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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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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讨论】2007版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条款系列讨论--检验条款讨论!

    2007版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条款系列讨论--检验条款讨论!2007版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0606内容如下: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size=4][color=#DC143C]根据此条款我认为没有对检验人员的资质有特别要求,只要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加上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上岗,您认为呢?您公司检验人员有没有特别要求?[/color][/size]

  • 【分享】公路声屏障工程设计依据

    1、《声环境噪声标准》GB/T3096—932、《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HJ/T90—2004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的测量规范》 GBJ47—834、《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885、《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5—20016、《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21—957、《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J/T006-98)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9、《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J75—84

  • 【原创】第五篇 焊接技术条件、质量检验、工艺评定标准集

    第五篇 焊接技术条件、质量检验、工艺评定标准集汇编者:杭州电焊条有限公司 朱俊骅二零零七年七月本篇是《焊接材料资料汇编》第五篇。本篇主要收集了与焊接有关的技术条件、焊接检验、焊接工艺、焊接评定等方面的标准。本标准集含8个支集,132个标准。本篇主要考虑焊接技术、检验人员使用,销售人员应掌握其中主要检验方法的知识。本篇基本包括了焊接材料产品标准中提及的引用标准(除化学试验)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化学试验标准,将在以后的篇章中予以汇编。本篇包含的标准目录如下:一、焊接术语、工艺代号、焊缝符号、坡口形式:1、GB 324-88 焊缝符号表示法2、GB 985-8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3、GB 986-88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4、GB/T 3375-1994 焊接术语5、GB/T 5185-2005 焊接及相关工艺方法代号6、GB/T 19804-2005 焊接结构的一般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7、GB/T 16672-1996 焊缝 工作位置 倾角和转角的定义8、GB 5185-85 金属焊接及钎焊方法在图样上的表示代号(已被2005版代替)二、硬度试验国家标准集:GB/T230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9、GBT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10、GBT230.2-2002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2部分:硬度计的检验与校准11、GBT230.3-2002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3部分:标准硬度块的标定GB/T23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12、GBT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13、GBT231.2-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2部分:硬度计的检验与校准14、GBT231.3-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3部分:标准硬度块的标定GB/T4340-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15、 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硬度的试验16、GB/T 4340. 2-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2部分:硬度计的检验17、 GB/T 4340. 2-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2部分:硬度计的检验GB/T18449-2001 金属努氏硬度试验18、GB/T 18449.1-2001 金属努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19、 GB/T 18449.2-2001 金属努氏硬度试验 第 2部分:硬度计的检验20、 GB/T 18449.3-2001 金属努氏硬度试验 第3部分:标准硬度块的标定21、GB/T 4341- 2001 金属肖氏硬度试验方法22、GB/T 17394-1998 金属里氏硬度试验方法23、YS/T 471-2004 铜及铜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三、力学性能和扩散氢含量试验24、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25、GB/T 229-1994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26、GB/T 2649-1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27、GB/T 2650-1989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28、GB/T 2651-1989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29、GB/T 2652-1989 焊缝及熔敷金属拉伸试验方法30、GB/T 2653-1989 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方法31、GB/T 2654-1989 焊接接头及对焊金属硬度试验方法32、GB/T 3965-1995 熔敷金属中扩散氢测定方法33、GB/T 7314-2005 金属材料 室温压缩试验方法34、GB/T 13239-2006 金属材料 低温拉伸试验方法35、GB/T 11363-89 钎焊接头强度试验方法36、GB/T 16957-1997 复合钢板焊接接头力学性能试验方法37、GB/T 19748-2005 钢材 夏比V型缺口摆锤冲击试验仪器化试验方法38、GBT13450-1992 对接焊接头宽板拉伸试验方法(已废止)39、GBT15747-1995 正面角焊缝接头拉伸试验方法(已废止)40、GBT7032-1986 T型角焊接头弯曲试验方法(已废止)四、力学性能和扩散氢含量试验41、GB 17925-1999 气瓶对接焊缝 X 射线实时成像检测42、GB/T 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43、GB/T 9445-2005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44、GB/T 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45、GB/T 12604.1-2005 无损检测 术语 超声检测46、GB/T 12604.2-2005 无损检测 术语 射线照相检测47、GB/T 12604.3-2005 无损检测 术语 渗透检测48、GB /T 1260 4. 4-2005 无 损 检测 术语 声发射检测49、GB/T 12604.5-1990 无损检测 术语 磁粉检测50、GB/T 15749-1995 定量金相手工测定方法51、GB/T 15822.1-2005 无损检测 磁粉检测 第1部分:总则52、GB/T 15822.2-2005 无损检测 磁粉检测 无损检测磁粉检测 第2部分:检测介质53、GB/T 15822.3-2005 无损检测 磁粉检测 第3部分:设备54、GB/T 18256-2000 焊接钢管(埋弧焊除外)用于确认水压密实性的超声波检测方法55、GB/T 19500-2004 X射线光电子能谱分析方法通则56、GB/T 19501-2004 电子背散衍射分析方法通则57、GB/T 19799.1-2005 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1号校准试块58、GB/T 19799. 2-2005 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2号校准试块59、GB/T 19937-2005 无损检测渗透探伤装置 通用技术要求60、GB/T 19938-2005 无损检测 焊缝射线照相和底片观察条件 像质计推荐型式的使用61、GB/T 19943-2005 无损检测 金属材料X和伽玛射线照相检测 基本规则62、JB/T 4930.1-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63、JB/T4730.2-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 射线检测64、JB/T 4730.3-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 超声检测65、JB/T 4730.4-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 磁粉检测66、JB/T 4730.5-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67、JB/T 4730.6-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6部分 涡流检测68、JB/T 8931-1999 堆焊层超声波探伤方法

  • 【资料】声屏障安装注意事项

    [b]一、[/b][url=http://www.sooooob.cn/xiangmu/][b]公路声屏障[/b][/url][b]安装注意事项[/b]公路声屏障按照国家相关的检验标准进行材料、强度、工艺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声屏障安装质量及外观尺寸和效果,依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环境保护中声屏障质量标准进行质检。具体说明如下:(1)基础的埋置深度、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2)金属立柱的规格、材质不应低于设计要求。(3)所使用的焊接材料和紧固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的规定。焊接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和未填满弧坑缺陷。 (4)金属立柱、联接件和[url=http://www.sooooob.cn/products/]声屏障屏体[/url]在发运装卸车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构件运输途中变形或损坏防腐处理层。严禁安装变形的构件。 (5)固定螺栓紧固,位置正确,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封头平整无蜂窝、麻面。 (6)屏体与基础的联接缝要密实,符合设计要求。 [b]二、铁路、[url=http://www.sooooob.cn/xiangmu/]轻轨声屏障[/url]安装注意事项[/b]铁路、轻轨声屏障除公路声屏障安装时提到的注意事项外,还应注意[url=http://www.sooooob.cn/xiangmu/]声屏障工程[/url]与轨道交通特殊要求的协调,声屏障基础及屏体安装相关的质量应符合《铁路轨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相关部分要求。

  • 【分享】好书推荐--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工程方案设计及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实用全书

    [color=#00008B][color=#DC143C]水处理工作人员的福音,推荐一本好书,共2198页,价格980元,详细介绍人水处理的工艺技术等等,相信对你的工作肯定有所帮助.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工程方案设计及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实用全书.一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75317.shtml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工程方案设计及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实用全书.二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75319.shtml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工程方案设计及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实用全书.三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75321.shtml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工程方案设计及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实用全书.四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75322.shtml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与工程方案设计及质量检验标准规范实用全书.五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75324.shtml[/color][/color]

  • 【转帖】实验室通风系统工程

    实验室通风系统是整个实验室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系统之一。通风系统的完善与否,直接对实验室环境、实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实验设备的运行维护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实验室过度负压,通风柜气体泄漏,实验室噪音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难题。这些问题给长期在实验室中工作的人员,甚至工作在实验室周围的管理和后勤人员,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一个科学、合理的通风系统要求通风效果好、噪音低、操作简便、节约能源,甚至要求室内压差和温湿度都能保持人体的舒适性。 一、设计标准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3)。2、《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2002)。3、《简明通风设计手册》(GB50194-2002)。4、《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BJ29-200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GB3095-1996)。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11、本公司相关资料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市政检测技术员职位,坐标南宁市,敢不敢来试试?

    [b]职位名称:[/b]市政检测技术员[b]职位描述/要求:[/b]具体要求:1、专业:市政道路工程及相关专业 2、职称:不限; 3、学历:大专、本科及研究生学历; 4、具有良好的沟通力和理解力,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5、实习生或从事过地市政工程等检测相关工作者,有检测上岗证,能独立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者及有上岗证者优先。福利待遇:1、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法定节假日; 2、周末双休;生日福利;传统假日福利;员工旅游等; 3、薪资待遇:(3500-7000)元/月。 工作地点: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靖西市、防城港[b]公司介绍:[/b] 广西永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为区建设厅批准的民营第三方公正性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检测范围辐射全广西,是该行业一家资质齐全有实力的大型检测单位。 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并以《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主要依据建立了质量体系,于2010年7月通过CMA计量认证考核,2010年09月通过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和广西区建设厅资质审查,为第三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检验机构,2017年6月成立...[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521]查看全部[/url]

  • 【资料】仪器仪表国内外最新标准及工程应用技术全书

    [color=#DC143C][B]《仪器仪表国内外最新标准及其工程应用技术全书》 图书作者:徐帮学 出 版 社:银声音像出版社2004年4月 册数规格:全四卷(附光盘) 16开精装 定 价:¥980元 [/B][/color][color=#6495ED]《仪器仪表国内外最新标准及其工程应用技术全书》详细目录 第一篇 各类仪器仪表检验与规范标准 第一章 常用计量器具检验及其检定标准 第二章 温炔饬恳潜砑煅橛爰於ū曜? 第三章 热工过程自动调节系统的分析和检验标准 第四章 化工仪器仪表控制系统检验与检定标准 第五章 光谱测量仪器检验及其标准 第六章 压力、压差和物位测量仪表检验标准 第七章 流量测量仪表检验与规范使用标准 第八章 电流与电压测量仪器检验与规范使用标准 第九章 探测仪器检验及其标准规范第二篇 仪器仪表设计规范标准 第一章 仪器仪表设计概论 第二章 仪器仪表设计常用图例符号 第三章 仪器仪表总体设计方法 第四章 数字仪表及测试系统的电路设计 第五章 单回路控制仪表系统设计 第六章 仪器仪表的光电系统设计第三篇 仪器仪表材料零件结构标准 第一章 仪器仪表常用材料标准 第二章 仪器仪表机构及其组成质量检验标准 第三章 仪器仪表弹性元件质量检验标准 第四章 仪器仪表凹轮机构和间歇运动机构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 仪器仪表杠杆传动检验标准 第六章 仪器仪表其它传动检验标准 第七章 轴、联轴器质量检验标准 第八章 齿轮机构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第九章 外壳与基座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第十章 仪器仪表常用装置质量检验标准第四篇 仪器仪表国外标准 第一章 仪器仪表国际通用标准 第二章 仪器仪表国际通用数据资料 第三章 仪器仪表通用技术与质量检验标准第五篇 仪器仪表与工程应用 第一章 仪器仪表与装置 第二章 仪器仪表与测量计量技术 第三章 微机控制仪表技术 第四章 新型仪器仪表与数字化测量技术第六篇 仪器仪表质量检测与工程应用 第一章 仪器仪表质量检测标准与技术参数 第二章 运算器与执行器质量检验标准与技术参数 第三章 显示仪表质量检验标准与技术参数 第四章 自动化控制仪表质量检验标准与技术参数 第五章 数字式调节器质量检验与参数标准 第六章 变送器质量检验与参数标准 第七章 可编程序控制器质量检验与技术标准 第八章 仪器仪表新型控制系统设计与检测 第九章 仪器仪表集散控制系统设计与检测第七篇 仪器仪表工程应用与检定认证 第一章 仪器仪表工艺与安全知识 第二章 仪器仪表安全性评价及其认证 第三章 仪器仪表检定 第四章 仪器仪表合格评定与实验室认可[/color]

  • 复合石材干挂的质量检验标准

    复合石材干挂的质量检验标准一般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主控项目: 1、干挂复合石材墙面所用的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铝合金挂件厚度不应小于4.0mm,不锈钢挂件厚度不应小于3.0mm。 2、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造型、立面分格、颜色、光泽、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3、石材孔、槽的数量、深度、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干挂复合石材墙面主题结构上的预埋件和后置埋件的位置、数量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题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连接件与石材板面的连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6、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7、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 8、各种结构变形缝、墙角的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9、石材表面和板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10、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板缝注胶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板缝宽度和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般项目: 1、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表面应平整、洁净,无污染、缺损和裂痕。颜色和花纹协调一致,无明显色差,无明显修痕。 2、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压条应平直、洁净,接口严密,安装牢固。 3、石材接缝应横平竖直、宽窄均匀;阴阳角石板压向正确,板边合缝应顺直;凸凹线出墙厚度应一致,上下口应平直;石材面板上洞口、槽边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4、干挂复合石材墙面的密缝胶缝应横平竖直、深浅一致,宽窄均匀,光滑顺直。 5、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验收方法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每平方米石材的表面质量和验收方法 项次 项目 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 1 裂痕、明显划伤和长度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 不允许 观察 2 长度大于100mm的轻微划伤 ≤8条 用钢尺检查 3 擦伤总面积 ≤500mm2 用钢尺检查

  • 【分享】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河南省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试行)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三、人员要求:(一)有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培训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专业合理,其中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少于4名。(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需通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县级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名,并取得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培训证,检测参数可适当减少 七、检测参数市政工程检测参数见附表1。 附表1市政工程检测参数一览表序号检测参数名称检测依据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一粗骨料1筛分析JGJ52-2006 GB/T14685-2001JTG E42-2005摇筛机、标准筛2粗骨料密度及吸水率天平3含水率天平4含泥量天平5泥块含量天平6堆积密度称7紧密密度称8针片状含量天平9压碎值含量压力试验机10磨光值磨光机、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11洛杉机磨耗洛杉机磨耗试验机12坚固性干燥箱、天平13软石含量压力试验机二细集料1筛分析JGJ52-2006GB/T 14684—2001JTG E42-2005摇筛机、标准筛2堆积密度天平3紧密密度天平4表观密度电子天平5含泥量天平6泥块含量天平7含水率天平8吸水率天平9坚固性干燥箱、天平10亚甲蓝值搅拌器11砂当量天平、秒表12棱角性细集料流动时间测定仪三矿粉1筛分析JTG E42-2005摇筛机、标准筛2含水量天平3表观密度天平4亲水系数天平5塑性指数6加热安定性四水泥混凝土1抗压强度GB/T50081-2002JTG E30-2005压力试验机2抗折强度压力试验机3配合比JGJ55-2000JTG E30-2005压力试验机、振动台4抗渗性能GBJ82-85JTG E30-2005抗渗试验仪5拌合物坍落度GB/T50081-2002JTG E30-2005塌落度筒6拌合物维勃稠度GB/T50080-2002JTG E30-2005维勃稠度仪7抗冻性能★GBJ82-85JTG E30-2005冻融试验装置、动弹性模量测定仪、热电偶电位差计五砂浆1拌合物稠度JGJ70-90砂浆稠度仪2立方体抗压强度JTG E30-2005JGJ70-90压力试验机3配合比JGJ98-2000压力试验机4拌合物分层度JGJ70-90分层度仪六孔道压浆用水泥浆1拌合物稠度JTJ041-2000稠度试验漏斗2泌水率3膨胀率4立方体抗压强度压力试验机七烧结砖、非烧结砖及砌块1几何尺寸GB/T2542-2003GB13544-2000GB11945-1999JC422-912外观质量3抗压强度压力试验机4抗折强度压力试验机5吸水率干燥箱八土工1含水率GB/T50123-1999JTG E40-2007JTJ057-94JTJ034-2000干燥箱、天平2密度天平序号检测参数名称检测依据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3水泥或石灰剂量测定天平、试剂4最大干密度电动击实仪5最优含水率电动击实仪6无侧限抗压强度路面材料强度仪7石灰有效氧化钙、氧化镁含量分析精密天平、试剂8界限含水量液塑限联合测定仪9水泥(石灰)稳定土配合比电动击实仪10回弹模量电动击实仪、路面材料强度仪11承载比(CBR)路面材料强度仪12有机质含量分析天平13颗粒分析摇筛机、标准筛、天平九道路石油沥青、改性沥青1软化点JTJ052-2000GB50092-96JTGF40-2004软化点仪2延伸度延伸度仪3针入度针入度仪4闪点与燃点闪点仪5沥青蒸发损失干燥箱6粘度粘度仪7沥青密度与相对密度试验天平8薄膜加热薄膜烘箱9旋转薄膜加热旋转薄膜烘箱10沥青与粗集料粘附性11针入度指数针入度仪12溶解度分析天平13聚合物改性沥青离析试验沥青软化点仪14弹样恢复试验延伸仪15沥青蜡含量蜡含量测定仪十乳化沥青、改性乳化沥青1蒸发残留物含量JTJ052-2000JTGF40-2004天平2筛上剩余量试验天平3储存稳定性试验沥青乳液稳定性试验管4水泥拌和试验标准筛、天平5破乳速度试验拌和锅、天平6与矿料的拌和试验拌和锅、天平7与矿料的粘附性试验标准筛、秒表8粘度道路沥青标准粘度计十一沥青混凝土1配合比JTJ052-2000GB50092-96JTGF40-20042稳定度马歇尔试验仪、马歇尔成型仪3流值马歇尔试验仪、马歇尔成型仪4密度浸水天平5饱水率真空泵、真空干燥器序号检测参数名称检测依据应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6沥青含量抽提仪7矿料级配摇筛机、天平8芯样马歇尔马歇尔试验仪9空隙率静水力学天平10沥青饱和度11残留稳定度马歇尔试验仪12车辙试验车辙成型仪、车辙试验机、干燥箱13谢伦堡沥青析漏试验拌和机、干燥箱14肯塔堡飞散试验洛杉矶磨耗试验机、马歇尔成型仪十二预应力锚具、夹具1外观质量2硬度GB/T230.1-2004硬度计3静载试验★GB/T14370-2000JGJ85-2002静载试验机十三土工织物类1拉伸强度JTG E50-2006JC839.1-1998JT/T480-2002GB/T13762-92GB/T17638-1998GB/T15788-2005GB/T17689-1999土工材料试验机2伸长率土工材料试验机3单位面积质量4梯形撕裂强力土工材料试验机5CBR顶破强力土工材料试验机6刺破强力土工材料试验机7厚度8土工网网孔尺寸十四粉煤灰1细度GB/T1596-2005负压筛2含水量干燥箱3需水量比流动度跳桌4烧失量高温炉5安定性沸煮箱6三氧化硫高温炉十五大型预制构件1几何尺寸GB50152-922外观质量3挠度4抗裂度5承载力十六路用检查井井盖★1几何尺寸JC/T211-2005JC/T212-20052外观质量3试验荷载井盖专用试验压力机4破坏荷载井盖专用试验压力机十七预应力混凝土管材1几何尺寸2外观质量3外压荷载GB/T16752-1997管材外压装置4内水压力管材内水压力装置十八混凝土路面砖1几何尺寸JC/T446-20002外观质量3抗压强度压力试验机4抗折强度压力试验机5抗冻性能冷冻箱、压力试验机6耐磨性★十九混凝土路缘石1几何尺寸JC899-20022外观质量3抗压强度切割机、专用压力试验机4抗折强度抗折试验机5吸水率切割机、干燥箱二十现场检测1回弹法测砼、砂浆强度JGJ/T23-2001砼、砂浆回弹仪2钻芯取样测定砼强度CECS03:2007压力试验机3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CECS02:2005回弹仪、非金属超声波仪4路面回弹弯沉试验CJJ1-2008JTG E40-2008路面弯沉仪5路面厚度检测CJJ1-2008JTG E40-2008取芯机6压实度CJJ1-2008JTG E40-20087平整度CJJ1-2008JTG E40-2008连续平整度测定仪8路面抗滑值测定CJJ1-2008JTG E40-2008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9构造深度CJJ1-2008JTG E40-2008铺砂仪10混凝土基桩完整性检测JGJ106-2003超声检测分析仪二十一水泥1胶砂强度GB/T17671-1999胶砂搅拌机、振实台、抗折试验机、抗压试验机2细度GB/T1345-2005负压筛析仪3标准稠度用水量GB1346-2001净浆搅拌机、维卡仪4凝结时间GB1346-2001维卡仪5安定性 GB/T750-92雷氏夹膨胀测定仪、沸煮箱6胶砂流动度GB/T2419-2005跳桌二十二钢材1抗拉GB/T228-2002拉力试验机2冷弯GB/T232-1999万能试验机3反复弯曲GB/T238-2002万能试验机二十三岩石1抗压强度JTG E41-2005压力试验机二十四钢绞线1抗拉强度GB/T5224—2003钢绞线试验拉力机2整根钢绞线的最大力3规定非比例延伸力4最大力总伸长率二十五混凝土外加剂含固量或含水量GB/T8077-2000干燥箱氯离子含量酸度仪、电磁搅拌器、甘汞电极水泥净浆流动度或水泥砂浆流动度水泥净浆搅拌机或胶砂搅拌机跳桌细度专用试验筛PH值酸度计、电极硫酸钠高温炉、电磁搅拌器密度天平、干燥器

  • 【资料】质量检验概述

    质量检验概述一、质量检验的基本知识(一)质量检验的定义 (1)检验就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对产品而言,是指根据产品标准或检验规程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观察,适当时进行测量或试验,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规定值作比较,判定出各个物品或成批产品合格与不合格的技术性检查活动。 (2)质量检验就是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进行观察、测量、试验,并将结果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质量特性合格情况的技术性检查活动。 (二)质量检验的基本要点 (1)一种产品为满足顾客要求或预期的使用要求和政府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要对其技术性能、安全性能、互换性能及对环境和人身安全、健康影响的程度等多方面的要求做出规定,这些规定组成对产品相应质量特性的要求。不同的产品会有不同的质量特性要求,同一产品的用途不同,其质量特性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2)对产品的质量特性要求一般都转化为具体的技术要求在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其他相关的产品设计图样、作业文件或检验规程中明确规定,成为质量检验的技术依据和检验后比较检验结果的基础。经对照比较,确定每项检验的特性是否符合标准和文件规定的要求。(3)产品质量特性是在产品实现过程形成的,是由产品的原材料、构成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如零、部件)的质量决定的,并与产品实现过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设备能力甚至环境条件密切相关。因此,不仅要对过程的作业(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合格上岗,对设备能力进行核定,对环境进行监控,明确规定作业(工艺)方法,必要时对作业(工艺)参数进行监控,而且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判定产品的质量状态。 (4)质量检验是要对产品的一个或多个质量特性,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观察、试验、测量,取得证实产品质量的客观证据。因此,需要有适用的检测手段,包括各种计量检测器具、仪器仪表、试验设备等等,并且对其实施有效控制,保持所需的准确度和精密度。 (5)质量检验的结果,要依据产品技术标准和相关的产品图样、过程(工艺)文件或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对比,确定每项质量特性是否合格,从而对单件产品或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   (三)质量检验的主要功能 (1)鉴别功能 根据技术标准、产品图样、作业(工艺)规程或订货合同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观察、试验、测量产品的质量特性,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是质量检验的鉴别功能。鉴别是"把关"的前提,通过鉴别才能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不进行鉴别就不能确定产品的质量状况,也就难以实现质量"把关"。鉴别主要由专职检验人员完成。 (2)"把关"功能   质量"把关"是质量检验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产品实现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复杂过程,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人、机、料、法、环)都会在这过程中发生变化和波动,各过程(工序)不可能始终处于等同的技术状态,质量波动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并予以"隔离",实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投产,不合格的产品组成部分及中间产品不转序、不放行,不合格的成品不交付(销售、使用),严把质量关,实现"把关"功能。 (3)预防功能   现代质量检验不单纯是事后"把关",还同时起到预防的作用。检验的预防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通过过程(工序)能力的测定和控制图的使用起预防作用。无论是测定过程(工序)能力或使用控制图,都需要通过产品检验取得批数据或一组数据,但这种检验的目的,不是为了判定这一批或一组产品是否合格,而是为了计算过程(工序)能力的大小和反映过程的状态是否受控。如发现能力不足,或通过控制图表明出现了异常因素,需及时调整或采取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提高过程(工序)能力或消除异常因素,恢复过程(工序)的稳定状态,以预防不合格品的产生。   ②通过过程(工序)作业的首检与巡检起预防作用。当一个班次或一批产品开始作业(加工)时,一般应进行首件检验,只有当首件检验合格并得到认可时,才能正式投产。此外,当设备进行了调整又开始作业(加工)时,也应进行首件检验,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出现成批不合格品。而正式投产后,为了及时发现作业过程是否发生了变化,还要定时或不定时到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抽查,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③广义的预防作用。实际上对原材料和外购件的进货检验,对中间产品转序或入库前的检验,既起把关作用,又起预防作用。前过程(工序)的把关,对后过程(工序)就是预防,特别是应用现代数理统计方法对检验数据进行分析,就能找到或发现质量变异的特征和规律。利用这些特征和规律就能改善质量状况,预防不稳定生产状态的出现。   (4)报告功能   为了使相关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状况,评价和分析质量控制的有效性,把检验获取的数据和信息,经汇总、整理、分析后写成报告,为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考核以及管理层进行质量决策提供重要信息和依据。   质量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进货验收的质量情况和合格率; ②过程检验、成品检验的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和等级率,以及相应的废品损失金额; ③按产品组成部分(如零、部件)或作业单位划分统计的合格率、返修率、报废率及相应废品损失金额;  ④产品报废原因的分析;   ⑤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意见;   ⑥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

  • 【转帖】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及对策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及对策(中国医药报,2006.12.7) 药品检验即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运用一定的检验方法和技术,对药品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又称药品质量检验。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及2005版《中国药典》的施行,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帮助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检验水平, 严格按照2005版《中国药典》对药品(包括原料药和制剂)进行全检,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对防止不合格原料或中间体进入下一环节,杜绝不合格成品出厂销售,以及保证药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尚不能做到对产品及原辅料进行全检。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忽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药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由于种种原因,未按要求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对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又不按规定进行委托检验,致使企业在药品质量管理和检验中存在漏洞。 二是人员素质与检验要求不相适应。2005版《中国药典》的施行以及药品标准的提高,对药品检验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一些企业的药品检验人员对质量标准理解不到位,不会操作先进的检验设备,不懂得如何处理检验数据。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在通过GMP认证后,人员流动频繁,现有检验人员不能较好地掌握需检验药品的标准和方法,药品检验能力和水平较低。 三是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对原辅料必须进行全项检验,并修订了部分药品标准,增加了中药材检测项目,对部分检验方法也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要求药品企业生产的药品(包括制剂和原料药)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进行全项检测,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无菌、疫苗制品的动物试验不得委托;药品生产企业对进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如需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上述要求决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相关的检验仪器设备。但在实际中,许多药品生产企业由于认识不到位、资金不足等原因,检测仪器设备不全,主要缺少的仪器有:[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高效液相色谱仪、薄层扫描仪、集菌仪等。 四是不能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全检。一种情况是由于无相应的检验仪器而不能进行药品全检。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无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而不能进行药品全检,主要表现在中药材全检中漏检问题比较严重。许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购进和销售的药材及饮片不能进行全检,不能检验的项目主要有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红外吸收图谱、含量测定、农药残留等。在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情况下,部分企业采取了委托检验的做法,个别企业则未进行委托检验。 五是管理存在问题。一些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主要表现在:对部分原辅料和成品未经全检就予放行;未严格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部分企业因无相关检验仪器,无法按照药品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就用其他方法代替,但未进行方法验证,如纯水的微生物检测等;对标准品(对照品、对照药材)试剂等未按规定管理,如标准品无相关记录,检验用试剂未标明有效期或已过有效期等;对质量检验工作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存在质量检验报告书书写不规范、原始记录填写不实等问题;不按照检验规范操作,无检验仪器使用记录,部分检验用仪器未及时校验等。 ■对策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精神,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力度,督促企业及时购置相关检验仪器设备,配备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格按照GMP要求加强质量控制,满足药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需要,把质量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药品质量。 有序委托检验。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检验时,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相应的检验项目可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但有关委托情况须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当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到有序备案监管,充分利用各级药品检验机构的资源优势。 提高人员素质。一是严格对药品检验人员的专业、学历要求。二是建立定期学习培训机制,由药品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企业药品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通过公开招聘、派员外出学习、强化质量检验人员操作技能培训等方式,提高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三是对生产企业的药品质量检验人员由其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力求稳定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检验人员队伍,使其严把药品质量检验关,杜绝不合格物料投入生产和不合格中间体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成品出厂销售。 增强检验能力。药品生产企业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药品质量检验的重要性,严格按照GMP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根据药品质量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逐步做到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从原料、辅料到中间体、半成品及成品全项目检验。 (罗兰 高宏亮)

  • 美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面面观

    美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面面观

    严格责任 分门别类 依托民间——美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面面观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9/201109241601_319060_1641058_3.jpg  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增进对美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了解,是改善和促进中美两国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的有效手段。近日,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熊华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美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特点做出了概括。  “责任化”的法律原则  美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而是制定了众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电冰箱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等。  美国将产品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强调严格责任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由于产品缺陷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不论生产商和销售商有无过失,或者是否与消费者存在合同关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赔偿数额巨大。调查显示:美国近30年的惩罚性赔偿主要发生在产品责任案件中。  在美国的宪法判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女性消费者在麦当劳购买了一杯热咖啡,并在驾车过程中将咖啡夹于两腿之间,造成了腿部烫伤,遂向法院起诉。她的律师以咖啡过热为由说服陪审团,使该妇女获得高达28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如此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仅迫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加重视自身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且鼓励了消费者为获得赔偿金而积极揭露不法行为。  在美国,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的损害赔偿,往往选择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而保险公司为了正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就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科学的审核评价,这就从侧面推动了社会产品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的发展。  “专业化”的监管部门  无论是美国的联邦政府还是各州政府都没有独立、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一般性质的工农业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进行诉讼;对于食品、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产品,则制定相关法律,并在联邦政府、各州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机构。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就是美国监管部门中的一个,它隶属于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HHS)和公共卫生部(PHS),其职责是确保美国生产或进口的食品、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设备和放射产品的安全。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美国设有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其主要职责是对消费产品使用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CPSC管理的产品涉及1500种以上,主要是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烟花爆竹及其他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  美国的这些“专业化”质监部门,大都集进口、出口、内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三种职能于一身,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对其中存在缺陷的产品,可以指导企业进行召回。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size=18px][color=#ab1942][b]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b][/color][/size][size=15px](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ize][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则[/b][/align][b][size=15px]  第一条[/size][/b][size=15px]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ize][b][size=15px]  第二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ize][size=15px]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ize][b][size=15px]  第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b][size=15px]  第四条[/size][/b][size=15px]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ize][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ize][b]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ize=15px]  第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ize][b][size=15px]  第六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ize][b][size=15px]  第七条[/size][/b][size=15p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ize][b][size=15px]  第八条[/size][/b][size=15px]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ize][size=15px]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ize][size=15px]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ize][size=15px]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ize][size=15px]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ize][size=15px]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ize][b][size=15px]  第九条[/size][/b][size=15px]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ize][b][size=15px]  第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一条[/size][/b][size=15px]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ize][size=15px]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ize][b][size=15px]  第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ize][size=15px]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ize][b][size=15px]  第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ize][align=center][b]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十四条[/size][/b][size=15px]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ize][b][size=15px]  第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ize][b][size=15px]  第十六条[/size][/b][size=15px]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十七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ize][b][size=15px]  第十八条[/size][/b][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ize][b][size=15px]  第十九条[/size][/b][size=15px]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ize][size=15px]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ize][b][size=15px]  第二十条[/size][/b][size=15px]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ize][size=15px]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ize][size=15px]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三条[/size][/b][size=15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二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二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ize][b][size=15px]  第二十七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ize][b][size=15px]  第二十八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二十九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ize][b][size=15px]  第三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ize][size=15px]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ize][size=15px]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ize][size=15px]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一条[/size][/b][size=15px]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5px]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ize][size=15px]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ize][size=15px]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ize][size=15px]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ize][align=center][b]第四章 监督管理[/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二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三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ize][size=15px]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ize][size=15px]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ize][size=15px]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ize][size=15px]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ize][size=15px]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ize][size=15px]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ize][size=15px]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四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ize][b][size=15px]  第三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六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ize][b][size=15px]  第三十七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ize][b][size=15px]  第三十八条[/size][/b][size=15px]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ize][align=center][b]第五章 法律责任[/b][/align][b][size=15px]  第三十九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一条[/size][/b][size=15px]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二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三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ize][b][size=15px]  第四十四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五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ize][size=15px]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ize][size=15px]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ize][size=15px]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ize][size=15px]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ize][size=15px]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ize][size=15px]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ize][size=15px]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ize][size=15px]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六条[/size][/b][size=15px]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ize][b][size=15px]  第四十七条[/size][/b][size=15px]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ize][size=15px]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ize][size=15px]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ize][size=15px]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ize][size=15px]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ize][size=15px]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ize][b][size=15px]  第四十八条[/size][/b][size=15px]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b][size=15px]  第四十九条[/size][/b][size=15px]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5px]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ize][size=15px]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ize][size=15px]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ize][color=#000000][b]第六章 附则[/b][/color][b][size=15px]  第五十条[/size][/b][size=15px]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ize]来源自: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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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浅谈如何做好石油化工原料的质量检验工作-宁波分析测试团队

    [b] 浅谈如何做好石油化工原料的质量检验工作[/b][align=center]李佳丽[/align][align=center] (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 宁波 315800)[/align][b]摘要:[/b]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石油化工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们对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的要求也随之提高,而控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最重要的是从源头即石油化工原料质量进行严格控制。本文结合我国化工原料质量检验的实际现状,相应的提出加强对石油化工原料质量检验的一系列控制措施,供大家参考。[b]关键词:[/b]石油化工;原材料;质量检验目前我国石油化工产品种类繁多、工程复杂,在生产过程中,影响其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石油化工原料的质量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企业要想提高石油化工产品的质量,就必须对源头即石油化工原料进行控制。只有对石油化工原料的质量检验检测进行严格把关,才能从源头上提高石油化工产品质量。[b]1、影响石油化工原料质量检验检测的因素[/b]目前在对石油化工原料质量的实际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非人为和人为两大影响因素。非人为因素包括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标准以及检测环境等。分析检测仪器的稳定性和准确性、检测方法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实验环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都会对石油化工原料质量的检测数据造成一定的影响。人为因素包括检验人员的分析检测水平以及相关检验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不足,操作不够规范,数据分析不够严谨以及相关检验管理人员在检验检测过程中监督力度不够等都可能会造成分析数据的偏差,严重者甚至会引发质量问题和纠纷。[b]2、提升石油化工原料质量检验检测水平的相应措施2.1源头采购的控制[/b]石油化工企业要提升原料的质量检验检测水平首先需要控制原料的采购源头,这就需要企业建立相应的原材料采购管理程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原料源头的采购进行控制。在进行原料采购时,企业除了要确保供应方原料经过了质量认证外,还要对其进行抽样检查,对不合格的原料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所采购的原料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生产的需要。[b]2.2确保实验室环境条件符合标准要求[/b]石油化工原料的检测过程对环境的要求较高,标准的环境条件包括了温湿度、电磁干扰以及空气中尘埃的含量。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必须对检测环境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温湿度等条件,确保室内电磁干扰和空气中尘埃含量达标,以确保实验环境处于标准的环境条件下。在检验检测工作开始前,要对检测环境各项指标进行监测,一旦发现有偏离标准条件的情况,应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修正,确保分析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b]2.3检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和维护[/b]化工原料的检验检测过程涉及到检验的环境、方法标准以及检测设备。其中,检验仪器设备的质量保证为分析数据的准确性提供了依据。因此石油化工企业实验室需要配备所需的所有检验仪器,这些仪器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定,使其符合国家计量标准。除了要加强日常的保养和维护外,还需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和维护,并严格落实,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b]2.4提升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b]在进行石油化工原材料的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分析技能对原料分析数据的精准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严格要求检验人员按操作流程进行分析检验,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保证工作流程得以严格落实。分析检验人员正式上岗前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要求持证上岗。定期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技能比赛,以提升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检验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在处理原料的检验数据时具备相应的判断力,以保证原料质量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除此之外,可以加强对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这不仅能提高他们的道德素养,还能增强其责任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能恪守职业操守,从而确保化工原料分析检验结果的准确性。[b]2.5保证检验过程的可靠性并进行验证[/b]化工原料的分析检验过程中,首先要做好取样工作。取样不当,就很难保证接下来的分析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样时应根据化工原料的性质和特点进行操作,选择相应的仪器设备。取样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尽量遵循随机性原则,以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在取样处理过程中要尽量保持样品的原始特性。样品检测完成后,应详细记录和存储检验数据,并对样品进行封存保管。为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需要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以保证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同时,还要加强对检验过程的监督与监控,避免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化工原料质量的检验结果。[b]3结束语[/b]综上所述,为了提高石油化工原料质量检验检测水平,提高石油化工产品的质量,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料检验检测规章和制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与措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化工原料质量检验检测的实效,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与效益,推动企业实现健康、良性的发展。[b]参考文献:[/b]朱典成.化工原料质量检验检测问题研究.化工管理,2018 (04):98.王庆红.石油化工原料质量检验检测方面问题的分析.化工管理,2015 (11):106.张瑜.石油化工原料质量检验检测方面问题与建议.中国化工贸易,2017 (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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