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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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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附件:关于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 [/align][align=right]公安部 [/align][align=right]自然资源部 [/align][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 [/align][align=right]交通运输部 [/align][align=right]水利部 [/align][align=right]海关总署 [/align][align=right]国家药监局 [/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日 [/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6/624f7870a94b4f909063c3914280e4b9.pdf?fileName=%E5%85%B3%E4%BA%8E2023%E5%B9%B4%E5%BA%A6%E5%9B%BD%E5%AE%B6%E7%BA%A7%E8%B5%84%E8%B4%A8%E8%AE%A4%E5%AE%9A%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9C%BA%E6%9E%84%E7%9B%91%E7%9D%A3%E6%8A%BD%E6%9F%A5%E6%83%85%E5%86%B5%E7%9A%84%E9%80%9A%E5%91%8A.pdf]关于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pdf[/url][/list]

  • 关于202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关于[/font]2022[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font][/align][align=center]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第[/font]17[font=仿宋_GB2312]号[/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font][font=黑体]一、基本情况[/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机动车、水利水质、进出口商品、 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作为重点抽查领域,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为主要目标,共抽查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00[font=仿宋_GB2312]家(含[/font]41[font=仿宋_GB2312]家国家质检中心)。其中,抽查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机动车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水利水质监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font]6[font=仿宋_GB2312]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食品检验机构[/font]10[font=仿宋_GB2312]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机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其他领域机构[/font]49[font=仿宋_GB2312]家。[/font][font=仿宋_GB2312]此外,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2022[font=仿宋_GB2312]〕[/font]81[font=仿宋_GB2312]号)的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font]15339[font=仿宋_GB2312]家,具体检查结果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公布。[/font][font=黑体]二、发现的主要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从监督抽查情况看,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机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家, 占全部抽查机构数量的[/font]22%[font=仿宋_GB2312]。其中, 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4[font=仿宋_GB2312]家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家 其他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等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机构。[/font][font=楷体](一)[/font][font=楷体]严重违法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二是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楷体](二)一般性违规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分包情况。三是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四是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五是未按规定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楷体](三)普遍性问题[/font][font=仿宋_GB2312]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虽不构成违法违规,但需要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手段督促机构自行改正。一是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存在危险化学品台账记录不完整; 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等问题。二是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 样品的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等。三是管理体系运行不完备。部分机构程序文件不规范、不完整,与实际不相符,未覆盖全部检测场所。[/font][font=黑体]三、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责令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问题的[/font]5[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限期改正,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名单见附件)[/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责令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测、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等问题的[/font]17[font=仿宋_GB2312]家机构[/font]1[font=仿宋_GB2312]个月内改正。[/font][font=黑体]四、相关要求[/font][font=楷体](一)加强属地监管,及时反馈处理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抓好相关机构的后续处理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在完成对相关机构执法调查及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font][font=楷体](二)认真做好整改,切实强化行风建设。[/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强化行风建设,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学习,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font][font=楷体](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检查结果运用。[/font][font=仿宋_GB231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报刊、网络、公众号等稳妥宣传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公开查处结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 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font=仿宋_GB2312]公安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生态环境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交通运输部 [/font][font=仿宋_GB2312]水利[/font][font=仿宋_GB2312]部[/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font=仿宋_GB2312] 海关总署[/font] [font=仿宋_GB2312]国家药监局[/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023[font=仿宋_GB2312]年[/font]8[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7[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38/852267dea7d0489485e9a131f1f774df.doc?fileName=%E8%B4%A3%E4%BB%A4%E6%94%B9%E6%AD%A3%E7%9A%84%E6%A3%80%E9%AA%8C%E6%A3%80%E6%B5%8B%E6%9C%BA%E6%9E%84%E5%90%8D%E5%8D%95.doc]责令改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doc[/url][/list]

  • 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align=center][size=24px][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b][/size][/align][align=center][size=24px][b]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size][/align][align=center][/align][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8px]  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size=18px]  一、计划项目[/size][size=18px]  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size=18px]  二、参加对象[/size][size=18px]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size=18px]  三、实施要求[/size][size=18px]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8px]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8px]  (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8px]  (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size=18px]  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size=18px]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8px]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8px]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8px]  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8px]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size][size=18px]  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8px] [/size][size=18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2021年4月12日[size=18px]  (此件公开发布)[/size][size=18px][/size][color=#ff0000][b][size=18px](附件待续)[/size][/b][/color]

  •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2019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20/202003/t20200320_57895.shtml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关于2019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时间:2020-03-20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table=0][tr][td][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35pt][color=re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olor][/size][/font][/td][/tr][tr][td][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35pt][color=red]生 态 环 境 部[/color][/size][/font][/td][/tr][tr][td][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35pt][color=red]国 家 药 监 局[/color][/size][/font][/td][/tr][/table][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35pt][color=red]通 告[/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020[/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年第[/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5[/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号[/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关于2019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2pt]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以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的方式,组织完成了[/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019[/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size][/font][font=黑体][size=16pt]一、[/size][/font][font=黑体][size=16pt]基本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和医疗器械作为重点领域,以打击“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重点目标,共计抽查了涉及[/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3[/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个业务领域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300[/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37[/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机动车检验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4[/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食品检验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00[/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医疗器械检验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0[/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其他领域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29[/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size][/font][font=黑体][size=16pt]二、[/size][/font][font=黑体][size=16pt]发现的主要问题[/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在本次联合监督抽查中,发现因法人变更等原因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7[/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超出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的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3[/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标志的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其他存在未依据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规定管理保存原始记录,未按照规定分包等问题的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06[/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另有[/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3[/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机构在开展检查时已在办理注销手续。[/size][/font][font=黑体][size=16pt]三、[/size][/font][font=黑体][size=16pt]处理结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63[/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号),对相关[/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一)[/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注销[/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0[/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机构(见附件[/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的资质认定证书。[/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二)责令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超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出具报告等问题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5[/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机构(见附件[/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3[/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同时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一步处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三)责令存在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标志问题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机构改正。同时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一步处理。[/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四)责令存在未依据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照规定管理保存原始记录,未按照规定分包等问题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06[/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家机构[/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个月内改正。[/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附件:[/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url=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20/202003/W020200320553725346369.docx]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url][/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 [/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url=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20/202003/W020200320553725654932.docx]责令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url][/size][/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监局[/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2020[/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年[/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3[/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月[/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serif][size=16pt]17[/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6pt]日 [/size][/font][/align]

  •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ize=16px][color=#222222]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出通知,将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color][/size][/font][img=,690,27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052121302396_4572_2646158_3.png!w690x277.jpg[/img][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市监检测发〔2024〕18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了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计划项目[/b]2024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5项。其中,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测试5项,消费品安全3项,食品安全2项,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2项,数字集成电路测试1项、农资产品安全1项和环境监测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b]二、参加对象[/b]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b]三、实施要求[/b](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技术能力水平,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三)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四)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b]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b]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整改。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4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于12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和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机构的整改材料汇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和技能竞赛的总结和相关信息。联系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联系电话:010-82262733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附件:2024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align=left][size=16px][color=#888888]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color][/size] [/align]

  • 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需要什么条件?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吗?

    [list][*]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留言日期:2022-09-29[*]申报国家级质检中心需要什么条件?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吗?[/list][list][*][*]你好,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法人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质检中心,具体要求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 号,可通过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104/t20210414_327819.html查询)。[/list][list][*]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时间:2022-09-29[/list]原文链接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relayId=3e81a80764054077a1b399b9a3ab8170[list][/list]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 考核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

    认办实函〔2018〕13号[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align][align=center]考核确认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的通知[/align]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单位: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7〕10号),经审查考核,现将2017年度考核合格的1758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信息予以公布(具体名单附后)。考核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可登录国家认监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业务专栏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专栏”的“评审员查询”栏目查看。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1/W020180123570782249740.docx]国家认监委2017年度考核确认合格的评审员名单[/url]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计划项目[/b]2022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20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5项,消费品安全3项,电气安全3项,建材质量3项,材料测试3项,生态环境监测2项,医疗防护用品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b]二、参加对象[/b]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b]三、实施要求[/b](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b]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b]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孙璐联系电话:010-82260784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附件:202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img=,690,7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7524294_205_1954597_3.jpg!w690x766.jpg[/img][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8001226_2196_1954597_3.jpg!w690x690.jpg[/img][img=,690,67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3/202203281618063688_4307_1954597_3.jpg!w690x678.jpg[/img][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2年3月23日[/align]

  • 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正式启动

    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正式启动

    [align=center][b]认监委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b][/align][align=center][b]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align][align=center]国认监〔2019〕6号[/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进一步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监委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级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的设置[/b]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分为A、B两类项目。(一)A类项目[color=#bc2c26]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取得认监委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者方法标准)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参加。[/color]鼓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A类项目共18项(见附件1)。(二)B类项目由认监委征集、审核并发布的能力验证项目,鼓励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认监委2019年能力验证B类项目共20项(见附件2)。上述能力验证项目清单可登录认监委网站 “公文信息”栏目(http://www.cnca.gov.cn)或“能力验证专栏”(http://www.cnca.gov.cn/bsdt/ywzl/jyjcjggl/sysnlyzzl/)查询和下载。[b]二、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要求[/b](一)对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的要求各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认监委2019年国家级能力验证工作要求转发所属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其按要求参加。各行业评审组也可根据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按照避免重复、避免增加检验检测机构不必要负担的原则,另行组织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各行业评审组另行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应当在实施前向认监委报告计划清单,实施结束后向认监委报告实施结果。(二)对承担国家级A类、B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1.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2.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及时、认真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3),并于4月15日前将方案设计表上报备案。3. 对于初测不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允许其自愿参加一次补测,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机构的补测申请及整改资料,未整改或整改无效的,不允许其参加补测;补测后仍不满意、未申请或者未参加补测的,视其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4.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0月15日前向认监委报告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总数、名单以及初测、补测结果。A类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提供未按要求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名单。5.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验收及报告的编写工作,并提交总结报告。(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b]三、结果利用和处理[/b](一)对于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参加者,由认监委对社会公布名录。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作为参加者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证明,该参加者2年内可免于相关项目的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二)对于应当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国家质检中心,认监委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者不满意的参加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测业务,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b]四、能力验证费用[/b]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初测费用由认监委承担。如需参加补测,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b]五、联系方式[/b]联系人:郭栋、蔡小鹤联系电话:010-82262733、82262814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caixh@cnca.gov.cn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1. 认监委[color=black]2019[/color]年能力验证[color=black]A[/color]类项目2. 认监委[color=black]2019[/color]年能力验证[color=black]B[/color]类项目3. 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方案设计表[align=right]认监委[/align][align=right]2019年3月28日[/align][img=,690,83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72588_7628_1954597_3.jpg!w690x831.jpg[/img][img=,690,87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84928_2381_1954597_3.jpg!w690x871.jpg[/img][img=,690,33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88728_4543_1954597_3.jpg!w690x332.jpg[/img][img=,690,8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93658_7579_1954597_3.jpg!w690x856.jpg[/img][img=,690,84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199308_4610_1954597_3.jpg!w690x849.jpg[/img][img=,690,71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030822203788_6732_1954597_3.jpg!w690x712.jpg[/img]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http://www.cnca.gov.cn/tzgg/zxtz/zxtz2015/201507/t20150731_41206.shtml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原则上,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取得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需要时,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也可以对辖区内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

  •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系列规范性文件。但近期在对各地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的地方在执行中与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同时也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对资质认定提出的相关要求,现就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一、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执行放宽主体准入条件、允许租赁设备和分包、许可非标方法等释放红利的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二、为规范产品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行为,降低因标识标签检验检测不规范导致的许可风险,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标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审核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标识标签真实性检验检测的技术能力。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三、资质认定部门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资质认定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四、为便利检验检测机构办理招投标等相关事务,资质认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为检验检测机构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见附件),资质认定证书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式样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月3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该《办法》,落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切实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取消“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三、关于调整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权限 (一)国家认监委不再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质检院(所)以及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验收许可工作,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国家认监委不再对省级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交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管理,上述机构首次申请、复查换证、变更(含扩项)等事项均由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自2015年 8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评审 (一)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评审补充要求和评审程序规定实施技术评审,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国家认监委实施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依然适用。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审工作,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除外。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督,保证技术评审活动公正、客观。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技术评审增加申请人负担、谋取不当利益。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复查换证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对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文件审查、减少现场评审内容,采信相关评价结果,避免重复评审。 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衔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6年。本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调整为自然过渡,目前检验检测机构持有的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复查换证。自2015年8月1日起,统一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七、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二)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八、关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责任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错误、偏离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解释、召回或者赔偿责任。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各类产品标准、限值标准可不列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但在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时可作为判定依据使用。 九、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标志管理的文件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检验检测专用章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封面的机构名称位置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位置,骑缝位置也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应表明检验检测机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出具的各类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用以表明该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由其出具,并由该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制度,并对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在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委托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二是委托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检验检疫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三是直接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size=17px][color=#7b0c00][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color][/size][size=16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size][size=16px]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size]一计划项目[size=16px]2021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8项。其中,涉及[/size][size=16px][color=#c0310c]食品安全6项、电气安全5项、建材质量2项、消费品安全2项、农资质量1项、生态环境监测1项、材料测试1项[/color][/size][size=16px]。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size]二参加对象[size=16px]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size]三实施要求[size=16px](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size][size=16px]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size][size=16px](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5月15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size][size=16px](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size]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size=16px]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size][size=16px]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1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size][size=16px]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size][size=16px]联系电话:010-82262733[/size][size=16px]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size][size=16px]附件:2021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size][size=16p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size][align=right][size=16px]2021年4月12日[/size][/align][align=left][size=16px][img=,690,77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45814_1070_1954597_3.jpg!w690x779.jpg[/img][img=,690,33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170820293782_5387_1954597_3.jpg!w690x338.jpg[/img][/size][/align]

  • 关于实验室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

    关于实验室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级实施(一)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二)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纳入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异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总部实行统一管理体系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align=center]转自国家认监委网站[/align][align=center]市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align][align=center]检测函〔2019〕890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一、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b]  根据工作需要,2019年拟考核录用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条件的技术专家可自愿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行业评审组或认可中心推荐,可报名参与考核。市场监管总局直属技术机构、无行业评审组归属的部委直属技术机构报考人员,应取得本单位的推荐。  报名人员可于2019年5月15日至30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的“服务”专栏下“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点击右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注册或登录个人账号报名。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并于6月10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至推荐部门或报名人员本人。  本年度安排2次集中考核,每次考核人数200人(报名满额即截止)。考试地点为北京,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22日和1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指定考前培训机构。  [b]二、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 [/b]  根据需要,拟举办1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对象为已取得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资格有效期在2019年内到期,或资格已到期但因故未参加或未通过2018年度考核确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拟继续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任务的,自愿报名参加。  参加培训人员应于6月10日前进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登录个人账号报名。  培训时间为7月3日至5日,3日报到,培训地点:北京。  [b]三、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能力提升培训[/b]  根据工作需要,拟举办1期食品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100人。培训对象为食品领域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以及相关行业评审组拟推荐晋级为食品领域主任评审员的评审专家。具体名单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商相关行业评审组确定。  培训时间为8月28日至30日,28日报到,培训地点:贵州贵阳。  [b]四、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b]  为推动各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尺度的统一,本年度拟安排3期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第一期针对环境监测(环保)领域、第二期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第三期针对机动车检验领域,每期100人。培训对象为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省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主任评审员优先),拟承担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工作的资深专家。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可根据本区域评审员数量情况,每期班推荐2—3名评审员师资参加培训;环保评审组可推荐10名师资参加第一期培训,司法评审组可推荐10名师资参加第二期培训,机械评审组可推荐10名师资参加第三期培训。推荐参加培训的师资名单(格式见附件)请于5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并注明参加班次。  第一期时间为5月29日至31日,29日报到,培训地点:江苏南京;第二期时间为9月18日至20日,18日报到,培训地点:重庆;第三期时间为10月16日至18日,16日报到,培训地点:河南郑州。  [b]五、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网上能力测试[/b]  自2019年起,启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年度网上能力测试”工作。参加人员为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的全部人员(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当年取得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或参与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到期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评审员,可不参加当年网上能力测试。网上能力测试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评审要求、监管规定、改革动态及常见评审问题等。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参加测试人员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注册或登录个人账号报名。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各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对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报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11月1日至30日,报名成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可自行选择测试时间,使用带有摄像头的电脑登录测试系统。测试前及测试过程中,系统自动对评审员进行个人身份识别,身份识别未通过的,测试结果无效。网上能力测试时间限时1小时,测试结束后系统自动阅卷判分,测试要求详见评审员系统通知栏。  网上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管理的参考,不代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的其他管理要求。无故不参加网上测试或连续两年测试不合格者,将列入评审员情况异常名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谨慎使用。发现替测或存在其他舞弊情况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并列入失信名单。  [b]六、其他事项 [/b]  (一)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以及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名单将于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公布,考核通过的人员,将纳入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二)以上培训考核均不收取费用。参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参加其他培训人员交通费用自理。  联系人:杨慧莹、谢 澄  电 话:010-82262727、82262767  传 真:010-82260754  邮 箱:yanghy@cnca.gov.cn  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zxtz/2019/201905/W020190506482671043311.doc][color=#3366ff]参加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师资培训名单[/color][/url][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align][align=right]2019年5月5日[/align]

  • 报送2015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

    我们省是一月底上交,大家有没有开始做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上报本机构在2015年年度中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如机构性质、主体地位、体系运行等)、在遵守从业规范的前提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如人员、设备、环境、能力是否发生变化;检验业务量、营业收入等较上年度的变化等业务经营状况;客户反馈、举报投诉情况;主体意识、社会责任等)。并就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进行自我声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相关单位。

  • 第一批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

    以下全文来自CNCA网址:http://www.cnca.gov.cn/cnca/zwxx/xwdt/zxtz/423033.shtml国家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单编号姓名证书号工作单位1李雨田F201100011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已退休)2李业鹏F2011000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3郝琳F201100013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李绍连F201100014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张捷F201100015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6崔野韩F

  • 【重磅】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正式启动!结果满意2年内可免于现场评审

    【重磅】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正式启动!结果满意2年内可免于现场评审

    [align=center][size=18px][color=#112864][b]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b][/color][/size][/align][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color][/size][/font][size=18px]一、计划项目[/size][color=#ff2941][b][font=幼圆][size=16px]2020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20项[/size][/font][/b][/color][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其中,涉及外贸产品质量4项,医疗卫生用品1项,食品安全2项,生态环境监测2项,建材质量3项,电气安全4项,网络信息安全1项,材料测试3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color][/size][/font][size=18px]二、参加对象[/size][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由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相关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愿参加相关能力验证项目;自愿报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需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能力验证成本费用。[/color][/size][/font][size=18px]三、实施要求[/size][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和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以根据辖区和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二)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4月30日前上报能力验证设计方案,[b]于9月30日前上报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和评价结果,于10月30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及报告编写等工作[/b]。[/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三)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者)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能力验证项目,不断提升自身检验检测能力。[/color][/size][/font][size=18px]四、结果利用和处理[/size][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市场监管总局将汇总并发布国家级能力验证结果。[/color][/size][/font][color=#ff2941][b][font=幼圆][size=16px]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参加者,2年内可以免于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size][/font][/b][/color][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选择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color][/size][/font][color=#ff2941][b][font=幼圆][size=16px]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参加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如果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资质认定要求,应当自行暂停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直至技术水平得到有效验证后方可恢复检验检测活动。[/size][/font][/b][/color][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对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color][/size][/font][size=18px]五、信息报送[/size][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11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的总结和相关信息。[/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郭栋[/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联系电话:010-82262733[/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guod@cnca.gov.cn[/color][/size][/fon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附件:2020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color][/size][/font][align=righ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img=,674,38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271327230372_684_1954597_3.jpg!w674x385.jpg[/img][img=,673,40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271327283868_4673_1954597_3.jpg!w673x406.jpg[/img][img=,673,21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3/202003271327330587_3898_1954597_3.jpg!w673x218.jpg[/img]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color][/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幼圆][size=16px][color=#000000]2020年3月20日[/color][/size][/font][/align]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深度解读(非官方)转载

    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能够为自己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开展检验检测的依据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对象是产品或者特定的对象。其专业技术组织属性的具体表现为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解读】 目前,质检系统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法》及《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查认可)。按照行政审批改革意见,涉及《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行政许可统一合并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产品质量法》及《标准化法》的资格认定(审查认可)改为行政确认。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解读】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服务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相关方提供检验数据、结果。社会相关方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生产方、采购商、使用方/消费者等。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依据、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法定用途等。为避免重复许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资格准入(如许可、确定、指定、认定、登记等),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涉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药品管理法》涉及的药品检验机构,《兽药管理条例》的兽药检验机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武器装备测试和校准试验室,《反兴奋剂条例》涉及的兴奋剂检测机构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管职责分工。【解读】省级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地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国家报送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市、县地方质检部门按照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安排或实际监管需要负责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查处结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的基本规范、技术文件。【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涉及的基本规范、技术文件主要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指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分工。【解读】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范畴的检验检测机构。除上述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实施。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法人资格条件。【解读】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其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服务内容;机关或事业单位内设的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可由法人授权申请资质认定,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并予明示;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不在申请范围内,但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人企业、经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其经营或业务范围应包括检验检测服务内容的均可以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申请。【解读】 已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与总部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资质认定;已取得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申请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管理。【解读】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是指受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门从事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如:省级计量院、省级产品质检院、省级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条件、要求、从业规范、管理规定等由国家认监委另行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上的有关标注的规定。【解读】获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上必须加盖其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缺一不可。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产品研发等目的,合同约定的,为其提供内部使用的数据、结果时,可以不得使用资质认定标志。资质认定部门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方式。【解读】开展风险分析,增加对高风险领域机构的日常检查;实行年度报告制,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利用统计大数据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举报申诉,开展专项监督,依法查处恶性违法行为;采信社会和第三方评价和监管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公开自我声明,引导社会监督等。“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行为的认定。【解读】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进行资质认定;同时,检验检测机构为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但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企业内部质量控制、企业产品研发等目的,且合同约定该数据、结果仅限定为特定委托方内部使用;依据非标准方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且检验检测报告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标志),并在报告显著位置(如扉页、备注栏)明示相关检验检测能力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等,不属于“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关系。【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关系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首先要遵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事项均有规定的,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令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处理。【解读】 按照《立法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可以由省级地方质检部门上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或者由质检总局或者地方省政府提请国务院提出意见。[/col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align=center]国认实〔2018〕12号[/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align][align=center]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强制作为资质认定对象。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应管理需求的,鼓励资质认定部门积极试点开展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逐步将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体系。试点实施资质认定的领域,资质认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只针对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应包括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两部分。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也应单独取得资质认定。2.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可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团体标准时需提供方法验证报告及标准发布团体出具的有关标准技术优势及领先性、创新性的相关说明。3.除国家认监委已发文修订或者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要求之外,《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印发的相关附件继续执行。二、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减负(一)积极推动“五减”1.资质认定部门应根据《意见》推动“五减”(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的要求,结合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分类监管和机构自我声明等情况,简化许可程序。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逐步采取文件审查、采信机构自我声明等方式,快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变更资质的决定。2.资质认定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规范,合理配置审批权限,优化内部审批流程。3.资质认定部门应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审批效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和复查评审时,如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未发生重大变化,可无需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原有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4.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不得收取计量认证许可费用,同时积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经费。5.原已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F)的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可视机构具体情况,采用书面或者现场审查的方式,将原有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纳入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范围。6.检验检测机构的公章是其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上加盖公章的,视同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跨省设立异地检验检测场所的,应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三、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一)严格查处虚假检验检测行为1.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投诉举报案件,并予以查处。投诉举报内容属于检验检测结果争议、标准使用争议,并无明确违反资质认定相关要求情况的,可将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监管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涉及食品检验相关问题时)应同时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以下简称163号令)的相关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相关违规情况的,根据163号令或165号令的规定从重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7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时间:2018-03-09 来源: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8〕12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

    据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align=center][img=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pn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6f69d0ed-89ef-4eb3-ade0-b1931d17f71a.jpg[/img][/align][align=center]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align][align=center]2024年第8号[/align]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3〕27号)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全年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14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2个,涉及食品安全、电气安全、信息化安全、材料测试等领域,累计考核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1076家次。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机构989家次,整改合格机构87家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业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关注检测方法的关键控制点,导致样品处理液被吹干后复溶不完全,影响测试结果 部分检测人员使用偏离标准方法规定的内标法定量,忽视基质效应导致结果偏离。金属晶粒度测试项目中,个别检测人员显微镜拍照倍数与导出图片后软件测试倍数不一致,导致测试级别错误 个别检测人员依赖软件自动生成报告而不进行人工修正,错误地将孪晶界计算在内,造成晶粒度评定级数偏大,平均截距偏小。  (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色谱图噪声水平较高、基线不稳或严重漂移、保留时间重现性不好。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图谱出现严重的峰形拖尾或出峰时间过早,导致定量结果不准确。电缆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设备进气口空气流量未达到试验要求或喷灯部分小孔堵塞导致火焰不均匀影响检测结果。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计时器测出的活塞位移时间出现明显偏移或测量精度不够。  (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奶粉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试验参数设置不当,未按标准要求选择离心转速,影响提取效率,导致结果不准确。保健食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测机构未按检测方法要求进行前处理,未使用容量瓶定容或样品前处理过程存在溶剂挥发,导致检测结果出现偏差。熔喷料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设定活塞位移距离,导致测试数据偏离。谐波电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设置样品状态,导致结果不合格。  (四)检验检测方法选择不当。如奶粉测试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方法适用范围掌握不到位或标准更新不及时,选取了不适用考核基质的检测方法,影响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三、整改工作  (一)对能力验证结果需要整改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能力验证承担单位通知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验证工作,相关机构已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并验证合格。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能力核查,进一步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二)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排查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  附件: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align=right]  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19日[/align][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align] 国认实〔201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并调整完善,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要求》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表》等文件。为确保新旧文件的有序过渡,本次印发文件自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认监委 2017年2月8日[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7/201702/t20170220_53737.s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 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 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仿宋_GB2312]为了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font][font=黑体]一、计划项目[/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font][font=Times New Roman]14[/font][font=仿宋_GB2312]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项,消费品安全[/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项,电气安全[/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项,材料测试[/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项,信息化安全[/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项,元器件测试[/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font][/font][font=黑体]二、参加对象[/font][font=仿宋_GB2312]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font][font=黑体]三、实施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font][font=Times New Roman]8[/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31[/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font][font=黑体]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font][font=仿宋_GB2312]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信用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督抽查频次。[/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11[/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font][font=Times New Roman]12[/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仿宋_GB2312]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font][font=仿宋_GB2312]联系:[font=Times New Roman]010-82262733[/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电子邮箱:[font=Times New Roman]guodong@samr.gov.cn[/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附件:[url=https://gkml.samr.gov.cn/nsjg/rzjcs/202304/W020230426414178140851.docx][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font][/url][/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Times New Roman]2023[/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Times New Roman]11[/font][font=仿宋_GB2312]日 [/font][/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此件公开发布)[/font]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color=#0b3379]时间:2018-04-02  来源:国家认监委[/color][/align] 认办实函〔2018〕59号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align][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通知[/align]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为做好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请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详见附件)。二、自2018年4月9日起,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各类申请,不再接受纸质版材料,相应流程均从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三、同步申请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18年5月1日前登录网上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ma.cnca.cn,也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相应链接登录)完成信息采集工作,2018年6月1日起,必须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上报申请材料(相关信息需要保密的特殊机构除外),并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四、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将自动注销证书,国家认监委将定期公布注销名录。证书过期自动注销的检验检测机构再次申请资质认定,应按照首次申请的材料和流程提交。五、为提升技术评审的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将在2018年评审计划中挑选部分行业和机构试行行业交叉评审和盲样考核,具体情况另行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4/W020180402354842492734.xls][color=#494949]2018[/color][color=#49494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color][/url]国家认监委办公室2018年3月26日

  •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 标准的通知

    [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与发证CMA检验单位有关吗?具体什么意思?[/align][align=center]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b](一)通用评审要求[/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b](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b]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适用司法鉴定机构。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RB/T213-2017)作为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依据三、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RB/T 216-2017)作为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公布的条件要求四、过渡期安排前述五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中开始试行,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五、文件替代要求2016年5月31日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及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国认实〔2016〕33号),2015年7月29日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要求》,于2019年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失效,由前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替代。特此通知。附件:[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493842.pdf]要求(RB/T 214-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5969471.pdf]求(RB/T 218-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123969.pdf](RB/T 219-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评审员管理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436131.pdf](RB/T213-2017)[/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复检机构要求[/url][url=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8/201805/W020180511524346595134.pdf](RB/T 216-2017)[/url][/align][align=center]国家认监委[/align] 2018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

    http://www.cnca.gov.cn/xxgk/gwxx/2016/201606/t20160602_51597.shtml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时间:2016-06-02  来源:国家认监委摘要:国认实〔2016〕3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2015年7月29日,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该通知明确了相关文件试行期一年。经试行及修订,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等3份文件。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 国家认监委2016年5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给各位版友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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