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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实号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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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认实号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相关的论坛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8〕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align] 国认实〔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并调整完善,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等文件。为确保新旧文件的有序过渡,本次印发文件自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认监委 2017年2月8日[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02/t20170220_53737.s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yu《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以哪个为准?

    [b][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规定:“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两者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国认实〔2018〕12号文是否仍然有效?[font=-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5px]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color][/b]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color=#0b3379]时间:2018-04-02  来源:国家认监委[/color][/align] 认办实函〔2018〕59号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align][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align]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为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请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详见附件)。二、自2018年4月9日起,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各类申请,不再接受纸质版材料,相应流程均从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三、同步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5月1日前登录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也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相应链接登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2018年6月1日起,必须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报申请材料(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并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四、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自动注销证书,国家认监委将定期公布注销名录。证书过期自动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材料和流程提交。五、为提升技术评审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将在2018年评审计划中挑选部分行业和机构试行行业交叉评审和盲样考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4/W020180402354842492734.xls][color=#494949]2018[/color][color=#49494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color][/url]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

  • 【转帖】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08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8[58]号

    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08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8[5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并配合质检总局对玩具、服装等十项重点产品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国家认监委决定2008年继续在一些社会热点和重点关注的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验证并提升实验室的检测水平。经过对有关实验室申报项目的认真研究,最终确定22个项目作为2008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B类项目各11个(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具有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检测能力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项目的能力验证,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告;  (二)欢迎其他社会实验室自愿参加A类项目;  (三)各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及时组织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08年的能力验证项目。  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实施的能力验证计划事先进行了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工作。方案设计和执行人员必须参加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相关培训。能力验证设计方案需在一个月之内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审核;  2.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等环节应积极寻求协助单位的协助。确保样品的可靠性,确保样品的可靠传递;  3.认真通知所有应参加的实验室,并注意跟踪落实,邀请社会其他实验室参加可以通过网站发布消息;  4.在样品设计环节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尽量做到防止串通。在项目进行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行为,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反映;  5.各项目承担单位在最终统计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出中期结果报告。项目最终通过国家认监委验收后,可向参加实验室发最终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6.时间进度要求: 各单位应在 5月底之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并发出第一轮通知; 7月底之前完成样品制备; 8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 9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实验室结果的收集; 10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将在年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费用  本通知要求必须参加的实验室免交能力验证费用。检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实验室可有一次补测机会,但需交纳补测费用。自愿参加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   四、能力验证的结果公布和使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08年认监委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的实验室2009年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这些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联系人:  李文龙010-82262769 liwl@cnca.gov.cn  周 刚010- 82262770 zhoug@cnca.gov.cn  准备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08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   2.国家认监委2008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6/201606/t20160602_51597.shtml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时间:2016-06-02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国认实〔2016〕3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国家认监委2016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给各位版友分享一下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 考核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认办实函〔2018〕13号[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align][align=center]考核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单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7〕10号),经审查考核,现将2017年度考核合格的1758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信息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考核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可登录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业务专栏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专栏”的“评审员查询”栏目查看。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1/W020180123570782249740.docx]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考核确认合格的评审员名单[/url]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align=center]国认实〔2018〕12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一)积极推动“五减”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7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http://www.cnca.gov.cn/tzgg/zxtz/zxtz2015/201507/t20150731_41206.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与发证CMA检验单位有关吗?具体什么意思?[/align][align=cente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 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8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食品局、监督司,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了持续加强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建设,保障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2018年继续在社会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拟征集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建工建材、电器安全、节能环保等检验检测领域的能力验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申报项目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计划的操作流程;2.申报单位在该项目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如具有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3.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4.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达到要求;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计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家;5.为避免项目重复,12个月以内已经由国家认监委或有关行业部门组织过的全国性能力验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6.对于适合组织实施现场能力竞赛的项目,申报单位可在《申报表》中“备注”栏中予以说明;7.2018年,除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发布的A类、B类能力验证计划外,国家认监委拟继续征集、确定并汇总发布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项目(C类),鼓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与。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权威技术机构。二、申报流程申报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类、B类)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A类、B类)》(见附件1),并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将申报表(电子版,WORD格式)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有意申报C类能力验证计划的能力验证组织者(提供者)可填报《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C类)》(见附件2),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WORD格式)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三、项目需求反馈总局相关业务司局,各有关检验检测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质检两局可结合自身业务管理需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反馈能力验证项目需求(需求表见附件3),国家认监委将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对征集到的能力验证项目进行立项研讨。四、项目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应事先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并在计划结束后将有关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对满足能力验证活动相关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将采信相关能力验证结果并纳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专栏”和数据库,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予以应用。五、联系方式联 系 人:张世鹤、李璇、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67、2672、2733电子邮箱:zhangsh@cnca.gvo.cn、guod@cnca.gov.cn附件: 1.[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10/W020171027582749225876.docx]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A类、B类)[/url]2.[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10/W020171027582749224246.docx]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C类)[/url]3.[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10/W020171027582749226536.docx]国家认监委2018年能力验证项目需求表[/url]

  • [国内新闻] 国家认监委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对检验机构施新政

    北京9月30日讯 记者刚刚从国家认监委了解到,为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改革,根据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认监委将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统一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统一使用专业类别编码为“00”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国家认监委要求,对于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将食品检验能力和食品领域授权签字人单独列明。 新规实施后,目前食品检验机构并存的资质认定(CMA)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CMAF)两张证书将统一合并为CMA证书,预计减少资质认定证书4300余张,从而在规范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同时,有效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的重复发证。 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岚焉)

  • 认监委通报88家检验检测违法违规机构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检验检测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国家认监委在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中,认真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资质认定历年监督检查情况和各省(区、市)检验检测机构规模,针对食品农产品、建材建筑、纺织服装、日用消费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在湖北、西藏、北京、山西、重庆、宁夏、上海、海南、贵州、天津、江苏、广东、青海、新疆、甘肃、吉林等16个省(区、市)随机抽查了251家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在全国选派了150位行政监管人员、资质认定技术专家,随机搭配组成50个检查组,对被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二、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本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档案建设、能力持续维持等18项行政监管要求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结合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范围,对绝大多数机构实施了盲样考核。通过本次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如下主要问题:超出其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在原资质认定证书失效、未获得新资质认定证书期间仍对外出具加盖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机构名称、法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原始记录、设备使用记录、环境信息记录等与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原始记录和档案报告管理时限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等。本次检查的251家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中,65家获证机构管理比较规范,检查结果为“通过”;85家获证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核查后通过”;88家获证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163号令有关规定,对55家机构建议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对33家机构作出“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政处罚;9家因各种原因已经实质上停止营业的机构,建议“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1家获证后未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签发报告的机构采取“约谈”;有3家检验检测机构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存在轻微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已责成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尽快整改,并由所在辖区的省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验证核查其整改效果。对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检查发现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维持或检测能力与实际条件不相符的,由资质认定发证部门对其进行能力范围的调整和重新确认,确已停业的,予以注销资质。附件:2016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序号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议处理意见1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有限公司通过检查2湖北机电院机械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通过检查3湖北谨诚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检查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试验中心通过检查5湖北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中心通过检查6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通过检查7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检查8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通过检查9中国科学院声学计量测试站通过检查10临汾市金烜鑫职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1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2山西省临汾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通过检查13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通过检查14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通过检查15阳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通过检查16阳泉科汇瓦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检查17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过检查18中国轻工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重庆站通过检查19重庆消防安全技术研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检查[ali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食品检验活动,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培训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使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明确自身对所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责任,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同时,积极督促拟开展食品检验的机构尽快按照法定要求申请资质认定。  二、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对于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一律不予受理、审批。加强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技术评审工作监督机制,确保技术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  三、大力完善监管制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管机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工作,将其纳入执法监管体系,从资金、设备、人员配置等方面加强基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执法程序的培训,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作风优良、业务过硬、人员相对稳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执法监管队伍。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对于2012年11月1日后,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并应严格按照资质认定的程序通过监督,或者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检验活动监管,一方面要加大力度,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重点检查获证机构是否按照资质认定要求实施内部管理以及规范开展检验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求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执法处理决定前,征求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具备合法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国家认监委将建立全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系统,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辖区内获证食品检验机构信息录入系统,并定期更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月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情况。如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同国家认监委联系。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31日

  • 【分享】关于邀请参加2011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水产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AOZ)的检测”

    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重点领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在一些社会热点和重点关注的领域验证并提升实验室的检测水平,国家认监委决定,2011年继续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工作。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本中心承担了CNCA-11-B17“水产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AOZ)的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30号)的要求,为使此次能力验证工作有序、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本次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目的是了解该检测领域的整体水平,本次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结果是实验室在相关领域检测能力的客观反映。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国家认监委将建议有关部门在相应领域指定、授权、委托检验任务时,优先选用;并计入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二、参加实验室条件:具有动物源性食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AOZ项目检测能力并通过了相应的实验室认可或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直属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产品质检所(院)及其他实验室;即将准备申请实验室认可或扩项、检测能力包括动物性食品中AOZ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其他从事相关检测的实验室。三、为保证此次能力验证计划的顺利进行,请拟参加实验室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报名表可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使用,附件给出了等同的报名表仅供网上下载不便者手工填报使用)填写盖章后以邮寄(以邮戳为准)或传真方式发至我中心。四、报名参加此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需向项目协调单位支付能力验证费用1000元,款项请在报名的同时汇到下列帐户,并注明“能力验证费”。汇款后请电话或E-mail通知联系人,同时传给汇款凭证,以便查询。户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帐号:117060100100055857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五四支行五、与本次能力验证相关的如国家认监委通知(国认实函〔2011〕30号)等文件可在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网站(http://www.fjiqtc.gov.cn/)上查询。后续相关文件及工作表单也将随进程陆续上网,请参加实验室关注和下载。六、本次能力验证测试样品为自然基体样——虾肉(糜样),计划于2011年5月下旬通过快递邮寄。请拟参加实验室预先做好实验条件(如标准品、阴性基体等)的准备。各单位在参加能力验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或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七、项目承担单位联系信息: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协调单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312号国检广场B座715室邮 编:350001联系人:余孔捷,陈章捷电 话:0591-87065545;13906913105(余孔捷)/15806063780(陈章捷)传 真:0591-87065557;87065500E-mail:ykjciq@gmail.com (余孔捷)chenzhangj@163.com(陈章捷)附件:国家认监委(CNCA)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培训班

    12月19日-21日,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要求培训班在海口召开,来自全国100余名国家质检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首先实验室部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动态及监管动态进行了宣贯,其次结合当前最新修订的17025和标准化法邀请了权威的老师进行授课,最后对资质认定制度和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制度进行分组研讨,听取意见。(实验室部)

  • 国家认监委关于2017年第二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已经顺利实施完成。现将第二批100家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通报。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27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0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时间:2015-11-17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认办科〔2015〕17号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检验检测认证从业机构及社会相关各方在认证认可科技方面的投入力度,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经费的导向激励作用,2012年认监委设立了“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支撑项目),用于开展认证认可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重点资助对认证认可行业发展有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但未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开展研究。现启动2016年度支撑项目的征集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机制 支撑项目由国家认监委批准下达,委托认证认可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立项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 质检系统内外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均可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吸纳产学研等国内优势单位参加。鼓励青年科技骨干担任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以申报单位自筹为主,国家认监委补助为辅,原则上自筹经费与补助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5:1。根据项目研究内容,每个项目认监委补助2-4万元。 3.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一式十份并签字、盖章后(一份原件,其他可复印),于2015年12月15日前(逾期将不予受理)提交至指定地址,同时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三、联系方式 资料联系人:梁丽娟、梁吉娜 联系电话:010-83886164、010-83886592 电子邮箱:lianglijuan@cqc.com.cn 邮寄地址: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9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技术部 认监委联系人:娄丹 联系电话:010-82262812 附件: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建议书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align=center]国认实联〔2017〕145号[/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17食品检验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推动《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国家认监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7年7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认实联﹝2017﹞77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食品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截至2017年10月底,共计对199家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建议予以通报(见附件),对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处理以资质认定发证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相关处理结果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今后管理和使用食品检验机构的参考。今后将继续加大食品检验机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管理,逐步构建食品检验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不断提升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的公信力和技术水平。国家认监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4日

  • 国家认监委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啦~~

    认办实〔2018〕5号[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align][align=center]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加强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的要求,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和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2006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8年度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计划的设置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分设A、B、C三类项目。(一)A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高校等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A类项目共19项(见附件1)。(二)B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B类项目共18项(见附件2)。(三)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技术机构。C类能力验证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发布,可跨年实施,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2018年度 C类项目由45家能力验证组织者提供(见附件3)。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均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址([url=http://www.cnca.gov.cn/][color=windowtext]www.cnca.gov.cn[/color][/url])“能力验证专栏”查询和下载。二、能力验证计划实施要求[b](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的要求[/b]1.各单位应当及时将国家认监委2018年度能力验证计划转发所属(辖区内、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2.各单位也可以根据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按照避免重复、避免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另行组织能力验证项目(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单位另行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计划清单,实施结束后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实施结果。3.各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推荐自行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作为C类项目由国家认监委确认后对社会公布,以扩大检验检测机构参与面。[b](二)对承担国家认监委A类、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b]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2.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4),并于4月15日前将方案设计表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3.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补测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4.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必须参加而未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5.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底之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提交报告。[b](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b]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三、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一)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类项目)且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并对社会公布名录。获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今后2年内(2020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相关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对于应当参加国家认监委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经核实发现存在串通结果、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分类监管系统,今后从严进行监管。(三)对于参加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B、C类项目)但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进行整改,资质认定部门在后续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技术评审时,将核实其能力验证可疑或者不满意项目的整改情况。经核实,认为其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维持的,撤销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四、能力验证费用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国家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五、联系方式联系人:郭栋、张世鹤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767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3。附件:1.[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024152.docx][color=windowtext]国家认监委2018[/color][color=windowtext]年能力验证计划A[/color][color=windowtext]类项目[/color][/url]2.[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346987.docx][color=windowtext]国家认监委2018[/color][color=windowtext]年能力验证计划B[/color][color=windowtext]类项目[/color][/url]3.[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344880.docx][color=windowtext]国家认监委2018[/color][color=windowtext]年能力验证计划C[/color][color=windowtext]类项目[/color][/url]4.[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3/W020180309361798493838.doc]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url](附件请从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下载)

  • 关于邀请参加2015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蓝舌病病毒核酸检测”的通知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承担了“蓝舌病病毒核酸检测” 能力验证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根据国家认监委通知(国认实〔2015〕24号)的要求,为使此次能力验证工作有序、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本次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目的是了解该检测领域的整体水平,本次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结果是实验室在相关领域检测能力的客观反映。 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国家认监委将建议有关部门在相应领域指定、授权、委托检验任务时,优先选用;并计入实验室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二、CNAS认可证书附表中列有蓝舌病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实验室为免费参加,其他具有蓝舌病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产品质检所(院)、省、市、地方兽医部门实验室,以及大专院校、研究所的实验室,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 三、自愿报名参加此次能力验证的实验室,需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能力验证费用1000元,款项请寄交下列帐户,并注明“能力验证费”: 户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帐号:240 295 010 4000 5948 开户行:农行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 电子邮箱:2443118464@qq.com (报名时请同时发送传真) 四、为保证此次能力验证计划的顺利进行,请各实验室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尽快以邮寄(以邮戳为准)或传真方式发至我中心。 五、更为详尽的内容可在认监委网站上查询。 各单位在参加能力验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或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联系。 本中心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29号 邮编:650228 联系人:杨云庆 电 话:0871-64613797 传 真:0871-64613912

  •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征集2013年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实验室的能力建设,保障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决定2013年继续在社会关注的重点检验检测领域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现征集食品安全、节能减排、动植物检疫、建工建材、电器安全等检验检测领域的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申报项目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经验,具备相关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计划的操作流程;  2.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检测领域的能力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具有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验;  3.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该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4.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原则上12个月内国家认监委、认可中心(CNAS)已经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5.近年来认监委已实施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参加实验室数量较多、效果较好的,原项目承担单位(能力验证提供者)可继续上报该项目(需在申报表中注明相关项目情况)。  二、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2年10月31日之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三、项目备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可事先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并在计划结束后将有关结果报送认监委。对满足能力验证活动相关要求的,认监委将采信相关能力验证结果并纳入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专栏”和数据库。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 栋  电 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附件: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请在认监委主页《最新通知》栏目下载)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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