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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氨氮很高还能用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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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氨氮很高还能用环境标准相关的论坛

  • 【求助】公路收费站执行什么环境标准?

    公路收费站执行什么环境标准?我打算做的项目有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执行什么环境标准?如果是环境质量标准的话,执行几类标准?

  • 【分享】环境标准知识的分类

    环境标准的六类两级指的是什么?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分为“六类两级”。 六类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 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两级是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⑴、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维持生态良性平衡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它是制订环境政策的目标和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也是制订污染物的控制标准的依据,是评价我国各地环境质量的标尺和准绳。制订环境质量标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①保证居民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 ②对主观感觉无不良影响。 ③对人体健康无间接影响。 ⒁对自然环境无劣化作用。 环境基础标准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等的规定,是制订其它环境标准的基础及技术依据。所以环境基础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逐步做到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环境方法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以全国普遍适用的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 作业等方法为对象而制订的标准。 环境标准物质标准 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或物质,对这类材料或物质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 它是检验方法标准是否准确的主要手段。 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为了保证污染治理设备的效率和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对环保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环境容量不同,加之国家标准中有些项目并未作规定,所以允许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当地的环境特点、技术经济条件,制订地方的环保标准。 六类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控制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均有地方级标准。

  • 【分享】水环境标准

    两个一起下载:水环境标准01: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35013.shtml水环境标准02: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35017.shtml

  • 关于水质氨氮标准品浓度

    标准品:水质氨氮浓度:0.778mg/L安瓿瓶包装20mL问:在证书上面其中有一段为 - 本环境标准品应按以下程序稀释后方可使用:临用前小心打开安瓿瓶,用10mL干燥洁净移液管从安瓿瓶中准确量取10mL浓样至250mL容量瓶中,用纯水稀释定容至刻度,混匀后立即使用。请问其意思是稀释定容250mL才是证书上写的0.778mg/L浓度吗?

  • 氨氮标准曲线原始登记的问题

    氨氮标准曲线原始登记的问题,请问各位老师依据Hj535-2009,制作的曲线原始记录登记,这次检查的人我我做的这个模板有问题,下面的校准曲线是多余的,可以舍弃,上面曲线是一级标准,不需要下面核验,如果不对,那我做标准曲线的时候带上环境标准样品应该怎么写到模板合适[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2/202402011109511287_876_3386149_3.png[/img]

  • 【原创】中国环境标准在线查询(全文下载)

    [url=http://db.verychem.net/huanjbiaoz/index.htm] 点击进入中国环境标准在线查询(全文下载)[/url]其中包括:水环境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共 5 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共 21 条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水)共 145 条 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共 3 条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共 8 条相关监测规范、方法标准(大气)共 101 条 固废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共 28 条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共 3 条 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 共 14 条固废其他标准共 18 条 移动源排放标准 汽车污染排放标准共 14 条摩托车排放标准共 6 条农用车排放标准共 3 条机动船排放标准 共 1 条相关标准 共 5 条 环境噪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共 2 条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共 5 条环境噪声监测标准共 8 条环境噪声基础标准共 1 条 土壤环境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共 1 条土壤相关标准共 10 条 放射性环境标准 放射性环境标准共 21 条电磁辐射标准共 1 条 相关监测方法标准 共 36 条 生态保护标准 生态保护标准共 9 条 环境基础标准基础标准共 22 条 其它环境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共 16 条清洁生产标准共 3 条环境标志产品共 22 条其它标准 共 30 条

  • 【分享】水质量环境标准与分类

    水质量环境标准与分类按照水体类型分类: 地面水环境标准: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下水环境标准: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海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 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按照水资源的用途分类: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

  •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 173-2005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ttp://www.ep.net.cn/cgi-bin/dbbz/doc.cgi?id=506(注: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版本为准)前 言   为了提高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质量,确保环境标准样品量值准确可靠,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主要根据GB/T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标准和ISO/REMCO最新发布的标准样品技术指南、结合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本身的技术特点编制,共包含以下五个部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组织与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其中定义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和国家环境标准样品进行了定义;组织与管理要求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机构的资格和资质要求、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立项、评审和报批等管理程序进行了描述;技术要求部分对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过程中所涉及的研究方法、制备方法和测定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   本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3月24日批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策划、均匀性和稳定性研究与检验、测定、特性量值评定、证书与标签制作、包装、贮存与运输等过程的基本技术要求,主要适用于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及其技术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5000.1-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1)在技术标准中陈述标准样品的一般规定   GB/T15000.2-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2)标准样品常用术语及定义   GB/T15000.3-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3)标准样品定值的一般原则和统计方法   GB/T15000.4-2003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4)标准样品证书和标签的内容   GB/T15000.5-1994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5)化学成分标准样品技术通则   GB/T15000.6-1996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6)标准样品包装通则   GB/T15000.7-2001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15000.8-2003 标准样品工作导则(8)有证标准样品的使用   GB/T4882-1985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性检验   GB/T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JJF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3 定义   3.1 环境标准样品 environmental reference materials   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充分确定了特性量值、通过技术评审且附有使用证书的环境样品或材料,主要用于校准和检定环境监测分析仪器、评价和验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或确定其它环境样品的特性量值。   注:通常将以纯化学试剂(包含纯气体)为原料制备的环境标准样品称为人工合成环境标准样品,如环境监测分析用标准溶液、标准气体、模拟水质标准样品等;将以实际环境样品为原料制备的环境标准样品称为天然基体环境标准样品,如土壤标准样品、空气颗粒物标准样品等。   3.2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 national certified environmental reference materials   通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授权生产并附有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的环境标准样品,其一种或多种特性量值采用建立了能准确复现表示其特性量值计量单位的可溯源程序确定,并附有规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所有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均为环境污染物监测分析的国家测量标准。 4 组织与管理要求   4.1 组织要求   4.1.1 研复制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并获得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的许可或授权。   4.1.2 研复制单位应具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所必需的工作场所、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GB/T15000.7第4.1条规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基于GB/T15000.7要求的标准样品生产者资质认可。   4.1.3 研复制单位应按照本规范的技术要求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并应对其所研复制环境标准样品的质量和技术指标全面负责。   4.2 管理要求   4.2.1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样品的统一归口单位,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的编制、实施、评审、审批发布和使用监督。   4.2.2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编制、实施和评审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   4.2.3 研复制单位应根据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组织开展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

  • 【分享】【分享】环保常识普及8---环境标准的定义及作用

    环境标准是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物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中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水平及其排放源应规定的限量阈值或技术规范。它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和,是由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法规。环境标准主要回答了两方面的问题:1、人群健康及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生态系统和社会财物不受损害的环境适宜条件是什么?2、为了实现这些环境条件同时又能促进生产发展,人类的生产、消费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应控制的限度和数量界限是什么?前者是环境质量标准的任务,后者是排放标准的任务。此外,还有为保证实现这两类标准的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等。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由五类标准组成,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与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级别分两级,即:国家级和地方级。

  • 寻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能力验证交流

    各位大佬,有没有渠道可以添加到环境标准样品研究所能力验证的交流群,做了个总氮的盲样,发现平行样不太平行,不知道如何报出[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121610047598_1137_3964087_3.png[/img]

  • 【分享】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有关的术语定义

    标准样品(Reference Material,RM):一种或多种规定特性足够均匀和稳定的材料,已被确定其符合测量过程的预期用途。    有证标准样品(Certified Reference Material, CRM):采用计量学上有效程序测定了一个或多个规定特性值的标准样品,并附有证书提供规定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的陈述。    环境标准样品(Environmental Reference Materials, ERM):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充分确定了特性量值、通过技术评审且附有使用证书的环境样品或材料,主要用于校准和检定环境监测分析仪器、评价和验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或确定其它环境样品的特性量值。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National Certified Environmental Reference Materials,CERM):通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授权生产并附有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的环境标准样品,其一种或多种特性量值采用建立了能准确复现表示其特性量值计量单位的可溯源程序确定,并附有规定置信水平的不确定度。    注1:标准样品和有证标准样品的定义译自最新的ISO 技术指南“ISO Guide 35:2006 Reference materials-General and statistical principles for certification”;环境标准样品和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定义引自“HJ/T173-2005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    注2:我国目前由于行政审批制度的原因,也使用“标准物质”一词,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对应的英文均为Reference Material。

  • 《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b]一、生态环境标准的定义[/b]生态环境标准是从保护人群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出发,为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各种标准的集合。生态环境标准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基础,贯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等污染治理的各环节,是污染防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为例,在环保督察、行政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制度重拳出击的情况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2021年优良天数比例87.5%,较2016年增长了8.7个百分点;2021年平均霾日数21.3天,较2016年减少了16.7天。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有2700余项;另一类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是聚焦各地的自然环境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必然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未作规定或严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b]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类型[/b]《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四大类别。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类别可细分为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控制标准,按适用范围可细分为行业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可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可再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三个小类。[b]三、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b]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优良,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已得到总体性解决,但贵州的个性问题仍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标准是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依据,能够准确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界限,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二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企业实施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企业有按照标准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义务。企业是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力量,企业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是促进绿色发展的最重要的渠道,生态环境标准是直接指导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的具体规范,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三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履职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主要方式。无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均是以生态环境标准作为是否许可、判断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基于我省生态环境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主要内涵之一就是我省生态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在我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践中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生态环境。四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我省以喀斯特地貌为主,拥有较多的地下水系,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全国整体生态环境水平和承载力,在某些指标方面不能满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如磷污染、锰污染等属于我省污染治理重点,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可以基于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治要求,进而使得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b]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b]《管理办法》共有8章55条,内容比较丰富。一是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和管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了名词定义、适用范围、执行效力、基础要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二是建立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体制。《管理办法》多处均规定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其审核的规则等内容,综合论证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合法性、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避免行政部门过度干涉市场。三是规范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划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同时对每一类标准的定义、内容、制定规则以及适用规则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四是制定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每个程序相关单位和组织的职能职责和具体规则,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程序性保障。五是完善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监督和评估制度。《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实施反馈问题提出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规定了每三年一次的定期全面评估的制度,明确了五种应当修订或废止的情形,坚持以实用性为导向,尽力避免违法标准、违规标准、僵尸标准等情形发生。[b]五、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程序[/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项目计划、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审查、会签发布、培训宣贯等,《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程序细致划分为十六项程序,每项程序均规定了履行职责的主体、方式、规则和时限,切实解决每个环节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一是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其他单位均可以提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建议,拓宽了标准的来源渠道,聚焦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则根据实际情况,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计划,依法依规成立标准编制组,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二是立项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组承担立项的主体工作,包括了编制开题论证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立项论证会通过后由编制组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报请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立项论证会明确由相关专业一定数量以上的专家委员构成和立项论证会具体审查的内容和规则等。三是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其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低于30日,在标准制定前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编制组应当汇总处理意见,逐条说明是否采纳和不采纳的原因,编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权利。四是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审查工作分别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其中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省市场监管局依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五是会签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发布程序。其中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依法依规报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则按照报请生态环境部审查、会签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会签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程序执行。

  • 废止的标准还能用不?

    在标准查新的时候发现标准直接撤销,也没有取代的方法,这种情况下这个标准还能用不?要不然测试不了样品啊?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2022年10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b]第一条? [/b]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b]第三条[/b]?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b]第四条?[/b]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b]第五条[/b]?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第六条[/b]? 省生态环境厅依法组织制定和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指导各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履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报批等职责。贵州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履行制定、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评估全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各市(州)以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配合完成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评估等工作。[b]第七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当组织相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等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广泛征求相关省直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b]第八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中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等方式利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规定采用特定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不得出现特定企业的商标名称,不得规定采用尚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和配方不公开的试剂,不得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使用的试剂。[b]第九条[/b]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设置适当的实施过渡期,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渡期一般不少于180日,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渡期一般不少于90日。因迫切保护人身健康、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设置不低于30日的过渡期。[b]第十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发布前,应当明确配套的污染防治、监测、执法等方面的指南、标准、规范等,确保标准有效实施。[align=center][b]第二章?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b][/align][b]第十一条[/b]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应当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b]第十二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b]第十三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反映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特征,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态环境质量需求相适应,科学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b]第十四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限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b]第十五条[/b] 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是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的技术依据,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实施。[align=center][b]第三章?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align][b]第十六条[/b]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类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全省生态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应当制定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第十七条[/b]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包括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b]第十八条[/b] 制定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根据环境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环境背景值等因素,区分不同保护对象和用途功能,科学合理确定风险管控要求。[b]第十九条[/b] 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功能分类;(二)控制项目及风险管控值规定;(三)监测要求;(四)风险管控值使用规则;(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align=center][b]第四章?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align][b]第二十条[/b] 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我省经济、技术条件,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第二十一条[/b]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控制标准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适用对象分为行业型、综合型、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或者产品污染源的排放控制;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流域或者区域范围内的污染源排放控制。[b]第二十二条[/b] 制定行业型或者综合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反映所管控的污染物排放特征,以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可接受生态环境风险为主要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制定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促进转型发展。[b]第二十三条 [/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适用的排放控制对象、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情形;(二)排放控制项目、指标、限值和监测位置等要求,以及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三)适用的监测技术规范、监测分析方法、核算方法及其记录要求;(四)达标判定要求;(五)标准实施与监督等。[b]第二十四条 [/b]污染源同时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补充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同时符合多个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流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align=center][b]第五章? 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b][/align][b]第二十五条[/b]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包括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b]第二十六条[/b]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三类。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应当包括监测方案制定、布点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数据分析与报告、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应当包括试剂材料、仪器与设备、样品、测定操作步骤、结果表示等内容。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测定范围、性能要求、检验方法、操作说明及校验等内容。[b]第二十七条[/b] 对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生态环境部尚未制定适用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直接引用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不再执行。[b]第二十八条[/b] 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是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声与振动、自然生态等领域的管理技术指南、导则、规程、规范等。[b]第二十九条[/b] 制定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应当有明确的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工作。[align=center][b]第六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b][/align][b]第三十条?[/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项目计划,依法依规成立编制组;(二)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三)编制组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四)编制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立项论证;(五)编制组填写立项申请表,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申请立项;(六)编制组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七)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公布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八)编制组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报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九)编制组将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提交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技术审查;(十)编制组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十一)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查;(十二)省生态环境厅提请生态环境部进行审查;(十三)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查意见修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十四)省生态环境厅会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省政府审议发布,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直接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十五)省生态环境厅报请生态环境部备案;(十六)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参照上述流程制修,可以省略(十二)、(十三)、(十五)项环节。[b]第三十一条[/b]个人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建议,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统筹编制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项目计划。[b]第三十二条[/b]项目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项目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情况;(二)健全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情况;(三)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情况;(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提出明确建议的情况。[b]第三十三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要求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成立编制组,编制组编制开题论证报告并负责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的编写和修改。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成立编制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相关事宜。开题论证报告应当包含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b]第三十四条 [/b]编制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中应当论证分析与相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关系,未穷举论证与相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关系的,不得提交立项论证。编制组根据编制标准需要,可以向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提供编制标准相关的非涉密资料数据和请求合理帮助,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法配合提供编制标准相关的非涉密资料数据和合理帮助。[b]第三十五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会,论证会专家委员由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态环境管理、标准化管理、所属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法律等方面的7名及以上专家委员组成,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论证会专家委员人数要求可以降低至5名及以上。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b]第三十六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在立项论证会10个工作日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相关资料通过但不限于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转发立项论证的专家委员。[b]第三十七条?[/b]项目立项论证会应当参照下列内容进行论证:(一)项目承担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资质、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等);(三)对项目的理解及国内外相关情况了解程度;(四)提出的标准制修订技术路线可行性;(五)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情况;(六)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七)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是否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八)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b]第三十八条?[/b]论证会专家委员应当逐一明确表示标准立项意见是“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专家委员超过三分之一“不同意”或“弃权”的,项目立项论证不得通过;标准化、法律专业的专家委员认为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立项论证不得通过。论证会专家组组长应当就专家组论证情况和是否可以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由专家组全体专家委员签署生效。未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编制组可以在30日内再次申请立项论证。立项论证最多不超过3次。[b]第三十九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书面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协助立项的申请,并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b]第四十条?[/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立项:(一)不属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范围的 (二)项目立项论证会专家组意见未通过的;(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四)制定的制定条件、时机、技术储备尚不成熟的 (五)已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且无地方特色或进一步细化必要的 (六)已有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且内容上宽松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七)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定内容的;(八)其它不适宜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情形。[b]第四十一条[/b]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后,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编制组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并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b]第四十二条[/b] 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低于30日。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编制组负责汇总处理意见,逐条说明是否采纳和不采纳的原因,编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并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b]第四十三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要求严格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b]第四十四条 [/b]技术审查结束后,编制组应当及时汇总意见,逐条说明采纳情况,形成技术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b]第四十五条[/b] 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不低于5名专家委员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专家委员一致认为可以通过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提交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b]第四十六条[/b]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业务处(室)对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修改的,由编制组在30日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省生态环境厅;集体讨论决定通过的,按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报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实施。[b]第四十七条[/b] 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向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指导编制组按照生态环境部意见逐条进行论证修改,并形成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后,会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省人民政府审议。[b]第四十八条?[/b]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在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b]第四十九条[/b] 标准发布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在20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开标准正式文本,供社会免费查阅。[align=center]编制组应当在标准发布实施前完成标准的政策解读和一图读懂,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并按要求进行修改。[/align]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做好新发布标准培训的准备工作,每个新发布标准培训不低于4个课时。培训相关费用纳入标准编制经费。[b]第五十条[/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应当自立项之日起2年完成发布。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编制组应提前3个月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该标准项目终止。[align=center][b]第七章?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b][/align][b]第五十一条[/b]?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在使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过程中,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问题、提出建议。[b]第五十二条?[/b]省生态环境厅每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组织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实施,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配合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b]第五十三条[/b] 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是否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启动修订或废止的主要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进行修订:(一)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二)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三)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其它地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产生影响的;(四)涉及的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应及时修订的其他情形。[align=center]第八章? ?附 则[/align][b]第五十四条[/b]?本办法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b]第五十五条[/b]?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解读

    一、《工作指南》编制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标准作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服务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四川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中的作用,全面及时了解省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修订标准和完善环境管理、持续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依据,有必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机制,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职责分工、程序、评估内容等,规范和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实施评估工作。二、《工作指南》编制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三)《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为掌握生态环境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升生态环境标准科学性、系统性、适用性,标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结合相关科学技术进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评估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四)《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三、《工作指南》的主要内容《工作指南》明确标准实施评估的工作原则、对象、程序、评估内容、评估报告要点等内容。评估工作原则包括完整性、可行性、代表性、客观性、实用性五项原则。评估对象主要针对实施年限满5年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开展实施评估;对实施年限未满5年,但实施过程中反映问题较多的可适时开展实施评估。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评估程序包括确定评估项目、委托承担单位、成立评估小组、编制评估方案、组织实施、编制评估报告、专家论证和成果报送七个步骤。评估内容包括标准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先进性、协调性,标准实施的执行、反馈、推广、被引用情况,以及标准实施在经济、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效益,可根据具体标准进行筛选,并在评估方案中进行明确。评估报告应包括标准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情况、标准实施费用与实施效益、存在的问题、评估结论与建议等。《工作指南》还明确了实施评估工作由厅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组织,归口业务处室提出评估需求、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标准实施评估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并明确了承担单位及人员的基本要求。

  • 【资料】最新中国环境标准汇编 (1979-2000年) 水环境分册

    最新中国环境标准汇编 (1979-2000年) 水环境分册1.pdf[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6700]最新中国环境标准汇编 (1979-2000年) 水环境分册1.pdf[/url]最新中国环境标准汇编 (1979-2000年) 水环境分册2.pdf[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6701]最新中国环境标准汇编 (1979-2000年) 水环境分册2.pdf[/url]

  • 请教环境标准样品测量误差?

    请教下:实验室水质分析质控样检测,环境标准样品有个标准值,以及不确定度,请问实验室检测的结果在什么范围内符合要求啊?比如,铜测定:标准值1.02mg/L,不确定度是0.04mg/L检测结果是不是为1.02+/-0.04范围内就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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