施,以更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剧毒物品等泄漏、遗失及被盗、被抢,确保学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重大危险源等危险物品的总体受控;建立并规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危险物品的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制度。并明确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实验活动;剧毒药品和易制毒药品必须由学校指定部门按有关规定采购;鼓励师生员工举报非法违规购买行为。

  • 危险化学品培训有多重要?

    危险化学品培训有多重要?

    8月12日23:30左右,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发生爆炸的是集装箱内的易燃易爆物品。中国之声记者在现场遇到一位瑞海公司装卸工人,他告诉记者,爆炸前,他出门替六个工友买夜宵,躲过一劫。他坦言,此前没有经过危险化学品培训。所以,化学危险品培训有多重要?人命关天,大爆炸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如何做好危险化学品培训?才能确保不再发生如此惨案,同时,也避免消防员再用生命为我们买单!危险化学品的分类109种化学元素﹐通过不同的组合形成约60余万种化学品﹐可分为无毒无害的食用化学品﹑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其中危险化学品约有3万余种有明显或潜在的危险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201555_561719_1610895_3.jpg化学危险品按其危险特性,分为以下8大类第一类、爆炸品﹔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压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指燃点低﹐对热﹑撞击﹑磨擦敏感﹐易 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物质;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 量的物质;第六类、有毒品﹔指进入机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 作用或生物物理反应﹐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活度大于7.4x104Bq/Kg的物品;第八类、腐蚀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安全贮存危险品的要求根据国标《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安全贮存危险品的基本要求主要是:(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5)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用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8)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生产、加工、销售化学品的企业无论是对自己生产的化学品,还是对购买的化学品,都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有关使用、储存和处置方面的安全信息和注意事项,并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卫生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常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强酸类1盐酸(HCL)盐酸是氯化氢气体的水溶液﹐常用的盐酸浓度约含35%的氯化氢﹐密度是1.19克/厘米3﹒纯净的浓盐酸是没有颜色的透明液体﹐有刺激性气味﹒工业级的浓盐酸常因含有杂质而带黄色﹒浓盐酸在空气里会生成白雾﹐这是因为从盐酸挥发出来的氯化氢气体跟空气里的水汽接触﹐形成盐酸小液滴的缘故﹒盐酸有很重的酸味和很强的腐蚀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201555_561720_1610895_3.jpg2硫酸(H2SO4)纯净的浓硫酸是没有颜色﹑粘稠﹑油状的液体﹐不容易挥发﹒常用的浓硫酸浓度是98%﹐密度是1.84克/厘米3﹐浓硫酸具有很强的吸水性﹐跟空气接触﹐能吸收空气里的水份﹐所以它常用作某些气体的干燥剂﹒浓硫酸也能够夺取纸张﹑木材﹑衣物﹑皮肤(它们都是碳水化合物)里的水份﹐使它们碳化﹒所以硫酸对皮肤﹑衣物等有很强的腐蚀性﹐如果不慎在皮肤或衣物上沾上硫酸﹐应立即用布拭去﹐再用大量的清水冲洗。硫酸很容易溶解于水﹐同时释放出大量的热﹐所以我们平时配制硫酸溶液时﹐溶液温度会升得很高﹒如果把水倒进浓硫酸里﹐水的密度比硫酸小﹐水就会浮在硫酸的上面﹐溶解时放出的大量热量会使水立刻沸腾﹐使硫酸液滴向四周飞溅﹒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在稀释浓硫酸时﹐必须是把浓硫酸沿着器壁慢慢地注入水里﹐并不断搅拌﹐使产生的热量迅速的扩散﹒切忌将水直接加进浓硫酸里。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201556_561721_1610895_3.jpg3硝酸(HNO3)纯净的硝酸是一种五无色的液体﹐具有刺激性气味﹒常用的浓硝酸浓度是68%﹐密度是1.4克/厘米3﹒跟盐酸相似﹐在空气里也能挥发出HNO3气体﹐跟空气里的水汽结合成硝酸小液滴﹐形成白雾﹒硝酸也会强烈腐蚀皮肤和衣物﹐使用硝酸的时候﹐要特别小心。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201556_561722_1610895_3.jpg强碱类1氢氧化钠(NaOH)纯净的氢氧化钠是一种白色固体﹐极易溶解于水﹐溶解时放出大量的热量﹒氢氧化钠的水溶液有涩味和滑腻感﹐暴露在空气里的氢氧化钠容易吸收水汽而潮解﹒因此氢氧化钠可用作某些气体的干燥剂﹒氢氧化钠有强烈的腐蚀性﹐因此它又叫苛性纳﹑火碱或烧碱﹒在使用氢氧化钠时必须十分小心﹐防止皮肤﹑衣物的直接接触。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8/201508201557_561723_1610895_3.jpg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刘海成 李奉翠(平顶山工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摘 要 针对 国内连续发生的危 险化 学品事故 ,分析 了化学实验 室(或分析室、化验室)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提 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措施。关键词 化学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 【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469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url]

  • 【分享】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月2日发布

    2011 年03 月02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将亍2011 年12 月01 日起施行。 日前,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为什么要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答: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 年03 月15 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2003 年、2008 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 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 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问:修改后的条例是怎么体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与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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